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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是指農村居民到城市務工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用人單位依法自主使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個人證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保護條件及職業病防治措施。用人單位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提供飲食和安排宿舍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招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之日起,即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報酬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有集體合同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和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報酬應當支付給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本人。用人單位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九條用人單位必須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及時受理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舉報和投訴。用人單位侵犯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在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中記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各級工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并對用人單位依法監督。
第十二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求職擇業等方面的指導和培訓工作,提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
第十三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務輸出工作機構和信息網絡的建設,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做好勞務輸出的組織協調工作,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對技術工種以及從事礦山、建筑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作業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培訓。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利用培訓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違法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專門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設置登記項目。居民身份證是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從事勞務、就業和辦理各種事務的身份證明,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從事勞務、就業和辦理各種事務證明身份時,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出具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建設、勞動保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嚴格實行建設領域信用制度和工資保障制度。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管、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生產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勞務、就業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到當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非法收取其他費用。
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學校予以接收,不得非法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及其隨行家屬的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責范圍,并將相應的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用人單位和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攤派費用。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辦事,并應當制定有利于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務工、就業的服務措施,不得歧視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務工、就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身份、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本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得非法收回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承包的集體土地。支持和鼓勵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自愿和依法有償轉讓承包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應當遵守城市和社區基層組織的居民公約以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遵紀守法,文明誠信。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干預用人單位依法自主使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
(二)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非法收取費用的;
(三)不履行職責致使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侵害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人身和財產權利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1至3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已經形成勞動關系,但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資標準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地上年度同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對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工資報酬、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阻撓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依法參加和組??產設施和勞動保護條件及職業病防治措施、未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培訓、侵犯進城務工就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侵犯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的規定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
一、成立組織機構
街道成立“勞動保障書面審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社保所負責此項工作的總體組織協調和進度安排。
二、書面審查的對象和時間安排
書面審查對象:街道轄區范圍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書面審查時間: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書面審查的內容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
2、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3、勞務派遣情況;
4、非全日制用工情況;
5、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6、支付勞動者工資尤其是農民工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7、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情況;
8、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執行情況;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四、書面審查的方法和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4月6日—4月12日)
街道社保所負責制定《書面審查通知》,各社居委負責將《書面審查通知》及其他書面審查相關材料,發到駐地用人單位。各社居委要通過社區宣傳欄、懸掛宣傳橫幅或上門宣傳等各種途徑,進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的宣傳,以增強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的重視和認識。
(二)用人單位自查階段(4月12日—4月20日)
各社居委要根據書面審查的內容,督促用人單位認真開展全面自查,主動糾正存在問題,依法規范勞動用工行為,按要求報送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資料。
(三)全面審查階段(4月21日—6月20日)
各社居委要根據用人單位報送的書面審查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
1、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2、支付勞動者工資尤其是農民工工資和執行工資標準情況;
3、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社居委初步審查完畢后,把相關材料及時上報街道社保所。社保所進行最終審查,并根據審查的情況及時作出審查結論,頒發“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合格證”。
(四)總結上報階段(6月21日—6月30日)
街道社保所負責根據審查情況認真進行總結,統計匯總相關數據,及時將總結及相關材料上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開展書面審查工作。
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涉及面廣、業務性強、工作量大,各社居委要給予高度重視。社居委主任負責本轄區工作的總體安排,社區社保協理員負責具體落實,確保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按時有效完成。
(二)發揮“網格化”作用,樹立文明“窗口”形象。
為扎實做好全國“兩網化”試點城市建設,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社保協理員要充分利用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平臺,最大限度調動各種有效監察力量,就近就便開展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建立“一站式”服務窗口,力爭一次性送審,一次性審結,以方便用人單位辦理相關書面審查手續。所有審查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依法審查,樹立良好的文明服務“窗口”形象。
(三)做好信息采集,不斷完善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庫。
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及時做好用人單位信息采集工作(見附件1),尤其是做到“五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清、職工人數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清、工資支付情況清、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清),將采集到的數據及時錄入勞動保障監察“兩網”監管系統,不斷完善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庫。
(四)積極推行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
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建立書面審查基本臺帳(見附件2),按照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評定,確定相應等級,不斷更新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相關信息。
為了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監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總隊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勞動監察機構),具體實施勞動監察。
