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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基本情況
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總體情況良好,基本適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傳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精神,向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個重點”和“兩種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廣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時,能夠及時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給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業務有效開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組織下,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擔了大量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較好地承辦各級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強與老齡委、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社會團體的聯系,共同構建法律援助網絡,為各類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通過學習座談、介紹案情、模擬庭審等方式方法,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培訓,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五是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納入財政預算的法律援助經費,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資金保障,不必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擔憂經費不足。
二、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問題
1、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實際上法律援助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對于依法治國、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體現了黨和政府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系群眾利益的誠心誠意,是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困難群眾解決沒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由于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使得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不大重視法律援助問題,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不足。《法律援助條例》中明文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應當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經費雖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經費偏低,不能滿足當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況且當前社會轉型期間矛盾突出,事情多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逐漸增多,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3、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不高。目前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師最為主要。法律援助人員辦案雖有一定的經費,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法律援助人員辦案要靠其職業道德和奉獻精神,但這很難做到長期堅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項嚴肅、細致的工作,需要相應的人員去做。沒有一定的人員,不可能全面實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有時還存在人員不到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的現象,使得該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無人去辦,該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無法辦理,造成社會上眾多貧、弱、殘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5、法律援助辦案效率不高。經過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群眾知道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對辦理法律援助的具體細節并不很清楚,造成當事人辦理申請時手續沒有帶全,法律援助機構接待當事人只能讓他回去補辦申請法律援助所必須的手續,造成了當事人多跑路卻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務的情況。
三、解決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的認識。要組織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真學習黨、國家和政府有關開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識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從而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為開展法律援助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組織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學習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使他們發揚光大扶危濟困、奉獻愛心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社會奉獻一份愛心。要利用電視、報刊、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媒體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自覺為法律援助工作作貢獻。同時,讓廣大法律援助對象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自覺主動地尋求法律援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獲得領導支持、群眾擁護、社會認可。
2、優化服務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法律援助中心作為代表政府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要優化服務功能,落實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務受援對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國家規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做到應援盡援,無一疏漏;要簡化審查程序,方便受援對象,盡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優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實行全程監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不因對受援對象提供免費服務而敷衍塞責;要組織協調好公、檢、法等法律援助相關部門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關系,做到渠道暢通,無障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層群眾,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層,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區、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讓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為黨和政府關心群眾、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建立以司法所為載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的三位一體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與普法工作相結合,與基層調解工作相結合,與化解基層工作相結合,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能作用,有效地開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領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時,要樹立服務意識,熱心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做到“接待要熱心、解答要耐心、詢問要細心、記錄要精心、回訪要誠心、承辦要盡心”。接待群眾要做到“一張笑臉、一杯熱茶、一個滿意的回答”,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滿意度。
4、落實人員編制,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是對法律援助服務指導、管理、承辦的主要人員,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身上,人員不到位,將會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此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人員編制,確保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數據庫”,將具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納入數據庫名錄,以便能夠隨時使用,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摸清法律援助對象,對農村、城鎮低保戶、特困戶、經濟困難農民工、殘疾人、孤兒等人群進行逐戶核對、登記。經確認后,進行細化分類,把他們納入“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以便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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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我國對殘障人群通稱為殘疾人,但本文考慮到我國已經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且殘障的社會模式觀念正在國內深入推進,所以行文中作者采用殘障人群或殘障者的稱謂,除非引文本身使用殘疾人的叫法。
③2009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正式對司法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上報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進行立項。同年年底財政部安排彩票公益金5000萬元專門開展針對農民工、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與婦女家庭權益的法律援助服務。2010年彩票公益金專項資金支持也是5000萬,2011年資助額度上升為1億元,2012年資助額度保持1億元,資料來源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年度報告。
④2002年中國殘聯維權部成立,隨后各地各級殘聯陸續成立維權部門,逐漸形成殘聯主導的殘障者維權保障的自有模式和特色。
⑤即肇始于青島的優先、優質和優惠服務。
⑥例如2008年6月4日《司法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發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殘疾人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8]98號)
⑦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下數據來自不同部門組織,作者并不清楚這些數據之間是否存在重復或交叉的關系,這里就是初步呈現數據而已,對各類數據的具體分析情況還有待深入研究,并不是本文的討論內容。
⑧數據來源:包括中國法律援助網,最近三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編《中國法律援助年鑒》等資料。
⑨殘聯系統資料來自歷年事業公報,作者沒有就司法行政系統統計數據與殘聯系統統計數據是否存在重復、或者兩者有何種關系等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特此聲明。
⑩數據來源:年度殘疾人事業統計公報2006-2012年,中國政府網、中國殘聯網站。
11數據來源:最近三年殘疾人事業統計公報。
12 2008年九部門組織發起建立的協調議事機構。
13資料來源:各年度全國殘疾人狀況及小康進程監測報告,來自中國政府網、中國殘聯網等。
14根據對中國殘聯一資深人士的非正式訪問,中國殘聯維權部的預算已幾年都沒有增加過了,獲得外界資助的項目資金也很難使用。同時政法類民間組織的設立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做業務主管,所以殘聯系統在殘疾人法律援助或服務類機構的培育上難以有所作為。
15這些年有一些社會律所或律師積極為殘疾人維權,但是本文這里強調的是由于管理機制和政策落實不到位,制度化扶持下出現的機構并沒有。
參考文獻:
[1]陳明義,郁貝紅.路在何方――福建省福州市殘疾人法律援助及優惠政策實施調查[J].中國殘疾人,2003,(3).
[2]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辦公室,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分析報告[R].華夏出版社,2008.
[3]馮祥武.論法律援助對象之學理分類[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4,(2).
[4]馬栩生.當代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與理論的深層分析[M].人民出版社,2010-8.
[5]柳明月.淺議我國殘疾人法律援助機制的問題及對策[J].時代教育,2012,(5).
[6]林莉紅,黃啟輝.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關系研究[J].環球法律評論,2005,(6).
[7]林莉紅.民間組織合法性問題的法律學解析―以民間法律援助組織為視角[J].中國法學,2006,(1).
[8]孟艷華,王遠.河南省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實踐與思考[J].人才資源開發,2012,(7).
