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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
(―)財務會計的信息是稅務會計信息的基礎
完善企業內部財務活動資料,既有利于方便企業編制對外財務報告工作的開展,同時還可以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處理企業稅務會計。換言之,就是在確保企業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對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一致的部分,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可以直接被稅務會計采納并運用,并體現于稅務會計的報表之中,而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部分,則需要以稅法為準則,對稅收會計的相關數據及報表進行調整。
(二)兩者的協調反應在財務報告中
企業編制的對外財務報告最終體現了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協調性。由于受到稅法等剛性制度的影響,企業財務狀況通常會受到稅收會計處理的影響,進而影響到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在對企業資產與負債情況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對企業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之處進行明確,并將由此而產生的所得稅來反映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與聯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聞的目標不同
財務會計的目標在于向企業投資者、債券人以及相關管理部分提供真實的財務信息機企業經營效益,而稅務會計的目的則在于向稅務部門等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實際的納稅信息,以便于稅款的征收,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據相關會計信息開展有效的決策行為。為實現稅務會計的目標,需要納稅人通過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以書面申報的形式申請納稅事項,而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則可以通過向利益相關者提供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以及利潤表來實現。通常而言,企業每年需要通過對利潤表的調整來完成納稅申報表的編制。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參照依據不同
會計制度及準則是企業開展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參照依據,財務會計的核算及編制均已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為依據進行,以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而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則是企業稅務會計的主要依據,稅務會計依據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企業應納稅金額,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結果反饋。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核算程存不同
財務會計的核算程序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三者之間不可分割。通常稅務會計往往也按照這一流程進行核算,但由于具體要求不明確,企業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據財務會計的相關數據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的基礎上編制納稅報表。
(四)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不同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和利潤是財務會計的六大要素,企業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都是以這六大要素為前提的,而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主要是應收收人、應稅收益、應稅金額以及扣除費用。兩種會計方式中的收入及費用在計量標準及時間等方面有著較大的不同。
三、關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協調的建議
財務制度管理過死、過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財務管理之中,隨著我國稅收制度及財務制度的不斷變革,尤其是《企業財務通則》頒發以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性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在接下來的改革過程中,我們有必要繼續做好對兩個關系的協調處理,盡可能地縮小兩個政策上的差異性,摒棄以往互不協調,單打獨斗的不良現象,努力使得企業應稅所得以同會計收益實現時間上的一致性。
就大環境、大趨勢而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差異性的縮小是符合會計管理需求的,但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長期存在差異,其固有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將是長期或始終存在的。以企業違規經營或違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罰金以及政府部門的行政罰款為例,在財務會計中,就可以以損失、費用或成本的科目進行列支,而根據稅法的規定,從稅務角度來看,這種支出則不允許用于抵稅,這一規定直接體現了稅法以稅收利益為目標為國家謀取稅收利益的性質。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受客觀理論基礎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利益驅動而走向趨同化。結合我國會計工作及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二者之間不斷趨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調及協作促使二者的趨同化。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財政部在制定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方面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是被廣大人所認同和肯定的,而與此同時,財政部還擔負著制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重任,這就為我國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逐步趨同奠定了制度基礎。受法律法規協調性的不斷加強,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必然走向不斷協調和趨同的大趨勢;其次,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趨同還會受到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影響,假定企業收入及費用一定,企業的稅后利潤與企業應繳稅額成反比關系,因此,企業需要通過稅收籌劃通過合理避稅來減少企業應稅負擔。故有必要不斷促進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的協調發展。
四、結束語
