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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案適用于我省國有農墾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中除“場帶隊”的農民工以外的職工。
二、農墾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形式。
鼓勵有條件的農墾企業根據經營狀況建立各種類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三、參加本《方案》的農墾企業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花名冊,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有關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農墾企業按其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其月工資總額的6%繳納,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
農墾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五、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個人賬戶。
六、參加本《方案》的農墾企業和職工,按以下辦法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保費后原全民固定職工1988年底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沒有補繳的其連續工齡不視為繳費年限。集體所有制職工及各類合同制職工,按實際繳費計算繳費年限。
1.本《方案》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50%為補繳基數,按18%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0年養老保險費。
2.在職職工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50%為補繳基數,按18%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從1989年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工作年限的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允許分3年補清。
3.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統一上繳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七、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
1.本《方案》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按規定補繳10年養老保險費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⑴基礎性養老金=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
⑵繳費性養老金=2000年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0.75×50% ×1.3%;
2.本《方案》實施后退休的人員按規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⑴基礎性養老金=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
⑵繳費性養老金=2000年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0.75×50% ×1.3%;
⑶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3.本方案實施后,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和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標準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離休人員的待遇和所需資金按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5.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補助費標準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發給。
八、本《方案》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原實際領取的養老金高于本《方案》給付標準的,高出部分由所在農墾企業負責解決。
九、本《方案》實施后退休的農墾企業職工,由所在企業填報《企業職工退休待遇審批表》,經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審核同意后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1日根據各地(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繳費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確定調整。具體調整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
十一、農墾企業和職工有能力并愿意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地(市)勞動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農墾企業為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其補繳保費應以農墾企業為主;本《方案》實施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農墾企業和職工繼續按《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執行。
十二、農墾企業用于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準予列入企業成本。
為加強我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我們對試行近一年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現將使用新的月報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填報范圍:
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集體等各類企業和招收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人員和支援鄉鎮企業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退休人員和城鎮臨時工養老人員工作的街道、鎮,由勞動部門授權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基層企業匯總單位,區、縣、局、總公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報送時間:
基層填報單位和二級匯總單位每月5日前將《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報送到區、縣、局、總公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局、總公司匯總后每月10日前報送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一式兩份,逐級上報。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報表時間順延。
三、填報要求:各單位報表時,須字跡清晰、欄目內容填寫齊全、準確,表頭表尾項目填報完整。
四、《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下發。1996年12月啟用。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間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積極研究探索建立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一、深刻認識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重大意義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不平衡問題的現實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導致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斷拉大,2003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達到了3.23:1。而在社會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70%的農民,其社會保障支出只占總支出的10%左右;而占總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支出卻占總支出的90%,城市居民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民的20倍以上。城鄉社會保障投入的巨大差距,導致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很不平衡,已經影響了市場經濟環境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解決城鎮企業與機關事業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失衡問題迫切要求。