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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稅收籌劃避稅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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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國際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企業和個人的涉稅事項不斷增多,不論在哪個國家,都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要給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是否能夠合法的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呢?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目前人們對稅收籌劃還存在著種種的錯誤認識,有的人想利用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也有的想借此進行逃稅避稅,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它又有什么樣的作用,我們怎樣才能實現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煙酒;當國家對咖啡課以重稅時,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并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財產轉移稅之前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以上三個案例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都實現了減少稅收負擔的意圖,但是三者之間也有所區別,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制煙、酒消費的因素,前兩者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資產轉讓等方面考慮得,與法律意圖相違背,那么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與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學界關于稅收籌劃爭論的焦點,即稅收籌劃與避稅誰的外延更大。
筆者認為避稅應屬于稅收籌劃,理由如下:避稅行為是非違法的,這是法治社會中人們達成的共識。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是該國或該地區政府意志書面形式的體現,納稅人對稅法的尊重是對書面文件的尊重,當然也就是對相關政府的尊重。如果說稅法本身與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責任應在立法者而不在納稅人。避稅不是對稅法規定的違反,而是對稅法的挑戰。稅法的制定與企業的避稅行為是相互促進的,避稅有利于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至于避稅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不是納稅人的原因,而是稅法的滯后帶來的,所以國家不能對稅收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的要求。
因此,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已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納稅籌劃應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四是歸整納稅人帳目,實現涉稅零風險。從其定義不難看出,稅收籌劃以法律為底線,只要不違法而又能節稅的手段即可被劃入稅收籌劃的范圍內。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稅收籌劃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圈套。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的正常收益。稅收籌劃可以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款,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點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如果稅法的絕對權威未能體現,企業的納稅意識普遍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也能取得較大的稅收利益。一旦稅法能夠嚴格執行,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當然會進行稅收籌劃,不過是在保證依法納稅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優化經濟結構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投資、融資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道路,有利于資本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總量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旨在降低企業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漸合理,可以促進生產的發展。企業規模擴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來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三稅收籌劃的原則
只有把握籌劃原則,才能實現稅收籌劃效益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違法原則。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指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后做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稅收籌劃必須要遵守稅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部門所認可,否則會收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和稅收籌劃賴于生存的前提條件。
(二)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稅收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而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只有當稅收籌劃所獲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時,該籌劃方案可行。這就要求企業始終要以企業本身的健康發展為前提,注重整體經濟效應,不能因為降低了一個稅種的成本,而過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費用(包括其它稅款);也不能僅僅為降低稅收成本,過度增加生產經營的風險,以致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本。
(三)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收籌劃的最主要目的,歸根結底是要使納稅人的可支配財務利益最大化,即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除了考慮節減稅收外,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加。
(四)稅收籌劃的謹慎性原則。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以及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稅收籌劃主要有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我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企業必須隨時根據國家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四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空間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種劃分方式,但是基本上還是通過稅基、稅率、稅額和稅期這四個方面實現稅收籌劃的。
(一)改變稅基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稅基的減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是應充分考慮稅基籌劃可以帶來的稅收利益.從改變稅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可分為以下三種:
1、起征點籌劃技術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該數額通常由稅法確定,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地區差異。在進行起征點納稅籌劃時,首先應該對各個地方的起征點標準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點的全額累進,即在起征點以下免稅,起征點以上全額計稅,因此在預計稅基會超過或接近起征點事就應該將其控制在起征點以下,使納稅人獲得更大的整體利益。
2、分劈籌劃技術
