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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稅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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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稅收論文

第1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同時,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我還參考了有關的書籍和論文,在這里一并向有關的作者表示謝意。

第2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 有害稅收競爭 反避稅 涉外稅收 企業所得稅

自1998年OECD提出“有害稅收競爭”這一概念以來,稅收理論界就稅收競爭是否“有害”進行了激烈的討論,OECD認為,確實存在有害稅收競爭的措施和行為,特別是在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也存在,而避稅港則是有害稅收競爭的主要策劃者。2006年OECD了《OECD有害稅收競爭項目:2006年成員國最新進展》報告,總結了反有害稅收競爭行動所取得的成果,也標志著OECD的反有害稅收競爭行動暫告一段,但是,OECD對有害稅收競爭活動的研究為我國的涉外稅收敲響了警鐘。

一、我國外資投資企業的投資現狀

據統計,截至2008年2月底,我國累計批準設立外資企業639605家,實際使用外資8038.8億美元。今年1-2 月,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地區(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依次為:香港(76.71億美元)、英屬維爾京群島(33.9億美元)、新加坡(8.07億美元)、日本(7.62億美元)、韓國(6.96億美元)、美國(6.9億美元)、開曼群島(6.53億美元)、薩摩亞(5.05億美元)、臺灣(3.73億美元)、毛里求斯(3.1億美元),前十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7.47%。①

誠然,引進的外資為我國經濟的騰飛做出了巨大貢獻:2007年我國稅收收入達49442.73億元,涉外稅收總額約占22%。②然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有害稅收競爭對我國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表現為部分跨國公司利用在香港、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新加坡和薩摩亞等避稅港設立的公司與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進行轉讓定價,形成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大范圍虧損局面,目前我國外企的虧損面在50%左右。有害稅收競爭實踐的存在為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而其所產生的惡果就是我國應得稅收收入的巨額流失,影響稅收作為我國經濟調控手段作用的發揮。

二、美國反避稅措施借鑒

美國是較早制定反避稅措施的代表國家,為開展有效的反避稅工作積累了很多經驗。

第一,從立法層次保障反避稅措施的實施。1954年頒布《國內收入法典》針對反避稅制定了專門條款。其主要措施有:(1)交易價格的確定:稅務部門有權決定,在聯屬企業各納稅人之間必須按“正常交易原則”適當分配毛所得額,扣除抵免額,以明確反映出各有關聯屬納稅人各自的實際所得額。(2)避稅地的規定:美國沒有對避稅港下定義,但《國內收入法典》里把避稅港一詞適用于具有以下某個或多個特征的國家和地區:不征收所得稅或稅率比美國的所得稅低;銀行高度保守商業秘密,甚至不惜違反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銀行或類似活動在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發達的現代通訊設施;對外幣存款沒有管制;大力宣傳自己是離岸金融中心。③

第二,簽訂國際稅收協定以防范偷逃稅和避稅。美國1984年根據雙邊稅收協定,與17個國家交換了情報,收到外國文件84萬份,送往外國的文件50萬份,有力地打擊了國際偷逃稅和避稅活動。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美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

第三,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在納稅申報制度上,美國嚴格要求一切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有關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自己的所有經營收人、利潤、成本或費用收支情況。同時建立了完善的稅務報表會計簽證制度即申報的各類會計報表,一律都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核簽字。另外加大避稅處罰力度,如轉讓定價違法問題增加處罰規定,對調增所得稅凈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按其調增額罰款20%-40%。

三、加強我國反避稅措施的完善

第一,完善我國的稅收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避稅問題進行專門的研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國家的稅法中得到反映。我國由于長期以來沒有提出過避稅概念,更缺乏專門的研究,所以現行的稅法中反避稅立法條款很不完善,在跨國納稅人普遍避稅的情況下,稅務部門顯得被動無力。令人欣喜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旨在制約各種避稅行為,是我國首次較全面的反避稅立法。本章在完善現行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實踐,引入了成本分攤協議、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則以及針對避稅行為加收利息等條款。

第二,加強國際間的反避稅合作。隨著社會經濟的國際化和跨國公司活動規模的迅速擴大,跨國納稅人避稅目的日益明顯,使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單純依靠本國力量進行反避稅斗爭難度越來越大。要徹底遏制投資者的避稅行為,需有關各方面必須密切合作。于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定的形式進行國際合作,這就成為國際反避稅斗爭的一種重要形式。截至2007年11月,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89個稅收協定,與香港、澳門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其中86個協定和2個安排已經生效施行,為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構建了一個良好的國際稅收法律框架。

