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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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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稅務稽查范文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悺⑻颖茏防U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钡@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椤m椈?、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可見在此,“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3】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抖愂照鞴芊ā返?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7】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谀壳岸悇栈橹贫确矫娴睦Ь撑c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三、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梢圆殚喖{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稽查分局負責大型企業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3、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闄C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稽查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稅務替察查處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察權。

五、結語

在建設和諧社會和稅收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強化稅務稽查工作,對于促進稅務稽查效能的發揮,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稅收環境,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稅權,意義重大。稅務稽查制度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現實問題。稅務稽查制度在我國實施10年來,隨著實踐的發展,仍有諸多方面需待改革,對其理論和制度構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選取制度的核心進行改革構建,從而成為稅務稽查的制度基礎。從長遠的角度看,稅務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稅收法治和和諧社會構件的內在要求。

注釋

【1】參見王偉城《回顧與展望:中國稅務稚查體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廣州召開的“第二屆中國高校財稅法改革研討會”的會議論文。

【2】《稅收征管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祝務所和按服國務院挽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3】賀邦靖:《堅持科學發展強化依法槍查為構建公平正義的征收環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講話。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

【5】《稅收征管法》第54~58條。

【6】趙明宇:《淺議現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與稽查的協調》,鎮江地方稅務局調研報告。

【7】參見李青《稅收管理》,第118頁,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8】參見劉次邦、《美國稅務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啟示》,載《涉外稅務》,2006(l2).

【9】參見李青編著《稅收管理》.第121~121頁,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10】參見張躍建、陳友?!兜聡亩悇展芾砟J?、稅務稽查體系及借鑒意義》.載《稅收與企業》,2003(1)。

第2篇:稅務稽查范文

關鍵字:稅務稽查取證思考

一、目前稅務稽查取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隨著各項稅收制度的日趨完善及有關行政法規的相繼出臺,稅務稽查中證據的收集工作比以前有了較大的進步,證據收集不符合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時有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稽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收集的證據有效性不強。稽查人員對依法行政認識程度有高有低,個人業務素質有好有差,從而造成證據意識淡薄,不能夠及時有效地按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甚至錯失收集證據的良機,導致案件不能準確定性或無法如期結案。

(二)稽查人員證據法規不熟悉,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不充分。從現實情況看,稽查人員往往重視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忽視對證據法規的學習。在各級的稽查業務培訓中,也很少涉及《證據學》方面的內容,即使涉及到也是一帶而過。因此,部分稽查人員在辦理案件時不知道怎樣入手收集證據,有時雖然能夠根據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證據,但采取什么樣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證據,往往都是憑自己的理解和認知程度在辦理,證據的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證,造成稅務部門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情況也常見。

(三)在實施稅務稽查的過程中,稽查的各種記錄不完整。稽查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全面、詳實,與案情有關的財務處理情況、記帳憑證及相關的會計分錄記錄得不夠完整、清楚,底稿上的內容字跡潦草,涂涂改改,不經企業相關人員認真核對就讓其在底稿上簽字,甚至仍然存在企業相關人員不簽字就作為證據的情況,時間一久連自己也記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企業一旦要求聽證,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會使稅務機關處于被動境地。

(四)在實際的查帳過程中,證據提取的手續不健全。在必須對有關帳目、憑證進行復制時,復制的內容不夠全面、清楚;在復印件上只有企業有關人員的簽字,缺少復制人及審核人的簽名,缺少企業蓋章;將資料原件復印后還給企業時,沒有注明原件的保管地和保管人等內容;在提取有關收據、發票及物品等資料時,不辦理相關手續或手續不完整。通過以上方法取得的證據就顯得蒼白無力,無法在案件中起決定性作用。

(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忽視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證詞。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做或少做記錄,當需要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時候又去找當事人調查,既浪費時間又延誤時機?;蛘呤窃谠儐柡陀涗洉r抓不住要點,重要的內容沒記下,所記錄的內容起不到真正的舉證作用。

上述不重視收集證據的情況,往往使原本簡單的工作復雜化,或增加大量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嚴重的會喪失收集證據的機會,使案件難以定性,既可能使稅收違法行為難以得到追究,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也可能使稅務機關敗訴,影響行政執法權威。

二、如何有效收集稅務稽查證據

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是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的重要手段。稅務稽查的結果直接影響到對納稅人查補稅款,進行行政處罰,甚至于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抖悇栈楣ぷ饕幊獭罚ㄌK國稅發【1996】第039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這就要求我們在實施稅務稽查時,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數據詳實準確,資料齊全,其中“證據確鑿充分”至關重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稅務稽查過程,就是一個發現、查找、收集各種稅收違法證據,并以收集的證據為依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處罰決定的過程。因此,收集完整、合法、有效證據的工作,就是實施稽查工作的基礎和重點。

(一)以提高稽查人員業務素質為抓手,練好稽查人員的必備內功?;槿藛T業務素質狀況,對稅務稽查取證工作產生十分直接的影響。因此在合理調配稽查人員的前提下,必需緊緊抓住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放,夯實基礎,練好內功。

一要熟練掌握稅收法規和證據法規。稅務稽查人員對稅收法規和證據法規的熟練程度,是解決稅收違法證據收集的關鍵所在。對一項稅收違法行為,根據稅收法規規定需要哪些方面的證據,因證據類型的不同,根據證據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證據到什么程度,都必須建立在稅務稽查人員對稅收法規和證據法規十分熟悉的基礎上。從稅務稽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來看,稽查人員務必學習并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規,特別是行政訴訟法規中的有關證據收集和取得的規范程序、方法和形式等內容,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證據意識,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取證業務水平。

二要熟練掌握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計算機運用基礎知識。對稅務稽查而言,大多數證據材料都是在一定的會計業務核算、財務管理以及各種財會軟件中取得的。對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基礎知識的熟悉掌握,是稅務稽查和取證工作的一項基本功。特別是遇到比較復雜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環境,更需要稽查人員扎實的基本功作后盾,才能使取證工作順利開展,并保證取得稅收違法證據的質量。

三要熟練掌握取證方法和經驗。對各種稽查取證方法的熟悉程度和稽查取證經驗的豐富程度,是做好稅務稽查取證工作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而方法的熟悉和經驗的積累,離不開稅務稽查人員自身的刻苦鉆研、思考總結和不斷摸索,更離不開稅務稽查部門有針對性的組織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營造愛學習、勤鉆研、常探討、善總結的工作氛圍。

