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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處罰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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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酒后駕車處罰條例范文

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

二、牢固樹立服務思想,熱愛本職工作;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派,聽從指揮。不準出私車,不擅離職守,做到隨叫隨到。

三、車輛和隨車垃圾、垃圾上車員由駕駛員負責。

四、愛護車輛,堅持“三檢”制度,上下班前后、出車前、歸來后細心檢查,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加油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五、在駕駛過程中要禮讓三先,謹慎駕駛,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

六、嚴禁工作時間飲酒、酒后駕車;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駕駛;不準開與證不符的車輛。

七、汽車修理,必須經領導同意到指定修配廠進行修理。

八、駕駛員要待垃圾上車員下車后方可移動、駕駛車輛,堅決杜絕上車人員還在車上就移動、駕駛車輛。如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駕駛員負責。

九、駕駛員要嚴格要求垃圾上車員在工作中認真仔細、加強安全防范意識,確保不出安全事故。

十、如出了交通事故,絕不能逃離現場,迅速向當地交警報案,保護現場,積極配合處理,并向單位責任人及保險公司報案。

十一、因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交通安全法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且有經濟損失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因正常出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門最后對駕駛員責任認定,由單位協調處理并按照處罰條例處罰。

2、個人因交通違章,繳納罰款,由駕駛員承擔。

十二、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單位一份,駕駛員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篇:酒后駕車處罰條例范文

關鍵詞:治理超載:從源頭抓起

從2007年12月開始,山西省啟動了新一輪的治超行動,1年多的時間,全省超載率由8%~11%下降到0.2%,基本杜絕了車貨總重55t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道路通暢率明顯提高。客車正點率由60%提高到91%,國省干線公路橋涵受損率下降了89.1%,縣鄉公路橋涵受損率下降了60%,長期存在的超載超限現象得到了根本改變。從山西省的治超成果來看,要從根本上根治這一頑癥,必須政府牽頭、部門聯手,創新機制,從源頭抓起。

1 車輛超限超載的危害性

1.1 對公共安全的漠視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把超限超載行為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車輛超限超載后,對其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負荷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使得駕駛員難以在有效時間、有效距離內采取有效措施,從而易導致交通事故。近年來,超限超載成為與超速、酒后駕車并行的三大“殺手”。超限超載是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財產的漠視。

1.2 對公共產品的濫用

道路是國家財產,同時也是公共產品。道路這種公共產品除具有一般公共產品所共有的公眾使用權利平等、使用機會平等,用公共財政建設、養護、管理的特點外,還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道路造成損壞,使得這一有限資源被不正當使用。不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剝奪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機會,而且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1.3 對公平競爭經濟秩序的破壞

超限超載剛出現時是使車輛用戶為了獲取暴利,但當社會出現“趨同”現象時,就必然造成惡性競爭,一方面“驅逐”了不超限超載的合法經營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載自身走向“微利”乃至“虧損”狀態,“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恰恰是超限超載的惡果。

2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存在的問題

2.1 “治超”費用較高

現行的治超模式是依托原有收費站和治超站。結合計重收費、治超檢測、勸返、卸載、罰款相結合的模式,這種“治超”模式的費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設備費用:計重收費的主要功能部件由稱重系統、軸類型識別器、紅外分車器以及收費工控機4部分組成。收費公路為將現有收費系統改造為計重收費系統,需要安裝計重設備、改造現有收費臺,那么總費用包括以上安裝計重設備的費用、改造現有收費臺的費用及與此相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運行及維護費用:中國地域遼闊,計重及檢測設備的后續服務等都要花費一定的運行及維護費用。隨著中國公路里程的不斷延伸,設備及運行和維護費用也會增加。 人員費用:據不完全統計,統一治超期間,上路檢查的執法人員在20萬人左右,執法人員的工資、補助等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2.2 操作存在一定難度

現行“治超”模式主要是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卸載和勸返。由于卸載的貨物品種繁多,在強行卸載的情況下,路政部門必須考慮貨物的堆放場所以及貨物是否安全、是否腐爛變質等問題,同時卸載以及卸載貨物的處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執法人員不僅要反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還需要有耐心地去作思想工作,并且需要駕駛人員的配合,因此操作難度較大。

