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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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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

第1篇:醫患糾紛范文

哈爾濱市公安局2012年3月23日23時許通報了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傷害醫務人員案件細節。該起案件目前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

哈爾濱市公安局有關人士介紹,3月23日17時03分,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郵政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五號樓風濕免疫科醫生被打,立即出警處置。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得知一青年男子用水果刀將4名醫生捅傷后逃跑。經過在醫院內展開地毯式搜查,民警在急診室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獲。

經初步審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認,他因患強直性脊柱炎于2011年4月到哈醫大一院風濕免疫科住院治療。23日9時許,李某某乘火車再次來到該院治療。醫生經了解得知李某某患有肺結核,于是建議他先到哈爾濱胸科醫院(專治肺結核病)檢查治療。李某某做完檢查后再次回到哈醫大一院,將檢查結果交給醫生。因治療強直性脊柱炎會對肺部造成影響,所以醫生建議他應先治好肺結核后再行治療。李某某認為醫生不給他看病,隨即心生不滿。

23日16時許,李某某在醫院外面購買了水果刀后回到醫生辦公室,進門就對4名醫務人員行兇。后將自己頸部捅傷,企圖自殺未遂,然后逃至該院急診室包扎傷口,被民警及時抓獲。

據哈醫大一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3日16時30分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闖入醫生辦公室,掄起手中的刀砍向正在埋頭工作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躲閃不及受傷。

事件發生后,黑龍江省衛生部門迅速組成搶救小組,組織專家進行搶救,一名實習醫生傷勢嚴重不幸死亡。

為何患者也瘋狂?

醫患糾紛,在中國已經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了,說起原因,或許積怨已久。醫生的失誤造成患者利益受損的案件屢見不鮮,別的暫且不說,就先看看近期發生在昆明的一件醫患糾紛。

2012年3月12日曲靖保永城、羅立芬夫婦帶兒子保思恒到昆明延安醫院為其病情做復查。早上8:00點他們來到延安醫院,掛了門診普通內科的號,這次到昆明夫婦倆就只有一個目的——復查孩子的先天性心臟病病情。因保思恒僅10個月,在檢查時不配合醫生,所以幾次進彩超室都沒有做成。“醫生在這種情況下,開了一個處方,共花費0.13元,拿到五片藥,因醫生及藥房沒有交待該藥的用法用量,藥袋上也沒有任何標注,到中午1:30分,我看了處方單,處方單上注明‘昆明地區第二類處方簽,此方當日有效’字樣,就把5片藥全部給小孩子吃了。小孩吃藥后就睡著了,到下午2:20左右,完成了彩超檢查。過后發覺小兒越來越不正常,一直處于昏睡狀態,臉色難看,不時有抽搐、尖叫。就急忙請門診兒科的醫生看,醫生看后說是藥物過量,病情嚴重。叫我們夫婦趕緊帶孩子到兒科住院部治療。”保永城說,“我們立即就去到了住院部兒科,兒科醫生看后,隨即進行搶救。先掛液體,后插胃管洗胃,再抽血準備化驗(但血管沒有找到沒有抽成),隨之小孩停止了心跳,進行搶救無效于晚上8:10死亡。”

“事情發生后,我們強忍巨大的悲痛,冷靜、理智地與醫院進行了多次交涉。人死不能復生,唯一的希望是延安醫院勇敢地承擔自己的重大責任,在經濟上進行應有的補償。非常氣憤的是醫院在承認工作重大失誤的同時,公然提出了區區2.5萬元的賠償結論。”保永城說。云南知名律師關志強認為:“首先,給孩子服用的藥片屬巴比妥類,是普遍性中樞抑制藥。隨劑量由小到大,相繼出現鎮靜、安眠、抗驚厥和麻醉作用。10倍催眠量時則可抑制呼吸,甚至致死,僅僅10個月大的孩子,平常根本不需要,僅僅是做彩超需要服用一次起鎮靜功效,絕不可能需要服用5片,為什么開處方的醫生要開5片?難道是為多賣幾片藥嗎?第二,開處方的醫生沒有交待服法、用量倒也罷了,為什么到藥房取藥時在藥袋上沒有注明服法用量,口頭上也沒有交待?導致這5片巴比妥在短短幾個小時的時間內奪去了患者性命。可以肯定:醫院存在重大過錯!”“鐵的事實證據擺在面前,為什么醫院還一再地尋找借口。根據我們事后咨詢有關醫學專家,大家都一致認為:5倍劑量的精神類藥物不要說是有缺陷的孩子服下,就是健康的兒童服下,必死無疑。你要是當時給我開一整瓶,我按照上面的說明服用也不至于要了孩子的命!昆明延安醫院開出的不是治病的藥、而是殺人的毒藥!”保永城說。

據一采訪過院方的記者說,昆明延安醫院認為要賠償必須要尸檢,但是,死者父母對昆明延安醫院不信任,認為院方的錯誤是明顯的,又做了洗胃等補救措施,早已經毀滅了證據。“現在的患者都不愿相信醫院,出了醫療事故就采取醫鬧這樣的極端措施維權,最后浪費的是公共資源,醫患雙方都成了受害者。當然了,像延安醫院這樣在此次醫療糾紛中負有有重大責任過錯造成的醫療責任事故,院方應勇敢地承擔責任,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類似這樣的醫療事故,媒體報道從來就沒有停止過。醫患之間的關系也越加緊張。

醫生陽光收入少得可憐“賣藥”成主業

如果醫生滿腹怨言,工作如何做得好?“以藥養醫”是摧毀患者信任的那記重拳,患者覺得:你是要賺我的錢,不是要治我的病,我交的每一分錢都貢獻給醫院“科室創收”的目標線和醫藥代表的回扣單。