[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編.2009中國法律援助年鑒[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9.
[10]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編.2010中國法律援助年鑒[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9.
[1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編.2011中國法律援助年鑒[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10.
[12]盛鋼.論我國殘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7,(1).
[13]孫振中.殘疾人法律援助的價值取向[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9,(1).
[14]王長紅.殘疾職工的權益保護亟待加強――關于北京市殘疾人法律需求現狀的調研報告[J].中國職工教育,2007,(2).
[15]吳勝利.殘疾人法律援助制度中國家責任的體現[J].法制與社會,2007,(8).
[16]趙興宏,李瑋.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及其法律援助[J].社會科學輯刊,2005,(4).
[17]張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18]張圣林.論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殘疾人,2005,(10).
[19]張中.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服務及其質量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
[20]中國殘聯兩個體系建設辦公室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學習讀本[M].華夏出版社,2010-5.
[21]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編.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輔導讀本[M].華夏出版社,2011-5.
[22]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2010-2012年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資料(內部).
最近商務部調研報告指出:今后三年,8成以上跨國公司將擴大在中國的產業和研發上的投資。這次調查對象以《商業周刊》全球1000強企業為主。82%的調查對象將繼續擴大對華投資,無論是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的投資規模與速度,都將逐步提高。其中,35%的跨國公司處于投資準備階段,計劃開展新一輪對華投資。商務部認為,這些跨國公司未來的投資將有三方面特點:第一,加速基礎產業向中國的轉移;第二,擴大銷售與售后服務的投資;第三,加強技術轉讓。報告指出,61%的跨國公司明確表示在未來三年內將繼續擴大在華研發方面的投資。非核心技術轉移到中國研發,并在中國并購其他研發機構將是主要投資方向。引人注目的是,大部分公司的投資傾向于獨資,包括產業獨資和研發獨資,比例達到57%。在研發投資中,有46%的企業傾向于建立獨立的研發中心。商務部外資研究院人士表示,中國市場規模和開放程度是吸引跨國公司擴大對華投資的關鍵因素。而選擇獨資,更多是基于利于自主管理、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考慮。
我國信息化的發展方向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曲維枝,最近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上透露,我國將在今年8月份以前完成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而“十一五”信息化規劃也將在同一時期完成。今后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6個方面:
第一是抓緊制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一五”專項規劃。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將破解信息化如何帶動工業化的難題,走中國特色的信息化道路,密切跟蹤全球信息化新進展、新情況,提出中國信息化的戰略目標、戰略任務、戰略重點、戰略步驟和戰略措施。而這項工作今年8月份以前完成。解決了這個問題,也就解決中國的信息化發展的中長期的規劃問題,同時也給制定“十一五”的信息化發展指出了原則和方向。第二是持續推動信息技術在傳統產業改造中的應用。還是要突出重點,抓住信息技術和傳統產業結合,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在冶金、石化、建材、造紙等行業運用信息技術節能、節水的改造,圍繞現代農業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第三是扎實推動電子政務。主要是促進部門間信息共享,促進部門間的業務協同,提高效率和監管能力,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能力。第四是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加快發展電子商務,重點放在節能、節材。第五是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重點要解決政府信息資源公開和跨部門共享的問題,促進經營性的信息資源的市場化開放、培育和繁榮信息資源市場、促進信息資源產業的發展。第六是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特別是涉及到社會穩定、社會政治安全、社會經濟安全的問題要特別的引起重視。
國家將從5個方面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今年中國將從5個方面加快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1)制訂出臺《關于促進中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2)加快物流誠信體系建設。物流是服務性產業,是最需要誠信體系的行業,但目前誠信方面的問題還相當多。今后要把誠信體系建設作為行業自律的一項重要內容,形成物流的服務標準,并成為物流標準體系的核心。(3)鼓勵整合、改造和提升現有物流資源。根據現代物流發展的規律,結合中國國情,大力抓好物流功能、企業物流、區域物流、基礎設施、物流信息、人力資源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整合,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現代物流的發展。打破物流資源的部門分割和地區封鎖,鼓勵物流企業跨部門、跨地區整合現有物流資源。盡可能多地利用現有的倉儲、運輸條件和業務網絡進行改組、改造和提升。(4)做大做強物流企業。做大做強物流企業,關鍵是要明確市場定位,在專業領域創新管理和服務,形成規模效益和核心競爭力,盡快提高中國物流服務的供給能力。(5)密切關注國際物流的發展趨勢。外企在資金、管理、技術、研發及品種結構上具有比較優勢。關注和學習國外企業的經驗和技術,發揮自身優勢,盡快提高物流能力和服務水平,縮短與外資企業的差距。
上海優化微小型企業
創業環境做法
為改善創業條件,上海今年將重點突破資金、場地、能力三大瓶頸。通過完善小額貸款擔保運作機制,做大貸款擔保規模,切實緩解開業者“融資難”;通過開發創業園區,實現“一區(縣)一園”的目標,有效緩解開業者“場地缺”問題;通過建立以實訓為核心的創業培訓機制,建立人本化的培訓模式,努力解決部分開業者“能力弱”的問題。今年上海還將構建“網上創業”平臺,重點扶持大學畢業生等青年知識群體創業。
象山建立外來民工
討薪“綠色通道”
象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為外來民工討薪建立“綠色通道”,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對來電來訪的農民工討薪,盡可能聯系用工者,通過非訴訟方式使欠薪問題得到解決。對于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確需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農民工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對于符合援助條件的盡快辦理有關手續并指派法律服務人員。對群體性案件的農民工和因工致殘的農民工優先接待、優先辦理。對確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或者經濟困難證明的農民工,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或者屬于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案件,暫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及時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允許受援人事后補交有關證明材料,保證農民工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
為改善創業條件,上海今年將重點突破資金、場地、能力三大瓶頸。通過完善小額貸款擔保運作機制,做大貸款擔保規模,切實緩解開業者“融資難”;通過開發創業園區,實現“一區(縣)一園”的目標,有效緩解開業者“場地缺”問題;通過建立以實訓為核心的創業培訓機制,建立人本化的培訓模式,努力解決部分開業者“能力弱”的問題。今年上海還將構建“網上創業”平臺,重點扶持大學畢業生等青年知識群體創業。
天津提高利用
*年,全市政府系統工作人員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調研成果,促進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在*年度優秀調研報告評比活動中,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精心組織、踴躍參與,共推薦報送了130多篇調研報告。經評審組專家嚴格遴選,共評出優秀調研報告25篇,其中一等獎3篇、二等獎7篇、三等獎15篇。具體名單如下:
一等獎(共3篇)
1.培育創新人才與轉變發展方式
(*市人事局王水君)
2.關于區域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調查與思考
(上虞市政府葉時金)
3.*融入三大都市經濟圈利弊分析和對策研究
(*市發展改革委梁建華等)
二等獎(共7篇)
1.關于提升我市應對國際貿易摩擦能力的對策和建議
(*市外經貿局章光華)
2.富民需要強村
(*縣政府馮建榮)
3.關于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的構想
(*市環保局金百富)
4.共建文化家園共享文化成果
(*市文廣局李永鑫)
5.推進產業升級打造產業集群致力提升諸暨產業競爭力
(諸暨市政府王繼崗)
6.關于新昌縣中小企業發展的調查與思考
(新昌縣政府溫暖)
7.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
(*市規劃局林抒等)
三等獎(共15篇)
1.提高服務業對財政收入貢獻率的幾點思考
(*市財政局阮堅勇)
2.“調”“保”并舉著力做好市區土地利用規劃整合文章(*市國土局賞建華)
3.*工業能源消費現狀及節能降耗對策研究
(*市統計局陳烈虎等)
4.推進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提升殘疾人權益保障水平
