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機動車違規處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針對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無牌無證車輛上路、機動車輛懸掛假號牌、挪用、套用其它車輛號牌、故意遮擋號牌、故意污損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持假行駛證、假駕駛證,公、檢、法、司機關單位警用車輛和晉“0”公安專用號段牌照管理使用混亂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從5月1日開始在全市深入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專項治理。現制定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目標
在全市范圍內通過繼續深入開展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等違法車輛專項治理,使城鄉道路上駕駛無牌無證行為和駕駛假牌假證、挪用號牌、遮擋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懸掛單面號牌等違法行為基本消除;違規車輛偷逃稅費的追繳到位;全市警用車輛和晉“0”號牌車輛的管理使用基本規范;駕駛員遵章守法的自覺性明顯增強,為全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創造更加優良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
(一)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車輛;
(二)挪用、套用其它號牌車輛;
(三)私自涂改、遮擋號牌車輛;
(四)不按規定安裝號牌車輛;
(五)偷稅逃稅車輛;
(六)警用和晉“0”號牌車輛違規行為。
三、有關政策規定
國稅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地稅部門:根據《山西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微型客車(排氣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輛180元/年;小型客車(載客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每輛360元/年;中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輛420元/年;大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20人)每輛480元/年;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80元/年。此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補繳方法:需要“交強險”的,“交強險”時車船稅由保險機構按規定代收代繳;不需要“交強險”的,到車籍地地稅機關補繳稅款。
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四、專項治理的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由市紀委監察局、市糾風辦牽頭,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隊、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配合開展。
1、聯合行動,嚴格執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違法車輛后,向有關部門互通情況,由公安交警、國稅部門、地稅部門按政策規定分別對查扣的違法車輛處理處罰到位,再行放車。對違規警用車輛嚴格按《警用車輛規定》處罰。
2、對2009年前查處的違規車輛進行追訴,對公安交警處罰后已及時補齊手續的,不再追究;對交警處罰后沒有補齊手續,現在繼續上路被查處的按高限處罰。要關注民生,對農村五小車輛的違規行為低限處理;突出重點,這次行動主要針對市鎮兩級黨政機關及民用違規車輛。
3、對城建系統的環衛、灑水、城市監察及大型水泥灌車、各種工程車輛等違法車輛,與其它車輛一樣,一視同仁,從嚴查處。
五、專項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部署。各鎮(街道)、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整治工作,迅速行動,精心組織,成立工作協調機構,制定工作方案,調配得力人員,明確各自職責,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強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各單位執法人員要按照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要求,執證上崗,亮證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人性化執法,使此次整治活動既能教育群眾,又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要加強督查,嚴格責任追究。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專項治理行動加強監督檢查,市紀委監察局、糾風辦對因工作扯皮,效率不高,不依法處理處罰違法車輛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關鍵詞】“中國式”過馬路,原因分析,解決對策
2013年年初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修訂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出臺,在大家對加重機動車違規處罰力度拍手稱快的同時,作為交通參與重要組成部分的行人和非機動車仍然我行我素,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著實是一大交通隱患。
1“中國式”過馬路產生的原因
1.1路權分配不合理。近年來,中國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在單純考慮交通運行效率的情況下,在空間上,小汽車占據了交通干道的絕大部分,非機動車和行人不僅無權占用主干道,在輔路上也被擠壓到最低限度。在時間上交叉路口設計片面追求長周期和增加車道數,而行人過街距離超長、道路中央缺少駐足空間、缺少行人保護設施、行人紅燈時間超長等情況。
1.2交通信號燈紅燈時長超出行人的忍受等待時間。行人可忍受等待時間是體現行人過街心理的重要指標。在中國首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設施規劃與設計規范》中,規定交叉口信號控制行人過街可忍受等待時間不宜大于80秒。而中國多數城市一些交叉口紅燈時間超出了80秒。因此,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行人過街將處于不可控局面,也會導致集體闖紅燈等行為。
1.3右轉彎車輛強行通過人行橫道。中國在交通信號燈的設置上偏向機動車,右轉車輛可以強行通過人行橫道,占用行人通行時間,導致行人與右轉車輛頻繁沖突,行人難以在信號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過街,于是被迫闖紅燈或滯留在道路中央。
1.4人們的僥幸心理和從眾心理。“中國式”過馬路在很大程度上是從眾心理作祟,再加上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使得違規過馬路形成了“中國式”過馬路的習慣。
1.5執法力度不夠強硬。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相當于人民幣1000元),此后再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禁。而在美國各州,對亂穿馬路者罰款2美元到50美元不等,處罰記錄會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中,終身不能抹去。那么我國大多數城市對闖紅燈的行人處以警告或罰款僅僅10元或50元。如果我國執法力度強硬,也能給闖紅燈行為帶來威懾。
2改善“中國式”過馬路問題的建議
2.1提前啟動行人綠燈,設置輔助標志。當行人與右轉機動車流量均較大時,讓行人綠燈比右轉機動車綠燈早啟3~5秒, 使等候過街的第1波行人提前通過沖突點,這樣就避免了行人與右轉機動車的沖突,同時,設置輔助標志警示右轉機動車行人優先通行。
2.2人車“時空分割”,還行人以路權。人車“時空分割”即人行信號燈變綠后,四個路口的機動車信號燈全變紅色,在機動車全停止的情況下,行人可從容地橫穿甚至斜傳馬路;當人行信號燈變紅時,行人全停留在等待區內,機動車則按信號燈提示行駛。
2.3加大處罰力度
(1)執法人員實行路口責任承包制。和司機違章當罰一樣,行人、非機動車不走斑馬線、闖紅燈也該受罰。這本就是管理部門正常的執法行為。國外對闖紅燈者進行嚴懲,我國亦可行。交警部門可推出嚴管路段、路口責任承包制,交警可以和交警協管員組成執法隊,在承包路口和路段對“中國式”過馬路者處以額度較大的罰款,對于執法人員有出工不出力者,可與經濟利益掛鉤。同時在每個路口都設立關于闖紅燈的教育以及處罰的LED 大字幕,讓每個人心中都裝著紅燈意識。