怪醫生無德?一兩千塊的工資憑什么讓醫生勞心勞力去賣命;為何不加工資?醫院自己都虧損,靠國家撥那點款哪夠養那么多人,只好揩患者的油。

大醫院的醫生忙死,小醫院的醫生閑死

“全國人民上協和”是如今中國的真實寫照,大醫院一天七八千人看病,醫生分給每個病人的時間就那么幾分鐘,如此流水線作業,能有多仔細地問診、觀察和思考?哪有閑工夫對你笑?沒了和諧多了誤診。

小醫院的醫生從畢業到退休,治過的病人有幾個?遇過的病癥有幾種?既無經驗何談水平,誤診誤治也就再正常不過了。

第2篇:醫患糾紛范文

關鍵詞:猝死;醫患糾紛;原因;責任;保險

猝死是一種不能預期的、非創傷性及非自殺性的突然死亡。世界衛生組織將發病24h內突然死亡的定義為猝死。我國每年有數百萬人猝死,死亡年齡差異很大,死亡場所各色各樣,患者在醫院或離開醫院后猝死,常使患者家屬難以接受,極易引發醫患糾紛[1]。據統計南通市醫患調處中心2011年~2013年共調處醫患糾紛190例,其中因患者猝死導致醫患糾紛48例,占糾紛總數25.3%。

1猝死容易導致醫患糾紛的原因

猝死主要是疾病本身、或難以避免的并發癥、醫療意外所致,而真正由醫療過失造成的患者猝死的,僅占小部分,但猝死誘發醫患糾紛的幾率較高[2],有以下幾個原因:

1.1發生突然,以生命消逝為結果 俗話說"人命關天",糾紛現場我們經常聽到這些話"活生生的一個人說沒就沒了""我家的天塌了"。患者猝死往往造成近親屬嚴重心理創傷,容易導致不冷靜,甚至喪失理智,從而將不幸轉嫁于醫院、醫務人員,發生糾紛。

1.2多涉及搶救環節,容易產生異議 患者病情突變猝死,通常都經歷短暫搶救過程,搶救過程家屬一般不能參與,甚至被告知只能在搶救場所外等候,客觀上醫務人員全力搶救過程中也可能會忽視醫患溝通環節。幾乎所有猝死引起糾紛,患者家屬都會提出"醫務人員疏于觀察,搶救不及時"、"醫務人員手忙腳亂,搶救措施不力"等異議。

1.3確切死因不明,醫院難以說服家屬 患者猝死,未經尸體解剖明確死因,醫院第一時間只能根據現有資料判定患者臨床死亡原因為"某某可能性大",甚至出現"不排除某某可能性"等,患者家屬往往理解醫院"診斷都搞不清楚",從而推斷醫療肯定有問題,產生糾紛。

1.4逢死必鬧,有鬧必賠的從眾心理 當前醫患關系高度緊張,少部分地區甚至出現"職業醫鬧", "逢死必鬧,有鬧必賠"人盡可知,少數患者家屬明知通過正常處理途徑根本得不到賠償,受利益驅使,仍選擇"以鬧求賠"的不法方式。

2防范、處理猝死型糾紛的思考

2.1猝死型糾紛中醫方承擔責任問題 一般認為構成侵權行為有四個要件: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有主觀過錯,有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對于醫療行為的合法性、醫務人員主觀沒有過錯,通常沒有異議,而醫患糾紛事件中患方的損害后果也是非常明顯的,主要關注焦點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由于醫療診治方案的非確定唯一性,對此通常會有許多觀點,"如果先采取某種方案,可能就不會……","如果再早點做某種措施,就不會……","對于這種癥狀,當時為什么沒有考慮到某種疾病,如果考慮到就可以……" 等等。而諸如此類的看法,經過衍生分析,在醫療糾紛處理、審理中,可能就會作為醫療的不作為或者差錯,最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我國侵權損害賠償存在三個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盡管我國現有法律表明醫療侵權訴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一些醫患糾紛醫療訴訟案件中,法官考慮到醫療行為本身應該最大努力避免損害發生,同時考慮"以保護受害人為中心",體現實質正義,審判過程中往往對醫方采取"嚴格責任"的傾向,導致醫療機構面臨著"有過錯要賠償,無過錯要和解"的尷尬局面[3]。

2.2防范猝死型糾紛與加重患者的經濟負擔的矛盾 患者就診時初試癥狀有各種各樣,以胸痛為例說明,引起胸痛癥狀的疾病可以有許多,心臟疾病、大血管疾病、呼吸系統疾病、食管胃疾病、肝膽疾病、胰腺疾病、胸壁疾病等等都可能有胸痛癥狀,根據患者胸痛的時間長短、劇烈程度,醫生一般都會安排進行相應檢查,但是很多患者的胸痛表現是不典型的,醫生給患者進行儀器檢查也不可能全部查一遍,而是有選擇的先后進行檢查,醫生對患者疾病的診斷是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觀察和了解的,如果因為心電圖檢查提示患者心肌缺血,能夠解釋患者胸痛,醫務人員給予相應藥物治療,但是患者數小時之后死亡,而引發醫患糾紛,如果不進行尸解,可能有多種死亡原因的推測。首先,可能是心肌梗死,家屬會講醫生已經知道患者心肌缺血,只是給予藥物治療,為什么不給予更好的治療方法;其次,可能是肺梗塞,家屬會講醫生誤診誤治;還有可能是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家屬也會講醫生誤診誤治;當然還有其他可能導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比如患者可能是突發心率失常等等。不論患者是什么原因猝死,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醫生、患者家屬沒有預料的患者的突然猝死,患者家屬多會認為醫生失職,未做進一步全面檢查,導致誤診誤治。