(*市殘聯謝振江)
5.加強農村弱勢群體基本生活權益保障的思考
(*市民政局韋青萍)
6.區域性基礎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有效路徑的實踐與探索
(越城區文教局馬成永)
7.立足創新發展著眼融合提升切實增強我市產業區域競爭力
(嵊州市經貿局王煒)
8.法律援助在*的實踐和創新
(*市司法局許兵)
9.借鑒先進經驗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
(*市科技局金如如等)
10.關于*市區城鄉教育統籌發展的對策研究
(*市教育局陳國陽)
11.*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想
(*市勞動保障局裘凱音)
12.*市農業產業化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
(*市農業局陳志慶等)
1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持續發展的思考
(*市衛生局邵田田)
14.農村“現代家庭工業”金融支持問題調查啟示
(人行*市中心支行徐子福)
15.計生公益金“上虞現象”的調查與思考
(*市人口計生委魏鵬程)
強化證據裁判意識促進刑事案件質量提升的意義
現實中,法院沒有很好地發揮排除非法證據的作用。法院不能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有效的司法審查,也無法獨立自主地排除非法所得的證據材料,不能真正從法庭審理過程中、從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過程中形成自己的裁判結論。同時,辯護方沒有足夠的能力與強大的公檢法三機關相抗衡,更沒有能力承擔查證屬實的嚴格證明標準。數據表明,2009年,全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數為121785件,僅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19%就是很好的說明。刑訴法修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完善了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同時還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并且設置了遏制非法取證行為的配套制度;對于證人出庭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對于證人出庭的義務進行了強化,也對證人保護進一步加大了力度;對證明標準作了細化,對舉證責任的主體作了明確規定等。我國刑事證據理論堅持的證明標準一貫是客觀真實,也就是說在刑訴過程中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上曾經發生過的案件事實的一致性,廣大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要與客觀實際相符。辦案人員要做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認定,就要從發揮主觀能動性入手,才能依法正確收集證據、判斷證據以及審查證據。因而,強化證據裁判意識是廣大刑事法官要進一步樹立的理念,只有執行好、理解好各種證據制度,才能保證我們辦理的案件能夠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對于提高司法能力和審判活動公正高效的意義
新修訂的刑訴法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提高訴訟效率實現繁簡分流的審判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比較好的緩解基層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問題。比如,廣州中院研究室調研報告顯示,2012年1至6月,廣州兩級法院共新收各類案件109716件、辦結77213件,同比分別上升14.43%和21.65%。而基層法院的受理案件數平均增幅達40%以上,其中,以南沙區法院增幅最高,達61.53%,花都、番禺、天河三個區緊隨其后,出現了50%以上的增長。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必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因此,要按照新刑訴法用好簡易程序,并快速處理簡單案件。比如,司法審判機構應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相對疑難繁雜的案件審理中投進更多的資源,合理配置較為有限的審判資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刑事審判效能。廣大司法工作者對于這一修訂制度要深入研究、充分運用,在庭審前把相關問題解決好,明確控辯雙方爭議點,只有執行了這些程序才能切實保障庭審順利進行。在司法改革的基礎上,新刑訴法吸納了量刑規范化的成果,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其重要意義就是確保了量刑公開、公平、公正。
一、社會救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省緊緊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體系,建立健全對困難群眾的長效幫扶機制。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以養老、醫療、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和社會幫扶為補充,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
(一)加強領導,完善政策體系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全省上下把社會救助工作作為貫徹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來抓,把它列入省“全面小康六大行動計劃”,列入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列入為民辦實事工程。二是完善政策保障。1996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城鄉統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省政府即出臺了相關政府規章,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明確提出了建立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目標和要求;2005年省政府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進一步深化了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相關內容。另外,在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臨時救助等方面,均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加以規范。三是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將健全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工作作為單獨內容,擺上重要位置,并在相關專項規劃中,充分考慮社會救助的內容,提高規劃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指導性、針對性。
(二)健全機制,加強工作能力建設
全省各地普遍成立了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社會救助工作,建立了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協作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積極推動建立基層社會救助工作機構,要求在鄉鎮(街道)建立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所,村(社區)建立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站,配備專門工作人員。杭州市還完善了分層分類救助制度,率先建立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救助圈,按家庭不同的困難程度,納入相應的救助范圍,明確救助責任。努力建立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審批,提高工作效率。2009年我省開始著手分步推進建設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2010年省民政廳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省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試行辦法,為公正、科學地開展社會救助提供基礎,截至2012年10月底,全省有62個縣(市、區)啟動了核對機制建設,其中25個縣(市、區)已完成。在救助資金保障方面,規范救助資金使用,將救助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支出逐級審批和按時撥付制度不斷完善;推行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救助資金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活動,保障救助資金安全和專款專用。
(三)豐富內容,落實各項救助措施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多年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水平相適應的正常增長機制,穩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鄉低保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應補盡補、應退盡退”。一是健全制度。2001年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來源、認定標準、申請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使我省的低保工作有了制度性保障。二是明確標準。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與最低工資標準聯動機制,及時調整。原則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確定。寧波市在全省率先實現了“城鄉一體、標準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一個縣域(城區)范圍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實行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是加大投入。據省財政廳提供的數據,2003年至2011年,全省各級財政安排支出低保金76.41億元,其中2011年支出15.5億元,比2003年增長3.4倍。據省民政廳介紹,目前城鎮居民低保標準平均464.09元/月,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平均329.02元/月,平均補差分別為332.02元/月和197.09元/月。四是規范程序。各地普遍開展了個人申請、村(居)委會審查、鄉鎮(街道)審核、民政審批及村、鄉鎮、民政局三級公示的做法,盡量保證低保工作公開、公正。紹興市除公示外,還由村(居)評議小組對申請對象入戶調查情況進行評議、鄉鎮政府又對村(居)評議情況進行再評議,做到“雙評議”、“三公示”。衢州市由審計、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救助款物發放進行監督檢查。江山市今年專門花了三個月時間,對全市的低保工作情況進行了集中檢查。臺州市椒江區、黃巖區的陽光低保,溫嶺市的救助對象評定舉手表決制,都得到了群眾的好評。五是動態管理。合理核定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收入,改進核查辦法;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按程序及時減發或增發保障金;健全退出機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規定辦理退保手續。紹興市還實行“ABC”分類管理法,把收入基本不變的“三無”、“五保”等對象列為A類,三月一走訪;把子女即將就業或保障對象即將享受退休待遇的列為B類,兩月一走訪;把家有勞動能力、因一時失業困難、收入可能發生變化的對象定為C類,一月一走訪,做到管理有序,進出有據。衢州市也實行了類似的“紅、黃、綠卡”分類管理制度。