分劈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出于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各國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一般都采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把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別,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但是分劈技術適用的人和進行分劈的項目有限,條件也比較苛刻,因此分劈技術適用范圍狹窄,采用分劈技術節稅不但要受到許多稅收條件的限制,還要受到許多非稅條件如分劈參與人等復雜因素的影響,所以技術較為復雜。
3、扣除籌劃技術
扣除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同樣多收入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就也越小,所節減的稅款也就越大。扣除技術適用范圍廣,無論是自然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使用,但是稅法中對扣除、寬免、沖抵等規定非常復雜,因此扣除技術往往需要精通稅法。技術要求高。
(二)通過稅率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差異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適用稅率的不同。稅率差異技術是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差異,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對納稅人自身情況進行籌劃,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絕對節稅的目的。通常來說,稅率差異納稅籌劃技術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籌劃:
1、投資低稅率行業
利用低稅率的行業實施納稅籌劃有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業設立考慮行業的稅負情況,把稅收優惠因素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的因素,順應國家稅收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舉辦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例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稅率為15%,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2、投資低稅率地區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國家對不同地區規定不同的稅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針對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這種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必須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稅收政策。例如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在這些地區設立機構,已獲得低稅率優勢。
(三)通過稅額的變化進行納稅籌劃
通過改變應納稅額的納稅籌劃方法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退稅、減免稅以及稅收抵免等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籌劃方法。該籌劃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
1、退稅籌劃技術
退稅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退稅的情況一般有:稅務機關誤征或是多征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的伊納國內流轉稅稅款;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退稅技術涉及的退稅主要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格在投資,允許退還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就是一種獎勵性的退稅。
2、減免稅籌劃技術
減免稅是國家對特定的行業、地區、企業、項目或情況所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是免征或減征稅款的照顧或獎勵措施。減免稅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鼓勵特定地區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對地方傾斜的稅收減免政策;因納稅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根據是否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抵免稅籌劃技術
抵免額是指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是可以用其已繳納的稅款沖減應納稅額的數額。稅收抵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額。稅收抵免可以使納稅人避免雙重納稅,實際運用中稅收抵免也可以是稅收優惠或獎勵方法。稅收抵免籌劃技術的關鍵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四)通過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籌劃
延期納稅是指為了緩解納稅人遇到的特殊的暫時困難,允許納稅人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其應負擔的稅額.這種稅收支出的方式,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國際稅收辭匯》中對延期納稅條目的注釋作了精辟的闡述:“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納稅人可以利用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跨期結轉以及企業實際存在的困難等實現延期繳納稅款,從而為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延期納稅是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于那些繳納稅款較多的納稅人來說,延期納稅更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好這個籌劃手段,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應該說是非常廣泛的,企業要想達到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須依法辦事。只有合法,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這是稅收籌劃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從中選擇最佳稅收繳納方案,從而達到合法節稅、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之目的。納稅籌劃的興起與發展,使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也是同國際接軌的體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展開,依法治稅進程的加快,納稅籌劃必定越來越受到重視,它將具有廣闊的前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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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本文擬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探討。
一、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講應歸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決定的,即為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因此,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稅收籌劃引起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
隨著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方案的實施付出費用,以及會產生因選擇此方案而放棄彼方案的機會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費用和機會成本時,這個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稅負輕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方法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各因素的影響來綜合考慮。