這種現象對醫療產生負面影響,逐漸增多防御性醫療,更多的是出于醫務人員自我保護的需要,而不完全是患者病情的需要。仍以胸痛為例,雖然心電圖提示異常,醫院為了規避風險,要求患者做胸腹部CT、MRI等全面的檢查,排除大血管、呼吸系統、肝膽、胰腺等疾病隱患,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診斷治療過程中猝死可能引發的醫患糾紛,這樣做必然會大幅度增加診斷治療成本,加重患者的經濟負擔,可能形成過度醫療,產生新的醫患糾紛。

2.3完善現有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問題 2007年6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當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保費由醫院繳納。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較低,醫療責任保險起不到風險保障的作用。

在糾紛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大部分的醫療意外醫療機構會給予患者及家屬一定數額的補償,南通市近年醫療意外補償標準為3萬元,這個標準的補償遠遠低于患方要求,因此應該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保險費可由醫療機構、政府、患者共同承擔。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醫療風險保險,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政府在財政撥款中專項設立醫院及其醫務人員風險保險基金,同時鼓勵醫務人員和患者購買部分醫療風險險種。在發生了醫療事故或者是醫療損害之后,由保險公司完全承擔賠償費用,從而真正實現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

3結論

對于猝死的醫患糾紛,我們可以嚴格要求醫方的醫療行為,畢竟醫務人員擔負的是特殊社會任務,面臨的是人的生命,應該比一般人員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實施嚴格要求,是對醫務人員提出更高的行為準則,可以促進其提高診療水平,在診療過程中增強其注意義務。在猝死醫患糾紛處理、訴訟審判中,要注意對醫務人員的嚴格要求與嚴格責任的區別,對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進行區別,在我國尚未普及醫療行為相關的風險保險的情況下,對于不幸猝死者的同情,在經濟賠償上如果適用"嚴格責任"賠償,沒有最高賠償限額,勢必加重醫院經濟賠償損失,勢必會促使醫院就避免猝死型醫患糾紛的發生增加預防成本,使得全社會醫療成本增加,也是當前"看病貴"諸多因素之一。

參考文獻:

[1]劉應時.猝死、醫療糾紛與尸體剖檢[J].醫學與哲學(臨床決策論壇版),2007(1):64-66.

第3篇:醫患糾紛范文

[關鍵詞]: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

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醫患糾紛如何界定、如何歸責、如何認定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審判中遇到的其他問題很值得探討。本文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達成共識。

一、如何界定醫患糾紛案件

(一)醫患糾紛的范圍

醫務界、司法界存有“事故論”和“過錯論”兩種觀點。“事故論”者堅持醫療事故鑒定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強調患者須先獲醫療事故鑒定,才能醫方請求賠償,否則法院不應受理。“過錯論”者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衡量標準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事故,只要醫方不能舉證證明醫療行為是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過錯,就應承擔敗訴責任。

國務院2002年4月14日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似采用“事故論”觀點,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醫務界多認為,只有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才能作為醫患糾紛案件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則支持“過錯論”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2003年3月26日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理解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要正確理解《條例》第49條第2款關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正是基于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制定的《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38條規定,醫患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

(二)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甄別

醫療事故指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①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從審判實踐看,醫療機構的過失主要有: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對疑難病癥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醫務人員的過失主要有:誤診;不負責任,違反規程;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干;擅自做無指征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違規行為。④必須有人身損害的后果發生。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2、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概念及類型

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指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但構不成醫療事故。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過失行為,故意致人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故意致人損害,醫務人員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同時,醫務人員的行為還是一種職務行為,故其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仍應承擔責任。

(2)醫療機構中非法行醫行為。根據《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

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實踐中,一些醫療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招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從事執業醫師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經營,或聘用一些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所謂“名醫”到醫院坐診,其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對此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機構無過錯,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活動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如醫療過程中因醫療器械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損害、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械生產廠家共同進行的手術過程中非因醫務人員的原因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等。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條例》中并未明確,實踐中也難以認定。但是,患者確實受到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承擔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4)其他醫療損害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沒有違反的,不是醫療事故。但有時,醫療機構雖沒違反規定,但醫務人員明顯存在過錯,比如,醫務人員已經認識到采取常規措施難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并且有能力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但其未采取,由此導致患者人身受到損害,該種情況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一)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于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應當就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否則,法律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或推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由此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首先,患者作為原告,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在被告處接受診療以及受到侵害的事故;其次,如患者隱瞞對已不利的證據,比如隱瞞或拒絕提供門診病歷,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最后,醫療機構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患者也有必須聘請專業人員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與被告對質,以便通過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查清事實,維護自身權益,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就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如:法院對劉某醫患糾紛案件的判決,即科學的分配了各自的舉證責任。該判決認為,醫方在提供了鑒定結論之后,已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患方仍認為醫方有過錯的,應當就此進一步提供證據,但其在申請鑒定后,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拒不配合到法院指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為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指導意見》第41條也規定:“對已經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或其他相關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沒有醫療過失或沒有因果關系,患方仍然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患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審判實踐中,醫方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十一項內容:

1、門診病歷、住院記錄;2、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3、病理資料、醫學影像檢查資料;4、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5、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6、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7、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8、對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的檢驗報告;9、對尸檢的病理解剖報告;10、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11、其他需要的有關醫療過程中相關證據材料。

患者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六項內容;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現場實物;4、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書;6、其他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三、案件處理中應如何把握醫方的過錯和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醫患糾紛中原、被告爭論的焦點。案件審理中,因果關系和過錯常常是相伴而生的,即通過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常可判斷出醫方主觀上的過錯,反之,醫方主觀上的過錯又常是通過其醫療行為反映出來的。但審判人員在對法律的理解上,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過錯和因果關系,醫方只要舉證證明其中一個推定不成立,就應當認定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就不能判決醫方承擔侵權責任。審判實踐中發現有些案件在處理上有意無意的擴大醫方的舉證責任,即要求醫方承擔同時排除兩個推定的舉證責任,或將兩者混同為一個問題,我們認為這是因對法律理解不透徹所致。如:某民事判決是在否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鑒定結論,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基礎上所出的,判決醫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閱讀該判決書,根本沒有關于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內容,判決對其認定存在的因果關系中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既未分析也未認定,就判令醫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實質上是沒有嚴格按照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件進行判決,為此,醫方提出了上訴。針對此案,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分析醫方的醫療行為入手,認定損害結果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發展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且認定了患者拒絕作頭部CT,拒絕與醫方配合,醫方在診斷和治療上不存在過錯,最終得出了醫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

