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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訴訟的價值觀念而言,“保障訴訟公正是訴訟法永恒的出發點和歸宿”。而管轄,作為訴訟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的第一道門檻,其對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訴訟程序公正的重大意義勿庸置疑。正因為如此,縱觀中外之民事訴訟法,無論是傳統的還是現代的,都規定了多種確定管轄法院的方式。管轄權的問題是訴訟能否成立的問題,而且管轄權與送達、請求適格、假扣押等直接有關。本文旨在對管轄恒定原則對于減少部分民事訴訟法律規避的作用并將它法條化進行初步闡述。
管轄恒定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十分具體的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34條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第35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重審。”
上述兩條司法解釋,已經看到管轄恒定原則的身影,但是還有不完善的地方。由于管轄恒定原則要求必須通過訴訟系屬的確認時間開始,因此,上述司法解釋管轄權之確定界定在“受理案件后”,即法院立案以后,雖與《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一致,但還是不能解決審查時間過長,導致有管轄權的法院無謂移送案件的可能。如果將我國訴訟系屬的時間明確定于法院收到狀或口頭之時,那么就不存在案件的無謂移送,以致要求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大大節省了訴訟資源,也明確了收訴法院自始擁有的管轄權限。
一、管轄恒定可以規范級別管轄,明確管轄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使用恒定管轄則可以很容易規范這種行為。以首先收到當事人訴訟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該案,審理此案,直至判決。對于惡意虛設被告或者利用標的額的增減來尋求管轄權的變動,同理以首先收到當事人訴訟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該案,審理此案,直至判決。當然由于完全適用管轄恒定原則能夠明確管轄范圍,但是還是不夠完善,還需要立法手段完善這個體系。
對原告虛設被告爭取管轄權的情形,可以直接規定“有明確的被告,并且被告必須適格”。將一個案件的標的金額,通過不斷增加的形式逃避級別管轄的情形,可以規定訴訟請求涉及訴訟爭議金額的增加或者減少不得超過原來金額的一定比例。如果超過,則裁定駁回。對于分割訴訟以謀求低級法院擁有管轄權的行為,法院可以強制合并審理(必須同一適格被告)。
二、關于管轄權的轉移
《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由上向下轉移的,稱為“下放性轉移”,反之,稱為“上調性轉移”。從立法本意來看,管轄權轉移是民事訴訟法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對管轄問題的一項靈活處理的自由裁量權。
允許管轄權作“下放性轉移”,并且無進一步的條件限制和程序規定,違背了確定級別管轄的原則。從兩審終審的角度看,法律為大標的額的案件和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設置了高級別的法院的終審法院,目的在于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但“下放性轉移”剝奪了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接受高級別法院審判的權利。從實踐角度看,這樣的規定給地方保護主義打開了方便之門。法院濫用此項自由裁量權,給法院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建議刪除“下放性轉移”的法律規定。但從程序角度看,無論上述兩種制度有無可取之處,都是對我國訴訟法管轄制度的破壞,使得民事管轄缺乏確定性和體系性。
三、關于禁止重復
禁止重復是管轄恒定的一個必然法律后果。《適用意見》第33條從確定法院管轄權的角度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禁止重復首先是對當事人產生效果,然后才是禁止法院的重復立案問題,而上述規定并沒有直接反映出訴訟系屬對當事人所產生的效力。依據管轄恒定原則,禁止重復之效果應當從訴訟系屬之時,也即時起產生,而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它并不能產生從時起即禁止當事人重復的法律效果。故這些問題的出現也是與訴訟系屬不能第一時間確立,導致管轄權的不確定性有關。建議規定:“受訴法院管轄權之確定以當事人時為準。”
由此根據管轄恒定原則的要求,總結了幾點針對我國民事管轄中可能存在的問題的修改意見:
第一,將《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二款改為:“被告必須適格”,以此來解決虛設被告以達到惡意規避法律目的的行為。
第二,將“受訴法院管轄權之確定以當事人時為準”加入《民事訴訟法》中,以完善管轄恒定原則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中的全面適用。
第三,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受案訴訟標的金額,相關表述如下:“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
第四,將《民事訴訟法》第39條中“下放性轉移”、“上調性轉移”的規定全部去掉。該規定是在我國特殊國情的基礎上才具有積極意義。而這些特殊情況大多數還是因為我國的法制不夠完善。所以,這就是不能將這些因素作為完善標準的原因。
僅僅依靠管轄恒定原則還不足以完全滿足我國民事訴訟進步的需要。但是,通過立法將管轄恒定原則直接寫入訴訟法中,則能進一步提升民事訴訟的體系性,增加法律的確定性,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對于促進我國程序法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浙江省現有航運公司603家,沿海船舶6363艘,是全國最多的省份之一。據統計,2004年轄區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只有59家、船舶295艘,而到了2009年,就達到航運公司261家、船舶1209艘,六年間翻了兩番,約占全國五分之一,成為全國實施安全管理體系航運公司和國內沿海船舶數量最多的省份。同時,浙江也成為航運公司船舶審核任務最艱巨的省份之一。
浙江省危化品航運公司在主要裝卸儲運的貨物中,除原油及成品油外,液體類化學品大概有100余種。常運化學品主要分為六大類:酯類、酮類、苯類、醇類、鹵代烴、其他(包括環氧乙烷、丙烯腈等)。航運公司由于其裝卸貨物、船舶運輸,以及港口位置等特點,危化品航運公司的事故一般數量較多、毒性大、擴散迅速、污染性嚴重。單船裝卸少則數百噸,多則上千噸,且化學品種多,性質各異,發生事故的突發性強、傷害途徑多、檢驗不易、救援難度大。
為了解浙江危化品航運公司的現狀,作者對浙江危化品航運企業人員結構狀況、企業港口應急能力、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培訓、應急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渠道等四方面進行了問卷調查。針對所獲得的第一手數據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其研究結果對今后航運公司在應急預案體系制定及實施方面的工作具有參考價值。
?藎問卷調查分析
1、人員結構狀況
根據各企業的問卷整理,對航運公司人員結構狀況、學歷基本狀況的數據進行歸納整理進行分析看出:航運公司各層管理人員的平均年齡普遍偏大,甚至還有60歲以上的老職員,而40歲以下的人員較少,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人員老齡化趨勢。從總體上看,各層管理人員多為本專科學歷,本科以上學歷較少。其中機務人員平均年齡最高,學歷最低,以大專為主,還有許多大專以下學歷的人員。目前,無論企業人員還是企業技術都應跟上發展,創新是科技發展、企業進步的根本手段。因此,公司的各層管理人員應及時進行人員更新,吸收年輕有為、掌握新興技術的新人,也應注重對年輕一代人員進行培養,更好地促進公司的發展。
2、應急現狀分析
調查問卷對航運公司的應急現狀,包括應急救援能力、應急裝備以及需要配備的設施做了調查可以看出,目前全省航運公司在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方面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缺陷。如技術落后、缺乏大型特種設備、數量不足等,其中技術落后問題最為突出。因此,各企業必須重視應急設備的配備,只有硬件跟上去,才能保證應急預案體系的切實落實,否則,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的再好,也無法有效的達到既定要求。
綜上,在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方面,各航運公司都存在著不足,直接導致了其應急救援的能力問題,但從管理人員對自己所在的企業在裝備配備方面的滿意度來看,只有4.5%的接受調查者表示不能滿足應急時的要求,需補充更新,而90%以上表示應急救援需要只能達到基本滿足。這也體現了另一個問題,管理人員對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沒有足夠的認識,改進建設的積極性不高,滿足于現狀,導致問題不能被及時發現和改進。
3、法律法規建設和培訓
法律法規是企業在營運中應急管理的依據和準則,是安全生產的必要保障,但根據調查發現,企業在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方面不容樂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到《國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與航運公司儲運裝卸危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4部,調查了航運公司對這14部法律法規的了解情況。可以看出,了解5部以下法律法規的人員超過調查人數的一半,其中還不乏只了解1部和不了解的情況,調查結果使人擔憂,存在著企業根據自己利益最大化原則而忽視法律法規要求的現象。
