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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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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央行一名負責人指出辦法出臺的原因,“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辦法一出臺,立刻使國內支付行業一片嘩然,一時間,媒體、研究機構的觀點、解讀鋪天蓋地。支付寶、財付通、匯付天下等國內各大支付廠商在經歷最初的愕然后,紛紛表態支持央行的規定。易寶支付CEO唐彬表示,《辦法》出臺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規范和長遠發展,它將賦予支付機構的法定地位,推動第三方支付企業“陽光化”。同時,他還認為辦法出臺后,將進一步加快國內支付企業的分級,使國內支付行業步入品牌細分期。

補個“準生證”

事實上,對于國內排名前十位的支付企業而言,“牌照”的門檻并不算高。因此對現有市場的主要廠商影響并不會太大,有可能被監管淘汰的企業也主要是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小企業。目前,國內支付行業主要有兩類企業,一類為以支付寶、財付通為首的互聯網型支付企業,它們以在線支付為主,捆綁大型電子商務網站,迅速做大做強。以支付寶為例,截止到今年3月14日,使用支付寶的人已經超過3億,這已經大大超過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客戶數量2億;而另一類則是以快錢、匯付天下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業,它們扎根行業,深挖行業需求,重點開拓行業應用,官方數據顯示,快錢已經擁有45萬家商業合作伙伴。

然而就是這些國內支付行業的巨擘,卻從出生之日起,一直面臨沒有“準生證”的尷尬,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唐彬認為,央行管理辦法對于支付寶、財付通、快錢這樣的支付企業不僅沒有壓力,而且還是一個難得的機遇。辦法出臺后,支付寶、快錢等支付企業就能在央行規定的一年內拿到合法的“身份證”,從而告別灰色,走上規范、合法的發展道路。

此外,他還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還將支付企業徹底置于國家政策、法律以及公眾的監督之下,使支付企業業務更透明,監管更得力,增進公眾和媒體對支付企業的了解,化解他們對支付企業的誤解,預防涉黃、涉賭、欺詐等行為給支付企業帶來的風險和壓力,從而使支付企業像銀行一樣,得到國家政策的保護和消費者的理解。同時,辦法的出臺,也客觀上促使支付企業進一步加強內控管理,避免卷入黃、賭、毒中,更好地為廣大商戶和消費者服務。

據了解,支付寶、財付通已經開始著手調整企業的資本結構,弱化企業的外資背景。有消息顯示,支付寶正在爭取購回雅虎中國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權,使企業消除國家對金融服務業外資準入嚴格限制帶來的影響,爭取順利拿到支付牌照。

強者恒強,弱者出局

從1999年萌芽初始到現在,第三方支付行業已經整整走過10個年頭。根據央行2009年的統計,我國已經有各類電子支付企業300多家,這些企業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業務種類覆蓋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卡和票據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類業態。

央行管理辦法對于一些小的支付廠商而言,不是好消息,因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還要求出資人必須連續兩年以上贏利,必須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這就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小型支付企業將被徹底淘汰出局,行業將進入競合期,屆時,支付寶、財付通等大型支付企業的地位將進一步得到鞏固,在在線支付領域形成雙雄爭霸的局面。而快錢、易寶、環迅支付等在各自所擅長的行業開疆拓土,爭奪細分市場,進而形成諸雄割據的局面,加速行業洗牌。

據易觀國際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持續擴大,支付寶和財付通分別以50.6%和25.2%的市場份額,占據頭兩把交椅。ChinaPay、快錢、易寶支付、環迅支付、網銀在線和首信易支付等則以10%以下的份額列于第二梯隊,其余支付企業的市場份額均小于0.1%。

業內人士認為,央行管理辦法出臺后,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馬太效應”無疑將被強化。行業將進入市場集中化,領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將尤其受到青睞,而小型、省內交易的支付公司則相對不被看好。

國外的監管經驗

目前世界上的網上支付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美國模式,監管的重點在于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在對沉淀資金定位的問題上,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認定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的滯留資金是負債,而非存款,因此該平臺不是銀行或其他類型的存款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平臺只是貨幣轉賬企業或是貨幣服務企業。美國《愛國者法案》規定,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

在歐盟國家,第三方支付只能通過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這類企業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針對電子貨幣,歐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該監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個垂直指引:《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歐盟內的通用性;另外,《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要求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在中央銀行的賬戶留存大量資金,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限定在傳統的信用機構和新型的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

網上支付平臺在亞洲出現得較晚,現在仍屬于初級階段,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對其實行了嚴格的監管。新加坡在1998年頒布了《電子簽名法》,率先實施了監管;韓國、香港以及臺灣地區等也相繼成立監管機構,并頒布相關法規條例。不過,針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監管法規亞洲各國都還暫時處于空白區。

不僅僅是第三方支付

事實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了定義,不僅包含第三方支付從事的網絡支付,還包含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對此,艾瑞咨詢首席分析師曹軍波認為,預付卡關系到目前購買量較大的資和信、家樂福等眾多禮品卡,相對于此前傳聞的僅限于第三方支付,無疑管理辦法涵蓋的業務范圍擴大了很多。

“辦張卡,消費可以打折。”現在每個人錢包里的現金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色各樣的卡。信用卡、超市卡、美容卡、健身卡……發卡成為商家“套牢”顧客的慣用手段。預付卡被囊括入監管系列,不少人開始擔心,那這些預付卡以后還能用嗎?

曹軍波表示,管理辦法所針對的“預付卡”是獨立于商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機構,采用特約商戶加盟的方式,可在多家商戶使用通用預付卡。而一般超市、美容美發店發行的卡只能在發行機構消費,所以并不在辦法管理之列。“沃爾瑪的超市卡就不能在易初蓮花使用。”沃爾瑪超市銷售人員表示,“這種超市卡的使用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第2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2011年5月底,針對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問題,央行、監察部等七部委聯合制定了《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意見》要求,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2011年11月,商務部出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進行規范管理。

支付卡的組成與監管

目前,我國非現金支付體系以“三票一卡”即支票、本票、匯票和銀行卡為主體,以匯兌、委托收款等其他支付方式為補充。隨著近年來ATM、POS、固定電話、手機、互聯網等支付終端渠道的爆炸式發展,實體與虛擬新型支付工具與支付方式推動商業活動的高效開展。

作為國際上廣泛推廣應用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模式,商業預付卡的產生和發展既順應了企業商業信用發展的需要,也滿足了廣大消費者小額、便利的支付需求,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成為重要的特色性支付工具,是社會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表1)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具有特色的企業支付的核心工具,滿足支付需求,體現商業信用,簡化了支付環節。

商務主管部門對單用途預付卡的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一是分類監管,按照集團發卡企業、規模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以及一般發卡企業進行分類,相應的備案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不同層級的商業主管部門承擔,對發卡企業的分支機構或門店,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有相應的管理和檢查權;二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發行與服務過程中注重消費權益保護;三是防范資金風險,從預付資金運用與管理的角度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資金管理措施。

商業預付卡的發行規模及特征

2011年商業預付卡的發行規模(不含交通、通訊等)約為16,700億元,同比增長18.29%,增速比2010年降低約10%;預付卡消費規模為12,794億元,同比增長23.4%,增速比2010年降低約30%,商業預付卡銷售滲透率(商業預付卡銷售滲透率為商業預付卡的銷售金額占營業收入比重)達12%,比2010年提高了1.58個百分點;消費滲透率(商業預付卡消費滲透率指商業預付卡的消費金額占營業收入比重)達到8.74%,比2010年提高了1.89個百分點。分業態來看,百貨業態預付卡消費滲透率達到14.65%,消費滲透率達到13.23%;超市業態預付卡消費滲透率達到14.07%,消費滲透率達到12.61%。

2011年,超市、百貨業態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的主力。從注冊資本來看,超市業態企業的注冊資本占總發卡企業注冊資本的57.80%,百貨業態注冊資本占總發卡企業注冊資本的25.52%,二者合計占83.32%。從發卡企業營業收入看,超市業態發卡企業營業收入占比為74.17%,百貨業態發卡企業營業收入占比為11.86%,二者合計為86%。(見圖1、圖2)

2011年,超市、百貨在預付卡發行市場交易筆數占絕對主導地位,但比重比2010年有所下降。據不完全統計,超市、百貨業態的預付卡交易筆數分別占預付卡總交易筆數的89.95%和6.31%,比2010年降低了0.23%和0.66%;超市和百貨兩個業態的預付卡交易金額分別占預付卡交易金額的81.62%和13.64%,比2010年降低了1.55%和0.05%。

規范助力發展

2011年,北京、上海兩市商業預付卡發卡規模約為3,400億元,其中,多用途商業預付卡市場規模占比已達15%左右,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形成相融共生的局面。2011年全國省區預付卡卡均銷售金額(指單張卡售出時的平均面值)為435.90元,同比增長7.8%。其中,百貨業態卡均銷售金額為537.73元,同比增長8.2%;超市業態卡均銷售金額為371.67元,同比增長2.51%。

