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學校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律風險規避
[作者簡介]杜以昌(1972- ),男,山東滕州人,石家莊鐵道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教育法學;李繼光(1982- ),男,河北欒城人,石家莊鐵道大學四方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張媛媛(1983- ),女,河南項城人,石家莊學院化工學院,講師,博士,研究方向為食品科學。(河北 石家莊 050043)
[基金項目]本文系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時期高校依法辦學與學生權益保障研究”(項目編號:HB11FX002)和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高等學校學生權益保護的制度化研究”(項目編號:201103045)的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18-0047-02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在校大學生法治觀念與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與高校之間的訴訟案件雖相比往年減少了一些,但依舊較多,并且種類也更多了。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校不僅有名不見經傳的院校,也有全國著名的高等學府。這些訴訟案件中,學校敗訴的比例較高,學校付出了很大的訴訟成本,高校在學生的日常管理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依法治校,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避法律風險是高校管理者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一、司法審查高校管理行為現已進入了常態化
長期以來,我國基本處于“高校無訟”的狀態。因為依據《民法通則》的解釋,“高校屬于事業法人,這種稱謂將高校與學生管理糾紛納入了民事訴訟而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傳統的法學理論則認為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應該是內部行政行為,高校對內部糾紛的處理權屬于高校的特別權力、不具可訴性、不受司法審查。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是一種管理和服從關系,不由法律調整、不得尋求法律救濟。由于現今法律規定中對于高校的性質及法律定位比較模糊,所以在以往的眾多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判斷,對于學生與學校之間的訴訟案件,很少案件受理后進行了判決,大多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為由駁回了學生對學校的。
法院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賦予了各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對其實施公權力的行為,也把它納入到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范圍。法院對高校案件的受理和學生勝訴的高比例,使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對于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件,許多學生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將學校告上法庭,從而使司法審查高校管理行為進入了常態化。
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校作為獨立的教育機構法人,有“自主管理”的權利,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從法律角度看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法律關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主要體現在頒發學位學歷證書和學籍管理兩個方面。學校依據《教育法》的規定,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兩證”權、學籍管理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屬于教育行政管理權的范疇,因此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在作為核心的教育權問題上存在著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學校對學生實施具有行政性質的行為,學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民事法律關系。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生交了相應的學費,學校就應該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務,這樣學校與學生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透析
多年來高校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是學生管理的通用模式,部分教育工作者受師道尊嚴的影響,法律意識淡薄,把學生作為機械式的管理對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權力、輕權益的現象,對學生合法權益缺乏充分的尊重,進而造成一些學校以權力侵犯權利的事情,導致學生學校的案件逐年增多。具體表現如下:
1.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學生的聽課權、考試權、學位權、名譽權、參加校園活動權、學生的建議權等,非經法定程序無論何人和組織都不得剝奪或限制學生的受教育權。目前部分高校卻在許多環節上存在法律風險。如高考錄取過程中發生過2001年青島三名學生狀告教育部侵犯平等教育權案、2011年某些知名高校在高考錄取前與部分高分學生簽訂錄取承諾書卻不能兌現引起糾紛案以及因大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被開除學籍而引發的案件,等等。
2.侵害學生的公正評價權。《教育法》規定學校和教師要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德進行客觀、公正、公平的評價,順利完成學業后學校要為學生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但在實踐過程中筆者卻發現有個別教師擅自透露或泄露考試內容以及在評先選優或入黨過程中從個人好惡出發,不能正確、公正地評價學生,這些都嚴重地侵害了學生的公正評價權。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劉燕文通過了系論文答辯委員會和系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系學位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而校學位委員會以投票未過半數為由不予批準。這一案例就存在該校侵害學生公正評價權的問題。
關鍵詞:職業院校;旅游法規;教學方法