【關鍵詞】稅收 策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價值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更是一種法治經濟,依法納稅是企業或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便會思考如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這樣,稅收籌劃便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稅收策劃又稱節稅,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選擇稅負最輕或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來安排投資、經營、財務等系列活動,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合理又合法的行為。通過有效的稅收策劃,在稅法既定的范圍內合理地減輕稅負,可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由于企業投資決策、經營過程、結算方式等因素均對企業納稅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正確選擇投資項目和方式、經營結算方式等,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完成納稅額最小化,對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成為企業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擇。
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稅收策劃時機的選擇
1.企業設立時。由于我國在稅制設計時,制定了很多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企業的性質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征收的稅種上也有很大差異,合伙制企業只繳個人所得稅而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同,稅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軟件企業就有很多的稅收優惠;企業使用人員身份不同,也有稅收上的差異,如安置殘疾人、下崗職工、隨軍家屬等等,就可能獲得相關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設立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并進行充分的政策調研,對比稅收負擔,制訂出最優納稅方案,避免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2.企業合并、分立時。企業合并、分立時,是比較復雜涉稅業務,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對企業納稅影響也不相同,因此,納稅人在進行合并、分立時,必須充分進行稅收政策調研,并制訂相應的最優納稅方案,從而達到規避風險,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兼并虧損企業,其盈利可以彌補虧損。因而對于一個盈利企業來說,兼并一個虧損企業,可以為其減輕所得稅稅負,獲得凈現金流量。
3.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通常一項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企業影響非常大,納稅人如果不及時了解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當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納稅人就要對這類政策變化進行評估,進行相應納稅方案調整,甚至是經營方案調整。例如,從2005年4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5]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這樣,對經營鋼坯商品出口的進出口貿易企業,影響就很大,其結果加大了企業的營業成本,最終將導致企業作出經營方案的調整。
4.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合同中的很多條款是直接與稅收發生關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預收貨款,還是分期付款,還是代銷合同,而這些條款簽訂不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不一樣,再比如這一合同是否屬于應稅合同,是否貼花,如何貼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簽法,直接關系到是否征稅,征什么稅種,甚至稅率都不一樣,因此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期,建議企業應建立涉稅合同報批制度,以適應稅收籌劃的目的。
5.非常規業務發生時。企業在正常涉稅處理中,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天天接觸,往往不易出現差錯,而相反,企業非常規業務發生時,財務人員沒有相應稅收概念,極易出現稅收問題,如企業注冊資金變化,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就忘了貼印花稅等等,這些業務與企業正常業務相比,不經常發生,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或納稅方案設計,就可能導致納稅風險,甚至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二)稅收策劃的幾種方法
1.稅收優惠籌劃法。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例如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等等,企業如果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根據此條款,納稅人就應該結合擬定售價,測算不同售價企業實際利益,尋求最優納稅方案。
但是,在選擇稅收優惠籌劃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放棄應有權益。
關鍵詞:房地產業稅務正確運用
21世紀房地產業在我國土地產業和商場產業占據較為大的面積和巨大金額的投資,在這一基礎上存在一定的風險,涉及到眾多稅點。 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所得稅。這些稅費金額大,如果能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能夠降低投資項目的成本,加強房地產企業依法納稅的觀念,促進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一、房地產企業稅務規劃及分析
房地產業大額投資隱形到了一定的風險及施工難度,涵蓋了一系列的稅點,筆者將在自己工作當中的一些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將房地產業的稅務正確的運行及分配利用。促進多方面多方面稅務正確的分配,加強稅務在企業中的合法利用,完善稅務的避稅和漏稅。企業房地產稅務是遵守有關法規,在制定和施行相關稅務政策程序和措施的基礎過程上,來完善稅收。
我們將進一步的對稅務進行解刨及探析:
(一)合法性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
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 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房地產企業做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這一特點使稅務籌劃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籌劃性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前期通過充分了解現行稅法和財務知識, 結合房地產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
(三)目的性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
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是稅務籌劃最本質、 最核心的目標。此外,還包括有:延緩納稅、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確保自身利益不受無理、 非法侵犯以維護主體合法權益。
(四)多維性