但2011年是商業預付卡監管政策初見成效的一年,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監管側重于業務經營規范程度,加大對于持卡人利益的保護;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管政策將在前期嚴格監管的框架下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適度調整。

在我國,商業預付卡的購買者主要為社會集團購買,個人消費購買的比重很小,無論是哪一種購買者,對發卡企業的實力和品牌最為關注,其次才關注卡片消費的便捷性、采購的方便性。其中,個人消費購買者尤為看重發卡企業的實力和消費編輯性。無論其購買的是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還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實力和品牌均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在經濟增長速度放緩的大背景下,預付卡業務對于零售興業的作用反而更加突出。隨著預付卡在流通領域的滲透率逐漸提高,行業發展規模基數日益龐大,監管政策明朗促使發卡企業更加注重發卡行為的規范性。

第3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但在這熙熙攘攘的購物人群中,很少有人會了解這家看似尋常的百貨商場的母公司其實并非由零售業起家,它甚至算得上是行業中的一個“異類”。因為當越來越多的由零售起家的民營企業開始涉足金融、地產等周邊行業時,它卻是依靠預付卡銷售起家、從廣義的金融領域逆向殺回零售行業的。

這其中的緣由,除了顯示出其作為一家由預付卡起家的企業向產業鏈上游延伸的野心,也透露出預付卡行業本身由于政策監管的不斷加強而愈顯狹小的騰挪空間。

隱晦的發家前史

在從2008年才逐漸成長起來的預付卡行業圈子內,資和信一直是很多晚輩后生口中的“行業大佬”、“頭把交椅”。此公司從1999年以50萬元成立咨詢中心開始到2008年在其公開資料中宣稱總資產已達10億元的預付卡“行業大鱷”,僅用了10年時間就創造出了一個令無數人艷羨不已的財富神話。

但正如種子發芽一般,任何行業在起步時期都會經歷一段混亂而黑暗的“破土期”。在資和信今日輝煌成績(占據了北京購物卡市場半壁江山)的背后,卻有著一段令其諱莫如深的發家前史。

資和信集團創始人、現任總裁名叫王吉緋,在其流傳最廣泛的一份簡歷版本中,這位1991年7月畢業于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本科生曾擔任過美國鴻福公司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中國國際期貨公司基金部副總經理、中國光大恒遠貿易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還曾被冠以經濟學家的頭銜,自詡為“規模需求理論創始人”。

但也有媒體報道稱,另一份關于王吉緋個人更“質樸”的簡歷版本是,其在1991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職于中國山水旅行社旅游二部,此后兩年轉入北方房地產咨詢評估中心擔任普通職員,直到1999年5月離職,投資50萬元創立北京資和信咨詢中心(在此之前,王還成立過一家助銷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現已注銷)。

據資和信卡務部門一位主管介紹,資和信做儲值卡業務已有13年的歷史,堪稱為國內最早的卡業務公司。時至今日,關于儲值卡業務最通行的一套商業邏輯是,在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用戶為了享受購物便利優惠而提前預付給商家或第三方預付卡企業的資金被稱為備付金,嚴禁發卡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進行炒股或其他投資之后,預付卡公司的利潤來源主要由1%—3%的預付卡消費殘值,加上合作商家約1%的銷售額返點,再加上5%左右的定期儲蓄收益所得來,總體毛利在10%左右。

但在資和信資產迅速膨脹的1999—2008年間,由于儲值卡業務處于商務部與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交叉地帶,監管政策尚未明確出臺,這無形中給了資和信更大的騰挪空間。據國內媒體公開報道顯示,從2003年至2007年,資和信集團旗下的咨詢中心、擔保公司和風司曾多次出現在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之列,其在二級市場上投資過的股票包括中青旅、中視傳媒、廈門信達、精達股份、上海家化等。與此同時,還不乏有與資和信集團高管同名的自然人另行在二級市場中進行炒股投資。

有趣的是,如果我們把資和信集團在2006年、2007年出現的巨額利潤增幅和2008年出現的虧損與當年股市的熊牛市行情一一對應起來,就更能理解這家當今預付卡行業內的大佬級公司對其發家前史諱莫如深的個中緣由。

逆向進入零售實業的“苦衷”

對王吉緋而言,如果說前10年的奮斗還是在行業渾沌期四處尋找可以“一本萬利”的機會的話,那么2008年就是他決心“洗白”上岸的一年。在股市呈現大熊市的2008年底,王吉緋斥資近2億元在豐臺區西南四環邊上購入資和信百貨大樓。一方面,通過購房、裝修及配套費用的支出巧妙地掩飾了當年因為股市大熊市而可能出現的投資巨額虧損;另一方面,則為資和信的“洗白”轉型布下了意義深遠的一步棋。

同樣是在2008年,國際發卡機構雅高曾委托零點公司對國內的預付卡市場進行調查后的結果顯示,這至少是一個有著8000億元市場規模且正以兩倍于GDP增速的速度迅猛擴張的行業。而這一年前后起家的預付卡公司,尚不需要像現在這樣,想發行1億元面值的預付卡必須先拿出1億元資金備案,而是至多可以用1元錢發行12.5元的預付。

這個巨大的杠桿效應,讓資和信的預付卡業務從2008年初的3.9億元到當年年末就增至13億多元,至2010年9月底更高達27.78億元。

201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七部委《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首次明確了多用途卡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單用途卡由商務部進行監管,并明確了發卡和購買、發票和財務管理、資金管理與業務管理等制度框架。恰恰在這一年,經過三年培育的資和信百貨開始扭虧為盈。

按照資和信百貨總經理平莉的說法,預付卡業務天然無法與商業企業和終端消費行為相割裂,因此,出于產業鏈上下游延展的考慮,只要預付卡公司有這方面的資源、資金、契機和市場環境就可以涉足其中。

第4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電子貨幣;發展特點:監管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2-0055-04

隨著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既滿足了人們對小額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資金的周轉效率。近年來,我國不少商業企業、IT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自行提供電子貨幣服務,電子貨幣呈現出從單一法人、單一用途、本地區使用,向多個法人、多個用途、多個地區使用的發展態勢,本文通過研究電子貨幣的定義與特征,以及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電子貨幣監管經驗,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特點,提出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具體建議,為加強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與管理提供參考。

一、電子貨幣的定義與特征

電子貨幣主要用于小額電子支付,典型的定義有以下四種:

一是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如internet)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機制。

二是歐盟在2009年新的《電子貨幣指引》中提出,電子貨幣是在電子設備(含磁條)中儲存的貨幣價值,代表對發行人的求償權,需滿足三個條件,即存儲于電子設備中;用于《支付服務指引》規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發行人之外的實體接受。

三是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將電子貨幣的價值定義為交換媒介,不管是否可贖回;將儲值定義為以電子形式儲存貨幣價值;將貨幣傳輸定義為發行支付工具或發行儲存的價值、接受貨幣或貨幣價值以傳輸到第三方,進一步明確了電子貨幣的定義。

四是中國人民銀行在[2009]第7號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電子貨幣的概念。即電子貨幣是指存儲在客戶擁有的電子介質上、作為支付手段使用的預付價值。

總體上,透析國內外電子貨幣的定義及發展模式,可以看出電子貨幣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電子貨幣是重要的個人電子支付工具,與借記卡、信用卡共同覆蓋了交易前支付、實時支付和后支付的全過程。雖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電子貨幣作為預付機制的本質相同。電子貨幣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額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對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決定的。

二是按照電子貨幣的載體,可以將電子貨幣分為兩類:一是卡基電子貨幣(有的稱為電子錢包),如各類行業預付卡等;二是虛擬電子貨幣(有的稱為數字現金),我國市場出現的Q幣、POPO金幣、百度幣以及支付寶虛擬賬戶中存儲的貨幣價值等是虛擬電子貨幣的初級形態,

三是電子貨幣既可以內部流通,即用于購買發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購買發行人之外的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前者通常不受監管,后者則需要嚴格的監督控制。

四是電子貨幣支付系統通常包括六類主體:發行人、充伉人、消費者、商戶、委托收款人和系統監督機構。其中,系統監督機構應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獲取交易數據信息,以確保電子貨幣的可追蹤性。

五是電子貨幣的儲存和攜帶設備包括磁條卡、IC卡、計算機存儲單元、移動電話、數字電視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過ATM、智能電話、電腦和移動電話等從銀行賬戶下載,或者購買電子貨幣預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觸支付和網上支付等。

二、電子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監管模式方面

多個國家和地區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監管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功能型監管模式。美國聯邦、州二級政府將電子貨幣視為非儲蓄業務,對電子貨幣按照“貨幣服務”功能進行監管。相關政策包括《反洗錢法》、《美國愛國者法》、《電子貨幣劃撥法》、《統一貨幣服務法》及E條例、各州遺棄財產法、各州消費者保護法、各州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等。監管原則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盡可能與私人部門和公眾合作;二是避免過早管制;三是隨時在必要時采取行動。