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下發以后,城鎮企業先于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決定的要求進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改革過程中,由于國家沒有承擔部分積累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導致城鎮企業負擔過重,許多城鎮企業在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已經沒有能力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與沒有進行實質性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的巨大差距。2003年,機關、事業、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平均離退休費每月分別為1221元、1151元、644元(含統籌項目外養老金),相差很大。這種差距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據統計,勞動保障部受理的這類案件,由1999年的4100多件增加到2003年的7100多件。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解決部分社會群體養老保險制度缺位問題的重要舉措。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下發以后,有關部門分別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探索。但是到目前為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仍處于試點階段,覆蓋范圍相當有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在清理整頓,基本上是處于進退休兩難的境地。只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并成功地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主要還是國有企業。由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度不統
一、基本模式不統
一、覆蓋范圍不統一,導致目前部分社會群體養老保險制度缺位,眾多的城鎮從業人員還游離于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之外。首先,部分困難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障問題沒有著落;其次,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養老沒有保障;再次,“邊緣化市民”和“城鎮化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落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三元”養老保險制度分立格局,已成為城鄉從業人員在不同體制間的流動及體制改革的桎梏。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終目的。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本質,是要將計劃經濟時期處于“混沌狀態”下的離退休費制度,系統化、有序化為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商業人壽養老保險制度組成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想適應市場經濟環境,就要將“非制度性的”固化的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有序化”,從而建立起可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相融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二、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具有良好基礎和有利條件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特別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先期探索,已經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奠定了基礎。《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下發,標志著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轉向了“部分積累”制;職工養老問題由“企業全部包攬”的“企業保險”轉向“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特別是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下發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目前已經基本建立起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平衡長效機制、參保繳費激勵機制、財政投入約束機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使之能夠作為融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基礎性核心制度。
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創造了有利條件。自1998年以來,國家逐年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投入力度,對中西部地區及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基金支持每年都在增加。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減輕了這些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些地區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降低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成為可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降低,為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留下了寶貴的空間。以黑龍江省為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全省企業繳費比例平均為22.6%,其中地方企業平均為25.4%,個別行業和系統甚至超過了30%;省級統籌后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為22%的,全省平均繳費比例平均下降費率2.42%,每年至少可為企業減輕負擔4.13億元,這就為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及其他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條件。
國家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力度的加大,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提供了政策依據。2004年,國務院在擴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同時,相繼出臺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3號令)。這兩個《辦法》不僅是城鎮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綱領性文件,也是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的綱領性文件。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時期出臺這樣的文件,說明國家對包括企業年金制度在內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高度重視,也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國務院在東北三省開展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積累了經驗。國務院在東北三省進行的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調整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改革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部分做實了個人賬戶,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特別是個人賬戶規模縮小后,減小了第一支柱中積累部分的比例,為擴大第二支柱補充養老保險留下了制度空間。2000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又給予了東北三省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資金的4%部分可以稅前列支的特殊政策。這項優惠政策極大地推動了東北三省企業年金制度建設,也必將成為其他省市推動企業年金制度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