(2)處罰治理常態化。對行人、非機動車不走斑馬線、闖紅燈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處罰治理常態化,促進行人、非機動車改變自己的習慣。
(3)區別對待交通違法行人。對于外來務工或家庭困難的交通違法行人,無法繳納罰款的,可以再現場充當1到2個小時的文明交通志愿者,使其在管理他人的同時,強化自我教育。對于不服從處罰的,交警可將其移交至當地派出所進行處理。
(4)單位配合交通執法,形成聯合教育懲處。行人闖紅燈不僅違法,也違背社會公德。在法律層面上,交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懲處,也可以要求違章者所在單位配合執行;在公德層面上,對紅綠燈視而不見,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違章者所在單位也有責任和義務對他們進行相應教育,適當懲處,如扣除獎金或給予處分。
2.4效仿國外處罰辦法。在一些國家,闖紅燈分別與信用、金錢甚至人的尊嚴掛鉤。那么我們國家也可以效仿,將行人闖紅燈與其個人信用掛鉤,其闖紅燈行為關系到其以后的貸款是否通過;或者效仿新加坡對亂穿馬路者的處罰,即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人民幣1000元),第二、三次闖紅燈,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禁;或效仿菲律賓,菲律賓對亂穿馬路者的措施較人性化,闖紅燈者可以選擇交納罰款,也可以當眾唱國歌。
2.5勸阻與提示相結合,激發行人守法意識。在各路口可以安排交通文明倡導志愿者勸阻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同時采用信號燈語音提示器,“現在是紅燈,請不要闖紅燈。”這兩種提示方式同時采用,有助于激發行人遵守信號燈的意識,有利于降低闖紅燈行人數量。
2.6有效遏制機動車出行。截至2012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4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2.6億人。汽車保有量的高速增長,不僅帶來了能源、環保問題,還有交通擁堵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問題,減少機動車出行,可以大大降低道路上的機動車數量,客觀上給行人和非機動車留出了通行的時間和空間。
2.7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營造良好交通安全氛圍。向每個學校派駐交通警察,作為學校的“交通安全輔導員”,有計劃的定期給中小學生授課,讓他們從小就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樹立尊重生命、注意交通安全的意識。同時加強對校車的登記和管理,配套出臺“校車優先通行”的相關規定,為中小學生安全出行創造良好的環境。
在《道路安全法》實施后,鑒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及相關制度的缺位。通過在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作用《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要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條規定帶來了兩方面的變化:一是稱謂上的變化,二是性質上的明確;關于歸責原則問題采民法賠償,,針對多賠償義務人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關于賠償主體問題確立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和特殊情形下賠償主體的確立上,筆者就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形式方面談一點粗淺的認識與大家討論。
《道路安全法》【1】和《實施條例》【2】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對民事審判作出巨大貢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由于新舊法律法規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審判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鑒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缺位,該類案件的訴訟存在明顯的障礙和混亂,筆者就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形式方面談一點粗淺的認識。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帶來的司法理念上的新變化入手,在受理、歸責原則、賠償主體、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等法律適用方面作以和探討,以期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關于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
《道路安全法》實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起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作出的這一規定實際將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作為了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其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個配套通知,在《辦法》【3】廢止后,應當同時失效。《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筆者認為該類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必附加前置條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即可。
那么對于交警部門正在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立案?《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按此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其他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二、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問題
以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書稱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此在理論界引起一場關于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具有可訴性的爭論。《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要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筆者認為這條規定帶來了兩方面的變化:一是稱謂上的變化,由過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變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二是性質上的明確,按此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專業機構根據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的專門證據,屬于證據范疇,不具有可訴性。就其屬性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的功能上更具直接證據的性質。直接證據是相對于旁證而言的,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具有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功能。就交通事故認定書而言,作為證據,其證明功能顯然不只局限于交通事故的某一細節、片斷,相反,它能夠比較詳細地說明整個交通事故的來龍去脈、客觀表現和主觀狀態,其作為直接證據應屬無疑。既然是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果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依據的材料(如勘驗、鑒定)認為不妥,可以改變對當事人的責任的認定;如果當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認定書則應采信新的證據;如果條件許可,且當事人提供足以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
三、 關于歸責原則問題
確認道路交通損害賠償【4】案件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