二、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1.稅收籌劃應符合稅收政策的精神。稅收政策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針對稅收分配關系設定的基本方針,而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載體。從立法者的意圖來講,稅收政策主要分為:(1)鼓勵型稅收政策。如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出口退稅;高薪技術產業和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所得稅優惠;西部大開發中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和再投資退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專項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等。(2)限制型稅收政策。這種稅收政策是國家基于產業導向、環保要求、供求關系、引導消費等目標所作出的稅收限制。如消費稅中提高了對糧食類白酒和甲級香煙的稅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加強了對廣告費、贊助費、罰款罰金等稅前扣除管理;關稅中對限制進口的產品采用高關稅率等。(3)照顧型稅收政策。這種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老弱病殘者的照顧、對低收入階層的優惠、對突發事件或意外災害的救助等。因此,開展稅收籌劃應主動響應鼓勵型稅收政策,盡量回避限制型稅收政策。由于稅收政策經常處于變化之中,開展稅收籌劃還必須掌握稅收政策的精神實質和發展變化動態。
2.稅收政策的差異性是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政策的差異性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國際之間,不同國家的稅收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因而存在利用國別稅收政策的差異在國際間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2)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的西部、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等采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皆可為稅收籌劃提供廣闊的空間;(3)同一個國家內的各稅種間亦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可以通過籌劃加強稅種間的組合優勢;(4)在同一個稅種內也可進行稅收籌劃,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等皆可以進行籌劃。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運用
企業的經營成果,是通過籌資、投資和經營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來實現的,這些環節無一不與納稅有關,因此稅收籌劃是多方位的,它貫穿于企業整個經營活動的始終。
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籌資過程中,從提高經濟利益出發,除了考慮資金的籌資渠道和數量外,還必須考慮籌資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納稅因素,從稅務的不同處理方式上尋求低稅點。企業籌資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資、發行股票、債券、借款和融資租賃等。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0.05‰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就借款與吸收投資比較而言,企業支付的利息,稅法一般允許作為費用稅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則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費用抵稅的作用,在企業具有償債能力的前提下,適度舉債經營應比吸收投資優先考慮。對于引進外資,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免二減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不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各方分別核算分別納稅,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對于有章程、統一核算、共擔風險的合作企業可統一納稅并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利用外資方面,合資經營應是首選,若合作經營應選擇緊密型合作,對中方企業來說可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
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在對外投資中,股權投資收益一般不需納稅,而債權投資收益則需要納稅,投資者在投資選擇時,除考慮風險因素外,對投資收益也不能簡單比較。在對本企業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應考慮折舊因素,折舊費用是企業成本費用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通常在稅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水平和應納稅款。由于折舊的這種抵稅作用,使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折舊因素。對于企業提供的非工業性勞務,可利用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不同稅務處理尋求低稅負。例如,大型機械設備制造企業,在安裝工作量較大的情況下,可注入資金設置獨立核算的設備安裝公司,使設備價款與安裝勞務費合理劃分并分別核算,分別繳納銷售設備的增值稅和提供安裝勞務的營業稅,避免按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帶來的高稅負。
3.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要根據稅法規定,運用有利于企業的稅務處理,避重就輕,避有就無,避早就晚,以期減少稅收額外負擔。所謂稅收額外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卻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與會計核算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稅收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貨物銷售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分別計算增值稅與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也體現稅負從高原則,對納稅人賬簿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而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額要高。
二是與納稅申報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主要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等。
對于經營過程中的稅收額外負擔,企業應通過采取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低稅負核算形式,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項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探討稅收籌劃,目的是本著積極的態度,發揮其正面效應,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棄其消極影響。
首先,要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稅收籌劃與避稅都以減輕稅負為目的,但稅收籌劃的過程與稅法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響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稅收各種功能的發揮。而避稅是本著“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的原則,千方百計鉆稅法的空子,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規避國家稅收,它是與稅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的。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對稅收籌劃存有誤解,將其與避稅混為一談,這是對稅收籌劃的不了解,混淆了稅收籌劃與避稅的本質區別。必須承認,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與避稅有時難以區別,一旦稅收導向不明確,稅收制度不完善,稅收籌劃就有可能轉化為避稅行為。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科學的稅收運行機制,嚴格的稅收征管措施,增強依法治稅的剛性,防止借稅收籌劃之名進行的避稅活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當前商品普遍的現象是供大于求的局勢,競爭程度激烈,原材料價格上漲,企業經營成本上升,導致企業進入微利時代。這種情形之下,通過降低成本來提升利潤的途徑,比較有直接效益的是通過稅收籌劃途徑來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即合理合法的來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企業通過少繳稅,來提升利潤途徑很多,比如偷稅、漏稅等,但是這些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稅收籌劃是合理也合法的。如果企業的經營規模很大,通過稅收籌劃節的稅是相當的可觀的,因此稅收籌劃就顯得相當的重要,對企業的資本積累、改善企業員工的福利待遇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同時對企業在稅收方面的理論指導具有很強的價值。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逃稅、避稅還有稅收籌劃雖然終極目的是一樣的,即以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其行為也都表現為納稅人的故意,但是途徑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區別。稅收籌劃既不同于逃稅,也不同于避稅。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從法律角度看三者區別