四要熟練掌握納稅人所在行業情況和知識。稅務稽查人員對納稅人所在行業有關情況和知識(包括發展的新動態)的熟悉程度,對做好稅務稽查的取證工作也十分重要,特別是在工業、金融、保險等行業更是如此。稅務稽查人員對納稅人的生產工藝、經營特點和主要業務過程熟悉,對其中按規定或按常規可能產生的書面記錄熟悉,可以有的放矢地發現存在的稅收違法問題并迅速取得所需的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避免錯失取證良機。還可以通過書籍、網絡等途徑了解相關情況,也可以在稽查工作開展前請稅務管理部門的稅收管理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行業管理人員介紹情況,這不僅對做好稅務稽查工作和稅務取證工作很有幫助,而且對充分發揮稅務稽查在行業稅收管理秩序整頓中的作用也極為重要。

(二)強化證據意識,確保所取證據為鐵證。細節決定成敗,很多稽查錯案都是因為稽查人員沒有注重程序和細節造成的。因此,每一個稽查人員都應加強證據意識,重視證據的收集工作,本著依法行政、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被查納稅人負責的精神,確保所取證據為鐵證,所辦案子為鐵案。要達到這一目標,在稅務稽查的證據收集方面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收集證據要按程序辦理。查案件證據的收集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在做出具體稽查取證行為時,應當遵循必要的程序規則,如告知程序、審批程序、調查或檢查程序、送達程序等。應由兩人或兩個以上的稽查人員共同進行,并向相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需要稽查人員簽字的,只能各簽各的,不能一人代勞。

二是收集證據要記錄詳實?;楣ぷ鞯赘鍛嬖敿毜赜涗洐z查過程,對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內容更要全面的反映,在摘抄有關書證材料時,應當注明時間、地點、抄自何處,摘抄人應簽字或蓋章。底稿記錄完畢后務必請企業相關人員仔細核對,確認無誤后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是提取證據要全面完整。對于各種證據資料,應盡可能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可采用復印、拍照、繪圖、制作筆錄等方法,但是收集時必須注意全面反映原件的原貌,在復印、復制有關帳目、憑證時,必須注明原件保存單位和出處,必須有復印、復制的時間,由原件保管人、當事人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并按規定要求蓋章簽字,同時要注意復印、復制的內容是否完整、全面。并且要求請提供證據的人員簽字或押印。在取得有關單位、部門的證明材料時,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不能使用單位內設部門的印章或其他業務用章。

四是詢問當事人要合法有效。在實施稅務稽查中,需詢問當事人的,應填發《詢問通知書》,在形式上必須有兩名稽查人員同時在場,對所詢問的內容必須客觀公正,重點突出。在詢問調查過程中,要注意被詢問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并完整地記錄下來,全面反映被詢問人員的陳述申辯情況。在制作詢問調查筆錄時,必須注明制作筆錄的時間、地點,由當事人在閱讀無誤后在筆錄末寫明“上述情況屬實”,簽名或蓋章并捺上手印,同時要有調查人員和記錄人的簽名。而且筆錄上的每一個修改之處,都必須有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押印。

第3篇:稅務稽查范文

一、捕捉異?,F象,從中發現涉稅問題

稅務稽查人員在查閱會計資料、賬簿時,要特別注意反映在會計資料中的有關數字、時間、地點、往來單位、業務內容或科目對應關系等,查找異?,F象,并從中發現涉稅線索。

(一)異常數字

現實中,數字本身所代表的涵義只是一個量的概念,只有將其與特定的業務內容相互聯系,才能確定是否為異常數字。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查找:

1.數字的大小。某個數字在特定的經濟業務中和特定的時期里,其大小是否正常是可以加以判斷的。如某商品單價3000元,對于小型企業,如屬“固定資產”賬中的記錄是正常的,而若是在“低值易耗品”賬中的記錄便是異常數字,應進一步查實其進項稅金是否抵扣,是否應記入“固定資產”而未按規定記入。

2.數字的變化趨勢或范圍。經濟活動的某些量化指標有其特定的變化趨勢或范圍。某個數字若超出了特定經濟活動的變化趨勢或范圍,則應視為異常數字。如某企業1-11月份各月產品銷售收入一直在50萬元-55萬元之間上下變化,而12月份為105萬元,這個105萬元數字大大超出了企業月營業收入的正常范圍,應進一步核查是否有銷售滯后入賬或虛轉收入問題。

3.數值的正負。會計資料中的數字,表現為正數或負數,都是正常現象。只有當多方面證據表明“利潤總額”不應也不會出現負數(虧損)的情況下,若表現為負數(虧損),那么,此處負數(虧損)就應被看作異常數字。如某企業“利潤總額”數額為“0”時,而人員、業務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特別是企業收入在連續2年中分別為1500萬元、2460萬元,其“利潤總額”數額均顯示的數字“0”,就應被看作異常數字,需要進一步查實是否存在隱瞞收入或多報成本費用問題。

4.數字的精確程度。會計資料中數字應根據其反映的具體經濟業務內容決定其精確程度。該精確卻沒有精確到適當的程度,或不該精確而精確到不正常的程度都應當視為數字異常。如某商業企業,每個月的銷售收入均是整數值,且較為接近。那么這些數字就屬異常數字,應檢查是否如實反映銷售收入。某企業的銷售收入計劃的數字若有角有分則是不正常的,而這些數字就是異常數字,因為它精確到了反常的程度。這些數字,在查賬時都要引起高度重視。

(二)異常時間

所謂異常時間,就是反映在會計資料中的不正常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有關時間。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查找:

1.會計資料中反映的經濟業務發生或記錄的時間是否符合特定的時間。如對于季節性發生的經濟業務,其設備的大修理等會計資料上反映的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必須符合特定的季節,否則就應該視為異常時間。

2.根據會計資料中反映時間的長短是否超越了一個適當的時間界限。如對企業應付賬款超過二年(甚至更長)的記錄金額,其時間上已超過正常的時間界限,應視同異常時間進行檢查分析,看其是否屬截留收入或虛開發票。

(三)異常地點

所謂異常地點,是指反映在會計資料中的不符合正常情況的地點。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查找:

1.根據有關距離的遠近確定其是否合理。經濟活動發生后所涉及到的有關單位或地點,可根據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確定其距離的遠近。如有些材料采購只能到外埠采購,而有的則不必舍近求遠,否則就表現為采購地點上的異?,F象,應進一步核查是否有虛開發票行為。

2.根據物資運動流向確定其是否合理。經濟業務發生的地點與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有著密切的聯系。物資運動的合理流向決定了經濟活動所涉及的地點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如果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地點與經濟業務內容無關,甚至相互矛盾,即違背了物質運動的合理流向,應將其視為異常地點,應進一步核查是否有虛開發票行為。

(四)異常往來單位

所謂異常往來單位,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不應發生或一般不發生而實際卻發生了業務往來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查找:

1.根據往來單位的各自業務范圍。每一個經營實體,其正常生產或經營范圍都是相對穩定的,如果會計資料中反映的經濟活動超出了單位正常業務范圍和對方單位的正常業務范圍,則可將其視為異常往來單位,應進一步檢查是否有虛開發票行為。

