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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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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一、指導思想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xx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xx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xx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落實《xx省民政廳關于做好2018年清明節祭掃工作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掃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強安全管理,大力推行低碳文明祭掃,嚴禁燃放鞭炮焚燒紙錢,確保清明群眾祭掃安全、文明、有序。

二、組織機構

按照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街清明節祭掃情況實際,根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方案要求,經街道辦事處研究決定,成立xx街道禁放煙花爆竹、清明期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街道辦事處主任為組長,街道全體班子成員及派出所所長為副組長,相關辦公室及各社區居委會主任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所,由韓小春任辦公室主任,督促協調相關工作。

三、工作目標

以黨員干部示范帶頭為引領,大力推進移風易俗,形成低碳文明祭掃新風尚,清明期間(4月5日—4月7日)按照“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千秋墓園清明祭掃不燃放鞭炮,不焚燒紙錢紙幣,力爭實現墓區內祭掃“零燃放”。

四、工作實施內容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街道“智慧xx”黨建網絡信息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傳播媒體,以落實《宜春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為主題,通過張貼《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掃的通告》,倡導移風易俗、禁燃禁放,提升防火、人身安全意識。引導群眾文明安全祭掃,推動綠包環保殯葬,保護生態環境,弘揚社會正能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倡導文明祭掃,嚴禁燃放鞭炮

利用宣傳欄、板報、橫幅、標語、電子顯示屏等形式,禁止在墓園、小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紙錢。引導群眾采用社區公祭、鮮花祭祀、網上祭祀等方式文明祭掃,確保市民度過一個平安和諧的清明節。

(三)建立人員隊伍,開展巡查督促

街道組建綜合巡查隊伍,由街道班子成員帶隊,街道、社區干部與派出所干警共同參與,乘坐貼有禁放煙花爆竹標語的車輛,采用一日三次、喇叭播放的形式,在全街范圍內宣傳禁放煙花爆竹、安全文明祭掃工作,及時制止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五、工作要求

第2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關鍵詞 油田企業 安保工作 認識

中圖分類號:F272.9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油田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的現狀

(一)部分油田企業安保工作的重要性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由于一些油田企業的領導都出身于專業崗位,從而自然地對生產或業務崗位、流程給予必要的重視,卻忽略了油田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對企業保衛工作缺乏改革創新的意識和能力,沿襲過去那種看門護院、門衛式的工作模式。由于觀念上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在人、財、物方面的投入缺乏,使得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難免出現紕漏。

(二)油田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的體制問題還需要規范。

在計劃經濟模式下,油田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主管部門負責,接受各地公安機關指導的工作模式。這種模式在傳統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法律依據不確切、不充分、不完整的現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樣的管理模式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同時,又要符合建設法治國家與法制社會的要求。油田是一個相對獨立,垂直管理的系統,但又沒有形成一個類似于鐵路、民航等行業完整的體系,油田企業自我保衛如何實現依法保衛、依法治油,以及與地方公、檢、法等部門就具體案例與業務指導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協調,以形成效率更高的安保體制。

(三)竊油現象與油礦設備設施損毀與失竊現象仍然存在。

由于較多的油礦設備(設施)處于戶外無人值守狀態,且分布廣泛,難以實現頻率較高的不間斷巡視工作,從而油礦設備(設施)的失竊與損毀現象十分突出,對產油安全帶來極大威脅和嚴重影響,并正在向作案團伙化、區域化,手段科技化、運輸機械化的方向發展。當前竊油行為在表現形式上更加隱蔽,其科技含量也更加突出,集體竊油、合伙竊油、工礦企業竊電等行為也仍然存在。但企業安保部門缺乏與業務部門的緊密合作,從而導致工作效率低下。

二、做好油田企業安保工作有效途徑探析

(一)加強思想認識和群眾動員工作。

安保部門應堅持把學習放在首位,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安保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為履行崗位職責任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11年認真開展了“五五”普法活動,以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加強了職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了職工的法律素質,并且多次深入油區周邊鄉鎮,向廣大群眾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從而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始終堅持耐心細致的思想引導,采取說服教育,以理服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用真情,用愛心溫暖身邊人員,教育和感化他們,為企業的發展壯大貢獻力量。