在調查中,各企業認為目前亟需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可以發現,各航運公司認為目前亟需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規主要是技術指導類,說明目前的航運公司在應急預案現狀方面,所體現的問題是:公司所擁有的應急預案沒有企業自身特點,內容比較空泛,實用性不夠強;各公司在應急預案制定時不夠切合實際,缺少可行性。由于各航運公司本身也較缺乏技術性安全管理人才,致使應急救援能力降低。
4、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渠道
在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渠道的調查研究中,主要將了解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的途徑分為工作及培訓、互聯網、報刊雜志和其他四類,所調查的具體情況(見圖1)。
工作和培訓是了解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最為普遍和有效的途徑。但調查發現各單位的培訓時間不等,有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甚至每年一次,時間不等造成各單位對法律法規的重視程度不同,這也直接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所以在這方面也亟待改進。
對于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的形式,從調查情況顯示,其活動種類是多種多樣的,有案例分析、專題講座、互動回答、視頻教程等,其中案例分析和專題講座最受歡迎。另外,對于法律宣傳教育形式,大家認為電視宣傳片和報刊專題介紹的效果最好,其次是知識競賽和文藝演出。(如圖2、圖3、圖4)
應急救援培訓是使所有相關人員了解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及相關知識、熟練掌握預案內容及要求、明確職責和履行職責的具體程序,可以鍛煉和提高應急救援隊伍在突發事故狀況下的快速反應與救援能力,使之能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故源,控制事故發展,盡快消除事故后果,提高急救援現場應急救和支援的綜合素質,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應急救援培訓應間隔多長時間進行一次,一半以上認為半年一次為宜,也有不少認為應一季度進行一次。對于這個問題,建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統一規定。
?藎對策和建議
根據以上問卷調查的結果分析,應從以下幾點解決全省航運公司存在的問題。
1、人員結構年輕化
目前,各航運公司在人員結構上主要體現的問題就是老齡化趨勢嚴重,學歷層次不高。航運公司各級領導應從思想上轉變觀念,注重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對老一輩的員工的確應該重用,但對年輕的員工更應注重培養,留為儲備干部。
2、應急設備最優配備
應急救援設備作為港口的硬件設施,直接關系著港口企業應急救援能力的高低,也關系著應急救援行動是否能達到最優效果。因此,各港口應重視應急設備的配備。首先,應加大資金投入,引進先進技術,提高設備的技術含量和應急人員的技術水平;其次,要及時補充和更新應急救援裝備,確保數量充足。
3、法律法規的建設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加大力度,根據我國港口的現狀和需要不斷制定和改進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調查表明:技術指導類法律法規是目前亟需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筆者建議,相關部門可以以此作為參考材料,注重對此類法律法規的分析研究,制定出一套更為完善的,科學的法律法規。
4、現有法律法規的宣傳渠道
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執法理念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G3198.2016.07.070
1消防執法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1法律條款理解不到位,適用范圍存在錯誤
一是對法律條款掌握不準確,引用條文存在錯誤,針對違法事實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條款;二是法律文書中填寫具體條款時,描述不清晰,條款項不全;三是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相混淆,很多應說明具體技術規范條款的,只是闡明了法律法規的條款,例如:法律法規說明應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相關法律文書中完全未體現出具體技術規范的條款;四是法律文書使用不當,人為增加或減少法律文書,還有的仍然使用過期法律文書.
1.2證據意識不強,調查取證不到位
一是不重視現場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等相關設備,造成證據滅失;二是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等制作不規范、重點環節存在缺失;三是取證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常常事后再進行補充,造成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四是監督檢查不能正確填寫相關法律文書,屢屢出現填寫錯誤、漏簽字等情況.
1.3忽視執法程序,執法隨意性大
一是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裁決、執行不按照程序規定進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決,裁決后又久拖不執行;二是違反辦案二人執法原則、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簽字的情況;三是行政處罰中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四是忽視法律文書送達環節,或是不按程序送達,或是送達后未按規定填寫送達回證.
1.4時限意識薄弱,拖延程序造成執法缺位
一是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下發后到期不按時復查;二是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等行政許可項目不按時限要求出具書面意見,給申報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三是對到期未履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人為拖延,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消防執法存在問題的剖析
2.1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單位領導對單位執法監督人員依照程序規定進行執法情況的監督,這種內部監督由于機制不健全、程序不嚴謹,造成監督不力或者個別存在一定的包庇,導致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遠遠未跟上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
2.2群眾法制意識淡薄,外部監督缺乏
在現階段,法制意識的淡薄是社會中存在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消防法制觀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識的貧乏,使群眾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就造成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外部監督大大缺失,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體問題就沒有及時糾正的動力.
2.3消防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一是系統培訓不夠.很多監督人員僅滿足于對原有法律法規的掌握,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理解不深、不透,對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的程度不高,達不到在執法實踐中熟練應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識淡薄.少部分監督干部的執法理念扭曲、責任心不強,受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造成徇私枉法、.
3提升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建議
3.1不斷加強和完善消防執法的監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體系.造成消防行政執法出現問題的一個原因就是對執法內部監督不足,通過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執法責任體系,形成良好監督機制,確保監督人員自覺抵制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堅持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自身執法職責.二是將執法質量考評結果列入績效考核.在執法監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細化完善執法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并對突然問題進行通報,每次執法質量考評的結果進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績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堅持消防執法公開化,將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全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對消防執法程序的監督,做到被監督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不斷減少執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執法質量水平.