二是以歐洲、日本為代表的主體型監管模式。這些國家側重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監管。相關政策包括歐盟的《電子貨幣指引》和《支付服務指引》(其中將電子貨幣機構作為支付服務商的一種類型,統一納入支付服務的監管體系)、英國的《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監管規范》、德國的《銀行法修訂案》、日本的《預付式證票規制法》及其施行規則、保證金規則等。

三是以中國香港、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專題型監管模式。即將電子貨幣視為儲蓄業務單獨監管。香港地區有關政策包括《銀行業條例》和香港金管局頒布的《多用途預付卡發行的申請指引》及其附件,臺灣地區有關政策包括臺灣“財政部”頒布的《銀行發行現金預付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二)監管對象方面

多數國家和地區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資格提出了規范性要求,有的甚至僅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

在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要求貨幣服務業在州監管機構注冊,以保證安全經營、抑制洗錢活動、協調跨州業務遇到的立法沖突。截至2008年1月,美國已有42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一些州還把電子貨幣傳輸看作是實體貨幣的等價物,要求相關機構必須獲得監管當局的專項業務經營許可,并對申請經營許可的程序和資質(如資本金等)作了相應規定。

在歐盟,不同政府部門曾對電子貨幣存在不同的理解。歐洲央行曾提出,裝載在電子錢包上的購買力在經濟效果上等價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議將發行電子錢包的權力僅僅賦予信用機構,以保護零售支付系統的完整性、保護消費者免受發行人破產的影響、促進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確保發行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而歐盟委員會認為僅將電子貨幣的發行權賦予信用機構將阻礙革新。最終,歐盟通過立法引入一種新的特殊類型的信用機構,即電子貨幣機構,采取了比傳統信用機構較為寬松的監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區《銀行業條例》規定只允許持全面牌照的銀行,發行可廣泛應用的多用途預付卡:非銀行的特設機構,需通過申請成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許發行限制較多的多用途預付卡,或得到豁免后發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預付卡。臺灣地區《銀行發行現金預付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非銀行機構不得發行現金預付卡”。

(三)監管內容方面

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對電子貨幣涉及的資金及賬戶進行了嚴格監管。

一是設定最高限額。美國對不記名電子貨幣有最高額規定,如Visa規定,不記名的銀行預付卡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750美元。臺灣地區規定,預付卡的發行額度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凈值的10%,單張現金預付卡的儲存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折合約人民幣2500元)。

二是規定沉淀資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風險投資。美國各州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規定,沉淀資金應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規定沉淀資金應在特定時間內轉移給獲得許可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

三是規定必須購買保險或建立保證金制度以降低承兌風險。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金融機構類發卡者必須向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如無力承兌卡內金額,將由FDIC承擔相應給付責任。歐盟和日本則通過建立保證金制度來降低承兌風險。

四是規定妥善處理電子貨幣余額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美國各州的《遺棄財產法》規定,預付卡內超過有效期的剩余資金,擁有無主財產的法人實體在無法聯系所有權人時,應將財產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獲取利息。

此外,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運營中的信息披露也進行監管。美國監管署公布的《禮品卡發行指導意見》要求發卡機構發行的禮品卡,須事先公開各項收費條款,禁止在營銷禮品卡時誤導消費者。

總體而言,全球電子貨幣監管機制以預付卡監管為主,正呈鼓勵發展和防范風險并行的趨同態勢,并重點圍繞“預付卡有限范圍的多用途使用”進行監管,鼓勵技術創新和經營創新,簡化銀行業務準入程序,推動非銀行機構進入市場,以有效規避風險,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支付系統安全。

從監管效果來看,預付卡已成為支付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虛擬貨幣形式多樣,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勵消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功能。據有關機構測算,全球電子貨幣的市場規模已從2005年約3000億美元,擴大到2007年約8000億美元,并將在今后幾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長速度。

三、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現狀及特點

一是發行規模大,影響面廣。據不完全統計,全國33個省市,至少有130個城市不同程度地發行了以預付卡為主的電子貨幣,僅公交卡、移動SIM卡、加油卡、校園卡、百貨餐飲卡的發行規模就超過27億張,2008年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筆數超過412億筆,交易金額超過14149億元,合計吸收沉淀資金超過1099億元。無償獲得的凈利息收入超過20億元。其中,公交市政類、通訊類、加油類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關,可多次充值使用,發行量大,使用廣,社會影響面大。

二是發卡主體多元化。目前國內電子貨幣發行以非銀行機構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業單位,也有商場、美容美發店等企業: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業,也有杉德等境內民營資本背景的企業。還有雅高等外資背景的企業。整體來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務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強,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當地政府出資組建。受現有政策影響,目前銀行很少開展預付卡等電子貨幣業務。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為方便境外人的境內用卡,中行、中信、光大獲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行預付卡的特別批準,發行了奧運預付卡,其中,中行獲得極大成功,月發行量30萬張左右,每張卡的金額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資金高達2.7億元。

三是應用領域多樣化。主要體現在卡基電子貨幣的跨行業、跨地區發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鐵、公交、出租、輪船等多種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飲、超市等多個公眾購物消費領域使用,還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蘇的蘇錫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陽等省市跨區使用。上海、北京等經濟發達地區有當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種,甚至能夠在小額支付領域起到完全代替現金和銀行卡的作用。預計未來可以在多個企業、多個行業、多個地區使用的卡基電子貨幣會有強大的市場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購買主體單位化。目前單位團體購買卡基電子貨幣的比重在不斷上升,由于商戶能根據單位需要開具可列入成本的發票,因而不少單位會將購買的預付卡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為方便單位團體購買,許多發卡機構設有單獨的團購部。

四、對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建議

鑒于我國的電子貨幣在小額支付領域的地位不斷提升,但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電子貨幣統一監管的法律法規,電子貨幣的快速、健康發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風險隱患,因此,建議借鑒電子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特點,從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等方面完善電子貨幣監管制度,推動既有利于電子貨幣發展、又能有效控制風險的適度監管。在此,提出五點建議:

一是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性。《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但由于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代幣票券的含義和特征,對于電子貨幣是否屬于代幣票券存在爭議。同時,如果以該條款作為法規依據,則否定了獲得人民銀行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發行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銀行依據該條款對市場上從事預付卡或虛擬貨幣的非銀行機構進行查處,將會完全禁止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同時也否定了國際流行的商業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議通過完善立法賦予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確電子貨幣的監管主體。按規定,人民銀行管理人民幣等各類貨幣支付工具的發行、流通和使用,但實際上只能有效管理商業銀行不發行電子貨幣,對其它非銀行業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沒有明確的監管權利。如人民銀行曾希望對百貨類預付卡進行規范,但從商務部《關于商業購物卡問題的批復》來看,商務部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預付卡是發卡的商業企業與持卡人之間的債務債權關系,其行為受商業合同約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預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動SIM卡由信息產業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種電子貨幣形式并存的情況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銀行、工商、公安、稅務、信息等部門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確監管主體,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三是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主體資格。雖然人民銀行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經批準后可以發行儲值卡(本文認為其屬于電子貨幣的一種類型),但鑒于儲值卡帶有貨幣支付和吸儲的職能,有行賄、洗錢的嫌疑,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發行儲值卡非常謹慎。同時,對于非銀行機構能否發行儲值卡,這些儲值卡能在哪里使用、發行多少等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相應的監管部門,因而非銀行機構出于追求高額利潤的考慮,大量公開或隱蔽發行電子貨幣,僅依靠自律和相關合作協議來開展電子貨幣業務,當中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應在未來的電子貨幣監管政策中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主體資格,從源頭上做好電子貨幣管理。

第5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摘要:加油卡是適應成品油市場形勢發展的必然產物,“刷卡加油”已成為引領成品油零售市場的新潮流,可以鎖定優質高效客戶,擴大市場份額,取得競爭優勢提供重要支撐;但加油卡管理中的種種舞弊行為,既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利益損失,同時又嚴重影響了客戶消費體驗和公司品牌形象,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如何加強加油卡風險防范研究已成為加油卡業務發展中的關鍵環節。

關鍵詞:加油卡;風險分析;應對措施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加油卡是適應成品油市場形勢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用來為汽車加油服務的一種支付工具,有極高的便利性,并且針對不同品牌的加油卡有不同的優惠促銷措施。隨著加油卡發行量的日益擴大,成品油銷售企業為全國范圍內上千萬加油卡客戶提供“一卡在手、全國加油”的全面、統一、優質的服務。

中國石油所屬銷售公司起步較晚,主要成品油市場為競爭對手所掌控,且競爭對手憑借多年的市場經驗及良好的企地關系,具有很強的壟斷性和排外性,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位置,必須利用良好的現場服務、積極有效的營銷策略,特別是新設備、新技術手段,如加油卡等,方可在激烈的市場中逐步取得主動優勢,但隨著加油卡的迅速發展,舞弊行為的日益增多,如何進行舞弊風險防范日趨重要,因此,研究加油卡風險防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

