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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1989年制定行政訴訟法時,便注意到行政權力的行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還有其他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名目繁多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甚至個別企業。它們行使的行政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被行政機關委托兩種情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這些組織所行使的權力,與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相同,都屬于公權力。如果這些組織行使公權力時違法或不當,同樣將使相對人的權利受到威脅和侵害,因此,行政訴訟法第25條明確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也即相對人對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根據法律和法規的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如我國教育法授權作為事業單位的公立高等院校,對受教育者頒發學位證書等權力;煙草專賣法授權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卷煙產量指標的行政職能;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民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這些組織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職能時是行政主體,具備與行政機關基本相同的法律屬性和地位,如可以依授權行政命令,實施行政行為,對違法不履行義務者,實施行政處罰等。
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有一個重要的類型,就是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本是民間自發產生的,是主要依靠行業內部成員自律管理的社團法人,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事務,主要是行業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事項,以及符合行業規律的組織活動等事項。行業協會的章程是規范其內部成員的規則,但它不得違背法律,不能自訂超越法律之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條款,更不能自行司法,做自己案件的“法官”?,F代司法訴訟的三個方面,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其效力和管轄范圍均涉及行業協會。如成員間發生刑事案件,觸犯了刑法,就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予以制裁;如成員間發生民事爭議,一般的民事爭議必須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成員與行業組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糾紛,除了其內部自律管理層次的事項外,屬于公共管理的部分,必須通過行政訴訟,依靠司法審查解決。法院三大訴訟對于協會內發生的案件,同樣具有終審的權力和效力,這是現代國家法治原則的要求。
我國的行業協會除了具有各國行業協會所具有的民間自律性組織的特征外,有一個明顯不同于其他國家的特征,就是它的來源、功能及相互關系。至今,我國大部分的行業協會,不是由民間自發產生和完全靠自律管理的社團法人,而是在我國改革開放后進行的行政機構改革過程中,由某些行業行政主管機關轉變而來,往往是將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機關整體或部分改頭換面,甚至有的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向有關行政機關登記為社團法人,便成為行業協會。而這些協會的機構和人員大都按公職機構和人員對待,人員工資待遇仍由國家開支;雖然也有選舉程序,但其管理人員仍大部分由對應的行政機關決定;在管理和決策上,則要接受主管行政機關的領導和指導。由于在這種改革中,原有行政機關的諸多行政管理職能交給了行業協會,自然使得這些行業協會具有了行政管理的職能,從而在行業協會與其成員間,便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對等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基本相同。同時,這些管理職能還通過其章程加以規定,使行業協會的章程除了民間自律性外,又多了外部管理性,而且這些管理職能還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授予和固定。這種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業協會隨著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進展而大量涌現。因此,我國的行業協會與國外的純民間自律性機構有著很大的不同,帶有更多行政管理特色。
我國行業協會的上述特征,決定了必須對其管理權進行法律制約和司法審查。在司法審查中,需要區別行業自律管理權和法律法規授予的管理權。由于行業協會在我國的特殊性,這兩種管理權有混雜模糊的部分,給司法審查帶來一定的困難,但是兩者的區別是可以判斷的。如中國足協的管理權中,涉及具體競技比賽以及比賽的具體計劃和技術性規則等,就屬于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內容,司法沒有必要加以審查;但根據體育法第31條的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敝袊銋f由此取得了外部管理權。例如,涉及對相對人財產權的處罰,尤其是注冊許可、停賽整頓等行政處罰,就明顯屬于外部管理權,應屬司法審查的范圍。應該指出,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形勢要求我國的司法審查權進一步擴大和透明,以適應法治和國際關系的整體要求。對行業協會行使的管理權,分清其不同性質,明確其不同的解決途徑,必將有利于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保護公民、法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關鍵詞:證券市場 操縱行為 法律規制
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不夠成熟,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機制的滯后,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更容易縱。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著操縱市場行為,愈演愈烈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破壞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人為地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嚴重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規制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證券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的缺陷
