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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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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

第1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質押;中小企業;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5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6)12-0027-02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現代《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在1995年的《擔保法》中, 質押被確立為一種擔保方式,并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個質押種類。

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二、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

多年以來,為加快經濟發展,扶持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知識產權項目,促進先進技術的實施轉化,一些地方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管理辦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操作辦法,有關部門還制定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專門調整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管理,增強《擔保法》規定的知識產權質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受其本身的特點和現行法律、政策和體制的制約,還遠未能成為一種重要融資手段。

(一)知識產權質押立法體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尚不完善,存在知識產權的權屬爭議和權利的不穩定性。同時,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原因,存在知識產權實際權利人的權益不確定性。

二是我國知識產權質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僅有《擔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識產權分支部門法,而關于專利權質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主要是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大都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則少有涉及。

三是《擔保法》對知識產權質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擔保實踐的發展。《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并無允許使用權轉讓的明確規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識產權上設置多個質押。這個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頗有價值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無法借此獲得多個融資渠道。

(二)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不完善

知識產權質押設定方面規定了幾個不同的登記機關,如商標專用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專利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中國知識產權局,著作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國家版權局,商號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等。各登記機關所的登記程序內容不相一致,其登記期限和費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質人以兩項以上的知識產權共同出質,其登記機關更為復雜。從成本與效率的角度來考慮,這種登記制度會加重質權設立的成本,降低質權設立的效率。

(三)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難,不利于信貸操作

知識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價值評估。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知識產權評估在我國逐漸活躍,通過資產評估確認知識產權的財產價值,從而促進知識產權交易,保障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國還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我國雖然制定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但其可操作性較弱,特別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及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也沒有各自具體的評估準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價值評估是一個復雜的技術問題,需要經過市場調查、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識產權評估趨于大致準確。此外,我國在無形資產評估方面,還存在著評估人才缺乏、執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權威評估機構不多、評估市場混亂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顯然已經成為知識產權質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四)銀行對出質的知識產權不易控制,導致風險防范難

傳統的銀行貸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或有形資產擔保,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只能以未來預期現金流作為擔保,不確定性較強,銀行明顯感到貸款風險與收益不對稱。此外,在具體的知識產權質押運用中,出質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經常會出現有償、無償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勢必導致知識產權價值下降,質權價值的下降必然損害貸款銀行的利益,不利于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且,貸款銀行也很難了解質權人的包括轉讓、許可在內的大量日常經營行為。

(五)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處置難,影響銀行信貸的積極性

銀行發放不動產質押貸款積極性較高,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對應的債權逾期時,能夠通過拍賣等形式較便利地獲得及時足額的補償。與不動產抵押相比,知識產權的流動性相對較差,質押物處置起來相當困難。目前,國內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轉讓市場不大,評估和轉讓程序復雜嚴格,都會耗費銀行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處置成本過高。

三、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法規和知識產權質押信貸制度

一是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重點是要建設有利于科技型企業成長的大環境,嚴格知識產權評定,提高知識產權的質量,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簡化登記手續,允許質押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部門的地方分支機構辦理質押手續。二是建議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牽頭制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信貸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建議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研究,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試點推進。

(二)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務

一是知識產權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向商業銀行推薦專利產業化項目,協助商業銀行完成專利評估、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等專利質押貸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專利維權方面的服務?鴉二是通過建立高效率的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立知識產權成果交易新機制,完善技術轉移所需相應配套的服務?鴉三是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登記機關及規范的質押登記查詢系統,統一登記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可以研究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增加相關質押物權證編號及評估價值等信息的可行性,為商業銀行開展專利質押貸款業務提供良好的環境?鴉四是建立專門或專業的仲裁機構,以便解決相關各當事方出現的糾紛,最大限度地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聯動,構建多樣化的(下轉第35頁)(上接第28頁)風險防范機制

一是金融機構要建立符合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的信貸管理機制,準確評估風險,選好項目以及對貸后質押品的動態監測。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托科技發展基金,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按市場化運作,為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提供貸款貼息,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企業作前期啟動補助資金。三是鼓勵民間設立投資風險基金,讓民間資金更多地流入技術創新領域,提高整個社會創造自主知識產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意識及能力。四是盡早成立專門服務于無形資產的信用擔保機構,既可以由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共同出資創立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基金,還可以鼓勵由企業聯合投資成立會員擔保機構,發揮聯保作用,鼓勵各類商業銀行增加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信貸支持,以引導和帶動金融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密切關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發放情況及貸款潛在的風險,積極跟蹤、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

(四)大力推動金融工具創新

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綜合運用票據貼現、稅款返還擔保、保單、債券等有價證券抵押,進出口押匯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相結合的多種融資手段形式,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工具創新,同時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從結算到開戶、簽證等多方面的優質服務。

第2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已經印發。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作為京政發〔2001〕38號文件的配套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確有困難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實施資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于支持專利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組織資助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管理與審批,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七條 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申請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理。

申請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申報書”,并提供相關專利技術文件,出具市政府委、辦、局,區、縣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每年六月一日起審理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到的申請。

一個專利項目只能資助一次。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審后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專利檢索,提出立項評估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再進行審批并給予答復。

從開始審理到最后答復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準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簽定“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書”,并給予資金支持。支持的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

由于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資金實行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年度管理的原則。合同執行期間,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并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三條 合同期滿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后,合同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第十四條 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資金管理辦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科技新創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環境

中圖分類號:F27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4-0087-03

一、高科技新創企業的界定

國際上對高科技企業的認定多從產業視角予以劃分,其中認可度較高的是OECD在1991年提出的界定方法,選擇研發支出在銷售收入中的占比來衡量某一產業中技術要素的貢獻率并以此得出該產業的技術等級(如下表所示)。

一般來說,人們通常把處在高技術產業中的企業稱為高科技企業,但這種界定方法僅從產業判斷缺乏對企業自身情況的考量,因此各國對高科技企業的界定進行了更為復雜的描述。例如我國除了要求企業的研發產出比以外,還對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研發人員比例、主營業務范圍、高科技產品(服務)收益等六個方面指標設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認定標準,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等政府文件予以劃定。高科技新創企業是指處于發展早期階段的高科技企業。由于各個產業的生命周期不同,對新創企業的時間維度和發展階段界定也存在差異,本文沿用全球創業觀察(GEM)報告中的說法,將成立時間在42個月內的高科技企業界定為新創高科企業。