第三, 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科學嚴密的稅收征收管制度是防范避稅行為強有力的保障。其一,完善現行納稅申報制度。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自己的所有經營收人、利潤、成本或費用列支等情況并提供和本企業有經濟往來(交易對象)相關的數據資料,同時依托計算機網絡的運用,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征管軟件和計算機網絡進行錄入、歸集、傳輸和審核對比,找出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其二,加強會計審計制度建設。對跨國納稅人的會計核算過程及結果進行必要的審核,以檢查其業務或賬目有無不實,不妥以及多攤成本費用和虛列支出等問題。其三,加大處罰力度?,F行企業所得稅中,多數是責令有關企業限期改正,即便處罰也力度不大,使得企業存在避稅的僥幸心理。對此可以借鑒國外的處罰措施,加大我國避稅的處罰力度,令避稅企業望而生畏。

參考文獻:

[1]凌曼:2006,論有害稅收競爭的法律規制,湖南大學碩士論文

第3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計算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第4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國際稅收競爭是指有關國家為了使本國的稅收制度與他國保持一致,而單方面采取的一種稅收制度調整,有時也稱其為稅收的非合作性國際協調。國際稅收競爭最早表現在關稅方面,所得稅的國際競爭是二戰以后才開始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競相實行低所得稅政策,這可以說是所得稅國際競爭的開端。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的所得稅降稅浪潮則標志著所得稅國際競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目前這種降稅競爭還有發展的可能,本文將對所得稅國際競爭的有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所得稅征稅權國際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

我們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課征所得稅都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這種情況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阻礙資本國際流動。因而國際社會有必要對有關國家的所得稅征稅權加以協調。然而,協調兩國的征稅權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對跨國投資所得究竟應按來源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還是應按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這是所得稅征稅權協調的原則問題。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是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來源國的稅負水平保持一致,而按照居住國原則進行協調,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居住國的稅負水平相一致。無論實行哪種協調原則,都可以解決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但不同的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流動的影響是不同的。由于現實中各國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盡相同,因此,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會鼓勵高稅國居民到低稅國去進行投資,而只有實行居住國原則,稅收才能使一國投資者對投資國別的選擇保持中立,做到所謂的“稅收資本輸出中性”。

二、國際間現行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及稅收外流問題

所得稅征稅權的協調原則不同,其所需的協調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實行來源國原則,有關國家在稅收管轄權相互沖突的情況下應采取對國外所得免稅的方法,以使跨國所得只負擔來源國的稅收。而如果要實行居住國原則,有關國家則應采用外國稅收抵免法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這樣,即使來源國的稅率較低,但由于居住國要按照本國稅率與來源國稅率之差對本國投資者的國外所得進行補征,納稅人的跨國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負擔稅收。

那么,國際間現行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究竟屬于哪種類型?從目前發達國家(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采取的避免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措施來看,歐洲大陸國家為保證本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公司開展公平競爭,多實行免稅法來解決雙重征稅問題(即居住國對本國公司來自于參股比重達到規定要求的外國公司的所得免予征稅;又稱“參與免稅法”,該法一般適用于來自非避稅地的積極投資所得),英、美、加、日等國則強調用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這樣看來,國際間似乎并沒有一個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然而,我們還應當看到,英、美等發達國家在實施抵免法的同時,為了有利于本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當地公司或實行免稅法的歐洲國家的公司開展競爭,還普遍實行“推遲課稅”的辦法,即對本國公司取得的未匯回國的外國來源所得暫不征稅,待其匯回國時再行征稅(歐洲大陸國家對不適用于“參與免稅法”的國外消極投資所得一般也有“推遲課稅”的規定)。所以,總的來看,目前國際間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為來源國原則。

第5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  稅收制度  完善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

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

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5.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支出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鼓勵企業開展環境領域里的科技研究與開發的稅收支出,可借鑒國際經驗,對合格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制度。

第6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外資收購Stackelberg,模型,政策建議

一.外資收購民族產業的現狀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FDI等資源大量涌入國內市場,為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源。但另一方面,市場大門的進一步開放也為國內民族產業的生存增加了壓力。近年來,民族產業中的品牌企業相繼被收購,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據商務部《2004跨國公司在中國報告》顯示,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中,跨國公司子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己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中國每個已開放產業的前5名都由外資公司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在啤酒行業中,60多家大中型企業只剩下青島和燕京兩個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資;玻璃行業中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資;電梯行業方面,最大的5家均為外商控股,占全國產量的80%以上;而家電行業里18家國家定點企業中11家合資;汽車工業方面外國品牌占銷售額90%;在感光材料行業,美國柯達于1998年僅出資3.75億美元就實行在華全行業并購,2003年又收購了樂凱20%國有股,已占有中國感光材料市場至少50%的份額,富士公司對中國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5%。據國家工商總局調查:美國微軟占有中國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95%,瑞典利樂公司占有中國軟包裝產品市場的95%,法國米其林占有中國子午線輪胎市場的70%;在手機行業、電腦行業、IA服務器、網絡設備行業、計算機處理器等行業,跨國公司均在中國市場占有絕對壟斷地位。