《旅游法規》是職業院校旅游專業開設的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這門課程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旅游法律意識和旅游法律素質,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旅游法律知識解決各種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當前教學中不少職業院校仍采用單一傳統的教學方法即課堂講授法,即以教師為主體,教師講、學生聽。課堂講授法中教師重視的是對理論知識的講解,忽視了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從而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離,使學生逐漸失去了對這門課程的興趣。
針對職業院校《旅游法規》課程教學方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筆者多年的實際教學經驗,筆者認為在《旅游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上可以進行以下幾種探索。
一、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學中,將案例討論的方法運用到課堂教學活動中,通過剖析典型事件,增強學生感性認識,提高教學質量和效果,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有助于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很多案例貼近生活,便于學生理解掌握,有些案例還具備一些故事情節,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案例教學法還有助于突出重點、難點,增強學生學習信心。運用案例講解知識點,針對性強,學生理解分析較容易,便于學生靠自己的能力解決問題,從而增強了學生的學習信心,能夠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當然,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案例討論結束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確保學生對知識點準確理解和掌握。二是要注意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先從知識點少、淺顯的小案例入手,再到知識點多、復雜的綜合案例演練,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
二、多媒體教學法
多媒體教學法是指多媒體教學技術的教學應用,即利用多媒體計算機綜合處理和控制符號、語言、文字、聲音、圖形、圖像、動畫等多媒體信息,把各個多媒體要素按教學要求,進行優化組合,通過人機交互作用,呈現教學內容,完成教學任務的方法。多媒體教學以圖文并茂、動靜相宜、聲像俱佳的表現形式,將課堂教學引入全新的境界,教學手段生動活潑,能夠吸引學生注意力。
多媒體教學能夠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多媒體教學也將教師從課堂的板書書寫中解脫出來,教師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去進行課堂教學內容的組織和講授,有效地提高了教學效率和效果。
隨著現代職業教育的發展和職業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多媒體技術已廣泛進入課堂。但是運用多媒體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注意組織教學秩序,掌握好教學各環節的時間分配,適時引導學生思考、討論。因為多媒體教學手段活潑,若學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熱鬧的場面,因此要求教師組織好教學,引導學生獨立思考問題,組織學生討論問題,以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二是教師要注意教學信息量輸出適度,信息內容與教學內容、實際生活相關,重難點突出。因為多媒體教學使得教學內容豐富,若信息量過大,與學生接受能力不適應,則會造成學生無法把握重點,不能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三、旅行社、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
旅行社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定期組織學生到旅行社參觀考察,與旅行社工作人員座談,了解有關旅游糾紛、爭議的處理程序及方法,在旅行社允許的范圍內,協助旅行社工作人員處理有關旅游法規方面的糾紛、爭議。旅行社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能夠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
此外,作為補充教學方法,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當采用。該教學方法是組織學生定期到一些旅游景點采訪游客,了解游客旅游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爭議以及解決方式,針對游客在旅行過程中遇到的特殊事件,學生也可以運用自己所學的旅游法規知識對相關的事件提出一定的解決方法。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把學生投入到真實情境中去,可以開闊學生的視野,提升學生利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當然,旅行社、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實施起來有一定難度,需要旅行社、旅游景點及游客的配合,要求學生有一定的知識積累,最好在本門課程教學最后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而且要教育學生注意禮貌禮儀,做好充分準備,以便達到預期實踐教學效果。
目前,旅游行業在我國蓬勃發展,旅游專業職業教育以培養實用型人才作為根本出發點,因此,教師應當以此為目標,在《旅游法規》課程的教學中不斷加強理論學習,增強實踐水平,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不斷嘗試教學方法改革創新,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促進職業教育更快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下午4:30對很多家長而言是一個相當尷尬的時間。放學了,老師下班了,家長還未下班,家中沒有老人幫忙接送,孩子們何去何從?為了緩解這一局面,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就產生了。這種機構一般是指民居辦學的,容納20-30人左右,以作業輔導和興趣培養為主要內容的臨時教學場所。經統計,武漢市絕大部分小學2KM范圍內都存在此類托管機構。新世紀以來,教育培訓行業市場需求巨大,利潤也相當可觀,頗具投資吸引力。有趣的是,此類托管機構的數量經歷峰值后卻呈現出較強的穩定性,即現有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往往在周邊區域內有延續性,穩定性,長期開辦并且有著高認同度。它的認同度來源于穩定性,穩定性又進一步提升了認同度。此中既有就近辦學甚至是教師家屬辦學使得托管市場本身帶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長下班和孩子放學時間銜接上的一個缺口,大部分家長的直接要求是“補位”,也即托而管之,新興各色培訓班吸引乏力的原因,還有家長的心理價位是40元/小時以內,較低的價格對新辦托管班而言稍顯壓力的助力。然而,此類有著高認同度的“托管班”卻存在著極大的隱患。調查發現,這類托管機構往往缺乏市場準入標準,監管方式、傷害預防機制都相當不明確,絕大部分托管機構的責任承擔力度嚴重不足。事實上,盡管近年來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但是相關理論研究卻少之又少。可以說,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既是權力配置的盲區,也是權利保護的死角。