2.3 鞏固“治超”成果難度增加

現行的治超模式重心是在路上查、堵,把矛盾的焦點集中在治超站,一旦治超站稍有放松,極易出現反彈,這也是目前治超面臨的難題之一。治超成果難以鞏固。主要體現在:

短期集中聯合執法,七部門(或九部門)合作是可以實現的,但難以長期堅持。而且這種執法必須每天24h不間斷,一旦出現盲區。運輸經營者就會找到漏洞,乘機超限超載上路。

治超工作對一線員工的忍耐性和細心性也是一種考驗,整天面對形形的司乘人員和車輛,工作的全部就是查檢和測量,技術含量不高,再加上目前對人員提升和考核的政策還處于研究狀態。使工作人員難以看到個人的長遠發展空間,所以長期在這一崗位上工作,一線員工難免覺得乏味和枯燥。對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難以長期保持。

3 山西省治超工作經驗分析

3.1 堅持政府治超,形成政府主抓、部門聯動的治超格局

山西省委、省政府把治超工作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由行業行為轉變為社會行為,確立了市、縣政府是治超的責任主體,市長、縣長為治超的第一責任人,獨創了“一橫兩縱”的治超體制。建立了“管理無縫隙”、“責任網格化”的監管模式,形成了政府主抓、條塊結合、區域協作、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3.2 堅持依法治超,完善政策法規體系

山西省從完善法制人手,省政府出臺了2個政府規章、6個政府文件,省人大已將《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條例》列人立法進程,各相關部門還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細則辦法。完善的法規體系,解決了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寬泛的不足,賦予了執法部門暫扣生產工具、查封生產場所的強制手段,化解了源頭治理無依據、行政處罰無手段、責任追究難落實的矛盾。

3.3 堅持源頭治理,實現標本兼治

山西省在治超過程中,注重“堵”、“疏”結合。在全面加強路面執法監管的同時,把工作重點放在源頭治理上,調動和發揮公安、工商、運管等部門的力量,把好車輛標準、源頭裝載、貨物運輸“三個關口”,對公示的1.1萬戶貨源企業實行派駐和全天候巡查,基本上把違法超限超載問題遏制在源頭,解決在苗頭。

3.4 堅持責任倒查和重獎重罰,嚴明工作紀律

不到兩年時間,有40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10家企業受到處罰。還有一名在職縣長被免職。這個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與此同時,對治超成績突出的市縣,給予獎勵;對治超反彈的市縣,實行交通項目限批。

4 治理超載的幾點建議

4.1 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政策法規體系

《公路保護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一類立法計劃,有望2009年能夠出臺。各地要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爭取地方立法資源,推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出臺,使治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 有關部門應盡快頒布強制性標準

從汽車的生產、改裝、牌照發放年審、使用等4個環節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各汽車生產、改裝廠家要嚴禁生產“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對新出的違規車輛一律不發牌照,對已使用車輛,不予通過年審,并要求限期淘汰。

4.3 加強貨物源頭裝載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制定出結合本地實際的管理辦法,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公安、安監、工商等成員單位的支持,加強信息互通,建立源頭管理的長效管理機制。對于進駐檢測點的運管人員,要在市治理超限超載領導組的統一領導下。做好進駐準備工作,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的監管,確保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不出廠、不出站。同時,加強道路運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黑名單制度。對確認的違法超限運輸企業和車輛,要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的審批發放等多個環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4.4 加強路面執法力度

保持依法嚴管態勢,堅持交通、公安聯合開展路面執法不松懈。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治超檢測站點,采取固定檢測與流動檢測相結合的方式,保證路面執法監管力度不降低。在治理對象上,要以車貨總重超過55t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為重點,聯防聯控,嚴禁此類違法車輛上路過橋。

4.5 加強收費監管。解決居高不下的各種收費

第3篇:酒后駕車處罰條例范文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第4篇:酒后駕車處罰條例范文