二、高科技新創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現狀

高科技新創企業擁有豐厚的技術類無形資產,該類資產通過較長時間消耗有形資產以研發、購買、繼承等途徑獲取并借助法律將其固化為知識產權形式,例如注冊專利、版權、商標權等,此時的技術已經擁有與一切有形資產同等效力的排他性財產權利,也因此具備了作為質押融資標的物的基礎屬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將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在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專業診斷、定價的基礎上,交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參照和制定合適的質押率,以此提供貸款的一種融資業務,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可以幫助高科技新創企業獲取外部資金,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有助于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進而推動整體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需求旺盛

高科技企業的初創期需要籌集大量資金用于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在這些技術尚未凝結在產品中并進行量產和銷售之前,資金無法回籠再度使用,增加了企業財務壓力,當自有資金無力墊付時,企業對外部資金的需求急劇增加。以銀行信貸為代表的間接融資方式是高科技新創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因此,企業借助知識產權質押獲取資金的意愿十分強烈。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給不足

知識產權既是高科技企業未來賦予產品高附加值的核心依托,也是獲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重要質押物,但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法定性、時效性等特點,增加了價值評估難度,也給資金供給方的相關部門在信息審核、價值評估、法律保護、資金監管等環節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高科新創企業的資產結構中有形資產比重較小,相比傳統的有形資產,知識產權資產變現能力較弱,增加了銀行開展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風險。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業務在融資額度、放款效率方面相比一般質押融資差距明顯。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規模現狀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供需不平衡加劇了科技類新創企業的融資困境,這也與我國高速增長的知識產權存量和流量極不相稱。根據知識產權局提供的統計數據,2015年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279.9萬件,連續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總額僅有931.72億元,占2015年小微企業貸款余額0.39%,比重雖比2011年的0.21%有所提升,但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效率不高、質押融資業務規模較小的局面沒有明顯改變,高科技新創企業借助知識產權質押緩解資金壓力的外部融資環境亟待改善。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困境的原因分析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我國起步較晚,除了高科技新創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管理能力較弱,還存在很多法律規制、金融監管、參與機制等企業外部融資環境的問題,例如2016年6月6日的人民日報披露了浙江、河南兩省53家樣本企業的調研情況,突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際操作層面的困境。本文根據高科技新創企業的資產結構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技術經濟特征,將困境背后的主要問題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標的物價值控制難度大

依據擔保原理,知識產權的質押是由債務人(產權人)將知識產權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并以此作為擔保。不同于有形資產,以專利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產權質押具有客體的無形性,意味著不能像實體財產或傳統權利憑證可進行實際意義上的徹底交割,債權人最終占有的只是象征精神財富的諸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知識產權憑證,而對高科技企業智力層面的例如新技術、新工藝等專業技能至少短期無法完全掌握。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取決于新技術精神折舊速度、產品市場占有率以及該企業的市值和商譽,這些因素并不完全在債權人(質權人)的控制范圍內,因此權益風險較大,對資本回報預期產生影響。

(二)價值評估不確定性強

高科技新創企業對技術更新速度的要求很高,但決定質押物擔保能力的是知識產權的質量和存續時間,這就需要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具有專業的技術鑒別能力和資產評估能力。銀行等金融機構出于對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風控考量,必然加強對標的物的嚴格審查,參考權威評估機構的報告進而確定貸款比例,通常按照知識產權評估價值的20%~30%,然而評估方法選擇、評估程序設置、技術專家甄別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異性,最終得到的知識產權價值也不盡相同,評估風險還是會轉移給銀行信貸系統。此外,知識產權質押程序的復雜性、時滯性也增加了資本市場交割的不確定性。

(三)科技企業初創期資信能力弱

高科技企業輕資產、重研發,初創期的這些特征更加明顯,企業資信力也最弱。以軟件新創企業為例,研發團隊固定資產配置較少,不受場地限制,市場門檻低,僅需要電腦和一些開發軟件就可投入研發,但在新設計的軟件程序沒有通過測試以及上市推廣前,研發人員的開支更多源于企業或團隊自有資金。研發成果是計算機軟件版權,初創期軟件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由于幾乎沒有固定資產可以同知識產權一起綁定為質押標的,也沒有成熟的軟件產品上市和穩定長期的銷售合同,資信能力十分有限,降低了成功融資的概率。

(四)知識產權質押實踐起步較晚

直到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了首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2016年3月才明確要選擇一批城市或園區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范區。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踐尚不成熟,主要體現在:缺乏專業化擔保機構和融資平臺,參與主體較為單一,質押業務多在銀行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的相關信息不對稱,缺乏針對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信息平臺,推高了知識產權融資成本。

(五)知識產權融資的法律規制尚需健全

金融系統的政府規制必要性體現在資本市場配置功能無法自我實現時,雖然擔保法界定了財產權質押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操作規范,但對于知識產權這類無形資產的質押實踐缺乏針對性,因此指導效果有限,目前對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規制仍處在探索階段。

四、對策建議

目前來看,我國的知識產權融資模式無論是融資風險還是交易成本都遠高于其他傳統外源融資模式,但在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出于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轉型升級的發展需要,大力改善科技新創企業的融資環境,積極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已成為新常態下最重要的經濟任務和戰略部署。本文認為,改善高科技新創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環境可從知識產權質押制度建設和知識質押融資機制優化兩個層面著手:

(一)加強知識產權質押制度的建設

1.建立高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信息報備制度。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構建由知識產權局主導下的知識產權轉讓及許可情況的登記平臺,一方面對出質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有效期限、權利瑕疵等情況進行初步的甄別和判斷,為資產評估機構測度知識產權價值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權利各方提供信息查詢條件,便于知識產權質押過程的實時監控,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2.構建出質知識產權保證金制度。降低知識產權質押風險是制度建設的另一重要著力點,以專利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是高科技新創企業安身立命的基石,出質的知識產權商業價值可能巨大。因此,出資人應對質押期內所占有的知識產權支付一定保證金(在質押期滿時有條件退還),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維護產權人利益,減少侵權行為,降低知識產權運用不當帶來的技術泄露風險。

(二)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機制

1.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第一,標準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操作規范,縮小不同評估機構在同一案件中的因評估方法、測評尺度、評估流程帶來的差異區間;第二,嚴格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資質審查,對資產評估公司的各類業務分別設置準入標準,提升評估機構的公信力;第三,加強對不涉及技術和商業秘密的部分知識產權評估信息的披露,一方面便于社會對評估機構的服務過程比較和監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出資方對高科技新創企業質押標的相關信息有更多的了解。

2.強化知識產權質押風險補償和擔保機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參與主體多元化和專業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資風險,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部門,選擇兩個以上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測度并在比較的基礎上做出客觀、專業判斷。同時,跟蹤該科技企業的運營情況、信貸記錄和財務狀況。從政府機關的角度,一方面,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政策傾斜,綜合考慮放款對象所屬行業、質押標的物的技術含量以及貸款額度對金融機構進行補貼,并在壞賬損失發生時予以適度補償;另一方面,積極引導包括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在內的第三方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共享收益,分擔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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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5年末銀行小微貸款余額超23萬億元[EB/OL].新浪財經,2016-01-15.