3.2強化學習培訓,端正執法理念
一是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結合實際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深刻領會“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理念,在各項執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建立并落實集中培訓、定期培訓、日常學習和考核評比等制度,實際執法工作中嚴格實行執法資格和持證上崗制度,提升監督人員的對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的水平.
3.3加強消防法律知識的宣傳
加大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一方面可以提升人們群眾對消防事業的重視,提高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社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從而形成一個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有效監督機制,促進消防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只有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再是擺設時,才能夠有效的督促消防執法工作更加合法、公正.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Z].
一、提供規范性文件與提供事實證據的關系
筆者認為,規范性文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有證據的效力,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規范性文件起著重要的證據作用。因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是“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否適用了正確的法律規范是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準。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不僅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還要有恰當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在某些行政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只要舉出規范性文件,無須舉出事實證據即可說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而完成舉證義務。如在某些不作為行政案件中,只要行政機關舉出規范性文件證明自己不負有作為義務即完成舉證責任,法院不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就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使在行政機關需要提供事實證據的行政案件中,提供規范性文件對事實證據的證明也有重大影響。對相對一方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就是將規范性文件設立的行為——結果模式與相對一方的情況進行印證以適用法律規范的過程,證明相對一方行為的事實證據必須是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法定要素的事實根據,否則其證明力就受到懷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有審查規范性文件才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判斷,提供證據的規范性文件構成我國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舉證的重要內容。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與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之比較
對規范性文件證據屬性的認識因長期以來未將它與審判依據的法律法規區別開來而一直處于被遺忘的角落,導致將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替代了規范性文件證據效力的審查。筆者認為,規范性文件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它與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至少有三點區別:
1、適用的主體不同。被告提供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乃至決定、命令等,行政行為的法律適用主體是行政主體。審判依據的法律規范是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審理行政案件、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參照適用的規章。在行政案件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權適用法律,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無權適用。行政審判中的法律規范,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內容及范圍不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決定、命令,它是規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性文件,主要規定行政機關的職權責與行政程序、相對一方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行政審判中適用的作為法律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章可參照適用),除了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外,還包括行政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內容上廣于前者,它調整的是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與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問題,主要有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與組織問題、原告方的訴權、原被告雙方的訴訟義務問題等。同時,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中也有規定原、被告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
3、法律效力不同。被告提供的規范性文件是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對法律規范的法律適用,包括作為法院審理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也包括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需經法院審查后加以認定。而審判依據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審查其內容,只審查其適用形式是否合法,對規章認為合法時人民法院才予以適用,對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其本身的效力即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認為不合法的在本案中不作為定案依據采用。當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正確,就會以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為審判依據對案件進行判決,這時二者達到統一。
三、人民法院審查規范性文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被告的舉證范圍、舉證期限、舉證內容和要求等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筆者認為,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人民法院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要注意和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注意審查被告提供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和時間。
被告必須提供規范性文件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被告不能舉出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規范性文件時,人民法院應判決其敗訴,而不得代尋法律依據。同時,被告提供規范性文件只是為了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以外的問題應由人民法院自己適用法律,不應由被告舉證。被告提供全部規范性文件的時間原則上應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即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實踐中,有些被告在無法定根據作出行政行為后,在訴訟中要求上級機關頒布規范性文件或倒作文件授予其行政權,人民法院除應否定其證明力外,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促進被告更好地依法行政。
2、要把審查規范性文件與審查事實證據相結合。
人民法院既要審查被告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又要審查所提交的證據是否是證明法定事件的材料。如對事實性質的認定是否合法,是否忽視了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有關行為情節、對法律法規中事實的認識是否正確。
一、堅持三個到位,推動活動有序開展