避稅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交易行為,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沒有直接違犯稅法。但是逃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行為,卻沒有依法如期、足額地繳納稅款,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違法的,是對稅法的挑戰與蔑視,如果一旦被發現,必然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懲罰。稅收籌劃則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實行中,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可以說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歪曲了經濟運動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且避稅只是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但實質上卻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這種行為本身是稅法希望加以規范、約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該目的落空。而一旦這些缺陷得以彌補,避稅行為就再也不能游離于稅法之外,就會被納入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行為不但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納稅,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它是對國家征稅權利和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權利的維護,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無害。因此,稅收籌劃是法制社會下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的最佳選擇。
(二)從時間和途徑角度看三者區別
逃稅是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降低稅率適用檔次等欺騙隱瞞方法,來減少應納稅額,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避稅是通過對一系列以稅收利益為主要動機的交易進行人為安排而實現,這種交易常常無商業目的,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而稅收籌劃則是對納稅地位的低位選擇,是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選擇或安排實現的,以其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
四、稅收籌劃的特征
稅務籌劃與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雖然根本目的都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稅務籌劃具有逃稅、欠稅及避稅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目的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三)稅收籌劃的籌劃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四)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
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一是時間性方面,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一是空間性方面,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五、稅收籌劃的基本實施方法
雖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比較多,但是為使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具體籌劃時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交叉選擇使用各種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做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應圍繞資金運動而展開,因為資金運動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成為聯結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紐帶.節稅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那么我們按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從企業一開始設立就想著稅收籌劃。應該從組建形式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注冊地點的稅收籌劃等方面著手。
(二)企業籌資與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因為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到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籌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最終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要考慮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優惠待遇,以減輕稅負。其次,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實現稅收籌劃。因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開支,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再次,通過出資方式及資產評估進行稅收籌劃,如盡可能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而少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爭取分期投資等,原因在于設備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費都在稅前扣除,縮小所得稅稅基,節約現金流出;同時,設備投資計價及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
利用企業內部核算進行稅收籌劃,即依據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進行內部核算活動,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如在通貨膨脹時選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存貨,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來遞延稅款;反之,通貨緊縮時采用先進后出法計價存貨、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等也可遞延稅款。在購銷活動中利用地區性稅負差別在低稅區設立分支機構,將貨物調到分支機構銷售,通過轉移定價,減輕稅負等。在財務成果及分配中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保留在低稅區的投資利潤不分配,利用再投資退稅等進行稅款遞延。
企業在并購之前就開始考慮并購過后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其中稅收款項的多少是企業考慮的重要內容。這樣,如何制定合理并成功的稅收籌劃,便成為減少并購成本的重中之重。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的稅收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選擇合理的目標企業所謂目標企業是在并購過程中被并購的企業或單位。由于選擇不同的目標企業,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優惠標準也不盡相同,所以正確地選擇目標企業直接關系到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1、選擇并購與企業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由于并購類型的不同可以將并購分為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兩種。橫向并購是選擇與并購企業同類型的企業為目標企業,其目的是為了使并購后的新企業在市場上的經營規模擴大,知名度上升,但對于稅收優惠方面并無太大影響。而縱向并購所選擇的目標企業多數是與并購企業有上下流通關系的企業或單位,例如:供應商和客戶。企業并購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為目標企業,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在商品流通環節中產生的各種流轉稅。例如:增值稅法規定將貨物由一個經營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應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根此項法律法規收購與企業有貨物往來且在同一縣、市的上下流企業,收購后,企業與目標企業間的貨物購銷往來便可視為內部貨物轉移,無需繳納增值稅,同樣消費稅也可通過以上方式減少稅負。企業在并購上下流企業的同時,也有可能合理避免營業稅的征收。