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殘疾人保障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根據財政部財綜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對象
本縣范圍內安置殘疾人達不到法定比例(殘疾職工應占在職職工總數的1.6%)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含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及外地駐單位。
三、征收標準
應繳保障金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6%與單位職工年人均收入60%的乘積(計算公式:職工人數x1.6%x年人均收入x60%)。
四、征收辦法
1、縣直機關、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萬利達集團公司以及上級機關駐單位應繳納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縣財政局協助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統一征收。
2、“三資”企業由外經貿局收費中心代收。
3、內資企業、鎮直部門實行屬地征收,由各鎮財政所會同各鎮殘聯征收。
4、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征收時間為一年一征。
5、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必須主動、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對虛報殘疾職工人數的和瞞報本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單位,經殘疾人勞動就業站查實,予以補征,并按日加收應繳納保障金5‰的滯納金。
五、管理使用辦法
1、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縣財政按年度縣直部分征收額的20%撥給縣殘聯,作為縣殘疾人勞功就業服務站的機構辦公經費及殘疾人的職業培訓經費,代征部分按10%作為代征單位手續費;剩余部分留在財政作為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專項基金。
3、鎮財政所及鎮聯征收的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金,應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后,縣財政按該鎮征收額的40%返還鎮殘聯作為殘疾人事業經費;60%作為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專項基金。
六、保障金的抵扣、減免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抵扣。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的企業,持本單位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殘疾人證》,企業勞動用工合同及職工工資發放消單(或養老保險單),于每年8月15日前到縣殘疾人勞動就業站辦理下一年度《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金抵扣單》。在計算申報當年繳納保障金時,企業憑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站核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抵扣單》抵扣人數,在當年保障金中抵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抵扣單》必須與當年的保障金申報表一并申報保障金代征收機關,未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抵扣單》不得抵扣。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減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持有市、區(縣)殘聯組織簽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第三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全民、集體醫療單位就診,給予優先掛號、門診、取藥、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門診掛號費和肌肉注射費。
貧困殘疾人住院治療,由鄉鎮(街道)民政、殘聯出具證明,經醫院批準,其住院床位費給予減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顧。
實行康復治療的殘疾人,其住院床位費給予減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顧。
第四條 學校就近接收殘疾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其雜費減免百分之五十。
普通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招生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第五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時,凡適合殘疾人從事的工種(崗位),應優先錄用殘疾人。
殘疾職工應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政治、經濟待遇,企事業單位不得借故辭退殘疾職工,確有特殊情況必須辭退的,應作妥善處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和開辦第三產業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收取管理費,優先給予安排場地;核發營業執照時,只收工本費;稅務部門按政策給予減免稅收;金融部門在可能的情況下,優先給予貸款。
農村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除農業稅、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它社會負擔;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給予酌情減免。
第七條 從事農副業生產的殘疾人,其所需的化肥、農藥、種子等農用物資,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收購農副產品時應予以優先照顧。
第八條 對于殘疾人貧困戶,其親屬無供養能力的,民政部門在評定定期定量救濟或發放臨時救濟時,給予優先照顧解決。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優先安置進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條 殘疾人申請減免交訴訟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免。