一是組織領導到位。成立了以理事長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部室經理為成員的“合規文化建設年”活動推動小組,負責組織、安排、布署活動的開展。召開動員大會,認真傳達學習銀監會、省聯社及辦事處活動方案,深入進行動員發動,大大激發了全員參與活動、踐行合規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二是工作措施到位。堅持定時發送合規短信;為全轄辦公用計算機安裝了合規屏保;組織開展了合規文化建設漫畫征集活動;加強法律法規傳導,組織員工集中學習了銀監會法律法規清理結果公告;對法律法規變化情況保持了持續了的關注,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主動進行了反饋;結合各部室對全員進行法律法規、監管知識、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學習,組織了合規知識培訓,并對培訓結果進行了測試,及格率100%,平均成績達90.05分;對本單位各專業部門擬出臺規章制度、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建立規章制度合規性審查登記簿、合同文本合規性審查情況登記簿及相對規范的審查流程。三是制度保障到位。為有序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年活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合規文化建設年實施方案。為有效堵塞彌補制度漏洞流程缺陷,按照分級負責、專業分工、誰制定誰梳理的原則,牽頭組織各部室對上一年度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進行梳理,建立了年度規章制度梳理審查登記簿,對已不符合當前形勢要求或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予以廢止;對制定的規章制度適應信用社長遠發展需要,同時又符合形勢政策和法律要求的,予以保留;對部分內容不合時宜的文件,予以修訂;對管理制度尚有空白點的,結合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予以制定。同時,會同各專業部室,對本部室規章制度的制定質量、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檢查評價,編制了年度規章制度評價報告。
二、搭建三個平臺,營造活動開展濃厚氛圍
【關鍵詞】 法國會計; 法規體系; 借鑒
會計作為一種商業語言,是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溝通的橋梁,可以說在市場經濟中,會計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會計并不是一種世界通用的語言,其法規的制定受到經濟、政治等各因素的影響。
法國是一個經濟大國,其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與英美相比,法國實行的是有一定政府干預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即提倡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宏觀調控。此外,法國的資本市場相對不發達,企業的融資渠道也比較單一,其銀行業的主營業務仍然是傳統的儲蓄、貸款業務,開展次貸業務的并不多。可以說較之英、美等國,法國的政治經濟環境與我國更為接近。
本文對法國會計法規進行框架性介紹,以期能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作用。
一、法國會計的研究現狀
我國對法國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早。夏冬林(1995)簡要地介紹了法國概況、法國會計規范體系、基本原則、主要的會計方法和財務報表。周紅(1998,2001)介紹了法國會計制度改革的現狀,對法國和中國的會計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借鑒法國經驗,探討了會計規范化管理程序。丁遠(1998)介紹了法國會計體制的新發展及其對中國會計改革的啟示。周曉蘇(2000)總結了法國會計的模式,并提出了值得借鑒的地方。張惠忠(2001)對中法兩國會計環境的共性進行了比較分析,并簡要地介紹了法國會計總方案的內容、特點及作用。藍壽榮(2006)研究討論了法國商法對會計行為的規范。邵毅平、朱勝(2007)對法國會計標準的特點,法國會計標準國際趨同的路徑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分析。葉、羅書章(2007)分析了中法會計法規體系的特征、環境及其異同。王斌(2008)介紹了法國會計的國內外協調。
國外學者對法國會計也有一定的研究。Gordon WASSERMAN(1967)較早地介紹了法國的會計體系。法國學者Bernard COLASSE和Peter STANDISH(1998)研究了法國會計法規與其社會經濟環境的關系。Bernard COLASSE、Peter STANDISH(2004)認為盡管法國會計法規一直在不斷發展,但是已經較難適應歐盟和國際會計的要求。Patrick FRIDENSON(2007)以法國為例,討論了會計史與商業史之間的相互作用。
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法國會計法規進行了介紹和研究,但都沒有按照法律效應的大小來對法國的會計規范體系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將試圖彌補這一空白。
二、法國會計法規的發展歷史
法國會計的發展歷史源遠流長,其會計系統的雛形形成可追溯到中世紀時期在歐洲頗具影響力的以封建領主會計和宗教會計為特征的《條頓人騎士法令》(Chevaliers de l'Ordre teutonique)。該法令首次將會計學作為一種經濟管理的工具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總結,并對復式記賬法的理論進行了初步探討。直到19世紀初期,隨著意大利數學家盧卡·帕喬利的著作《算術、幾何、比及比例概要》的傳入,復式記賬法才在法國得以發展和廣泛運用。
此后,隨著法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特別是工業革命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會計信息逐漸成為了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溝通的橋梁。1867年,法國法律就規定:股份制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定期向企業所有者提供與企業相關的會計信息。而這些會計信息則主要表現為體現企業財務狀況的資產負債表,以及體現企業經營成果的損益表。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德國會計制度的影響,法國維希(Vichy)政府于1943年頒布了法國歷史上的首部《會計方案》(Plan Comptable)。戰后,新成立的法國會計準則制定委員會(Commission de normalisation des comptabilités)在1943年《會計方案》的基礎上修訂并頒布了1947年版的《會計總方案》(Plan Comptable Général)。此后,歷經修訂,《會計總方案》逐漸成為了法國會計法規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法國使用的《會計總方案》是于2006年修訂的,此次修訂增加了對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的規定。修訂后的《會計總方案》對會計目標、會計原則、會計要素以及各種經濟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作了簡明扼要的闡述。
但是《會計總方案》并不是法國會計法規體系的唯一組成部分。事實上,在1983年以前,法國政府并沒有頒布任何一部會計法律。其會計法規主要由1982年版的《會計總方案》以及一些政府機構、民間職業團體發表的意見組成;而此時這些意見以及《會計總方案》雖然得到廣泛運用,但并不是必須強制執行的,因此不具備法律的特征。法國的第一部《會計法》(Loi comptable)誕生于1983年4月30日,這是政府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企業必須遵循《會計總方案》(1982年版)所涉及的會計規則,此后盡管《會計總方案》幾經修訂,但始終具有其強制性。
三、現行的法國會計法規體系
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法國會計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體系,主要由五個層次構成,按照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為: 歐盟區法律條例、法律、法令、法院的判例,以及其他法理(參見表1)。
(一)歐盟區法律條例(Réglementation européen)
1958年法國《憲法》就賦予了國際協議(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最高的法律效力。歐盟成立后,歐盟區的法律條例成為了法國會計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現行的歐盟區法律條例主要包括兩個部分:歐盟法規
(Règlement européen)和歐盟法令(Directive européen)。兩者均由歐盟理事會(Conseil des Communauté Européens)或/和歐洲議會(Parlement européen)頒布,但區別在于:歐盟法規一旦頒布,所有成員國都必須立即采用和實行,也就是說歐盟法規從生效之日起,就在各個成員國內部具有了法律效力。然而歐盟法令頒布后,都會留有一定期限,只有成員國在這個固定的期限里采用此法令后,該歐盟法令才在成員國內部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歐盟區法律條例被其成員國作為法律法規采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歐盟的前身——歐洲經濟共同體就致力于在公司法協同化的大環境下推動工商企業財務報告的趨同,并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其中比較具有影響力的是1978年關于公司財務報告的第四號指令(la 4e directive du 14-8-1978)和1983年關于合并報表的第七號指令(la 7e directive du 18-7-1983)。但是此后歐洲經濟共同體一直沒有對這兩條指令進行修訂,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隨著多種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以及上市公司的興起,這兩條指令規定的內容變得相對比較陳舊,不符合市場實際需求,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形同虛設,并沒有得到執行。直到2000年,歐盟決定采取成員國會計準則協同化的戰略,第四號指令和第七號指令才重新回到人們的視線。2001年8月歐盟針對會計確認、計量對這兩條指令進行了修訂,2003年5月又以易于應用為目的對這兩條指令再次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歐盟第四號指令和第七號指令對法國《會計總方案》的修訂產生深遠的影響。
