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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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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

在不同的企業形態下,企業財產繼承方式呈多樣化。相關法律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使得企業財產繼承問題復雜化,實踐中,確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東往往須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相關的登記管理機關都需要繼承人之間就有關繼承問題輸繼承公證手續。由于此類繼承公證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單獨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中財產范圍的探討

關于財產,學術辦認為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積極財產,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債權;二是指消極財產,僅指債務;三是指總合財產,包含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兩個方面。①而作為繼承客體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及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繼承財產是指包含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個部分的公民的積極財產。

我國《繼承法》法律法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立法例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這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社會主義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該規定已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復雜的繼承關系的要求,滯后的立法給實踐中正確理解和處理涉企業財產繼承的糾紛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有學者認為,遺產的范圍除了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外,尚應包括“股權與合伙權益、商標權和商號權等無形資產中的財產權、限制特權、占有、形成權、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私營企業”。②學者們主張的這些應列入遺產范圍的無形財產有部分已為現有的立法所確定并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被運用。

二、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作為其遺產的企業財產是否都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從理論說,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財產,一旦被繼承人死亡,作為其遺產的財產都可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但在實踐中,最終能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企業財產與自然人的企業財產相比還是有所區別的。

首先,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僅指積極財產,而企業財產實際是一個“總合財產”,既含積極財產又含消極財產。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表現為同時對具體的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的占有,在合伙企業中表現為對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相抵生“財產份額”的占有,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則表現為對抽象的財產即股份的占有。公證機構對上述自然人在各類型企業中的消極財產是不予公證證明的,這由我國《繼承法》中限定繼承之原則所決定。

其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自然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中,公證機構可以僅證明某一特定的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也可以是貨幣財產或其他財產,但繼承人可能因有關部門的要求僅就自然人在企業的某一特定財產向公證機構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我們都知道,繼承之發生并非依繼承權公證之證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因此,并非每一個財產繼承都必須依公證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財產繼承依法必須經某一特定機構的登記認可方可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機構由于自身原因又無法親自監督、審查該繼承行為的真實性的情形下,公證證明繼承權才作為一個選擇被有關機構所認可。例如,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屬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特定財產,③雖然因繼承而擁有特權,但法律規定再轉移時必須補辦權屬

轉移登記手續,而相關的登記機關則要求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后方認可繼承的事實。當然,公證機構也可證明自然人在企業的集合財產如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等;

再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必須是繼承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被繼承的財產或已為相關的司法解釋所確認的財產。我們知道,從廣義上講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有些無形的財產性權利。尚未為法律明確言表或為司法解釋所確認,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真實的具有財產價值,它們同樣成為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但公證機構只能對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釋規定的企業財產辦理繼承權公證。

三、不同企業形態下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分析

在公證實踐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業中的財產繼承公證時,由于法律對有關企業財產繼承的規定仍過于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有關此類繼承的公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缺失,使得相當多的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涉及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時對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性質認識上存在偏差,結果是出具的公證書中將作為遺產的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定性錯誤,影響了繼承權公證的辦證質量和公證書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對不同企業形態中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自然人的財產性質作逐一分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轉讓或繼承。”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沒有財產,所謂的企業資產實質上是屬于投資者個人所有的,投資者對企業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財產享有所有權。而能夠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這些有形和無形財產必須是投資者在企業擁有的積極財產,這些積極財產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即投資者在該企業的全部財產。但由于我國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尚應按規定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清償投資者生前企業依法應繳費的稅款和所負之債務。

(二)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無論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甚至勞務出資,一旦入伙該出資均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均喪失了對其出資的所有權,這一點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無論是作為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視為當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繼承人如均不愿成為企業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備成為合伙人的相關資格,或按合伙協議約定無法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一旦出資或認購了股份,其出資將成為該公司財產,不再屬于自然人股東個人。自然人股東依其出資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財產享有股份權利,這同樣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從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也相異于合伙企業。因此,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為其在該公司享有的股份。實踐中有人認為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

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股東資格可否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筆者認為,股東資格也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

此外,在辦理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繼承時,也不要將股東的出資額與其對公司的擁有的股份混為一談,出資額不是股東在公司的實際財產,當然也就不是繼承權公證證明的對象。

四、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權公證證詞的表述方式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的表述,它取決于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的具體要求。對于繼承人要求公證證明自然人在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的,公證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第17條之規定,按各繼承人之間達成的繼承協議,對企業的積極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證詞可籠統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全部財產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如果投資人在該企業的財產可以列出遺產清單,也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如繼承人之間對企業已進行了清算,并已從企業實際財產中償還字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了所欠稅款和還清了企業所負債務且尚有盈余的,公證機構也可應繼承人的要求對該凈資產進行了證明,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凈資產價值xxx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繼承人僅要求對企業財產中的某一具體財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公證證明的,公證證詞關于遺產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體財產即可。

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不同的。公證機構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時,可要求相關繼承人提供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做出的書面退還財產份額的決定,如退還的財產份額是貨幣,則公證處可依法就該貨幣形式的財產份額予以公證證明。公證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財產份額xxx 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退還的財產份額不僅是貨幣,尚有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公證處可在上述證詞中加入具體的財產名稱一并證明。繼承人制作了遺產清單的,還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若繼承人之間僅就退還財產中的部分或某一具體的財產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公證證詞的表述按常規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的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上述兩類企業的自然人財產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東僅就其出資對企業擁有股份、享有股份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章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權”,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權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根據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份”,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

總之,企業形態的不同,自然人在企業中擁有的財產形態也不盡相同。公證機構在辦理這些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時,必須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種企業形態中所擁有財產的性質,才能準確地辦理好此類繼承權公證。

注釋:

①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頁。

第2篇: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虛擬財產;虛擬財產繼承;《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074-02

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不斷發展而產生出來的新型財產,在我國的法律上對其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規定,而隨著網絡日益普及,關于虛擬財產歸屬的糾紛也不斷增多,特別是在繼承方面,《繼承法》上對該虛擬財產是否能被繼承以及歸屬問題立法是空白的。

一、虛擬財產的范圍和特點

“虛擬財產”一詞并不是法律術語,而是隨著互聯網和網絡游戲的發展,學者們根據其最基本的“虛擬”特征,以及其財產的屬性,對其的通稱。虛擬財產是指產生并存續于網絡之中,主體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物質或精神價值的特定信息利益的所有權。