第十條 城鎮人口殘疾人與農業戶口的人結婚,在辦理“農轉非”時,同等條件予以優先照顧,并在有關收費上適當給予減免。
第十一條 憑殘疾人證,盲人乘搭市區公共小汽車免費;殘疾人過往*石輪渡免費,購買車船票、飛機票給予優先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如輪椅、拐杖),準予免費攜帶;盲人讀物郵件免費。
第十二條 “國際殘疾人日”、“國際聾人節”、“國際盲人節”、“全國助殘日”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往國家管理的文化娛樂場所,免收入場費。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部門必須在職責范圍內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
關鍵詞:殘疾軍人 社會保障 法律問題
一、殘疾軍人社會保障的內涵
殘疾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并取得國家民政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是優撫對象中的一個特殊群體。軍人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軍隊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由政府集中財力并組織其職能機構,對全體軍人的生活權利和物質利益給予保障,以維護軍人合法權益的社會行為及其機制、制度的總稱。我國殘疾軍人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社會和群眾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依法進行撫恤和優待的一種特殊社會工作。
二、我國殘疾軍人社會保障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殘疾軍人社會保障制度是在長期革命和建設的歷史中形成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保障:
(一) 生活保障
我國對殘疾軍人的生活保障措施體現在就業保障和經濟保障以及住房保障三個方面。
2011年新修訂的《兵役法》規定:“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就業優惠政策。”《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手續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二)醫療保障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三)優待保障
第一,乘坐交通工具以及游覽名勝古跡的優待。第二,殘疾軍人還享有稅收減免優待。第三,殘疾軍人享有就業、受教育的優待。
(四)撫恤保障
1998年四總部印發的《中國人民傷亡保險暫行條例》是對傷亡軍人設立的社會保障項目。按死亡與傷殘兩種情況確立不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條例規定:因公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根據傷殘等級和傷殘原因分別享受42到6個月不等的保險金。軍人傷亡保險給付月工資標準統一為850元。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本人。
三、我國殘疾軍人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殘疾軍人社會福利工作呈“自由”狀態
針對殘疾軍人應享受的社會福利,各國有不同規定,但基本上都遵循著一個原則:除一般公民所享受的福利外,國家對殘疾軍人還有特殊優待。在美國、在俄羅斯都有相應完善的法律保障殘疾軍人的福利,而我國至今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殘疾軍人會福利方面的政策規定,這方面的工作常呈“自由”或“自發”狀態。
(二)殘疾軍人撫恤優待標準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相適應
在新時期新階段,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從過去到現在,殘疾軍人的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偏低。許多現役殘疾軍人存在下崗領取補貼的狀態,享受不到標準較高的殘疾撫恤金。甚至現役殘疾軍人的工資加上殘疾金,也不如其他非軍人同一殘疾級別的傷殘撫恤金高。
(三)殘疾軍人優撫保障法律、法規滯后
殘疾軍人優撫保障法律法規分散單一;殘疾軍人優撫保障法律、法規條款內容不具體,操作性不強。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體系在現實中落實難度很大,條款內容力度不夠。有許多政策、理論尚不成熟,導致殘疾軍人社會保障實踐的盲目性和抽象性。
四、加強我國殘疾軍人社會保障的對策思考
(一)加大對殘疾軍人衛生醫療服務費用,提高殘疾軍人的健康狀況
我國要借鑒國際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充分發揮民政優撫醫療機構作用,及時保障殘疾軍人的合理醫療消費。同時加大殘疾軍人的職業培訓,增加其家庭與個人經濟收入。只有在經濟上得到保證,殘疾軍人才可以擺脫“因病致貧、因貧致病”的問題。
(二)提高殘疾軍人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我們要注意提高殘疾軍人的社會地位,解除殘疾軍人的后顧之憂。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對殘疾軍人的敬重,成立送溫暖、義務幫工等群眾性擁軍優屬服務組織,為殘疾軍人服務,有效地解決其在生產、生活中遭遇的各種實際困難。
(三)提高殘疾軍人撫恤優待標準
我國要加大財政投入,提高殘疾軍人優待撫恤保障水平。改革殘疾軍人優待撫恤待遇的給付標準,建立殘疾軍人撫恤優待水平的自然增長機制,實行按比例撥款,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長的調整機制,避免出現殘疾軍人社會保障水平相對偏低的情況。
(四)建立健全殘疾軍人優撫保障體系
首先,我國可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譬如俄羅斯的殘疾軍人保障體系。其次,我國要根據《憲法》和《國防法》盡快確立我國的軍人社會保障立法體系,對殘疾軍人的社會保障做出更加具體的、明確的細化,從而確保殘疾軍人的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最后,要進一步完善殘疾軍人保險制度,對殘疾軍人的退役安置、養老和醫療保險做出詳盡的規定,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殘疾軍人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現將《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財綜〔2001〕16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財政部文件要求及所在地有關文件規定,辦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事宜。