車輛的所有、管理、運營等關系較為復雜,在現實中存在著租賃、買賣、掛靠、借用、承包等行為,機動車駕駛員往往并非機動車所有人。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第31條僅規定了駕駛員執行職務行為和非職務行為時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主體。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界定責任主體,缺乏明確可循的基本原則。
《道路安全法》的立法理念之先進,首先在于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抨擊了近年來個別忽視人權的“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更先進的是,它不取單一的歸責原則,采現代民法賠償,理論,針對多賠償義務人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就是說,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只要該機動車辦理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已成為強制性規定),保險公司應該首先而且是無條件的予以賠償,但賠償的范圍僅限于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
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道路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條:“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在受傷后因無能力無法醫治的情況發生,體現了國家立法對人的健康權的保護,體現了一種人性關懷。類似的規定還有“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是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3、 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種歸責原則體現了機動車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權利、平等的義務,過錯大則責任大,過錯小則責任小,無過錯則無責任。
4、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嚴格責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同時《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仿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可見,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過失相抵原則和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就是說一旦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首先推定機動車具有過錯,若機動車不能提出反證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失相抵原則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失(這種過失僅限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時,法院考慮這一情況減少損害賠償的金額。嚴格責任是說機動車駕駛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擔責任,具體承擔多大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責任。筆者認為,比較過去的規定,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適當加重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主要考慮有以下三點:
第一,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的家,道路上機動車多、自行車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國機動車的增長速度很快,但機動車質量、駕駛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從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絕大部分是由于機動車駕駛員操作違章或者機動車性能不符合要求導致的。強調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謹慎駕駛義務,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首要環節。
第二, 堅持以人為本,以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為首要的價值取向。立法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重視保障公民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權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權,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權,前者必然優于后者,法律要優先給予保障。從實際看,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對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潛在危險性,這種高速行駛的“鋼鐵戰士”與人的“血肉之軀”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軀”。因此,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強調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才能更好地貫徹以人為本,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現代依法精神。
第三, 堅持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法律是調整利益關系的,不同利益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是根據國情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利益關系進行的分配,它既強調機動車一方要承擔嚴格責任,也強調了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違規也應承受相應的損害后果,并力求通過對雙方責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進而達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
四、 關于賠償主體
(一)確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又稱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是指應當承擔
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而致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者。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將“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稱之為“交通事故責任者”和“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通過對新舊法規關于賠償原則規定的比較,筆者認為可以確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是:
1、 過錯直接賠償原則。《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2、 先行墊付原則。《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一規定主要是鑒于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致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的責任心,基于公序良谷和價值取向,也可責令其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3、 替代賠償原則。《道路安全法》第七十產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責任。