在流通領域,占有主導份額的大型超市領域,外資控制的比例已高達80%以上,中國零售企業只能在中低端市場經營。隨著外資的延伸,低端市場也將面臨逐漸萎縮的危險。零售業是最能吸納勞動就業人口的領域,竟然也任由外國的“資金密集型”企業前來掌控。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業命脈,如果放任外資企業占領我國的流通渠道,中國的企業終將淪為國外流通企業貼牌產品的加工車間。

近些年,政府部門和越來越多的民族企業意識到品牌的重要性,許多經濟學家也為如何保護民族品牌,保護民族產業獻計獻策。相信隨著國民品牌意識的增強,我們的民族品牌會獲取更為有利的競爭環境。

二.外資收購的利與弊

(一)外資收購可能帶來的利益

1.在宏觀上帶動經濟發展,促進一體化進程

我國自改革開放至今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的風雨歷程。不能關起門來搞建設,不能閉門造車,這是有歷史經驗作為佐證的,這一點勿庸置疑。一方面,我國的金融體制尚在完善之中,雖然我國的儲蓄率較高,但不能有效地形成投資源泉。因此在適當的時候引進外資,興辦合資企業,對本地區和企業本身都是有益的。另一方面,通過與外資進行合作的同時,國內企業可以引進先進的運作理念和經營方式以求自身進步。同時,外資企業在華投資合作,也可以更加徹底地發揮我國的勞動力稟賦優勢,打破傳統的分工模式,帶動產業的結構優化。

2.增加當地稅收

這一點是比較明顯比較直接的收益。外資企業在本地經營,刨去政府的政策優惠,是要支付稅收的。一般外資企業的規模較大,稅前總利潤較多。因此是政府增加稅收,帶動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只要企業還在本地,項目和投資落在本地,企業發展的收益自然就屬于本地。例如,“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就是當初南平市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改革思路。除此以外,該產品所帶動的下游(如印刷包裝,產品運輸)產業也相應得到發展。

3.有助于品牌的做大做強

如果外資并非想要通過收購來消滅本土品牌,那么一旦可以引入外資企業的營銷渠道和理念,對本品牌的發展是再理想不過的事情??鐕瘓F收購中國品牌后有的是將其注銷,僅作為自己同類產品的生產基地(如美加凈被聯合利華收購后被束之高閣),有的則是利用自己資金技術方面的優勢使這個品牌發展壯大。國際化妝品第一品牌“歐萊雅”收購我國“小護士”品牌后,建立的卡尼爾研究中心,以新包裝、新配方和新代言人的方式,打造全新“小護士”,建立更廣泛的營銷渠道,幫其順利度過發展瓶頸,在中國化妝品市場上重振雄風。

(二)外資收購的弊端

1.品牌喪失帶來長久利益的損失

一個國家的品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知識產權,不夸張的來說,是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的重要環節。著名品牌所帶來的產品附加值有時候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論文參考網。如果我們不注重對本土既有品牌的保護和發展,那么最后我們只能在產業鏈的最低端獲取微薄的利潤,只能淪為世界經濟的“加工廠”。

2.削弱本土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正所謂“唇亡齒寒”,當一個產業中大部分企業和品牌均告淪陷的時候,余下的品牌就很難獨自抵擋外來品牌的沖擊。正如當年百事可樂和可口可樂進軍中國飲料市場的時候,只有“健力寶”獨自與其搶占市場份額。雖然具有廉價的勞動力供給,成熟的學習效應,但是畢竟沒有辦法獨自擴充產量到足夠大的能力,因此被外來品牌吞沒。