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
(財綜〔2001〕16號2001年3月20日)
全文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殘疾人聯合會:
最近,一些中央部門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反映無法按照所在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問題,要求明確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程序。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告如下:
一、如何用科學發展觀理解殘疾人保障
針對“十一五”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突出強調,要堅定不移地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切實把經濟社會發展轉入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軌道,提出要“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這應該成為殘疾人保障制度構建的綱領。
以早期工業化發展為摹本、以物質資本積累為核心的傳統發展觀,由于忽視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造成了對資源的瘋狂掠奪和對環境的嚴重破壞,損害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條件,也促使人們開始重新反思發展的真正意義。
新發展觀強調發展應該是“整體的”、“綜合的”和“內生的”,提出發展應以人的價值、人的需要和人的潛力的發揮為中心,旨在滿足人的基本需要,促進生活質量的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這種關注中心由客體移向主體的發展觀,標志著人類發展價值趨向的一個質的轉變。正是這一發展觀上的轉變,殘疾人保障才可能真正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
我們可以從新的發展理論與傳統發展模式的差別方面理解殘疾人保障的歷史價值。
首先是發展的目的不同。傳統模式通常以經濟增長為中心,新的發展理論則以社會中人的發展為中心,認為經濟只是一個手段,經濟增長歸根到底是為了滿足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并不僅僅是指物質需要或個人的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而是包括與每個民族的文化價值和傳統相一致的一系列復雜的社會、文化及精神的需要。
其次是發展的層次不同。新發展理論徹底修正了傳統發展的經濟理論,批駁了以市場、供求關系、經濟動力為其軸心的增長分析及數字模型。指出,經濟增長不一定等于發展,強調如果人們不從理解精神的更深層次上認真思考發展問題,那么為發展所提出的任何戰略和策略將會是膚淺的,并且是很難達到目的的。
所謂的更深層次的思考,即是要以一個國家所具有的文化價值作為衡量發展的標準。一個國家如果脫離了自身的文化價值,它的經濟目標最終會以失敗而告終。正因為如此,突出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強調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成了十六屆五中全會一個引人注目的亮點。
由此可見,如果不把殘疾人的保障問題解決好,就會偏離中華民族的文化價值和五中全會的基本要求。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的要求,我們不僅應該解決好殘疾人的基本保障問題,而且應該創造條件,逐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二、如何從本質上理解殘疾人的保障與社會和諧
為什么要構建和諧社會?為什么殘疾人保障關系到和諧社會建設?這里涉及到對人類近半個世紀的歷史理解。
上世紀中期以來,人類開始了一次歷史性革命,這就是高新技術產業化崛起,機器大工業時代終結。這場大革命帶來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全球化和社會普遍分化,不可避免的社會問題是全球性文化沖突和貧富沖突,加上人與環境的惡化與沖突,極有可能造成人類的災難性問題。為此,本世紀的重大人類發展使命應該是構建和諧,遏制沖突,遏制不平等,高度重視民生安全,實現協調與可持續發展。
正因為如此,總書記倡導構建和諧社會和和諧世界。總書記概括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具體而言,一是城鄉居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安居樂業;二是城鄉居民之間互惠互利,共同富裕;三是人際之間具有親和力,社會關系更加和諧;四是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有序。對殘疾人而言,各盡所能、各得其所、互惠互利、社會親和、安居樂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意。
我國現有殘疾人6000多萬,約占全國總人口的5%。目前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殘疾人有1022萬人,占全國殘疾人的1/6,占全國貧困人口的17%,這兩個比例都相當大,比全國貧困人口5%的比例高得多。可以說,殘疾人是生活在社會最下層的一個弱勢群體。
綜上所述,殘疾人作為社會的傳統弱勢群體,一直以來生活在社會的最下層。在全新的歷史背景下,如何關注和有效解決殘疾人保障問題,如何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加快殘疾人的小康建設,已經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整體建構。
三、如何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推進殘疾人的保障
我們應該如何關注和有效解決殘疾人保障問題,如何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加快殘疾人的小康建設呢?
首先要重視和研究殘疾人問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國家對殘疾人問題越來越重視,有關部門和理論家們的關注與研究正在深入。1987年和2006年,國家先后組織兩次殘疾人抽樣調查工作,這將為更好地規劃殘疾人事業發展提供重要的決策依據。