操縱行為的實質是一種欺騙行為,它旨在通過人為地影響證券市場的價格,欺騙廣大投資者使自己從中得利,這種人為地扭曲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給證券市場的秩序造成極大的危害,也是我國及其他國家證券立法所禁止的。然目前我國法律對規范證券操縱行為存在許多問題。
(一)證券操縱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不完善
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偏重于運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制裁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而相應的民事救濟制度卻十分薄弱,甚至沒有規定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7條雖籠統規定了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對于責任的構成要件、賠償原則、賠償標準等均未作出可操作的規定。現行證券法律規范在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舉證責任規定方面也存在漏洞,沒有在操縱行為的規則及舉證責任方面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私權救濟的制度設計,使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幾乎不可能獲得民事賠償?,F行有關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責任規范難以形成完備具體和操作性強的制度體系。
(二)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
證券法規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責任,但目前尚未對《刑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作出相應補充規定,使之協調一致。同時,由同一監管機構不同時期頒發的法規也存在相互矛盾的現象,如關于是否應把故意作為操縱市場的主管構成要件,1993年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7條使用的詞語是誘導或者致使,據以似乎并未要求故意是操縱市場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而1996年的《關于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中使用的詞又為誘導,似乎又將故意作為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而在監管實踐中,要對操縱意圖進行準確認定是十分困難的。
(三)相關概念的定義不明確
我國證券法對生產操縱定義的可操作性較差,如對于什么是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等并沒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明確,這給實際執法工作帶來了困難,一些案例對操縱行為的認定中出現的炒作、對敲等用語,而這些用語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反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中,最為典型的是我國市場和監管實踐中大量使用莊家或莊股的提法,但監管機構一直未對所謂的莊家或莊股做出界定,沒有對莊家概念進行澄清,沒有對莊家行為的合法與違規進行劃分。
(四)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備
目前我國《證券法》雖已修改,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還未規定,因此在法律手段運用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另外,就是無法突破監管者的瓶頸。如證監會或交易所及一些掌握龐大上市公司的國家部委的有關人士,他們既是監管者,手中掌握重要權力和信息資源,在某些程度上也是須法律規范的對象,對于這些人應該應該如何監管是一難題。
二、我國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完善法律法規、民事責任制度、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來規范我國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
(一)建立完善的反操縱法規體系
我國反操縱的法律制度體系在很大成都市還處于缺位狀態,建立和完善反操縱法規體系是當務之急。要修改并消除我國反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協調的規定,明確規定各種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斷細化、補充、增強反操縱條款的可操作性。為適應新型操縱行為的監管,可按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并授予證券監管機構比較充分的權力,賦予監管部門的規則制定權,由監管者制定完善的操縱行為監管規則。
(二)構建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制度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要盡快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為因證券操縱行為而受損害的廣大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濟途徑。其次,我國的證券立法應將操縱行為視為特殊的侵權行為,適應過錯規定責任,也即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操縱人,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再次,要按照《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所確定的“當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收到了影響”為認定標準,合理界定“損害”的數額。
(三)強化管理
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改革監管手段。要改變目前以事后處罰為主的監管模式,注重事前預防和主動監管。其次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通過制定上市和退市規則、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標準,對其會員和上市公司進行管理,并實時監控交易活動,防止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最后加強對證券投資賬戶的管理。實行交易實名制,加強對客戶資金賬戶的管理,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減少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手段。