公安隊伍是和平時期為公眾利益犧牲最多的一個群體,公安民警“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民警傷亡居高不下。本文分析認為造成民警傷亡既有社會治安和刑事犯罪形勢日趨嚴峻,公安機關經費困難,裝備不足,警務配置不盡合理等客觀原因,也有部分領導和民警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不強,缺乏實戰演練、執行勤務不規范等內在因素。進而相應地從領導責任,強化管理,教育訓練,更新觀念,警務保障諸方面提出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在對敵斗爭,打擊犯罪,維護治安,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等工作中,公安民警“時時有流血,天天有犧牲”,因公傷亡的人數是呈逐年增多的趨勢。據了解,建國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有9000多名民警因公犧牲,10多萬名人民警察光榮負傷。特別是近20年來,全國因公犧牲的民警就達6000多名。民警流血,人民心痛,為減少民警犧牲、關心民警健康,從公安部到各級政府、各級公安機關,都在想方設法采取措施,強化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識,配備必要的武器,減少民警的傷亡。2003年4月,公安部下發了《關于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時遭到犯罪嫌疑人襲擊造成傷亡的情況通報》。通報指出,在新形勢下,公安民警如何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傷亡,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突出問題。現就民警因公傷亡的原因及對策做如下論述。

一、 民警因公傷亡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警因公傷亡數字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層次的、復雜的,具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自身存在的問題。

(一) 客觀方面:

一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型,利益群體多元化,貧富差距拉大,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復雜,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傾向日趨突出,涉槍、涉爆、綁架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日益突出。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持槍、持械、持爆作案,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使一線執勤民警遭到暴力襲擊傷亡的情況不斷發生,給一線民警執勤活動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而且犯罪分子成幫結伙,攜帶槍支、匕首等兇器,暴力拒捕,襲擊甚至報復公安民警的情況也十分突出。

二是公安機關作為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的職能部門,始終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上,在執法管理過程中,首當其沖成了部分人發泄不滿和報復的對象。再加上部分群眾的法治觀念淡漠,有些人片面認為只有殺人、放火等才是犯罪,至于對民警罵兩句,打兩下算什么,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有人則是抱著“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乘機起哄、毆打民警。還有的不能正確理解對待民警依法管理行為,將個人利益置于國家和社會利益之上,只求民警為其提供服務與保護,不愿接受管理,認為民警管理是故意和自己過不去,激動之下容易采取暴力抗法和反管理行為。

三是對襲警者的處罰大多偏輕。由于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襲警罪的罪名,一般情況下,襲警情節較輕的,大多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治安處罰。影響公務,造成一定后果的,才能按妨害公務罪論處。我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其量刑的尺度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也就是說,此罪處罰最重,也僅能判處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務行為,造成執法民警傷殘,甚至死亡的,這時,行為人才會被以故意傷害罪或是故意殺人罪論處。這顯然是不妥的,因為襲警行為妨害的是國家的執法活動,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侵害的則是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妨害國家公務活動和侵害個人生命健康權,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分別視之,而不應等同對待。

四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經費困難,裝備和訓練經費沒有落實。目前相當多的派出所,巡警隊、刑警隊等基層實戰單位,裝備嚴重不足,有的基層科所隊執勤民警連警棍都沒有,更不要說防彈背心、防刺服等裝備了。民警缺乏必要警械、武器和防護裝備。即使有了,也會因為怕麻煩,怕出問題而不想用,不敢用。再有就是交通工具落后,車況不好,帶病車,拼裝車,報廢車仍在使用,因交通事故傷亡的民警比例大,1999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533人,僅在執行公務中因交通事故犧牲的就有236人占民警犧牲總數的44.3%。

最后是現有警力不足,配置不合理,警力資原浪費嚴重。目前世界上發達國家人口與警察的平均比例是萬分之三十五,而我國是萬分之五。警力隸屬多頭,難以集中使用。如在路上巡邏的警察,除了交警,還有巡警,甚至還有派出所的民警,三種警察分屬不同部門,多頭領導,警務安排各自為主,任務重復。警力嚴重不足再加上配置不合理導致民警長時期超負荷工作,一年一個民警工作量超過3016個小時,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說一個一線民警一年干其他公務員兩年半的工作量。致使民警得不到及時的休息和調整,大多數民警長期處于疲勞狀態,長年勞累,積勞成疾,1999年至2002年全國公安機關每年因病殉職的民警都超過了犧牲民警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自身問題:

一是部分領導和基層民警敵情觀念不強,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在戰術上輕敵,缺少最起碼的安全防范知識。在一些情況下,民警已經明顯意識到被盤查、檢查的對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經獲取犯罪證據但沒有按規定認真進行搜身、檢查,并采取必要的約束或強制措施,對其控制不利,對其同伙未加防范,從而受到犯罪分子的傷害。