有關專家對殘疾人心理和生活狀況、婚姻狀況、就業狀況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表明,殘疾人大多覺得給予自己最大精神支持的是親人或伴侶,只有很少一部分認為是社會給予最大精神支持,絕大多數的殘疾人有煩惱時向親人訴說,僅26.7%的殘疾人選擇向殘聯訴說。
調查發現,軀體和精神殘疾對婚姻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殘疾本身雖然影響他們的戀愛、婚姻,殘疾引起的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是影響戀愛婚姻的更重要因素。研究還發現殘疾人的已婚率太低(76.61%),而且他們的婚姻質量普遍較差。
在就業方面,調查發現,用工單位大多對殘疾人的勞動能力、資源狀況不十分了解,特別是對聾啞、輕度弱智、視力等殘疾人的勞動能力認識不足,錄用殘疾人積極性不高。
調查反映出,經濟高速增長了,但殘疾人卻群體性地失業了;政策法規制定了,但殘疾人仍受益甚微;社會發展了,但歧視殘疾人現象依然存在。
從調查研究情況看,身體的殘疾導致了心理的障礙,殘疾人融入社會的程度不夠高;社會對殘疾人的排斥和歧視依然存在;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制度缺失。
其次但卻是最重要的工作,應該是從制度結構上建設殘疾人保障體制,這既是殘疾人保障建設的根本舉措,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本質要求。
一方面和諧社會的本質性建設內容是“容納社會變遷的制度結構”。我們所討論的和諧社會,是一個現實的社會,一個立足于中國國情和當前發展階段的社會,它不是一個空想的烏托邦。從這個意義上說,和諧社會也不能夠完全消除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舊的矛盾解決了,又會產生新的矛盾。和諧社會需要有一種能夠不斷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的機制,一種在矛盾中仍能保持和諧和快速發展的機制,即容納變遷與沖突的制度結構。
另一方面,殘疾人面臨歷史性的社會排斥。社會排斥是指社會脆弱群體,由于自身心理因素、社會政策及制度安排等原因被推至社會結構的邊緣地位的機制和過程。社會排斥既是一種既定的社會機制,又是一個排斥與被排斥的動態過程。它是造成脆弱群體社會支持喪失的根源。殘疾人面臨的社會排斥很多,如觀念排斥、就業排斥、教育排斥、醫療排斥等,而且這些社會排斥還表現為其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
正因為如此,殘疾人的保障問題將是長久的社會性問題。因而需要通過自主創新,建立起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制度結構,以社會和諧為目的,以制度構建為手段,切實解決好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問題,促使殘疾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第三,在殘疾人保障制度框架下建立社會支持系統。
殘疾人是自然性(生理性)弱勢群體,他們中的多數人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獲得生活來源,保障個人或家庭的生活質量,他們非常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支持。實踐證明,除黨委重視、政府主導、政策支持、部門參與,殘聯推動外,來自多層面的社會支持,對于消除社會排斥,有效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社會支持既涉及家庭內外的供養與維系,也涉及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支援與幫助。廣義的幫助包括提供物質幫助、提供行為支持、提供親密互動環境和提供生活指導等。
關鍵詞:人格尊嚴;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
正義是給同樣的事物以同樣的待遇。[1]人格尊嚴,是指人作為法律主體應當得到承認和尊重。[2]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的基礎,同時亦是人格權的基礎,是與生俱來的,并不是由任何人賜予的,也不是通過做任何事而取得的。每一個人基于其生物性,生來就具有人格尊嚴,與民族、膚色、宗教、性別、社會地位等因素均無關。殘疾人作為弱勢群體,因歷史和人文等因素,其人格尊嚴經常被漠視甚至是被踐踏。我國現正在處于社會轉型期的關鍵階段,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也正在逐步的完善,維護殘疾人的人格尊嚴是社會法治成熟的表現。因此對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是建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的現狀
我國2006年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人口普查顯示,我國殘疾人總數已達到8 296萬人,占全國人口的6.34%,全國殘疾人的家庭戶數達7 050萬戶,約占全國家庭總戶數的17.8%,有殘疾人的家庭戶的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19.98%。[3]根據上述數據,我國確確實實是一個殘疾人人口大國。如果,在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問題上的工作沒有做好,那么我國的穩定和和諧則無法真正到達。
我國關于殘疾人的專門性法律或條款中涉及殘疾人的法律規定大約有五十多部,總體上已經初步形成了,有關殘疾人人格尊嚴保護的法律體系。雖然部分法律法規并沒有直接的條款對殘疾人人格尊嚴進行規定,但從立法思想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上,不難看出對殘疾人人格尊嚴的保護之意。且隨著我國學界對人格權研究的深入,人格尊嚴法律保護的重要性越發的顯現出來。許多學者均提出建議,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對人格權進行專章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增強對人格尊嚴的法律保護,是對人格利益的保護,亦是對民法的基本原則貫徹,更是人文關懷理念最好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大的背景下,我國殘疾人的人格尊嚴法律保護會愈加的完善。
二、我國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的不足
雖然,我國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的事業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仍然不容被忽視。