(一)虛擬財產的范圍

虛擬財產是主要是依賴于網絡存在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它能夠被現有的價值度量標準進行衡量的新型財產。虛擬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兩大類型,一種是網絡本身,另一種是依托網絡而存在的諸如賬號、貨幣、積分、裝備、寵物等虛擬財產。

(二)虛擬財產的特點

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其本質是一種信息權利。因此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非物質性

虛擬財產僅存在于通過網絡才能被感知的虛擬世界中,它看不見摸不著沒有固定的物質載體,屬于無形財產的范疇。其在形體上雖然是虛擬性的,但是仍然屬于法律上規定的“物”。

2.對虛擬財產享有所有權而非使用權

虛擬財產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運營商為網民和游戲玩家提供一個虛擬財產存續的場所,無權對其任意刪改。虛擬財產具有一整套完備的所有權權能,可以被民事主體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且在受到侵害時由網民和網游玩家尋求民法上的救濟。網民享有相對的所有權,虛擬財產只存在于游戲運營階段,游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在特定的虛擬架構世界環境中,即運營商利用其服務器構建的虛擬環境。虛擬環境是否存在取決于運營商,但這并不意味著網民沒有所有權,虛擬財產在遭到侵害,維權的主體是虛擬財產的使用者即網民和網游玩家而并非開發商或者運營商。網民有權對虛擬財產進行買賣、贈予或者拋棄。網民對虛擬財產的占有是一種管領力,即管理與控制的能力,并得排除他人干涉。

3.虛擬財產有價值性

虛擬財產的產生凝聚了用戶許多的勞動力,用戶需要花費很多的心血、智慧、金錢才能產生或者得到該種虛擬財產,因此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它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的物質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包括兩個方面即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首先,虛擬財產具有可交易性,在某些網絡游戲中,玩家之間進行裝備買賣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做法,這種可交易性正好體現了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特點,對于這種可以與現實生活產生財產轉化的虛擬財產,其具有價值性是無疑的,絕大多數學者也主張該種虛擬財產可以被民法保護;其次,虛擬財產可以滿足人們的某種需求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需求,例如雅虎郵箱案件中該郵箱內容可以滿足家屬的思念、紀念的感情需求。其雖然本身并不能用具體金錢價值來衡量,但是能夠滿足民事主體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因此,其依舊具有價值性,也應當納入虛擬財產保護的范疇。

4.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因為網絡游戲本身發展符合法律的規定,雖然目前法律在規制網絡游戲中還有一些漏洞,但是如果網絡游戲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涉及暴力、黃色等法律嚴令禁止的內容,現行法律法規還是可以給予有力的制裁。當網絡游戲或其他相關網絡服務器如果被確認違法,與其密切相連的虛擬財產便也無法得到法律的庇護。我國頒布的《文化部、信息產業部關于網絡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對此問題做了明確的規范。”[1]

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這一部分是研究的熱點,眾說紛紜,百家爭鳴,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學說。第一種是物權說:該種說法認為虛擬財產屬于物權中的無體物的范疇,游戲使用者對于其擁有的虛擬財產,不但可以任意裝備、使用,還可以透過游戲中的交易功能,與其他的角色進行交易,因此,就虛擬財產的性質看來,游戲使用者對于虛擬財產確實具有直接支配的能力符合物權的相關要素。第二種是知識產權說:該種說法認為一些虛擬財產與著作權有交集。應將虛擬財產視為新式知識產權,或者視為著作權。例如,QQ中的照片、信件又同樣屬于著作權的客體,導致虛擬財產成為著作權的載體,享有著作權。第三種是債權說:該種學說將虛擬財產視為一種基于賬號使用者與網絡服務者的契約而產生的債權,依據契約,使用者有權要求網絡服務公司提供相對應的服務,使用者在使用賬號過程同時也是行使權利的過程,故認為虛擬財產本身其實應該是債權的性質。

對于這三種學說,筆者進行了分析。首先,對于虛擬財產是知識產權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虛擬財產本身不具備知識產權要求的新穎性、獨創性等特點,所以它不可能是一種著作權,可能是著作權的載體,但是其本身的法律性質絕不是知識產權的性質。其次,對于虛擬財產屬于物權的學說,因為根據用戶和網絡服務商達成的服務協議來看,該服務協議有明確規定,賬號等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歸網絡經營商的。例如:我們在申請QQ時,根據騰訊公司與用戶之間達成的協議,QQ號碼所有權歸騰訊所有,用戶只擁有號碼使用權。用戶不能將QQ號碼作為個人財產處置。包括淘寶開店時的服務協議也有說,賬號的所有權是歸網絡公司的。當然如果服務協議無效的話,筆者沒有再去論述,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格式合同的訂立是具有嚴格的要求,必須要做合理的提醒。但此處,基于其有效,那么根據這個協議,網絡使用者,對于虛擬財產擁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占有、收益等財產權。這就類似于,我們租別人的房子,房子就是虛擬財產,房東就是網絡經營商,租客就是網絡使用者。在這里,我們不能說租客對房子擁有所有權,但是租客可以基于承租合同擁有對房子的使用、占有、收益等財產權。所有對于物權學說也是有瑕疵的。但是無論使用者對虛擬財產是擁有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并不影響我們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和繼承。

因此筆者同意債權學說,就如:“韓國法律的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并無本質的區別”。[2]

三、虛擬財產可否被繼承

要論述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必須先要論述虛擬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所以首先我們看法條對于遺產的范圍的規定。從法條看《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該法條采取了非絕對的列舉:即第7款:其他公民的合法財產。”而這一條,法律進行了一個非絕對的列舉,前面列舉了什么收入、房屋、儲蓄等,最重要的是第7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所以我們要論證虛擬財產屬于遺產,就得論證虛擬財產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當然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是虛擬財產是財產,當然這個不能只看字面意思,第二個是虛擬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合法性。

(一)虛擬財產是財產

要論證虛擬財產是財產,首先看民法中對于財產的定義,根據王澤鑒老師的書。“財產是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是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3]”然后我們再看虛擬財產,一方面,虛擬財產可供游戲使用者使用、裝備,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主觀的經濟價值,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虛擬財產可以交換現實社會中的財產,具有交換價值。例如一個六位數的QQ號碼現在市價有上千元。所以它符合財產所要求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當然,現在承認虛擬財產是財產也是一種趨勢,港臺等地都有相關規定。