第4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

一、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存在的問題

(一)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尚不完善,存在知識產權的權屬爭議和權利的不穩定性。同時,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原因,導致知識產權實際權利人的權益存在不確定性。另外,我國知識產權質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僅有《擔保法》、《物權法》及三部主要知識產權分支部門法,而關于專利權質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主要是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大都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則少有涉及。

(二) 知識產權價值難以評估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關鍵環節,也是高度專業化的工作。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價值評估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同評估方法或不同評估機構,其評估結果可能差異巨大。目前,我國雖然對無形資產評估制訂了總體標準,但操作性不強。對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和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沒有制訂獨立的操作規則,因此很難對這些資產進行準確的價值評估。此外,我國在知識產權評估方面,還存在著評估隊伍建設相對滯后、缺乏專門的評估機構等缺陷。

(三) 知識產權質押物變現困難

與不動產抵押相比,知識產權的價值體現在未來收益,表現為可收回金額。受到企業所處外部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未來價值的實現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此外,國內知識產權質押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轉讓市場不夠成熟,評估和轉讓程序復雜。同時,我國金融訴訟實踐存在審判難、執行難的問題,銀行在不動產質押糾紛中,往往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而知識產權融資質押標的物的權益關系更加復雜,難以確定,再加上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狹窄,執行時間拖延而降低質押物價值的可能性就更大。

(四) 產權交易市場不夠成熟

產權交易是知識產權投資進入與退出機制的重要保證。產權交易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的順利轉讓、許可和變現,也是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順利開展的一個重要條件。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尚不成熟,導致質物處置通道不暢,風險不能快速轉移或分散,將形成貸款的處置風險,直接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快速惡化。

(五) 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不夠完善

在影響知識產權融資業務的眾多因素中,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實踐過程中,大多數政府更傾向于讓市場自由配置資源,對于剛剛起步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采取“旁觀”態度,讓其在市場經濟過程中自由發展。對于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地通過行政引導或規范予以解決。另外,政府部門缺乏經驗、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制度、行政效率低、缺乏探索精神,尤其是專業知識的欠缺也是妨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踐中有關許可使用權轉讓、擔保權益的實現等適用法律條文的遺漏和缺陷,立法機關應及時補充修訂。或制定一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典,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納入到不同的版塊當中去。同時人民銀行、銀監會應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信貸指引、操作規則及實施細則。確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質押登記的適當性、質押權益公示的構成、質押權益所覆蓋的具體資產、實際權利人的權益歸屬等問題,加強立法的銜接配套,增加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

 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一項專業技術性、綜合性非常強的工作,所以應該廣泛吸取在相關領域有杰出造詣的學者、實務工作者的意見。通過召集各領域的專家,構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服務的專家庫,就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定專門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并建立嚴格的評估人員責任制度,以合理高效地對所質押的項目做出準確及時的評估,使其盡快融入市場,轉化并發揮效用。另外,鑒于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受市場影響較大,在評估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商業風險,加強風險管理,在評估中防范質押風險,最大限度地保障質押權利人的利益。

(三)完善知識產權變現制度

在出質企業無法向銀行償還本金時,變現成為銀行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針對知識產權變現能力較弱的特性,建議推動產權交易,增強知識產權的流動性,建立通暢的產權處置通道,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為質押物的知識產權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順利轉讓、許可、拍賣變現。同時,還應大力發展知識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為企業和銀行營造一個良好的網絡交易市場環境。

(四)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

政府應充分發揮“制定政策、搭建平臺、營造環境”的職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并逐步將其交易品種拓展到專利權、著作權等領域。借鑒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模式,設計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系統。同時,加快發展知識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為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本結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務,注重市場宣傳,有效溝通買賣雙方,擴大信息范圍,實現全國聯網,并進行網上交易。

(五)完善政府配套服務支撐體系

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精心組織由知識產權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可商界代表、資產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加強評估課題研究。規范知識產權評估的準則性文件,并制定具體細化的評估標準和方法。二是通過建立高效率的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立知識產權成果交易新機制,完善技術轉移所需的相應配套服務。三是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登記機關及規范的質押登記查詢系統,統一登記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四是建立專門或專業的仲裁機構,以便解決相關當事方出現的糾紛,最大限度地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

參考文獻:

[1]李虹,石芳娟.知識產權融資制約因素與對策研究[J].天津經濟,2010(5)

[2]秦亞麗. 試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有關問題的探討[J].華北金融,2006.12

[3]周升平.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工作思考[J].江蘇科技信息,2010(7)

[4]郝麗琴.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現狀研究與對策[J].河北企業,2010(9)

第5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一、引言

高等學校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孵化器,①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提高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建設創新型國家為戰略目標,②確立了大學作為我國基礎研究以及高技術創新的主力軍的重要地位。統計顯示,“高校承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1/4左右,承擔國家‘863’項目1/3以上,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973’占1/3以上,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占全國70%以上,國家重點實驗室約63%建在大學”。顯然,高校在推進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中處于輻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國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轉化率尚不足30%,真正實現產業化的成果不足5%,豐富的高校科研產出與低效的產業轉化能力之間的鮮明對比折射出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礙性因素,有關制度不盡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轉化的基礎性保障。唯有重構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途徑的暢通,實現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要素與現實困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

1.價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僅承擔著培養人才、傳播知識的社會職能,還是發現知識、創造知識、研究知識的重要陣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將科學技術應用到新興的產業活動,是教學過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動的構成部分,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貢獻力量;革新的生產過程反過來又可以改造專業課程或更新教學內容,形成培養模式、課程體系等的創新,為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兼具教育價值、科技價值、經濟價值等多重功能,承擔著多元化的社會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層次

高校教學、科研、技術轉移分屬不同的運行體制,人員結構和外部關系的多層次自然決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界面的復雜性。一方面,科學研究根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不同的項目性質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評價機制,不宜以單一的評價機制等同視之,需要根據項目開發的進展以及社會和市場的實際需求予以適時的調整;另一方面,科學研究的不同階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開發階段需以事業管理模式審核、協調、引導,后期轉化階段則應以企業管理方式調研、推廣及服務。此外,科研項目參與主體的多層面亦決定了人事管理的復雜性,包括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以及研究生等,各個主體參與研究及轉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現在不同的科研性質和科研項目科技開發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產過程物化為商品,有些則需要在企業等生產平臺上進行再試驗、開發以適應市場需求,有些則以論著等精神產品形式形成理論成果用以指導實踐;同時,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益評價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況為主要衡量標準,而企業則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場后的收益率作為評價標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等不同的主體因需求目標的差異對科技成果的評價亦不盡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系統要素