(二)特殊情形下賠償主體的確立
以上提及的只是確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則,依照這些原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除保險公司外,主要有肇事車輛駕駛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自己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如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委托他人開車執行臨時事務,受托人開車的,車輛所有人作為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肇事司機所在的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司機所在的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等。而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物權涵蓋的權屬要素相互分離(如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管理權)、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的沖突,有時還出現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等問題,從而給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者法律意義上的認定帶來難度。
1、 關于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情形下賠償主體的確立。對于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時責任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車輛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被盜機動車輛肇事、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等幾種情形作過司法解釋,根據這些規定,機動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由有關登記名冊上記載的所有人承擔,但登記名冊上記載的所有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實際所有人,由實際所有人承擔【5】。
2、 關于雇傭關系中機動車發生事故賠償主體的確立。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賠償解釋》)作出了具體規定,應依此執行。《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人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此可見,在雇傭關系中,應視機動車駕駛員有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確定由車輛所有人單獨承擔責任或是由車輛所有人和車輛駕駛員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 關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確立。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應視作因合同事務產生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比較復雜。將機動車輛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并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基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的情況比較復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系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使用以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支行受益權等方面諸因素綜合判斷。
筆者認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根據支行支配權和支行利益的歸屬來確定賠償主體。在我國的和實踐中,一般采用支行支配和支行利益歸屬認定賠償責任主體的理論。這從下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得到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是否對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所謂的支行支配和支行利益,應當指出的是對機動車支行狀態的直接的事實上的支配,和由此產生的直接的利益。
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簡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之簡稱。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簡稱。
【4】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收錄于《民法學說與判例》第一冊1998年9 月出版。
【5】雇用人無過失責任的建立,收錄于《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 1998年9月出版。
一、當前汽車修理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少數企業違規經營,極易引發矛盾糾紛。主要表現為:沒有營業執照非法經營,使用劣質零部件,承接不具備技術條件的高檔汽車維修,維修車輛檔案記錄不全,擅自修改維修記錄等。
二是如實登記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隱患。《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機動車時,應如實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發動機號碼以及車主名稱或姓名等基本情況。但從檢查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汽車修理企業只要給錢就行,沒有按要求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存在很大的治安安全隱患。
三是從業人員比較復雜,違法犯罪活動突出。汽車修理業從業人員以外來人員居多,而且流動比較頻繁。少數業主和從業人員受利益驅動,從事被盜車輛和交通事故逃逸車輛的拆裝、改裝、轉賣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是暴利誘惑。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打擊,犯罪分子在盜竊汽車得手后,往往以極低的價格急于銷贓變現。少數汽車修理從業人員經不住暴利誘惑,不惜鋌而走險從事有關車輛的拆裝、改裝、轉賣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高額回報。
二是管理滯后。汽車修理業特種行業審批取消后,主要由工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違規經營的汽車修理企業,公安機關雖然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但是管理辦法不多,處罰力度不夠,起不到應有的效果。
三是打擊困難。一方面,由于如實登記工作流于形式,導致公安機關很難發現汽車修理企業的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發現了也難以有效開展查證和深挖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從事非法拆裝、改裝、轉賣的多為城郊結合部一帶的小型汽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未注冊的非法經營點,其從業人員多為外來人員,一旦案發極易逃竄、難以抓捕。
三、加強汽車修理業治安管理的對策
一要積極爭取支持,形成監管合力。要針對汽車修理業已不再作為特種行業進行管理,無法通過前置審批加以規范的實際,主動加強與工商、交通、稅務等部門的溝通聯系,以城郊結合部的汽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重點,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嚴格依照法律予以處罰;對不符合條件、不守承諾、欺騙用戶的,吊銷營業執照;對無證無照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要重視發揮汽車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引導其加強行業自治,以行業自律促規范經營。