(四)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國證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必須準確、真實,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欺詐。為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完善信息披露立法的前提下,必須建立較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合法性、透明度監管,減少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最終達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目的。
結論
市場操縱行為危害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歷來為各國證券監管機構所禁止。證券市場的科學性就在于充分發揮市場競爭力,禁止各種壟斷、操縱行為,使單一或集團投資者難以在較大幅度內隨意操縱價格。這就必須依靠法律機制限制與扼阻各種操縱市場的行為,必須提高市場競爭力,保證市場價格反映信息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因此,各國、各地區的立法、司法都嚴厲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我國關于證券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中國的證券市場如果想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就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制度從而真正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實現我國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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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形象代言;法律規制;虛假廣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廣告業也逐漸有了日新月異的變化。當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一方面忙于新產品的研制開發,另一方面他們已經開始把越來越多的資金精力運用到產品的廣告宣傳中。在這種大的背景下,明星代言廣告產品應運而生。可是近年來,我們看到了各種形式的“代言門”事件,形象代言行為的混亂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著直接關系,長此以往不利于人民群眾利益保護。本文將從形象代言的一般問題入手,深刻剖析規制形象代言的法律路徑,運用比較方法,借鑒西方先進立法技術,提出合理化規制建議,以期對形象代言問題解決有一個明確的闡述,從而對推動我國廣告業的正常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商業廣告與形象代言基本理論
(1)商業廣告的一般問題。廣告是為了某種特定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媒體,公開而廣泛地向公眾傳遞信息的宣傳手段?!稄V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此規定揭示了廣告的基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和文明性。誠實信用原則一向被稱作是民法的“帝王條款”,該原則要求廣告活動主體,在廣告活動中應保持善意、誠實,恪守信用,反對任何形式的誤導和欺騙。目前,我國廣告業的廣告公信度急劇下降,且日益朝著迷惑性強、難以判斷的方向發展,廣告業面臨嚴重的誠信危機,實屬違反誠信原則的集中體現。(2)形象代言的基本理論。對于“形象代言廣告”的概念眾說紛紜。學術界有人稱其為薦證廣告,還有人稱之為名人廣告、證言廣告等等。我國法律并未對形象代言廣告的概念有明確敘述,筆者經過查證、對比對以下定義較為贊同:形象代言廣告是指廣告主以外的任何人以言辭、形象或其他方式來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個性意見或發現結果,傳達品牌的個性主張,使產品能夠與目標消費群建立某種聯系,從而順利進入消費者的視野,運用這種方式制播而成的廣告。它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載體傳播給目標受眾,從而在市場中樹立和打造個性化的品牌形象。至于形象代言人,學界并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形象代言人是指在商業活動中,利用自己的證言、外形或者一定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通過各種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間接地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人。他們的作用是提高消費者的注意力,提升產品知名度,指引和促進市場消費。
二、我國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責任依據
(1)形象代言人法律地位。關于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企業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號召力來提高消費者的注意力,形象代言人而獲得一定的報酬,他們之間建立起一種雇傭合同關系。(2)形象代言人責任依據。第一,權利義務對等原則?,F代經濟學家指出:在現代的社會,由于人們掌握的信息量的多少不等,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會提供真實的信息給對方,以作為獲得利益的對價。同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會得到一筆不菲的報酬,而這筆款項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根據上述信息不對稱理論,消費者有權利從代言人處獲得關于產品的真實的信息。真實性是廣告的生命所在,如果廣告存在虛假的成分,給消費者造成了利益損害,代言人必然也將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第二,消費者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前面我們已經提到,廣告主利用名人的地位和影響力促使消費者盡快地做出購買決定。消費者對名人推薦的產品產生的是合理的信賴,如果代言人不正當地利用了消費者的這種信賴心理,將可能侵害消費者的信賴利益。而我們知道單純的信賴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護,但一旦這種信賴利益構成締約的一個部分,則過錯方須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第三,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任何民事主體在日常的行為中必須遵守誠實待人的義務。第四,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維護市場秩序、指導人們從事民事活動和解決民事糾紛起著根本作用?,F實中,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代言人既然要獲得廣告代言的利益,必然要對應地承擔其不可推卸的相應責任。