第一,殘疾人因其自身特殊的敏感性,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勢必會追求更有尊嚴的生活,對人格尊嚴的問題會越來越關注、重視。我國的相關立法并沒有重視到這一點,沒有發揮出立法的引導性作用,使我國相關立法相對滯后。我國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中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只有這一條明確的針對殘疾人人格尊嚴進行了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在相關立法上可提高的空間仍然很大。
第二,殘疾人人格尊嚴的法律保護宣傳工作是推動殘疾人人格尊嚴保護事業發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部分,做好相關的宣傳工作,對殘疾人人格尊嚴的保護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如果宣傳工作做得不到位,那就難以取得人民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也就無法繼續開展和推廣殘疾人人格尊嚴的保護事業。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國在對殘疾人人格尊嚴保護事業上的宣傳力度還需加大。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48條的規定,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日,是我國的助殘日。《殘疾人保障法》自1995年5月15日實施以來,至今一共經歷過23個助殘日。雖然已經有二十多個年頭了,但助殘日似乎只有殘疾人和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知道,甚至有些殘疾人都不知道他們自己的節日。普通人對其了解的更是很少,就不用說去參與了。我國的殘疾人人格尊嚴的法律保護宣傳工作,首先在意識上不夠強。
除了在法律規定的日子和發生特殊事件時進行宣傳外,幾乎看不到有關報道。其次缺乏整體的規劃性和新聞的敏感性。在已經經歷的23個助殘日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主題不能緊扣當下的形式,沒有注重到殘疾人對人格尊嚴得到法律保護的渴望,沒有看清各個發展階段不同的重點。再次就是宣傳的途徑過于單一。目前殘疾人人格尊嚴法律保護的宣傳一般僅局限在各級殘聯的網站和內刊上,可想而知其效果和影響力十分的有限。
三、完善殘疾人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立法方面的建議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體系保障下,人格尊嚴才能切實實現。我們不可能寄期望于人們的自發,在不壓迫和奴役人們的“良法”的指引下,才能實現對公民的保障。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尚未建構完善,在此階段立法者們更需要全面的衡量各方面的需要,使我國日后出臺的每一部法律,都是對公民權益的最大保護。
1.單獨確立人格尊嚴的民事地位
雖然,人格尊嚴不論是在民法還是實際生活中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但我國現行的法律均沒有,將人格尊嚴作為一項單獨的民事權利確定。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特殊性,民法典的出臺可能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將全部的希望寄托于未來的民法典,對目前人格尊嚴以及殘疾人的人格尊嚴的保護是十分不現實的。人格尊嚴現在被歸入到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內,這既不科學且實踐操作性又不是很強。在人格尊嚴受到侵犯,但并沒有涉及到名譽權時,受害人就沒有法律救濟的請求根據。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民法典出臺前的這段時間,應將人格尊嚴從名譽權中分離出來,為日后民法典的頒布提供輔幫助。
2.盡快完善殘疾人專門性法律
《殘疾人保障法》是我國目前針對殘疾人保障,最為全面的一部專門性法律。對殘疾人個方面均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因我國有“重集體,輕個人”的傳統。《殘疾人保障法》并沒有以個體保護為視角,這對殘疾人人格尊嚴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當殘疾人受到歧視或侮辱時,個體無法援引相關法條進行救濟。且該法中只有一條法條是涉及到殘疾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力度很小雖然現行的《殘疾人保障法》是2008年修訂的,距今不過五年。但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五年間殘疾人的需求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再繼續用群體保護模式,對殘疾人人格尊嚴一筆帶過,顯然已經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筆者建議,應盡快再次修訂《殘疾人保障法》,將保護視角轉換為個體,對殘疾人人格尊嚴進行詳細的規定。
(二)變更殘疾人這個稱謂
筆者一直認為“殘疾人”這個稱呼本身就帶有歧視性,雖然相比于早些年使用的“殘廢”一詞委婉了許多,有了一定的進步,但這個名稱仍然會產生負面的效果。他們由于各種各樣不幸的原因造成了身體上的缺陷,但其人格與尊嚴都是一樣平等的,共同生活在一個文明的社會里,理應獲得更多的尊重和關愛,首先就應表現在名稱上。國外對“殘疾人”的名稱一般是從“功能”的角度出發,著眼于實際行動的不方便和能力的低下。其將身體上有障礙的人稱之為“身體不自由者”,“障礙人士”,“障礙者”,“身體障礙者”等。這些名稱均比我國的“殘疾人”要人性化,合理化。相對而言,我國的“殘疾人”這三個字幾乎就是完全針對于“人”這一屬性來說的。須知“殘”在漢語里是一個含有貶義的,帶有極重負面色彩的字。“殘”字在《現代漢語規范詞典》中的解釋是:毀壞,摧毀。不完全,余下的。兇惡,狠毒。也指兇暴的人,暴虐無道的人。[4]這些釋義里,幾乎都是貶義性的。一般和“殘”字組成詞語的,如殘虐、殘害、殘殺、殘酷、殘忍、殘商等,大部分也均表示的是負面性的意義。因此,筆者建議用“障礙者”永久的替代“殘疾人”,從根本上消除歧視。盡管一個名稱的改變,并不能對這一群體的實際狀況在根本上所改變,但對于保護這一群體的人格尊嚴來說,的確是在根本上前進了一大步。
(三)加強法律宣傳工作
在未來國家應加大力度對其進行宣傳,提高每一位公民對憲法的重視程度,不再將憲法作為高高在上,華而不實的擺設。用憲法、法律、法律作品和文藝宣傳的形式,將殘存在人們腦海中的,對殘疾人的歧視,對殘疾人人格尊嚴蔑視的思想消除。通過多方面的宣傳,促使我們賴以生存的社會建立一種,尊重殘疾人人格尊嚴的氛圍,作為制定健全的、科學的、進步的法律體系的社會基礎。讓維護殘疾人人格尊嚴的宣傳走出小圈子,擴展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讓人們越來越 自發的重視殘疾人的人格尊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保護殘疾人人格尊嚴的基礎保證,而對尊重殘疾人人格尊嚴的宣傳,則是維護殘疾人人格尊嚴的重要措施。
參考文獻:
[1][美]弗蘭克納,關鍵譯.倫理學[M].北京:三聯書店 出版社,1987.