三.外資收購民族產業的博弈分析

在外資收購民族產業的問題中,最為人詬病的短期弊端當屬外資品牌利用對本土品牌的控制權來壓制其產量,指使其產能萎縮之后趁機搶占國內市場份額。該種情形可以用博弈論體系中的Stackelberg 模型來進行具體的描述。為此,我們做如下簡化的設定:某行業中存在相互競爭的企業A和企業B。出于某種原因(此處可理解為被購并公司的控制權喪失)企業1在產量的指定中處于支配者的地位,而企業B則處于追隨者的地位。也就是說,企業A率先指定產量,企業B則根據企業A既定的產量來對自己的產量進行規劃。根據博弈論Stackelberg 模型分析比較兩個企業的利潤,可以看出,作為“先行者”的企業A明顯會占據優勢,較多的產量決策和較多的利潤會使得產業A迅速搶占大量的市場份額,在和企業B 的競爭中搶占先機。

這一點在外資收購民族產業的問題上也有鮮明的體現。以南孚被吉列收購為例,1999年的南孚電池,其堿性電池產銷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擴張速度世界第一。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從增長迅速的海外市場退出,如今一半生產線完全閑置。只因吉列為保護其大股東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控股權迫使南孚從美國市場撤離,在中國市場也全面收縮,目前只是跨國公司的加工車間。根據stackelberg模型,雖然南孚被收購后成為吉列的子品牌,本應不存在競爭,但是由于股東利益的糾葛協調,南孚與吉列的其他子品牌之間仍然存在這資源和市場份額的競爭。同時因為控股權的喪失,南孚在產量等的決策上面屈于“后行者”的地位,在模型中相當于企業B。因此難免被“打入冷宮”,在市場份額上漸漸萎縮。

這種通過收購和控股來拓展自身品牌的方法已經是屢見不鮮了。早些年就有歐萊雅收購國內日化品牌“小護士”。類似的還有寶潔收購“熊貓”洗衣粉。在寶潔公司大力推廣汰漬和碧浪的情況下,“熊貓”洗衣粉從合資時的年產6 萬噸, 降到2000 年上半年的4000 噸左右。品牌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外資企業的并購有其共性在里面:

1.利用控股的契機控制品牌走向

外資企業往往要求對被收購企業進行控股,然后通過壓低本土品牌產量,利用其銷售渠道拓展自身品牌的手段來達到收購目的。

2.不斷提出增資要求

客觀地說,國有企業或者民族私營品牌在經營理念和管理手段方面常常都落后于外資企業。因此外資企業的增資要求經常會得到滿足,從而民族企業的品牌控制權也會一步步淪喪。

3.外資常會走由合資變獨資的路徑

這和第二條如出一轍。當外資的增資要求接連被滿足的情況下,外資的控股權不斷加大,最終將會出現合資變獨資的情況。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外資收購民族產業從長遠來看是弊大于利。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樹立全面的品牌經營理念, 重視品牌資產積累

當今的企業競爭,其核心內容是品牌的競爭。品牌可以帶來壟斷的利潤,可以帶來巨大的市場需求。論文參考網。眾多廠家如此注重廣告宣傳,市場營銷,正是因為認識到品牌的重要性。因此如何保存經營多年的品牌,往往應該比短期的盈虧更加優先考慮。因此當我們的民族品牌面臨被收購的境地時,應該表現的更為謹慎才對。

(二)多方選擇合資伙伴, 寧愿多花點時間選擇,也不要草率成親

諸多外資企業都抱有吞并民族品牌的野心,如果我們掉以輕心而草率選擇合資方的話,就有可能掉入對方所設計的圈套,一步步走上被并購的道路。論文參考網。轟轟烈烈的國企改制的過程中,就出現了很多草率出賣國有股份的情況。因此為了保護我國的民族品牌,企業所有者應該有責任意識,不應草率地將國資賤賣。

(三)根據合資方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態度

進軍中國的外資勢力強弱不同,因此其態度也不同。有些外資企業希望借股權的獲得來直接進入中國市場,正所謂“借殼”。有些外資則實力雄厚,其收購和消滅本土品牌的意圖往往非常明顯。但不管對方態度如何,面對收購的國資企業和本土品牌都應保持謹慎的態度,從長久的角度來分析其利弊。

(四)經營保持相對的獨立性

這和上文中提到的產業整體競爭性是相輔相成的。沒有一個成規模的產業集群,沒有團結一致的對外政策,僅憑中國發展幾十年的品牌很難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國際大集團相抗衡。如果將自己辛苦培育的的品牌雙手奉出,不僅是“為他人做嫁衣裳”使外商坐享其成,還等于幫著外國企業加快搶占中國市場的步伐,使本來就在競爭中苦苦掙扎的國內其他企業更加艱難。最近,我國彩電行業的幾大巨頭公告,要共同成立研發基地,合作開發高新產品,這意味著,各大彩電廠商力求走出前些年“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的局面,避免因為惡性的競爭使得自身受損而讓國外彩電廠家從中得利。這種通過合作來形成對外的競爭力,是保護我國各個民族產業和品牌的上佳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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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劭娟.重新審視外資收購民族品牌[J].當代經理人.