二、多角度分析加油卡風險及應對措施

目前加油卡舞弊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加油站員工利用折扣卡刷卡套利,加油站員工為部分享有折扣的公司或組織機構辦卡時,順帶為自己辦理帶折扣的加油卡,營業過程中利用持有的加油卡替現金加油客戶結算油款,以套取差價。二是加油卡充值贈送優惠套利,利用加油卡的充值贈送優惠政策,員工獨自或伙同他人持該卡為現金加油客戶代刷,將優惠贈送部分金額套現。三是加油站員工通過刷卡套取加油卡積分,部分實行加油卡積分送禮的地區,員工通過替顧客刷卡獲取積分獎勵。四是外部人員利用高折扣的加油卡套利,持有高折扣卡的外部人員為其他顧客刷卡,套取差價。

案例:2013年5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中“誘人的打折加油卡”在普遍加油卡折扣為9.9折的情形下,西安陳某拿到了最低為7.3折的加油卡,最后拿到卡的人顯示加油卡被鎖無法加油,自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涉案金額超億元。該案例是外部人利用車隊卡是一張主卡有分配N張副卡的權限實施舞弊,從而將加油卡放到了風口浪尖,雖然表面看對石油公司無損失,實際上受害人卻頻頻找到石油公司,要求承擔責任。

(一)加油卡系統風險

1.系統未設置復核步驟存在的風險。如在IC卡系統“客戶服務管理”功能中,對客戶信息維護和更新中,由客戶攜帶主卡,出示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開戶時經辦人有效證件,發卡網點操作人員即可在系統中進行變更操作,客戶變更信息時系統未設置復核功能,在對客戶名稱進行變更時存在風險。存在的風險:如果已開設IC卡客戶不需要開具發票時,存在加油站操作人員將客戶名稱變更為需要開具發票的客戶名稱,按IC卡消費記錄給另一家客戶開具發票,存在套取發票風險。應對措施:增加系統功能設置,在“客戶服務管理”中增加復核權限,由網點上級主管部門崗位人員復核,減少舞弊風險。

2.賬戶資金分配,不需讀卡操作存在套取客戶資金風險。如在加油卡管理系統中,客戶主卡備用金向子卡分配資金時,系統未強制設置讀卡操作,卡系統操作人員使用客戶編號或主卡卡號,均可以對該主卡下的所有子卡進行資金分配。存在的風險:如果分配資金操作不是客戶本身意愿或是卡點操作人員私自辦理子卡,存在套取客戶資金風險。應對措施:增加系統功能設置,對客戶資金分配,使用讀卡操作,客戶必須持主卡到油站或卡點,方可進行資金分配操作,并由客戶在分配表上簽字確認。

3.未與銀行POS機刷卡系統連接,存在刷卡充值舞弊風險。如IC卡充值環節可采用現金、轉賬、銀行卡或其他方式充值,采用銀行卡刷卡充值時,由員工在連接外網的銀行POS機上刷銀行卡,憑刷卡小票在IC系統中錄入刷卡小票交易號及刷卡金額進行IC充值,刷卡金額由銀行按日匯總直接劃轉至分公司收入賬戶,存在對賬時間差。存在的風險:由于銀行刷卡機使用外網電話線連接,未直接連接IC卡充值系統,存在客戶刷卡金額與充值金額不一致或刷卡充值后在POS機系統中將刷卡交易撤銷等舞弊風險。應對措施:一是建議由上級公司與工總行協調,在IC充值環節,能否實現POS刷卡機與IC卡系統連接,POS機使用公司內網進行刷卡交易,可以實現每筆刷卡業務實實對賬,減少舞弊風險。二是加強系統外手工核對控制,次日由人工分卡點及各網點POS號銀行到賬情況進行逐筆核對。此方法缺點是及時性差,對賬間隔時間長,人力耗費大。

4.撤銷交易操作,存在資金對賬風險和舞弊風險。一是卡系統充值時可選擇主卡充值或備用金充值,充值后在“處理卡交易-充值”下有“卡充值撤銷”和“備用金充值撤銷”兩個功能,充值后允許撤銷操作。“卡充值撤銷”由客戶持卡,卡操作人員輸入原交易流水號和客戶編號進行撤銷操作,操作過程系統未設置復核程序。二是卡系統充值后,允許對充值交易進行撤銷,但卡系統交易撤銷后,卡系統中對應繳存金額未自動減少,卡系統實際收到充值金額與卡系統繳存單金額不一致,存在對賬差異。存在的風險:卡系統充值后系統未設置復核程序,同時“備用金充值撤銷”不需要讀卡,存在套取客戶資金等舞弊風險;卡系統充值交易撤銷后,卡系統中對應繳存金額未自動減少,存在充值資金對賬差異。應對措施:一是增加系統功能設置,在“卡充值撤銷”和“備用金充值撤銷”中增加復核權限,由網點上級主管部門崗位人員復核,減少舞弊風險。二是設置系統數據同步,充值撤銷操作后,對應系統中同步生成抵減金額,在發生撤銷交易時,系統生成應繳存金額與實際收到現金一致。

5.卡系統自身風險。主要是EFT重復扣款、黑名單下載故障導致不能刷卡等。

(二)加油卡法律風險

1.目前加油卡所涉及的法規。隨著國內商業預付卡業務的不斷發展,在應用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針對國內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發行各種類型的商業預付卡應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國家在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方面也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使用進行規范。目前國家規范商業預付卡的主要文件:一是2011年5月23日,[2011]25號《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二是2011年8月1日,商辦秩函[2011]876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三是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12]第9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油卡屬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在國家層面由商務部進行監管。

2.存在的法律風險。一是客戶購卡達到規定額度,特別是購買不記名卡,未能全面執行購卡人信息登記的要求。不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二是客戶購卡達到規定額度未能嚴格執行通過轉賬支付的要求。不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三是未建立對客戶信息進行保密管理的相關制度。在執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3.法律風險應對措施。一是嚴格執行客戶購卡達到規定額度,特別是購買不記名卡,購卡人信息登記的要求。二是嚴格執行客戶購卡達到規定額度未能嚴格執行通過轉賬支付的要求。三是建立完善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四是對公司發行加油卡收取的預收款嚴格按法律要求進行使用和管理。五是針對國家目前法律規定,特別是商務部令[2012]第9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該法規也在試行期間。因此,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有效執行的,應通過公司總部向國家相關部委提出修訂的建議。

(三)加油卡稅務風險

1.消費折扣未能和原始消費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雖然公司對加油站進行了相關要求,對加油站發票機與POS機進行了聯網設置,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上述情況,但在加油高峰期、發票機與POS機聯接出現故障和客戶在加油機上自助加油時,仍然會出現折扣額未在發票中單獨列示的情況。這種情況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加油站在客戶充值時開具普通發票。在客戶消費時對于已經開具發票的客戶,系統不能自動控制不再開具發票,存在重復開具發票的風險。

3.目前對于有跨省區消費的加油卡客戶。如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該單位或個人的主卡發卡中石油銷售企業開具。如此一來,必將導致跨省區消費業務的實際消費發生地和發票開具地不一致。對于實際消費地來說,根據實際銷售的油品繳稅不存在稅務風險,但對于發票開具地來說則存在銷售額與開票額不致的稅務風險。

4.稅務風險應對措施。一是針對IC卡折扣需要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的要求,雖然我們設置了POS和發票機聯機的解決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風險。但由于系統、人員等因素,該風險的防范仍然不到位。規范該業務的法規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時間較早,建議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在我公司的IC卡系統能夠有效控制折扣的基礎上,同意我公司以折扣后金額開具發票。二是通過IC卡系統改進,通過系統自動控制來解決充值環節和消費環節發票開具重復的風險。三是對客戶跨省區消費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可以通過財務系統內部銷售劃轉的方式解決開票地與消費地不致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申請,讓其認可此類操作。

(四)加油卡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屬于公司內部風險,理論上講應該更可控,但從實際運行來看財務風險發生的頻率和形式都是較高的。

1.員工舞弊風險。公司內部員工利用IC卡套取折扣、套取積分侵占客戶權益、損害公司利益。應對措施:系統的梳理公司IC卡業務運行中存在風險,建立全面的、可行的IC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流程,防范風險的發生。

2.資金安全風險。支票未到賬的情況下,為客戶充值。未收到實際資金的情況下,為客戶充值(虛充)。發卡充值網點工作人員非法冒領客戶退款。虛構代管卡客戶消費交易,侵占客戶資金。卡系統資金余額與財務系統資金余額不致。卡系統資金余額與客戶資金余額不致。應對措施:加強內部員工的操作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防范差錯風險和舞弊風險。

3.員工未按規定操作造成的差錯風險。誤操作造成充值金額與實際充值金額不符。未認真核實客戶有效身份的情況下,為客戶辦理加油卡補卡、掛失。未及時監控黑名單下況,產生黑名單卡交易,造成資金損失。應對措施:持續進行加油卡系統的升級改進,對各公司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