(二)加大石油管護宣傳工作的力度。

油田企業安保部門應精心組織,大力開展宣傳活動,用組裝宣傳車進入油區宣傳,蟠龍采油廠今年出車宣傳60余車次,出動警力140余人次,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電力設備保護法》、《延安市公安局關于油區治安管理的通告》等宣傳資料在油區逐村進行散發,共散發傳單2000余份,使廣大群眾能夠懂法、守法。該安保部門扎實開展石油管護工作,確保了各警點24小時值班電話暢通,加強了油井巡查力度。并根據分局要求組織開展了各類嚴打整治專項行動,共追回被盜原油48.39噸,扣押涉油機動車16輛,取締廢棄土煉油窩點兩處,破獲案件1案2起,刑事拘留4人,嚴厲打擊了各類盜搶、破壞石油生產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確保了油區治安穩定有序。另外,該廠開展了各類勞動競賽活動,并結合油區情況開展群防群治護油查井工作,由廠領導帶隊組織機關干部、一線單位職工配合我科進行油區巡邏護井,行動開展至今,該廠職工干部進行油區巡邏護油查井1800余人次,出動車輛800車次。加強油區監控室的管理,在原有基礎上安裝了電話,做到了信息靈通,對進出油區車輛嚴格檢查登記后,及時通知下一個檢查站,確保被檢查車輛正常駛出油區。

(三)將巡邏與交管工作深入細化。

對于以上問題,延長油田蟠龍采油廠加強了廠區治安巡邏,要求廠區堅持24小時值班制,每天不定時巡邏,嚴格控制了廠區案件的發案率。并對轄區進行了全方位徹底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了整改,圓滿完成了我廠召開的“元旦”文藝晚會、廠二屆一次職代會、建黨90周年歌詠比賽等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了每次活動都能安全有序的進行。此外,在全廠范圍內開展了駕駛員避險體會大交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一系列交通安全管控活動,組織安排部門領導、安全員、全體駕駛人等觀看了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片,聽取交警隊民警關于行車安全的講座,通過剖析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促使駕駛員相互學習、共同提高駕駛水平,杜絕自身不良的駕駛習慣,從而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3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一、基本情況

團結社區位于××鎮縣城西側,負責管理勝利路以西至××河,文化路以北至鐵干里克村的區域,(從3#小區(商業街)-石棉制品廠-石油公司--紅棗大廈-客運站),是三個居委會管理面積最大、人口最多、區域較為復雜的社區。

社區現有11名干部職工,轄區內有居民樓房23幢,辦公樓22幢,居民戶數902戶,人口2827人。其中漢族510戶,1620人,民族392戶,1207人,有行政、企事業單位42個,單位職工600人,其中黨員319人,殘疾人42人、宗教人士2人、清真寺1所、個體戶275戶、特困戶16戶、低保戶104戶,168人,21716元。60歲以上的老人87人。

二、以構建和諧社會為主,不斷加強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網絡。社區高度重視,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重點工作來抓,明確社區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并在人、財、物上予以保障。依照"鎮政府牽頭,多方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了由團結社區黨支部書記任組長,城鎮派出所管區民警、計生人員、綜治專職人員等為成員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管理站下設在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社區也相應成立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小組,實現了流動人口管理中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轉變,同時定期通報流動人口情況,及時的將流動人口的出入情況進行信息變更,并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人性化與個性化相結合,全面落實"四包三管二增強"工作機制,提高社區干部掌控敵社情動態和服務居民群眾的能力。同時,為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出問題、必追究"的原則,使流動人口工作做到了人人抓,人人有責任。

2、完善制度,嚴管登記管理。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團結社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管理好、服務人和教育人"為中心,努力提高安全文明社區的管理水平,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實行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不僅要以人管人,更要靠制度管人,靠規章育人。一是嚴格落實流動人口登記制度,社區對流動人口實行登記分類管理、建檔,確保做到"四知",建立了流動人口登記冊,實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來有登記,人走有注銷"。截止目前我轄區登記在冊的流動人口為367戶707人,其中漢族305戶601人;民族62戶106人,

流動人口登記率達100%。二是強化出租房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誰出租、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把流動人口"流入"關,做到來路明、底子清、管得住,確保外來人員不失控。