(二)審判中如何判斷過錯和因果關系。

本人認為:1、要注意過錯和醫療容許性危險的區別。醫學的進步是經過千千萬萬次的反復實驗和多次的失敗才得到的,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于絕癥的疾病有了治愈的可能,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因此,醫療活動中,為謀求科學進步,應允許風險的存在,新技術、新藥的使用,副作用都可能發生,案件辦理中不能將該種情況的發生當然視為醫方的過錯。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審法院認為醫方對患者施行的頸椎顱腦移植手術屬于新手術,手術效果不理想,但該手術并未加重患者的病情,也沒有給患者造成新的損害,而且醫方術前已將該手術可能存在的后果告知了患者,故醫方采用新手術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主觀上就當然有過錯,其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該案件的審判人員在衡量醫方過錯時即認真把握了過錯和醫療容許風險的區別。判決結論被二審法院維持。

2、醫方注意義務的標準應因人、因地有所區別。不同專業、不同水平的醫師,對損害應負的注意義務應有所區別;不同地區、不同條件的醫療,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有所區別。醫院管理人員與醫務工作者,醫生與 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專科醫師與一般醫師,農村衛生院醫生與城市一、二級醫院醫生等相比,知識、水平、待遇、條件、收費水平等各方面均是有區別的,因此,在確定其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標準時,也應當有所區別。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源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其理由之一就是,被告作為一名鄉村醫生,為患者進行的接生、醫治行為中符合醫生的操作規程,在患者發生病情變化的情況下,被告自身無能力醫治,通過120急救的方式,將患者送往醫療,被告采取的行為表明其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應因為其后發生的患者死亡的結果就當然推斷被告有過錯。

3、治療結果不理解與過錯、因果關系之間關系的甄別。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解,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后果承擔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不能因損害后果的存在,尤其在醫方工作中存有不足時,就當然認為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方存有過錯。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郾民初字第48號判決書認定,患者雖然術后為帕金森綜合癥,效果不理想,但醫方診斷正確,治療方案正確,手術沒有差錯,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方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四、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識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法官是否有權審查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問題

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具有專斷性,法官無權審查,其依據是法官無此專業能力。筆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屬于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必須經過審查才能作定案的依據,所以,法官有權審查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但法官確實不具備鑒別醫療事故鑒定的專業知識,實踐中,可以通過聘請權威專業人員發表分析意見、聽取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建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聘請專家證人出庭等方式歸納案件的本質和焦點問題,依據審判經驗的審查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組織、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斷,對不合法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另行組織專家鑒定組重新鑒定。

《指導意見》第42條也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專門的鑒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損害事實進行技術鑒定所做的認定意見,其性質是專家證言,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應經法庭程序質證客觀有效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究竟屬于誰的舉證范圍的問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的普遍做法為,只要患者醫方,法院就要求醫方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否則,就屬于舉證不力,推定其有過錯,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申請鑒定需要先行支付鑒定費用,醫方為此承受了不小的經濟負擔。

筆者認為,實踐中的這一做法并未嚴格遵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故客觀存在。在受害人已完成該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才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給醫方的問題。受害人要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根本無法排除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醫療機構要證明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也是較為可行的渠道。兩者比較,不同的是,前者鑒定的重點在于證實排除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醫方對醫療行為的實施沒有過錯。

由此可見,法院根本沒有必要確定任何一方承擔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義務,更不能確定這是醫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專門對醫方設定此項義務。我們在案件辦理中應當把握的是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至于當事人用何種方式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事人采用的舉證方式是否完成法定的舉證責任則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此點應當注意區分和把握。

五、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常見的幾個問題的認識

(一)術前手術協議書與患者的知情權

醫療機構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向支付了服務費用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具體內容,如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患者或其家屬也享有法定的知情權,該知情權的內容包括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法特別是在采取手術治療方法時,對所實施的手術中和手術后存在的風險。醫療機構通常以手術協議書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那么,手術協議應當載明什么內容才能表明醫療機構如實履行了告知義務?

我們認為,患者享有同意和放棄手術的選擇權,其在行使選擇權時,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手術對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影響,因此,手術協議書應當載明的內容的基本判斷標準應確定為,凡是影響患者充分行使選擇權的因素,醫方在手術協議書上均應當告知患者。但鑒于現有的科學技術尚不能保證其將所有的風險和并發癥均記載在手術協議書上,加之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就是:使用醫學術語、描述要簡練,因此,手術協議書中記載的內容往往較為抽象,高度概括。所以,對手術協議書上患者不明白的內容,醫方有義務向患者解釋。同時,患者如在手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該行為則表明患者對手術協議書中載明的內容已知情,應當認定醫方已履行了告知義務。

(二)輸血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因輸血導致患者感染傳染病而引發賠償案件在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所占比例約為2%。因傳染病惡性程度較高,索賠數額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此類案件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一歸納。

首先,輸血時間在案件中的重要性。1993年頒發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規定,各地衛生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規定采供血時對供血者進行檢驗的項目和指標,但漯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臺該項政策的時間是在1996年8月23日,此前無規定。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如血液制品來源于醫院自行采集,對依何種指標進行檢驗應當根據當時的規定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