2.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后是否構成復雜的多角關系。一般情況下,有些經濟業務只涉及兩個單位,如購銷業務涉及到購貨單位與銷貨單位,即付款單位和收款單位;有些經濟業務只涉及本單位,或者說只涉及本單位的有關部門或人員,而不涉及其他單位。在查賬過程中,若發現應只涉及兩個單位或只涉及本單位的經濟業務發生后,記賬中卻涉及到多個單位,應將其視為異常往來單位。如在購銷業務中,銷貨單位若不是收款單位,購貨單位若不是付款單位,即構成復雜的購銷業務的往來單位。應進一步檢查該項經濟業務的背后有無不正當的交易或是否存在虛開發票行為。

(五)異常業務內容或科目對應關系

所謂異常業務內容或科目對應關系,是指記錄或反映在特定賬戶中的不正常的經濟業務或某項經濟業務發生后所涉及的科目(賬戶)形成不正常的對應關系。如記錄或反映在“管理費用”賬戶中的廣告費支出業務、罰款支出業務、分配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獎金費用業務等;反映在“營業外收入”賬戶中產品或商品銷售業務,接受捐贈收入業務等;反映在“其他應付款”賬戶中的有關營業外收入業務等。由此,使上述賬戶與其對應賬戶形成了不正常的對應關系,要進一步檢查是否涉及稅收問題。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查找:

1.檢查記賬憑證,根據所列的會計科目及所反映的具體經濟業務內容,對照會計制度,分析其是否構成異??颇繉P系。如某工業企業對本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耗用的自產產品業務,編制如下記賬憑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此處的兩賬戶便構成了異常對應關系。因為耗用自產的產品,屬于銷售業務,應按所耗用產品的銷售價格記入“產品銷售收入”科目,即: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同時,按耗用產品的生產成本價格結轉銷售成本,即:借記“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被查單位的錯誤賬務處理少列了此項銷售收入,進而偷逃了有關稅款及其他款項。

2.檢查應收應付款的明細賬戶,將發生時間較長,金額較大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調出,根據具體的經濟業務內容分析其是否構成異常的科目對應關系。如在檢查某商業企業“應收賬款”明細賬戶時,發現12月末在某不經常發生往來業務的客戶賬上借記了300萬元,調出會計憑證,了解到會計分錄是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收入”科目,而記賬憑證卻未附有任何原始憑證。據此,可以認為被查單位此項賬務是虛增商品銷售收入的舞弊行為,此處的“應收賬款”與“商品銷售收入”兩科目便構成了異常的對應關系。

3.檢查能夠反映經濟業務來龍去脈的賬簿記錄,根據所反映的具體經濟業務分析其是否存在異常的科目對應關系。采用日記總賬核算形式下的總賬記錄以及設有“對方科目”欄次的賬簿記錄能夠反映出經濟業務發生后所運用的會計科目。根據賬戶摘要所說明的經濟業務內容,分析所運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構成異常的科目對應關系。如審閱日記總賬時發現一筆與某企業以物易物業務的賬務處理是,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可以斷定,此處兩科目構成了異常對應關系。因為以其產成品換回對方的某種物品作低值易耗品,既應看作購進業務,又應看作銷售業務,最根本的是應通過“產品銷售收入”與“產品銷售成本”賬戶進行核算,未作如此處理,便少列了此項銷售收入,進而偷逃了有關稅款及其他款項的繳納或分配。

二、捕捉賬外信息,從中發現涉稅問題

大部分涉稅違法行為,在會計資料中,只能間接地反映出來,具有很大的隱密性。因此,只有跳出會計資料,從賬外發現線索捕捉信息,才能及時準確地發現涉稅違法行為。利用賬外信息捕捉涉稅線索沒有固定的方式方法。稽查人員應隨時隨地搜集信息,分析各方面有關情況,以判斷是否構成涉稅違法問題。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捕捉:

1.根據座談、參觀過程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和調查了解到的被查單位有關線索。如為了“上市”或“開拓市場”大量需要灰色支出等,就可作為追查是否截留收入或變向增加成本的線索。

第4篇:稅務稽查范文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有嚴格意義上的區別:一是實施部門不同,稅務稽查必須是稅務機關特定的職能部門實施;納稅評估既可是稅務管理是部門也可以是第三方稅務事務所以及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實施。

二是流程環節不同。稅務稽查由(選案)立案、檢查實施、審理定案、處理處罰等法定程序,納稅評估則由信息采集、分析評估、預警告知、反饋處理等工作環節。三是法律依據有所不同,稅務稽查不僅依據一般意義上的稅收政策法規,還要依據行政處罰乃至刑事法;而納稅評估依據的只是一般意義上的稅收政策法規。

四是工作性質不同,稅務稽查是對違法案件的強制查處。

第5篇:稅務稽查范文

關鍵字:稅務稽查執法環境探討

一、稅務稽查執法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就外部環境來說:

1、經濟環境。(一)近年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部分事業單位的改制、出讓等變革在全國范圍內大面積展開,這種變革對于國有資產的盤活、服務型政府的構建以及讓企事業單位成為市場經濟中的真正主體,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們也看到,隨著所有權,由“公”改為“私”,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已經和私有后的企業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個人收益或者分紅直接掛鉤,他們對于國家稅收的態度,也從“無所謂”,變成了“很計較”。這必然給稅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難度;(二)隨著中國對于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逐步兌現,中國銀行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口徑不斷擴大,這使得原本競爭白熱化的中國銀行金融業更加步履維艱。銀行金融業為了生存與發展,放松甚至放任對企業開戶與資金的管理,這使得開戶門檻低、多頭開戶、異地異城開戶,成為常見現象。這造成稅務稽查部門難以通過銀行金融業對企業資金流向進行核查監控;(三)我國目前雖然出臺了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辦法,但在實際執行中不夠嚴格,在經濟生活中,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大量使用現金,造成紙幣“滿天飛”,現金控制不住,使稅務稽查部門無法了解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給稅務稽查工作帶來極大的困擾;(四)大量私有企業,在建帳建制方面,應建不建、能建不建,或者通過代帳公司不真實記帳,造成帳目不能反映實際經營情況。凡此種種不正常的現象,都不利于稅務稽查機關正確掌握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極大地增加了稅務稽查工作難度。