例如:目標企業在并購前為并購企業提供服務勞務等,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但當兩企業合并后,此項服務便成為企業的內部活動,無需繳納營業稅,減少了營業稅的稅負。但某些時候并購相關聯的上下流企業在減少某些稅種稅負的同時也有可能增加某些稅負。這是因為在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范圍擴大,增加了某些稅種。例如:某草本企業收購某化妝品行業,將會多征收消費稅,相應的稅負也將增加。所以,在企業并購之前應考慮企業與目標企業的整體稅收狀況,不能只關注某一項稅種的變化。2、選擇并購進入國家重點扶持的領域與行業近年來,國家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政府重點扶持的設施項目企業的發展,推動節能環保行業的建立,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及政府特別為這類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制度。并為了鼓勵有關企業的投資推動這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收購此類目標企業道德單位也實行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此企業便可以減免大量的稅款從而減少并購成本。另外,稅法也對從事農業、牧業、漁業的項目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也可通過并購此類行業來實現稅收優惠。3、選擇企業機構所在地在國家規定的優惠地區為目標企業我國除對某些領域或行業實行優惠政策以外,對某些地區也實行優惠政策,例如某些經濟特區、高新技術園區、西北偏遠地區及貧困山區等。通過并購目標企業所在地在以上地區的企業,再運用適當的方法,使并購后的新企業也可享有相關稅收政策,來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諸如:外商投資企業并購珠海、汕頭等沿海經濟開發區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15%的稅收優惠政策。4、選擇并購外資企業,使新企業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由于目標企業的資金本質不同可將目標企業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相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是由于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使得稅率、稅基有很大區別。因為當內資企業的并購目標為外資企業時,并購后的新企業可轉變為中外合資企業,從而可享有外資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可免征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5、選擇經營發生虧損的企業來并購對于收益較高的并購企業,為減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稅額,有時并購會選擇發生大量虧損的企業為目標企業,并購后企業的盈利與虧損相互抵消,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減少。另外對大量的虧損企業,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時,可以延遲在五個會計年度內彌補。但并不是所有的企業并購都可以實現盈利與虧損相抵消的現象。2009年4月30日我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共同推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項通知明確指出了對于并購過程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的不同分別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兩種不同的處理。對于那些并購資產或股權份額以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不以減免稅款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購后的企業12個月內實質經營活動不變、股東股權不予轉讓的企業,可以實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合并過程中,若是通過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并購后的企業便可以彌補虧損,達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
(二)選擇并購的出資方式關于并購的出資方式,可以分為現金購入式、股票換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稅法規定投資人投資所得以實際收益為稅基,并未收到的股東分紅不計入稅基,這使企業有效地減少了稅收,所以以股票換取的并購方式漸漸成為主流。1、現金購入式、企業以現金購入式并購,可以分為現金購入股票和現金購入資產兩種方式。采用現金購入股票方式的目標企業往往會因為出售股票而換取收益,從而繳納相關的所得稅,使目標企業所得稅增加,同時增加新企業的稅收負擔。采用現金購入資產方式并購時,目標企業的股東將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繳納稅款,相反對并購公司而言,并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還可以享受目標企業原來的折舊或攤銷,達到稅收款項減少的目的。由此看來,企業以現金購入方式并購,選擇購入資產更容易達到稅收籌劃的成功。2、股票換取式、并購企業選擇用股票形式并購目標企業,可以很容易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一,對目標企業而言,因交換而獲得的資本所得不繳納所得稅,只是在股票出售后獲得的現金所得才開始繳納,這使目標企業無形中達到了延期稅款繳納的結果。其二,在股票換取的過程中沒有出現實質的現金交易,使得這一過程的某些環節是免稅的。其三,用股票換取的目標公司無形中成為了并購企業的子公司,對母子公司的關系而言,當子公司發生虧損時,母公司可以彌補其虧損,達到總體的利潤降低,納稅額減少。3、混合支付式以上兩種方式并購都各有利弊,現金購入式雖然可以享受目標公司的折舊與攤銷卻不能彌補虧損,反之股票換取式可彌補虧損卻不能享受折舊攤銷的稅收抵免,所以為均衡兩種方式,并購公司也可應用混合支付式來并購。所謂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現金購入、股票換取等多種方式依靠適當比例的組合,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其中應當注意的是,當非股權支付比例占總股權支付額的20%以上時,目標企業應按照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目標企業虧損不得在并購企業中抵免;當非股權支付比例占總股權支付額的20%以下時,虧損可以在并購企業中彌補,而且目標公司也不必繳納所得稅。所以,企業應針對自身的整體狀況來權衡使用哪種并購方法。
(三)選擇并購的融資方式企業并購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所以得到可靠的資金來源籌集資金,并且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更多的資金成為了稅收籌劃過程中的關鍵點之一。一般企業并購的融資方式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1、債務融資企業采用債務融資方式會發生借款利息和手續費等支出,其中借款利息占有較大比重。但借款利息往往可以在稅前扣除,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負的目的。2、股權融資采用股權融資使并購企業的股東股權稀釋并且股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能在稅后列支,無法達到抵免稅款的效果。從以下兩種融資方式上可以看出債務融資比股權融資更容易達到節稅的效果,但在企業選擇融資方式時卻必須從總體上考慮,債務融資雖然可以節稅但卻需要付出相應的借款利息。所以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精密的計算,來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融資方式。
二、結論
營業稅和增值稅有著不同的服務范疇,其在管理和計算過程中也采用的是兩種不同的方法和管理制度,兩種稅制并行勢必會增加征收的困難和管理的困難。現代很多企業都是混合經營體制,而在經營過程中,如何對增值稅和營業稅進行區分和計算是一項難度不小的工作。企業在經營和服務過程中不少商品和服務內容都是混合經營的,在銷售過程中如何將其進行劃分顯得十分的困難,營業稅改增值稅是符合國際潮流的做法,營改增之后,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征稅的管理力度。
二、營改增帶來的稅收籌劃需求
1.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
很多進行營改增改革的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沒有及時了解透徹相關的政策信息可能會對企業造成的風險和影響。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由于不了解增值稅的抵扣方式、審批流程以及相關的曾策法規,未能及時地履行應用的納稅義務,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錯誤納稅、漏繳稅和遲繳稅的現象,給企業經營造成了極大的稅務風險。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是稅收籌劃的本質要求,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該幫助企業分析清楚營改增的稅收制度和政策,提前處理好企業的納稅行為,應盡的義務應該及時的履行,爭取在國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少繳稅,盡量將營改增之后的企業稅務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降低稅收負擔的需求