[2]王利明.以人格權法實現對人格尊嚴的尊重[J].法 治周末,2013.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并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活動。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五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殘疾人必須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發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精神,履行應盡的義務,為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 各類殘疾人,均可經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殘疾檢測機構或醫療單位進行殘疾鑒定或評定之后,到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領《殘疾人證》。
第七條 殘疾人事業,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殘疾人事業經費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逐年適當增加;殘疾人專項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社會各界,港、澳、臺同胞和國外友人,向殘疾人組織捐助的資金、物品以及經批準殘疾人聯合會向社會募集的資金,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國務院確定的康復工作方案,制定計劃,分級負責,組織實施,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殘疾人康復任務。
市及縣(市)區應設立殘疾人康復中心;有條件的醫院應設立康復科(室);鄉(鎮)、街道可以設立康復站。
第九條 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療費用,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范圍內,屬于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醫療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承保單位按規定承擔;屬于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補助。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制、生產、維修服務。在市及縣(市)區建立殘疾人康復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
第十條 積極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
市及各區(市)應有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學生較多的鄉(鎮)可在有條件的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普通學校應招收有能力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勞動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開辦和指導有關部門開辦或設立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和技術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學校和技術培訓機構應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對經濟上有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招、聘用人員時,對有勞動能力、符合所報崗位、工種要求的殘疾人,應予以招、聘用。對招、聘用的殘疾職工,應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并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人員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排具備就業條件的殘疾人就業。凡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交納比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及減免辦法,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扶持殘疾人就業和與殘疾人就業有關的其他開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技術、資金、信貸、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稅務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減免稅待遇。
第十五條 殘疾人依法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并按規定減免管理費。符合進入集貿市場或其他經營場所條件的,在攤點位置安排上給予照顧。
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稅務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減免稅。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家屬學習各種勞動技能創造條件,組織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編織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并在學習費用、經營資金和產品銷售渠道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家居城鎮的,由當地民政部門予以社會救濟或收養;家居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救濟或供養,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扶助貧困殘疾人納入當地的扶貧計劃,并完善包戶助殘制度。
第十九條 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無勞動能力或困難殘疾人家庭的村提留、義務工和其它社會負擔。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殘疾人申請將其配偶、子女戶口“農轉非”或進城落戶的,在與健全人同等條件下,公安部門應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報刊、電臺、電視臺應開設殘疾人專欄或專題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電視節目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說(含手語);公共圖書館應創造條件開設盲人有聲讀物室或專柜。