流動人口落腳點管控,是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從暫住人口選擇的暫住處所看,租賃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社區以此為切入口,狠抓了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切實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了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對出租房屋底數清、情況明,完善和規范了出租房屋的檔案,共登記辦理出租房屋58間,并與出租戶簽訂了2008年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58份,和承租人簽訂了2008年社會綜合治理責任書707份。

三、以抓服務為宗旨,加強基層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系統性強、頭緒多、任務重的工作,為抓好服務管理工作,社區堅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園、共保平安、共創繁榮"的指導思想,將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對外來人員的子女入學等,與本地居民實行同等待遇。社區強化流動人口管理今年以來,針對計生工作的難點,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工作日程,作為計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使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邁出新的步伐。

一是強化流動人口管理措施。首先,對流動人口實行了分類管理,將已婚育齡婦女作為重點服務對象納入日常管理,并建立了流動人口管理檔案,將未婚流動人口及已婚男士作為一般登記,主抓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與駐社區單位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在管理上堅持與駐社區單位同服務。在《婚育證》的查驗上同流動人口暫住證相結合起來,大大增加了流動人口的持證率。

二是強化了優質服務,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首先,積極開展上門宣傳咨詢服務,及時地將流動人口管理辦法中的要點及相關文件傳播給育齡流動人口,為提高流動人口的持證率提供了保障。其次,抓好對重點人的服務,除了對他們的宣傳生殖健康知識及避孕節育措施及相關文件,還定期讓他們享受每年三次免費的生殖健康檢查,有效地防止了流動人口的計劃外生育。充分利用"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積極地為他們提供各項免費咨詢服務,將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的觸角延伸到流動人口之中。為他們打造了良好的生產、生活.生育環境,從而為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打下堅定的基礎。

四、提高服務和宣傳工作水平

為減少和預防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事件的發生及流動人口違法犯罪,充分發揮社區法制宣傳教育職能作用,結合本地實際,社區從3月26日起在轄區內開展了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社區充分利用宣傳櫥窗、板報、標語、等宣傳媒介大造宣傳聲勢,營造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一是利用節假日對與外來務工人員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合同法》、《勞動法》進行了宣傳;二是在流動人口及外來務工人員住所地、建筑工地、街道、市場、車站等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地帶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截至目前,社區共懸掛宣傳橫幅8條、張貼宣傳標語100多條、出板報6期、進行法律咨詢121人次,外來民工244人次受到教育。三是利用加大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知識宣傳。及時掌握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思想動向和變化,做到上門服務,講政策、說道理,并保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各種宣傳的落實,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以增強歸屬感為主旨,營造和諧氛圍

為改善流動人口就業環境,大力推行親情化管理與服務,增強流動人口對流入地的認同感、歸屬感,營造共居一地、共保安寧、共創繁榮的和諧氛圍。切實強化計劃生育服務,對外來婦女實行了與本區婦女"同管理、同服務、同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措施,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計生服務。開展了流動人口勞動保障權益保護檢查活動和外來務工人員工資支付執法檢查。使我區流動人口的歸屬感進一步增強。

第4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秩序,保障客運安全,提高客運服務質量,維護乘客、從業人員與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行業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電車規劃的制定、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線路的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核定的編碼、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供公眾乘坐的汽車電車。

本條例所稱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的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停車場、維修保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以及供配電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則,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銜接。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加大對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的資金投入,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和客運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適度發展大運量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城鄉規劃、市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環境保護、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公安、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客運服務設施的用地范圍、場站和線路布局、車輛和設備配置、專用道、無障礙設施配置等內容。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站場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

第七條 制定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應當遵循適度超前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則,適應城鄉一體化、城際協調發展的需要,與其他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合理銜接,擴大服務覆蓋面,提高運行效率。

第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草案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草案的過程中,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形成草案后,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

第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優先、合理安排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項目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標準同時對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進行規劃設計或者預留用地:

(一)新建或者擴建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車站、航空港;

(二)大型的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商業區、旅游景點、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

(三)一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設置客運服務設施的公路。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時,應當核查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并將審定結果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項目配套的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除由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的外,其他配套站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城鄉規劃、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建設單位應當保障配套站場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和樞紐站的建設。

