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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載危險貨物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是國家賦予海事部門的法定職責。多年以來,海事部門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監管機制,其中,實施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審批是一個重要抓手。為了保障申報制度的順利運行,海事部門對配套的法律體系不斷進行完善,但在航運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仍然顯得相對滯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監管效用的充分發揮。
有關申報管理的法律體系概述
目前,我國針對船載危險貨物申報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來實現的,按照經修訂的《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7號)和《海事行政執法政務公開指南》,該項行政許可名為“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包括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兩種情況。遵循這樣的劃分原則,設立該許可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危險貨物作為調整對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內河條例》;另一類以污染危害性貨物作為調整對象,主要是《海環法》和《防污條例》;《危化條例》則相對特殊,只針對危險化學品。
為了使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交通運輸部先后制定、修訂了《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一部分)水路包裝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0號)、《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條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4號)、《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7號)、《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8號)、《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9號)等配套規章以及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了一個相對成熟的法律體系。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法規調整對象交叉重疊
《危化條例》對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定義,《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危險貨物的范疇,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含義則通過《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條例》和《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對內河和沿海兩個適用范圍做出不同的表述。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危險化學品三者的范圍存在相當一部分的重合,對于這部分貨物而言,法規的適用成為了一個難題。另外,《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也有危險貨物的定義,但是范圍相對較小,存在著適用海事申報要求的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不屬于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范圍的情況,造成海事申報的許可條件無法滿足。
2、許可事項表述不嚴謹
按照《港口法》,海事部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申報的審批,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所負責的危險貨物港口裝卸作業審批是相互銜接的兩個許可事項。但《海環法》卻將兩種行為結果混為一談,比如其第六十七條“……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此種表述容易引發相對人對部門職責劃分的誤讀。此外,《海安法》中也有類似規定,考慮到在當時的體制下,其表述是符合主管機關的職能定位的,但水監體制改革已完成多年,原規定已經不符合形勢發展的要求。
3、進港申報執行不便
部海事局在《關于印發實施意見的通知》(海法規〔2010〕118號)中明確了辦理船舶進港貨申報的主體是接收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人,辦理船舶出港貨申報的主體是托運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人。在實際工作中,因為進出港的貨申報主體不同,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了一定的負擔。特別是對于進港的大型集裝箱船舶來說,辦理貨申報的主體是數量眾多的收貨人或人,由于承運人對收貨人缺乏約束手段,如果收貨人不及時主動申報或者委托申報,那么船舶適載申報也將無法辦理,對船舶的進出港造成直接影響。
4、瞞報謊報缺乏定義
現行法律規范未對拒報、瞞報、匿報、謊報、漏報、夾帶等名詞進行解釋,造成了海事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對法規適用出現不同意見。比如,《危化條例》第六十三條“托運人未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與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為普通貨物”意思相近,但法規將兩者分別表述,并且對應的處罰額度相差較大,可能會出現選擇性處罰的情況,因此如何區分兩種情形亟需明確。此外,對于《危化條例》第六十四條中的“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和“將危險化學品匿報為普通貨物”兩種情形,許多執法人員也存在一定的認知困惑。
5、瞞報謊報覆蓋面不全
目前針對瞞報謊報等行為提出管理規定或罰則的法律文件包括《海環法》第七十四條、《危化條例》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以及《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通過對這些法律條款進行梳理,可以發現瞞報謊報的適用范圍并不全面,對于沿海運輸的危險貨物來說,除非已經納入污染危害性貨物名錄或危險化學品名錄,否則沒有依據對其瞞報謊報行為實施處罰,只能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批準的條款進行處罰。
6、瞞報謊報處罰有爭議
按照通常理解,瞞報、謊報、夾帶等都是基于船載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需要辦理申報手續而言的,但海事部門內部對于如何界定這幾種行為與未按要求辦理申報行為之間的關系一直存在著爭議,并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實施。有觀點認為這幾種行為均屬于未按要求辦理申報的情形,是對其中原因作進一步的定性,因而應視為同一違法行為,并適用《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既可以依據未按要求辦理申報的條款進行處罰,也可以根據具體原因和責任主體對照瞞報或者謊報的條款進行處罰。同時,也有人認為兩者屬于獨立的違法行為,并且責任主體不同,應該分別予以處罰。
7、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瞞報謊報主要發生在集裝箱運輸方式中,多數案件的責任都在于托運人(貨主或貨代)未向承運人說明貨物的危險性質,主要原因是為了非法獲利。正常情況下,危險貨物集裝箱在港的各種費用以及海運費比普通貨物集裝箱高出許多,而且還需要辦理繁瑣的行政手續,花費更多的時間成本。盡管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時一般都要求托運人出具非危保函,保留發生事故后追索的權利,但瞞報謊報并不一定會發生事故,而且大部分托運人承擔損失的能力不強,一旦發生事故,承運人往往難以追回損失。同時,海事部門的監管能力有限,開箱查驗率低,加上對該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20萬元,與其危害程度完全不相稱。因此對于托運人而言,瞞報謊報的違法成本遠低于違法獲利,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一部分托運人選擇了鋌而走險。