三、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措施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具體操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遵循“福利剛性”原則。一般情況下規模只能擴大不能縮小、項目只能增加不能減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二是遵循社會保障權益共享原則。將具備條件的各類社會群體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進一步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統一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使不同城鎮社會群體具有平等的養老保險參保權利和機會。三是遵循政府主體原則。實行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轉軌成本”應由政府承擔。建立城鄉融合的新體制,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也是政府的責任。四是遵循社會公正原則。應在加大宏觀調控的基礎上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科學合理地劃分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責任,加大中央政府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宏觀調控力度。當前,首要任務是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具體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加大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力度,完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一是進一步完善城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要求,調整個人賬戶規模、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做實個人賬戶、提高統籌層次,努力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各類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及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城鎮企業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二是加大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力度。擴大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資金稅前列支政策的覆蓋范圍和稅惠比例,實現企業繳費部分全部實行稅前列支。在近期內可以采取目標管理、政策引導等措施予以推動。三是加快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探索制定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特殊利率和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免交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優惠政策,鼓勵城鄉各類人員積極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四是進一步推動商業人壽養老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作用。
第二,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突破口,整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一是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與城鎮企業相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模式,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工資基數。二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采取與企業年金制度相同的運作與管理方式,對有財政支持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制度,可以采取強制的方式予以推進。三是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商業人壽養老保險制度。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商登記注冊的各類鄉鎮企業(含民營企業)及其從業的農業戶籍人員;鄉鎮、村辦企業及其從事人員;男年滿18至45周歲,女年滿18至40周歲,均應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和待遇計發標準
鑒于我市鄉鎮企業(含民營企業)的發展狀況及其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較低的實際情況,本著“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原則,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征繳,采取統帳結合方式。
1、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
總費率為28%,其中:參保企業按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參保個人按8%繳納個人帳戶基金。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的原則
參保企業繳費基數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資的50%,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參保個人的繳費基數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資的50%,按8%的比例繳納個人帳戶基金。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市社平工資150%。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1、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按本辦法參保并按規定正常繳費15年以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2、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標準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上年本市社平工資×50%×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1/120。
參保人員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一年增發上年度市社平工資0.3%的基礎養老保險金。轉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滿15年時停止繳費的,退休時按停繳前一年的市社平工資計算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員繳費滿15年,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因病或因公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在計發退休金時,按每提前一年退休,減發2%基礎養老金的標準計發基礎養老保險金。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也不再重新計發待遇。
4、參保人員在退休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領取參保人個人帳戶的全部本息。退休后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一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余額的本息。
5、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按本市上年社平工資一個半月的標準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三、基金的征繳與管理
(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鄉鎮企業(含民營企業)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按照國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企業和個人進行登記、申報、繳費和建立個人帳戶。
(二)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是鄉鎮企業(含民營企業)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保證這項基金的安全。各級審計部門將此項基金納入審計項目,進行檢查監督。
(三)參保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按銀行一年期儲蓄利率分段復利計息,本息計入參保人的個人帳戶。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必須及時存入指定的國營商業銀行開設專戶。養老保險積累金只能購買國債,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擠占。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企業及個人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檔案,為參保人建立個人帳戶,按有關規定按時對企業進行年檢,公布參保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
(六)無特殊情況,個人帳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持養老保險手冊、身體證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保手續,其個人帳戶本息方可一次性退還,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1、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
2、戶口遷出本市的,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
3、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本人不愿補繳的(補繳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
4、沒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
(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銜接