目前在法國會計法規體系中最具影響力的歐盟區法律條例就是2002年7月頒布的第1606號歐盟法規(Règlement n°1606/2002)。該法規要求歐盟區所有成員國的上市公司從2005年1月1日起都必須使用國際會計準則來編制其集團報表。
(二)法律(Lois et ordonnances)
法國的法律必須由法國議會(Parlement)投票通過并頒布。目前,法國屬于會計法范疇的法律主要有四部:《會計法》、《企業經營困難預防法》(Prévention des difficultés)、《集團合并報表編制法》(Comptes consolidés)以及《私人企業法》(l'entreprise et l'initiative individuelle)。①
1983年頒布的《會計法》是法國國內頒布的第一部會計法律。這部法律的誕生深受歐共體第四號指令的影響,規定法國所有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都必須按照時間先后進行會計記錄行為,并準備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報表附注在內的會計年報。此外,《會計法》還明確了《會計總方案》的強制性執行的地位,使《會計總方案》成為了指導法國會計實務的重要指南之一。
為了避免大中型企業破產導致的失業等社會問題,法國議會于1984年3月頒布了《企業經營困難預防法》。該法律規定:滿足一定條件②的一些公司可以在經營遇到困難時申請進入保護程序,一旦公司進入保護程序,政府將指派相關人士入駐公司,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通過一些強制性手段,力圖幫助公司渡過難關或者進入重組、清算程序。具體如何操作由《困難企業保護法》(loi de sauvegarde)規定,而《企業經營困難預防法》則主要規定了申請進入保護程序的公司應該提供的會計類信息,如預計的利潤表、預期的融資方案、可變現的資產以及必須償還的債務等。
1985年1月受歐共體第七號指令的影響,法國議會頒布了第三部會計類法律——《集團合并報表編制法》。該法律要求所有上市的商業企業必須在1986年出具其第一份合并報表,其他的企業至少在1990年前出具其第一份合并報表。此外,該法律還規定了合并報表的編制范圍、編制方法以及應該提供的相應信息。
進入20世紀末期,伴隨著法國小型、微型企業的迅速發展,法國議會于1994年2月頒布了《私人企業③法》。該法律對私人企業的創立、運營、注銷等所涉及的會計行為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三)法令(Décrets et arrêtés)
在法國,與會計相關的法令大部分是對會計法律的詮釋,這些法令的頒布機構主要是國務院(Conseil d'Etat)和各部門(ministères),法令從在官方媒體上公布的第二日起生效。
最有影響力的會計類相關法令是1999年4月由會計規章委員會(Comité de réglementation comptable)起草的,由財政部部長(le ministère de l'Economie)、司法部部長(le Ministre de la justice)和預算部部長(le Ministre du budget)三人共同簽署頒布的關于《會計總方案》改寫的99-03號法令。這個法令的實施,完全更改了《會計總方案》的布局,同時對使用的會計術語也進行了一定的修訂,使之與《商法》上使用的術語保持一致;此外,此次修訂只保留了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定義,而關于具體經濟事項應該怎樣操作的例子、解釋說明等都被刪除了。
(四)法院的判例(Jurisprudence)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難免會有大量的經濟案件的訴訟和判決涉及會計法律或法令中尚未有具體規定的部分,這些案子大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法院的判例可以作為以后相同類型案子的判決參考。但是由于法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注重成文法,法院的判例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并不是同一類的案子都必須按照同一個方式進行判決。然而,法院的判例卻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是法國會計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為因法律法令空白所造成的問題提供了一個解決方法,并且相關法律法令的修訂和頒布都可以參考之前法院的判例。目前法院判例中涉及會計的主要有兩類:資產負債表的錯報和虛假股利的發放。
(五)其他法理(Les autres sources)
法國會計法規體系中的其他法理主要由一些職業團體發表的意見組成,不具有強制執行的特征,但是對法國會計相關法律、法令以及《會計總方案》的形成或修改卻有著重大的影響。這些職業團體的意見,通常是對會計法律法令的解釋或者補充,往往都被政府采納,以法令的形式頒布;即使沒有被采納,也成為行業內(在新的法律法令沒有出臺前)默認的執業指南。
比如會計準則委員會(Autorité des normes comptables)就是《會計總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它對會計法律法令的詮釋和補充在會計實務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再比如法國注冊會計師協會(Ordre des experts-comptables)對其會員的執業道德規范也在法國會計法規體系中頗具影響。除此以外,由國家審計師協會(Compagnie nationale des commissaire aux comptes)、金融市場委員會(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等發表的各種涉及會計的意見也是“其他法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法國會計法規體系的特色及成因
通過對法國會計法規體系的梳理,不難發現法國法規具有以下特點:
(一)會計職業界在法規體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法國,雖然會計職業團體發表的意見其法律效力位于最底層,但是這些團體發表的意見卻在法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提出的意見或解釋通常都會被法令所認可并采用,最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1999年《會計總方案》的改寫,雖然法令的頒布是由國家部門來執行的,但是其主要改寫者就是一個會計職業團體——會計規章委員會。而且此后陸續對《會計總方案》進行的修訂,也來自于會計準則委員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國家審計師協會等的意見。
此外,在實務操作中,這些會計職業團體發表的各種指導意見和對法律法令的解釋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采用。如國家審計師協會撰寫的《審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就以法令的形式于2005年被納入《商法》,而其撰寫的《審計師執業指南》雖然沒有以法令的形式使之強制執行,但是卻在實務中成為審計師的工具書,甚至進入了大學課堂讓學生學習。
而法國會計職業界如此重要地位的形成并非偶然,是由法國獨特的文化造就而成。Wilfrid AZAN(2002)的研究認為:一個國家的文化對不穩定性的規避程度越高,越傾向于高度集權,權力距離越大④,個人主義越低,那么這個國家的會計系統將更多地建立在一個為社會服務的基礎上,并且會大量地采用會計職業人士的專業意見。
法國是一個傳統的天主教國家,中央集權程度相對較大,人們傾向于接受一種等級制度秩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而不去討論這種位置的合理性,人們習慣于遵循法律法規行事,不強調個性的張揚,對未來實踐的不確定性處理比較謹慎。這樣的一個特征,使得會計法規不是從行業自律發展而來,而是由政府主導形成。在法規的形成過程中,由于政府并不是該領域的專家,就只能尋求會計職業人士的幫助。在政府行為的推動下,法國會計職業界在會計法規制定過程中的地位得到明顯提升。在英、美等國家,會計法規往往來源于行業自律,會計人士需要想盡辦法擴大影響力、讓自己的意見得到社會的認可;而在法國,會計人士的意見一開始就是在政府的鼓勵下的,無需進行自我宣傳,所以法國的會計職業界在會計法規的制定中享有別的國家的會計人士無法比擬的優勢地位。
(二)政府在法規體系的建立中起著主導作用
在法國,雖然職業團體對會計法規內容的豐富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法規的建立和執行卻是在法國政府的主導下進行的。
如第一版的《會計總方案》就是由法國政府成立的、隸屬于法國財政部的會計準則制定委員會完成的,此后對《會計總方案》的各種修訂也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組織,其推廣和應用也得益于政府以法律形式要求的強制執行。
此外,法國政府于2009年1月以法令的形式宣布通過合并會計準則制定委員會和會計規范委員會(Le Comité de la réglementation comptable)來成立一個新的機構——會計準則委員會,該委員會致力于會計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推動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的研究,并在國家財政部的邀請下,參與國際會計準則在法國推廣和應用的討論研究。雖然該委員會的成員大多來自于民間團體,但是仍然受到政府的影響:其理事會中擁有一個來自行政法院的顧問、一個來自最高法院的顧問和一個來自審計法院的顧問。
政府之所以那么熱衷于對會計法規體系的建立是因為法國在政治上一直是一個有著高度集權傳統的國家。早在1789年大革命之前,一個統一集權的法國就已經形成。大革命后,拿破侖通過君主制,繼續鞏固中央政府的中心地位。19世紀,“國有行業”的概念在法國出現,從此經濟干預主義成為法國政府的一個特色和傳統。法國政治經濟體制屬于中央集權形式,國家對于市場的干預較大,政府的集中決策對企業決策起著決定性影響,政府在資源配置中起著主導作用。而這些政治的特點就決定了國家在會計規范中的主導作用。
(三)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在法規中得以體現