其次,采血資格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影響。根據《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自行采血需進行登記注冊,領取《采供血許可證》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衡量案件中的采血機構行為是否合法的法定標準。除此之外,供血人的體檢檔案和HHV測定等資料也是合法采血單位應當保存的資料。案件中如果采血單位無采血的合法資格,即可認定其自行采血行為是違法行為,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采血液是合格的即可推定其所采血液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三,血液來源是案件中常見的焦點問題。因為受害人所受傷害的感染源是血液,所在,血液究竟是醫方提供的還是受害人提供的,常成為案件的爭執焦點。對此,我們認為醫療費用項目中載有輸血費用的,即認定血液來源于醫方,醫方或只收取處置費,或者根本不收取費用的,則應排除。此外,還可以結合醫院是否有自制血漿的能力和當時醫院血庫中的血液制品的存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如血液來源于患者,醫方對患者所供血液沒有二次檢驗的義務,所以,不能因為患者所供血液中的質量問題讓醫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如何識別血站確定的獻血人的方法。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的規定,獻血人姓名與條形碼是識別獻血人的方法,采血單位應當在兩種方法中任選其一。目前,漯河市血站采取的獻血人身份識別辦法是獻血人姓名和條形碼兩者并用的方式。此種辦法更能準確的識別獻血人的身份和檔案,是值得肯定的。在案件中發現,血站在管理中出現獻血人的真實姓名和檢驗記錄、檔案中的姓名有出入的情況,對此,血液條形碼便是進一步核實的有利旁證。

(三)對醫方與患者就醫患糾紛達 成協議后,患者又訴請增加賠償的案件處理

實踐中,醫方為了醫院的信譽或為了避免麻煩,在患者對醫療行為不滿要求索賠時,息事寧人,主動與患者協商處理,患者出于種種目的同意協商。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醫方免除患者的醫療費用,有時還會給予少量的經濟賠償,患者同意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但協議訂立后不久,患者就以獲得賠償太少為由此協議,向法院提訟,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認識呢?

筆者認為,雙方達成的協議應當視為在雙方當事人中形成了一種新的合同關系,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該合同關系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如果患者認為該合同無效,應當依法提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為該合同不公平,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四)案件審判中如何處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的沖突

首先,《條例》是專門就醫療事故的認定、處理、鑒定和賠償制定的行政法規,當然適用于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但是,該條例僅是法院審理的依據之一,而不是全部,且其內容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典型的侵權糾紛,《民法通則》應為上位法,《條例》是法規,應屬下位法,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兩者沖突,應優先適用前者。

其次,賠償標準問題。因《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比其他人身損害標準低,司法實踐中對按《條例》還是按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標準出現了爭執。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為:“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廢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據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應執行《條例》。這樣的原則不應僅適用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而是應適用于醫療事故的全部賠償。筆者認為,因醫療行為有一定的特殊性,《條例》是基于此對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確定的,因此在賠償標準上作了一些限定。因此,審判實踐中醫療事故應當適用《條例》的較低賠償標準。

注釋:

①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從事目的性(即實施診斷)治療、護理等行為時因過錯造成的對就診人的損害

? ②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診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參考文獻:

①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②王利明:《論侵權行為的概念》,《法學家》2003年第3期

③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第4篇:醫患糾紛范文

    區分醫患糾紛與非醫患糾紛,是研究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很需要前提。對于何謂醫患糾紛前面已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兩各情況不屬于醫患糾紛:

    1、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無論是在非醫療機構內還是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內“行醫”,其與患者之間的糾紛都不屬于醫患糾紛,而屬于“非法行醫”

    2、執業醫師在非執業地點行醫時與患者發生的糾紛,有時也不屬于醫患糾紛。根據《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注冊的地址。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屆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因此,執業醫師非因受其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指派,而在非執業地點(包括其他醫療機構或非醫療機構)行醫,屬于“非法行醫”‘與患者發生的糾紛也不屬于醫患糾紛。

    由此可見,醫患糾紛要領中提到的醫療服務,是指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其執業地點進行的醫療活動。其他的“醫療服務”‘均應屬非法行醫。

第5篇:醫患糾紛范文

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或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護理糾紛是醫療糾紛范疇中的一分類,兩者是不可分割的,隨著我國的法制逐步健全,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患者的維權意識增強,近年來我國的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為了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本文以如何加強護理規范減少不規范的護理行為入手,提出預防措施、提高應對能力,從而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

1規范護理行為,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

1.1規范護理病歷書寫

1.1.1入院評估中必須規范護理入院評估是對新入院患者的生理、心理等方面進行整體的評價,入院評估資料的收集記錄必須保證全面、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因為入院評估直接影響到護理程序中護理目標及護理措施的制訂,同時也為舉證責任倒置提供了證據。如患者入院時即有皮膚壓瘡,而護理人員在入院評估中沒有發現或在評估中對皮膚損害程度及范圍描述不清,如果患者病情一旦發生變化,從而為護理糾紛埋下隱患。

1.1.2注意事項必須規范在與患者及患者家屬交待注意事項時,必須做到清楚明了。盡量避免使用醫學術語,以讓患者容易理解并接受,若交代不清,將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應清晨空腹抽血的患者應禁食,以免影響化驗結果。患者痊愈出院前,應向患者講明預防疾病復發的護理知識,教會患者或患者家屬應掌握的護理技能,對飲食、活動中應注意事項要特別提醒患者,以引起重視,并如實記錄在護理病歷中,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1.1.3 規范醫療記錄與護理記錄的一致性醫療記錄與護理記錄應保持一致,應客觀事實。如某患者由于病情需要去上級醫院檢查,在此請假期間,有關護理記錄,如體溫、血壓等不能隨意填寫,而應如實注明患者外出,否則也將埋下糾紛的隱患。

1.2 規范服務

1.2.1視覺規范病區要求安靜、清潔、舒適、溫馨,各種標牌醒目,各級工作人員崗位上墻,接受患者和家屬監督,床單元物品家庭化,盡量改常用的白色,采用溫馨的花色,護士上崗時要精神飽滿,著裝整齊,佩戴胸牌,穿護士鞋上崗。