三、強化加油卡風險控制環境是重中之重

(一)切實履行全員培訓,事前告知

借鑒中油碧辟內控管理先進經驗,一方面,創設誠實和高標準道德規范的組織文化,全員上崗前進行培訓并簽訂《員工行為守則》,形成人人都講道德,人人都是監督員的氛圍;另一方面,加油卡源頭設計逐步完善,如子卡功能在背面履行告知業務,那案例中開始拿到子卡的受騙都就會明白該卡是受主卡控制,則對不同情常的低折扣引以警覺,從而預防上當受騙。

(二)健全加油卡管理制度和流程

1.明確崗位牽制原則。加油卡充值網點必須做到兩崗分離。收銀員負責收取充值款項,核算員負責管理卡片庫存、審核確認收款及充值操作,其他人員禁止充值操作。操作員UKEY由當班主管保管并使用,作為交接班的重要內容嚴格進行交接。為加油卡充值時,須打印三聯式充值小票,分別由發卡充值網點、財務部門和客戶留存。客戶刷卡加油后,保留POS機受理小票留存聯。

2.嚴把資金到賬關口。對支票充值客戶,為避免出現假支票、空頭支票等現象,充值網點收到支票時需詳細登記支票各項信息,及時存入銀行并在加油卡系統上錄入支票充值,將客戶的支票號碼、進帳金額等告知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收到后及時通過網上銀行查詢資金到帳情況,將進帳確認單反饋給發卡網點,并在卡系統將支票狀態進行更改。

3.堅持日清月結原則。加油站在營業日結束后及時做日結處理,核對當日卡片的出入庫情況以及清點當日充值款項,并將當日充值款項全部存入銀行,做到日清日結。上級財務部門必須每日監控加油站卡系統的數據上傳和網點日結等情況,通過網上銀行核對發卡系統、財務系統、銀行入帳情況,確保資金及時安全回籠。

4.制定嚴密可控的加油卡價格優惠政策。深入了解掌握辦卡客戶的實際車輛和用油情況,將優惠審批對象具體到加油卡號碼,嚴格控制享有特殊折扣的加油卡數量。由上級部門對享有優惠折扣的客戶定期進行跟蹤回訪和銷量復核。

5.實施加油卡大客戶對賬制度。根據卡系統所提供的數據,對消費在一定金額(如月均在萬元以上)記名卡客戶,應每月實行電子對賬,每半年或年度取得對得簽認的手工對賬單。

(三)利用技術手段加強監督檢查

1.建立異常刷卡行為預警機制。運用信息手段對加油卡交易明細進行分析,對異常刷卡情況加強跟進監控。如定期通過卡系統后臺導出加油卡消費和充值明細,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篩選異常卡消費記錄和消費網點,再對可疑對象進行實地檢查。在可疑加油卡的篩選操作方面,重點識別以下加油卡:(1)同一人名下的多張加油卡;(2)單張卡刷卡次數較為頻繁,一天刷卡數次;(3)消費油品種類多,一卡消費多種油品;(4)刷卡金額方面,多為大額交易;(5)刷卡時間多為油站管理人員非上班時段。

2.充分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對加油卡充值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對可疑加油卡的調查中,調閱視頻監控錄像是重要取證手段。通過對視頻錄像證據進行分析研究發現,加油站員工利用加油卡套利行為的主要特征包括:加油卡交易時間與視頻監控錄像中現場加油時間不吻合,差異大;無車加油時,當班員工頻繁在系統操作,并頻繁出現充值和刷卡行為。

(四)建立多層次的稽核檢查和獎懲機制

1.充分發揮客戶監督作用。如在油站增加溫馨提示:“為保護客戶權益,請您索要刷卡小票”。利用神秘客戶檢查機制,把員工是否主動給客戶加油小票情況將作為神秘客戶檢查內容。

2.強化加油站日常管理。明確加油站經理對加油卡日常管理的直接責任。加油站經理與核算員每天日結以后對當天加油卡充值數據、刷卡消費記錄導出并進行核實,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做好記錄并上報上級單位。

3.開展加油卡業務稽核和審計監察。一是加油站的直接上級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加油卡的使用情況。加油卡管理人員和卡清算人員要定期抽查加油卡消費情況,對異常情況查明原因;財務及零售部門人員應定期從加油卡系統中導出消費記錄,通過技術手段篩選出可疑的異常交易,結合觀看監控視頻來確定是否屬于異常交易;根據站級系統統計固定客戶消費量,定期復核優惠客戶的加油數量是否達到優惠條件。二是成品油銷售企業審計監察部門應把加油卡管理作為監督的重點領域,查處典型的加油卡舞弊行為;三是結合查實的違規行為,開展對加油站員工的法紀教育,對新入職的員工加強加油卡功能及使用相關知識培訓,多管齊下,促進加油卡的規范管理和零售業務的健康發展。

4.建立行之有效的獎懲制度。一方面對在加油卡風險控制中的優秀人員給予獎勵,如對及時發現舉報違規事例或及時上報的潛在風險事故,經論證屬實的,要給予獎勵;另一方面,對在加油卡中各種舞弊行為一經發現,實行重罰、開除或移送公安機關,實行零容忍制度。(作者單位:中國石油云南銷售分公司)

參考文獻:

[1]劉志強,張顥,周曉梅,寇蘭.對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卡業務風險防控的探討[J].中國總會計師.2011(05)

[2]趙文娟.內部控制審計對財務報表審計質量的影響[D].南京大學,2011

第6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在百貨零售、美容美發、休閑健身等行業盛行,由消費者預付一定的費用,延期消費其服務和產品,以獲取一定的優惠。在這一消費方式火爆的背后,消費障礙、服務打折、關門停業等種種亂象叢生。

預付式消費越來越普及,但因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使得預付式消費糾紛難以得到很好解決。

預付卡過期不能用?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活動,消費者在交錢后,憑借購物卡、紙券、密碼、圖形等形式,分期分次消費。

商家在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式消費時,說辭誘人,承諾會有各種優惠,但是當消費者預先交了錢,再消費時,就會遇到一些怪現象。

消費者李女士辦了一張洗浴游泳儲值卡,卡里還剩200多元金額。今年2月,李女士帶孩子去游泳時,發現服務臺貼出一張提醒會員盡快消費的提示。商家表示,因到期拆遷,會員卡在2016年5月31日以后,就不能繼續使用了。

對于商家的說法,李女士有些氣憤,也有些不解,她說:這樣的規定太霸王條款了!如果商家免費發放給消費者購物券,商家說到了一定期限后,消費券不能繼續使用,還可以理解。但購物卡里的金額也是消費者預付的錢,商家隨意就說,這個卡不能繼續使用了,太讓人費解。

李女士遇到的現象較為普遍,很多行業推出的購物卡背面,一般都有注意事項,印有有效期、過期作廢等規定。這些規定不禁讓消費者擔心:如果不能及時消費完卡里的金額,消費者相當于把錢拱手送給了商家。

商家玩失蹤

消費者魏女士的經歷則更典型。

去年,魏女士曾在小區內的干洗店辦理了一張洗衣儲值卡。而就在上個月,魏女士突然收到商家發來的一條群發微信,內容大致是干洗店要搬家,讓顧客盡快把洗好的衣服和鞋等物品取走。

當時魏女士在外第出差,當她過了4天去取衣服時,發現干洗店已經人去樓空。魏女士撥打儲值卡上的電話試圖聯系干洗店時,發現根本沒人接聽電話。魏女士還發現,像她一樣被套走錢和衣服的顧客還有不少,有顧客的卡里還有上千元,損失更慘重。

記者調查了解到,類似玩失蹤的商家一般經營規模較小,主要集中在擦鞋、洗車、洗浴、美發等行業。由于玩失蹤的小店普遍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直接停止營業,工商執法人員根本無法與店方取得聯系,難以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

預付消費的三大欺詐

預付消費由于在商家提供服務前是經雙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費,商家的這種做法本身無可厚非。但一些商家圈完錢就關門跑人,則屬于欺詐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由于相關法律缺失,對于發卡單位的資質、發行規模等沒有具體的限制,使得經營者誠信缺失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約束,導致預付卡銷售處于無序狀態。

從《中國質量萬里行》近年來所受理的投訴看,預付消費存在的消費欺詐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欺詐一:人去樓空。用非常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辦卡后,商家以關門、搬家等方式“玩失蹤”,事前不告知會員,也不退還剩余金額,導致一些消費者花了錢,卻沒有享受應當享受的服務。

欺詐二:服務縮水。消費者辦完卡后,商家服務縮水,承諾的服務不兌現。不少消費卡在最后一條有時會標注“解釋權歸辦卡單位所有”,這一“所有”往往就成了服務變相的借口,而消費者想退卡商家卻不退錢,“預約服務”變成了“霸王條款”。

欺詐三:設定范圍。有的經營者對預付消費設定限制范圍,辦卡時千方百計讓消費者掏錢,一旦套住了消費者,各種各樣的要求隨之而至,如是辦理的消費卡只能在固定的項目中使用,又如在一定的時期內設置最低消費額度。而對于過期作廢的儲值卡余額,經營者則不予退還。