(二)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取得方式合法,另一個是對象不被禁止。首先就取得方式來說每個人的QQ號碼都是通過與網絡公司的協議取得的,或者是通過游戲通關不斷升級獲得的,甚至可能是付出了同等的金錢價值購買的。無一例外,大家取得虛擬財產的方式都是合法的。其次,對象方面:網絡虛擬財產有兩種類型。第一,只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虛擬財產;第二,同時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以及人格價值多重屬性的虛擬財產。主要包括:游戲賬號等級、虛擬錢幣、虛擬裝備、電子郵箱賬號等等。這些都沒有被法律所禁止。

(三)虛擬財產繼承的必要性

虛擬財產的所有人,花費了大量的心血獲得游戲裝備(虛擬財產)并不斷經營,凝結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與著作權相類似,著作權所有人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在著作權人死后,家人或者繼承人享有財產權,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同樣的受法律的保護。虛擬財產是一種財產權,在所有人去世后,他的家人或者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而且由于虛擬財產可以被現實的金錢發生轉化,具有經濟性價值,如一個裝備可以賣幾千元,其具有價值,如果不被繼承,是一種浪費。其次,它具有相應的精神利益,如郵箱中的照片、信件對于家人來說是一種慰藉。再次,現在網絡日益發達普及,用戶數量也不斷增大,產生的虛擬財產的價值也不斷升值,由此產生的財產糾紛也會越來越多。最后,如果這些東西不被繼承,其實會形成很多網絡垃圾。

參考文獻:

[1]羅慧連.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J].池州師專學報,2007(1).

第3篇: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 網絡虛擬 財產 遺產繼承

基金項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科研訓練創新活動資助項目(14XZ―BZX―043)。

作者簡介:謝天,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學;吳夢嫻,西南政法大學。

一、 網絡虛擬財產的分類

(一)網絡賬戶

網絡賬戶一般是指:民事主體在各類網站、軟件中通過身份驗證而獲得的特有的用戶使用資格。賬戶是用戶使用大部分網絡資源的通行證,是其在網絡世界中某些區域的身份證明,相當于現實社會中的居民身份證,例如QQ號,微博帳號等。

(二)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即網絡中的無實體的貨幣,是用于網絡交易的價值計量載體。雖然網絡虛擬貨幣與現實的法定貨幣存在一定比率的兌換渠道,但是由于其不具有普遍接受性及排他性,從本質上說虛擬貨幣只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貨幣。虛擬貨幣來源于服務商提供的業務程序,用戶用法定貨幣交換可以用于網絡資源和服務購買的虛擬貨幣,進而在網絡世界中進行交易。

(三)網游資源

玩家在網絡游戲中利用游戲程序的設定及自身的開發而獲得的存在于游戲中的具有使用價值的道具、人物角色等。此種資源的使用及價值僅僅限于特定的網絡游戲軟件中,因而對于不參與該網絡游戲活動的其他主體來說,此種資源一般不具有現實價值。

(四)網絡信息資料

網絡信息資料主要分為個人賬戶基本信息以及個人賬戶下可供使用、交換的信息產品,例如公開和未公開的用戶日志、照片等資料。此類信息在被用戶復制在現實載體上之前,只能依賴于網絡而存在。

二、 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特點

作為一種電磁記錄,虛擬財產具有物理屬性,需要一定的載體;它可以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是一種網絡資源,并且不可任意無限獲得,因而具有稀缺性,同時使用者可以自由支配,所以可以說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一般的財產屬性。當然,網絡虛擬財產亦有其特性:

(一)占有的雙重性

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權在用戶,可以說用戶占有著該財產,但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在合法有效的范圍內對該財產進行一定的調整,該財產并不脫離服務提供商的控制,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該財產具有在物質上的占有,用戶對該財產具有行為上的占有,二者共同占有。

(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各大網站、軟件的用戶協議中,絕大部分都有規定如“賬戶及與賬戶有關的信息歸提供該服務的服務商享有”,“用戶僅在本協議范圍內享有使用權”等條款,并做了突出表示。盡管這些條款的有效性存在爭議,但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虛擬財產從產生到消滅期間的各個方面都具有極大的影響力,最初的網絡虛擬財產由其創造,用戶只是在其授權下進行使用,即使增加了財產的價值,也并不因此取得財產所有權。

(三)存續與轉讓的依賴性

網絡虛擬財產的存在有其特殊的物質技術基礎,即依賴于網絡,而網絡信號的存續以及軟件程序的運行又決定了其存續的時間、轉讓的規則等,使用者無法獨立地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處分,必須依賴于必要的物質基礎,這使得對其處分的便捷性受到一定的影響。

三、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合法性及意義

(一)合法性

繼承法第三條中規定了只要是公民合法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成為可繼承的財產。網絡虛擬財產與傳統財產的區別主要在于財產的存在形式,雖然其存在方式并不是傳統的實際有形物體,但作為一種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就其取得方式以及財產本身是具有法律基礎的也應當受到保護。

有償獲得的虛擬財產本身與現實生活中的貨幣是等價的,是商品,相當于“物”,例如Q幣和網絡游戲中的游戲裝備;無償取得的虛擬財產通過用戶的申請或者在其使用網絡賬戶的過程中逐漸積累而形成,用戶付出了時間、精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勞動產生的,比如淘寶店鋪的信用評分是賣家通過網絡交易的勞動付出獲得的認可,具有財產價值。法律未對此類新型財產種類予以保護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固有的滯后性以及網絡新型技術發展的快速性,二者之間產生了斷層空白。這要求加快立法的腳步,將新型種類的財產包括網絡虛擬財產明確劃入法律的保護范圍。

(二)意義

合法的網絡虛擬財產,是基于網絡服務商的程序提供和用戶使用二者共同對資源的利用而產生的,其本質上是資源利用的產物,對其進行保護,有利于促進社會積極利用資源以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網絡虛擬財產作為財產的種類之一,法律也需要對其進行保護,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以此保護私有財產和傳遞代系之間的信息。同時,保護具有經濟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也有利于鼓勵使用者和所有者積極創造價值,有利于社會財富的積累。

在建立健全虛擬財產的所有、使用等制度及其繼承制度后,網絡用戶在使用相關軟件、賬戶的過程中可以更加明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而網絡服務提供商也會相應地調整自己的運營管理模式,合理管理其占有的虛擬財產資源,使虛擬生活如同現實生活一般有軌而行。 四、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框架

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新型的綜合性的財產種類,由于不同子類下的網絡虛擬財產有較大的差別,甚至連財產性質都有極大差異,因而無法用一種統一的法律規范進行概括性的保護,需要針對不同特點的財產種類進行分類保護。