2.醫療救助水平逐步提高。我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城鄉統籌的醫療救助制度,形成了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相配套的“3+1”醫療保障體系。各地通過資助困難群眾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大病醫療救助、醫療機構惠民便民服務等方式,積極做好醫療救助工作。2004年至2011年,全省各級財政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33.56億元,其中2011年安排6.81億元,比2004年增長2.4倍。2012年各市、縣(市、區)安排醫療救助資金5.75億元,全省人均籌資12.11元。大病救助的人員范圍、救助病種和救助水平較以往都有明顯擴大和提升。尿毒癥、兒童白血病等8類大病全面納入救助范圍,住院救助水平不低于50%,有條件的地區還將肺癌等12類大病和惡性腫瘤門診化療、尿毒癥透析等特殊門診費用納入救助范圍。同時各地結合實際,推行醫療救助定點機構即時結報制度,救助對象可在醫院刷卡即時結報,提高了救助效率,方便了困難群眾,目前全省77個縣(市、區)已實現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一站式服務。我省還針對重點人群開展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了“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助和增補葉酸、農村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定期檢查工作。寧波市2006年即確立了“城鄉一體、標準一致、零門檻”的醫療救助制度, 2011年全市醫療救助實際人均籌資達20.49元,大大高于全省的平均標準,為全省最高;同時還將低收入群眾白內障復明免費手術擴大到低保標準200%以內的低收入家庭。嘉興市積極探索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在救助病種、報銷比例、即時結報工作等方面都走在全省前列,海寧、海鹽、平湖等3個縣(市)還專門出臺了醫療救助的規范性文件,不斷提高醫療救助工作水平。臺州市將低保邊緣戶及其他困難家庭也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實現貧困家庭救助基本全覆蓋,溫嶺市還被列為全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
3.教育救助取得明顯成效。2003年,我省開始實施家庭困難學生教育救助政策,建立了從學前教育到小學、中學、大學等各類學校全覆蓋的救助體系,基本實現了“確保每一個學生不因貧困輟學”的目標。學前教育階段,對在教育部門審批設立的各類幼兒園就讀的低保家庭幼兒、五保供養幼兒及殘疾幼兒,資助保育費,每生每年600元;義務教育階段,我省于2006年在全國率先實施普惠的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全面免除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學雜費、教科書費和農村學校住宿費,同時實施愛心營養餐工程,對全省農村義務教育段的家庭困難學生提供營養餐,每生每年350元;高中教育階段,對家庭困難學生免學費、代管費,提供助學金,中職學校家庭困難學生還提供生活補助;高等教育階段,通過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減免學費、困難補助等方式,保證學生一律先入學、有困難再救助。紹興市對學前教育以助學券的方式按實補助,義務教育與高中教育段享受政府發放的教育券和營養餐券,高等教育段按不同院校給予資金補助。臺州市從2011年春季起,對就讀全市中等職業學校的所有一二年級學生免學費,免學費政策從重點保障走向普惠。
4.住房救助力度持續加大。2006年以來,省政府就城鄉住房救助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為目標,切實加大住房救助工作力度,有效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各地把廉租房保障和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列入為民辦實事工程,從當地實際和低收入家庭意愿出發,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給予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對農村住房困難群眾,與下山脫貧、地質災害搬遷、村莊整治有機結合,通過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置換、集中安置等多種方式,解決住房問題。注重強化廉租住房要素保障,用地優先供應,資金方面明確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以上用于廉租房建設。至2011年底,全省累計保障廉租住房7.5萬戶,全面實現城鎮低保標準兩倍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寧波、紹興等城市已將保障標準提高到低保2.5倍到3倍。2006年至2009年、2010年至2012年全省分別安排資金2.95億元、5.06億元,分兩輪實施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共完成12.4萬戶農村困難家庭的危舊房改造任務。紹興市加快推進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設,多渠道解決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明確低保、低保邊緣和因病致貧家庭優先享受廉租房,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優先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公租房,同時對農村低保標準150%以下的農村困難家庭,大力推進危房改造,努力改善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條件。
5.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近年來,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認真貫徹《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快速發展,組織網絡逐步健全,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全省依托鄉鎮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成率100%,同時在工、青、婦、老齡委、殘聯、消費者協會等行業領域和部隊、村居、勞動力市場、企業等地方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3萬多個,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針對低保戶、下崗工人、殘疾人、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發放了30多萬張法律援助卡,憑卡可直接申請獲得法律援助,不再審查其經濟狀況。對社會救助對象的法律援助申請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指派,有的還實行上門服務。除了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請求支付贍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請求醫療交通工傷事故賠償等常規性法律援助事由外,還將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環境污染損害、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項,列入法律援助范圍。探索非訴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相結合,拓展法律援助方式和途徑,增強法律援助服務困難群眾的能力,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降低困難群眾維權成本,對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6.就業援助積極展開。近年來,省有關部門結合實施低收入群眾增收行動計劃,積極穩妥地擴大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將“4050”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鄉低保戶、長期失業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列入重點扶持對象。各地政府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村)為抓手,通過日常就業援助、專項行動、重點幫扶、特殊群體援助等各種手段,積極開展就業援助服務。對接收的企業和單位給予促進就業補助;政府投資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落實稅費減免、提供培訓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數據,2007年以來,全省共幫助69.03萬名就業困難人員、2.85余萬戶零就業家庭、8.9萬戶農村低保家庭實現了就業再就業。
7.臨時救助切實有效。臨時救助制度及時、有效地解決了部分城鄉居民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難。對患危重疾病、在各種常規性社會保險救助后仍然生活特別困難的和因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和人員,給予臨時救助,有力地發揮了雪中送炭、拾遺補缺的作用。2011年省政府出臺了《浙江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明確了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標準和程序等內容。據省民政廳提供的材料,2011年全省臨時救助籌資總額1.73億元,實際支出1.62億元,救助困難群眾21.33萬人次。寧波市出臺政府文件,規范臨時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標準,擴大救助對象,將在寧波居住兩年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也納入臨時救助范圍,每年還從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溫州市、舟山市積極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兩市所屬各縣根據省政府臨時救助辦法精神,于2011年底前全部重新出臺了縣級臨時救助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加大了臨時救助力度。臺州各縣(市、區)按照人均3元的標準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紹興縣人均籌資標準已達7元。