2、法治環境。(一)缺乏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突出表現在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來統領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二)稅務稽查執法依據存在不合理以及級次較低。目前,稅務稽查部門的執法依據多是一些條例、規定、通知、辦法,級次明顯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稽查依據的剛性,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與各地省級稅務局出臺的對稅法的解釋性文件,雖然并不是行政法規,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是各地稅務稽查部門的執法必須依據的規范,這種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確實是有積極的意義,但從稅務法制規范化、現代化的角度來審視,是不科學的,未經法定程序,由行政機關根據工作便利的需要,自行解釋法律規范,這是很難保證這些解釋不會背離立法原旨,也難以保證多頭解釋不會相互沖突,不會造成執法混亂;(三)某些司法部門,以及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學習不夠,在執法中,對于涉稅案件證據的采集、對于稅收工作的特點,還非常陌生,一旦遇到比較復雜的情況,就會出現“眾口眾辭”,爭論不休,案件久拖不決,使涉稅違法犯罪難以受到及時打擊,。同時,由于司法辦案人員稅法知識欠缺,對由稅務稽查人員檢查的稅源的案件,不熟悉相關法規,不懂得會計核算的要求,常以“證據不充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致使有些涉稅犯罪未受到應有的打擊,涉稅犯罪勢頭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越查越多,案值越來越大;(四)現行《稅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及《刑法》對保護依法征稅作了不少規定,但是確保稅務稽查機關強制執法與制裁的手段仍顯不足。比如新征管法只規定了對金融單位的處罰,對由此造成的稅收流失的追征沒有具體規定,缺乏更進一步的有力制裁。扣押物資遭拒絕,稅務機關只能請求其他部門協助。

3、文化環境。我國是一個文化傳統悠久的國家,兩千多年來,稅收的權威性,深入人心,人們對于稅收的遵從度,一直是比較好的。但是,必須看到:(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經濟生活在不斷地發生深刻變化,隨之相適應的,是人們的思想,也在積極的以及消極的方面,都發生著逐步的變化。一些人認為,只要能賺到錢,就是能人。涉稅違法犯罪,不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相反,在處罰的時候,還能夠得到一些人的同情;(二)一直以來,國家都宣傳,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取之于民”很透明,而如何“用之于民”,卻很不透明,廣大納稅人,對于國家稅收是如何使用的,基本無從知曉,對于國家稅收是如何使用在為納稅人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等與納稅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上,廣大納稅人基本沒有知情權和話語權。在此情形下,一些納稅人認為國家稅收,主要是用于供養各級國家機關與龐大的相關工作人員群體,也就在所難免。所以“用之于民”的不透明,給“取之于民”的稅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都造成了相當的消極影響;(三)社會救濟制度的不完善,社會福利部門的管理缺位,還是嚴峻的社會現實。弱勢群體、困難群體的救濟,常常還需要弱勢群體和困難群體的自救或者相互募捐。這造成了在有些情況下,一些人認為,稅務部門放松稅收的高壓線,給一些納稅人以稅收方面的照顧,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4、社會環境。突出的問題是:(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領導從地方招商引資本、發展地方經濟的角度出發,對于稅務稽查部門的工作還缺乏應有的理解與支持,有的時候,還消極對待稅務稽查機關的執法。(二)新《征管法》明文規定工商、金融、海關等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加強合作和配合,但由于規定不具體,在實踐工作中落實的還顯不夠。某些部門,有的時候還不能很好地支持與配合稅務稽查機關的工作。(三)一些稅務稽查部門從事稽查工作,必須尋求協助的政府部門,雖然能夠給予一定的支持,但配合的力度尚顯不足,時常還向稅務稽查機關索要檔案查詢費用、辦案經費、設備器材與福利等等費用,作為協助執法的“籌碼”。

5、科技環境。目前我國稅務系統的信息化進程中,還存在信息口徑不統一、網絡不健全等問題,尤其是在信息采集方面,企業對于個人的分配、企業現金的流向等重要信息,還遠沒有納入信息化系統,稅務稽查部門無法通過信息系統查詢。而就稅務系統內部信息交換查詢而言,尚無法完全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溝通和了解,跨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交換就更加難以做到。由于無法做到在一個有效的計算機信息環境里實現對信息的充分采集、存儲、輸出和利用,直接造成稅務稽查工作中無法實現數據對數據的對話,只能是概念對概念,造成信息質量差強人意,工作效率低下。在計算機的使用上,處于事實上的手工“自動化”狀態,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信息化。

(二)就稅務系統內部環境來說:

1、對稅務稽查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還缺乏統一認識。稅務稽查,是著眼于“打擊型”,還是著眼于“服務型”,在實踐中一直有不同觀點,而不同觀點指導下,必然會有不同的稅務稽查實踐。“打擊型”的觀點認為,稅務稽查應該凸現嚴厲打擊,通過對涉稅違法犯罪的嚴厲打擊,創造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來體現稅務稽查服務經濟的根本目的。而“服務型”的觀點認為,稅務稽查應該以具體的納稅人為中心,以幫助扶持為重點,淡化稅務稽查“利劍”的鋒芒。以此來制造“寬松”的投資與經濟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2、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制約。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迫切目標的指導下,要求稅務稽查部門從保護稅源的角度,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采取“從寬”的做法,這使得稅務稽查部門高舉稽查“利劍”,卻難以痛砍涉稅違法犯罪的毒瘤。

3、信息化支持的不足。由于前述的信息化建設的種種不足,使得稅務稽查部門還難以通過信息化系統快捷地篩選案源,科學地整合、調配稽查資源。目前,由于信息化系統在篩選案源方面,作用有限,稅務管理人員和管戶之間,由于信息化系統作用有限,常常一個片管稅務干部,需要管理數百戶企業,就南京國稅系統來說,全部稅務干部為2100余人,但需要管理15.8萬戶企業,這必然會形成精細化管理目標和粗放型管理現實之間的巨大差距。這也不可避免造成,稅務稽查部門在選案和檢查中,時常是盲目的,缺乏針對性的,稅務稽查資源無可奈何地形成了浪費。

4、考核模式的欠缺。目前“征、管、查”相互分離與獨立的格局下,稅務機關的考核部門對“三條線”的考核,做了嚴格的規定,明確的各自責任,提高了各自意識。但也出現了不科學的考核模式,突出的就是,一旦稅務稽查部門在執法中,查出納稅人的問題,考核部門就會直接對征管部門作扣分扣獎處理,實行責任追究。把稽查部門查出問題,機械地推導出征管不力的結論。這就造成了稽查部門執法時有顧慮,征管部門的人員也千方百計為被查對象說明、說情,站在納稅人一邊應對稽查,使原本簡單的案情和處罰定性變得復雜化。

5、稅務稽查人員素質的良莠不齊。總的看,稅務稽查干部整體上是能夠適應依法稽查要求的,但干部相互之間也有明顯差距:一是部分人員責任意識差,缺乏愛崗敬業精神,長期在“鐵飯碗”、“大鍋飯”的機制下,工作懶懶散散,不求上進。二是部分人員適應能力差,缺乏勤奮好學、只爭朝夕的精神,不愿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難以適應新形勢。三是極少數人員法紀觀念淡薄,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做“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

