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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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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

第1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關鍵詞】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設

前言

如何提高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管理,加強軌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研究是極需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重要性、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安全管理等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中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展開探討。

1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管的重要性

加強與完善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不僅可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減少傷亡人數,還可以促進工程施工進程,使施工質量得以保證,并有效保障軌道交通運輸工程完工后的正常運營。另外,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還可促進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新農村建設與社會的發展。每年我國政府都將一大部分國際總稅收投人到交通工程建設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的軌道交通建設工程也是政府工程,特別是高速鐵路與大型高速公路工程,故而在其施工過程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可有效提高政府在民眾中的形象。

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推動。為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必須采取措施提高施工質量。我國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管措施的實施在如今交通網密度逐漸增大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當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在發展過程中突顯的問題

國內軌道交通雖然有一定的成績,但依然存在許多不足,這些問題,已嚴重阻礙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城市由于需要投資的項目過多,地方財政較為困難,在資金缺口較大、沒有社會融資的情況下,就進行開發建設造成資金運轉壓力加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軌道交通不能支撐城市跨越發展;大部分城市為了擴充發展,沒有合理進行系統規劃,就倉促進行建設,導致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線路規劃不合理,盲目開發;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自主能力不強,開發能力不夠,導致許多重要設備不能自主開發研制,造成軌道交通投入增大。比如:直到 2010 年,國產信號系統才得以推廣;國內對系統工程的安全認證體系不健全,使許多國產技術成果再好也得不到合法推廣,導致國產技術成果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3 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軌道交通工程安全風險包括自然環境和周邊環境風險,所以在工程施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①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風險來源、類別及等級,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②做好工程勘察及環境調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③做好設計階段的安全管理。在軌道交通工程勘察階段,安全管理要點包括:明確勘察和環境調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和重點內容,注重勘察方案的論證和成果的審查驗收,確保勘察成果能夠滿足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施工的要求,避免因勘察和調查成果不準確、不完整或深度不夠等可能導致的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風險。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還包括設計階段的安全管理。軌道交通工程設計工作,隨著勘察資料和調查資料等基礎資料掌握深度的不斷加深,對工程安全風險的識別和分級的準確程度需得到提高,通過對不同級別的風險源進行有針對性地分析和處理,同時還要通過加強工程設計方案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評審論證,優選技術經濟和風險最優的設計方案,這樣,可一定程度上規避或降低由設計不合理可能帶來的軌道交通工程安全風險。

4 施工中安全管理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階段是工程安全管理的重點時期,應重視該階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階段可細分為施工準備期和施工過程。

4.1 管理目的

通過監控量測和現場巡視,實現對安全風險事件的有效控制,將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或避免事故的發生或將事故的損失降至最低。

4.2 組織機構

可建立三級監控管理組織____公司層、項目層、實施層:①公司層建立監控管理中心;②項目層建立監控管理分中心;③實施層建立了工點控制中心。

4.3 管理內容

4.3.1 施工準備期的安全風險技術管理內容

①施工安全設計交底;②環境、地質核查和孔洞普查;③設計安全性核查;④風險因素深入識別與風險工程分級調整;⑤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查;⑥施工風險預告。⑦第三方監測方案審查。

4.3.2 施工過程安全風險技術管理內容

①施工監控量測與現場巡視。監控量測包括施工單位監測和第三方監測,現場巡視包括施工單位巡視、監理巡視、第三方監測巡視及監控中心專業組巡視;②施工安全風險監控、評估與預警;③施工安全風險預警;④施工安全風險監控、評估與預警的信息報送;⑤預警的響應與預警事物處理;⑥視頻監視系統的建立與管理;⑦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成果的收集與整理;⑧做好信息化施工工作,把監控量測結果第一時間反饋給業主、設計方和施工方,以便于動態調整設計參數和施工參數,把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降低。