三、國內外形象代言法律規制對比研究
(1)國外關于形象代言的法律規制。通過對韓國、美國、加拿大、日本、瑞典等國家形象代言廣告的規定進行分析發現,這些發達國關于代言人規制的經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建立預審制度,預防虛假廣告的產生。典型代表:韓國、加拿大等。預審制度是通過嚴把審查關,來預防虛假或者不實廣告的制度。只有經過委員會審查的廣告才能正式播放,通過審查的廣告方視為合法廣告,非經審查的廣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防患于未然的預審制度,為虛假廣告的產生和設置了層層障礙,也規范了形象代言人的行為。第二,要求代言者親身使用所代言產品。典型代表:美國、加拿大等。規定形象代言人必須是產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直接受益者,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產品或服務質量得到了驗證。這就說明,形象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且進行“明示擔保”。這使得大多數代言人寧愿選擇做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慎于為產品效果現身說法。第三,設置嚴格的責任機制。典型代表:日本、法國等。嚴格的責任制度的設立,為懲治形象代言人與維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嚴格的責任制度使規制虛假代言有法可依,為廣告秩序的完善起到了促進作用。第四,區分行為方式,界定合理責任。典型代表:日本。如果形象代言人對于給消費者帶來嚴重損害的交易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完全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只具有出演行為,代言人僅作為一個信息的傳播者身份出現,則不需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責任承擔規則就為形象代言人進行合法的商業廣告活動留下了豐富的發展空間。第五,信用機制的約束。典型代表:瑞典。瑞典是一個建立在信用機制上的國家,聲譽對每個人來說都很重要。形象代言人代言產品,就是將名譽與代言的產品掛鉤。各種網站、雜志和電視等會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一旦出現虛假廣告,媒體曝光要比法院判決來得更快、更直接。此時,企業連同形象代言人既要受到道義的譴責,又要承擔法律責任。第六,區分特殊產品廣告,適用特殊規則。典型代表:韓國、英國等。由于特殊物品如食品、藥品、保健品等直接關涉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很多國家對特殊物品的廣告有特殊的法律規制。詳盡的規定為形象代言人設定了更多的注意義務。總之,國外不同國家的形象代言廣告的規制體系是復合而個性化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追究等制度保證與防范措施的存在使代言人自律和他律結合起來,法律引導和法律強制結合起來,社會監督、政府控制共同作用,樹立正確消費觀念和暢通維權途徑相輔相成,為問題的解決發揮了積極作用。(2)我國現行規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我國現行規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刑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但是這些法律涉及到形象代言責任時都存在著模糊,概括或是片面的問題。另外,有關廣告代言的規定散見于《藥品管理法》、《廣告活動道德規范》、《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中。從以上調整形象代言關系的法律可以看出,對于形象代言人的規制或者缺位,或者沒有詳盡法律規則,這些都需要我們對形象代言的法律規制措施作探析。
四、完善我國形象代言法律規制的措施
(1)完善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構建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制度是當務之急。在具體立法操作上筆者有如下建議:首先,修改廣告法,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其次,頒布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構成。第三,頒布行政法規,將明星代言廣告納入行政監管的范圍。為了把明星廣告引上正確的道路,使它健康發展,有必要頒布與相關配套的行政法規,將其納入行政機關監管的權限范圍內加強監管。(2)完善司法。完善司法的關鍵在于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法律監督。首先,加強執法是完善法治的關鍵。針對當前廣告欺詐行為屢禁不止,廣告執法部門應做到:公開執法,杜絕執法過程中現象,建立司法程序監督機制,制約個人權力,對于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其次,我國應該當積極推進公益訴訟制度。在現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家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可謂想千方設萬法,用名人特有的感染力,通過名人的虛假推薦極力兜售產品愚害消費者。在此背后損及的是消費者的利益乃至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情形下,積極推行公益訴訟制度,不僅可以有效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也可有效遏止名人的不法行經,以營造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誠然,這也有待于突破公益訴訟中存在的各種障礙和立法的完善。(3)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機制。要建立廣告長效監管機制,首先要求廣告企業、媒體必須嚴格自律。在建立自律機制的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揮廣告業協會和影星協會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廣告監管部門的他律監管。工商行政部門應對廣告的設計、制作、和等環節進行全程跟蹤和系統管理,達到從源頭進行控制的目的。除此之外,工商行政部門應同有關部門協調工作,嚴把廣告市場準入關,嚴格掌握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對消費者舉報和投訴的虛假廣告案件要及時調查處理。(4)建立懲罰性損害賠償機制。廣告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本質特征,為了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確定廣告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首先要堅持一下兩個原則:一是制裁性原則,二是補救性原則。筆者認為建立廣告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機制時應該以制裁性原則為主,補救性原則為輔。如果廣告代言人畏懼制裁,他就會采取措施來預防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懲罰性賠償將制裁廣告代言人與保護消費者利益有機結合了起來。通過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還可以預防同類行為再次發生。