本市醫療保險、人事、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
勞動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實施;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
(四)調查處理和制止、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條(勞動監察人員)
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錄用監察人員,有計劃地對監察人員進行初任、任職資格、專業和更新知識的培訓,強化平時考核,規范年度考核。
勞動監察人員由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監察總隊提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任命。
第六條(勞動監察內容)
勞動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招工、用工、退工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四)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繳納小企業欠薪保障費的情況;
(六)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日常監察和立案監察)
勞動監察分為日常監察和立案監察。
日常監察是指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一般性了解和檢查的勞動監察活動。
立案監察是指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人員在日常勞動監察活動中或者根據舉報者的舉報,發現用人單位有可能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處理的勞動監察活動。
第八條(日常監察程序)
日常監察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用人單位告知勞動監察的要求和內容;
(二)經過了解、確認,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告訴當事人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訟;
(三)對有可能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進入立案監察程序。
第九條(立案監察程序)
立案監察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有可能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二)經過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事項,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予以立案,其中重大事項的立案,應當報本級政府或者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對已經立案的事項,組織調查,收集證據;
(四)對有證據證明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條(立案的終止)
勞動監察機構對于立案監察的事項,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予以終止。
第十一條(指定處理和移送處理)
勞動監察大隊對影響重大的立案監察事項或者跨轄區的立案監察事項,應當提請勞動監察總隊處理。
勞動監察總隊有權處理勞動監察大隊管轄的立案監察事項,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立案監察事項指定勞動監察大隊處理。
勞動監察機構在實施勞動監察時,發現所調查的事項屬于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日常監察措施)
勞動監察機構實施日常監察時,可以要求:
(一)用人單位就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勞動監察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以及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財務報表等資料;
(三)對與勞動監察有關的資料進行查閱和復制。
第十三條(立案監察措施)
勞動監察機構實施立案監察時,除可以采取日常監察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二)向用人單位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執行公務的規定)
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勞動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并向用人單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勞動監察通知書。
勞動監察人員進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并不得干擾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
勞動監察人員未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勞動監察公務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并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十五條(禁止性規定)
勞動監察人員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不得泄露在監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參加被監察單位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該單位的勞動監察活動。
第十六條(被調查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在接受勞動監察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回答勞動監察人員提出的與勞動監察有關的問題;
(二)如實提供與勞動監察工作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以及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財務報表等資料;
(三)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年度檢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事先公告,并按照規定的年度檢查范圍和年度檢查程序進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舉報事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接待室,并將舉報電話號碼和舉報接待室地址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九條(阻撓勞動監察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理阻止勞動監察人員進入現場依法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拒絕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向勞動監察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者的。
第二十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勞動監察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 元/月(小時)。( 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 。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 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日前支付工資。
(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九)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權拒絕。
(十六)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跟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八)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職業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二)勞動者不愿補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縣農民工工作,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
農民工問題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現實意義,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抓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30日內到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替,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組織,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等各環節的管理,建立勞動合同臺帳。
二、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
(一)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懷遠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懷政〔2007〕61號)規定,在我縣境內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可根據農民工本人意愿,辦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履行繳費義務。繳費率按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的20%核定,其中單位承擔12%、個人承擔8%,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按月向縣社保機構申報,按時繳入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二)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或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的標準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三)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按照“保大病”、“保當期”的原則,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繳費率可按城鎮居民參保的標準,由用人單位繳費,住院待遇按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妥善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針對農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從業的特點,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酌情減免應由其承擔的仲裁費。
一、不斷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了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覆蓋城鄉的工作體系,積極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各項工作指標逐年大幅增長。兩年來,年檢用人單位4.6萬多戶,主動監察用人單位3.8萬多戶;行政處罰1096戶,罰金1300多萬元;為44萬多勞動者追回工資3億多元;接受群眾舉報1萬余件,立案9957件,結案9865件,結案率為99%;糾正了1.79萬戶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新增社保登記和督促繳費1.01萬戶,涉及用工26.7萬人,追繳社保6344萬元。
二、依法規范化辦案,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規范化監察執法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程序。率先在**市建立起行政處罰案卷電子檔案,實行勞動保障監察預警制度,統一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文書,連續兩年組織對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案卷進行評比。收到3起行政訴訟全部勝訴,以來立案查處的236起案件,無一例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參加全市行政執法部門處罰案卷評比活動中,被抽查的兩宗案卷均被評為優秀。
三、優化辦事程序、落實惠民措施,為勞動者排憂解難。制定了一系列的惠民便民措施并認真抓好落實。實行政務公開,使服務對象對勞動保障監察職能職責、辦事流程、工作人員和辦公樓層一目了然,堅持掛牌和亮牌工作,方便人民群眾舉報投訴;改建舉報投訴大廳,設置了飲水機、殘疾人專用座椅和便民藥箱,派人員學習手語,方便聾啞殘疾投訴者,實現舉報投訴無障礙,體現人性化服務;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全市建立916個舉報投訴電話并確保暢通,加大投入、改善監察執法設備,提高了為民服務的效率和水平。不分份內份外,盡力為勞動者排憂解難,兩年來,成功解決5起國營企業改制、法院判決的勞資糾紛疑難案件。今年對省市領導和局領導批辦的97件勞動者投訴,全部按要求辦理并及時回復,受到市政府通報表彰。