(一)網絡賬戶信息與網絡信息資料

此種信息的價值一般體現在其相當于參與特定網絡活動或獲取一定網絡資源的一種資格,與其他網絡財產相比而言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該資格不應具有可繼承的屬性。

一般一個網絡賬戶僅供特定的一人使用且賬戶的網絡信息資料為該用戶個人的身份信息,該類信息對于作為與持有人具有密切聯系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說,并不具有普遍的或者較大的價值。同時,該信息為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并且在某些個人網絡信息資料中還存在他人的一些相關資料,如持有人的好友的個人賬戶信息等,此類信息僅供持有人本人享有,甚至不宜公開,更不要提繼承了。因而對于網絡賬戶信息以及網絡信息資料這類網絡虛擬財產來說,其價值在于授予持有人進行一定活動的資格和公開或不公開的部分個人客觀信息,并且歸屬于特定持有人,在持有人死亡后此類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封存或注銷,對于不具有物質性價值以及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性信息,法律不應在繼承方面予以保護。

(二)網絡虛擬貨幣、網游資源

此類存在于特定網絡環境中的網絡虛擬財產可以在市場中進行自由交易,受供求關系等因素的影響,與法定貨幣存在一定的兌換比率,持有人依靠市場交易獲得經濟收益或在自行持有和使用過程中得到其價值的釋放。當前我國的網絡游戲產業發展迅速,虛擬貨幣和網游資源作為網絡游戲產業中極為重要的具有直接經濟價值的部分,已在市場中自發形成了一套類似于貨幣交易和物權交易的特有機制,當前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確認。

此類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新興財產種類,雖然少部分人不認可其價值,但由于其具有一般物權的特征,在繼承領域應比照物權的繼承進行規定,從而保護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的延續。但是針對其特點,例如該財產的存續依賴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法律應當在規定繼承人權利的同時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應提供服務支持的義務加以確定,以避免權利人因缺乏技術手段而無法實現權利的情況出現。

(三)網絡交易平臺資源

這類資源應屬于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指的是例如網店等凝結了商譽和信用價值等的交易平臺。由于網店類資源起步發展較晚,較少涉及到繼承領域,還沒有相關完善的制度,但是由于除了存在形式存在較大差異以及內部結構較為簡單外,網店與有限責任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存的經營在極大的相似性。這幾者均可由個人或多人出資,從事工商業經營,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但部分網絡交易平臺如淘寶店鋪不強制要求工商注冊登記。

由于在成立、運行等方面存在諸多的相似性,在未出臺相關規定時此類交易平臺債權債務以及其本身的繼承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或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規范進行,立法也應在此基礎上進行:網絡交易平臺出資登記人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據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該網絡交易平臺,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的各類信息應一并繼承,在沒有合法繼承人的情形下,相關信息和該網絡交易平臺應由網絡服務提供商予以保密封存或注銷,網絡交易平臺的財產收歸國有。

第4篇: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

論文關鍵詞 遺囑 非財產 效力

一、遺囑的概述及主要形式

法律意義上的遺囑是指訂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效力的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豍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明確遺囑之前,必須先明確法定繼承人的內涵和范圍,法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本人的直系血緣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是指公民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之外其他的自然人的應當屬于遺贈。在本文中筆者謹對遺囑繼承中的非財產性的遺囑進行分析,也就不包括涉及財產遺贈的遺囑。

依據我國《遺囑法》中的相關規定,遺囑的主要形式有公正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幾類。

二、影響遺囑法律效力的因素

一般說來,遺囑人訂立遺囑屬于意思自治,因此只要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么遺囑就具備約束繼承人繼承行為的法律效力。從我國《遺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患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而但精神沒有問題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所立的遺囑也具備法律效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所謂的意思表達不真實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候也會遇到夫妻二人一人立遺囑時未經對方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這里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那么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應當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正遺囑,那么就以公正遺囑為準。

而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三、涉及非財產權利遺囑的法律效力的分析

所謂的非財產權利是相對財產權利而言的,一般說來非財產權利指與公民人身聯系密切或是不可分割的且不具備直接財產性內容的權利。一般說來,遺囑是遺囑人在遺囑中對其將成為遺產的財產如何處理的一種意思表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會在其中加入其他非財產性的處分行為,也就是會涉及到當事人的非財產性權利。對于這種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會對自己死后個人事務的處理進行計劃和打算,這并不涉及遺產繼承方面的內容,只是關系到遺囑人和繼承人的非財產性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以下內容:“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中有如下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務的情況來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意思表達真實的意思表示對于自私身后的事務做出處理。但是從目前我國的關于繼承的法律條文和體系中,對于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遺囑的法律效力,并沒有做出明文的規定,這也給司法實務中判斷遺囑的法律約束力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筆者看來,遺囑本身是一種當事人處分自己身后事務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涉及財產的分割還是其他非財產性事務的處理都應該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基礎之上,這樣的遺囑才可以產生對于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所以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遺囑本身的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應根據繼承法關于遺囑效力的規定來考察,而至于所涉及的當事人非財產權利內容的法律效力,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遺囑中涉及非財產性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前文我們提到遺囑具備法律效力的基本構成條件,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也就說,涉及的當事人非財產權利也是屬于法律規定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一旦遺囑中所涉及的當事人非財產權利屬于不被法律保護的話,那么所涉及的遺囑內容自然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例如某人立遺囑內容如下:本人離世后老伴兒必需一心一意的為自己守寡不得改嫁。從遺囑字面意思來看此人立此遺囑的內容的目的在于防止老伴兒改嫁,但是我們不難看出這份遺囑中遺囑人剝奪了老伴兒再婚的權利,而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之一,只要是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婚姻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可以自主決定何時行使、如何行使。剝奪一個人的婚姻自由是使得公民不能自主決定是否結婚、何時結婚、如何結婚、與何人結婚的一種權利,當然不被法律所保護。在本例中的遺囑人通過遺囑限制老伴兒的婚姻自主權這是對老伴兒人身權利的損害,因此這種遺囑是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

(二)遺囑人意思表達真實

這是遺囑中所附條件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基本要素,在這一點上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遺囑和普通的遺產處分遺囑是一樣的,無論遺囑人訂立任何條款的遺囑,都必須建立在訂立遺囑人意思表達真實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是遺囑人意思表達不真實的遺囑內容,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也就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三)遺囑中所涉及的當事人非財產權利必須是可以行使的