8、開箱查驗受申報時限制約
對存在嫌疑的集裝箱實施開箱查驗是查處瞞報謊報行為的有效手段。對于進港的集裝箱貨物來說,開箱查驗必然要在船舶卸載之后進行,此時船舶進港的事實已完成,申報的時限也已超過,具備了查處瞞報謊報的條件。但是對于出港的集裝箱而言情況就相對復雜,因為在船舶出港后實施登輪開箱查驗的可行性不強,所以應選擇在申報時限后、船舶出港前進行檢查,即必須抓住船舶出港前24小時這個節點,否則就可能會造成違法構成要件的缺失和監管越位,因此對海事部門的執法能力構成了一定的挑戰。
9、實施兩員資質管理依據不足
自2014年以來,國務院已經分四批取消了200多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并規定了對于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一直以來,海事部門都是采取對兩員進行培訓發證的方式實施管理,未經培訓發證的人員不具有辦理申報手續的資格。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危化條例》第四十四條對“危險化學品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做出了從業資格的要求。同時,《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二十四條關于“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注冊認可”的條件涉嫌將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的概念混淆。因此,按照國務院的精神,可以說海事部門繼續實施兩員資質管理的法律依據不足。
工作建議
1、建立協同機制,增強法規協調性
長期以來,我們的立法工作都將重點放在規則制定上,而忽視了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發展,配套法律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滯后,法律指導嚴重不足,造成了出臺的一些規定交叉重合、互相沖突、銜接不暢,影響了管理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協同推進的立改廢釋機制十分必要。首先,建議結合三個清單制定工作,對現行法律文件進行后評估,清理與法律法規要求不符的規范性文件。其次,應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當上位法開展修訂時,必須同時著手準備下位法及相關配套規定的修改,以避免發生沖突。同時,對于法律要求不甚明確或存在爭議的,應及時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權威解讀,統一執法標準。
2、實行開門立法,提高法規實效性
立法既要解決理論問題,也要解決實際問題,否則提出的一些管理規定脫離實際情況、難以落實,就會造成監管措施與立法目的的錯位。要想避免這一現象就必須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主管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具體來說就是立法工作要廣泛聽取基層執法部門以及航運企業等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在安全管理方面,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有著共同的目標。基層執法部門負責直接實施監管,對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最有發言權;航運企業是市場的直接參與者,更加熟悉市場運作的規則和模式,洞悉市場的變化,能夠從執行層面感受到政策法規的實際效果。因此,立法工作必須重視基層和社會意見,科學評估監管設想的投入與產出比,在立意與民意中尋求平衡點。
3、歸并調整對象,重構監管思路
目前,《海安法》修訂已進入關鍵階段,建議部海事局抓住機遇,重新審視危險貨物與污染危害性貨物并行的監管思路,評估將兩者合并管理的可行性。從現有定義來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范圍主要側重于防污染的角度,覆蓋范圍更廣,而危險貨物的定義兼具安全與防污染的考量,更為社會所熟知。因此,建議在《海安法》中增加危險貨物的定義,明確將污染危害性貨物和危險化學品均納入危險貨物的范疇,并在表述上注意與《港口法》、《海環法》以及《危化條例》的對接,以便于管理和實際操作。同時,為了使海事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能夠有效銜接,建議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的危險貨物定義進行同步調整。
4、加快法規修訂,滿足形勢發展需要
一是對《防污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進行修訂,弱化甚至取消貨申報環節,避免取代承運人對貨物適運的審查義務,防止貨申報發展成為一個實質性的審批事項。二是啟動《內河條例》的修訂,將內河與沿海的危險貨物管理思路統一,并且由于其部分條款直接適用舊《危化條例》的規定,而《危化條例》修訂后在法規調整對象及內容方面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此類條款理應修改。三是加快《水路危規》修訂進度,交通運輸部已組織起草了新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并征求意見,該《規定》包括了船舶運輸的章節,出臺后將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層級相同,而且內容存在重合,兩者之間的關系需要厘清。
5、明確管理依據,推進兩員資質管理
危險貨物申報和裝箱檢查工作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實施兩員資質管理不僅有利于督促兩員強化責任意識,也有利于統一行業管理,而且這一做法已經多年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按照依法治國的理念,政府部門的一切行為都應于法有據,因此,建議推動《港口法》進行修訂,在法律層面明確賦予海事部門對兩員實施資質管理的權力。同時,努力爭取政策支持,將兩員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制度管理,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保障,這將有助于提高職業認同感和吸引力,從而緩解由于兩員流動性過大帶來的管理壓力。
6、加大處罰力度,提升法律威懾力
首先,積極爭取在《海安法》和《內河條例》中增加對于瞞報謊報行為的定義、禁止性規定和罰則,在完成修訂前,可通過規范性文件對瞞報謊報行為的性質認定、處罰執行以及開箱查驗節點等做出明確要求。其次,與多部門合作建立違法追溯機制,發現瞞報謊報違法行為之后由各職能部門對危險貨物生產流通各個環節進行倒查,對違法鏈條進行深度打擊,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第三是提高對瞞報謊報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根據所涉及的危險貨物數量和危險性質建立一套量化指標,對情節嚴重的實施重罰,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考慮增加處罰方式,如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公開處罰結果等。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于危險貨物生產和應用的需求愈發旺盛,通過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和數量將保持增長勢頭,船載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壓力越來越大。因此,作為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監管的一個關鍵環節和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前提,海事部門只有結合實際情況,持續不斷地完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才能保障申報制度的有效運行,使船舶危險品運輸市場更加健康、有序、安全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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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交通部20XX年第9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為確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我司承諾并保證做到如下:
一、運輸安全目標道路危險貨運企業規范化