1、參保人在本市內鄉鎮企業(含民營企業)間工作調動的,可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轉移個人帳戶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參保人在原單位繳費的實際年限同續保以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如參保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間斷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人意見,暫時封存保留個人帳戶,或一次退還個人帳戶本息。
2、參保人戶口遷出本市,新的戶籍所在地能夠接收其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其個人帳戶本息轉入接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參保人員因戶籍發生變化,應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并按有關規定轉移個人帳戶本息。其原繳費年限折半計算。經折算后參加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退休時才能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5、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退休資格的審批,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退休人員檔案的管理。
四、其它
人員編制經費全部自理和人員編制經費部分自理事業單位已經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不具備其他規定條件的,應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國家機關和人員編制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以本人上月應發工資總額(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各種補貼)為繳費基數,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應發工資總額的8%,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繳費比例為全部參保職工應發工資總額的24%。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參保單位和在職職工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基金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參保職工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隨之轉移。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未達到10年或參保職工死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余額一次性返還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四、參保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為: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工資計發比例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各項補貼(補貼與縣級財政同步);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職工退休時,實行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聯合審批制度。人事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審批職工退休應發養老保險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工個人及單位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職工實發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總額。經批準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負責支付。調整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由人事部門負責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
參保單位不能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每累計欠繳一年扣減基本養老金2%。因病退休人員,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改變差額繳撥的管理方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并盡快實行社會化發放。基金出現缺口時,由同級政府及財政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全額納入財政專戶,按照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應從當地開展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日起(統籌養老保險開展以后成立的單位從批準之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由個人填寫放棄參保承諾,后果自負。所在單位蓋章同意后,其本人不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七、參保職工調入企業后,自調入之月起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在事業單位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和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一并認定為繳費年限,原在事業單位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到企業參保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記載。
八、企業職工調入事業單位后,自調入事業單位之月起執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在企業單位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和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一并認定為繳費年限,原在企業單位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到事業單位的個人繳費合并記載。
九、參保職工因各種原因與原參保單位脫離關系的,從與原單位脫離關系下月起,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手續,按照《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104號)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原在事業單位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和實際繳費年限均認定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完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辦法
允許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以及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照現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如下:
(一)按府廳發〔〕29號文已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改辦
本人自愿,可按府廳發〔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改辦參保繳費。改辦時,填寫《已按府廳發號文參保的超齡人員改辦參保辦法申請表》(見附件),按不低于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扣除參保時已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足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辦理改辦手續的次月起,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和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重新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年及以后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按規定補繳后,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1980年12月31日前上山下鄉插隊時間、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按規定已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改辦
本人自愿,可參照前款規定改辦參保。一次性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補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規定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改領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享受養老生活補助。
二、調整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待遇政策