在降低稅務風險的基礎上,企業最關鍵的事情就是在新的稅制體制下如何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在新的稅制體制下對于從事交通運輸的企業來說,其增值稅的稅率從原來的3%提升到了11%;對于從事有效資產投資租賃的企業,其稅率從5%上升到了17%。在這些服務性企業經營過程中,如果不進行合適的稅務籌劃,勢必會增加企業稅務負擔,對企業的商品和服務的定價造成嚴重的影響。而良好的企業稅務籌劃能夠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實力,同時也能切實提高企業的資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企業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3.延遲繳稅的需求
企業實施營改增之后,在經營過程中,可以通過對合同、交易流程進行精確的控制來掌握收入的確認時間和費用的確認時間,避免及早繳納了稅款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有利于企業節省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為企業間接地創造了額外的經濟效益。例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以適當地對固定資產的購置時間進行推遲,在營業稅成為增值稅之后再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同時還能夠取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部分的稅額能夠直接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減少過多的資金流出,相對于折舊法轉化而來的現金流入來說這種方法能夠獲得更多的時間價值。
三、營改增后現代企業的稅務籌劃空間分析
1.一般納稅人和小型納稅人身份選擇所帶來的稅務籌劃空間
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稅率劃分了4個層次,分別為17%、13%、11%和6%,其中小型規模納稅人的稅率一般為3%。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實際上稅負低于執行的稅率。但是,考慮到很多企業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充足的可抵扣進項稅,因此企業實際的賦稅可能會超過3%。根據相應的調查報告顯示,參與試行的企業有超過一半的企業相對之前營業稅稅負有上升的趨勢,因此,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選擇了小型規模的納稅人,其稅負不會有多大的變化,因此就可以為企業的稅收籌劃帶來一定的空間。例如,我們以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稅率為6%計算,假設不含稅的銷售額為x,不含稅的購進額為y,增值率為l,那么就有增值率l=(x-y)/x*100%,在等式的兩側同時乘以x在乘以17%得到了l*x*17%=x*17%-y*17%,所以,一般納稅人應應該繳納的稅額為:l*x*17%,而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為:x*6%,當兩方的應稅額相等時,即v*x*17%=x*6%,那么v=6%/17%*100%=35.29%,進過計算,當增值率超過l之后,一般納稅人的負重小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2.不同行業之間的稅率差異帶來的稅收籌劃空間
在相同的營改增企業中,不同的行業,其增值稅的稅率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比如交通運輸行業,可以存在一個企業同時適合有形資產租賃的17%、陸路運輸服務的11%、物流交通服務的6%三個不同層次的稅率。在一個行業中存在如此之大的差異性,促使了很多企業對企業的業務進行拆分,將原來高稅率的服務項目變為低稅率的服務項目。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同行業之間的稅率籌劃之間的差異性也為企業的稅務籌劃帶來的了一定的發展空間。
3.兼營營業稅與增值稅應稅項目為現代企業的稅務籌劃帶來的空間
新的營改增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應該分別對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進行核算,沒有進行核算的應由主管的稅務機關進行核算。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應稅項目的實際稅額價格進行調整,在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降低自身的稅務負擔,比如對于租賃業務中企業兼營營業稅率為5%的不動產租賃和增值稅稅率為17%或者3%的有形動產租賃,首先企業需要將不動產租賃和有形動產租賃分開核算,否則將由稅務機關加和進行核算;其次,如在不動產租賃和有形動產租賃中拆分租賃收入,是需要我們做出進一步的分析和研究的。在拆分過程中不同的拆分比例所帶來的稅務負擔是不相同的,由此產生的稅務籌劃的空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四、現代企業應對營改增的稅務籌劃對策
營改增對企業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有著不利的影響,當前,企業應該主動求變,利用稅收制度的改革,在發揮營改增最大作用的同時,采取最有效的稅務籌劃措施。
1.對產業鏈的定價體系進行調整
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繳納的稅款類型也發生了變化,由繳納營業稅轉變到了繳納增值稅,企業獲得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企業不得不重新對產業鏈的上游和下游的價值價格體系進行重新的定位。對于上游企業來說,如果企業具備了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權利,可以適當提高進貨的價格,對于下游企業來說,如果企業是一般的普通納稅人,那么本企業在進行商品或者服務銷售時可以適當提高銷售的價格;因為本企業已經具備的開具發票的權利,下游企業獲得進項稅額之后可以對提高的價格進行抵扣,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新的稅收分配制度改革,對企業的產業價格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產業鏈的價值分配發生了改變,所以企業應該及時地對產業鏈的價格體系進行調整,以便很好地應對這種變化。
2.選擇好納稅人的身份
上文中也提到了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型規模納稅人,不同的納稅人身份其在繳納稅款時擁有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營改增之后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在500萬以下的營業額的企業可以申請小型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以申請為一般納稅人。營改增之后,小型規模的納稅人的身份能夠明顯降低稅負,所以企業在營改增之后盡量要申請小型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對于那些應稅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該將一些應稅服務分離到子公司,保證企業符合相應的申請要求,從而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同時,企業還可以通過合理的安排銷售額的方法,把銷售額推遲使企業的應稅額度低于相關的要求。在以往,納稅人的財務制度、財務披露制度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會增加企業的納稅成本,而營改增之后,制度的靈活性給企業稅務籌劃帶來了較大的空間。
3.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
國家在制度試行過程中,為了照顧企業的經營,出臺了不少的過渡時期的優惠政策,比如,國家出臺的政策中明確規定了營改增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原來的營業稅的相關優惠政策,對于原來實行免稅的企業,營改增之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同時,國家對于不同行業之間也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針對不同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在行業的實際特點可以選擇不同的優惠政策。目前,我國的營改增制度改革正在分步驟有序地進行,很多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對于企業來說,在機遇面前也面臨著極大的挑戰。企業在實行營改增政策過程中應該充分的利用好優惠政策,在符合法律的基礎上減少企業的納稅額,從而促進企業經營的效益最大化。
4.盡量多的抵扣進項稅額
首先,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合理地選擇供應商。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已經對增值稅提前進行了支付。企業在選擇相同供應商時,應該考慮可以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在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還需要考慮抵扣率問題。其次,區分好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項目。企業的財務人員要不斷加強營改增政策的學習,及時識別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項目,然后分開核算。
(一)籌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在企業經營中,籌資是一項重要的財務管理內容,但籌資同樣有著稅收的支出,稅收會無形中加大籌資的成本,而籌資成本過高,不但不會給企業帶來收益,反而會給企業帶來虧損。因此稅收是籌資中必須考慮的環節。企業籌資有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資本籌資,究竟采取何種方式,首先要拿出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互相進行的對比,盡可能最大程度上降低稅收支出,以保障籌資的收益。