籌劃過程的多維性從時間上看,稅務籌劃貫穿于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都應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具有節稅效應的注冊地點、組織類型和產品類型;從空間上看,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房地產業在我國國有產業中占有一定的領域,它的稅務率也占了一大部分。在企業中稅務這一方面占據好大一部分要素。增值稅和效率稅有著共同的特征及體系。現在好居民在購買房屋的同時房地產企業已經在銷售樓的同時包含了稅點進去。
二、房地產企業主要稅種的稅務籌劃
(一)營業稅籌劃
營業稅是我們稅務體系里最為主要的稅務, 在銷售的同時無形的已經形成了一種稅務。根據我國人口占據世界第一的要素上面,房地產業也普遍在國內外形成了一種史上以來的大體制的行業。尤其在房地產業售前服務,屬于不動產,稅率皆為5%。有些企業將售樓稅點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增值稅籌劃
增值稅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我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財政部公布財政部令,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有較大幅度上調。
(三)房產稅籌劃
房產稅的征稅的是房產,在合法的條件下引領稅務在房產業多元化利用。如何從房產的土地轉入正確的使用效率,來權證中小型企業中存在的一些稅務因素。上文已經明確的闡述了房地產業給人們帶來了便利,在房地占地有一定的空間。室內的裝備設施,都是進行核算及分析。
(四)企業所得稅籌劃
中小型企業在社會中占有一定的空間,公司內部都有每部分物資流動正確運營的程序化體系。就在酒店房地產業這一部分,闡述企業所得稅怎么籌劃的進程。來完善產地產業在企業當中的主營因素之一。企業所得稅在我國產業里占有博大的稅務,有些較為廣大的資產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稅務查收。
三、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考慮經濟環境配套性
現在房地產這行業銷售方面競爭也很大,面臨客戶和房地產的投資的各種原因,有些單位采取各種相關行銷方式,建立和客戶良好的關系 盡量采取降低一些成本措施。 對稅務這一塊也有相對的了解和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對購買房價的市民帶來了一些幫助和優惠。 一些相關部分的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引領百姓對房間稅務有基本認識, 這也需要一些部門工作人員良好的配合, 讓正確運營好稅收這一點,盡量取得一些稅務政策優惠。另外稅務機關單位對企業也有一定的影響。
(二)按照企業稅務規章,企業也有一定的利益效益
根據房產稅務籌劃條列, 大多數企業都在竭盡全力做好減稅務的措施, 通過另外一種方式來采取減稅的措施,盡量避免最小的稅務加收。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種優良的稅務必須是多種稅收的選擇, 不能就這樣的當做是最小的稅務就是好優秀的了。
(三)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分離
由于會計核稅法的規則不同、基本要素和遵循的法則也不同,房地產業和會計這一塊有一些不同的說法。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說是一種大家要遵循的法制也可以說是一種經濟的脊髓, 納稅主體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 ,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因此,會計主體和納稅主體是相同的,有的時候也完全不一樣。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的不同,對收益、費用、資產、負債等的確認時間和范圍有時也不相同, 從而導致企業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 ―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四、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的發展方向
房地產企業設備了會計,有會計規章制度和培訓的最基本的知識, 尤其是要掌握好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精通稅務知識,這樣在企業中也突出了會計稅務的這一要點。稅務會計的本職工作:一是要根據會計稅收規章法條、可免除一些不需要的項目、利潤和稅務進行比較和計量,計算和繳納應交稅金,編制納稅申報表來滿足稅務機關對稅務信息的要求。 二是根據企業的利潤進行預算和籌備,對稅務利潤進行運營和合理計劃,發揮房地產會計的實力和特點效果及作用,盡量保持在房地產稅收為最低。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綜合的管理模式, 所采取的方案很多。 從環節上看,包括預測方法、決策方法、規劃方法等;從學科上看, 包括統計學方法、數學方法、運籌學方法以及會計學方法等,因此, 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在方法上的綜合性特點使籌劃活動是一項高智 力的活動,需要周密的規劃、廣博的知識,深則精致的方案。
參考文獻: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計算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及其體系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驹瓌t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梢?,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關鍵詞: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權利稅收法制
目前電子商務正以強勁的勢頭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商務交易模式、人們的生活消費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電子商務給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帶來了根本性的變革。在稅收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稅法界定納稅主體的標準,使如何認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成為當前稅法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不確定性與權利保護現狀
電子商務是依托網絡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及稅收實踐中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認定及其權利保護陷入困境。在我國,由于立法的滯后性,無論憲法還是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種實體稅法,均未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范圍,也未規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法律的缺位導致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權利保護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對于稅務機關來說,網上開店是否征稅,合法避稅與偷稅的界限如何認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如何保護等問題成為困擾稅務機關的重要難題,同時也使稅收實踐陷入尷尬境地,并進而直接影響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在認定及權利保護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為在網絡狀態下,原有稅法以收入、行為和財產為征收客體的認定標準已無法適用:現行稅制對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對電子商務中新出現的數字化信息產品與勞務進行課稅,原有各稅種的征稅客體也發生變化;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對電子商務交易額進行征稅無法適用現行的稅務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網絡中出現了數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虛擬財產,這些虛擬財產都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客體出現不確定性,從而直接導致了納稅主體界定的困難。而且,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對所有交易主體都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傳統的中介人、中介環節不復存在,交易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電子商務下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具有不確定性。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界定