(一)調整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按照府廳發號文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從年開始,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全省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準后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準執行。不再執行府廳發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關于“今后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調整水平的60%執行”的規定。
(二)調整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死亡待遇政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照府廳發號文參保后死亡的,執行全省統一的喪葬撫恤金政策。不再執行府廳發文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關于“喪葬撫恤費標準參照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的60%執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共同合理負擔。
第四條 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本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聯系。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職工停發工資,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企業和職工中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應當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并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應負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者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 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省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照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滿10年的,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計發,允許有一定浮動。具體浮動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0年的職工, 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養老生活補助金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時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繳費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據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和物價增長情況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職工退休后, 根據職工意愿,由保險機構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職工在職或者離退休后死亡的,個人應當享有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一次性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分別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記在職工個人名下。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市級統一核算的同時,實行省級調劑, 分步實施省級統籌。
第二十七條 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當年實際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額的1%提取調劑金,按照6-9%提取積累金。調劑金由銀行按月直接劃轉省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調劑金和積累金分別由省和市社會保險機構用于在下列情況時支付基本養老金:
(一)發生自然災害,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發生困難;
(二)發生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況,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
(三)出現退休高峰,基本養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當年實際收繳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省社會保險機構從各市實際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按照0.1%提取管理費,由銀行按月直接劃轉省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養老保險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補貼;
(二)集體福利費;
(三)宣傳費、業務費、公務費;
(四)設備購置費;
(五)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費;
(六)獎勵養老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費用;
(七)其他與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及養老保險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當年結余可以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一次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時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職工退休后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發放。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對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的在職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員數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查詢、復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調入、調出職工,或者對職工辭退、 除名及解除勞動合同后10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停保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者條件發生變更,應當在1個月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
第三十六條 在保證養老保險各項支付的前提下,社會保險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金購買國家債券,或者在有擔保的情況下,經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委托金融機構以短期貸款的方式,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決算。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編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核,報人民政府審定。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執行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有權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職工認為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強制參加保險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并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5%的滯納金, 并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企業謊報參保職工人數行和瞞報工資總額所發生的欠繳額,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足,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5% 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 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行,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冒領額20%的罰款;觸犯刑律, 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截留、侵占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免或者增加企業、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停發、減發或者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養老保險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五)貪污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四十六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繳費年限是指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與實行繳費制度后的實際繳費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離退休職工的待遇, 從本規定實施第二年起在原離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年調整一次。