為此,不少與會法律界人士建議,政府部門應統一監管,或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和加強事前監管。

消費者多陷入維權難困境

先付款再消費的方式讓消費者陷入被動境地,無法預知商家在經營中的變故和服務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一旦遇到商家倒閉、經營者“跑路”、經營者更換導致消費卡作廢等欺詐、侵權行為時,消費者很難挽回損失。

通過預付式消費這種商業模式籠絡資金,是目前很多中小企業常用的手段。

記者發現,在預付費消費過程中,消費者面對權益受損時,大多都束手無策。

“我之前花幾百元辦了一張洗車卡,沒多久商家就‘跑路’了。我當時想,作為律師,我該怎么維權呢?后來發現我只有一張卡,不僅舉證難,而且為了這幾百元,向消委會投訴或訴訟等方式維權又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確實是件挺麻煩的事情,也就沒有跟進。”身為律師的羅振輝講述了自己的親身體會。

目前,很多預付式消費現象突出表現在單個卡面值比較小,但涉及面廣、總體金額比較高。這種情況導致消費者基于時間成本、維權成本等,往往能妥協就妥協。預付費雖是民事行為,但其中可能存在變相融資的性質,其中的邊界很難界定,如果不是大面積投訴,則很難追究其刑事責任。

地方立法加強事前監管

記者了解到,2012年11月,商務部實施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缺乏統一監管,導致該辦法中提到的擔保等措施很難依法實施。

對此,有律師曾提出,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全面建立對預付式消費提供機構的登記申報制度,加強行政干預;對主體資質、注冊資金要求、使用范圍、預收預付總額、單張面值限額等做出具體規定,強化市場準入,達到一定數額的、要實名登記、還要引入第三方存管機制。同時,還應建立行業信譽檔案,制定誠信“紅黑名單”數據庫,及時消費指引和警示提示,從源頭上遏制預付式消費領域中不法行為的產生。

預付式消費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應予以肯定。實際上,預付式消費在日本和加拿大已很成熟。在日本,預付式消費只是一種個案,因為他們有一套規范和制度約束,比如規定了提高經營者的準入門檻,進行資金擔保,一旦出現問題可用保證金優先進行補償;另一個是返回權,消費者交完錢,在一定時期內可以退。這些好的經驗都可以借鑒。不過,預付式消費遍布教育行業、美容美發等很多領域,而這些行業的監管分散在各個部門,容易導致監管缺位。

專家建議,將預付式消費監管統一到一個部門,比如說市場部門或者工商部門,加強事前監管,可以避免事后維權的尷尬。同時,有關部門應出臺政策加強監管商家行為,消費者在辦卡、購買優惠券時,要理智慎重,提高維權意識。

消費提醒

為了保證您的利益,《中國質量萬里行》特別提醒消費者,進行預付消費,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消費者選擇預付消費項目時一定要清楚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服務內容,不要相信商家的口頭承諾。一般商戶都會要求顧客簽訂合同以維護雙方利益,此時就應該看清楚合同的條款并要求商家將各具體服務內容及約定清楚具體列明;

其次,消費者要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消費額度,量入為出。一般商戶為了自身利益,都規定了預付費是不能退款的,所以切忌不顧實際,盲目消費;

第7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監管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4-0047-03

隨著支付需求日新月異的變化,電子貨幣在各個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應用,正在成為小額支付領域的新生主導力量。目前,我國在電子貨幣監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相對于國外比較成熟的監管體系來說,我國的電子貨幣監管亟需加強,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電子貨幣監管經驗,對推動我國電子貨幣監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發達國家和地區電子貨幣的監管經驗

(一)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和要求

1.英國。英國銀行法規定,境內的任何機構如果不是英格蘭銀行根據銀行法規定特許的機構,均不得在吸收存款的業務中接受存款。但銀行法同時規定,如果某一款項是特許機構支付的,那么這筆款項不構成存款。英國電子貨幣發行主體Mondex公司便采用了通過其成員銀行發放電子貨幣的方式回避這一規定,即成員銀行從Mondex公司購買電子貨幣,然后再出售給消費者。電子貨幣持有人享受對銀行的債權,而銀行又擁有對Mondex公司的債權。銀行作為債權人和保證人,必然要關注其所投資的公司運營情況,避免其惡意投資,對公司吸收的大量存款起到監督作用。無論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還是從監管角度,這都是一種較好的制度安排,既鼓勵了電子貨幣發行的創新,也能使發行公司吸收的存款得到有效監管。

2.歐盟。為致力于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體系,歐洲央行和歐盟委員會對電子貨幣的監管法令不斷進行反饋和修正。最初為保護零售支付系統的完整性和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歐洲央行僅允許銀行信用機構發行電子貨幣;1998年歐盟委員會通過立法允許成立“電子貨幣機構”作為發行主體,放寬了電子貨幣的準入門檻;2000年開始確定獨立的監管框架即《電子貨幣指令》(Directive 2000/46/EC),指令將電子貨幣機構的最低注冊資金由50歐萬元提高到100萬歐元,并規定在運營中自有資金應該大于電子貨幣沉淀資金和近6月平均電子貨幣沉淀資金兩者中較高者的2%;2009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2009/110/EC指令,對電子貨幣機構業務的授權、開展和審慎監管等方面進行了新的修訂,將初始注冊資金本下調至35萬歐元,進一步降低了電子貨幣機構的準入門檻;新指令還擴大了監管范圍,監管的對象不僅僅包括電子貨幣機構的行為,還包括了符合該條款規定的非電子貨幣機構的電子貨幣發行商所從事的相關活動。

3.美國。美國對電子貨幣的監管較為寬松。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要求,所有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須在州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獲得許可并接受監督檢查。各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適用于本州的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法律,在遵循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為電子貨幣的發展提供寬松自由的發展環境。根據美國現行的法律,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沒有過多限制,幾乎任何金融機構都可以通過適當的法律途徑找到發行電子貨幣的法律依據。

(二)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資金的監管

1.對準備金的要求。歐盟委員會在《立法建議》的《解釋備忘錄》(explanatory memorandum)中引用歐洲央行的一則消息,指出最低準備金要求有助于提高歐洲央行有效提供流動性的能力;在2000年頒布的《電子貨幣指令》中,要求參照金融信貸機構的相關規定,對電子貨幣發行收取法定準備金。日本《預付卡法》規定,發行機構必須存入不低于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50%的準備金。德國也對純粹發行電子貨幣機構的準備金提出了要求。

2.對最高限額的設定。美國對不記名電子貨幣有最高額的規定,如Visa規定不記名的銀行預付卡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750美元。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于其自有資金的8倍。韓國、馬來西來、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等亞洲經濟體也先后頒布法律規章對儲值卡設置金額上限。

3.對沉淀資金的投資限制。美國各州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規定,沉淀資金應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規定沉淀資金應在特定時間內轉移給獲得許可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歐盟的《電子貨幣指令》則對電子貨幣機構的投資活動作出詳細規定:電子貨幣機構不得持有非業務相關企業的任何股份;其投資項目僅限于信用風險系數為零且有高流動性的資產或者A級銀行的活期存款和高流動性債券;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

4.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成。美國聯邦法律規定,發行電子貨幣的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如無力承兌卡內金額,將由FDIC承擔相應給付責任。歐盟和日本則通過建立保證金制度來降低承兌風險。法國、意大利、瑞典、奧地利、德國和西班牙也將現有的存款保險制度適用于電子貨幣機構。

5.對可贖回性的明確規定。歐盟最新的2009/110/EC指令明確規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必須在任何時候都承擔按照貨幣價值對電子貨幣進行贖回的義務”,“當贖回行為發生在合同到期前或者合同期滿一年以后,發行者可以按照合同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二、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現狀

(一)發行主體多元化

我國的電子貨幣監管起步較晚,長期以來監管較為寬松,導致我國的非金融支付機構種類繁多、數目較大,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

(二)對客戶備付金的管理和規定不夠全面

2010年央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包括了以下內容:第一,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備付金存管銀行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二,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與國外監管體系相比,未設置單張預付款的最高限額,也未對備付金的用途做明確規定。

(三)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夠重視

目前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商往往自行制定諸多“霸王條款”,限制消費者的使用期限、使用條件。作為法定貨幣的替代品但限制使用,使消費者增加不必要的使用成本,減弱消費者對電子貨幣的信任,影響消費者對電子支付體系的信心。另外,《辦法》也未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破產后造成的經濟損失做明確規定,一旦發行主體破產,使用者的電子貨幣無法兌現,嚴重影響持有人對電子貨幣體系的信心。

(四)配套法律法規亟需完善

目前專門針對電子貨幣監管的規范辦法僅有央行的2009年第7號公告和2010年開始施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配套法律法規亟需完善。另外,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有待修訂,如《票據法》不承認經過數字簽章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經濟合同法》不承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等等都缺乏相應的規則和制度。