1.科技成果轉讓和受讓方

高等學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轉讓方和供給方,是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轉化為經濟增長力的基礎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受讓方和需求方是企業,是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的實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最終目的實現地。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的供給數量和供給質量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能力和經濟發展方向,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能力直接決定高校科技創新帶動生產力的速度和規模,因此,構建產學研一體的大學技術轉移平臺是保證高校科技成果順利轉化的基礎和必要。[1]

2.技術轉移中介方

技術轉移中介機構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包括中介機構、高校科技處、技術轉移機構、政府參與到科技成果服務與轉化過程的相關機構等,這些中介方是連接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紐帶和媒介,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術經驗為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物資、人力等支持,為高校和企業雙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協調雙方關系,一方面為高校科技成果的產生、轉移提供前期調研、產權歸屬、合同審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引導促進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傳遞和擴展。

3.政府宏觀調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科技與經濟共同作用的結果,需要政府利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關的政策文件、支持計劃等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參與主體進行宏觀調控與導向引導,如通過稅收、財政等政策支持引導高校與企業共建產學研平臺、大學科技園等,通過人才激勵機制為高校科研人員在職稱評定、待遇、獎勵等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等等。政府通過適度的宏觀調控和制度保障措施,為實現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規范化運行奠定基礎。[2]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2)》數據顯示(見下表),我國高校發表科技論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遞增趨勢,并占全國發表科技論文和出版著作總量的絕對比例,高校成為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時,我國高校專利申請數量和專利授權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在全國技術創新體系中承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三大獎項中,高校獲獎比例均超過總數的70%,高校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項目達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長的知識產權數量未能有效推動其科技成果的轉化,高校科技成果與社會生產仍存在著嚴重脫節現象,其突出問題體現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率較低。從高校發表理論研究成果的龐大數量來看,專利輸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達20%的比例集中在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等幾所高校。另據清華、復旦等20所高校聯合完成的“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探索與實踐”課題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高校每年雖有6000~8000項科技成果產生,然而能夠簽約轉化的尚不及30%,轉化后能產生經濟效益的也僅占被轉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夠取得經濟效益。[3]

二是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象嚴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在研究取得進展時急于或交流學術成就,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而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可能性;[4]同時由于頻繁的人員流動和人才流失,如對調離、退休等科研人員沒有進行知識產權方面審查或簽訂有關協定,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導師的科研項目,了解到大量的技術秘密,離校后科技成果亦隨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現有法律環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構成主要有幾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與科技成果轉化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內容,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等;二是與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規性文件或部門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等;三是地方與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政策與法規,如《山西省推動產學研合作實施辦法》、《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進行產學研合作的若干意見》等;四是各個高校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清華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浙江大學知識產權基金管理辦法》、《華僑大學專利管理辦法》、《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

總體而言,中央與地方各層級的制度規范對高校科技成果轉讓過程進行了宏觀指導和政策調控,及時調整了在高校科學技術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專利權、著作權等問題,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疇內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通過不同位階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已具雛形。[5]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過于概括的制度供給無法滿足現實多步驟、多層面運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③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現實適用中會引發產權糾紛、轉讓收益、分配機制等一系列法律風險,進而導致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運行不暢,難以發揮高校科技成果的創新效應以及應有的輻射能力。目前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尚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保障的范圍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一部專門性法規,而其他的法律如《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外貿易法》等都僅是涉及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的一個方面,難以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現行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體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價法》等專項立法,缺乏《技術市場管理辦法》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等技術市場管理的法規;其二,雖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明確規定了科技成果權屬的法律依據,但缺乏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相關規定,致使科技成果轉化所涉及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知識產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6]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產權權屬不清晰

大量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形式上歸國家所有,事實上卻歸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界定不清的狀況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項目龐大,參與其中的科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人數眾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長,科研資金來源復雜,主管機構交叉重疊,形成了復雜的產權關系,最終在形成科技成果時產權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歸屬問題上,職務與非職務權屬界定問題尤為突出。現行法律缺乏具體細則,且法律條款仍存在難以量化、模棱兩可的因素,導致實際操作中發明人與單位對于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本職與兼職發明的成果歸屬問題,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識產權評價體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存在著重學術價值輕技術價值以及重論文成果輕技術轉化的問題,且將其與研究人員的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等直接掛鉤,缺乏對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指標衡量體系,[7]導致科研人員缺乏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內在動力,有的科研人員甚至將核心信息泄露給競爭對手,造成知識產權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術轉移機制不健全

當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渠道不暢,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過技術轉讓、科技成果博覽會或科技對接會等與企業洽談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覽會的針對性較強,適用于一些投資少、見效快的項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業為平臺進行二次開發,導致實質性合作項目甚少,實際轉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制較為落后,缺少專業的知識產權專門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知識產權管理的事業化色彩較重,難以與市場經濟接軌,技術轉移合同不規范、知識產權條款規定不明確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師私自簽約,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術秘密出現糾紛甚至被對方侵占。

4.知識產權評估機制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估價是一項集合技術價值、合作機制、學校信譽等多方面因素的體系,如果沒有科學的評估依據,將會直接影響學校和科研人員的經濟利益,甚至出現經濟糾紛。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市場評估體系和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尚處于發展初期階段,過分強調前期論證而忽視成果轉化等問題突出,加之高校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與技術轉移管理隊伍,在實踐中,技術轉讓或技術入股,或者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往往與實際價值相差甚大,直接影響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制度之重構

(一) 健全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關系到國家、社會、高校等多主體多層面的復雜工程,需要從縱橫兩個方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既包括國家層面制定高位階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體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轉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既包括引導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的宏觀性、綱領性法律文件,也包括關系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類型、主體、權屬、利益分配等實施細則。

應當建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記、鑒定、推廣、管理等在內的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體系。[8]例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廣法》等,明確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權屬性、管理制度、轉化方式等,改變高校陳舊的、事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觀念,注重發揮知識產權對科技人員的激勵作用,明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權責關系,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時,修訂并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于1999年出臺,需要根據近年頒布的《科技進步法》(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8年)、《著作權法》(2010年)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并結合近年來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經驗,進行修訂完善。在此基礎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細則》,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體、權屬、轉讓及利益分配機制均做出專門規定,使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二)規范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運行機制