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是否合法?這是與之有關的法律規制中的基礎性問題。教育培訓機構一般指的是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目前從事教育培訓的機構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非企業性質的民辦學校,由個人或者企業出資,需有辦學資質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注冊、民政部門注冊;第二類是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設立,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第三類是教育咨詢公司,為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盈利性機構,在實際生活中也是最常見的培訓機構組織形式。此三類中,進行教育培訓的適格主體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目標市場為學生的主要是第一類和第三類,其中教育咨詢公司沒有獲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事實上并不具備辦學資格。顯然,本文研究的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不符合上述三種組織形式中的任一種,而是一種事實存在的,且未經任何主管部門批準的盈利性機構。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詢公司。調查還發現,武漢市的托管班有兩種存在形式,一種是教育咨詢公司便搭托管業務,即教育咨詢在進行培訓業務的同時,附帶提供放學托管服務。另一種是無任何登記注冊手續的居民辦學,且后一種的比重接近七成。《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目前并沒有詳細的“另外規定”。可以說,培訓托管行業一定程度上游離于體制外。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一原則性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強調了教育機構的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也有定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然而,僅僅“合理回報”是無法滿足民辦學校維持運營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辦學校要生存發展也不得不“盈利”,此為問題之一。民辦學校準入門檻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詢公司的準入門檻則低了很多,很多辦學者選擇申請注冊教育咨詢公司,以培訓公司為民辦學校出資人,或者以教育咨詢公司的名義從事教學活動。實際上后者超出了其營業范圍,是不合法的。但在對之的管理上卻亂象紛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門不插手盈利性行為,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門對教育教學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諉。教育行政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誰來主管?這個問題同樣亟待解決。綜上,可以說,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的問題實際上是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畸形發展的衍生問題。要對其進行科學管理,重點和難點都是解決上游教育機構的失范問題。
在調查中,筆者發現了針對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問題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漢市洪山區四眼井社區存在著一種新型的托管班――“四點半學校”,這種托管班是由社區自發組織,自行管理,自我服務的。輔導人員主要是社區管理人員,每月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運營費用,認同度相當高。又如華中師范大學教工社區同樣開辦了“四點半學校”,吸納全校區志愿者為孩子們輔導,學校后勤處給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費的。這種社區服務中心組織的托管班由各級民政局管理,同時接受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屬于比較良性的運營方法,可以推廣。除此之外,我國東部沿海地區,以上海為例,是存在學校延長教學時間,免費為孩子們提供“托管”服務的現象的。這種模式不存在市場準入規范,且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在收費上,經教育部門批準,向物價部門申請審批,在開辦和運行的發展上都更加科學有序。不得不說,當前成本較低,發展較廣的良性模式是社區辦學,而在未來一段最終解決這一問題,也許指向的是學校托管。
關鍵詞:語言發展規律;小學語文教學;教學效率
兒童從只會簡單的啼哭,到能夠進行簡單的情感語言表述,這些變化都是兒童的語言發展過程,兒童的語言學習是由聽到說,所獲取的語言標準會對后期語言習慣的養成有很重要的影響,進入學校的兒童,在語言表述上都能夠基本表述個人觀點,但是其語言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在進行語文語言教學的過程中,要求教師必須結合語言發展規律,做出適合學生的教學規劃與教學方案,讓小學語文教學效率最大化。
一、根據兒童學習特點,設計教學內容
兒童在字詞的學習過程中,對一些未了解的詞義是陌生的,會本能地進行詞義假設,通過和已經認知的事物聯系,改造個人的理解方式去理解該詞,因此,在教師進行語文教學過程中,就必須根據兒童認詞的特點,在教學中遵循其發展規律設計教學內容。比如,在教學“日,月,木,火”等象形字時,教師可以通過形象的實物展示,讓學生通過識物認字,簡化語文教學難度,提高學生學習效率。
二、尊重學生語言現狀,耐心教學
兒童每天要接觸許多話語,但是不能理解所有的話語。兒童能夠進行常用基本的語言交流,但是他們不具備對語言的處理能力,基本就是聽到別人怎么說,自己就會學著怎么說。所以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接受學生的語言發展現狀,對于學生相較教學計劃有些脫節的學習速度,要有耐心、有信心,進行語言教學。
三、協助兒童養成正確的語言發展習慣