集約化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全部達標,設施設備完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操作流程符合標準,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序。
二、運輸單位安全條件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把運輸安全生產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2、健全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規范齊全的安全管理臺帳。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車輛及設施維修、檢測、檢查制度,安全學習制度及記錄,勞動防護和清洗消毒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及方案,人員技術培訓計劃等。
4、所有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市(地)交通主管部門考試,駕駛員取得交通主管部門核發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上崗作業。業務人員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級職稱的化工專業人員;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有2年以上營業性道路運輸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5萬公里以上。
5、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規、規章等;了解承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防護、應急措施;對不熟悉的危險貨物能主動向托運人或生產廠家、商家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
6、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登記評定必須達到一級車況,并符合以下條件:車廂底板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車輛尾部右方與車輛牌照相對應位置懸掛有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標志牌;駕駛室頂部有三角型黃底黑字“危險品”標志燈;根據所裝貨物的性質,配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等用具。
7、罐(槽)設備符合以下要求: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護設施,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
8、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9、運輸單位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配備專職人員看管。
10、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包裝,并嚴格檢查,凡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裝運。與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11、高度重視操作安全。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檢修時不動用明火,不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分別清洗、消毒;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繼續使用。
12、從事危險運輸應按規定使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3、運輸過程中應自覺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規等,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輕裝、輕卸。
14、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15、上述未規定到的安全條件,應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相關法規、規章、文件的有關規定。
16、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運輸單位法人代表:(簽字)
運輸單位(蓋章)
年月日
危險運輸安全保證書【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交通部XX年第9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為確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運輸單位應承諾并保證做到如下:
一、運輸安全目標
道路危險貨運企業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全部達標,設施設備完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操作流程符合標準,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序。
二、運輸單位安全條件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把運輸安全生產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2、建立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規范齊全的安全基礎管理臺帳。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處理緊急突發事件預案;。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和貨物險;按月向其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月統計報表。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將嚴格按照"車輛資產、勞動關系、經營調度、財務結算"統一管理的標準執行,保證無掛靠車輛經營。
6、所有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本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上崗作業。
7、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規、規章等;了解承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防護、應急措施;對不熟悉的危險貨物能主動向托運人或生產廠家、商家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登記評定必須達到一級車況,并符合以下條件:車廂底板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9、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10、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11、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12、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13、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14、運輸單位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配備專職人員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1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17、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XX)規定的技術要求。
18、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jt618—XX)《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規定的包裝要求包裝,并嚴格檢查,凡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裝運。與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19、高度重視操作安全。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檢修時不動用明火,不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分別清洗、消毒;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繼續使用。