二是對基層民警缺乏戰術能力的培訓。有的民警從警多年沒有開過一槍,不會擒拿格斗的技能,不了解在圍堵、檢查中有關自我保護的技能。有的雖有培訓,但培訓教育與實戰結合的不夠,缺乏實戰演練。一些民警執法,執勤戰術動作不規范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方法簡單方式單一,造成許多不應有的傷亡。

三是在處置嚴重暴力案件或突發事件時,決策、組織指揮失誤。處突預案形同虛設,方案考慮不周,或信息不靈,對敵方情況不明,倉促應戰,或是協調不力,相互間配合不好,策應不及時,造成民警不必要的傷亡。

四是在實戰中,對警察職能認識上此重彼輕,過多的強調了警察的對敵功能,忽略了自身的安全防護,沒有進行正確的“勇敢觀”教育,對發生了民警與歹徒搏斗傷亡的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跡多,總結反思問題少,一俊遮百丑,一好百好。許多民警臨戰時沒有攜帶警械、武器,也不懂及時找個有利的器具作為武器,在手無寸鐵的情況下魯莽行事,赤手空拳地對付窮兇極惡的持有刀槍的歹徒,在制敵過程中敵我之間力量或武器懸殊太大,民警往往處于劣勢,致使民警前赴后繼,盲目冒險,無謂犧牲。

五是公安機關內部一些矯枉過正的管理機制。近年來警察的執法越來越講究程序的公開、公正,“文明執法”也頻頻被提及,公安內部的紀律規范以及程序規定也越來越嚴格。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辦理刑偵、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及“五條禁令”等規定相繼出臺。而公安機關內部一些矯枉過正的管理機制束縛了民警的手腳,一遇到矛盾激化的事情就批評處分民警,導致民警不會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出現了“多管事不如少管事,少管事不如不管事”的不正常現象,再加上民警的執法變得越來越文明和規范,一些不法分子就認為民警變的好欺負了,于是襲警案件不斷發生。

二、民警因公傷亡的預防及對策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加強民警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減少民警傷亡是最高的從優待警。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民警傷亡不斷上升問題,從根本上保障從優待警,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從關心愛護民警,提高公安機關戰斗力和公安隊伍的長遠建設出發,把防止和減少民警因公傷亡當作一件大事來辦。要克服麻痹思想,對本地發生民警因公傷亡的事件原因進行分析,認真吸取外地區發生民警因公傷亡事件的教訓,舉一反三。借鑒國外的好的做法,在教育、訓練、裝備、撫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警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最大限度的防止和減少民警因公傷亡的發生,要建立和落實警務行動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民警因公傷亡情況實行責任倒查制,對于領導和管理上的原因,導致民警在執行任務時傷亡的要嚴格按照要求,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落實從優待警,關心民警,禁止安排民警參加非警務活動,合理安排警力,為一線民警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建立民警體檢制度和在編民警健康檔案,設立民警心理咨詢中心,緩解民警的心理壓力,科學組織實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證民警公休日、節假日能得到休息。

(二)強化管理,依法勤務,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警務工作規范。

要嚴格按照、、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警務活動。充分依靠和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公安部2003年2月1日起實施的“五條禁令”中有四條與民警傷亡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要以貫徹執行“五條禁令”為契機,強化槍支,車輛等警械裝備的管理,杜絕因槍支丟失、被盜、被搶造成民警傷亡。要進一步規范民警在執行任務時的裝備,著力加強對民警日常訓練和裝備使用情況的檢查。要加強對民警交通安全教育,嚴防因無證駕駛、酒后駕車,開“霸王車”,“帶病車”發生交通事故。要防止和克服在貫徹“五條禁令”中,那種因怕槍支出問題,干脆“刀槍入庫”的傾向,在認真貫徹執行 、、嚴格警械、武器管理的同時,切實保證執法執勤民警必要時能及時的依法使用槍支、警械,避免無謂的傷亡。

(三)加強教育,嚴格訓練,努力提高民警的戰術素養和實戰能力。

實戰訓練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要堅持“練為戰”的指導思想,進一步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民警教育訓練的長效機制和規劃,切實增強教育訓練工作的針對性、實戰性,不斷提高民警隊伍整體素質和戰斗力。要始終將基本功和應變能力的訓練擺在重要位置。對從事不同任務民警要進行具有針對性、突出實戰特點的戰術訓練、技能訓練、身體訓練以及必要的心理訓練,使一線民警都能真正掌握到搜身、盤查、堵截、緝捕等戰術和警務駕駛等技能。例如對襲警的防范訓練,犯罪嫌疑人可能襲警的時機:

1、 在清查、盤查、抓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趁警察對其控制不嚴(或對其同伙未加防范時),發動突然襲擊。

2、緝捕行動布置不夠周密,被犯罪嫌疑人事先察覺,有所準備;或在追捕中,犯罪嫌疑人為脫逃主動攻擊警察。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警察在搜身、押解、看管、訊問中,麻痹大意,執法行為不規范,犯罪嫌疑人乘機襲警脫逃。

轉貼于 預防襲警的方法:1、明確分工、合理站位。執行盤查時,應明確一人負責盤問和檢查,另一人負責對周圍情況的觀察并警戒,防止被盤查對象的同伙突然襲擊,其他警察應負責對盤查對象的控制。警察與被盤查對象應相距1.5米至2米。站立姿勢應為兩腳前后開立,側身面對被盤查對象,右手扶在警棍或槍柄上,使身體要害部位暴露面小,而且便于拿警棍或槍支,也便于快速上前攻擊和后退防守。站位形式應根據警察的人數和盤查地點的障礙物情況而定。兩人時,負責盤查的警察應正對被盤查對象,負責控制對象的警察位于被盤查對象的右側或背后,控制被盤查對象的右手動作;三人以上時,警察站位應形成包圍形式,將被盤查對象夾在警察中間,盤查的警察正對被盤查對象,其他的警察位于被盤查對象四周負責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圍有可利用的墻、樹等障礙物,可令被盤查對象背對障礙物,警察將其圍住,封住其可能逃竄的方向。明確分工、合理站位,可使警察各司其職,發揮整體協防的功能,避免出現防守的遺漏,有利于確保警察的生命安全。2、注意觀察,加強控制。被盤查對象在襲警前總會有一些異常的苗頭或跡象,如面部表情緊張,嘴唇發抖,左顧右盼,兩腳不停移動,不能原地站穩等,警察應注意觀察,保持高度警惕。當被盤查對象的手放在兜里或插在懷中以及位于背后時,應令其慢慢放在體側并高舉過頭,防止其手中藏有兇器、武器。被盤查對象攜帶箱、包或推自行車、摩托車時,應令其人、物分離,防止被盤查對象利用這些物品襲警后,掏取兇器、武器。證件檢查時,先問清被盤查對象證件放在何處,觀察其放證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兇器,再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交右手,再遞給警察,用這種反常的動作限制其襲警的可能。查驗證件時,警察應先后退一兩步,拉大與被盤查對象的距離,并將證件高舉,做到人證兼顧,防止被盤查對象突然襲警。物品檢查時,應其退后兩至三米,在其他警察對被盤查對象予以監控的情況下,再實施檢查,絕不能讓被盤查對象自己打開包拿出物品,防止其突然拿出兇器或武器襲警。經盤查發現被盤查對象有重大嫌疑或必須帶回進行盤問時,應立即對其進行搜身檢查,清除其身上可能隱藏的兇器或武器。搜身時需要加強控制,令其做出各種被搜身姿勢,使其身體處于重心不穩或難以反抗的狀態,警察再上前對其進行搜查。當被盤查對象不斷趨步逼近警察時,警察應立即后退,并用手阻擋,右手準備隨時拔槍或取出警械,同時喝令其站住。警察應視自己周圍1.5米至2米范圍為安全區,一旦盤查對象進入安全區,即意味著警察處于危險之中。當被盤查對象有掏取兇器的動作時,警察應立即上前控制其手臂,將其擒獲;或由后攔腰抱住對方兩手臂,阻止其掏取動作,延緩其掏取時間,為同伴采取措施創造條件。3、隱蔽接近緝捕目標。在突襲抓捕中,應隱蔽接近緝捕目標,突然采取行動,能夠減弱緝捕目標的反抗程度。在抓捕中,應充分利用門、窗、墻角等視覺死角,隱蔽接近并注意不要發出聲響驚動緝捕目標。行動突然,方法得當,快速制伏。在突襲抓捕中,一般應采用由后擒敵技術制伏目標。一旦發起行動,爭取一招制敵,不給緝捕目標有反應和喘息的機會,并迅速上銬搜身。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警察追上后,應位于其身體右側,猛力用手推其肩背部或用腳勾絆、踹其小腿,防止其轉身用兇器襲擊警察。 遭遇襲警時的緊急處置措施一旦遭到犯罪嫌疑人襲擊,警察應立即作出快速反應,根據嫌疑人距離的遠近、自己警械的準備情況、同伴的情況及周圍環境的特點,采取靈活的反擊措施:⑴犯罪嫌疑人持兇器襲擊時,如距離較近,民警應立即躲閃或用雙手格擋其持械手臂,避開最兇猛的第一攻擊,同時向側方向跑開,在跑動中拔槍控制住歹徒。如果其瘋狂反抗,直接威脅到警察生命安全時,應果斷射擊,將其擊傷、擊斃。如果沒帶槍支,則應繼續拉大與歹徒的距離,給帶槍伙伴創造射擊的條件。如果擒拿技術過硬,可直接抓住其持械手臂,用擒拿動作將其制伏。當距離較遠時,可迅速轉身向后跑,在跑動中拔槍返身控制歹徒。沒帶槍時,拾起任何可以作為武器的器具,與其搏斗。搏斗同時應大聲呼喊,給歹徒制造心理壓力,使其不敢戀戰。同時,還能引起周圍群眾的注意,求得群眾或民警的支援,將歹徒擒獲。⑵犯罪嫌疑人持槍襲警時,如距離較近,應立即伸手抓住其持臂,并使槍線遠離自己的身體,而后用膝猛擊其襠部、腰部、趁其疼痛之時將其制伏;如果有同伴在場,則應死死握住其持臂,并用力上舉,為同伴上前援助創造時機。當距離較遠時,警察應迅速曲膝彎腰、蹲下或臥倒,以縮小身體被擊中的面積。同時,躲閃、滾動離開原地,并馬上拔槍,以減少被擊中的可能;警察持槍在手,應迅速判斷情況連續向歹徒射擊,進行火力壓制,為自己或同伴的隱蔽和調整射擊姿勢創造時機;警察躲在隱蔽物后,應與同伴對歹徒位置實施交叉火力,以較準確的射擊擊中歹徒。如果沒帶槍支,則應利用地形、地物隱蔽自己,并迅速退出歹徒火力殺傷區,確保自身的安全。