5 施工后安全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是一項施工周期較長的項目工程,因此施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十分重要。通過施工后安全監測,主要是對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周邊建筑及其新建軌道交通工程本身的變形進行長期監測,通過監測數據可以了解軌道交通工程以及周邊建筑的穩定情況和正常使用功能受影響情況,利用信息化技術進行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后安全風險的在線評估,可以有效掌握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判定其工后的安全狀態,還可為周邊環境的工后恢復處理提供有效的建議,避免或降低軌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竣工后可能對周邊環境在軌道交通工程運營期的安全風險。

6 對整個工程的全部要素進行管理

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中,各要素之間不僅有一種相互聯系的管理,還有著相互之間的制約性。充足的建設投資、合理的建設工期,是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前提;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高質量的建設,是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重要保障。因此,為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應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安全和環境的全要素集成化管理。城市軌道工程的設計之初,要充分地考慮到各要素的關系,從而完成軌道的設計,并且在施工過程中,認真的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從而達到對質量的控制。全要素質量管理是指對影響城市軌道工程建設質量的各種要素進行的全面綜合管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規模巨大,并且需要占用大量的建設、運營費用,對于建設單位而言,往往追求項目“質量高、工期短、費用低”的綜合目標,以快速發揮投資效益。可是,項目管理的安全、質量、進度和費用這幾個要素是一個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整體,各個要素之間可以進行相互的影響,并且對相互之間會有一定的制約,不合理的縮短工期會影響安全質量目標的實現,容易出現安全質量事故;要提高工程質量勢必要通過加大工程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材料設備、管理等方面的投入,這樣會使建設成本的急劇增加等。并且隨著歷史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對企業長遠發展越來越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和環保也成為了影響建設工程項目的重要因素。

7 結束語

目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已獲得各級單位和部門的重視,技術正日趨成熟,很多成熟技術已在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中得到了成功應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充分重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安全問題,重視施工安全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演練和培訓工作,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②按施工前(包括勘察、環境調查和設計階段)、施工中和施工后分階段做好軌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③施工階段是安全管理的重點時期,應建立現場三級監控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均須做好安全巡視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參考文獻:

[1]錢七虎,戎曉力.中國地下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的現狀、問題及相關建議[J].巖石力學與工程學報,2008(4).

第2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1.第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以上地震局(辦)或者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第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第十四條,內容為:“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第3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關鍵詞:路橋工程;安全生產;監理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1-0148-01

0引言

縱觀近年來發生的路橋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層的因素外,其深層次的原因還與我國現行路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有關。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利益各方要謀求近期的利潤和長遠的發展,承擔責任和風險的大小,應與獲利的多少大致相協調。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給市場營造平等、公平環境的政策及措施,解決建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不能完全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思路和辦法,要探究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思路和辦法。

1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1 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工程建設的五大要素即人、機、物料、方法、環境進行監理,對施工過程中的冒險性、盲目性、隨意性及發現的隱患,及時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項目部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項目部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1.2 每月組織全面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重點是安全生產責任是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是否到位。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和對職工進行崗前教育工作,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對其自查情況進行監理抽查。不定期抽查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到崗和持證上崗情況。

1.3 如實、全面記錄安全監理臺帳,主要有:(1)安全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登記臺帳;(2)安全教育培訓臺賬,監督施工項目部對施工管理人員及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的實施情況;(3)安全會議臺帳,應對會議內容進行記錄并附簽到表;(4)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5)安全監理日志及各類安全監理檢查表。

1.4 對在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項目部應每月填報《在監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信息匯總表》提交建設單位和監理公司備案。《匯總表》應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加蓋監理項目部印章。每天巡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作業情況,按要求進行監理旁站。

1.5 在施工過程中,當施工單位對經過審批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時,監理項目部應督促施工單位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編制、審核、批準和報審手續。須專家論證的重新組織論證。

2工程完工后,監理項目部將平時收集到的安全監理資料整理并裝訂,立卷歸檔

安全監理資料包括安全生產合同、協議書;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網絡(含聯絡表);安全監理大綱;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審查記錄;安全監理工作計劃、總結分析報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他安全管理文件、資料。