1.建立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人負責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登記,專利的申請與維護、技術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確定高校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保證落實到人。如明確科技成果的產權歸屬,對于外部資助的智力研究成果歸屬問題應著重審查;對于某些科研項目如需離校教師或學生參與,要提前與之簽訂一攬子協議,明確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或權利糾紛影響科學技術的進一步轉移應用。同時,培養和引進專業的科技產權管理人才,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培養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識的多層次的復合型人才;國家可為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建立專門的資質準入制度和執業標準,實現該行業人才管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有條件的高校可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學院或成立知識產權研究基地,為高校的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建立合理高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

其一,改革現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評價體系,依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不同性質分別制定評估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并將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作為評價體系的重要指標,科學設計權重指標,促使科研人員在第一時間積極申報知識產權或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其二,高校實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勵機制,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26、27條規定適當提高獎酬所占比例,并在高校內部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規定;在多個創造者之間還應當堅持公平的原則,以貢獻業績決定收益比例,以防止出現“馬太效應”。其三,政府設立專項基金加大科研經費投入,鼓勵企業出資設立各類基金,支持高校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對于校企合作的產學研項目給予政策優惠;高校還應當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設置一部分基金專門獎勵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并在工作業績和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合理的政策傾斜。

3.整合科技成果轉移相關部門的力量

改變現行高校內知識產權管理事業化的傾向,在高校內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技術轉移管理機構,負責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與市場運營工作;并可通過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專項基金或給予低息貸款、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實現科技產權的經濟效用。同時,可仿照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有益實踐,④將技術轉移體系中的相關部門進行整合,形成申報、評估、確權和許可的整套技術轉移體系,將核心知識產權交由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集中經營管理;以地區或高校聯盟建立統一的校企對接平臺,建立高校科技成果數據庫以及技術人才數據庫,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臺和企業需求平臺,注重社會或企業的實際技術需求,以“教育、科技、經濟一體化”發展模式為導向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進程。

4.健全知識產權評估機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合理地確定技術成果的價格,推動當事人協議的順利履行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如可借鑒國外以投入、產出指標為主的技術轉移價值測度,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技術效用評價體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一是對知識產權的組成要素進行規范性描述;二是對知識產權的產出效果及其對科技發展和經濟增長的作用進行動態評價和分析;三是以投入-活動-產出作為主線設計統計指標體系。[9]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建立和規范工作,培養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人才,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公平、公正與客觀、中立。

5.拓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

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10年底至今先后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大學、同濟大學、天津大學聯合建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基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戰略研究、政策論證、調查研究、高端人才培養、信息服務、企業與產業聯盟合作以及其他戰略實施工作的前沿性研究等,這一基地建設對于深入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急需加強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的建設,這需要政府、高校、社會各方力量的協作支持與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發揮其公共服務職能保證基地能夠順利地調配資源,為基地研究工作的開展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企業要配合基地開展知識產權實證研究,加強高端知識產權研究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培養,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投產。

五、結語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個社會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導向即在于維護知識權利的正義秩序和促進科技進步的效益目標。[10]高校作為我國創新體系的核心基礎,其科技成果轉化率的高低是體現國家科技創新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如何促進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已經成為目前國家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課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作為最經濟、持久、有效的創新激勵機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核心要素。當前,也只有將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貫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始終,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性、持續性、穩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規范、有序、高效轉化的良性循環,實現高校科技創新能力的內生性增長和內涵式發展。

注釋:

①《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明確提出:“國家創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各類科技創新主體緊密聯系和有效互動的社會系統”,而現階段,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重點“一是建設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二是建設科學研究與高等教育有機結合的知識創新體系,三是建設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國防科技創新體系,四是建設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區域創新體系,五是建設社會化、網絡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由此可見高校在國家創新體系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

②創新型國家就是把提高科技創新作為基本戰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以此形成競爭優勢的國家。創新型國家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征:創新投入高,國家的研發投入即R&D(研究與開發)支出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科技進步貢獻率達70%以上;自主創新能力強的國家對外技術依存度指標通常在30%以下;創新產出高。

第6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1.制度的保證

大型軍工企業集團建立了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人員管理、機構設置、內部流通、信息交流、權利歸屬、經費來源、激勵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以此來保護與管理國防知識產權。美國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國家經濟增長,是最成功的國家之一。而日本是當前世界上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具體化和制度化的國家。

2.機構的管理

許多外國的軍工企業有專門為知識產權管理成立管理機構,機構承擔的職能包括:建立發明管理制度;參與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處理等。在他們的設置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直屬總部管理,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層,部門機構由科研部門專家和知識產權律師組成,機構人員充沛。根據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機構設置情況的統計,70%的采取專利和商標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專利、商標和版權集中管理;只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經費的保障發達國家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充足,數額龐大,有集團公司作為保障。有充足的經費支持,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中國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意識淡薄

在計劃經濟和科研體制的長期的影響下,許多軍工企業和科技人員“重成果、重論文、輕專利”,重視和科技評獎,不重視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保護,在技術創新的初始、實施、應用階段無完整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措施,導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沒有及時申請專利保護而使知識產權流失。企業和科技人員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價值認識不足,更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導致不應有的損失。

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許多軍工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處于松散狀態,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確、系統的規定,導致知識產權管理不能有效地貫穿企業科研、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的發展;知識產權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缺乏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各部門尚未形成統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識產權資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識產權運營能力較弱。

3.知識產權管理經費不足,專利管理人才稀缺

對知識產權保護資金的投入量無法保證宣傳調研、專利數據庫建設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管理日常工作。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員較少,相關專業培訓缺乏,導致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停滯不前。

4.我國對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護不到位

我國雖說已逐步加強了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軍工企業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導致軍工企業在科技成果權益的法律維權上可操作性不強。

三、加強我國軍工產品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對策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條件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軍工企業的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完善性、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健全、運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軍工企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就要建立科學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積極探索與實踐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對知識產權實施專利化、規范化、價值化的戰略管理,形成獨具特色的保護體系。

1.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是否受到領導的重視是知識產權工作取得長效的根本保證軍工企業必須從內部決策人物開始,加強灌輸知識產權理念,深刻領會知識產權是企業發展戰略的決策依據之一的重要性。同時,通過加強知識產權專題培訓,提高科技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讓所有科技人員能夠真正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就是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依法保護自己創造的成果。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規范化軍工企業應建立規范化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對知識產權創造、建檔、開發運營、人才管理、激勵創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職工智力發明登記辦法、知識產權考核辦法、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健全專利技術管理等專利的管理制度;加強保密制度建設,同時要結合軍品的特殊性和實際情況,加強對專有技術、軍用與商業秘密等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情報信息管理系統,為開展關鍵技術領域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和設計服務,為提高產品研發水平提供技術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學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改變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運用科學完善的激勵機制,采取積極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不斷地挖掘和引進高層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減少知識產權的流失。