20、從事危險運輸應按規定使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1、運輸過程中應自覺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規等,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輕裝、輕卸。
22、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規定到的安全條件,應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標準gb13392—XX《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相關法規、規章、文件的有關規定。
2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報其隸屬運管機構,一份報市級運管機構。
運輸單位法人代表:(簽字)
運輸單位(蓋章)
20xx年月日
危險運輸安全保證書【3】
我保證認真吸取XXXXXX重大未遂交通事故的教訓,認真做好行車工作,確保XXXXXX的行車安全,我保證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做好期間的安全預防工作,遵章守紀,服從公司、停車場、行業部門的安全管理。
2、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認真參加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3、不超范圍經營、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不行駛禁危險品通行的道路。
4、不發生翻車事故、群傷事故、火燒車事故、泄漏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重特未遂大交通事故及重特大交通事故。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7、行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做好日常車輛和設備的檢測工作,杜絕帶“病”車上路行駛;以實際限速為準,不超速、不超載、不疲勞駕駛、不把車交給不合格的人駕駛、不邊開車邊打電話、不私裝GPS開頭和破壞、不故意屏蔽、不違章違規操作、不發生違法違章行為、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8、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護設施,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
牌照號: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
2012年1月,為強化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確保完成公司2012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公司負責人與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與班組負責人、班組負責人與基層各員工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共簽訂24份,真正做到目標到班組,責任到個人,各盡其責,形成層層落實的局面。
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按照公司制定的《201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方案》,截止到9月份,共開展了27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共149人參加培訓了并通過了考試,其中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有15期,共79人參加;承包商員工進場安全教育培訓共12期,共70人參加。
2012年9月份—10月份,安全保安部主要面向操作部及其外判單位的員工,共開展四期“危險貨物作業安全培訓”,共75人參加了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加深了員工對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的認識,提升員工對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公司組織安全管理人員積極參加外部培訓。2012年3月7日至12日,何志釗和楊家威到廣州參加《全國第五十四期危險貨物運輸岸上管理人員培訓》;2012年4月16日至25日,何志釗、梁順夫、周炯熾和陳晉江參加惠州市2012年第3期初級安全主任培訓,并考取了《初級安全主任證書》;2012年4月至5月,公司一線部門組長級別以上人員以及后勤部門主任級別以上員工,共26人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并考取了《安全資格(培訓合格)證書》;2012年6月4日至8日,何志釗到陜西西安參加港口設施保安復訓。
三、制度建設及修編工作
2012年度1-8月份,安全保安部共出臺了8部安全制度和7部港口設施保安制度的編制工作以及修訂了《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見表1)。
9月份,新的兩部制度《安全費用管理辦法》和《外來單位入港施工(作業)管理暫行規定》正發往各部門征求反饋意見,10月份定稿呈公司審批。
表1
類別
制度名稱
備注
安
全
制
度
《8 安全員巡查管理規定》
《9 防臺風人員安全守則》
《10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11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12 橋邊安全守則》
《13 現場加油安全操作規程》
《14 清潔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5 閘口安全守則》
《16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已試行
港口設施保安制度
《1 各部門港口設施保安職責》
《2 保安聲明簽署制度》
《3 保安信息、保安事件報告與調查制度》
《4 保安員巡查管理規定》
《5 港口設施保安教育培訓制度》
《6 港口設施保安設備設施管理規定》
《7 港口設施保安限制區域管理規定》
已試行
四、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2012年1至9月份,安全保安部組織開展了4次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活動、3次聯合檢查和1次節前安全生產聯合檢查。重點對碼頭一階段設施設備、起重機械、電氣安全以及消防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經檢查,共發現36處安全問題,要求相關責任部門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收。
4月至6月,安全保安部組織在操作部和機械工程部中,開展兩期“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糾活動”,共查處了安全問題18項,并有效地落實整改。
五、安全生產月活動。
(一)安全生產宣傳
為響應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5月31日,安全保安部圍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主題,在公司范圍內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在一階段碼頭區域懸掛安全生產標語橫幅,向廣大員工宣傳《安全生產法》,同時已電郵形式把安全生產知識材料發給公司全體員工學習,普及安全生產知識。通過不同形式的安全生產教育宣傳,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二)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5月23日,安全保安部在一階段碼頭生活區組織操作部、信息科技部、機械工程部等9個部門及港務發展等3家承包商員工開展應急疏散及滅火演練活動。全體人員在保安員的指引下全部成功撤離,接著進行滅火演練,各員工積極參與了使用滅火器滅火的實操演練。通過演練活動,提高了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了員工應急反應能力。
(三)安全生產知識競賽