1.2.2語言行為規范要求使用文明用語,如“請、您、您好、謝謝、對不起”等,接待患者和家屬時,要求態度和藹,語言親切,得體,禁止用床號對患者的稱呼,盡量使用護理對象社會角色的稱呼,要遵守護理職業道德規范,杜絕不規范護理行為,和病人交談時不能靠在病人床邊或床頭柜上,表情自然,態度不卑不亢,走路時挺胸收腹,腳步要輕,辦公室保持安靜。

1.2.3 規范流程患者新入院要做到起身迎接,扶送患者至病房,介紹同病室的病友并將其介紹給同室病友,介紹醫院及病區的環境、規章制度、主治醫生、主管護士、護士長及自己,并教會患者使用床邊傳呼系統,主管護士每天上班后要詢問患者的飲食,休息,病情等情況,以及時掌握患者的病情變化,及時作出相應的診療。

1.2.4 規范技術操作按操作流程規范操作,操作前向患者解釋該操作的目的,操作后向患者交代應注意的事項,操作結束時要主動對患者說“謝謝您的配合”,由于在疾病的診治護理過程中存在著不確定和不可預測性,如在給昏迷患者吸痰時,隨時可能發生反射性呼吸,心跳驟停;在為農藥中毒患者洗胃時,可能會出現黏膜出血或胃穿孔等并發癥,護士在進行上述操作前應先講清楚,取得家屬理解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2.規范化護理的作用

2.1 提高了護士的整體素質,規范化護理更新了護士的觀念,改變了護士工作作風,使護士充分理解臨床護理的意義,領會規范護理的實質、思想和行為準則。自覺運用護理程序將護士的工作重心由辦公室轉移到病房,護士深入到自己分管的患者身邊,主動了解患者的心理活動,精神需求,病情變化及收集患者的資料和信息,從而容易發現患者的護理問題,以便準確地作出護理診斷,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療手段和護理措施。

第6篇:醫患糾紛范文

護患糾紛不僅影響醫院的經濟效益,而且影響醫院的社會效益,因此,為預防和減少護患糾紛,努力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使醫院、醫務人員及患者的合法權益均得到合理的保護,必須從意識和行動上采取各種措施,從而盡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護患糾紛的發生。

1護患糾紛產生的原因總結

在常見的護患糾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有些糾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由于患者本身的個體差異而導致的偶發性的糾紛是難以避免的。下面僅對可避免、可控制的一些導致護患糾紛的因素進行探討。

1.1主觀因素護理是一項瑣碎的工作,護士直接面對患者,其工作若稍有松懈或漫不經心,或在工作時談天說笑,都會引起患者和家屬的不滿和懷疑。而如果護理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言辭不當,態度生硬,在工作中使用服務忌語,不注意說話的語氣和方式,回答問題簡單,更易引起患者的誤解。實際上,患者有病求醫,當然希望護士能夠給予及時周到的護理服務,即便有不周之處,經過解釋,也能很快得到患者及家屬的諒解。如果護士在護理活動中表情冷漠,毫無同情心,則很難形成良好的溝通局面,以致患者不滿意或護士失誤,這都有可能導致護患糾紛。

1.2客觀因素由于工作經驗欠缺,業務水平較低,基礎知識缺乏導致超量用藥或操作技術不當,引發護理糾紛。由于執行操作規程失誤或違反章程辦事引發護理差錯導致護理糾紛的教訓,在臨床上并不少見,如:查對不嚴導致輸液張冠李戴;由于交接班不仔細,漏服藥物等。研究顯示:13%的護患糾紛是由于觀察失誤引起。分析其原因,首先是醫務人員從思想上重視技術操作,卻輕視對患者病情的觀察;其次是本職工作的粗疏、麻痹大意,或由于專業技術知識欠缺,對已出現的征兆不能及時捕捉與認識,以致未能及時準確地作出反應。尤其是在面對急診患者,包括急性創傷、車禍傷、油庫爆炸傷等患者時,良好的醫療護理技術能夠挽回患者的生命。

2預防護患糾紛的措施建議

現代護理模式要求護士運用心理學、社會學等有關知識對患者實施全方位的優質護理,護理對象也由以往單純的疾病護理轉向了以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護士除了掌握必備的醫學常識外,還要加強社會和人文科學的學習。

2.1樹立服務意識,加強護患溝通,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護理質量。護理質量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命與健康,護士扎實的基礎理論、熟練的護理技術、良好的服務態度是保證護理質量的關鍵。護理質量上去了,護患糾紛也就隨之減少了。

首先,增強換位思考的服務意識,由被動服務變主動服務。將護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最優質服務的理念貫穿于護理過程的始終,形成以病人為中心,講文明禮貌,和藹服務,積極與患者溝通,護患之間的相互信任的良性互動關系,以利于患者的治療與康復。貫徹執行準確無誤的護理服務,包括安慰、聆聽、同情、體貼、尊重患者的精神信仰等,都能令患者感到親切融洽,使患者的情緒處于滿足狀態,從而積極配合治療和護理。總之,護士要將人文關懷融入護理工作中,服務于細微之處,營造關心患者、愛護患者、尊重患者、幫助患者的氛圍。

其次,加強護患溝通。有效的護患溝通將產生良好的護患關系,缺乏溝通或無效的溝通會導致護患之間關系冷漠或發生沖突。護患交流可以增進患者對護理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確定患者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在溝通交流的過程中,護士要學會用清晰、通俗易懂的語言和委婉溫和的語調跟患者交談,避免使用粗語方言和太過專業的術語。要結合患者的年齡、職業、性別、風俗習慣、文化程度等具體情況和患者交談,做到誠懇謙和、態度和藹、語言親切、舉止大度。對患者提出的問題應做到有問必答、耐心傾聽、解釋到位。對性格急躁、情緒不佳的患者,言語要溫和委婉。遇到有患者出言不遜時,應寬容忍讓,避免與患者發生爭執。