安全監理人員要熟悉合同和安全監理工作的重點,認真聽取建設單位代表和施工單位的合理意見,不可過多地留意瑣碎事項,應對危險信號有敏銳的洞察力,對安全問題的判斷應以檢測、試驗資料、安全技術規程為依據,在建設單位授權范圍內行駛職權,圓滿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的工作內容。

3如何做好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1)機械設備、防火防災、腳手架搭設等專業技術人才短缺,監理企業原有的質量監督人才難以勝任這些工作,急需培養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2)安全監理收費問題。許多工程收不到安全監理的費用,無法保障安全監理工作的開展。另外,目前不少監理企業“攬活”搶客源,紛紛采取竟相壓價的手段,惡性競爭,取費過低,降低了安全監理的質量;(3)安全監理制度尚不夠健全,責任不夠明確,如何科學地理解安全監理工作,統一執法,也是行業內目前需考慮的問題;(4)部分施工單位不配合,如底層腳手架不按要求滿鋪、腳手架扣件等未按要求送檢等。

4完善和改進建議

4.1 重新界定建設活動中,路橋工程的各主體方在安全生產和管理上的責任。確立建設方是安全生產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或建設方與施工方共同對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的機制。設計、監理、安全生產所需設施、材料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視不同情況承擔次要和連帶責任。

4.2政府要出臺使施工單位通過抓安全生產獲得利益,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的政策、措施。建議設立政府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獎勵安全生產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尤其是獎勵直接面臨安全風險的施工方。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項補償金制度,對建設各主體方,尤其是對施工方作適當的、政府能承受的補償,在政府和行業管理層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業的權益氛圍。

4.3 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押金或安全生產風險保證金制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視其在建設活動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安全生產押金或安全生產風險保證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還。對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的,視情況不予返還或部分返還。

4.4 工程總造價中,施工方獲取的利潤水平應與所承擔的安全風險大致相協調,行業主管部門應提高安全生產費用定額。應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根據國家、行業安全技術規范、規程,通過對各地、各類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安全生產費用的核算,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在建設工程總造價中的合理比例。

第4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5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安全監理;職責;措施

一、安全監理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正是這一條例的出臺,才實施了安全監理。

二、項目參與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健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外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嚴格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項目,不得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2.項目業主的安全生產職責

(1)工程項目業主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負責.努力為工程承建單位創造和提供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將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納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時,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綜合安全事故調查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

(2)項目業主應當向施土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排水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3)項目業主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濡要的資金,只有這樣施工單位才能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

3.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項目勘察,提供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以及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2)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組織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4.建設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業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5.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3)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保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人,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5)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6)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8)發生安全事故,應向有關主管部門作及時、如實報告;

三、做好水利安全監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1.制定水利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要求監理單位在施工前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加強對工程的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立即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如出現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要下達停工令,并按規定要求進行上報。為了保證水利監理單位能夠很好地對工程安全實施監理,監理單位要制定一系列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這是水利監理單位實施安全監理的制度保障。施工前,在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編制中,對安全監理內容要細化并加強其可執行性,使其符合監理規范的要求,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一個監理人員身上。

2.編制安全監理方案

在監理規劃中編制安全監理方案要符合水利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還要結合實際工程項目和現場情況,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理方案。水利工程安全監理方案的編制要求如下:一是水利安全監理方案是監理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監理規劃同步編制完成。水利工程大多工期長、規模大,需要分階段施工,這就要求安全監理方案應動態跟進調整。二是水利安全監理方案在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下,所有安全監理人員參與編制,必須由水利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才能執行。三是水利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要全面,要突出重點,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設置安全監測控制點,擬定安全預控措施,對大型施工機械、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使用,要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做到詳細、具體,且有可操作性。

3.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質量方針,水利監理單位在開工前要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尤其是大型運輸機械和挖掘機的施工安排.力爭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水利監理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并不能排除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方案必須首先在施工單位內部審核,經技術負責人簽字,再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自己負責監理的專業根據法律、法規和水利監理規范逐項進行落實,詢問主要問題,尤其是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強制性標準要求。