由于兒童所處的環境不同,所以在沒有經過正式的語文教學時,會對語文的認知會出現錯誤。教師在教授學生過程中,對于學生的一些不良的語言認知習慣要及時給予糾正,讓學生在家庭中所養成的不良語言習慣能夠得到矯正,讓學生養成正確的口語能力和語言素養。如,由于學生家庭環境原因,學生的發音與標準要求可能會有偏差,在教學過程中對于口音不標準的學生,可針對其進行額外適當布置拼音讀寫練習任務,為其提供更多口音改正習慣,提高小學語文教學效率。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同時其引發的各類后續責任歸責問題糾紛越來越多。對于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應以何種歸責原則來判斷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類防范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也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侵權責任法》中主要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未對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具體規定。故筆者認為研究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應以《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為主,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討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明確的是高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高校與中小學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在校生絕大多數根據法律規定都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在校讀書期間“監護人”的高校來說是應該盡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義務,但是高校對在校學生的保護又不能像對中小學生一樣的逐一個體保護,只能通過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對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從而對學生整體進行保護,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穩定和規范的校園環境。高校只要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規范的學習、生活環境即可,這種安全針對的是大學生整體來說的,只要學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樣避免傷害,那么這個環境就是安全、規范的,學校就沒有義務再去逐個排除每個學生是否有遭受個體傷害的可能。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的確定
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高校來說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極其不利于高校的發展,同時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主要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定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事故 轉貼于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人身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學生在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而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之外發生的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返校、離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在以上期間,受害學生應證明高校自身有過錯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沒有過錯。如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發生傷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執行貫徹,高校一般來說是可以免責的,只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治并協調解決事故的義務。再如學生晚間夜不歸寢并在校外發生傷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要求學生晚間必須在校內住宿并按時歸寢,但是在執行中卻沒有很好的貫徹下去,那么學校按照過錯原則來說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且其疏于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樣高校就可能會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空間內發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場所和設施內的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在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校內食堂、浴池等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內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而在高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人身傷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高校不負有監管職責的游戲、娛樂場所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等。
(3)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職工人員造成的事故
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職工人員基于其正常的職責和工作而造成的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高校教職工人員或高校教職工人員在其非職務之內造成的傷害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與學生間,第三方與學生間打架斗毆等造成學生傷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受害學生需要證明高校在該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此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認定高校承擔責任,否則應由加害人本人來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也許同為高校的學生,但是畢竟其已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因此不應由加害學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學生為教師干私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應根據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教師或學生中的過錯方個人承擔,高校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違反了其對整體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要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視校方的利益,從而實現真正的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瓊南,漢族中小學生,皮下脂肪發育規律