二、營造良好的稅收稽查執法環境的對策思考

營造良好的稅收稽查執法環境,消除依法稽查的障礙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須將其放在依法治國的高度來認識和解決。

1、加快立法進程,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在稅制上,應結合我國國情,參照國際慣例,進一步優化結構。分稅制要徹底,應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權,使事權與財權有機統一;流轉稅制中應擴大資源稅規模,完善增值稅制,增強可操作性;所得稅應將內外兩套稅制合并,實行國民待遇;要根據新形勢需要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加快“費改稅”的步伐。

二是應盡快制訂《稅收基本法》,用以指導和統領各單行稅法,并對各單行稅法的稅收共性問題做出統一規定,對稅收法定原則、立法原則、執法原則、管理原則等做出明確界定,并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與制裁權力。

三是要完善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制度。對于稅收法律法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立法制度的要求,按照規定程序,由規定的部門進行權威解釋。以做到法律法規的解釋,嚴扣立法原旨、規范科學。

2、強化司法監督,搞好部門配合

稅收涉及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有關部門的協助與支持。作為法定責任和義務,有關部門應當盡力使用自己的權力或掌握的信息資料協助稅務稽查機關依法稽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于有責任、有義務配合協助稅務稽查機關履行執法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給予嚴格的司法監督,對消極對待、甚至采取對立的態度的,必須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一是將稅收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及其對各部門的考核體系中,對于干擾稅收稽查執法的,既要承擔行政責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是要堅決懲治司法腐敗,對于在稅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員予以嚴懲;對涉稅案件該辦不辦,久拖不決,造成稅收流失的,應追查相關人員責任;三是加大追究相關單位不配合稅務稽查執法的責任,例如對對銀行等部門該協助扣款不履行義務的,除由其負責賠償流失的稅收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3、改進征管,完善內部機制

(1)改進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應加快各種稅控機的研制、推廣和運用,除稅控加油機外,還應加強稅控開票機、稅控售貨機、稅控里程表、稅控衡量器具等高科技產品的研發與推廣使用。采取各種方法要求所有企業盡快實行電算化,實現企業計算機與稅務機關聯網。今后應該逐步實現對不能實行電算化的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不予注冊,以提高監控與稽查的效果。

(2)改進考核方式。不能把稽查部門的工作成果,機械地等同于征收管理部門的工作失誤。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征、管、查”三個部門都卸下思想包袱,以做到輕裝上陣,在各負其責的前提下,做好密切配合。

4、提高稅收稽查執法水平

稅收稽查執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同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源結構和征管對象的日趨復雜,實際工作中的稅務稽查執法的難度還在進一步加大。這就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為此,就必須建立優勝劣汰的機制,一要強調“逢進必考”的原則,建立稅務稽查人員的選用制度,把好入口,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不能進;二要強化培訓,使現有稽查隊伍的執法水平盡快提高;三要開放出口,對不適合稽查執法工作的人員,要調整到其他部門和崗位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使稅收職能充分予以體現。

5、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

針對稅收征管信息采集上的不細致、不準確、難共享而導致的稽查執法信息混亂的現象,應該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優化規范稅收稽查執法工作的信息手段。要按照依法稽查的內在規律和信息采集、審核、加工、應用的內在要求,盤活散置于征管一線的大量信息流,與業務流進行有機整合,要實現各國家機關涉稅信息的充分交流與共享,使稽查部門可以更科學和更有效率地選案、查案。

6、加強稅法宣傳

第6篇:稅務稽查范文

關鍵詞:會計信息化;稅務稽查;對策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形式。隨著信息化手段的廣泛應用,稅務稽查管理及查賬軟件應運而生,這標志著稅務稽查工作走上了信息化管理時代。

一、會計信息化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一)稽查地點更加靈活,稅務稽查效果更加顯著。在手工會計中,稽查人員一般采取現場查詢方式進行稅務審計。在會計電算化環境下,稽查人員可以在企業現場通過電腦查詢的方式進行稅務審計,這樣不僅可以現場答疑,也不易泄密,而且查詢的效率和準確性較高;稽查人員也可將相關數據資料通過打印機輸出到紙上,以便于稅務稽查人員存檔;稽查人員還可將數據輸出到磁盤上或通過互聯網方式取得資料,這樣既能方便稅務稽查人員快捷地取得數據,又不影響企業日常工作。

(二)會計信息化核算程序和方法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1、會計電算化賬務程序的電子化。稅務稽查信息化的關鍵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資源,通過建立信息應用平臺,廣泛采集和積累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信息。稅務稽查信息化同時也是強化管理的過程,通過稅務稽查與信息技術運用的結合和相互促進,規范稅務稽查業務流程,減少稽查執法的隨意性,增強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降低稅務稽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促進稽查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稅收執法整體水平的提高。但會計信息化是一種先進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財務數據增加、修改、刪除都是在計算機上操作,操作可以不留痕跡,給稅務稽查帶來諸多不便。

2、計算機做賬可以使企業設置更多賬套。手工會計操作過程中,都是紙介質上的會計內容,企業如果使用電算化管理軟件可以建立999套賬套,企業財務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多個賬套,可以有內部管理使用,也可以有對外報送使用,賬套與賬套之間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填寫不同的數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對以前的賬簿或修改、刪除、添加財務數據后的賬簿進行備份保存。

3、多臺計算機建立賬套,多人員操作不同賬套。會計電算化軟件強調的是人、財、物、產、供、銷全面結合,會有相應的模板全面綜合操作,也會有相應的權限人員進入不同的模塊操作。比如,系統管理員對電算化管理軟件進行系統操作,財務主管對總賬模塊操作,倉庫主管對存貨模塊操作等,因為計算機操作,會導致一人身兼數職,人員分工不明確,違反財務規定,影響稅務人員稽查工作。企業可能為財務賬套設置密碼、隱藏服務器或異地設置服務器等,逃避稅務監管。

4、會計信息化對稅務稽查技術的影響。當前是信息化社會,我國大中型企業基本實現了電算化,相當數量的小型企業也使用了財務軟件,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由于經濟和財務的信息量和業務量相當大,傳統的稽查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或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為此,稅務部門的稅務檢查要適應高科技發展的要求,將傳統的稅務稽查方法與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結合,開發出先進的稅務稽查賬務系統,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稅務稽查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5、會計信息化對稅務稽查人員的影響。電算化稅務稽查是對會計、稅務、稽查、信息技術與計算機應用相結合的綜合,為了應對信息化下管理企業的稅務稽查,稅務人員的知識結構和能力需求必須做適當調整,稅務稽查人員不但要具有豐富的會計、財務、稅務稽查知識和技能,熟悉財務、稅務法律、法規,而且應該熟練掌握財務會計軟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點。