(二)投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的目的即為產生最大的利潤。而稅收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利潤。企業在投資活動中,要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能利用則要利用到國家對某些行業、某些領域的稅收特別照顧政策,使利潤收益最大化。
(三)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經營活動維系著企業的存活。而經營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稅收籌劃,在收入的稅收籌劃里包括: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在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里包括:利息支出的稅收籌劃,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稅收籌劃,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工資費用的稅收籌劃。充分利用在收入和成本費用的各個環節中的稅收籌劃,盡可能幫助企業節約資金。
(四)利潤分配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則在很多方面可以為節省許多資金。一是利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使用下一年的稅前利潤彌補,企業以盈利彌補虧損,少交所得稅,從納稅中獲得收益。二是利用再投資優惠的稅收籌劃。三是保留在低稅地區投資的利潤不予分配,可以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從納稅中獲得收益。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運用應注意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應從整體、系統地進行考慮,整體效益為上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盡可能多為企業帶來更大價值。但在稅收籌劃時,要從整體上進行通盤考慮,不能因為稅收籌劃而顧此失彼,更應該從企業投資、生產、銷售等各個方面進行綜合籌劃,把稅務籌劃當作其中的一個環節,否則容易犯丟了西瓜撿芝麻的問題。
(二)不鉆稅法空子,不做違反政策導向的稅收籌劃
納稅是每一個企業應盡的職責。國家稅法的根本在于對社會需求分配形式。作為企業財務人員,要認真積極地學習稅法,稅收籌劃所做的事情必須限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企業可以利用這一權益為企業所用,但如果一味的想減少交納稅收,必然導致產生違法的后果。
(三)關注稅法動態,了解最新稅法信息
稅法是在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而不斷與之相適應,作為企業要緊密關注稅法的變化,吃透國家經濟政策的內涵,這樣在做稅收籌劃時,就能做到心中有數,不出差錯。
(四)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的運用在財務管理中涉及多個方面,在運用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稅收籌劃的成本,如果采取稅收籌劃的方案是否帶來比不采取稅收籌劃更多的其他費用開支,一味想降低稅收成本,但卻從整體上看收益卻并未增加,甚至減少。
(五)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法及符合稅法意圖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的經營、投資、籌資、分配等理財活動的籌劃安排,盡可能取得涉稅收益,整體上實現納稅人最合理、最優的涉稅財務管理活動。房地產企業由于在開發及經營過程通常具有投入資金多、經營風險高、建設及銷售周期長、涉稅標的金額大、收益高見效慢等特點,所以運用稅收籌劃這種新的理財方式,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涉稅成本和風險,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而且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本文主要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相關稅金為例,對稅收籌劃實務進行分析,懇請大家賜教。
一、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的開發資金來自金融企業的借貸,具有資金量
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以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增加凈收益。另一方面,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案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假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應扣除利息為100萬元和70萬元時(設貸款利率5%),如何為該公司利用利息扣除進行籌劃?籌劃過程如下:首先計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5%)=(600+1000)×5%=80(萬元),其次判斷: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100萬元時,由于100萬>80萬,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這樣就可以按100萬元扣除,否則只能按80萬元扣除,計稅依據將增加20萬元,造成多繳稅款;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于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第二種計扣方式,即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這樣可以多扣除10萬元利息支出,減少計稅依據10萬元,合理降低稅負。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利息費用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是企業在該扣除項目納稅籌劃時的首選。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籌劃實務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但這種方式下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第一,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合作建房方式。這種方式指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可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實現共贏。案例: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富民公司合作建造辦公用房,資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富民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即便將來處置,只就屬于自己的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對華富公司而言,作為自用辦公用房,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購置方的雙贏。
三、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實務
一是,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即房地產經營企業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案例:大華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采用兩種售價:第一,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第二,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第三,如果大華公司設立獨立銷房屋銷售公司,大華公司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82.5=1250萬元,其增值率為16.67%<20%,免納土地增值稅。最終從集團角度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167.5+77)=255.5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55.5-232.75=22.75萬元。
二是,針對開發企業對獨立銷售公司的銷售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以下銷售模式來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第一,開發企業采取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基本無代銷收入)。第二,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開發企業的收入多,抵扣的限額就大),這樣就可以避免上述費用應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第三,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日再確認收入并納稅,這樣,一方面銀行可以沉淀資金,另一方面,企業可以控制收入和所得實現時間。
四、優化收入結構的籌劃實務