3.知識產權應用價值的增大是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加強的保障軍工企業應該對知識產權的經費進行專門的專項工作設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資金的投入和知識產權工作的經費預算和年度計劃,推動專利數據庫建設、宣傳調研、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運轉;重視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把知識產權內容納入軍工企業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分層次、分階段對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普及和培訓,通過宣傳和培訓,造就綜合業務能力強的高級知識產權人才。

第7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等院校;無形資產;管理措施

一、高校無形資產的特征

高等學校具有知識密集和人才設備優勢,是創造和擁有無形資產的重要主體和場所,無形資產是高校辦學的重要資源,體現了高校的辦學實力和科研水平。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明確了無形資產的范圍,即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及服務標記。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無形資產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視。無形資產具有下列的特征

1. 專有性:主體的獨有性,依靠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通過國家主管機關授予專有權;

2. 非實體性:不是實體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

3. 時效性:有一定的期限,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專有權;

4. 不確定性:提供的經濟價值及社會價值具有不確定性。

二、高校無形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高校人才薈萃,知識密集,是創造和擁有無形資產相對集中的單位,高校的無形資產是以專利技術、版權、著作權、名譽權等形式表現出來的,無形資產盡管不具有實物形態,但它比一般商品和有形資產更具有增值效應,是高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份,但在高校無形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 缺乏健全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

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管理辦法針對有形資產的管理 都比較嚴格,很多高校重視有形資產的管理,也大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由于無形資產的特性不易掌握,無法通過實物形態來表現,更無法通過外觀感覺上升到理性認識,因而高校在大量創造無形資產的同時,而又普遍忽視了它的客觀存在,忽視了無形資產的管理,購入的無形資產在驗收、使用、報廢等一系列環節上很難管理。高校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對無形資產的管理沒有具體的落實措施,加上無形資產管理中缺乏獎懲制度,使相關負責人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正因為無形資產管理意識的淡薄,大部分高校沒有建立起系統的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從而造成了大量的無形資產流失。

2. 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

不少各高校沒有設立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管理的專門機構,由于各分管機構沒有明確職責,又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存在著多頭管理、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的狀況。無形資產的開發利用,有償轉讓及計價問題,市場交易行為及違規行為亦無法監控。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無形資產權屬資料分屬不同部門或學院,沒有專職無形資產評價及資料收集人員,導致權屬資料不能及時提供甚至遺失,管理秩序混亂。

3. 認識片面管理意識薄弱

高校普遍存在著重視有形資產管理,輕視無形資產管理的現象,對資產屬性認識的片面性, 因為沒有實物形態,所以容易忽視它的存在,這就形成了一個較為模糊的認識,即“國有資產就是有形資產,有形資產就是國有資產”, 片面的認識即國有資產就是房屋、土地、圖書、儀器設備等,無形資產管理在高校資產管理中處于薄弱環節,缺乏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和保護措施,對國有資產管理或進行資產評估時,往往只注重了有形資產,而忽略另一形態的無形資產,造成無形資產管理上的盲區,使無形資產大量流失,當無形資產被出賣、轉讓時,高校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權利受到侵害的現象普遍,缺乏無形資產管理方面的知識和法律意識。

4. 無統一的會計核算及評價體系

高等院校目前無形資產的核算而言,要比有形資產――固定資產的核算,難度大得多,核算過程更復雜。相當一部分學校沒有建立起無形資產核算制度,即使部分學校建立了,也很不完善,交易行為不規范,計價無標準,增加了核算的難度。無形資產的開發和生產過程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盡相同,無形資產在驗收、使用、報廢等一系列環節上管理困難,財務部門無法在賬面上準確反映,無形資產的價值及其投資收益都沒有合理的核算與管理辦法,這導致無形資產賬外流失嚴重,給高校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很多高校沒有建立評估機構及評估制度,無形資產評估沒有做到規范化和科學化,明確產權主體和產權界限,使無形資產的價值不能得到真實反映。

5. 人才流動等原因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因不少高校為了自身的發展,以優越的條件吸納人才,人才流動導致無形資產流失的現象時有發生。科研項目完成后,核心的技術方案和重要的技術資料隨著人才的流失,學校的科研成果也隨之流失,一些老師在科技開發活動和業余兼職中,無意識地就把學校的無形資產泄露;有些單位為了獲取某項專有技術,不惜一切代價從高校中挖人;部分專家、教授利用手中的專有技術“下海”創辦企業,未經任何許可,便無償使用了本該屬于學校而由其個人掌握的專有技術,嚴重損害了學校的利益,造成了學校無形資產的流失。還有部分高校的無形資產長期閑置,科研成果鑒定完后,就束之高閣,既不能推向社會實現其價值,高校自身又沒有轉化能力,降低了科研資金的利用率,使這部分資產長期閑置存放。對人、財、物是一種極大的浪費,與社會的進步對科技成果的需要是不相符的。

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科學管理

1. 加強高校無形資產的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評估體系

由于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我國對無形資產的認識和管理起步較晚,不像有形資產已有幾十年積累的規范化的法規和制度,因此無形資產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難度。高校要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已頒布的有關無形資產的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進一步制訂、完善各種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專門的組織機構,避免多頭管理造成的弊端,保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完整性,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以法規、制度規范無形資產的整個管理過程,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有利于科學研究、技術成果的實施、完成、鑒定、驗收以及推廣運用。

加強對無形資產評估的管理,要發展、健全和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建立真正相對獨立的、業務熟練、操作規范、信譽良好的無形資產評估隊伍,本著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無形資產核算的準確性、價值的真實性、信息的及時性。根據高校的實際情況,規范無形資產的評估程序,方法及其評估指標等,進一步完善技術保密制度、無形資產評估制度、無形資產轉讓、收益分配的辦法以及無形資產合作檢查制度等。明確無形資產管理的內容與要求,使無形資產管理盡快走向規范化、制度化,使高校無形資產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絕無形資產流失,為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創造有利條件

2. 改變觀念,增強無形資產管理的意識

加強高校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首先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無形資產的管理觀念。在各高校普遍存在著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情況,雖然高校不少科研人員對知識產權有了一定的認識,但還不夠全面、不夠深刻,而且缺乏長遠眼光。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和其它智力創造性活動,國家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同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等法律。高校要在廣大師生員工中,廣泛宣傳學習無形資產相關法律精神,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合法權益,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要敢于、善于利用法律武器進行斗爭,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形成自覺保護的文化氛圍,普遍樹立起無形資產的價值觀念,提高對無形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強化管理,促進無形資產資源的運作和發展,提高學校的整體科研實力。