正如前文的分析,法國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國家,其政府實行的是有一定政府干預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這種經濟干預也在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中得以體現。
比如,為了避免大中型企業破產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法國政府對陷入經營困難中的企業通過立法進行了保護,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進入企業并加以管制。再者,會計作為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橋梁,法國政府不僅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會計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還以法令的形式直接規定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和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甚至連會計科目都按照不同的類別和層次進行了統一的編碼,從而增強了國家對國民經濟的了解和控制。
而這種干預不僅僅局限于會計類的法律法規,在《商法》和《勞動法》中政府也通過相關規定,特別是一些涉及會計類事項的規定對經濟行為進行了干預。如,《商法》不僅確立了會計行為規范,還設立罪名以追究違反相關規定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還以大量的篇幅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勞動法》中要求員工數在300以上的公司必須在年報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Bilan social),其內容包括七個部分:員工人數、工資及相關費用、員工健康和工作環境安全的保護、其他工作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組織構成、工作要求的身體條件)、員工職業繼續教育、行業關系以及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條件。
筆者認為,法國政府這種經濟干預在法規中明顯體現與法國的資金籌集方式是分不開的。與英、美等國不同,法國企業的融資行為較為封閉。一方面,為數眾多的中小型企業通過家庭集資和經營利潤來獲取資金;另一方面,大企業的資本主要來源于國家投資或企業間交叉投資,或者向銀行借貸。這樣就造成法國的證券市場不是很發達,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程度要求不是很高,外部人難以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如果政府不通過法律法規等形式對經濟進行干預、增強對國民經濟的了解和控制,就很可能會造成問題的堆積,這些問題一旦爆發,后果將不堪設想。
此外,法國人信奉“自由、平等、博愛”的國家格言,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法國非常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重視對員工的保護,所以才有了《困難企業保護法》、《企業經營困難預防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出臺,使法國成為世界上對社會責任會計最重視和取得成績最大的發達國家。
五、對我國會計改革的借鑒意義
EVRAERT和DING(2002)的研究認為,盡管中、法兩國存在著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上的差異,但兩國在文化和商業傳統上卻十分相似。如前文所述,法國實行的是有一定政府干預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在會計規范制定中起主導作用。而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政府主導仍是我國會計模式的顯著特色,這點與法國十分相近。此外,中法兩國都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處于中央集權程度高的政權結構中,兩國的文化十分相近,都傾向于集體主義、穩健主義,權力距離較大。同時,兩國都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強調依法治國。因此,研究法國會計法律法規對我國的會計改革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借鑒法國經驗,豐富并發展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
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的發展,我國會計法規體系日益健全,按照法律效力由高到低的順序可分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行政規章三個層次。而目前由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僅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也僅有兩部:《總會計師條例》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各部委頒發的行政規章比較多,影響較大的有財政部2006年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2008年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10年五部委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等。
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有效地規范了我國的會計行為,但是其涉及的范圍相對較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深入發展并豐富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筆者建議,可以借鑒法國會計法規體系,立法對經營困難的企業進行保護和救助,并在法律法規中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凸顯對員工的保護。
此外,現行的《會計法》中,并沒有提及“企業會計準則”一詞。如果不將《企業會計準則》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強制執行,將會導致違反《企業會計準則》者難以接受刑法上的處罰,造成違規成本低,不利于我國會計行為的規范化。因此筆者建議,可參考法國經驗,對《會計法》進行修訂,在《會計法》中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明確《企業會計準則》的地位和法律效應。
(二)鼓勵會計界職業人士積極參與法規的健全
我國會計法規完善的主要參與機構是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該委員會由25名委員構成。這25名委員中,有專職政府工作經歷的就有14人,占比56%;有證監會工作經歷的3人,占比12%;有學者3人,占比12%;剩余五人分別來自銀監會、證券交易所、會計職業界、大型國企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⑤。從這樣的構成可以看出,來自學術界和會計職業界的委員很少,難以凸顯和發展會計的實用性這一特點。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參考法國經驗,將會計準則委員會作為一個在政府指導下的機構的同時,擴大委員中來自學術界,特別是實務界的委員比例,鼓勵來自各行各業的會計界職業人士積極參與到我國會計法規的發展和健全中來。
此外還可參考法國模式,當職業界發表對會計法律法令的詮釋和補充時,政府可先通過一段時間觀察其在實務的運用成效,若確有其效,再考慮將其以行政規章的形式要求廣泛使用。這樣就可以有針對性的頒布各種指南或解釋,避免對法規的多次修訂,有利于應對環境變化造成的法規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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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法廣告的基本特征
1.1 無批準文號及批準文號過期。沒有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批準文號,或文號超期使用。
1.2 虛假承諾做誘餌。這類廣告經常擅自使用“無效退款”“藥到病除”等禁止性語言。
1.3 使用絕對化語言、偽科學表達。藥品廣告審查標準規定,藥品廣告不得有“國家級新藥”“最新技術”等絕對化的語言,以及治愈率、有效率等內容。
1.4 假借患者、專家、醫療機構的名義和形象做產品證明。以虛假的患者用藥效果來誤導消費者,《藥品管理法》明確禁止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專家、學者、患者作藥品效用證明。
1.5 非藥品作藥品宣傳。一些保健品宣傳該產品的功能主治、療效,擴大其醫療效果。這種產品看其批準文號是“藥準字”還是“食準字”就可鑒別。有的保健食品廣告聲稱可以治療糖尿病,腫瘤等疾病,實為誘導欺騙消費者。
2 違法藥品廣告產生的根源
2.1 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藥品廣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藥品管理法》、《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盡管《藥品管理法》比較全面的規定了藥品廣告的內容,但因不是調整廣告行為的專門法律,有相當多內容沒有涵蓋。而《廣告法》也沒有對藥品這種特殊商品的廣告做更為細致的規定,操作性查。
2.2 監管體制有漏洞 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監管體制存在疏漏。按照職權的分工,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藥品廣告的審批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廣告的監測上,藥品監督部門側重于是否批準,廣告的內容是否與批準內容一致;工商行政部門側重于廣告的宣傳內容是否符合廣告法。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移送工商部門。但操作中存在銜接和配合困難、移送查處不及時等情形,致使藥品廣告監管出現疏漏,給一些違法廣告可乘之機。