二要創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實效。要進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事前管理與事后監督有機統一起來,寓管理于服務,以服務促管理,推動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要把預防違法犯罪的發生放在首要位置,綜合采取崗前治安培訓、法制宣傳教育、日常監督檢查等措施,不斷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治安責任,積極引導他們依法誠信經營,自覺抵制各類違法犯罪。
三要堅持信息主導,掌握工作主動權。公安機關要將登記內容及時與公安機關情報信息網相關內容核對,并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這樣既可以提高如實登記率,把基礎性源頭信息切實掌握起來,也可以實現信息的大范圍遠程查詢比對,方便偵查破案。同時要大力加強信息員隊伍建設,在汽車修理行業內廣泛物建信息員,延伸治安工作觸角,提高獲取深層次情報信息的能力,為有效管理、精確打擊提供有力支撐。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按照“統一部署、部門協作”的原則,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從重從嚴查處各類拖拉機交通違法違規行為,著力遏制拖拉機交通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次集中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機監理站,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標
通過整治行動,各類拖拉機交通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拖拉機駕駛人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拖拉機牌證業務進一步規范,外省籍拖拉機安全管理秩序明顯改善,本省戶籍人違規取得外省籍牌證得到控制,在本市從事運輸的外省籍機動車及駕駛人登記備案率達到90%以上,拖拉機交通事故及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5%以上。
四、整治重點
1、嚴厲打擊拖拉機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挪用號牌、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未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拼裝車、報廢車上路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車、酒后駕車、非法載客、超載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
2、嚴格查處運輸企業、貨運碼頭、建筑工地以及石料廠、磚瓦廠、各類市場等重點單位違規使用外省籍拖拉機行為。
3、嚴肅查糾拖拉機違規上牌發證,治理規范外省籍拖拉機管理秩序。
五、工作步驟及部門職責
集中整治行動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11月25日~12月31日):源頭排查治理階段
1、農經(農機)部門負責在2008-2012年辦理的拖拉機登記及駕駛證申領業務進行全面的自查和檢查,重點檢查超范圍、跨行政區域辦理拖拉機牌證的違規行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堅決做到“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機車不予辦證上牌,不按規定檢驗合格的機車不予辦證上牌,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予核發駕駛證”,杜絕違規異地發牌發證現象。
2、安監部門應協助農經(農機)部門重點對工礦企業、工程施建單位雇傭外省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情況進行摸底排查。督促其填報《外省籍拖拉機及駕駛人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并于12月30日前報農經(農機)部門備案。對不按規定備案的單位,公安交警部門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經農經(農機)部門檢測安全技術狀況不好的,安監部門責令工礦企業、督促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工程施建單位停用。
3、農經(農機)部門負責外省籍拖拉機信息登記情況的核實和匯總,協調相關省市農機部門對外省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進行核查,填寫外省籍拖拉機及駕駛人排查情況匯總表(附件2),并根據核查情況分類處理:經過比照,對確系外省市農機部門核發(具體鑒別方法見嘉公交〔2012〕20號文件)、經檢測安全技術狀況良好的機車及其駕駛人實施備案登記,建立臨時檔案,同時粘貼“外省籍農用車輛臨時登記標志”,備案登記標識統一粘貼在前擋風玻璃的右上角,并將信息資料錄入省農機監理業務辦證系統——外籍管理模塊,加強安全監管;本省戶籍持外省籍拖拉機駕駛證的,有非法取得駕駛證嫌疑的,農機部門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調查或道路駕駛技能測試,經調查或者測試證明其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農經(農機)部門應當收繳其駕駛證,并轉遞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系使用偽造變造拖拉機牌證而實為低速載貨汽車、工程車等機動車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測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階段(2011年1月1日~2月28日):路面重點整治階段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查處酒后駕駛拖拉機、拖拉機載人、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脫檢脫審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消除違法狀態不放行。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駕駛證的,除罰款2000元、記12分、收繳偽造的駕駛證外,如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準駕不符的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對其從嚴處罰。結合“春運”期間整治行動,有針對性加大對國省道、主要縣鄉公路;國、省道與縣鄉公路出入口;外省籍車輛相對集中的運輸企業、貨運碼頭、建筑工地、石料廠、磚瓦廠等重點路段和重點單位的管理力度。在路面檢查中,對發現長期在本地從事運輸作業而未備案登記的外省籍拖拉機及駕駛人,要督促其到農經(農機)部門備案登記。同時,查處交通違法過程中,發現拖拉機駕駛人已經記滿12分的,要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及時將計分情況及駕駛證轉遞到發證機關。
2、農經(農機)部門應充分發揮公安駐農機警務聯絡室作用,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路面查糾活動。對備案登記的外省籍拖拉機要進行核查,發現使用偽造變造牌證而實為低速載貨汽車、工程車等機動車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依法處理。對外省市農機部門委托收繳違規發放牌證的機車,一經路查發現,一律予以收繳號牌及行駛證。對有證據證明原本省籍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因達到報廢使用年限而通過不法途徑取得外省籍拖拉機牌證的,一律收繳牌證,實施強制報廢,并通報核發機關主管部門。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拖拉機特別是懸掛拖拉機號牌的外省籍車輛違法多、肇事多、逃逸多,不僅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而且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相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入開展拖拉機集中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強化措施,抓好這次專項整治行動,盡最大努力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各相關部門要大力宣傳開展拖拉機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加強與宣傳部門、新聞單位的溝通聯系,主動提供宣傳素材,爭取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廣泛開展對拖拉機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的宣傳報道,營造輿論聲勢,擴大整治影響。同時,積極發動群眾進行監督和舉報,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農經(農機)、公安、安監部門要既要依據各自職能,各司其責,切實履行和發揮職能作用,又要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公安駐農機警務聯絡室的作用,建立協調配合的信息通報機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對拖拉機特別是外省籍懸掛拖拉機號牌機動車輛齊抓共管的態勢,促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進一步好轉。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攻堅專項行動,汽車維修企業維修備案、環保手續完善率達到100%,汽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處置能力顯著提升,揮發性有機物(VOCS)有效治理,尾氣治理維修企業(M站)規范運行。