3. 加強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高校無形資產資源的開發和穩定

高校集中了大批科研技術人員,有很強的科技研發能力,是創造無形資產的重要場所。在無形資產管理上,應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措施.引進高素質人才,加強對高校教職工的培養提高,積極為他們的教學、科研創造有利條件,防止人才流失,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他們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精神,調動和發揮高校教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堵塞在人才流動、人員跳槽、兼職、校辦企業改制、與外單位合資、合作開辦企業等過程中可能造成學校無形資產流失的種種漏洞。建立起激勵和約束相配套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通過采取組織激勵、工作激勵、情感激勵、培訓激勵等一系列有效的激勵手段,激發科技人員的研發熱情和內在動力,使之不斷創造出更新更高的技術成果。加大獎懲力度,在科技成果轉化成技術投資時,學校、單位和個人應有合理的股權比例。總之,高校應以知識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為突破點加強自身核心能力建設,才能具備無形資產開發潛力,為學校及社會創造更多的知識財富。

4.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提高高校無形資產的經營效益

無形資產要在經濟建設中得到應用,其價值才能體現出來,反之,就會被束之高閣而喪失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因此高校應充分利用知識與人才密集的優勢, 營造創新的學術環境、政策環境和法制環境,鼓勵科學研究、技術發明,不斷挖掘潛力,不斷提高培養人才的質量和科研技術水平,形成尊重知識、尊重技術、尊重人才,鼓勵學術自由的寬松的學習環境,充分利用現有的無形資產,有針對性地進行社會調查、市場預測,經濟效益預測,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作研發,加大高校無形資產經營管理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交流合作以及成果轉化體系,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的無形資產管理,實現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高校無形資產將日益受到重視,只要我們不斷地進行研究和探索,高度重視并依法保護,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無形資產的流失現象就會得到有效的遏制,無形資產的管理將步入一個健康發展的軌道,為高校提高核心競爭力,為我國的經濟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I1]王萍.高校無形資產的內涵及評估辦法[j].福州大學學報,2005,(3).

第8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企業著作權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企業作品的創作、保護、使用和管理職責,規范作品的使用,保護企業無形資產,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鼓勵員工創作的積極性,規范和加強著作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著作權,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以及在我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依法獲得保護的著作權。

第三條 企業的著作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合同制員工、臨時工,下同),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企業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著作權的管理,增強員工著作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 本企業的著作權管理納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中,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統一領導下,由著作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負責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務,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作品保護的方式及具體的措施設想,銷售部門負責監督作品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的狀態以及侵權信息的收集,技術科制定與作品宣傳相關的產品質量標準、工藝操作規程,法務部負責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工作。

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結合企業發展和市場開拓工作的實際,積極開展工作,其基本任務是:

(一)根據本企業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的實際需要,定期提出本企業著作權工作實施策略建議,全面推動本企業開展作品創作過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協助有關部門或主管負責人制定和實施年度著作權工作計劃,包括不斷完善各項著作權管理規章、督促和調整計劃的實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總結。

(三) 聯系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行業知識產權組織,及時了解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以及有關信息,適時反映本企業著作權工作的問題和需求。

(四)為保障本企業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維護著作權,負責對外信息、、參加展覽會、研討會之前的信息審查,參與涉及對外技術交流、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等有關著作權合同或協議的起草工作,以及對外著作權問題的談判。

(五)對侵犯本企業著作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并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侵權糾紛,向有關責任人追償由其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失。

(六)組織對本企業的作品創作及成果的評估,配合企業法律顧問單位進行作品創作活動中的管理,并負責管理本企業的各項著作權檔案資料。

(七)對涉及本企業的著作權糾紛,根據企業法律顧問單位的分析意見向公司提出處理建議,選擇律師事務所并協助處理訴訟等事宜。

(八)向本企業各部門提供有關著作權的法律咨詢,組織企業的著作權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在企業著作權管理中,任何人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接到有關著作權的投訴或者意見,應及時轉交給職能部門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條 企業著作權管理工作人員,在企業主管領導下,擬訂企業的著作權戰略,配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計劃的統一實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開發中的作品創作、保密、使用、保護計劃,提出著作權知識的培訓和宣傳計劃并負責具體的落實。

第九條 企業著作權管理工作的內容包括:

(一)作品創作計劃及實施;

(二)涉及計算機軟件的作品的備案登記;

(三)作品評價、評估;

(四)作品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作品作價投資,著作權質押等;

(五)企業活動中形成的、與著作權相關的檔案材料的管理及對職務創作作者活動的規范;

(六)對涉及作品創作人員相關活動的規范;

(七)著作權保護,包括著作權侵權監視、著作權訴訟等;

(八)企業著作權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作品創作

第十條 作品,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作品,只限于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包括:

(一)為完成本職工作所創作的作品;

(二)為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創作作品;

(三)根據合同約定而完成的創作作品;

(四)主要是利用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五)離開本企業后一年內完成的屬于上述(一)至(四)范圍內的相同的作品。

職務作品自完成后自然取得著作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企業所有。創作人員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本企業享有,企業可給予作者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企業在開展職務創作活動前,實行必要的著作權檢索,作品創作過程中及完成后,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對作品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著作權檢索報告。

委托社會組織創作作品,或者通過招投標形式進行的,應當要求項目承擔者提供作品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擔者應向本企業提供作品屬于創新作品的著作權檢索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委托他人創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屬于本企業。

第十四條 與社會科研部門進行合作創作的,應在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確定后,由企業與之簽訂書面合同書,明確作品的歸屬以及著作權的權利歸屬,并明確約定保密責任和違約責任、風險的承擔等。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的形式尋求作品創作者的,應在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確定后,以廣告宣傳的形式對外相關信息和要求,明確中標的科研單位(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品的權利歸屬、違約責任以及風險承擔等。

第十六條 確定企業內部自行創作相關作品的,應在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會議確定后,由主管領導向創作人員簽發《著作權創作任務書》,并在創作活動中嚴格保密,創作成功后將有關的創作過程中收集的全部資料,連同創作草圖、攝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專門檔案交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

在企業成功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前,科研技術人員不得將創作開發中的信息對外披露。

職務創作人員在作品完成后,應當在作品載體上以及《作品完成及權屬認定書》上簽字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鼓勵員工利用業余時間進行非職務作品創作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調離、離退休人員,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職務作品創作活動的相關資料交給企業,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職務創作中的相關信息,也不得以自己名義發表文章。