第五十條 本規定實施后3年內離退休的職工, 其離退休當年的基本養老金按照本規定計發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數額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實行限額計發,具體限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額的,按照實際高出額計發。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摘要】本文運用交叉替代率對第一支柱下的社會基礎養老金的差異量化進行分析,通過OECD 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的歷史研究,發現通過企業年金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不但可以緩解第一支柱的財政壓力,而且帶動了第三支柱商業養老的發展,與我國現行的養老體系有很好的契合,可以促進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成熟,再通過資本市場來反哺養老保險,實現保值增值,這對于解決現有的空賬問題和消除雙軌制的過渡,使養老保險具有可持續性,以及發展和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 交叉替代率;OECD;企業年金;雙軌制
【作者簡介】勞佳奇,浙江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養老保險。
一、我國養老人群待遇交叉替代率分析
替代率在養老保險中可以定義為養老金收入與工資收入的比率,它的作用是評估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多學者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哪怕是來源于相同的數據源,但他們測算出的替代率是不一樣的,這與研究人員選取的替代率范疇和統計口徑有著密切的關系。
常見的替代率分為以下三類:一是目標替代率,它是以個人為研究對象,指的是單個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與退休前一年工資收入的比率;二是平均替代率,以退休者整體作為研究對象,指的是全體退休者的人均養老金與同期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比率;三是交叉替代率,指個人退休養老金與同期在職人員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比率。三種替代率代表的意義不同,選取不同的指標進行建模,再加上需要剔除很多敏感因子,研究結果自然不同。
本文研究對象是國內養老保險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待遇,基于他們的替代率的模型計算,再進行三者的同級的比較,因為交叉替代率比目標替代率和平均替代率更能相對準確地反映和評價個人收入在不同社會層次中的水平差異。
(一) 城鎮企業職工的交叉替代率測算假設一名普通的城鎮職工A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計劃的年齡為a歲,退休年齡為b歲;他的實際繳費年數為(b-a)年,b-a≥15;退休前一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W ˉb - 1 ;職工指數化平均工資為w;職工個人工資在繳費期間工資的增長率為g(假設個人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是同步增長的);職工退休時候能夠拿到的基礎養老金為S,則有
5%、個人賬戶繳費率按照規定的ε=8%、選取繳費年限為35年代入,在上述公式推導中忽略CPI指數和通貨膨脹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收入系數α=0.6和α=1.5之間變化。
通過計算得出,對于收入系數0.6~1.5的城鎮退休職工,在退休10年后,基本的養老金替代率在27.24%~75.68%之間,收入較低的城鎮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率比中等收入退休者的養老金替代率低,而且隨著退休年限的增長,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逐年下降。改革后我國對于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9.2%,大多數低收入城鎮職工完全沒有達到目標替代率,甚至會使得低收入城鎮職工在退休之后陷入貧困的生活中。而對于中等收入者來說,在退休后前6年能基本滿足養老金的收入替代。
(二) 機關事業單位的交叉替代率測算筆者隨機選取一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B。他參加養老金計劃年齡是a歲,退休年齡是b歲,b-a≥15,根據2006年《辦法》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發標準為
當繳費年限N超過35年f=90%
當繳費年限N在30≦N<35年f=85%
當繳費年限N在20≦N<30年f=80%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交叉替代率R機關為
將具體數據代入交叉替代率公式,計算出即使是β=0.6的較低工資公務員,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替代率都是維持在46.15%以上,而中等收入的β=1.5的公務員,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更是超過社會平均工資將近30%。選取繳費年限35年檔,他們的養老金均高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養老保險替代率相對企業職工高。
(三) 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交叉替代率測算新農保由兩部分構成。60歲以后能夠達到55元,這部分無需繳費,另一部分需要繳費,也是以15年計算,每年有100~500元五檔繳費。同時政府每年還有30~50元的不等補貼,以這兩項合計,15年的總額除以139,就是你每月能領到的養老金。兩部分的總和就是你每月可以拿到的養老金。
按照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來選擇性進行繳費,假設政府補貼部分按照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分別補貼(各地補貼還沒有達成統一),那么存入農民個人賬戶的實際金額就為130元、235元、340元、445元、550元。
假設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職工的工資不變,現在有一個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民C,假設他自己的繳費率為εp ;政府補貼繳費率為εg ,同樣計發系數為x,那么此時農民的R農為
得出在β=0.6時,對于全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7917元而言,農民的養老保險替代率為14.2%,而在β=1.5時,其替代率為21.7%。與目前農村的生活費開支水平相比,這個替代率可謂杯水車薪,完全無法滿足農民基本生活需要。
(四) 對現行制度設計替代率的綜合評價1.多層次養老保險金制度差異明顯。在對機關事業單位、城鎮企業職工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三者的替代率進行比較的時候,在同一收入系數β=1.5的水平下,如選取繳費年限為35年做比較,且假設養老金領取不隨退休年齡的延長而變化,城鎮企業職工的替代率為75.68%,機關事業單位比城鎮企業職工的替代率居然高出了近55個百分點,而對于農民而言,農民如果僅僅靠新農保的保障生活,簡直是天方夜譚,其替代率僅為14.2%,甚至遠低于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公約》中40%的最低標準。
2.現行的制度保障水平不高,還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分析可知,城鎮職工的退休年金替代率隨著退休時間的增加而降低,在城鎮中的低收入者本身無法達到59.2%的國家預期標準替代率,而且逐年下降,甚至收入系數β=1.5的中等收入群體也在退休6年之后逐漸落后廣于59.2%的標準水平,如果CPI指數和通貨膨脹率逐年上漲,對于城鎮企業退休員工更是雪上加霜。而對于農民,更加承受不起這一經濟因素的突變。
3.過高估計個人賬戶中計發系數,會直接降低退休者生活質量。現在的計發系數里面,普通女職工50 歲退休,計發系數為195 個月,差不多16年,到66歲,個人賬戶余額透支;普通男職工60歲退休,計發系數為139個月,約11年多,到71歲個人賬戶余額用完。而面對現在的老齡化問題,中國人平均壽命約是73歲,退休金個人賬戶提早領完,極大降低了職工晚年生活質量。
4.用企業年金制度調整現行制度。提出企業年金來調整現行制度,其本質就是發揮企業年金對養老保險金的第二支柱功能,提高不同層次的養老金個體替代率水平。數據表明,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三大支柱”的養老保險替代率最佳比例為4:3:2 (發改委,2006),如今的第二支柱對于養老金的貢獻率非常低。徐穎等(2009) 認為,我國企業年金前途非常樂觀,根據世界銀行預測,中國企業年金在2030年有望突破1.8萬億元,成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場。而提高年金基金替代率則是提高養老層次的最重要目的。在利用SV-T模型,在MCMC方法和Win-Vugs軟件的協助下,對我國股票和國債的投資收益率進行模擬,得出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必須使各類資產達到最優配置比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日益成熟,在資產最優配置取得較高收益的前提下,甚至能夠使男性退休員工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提高20%。
二、OECD國家的年金制度分析
(一)OECD國家的養老金運營狀況