2.3 監督處罰力度不夠 因現行法律對違法廣告的處罰偏低,相對于巨大的商業利益誘惑,違法者敢于以身試法。例如,依照現行的廣告法,工商部門可對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主或媒體偶爾因違法廣告受到處罰,與其日復一日、鋪天蓋地的違法廣告宣傳所產生的豐厚利潤相比,實在是“無關痛癢”。
3 違法廣告的根治
3.1 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違法藥品廣告的根治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針對當前藥品廣告法律法規的欠缺,建議修改完善“廣告法”,或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單獨的藥品廣告法。
3.2 理順監管體系 我國現行的藥品廣告審批權和監督處罰權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不利于廣告的管理。從英國、法國等藥品廣告管理較好的國家情況看,對藥品廣告的管理從審批、監督、處罰、接受受害人投訴,都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的。
1.1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對醫患關系的認知差異
關于醫患糾紛處理制度作用大小,雙方認知順序基本一致,選擇最多的是“一般”(城鎮50%,農村60.75%),其次是“比較小”(城鎮25%,農村21.4%),有統計學差異(χ2=4.000,P=0.046)。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對醫療體制中關鍵問題的認知有統計學差異(χ2=12.539,P=0.05)。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城鎮患者中,71.2%選擇找醫院協商,15.4%選擇找媒體;農村患者中,14.3%選擇去法院,73.2%選擇找醫院協商,有統計學差異(χ2=9.371,P=0.025)
1.2不同學歷的患者對醫患關系的認知比較
1.2.1不同學歷的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認知比較:關于醫務人員服務態度,選擇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為“一般”(54.2%),大專學歷為“比較好”(41.2%),高中或中專學歷為“一般”(60.7%),初中及以下學歷為“一般”(44.4%);選擇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為“比較好”(45.8%),大專學歷為“不太好”(29.4%),高中或中專學歷為“比較好”(35.7%),初中及以下學歷為“比較好”(36.1%),有統計學差異(χ2=25.69,P=0.002)。不同學歷患者的擇院標準有統計學差異(χ2=42.972,P=0.000),本科及以上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醫術高超(70.8%)、設備完善(45.8%);大專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口碑好(70.6%)、醫術高超(64.7%)、設備完善(58.8%);高中或中專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醫術高超(71.4%)、交通方便或離家近(71.4%)、價格公道不坑人(57.1%);初中及以下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醫術高超(69.4%)、口碑好(50.0%)、價格公道不坑人(41.7%)。
1.2.2不同學歷的患者對醫療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比較:對于醫患糾紛處理制度緩解醫患關系作用大小,選擇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和大專學歷均為“比較小”,高中或中專和初中及以下學歷均為“一般”;選擇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大專學歷的患者均為“一般”,高中或中專和初中及以下學歷均為“比較大”,經檢驗有統計學差異,(χ2=22.338,P=0.034)。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對醫療體制中關鍵問題的認知有統計學差異(χ2=23.652,P=0.05),選擇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為“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大專和高中或中專學歷均為“服務不到位”,初中及以下學歷的患者為“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選擇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學歷均為“服務不到位”,大專學歷為“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高中或中專學歷為“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對醫療事故解決方法的選擇的認知有統計學差異(χ2=17.643,P=0.040)。
2討論
醫療改革已經進行了30多年,但醫患關系卻持續惡化,患者襲擊醫生的事件頻頻發生。調查顯示1/3的患者認為醫患關系緊張,其導致的主要原因中,看病太難太貴居首位,其次是醫生水平不高,再次是醫療制度不完善。患者對治療結果期望過高,治療只是一個過程,并非結果,但患者往往把不滿意的結果歸咎于醫生的失誤,對醫生誤會很深,醫患關系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城鎮患者對醫患糾紛處理制度的評價優于農村患者,維權意識也強于農村患者,這與法律法規建設有關,在農村,法律法規建設尚不成熟,醫患糾紛處理制度沒有很好地實行,患者對其失去信心,若發生醫療事故,也因維權無望而選擇沉默。城鎮、農村患者分別認為醫療體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及執行不到位、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由此可見,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是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重要原因。
隨著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對醫患糾紛處理制度的評價逐漸變差。對醫療體制中關鍵問題的認知中,隨著文化水平的提高,選擇“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的比例逐漸增大,而選擇“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的比例逐漸減小。另外,不同學歷的患者擇院標準前三名均包含“醫術高超”,說明“醫術高超”是大多數患者擇院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在高中或中專學歷和初中及以下學歷的患者擇院標準前三名中卻同時也出現了“價格公道不坑人”。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與經濟相關,學歷高的患者經濟狀況相對于學歷低的患者會更好,也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問題,對醫患關系的思考相對更多,對法律法規實施效力的要求也更高,而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可能會結合自身經濟狀況,更多地考慮醫療服務的價格。
3建議
3.1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全面實行醫療體制改革
我國已提出醫改的新目標,但要使一項政策產生可觀的效力,有關部門必須積極響應政策,合理地調控醫療服務的價格,完善醫療保險制度,使“看病貴、看病難”得以解決,提高醫務人員的診金、加強醫院管理也很有必要,可以避免醫療腐敗現象的發生。農村,法律法規建設非常不完善,需要政府大力度的投入,同時也需嚴格監督醫療體制改革的進程,真正做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3.2改善醫療服務,強化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大多數患者缺乏醫療知識,出于對疾病的恐懼,自然會詢問醫生,而醫生作為醫療活動的直接執行者,應該耐心地向患者解釋病情及治療方案,并盡可能多關心患者,以增強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同時也能避免患者對醫生醫院產生誤解,進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另外,醫生應盡可能為患者著想,認真對待對患者的檢查,避免漏診和誤診,并做到合理用藥,不能因醫院或本人的利益而開“大處方”。嚴格控制休假醫生人數,解決節假日看病難的問題。
3.3加大力度普及醫療知識
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是我們開展一切工作的行為準則。涉及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較多,密切相關的主要有《城鄉規劃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在加大法律法規宣力度上,我們通過創新舉措,強化措施,不斷營造良好法律法規宣傳氛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大力抓好法律法規學習。堅持領導干部帶頭,起好學法用法的表率作用,將法律法規知識列入局機關干部職工會議學習的重要內容,每月安排二次進行專題或集中學習,結合講座、討論等學習形式,深化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是大力抓好法律法規培訓。扎實做好了局機關干部職工學法教材的征訂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班,保質保量完成學法工作,促使干部職工掌握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的同時,著力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提高工作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是大力抓好法律法規宣傳。通過采取宣傳欄、宣傳車、電視媒體、政府公眾信息網等形式,進一步加大了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了全民的法律意識。同時,為了增強建設業主和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使規劃法律法規為大多數人所知曉,通過曝光一批違法建設典型案件的形式,引導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建設行為,讓更多的群眾能夠理解和支持城市建設,從根本上減少違規違章建設為行的發生。