7月19日,公司2012年“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在綜合樓一樓培訓室拉開帷幕。公司董事總經理徐志全、副總經理陳耀中以及各高管出席了本次活動。何志釗高級經理、余錫鵬工程師、林家賢助理經理以及許國強組長擔任顧問組成員。競賽活動由公司各部門代表強強聯合,共組成4個小組。經過緊張激烈的角逐,由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和IT部組成的“鏗鏘三人行”奪得了本次競賽的一等獎。
最后,董事總經理徐志全為獲獎的參賽小組頒獎并發表了講話,他表示,各參賽者的表現非常優秀。同時,希望通過本次的競賽活動,使公司員工更多地了解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管理能力,將安全生產知識運用到實際的工作中。
(四)港區交通安全檢查
為加強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6月至9月,安全保安部組織開展3次港區交通安全檢查,對進出我港區的車輛進行測速。檢點在縱一路和縱二路的作業車輛,共檢測出16 車次存在違章行為,并對其超速和違章行駛的車輛進行教育和口頭警告。
六、港口保安工作
(一)港口保安培訓
2012年,為提高了保安隊伍的專業技能素質,港口保安組指導保安公司負責人制定月度保安培訓計劃,深入開展“保安員崗位業務培訓”。 通過理論學習、指導示范、情景模擬等方式對保安員進行系統的隊風隊貌、安全紀律、文明用語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加強了保安員的執勤能力。9月份,為提高我港區港口設施保安工作日常管理和應急處置的能力,開展了“金屬探測儀規范操作的培訓”,使各保安員系統學習如何利用金屬探測儀輔助進行探測檢查。
(二)港口保安演練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庫、水渠的機動和非機動農、副、漁、渡船。
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交通、公安、水產、農業、水利、林業、社隊企業等部門和貫徹執行。
要有人分管農副業船、漁船、渡船的安全生產工作,第四條交通、公安、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經常檢查、督促各船舶單位搞好安全生產。
第五條應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級農業、水產、社隊企業等管理部門和。負責所屬的農副業船、漁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社、大隊經營的參加社會運輸的農副業船由縣(市)社隊企業局負責安全管理。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用船、農渡船、農副船由農業管理部門和、生產大隊負責安全管理。漁船由各級水產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省渡口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須經同意并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各種船只須經航政部門檢驗、丈量、發給航行證方可航行,凡需參加社會運輸的農副業船、漁船。船只的駕機人員和駕長需經航政部門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可駕船。
第七條船舶必須按航政部門核定的定額載貨、乘人。嚴禁超載,嚴禁客貨混裝。
第八條經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裝運危險物品船舶應按“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并在指定地點裝卸,未經批準,不準裝載。
第九條不得在主航道上張設定置漁具捕魚,漁船在長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業。以保證航道暢通無阻。
第十條航船舶遇大風、大霧、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惡劣天氣,應立即停航靠港。
一、運輸安全目標
道路危險貨運企業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全部達標,設施設備完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操作流程符合標準,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序.
二、運輸單位安全條件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把運輸安全生產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2、建立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規范齊全的安全基礎管理臺帳.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處理緊急突發事件預案;.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和貨物險;按月向其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月統計報表.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將嚴格按照"車輛資產、勞動關系、經營調度、財務結算"統一管理的標準執行,保證無掛靠車輛經營.
6、所有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本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上崗作業.
7、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規、規章等;了解承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防護、應急措施;對不熟悉的危險貨物能主動向托運人或生產廠家、商家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登記評定必須達到一級車況,并符合以下條件:車廂底板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9、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10、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11、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12、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13、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14、運輸單位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配備專職人員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1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17、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XX)規定的技術要求.
18、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jt618—XX)《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規定的包裝要求包裝,并嚴格檢查,凡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裝運.與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19、高度重視操作安全.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檢修時不動用明火,不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分別清洗、消毒;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繼續使用.
20、從事危險運輸應按規定使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1、運輸過程中應自覺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規等,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輕裝、輕卸.
22、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規定到的安全條件,應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標準gb13392—XX《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相關法規、規章、文件的有關規定.
2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報其隸屬運管機構,一份報市級運管機構.