五、結語
形象代言的治理,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我們要在特定的市場競爭制度中、在科學的法理環境中去理解和設計相關的法律措施,更要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技術并結合自身的特點去實踐操作。當然,我國廣告法律的明確和完善、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統一、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社會秩序的維護,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研究和探索。我們期待在法律掛帥、政府保駕、技術護航之下,從根本上杜絕虛假代言行為,促進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還消費者一個純凈的消費天空。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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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婧.論商業廣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規制[D].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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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志鑫.論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D].東方企業文化.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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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法律;行政法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 D91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1-1297(2012)11-0335-01
法學是一門規范那性質的獨立科學,法學中自治和自主的根基本體的研究方法主要通過行政法律責任的三種路徑實現的,分別是責任關系、強制和責任方式以及規責。在我國很多學者將行政法律責任歸納為行政主體因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合理,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解釋行政法律的兩種基本途徑
1.從責任關系角度解釋行政法律責任。
我國很多學者認為,行政行為的撤銷和變更是行政主體的責任形式,從法的形式意義上說,行政行為要件的缺陷會導致行政行為的撤銷、無效和變更,這對行政法律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是不成功的表現,由于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在還未被證實時,不會對相對人的權利構成侵害,從而不會形成一種救濟的關系。例如,若行政機關對相對人進行處罰,在尚未處罰時,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就是通過一個行政處罰而確立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如果因其他因素導致處罰被取消,那么這一行政主體所創設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失敗的。行政行為的撤銷、無效和變更其實就是對行政主體運行法律的一種矯正,他們本身不能作為一種責任的形式存在。
2.從強制和責任方式的角度解釋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從本質上說就是行政法上的救濟關系,但是,這種邏輯不能作為責任規范的全部內容,社會事實因素作為責任規范中的重要內容,應該成為解讀行政法律責任的重要途徑。一般來說,行政法上的救濟權關系與民法上的救濟關系相一致,都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和方法實現。在法教義學中,要想在國家公權力的強制作用下使行政救濟法律關系成為行政法律責任關系,就必須進入公力救濟之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對行政法律責任制度的社會事實因素的解釋。行政法律制度中的社會事實因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國家采用的公權力的強制作用,這種強制作用并不是人們所想的簡單的強制執行,它主要是通過對各種場合的影響和支配,達到一種意識上的強制效果。公權力的強制作用作為社會生活中的實力裝置,它主要是通過對人的心理造成一種壓力,來影響人的行為執行。另一方面則是責任方式,這種責任方式的存在主要是以公權力作為一種強制前提,明確責任人會以怎樣的方式來實現責任的負擔,這也是法律責任度中最直接的事實表象。
二對于行政法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我國部分學者認為,公法研究范式是由四種基本元素構成的,這四種基本元素分別是,假設由答案的公法學難題、對學術持有相同觀點的公法學人、被普遍認同的理論框架、被大多數人模仿的代表性范例。在法學研究中由于遭受全新公法學的難題而形成的公法研究范式,這個過程受到代表人物全力倡導與其他學者積極響應,在確立的過程中,往往是以權威教科書的問世作為確立標志;為了取得公法實踐成效,公法研究范式必須不斷變遷,其方式可以是多種的,例如,可以采用自我修正的溫和方式,也可以采用徹底性的變革和轉換。
我國還有部分學者提出,應該將行政主體理論進行重新塑造,不能將以往的不合理的行政主體理論運用在其中,在必要的時候應該采用全新的概念,特別應當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的理論上,則應該對法人的一般定義進行有效修改,并且尚未實施的民法典中以更加準確的方式對公法人問題進行合理規定。我國法人和行政主體地位不應該屬于國家的相關機關,應明確規定國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體。經過對事業單位的源流以及其在實際運營時某些狀況的考察,指出事業單位的法人化一直都是個誤會,這其中并沒有對企業單位的法人化進行明確的規定,公立機構的組織和治理應該遵循公權力運行的機制,而不是遵循民法。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改革時應該區別對待,分不同類別進行治理。