三、對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啟示

(一)引導電子貨幣發行機構集中化

應借鑒英國Mondex公司模式及其他國外成熟的電子貨幣體系,鼓勵并引導我國非金融支付機構提高產業集中度,重點扶持一批有實力、有潛力的企業為我國電子貨幣市場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既有利于推動我國電子貨幣產業的發展,又有利于電子貨幣的集中監管。

(二)加強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

除《辦法》中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辦法外,還應明確規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發行的預付款的最高限額,嚴格限制電子貨幣機構的投資活動并對各方面作出嚴格明確限定,限制機構持股、限制投資的資產項目、限制機構投資額,防止侵害公眾利益的道德風險發生。

(三)明確規定電子貨幣的可贖回性,建立其存款保險制度

應借鑒歐盟支付指令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的電子貨幣贖回機制,明確規定電子貨幣發行商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應持有人要求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進行贖回。借鑒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和國外經驗,建立電子貨幣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電子貨幣發行商按注冊資金和客戶備付金的比例,向特定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一旦發生破產,由保險公司向電子貨幣持有人進行支付。

第8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一、移動公司在移動互聯網領域的優劣分析

移動互聯網時代,最核心在于基于手機終端的互聯網已具備隨時、隨地、隨身性。所有的互聯網巨頭都瞄準了這一塊新興領域的巨大蛋糕;而在中移動的戰略中,領跑移動互聯網的重要布局毋庸置疑。但是移動互聯網有自身的游戲規則,其產品特性與以往中移動的主營業務、新業務的運營模式有巨大的差異性。移動互聯網強調個人用戶的體驗感知、互動性,強調用免費核心資源換取龐大用戶群體。例如騰訊的qq是免費的;淘寶發展初期開商鋪、購物是免費的;百度面向個人客戶的搜索引擎是免費的等。上述互聯網巨頭都用免費向個人客戶開放核心資源,換取了龐大的用戶群體,然后考慮在此基礎上實現商務模式創新,從而走向盈利。而這些互聯網公司對中移動最大的羨慕,就是在于中移動的龐大用戶群體、順暢的收費通道、無處不在的線下營業廳。但是,移動互聯網公司要求戰略調整靈活、業務發展初期需投入巨大資源等,而中國移動受到政策、企業性質、決策制度等影響,這些互聯網公司的特性恰恰是中國移動的軟肋。

二、基于移動互聯網模式下支付業務的特性分析

基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商務模式的快速涌現,直接推動了第三方支付業務的蓬勃發展。目前市場上第三方支付的主要受益點,集中在賬戶殘值、沉淀資金利息及交易手續費三個方向。其中賬戶殘值,是指部分用戶因卡丟失等原因導致無法支取不記名預付卡賬戶資金進行消費,這部分資金因后續無法退還給用戶而產生的收益;沉淀資金收益,是通過預付卡賬戶中資金沉淀、用戶延后消費而產生的大量資金沉淀的利息收益等;交易手續費是指用戶在購買商品過程中,商戶為交易支付的手續費。2010年下半年度開始,已有3批企業陸續拿到了《支付業務許可證》,而中國移動專門為支付業務成立的中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2日拿到上述許可證。

對于目前擁有龐大現金流的中國移動而言,沉淀資金利息的收益目前暫時不具備吸引力;且中國移動湖南電子商務基地領取到的《許可證》中,并沒有預付卡的資質,由此中移動做支付業務的收益點,目前只能圍繞交易手續費、用戶黏性等方面。

三、中國移動的支付業務

基于手機的支付業務,中國移動已有多種多樣的產品,例如手機支付、話費支付等。筆者覺得支付產品都必須要具備以下的要素,對用戶才會有吸引力:

(一)穩定的資金來源

支付,本質上就是用戶付錢的工具。支付工具包含現金支付、銀行卡、網銀、支付寶等等。其中,現金、與收入來源掛鉤的銀行卡,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其他任何形式的支付工具,在具備對外支付能力以前,都需要對賬戶進行充值。如果沒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用戶為每次使用這個支付工具,都需要額外付出充值的行為,這在用戶使用習慣上已經增加了成本。

(二)便捷的支付通道

支付工具最核心的功能,是為用戶提供支付通道、為商戶提供結算通道。支付的便捷性,往往與風險是對立的:例如2011年下半年chinapay通過銀商、銀聯給出的無卡支付接口,只需要用戶提供卡號即可從銀行卡扣錢,但是前提是要求商戶承擔無條件的賠付風險。因此,一個值得推廣的支付通道,必須在合理、可控的風險下,考慮為用戶提供最大限度的便捷。

(三)友好的商品/用戶交互界面

支付,最終還是為服務或商品提供服務的。對于現場支付而言,這個不存在障礙,用戶可以直接面對商品、服務;但對于遠程支付而言,如何借助互聯網、短信、IVR、WAP、客戶端等,為用戶提供一個友好的交互界面,也是一項關鍵因素。

(四)使用該支付工具對用戶存在價值點

價值點可以有很多內涵,商品的直接折扣、省時省力、尊貴身份體現、消費積分、與眾不同的消費體驗等都可獨立或聯合成為價值點。這個價值點可以是實際的利益收獲,也可以是虛擬的心理滿足。

中國移動支付業務中,話費支付模式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用戶的話費賬戶永遠是有錢的,這滿足了資金來源這個第一要素;通信賬戶支付目前是通過“WWW網站+短信確認”的模式與用戶完成交易對話,這對通信賬戶支付業務的目標客戶群體而言,門檻很低;最后,通過一個短信購買一些小額的、快捷的電子商務類產品(如游戲點卡等)對部分用戶而言是非常棒的一個選擇:這部分用戶的每月話費甚至可以報銷。

因此,2002年開始,中國移動話費支付業務已證明了這種業務有它存在的價值:該業務年度自然增長保持30%以上。

但是該業務存在致命的缺陷。由于促銷因素產生的饋贈金,使得話費具有折價性,如需要將話費賬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對用戶、商戶開放,需要理順非常復雜的成本核算、多方清算、商務模式、客戶服務等問題。舉個簡單例子:如果用戶使用話費購買某項商品,假設這項商品成本為50元,而用戶購買價格為70元;恰好中國移動做營銷活動,允許用戶充1000送500、分10個月返還;該用戶某個月話費消耗較多、用20元本金+50元饋贈金購買此商品時,移動是虧了還是賺了?

但是在支付領域,我們依然面臨龐大的用戶需求。于是我們考慮創建一些相對“簡單、純潔”的支付賬戶,為用戶提供支付通道。

基于上述,筆者對中移動的支付業務作出如下的建議,僅供參考:

1.完善運營支撐系統,繼續推廣話費支付業務:逐步完善運營支撐系統中用戶話費賬戶的資金來源判別、加強話費賬戶消費的智能管理與智能控制,在有效分析話費折價的基礎上,對基于話費支付的商品進行合理定價、對運營的合作伙伴進行合理的收益分成。

2.關注用戶遠程支付需求,以繳話費應用帶動手機支付業務發展,近期已手機號碼捆綁銀行卡模式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通過免費的自動繳話費服務大力發展無卡支付的用戶群體,建立用戶數據深度挖掘模型,對高價值、高信用度用戶逐步開放更為便捷的支付方式。

3.大力推進用戶手機號碼的實名制,加強手機支付捆綁銀行卡的無卡支付模式的風險控制。

第9篇: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如今,從發卡機構到購卡者,從購卡者到黃牛,最后再從黃牛回到發卡機構,商通卡的流通已形成一條循環往復的利益鏈。

而同時,2011年初,國內知名健身品牌青鳥健身數家門店的關店風波所引發的預付費卡持有風險,也達到一定高點。

紛繁的預付費行業,究竟隱藏著多少不為人知的亂象。

監管乏力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對《鳳凰周刊》記者介紹,早在1998年,央行和工商總局曾共同出臺過一部《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對發卡單位的準入與審批報備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由于對設施與資金門檻設定過高,致使很多商家無法達到條件。但是,這些商家恰是因為本身實力不夠才準備發卡籌錢的,所以最后大家便繞過審批程序,紛紛自行發卡。面對如此狀況,《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卻并沒有有力的監督措施,而《民法通則》、《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條例也只能用于解決消費糾紛,無力作用于監管,故只能聽任發卡之勢彌漫泛濫。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在我看來,顯然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制度。我認為目前在監管方面,比較行之有效的措施應該是行業自律。”吳冬表示。

對此,《鳳凰周刊》記者采訪了上海美容美發行業協會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知,上海美容美發行業協會從2009年開始,受當地工商部門委托,倡導實施了企業保證金制度,呼吁協會內會員企業交納保證金,由協會存入銀行、統一管理,專門用于參保會員企業出現經營問題后,對消費者的理賠。

“保證金制度實施一年多來,參與情況卻并不盡如人意,參與企業寥寥,中小企業不愿加入,參與的都是基本不會發生問題的知名企業,這使得到目前為止,保證金存在銀行,還一分未動過。”該負責人坦言。