1.研究的對象、內容和方法
1.1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隨機選擇了發育正常的7~18歲海南省瓊南漢族在校學生1003人(男生504人,女生499人)。其中7~8歲年齡段的男學生60人;女學生59人。9~11歲男學生134人;女學生133人。12~14歲男學生134人;女學生135人。I5-18歲男學生176人;女學生172人。
1.2測量脂肪內容和方法。論文大全,瓊南。
1.2.1皮下脂肪的測量
(1)使用國家體育總局科研所生產的仿日本“榮研”式改良皮脂厚度計。按要求在使用之前先校正壓力,使之穩定在l0g/m㎡。
(2)檢測部位:
A.肱三頭肌肌腹位的上臂縱向皮褶;
B右肩胛下方與軀干成45。方向的皮褶;
C.腹臍部,右腹臍旁lcm處的皮褶;
D.腹側髂前上棘出部皮褶。
(3)檢測方法右手持皮脂計,左手拇指和食指提起皮脂皺褶,使皮下組織與肌肉充分離開,然后用測量計鉗夾住離拇指下方約lcm處的皮褶,2秒內讀出指針毫米數。每個部位測兩次,讀數不得相差5%,取平均值。論文大全,瓊南。
1.2.2皮脂厚度與體密度、體脂%指標的計算方法。
(1)計算出每位受試者的(肩+臂)、(腹臍+腹側)皮脂厚度測量值之和。
(2)計算中小學生體密度值公式(見下表)計算:
年 齡男 生女 生
9~11歲D=1.0879-0.00151X D=1.0794—0.00142X
12~14歲D=1.0868-0.00133X D=1.0888—0.00153X
15~l8歲D=1.0977-0.00146xD=l.0931—0.00160X
注:式中X為上臂+肩胛皮脂厚度
(3)用國際體力測定標準化委員會推薦的BROZEK改良公式計算體脂%。論文大全,瓊南。
體脂%(F%)=(4.57/D—4.142)×100
(4) 所有數據用Exce|計算程序完成。
馬維民(1955-),男,新疆伊寧人,瓊州學院體育系教授,研究方向體育測量學
2. (7--18歲)1003名漢族學生身體皮下脂肪五項指標的測定
表l 504名漢族男中小學生皮下脂肪五項指標測試結果
關鍵詞 創新 體育 法治化 意義 分析 管理
中圖分類號:G807.4 文獻標識碼:A
建國后,學校的體育建設工作有了飛速的進步與發展,“依法制體”是學校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革新,在創新教學的理念下,構建新型的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體制迫在眉睫,只有做到各項體育工作“有法可依”、教師學生各項權利“有法可保”,學校的體育工作才能真正進入法制化軌道。本文在現狀調研的基礎上,對體育法治化管理的意義進行了闡述,并近一步探討了創新理念下的體育法治化管理策略。
1體育法治化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的學校體育法制的現狀調研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是體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雖然頒布的法律文件眾多,但真正適用的文件不過百件,且自《體育法》頒布以來,我國體育方面的立法速度總體變得緩慢,再加上地方與國家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各種體育規章制度存在沖突問題,更不利于體育法律法規的完善;第二是雖然體育法律法規有了明確規定,但執行力度不高、普及范圍狹小,很多體育專業的學生對體育法律的內容知之甚少,其它學校學生的情況可想而知了。因此,以上種種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在創新教學理念下的體育教學,完善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是解決以上弊病的最基本途徑,也是新形勢下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
2創新理念下的管理策略分析
2.1構建新型的宏觀管理制度框架
從宏觀層面上來說,主要是從學校法治化管理的整體結構上來進行建構,包括國家以及相關行政部門對學校的體育教學進行管理,我國主要通過教育部與國家體育總局對各項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學校的法律法規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不同等級的體育法律文件、體育法律條文規定等等,具體來說包括:國家及教育部擬定總的指導思想、發展規劃、教育目標;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學校的體育工作條文規定;行政部門對學校的體育課設置情況、體育課程的教材情況、體育場地的設施情況、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督評估。
從我國現階段的體育宏觀制度的構建上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存在很多問題:宏觀制度的構建主要由國家及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如果部門存在管理不當、管理失職、處理不到位等情況,將會嚴重影響各個學校體育工作的積極性以及學校優勢特色的發揮,單一的領導模式易產生不良影響;體育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學校教育的內容擬定不完善、質量不高、層次性低,缺乏適當的保障機制,法律微信較低。因此,在創新教學的理念下,發揮制度構建的創新意識,構建新型的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體制。從具體構建過程來說,首先,必須要更新觀念,加強對教師、學生的普法宣傳,把法律中的平等觀念、法治觀念、平等觀念等輸入到他們心里,形成良好的知法懂法的學校氛圍,其次,近一步完善學校體育立法、執法、監督、救濟等機制,健全與體育法律息息相關的體育場地建設、體育課程的設置等方面,總之,學校要從宏觀方面整合各個環節,以創新、嚴謹的思維來構建一個完善的體育法律管理體系。
2.2完善微觀層面的操作管理制度
微觀層面主要是指處于學校范圍以內的相關體育工作的管理,這個層面的管理內容隨著學校的具體規模大小以及環境不同而有所差別。按照現行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來說,主要分為校領導管理與體育部門具體執行這兩個大的環節,在現狀調研中發現在現階段我國微觀管理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現象:如學校為了增加文化課的課時,對體育課隨意侵占,如對學生體質健康檢測等活動不重視,流于形式,如學校的體育管理仍是人治大于法治等等。針對以上現象,有如下具體措施:
(1)確立“第一責任人”的管理機制。為了更好地保障教師、學生合法的體育權利,各個學校可以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以此作為長效的學校體育管理機制,來保證體育課堂教學、課外體育競賽活動等等能夠有序進行。
(2)實施權利與義務并行的管理機制。學校有權利根據體育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校的具體管理措施,包括學生的獎勵處罰細則、教師的管理制度,也有權利向學生頒發相應的體育證書、自主聘任體育教師及相關員工等等,同時,學校也有義務去履行職能:遵守相關體育法律法規;貫徹國家頒布的相關體育政策、方針,保證教學質量;在法律制度下保障教師和學生享有合法的體育權利;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體育檢查、監督和評估工作。