運輸單位法人代表:(簽字)
一、道路上查處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執法依據和查處的違法行為種類
1.執法依據。經梳理,查處道路上危化品運輸車輛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和規定,共有12部(個)。具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74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辦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湖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北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強化治安高警部門執法協作全力做好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鄂公傳發[2016]1495號)。2.交警在道路上可查處的違法行為種類。運輸企業、個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予以處罰,具體違法行為有11類: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未消除的。
二、道路上危化品運輸車違法查處程序問題
1.查處原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2.查驗內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警力、天氣、路況等實際情況,科學部署,安全規范執法,嚴格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從業資格、駕駛資格、車輛審驗、通行證明、專用標識和安全標示牌、車身反光標識、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等。3.調查取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對同時違反前兩款違法行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應予以分別裁決,分開立卷。4.強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依法實施強制措施,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相關法規的采取扣留機動車、扣留駕駛證措施,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依法應當對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個人作出處罰,且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可以扣留機動車情形的,制作《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扣押機動車的審批、期限、文書制作,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5.處罰文書。一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對駕駛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使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法律文書》。二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個人作出處罰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書》。
三、適格的執法主體和被處罰人問題
目前我國不僅缺乏有關危險品運輸本身的法律法規,就連現有的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大量的銜接問題,沒有建立起危險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雖然一些有較強安全意識與安全責任感的企業對危險品運輸的操作開始重視起來,但由于沒有可供參考的具體操作方法和管理體系,使得危險品運輸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已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國內危險品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是由安監、消防、公安、質檢、環保、交通、衛生、工商等多個行政部門共同執行,層次繁多、程序復雜,有時政府部門之間的要求相互矛盾,令企業難以抉擇。如在倉儲建設和內部規劃上,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要求專用危化品倉庫要有較高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積率,而消防部門要求,危化品倉庫只能建單層,建筑物之間必須有一定的間距;安監和消防部門要求、易燃液體要經常通風,預防氣體濃度超標引起燃爆或中毒,而環保部門要求倉庫密封,不要向大氣排污。
在公路運輸方面,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專用運輸車輛都安裝了GPS,然而,實際操作中,這些設備形同虛設,企業無人監控,也沒有相關行駛記錄。另外,運輸企業也對車輛定期檢測、異地運輸車“爭食”嚴重、運輸企業經營成本較高等也頗有爭議。
我國的危險品運輸部份法規多年沒有修訂,已經與現實脫節不相適應。國內危險品運輸需加快與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先進標準的步伐。
關鍵詞: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中圖分類號:U695.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1(C)-0108-02
引言: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總共分為九類,包括: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氣體;第三類易燃液體;第四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五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第七類放射性物質;第八類腐蝕性物質;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只有了解危險貨物的各種性能,才能更好地減少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違規而引起的事故。
一、危險貨物運輸特點
危險貨物一般都是工業原料或產品,以其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在接觸和處理過程中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則,以免發生事故,造成災害,其運輸環節是一項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主要特點為:
(1)品類繁多,性質各異。按照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2005)將危險貨物分為9類共22項。每一項中又包含具體的危險貨物,《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在冊的已達2763個品名。2763種危險貨物和每年不斷新增加的危險貨物,其物理和化學性質差異很大。
(2)危險性大。危險貨物作為一種特殊品類,在道路運輸中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9類危險貨物中,每一類都具有自己獨特的危險性,對外界條件有著嚴格的要求。
(3)專業性強。危險貨物運輸不僅要滿足一般貨物的運輸條件,嚴防超載、超速等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發生,還要根據貨物的物理和化學性質,滿足特殊的運輸條件。其專業性主要表現為:業務專營、車輛專用和人員專業。
(4)運輸管理方面的相關規章、規定多。危險貨物運輸是整個道路貨物運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除要遵守道路貨物運輸共同的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等外,還要遵守許多特殊規定,如:《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議》《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05)、《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等。
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規模小。雖然交通部9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但實際上目前平均每戶也只不過是3輛而已。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而且掛靠的現象比較嚴重。真正能提供多品種、大批量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還不多。
(2)運輸設施還比較落后。A、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折舊年限過長,老舊車輛、帶病車輛大量存在,車輛技術狀況較差,專業運輸車輛少,有的車輛由于年使用年限超過7年定為二級車后,雖然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發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但有不少車輛繼續在營運。B、裝運設備、安全設施等技術水平低,人工裝卸、自制罐(桶)設備、設施老化,極容易造成漏泄、爆炸等。C、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專業維修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維修技術標準和維修定額標準等。大多數地方還沒有專門的定點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廠。