第二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應逐步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的、適合其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在參加排練、演出或訓練、比賽期間,經所在單位批準的,應保證其在崗時享受的工資、獎金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在停車場停放殘疾人專用車輛;盲人、革命傷殘軍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憑城市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乘車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車和聯營公共汽車);殘疾人進入公共場所,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和其他殘疾人節日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商業、郵電、公用、衛生、房地產等部門和車站、機場、碼頭等單位,應在各自的管理范圍內,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照顧,對需要收費的,特殊情況下可給予減免。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建筑,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設計規范執行,對不執行設計規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對殘疾人經常出入的公共場所應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重視殘疾人來信來訪工作,對殘疾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反映的實際困難,要積極協調予以盡快解決或處理。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并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司法機關應及時立案、審理。人民法院對殘疾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應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對專門從事殘疾人工作和直接為殘疾人服務的人員,應給予特殊補貼。
第二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承擔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療費用的;
(二)拒絕接收符合就學條件的殘疾人就學的;
(三)拒絕招、聘用有勞動能力、符合所報工種、崗位要求的殘疾人或在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的;
(四)不按規定為殘疾職工交納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六)對應該救濟、供養或收養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而不救濟、供養或收養的;
(七)對無勞動能力或困難的殘疾人家庭,不按規定減免村提留、義務工和其他社會負擔的;
(八)不按規定支付殘疾人應享受的工資、獎金的;
(九)不按規定免收殘疾人專用車輛停車費、殘疾人乘坐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費用的;
(十)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捐助、募集的資金、物品挪作他用的。
關于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與解決辦法
最近,我們對**殘疾人事業發展現狀組織了一次調查。調查顯示: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對殘疾人工作是高度重視和支持的,對殘疾人生活狀況也表示不同程度的關注和擔憂,在落實殘疾人優惠政策、扶殘助殘及維權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種原因,大多數殘疾人還生活在貧困線以下,不能很好地共享現代物質和精神文明成果,現狀令人擔憂。
一、問題突出
1、立法滯后。我國社會由人治社會逐步向法制社會過渡的過程中,先后產生了幾百部法律法規及條例,有關六千多萬人口的殘疾人卻沒有法律保障。在這一特殊困難群體千呼萬喚中,199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才蹣跚來遲。湖南省于1994年11月才出臺實施辦法。由于立法倉促,其法律條款過于原則,不具體、不詳實、不可操作,其行政執法主體不夠明確,特別是對殘疾人的權利、義務、興辦福利企業減免稅收、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界定不清,地方和各部門不便實施。同時,由于法律宣傳不夠,大部分殘疾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較好地運用法律進行維權、受教受助、康復治療、勞動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致使殘疾人的生產生活和政治待遇等狀況遠不如正常人。由于法律不夠健全,社會反響較大,國家決定對其法規進行修改,雖醞釀已久,但遲遲沒有出臺,人們翹首以待。
2、體制不順。過去,殘疾人沒有真正的娘家,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代司其職,其結果是代而不管或代而難管。自2001年殘聯分設,各級相繼設立了殘疾人聯合會,但其性質是群團組織,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能很好的為殘疾人代言,許多問題是協商解決,其結果是一廂情愿,商而不決。受編制的影響,職能雖全,機構不全。特別是基層只有一塊牌子幾個人,沒有殘疾人就業服務所,沒有康復中心等,鄉鎮和社區的管理出現“真空”,雖然指定由民政助理和社區人員兼職代管,但力不從心,效果不佳。
3、經費不足。按照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但縣市基層連殘聯人頭經費和辦公經費都預算不足,康復、特教、扶助殘助、特困救助和社會保障基本沒有列入預算,一定程度影響了殘疾人工作的有效開展。