(3)發揮多元化的主體作用。提升我國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的創新力度,完善學校法律體制,可以通過發動學生會、學校體育組織等多個主體,以組織的形式來促進體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履行,真正意義上做到“人人懂法、人人愛法、人人護法”。
參考文獻
[1] 肖天.對體育政策法規和理論工作的思考[J].體育文化導刊,2010(01):62-63.
(家長向學校保證)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杜絕或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作為學生家長,我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保證書。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為學生樹立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良好形象。
2、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他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意識和能力,鼓勵其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3、不讓學生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的車輛上下學,不乘坐超載車輛。及時向學校及有關部門舉報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
4、切實盡到家長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證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學校和老師予以監督。
學校(章):
家長(簽字):
校長(簽字):
年 月 日
安全保證書范文(二)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嗇的,他只賜予每個人一次生命,所以我們必須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與我們的關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們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們的身邊,教育我們,勸戒我們。
生命是寶貴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們應該愛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愛惜生命的一部分。現在因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難道他們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嗎?現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這種悲慘的交通事故在國內多如繁星 因為我國交通事故死傷率居世界第一。所以,無論交警在不在場,我們都要自覺的遵守交通法規。例如:過馬路要看清信號燈,紅燈停、綠燈行,要走人行橫道,不得翻越交通護欄;未滿12歲的兒童不得在馬路上騎自行車;不能在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戲……我們小學生不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規,而且發現有人違反了,應及時地批評、勸阻。
讓我們把“交通安全”這四個字在心里永遠扎下根,讓全世界人民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讓交通事故永遠在我們生活中消失,讓我們的明天充滿鮮花,充滿陽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將永遠保護著你,帶給你幸福。讓我們爭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我們是社會未來的接班人,我們能否健康成長,關系到民族的興衰和社會的進步。為了我們的明天,為了國家的明天,我與班主任老師簽訂交通安全保證書: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強化自身交通法制觀念,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2、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騎車時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飆車,按學校規定的路線或最安全的路線上下學,放學后按時回家。
3、不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的車輛,拒絕乘坐超載車輛。對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及時向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匯報或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關鍵詞 高校教師 申訴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教師數量也相應地增加了許多。而國家在高等教育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教師體制發生了正大的變革,教師在教學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科研任務。因此,教師在聘用聘請、教學教育、職稱評定以及項目申請中,難免會與學校發生糾紛,但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師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教師在于學校的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并往往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相關的教育管理部門也經常卷入高校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之中。
在目前這種狀況下,為了進一步保障和實施好教師各個方面的政策,減少教師和學校間的糾紛,促進合法、合理的解決糾紛,急需建立一個合理的機制。
二、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現狀
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指當學校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時,或者高校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圍繞高校教師在教育教學等活動中相關活動的法律救濟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師權益的法律依據。