二、會計信息化在稅務稽查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核算軟件易做假賬,稽查環境更加復雜。與手工會計相比,在會計電算化環境中,安全問題是造成稅務稽查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兩個環節面臨安全威脅:一是納稅人會計信息提取數據的操作環節;二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會計信息的保管環節。在操作環節中,操作失誤或病毒破壞很有可能造成納稅人會計信息系統崩潰,導致納稅人會計信息的丟失或泄露;在保管環節中,稽查人員是否能夠對其取得的會計信息進行有效的保密。納稅人處于安全問題的考慮很可能產生不信任和不配合的心理,使稅務稽查的環境十分不利。

(二)會計核算軟件版本繁多,稽查人員難掌握、難鑒別。會計軟件種類繁多且軟件開發的語言、開發工具不盡相同,沒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稅務稽查人員,很難掌握軟件的操作。電算化軟件可以靈活地進行備份、恢復,再利用恢復后的賬務數據進行數據的調整,很多軟件都提供了業務處理過程的反結賬、反審核功能,使得會計數據的刪除、修改不留痕跡,使稽查人員難以應對。

(三)稅務稽查軟件的研發相對滯后。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會計電算化工作經過多年的發展,在會計電算化軟件的研究與開發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目前審計電算化即直接采用計算機程序對企業財務軟件的數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在稅務稽查這個專業領域中的運用還遠遠不夠,可以說稅務稽查應用軟件的研發只是剛剛起步,還不能滿足稅收稽查工作的要求。

(四)稅務稽查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目前,稅務干部隊伍素質與信息化建設的發展速度之間 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缺乏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稅收業務的復合型人才,稅收業務和信息技術的有機結合遭遇斷層。稅務稽查信息化是稅務機關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稽查相關數據的采集、處理、應用,提高執法水平,強化管理的過程。稅務稽查信息化的同時也是強化管理的過程,通過稅務稽查與信息技術運用的相互結合和相互促進,規范稽查業務流程,減少稽查執法的隨意性,增強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也可以促進稽查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稅收執法整體水平的提高。

(五)稽查審理缺乏統一標準?,F行綜合征管軟件審理環節中,由于沒有對具體違法行為進行分類歸集,因此無法將法律法規與具體行為進行分類歸集并自動結合形成定性處罰監控,造成了審理人員審理定性的隨意性,無法對審理行為進行有效監控。

目前,稅務綜合征管軟件及許多地方自行開發的稅務應用軟件中稽查文書未按照總局統一樣式設計,致使各地區稽查文書樣式不統一,內容也不能滿足總局對稽查工作的要求。各地區自行開發的稅務應用軟件中,存在著大量自行設計的內部傳遞文書,用于滿足內部業務流轉,其作用相似、樣式各異、項目參差不齊,并且相關文書沒有相互校驗功能。軟件只提供word模板,必須依靠過去的手工勞動,依賴稽查人員將稽查結果、審理結論錄入。

三、應對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的對策

(一)建立管理機制,加強對會計核算軟件的管理。要對會計軟件的基本功能、數據輸入輸出和處理程序、整體運行環境等方面制定規范性要求,如規定會計電算化軟件具有自動記錄功能,嚴禁納稅人擅自修改或刪除會計數據,必須保留會計數據的修改痕跡,以便于稅務稽查人員根據上機日志開展稽查工作;制定統一的通用數據接口,主要是要求各種商品化會計軟件之間能實現相互間的數據交換和共享,保證稅務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稅務稽查人員應參與會計軟件的開發,盡早發現會計軟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二)對電算化稅務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規范。整合現有稅收政策和法規,并形成完善稅務稽查政策法規信息庫,明確法律依據。利用稅務稽查政策信息庫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對檢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統一把握尺度,避免出現對不同企業提出的相同問題適用不同稅收政策的情況。

稅務機關應與財政部門配合,成立專門的會計電算化推廣普及部門,完善會計電算化軟件選擇的管理辦法,制定切實可行的會計電算化軟件使用流程,并積極推廣稅控裝置的使用,以規范企業的會計電算化行為和納稅行為。同時,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對實施會計電算化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是征納雙發的權利和義務。

(三)開發稽查專用軟件,提高稅務稽查信息化的應用深度。國家稅務總局應統一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積極研發稽查軟件,使該軟件既科學又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在稅務稽查實踐中逐步得到發展和完善。對目前已存在的稅務稽查軟件,必須加強稅務稽查中計算機技術的應用,不但要將手工稅務稽查的內容、程序和方法等編入計算機中,還要利用網絡技術逐步建立一個多渠道、多層次的縱橫交錯、上下貫通的稅務稽查信息港,實現對稽查信息的及時共享和有效利用。

開發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稽查工作全流程監控,提高稅務稽查的管理水平。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以《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為基礎,覆蓋稅務稽查工作的下達檢查計劃、實施稅務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實現對稅務稽查工作從開始到結束全流程的監控。通過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可也及時準確地掌握檢查計劃下達和分配情況、每個檢查戶的檢查進度、各個檢察環節的階段性報告、檢查處理結果和執行情況,以及每個稽查部門的補查收入和每個檢查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績,以實現對稅務稽查工作的有效監督和管理,提高稅務稽查查補收入預測的準確度,保證稅務稽查工作高效運轉。

(四)加強專業理論學習,提高稅務稽查人員整體業務素質。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力度,大力組織計算機系統技術、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稅控設備以及應用系統的培訓。同時,學習西方國家稅收信息化建設方面的經驗,充分了解自己在信息化條件下的所需,以及怎樣選用相適應的信息及網絡技術,發揮信息及網絡技術的應用。

強化信息管理制度,加強稽查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和保護被稽查單位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確保采集來的信息不被泄露,從而免除被稽查單位對其信息安全的擔憂。要求稅務機關要合理配置人員的知識結構和人員結構,即稅務機關不但要有會計和稅收專家,也要有信息技術專家、計算機輔助稽查技術的研究開發人員等。

加強單位間的協作,增進稽查軟件的實用性。加強國稅與地稅部門在稽查方面的信息共享,及時掌握相關稽查部門的檢查情況,以便于互通信息,提高稽查的工作效率。

總之,會計信息化的迅猛發展給傳統的稅務稽查帶來了新的挑戰,也是給新時期稅務管理工作帶來變革的機遇。稅務稽查應盡快適應這種變化,主動出擊,強化制度建設,加強自身學習,掌握先進電子技術,建立現代化的稅務稽查體系,從根本上解決新環境下稅務稽查的系列問題,進一步強化稅務稽查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1]袁詠平,譫君.電算化會計教程[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5.