(一)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界定的基本前提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確電子商務征稅客體、實現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法定化和對電子商務合理課征新稅為基本前提。
1.電子商務征稅客體的明確化。征稅客體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確定納稅主體的前提。電子商務按物流、資金流與信息流在網絡中完成環節的不同,可以分為間接電子商務和直接電子商務。在間接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未脫離傳統的交易模式,通過網絡只能完成部分交易過程,其課稅對象仍是傳統的物與行為,因此,納稅主體與傳統稅法對納稅主體的界定相同。在直接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交易過程全部實現了網絡化,物流、資金流與信息流合為一體,同步在網絡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數字化,無形性的性質,出現了新的課稅對象,即網絡信息商品已成為新的征稅客體。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主體的范圍發生了變化。所以,電子商務征稅客體的明確化是科學界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重要前提。
2.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法定化?,F代社會是法治社會,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界定需要以法律為依據。目前,需要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進行初步界定,待條件成熟后制定全國通行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將法律意義上的納稅義務人與實際負擔納稅義務但不直接承擔法定的納稅義務的負稅人進行科學劃分。
3.電子商務課征新稅的合理化。由于電子商務中網絡信息商品的出現,使計稅計量單位發生了變化,從而也使課稅對象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到納稅主體的界定。所以,應將網絡信息商品交易主體納入納稅主體范圍。此時既要考慮到網絡信息商品的價值性,同時也要考慮到比特稅的合理性。如果只對網絡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稅,無法體現出網絡信息商品的價值,如果只對其征收從價稅,則無法體現出稅收的公平性。所以,為了既符合稅收原則,同時又能解決電子商務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問題,建議采取既征比特稅又征從價稅的方式來解決網絡信息商品的征稅問題。但是,畢竟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在現階段雙重征稅的前提是采用較輕的稅率,比特稅只是按照信息流量進行象征性征收,以便體現網絡商品交易的可稅性。
(二)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類型的界定
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納稅主體應劃分為從事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和從事直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
從事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由于間接電子商務活動只是借助于網絡完成信息流與資金流,其物流活動仍需傳統模式,即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網上交易與傳統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課稅對象仍是傳統的物與行為,因此,間接電子商務納稅主體與傳統稅法的規定相同。
從事直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直接電子商務模式下,出現了新的征稅客體即網絡信息商品,與網絡信息商品交易相關人應為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納稅主體。由于網絡信息商品的出現既征比特稅又征從價稅的雙重征收,產生兩個基本納稅主體:一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扣繳義務人,也就是直接電子商務模式中的網絡信息平臺。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范圍
由于從事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未脫離傳統稅法對其權利的界定,為此,本文所說的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是指從事直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的權利。具體包括:
(一)依法納稅的權利
電子商務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網絡信息商品以其無形性、數字化等特征而異于傳統稅法對征稅客體的界定,所以無法適用于傳統稅法進行稅收征收。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電子商務納稅主體行使繳納義務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凡法律未明確規定的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無納稅義務。如印花稅,直到2006年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在此之前發生的網上簽訂電子合同等行為,不繳納印花稅。
(二)平等權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平等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應與傳統納稅主體平等納稅;二是電子商務納稅主體之間平等納稅。傳統意義上的平等權即稅法學中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指具有相等納稅能力者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在電子商務中應特別強調納稅主體的平等權。電子商務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無形性與無紙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的難度,為此,在稅法的制定與稅收征管實踐時,不應因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客體難于確定和征收難度較大而對納稅主體給予歧視。電子商務納稅人享有與傳統納稅人相同的權利,如享有申請減稅及申請免稅等權利,并與傳統納稅人承擔同樣的稅負負擔。這是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平等享有納稅權利與履行相應義務的前提。同時,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還應與傳統稅法界定的納稅主體平等地享有生存權、參與權、監督權、救濟權等。另外,對于電子商務納稅主體之間稅收負擔分配必須以納稅主體的負擔能力為基準,負擔能力相同,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同則稅負不同。
(三)知情權與隱私保護權