與上海情況類似,針對商戶自行發卡的監管問題,近年來各地也都紛紛成立過行業聯保組織,或實施保證金制度,或簽署聯保承諾書,但大都流于形式,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北京銳麗100健身俱樂部總經理唐東翔對《鳳凰周刊》記者表示:“針對自行發卡的商戶,保證金制度并不太可行,在缺乏相對應的管理部門的基礎上,行業自律無從談起,行業的準入無序以及經營不規范本身便制約著行業的發展。”

據唐東翔介紹,與美發行業不同,健身行業定位很模糊,最早被算做娛樂產業,后來也有人認為它是體育文化產業,這使得到目前為止,健身行業沒有一個專門的行業協會,更缺乏相應的監管力量。

據了解,各類健身俱樂部目前基本上隸屬于中國健美協會,但健美協會負責的只是健美普及與競賽組織,并不涉及健身行業的經營管理。除了健美協會,根據《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各地體育局也會對健身俱樂部進行管理,但基本上只負責對帶游泳池的健身俱樂部進行安全管理,并不負責經營指導。對經營進行管理,屬于各地工商局的責權范圍,但是由于健身行業的定位不清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傳統監管模式對其并沒有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

徐州市健美協會會長、健美麗人俱樂部董事長姚志鴻認為:“行業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關鍵是怎么樣把市場規范好,形成合理的監管機制。沒有相應的行業管理機構,這是目前在監管方面最大的漏洞。”

行業亂象

監管上的乏力直接導致了預付費行業引人注目的行業亂象。

對自行發卡的商戶而言,由于發卡資質沒有準入限制,給眾多新人行的從業者提供了一條捷徑,于是許多商戶在開店之初甚至未開店前便通過惡性壓價方式進行價格戰、瘋狂發卡,以期快速獲得回籠資金,卻沒有更多地考慮到后續服務以及可能造成的現金鏈條的脆弱緊繃。

“比如開一家健身俱樂部,可能需要200萬元以上的資金,但有的人只投入30、50萬元,然后靠著低價賣卡,吸引了好多會員就把店開起來了。但是,他沒有想到健身俱樂部有區域性的限制,一下子把可開發資源都開發盡了,貌似賺了個盆滿缽滿,但再也沒有新的客源了'后續投入的成本一加上,他可能資金鏈條便會斷裂,難以為繼,最后只好倒閉關門,而那些之前辦卡的消費者的利益也會因此受到傷害。”唐東翔解釋道。

中體倍力技術總監張宏盛告訴本刊記者:“目前在二三線城市,很多中小企業為了快速回籠資金,甚至不顧實力,隨意發放三年、五年、十年甚至號稱可以終身使用的預付費會員卡,這確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在行業準入標準與發卡審核方面,有關部門應該拿出更規范的監管措施。”

但在缺乏精確打擊的情況下,應對的手段只能是野蠻轟炸。2002年前后,針對代幣卡、消費卡券泛濫等問題,上海曾經對預付費市場進行過一輪地毯式的清理,基本取消了大型賣場、美容院與健身房等消費場所自發的預付費會員卡,只保留了索迪斯萬通卡、雅高e卡以及公交卡等第三方支付與依靠政府信用發行的預付費卡。然而,如此勞師動眾的清理并沒有有效扭轉預付費市場的亂局。雖然一時風平浪靜,但是有關部門并沒有趁此時機制訂推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雷聲雖震,卻沒能燃起燎原星火,反倒讓世界沉默了許多。吳冬介紹:“2003年銀監會成立后,央行對金融的管理很多都轉移到了銀監會,央行作為主要負責貨幣發行的機構,不適合再去管理預付費卡了,而銀監會是主要負責銀行金融業監管的機構,對預付費的監管并不在其責權范圍內,故整個預付費的監管,放松了很多。”

于是,在2002年自行發卡商戶備受打擊,而實力強大的發卡機構卻在躲過了暴風驟雨后,開始卷土重來,收復失地,并迎來了一個較快速發展的時期。據零點調查較早前的數據顯示,2008年,中國預付費市場規模超過8000億元。另據有關媒體報道,2010年相關數據可能逼近萬億元大關。

第三方攪局

與自行發卡行業出現的蕪雜混亂不同,第三方支付預付費行業所呈現的則是一種“類金融”的發展走向。

吳冬認為:“商戶自發的消費卡和第三方支付發行的預付費卡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前者指向消費,后者則是指向決算和支付。”

最早,資和信的商通卡是一款為解決單位團體的員工福利與商務饋贈所發行的可在商業與服務業使用的儲值消費卡,索迪斯萬通進入中國時,其所發行的索迪斯萬通卡也只是為了解決公司員工的就餐服務問題。彼時,諸如此類的預付費卡還都沒有大規模通行,其性質也局限在預付消費的范疇。

然而,近年來,其性質卻發生了改變。有媒體報道,在資和信辦理的VIP實名制商通卡,已經沒有了預存金額上限,而且可以進行普通商通卡向VIP卡的余額轉賬,這在某種意義上,已經超越了小額支付的范疇,其功能已幾乎等同于銀行的借記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曾有發卡機構內部人士坦言,預付費卡的生存土壤在于內地的“送禮文化”。然而,“送禮文化”也是洗錢、行賄、避稅以及套現等違法行為滋生的土壤,在這樣的土壤中,缺乏監管的第三方發行的“類金融”的預付費卡,其危險性不言而喻。

與第三方發行的預付費卡類似,依靠政府信用發行的預付費卡,也具有著“準貨幣”的性質。依靠政府資源發行的預付費卡所涉及的大都是壟斷行業,如公共交通、通信、資源、鐵路、電力等。如今,公共交通的一卡通,流通范圍已從交通擴展到餐飲、娛樂等領域。有關報道顯示,公交卡目前已經成為占有市場份額及資金量最大的預付卡卡種。

對此,雅高e卡的相關負責人頗顯無奈:“公交一卡通對整個行業沖擊都很大,我們只有做好自己。”

“對于一卡通的發行,市場蛋糕就這么大……”另一家第三方發卡機構負責人則在采訪中對《鳳凰周刊》記者欲言又止。

背靠政府信用的壟斷發行,自然讓此類預付費卡在金融安全方面優于第三方發行的預付費產品。然而,在卡費支付、沉淀資金管理與信息透明化方面,公交卡等預付費卡去口為人詬病更甚。

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學生林斯微曾以市政交通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過高為由將北京市一卡通公司告上法庭。這引發了眾人對公交卡、加油卡等卡種卡費收取退換標準與資金去向的關注與質疑,然而,到目前為止,除了山東威海早在2004年便已經開始停收公交卡押金,其他地方并無具體舉措,收費標準與信息透明依然是待解的問題。

“一卡通的沉淀資金,來源于消費者,應該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應該用于日常的運營,而應該用作公共建設,如讓老年人免費乘坐、促進殘疾人乘坐設施建設等,并且這方面的信息應該透明公開。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公交卡等預付費卡目前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吳冬表示。

立法嘗試

根據有關研究資料顯示,在2004-2009年間,中國內地的電子支付交易增長狀況僅次于美國,排在全球第二位。與此同時,預付費行業的相關立法監管卻始終不甚理想。

2005年10月,央行《電子支付指引》,然而該規定卻并沒有大量涉及對自行發卡商戶與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同年,央行公布了《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準備為第三方支付設立準入制度,但是該辦法由于爭議較大以及漏洞較多,延宕數年,直到2010年才正式出臺。在這一段時問,尤其是2005年至2009年這段時間中,第三方支付以及對預付費的監管始終沒有進展。從2009年開始,情況略有好轉,該年4月份,央行開始對支付企業進行登記報備,同時,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籌備會也在京召開。轉年6月,央行終于對外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為第三方支付企業設下了標準。

有發卡機構負責人對《鳳凰周刊》記者表示:“媒體認為這回是一輪重新洗牌,但我們企業對此是持歡迎態度的,這對市場是一種規范。”

據公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顯示,此次央行對發卡機構進行了準入限制,明確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杜絕了“沉淀資金”的非法使用,要求“實名制”發卡,并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開具預付款發票,同時,為讓條款順利推行以及現有機構平穩過渡,央行也給了現有發行機構一年的過渡期限。

雅高e卡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的整個環境還比較混沌,《辦法》出來之后,會有比較大的整頓,半年之后,過渡期結束,一切會見分曉。”

此前亦曾有內地分析人士認為,一旦國家對預付費資金開始監管,許多發卡機構的前途會令人堪憂。

在開始對第三方支付進行整頓之后,預付費行業的整治逐漸延伸到了自行發卡的商戶頭上。2010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了《北京市預付費消費合同核心條款(征求意見稿)》,在網絡上征集意見的同時,也分別召集市內健身、美容、洗車等預付費相關行業的負責人以及消費者代表,聽取意見。在征求意見稿中,該條款著重對合同標準進行了規范,明確了相應的責權利范圍。但是,由于制定主體的局限,在預付費監管方面,并沒有太多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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