再次,嚴格執行醫囑、嚴格遵守護理工作制度。護理工作制度對保證護理工作秩序,提高護理質量,防止差錯事故發生非常重要。醫院要定期查找醫療、護理工作中的安全隱患,為患者就醫創造安全友好的環境。護理人員在治療前,應仔細核對藥物名稱、劑量、用法等,在執行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床號、姓名,同時嚴密觀察用藥后的反應。護士長要加強檢查督促,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差錯消滅在萌芽狀態。

最后,護理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護士的操作技能是直接反應護理質量好壞的關鍵,也是護理服務滿意度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護士靜脈、動脈穿刺,留置胃管、尿管動作輕柔熟練,一次成功。在進行各種注射時,做到嚴格無菌,掌握無痛技術,能夠配合醫生做好各種搶救工作,熟練掌握各種急救技術,如心電監護、血液動力學監護、心電圖、呼吸機的使用等。

2.2為患者營造溫馨的就醫環境

一個充滿溫馨的環境,會使患者感到心情愉悅,能從心中體會到醫院對他們的關心。幾盆鮮花,幾幅美圖,干凈舒適的床鋪,再加上護士的笑臉相迎,就會營造一個令人賞心悅目的溫馨環境。同時,作為護士,應該重視自己的穿著打扮,樸素、得體、大方、穩重,使患者增加安全感和對護士的信賴感,不要花枝招展、奇裝異服,使人感到庸俗和淺薄。塑造外在美,提升內在美,建立護士的良好職業形象。

第7篇:醫患糾紛范文

>> 法律視角下醫患糾紛的解決機制 醫患糾紛訴訟的常見法律問題簡析 淺談當代背景下的醫患糾紛 法律視角下的存款失蹤問題研究 人際傳播視角下的醫患溝通研究 倫理道德視角下的醫患關系研究 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醫療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虛擬財產侵權糾紛的法律問題研究 當代河南醫患糾紛審理常見法律問題論略 關于立法解決醫患糾紛問題的初探 醫療信息披露視角下醫患糾紛成因與對策分析 醫患糾紛的產生及防范措施研究 醫患糾紛及法治化處理的研究 新醫患關系視角下的醫院檔案管理問題探討 馮玉祥經歷的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的“南平解法” 醫患糾紛的“寧波解法” 有關我國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思考 病案資料在醫患糾紛訴訟案件中的法律價值分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04-03-15/2013-10-15.

3 李曦.關于醫患糾紛訴訟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 李曦.關于醫患糾紛訴訟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 姜柏生.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6

6 淺析醫患糾紛中的舉證責任[EB/OL]. ,2011-08-29/2013-10-15.

第8篇:醫患糾紛范文

一、指導思想

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形成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辦協調督察、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運用多種手段,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患糾紛,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上,最大限度減少醫患糾紛,最大限度防止醫患糾紛激化。

(二)教育疏導。處理醫患糾紛過程中,堅持教育疏導為主,引導醫患雙方通過正當渠道和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三)部門聯動。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部門職能,以鎮衛生部門為主,相關部門協作配合。

(四)重在調處。堅持實事求是,查清事實,準確定性,針對性提出解決對策,明確調處責任,及時化解糾紛。

(五)依法處置。對醫患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依據法律法規及時果斷處置。

(六)屬地管理。按照行政區劃,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由屬地綜治委協調。患方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所在單位負責做好患方思想工作。

三、組織機構

為確實做好我鎮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加強對我鎮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鎮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領導小組:

四、處理程序

(一)處理醫患糾紛的主要渠道:一是一般性糾紛由醫患雙方協商處理;二是協調不成的由衛生部門調處,可視情邀請司法部門專業調處辦公室派人提前參與;三是根據雙方意愿,由專業調處辦公室再次調處;四是向法院提訟。

(二)醫患糾紛發生后,所在醫院要積極主動采取有力措施化解。一、醫院有關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到現場,面對面地聽取患方意見,認真負責解答患方提出的質疑,并明確告訴患方解決糾紛的途徑;二、如果患方覺得有必要,醫患雙方應當當場封存所有與糾紛有關的醫療法定文書實物。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封存的醫療文書(包括有爭議的物證),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移交衛生部門申請行政處理;三、院方在1小時內將所發生的糾紛情況報告鎮黨委政府,并對可能引發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糾紛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三)患者在醫療過程中死亡,其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對停尸鬧事的,采取圍攻、脅迫、毆打醫務人員、煽動打砸醫院、搶奪損壞法定醫療文書(包括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證)以及其他嚴重擾亂醫療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由院方通知患方戶籍所在地政府或單位主要領導帶隊進行教育勸解,同時將情況向鎮分管衛生、穩定的領導和鎮綜治委主任報告。對勸解無效的,在鎮分管衛生和維穩領導的指揮下,由先期到達的公安部門負責指揮處置的領導組織在場干警,在醫院的配合下采取強制措施,將尸體移至殯儀館或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對其他嚴重擾亂治安秩序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并依法處置。有可能引發的,處置工作由接到信息報告的鎮綜治委主任現場指揮,鎮分管衛生和維穩的領導參與配合。

(四)強化對惡性糾紛處置的領導責任。對出現打、砸、搶、限制醫務人員自由、停尸要挾以及糾集非近親屬到醫院鬧事的,各有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參與緊急處置工作。

1、鎮衛生部門接到報告后,分管衛生領導必須立即趕往現場,主要領導緊急與其他部門聯系,并報告情況,同時趕赴現場。

2、派出所接到報告后,負責指揮處置的領導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現場情況緊急且難以控制時,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并增派警力。