關于在遺囑中所涉及的關于當事人的非財產的權利,必須是當事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如果繼承人不能行使這種權利的話,那么促成遺囑生效的條件就不能達成,那么這種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性權利權力的遺囑自然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如某人在訂立遺囑內容如下:本人死后自愿將遺體捐贈給醫療機構進行器官移植和醫學研究,但是死者的父母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白發人送黑發人已經是對年邁的父母很大的精神打擊,如果子女死無全尸將更加難以接受。這一遺囑從內容上看符合法律的基本規定,只不過在涉及死者父母的感情方面顯得過于的殘忍。對此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就有著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思想,但是從法律范疇上來看我們對于自己的身體享有人身權,也就是死者對于自己的遺體可以自由的進行處分,即便是在死者身后這種意思表示依然具備法律約束力。從范例中我們不難看出死者父母的這一做法雖然是處于對于子女遺體的保護,但是在子女意思表達真實和遺囑內容合法的基礎上,死者所里的遺囑還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四)關于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

遺囑中關于當事人非財產權利屬于遺囑的基本內容,因此這些相關的條款和內容的格式也必須符合法律關于遺囑格式的規定。也就是說遺囑中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條款和內容的格式也必須符合前文所提到的遺囑的五種基本類型及相應的構成。如果相應的格式的條件不能達成的話,那么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條款自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采取了公證遺囑的方式,那么在關于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條款也應當進行公證,這樣才能保證遺囑中的各項條款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避免效力高低不同帶來的沖突。

在這里我們還需要面對一個新的問題,如果遺囑中所涉及當事人的非財產權利的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的話,也就是說這些涉及當事人非財產權利的條款和內容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那么在遺囑中其他的相關財產性內容和條款是否還具備法律效力呢?筆者認為遺囑既然是一種民事的法律行為,那么這種涉及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共有的遺囑自然也可以視作是一種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話關于這個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就是條件與法律行為是否出于一個統一的意思表示。從我國的語言習慣和日常生活的風俗來看,如果涉及當事人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的意思表示是處于兩個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話,那么非財產性權利的無效不影響財產性權利的生效;而一旦當事人對于財產性和非財產性權利之間有著關聯關系,也就是說財產性權利的實現是建立在非財產性權利實現的基礎之上的,這樣的話筆者認為非財產性權利的無效也不要應該影響財產性權利的法律效力,因為財產性權利也是建立在遺囑有效的基礎之上的,雖然非財產性作為先決條件,當時也不應當影響非財產性權利的生效。

第5篇: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

2008年發生在全球的金融危機又將遺產繼承問題進一步演繹,他們可能昨天還是億萬富翁,還在為財產和事業傳承發愁,但今天就已經債臺高筑甚至傾家蕩產無以為生。發家需要幾十年的辛苦,但敗家竟在一瞬間。

富豪們企業股權如何繼承?

繼承的股東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家族財產如何分配?

被重新分配股權的股東能否繼續維持合作?

遺產繼承是否公平?

諸如此類的問題可以將原先好端端的家族搞得支離破碎,處理不好將會對一個富裕家族造成嚴重傷害,的確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但如果我們明白“遺產理財”是生前為身后財產的規劃,那么很多麻煩也就迎刃而解了。

上億財產可以讓下代人享用么?

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受損失最嚴重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其中最突出的表現是過度負債引發無限責任,掏空了企業和家產。而且其中不乏舉借高利貸者。如果當初那些受到金融海嘯嚴重傷害的企業家知道利用理財實

現家庭資產的保全,可能也絕不至如此。下文中的牛先生,經過幾十年的創業,終于成就了現在海內外各公司共幾十億的資產,而牛先生一樣也有如上有關“隔財”的困惑。

看看下文中理財專家賀強先生是如何為有上億身家的牛先生解決如上的諸多理財問題的。

牛先生家庭情況介紹

牛先生,南方人。現年50歲,在江浙一帶開了加工廠,產品遠銷歐洲和東南亞等地,并且在海外也設立了相應的外貿分支機構。公司資產達到幾十億,每年分紅兩三千萬元。

牛太太,48歲,全職太太。

大兒子,26歲,無穩定工作。

大女兒:24歲,專業國際貿易和法律,職業律師。

小女兒:22歲,專業中文,職業自由撰稿人。

有關財產是否能按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順利傳承給下一代,無非是:繼承人是誰?能傳承的財產是什么?怎么讓繼承人合理合法地享用等等這些問題,看看牛先生的有關財產傳承的幾個關鍵問題。

問題1 QueStion One

誰是繼承人?

牛先生,南方人,現年50歲,20年前開始創業做外貿生意,隨著業務拓展在江浙一帶又開辦加工產業,產品遠銷歐洲和東南亞等地,公司在海外也設立了分支機構。往年公司資產排名在全國500強中靠前,資產可以達到幾十億元。自己每年分紅也有幾千萬元。但是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集團公司整體的盈利減少很多,真是守業難啊!

金融海嘯給很多的企業家留下了慘痛的教訓。從前牛先生擔心將來子女會敗家。萬萬想不到卻在自己手中“敗家”。

“將來產業由誰繼承呢?”這也是牛先生一直很困惑的問題。

他很想培養女兒接班,但她們都有自己喜歡的專業而對接管企業沒有興趣,再說現在企業規模這么大,讓她們接班牛先生實在不放心。按理說,長子繼承父業是順理成章的,但是優裕的生活環境給兒子帶來的并不是才干,更多的卻是享受生活。看來孩子是不能繼承家業了。另外,牛先生還有兩個妹妹及妹夫和幾個子侄,都在企業中擔任要職。但談到將來是否能接管企業管理時,牛先生似乎沒有滿意的表情……

理財師認為,牛先生家族產業的繼承將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解決的不僅僅是企業的持續發展問題,更多的問題是產業資產的分配和隔代管理。

問題2 Question Two

產業資產是要提前打理么?

俗話說:“機不可失,失不再來。”其實理財的“時機”決定了理財成本的高低和理財效果的好壞。

遺產規劃,也可以稱作是“隔財規劃”,當財產變成遺產時。已經喪失了隔財的時機。就如陳逸飛一去世,給前妻和妻子以及孩子留下了無盡的麻煩。想必陳先生如果知道結局如此,一定會提早立遺囑。在投資規劃、教育金規劃、退休養老規劃等所有規劃中,唯獨“隔財規劃”是運用理財技巧最多、時間跨度最長、涉及成員最廣的規劃,而且要符合財富擁有者的意愿,理財師作規劃時,也是非常講究時機和技巧的結合。

問題3 Question Three

你的財產健康嗎?