[3]陳運娟 許小青.外資并購國企新趨勢謅議[J].企業研究.2006.(11):32-33

[4]溫德成. 南孚控股權轉移與我國自主品牌建設問題[J].求索.2006.(9):86-88

[5]Martin J·Osborne. AnIntroduction to Game Theory[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第7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非營利組織作為一種彌補政府、市場作用雙重失靈的新興社會力量,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民營化和民主化的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發揮了其應有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獲得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自改革開放以來,非營利組織在我國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也存在著一系列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如在稅收方面,并非所有適用稅法都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促進非營利組織在我國更好的發展,本文對非營利組織稅收在我國當前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整理,并進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非營利組織及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一)非營利組織內涵及其在我國當前的發展狀況。非營利組織最早出現于17世紀,它的出現主要和資本主義的民主、自治、慈善等價值取向及社會精神有關,也反映了當時社會不平等的現實。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范圍內出現的市場化、民主化、民營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營利組織都出現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然而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界定,國內外尚無統一明確的規定。不過總的來說,非營利組織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為有著這些屬性,因而也常常被稱為“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公益性組織”、“非企業單位”、“獨立部門”、“公民社會”等等。在我國,非營利組織自改革開放以來獲得了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性的非營利組織約有1900多個,地方性非營利組織近20萬個。它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這三類實體構成了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主體,它們在我國發展迅速并且在經濟、環保、公共衛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扶貧、法律援助、社會福利等廣泛領域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一步彌補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欠缺,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國現行非營利組織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當前,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問題,我國并沒有專門為其設立一部稅收法律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規范問題,都由各個稅種的稅法來規定。也就是說,在每一個稅種中,如無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特殊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將和其他納稅主體一樣,無論其性質如何,從不從事經營活動,都要交納稅收。目前,根據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活動和我國的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能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13個稅種,而其中前五個又是對非營利組織影響最大的稅種。為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在上述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都給予了非營利組織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以三種方式呈現:1.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政策;2.針對企業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3.針對個人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第二種方式上,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也就是說,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種方式上,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為:個人向教育、社會公益事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和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捐贈的,可以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得到扣除。而在減免的程度上,有的稅種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扣除一定的稅額,有的則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由上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對于給予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和規定比較多但也比較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非營利組織的需求日益增加,非營利組織在更廣泛領域發揮的作用也日益凸現。為能給予非營利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稅收體系。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比較多也比較亂,這些規定都散見于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體系。也就是說,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定稅收條款來規范它的運行。這對于快速發展的非營利組織顯然是一大制約。

(二)沒有從稅法的角度來定義非營利組織,沒有把公益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別開來。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外一直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根據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和管理來看,大多數國家一般都把非營利組織中的公益性組織單獨劃分出來,給予公益性的非營利組織特殊的稅收待遇。因為公益性組織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不同,公益性組織活動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大多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也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性質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區分兩者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當前,還尚未從稅法的角度去定義非營利組織,更沒有區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因而在現實生活中,便出現了許多非營利組織打著“非營利”的旗號,名義上是非營利組織,但其大多數活動卻從事著經營性活動,有的甚至以營利為目的,違背了活動的宗旨目的,這不但使得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對于其他組織來說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有失稅收的公平性。按照稅收的公平性原則,相同性質的行為應當受到同等的稅收待遇。但在我國,卻存在著違反稅收公平性原則的稅收規定。如同樣對一家非營利組織進行捐款,但實施這樣一項行為的主體分別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則稅法允許二者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資企業允許從所得額中全部扣除,而內資企業卻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對只有被列舉的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才能獲得一定比例的扣除,這同樣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思考

針對非營利組織還存在上述的一系列問題,筆者認為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思考:

(一)應從稅法的角度來界定非營利組織,應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必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的活動應是非經營性活動。當然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不允許其從事經營性活動獲取利潤,只是經營性活動不應構成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活動,其從中獲取的經營性利潤禁止向個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的目的。因而對于非營利組織有必要區分經營性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對于其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如投資所得、貿易活動等應當征收稅收,而對于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如捐贈、會員的會費和財政的撥款則應予以減免。