此外,我省還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元旦春節慰問制度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2003年以來,全省共發放慰問金39.8億元,共啟動價格補貼機制18次,發放補貼13.1億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我省的社會救助工作總體來看,走在全國前列,但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形勢,面對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進一步改進、加強和完善。
(一)救助標準不統一,救助對象真實收入情況難以準確掌握。因救助的內容不同、救助資金的保障力度不同,各個專項救助之間,適用的救助對象困難標準不完全一致。有的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標準,有的以低保的若干倍數為標準,有的以全社會人均收入的相關比例為標準;相關職能部門有的以民政部門的救助對象基本數據為依據,有的自行確定救助對象范圍,導致救助標準不同、救助的對象范圍不同、救助力度也不相同。另一方面,當前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情況具有多樣性、隱蔽性,且相關財產信息分散在各個部門和單位各自掌握,信息難以共享,而對申請救助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主要依靠調查走訪、公示公告等人工核查手段,難以準確掌握申請對象的真實財產情況,既耗費大量工作精力,又影響救助工作的公平性、科學性。
(二)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工作體系整體性、協調性有待提高。社會救助管理以條塊為主,救助資源分散在各部門、各單位,救助資源和信息不能共享,重復救助、多頭救助和遺漏救助都有發生,難以形成合力,救助工作體系需要進一步理順。而且因救助渠道多,造成救助資金分散,統籌、管理難度大,難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最大效用。從城鄉差別來看,大部分地區城鎮與農村的救助標準還是有較大差別,當前形勢下,城鄉二元的救助制度有待突破,一體化步伐亟須加快。另外,社會救助與就業、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工作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需要進一步廓清和理順社會救助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職能作用,避免資源的重復使用和浪費。
(三)基層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力量薄弱。近幾年社會救助內容不斷拓展,范圍不斷擴大,要求不斷提高,工作量大大提升,但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的力量沒有大的變化,有的甚至有削弱的趨向。2010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與財政廳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社區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站建設的意見》,對社會救助平臺建設作了明確要求,但從目前實際來看,沒有完全落實到位,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偏少,且往往一人身兼數職,隊伍老化與力量不足的問題均有存在,工作量大,事務繁雜,無法滿足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要求。
三、幾點建議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網,救助的是整個社會中最困難的弱勢群體。要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社會救助力度,提高社會救助水平,充分發揮好社會救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一)進一步增強政府社會救助責任意識。對困難群體給予救助是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得到救助是公民享有的權利。社會救助工作事關民生保障,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經濟社會發展,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救助工作的思想認識。從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履行政府應盡職責,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出發,增強政府責任意識,繼續加大財政保障力度,確保社會救助資金足額列入財政預算,積極主動做好各項救助工作,使全社會公民、特別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二)進一步深化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內容。一是深入研究社會救助在大社保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學界定和劃分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慈善等其他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完善社會救助功能。二是健全完善分層分類救助機制,根據救助對象的不同訴求,缺什么幫什么,難什么助什么,實施分層分類救助,提高救助針對性、有效性。有機整合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法律援助等各專項救助政策,形成一個相互銜接、互為補充、互相促進的政策體系,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三是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工作一體化步伐,逐步統一救助標準,穩步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實現城鄉同標準、區域同待遇。四是推動建立政府救助與社會各界救助有機結合的救助制度,全面統籌民間機構、社會組織、社會熱心人士的救助力量和資源,積極吸引利用民間資金,形成政府主導、社會支持、民間參與的社會救助多元化投資格局,加強各類救助主體間的協調與配合,讓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得到及時、有效、適當的救助。通過深化社會救助體系各項內容,完善構建政府與社會相結合、城鎮與農村相結合、社會救助與其他社會保障相結合、常規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三)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圍繞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目標,進一步理順社會救助管理體制,積極構建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管理格局。要加快完成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制建設。按照出臺一個辦法、建立一套機制、建設一個機構、打造一個平臺“四個一”的要求,民政部門牽頭,公安、工商、稅務、國土、交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等部門密切協作配合,盡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實現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為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科學、準確的基礎依據。要加快建立社會救助信息網絡體系。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建立以低保為基礎、集所有救助于一體,包括困難人員家庭狀況、收入、教育、住房、醫療等情況在內,各部門共享、省市縣各級上下一個口子、統一、高效的社會救助基礎數據信息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優化資源使用績效。
一、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癥結所在
(一)農民工工資拖欠狀況的實證分析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由來已久,只不過過去一直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成為一個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企業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成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問題。國務院研究室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稱,農民工“干著最重、最苦、最臟、最累、最危險的活……穿最廉價的衣服,用最廉價的商品,吃最廉價的食物,住最廉價的房子”,卻“拿著最低的工資”。 然而,即使如此,他們的權益依然屢屢受到侵犯,他們的工資時常被拖欠、缺乏足夠的安全保護、不能享受社會保障,幾乎成為現實生活中最弱勢的群體。
依據國家統計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返鄉農民工統計監測抽樣調查報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資的返鄉農民工占返鄉農民工總數的5.8%。對于受金融危機影響而返回的農民工,因企業關停而返鄉的農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資;因企業裁員而返鄉的農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資。 結果顯示,當年返鄉農民工的工資兌現率只有94.2%,私營企業主隨意拖欠、拒付農民工工資的不公平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農民工資被拖欠,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維系出現危機。當最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都不能保障時,務工農民的其他合法權益便無從談起。如果說不勞而獲是有違社會公正的,那么本應多勞多得的人卻勞而無獲更是整個時代的悲哀。