按照牛先生的要求,理財師隱去了實際的財務數據,只對財務的健康程度分析如下:

牛先生所在的集團,無論國內還是海外的公司各項業務看似都是在蓬勃發展,但是十分缺乏資產的整體布局,幾乎全部資產都在集團內部流轉;財務管理高度集權雖然貌似資金使用效率很高,實質上卻造成了資金鏈條的過度緊繃,巨大的固定資產(如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和巨大的負債(如用固定資產質押貸款)顯得格格不入,反映出企業資產結構過度單一和缺乏彈性。

企業如果一直繼續如此資金運作,最直接的問題就是:由于資金鏈斷裂,導致變賣企業資產,面對金融危機其結果將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

類似情況在已經倒下的企業中比比皆是?最為可悲的是,中國的企業家多數都是控制性管理的強手,喜歡在企業內部集權化管理,惋惜的是牛先生的企業竟然在家族中沒有培育出接班人,一旦企業家去世,股權丟失,很有可能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

Tips

你能把握理財時機么?

1 投保商業保險健康險的最佳年齡是25歲左右。之后每年的投保成本逐漸上升,當50歲時事實上已經不用購買健康險了,因為此時投保的成本很高,不如留著幾十萬元準備看病;

2 完善家庭保障體系的最佳時機是35歲左右。此時家庭和事業都處于上升階段,家庭的償債能力逐漸提升而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責任巨大,建立保障體系的成本相對較低,此時完善家庭保障體系是最理想的時機;

3 建立升息資產的最佳時機是經濟危機最黑暗時期。此時市場上各種投資產品價格相對便宜,泡沫較少,是資金流向價值洼地的最佳時機,因此盈利空間肯定是最大的。當經濟高速發展時,應從收益頗豐的產品中獲利了結。

財產傳承解決之道

通過對牛先生的家庭理財需求了解,對其家族產業布局以及資產結構進行分析后,理財師給出了牛氏家族“隔財規劃”中要解決的4個基本問題:

這個“隔財規劃”解決了牛先生家庭財產傳承的基本問題,可以幫助牛先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將家族產業中屬于自己家人的絕大部分資產實現確定的傳承安排。

提早遺產規劃符合牛先生的真實意愿。在兼顧企業發展和家人所關注的諸多傳承問題同時。又避免了企業經營可能發生的惡性負債對家庭財產的危害,也避免了將來可能征收的遺產稅對財富的侵蝕,使得牛先生總資產的效率和安全度有所提升。

隔財,你該怎么做?

理財師結合牛先生家庭的生命價值進行合理評估,主要通過利用保障性較完善的人壽保險和信托等產品實現資源配置,為牛先

生的家庭建立比較完善的家庭保障體系。其目的是無論發生什么危機,確保其家庭都會有充足的、受法律保護的可支配財產維持正常生活,而且保障體系規避了企業將來承擔的無限責任可能帶給家庭的毀滅性打擊。

在符合牛先生理財意愿的條件下,理財師為牛先生出具了具體的“隔財”的建議。

步驟1 Step One

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分開

牛先生幾十年創業所形成的集團規模,除了滿足家庭的日常開銷外,每年的利潤幾乎都用于企業的運營和發展上。現在中國一般的企業家都是把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放在一起管理。而牛先生的全球各地企業是家族合伙制,從企業性質來看,要承擔無限責任。目前全球金融危機所帶來更高的企業負債,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不可預料的財務危機風險,由此可能會關聯到家庭財產,這種連帶風險在這次金融海嘯中顯露無遺。許多企業家因無限責任連累而導致傾家蕩產,教訓十分慘痛。因此牛先生做“隔財”首先要把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分離。在企業健康發展時要防范未來可能的危機,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以免錯過理財時機而要讓家人承擔更多的麻煩。

步驟2 Step Two

建立完善的家庭基本保障體系

確切地說,就是按照牛先生的意愿使他的家庭五口人都有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這其中包含了全家的醫療、意外、失能生存保障以及保險年金,如此堅實的保障結構基本解決了面對不測發生時全家人的基本生存問題,而且也為企業無限責任建立起“防火墻”。其實每個負有無限責任的企業主都應該首先重視自己家庭責任,同時也是為自己準備一份“東山再起”的資本。

步驟3 Step Three

建立股權保障體系

經營者決定企業未來發展的成敗。牛先生目前是集團公司的大股東,但其他股東的股份總和大干他所持有的股份,事實是牛先生有可能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力。因此,做好股權保護以及確保將來股權利益對牛先生的財產傳承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何況到目前為止,牛先生還沒有繼承經營權的合適人選。而歷來發生身后股權旁落甚至丟失的事件比比皆是,的確應該引以為戒。

牛先生提到,以前也想過利用“合伙人保險”互為受益人但是這樣動用的資金比較多,何況股東之間有不同意見。牛先生也就作罷。

理財師建議,不一定非要股東互保。但各股東必須明晰股份。如果牛先生有這個意愿,可以利用其名下的資產,購買高額壽險保障產品,這類產品保障利益大,杠桿作用明顯,每年還有固定和浮動收益。在操作中需要注意投保人牛先生將受益人指定為自己家人,購買額度要與牛先生股東權益相等或者略高。值得一提的是,一定要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一旦發生不測,家人得到保險賠償后,股權自動轉讓給其他股東這樣就可以確保家人的財產繼承和維持企業正常運作,互不干擾。

步驟4 Step Four

將集團中年利潤率低于10%的

部分產業轉讓變現,購買收益較為穩定的海外保險基金。之所以變現具有不良資產的部分產業,其中一個目的是為了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而同時選擇海外基金,可以將金融資產投資布局全球,有效規避風險并且追逐經濟熱點,提高資金利用率和收益率。當企業急需資金時,還可利用高額壽險現金價值再貸款,兼顧解決企業流動資金和1/3資產合法保全,完全規避重大經營風險對企業資產造成的傷害。

步驟5 Step Five

建立一個家族財產遺囑信托

計劃,使家產世代相傳。

由于牛先生需要傳承的資金數額龐大,而且必須按照他的意愿進行分配,每筆資金需按一定計劃執行,將家庭財產隔代使用規劃列入該資金委托管理之中,以信托方式進行管理不失為良策。