(二)學習其他國家,應把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分開來,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對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所有與公益目的有關的活動所獲取的收入應當免征所有的稅收,而其他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則僅對其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予以免證。這是因為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活動中獲益的是公眾,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會,但其受益的主要是會員,因而應給予它們不同的稅收待遇。

(三)應統一內外資企業允許捐贈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這樣一方面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另一方面也會提高企業捐贈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壯大。

(四)提高所得稅中關于捐贈數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現行對于捐贈比例的規定有些偏低,應進一步提高。

(五)改變現行捐贈通過向列舉的非營利組織才能扣除的規定,而應當是只要獲取了非營利組織資格的認定特別是公益性組織資格的認定,就應允許捐贈直接扣除。

[參考文獻]

[1]王名.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邵金榮.非營利組織與免稅—民辦教育等社會服務機構的免稅問題[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第8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避稅活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關聯企業在交易中規避法律,不合理避稅愈來愈成為我國現行稅制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方式常見的有轉移定價、收購虧損關聯企業等六種方式。規制關聯方交易不合理避稅的對策可以從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稅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國的新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在法律中規定交易量達到一定的要求才認為是關聯交易;而有些國家則要求交易行為對該公司具有重要影響;或兩者兼而有之;或兩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視為關聯交易。對此,《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概括為“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是指在關聯者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形式

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稅法的某些不完善之處,通過資金、費用、成本、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一種經濟行為。避稅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接受的避稅,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精心安排自己的經濟事務,以減輕稅收負擔,這使得納稅人實現其避稅愿望成為可能,亦即當稅法等規定紕漏過多或不夠嚴密時,納稅人納稅的愿望就有可能通過對這些稅法中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另一類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稅,即狹義的避稅,指納稅人違背國家的納稅意圖,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處,曲解稅法的含義,其實質是違法的,是以不違法或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屬于逃稅行為。避稅的實質就是納稅人把納稅對象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從而使它的適用稅率降低,或者使其應稅所得額減少,進而達到少納稅或消除納稅的目的。

1.轉移定價避稅

這是關聯交易避稅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關聯交易避稅中的核心問題,即利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間的稅率差異,通過關聯交易的不合理定價降低稅負。轉移定價,是指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或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品、勞務或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也包括同一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內部交易作價。轉移定價避稅有多種形式:收入與費用的轉讓定價、勞務收入的轉讓定價、貸款業務的轉讓定價、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等。

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具有正反兩方面的效應。應該說,利用關聯交易非正常定價的最初動機就是避稅。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來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逃脫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稅和流轉稅(關稅、增值稅)領域,利用關聯交易避稅最為嚴重的是一些外資企業。這些外資企業賬面連續多年虧損但卻不斷增資。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一部分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利用轉移定價或者低價向其國外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關聯公司進口原材料和機器設備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稅收利益。

2.收購虧損關聯企業避稅

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資產,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間互相置換資產。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就可以將虧損企業的虧損逐年彌補盈利,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合法避稅。

3.利用優惠條款避稅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資金短缺、技術落后等問題,因而我國主要利用優惠政策來引導投資方向、吸引外資和外國先進技術。根據稅法規定: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免征所得稅。為此,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應納稅額而努力掛靠上述行業和地區。更有甚者,有的企業在優惠期滿后,變更企業名稱,重新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4.租賃方式避稅

從避稅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其好處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從而減少納稅額,并為企業今后繼續從事這種無本贏利的經營方式奠定基礎。對出租人來說,租賃也給他帶來好處,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設備款而操心,同時,還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經營利潤收入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稅

信托避稅法是通過在某一特別稅收優惠地區設置信托機構,讓非優惠區的財產掛在優惠區信托機構下,利用稅收優惠避稅的方法。在特區設置信托機構,實行財產信托是常見的一種。所謂財產信托,是指企業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財產,然后將這部分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區信托公司的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三、規制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稅的對策

1.完善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東在關聯方交易中有決定權,具有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權為自身謀利的行為動機,并且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體系的制定工作,提高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披露應加強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不夠全面,只要求披露關聯交易方,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該項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對關聯交易定價基礎的披露沒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對此次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見。

2.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強化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標志著我國已經廣泛關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小投資者保護等問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對獨立董事的激勵通常較小,企業并沒有最大限度地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來行使其職責。因此,我國要強化規范獨立董事制度,對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發表獨立的意見。

3.規范關聯企業關系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的之一是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很多企業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這種“剝離上市”和關聯企業自身行為的不規范,使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之間發生關聯方交易的頻率過高。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在企業改組上市過程中,應該規范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對有關企業上市之前的改制,資產重組時應將供應、生產、銷售組成具有獨立完整的系統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這樣會大大地減少關聯方交易的產生,為杜絕不當關聯方交易打下堅實的基礎。