(二)問題背后的政府缺位與失職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表面上是農民工個人的問題,實際上卻是一個深刻的社會問題。 弗雷德雷克在《國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幫助窮人的辦法取決于國內資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決于是否存在相應的政治意志把資源用來緩解貧困問題。這一論斷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資拖欠問題涉及到一個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的關鍵還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解決中,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只有看清問題背后政府的缺位與失職,才能從正面貢獻出可滋完善的建議與策略。
第一,政府監管政策的滯后阻塞了農民工的討薪之路。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源。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的代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有“責令改正”,但是被責令后不改正怎么辦?相關意見與處罰辦法中未做出進一步的規定,用人單位抱著僥幸心理索性不簽,導致工資糾紛發生時,由于缺乏書面合同,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往往使勞動者一方舉證困難,維權無據。
第二,嚴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務“缺位”是為農民工維權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門的作風依然存在,管理中明顯存在著“接納貢獻性”與“排斥參與性”的取向,政府保護不到位。 從現實看,政府的許多職能部門已經開始對外來農民工進行管理,但是,絕大多數管理項目的實質就是收費,還是傳統意義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與管理模式。重管理、輕服務,缺乏主動服務的公仆意識,存在嚴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務“缺位”現象。
第三,政治權益的缺失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隱害。
務工農民既缺乏相應的利益訴求渠道,又缺少相應的政治參與機會,在政治權力的競爭場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發言人和代表者,話語權微乎其微,成為游離于政治權益之外的邊緣群體。 筆者認為,農民工在現實中政治權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政府對務工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現狀的漠然視之,嚴重地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務工農民因此而對政府的信賴感大大降低,以至于當權益遭受侵害時,務工農民更多的選擇以私立救濟為主導;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發言人與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農民工”流于空談。
我國《勞動監察規定》明確規定了勞動監察的主體、內容、權限,如果嚴格執行,何以出現成千上萬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預見性,相對于快速發展的社會現實表現出其滯后和不適應;有的缺乏有力的懲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強,對侵犯務工農民權益的加害者的懲戒如同隔鞋撓癢,同時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鉆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時則無法可依。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解決過程中政府主導作用的發揮勢在必行。
因此,筆者認為,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解決中,應從一下幾點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實責任制,切實加強對清理拖欠工作的組織領導
1.加強政府調控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保障。國家已有明確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確牽頭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督促檢查。一方面,加強行政監控。勞動合同是所有勞動爭議解決最有效的依據,只有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才能逐漸規范用工條件和用工環境,從根本上減少拖欠工資的發生。針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行政 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強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情況的監察,在源頭上保證了農民工維權有據,討薪有門。另一方面,權責明確,合作有序。勞動部門分為勞動監察部門和具有司法職能的部門。勞動監察部門主要負責行政監督,具有司法職能的部門則主要負責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等司法職能。兩個部門相互協調合作,才能更好地發揮勞動部門的職能。
2.農民工權益易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工作為個體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維權組織,降低了自己的維權力量。首先,黨團組織、工會等正式組織在用人單位里建立基層組織的時間較晚,維權力度不夠大。其次,在農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沒有吃呢管理農民工協會等農民工自治組織。最后,對于包括各種民間組織、志愿者組織、非營利組織在內的其他社會維權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導與支持。城鎮政府應該幫助農民工建立自己的組織——工會,增加農民工與社會強勢團體的對話能力,使農民工享有國家應該賦予農民工的實際利益,將其代表納入到政府組織中去,把農民工原始的地緣和血緣群體移到正式的社會組織中來,將他們的利益表達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為記錄聯動機制:以企業為單位建立綜合性臺帳,將拖欠工資記錄與安監、質檢等記錄實現聯動,由區民工工資拖欠投訴中心對其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并報送市勞動局、市建委及相關區縣部門。
(二)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
1.具體落實《工資保證卡制度》
為了保證農民工每月能實實在在領到報酬,從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慶江北區內施工的建筑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必須在工資保證卡上登記,由農民工親筆簽字自己確認。該卡將記錄農民工在建筑單位工作后,每月領取工資的時間,工資額度等情況。由用人單位蓋章后生效。從而在制度上開通農民工工資支付綠色通道,為江北區建筑行業的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取辛苦錢保駕護航。同時,筆者建議,加大懲治力度,嚴格違紀責任,對實際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發,工資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進行5-10倍的嚴厲處罰。將該項保證卡制度作為一項硬性指標來狠抓落實。
2.工資支付墊付制度與工資支付擔保制度
工資支付墊付制度要求,建設單位(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而對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資的,由發包人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墊付勞動者工資;對違法分包、轉包或違法由他人掛名承攬工程拖欠工資的,由發包人全部墊付工資。通過責任的轉移,淡化了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有力的保證了農民工工資的落實。
(三)強化服務意識,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門聯手的形式解決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全力保障民工能夠及時得到工資。據調查,由于信息溝通不暢,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維權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訴欠薪問題,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討工資。建立“民工工資拖欠投訴中心”,該中心要在處理討薪糾紛的同時,注重教育民工維權必須采取合法途徑,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擾亂社會治安等討薪手段的違法性,讓其知道違法行為會為自己和家庭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安撫好民工情緒。
2.加大跨區域合作,建立農民工的雙向維權機制
在農民工輸出、輸入比較集中的省、市和地區,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農民工雙向維權機制。在雙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農民工戶籍所在地工會組織與用工城市工會組織聯手,隨時溝通和交流務工、用工信息,共同處理重大侵權事件,做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農民工要求發放工資,是農民工的一項基本權利。完善法律法規,才能讓農民工在維權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勞動法》及《職工權益保障條例》有關規定,被拖欠工資,民工可要求單位給付拖欠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還可要求1至3倍的賠償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給民工工資的合法企業 。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研究室:《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2006年04月16日。
2 國家統計局:《2008年末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542萬人》,2009年03月25日 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0325_402547406。htm)。
3 弗雷德里克?巴和科爾巴喬,亞歷杭德羅?L:2001年:《國家的新角色》,載《國際社會科學》第l期。