我國還有部分學者在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和手段上進行了實踐,對行政執法的整個過程和所取得的效果都進行了定量研究,并以此提出了有關命題。有的學者采用博弈論和法律經濟學中的其他相關理論,對燃放煙花炮竹和對其使用的禁止燃放命令的正確與否都進行了全面分析,甚至有學者將燃放煙花炮竹禁止命令背后的社會因素進行了全面分析,從而得到法律與社會規范之間的相互作用和替代關系,并根據相關案例對其關系進行了全面、準確的闡釋。有的學者對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和手段變革進行例如實踐性的運用,這些學者主要是以通過分析民營經濟與政府規制改革的形式、背景和目的的有效分析,再結合政府規制電動車行業的形式選擇所實行的公共政策學的有效分析,充分解釋了現代行政法承載權利救濟與公共福祉兩大制度之間的關系,并明確指出行政法學應當從傳統的關注法律和程序轉向既關注司法審查又關注行政過程,重點是要關注實體政策的形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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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醫療服務的高風險性、醫患關系的特殊性及社會發展的先進性,決定了醫護人員應不斷強化法律意識,把加強工作責任心、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提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1]。因此,《條例》出臺以后,我院即組織了一系列宣傳、教育、培訓、學習活動。通過召開護士大會進行動員、制作專題板報、舉辦專題講座等形式,集中組織全院護士深入學習和領會《條例》的宗旨、原則和各項規定,使每位護士明確自己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另一方面,我們將《條例》全文印發各科室,要求科室結合本單位護理工作特點和實際,組織經常性的學習,不斷強化在崗護士的法制觀念。下一步我們將把《條例》作為新護士崗前培訓和考核的常規內容,從新護士抓起,不斷深化法制教育,使學法、守法、用法、依法執業成為每位護士的自覺行動。
2健全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護理工作有章可循
《條例》第十六條指出,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為保障護士在執業過程中認真、準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需要細化和完善與療養護理行為相適應的制度、規范來約束護理行為。因此,我們依據《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療養技術常規》,結合我院療養護理工作的性質和特點,進一步修訂完善了6項護理人員崗位職責、22項護理工作制度、15項護理工作標準、7項護理管理要求,增加了“一次性醫療廢物的處理”、“AMI急救護理程序”等工作流程及“各種藥物注射須知”等護理操作告知程序。并結合現代服務禮儀的基本原則,編寫了具有我院特色的《療養護理服務規范》,對護士儀容儀表、行為舉止提出了具體要求,促進護理服務規范化、人性化,使護士在服務的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規范服務。
3加強業務訓練,提高專業素質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第十七條中還指出,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按要求提出或報告。即護士應履行準確觀察判斷病情、發現并報告危重病情、有效實施緊急救護、及時發現并指出醫囑中存在問題的義務,這無疑對護士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療養院擔負的任務以保健和康復為主,與醫院相比,護士進行護理技術操作機會少,護理人員急救實踐少,急救能力相對不足。因此,須結合療養院實際,加強業務訓練。要以“三基”訓練為重點,積極開展崗位練兵,不斷鞏固和強化護士的基礎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在此基礎上,突出強化急救訓練,以療養院易發生的急重癥為重點進行模擬演練,通過反復訓練,定期考核,達到熟練、準確,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急救技術水平。還要鼓勵護士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拓寬知識面,提高護士理論知識水平。只有不斷提高護理隊伍的整體專業素質,才能有效履行護理義務,確保為療養員和傷病員提供規范、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
4加強自律,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患者的隱私權主要表現為醫療過程中患者不愿讓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間的隱瞞權、維護權和支配權等?;颊呦碛胁还_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觸史、身體隱私部位、異常生理特征等個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權利[2]。因此,要加強自律,尊重服務對象的權利,將保護好療養員和傷病員的隱私作為日常護理工作的準則,在療養護理服務過程中,保管好涉及服務對象隱私的病歷(療案)資料,在進行護理體檢或治療時,要盡量減少或者避免服務對象隱私部位的暴露,不與無關人員討論涉及療養員和傷病員隱私的有關疾病或治療等信息問題。每位護士要在依法施護的基礎上,始終堅持以療養員和傷病員為中心,樹立保護服務對象隱私的意識,杜絕侵犯療養員和傷病員隱私權的情況發生。
參考文獻
[1]顧加棟.知情同意制度若干難點問題探究[J].中國醫院管理,2007,27(7):30-32.
一、建筑行業改革和發展
從消費結構上看,建筑業是最急需發展的產業;從城市化進程來看,社會對住宅的需求量很大,建筑業的市場空間相當大;建筑業是最富有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行業,在當前我國面臨突出的“就業問題”、“三農問題”新形勢下,建筑業發展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社會穩定起著無法替代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也應看到,中國建筑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
中國建筑業改革與發展中尚存在一些突出問題:1、建筑市場中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依然存在,規避招標、惡意壓價、拖欠工程款問題仍然存在;2、建筑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國有企業產權單一、財務風險突出等問題仍然是制約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3、企業依靠專有技術和企業標準領先市場的意識還不夠強,許多建筑業企業更看重規模、產值,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技術競爭優勢不強等等。
二、建筑行業現有法制和市場秩序分析
現實的招投標過程中,雙方均存在大量不規范行為,但客觀地說,在一個不均衡、買方強勢明顯的市場環境下,業主方面對更少的約束,會充分利用投標方的市場弱勢地位。施工企業在殘酷的競爭與生存壓力下,往往委曲求全、曲意迎奉招標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墊資”或簽訂“陰陽合同”,在中標價格基礎上,再接受價格方面若干百分點的擠壓。
目前信用體系的建設進程依然緩慢,建設系統信用體系不健全的現象還沒有根本性的好轉。信用缺失現象在市場雙方都存在,但同樣客觀地說,在一個買方強勢的市場環境下,更多地發生在業主方,不良業主往往利用施工企業的弱勢地位,通過各種方式、手段侵害乙方的權益。一旦施工企業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則要冒被業主方視作“刁民”,在特定區域、特定行業領域從此失去市場參與機會的風險。這是建設市場盡管糾紛頗多,而較少訴求法律追索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困局。數年前我們就提出了加快建設“以道德為支撐、以產權為基礎、以法律為保證的誠信體系”,從目前情況看成效甚微。要害在于我們的法律環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使得“以道德為支撐”、“以財產權利為基礎”顯得蒼白無力,而深層原因又往往是由于司法、執法過程中“投鼠忌器”。