1.選擇最優的資產組合配置。OECD國家在養老基金剛入市時,也是選擇固定投資回報率低的金融產品作為投資,如銀行存款、國債等流動風險小的資產,而隨著利率市場化,投資機構的完善,資本市場的成熟,監管部門的規范,這些OECD國家逐步將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增大,包括貸款、股票、不動產、政府和企業債券甚至國外資產。即使投資多元化會存在風險,但OECD國家的養老金資產卻實現了保值增值。
2.長期的選擇性基金投資。對于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率伴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增加。長期合理的投資運營取得的收益率超過通貨膨脹率,抵銷了通貨膨脹的風險。
3.加快企業年金基金的積累。中國企業年金基金資產規模與GDP比值非常低,所以加快企業年金基金的積累,將企業年金交給有投資資格的人投資,才能使基金獲得有效的長期良性的發展。
(二) OECD國家的企業年金投資監管
1.企業年金投資的合理監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很重要,合理的監管模式有利于企業年金制度的合理長期發展。目前,國際上有兩類投資風險管理模式,一是PPR模式(Prudent Person Rule,也稱“審慎人”模式),還有一種是QPR模式(Quantita?tive Portfolio Regulations),也就是定量監管模式。大部分國家都用了PPR監管模式。相關研究結果如表1。
2.OECD國家的投資風險補償機制。OECD國家投資風險補償機制明確表示在企業年金不足或者破產時,企業年金受益人不能取得相應的年金待遇,由預先建立的風險準備金對受益人進行補償。
3.OECD 國家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現在OECD國家中比較流行的就是EET、ETE、TEE三種納稅模式,無論實施哪種稅收優惠政策,必然會影響國民收入在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合理的財稅政策對于企業年金的培育和減輕企業負擔、增加城鎮企業職工和農民的養老金替代率有著積極有效的作用。
三、縮小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待遇差異的對策
我國在1991年提出建立以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三者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但在改革中三支柱的權衡失點和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差異化對待,導致現有三支柱并沒有找到合適的平衡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一起構成了我國現有的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在制度層面上雖然做到了廣覆蓋,但存在著很多問題,比如“碎片化”問題、統籌層次偏低、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差異化的養老導致的不公平,造成了養老保險財政支出入不敷支。國家在“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對于養老保險四方面的改進,一是推進養老保險體系的一體化發展;二是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三是做實個人賬戶;四是發展企業年金。
(一) 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職工、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改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是“碎片化”的,城市農村分割、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分離,表現為多層養老保險制度的并存,這其實是一種養老保險的亂象。旱澇保收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替代率苦苦掙扎在社會平均水平的城鎮職工、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各種新舊農村養老保險、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老年津貼制度、農村五保戶制度等。如此混亂且不同地區不同對待的“補丁式”養老方式,增加了老百姓獲取服務的手續,阻礙了勞動力的區域流動,加大了浪費,而且待遇懸殊的體系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所以,在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應清晰制度整合的目標,讓不同層次的國民不分職位、身份、戶籍,年老退休后都能享受到同等標準的養老保險服務,這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職工、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改革目標。
根據“十二五”規劃和《社會保險法》,借鑒OECD國家的做法,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目標應分為三個支柱,第一支柱以政府為主體,提供公共養老服務,保證不同層次的人群享受到公平合理的養老金待遇;第二支柱以企業為主體,企業為職工提供另一部分能夠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的養老服務,是公共養老金不可或缺的補充;第三支柱以個人為主體,自愿選擇能為自己提供更好的養老服務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 企業年金的發展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公共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的替代率穩步下降。企業年金的目的是通過差異化分配來彌補公共養老金的再分配不足,通過企業年金的發放,不僅能提高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員工,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今后年金的發展應通過企業年金的歷年覆蓋人數和基金結余兩個要素來進行預測。
預測結果表明,近些年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一直保持比較穩定的發展勢頭,這與國家堅持發展第二支柱養老保險是分不開的。2006~2009年參保職工人數年平均增長率為22.3%,2010~2011年參保職工人數年平均增長率更是達到了年增加18.12%,參保人數從2006年964萬增加到2013年的2002萬,更是翻了一番。如果國家保持這個增速的覆蓋面擴展率,根據指數化預測,到2020年企業年金的參保人數將會達到4500萬。
四、結論
隨著我國人口增速的放慢和“人口紅利”期即將結束,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必須以第一支柱政府為主體,提供公共養老服務,保證不同層次的人群享受到公平合理的養老金待遇,早日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并軌,實現養老保險繳費和支付待遇的公平;第二支柱以企業為主體必須跟上,做到職業年金的普及化,提供另一部分能夠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的養老服務,真正成為公共養老金不可或缺的補充;而以個人為主體的第三支柱,自愿選擇能為自己提供更好的養老服務的商業養老保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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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靈活就業人員 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推進,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的陸續轉軌改制,多種經濟形式的出現,人們的就業方式也出現了多樣化,除了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等用人單位存在正式和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就業形式外,還有許多與所在的用人單位不存在正式和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就業方式以及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的就業方式。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
一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現狀
1.養老保險的參保現狀
據人力資源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養老保險的研究提供的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底,在全國2.4億城鎮從業人員中,在國有集體等正規單位的人數在逐年減少。而在個體、私營部門靈活就業者達1億多人。但這個人數眾多的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卻不大。據調查,在全國大部分省市的國有、集體的正規就業人員中,80%以上的人員都參與了基本養老保險。而非正規就業人員中的大部分都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見表1、表2)。
數據來源:根據2001~2009年《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年鑒》數據整理所得。
從表1和表2的對比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看出,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參保率明顯低于企業職工的參保率。由于城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大多數為正規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條件相對來說較好,而非正規的靈活就業人員中的大部分人員沒有或者暫時沒有參加養老保險,他們的參保率僅為11%左右。而我國城鎮企業就業人員一般都在82%左右,是我國非正規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的8倍左右。