4 嚴思源:《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產生的根源及治理》,載《老區建設》,2009年10月。
5 胥仕元:《政府主導作用是務工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的關鍵》,載《東南學術》2009年第2期。
6 胥仕元:《政府主導作用是務工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的關鍵》,載《東南學術》,2009年第2期。
7 魯岳松:《新形勢下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現狀及對策研究》。
8 李培林主編:《農民工:中國進城農民工的經濟社會分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第229頁。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保護;政策建議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承包土地,但不從事農業生產,主要在非農產業,尤其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就業,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人。其中“農民”表明他們的社會身份,“工”則表明他們的職業,“農民工”就是這種身份與職業的獨特結合。
1.我國農民工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大批的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涌入城市尋找出路,被稱為農民工,在城市的現代化建設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作為產業工人的一部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實際未得到有效的保護。總體說來,農民工權益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勞動關系不平等
根據統計,大部分農民工是經由親人介紹或自己來尋找工作機會,大多數集中在一些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或個體企業。用人單位很少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大多是臨時性的,他們可以被隨時解雇。一些從事建筑、采礦等危險行業的用工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1.2 勞動權利受到侵害
以戶籍制度為基礎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使城市勞動力市場被人為地分割為正式市場和非正式市場。城鄉就業權不平等,大多數農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從事的是城市人所不屑干的“臟、累、粗”的工作。同時一些職位,例如財會、收納等工作,有的單位明確表示不接納農民工。此外,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也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
1.3 社會保障權利缺失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醫療、養老、工傷、失業、生育保障的權利。農民工一般享受不到這五大險,福利待遇僅在市民中普及。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一般不給農民工買保險,或者只為應付檢查只給少部分農民工買投保,或者避重就輕只買一種保險而回避其它幾個險種。
1.4 社會地位低下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權利一律平等。農民工作為工人階級天然的同盟,并沒有享受到國民待遇。長期以來,由于戶籍制度的影響,農民工雖然生活在城市中,然而已淪落為城市的邊緣群體。農民工的地位低下,還表現為,在一些大城市,有重要政治或社會活動時,他們往往成為被驅趕的對象,以保證城市市容和交通,消除威脅城市治安的隱患。
2.我國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制度原因:二元結構制度
二元結構下,人口流動的空間受限,城鄉之間的戶籍壁壘,嚴格限制農村人口流動。二元結構的存在,逐步擴大了城鄉差距,戶籍制度使得我國目前的城市化進程采用了不同于他國勞動力和人口轉移方式的農民工流動方式,這也是農民工權益保護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戶籍制度給農民帶來的不僅是機會上的不平等(從出生到義務教育,負擔重,與城市人就業機會不平等),更有實際上的不平等。
2.2 社會原因:身份歧視
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必然造成歧視農民的社會心理,反過來這種心理又會使體制更加牢固。由于進城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低,競爭力在某些崗位上比城市居民較強,又被一些市民所仇視,甚至被稱為“盲流”、“二等公民”。“農民”、“民工”等中性的詞匯也帶上貶義的色彩。
2.3 法律原因:相關法律缺乏或執行缺位
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在法律層面表現為:立法、執法、司法環節中存在的缺位和偏差。我國在農民工權益立法上的最典型缺失是尚未制定統一適用于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法》。執法中的缺位現象突出有些地方政府過分遷就企業主的利益,勞動中的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現象時有發生,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時的行政不作為,都損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司法活動中,地方法院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很難獨立判決以維護農民工群體的權益。另外,農民工所受教育有限,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也制約了其維權的自覺性與積極性。
3.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議
3.1 完善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政策機制
(1)打破城鄉二元結構體制,完善城鄉統籌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城鄉戶籍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政府應進一步改革戶籍制度,統一實行以居住地登記制度和身份證管理制度代替戶籍制度,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
(2)保護農民的土地利益
土地是農村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城市建設中最重要的自然資源和資金來源,要想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重要的一點就是要保護他們的土地權益。應當完善允許土地自由流轉的制度,使農民工可以獲得收益,可以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3)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農民工在初次分配中獲得的份額較小,初次分配中存在扭曲,應通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來完善。在制訂城市社會保障時,相關部門應將城市農民工考慮在內。在城市有固定職業并自愿遷入城市定居的農村人口,政府應為其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對進城從事個體經營或轉讓土地后沒有穩定職業,及其他自愿遷入城市定居的農村人口,依法實行強制性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由個人和政府共同負擔。
(4)培育城鄉統一平等的勞動力市場
政府應取消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在職業、工種方面的限制,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各種行政審批及收費。在制定就業政策時,統籌考慮城鄉所有勞動者,培育市場化的就業服務企業。
3.2 健全法律法規,提供法律援助
(1)把農民工進城務工納入《勞動法》的實施范圍。目前,我國相當大一部分農民工進城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立法部門應研究制定相應的《勞動法》實施細則。.可以制定一部《農民權益保護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體農民的權益都得到有效的保護,讓農民工的權益真正有法可依。
(2)加大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執法,規范勞動力市場上的雇傭關系,保證勞資雙方簽訂正規、有效的合同,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
(3)簡化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快速辦理。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專項資金作為必要的經費支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門應經常開展針對農民工的普法工作,進行咨詢服務,舉行勞動法等方面的法律講座, 組織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深入農民工基層進行普法宣傳和義務法律咨詢等。
3.3 轉變觀念,提高社會地位
積極轉變思想觀念,大力培育農民工的現代意識,消除農民工自身的二元意識,幫助農民工完成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化。政府應加強農村基礎教育,提升職業技術教育,加強市場經濟知識的教育,培育農民工的市場意識,同時加強農民工的職業道德意識。農民工應積極加入工會,積極參與企業管理,調動其積極性。政府或用人單位應引導農民工擴大自己的交往圈,加強與城市居民的溝通,培養其對城市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主動參加各種公益活動,樹立農民工的新形象。
3.4 政府的職能定位問題
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一些城市政府為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而制訂的限制性、歧視性的勞動法規和行政規章,使得農民工享受不到平等的國民待遇,這與《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是完全背道而馳的政府應轉變觀念,正視農民工在城市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給農民工以國民待遇,逐步取消對農民工的歧視性限制,將農民進城務工和相關事項,納入城鄉就業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廖雯韜.當前農民工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企業家天地,2007(1).