從高校教師的法律法規形成過程來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學校教職員工的行政處分問題函復華東行政委員會教育部,指出學校教職員工系國家工作人員,其犯有應受行政處分之錯誤者可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繼而在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并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受處分人的申訴,應該認真處理。對于受處分人給上級機關的申訴書,必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但是在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在這個法規中,國務院的規定明確了“申訴”中的教育行政救濟的范圍限于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行為,但它卻為高校教職員工提供了一條可行的行政救濟辦法。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為教師通過申訴獲得救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設立,表明了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正在不斷完善。
三、高校教師申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重原則,輕實踐
現行的高校教師相關法規大都是法律原則性的規定,不易在實踐中操作。如《教師法》第39條和《教育法》第42條等,只是對教師的權益和申訴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比較簡單,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相關法規在應用解決教師糾紛時會讓當事人產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圍不清晰
一方面,對符合申訴的教師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導致受理范圍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師法的規定對高校教師的界定不準確,比如高校中除了講課教師外的校行政人員,校醫務人員,校內的后勤保障人員等,是否適合教師法以及相關規定,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另一方面,對教師權益內容界定不清楚。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其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如果對相關單位作出的處理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出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導致在法律適用時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教師的權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權益遭受侵害就向專門機關申訴的不現實的。
這些規定都非常不利于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當教師申訴時,會遭到條件不符等各種理由的拒絕和推諉,導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續救濟不足
由于高校教師相關法律保障建設滯后,《教師法》只對教師的申訴制度進行了簡單的規定,但對教師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制度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申訴機關對教師的申訴不予受理,不予答復,或者教師不服申訴處理決定時候,這些情況能否得到相關救濟,教師又該走怎么樣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沒有對這些進行有效規范的規定。
(四)申訴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訴環節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說明理由這一環節,申訴處理機構沒有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導致教師在申訴后對得到的答復不理解,而相關法律對教師提訟的各種期限,申訴的具體程序等都沒有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導致申訴人得不到滿意的答復,從而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訴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師申訴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教師申訴案件,而上級教育部門又往往是學校的上級,管理學校的事務。在受理高校教師申訴時,教育行政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教師申訴判決的公正與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權益保障機制鏈條的不完善,高校教師和學校的糾紛處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師和學校的關系為特別行政管理,因此,導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案件。這更加使教師處于弱勢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權益。
四、完善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的建議
(一)設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
針對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以及教師是一個高知識的群體,建議在校內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一旦教師與學校之間發生糾紛,可以通過教師申訴委員會現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較嚴重,高校申訴委員會化解不了的糾紛,再依照法律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從而更加高效地解決教師的申訴。
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是指依托校內有關部門如教師工會等依照校有關規定成立,對教師以及學校其他工作人員的申請進行處理。教師也可以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或對學校的相關規定不同意時,向教師申訴委員會申請處理,申訴委員會也應該本著客觀事實,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采用相關法律校規,對教師的申訴進行初步處理,并形成處理意見書,送達給教師本人。這樣,不僅能有效的處理教師的申訴,也極大地改善了教師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時,高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應具有以下特點。首先,申訴委員會的獨立性。高校申訴委員會是學校和教師的中間組織,在處理教師申訴時,應雙方地位平等,這就需要委員會是獨立的,這樣才能做出對學校和教師都比較公平的處理建議。其次,申訴委員會人員的組成應當科學合理。