第7篇:稅務稽查范文

關鍵詞 稅務 稽查 選案 問題 對策

選案是稽查工作的來源,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屬于稽查實施前的運籌過程,起著為后續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標的作用,在稽查實際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說稽查選案工作做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決定著整個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然而在目前稽查工作中卻存在不容忽視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稽查選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隨意性、盲目性較大?,F在大部分稽查部門主要還是依靠人工選案,缺乏一套客觀、科學、合理的選案指標,基本上是依賴于選案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個人經驗,帶有較強的主觀隨意性。因為選案人員工作經驗和知識水平有限,在選案時更多的依靠主觀臆斷,欠缺科學有效地工作程序和流程,勢必會影響案件選擇的準確性,甚至可能產生摻雜人情私利的選案行為。

(二)信息源較少,質量較差。無論是人工選案還是計算機選案都要依托真實、全面、準確的納稅人涉稅信息數據庫。然而目前稅務稽查選案主要還是依賴稅務機關通過征管信息系統采集的內部涉稅信息,包括已取得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有關信息資料。由于選案是依賴納稅人登記和征收管理方面數據信息資料,而缺少納稅人日常生產經營動態數據資料,加之選案人不直接接觸納稅人,難以全面掌握納稅人情況,往往造成選案片面性。

(三)依據不充分,缺乏科學性。目前稽查選案還沒有充分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的涉稅信息數據,系統、科學的選案指標體系尚未建立,還不能充分利用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本身數據指標的邏輯性和關聯性,準確獲取風險案源。實際工作中比較典型的選案指標或依據僅按以下篩選:營業稅稅負率、所得稅稅負率、納稅同比變化率及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的簡單邏輯關系等。另一方面由于受收入任務型稽查影響,加之稅務稽查力量所限,稽查選案主要針對建安房地產或者是納稅額達到一定標準較大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稅源納稅人則很少問津,使中小規模納稅人成為檢查的“真空地帶”,很大程度造成稅務稽查漏洞。

(四)方法單一,手段不足。目前,稅務稽查部門采用的選案方法和手段比較少,選案主要是根據稽查計劃按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管戶,按事選定的簡單稅收和財務指標進行篩選或隨機確定稽查對象,而沒有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行業特點進行綜合分析。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充分發揮計算機的功能,導致計算機選案利用率低。

二、對策建議

(一)增強選案針對性?;椴块T與稅源管理部門、納稅服務部門應建立常態的信息反饋機制,管理和納服部門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發現納稅人有涉稅疑點及時向稽選案部門反饋?;檫x案部門在準確掌握納稅人銷售收入、注冊資金、應稅財產區等涉稅信息情況下,通過歸納分析、分類,進一步查找案源線索,為稽查選案提供真實、準確依據,為編制稽查計劃提供指導。

(二)實現涉稅信息共享。依靠政府力量,進一步完善綜合治稅信息網絡,最大限度依靠政府力量,有效整合各方面行政和社會資源,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建立情況真實、內容詳盡的信息管理系統和稽查協稅網絡體系,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經常性的數據傳遞與比對,多層次、多角度地了解獲取涉稅信息,為稽查選案提供第一手資料。通過與統計、城建、國土等部門的數據交換,獲取宏觀和微觀經濟數據,如納稅人房產和土地產權變更情況等;通過與工商、技術監督局的數據交換,及時為稽查部門提供漏征漏管案源線索,如納稅人注冊注資本變化情況,自然人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信息等。

(三)建立科學指標體系。通過開發科學合理的選案軟件,對征管信息系統數據資料進行分析、比對、排列、組合和甄別,從中發現異常,發出涉稅警報,進而列出稽點和打擊對象。選案人員利用選案數據資料,包括稅種監定、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財務報表等內部信息,并綜合利用工商、城建、國土、金融、公安司法等外部涉稅信息,并對搜集信息進行加工、整合、分析按一定標準和格式存于案源數據庫,然后通過對數據庫“海量”數據信息的加工整理,形成各種涉稅分析指標,并計算出同行業或同等規模的納稅人的有關參數,同時全面分析指標對稅收的影響程度,為稽查實施的查前分析和實地稽查提供參考和指南。

(四)充分利用計算機科學選案。在日常選案過程中,盡量以計算機代替手工操作,以便在稽查選案過程中盡量避免選案人員主觀隨意性。我們建議嘗試按如下方法處理:一是對管理信息系統中所有納稅人當期申報的納稅信息進行標準化、程序化處理存放于數據庫;二是對所有納稅人存放于數據庫的數據信息進行分析歸納并處理打分;三是將獲取得的納稅人外部涉稅數據信息資料與內部打分相結合,由選案人員按照預定的標準,最終確定稽查對象。

參考文獻:

[1]王清.計算機稅務稽查選案系統的目標與模.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07.第1期

[2]李亙.數據挖掘技術在稅務稽查選案中的應用.電腦知識與技術.2007第23期

第8篇:稅務稽查范文

2020年,在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在科長的帶領下以及全科同事的大力支持下,自己能夠完成科里交給的各項任務?,F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在政治學習上,自己能夠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以大局為重,不該做的不做,不該說的不說,以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做好份內工作。在廉政建設方面,能夠把廉政建設的規定落實到稽查工作環節,杜絕執法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樹立和維護稅務局的形象,以便更好得做到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

二、稽查業務工作方面

較好的完成了分局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2020年共檢查納稅戶5.8戶次,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合計53萬元,并入庫稅款47萬元。在稽查工作環節都嚴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按照標準的公文規范來撰寫稽查文書。在檢查過程中,嚴格執法,對應補繳的稅款,不講情面,不講關系,依法征稅,依率計征,做到應收盡收。

自己今年工作上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以改進和提高:

第9篇:稅務稽查范文

關鍵詞:稅務稽查;風險;防范

現行征管模式下稅務稽查概述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關鍵環節,也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種形式,其具體形式包括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梢哉f,稅務稽查在引導納稅人實現納稅遵從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夠切實有效維護稅收秩序、提高納稅遵從、保障稅收收入。在現行征管模式下,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各環節中發揮著“最后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稅務稽查工作的整體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當前稅務稽查中面臨的風險