4、認識偏頗。由于我國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國民素質相對較差。尤其是受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欺貧棄殘的現象無處不在。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有的是割舍親情,拋棄無法康復的殘疾子女;有的是忘恩負義,撇下曾有養育之恩的殘疾父母;有的是泯滅手足之請,遠離殘疾兄妹。諸如此類,不勝枚舉。社會上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的事件頻頻發生,雖然法律界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但沒有得到社會認同和很好的實施。這不僅是思想認識上的問題,從根本上講是經濟社會還不夠發達的問題。
二、危害嚴重
1、殘疾人生存難。一是生活來源窄。我縣殘疾人常年缺糧戶達15.7%,無糧戶達6%。農村貧困戶中有53%是殘疾家庭。二是住房條件差。調查顯示,農村殘疾人中無房戶、危房戶占1%。城鎮無房戶、寄居戶、租住戶占7%。三是殘疾康復難。因條件限制,殘疾人對殘疾康復可望而不可求,省市縣每年免費康復治療面非常窄,我縣康復治療的殘疾人每年只有20多例,占殘疾人的0.25%。市縣配套發放康復輔助用品用具僅20套左右,相對我縣近萬名殘疾人來說只是杯水車薪,大多數殘疾人只有坐等病情惡化,痛失康復時機。四是生活質量低。殘疾人的個體素質無法適應殘酷激烈的市場競爭,個人收入明顯低于正常人。大部分殘疾人不能參與公共娛樂活動,大多數沒有電話、電視機、交通工具。除低保戶有大病救助外,無一人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社會保障。
2、生產自救難。大部分殘疾人由于缺資金、缺信息指導、缺技術服務,只能從事小修理、小加工、小工藝等行業。農村殘疾人即使有田土,但無力培管,收成不及正常人的40%,除自食外,基本沒有商品出售。城鎮殘疾人從事過第三產業的不到10%,且大多數關門歇業,生產自救無資金、打工無門路,處于孤獨無助和絕望的境地。
3、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落實難。一是子女就學優惠政策不到位。從調查情況看,我縣除安福鎮因有城鎮低保配套政策,殘疾人子女就學減免了學雜費外,農村鄉鎮均沒有落實到位。二是殘疾人享受就醫優惠政策的六家定點醫院沒有減免掛號費和注射費,更沒有酌情減免住院費。三是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稅費減免政策沒有執行到位。城鎮殘疾人自謀職業沒有按規定免收營業稅、所得稅和相關行政收費,水電費仍按經營性標準收取。農村殘疾人在國家取消農業稅后,得不到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的優惠。四是凸現法律援助盲區。殘疾人不知道有法律保障,有問題也不借助司法援助,一味認為是因果報應,命里天定。
4、殘疾人就業難。由于殘疾人受教育低,身體受限,智力不全,就業受到各種條件限制。就拿我們這次殘聯招工來看,本是專招殘疾人的福利工廠,但按廠方要求,1 50多名殘疾人報名,只有48名輕度殘疾人勉強合格。從我縣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狀況來看,只有2%的單位達到了安置比例,95%以上的單位沒有達到國家法律規定的1.5%的比例。
三、對策與建議
1、切實履行政府職能,建立扶殘助殘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殘疾人保障法》賦予的職責,把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把殘疾人康復、特殊教育、就業培訓、特困救助等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加強殘疾人服務機構及網絡建設,縣級殘聯要組建殘疾人就業服務所、殘疾人服務社。鄉鎮、社區要有殘聯專干,真正把殘聯建設成為代表殘疾人、服務殘疾人、管理殘疾人的組織。
2、加大扶殘助殘力度,落實殘疾人優惠政策。一是減免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殘疾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書籍課本費,對進入高中、大中專院校的學生要制定相應的減免、獎勵政策。二是鄉以上醫院對殘疾人就診,憑殘疾證免收掛號費、注射費,家庭特別困難的,經同級殘聯審核后,可酌情減免住院床日費。三是對開店辦廠,從事五小攤擔經營,自謀職業的殘疾人,工商等部門要優先辦理證照,優先安排場地,免收辦證費用,減半征收管理費、行政規費、公共衛生費、政府調節基金;稅務部門要按稅法規定,減免營業稅、免征所得稅;水、電部門對殘疾人從事特種行業用水用電按生產生活標準計價收費。四是殘疾人憑殘疾證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五是農村殘疾人免除義務工、以資代勞、一事一議、農田灌溉水費等社會負擔。
5月15日是第十*次"全國助殘日"。今年"助殘日"的主題是:"平等共享·促進殘疾人就業"。圍繞活動主題,在"助殘日"期間,高坪區結合實際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的扶殘助殘活動,讓全區殘疾人度過了一個愉快的節日。
舉辦殘疾人保障法知識
競賽活動。為了普及殘疾人保障法知識,尤其是提高人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認識,在助殘日來臨之際,區人民政府殘工委組織了一次全區性的殘疾人保障法知識競賽活動。此次活動的參賽對象包括區級部門和事業單位、鄉鎮黨政機關,部份企業單位,整個活動共印發競賽復習資料200份,答題卷500份,競賽活動共收回有效答題卷380份,其中單位答題87份,個人答題293份,收到了預期效果,5月底,區政府殘工委將對回收答題卷進行抽獎。版權所有
舉行"助殘日"宣傳暨殘疾人輪椅捐贈活動。5月14日上午,在高坪白塔花園處,區殘聯在這里舉行了隆重的"助殘日"宣傳暨殘疾人輪椅捐贈活動,來自全區城鄉的20名肢殘人在親友陪同下接受了現場捐贈。在活動上,副區長周仁勇代表區人民政府殘工委作了講話,他一是祝賀全區殘疾人節日快樂,二是進一步指出發展殘疾人事業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堅持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支持配合,齊抓共管,三是呼吁全社會共同關愛殘疾人,尤其在殘疾人就業方面多想辦法、多辟渠道,為殘疾人搭建就業平臺,使殘疾人從根本上擺脫貧困,為帶領殘疾人共奔小康,構建和諧高坪作奉獻。區殘聯理事長李群也代表區殘聯講了話。結合輪椅捐贈,區殘聯圍繞"助殘日"活動主題設立了殘疾人就業政策宣傳咨詢臺,有200多人參加了相關政策咨詢,共發放殘疾人就業政策宣傳單1000余份、就業政策匯編200多本。
走訪慰問企業殘疾職工和殘疾運動員。5月14日下午,由副區長周仁勇帶領的慰問組,深入到搽耳鎮殘疾人竹編廠、嘉紡集團志立公司等企業看望了工作在第一線的殘疾職工,了解了他們在企業的生產、生活和工資福利等情況,并要求企業多為殘疾人著想,尤其要加強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盡量為他們提供方便,慰問組為每位殘疾職工發放了100-200元的慰問金和慰問品。隨后,慰問組一行又來到白塔中學殘疾運動員集訓地,看望了正在參加集訓的殘疾人運動員,勉勵他們要克服自身殘疾所帶來的困難,發揚自強、拼搏精神,力爭在市第二屆殘運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為全區廣大殘疾人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