通過采取必要的行政及法律手段,督促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從源頭上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以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推動建設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為統領,以規范和加強全市勞動合同管理、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為主線。
二、目標任務
并得到較好落實;勞動合同管理趨于規范,全市范圍內建立起配套的勞動合同政策法規體系。基本實現“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健全、勞動合同管理措施得力、勞動用工行為規范有序、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目標。
三、工作措施
(一)扎實抓好“一法一條例”學習培訓工作
有計劃、多層次地組織各類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學習“一法一條例”尤其是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的學習培訓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家協會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采取舉辦“一法一條例”專題培訓班、專題研討會等多種方式。聯合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勞資人員和工會干部的勞動合同法律培訓工作,從源頭上解決部分用人單位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大力開展“一法一條例”系列宣傳活動
利用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通過開設專欄、群眾咨詢、發放宣傳單(冊)張掛條幅等多種方式,開展有特色、有新意、群眾喜聞樂見的一法一條例”系列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普及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形成全社會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宣傳過程中,要突出重點,要圍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要把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作為全面落實“一法一條例”解掌握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狀況、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抓好落實。要嚴格按照“一法一條例”有關規定。實現對全市勞動用工實行動態管理。要充分利用《勞動用工備案基礎信息采集軟件(離線版)逐步建立我市勞動用工備案情況數據庫,并在此基礎上,不斷規范、細化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流程,確保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實效性。
(四)規范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薪字〔 〕539號)要求,根據“一法一條例”有關規定。加強對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宏觀監管。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已針對不同行業以及不同類型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特點,分類制定了適用于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書》適用于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和適用于離退休人員的聘用離退休人員勞動協議書》等四類規范、簡明、實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市要按照“一法一條例”有關規定,督促指導用人單位使用統一制定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勞動部門負責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完善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內部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等程序,實現對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
(五)開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專項執法督查活動
認真履行職責,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按照“一法一條例”要求。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針對部分企業中存在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惡意拖欠克扣工資、嚴重超時加班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嚴肅處理各類違法行為,并將典型案件依法向社會公布。要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作用,組織基層勞動保障兼職監察員和勞動關系協調員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個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準確摸清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督促指導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指導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六)加強勞動關系工作體系建設
不斷規范完善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勞動關系協調工作進社區試點工作。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勞動保障部和省、州的統一部署,積極探索研究加強勞動關系工作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組織體系、管理服務體系、法律法規體系、目標責任體系和三方協調機制,建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長效機制,不斷提升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就業、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三大板塊協調發展。
(七)大力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規范和加強集體合同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已建立工會的企業全面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對尚未建立工會的中小企業大力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通過集體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定額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切實解決部分勞動者工資長期得不到合理增長、休息休假權利沒有保障等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導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并及時將集體合同報送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備案,力爭實現集體合同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率達到100%
(八)著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并將每年的34月份作為集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月”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我市實際,全市范圍內逐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選擇部分重點企業和行業作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典型示范單位,率先實行,積累經驗,并在條件成熟后,全市范圍內推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為切入點,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研究建立企業工資協商共決機制、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推進要約行動有序進行,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九)加大勞動爭議調處工作力度
制定和完善工作預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即將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分析研究“一法一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增強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依托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平臺,以提高勞動爭議調處能力為目標,繼續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提高勞動爭議調處工作能力和效率,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四、實施步驟
市貫徹落實“一法一條例”工作的重點任務是今年年底前,今年。勞動關系工作體系建設比較完善,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率達到85%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為確保這一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今年的具體工作按以下四個步驟實施。
(一)宣傳發動階段
各相關部門要在原有宣傳工作的基礎上,市宣傳發動工作已于 年 月份全面展開。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各類宣傳渠道,擴大“一法一條例”社會影響力,不僅要在各用人單位中做到廣泛知曉,同時要不斷提高勞動者的認知程度,為“一法一條例”深入貫徹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系統培訓階段
對所有用人單位的法人和勞資人員普遍進行一次培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市總工會、市企業家協會聯合舉辦培訓班。切實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意識,提高相關人員政策水平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水平。
(三)組織實施階段
向各用人單位下發《勞動用工備案手冊》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全市的各類用人單位開展以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專項行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一法一條例”規定。
(四)檢查總結階段
重點檢查勞動用工備案率和勞動合同簽訂率,市政府將組織專門工作小組對此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全面總結今年工作情況,提出明年工作目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
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集中力量,重點突破,切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鎮、街道、各職能部門以及各類用工單位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一法一條例”對推動勞動保障三大板塊協調發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重要作用,主動銜接,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堅決杜絕“一個部門干、其他部門看”現象發生。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劉春林為組長的圖們市貫徹實施‘一法一條例’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總工會和市企業家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組成(名單附后)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實施。
(二)客觀分析形勢。
定期分析我市執行“一法一條例”情況。要經常深入基層,要建立分析研究制度。特別是深入問題比較集中的行業和企業,認真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影響全局的關鍵問題、突出問題、敏感問題要集中力量,盡快研究解決。
(三)創新工作方法。
克服各種困難,要抓住貫徹實施“一法一條例”有利時機。創新工作方法,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要將貫徹實施“一法一條例”與全市中心工作和各職能部門的重點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合理擺布,統籌安排,使各項工作互相補充、互相促進。要將勞動合同簽訂率列入市政府績效考核指標范圍,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分工,層層落實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