4.完善稅收制度,加強反避稅立法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規在不同地區、部門、行業、稅收主體之間的稅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別,如1994年稅制改革統一了國內企業所得稅,但是,仍然存在著國內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種不同的所得稅。這就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機會。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并借鑒外國反避稅經驗,制定符合我國情況的防范轉讓定價避稅的實施規則,以控制轉讓定價為重點,規范和促進我國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

5.強化稅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員素質

我國100萬的稅務人員中,反避稅人員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進度。相對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關聯交易來說,反避稅人員更是遠遠不足,應加強專業反避稅人員的培養。

參考文獻:

[1]張中秀.稅收征管與反避稅[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2]馬兆瑞.關聯企業的避稅行為及其防范[J].現代財經,2000(3).

第9篇:外資稅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施工企業主要從事鐵路、公路、橋梁、房屋、市政、水利水電等施工生產,由于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多樣性、施工周期長等特點,這種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財稅管理活動及稅收籌劃技巧也呈現出獨有的特點。本文擬通過對國家相關稅法政策的分析,結合具體的案例,從施工企業投資、籌資、生產經營等不同經濟活動出發,結合具體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規律與運作技巧。

一、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納稅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的行為。也就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最終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其特點如下:

1.合法性。論文百事通這是稅收籌劃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區別偷逃稅行為的根本所在。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籌劃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當納稅人有多種合法的可選擇納稅方案時,可選擇低稅負方案。因為法定最低限度的納稅權也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納稅人無需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降低稅收支出。企業要降低稅收支出,一是可以選擇低稅負,二是可以延遲納稅時間,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種方法,其結果都是節約稅收成本,以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這就有助于企業取得成本優勢,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與發展,從而實現長期贏利的目標。

3.籌劃性。納稅人在進行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就必須綜合考慮稅收負擔因素,明確國家的立法意圖,設計多種納稅方案,并比較各種納稅方案的不同稅負,挑選出能使企業整體效益達到最大的方案來實施。

4.綜合性。綜合性是指企業稅收籌劃應著眼于企業整體全局,綜合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水平,以及綜合經濟效益,統籌規劃。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盡量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如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二、稅收籌劃的技術方法

1.免稅技術。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國家免稅政策,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技術。例如《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就減免建設期間的各項稅收。

2.減稅技術。減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下,利用國家減稅政策使納稅人減少計稅依據、降低應納稅所得而直接節稅的技術。

3.稅率差異技術。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里的稅率差異包括稅率的地區差異、國別差異、行業差異和企業類型差異等。

4.扣除技術??鄢夹g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盡量增加而直接節減稅收,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技術。如納稅人可以增加費用扣除額以節減企業所得稅。

5.抵免技術。抵免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絕對節稅的技術。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6.退稅技術。退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滿足退稅條件退還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技術。

7.延期納稅技術。延期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通過延期繳納稅款而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降低資金成本相對節稅的技術。

8.分割技術。分割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種技術對于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稅種尤為重要,因為對于超額累進稅率,稅基越大,適用的稅率層次越高,稅率越大,其稅收負擔就越重。因此,適時進行對象分割,有利于減少絕對稅款額。

9.匯總(合并)技術。匯總(合并)技術是指通過兼并經營虧損,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以及匯總(合并)計算有關費用扣除減少集團企業的計稅基數或通過匯總(合并)后達到法定減免界限而降低稅負的技術。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

(一)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通過直接設立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新辦企業降低稅負,利用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進行主要經營業務的轉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區建設,同時也可以享受到較低的稅率優惠。

2、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籌劃

所謂外商投資企業,是指按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三資企業”。包括按照我國有關企業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全部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外資企業。由于外資企業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可以通過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降低稅負。

稅法規定如下: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通過與外資共同投資設立企業,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至少將相應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50%以上。

3、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出臺了相關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決定了固定資產損耗快、更新快,隨著我國鐵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設項目的高速發展,特別是《中長期鐵路網規劃》提出的的“八縱八橫”客運專線建設更是需要施工企業必須及時技術改造相應技術設備。因此,施工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設備之前就應做好相應統籌規劃,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復手續,合理的降低企業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字〔2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業上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應納所得稅33萬元,本年購置國產設備100萬元,取得相關批復,本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本年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40萬元(300×33%-33=66,100×40%=40),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9萬元(300×33%-40)。