稅法中的知情權包含納稅主體享有主動全面了解、知曉所有稅法相關規定的知情權和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權。在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有權以合法的技術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網絡世界是信息開放的世界,為此,保護其納稅主體的隱私權不受侵犯顯得尤為重要。在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在納稅相關信息中屬于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范疇的部分,應該依法獲得保護,納稅主體也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采用相應的技術手段為其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予以合法保護,免受不法侵犯;同時,稅務機關也有義務依法保護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納稅主體的相關信息。
(四)獲得技術支持的權利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以高科技為支撐的互聯網基礎之上,技術性為其主要特征。納稅主體在進行納稅處理時,不可避免的涉及技術問題。所以,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有權要求稅務部門保障自己相關技術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獲得稅務部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稅務機關也有義務確保網絡系統的安全和穩定,并對網絡納稅主體提供相應的培訓與技術支持,以達到方便納稅主體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由于電子商務是新興行業,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國內外鮮有專門法規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進行界定并對其合法權益加以保護。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進行合理界定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已顯得尤為緊迫。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
將“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原則明確寫入憲法。目前,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而未提及權利,這本身就違背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也容易導致稅務機關權力的濫用。所以,應將納稅人合法權益予以根本法的保護。
加快制定和完善稅收基本法。應以稅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保障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合法權益,并將電子商務納稅主體依法納稅權、平等權等一系列基本權利予以細化。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3)33-284-01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而進行的科學的節稅規劃,即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個人的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事先進行合理籌劃,已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目的的一種合理合法的理財活動。
一、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
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
2、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有意而為,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3、充分實行工資薪金的均衡發放
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一般為每月)的收入應盡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這就要求企業在年初應做好人工成本總量測算以及每層級職工收入的測算。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制,稅目多,稅率不等,分別納稅,因此,當一筆收入被歸類為不同的所得時,其稅負是不同的。工資薪金所得在這一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1)科學籌劃工資福利
新增工資福利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各企業為留住員工紛紛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把個人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必須的福利待遇,照樣可以達到其消費需求,卻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來說,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來源主要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而這部分收入以后都將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顯得非常重要。而對于大眾而言,在收入結構中,也主要是從月薪和年終獎的角度來考慮。
(3)精明投資進行“稅務籌劃”
除了在工資收入上可以合理節稅,人們還應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提高家庭的綜合理財收益,尤其是隨著收入的增加,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避稅也是有效的理財手段之一。
目前對個人而言,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還是投資避稅,投資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國債、教育儲蓄、保險產品以及銀行推出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等投資品種來避稅。
2、年終獎金的籌劃
根據2005年新頒布的(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中對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有了詳盡的規定,結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調整后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現分析如下:
假設某納稅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資8545元,“三險一金”1045元,月度績效考核獎5500元,有兩種安排。一是將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發放比分月發放多負擔稅款600元。
分析如下:3個月總收入為(8545+5500)×3=42135(元),“三險一金”為1045×3=3135(元),費用扣除為3500×3=10500(元),應納稅所得額: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較上述兩個計算公式,獎金分月發放稅額合計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發放稅額合計5925元雖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數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額不變的情況下,速算扣除數的增加超過全額稅負的增加,從而使實際稅收支出減少了600元。
3、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
從目前稅收政策看,可以利用進行籌劃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其次,通過捐贈的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運用稅法的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納稅籌劃,從各個人角度看,不僅有助于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參考文獻:
[1] 梁云風,所得稅籌劃實物[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 史文娟,張子榮.論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策[J].2012(11).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一、有用性原則
會計準則作為濃縮會計理論的實務規范,理應反映會計研究的科學成果。在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時,應首先考慮能提供對于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最為有用信息的方法。如準則在規定允許采用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時,應首先考慮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都較強的債務法,至于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則應予限制或禁止采用。
二、系統完整原則
這項原則有三個層次的要求:第一,所得稅會計準則應與《企業會計準則》和現行統一會計制度以及其它具體會計準則相配套、相協調;第二,所得稅會計準則本身的結構層次應嚴密完整;第三,所得稅準則所包含的內容應全面、具體。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必須做到:第一,所得稅會計準則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統一會計制度中關于財務會計基本目標、基本假設、基本要素以及確認、計量、記錄、披露等方面的界定和規范,同時也要包括暗含于已頒布具體輿論準則中的“定義———目標———確認———計量———記錄———披露”的理論框架;第二,按目前稅收法規則和會計準則,所有可能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均能在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找到相應規范和指導。為此,準則中應列舉典型的時間性差異及其會計處理方法。理論分析和舉例說明的有機結合將有助于準則使用者對準則的理解和有效應用。
三、“接軌國際”原則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國際資本流動包括我國企業涉外經營的規模迅速擴大。所得稅作為企業現金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相關信息必將成為各利益相關方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應當服務于這種信息需求國際化的趨勢,向國際慣例靠攏,盡可能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得到國際認可。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應以國際上哪一個準則作為主要參考物?很顯然,“國際會計準則”為我國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但這并不等于該準則就能代表國際慣例。據有關資料顯示,在所有對所得稅會計核算進行規范的國家中,除美國外,幾乎沒有第二個國家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正式寫入準則,被大多數國家普遍接受并認可的仍然是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由于美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明顯有別于我國的特殊會計環境中,它的一些理論和方法在我國可能是不適用的,因此在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決不能完全照搬美國所得稅會計準則,視美國會計準則為“圣經”、基本上以美國準則為藍本而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但這并不等于不能以其為理論研究的主要對象及推薦有條件的企業試用,從中吸收其科學合理的內核及積累實務工作的經驗??傊痪湓?,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能夠與國際接軌的盡量接軌,不能完全接軌的暫時區別對待,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接軌,但必須緊盯人家的發展動態。
四、立足國情原則
這項原則就是要求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要立足于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環境,包括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分離程度、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經濟體制、會計信息提供者與使用者的理論水平、會計實務操作方法的具體情況等。這些因素對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影響是錯綜復雜而又非常關鍵的。對于構建所得稅會計準則來說,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法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影響尤為突出,必須特別注意。
五、成本效益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當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時,準則應該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來對各備選方案進行評價。對準則執行成本的評價要立足于我國實際,對其效益的評價則要從準則使用者的角度,分析、判斷這些內容和方法是否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產生多大影響,即考慮信息的有用性。具體來說,那些執行成本較高但可以明顯提高會計信息有用性的內容和方法,應當納入準則;那些執行成本很高但無助于明顯提高信息有用性的內容和方法,不宜納入準則范圍。例如,對遞延所得稅項目進行折現,需要企業具備較高的會計電算化水平和財務管理知識較扎實的會計人員,也要求信息使用者具備較廣泛的理財知識和決策技能。這些條件的滿足無疑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和決策的成本。然而,當時間性差異數額不大、未來回轉期不長、折現率又不高的情況下,折現后的遞延所得稅信息并不會明顯提高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質量,考慮到折現方法本身的科學性還有待于商榷,以及我國目前時間性差異種類較少、會計實務水平不高的現狀,可以斷定,目前還沒有必要將折現列入準則。
六、利益兼顧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涉及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以及公平與效益等問題。從所得稅征收產生的經濟關系來看,作為征稅人的國家其價值取向是盡可能地多征稅,同時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及行業間的公平問題;作為納稅人的企業,其利益動機則是合法避稅,是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的。另外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外部投資者對企業的經營業績極為關注。由于稅后每股收益是評價該業績的主要指標,企業管理當局極有可能通過所得稅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影響該指標。這樣,如何規范所得稅會計實務便成了各方利益相關方爭奪的“制高點”。如準則選用部分確認觀,那么在資本提前回收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下,企業擴大再生產所帶來的稅收利益就會在賬面上表現出來,稅后利潤會大于全面確認觀下的稅后利潤;相反若選用全面確認觀,往往會阻礙政府提早給予企業稅收優惠。鑒于此,企業管理當局更青睞于部分確認觀。但由于這種確認觀點需要對時間性差異能否實現進行主觀判斷,難免存在操縱利潤之嫌。考慮到廣大投資者和稅收部門的利益,會計準則更傾向于采納全部確認的觀點。
七、穩定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