“信托計劃有什么風險嗎?”這是牛先生最擔心的問題。其實,信托在國外非常盛行,受國外成熟的法律法規保證,是一個非常安全的理財形式,香港著名演員梅艷芳和沈殿霞都是采取這種財產信托形式委托專業機構管理他們留下的龐大資金。確保身后其資產仍能按照他們的意愿用于受益人。如果牛先生可以利用海外資產建立海外信托,將來資產的安全性就更加可靠了。

理財師對牛先生財產進行隔財規劃,使牛先生個人資產更為清晰,并且得到保證;將企業資產與個人家庭資產進行了有效的區隔,避免因企業危機連帶家庭責任,通過適合的金融產品使牛先生家庭的巨額資產得以保全;還幫助牛先生解決財產傳承問題,使牛先生的資產傳承更具計劃性。通過這次理財規劃,使牛先生企業資產結構更為豐富,整體資產的利用率得到提升,從而降低了企業和家庭的風險。

Tips

建立家庭產業管理信托方案可以解決的問題

解決將受益人確定為家族財產繼承人問題;

解決財產分配額度等問題;

解決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問題;

解決企業管理轉移問題;

解決合法規避遺產稅、個人所得稅問題和合法避債問題;

解決受益人有計劃支配財產問題。

理財師提醒

保險理賠,當投保人指定家人為受益人,在理賠時保額等同于股權的資金自然就歸屬家人了。家人只需在事先準備好的股權轉讓協議上履行簡單的股權轉讓手續即可完成全部轉讓。這種股權轉讓方式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會受到任何法律干擾和債務追償。

理財師后記

當理財師跨進一所幽靜清雅的小院時,眼前的景致幾乎近似人間天堂:雨后濕漉漉的粉墻黛瓦圍裹著石、竹、花、草,幾籠引頸高歌的鳥兒各自霸占著四周的樹叢,陣陣幽香時刻提醒著春天已來臨了,涼涼的微風卷著細雨,將下午陽光留下的絲絲暖意蕩滌一空。在充滿吳越氣息的小院中的石桌旁,穿著休閑,透出沉穩氣質的牛先生,細啜普洱茶的同時,正研究著將送往蘇州琢磨的和田白玉,足見牛先生的閑情逸致,看來隔財這個困擾他多時的難題已解決了。

盡管金融危機給外貿企業帶來很大影響,但牛先生表示,應對危機已經很有信心。顯然這次理財規劃打開了他的視野,牛先生清晰地認識到,理財不是簡單的事情,應該通過專業人士幫助,在風險來臨之前,理財可以幫助人們未雨綢繆,化解多種危機。

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受損失最嚴重的企業,基本都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其中最突出的表現是過度負債引發無限責任,掏空了企業和家產,而且其中不乏舉借高利貸者。其實運用理財產品保全資產的投入成本不大,也會有相應收益,資金安全也很高,可是企業家偏偏不喜歡。究其原因,部分企業家對財產有很強的控制欲望,可能會成就最后的自負,也就排斥專業的意見和忠告。

“財產需要怎樣的保全呢?”在隔財實踐中,經常聽到股權保全、無限責任企業資產保全、合法避稅避債、財產信托、家庭保障體系等等,雖然這些名詞到處可見,但是從來沒有真正被企業家群體重視過。因

此,金融危機下如此眾多的企業家受到傷害就不稀奇了。過去很多企業家擔心“富不過三代”,從來不相信自己會敗家,現在看來守業應該從資產積累時期就要開始。

在實際中,當“財產”變成了遺產,在某些國家按照遺產制度要收取30%50%遺產稅,就意味著部分財產已經遭受損失,也就錯過了最佳理財時機,由于事先缺少理財準備,事后必然有麻煩。而且“時機”決定了理財成本的高低和理財效果的好壞。就“遺產理財”而言,也可稱之為“隔財”,其深意就是提早準備、長期規劃。值得慶幸的是,牛先生安排“隔代財產規劃”的時機非常好,是在他壯年之時、同時也是企業發展最鼎盛之際,只要牛先生愿意,方案的實施是能夠順利的。

在理財規劃中,如果理財規劃師不能靈活運用理財工具,沒有較廣泛掌握稅法、遺產繼承法、保險法、信托法以及公司法等與個人財產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少足夠的企業管理經營和社會閱歷,是很難做好大宗資產的隔代規劃的。這,恐怕是“隔財”真正的難點吧。所以說,理財就是要針對不同的個體,不同的資產結構,不同的需求而進行不同的規劃。每個家庭的規劃都不相同,我們針對一個個不同的個案,希望對其他人士有所啟發。

遺產種類變遷

18世紀,法國一個資本家卒于1746年,遺產值1312萬利弗,其中財產的32%為土地,25%為年金,20.5%為銀行券和匯票(主要是向西印度群島的債務人開具的),17%為給孩子的款項。令人驚奇的是,還有4.6%為金銀硬幣實物。

19世紀時,巴黎的大量例子表明,房地產在遺產中的比重在1820年為49.6%,1847年為45.5%;金融資產(包括租金和期票)分別為38.3%和41.6%,而法蘭西銀行的股票占3.2%和2.5%;公司股票占2.5%和1.8%;外國債券占0.7%和0.7%。

1880年后,和土地相比,金融資產比重有所增加,內部構成一方面發生了從年金到股票的轉變,后者由19世紀90年代的21%增加到了1910年至1914年間的32%;另一方面還發生了向外國債券的轉變。

遺產繼承人變遷

西歐的英國,東亞的日本,長期實行“長子繼承制”。父親死后,其房產、土地、作坊等“不動產”(即固定資產)全部歸長子或長女繼承,只將一部分“動產”(現金)分給老二、老三。即使父親疼愛幼子,也不能違反“長子繼承制”,不能剝奪長子對“不動產”的獨占權,只能在自己活著時拿錢讓老二老三受教育,然后去從軍、經商、從藝、當教師、當傳教士,或者娶富家小姐為妻。從日本電視連續劇《阿信》中,可以看到日本的長子繼承制。阿信的婆家有三弟兄,老大獨占房產和土地,老二去當軍官,老三(阿信的丈夫)經商。經商破產后,阿信夫婦回家鄉為大哥干活,受的是長工待遇,公婆也愛莫能助。英國小說《簡?愛》里,男主人公羅切斯特是次子,父親愛他卻不能多拿財產給他,于是給他娶了個有錢的瘋女人為妻,悲劇便由此而生。