集團化的大型施工企業可以利用匯總(合并)技術將稅負降至更低,稅法規定匯總(合并)納稅的總機構(或母公司)將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總(合并),確定匯總(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可用于抵免成員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抵免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或母公司)匯總(合并)后的應繳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成員企業投資額,可用總機構(或母公司)以后年度匯總(合并)后的應繳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案例:某集團下轄甲、乙兩個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33萬元,2005年購置國產設備20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乙子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66萬元,2005年購置國產設備50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母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99萬元,購置國產設備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均取得相關抵免稅批復手續。集團2005年匯總(合并)抵免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沒有匯總(合并)各公司分別計算2005年抵免所得稅0萬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稅收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對擬準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采取先投資入股,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

案例:A公司擬向B酒店以2000萬元出售新開發的一幢大樓,該大樓開發成本1500萬元。則A公司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目依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45萬元(1500×3%),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00萬元(2000×5%)。但是如果經過籌劃A公司以這幢大樓作價2000萬元股權參與B酒店經營。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擁有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酒店。根據財稅字(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既不發生“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也不發生“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業務。

(二)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權益性資本與負債性資本籌資。施工企業無論通過債務籌資還是通過權益籌資,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既要求籌資足額又要求資金成本最低。按照稅法規定,負債性資本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權益性資本只能作為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因此施工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應盡量考慮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稅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的息前稅前盈余時,運用負債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當銷售額低于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的銷售時,運用權益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資租賃的稅收籌劃。大型工程項目一般需要專業化固定資產設備,如果施工企業直接購置,需要占用大量資金,并且大型設備往往具有專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項目的使用價值不大。因此,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迅速獲得所需的施工設備,同時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稅法允許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論文百事通

(三)經營過程的稅收籌劃

1、簽訂經濟合同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施工周期長、價值大的特點,經濟活動一般需要簽訂合同。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稅收籌劃,可以節減稅金支出。由于行業性質決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建筑勞務及其他服務。因此,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通過適用不同的稅目,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1)工程合同價款的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氏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合同中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減少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業承包某單位設備的安裝工程,合同約定由施工企業提供設備并負責安裝,工程總造價為500萬元,在施工企業經過稅收籌劃后,簽訂建筑安裝合同約定決定改為只負責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100萬,設備由單位自行采購提供。則該企業可節稅12萬元(500×3%-100×3%)。

(2)施工企業總分包合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建設單位B有一項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施工單位C最后中標。建設單位B與施工單位C簽訂了金額為5000萬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設單位B支付給A企業100萬元的服務費用。此時,A應納營業稅(適用服務業稅率)為:100萬元×5%=50000元。

如果A企業進行籌劃,與建設單位B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5100萬元。然后,A企業再與施工單位C.簽訂金額為5000萬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應繳納營業稅(適用建筑業稅率):(5100萬元-5000萬元)×3%=30000元。于是,通過籌劃,A可少繳20000元的營業稅款。

2、納稅義務地點的稅收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建筑施工企業生產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廠、車間應盡可能的設在建筑現場,以適用于稅率較低的營業稅(建筑業3%)。

3、通過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為本單位承擔建筑安裝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施工企業需要建造一棟1000萬元自用辦公樓,如由本企業獨立核算的單位承建,需要負擔營業稅30萬元(1000×3%),改由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承建則不用負擔營業稅金。

4、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稅收籌劃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有兩種方式,即純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營企業”方式,兩種方式中又因具體情況的不同產生了不同的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只要認真籌劃,就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作價1000萬元,乙提供資金1000萬元。甲、乙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均分。完工后,該建筑物造價2000萬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萬元的房屋。

根據《通知》的規定,甲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擁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權,從而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此時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甲應納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5%=50萬元。

若甲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具體操作過程如下:甲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乙企業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F行營業稅法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當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由于甲向企業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因此,無須繳納營業稅。僅此一項,甲企業就少繳了50萬元的營業稅款,從而取得了很好的籌劃效果。

5、施工企業會計處理的涉稅籌劃: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可以根據職業判斷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又會導致企業會計利潤實現時間上的前后移,由于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使得企業應納所得稅的現值出現差異,故施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當物價呈持續上漲趨勢時,施工企業宜采用后進先出法,這樣攤入工程成本的存貨價值較高,期未結存成本較低,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成功的稅收籌劃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對國家稅收政策意圖的準確把握。合理的納稅籌劃還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進行稅收籌劃或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其納稅意識往往也比較強。成功的稅收籌劃體現了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和產業政策,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還能促進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和繁榮。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2006(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2006(4)

[3]全國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1)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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