要保證委員會人員組成廣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師與學校相關的利益群體都有表達自我意見的平臺。教師代表、學校代表、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相關專家學者應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額,同時注重性別、年齡、職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強委員會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員會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員會成員,只要是經合理程序產生的,都應有相同的權利,在教師申訴處理中有平等的決定權,這樣,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訴教師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師申訴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師申訴困難在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在于各種制度機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訴實踐中建立完善好相關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對各種法律法規應該予以規定的應規定明確,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大眾公布。在法律應用中,對不能給予過多裁量權的要明確規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對教師的處理過程中,應當說明理由,在處理之后,對所有的信息建立檔案,允許相關人員查詢、質疑和詢問。這樣,從整個流程完善高校申訴公布制度,通過透明化、陽光化來促進教師權益的有效維護。
第二,引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個人或機構,在進行仲裁或判決時,不能只聽取一方的說明,還要聽取另一方的相關陳述。而在未聽取另一方的陳述的情況下,不得對其施行懲罰。
教師申訴制度中引入聽證制度,就要在相關機構進行裁決時,允許教師對自己的相關行為做出說明,提供證據。同時,鼓勵其他人員參與聽證。通過聽證制度的施行,能夠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權力濫用的現象出現。
第三,確保申訴公正。申訴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調查制度、責任制度、合議制度等,要保證客觀公正,就要對教師申訴事項進行合理的調查研究,在取得客觀真實的材料基礎上,在裁決過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權力的裁決人員應當進行合議,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決結果。同時,實行責任制度,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項做出的裁決進行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切實杜絕、違法裁決等行為的發生。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訴受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對決定內容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與法律法規往往不作充分詳盡的說明,這既難以讓申訴人理解和信服,也難以保證申訴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而說明理由制度要求無論是高校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機構,在對教師的申訴做出處理時,必須說明相關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只采取官樣文章,申訴處理不是行政任命,一個決定只是呈現出了結果,而是要求各相關人員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據的法理是有據可循,經得起考驗的。這樣,在送達相關人員處理決定的同時,才會讓申訴的教師心服口服,進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一方面,完善申訴程序的規定。現存的行政法律法規,對教師申訴的程序性規定不清楚,導致教師在維權時缺乏有據可依的程序,進而阻礙了教師權益保障的維護。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設定教師在申訴中進行非正式的申訴程序—正式的申訴程序—聽證程序—申訴決定的作出程序—申訴程序的審核與送達—申訴時效,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過程,并對各個程序進行詳細的法律規定。
同時,也只有在明確申訴步驟的基礎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訴案件程序,處理好提出、受理、審理和處理四個環節,并對各個程序進行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這樣,申訴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實踐中得到更好的應用。
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申訴時限。權益保障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諉,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應明確在教師提交申訴書后申訴部門應在審查的基礎上,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把決定送達本人。對于不符合申訴的,應告知原因,對于符合申訴的,給予受理。在受理之后,應進行充分的調查,并在二十日內作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把意見送達到教師被人和相關機構備案。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不能夠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具體情況,并明確申訴處理期限。通過申訴時限的確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師申訴制度,從而更大程度上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五、小結
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在實踐中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的制度,需要彌補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創新高校教師申訴處理制度,推薦校內申訴委員會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同時,把法律各項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師申訴制度中,才能確保教師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工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