中國(以及俄羅斯等國)實行“平均繼承制”。分家或父親死后,有幾個兒刊更把家產分成幾份,大體均等。我國封建時代以“多子”為“多福”,然而,這種繼承制使財產一代比一代分散,經營規模一代比一代縮小。由于富人的每個子孫都有一份遺產可得,其多數都不求進取,安于“守成”。巴金的小說《家》、《春》、《秋》,反映一家大財主的破落史,就很有代表性。

近日在BTV影視臺正在播放的《老伴》電視劇中有個場景讓記者記憶非常深刻:東北的一對老夫妻在白雪皚皚的墓區山頭上,老頭兒指著一塊墓地,對老伴兒說:“以后我倆就在這里休息了,這里的風景不錯,就是貴了點兒,光是墓地就要花2.5萬元。”老伴詫異地問:“買這么貴的墓地干嘛呢?”老頭兒的回答著實有趣:“這也算是我倆置辦的最后一項產業。人活著是僅僅幾十年的光景,而死了卻是以幾‘光年’來計算的……”

至于人死后是否能以“光年”來計算這問題無從考證,令記者更關注的是,一般老百姓都會非常精心地準備自己離開人世之前最后的一份置業。的確,我們從生到死,會花掉很多的錢,有吃穿住行等日常開銷、為豐富生活的學費、娛樂費和旅游費等等,成家立業養兒養老費用。對于任何一個有責任的人,當然在生命畫上句號之時。還會考慮自己所花費的最后一份產業――喪葬等費用。

可以一了百了嗎?

除了超級富豪,在去世后已經給家人留下了豐厚的財產,自己不用操心喪葬費用的開銷以外,對于一般人來說,喪葬可并非是一筆小資金,也要提前規劃。

據記者調查,在整個喪葬費用中,對一般工薪人群來說,耗費資金最大的是墓地費用,需要2萬-4萬元,其次是墓地管理費2000-5000元不等,再包括在太平間的壽衣費、換衣費、整容費、冷藏費(按小時收費)各項需至少500元,在殯儀館里的運尸費、火化費、花圈等費用每項至少開銷也要三五百元。

在操作喪葬中,每花一筆小錢,背后可能就是一筆大錢。比如某地告別廳租金380元,但擺點兒愛心鮮花就要1860元。

如果現在喪葬中再講究點兒的花費要更高,比如在武漢,有全漢白玉裝飾的基地底價是10萬元,占地約四五平方米;在廣州的藝術墓碑就要花銷7000元-10多萬元。

和一般人喪葬費相比,影視著名藝人的離開顯然要“風光”得多。亞洲第一女富豪龔如心的喪禮費用將近300萬元,其中靈堂布置費用預算約30萬至40萬元一連同殯儀館場租約50萬元;張國榮的一副桃木棺材花了27萬元,靈堂布置費用超過40萬元;梅艷芳的葬禮有望趕超張國榮,其中,靈堂布置和西式棺木兩項最為昂貴,分別花費了70多萬港元和40多萬港元。

在國人都熱衷于豪華的葬禮時,美國人近些年卻興起了“綠色殯葬”;不建墓室,不用化學品進行防腐處理,棺材用需約100美元的硬紙板做成。美國退休人員協會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在美國50歲以上的人群中。有21%的人更愿意選擇一種環保殯葬方式。

因為“綠色殯葬”不僅有利于環保,而且還可以節省大量殯葬費用。據統計在美國,一場傳統葬禮花銷約8000美元,綠色葬禮在300美元到4000美元之間不等。

遺產怎么分配好呢?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牛先生經過十幾年的創業,現在雖然掌管著上億資產的集團公司,但是卻苦于沒有企業的加班人,對于將來財產能否保全,企業的控股權是否會喪失,遺產能否安全地由家人享用等等,這諸多問題都成了牛先生日思夢想的難題。

在中國現實中,為了房產、商鋪、企業經營權、股份等等鬧得雞犬不寧的實例真是隨處可見。如果當事人知道去世后,所有的事情如此混亂不堪,也許會學習一些國外富豪――像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把所有財產都捐獻慈善機構,留給繼承人的僅是那些自己曾經輝煌創業的人生經歷。

其實中華民族與西方民族在對待財產

的態度上有著根本的區別。國外大公司逐漸將家族企業轉變為股份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引進家族以外的人才加盟,其子女們不一定都是掌門人,但可以通過股息和紅利享受祖先的創業成果。而我們民族的富豪們卻始終堅持著“讓子孫享受創業者財富”觀念,不僅創業艱難,家族的創業者還必須為龐大的身后財產規劃操心,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

很多的富豪家財萬貫,在合理規劃后,繼承人最后得到的遺產也會相當豐厚,但是對于一般人來說,一是可能沒有牛先生資產雄厚,二來也沒有理財專家為其安排財產規劃。一般律師認為最有效的遺產傳承方式就是,當事人要提前寫好遺囑,以免事后一家人為了“一畝三分地大傷和氣”。

在中國最普遍的繼承方式就是遺囑繼承。從法律上說,遺囑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有些時候遺囑會特別指明遺產是留給死者的某子女,而非所有子女及其配偶,此舉是試圖確保一旦婚姻破裂,有關的遺產無需平均分配。但事實是,逝者此番心意往往會因為生前把財產分配在并不可割分的物件上,如把個人財產投資在與配偶共住的居所上,因為房產要分割并便于計算價值而與逝者的初衷相背。所以說將遺產與其他資產混合,使遺產再無從辯論或追查,可令有關遺產被納入平均分配的范圍內。

當然要使遺產按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傳承給繼承人,一定要了解法律規定的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公證機關公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由一見證人書寫)、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在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中,至少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所立的遺囑,要等危機情況解除后補遺囑,而且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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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普通百姓的殯葬費用4.5萬元

讀者提供的貴州省貴陽市一個普通百姓的殯葬費用清單如下:墓地2.55萬元,墓地管理費2000元,宴請親友1.13萬元,靈堂出租800元,靈堂布置800元,骨灰盒870元,靈車接送220元,遺體停放40元,平爐板火化320元,衛生隔離墊罩50元,正常抬尸60元,消毒費10元,茶水服務費10元,悼念廳500元,挽聯書寫180元,喪事服務30元,樂隊服務80元,殯儀禮炮160元,骨灰袋3元,紅布8元,金銀被22元,水杯6元,花圈200元,鞭炮300元,餐費722元,桌椅租賃費180元,紙錢25元,機麻450元,紗布2元,車輛過路費73元,包廂費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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