[2]于慧.構建和諧社會與農民工權益保障[J].甘肅農業,2006(8).
[3]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的調研報告[J].人民司法,2006(12).
[4]張陽武.關于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J].廣東農業科學,2006(7).
[5]課題組.建立我國城鄉協調的勞動力市場研究[J].當代財經,2006(1).
[6]黃慧.進城農民工的社會公平權益和政府責任[J].財經界,2006(14).
[7]潘志堅.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J].法制與社會,2007(2).
[8]張穎,滕松.論農民工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制度的完善[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4).
[9]韓學平,劉兆軍.論農民工土地權益的法律保護[J].學術交流,2007(1).
[10]余明勤.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J].經濟界,2007(1).
[11]徐建國.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6.
[12]李培林.《農民工-----中國進城農民工的經濟社會分析》[M].北京:社科文獻出版,2003.
[13]宣迅.《城鄉統籌論》[M]. 第一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
關鍵詞:農民工 合法權益 公證
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門話題,黨和國家對此十分關注。農民工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人們對農民工問題從最初的漠視到給予熱切的關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決。筆者認為,從法律的層面看,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做得還不夠,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必須從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公證制度屬于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介入農民工維權工作很有必要。
一、農民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而其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解決此方面的問題,有必要通過公證進行維權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目前,全國進城務工和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超過2億,其中進城務工人員1.2億左右。據有關調研報告顯示,農民工在我國第二產業人員中占58%,在第三產業人員中占52%,農民工已成為支撐我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為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低成本勞動力,填補了制造業、建筑業、餐飲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崗位空缺。今后時期,農村富余勞動力會越來越多地逐漸轉移到非農產業和城鎮中來,農民工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必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在工資收入、勞動安全、社會保障、就業培訓、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5月的《2005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顯示,務工收入已成為農民工收入的主要來源,但該收入相當于全國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5%。農民工勞動強度大,收入相對較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又十分嚴重。據全國總工會不完全統計,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拖欠的工資約有1000億元,而為索回這1000億欠薪,整個社會需要付出至少3000億元的成本。國務院研究室2006年4月中旬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在務工方面通過熟人或親戚介紹的比例達到60.37%,而通過中介機構介紹和自己應聘的僅占14.2%和12.1%。由于相信熟人或親戚介紹,往往使本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或勞動合同不規范,或不簽合同,或只有口頭約定,有的連口頭約定都沒有。調查顯示,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的農民工僅占53.7%,有15.68%的農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勞動合同。合同上存在著“霸王條款”、無效條約,往往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報告還顯示,我國76.4%的農村勞動力沒有接受過技術培訓,而在美國、加拿大、荷蘭、德國、日本,農村勞動力中受過職業培訓的比例都在70%以上。由于缺乏就業培訓、農民工傷亡事件屢屢發生。
農民工問題已成為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我們必須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推行農民工的維權工作。公證是一種法律證明,依照法律在客觀、公正的原則下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證具有證明、服務、溝通、監督職能。通過公證可完善法律行為,糾正不法行為,平衡利益關系。公證書具有的證據效力、強制執行的效力,可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把公證納入農民工維權工作非常必要。
二、國家和地方政府針對農民工維權工作,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有一定的缺失,有必要引入公證機制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農民工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民工維權工作非常重視。2006年國務院發出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府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隨后,一些地方有關部門針對本地區的情況,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如江蘇省規定,從2006年起到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農民工特別是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做出了《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規定農民工參加住院或大病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按照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山西省交通廳規定,今后建設單位要投標公路工程,必須先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北京市做出了民工報酬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并擬訂《北京市推行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實現所有用人單位基本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化、法制化。上海市推行所有民工工資發放將采取銀行轉帳方式,由用工單位為建筑農民工辦理工資卡,工資由銀行直接轉入工資卡,按月支付。哈爾濱市總工會規定,農民工如遇到工資拖欠問題,可以向工會尋求法律援助,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農民工向欠薪單位討工資。這些規定及作法,無疑對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權利的維護僅停留在這個層面是不夠的。這些規定和作法,僅涉及農民工維權的部分內容,沒有從整體上給予考量和維護,在農民工有關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普遍欠缺的情況下,其權利的設定和保護在執行這些規定時,難免出現“水分”,權利的實現極有可能落空。同時,這些規定在執行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不利于貫徹和落實。要解決好這些問題,必須通過法律程序,以法律制度為保障。其可行的制度是,在第三者的監督下,公平、公正地設定農民工的權利,使權利不含瑕疵,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護,在工資支付上,一旦欠薪,能借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具給予強制執行。這個制度可通過公證來實現,我們有必要將公證機制引入農民工維權的系統工程之中。
三、公證的效用對農民工維權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