4.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階段,要采取各種措施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一是對工程中的安全監測控制點進行旁站監理,確保施工單位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中的違規操作。二是按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安排對工程進行巡視檢查,針對薄弱環節,召開工地專題會議,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三是對大型運輸機械、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的安全檢測進行審查,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才能使用。四是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安全護欄是否設置齊全、合格,工人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附合強制性規定。

5.按照強制性標準執行監理的措施

(1)持續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學習《強制性條文》的內容,并達到全面、系統的理解和掌握,為監督施工承包單位實施《強制性條文》奠定堅實基礎。

第6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關鍵詞】電力 工程 安全 監理

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電力基礎建設不斷深入,“四控兩管,一協調”中的施工安全管理已成為工程建設管理各環節突出重點、難點問題,為了防止因基建工作而造成的人身和設備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國家電網公司對安全監理工作提出更高的目標和任務。

下面就如何做好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正確理解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承包單位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輸變電工程建設安全監理是指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工程合同和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度,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監理和巡視監理等手段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督促施工及其它相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從而實現對施工安全進行有效控制的監理活動。電力安全監理的過程實質也就是執行國家、政府以及行業關于安全生產、技術所頒發的法規,執行安 全監理委托合同的過程。安全監理單位受托于建設單位,代表建設單位的利益,按安全監理合同范圍,全權處理工程安全和建設單位委托的一切事宜,安全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本著尊重、協助、監督的精神,基于目標一致的共識,協助建設單位完善、抽查和驗證電力建設過程中各項制度。安全監理單位通過三方溝通,按照所簽訂的《委托安全監理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等合同文件獨立行使安全監理權。

二、充分認識安全規律,掌握電力安全監理的主動權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禍根。工程質量或施工安全相輔相成,試圖將二者分開是十分困難的。從某種角度上講控制質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安全監理的提出,使建設監理目標管理從以往的造價、進度、質量“三控制”變成“四控制”,也反映了監理理論和監理法規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們可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對電力建設工程中各個風險點進行預控,加強對工程的風險管理,積累工程安全監理經驗,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據。

質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設中永恒的主題。安全是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而工程質量的好壞,也是為了安全。如果說質量是業主所追求的最終目標,那么安全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環境條件,而安全監理則是這一環境條件的保護神。工程監理單位應負責對電力建設項目的全面監督、指導,尤其是對技術法規、標準規程安全措施等監督管理,以國家有關的法律制度為準繩,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監督安全監理合同的執行,保護合同各方的利益,提高自身安全監理水平,維護企業利益和榮譽。

三、認真做好電力工程安全監理主控項目的制定工作

結合電力工程實際特點,編制《安全監理細則》,確定具體的安全監理點,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監理控制項目,根據工程進度計劃,制定安全檢查計劃,全面落實,突出重點;加強對現場各種危險源的識別和防范,采取預控措施,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意見。

認真做好電力工程安全監理的主控內容劃分:

(一)、控制項目:項目監理機構

控制內容: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設置安全監理工程師。

控制要點:建立以總監理工程師為第一責任人的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建立和完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監理責任制、監理單位內部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監理安全工作例會制度、監理巡視和旁站工作制度、安全監理檢查制度、施工安全審查備案等制度。及時編制《監理規劃》和《專業監理實施細則》,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監理方案,明確安全見證、旁站、巡視監理的范圍、內容、程序和監理人員職責,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等。

(二)、控制項目:安全旁站監理

控制內容:對工程具體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重要及危險作業項目的施工全過程現場跟班檢查監督。

控制要點:

線路工程以下工序及部位應做好安全旁站監理:

1、基礎階段:樁基礎施工(鋼筋籠焊接、樁深測量、混凝土澆筑等工序),高邊坡開挖,深坑基礎掏挖(超過3米時),易坍塌等特殊基礎開挖、支護過程;

2、組塔階段:超過80m的高塔組立,臨近帶電體施工,或特殊地形鐵塔組立;

3、架線階段:帶電搭設跨越架,特殊施工展放導引繩,導引繩通過不停電跨越架及通航江河、鐵路、高速公路越架,導地線壓接等。

變電站工程以下工序及部位應做好安全旁站監理:

1、土建工程:高邊坡及深坑基礎開挖,大體積混凝土澆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澆筑,大型構件吊裝,腳手架、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

2、電氣安裝工程:超高、超寬、超長物件裝卸、吊裝,變壓器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電氣設備送電試驗等;

3、起重作業:兩臺及以上起重機聯合抬吊,移動式起重機臨近帶電體作業等。

(3)控制項目:審查施工組織措施和施工指導文件

控制內容:承包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管理文件。

控制要點:文件審查是指監理工程師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規程規定等,對施工單位編制的與施工安全有關的報審文件進行審查,以保證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4)控制項目:檢查承包單位資質和人員上崗證書

控制內容:檢查承包單位資質;檢查特殊工種上崗證書。

控制要點:安全檢查簽證是指監理工程師依據規程、標準等,對影響施工安全的重要設施(如重要腳手架、跨越架,塔式起重機、卷揚提升系統等起重設施,以及變電站臨時電源布設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的檢查簽證活動。

(5)控制項目:檢查安全培訓情況

控制內容:檢查安全培訓情況。

控制要點:施工過程的現場安全監理工作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由現場監理人員(安全專責監理工程師或經過培訓的監理員)負責具體實施。

(6)控制項目:施工現場巡檢并進行考核

控制內容:審查承包單位工程的施工方案、進度計劃與自檢系統;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各分項工程或工序及關鍵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文明施工管理檢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文明考核。

控制要點:違章作業而危害人身安全時有否下達工程暫停令;查領導、工程和現場管理,查隱患、事故處理、施工工藝水平、設施設備安全、施工環境情況等;承包合同應按規定預留安全保證金;按現場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7)控制項目:啟動試運行安全文明檢查

控制內容:啟動運行前;試運行中巡視

控制要點:滿足文件要求的啟動條件;反事故演習;消防設施驗收合格;制度齊全、完善,通過審查;環保機構健全、可開展監測;記錄缺陷及時組織消缺和符合調試環境。

(8)控制項目:參與進行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控制內容:進行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控制要點: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統計、上報和進行善后處理。

(9)控制項目:編制安全報表

控制內容:編制安全報表。

控制要點:事故處理情況;監理簡報記錄安全狀況;進行安全文明生產檢查考核。

(10)控制項目:達標驗收

控制內容:參加達標投產驗評。

控制要點:對安全管理和施工工藝文明生產進行檢查。

四、嚴控現場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

進一步規范電力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提高安全作業環境水平,保障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倡導綠色施工,依據國家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等文件要求,在整個工程建設工程中,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通過創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機料擺放定置化、作業行為規范化、環境影響最小化,營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圍。

五、做好電力工程人、機、材、法、環的和諧統一

安全監理是指對工程建設中的人、機、材、法、環及電力建設全過程進行評價、監控和督查,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證建設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止建設行為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有效地把建設工程

安全控制在允許的風險度范圍內,以確保安全性。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的杜絕各類不安全隱患,杜絕、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第7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接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必須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到質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施工圖紙及其審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情況;

(四)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監理單位監理規劃;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質量監督書。

第九條質監機構應當在發出質量監督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組人員名單,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發送至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

第十條質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工程驗收的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第十一條質監機構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二)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未肢解發包或違法分包;

(三)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可以不實施監理的,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質監機構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范圍相符,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注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及設計文件完整、規范、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齊全;

(三)負責在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不得強行指定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質監機構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施工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

(二)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并持證上崗;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檢驗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驗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質監機構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監理質量制度和監理計劃;

(二)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落實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

(四)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設計文件的規定,采取現場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五)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六)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發生質量事故的,應及時組織處理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七)監理日記、監理檔案真實、完整;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質監機構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有健全完備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測檔案;

(三)檢測內容和方法合法、規范;

(四)在檢測中發現有涉及影響結構安全的,應按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報告;

(五)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規范、準確、真實;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檢查機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采取定點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

(一)對各方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實體質量進行現場實物抽查;

(三)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四)對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拌和料質量進行抽查;