(3)政府管理效能不足。前些年由于政府轉變職能實現政企分開,國家對企業經營松綁放開的同時,政府不再對企業的工作和安全工作進行直接的布置和檢查,在勞動生產安全的管理、監督功能方面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管理脫節。近幾年政府機構改革后,行業管理逐步淡化和撤出,交通運管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改變、壓縮,在安全運輸管理方面出現調整時期,一段時間內出現了管理不到位、監察不力等情況。
(4)行政效率低下。在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中,僅交通部門內部就存在路政、運政和稽征三支執法隊伍。加上公安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交苦隊伍,在公路上有四支執法隊伍同時存在,都有上路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多頭執法在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負擔,降低了交通運輸的效率。由于在同一個行政轄區內多支隊伍同時執法檢查,而這些執法隊伍又是區域分割的,因此一輛運輸營運車輛上路后很可能被多次攔車檢查,造成人為的交通不暢,使危險貨物在途時間過長,增加了危險性。同時政府部門之間在交通管理上的職能交叉問題也比較突出。
(5)從業人員隊伍素質普遍較低。A、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知識的運管人員偏少,而且只限于專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人員中,而很少對具體在現場管理中的稽查人員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基礎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知識的運管人員數量不足和知識的缺乏造成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不能到位。B、從業人員缺少專業業務知識。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主體,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從業人員隊伍,對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
(1)加快法制建設,為規范危運市場秩序提供有力依據。在國家對危運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規的基礎上,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這個子行業的特殊性,應盡快出臺一套適合危運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市場進入、退出、安全監管及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運輸、托運、裝卸、倉儲等各個環節加以規范,確保危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提高信息管理,推動物流現代化。目前,我國危險貨物物流各環節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溝通不暢,造成庫存大,運力浪費。為此,充分利用信息技術,讓“信息流”主導“物品流”,通過信息化來實現“物流”的準確配置,讓物的流動具有最佳的目的性和經濟性,將生產地和流通過程中的庫存降到最低。
(3)定期對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進行評估,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源頭管理。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數量增長較快,由于不同運輸企業的籌建方式不同,其生產及安全管理狀況也存在差異,《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估成為當務之急。評估應包括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生產制度、培訓和教育、事故防范、運輸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駕駛員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項制度。通過評估來規范市場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不能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要清理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有效控制事故的源頭,遏制事故的發生。
(4)理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按照國務院關于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同一個部門承擔的要求,界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在危險貨物管理領域職資分工,對目前嚴重存在的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突出問題逐步予以解決。理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解決目前交通部門與公安部門關于車輛監理、汽車檢鍘站、車輛通行等方面的職貴交叉問題,理順交通部門與工商、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部門的職貴交叉問題,解決多頭管理,實行一家管理。
(5)提高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素質。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為從業人員學習和培訓創造條件,有計劃地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技能水平,促進企業的整體運輸安全質量與經營管理水平。
結束語:總之,只有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加強和完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企業才能為社會提供快捷、安全、優質的危險貨物運輸服務,為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出一份力量。
作者單位: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第二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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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敏文.范貴根.薛民編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防護.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4]吳穹.許開立主編.安全管理學.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2002.
一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據平安建設工作的要求,不斷加強港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通過健全體系,完善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較好的保證了港口治安保衛、消防等形勢平穩。年完成貨物吞吐量達11070萬噸,危險化學品達300多萬噸,沒有發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確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現就我公司綜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簡要匯報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根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年我們進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會治安管理體系,建立了以總公司黨委書記為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基層單位、處室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總公司和各基層單位都設置專門治安保衛主管部門,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隊伍。并于年成立港區公安分局具體負責整個港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逐級分解、層層負責、人人有責的社會治安管理網絡。每年年初,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包括消防安全和生產安全兩部分),具體規定了各基層單位、各個工作崗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明確了全體職工的安全責任。根據港口特點,明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點、難點,并且將消防安全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監督考核的力度,根據基層單位承擔的安全職責和安全風險的不同,把各基層單位劃分為三個責任等級,把月度工資總額的25%--50%作為安全考核工資,每月將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與工資直接兌現。