二、忠實履職,扎實推進城鎮建設
城鄉規劃建設是經濟建設的物化表現形態,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作為縣人民政府主管城鄉規劃建設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忠實履職,確保城鄉建設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1、大力抓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堅持“城市就是景區、景區就在城市”的規劃理念,高標準抓好了城鎮規劃編制工作。一是抓好了城市設計工作。加強了與設計單位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溝通聯系,督促其盡快完成縣城城市設計的修改完善工作,科學指導城市建設。二是抓好了陽嶺新城規劃編制工作。聘請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結合縣城城市設計,本著把陽嶺新城打造成生態、旅游、宜居新城的定位,著手了陽嶺新城規劃編制工作,并已拿出了包括道路路網布局、公共設施建設及征地拆遷安置點調整安排等內容的初步方案。三是抓好了陽嶺新城核心區的規劃設計工作。深圳銘豪集團已編制完成陽嶺新城北區城市綜合體和園林式酒店規劃方案,并已向縣委、縣政府匯報,現正在根據匯報會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四是抓好縣城山地公園(陽明文化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聘請上海華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啟動了縣城山地公園(陽明文化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已拿出初步成果。
2、大力抓好建設行業市場監管工作。加大力度推行了專家評標制、招標制,完善建設工程標后管理各項制度,確保了建筑建設市場的有序運行和建筑建設各項工程的質量安全。今年以來,共有32項工程進行招投標,預算總投資21221.19萬元,中標價19965.85萬元,節省工程建設資金1255.34萬元,工程招投標率達100%;對縣城市垃圾衛生填埋場滲瀝液處理站串通投標行為進行了查處,有效維護了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全面推行“兩型五化”管理模式,大力開展了以預防高處墜落和施工坍塌事故等為重點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對全縣42個建筑施工現場和鄉鎮重要建筑工地開展了8次質量安全大檢查工作,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進行嚴查嚴糾,努力消除質量安全通病。
3、大力推進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按照2014年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安排,按照新一輪縣城總體規劃構想,大力組織實施城市建設各項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一是全力推進陽嶺新城建設。目前,振興大道工程進展順利,已完成大部分路面鋪設工作;等均已完成征地拆遷,現正在進行路基施工;新中學教育園區版塊已完成規劃設計方案,現正在開展征地拆遷工作;城市綜合體和園林式酒店已拿出規劃設計初步方案,并基本完成了地勘工作,預計年底年可開工建設。二是大力抓好舊城改造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再造環境”的思路,注重城市功能、生態環境、產業布局相統籌,通過“拆墻透綠、拆舊建新、綠化美化、提質擴容”四措并舉,把舊城改造與新區建設、景區打造同步推進,努力打造“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現代化山地生態型城市。目前,確定的得月樓板塊、就業服務大樓板塊等2個改造小區選點已聘請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進行了規劃設計工作,現拿出了平面布置圖和立面效果圖。
四是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大力加強對村鎮建設的指導,著力推進以村鎮規劃落實、圩鎮和村莊整治為主要內容的新農村建設,等一批中心鎮得到全面改造提升,有效提高了城鎮承載力、吸納力、牽動力和輔射力,進一步促進加快了城鄉一體化發展步伐;大力開展了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了全縣35個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集中建設點的地形圖測量和平面布置圖、鳥瞰圖及立面效果圖的制作;完成了建筑工匠培訓工作,共開辦培訓班19期,培訓人員1960人;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建材檢測,組織質監專業技術人員對全縣16個鄉鎮35個集中建房點和部分分散建房戶進行了質量監管,確保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三、提高認識,認真抓好意見建議辦理工作
人大建議意見是廣大人民群眾直接參政議政的體現,辦理好建議意見直接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著群眾安居樂業及社會穩定。我始終做到虛心接受社會各界提出的建議意見,自覺接受組織和社會各方的民主監督,認真落實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建議意見。對代表們提出的視察意見,做到虛心接受,自覺落實。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能主動及時向人大報告。堅持把城市各項規劃編制置于人大的監督之下,邀請人大領導、人大代表參加座談論證,聽取和吸納意見建議。把人大代表的建議意見作為一筆資源、財富和工作動力,重視辦理工作,注重實際效果。一年來,共接到人大建議1件,建議完善公共設施、解決中心城區停車難,我認為這個建議很好,很有建設性。對此,我高度重視,組織有關股室站所認真調查研究,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將合理布局預留公共設施用地,用于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目前,我們是已在章源大道兩側和縣城橫向支路如中山路、南中路等路段上設置了停車位;在城南新區、城北新區均合理布局了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四、注重服務,認真解決群眾關心的難點問題
城市建設工作與廣大市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一些突發事、敏感事、老大難問題,百姓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途徑時有反映。我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來電,把解決市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為民辦實事、解難事的重要內容,作為了解社情民意、改進工作的重要渠道,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步驟。對解決問題,我本人能做到親自調查研究,親自征求意見,親自部署落實;對溝通回復,我本人能做到主動登門、態度誠懇、件件審閱。一年來,共接待受理各類來信來訪來電60余人次,受理縣政府督辦案件30余件,縣辦轉批件18件,網上投訴件6件,均能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在具體工作中,注重把好初訪關,增強為民辦實事的時效性。及時準確掌握群眾反映的真實情況,對那些因不知情、不了解政策、對工作人員誤解造成的問題,多做宣傳、解釋、說服、溝通、化解矛盾的工作,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從市民反映的問題看,多集中在個人建房、違規建設等方面,我把解決這些問題作為改進工作的有利時機,發揮職能部門特有作用,并加強與國土、城管、房產、國投等業務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促使這些棘手、敏感問題逐步逐件得以解決。
五、發揚民主,營造民主決策的良好氛圍
堅持民主集中制度,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體現,是維護班子團結的基礎。我倡導全局上下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了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制度,對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一律做到個別醞釀、集體討論、會議決定、分工負責,推行集思廣益的謀事決策制度,較好地形成了廣納諫言、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良好機制。大力強化領導班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團結協作意識,班子成員間保持經常流,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監督,講究操守,開誠布公,共同維護形成了和諧共事的良好氛圍。抓好干部職工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建立了班子成員聯系股室站所制度,班子成員與干部職工定期交流談心制度;繼續堅持定期集中學習制度,鼓勵干部職工參加在職學習培訓和學歷教育;切實為干部職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碰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大力提高了班子成員、干部職工參政議事的主人翁意識和干事創業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嚴格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務員行為規范,認真履行機關效能建設承諾,局班子以身作則和優良的工作作風,為全局工作人員樹立了榜樣,工作上一呼百應,力爭上游,形成了勇于創新、爭創一流的團隊精神。
六、廉潔勤政,增強反腐倡廉的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