第十二條 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的站名應當以所在道路、文物古跡、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的標準名稱命名,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站名應當統一。

第十三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設置公共汽車電車專用道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結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設置港灣式站臺。

第十四條 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技術標準。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復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時,應當將有關資料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設置、調整公共汽車電車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設計、城市公共交通站場設計等規范,方便乘客乘車、轉車,滿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與軌道交通、公路客運、水路客運、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相銜接。

公共汽車電車中途車站設置的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一千米,在同一中途車站停靠的線路不得超過十二條。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專項規劃、客流調查與預測分析情況,制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應當包括線路走向、停靠站點、車輛數、車型、發車頻率、首末班車時間等內容。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草案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在組織實施二十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市區內和跨縣級市行政區域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許可的招標。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許可的招標。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公共汽車電車線路投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客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金;

(四)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有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及相應數量的駕駛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人頒發線路經營許可證件,并與其簽訂線路經營協議。線路的經營期限每期不得超過八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所列條件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

第二十條 線路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線路走向、停靠站點、發車頻率、首末班車時間、配備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票價;

(二)經營期限;

(三)經營服務質量標準;

(四)對車輛、客運服務設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措施;

(五)線路經營許可的變更、延續和終止;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線路經營期限內,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可以根據線路的運營情況,提出調整線路走向、停靠站點、發車頻率、車型等意見。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線路經營協議。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的有關情況和線路經營協議的內容向社會公布。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許可后,不得轉讓線路經營許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要求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的決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

第二十四條 線路經營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經營期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經營的線路符合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且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運營服務狀況良好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并與其重新簽訂線路經營協議。

第二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取得車輛運營證。取得車輛運營證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和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標準;

(二)符合國家有關使用清潔能源的規定,尾氣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在車輛內部安裝和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治安視頻監控、智能調度設備,但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運營;

(四)在規定位置標明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線路走向示意圖、票價、服務和投訴電話,設置標識圖案及其他服務標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鼓勵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公共汽車電車內部安裝和使用電子服務信息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 申請車輛運營證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或者證明。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車輛,向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核發車輛運營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核發車輛運營證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施工、舉辦大型公共活動、重大節日活動、實施交通管制等影響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的,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臨時設置或者調整運營線路、站點,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執行。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臨時設置或者調整運營線路、站點七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告示,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緊急情況下臨時設置或者調整運營線路、站點的除外。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的公共汽車電車企業的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審計評估制度,評價結果和審計評估結果作為財政補貼、補償的依據。

實行公共汽車電車低票價、月票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學生等提供減免票措施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補貼;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其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一)舉行全市性重大社會活動;

(二)搶險救災;

(三)其他需要緊急疏運的情形。

第三十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線路投入運營前,應當根據線路經營協議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編制、調整線路行車作業計劃應當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線路行車作業計劃應當包括線路走向、停靠站點、首末班車時間、配備車輛數、發車頻率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車輛運營證;

(二)不得擅自改變線路、站點運營;

(三)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留車站候客;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標準收費,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車票憑證;

(五)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智能調度、治安視頻監控等設備;

(六)保持運營車輛清潔,定期消毒,使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修、保養和檢測運營車輛,保證車輛整潔、設施完好,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更新運營車輛;

(九)接受公眾的監督并受理投訴;

(十)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填報運營統計報表。

鼓勵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和管理中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條 采用裝有空調設施車輛運營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顯示車內溫度信息。空調車運行時,應當開啟通風換氣設施;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六攝氏度時,應當開啟空調設施降低車內溫度。

第三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依法承擔運營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乘客乘車安全。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關于消防管理、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在車廂內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逃生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保持其技術性能有效。

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廂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客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突發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安全事故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并且及時、如實向交通、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在從事駕駛服務時,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文明行車;

(二)按照規定攜帶和使用證照;

(三)維護乘車秩序,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抱嬰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協助、配合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在公共汽車電車上發生的違法行為;

(五)遇到突發事件危及乘客安全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司,必要時還應當報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疏散乘客。

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追究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及時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的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無法安排的,乘客有權持乘車憑證要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退還車費。

第四十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有刺激性氣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妨礙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駕駛、影響行車安全;