(五)對見證取樣送檢及結構實體檢驗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六)監督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監督,重點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驗評結果及竣工資料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質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或實體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實際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并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監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和委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檢查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驗收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認,質監機構負責人審簽,并加蓋質監機構的公章。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投訴和處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搶險救災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8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

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計劃概述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計劃,是指針對建設工程的規模、結構、技術、環境特點、危險源與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和控制策劃結果、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管理要求、資源配置等因素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計劃。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計劃的依據: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國家和地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和其他依據等。安全計劃的原則包括:目標導向原則;預控原則;系統原則;全過程、全方位原則;動態管理和控制原則;可行性、可操作性與針對性原則;實效的最優化原則;持續改進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計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施工安全計劃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策劃活動結果的一部分,反映的是建設工程合同安全目標;(2)施工安全計劃的對象是某一具體工程項目,具有專一性和特殊性;(3)施工安全計劃的內容是對特定工程項目的安全措施、資源和活動順序所做的專門規定;(4)施工安全計劃應與安全管理手冊規定的要求一致,通常可以參照、引用安全管理手冊中適用與特定情況的部分;(5)施工安全計劃以文件化的形式來體現。

二、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建設工程的特點導致施工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工程規模大、周期長、勞動強度高,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配套,采用的工藝技術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風情況等都會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2.缺少以人為本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機制。業主作為項目的投資方往往只重視投資、質量和進度而忽視生產過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部分工程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施工人員得不到應有的安全培訓。由于對監理單位要不要對安全生產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造成現場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缺乏有力的監管。

3.施工人員素質不高。眾所諸知,目前施工企業雇用的勞務人員基本上都是一些沒有組織的散工,而且多是剛洗腳上田的民工,上崗前系統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時間短,效果差。造成勞務人員安全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時有發生。據統計,建筑行業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違"造成的。

4.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是一種動態管理。建筑施工現場物的不安全因素在減少,但人的不安全行為卻沒有得到有效的監控。工地上雖都配備了一定比例的專職安全員,但有的安全員責任心不強,沒有真正履行職責,起不到巡查糾錯的作用。另外,由于勞務人員的流動性大,往往一個民工同時在幾個工地干活,沒有相對的穩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5.成本因素導致承包人減少安全防護措施。在目前競爭十分激烈的工程承包市場中,各工程承包企業為了拿到項目,競相壓低報價,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價投標;工程施工工程中實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由于總承包商和中間承包商層層分包,層層收取管理費,大大壓縮了一線施工隊伍的利潤空間;無論政府或私人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項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情況的出現,導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壓縮成本,也必然會減少安全生產措施的投入。

三、現階段施工安全監理的必要性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要求增強施工安全管理力量。由于我國建設工程規模不斷加大,施工階段安全事故數和傷亡人數一直居高不下,個別地區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仍然十分嚴峻,安全事故時常發生,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帶來巨大損失。在《安全條例》出臺和實施之前,對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另一種是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但由于長期以來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不夠以及施工企業重效益輕安全、市場行為不規范、內部管理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導致施工安全生產的形勢一直沒有好轉.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的監管力度和施工企業內部的管理,增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明確建設工程參與各方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

2.實施安全監理,是實現建設工程目標系統和工程投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任何建設工程都有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四大目標,這四大目標構成了建設工程的目標系統。雖然《監理規范》中明確工程監理的責任就是對工程的投資、進度和質量進行控制,但這三個目標的控制與實現,和安全目標密不可分。

3.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對規范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有重要作用。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可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動態監督管理,有效規范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當安全生產行為的發生。即使出現不當安全生產行為,也可以及時制止,最大限度地減小其不良后果.此外,從近幾年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情況來看,建設單位行為的不規范成為了建筑市場秩序混亂、安全事故頻發的重要根源之一。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可以及時發現建設單位影響到安全生產的不規范行為,并提出建議或進行制止,從而有利于規范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策劃,施工安全策劃的最終結果是編制施工安全計劃,由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報企業上級機構審批后組織實施。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1998~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EB/OL].[2005-02-28].stats.省略.

第9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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