三、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設逐步完善
從1989年到2004年的15年間,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部分配套規章文件相繼頒布施行,初步構建了建設法規體系框架,建筑市場運行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
從2001年以來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行政許可法》以及《注冊(公用設備、電氣、化工、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關于建造師專業劃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的內容(略)分析看,近幾年我國市場準入制度的主要變化有:(1)從重企業資質管理、輕個人資質管理轉向兩個并重的管理;(2)更加科學地設置企業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體系,如建筑企業和執業人員資格的行政審批項目基本上都具有法律依據;(3)資質的審批從以政府審批為主轉向由有關部門、地方、協會等方面的專家和相應的企業代表進行審批,政府核準,即更加注重專家審批。資質管理的這些變化提高了資質評審的合理性,更加規范了市場準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了我國建筑業的市場準入壁壘,但同時也對建筑企業的執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水資源區域規劃及管理基本情況:
1、我縣水能理論蘊藏量為376.94萬kw,可開發311.77萬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論蘊藏量112.94萬kw,可開發利用67.77萬kw,現已開發利用12.082萬kw,正在開發52.2萬kw。2003年以來,我縣先后與江海投資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麗江永同發能源投資公司等10家企業簽定了28條河流的開發協議,擬建設2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51.05萬千瓦,計劃總投資30.63億元。截止年6月底,我縣水電站完工項目8個,總裝機容量12.24萬千瓦,開工項目4個,總裝機容量13.2萬千瓦,計劃近期開工項目2個,其余項目在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累計完成投資11.724億元,其中年1-6月完成投資4816萬元,完成發電量12092萬度,其中:引進外資電站完成發電量10553萬度。
2、2001年我局編制了水資源綜合區域規劃及水資源功能規劃,但均沒有實施??h內沒有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制定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制度。對水資源實行計量收費,沒有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實施節水措施。
3、取水許可證申請與辦理情況:我縣辦理發電取水許可證14戶、辦理申請發電取水許可證4戶、辦理飲用水3戶、礦廠4戶。年度應征收水資源費的發電企業13家,因為受電網的影響,發出的電量不能外送,加之網價公司對各個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做18%的扣減,各個發電企業拒交這18%發電量的水資源費,年度發電量30180萬度,應收120.72萬元,其中扣減電量5432.4萬度、21.729萬元,應收98.9904萬元,實收61.9002萬元,申請緩交37.004萬元,緩繳部份目前已到帳。年上半年發電量12092萬度,應收水資源費48.368萬元,申請緩繳15.4114萬元,上半年實收32.9566萬元。
(二)根據《取水許可與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省取水許規定》、《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定的情況:
(1)我縣各級水行政部門實施的取水許可的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合法;
(2)沒有存在越權發放或應發而未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2、依法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情況: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了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2)水資源費的征繳程序規范;
(3)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符合規定;
(4)不存在隨意減免、不足額征收或越權征收的情況;
(5)對拖欠水資源費的用戶、能主動采取積極措施依法催收水資源費;
(6)準確了解地稅部門代征情況。
3、檢查、了解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1)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資源費;
(三)規范性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我縣正在編寫地方性法規《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現已進入聽證程序,有望年內實施。
(四)存在的困難
1、執法隊伍裝備差;
2、執法人員多數為事業人員及工人;
3、水政執法隊伍專業培訓少;
關鍵詞:法律規避;效力;合理
20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17種合同爭議應適用法律的具體情形,并規定: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我國已成為WTO成員國,我國與國際社會的民商事交流將越來越頻繁,涉外民商事糾紛也將會不斷增加。如何正確處理這些糾紛,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及國際化的進程。
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本人認為:既然雙邊沖突規范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可能,則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而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時,便不應歸咎于當事人。規定涉外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規避無效,不利于國家間的正常交往和國際關系的和諧健康發展。本文的觀點建立在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對公權的限制和服務性規范基礎之上,著眼于日益普及、重要并日益完善的政治民主和經濟自由。