第四章 著作權的行使

第十九條 企業員工創作與工作領域有關的非職務作品,應經企業審查確認后,出具非職務創作作品證明,方可以自由作品對外發表和使用。

員工與企業就職務創作與非職務創作發生爭議的,可提請企業所在地著作權管理機關調解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與其它單位簽訂有關合作創作作品的合同,應依合同明確約定的作品使用權限使用作品。

對于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創作作品的署名、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與接受或派出單位或者其個人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其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涉及跨國對著作權進行保護的項目,企業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企業投資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時,外方以著作權作投資的,企業應就所涉及的著作權進行著作權檢索和論證。合作方應當對該作品的權利予以確認和作出合法性承諾。

第二十二條 企業使用他人的作品時,應由作品提供者提供出合法的作品來源及權利使用的說明,并附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許可使用(含費用支付)的申明材料。相應的材料必須存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本企業職務作品的,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委托評估后,根據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分許可等不同種類,結合許可使用時間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五章 著作權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尊重他人的著作權,并采取積極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的著作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企業著作權的行為時,應及時向企業報告,并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依法維護本企業的著作權益。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或著作權權屬糾紛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請求著作權管理機關處理,或依照合同提出仲裁申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專門人才作品創造的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企業根據相關法律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著作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

對企業職務創作行為,企業積極配合政府、行業、協會等機構,申報相應的獎項。對獲得獎項的作品創作者給予企業內部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或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授權,產生經濟效益的,在產生經濟效益的當年年底,企業依據專利管理辦法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物質獎勵。

企業技術人員所作出職務創作產生突出效益的,可作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員,在評定技術職稱時破格晉升。

第三十條 在依托產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品創作完成人員及相關人員,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具體方式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在本企業著作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本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將職務作品擅自以個人名義發表或許可他人使用,在職務創作中造成失密,或在工作中侵害他人著作權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著作權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企業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著作權、促進本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為原則處理。

第9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1 認定管理政策及認定管理工作的簡要回顧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臺國發【1991】12號文,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開始對國家高新區內的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1996年出臺《關于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有關部門開始在更大范圍推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2000年出臺《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對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與辦法等進行了修訂。2008年出臺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8】362號),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辦法與管理細則等進行了再次修訂。自此認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認定管理政策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并步入正軌。

但2008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實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漸凸顯,如認定門檻過高、技術領域范圍相對滯后、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為例,2015年年末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達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僅3300余家。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2008~2015年累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僅1063家。

2016年,為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科技企業的政策扶持,加大對新興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雙創”,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國家經濟升級發展,2016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先后出臺,對施行了8年的2008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與完善。

2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必要性

2.1 政府層面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到實處,即通過鼓勵創新和新稅制優化產業結構等政策導向,進一步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以自主研發為核心的綜合創新能力,特別是對核心技術的掌握,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升級發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術企業的配套措施,包括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劃、項目用地和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

2.2 企業層面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獲得國家和地方政府多項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在通過研發費用確認后,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3)獲政府項目資金優先支持。

此外,近年來“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已成為企業投標、在資本市場上融資上市以及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介入等的重要籌碼。

3 對認定管理新規的解讀

2016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較之2008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政策,在組織實施、認定程序、認定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完善與修訂,本文僅就與認定條件的相關問題對新規進行重點解析。

3.1 高新技術領域

較之2008版認定管理政策,高新技術領域變化較大,既有增加,也有刪減。

在電子信息領域,增加了大數據處理技術、云計算技術、物聯網技術等;生物與新醫藥領域,增加了質量控制技術、食品安全檢查技術等;在新材料領域,增加了納米材料、特種材料制造技術等;在高技術服務領域,新增了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智慧城市等服務業支撐技術;在資源與環境領域,增加了生活垃圾處理與資源化、非常規污染檢驗檢測技術等。此外,將2008版《認定辦法》中“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調整為“先進制造與自動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高技術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設計等。

此外,2016版新規為新興產業在諸多技術領域中設定了技術方向,如文化創意產業在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字體設計與生成技術,在新材料領域的文化載體和介質制造技術,在高技術服務領域的數字電影生產制作技術等。

新規剔除了如環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術、農產品深加工與現代儲運等落后或業已成熟的技術領域。

3.2 知識產權

新規調整了2008版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獨占許可獲取知識產權方式;將外觀專利納入知識產權計數;將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檢測方法等作為知識產權成果,拓寬了知識產權評價范疇。

新規明確要求,“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該條款厘清了企業主要產品與其自有知識產權的“關聯性”。

新規還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了類別劃分: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此類條款體現了對知識產權“先進性”的認可。

3.3 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

新規部分調整了“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指標,即年銷售收入5千萬以下的企業,研發費用占比,由6%調降至5%。中小企業顯然可以從新規中獲益。

3.4 科技人員

新規取消了科研人員的學歷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員占比”指標,由過去的30%降至10%。此條款的修訂降低了科研人員在人數、學歷等方面硬性條件的門檻。

3.5 研發費用

新規提高了研發費用中“其他費用”占比,限額比例提高到20%,同時要求企業申報高企認定時需增設研發費用輔助賬。

3.6 主要產品(服務)占比

新規規定,主要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超過50%。此為新規新增加的要求,此條款明晰了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概念及其與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關聯性。

3.7 研發管理水平

新規對研發管理水平,不論在制度層面還是在實施層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業對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激勵,對產學研合作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要求更加細化、更加明晰。

3.8 企業成長性

新規由對企業原總資產增長率指標考核改為對凈資產率增長率指標考核,條件更加嚴苛。

4 相關建議

對照新規,企業申請認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僅就以下三個重難點工作提出建議:

4.1 高新技術領域歸屬

2016版《認定辦法》明確規定,“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即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的企業將無法通過高企認定。

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至2015年底,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共7.9萬余家。按2008版《認定辦法》進行技術領域歸類,其中:電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與新醫藥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術服務5.2%,新能源與節能5.79%,資源與環境5.33%,先進制造與自動化28.39%,其他0.33%。

上述經驗數據表明,即使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的企業,不同的技術領域,認定通過率也可能有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業現有產業基礎,把控企業科研投入方向和強度,對企業技術領域進行合理歸類既是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是企業申請認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務。

4.2 知識產權管理

新規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須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當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這些條款要求企業必須明了知識產權的時效性,同時也必須明晰其權屬性。

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業申請認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較之2008版認定政策,新規更注重知識產權的“先進性”以及企業產品(服務)與知識產權的“關聯性”。這些政策變化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知識產權儲備與管理,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龍頭企業可以在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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