二、工作時間
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底
三、工作重點
(一)整治汽車維修企業未按要求完善維修經營備案和環保手續的行為。
(二)整治汽車維修企業未按要求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倒賣、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
(三)整治汽車維修企業露天噴烤漆,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不徹底的行為。
(四)整治汽車維修企業只收費不維護、傳輸虛假維修竣工證明,篡改破壞車載診斷(OBD)系統、采用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幫助機動車所有人通過排放檢驗的行為。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維修備案、環保手續
1.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督促汽車維修企業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自查經營備案手續和環保手續是否齊全。如經營備案手續不全,依法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手續;如環保手續不全,依法到生態環境局辦理環境影響報告表和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局項目審批股
完成時限:2021年5月30日
2.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對轄區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全面檢查,嚴格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對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開展備案工作。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嚴格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進行處罰。涉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就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要將企業名單抄送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
3.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加強對汽車維修企業的檢查。發現環保手續不全的,應抄告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局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調查處理后,按相關要求對汽車維修企業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完成時限:2021年7月30日
(二)規范管理危險廢物
4.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督促轄區內一、二類及三類產生危險廢物的汽車維修企業嚴格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通知》(川交函〔2017〕852號)要求,自查是否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應急預案,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設施、危險廢物轉移處置行為,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對不規范的環保措施進行糾正。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2021年5月30日
5.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對汽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涂料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要求落實主體責任,違規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督促限期整改,并在質量信譽考核中扣分。非法轉移、倒賣、傾倒危險廢物的問題線索,要及時抄告生態環境局。強化轄區內一、二類及三類產生危險廢物的汽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2021年7月30日
6.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嚴厲查處違法轉移、倒賣、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對企業把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置、單位和個人非法收集危險廢物、不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和未經批準擅自轉移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開展VOCs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汽修企業打磨、噴涂等工藝環節治污設施的安裝、運行情況和管理臺賬;嚴查、嚴處治污設施形同虛設、廢氣直排的行為;汽修企業的鈑噴、烘干作業應是否在裝有廢氣處理或者收集裝置的密閉車間內進行,是否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完成時限:2021年7月30日
(三)有效治理VOCS
7.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督促有噴烤漆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對照《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51/2377-2017)、《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20)等要求,對升級改造后的噴烤漆房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進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盡快完成整治,并取得相應的廢氣檢測報告。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揮發性涂料,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調漆、噴漆、流平和烘干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VOCs廢氣應集中收集并進行治理,實現達標排放;加大活性炭、活性棉等吸附介質更換力度,4月底前規范完成一輪次更換,更換的活性炭等吸附材料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預測將出現臭氧污染天時,汽修行業噴涂等涉VOCs排放較大工序,避開日照強烈時段(8:00-20:00)錯時作業,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堅決取締露天和敞開式汽修噴涂作業。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2021年4月30日