數據來源:《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鑒(工作卷)2009》
2.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現狀
在我國,靈活就業人員沒有一個統一的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同地區的社保繳費標準也是不同的。雖然國家明文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全國統一為20%,但是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也會因地區而不同。根據2011年我國最新的各個省自治區的GDP排名顯示:2011年度我國34個省市自治區中GDP的總量超過20000億元的只有9個省份,其中廣東省的GDP總量最高,高達53000億元,是我國經濟發展程度最高的地區;2011年度GDP總量超過10000億元的有15個省份,其中排名第17位,江西省排名第22位,它們很好地代表了我國大多數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2011年度GDP總量在10000億元以下的有10個省份,其中新疆排在第27位,它代表了我國相對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本文以這4個省份為代表,分析我國目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現狀。
首先,以經濟發展比較好的東南沿海地區的廣東省廣州市為例。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必須是廣州市戶籍,并且年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靈活就業參保人參保險種組合如下(從事非全日制就業、小時工、彈性工時、臨時性就業等靈活就業的人員適用)基本養老保險為社會平均繳費基數的20%。2011年起廣東省廣州市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3030元/月,每個靈活就業人員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為606元,一年需繳納7272元。
其次,以經濟發展程度適中的西部地區的為例。2008年滿洲里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金額為4188元/年,也就是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為349元/月。
最后,以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為例。2012年4月25日烏魯木齊市公布了2012年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1802元,上限為3004元。這也就是說根據新的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每月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增加了20~130元/月,這極大地加重了這一地區靈活就業人員的生活負擔,同時也會造成靈活就業人員斷保退保現象的增加。
二 我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覆蓋面小、參保率低
本文使用2011年GDOP總量排名第2位的江蘇省,第17位的為代表反映我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和參保率現狀。
首先,截至2009年年底,江蘇省東臺市靈活就業人員60540人,比2007年年末增長16739人,占參保職工總增長數的54.9%。2010年8月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達66681人,比年初增長6141人,占今年參保總人數增長的58.63%。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已成為東臺市城鎮企業養老。2009年,溫總理在北京航天航空大學和學生座談時表示“雖然政策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社會保險,但高達20%的費率讓這些人望而卻步”。相對于東臺市靈活就業人員的總數來說,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很低。
其次,2008年烏海市養老保險在職參保人員已達到99466人,其中靈活就業人員占參保總人數的50%左右。據統計,目前烏海市應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為79000余人,其中靈活就業人員應參保人數為39000余人,但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數僅為31000余人,中斷繳費人數為7700余人,中斷繳費率約為20%。
以上這兩個城市代表了我國不同經濟水平下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情況和參保情況。顯然,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太小、參保率太低。
2.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轉保接續難
靈活就業人員的流動性強主要體現在經常變換工作地點,其自身流動性強的特點與社會保險的連續性產生矛盾,但各地有關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政策不統一,使其在轉移社會保險時遇到重重困難。許多參保者不得已選擇了退保,這使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利益受到直接損害。我國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該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但靈活就業人員在跨地區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實際操作層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各地的社會保險政策不統一,管理方式不一致,社會保險機構效率低下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不暢,其退保現象依然存在。
三 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存在問題的建議
1.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意愿普遍較強。據網絡調查數據顯示,38.98%的未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是由于個人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的原因而未能參加基本社會保險。因此,只要提高這部分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便能實現這一部分人群參保率的提高、覆蓋面的擴大。為了提高這一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擴大這一部分靈活就業人群的參保覆蓋面,我們應當做到適當的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適應不同人群的恰當公平的繳費標準。
同時各個地方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信息和就業機會,從而促進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提高他們的收入。對于靈活就業人員本身來說。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靈活就業人員應該重視教育培訓的作用,通過教育培訓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質和科學技能。有正對性的學習市場需要的東西,以此來增加自己的收入。
2.建立健全統一的服務標準和口徑
第一,從制度方面來考慮。應當要加強政策制度建設,要適時出臺全國性的政策,保證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從實際出發,建立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特點的社會保險政策和制度。
第二,從基本養老保險的繳付方面來考慮。一是要設定適中的繳費費率。二是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掛鉤,激勵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年限。三是允許延長退休年齡。對于那些達到法定年齡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若本人能夠繼續工作,又有繳費意愿,允許延長繳費年限,推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3.加強對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
目前,全國參保職工數量呈下降趨勢,而以個體勞動者為主的其他參保人員則逐年增長。隨著靈活就業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多,這個群體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險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致力于擴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覆蓋面和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的參保率。
加強社會保險的政策宣傳工作。靈活就業人員盡管就業形式靈活多樣,但畢竟有繳費能力且參保意愿強烈,我們應當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向廣大的靈活就業人員宣傳參保的重要性,將社會保險的覆蓋觸角延伸到靈活就業人員,既可以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問題,又擴大了社保基金的來源渠道,增強了社保基金的支持力度。既方便了靈活就業人員,又加強了國家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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