(四)更新觀念,珍愛生命,增強敵情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加強自我防范是警務安全之本。要更新觀念,珍愛生命,樹立正確的“勇敢觀”。在強調警察制敵功能的同時,重視對“盾牌”自身安全性的保護意識,增強敵情觀念。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執行搜身、盤查、訊問、堵截、緝捕、押解等警務和處置突發性事件前,必須認真制定行方案或處突預案,精心組織指揮,妥善布置警力。在處置涉槍、涉爆、綁架劫持人質等嚴重暴力案件,緝捕重要案犯和處置突發性事件時,要充分發揮特警隊、武警專業隊的突擊隊和尖刀作用。并盡可能的要求“120”急救中心派救護車隨警作戰,參戰民警要嚴格執行戰術規范和要求。要把握好勇往直前與提高警惕的關系,既要有勇往直前的精神,又要把握好完成任務與保護自己的關系。只有保護好自己才能圓滿的完成任務。

(五)加大投入,保障警務,提高警用武器裝備的科技含量,為一線民警提供防護保障。

要根據各地的實有人口數和經濟發展情況,增加警力配置,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加強民警防護,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盡可能為基層實戰部門配備性能好的裝備,為一線民警提供防護保障。要在提高武器警械的先進性上多下工夫,如可以給一線民警裝備網槍、噴霧器等同樣可以起阻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殺傷力又不大的先進裝備。

可喜的是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正在進行如交巡警合一、大派出所建設等警務改革,一些地方已經為一線執勤民警配備了噴霧器、 手銬等“七大件”警務裝備,并且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和民警年體檢制度,公安機關從上到下也正在開展以提高民警實戰技能為基礎的大練兵活動。這些執勤裝備的標準化、從優待警制度的落實和大練兵活動的開展,以及警務體制的改革,必將推動公安隊伍的整體化建設,必將提高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也必將大大加強民警的自我防護能力,減少在執勤執法過程中的傷亡數量。 參考資料:

,作者謝文化,群眾出版社2003年8月版

,作者張振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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