3、患者及主要親屬戶籍地村委會及單位主要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管好自己的人,負責做好源頭控制和說服教育工作,協助開展調解。

4、綜治部門接到報告后,要高度關注情況變化,迅速協調各村、各單位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健全網絡。各村、各單位要把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作為和諧平安建設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在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一崗雙責”制的要求實行責任倒查。

第9篇:醫患糾紛范文

[關鍵詞] 醫患關系;醫療糾紛;預防

[中圖分類號] R197.3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673-7210(2010)03(a)-128-02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preventing medical tangles

ZHANG Yinfeng1,BAI Hongzhi1, CHEN Fei2, ZHAI Yunqi2, ZHANG Guirong2

(1.Daqing Oilfield General Hospital Group Bachang Hospital, Daqing 163514, China; 2.Daqing Oilfield General Hospital Group Longnan Hospital, Daqing 163453, China)

[Abstract] We analyze the reasons of medical tangles through the reviewing our hospitals medical tangles in the recently years, to investigate the reasons of medical tangles and to prevent its strategy. We can construct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prevent medical tangles through improving medical quality, studying correlative law knowledge, enhancing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Key word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Medical tangles; Preventing

隨著我國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人們的法律意識、經濟意識及對醫療服務需求意識逐漸提高,各種類型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增多,有社會因素、患者原因及醫院管理的薄弱環節等因素[1],這些糾紛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響著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應當引起醫務人員的重視。如何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已成為醫務工作者認真思索的問題。通過對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者雙方調查分析,旨在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

1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1.1 社會方面的原因

1.1.1 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患者對就醫環境、醫院的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的要求愈來愈高。患者及其家屬的社會背景各不相同,醫院在提供服務時有時難以滿足所有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常會與患者及其家屬引起誤解或糾紛。

1.1.2 新聞媒體不客觀的報道。一些媒體對發生在醫生和患者之間的矛盾進行了不客觀的報道,使得公眾形成了一個“現在的醫院不可信”的錯誤認識,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醫患矛盾,間接地促使了醫患糾紛的發生。

1.2 醫護人員的原因

1.2.1 醫護人員法律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知識和法律意識,只注重業務水平的學習。如不能準確書寫醫療文件,出現醫療糾紛時不能做好責任舉證工作。

1.2.2 防御性醫療行為是指醫務人員為了規避醫療風險,以求自保而實施的偏離規范化醫療服務準則的醫療行為[2]。例如經常回避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手術,擔心漏診而進行過多的檢查項目,這種防御性醫療行為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醫療糾紛的急劇增加,導致醫務人員的心理、態度以及行為產生重要的負面影響,嚴重挫傷了醫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一些臨床醫生因為擔心出現醫療過失行為引訟而不愿意收治危、急、重患者,不敢開展具有一定難度的大型手術,這樣不僅導致醫務人員失去了臨床學習和工作的機會,患者同樣也失去了康復、治療、生存的機會。

1.3 患者方面的原因

1.3.1 目前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依然受到一定客觀和主觀條件的制約,很多患者對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并不了解,有的患者認為診斷不及時或療效不佳就是誤診和誤治,認為如果疾病出現了一些并發癥是誤治造成的不良后果,再加上醫療轉歸的不確定性,面對患者的病情無好轉、療效不佳或者意外死亡等情況,患者或家屬無法接受醫療效果,從而造成現實醫療水平與患者的期望值過高之間的矛盾,出現醫療糾紛。

1.3.2 患者不健康的就醫心理狀態。由于目前醫療服務市場化,患者有選擇醫院和醫生的權利,患者認為用金錢就可以買健康、買服務,一旦治療結果達不到預期的希望,就向院方索賠,甚至漫天要價,擾亂醫療工作秩序。

2 預防醫療糾紛的對策

醫療行為要嚴謹,醫療文件必須準確書寫。有些患者及家屬認為,如果患者在醫院發生病情治療效果不理想或發生意外情況,醫院就必須承擔責任并給予經濟補償,否則就會在醫院無理取鬧。其實,醫療糾紛發生后,醫院該不該承擔責任,應該看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醫療事故,如果醫療行為沒有過失,醫院就不應該對其妥協和賠付,而醫療糾紛的處理離不開醫療文件,所以,防范醫療糾紛,醫務人員應該立足崗位練好基本功,善于學習,練好技術,提高水平,正確書寫病歷,遵守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切實加強醫務人員依法行醫的意識,在日常的醫療工作中,醫務人員應當適時地將患者病情、診斷、所采取的醫療措施、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等如實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3],醫務人員必須轉變此觀念,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意識,對工作高度負責,才能確保醫療工作的安全,從而有效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與患者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及時與患者溝通,這樣不僅可以滿足患者對醫學知識的需要,及時了解病情變化情況,同時也可以體現出醫院越來越具有人文關懷的”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宗旨[2]。醫生在醫患溝通時,要從溝通的技巧、溝通的形式及內容等方面進行規范化管理,做到尊重患者及家屬,多傾聽患者的咨詢,多向患者介紹病情變化、治療的效果、藥品的價格、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各項檢查目的和必要性,醫生應該關心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的飲食情況;及時掌握患者的病情發展變化、醫療費用情況和患者的生理及心理狀況;醫生要經常留意溝通對象的情緒和對溝通的感受。醫務人員應該通過全方位、多層次的醫患溝通,有效提高服務質量,及時化解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增強患者對醫院的信任度和對醫務人員的充分理解,從而減少醫療糾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參考文獻]

[1]徐卿榮.204例醫療糾紛構成原因分析[J].上海醫學,2006,29(1):69.

[2]劉俊榮.防御性醫療的成因及其對醫患關系的影響[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3,19(8):494.

[3]朱偉良,王強.從醫德醫風現狀看和諧醫院建設的重點與難點[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7(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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