(三)不得攜帶超大、超重、超長或者可能污損車輛、傷害其他乘客的物品;

(四)不得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和其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動物上車;

(五)不得損壞車輛和車輛上的設施;

(六)不得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七)按規定支付車費、出示有效乘車票證;

(八)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及行動不方便者,應當有成年人陪同乘車;

(九)有序上、下車。

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提倡乘客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讓座。

第四十一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駕駛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或者使用偽造、涂改、過期的乘車票證的,駕駛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乘客拒不補交的,駕駛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四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客運服務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客運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在公共汽車電車車站劃定車道標線,設置站名、站牌、指示牌等標志,維持站內行車秩序,保持站內環境清潔、設施完整。

公共汽車電車站牌上應當標明站名、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沿途停靠站的站名、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內容,保持字跡清晰。

第四十四條 首末站、樞紐站的公共汽車電車應當在指定位置停車候客。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調整、拆除、占用或者損壞客運服務設施;

(二)在電車架線桿、饋線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

(三)覆蓋、涂改公共汽車電車站牌、標志牌或者客運交通標志;

(四)在中途站范圍內停放非公共汽車電車車輛、設置攤點、擺放物品等;

(五)其他影響客運服務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汽車電車車站、車身上設置廣告的,不得覆蓋站牌、車輛標志、車窗等設施和影響安全駕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定期對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駕駛員應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情況。

第四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四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執法操作規范,向社會公布。執法操作規范應當體現文明執法的要求。

第五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五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文明用語,出示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辱罵或者威脅當事人、違法損毀當事人的證件或者物品。

第五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對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的評議辦法,定期組織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乘客對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履行線路經營協議的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是否準予延續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期限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屬于實名舉報或者投訴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舉報人或者投訴人。舉報人和投訴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或者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進行招投標,或者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投標人核發線路經營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有關許可證件或者作出有關決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車輛核發車輛運營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濫用職權違法調度、指揮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粗暴執法,情節嚴重的,或者給公民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未依法處理、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及調整計劃,未按規定程序聽取公眾意見、向社會公開、報經批準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五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線路經營許可和車輛運營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線路經營許可后,將線路經營權違法轉讓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

第五十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核實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線路經營許可,吊銷車輛運營證。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核實公共汽車電車車輛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責令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吊銷車輛運營證,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許可、車輛運營證從事公共汽車電車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不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指揮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行政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車輛運營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車輛運營證;

(二)擅自改變線路、站點運營,拒載、中途逐客、滯留車站候客,不按照核定票價標準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智能調度、空調等設備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照規定安排乘客免費轉乘或者退回車費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修、保養和檢測運營車輛的,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運營證,并按違規車輛每輛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車輛運營證;

(五)拒絕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不受理投訴或者不按規定填報運營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設置、調整、拆除、占用或者損壞客運服務設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非公共汽車電車車輛進入公共汽車電車專用車道內行駛或者在公共汽車電車中途站范圍內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汽車中的公交禮儀候車時的文明禮儀

候車時要在站臺或指定地點等候車輛,不要站在車道上候車。

排隊候車,按先后順序上車,不要擁擠。

上、下車的文明禮儀

等車輛停穩后,依序上下車,不要爭先恐后。

遇太擁擠的車輛,不要上車,如強行攀立車門,容易發生危險。

上下車時,先下后上,不要爭搶;由前門上車,后門下車。

上下車要禮讓,不亂跑,不亂跳。

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先上車。

下車后,不要從車前或車后穿越道路,等車開走后,才可通過。

車內文明禮儀

上車后盡量往里走,不要站在車門口。

乘客乘車應文明禮貌,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及抱嬰者讓座。

上車后應當注意乘車安全和妥善保管好所帶財物,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窗外。

乘客應遵守公共道德,不要在車輛內嬉戲、大聲喧嘩,車廂內禁止吸煙,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發廣告。

第5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重點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為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務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保護。對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歸屬,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簿、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屬組(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隊)成員集體所有。

第6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它是一種運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依靠電磁力使車廂懸浮并行走的軌道運輸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導和超導兩種類型。常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運行速度較低,用感應線性電機來驅動。超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較高,用同步線性電機來驅動,技術難度較大。日本使用超導體產生的磁力使列車懸浮,列車時速可達500多公里。德國使用常導相吸原理達到磁浮,時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國的上海浦東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時速可達430公里。