隨著居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逐漸對房屋的裝飾、裝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裝修費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遞增的趨勢。如果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略加變通,將經營收入分散,就能節省不少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收益。在實際操作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設立一家裝飾裝潢公司,專門為購房戶搞裝修。具體可與購房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地產初步完工時簽訂的銷售合同,另一份是與裝飾裝潢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就銷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勞務收入,應征營業稅,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樣就使得經營收入分散,稅基和稅率減少,可節省稅款。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個性化裝修商品房,售價為毛坯房10000元/㎡,外加裝修1500元/㎡,而精裝修房則為11500元/㎡,其中計算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為7000元/㎡。方式1:按11500元/㎡簽訂售房合同,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11500×5%=575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75×11%=63.25元/㎡,土地增值稅=7000×50%×30%+(11500-7000×50%)×40%=1450元/㎡;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11500×3%(假設稅率為3%)=345元/㎡。方式2:按10000元/㎡簽訂售房合同1500元/㎡簽訂裝修合同,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10000×5%+1500×3%=545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45×11%=59.95元/㎡,土地增值稅=(10000-7000)×30%=900元/㎡;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10000×3%(假設稅率為3%)=300元/㎡。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方式1比方式2企業需多支出稅金583.30元/㎡,而購房者則需多繳納契稅45元/㎡。另外,企業在營銷實踐中常許諾為客戶贈送裝修、家私等支出,對于發生于竣工驗收日后的裝修、家私等支出的稅務會計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據合同的約定,將擬投入的裝修、家私等支出作為售價的抵減,降低售房價格以少營業稅支出,而且不必外購商品,索取發票和組織施工,買方掌握裝修自。還有對于銷售時收取的維修基金,應盡量從銷售收入中剝離出來,建立維修基金賬戶,這樣可以降低名義銷售收入和相關稅金。另外,根據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適用不同的稅率的規定:若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否則,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可以用收取的轉分包管理費的方式取代原先收取工程居間介紹費,可以降低適用稅率,達到節稅效果。
五、置業房地產大修理支出的籌劃
置業房地產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進行置業投資時所購入的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由于這部分房地產在使用一段年限后,會發生一些大修理支出,這些支出經常金額較大、大修理時間較長,所以按照規定發生的支出必須區分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己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此規定(一)在實踐中具有很強的可籌劃操作性。案例:長青公司為改善辦公條件擬斥資140萬對原值500萬的辦公樓進行裝修改造,原計劃工期2005年10月至12月,該辦公樓折舊年限為20年,已使用6年。那么該筆費用能在2005年度所得稅前抵扣嗎?方案一:一次支出法。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140÷500=28%>20%,按照規定該項支出140萬無法直接計入本期費用,只能以折舊形式在以后年度抵扣,同時加大了房產稅的稅基,使房產稅稅賦加大。方案二:分次分期支出法。計劃工期2005年3月至12月,分3月至4月、6月至7月和2006年1月至2月三個工期,分別支出40萬、40和60萬。這樣,首先增加了當年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第一、二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40÷500=8%<20%,第三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60÷500=16%<20%,兩年修理支出均可以費用化,減少所得稅支出140×33%=46.2萬;其次,由于修理支出不記入房屋原值,可以每年少交房產稅140×(1-10%)×1.2%=1.51萬,獲稅后凈利1.51×(1-33%)=1.01萬,假設以后折舊年限不變,則獲稅后凈利1.01×14=14.14萬;再次,增加了凈現金流量,假設公司投資回報率8%,方案二下,維修費用沖減2005年、2006年所得稅費用折現為:80×33%+60×33%×0.9259(一年期復利現值系數)=44.73萬,而方案一下累計折舊折現140÷14×33%×8.5598(14年期年金現值系數)=25.19萬,增加凈現金流量44.73-25.19=19.54萬。可以看出,籌劃效果非常明顯。
六、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的籌劃選擇
商品房住宅開發項目中,因公建配套、營銷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屬設計有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為業主、租客提供休閑、娛樂及商業服務的配套設施,通稱“配套設施”。“配套設施”的權屬應當由開發商和購房人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明確,合同未作約定的,“配套設施”所有權歸開發商。“配套設施”的建造成本不單獨核算,而是通過“開發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產總成本內核算,竣工驗收計入“開發產品”并隨房產銷售收入的實現,結轉銷售成本。“配套設施”雖由開發企業管理控制,但無償提供給小業主或租客使用,開發企業推遲辦理或不辦理其產權登記,會計核算上反映為產權不明的賬外資產。采用此法,配套設施成本不僅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而且可以足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由于開發商賬面既不反映“固定資產——配套設施”,也未反映空置的“開發產品——配套設施”,在產權不明的管理階段,更談不上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問題。因此,既不存在視同銷售的稅收問題,也不存在房產稅的問題,開發企業總體稅負最輕。
七、不同住宅項目分別核算的籌劃
即通過對不同住宅項目分別設立建筑成本項目來核算,以降低土地增值稅。案例:大華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1)不分開核算時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增值率為(15000-11000)÷11000×100%=36%,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2)分開核算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稅額:(10000-80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應納稅合計:1250萬元,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因為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20%,還得繳納土地增值稅。進一步籌劃還可通過適當銷售價格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大華公司在銷售建造的普通住宅中,可采取不同的銷售價格。方案一:售價為2057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13元/㎡,增值額為441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27.7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應繳土地增值稅133元/㎡,營業利潤為311元/㎡/㎡。方案二:售價為1927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06元,增值額為321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19.99%,未超過20%,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利潤為321元/㎡。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介紹了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房地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但其前提應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節稅,減輕稅收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危素玉.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