二、落實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設。在治安保衛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務有限公司社會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幾十項制度規定。消防專項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規定》、《港動火管理規定》、《消防器材設備管理規定》以及《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港化學事故應急預案》等各類事故應急預案;在現場作業過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裝卸作業控制程序》、《化工碼頭進出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程序規定;這些制度的制訂,規范了安全管理,明確了各單位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明確了各級的安全職責,在制度上保證了安全責任的落實。
三、治安保衛方面
(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各類案件的發生。
一是對整個港區實行全天24小時巡邏。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轄區進行巡查,檢查指導各執勤點做好值班執勤工作;護衛隊、門衛隊抽調人員對轄區重點部位進行夜間守候和巡邏,確保港口治安穩定。
二是通過治安檢查、走訪調研,指導各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時加強宣傳與教育,使廣大來港人員與職工學會如何保護國家和私有財產的安全。
三是發揮電視監控設備作用,24小時對港口動態監控,對重要部位同步數字錄像,及時發現各類違章與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反饋解決,并為偵查破案提供有力證據。
四是加強了對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別對要害部位工作人員進行了登記政審,認真開展了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五是進一步嚴格了進出車輛管理控制,實施入港證制度,明確了進港車輛申請程序,對來港非運輸車輛必須辦理入港證方可進入。
六是不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的力度,營造更加良好的輿論氛圍。強化職工群眾安全防范能力。對有關案件的發案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單位、人員,并通過有關媒體進行宣傳教育,做好職工群眾預防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對各類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港口治安形勢持續穩定。根據港口各類案件的發生情況,按照“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什么問題嚴重就重點整治什么”的指導原則,著重加強了對盜竊港口運輸物資、建設物資、入室盜竊、盜竊機動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犯罪的打擊力度,給廣大職工群眾創造一個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環境,增強職工群眾的安全感。一年來,分局共接處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隊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處38起,處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罰沒款16375元,賠償損失782元;通過及時偵破、查處各類案件,有效地打擊、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盜竊港口物資的違法行為。
(三)加強了對港區爆炸物品的管理,嚴格港區爆炸施工的審批與監督工作。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同時加強對爆炸物品運輸、儲存、施工的監督和爆炸施工現場的檢查,對完工單位進行徹底詳細的檢查核對,確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會。在施工過程中,嚴格依照規定審批購買炸藥申請,加強對爆炸物品運輸、儲存的監督和施工過程的現場監督工作,建立并落實當日審批有效、由施工單位和民爆器材專賣處共同監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專賣處回收庫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對爆炸物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對。做到了既嚴格執法,又保證了港口建設的順利進行。截至目前,共審批爆炸物品167次,審批各類炸藥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藥193026公斤,銨松蠟炸藥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導爆雷管68370枚,電雷管351枚,導爆管35750米,導火線8500米,未發生任何問題。
(四)強化基礎防范工作,全力維護港口政治穩定。一是認真做好各類人口登記建檔和暫住人口的辦證工作,詳細了解各單位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情況和單位治安狀況,對出租房屋、暫住人口、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等進行專項整治,充分做好各項治安防范工作。同時制定完善了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措施,有效凈化了港區治安環境。二是積極做好轄區內原“...”人員的幫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員和上訪人員的活動情況,并安排有關單位做好監控、匯報工作。對治安危險分子、重點人員和不放心人員逐一落實包保責任,確保不發生問題。三是認真做好節日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了“五·一”、“十·一”節前治安、消防聯合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按期進行了整改,保證了節日期間未發生任何問題。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強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結合實際有效開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經常性的組織液化品專項培訓、消防培訓,充分利用119消防宣傳日,安全生產月,安全日、現場集中整治、觀看火災事故警示片等活動,加強了培訓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二)強化消防重點防范,保證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效落實。
一是加強液化品裝卸作業管理。液化品裝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強化液化品作業過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負責液化品裝卸儲運業務的專業化公司和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從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資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證,不斷強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對現有兩個液化品裝卸專用泊位全部實行封閉管理,對液化品作業泊位實施了液化品作業的檢查備妥制度,嚴格按照檢查監督程序逐項予以落實。并配備了相應的消防車、拖消兩用船等陸上海上消防應急設施、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器材。
二是加強動火管理。為了強化動火過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從動火審批入手,通過層層簽訂消防責任書、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加大外來單位動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來單位動火作業協議書,明確動火作業過程中職責。在巡檢中,根據動火現場的填寫內容,嚴格落實動火安全各項措施,嚴格控制好動火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杜絕了私自動火的發生。年,完成動火審批共計1700余次,未發生一起因動火措施不當而引發的火災事故。
三是加強對重點件散貨、重點區域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據季節特點和貨物特性,通過月度例檢、季度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日常巡檢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對易燃貨物作業現場存放庫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于木薯干等粉塵類貨物要求在密閉場所作業車輛必須配載防火帽,硫磺裝卸現場必須配備消防水箱,同時對使用熏蒸劑的大豆等貨物進行現場查驗控制。為了加大易燃貨物消防安全控制,繪制了貨物平面圖,制定了貨物動態一覽表,將易燃貨物動態在表上體現,較好的掌握貨物流向,加強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著力加強道路執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質量,確保了道路暢通。堅持每天在職工上下班期間站好高峰崗,指揮疏導車輛,確保了職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車和警用摩托車上路巡查或定點檢查,對港區內亂停亂放、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無第三者責任險、酒后駕駛等違章進行重點治理。進一步加強了對港區鐵路交叉路口火車來往時的道路交通疏導與指揮。隨著碼頭建設規模的擴大.港區生產車輛的不斷增加,港口大門交通擁塞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火車來臨時,擁塞非常嚴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針對這一實際情況,集中人力加大重點時段的道路疏導工作,有力維護了港區運輸車輛的正常運行。全年未發生大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