一、法律規避制度價值辨析
法律規避制度是國際私法中一個古老的制度,是指在涉外民事領域,當事人為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出一種連接因素以避開本應使用的準據法,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對于法律規避的效力一直以來都有很大爭議。
(一)法律規避制度中的偏見
大陸法系學者關于法律規避無效論的理論依據就是古羅馬的一句格言“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只斥責或否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而絕口不提其所規避的法律是否正當、是否道德的片面觀點,極不利于法律的進步和發展。
另外,籠統地說當事人規避法律都是“欺詐行為”,把“欺詐”簡單地、不講理地扣在規避當事人的頭上,不用同一概念去審視當事人所規避的法律是否正當,這種雙重標準本身就是不公平、不正當、不道德的。
(二)法律規避制度中的缺陷
從法律規避無效理論依據來看,持法律規避無效論的學者也認定,當事人的主觀欺詐,是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因此,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法律規避,首先要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意圖。這就涉及了對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侵入,僅以對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主觀判斷來認定其行為性質,違反了客觀歸責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此外,既然沖突規范承認可以適用內國法,也可以適用外國法,那么,內國人為使依內國實體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或法律關系得以成立,允許此種法律關系的國家設立連接點,并未逾越沖突規范允許的范圍,行為上并無違法性。
二、法律規避的效力判定
就法律規避而言,當事人都是利用了雙邊沖突規范的指引。既然國家制定了這種作為本國整體法律一部分的沖突規范,制定出來就是為了讓居民利用的,不能說這種利用違反了制定國的法律。至于當事人最終規避了制定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準據法得以適用,這正是沖突規范指引的結果。
因此,制定國的法院以此認定和裁判,不能說沒有適用自己國家的法律。一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整體,若以當事人規避制定國實體法為由認定規避行為無效,那么,制定國的沖突規范本身是不是還適用呢?它還是不是法呢?
(一)關于法律規避的立法規定與司法實踐
按照私法自治原則,市場經濟活動及其他民事活動,應由處于平等地位的當事人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非基于正當的重大事由,國家不應加以干涉。
英美法系國家,法院一般不承認法律規避問題。在立法上,幾乎沒有關于法律規避制度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規避內國法的行為,英美法院一般通過其他方法,如對沖突規范做出某種解釋,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大陸法系國家的這些理論在立法上有所體現。從20世紀30年代起,法律政策作為公共利益的代名詞開始進入包括契約法在內的所有私法領域,契約活動與國家政策緊密聯系起來,從而使私法自治的絕對原則被徹底打破,公序良俗作為與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約法的一般規則得以確立。根據這一原則,契約只有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能夠實現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二)關于法律規避的效力分析
一般認為,法律規避有幾個構成要件:⑴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出于故意,也就是說,當事人有逃避適用某種法律的意圖;⑵從規避的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⑶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是通過有薏改變或制造連接點來實現,如改變國籍、住所、行為地、物之所在地等;⑷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目的已達到。
筆者認為,對涉外法律規避的效力分析,應從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理由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關系等方面來判定。
1.規避主體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判定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要看其規避當時是否想要擺脫良法善俗的規制并對其想要規避的法域的公共秩序產生特別重大的不良影響,而不能僅僅看其追求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適用。
2.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既然法律有不正當的法律,則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為就有可能是正當的。只要能夠充分地判定其所規避的法律是不正當的,就可以充分地肯定其規避法律的行為是正當的,而且也說明其所規避的法律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這就也同時說明當事人的規避行為預示著或將有可能促進所規避法律的進步。
3.規避的理由是否正義。各國的法律也是它們各自主權的象征。這就要求每個國家的法院要平等地對待他國法律、尊重他國法律,只要他國法律是正當的。各國在現代司法實踐中,多以這種標準來判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是否正當、合法。這是有實踐基礎的。所以,無論內國法外國法,只要其不正當,當事人都有規避的理由和邏輯基礎。
三、法律規避之道德判斷
【摘要】在初中數學的學習中,我們會遇到許多具有規律性的問題,這些問題采用什么樣的解法才能更容易的解答,是我們研究的重點與難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解決規律性問題,本文在結合自身教學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對初中數學規律性問題的分類,探索其中的解題方法。
關鍵詞 初中數學;規律;解法
初中規律性問題多數指的是高中的數列問題。高中學生對數列都感到頭疼,更別說初中學生了。以下我就其特點歸納為幾種常見的類型并以求某一項為例談談求解方法。
(1)等差型
等差型是指數據從第二個數(項)起,每一個數(項)與它前面的數(項)的差等于一個常數,故為等差型(或等差數列),等差型的每一個數(項)都可以寫成這個常數的倍數的加減。
總之,規律性問題的求解的關鍵是找出他們內在的變化規律,然后結合其所屬類型進行猜想,對猜想的結果再進行驗證,從而得出答案。事實上我們把握了每一項的變化特點,解起來就方便多了也就不會頭疼了。
參考文獻
[1]房延華.探索規律性問題解析[J].數學探索.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