(一)稽查之前選案隨意、調查不足的風險。查前分析可以說是稅務稽查的前提,充足的查前分析準備可以大大地提高檢查的工作效率。但當前,仍舊存在的問題是,部分稽查人員沒有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沒有實施嚴謹的取樣與調查。而且,選案也并不嚴格?,F階段稅務稽查選案主要還是以人工選案為主,這就導致缺乏科學、嚴密的選案指標,會導致選案的主觀隨意性較大,較易發生誤選、漏選等情況。[1](二)稽查程序不合法合規的風險。查前分析為整個的稽查工作點明了重點,而嚴格按照稽查程序實施稽查則為整個稽查過程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當前,在稽查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程序違法問題,實施稅務稽查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而稽查人員有可能在檢查中未按規定出示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違反程序調取賬簿資料。除此之外,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或者一些相關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如果稽查人員該回避的未回避,或者借機收受或者向被查人員索取財務、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都會影響到稽查的效率與公正性。(三)稽查方法安排不合理的風險。除了程序上要合法合規,在稽查方法的選擇上,也很重要?;榉椒ǖ倪x擇主要有以下幾種,順查法、逆查法、聯查法、側查法。稽查人員要根據具體的稽查要點、稽查路徑合理選擇恰當的稽查方式,否則,會大大降低稅務稽查的效率?;榉椒ㄒ唤涍x定,不得隨意變更。(四)審理不當、把關不嚴的風險。稅務稽查審理,也是整個稽查鏈條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當前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審理不當,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比如說,對于重大案件,本應移送上一級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而未移送?;蛘咦杂刹昧繖嗵螅惺共灰幏?,就會造成同一案件處罰標準不統一,導致有些案件多處或少處罰款。二是把關不嚴,對于一些事實不清楚、資料不齊全的案件模模糊糊,未能堅持原則,如本應該交由檢查人員補正認定而未實施的,造成錯定、漏定、草率定案。[2](五)最終落實、執行不嚴的風險。根據審理后的結果,最終要落實到執行上,執行人員要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并監督其執行。在這個過程中,若執行人員出現行政不作為現象,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繳納稅款、罰款,而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導致稅款流失等狀況。

稅務稽查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缺乏與其他部門的交流合作機制。稅務稽查雖然是以稽查部門為首,但若沒有其他部門的配合,單憑稽查部門一己之力則很難破解違法現象的真實情況。當前我國各級政府部門之間還存在各自為政,信息無法共享的情況,所以,稽查局在實施稽查時,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往往會因為信息不流通而不能及時獲得,因此就會出現錯失稽查辦案的最佳時機或者為獲取信息東奔西走浪費人力物力的情況。(二)稽查人員業務素質不能適應執法需要。所謂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近年來,稅務稽查往往集中于房地產行業,所以,稅務機關對房地產企業的研究較多,但對其他行業,尤其是一些非核心產業的稽查總體較少,所以稽查人員對這類企業的財務狀況、賬務處理也不甚了解,尤其對這些企業偷稅逃稅的手段缺乏經驗。因此,這就需要稽查人員對被查企業有充分的了解,才能為后續稽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打好基礎。[3](三)稽查人員缺乏創新思維。一直以來,稽查工作都有固定的方法,固定的套路,然而,太過追求原有的方法和套路也容易讓稽查工作陷入一種固定思維之中,使得稽查缺乏創新思維,這樣反而不利于整個稽查工作的實施。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往往會因為常年的工作經驗,而被習慣所限制,較易陷入一種以往的經驗中,尋著過去的路徑來解決問題,殊不知,現在社會進步飛速,使得企業在自身規模不斷壯大的同時,也在不斷地尋求隱藏更深的偷稅逃稅的途徑。(四)缺乏有力的監督約束機制。當前,隨著稅務稽查體制、機制建設的持續推進,各項內部制度正在日趨完備,但在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方面尚缺乏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和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特別是對檢查環節實施監控不夠嚴密,有的稽查人員執法過于任性、不負責任,就會導致出現弄虛作假、查而不實、查多報少、避重就輕、等現象,而外部監督往往鞭長莫及,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有防不勝防的態勢。(五)納稅人自身法制觀念淡薄。企業出現的種種違法行為,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企業自身守法意識弱。長期以來,一些企業的領導缺乏納稅意識及稅務風險意識,導致企業的財會人員也缺少對依法納稅的足夠認識與重視,甚至可能認為企業的涉稅風險、納稅情況都“與己無關”。管理者頭腦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識淡薄,即使企業做的規模很大了,依舊改不了舊毛病,導致偷稅逃稅等違法現象頻頻爆出。

構建稅務稽查風險管控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打破信息壁壘。對于稅務稽查來說,核實一個企業是否存在偷逃稅款的違法情況可能需要多方的配合,也需要各方予以提供相應的信息。比如,稽查部門要想了解到企業開業狀況,就需要工商局提供相關信息,要了解企業生產狀況,也需要安監局進行溝通。除此之外,還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審計、環保多個部門予以協助配合。因此,當前應該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使得信息可以在各部門之間暢通無阻地流動。(二)不斷提升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稽查人員在具體實施稽查時,要結合該行業特點,提前深入學習了解,對被查企業能夠有細致的了解,在此基礎上制定稽查方案,把握好稽點。這就需要稽查人員不斷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提升,充實自身。同時,各級稅務機關也應高度重視提高稽查隊伍素質工作,制定和實施稽查人才培養計劃。一方面注重著力培養稽查領軍人才,樹立好標桿;另一方面要著重培養可以對特定行業實施深入檢查的專家隊伍,使稽查執法能夠對本地區重點稅源企業實施有效監控。(三)創新稽查模式,強化信息化稽查。信息化時代,科技日新月異,在此大環境下,各個企業在不斷創新的同時也變換出了新的偷稅逃稅的方法,因此,稅務稽查也應該與時俱進。在如今大數據的背景下,應全面推進電子查賬軟件等現代化手段的運用,逐步提升信息化下的稽查辦案能力,把電子稽查應用水平作為對各地稽查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除此之外,稽查人員還需要不斷強化自身的學習,掌握最新的信息化知識,用好“互聯網+”的平臺,大力推進信息化稽查的發展。(四)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維護稅法剛性??梢哉f,嚴格執法是稽查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因為執法嚴格嚴謹,稽查人員才能結合行業特點逐步發現被查企業所存在的違法事實,才能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保證國家稅款如實上繳。因此,要保證嚴格執法,一方面,要注重對稽查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稽查人員的技能培訓,并且不斷豐富培訓的內容,更新最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切實提升稽查人員的稽查能力。(五)強化企業守法意識,提高納稅遵從度。管理者頭腦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識淡薄,會導致偷稅逃稅等違法現象頻頻爆出。因此,要想真正減少偷稅逃稅現象,還要從源頭上入手,對企業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相應的稅法知識的宣傳,提高納稅遵從度。首先要在思想上,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使其真正從內心認識到繳納稅款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其次,再在具體行動上,也需要稅務機關宣傳和監督到位,通過展板、LED屏滾動播放相關法律條例,并附以真實的案例向納稅人宣傳偷逃稅款后果,以多種途徑來增強企業守法意識,提高企業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1]廖健,宋汝冰.行政執法風險及其管控探析——以稅務稽查執法為例[J].中國行政管理,2016(02):14-17.

[2]周蘇.稅務稽查現代化建設若干問題研究[J].智庫時代,2016(0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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