第7篇: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治洪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務活動。

第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價格、氣象、農業(海洋漁業)、質量技術監督、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本轄區內的水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務基礎設施的投入,拓寬水務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務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險情報告和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報告洪澇險情、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和投訴、舉報違法行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報告或者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

第八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市水資源專業規劃:

(一)市防洪排澇、灌溉、供水、排水、抗旱、節約用水、水功能區劃、景觀水系、水文測驗、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專業規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規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漁業以及水產養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運等專業規劃,由市農業(海洋漁業)、旅游、環境保護、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市水資源專業規劃和本區、縣級市的管理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和水量統一調度。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

第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并提出取水總量控制目標和水源替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的年度取水計劃以及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其取水總量控制目標。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應急取水外,禁止開采地下水;已經批準取水的,應當限期封閉水井。

第十二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地熱水、礦泉水儲藏情況,確定年度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區域和開采限量。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

第十三條 經批準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報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計量設施的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達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排放污水和廢水。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排放污水和廢水。

第十六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開發利用的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加強雨水和污水處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設施建設,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勵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公廁沖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卻、洗滌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車輛沖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廣州河段,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區、縣級市之間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屬地原則由所屬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錄和管理主體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內河涌的管理范圍,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和前款規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圍,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該河道、河涌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圍按照以下原則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劃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圍進行勘界,設立界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珠江干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二十至三十米;無明顯背水坡腳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堤身結構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條 河道、河涌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相關水務規劃,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通航標準、水污染防治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兼顧堤岸景觀美化。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的行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利開發、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和設施以及進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覆蓋、改道或者縮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設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河道范圍內碼頭建設項目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審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三)建設項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五)建設項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情況的說明。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還應當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域占補平衡制度,確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經依法批準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以及興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不得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依據和理由;

(三)對水工程運行管理、水質影響的說明和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除、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排水管理與防洪排澇

第三十條 排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公共排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快公共排水設施的改造進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內澇防治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尤其是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和排水設施建設的投入,采取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強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和設施運行的監督,確保該區域內的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滿足城鄉排水和防洪排澇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計劃。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根據排水規劃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設后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

地表徑流控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

(三)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設計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澇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設;

(三)雨水匯水范圍、匯水面積符合要求,暴雨重現期、綜合徑流系數等主要參數選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徑流量控制等內澇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設計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圖紙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共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時,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設施的安全。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經與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不得在保護方案中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備案材料。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排水;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

(六)擅自啟動水閘;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防洪排澇應急預案和水務工程防洪預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做好本轄區防汛抗洪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公共排水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時,應當立即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暴雨應急搶險預案和中心城區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按照搶險需要儲備應急物資,建立搶險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四十五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暴雨預警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市氣象部門應當對暴雨天氣作出預報并及時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眾暴雨預警。

第四十六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暴雨預警后,應當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堵塞的應當及時疏通,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做好防澇、排澇工作。

內澇險情發生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派出搶險救援隊伍、緊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啟用應急排澇設備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條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圍以及湖泊、山塘、水庫、堤圍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的碼頭、道路等建筑物、構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依法承擔防汛抗洪義務,服從防洪、排澇、搶險的統一指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不依法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險情報告和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對報告、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答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對取水計量設施的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違法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或者不依法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制定暴雨應急搶險預案和中心城區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暴雨預警聯動機制或者不依法暴雨預警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依法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或者不依法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安裝或者破壞、擅自拆除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隨意或者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廢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或者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在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不將排水設施竣工圖紙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將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組織返修、重建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備案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或者限期提供真實材料,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損害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排水設施傾倒建筑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市關于建筑廢棄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不履行防汛抗洪義務,嚴重影響防洪,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珠江干流廣州河段,包括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

本條例所稱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或者其他主體投資建設、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同時廢止。

水務局負責的工作內容(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1]

(四)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六)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監督、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八)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協調部門、區縣之間的水事糾紛。

(九)承擔本市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負責本市水務科技、信息化工作;組織重大水務科技項目的研發,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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