8.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對汽車維修企業露天噴烤漆、噴烤漆房未升級改造,或升級改造后的噴烤漆房未取得相應的廢氣檢測報告的汽車維修企業實行停業整改,并將露天噴烤漆等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不力的問題線索抄告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2021年7月30日
9.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鼓勵轄區內誠信度高、業務量大、環保技術好的汽車維修企業領先創建綠色鈑噴中心(技術要求可參照附件1),引導汽車維修企業使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鼓勵涉及噴烤漆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與綠色鈑噴中心開展業務合作,促進行業鈑噴漆集中化、節約化、環保型發展。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局污控股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四)規范管理M站
10.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對轄區內汽車尾氣治理維修企業(M站)的場地、人員、設施、設備、聯網狀況、環境保護、配件管理等方面進行排查。對不符合汽車尾氣治理維修企業(M站)技術要求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企業,要取消汽車尾氣治理維修企業(M站)資格。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2021年7月30日
11.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督促M站規范尾氣治理維修服務、公示尾氣治理維修收費標準,以車輛檢測數據為基礎科學診斷,合理制定維修治理方案,加強尾氣治理維修合同管理,向車主提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建立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尾氣治理產品及配件追溯制度。涉及尾氣凈化關鍵裝置的,需提供資質證明與產品符合性證明,并妥善保存汽車尾氣治理維修檔案。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12.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通過查看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以及現場檢查維修合同、結算清單、零配件更換記錄等維修檔案的方式,重點檢查服務質量差、收費不規范等投訴多的M站。嚴厲打擊只收費不維護、傳輸虛假維修竣工證明,通過違法違規方式幫助機動車所有人通過排放檢驗的行為,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的維修企業予以嚴懲。對于情節嚴重的企業,要取消汽車尾氣治理維修企業(M站)資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查處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企業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的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單位: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五、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及自查自糾階段(2021年5月)
印發《市環保汽修集中攻堅專項行動方案》。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結合實際,細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責任,開展動員部署,并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汽車維修企業污染防治自查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自查表》)開展自查自糾,于5月30日前將《自查表》報送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并按計劃完成整改。
(二)集中排查及整治階段(2021年6月至7月)
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全面排查維修環保手續不齊全、危險廢物處置不規范、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不徹底、尾氣治理維修不規范的汽車維修企業,嚴厲查處非法轉移、倒賣、傾倒危險廢物,露天噴烤漆,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超標,只收費不維護、傳輸虛假維修竣工證明,篡改破壞OBD系統、采用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幫助機動車所有人通過排放檢驗等行為的汽車維修企業,提高汽車維修行業污染防治能力。
(三)深化和工作總結階段(2021年8月)
針對整改和查處的問題,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深入分析制度原因、監管原因,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監管措施,堵塞監管漏洞。同時,舉一反三,強化汽車維修行業污染防治監督檢查,鞏固專項行動成果。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高度重視汽車維修企業污染防治與綠色發展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心、積極性和主動性。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工作計劃,細化落實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按照時間節點,一項一項抓,將專項行動措施和要求落實到操作層面,確保工作按計劃穩步推進,取得實效。
(二)加強宣傳培訓。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加大汽車維修企業污染防治相關標準、規范的宣傳培訓力度,讓汽車維修企業深刻理解“誰污染、誰治理”的主體責任,充分認識汽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揮發性有機物的危害性,規范管理危險廢物、規范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汽車尾氣排放物的重要性,增強企業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自覺自愿性。
(三)加強監督檢查。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對轄區內汽車維修企業污染防治情況開展專項檢查,以高壓態勢及時糾正汽車維修企業違規、違法行為,促進汽車維修企業全面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對手續不完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不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不到位的企業,要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非法轉移、倒賣、傾倒危險廢物,露天噴烤漆,只收費不維護、傳輸虛假維修竣工證明,篡改破壞OBD系統、采用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幫助機動車所有人通過排放檢驗的,要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工作考核。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切實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把汽車維修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納入2021年度績效考核目標任務,強化工作考核。對工作推進滯后以及出現敷衍搪塞、推諉扯皮等行為,采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手段,嚴肅追責問責。
(五)加強信息報送。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5月20日前將落實汽車維修企業污染防治工作聯絡人、聯系方式報送市交通運輸局和生態環境局。從6月起,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每月30日前匯總截至當月的工作開展情況,填寫《環保汽修集中攻堅工作月報表》(見附件3)報送市交通運輸局。2021年8月30日前,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將最后一次《環保汽修集中攻堅工作月報表》及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送市交通運輸局。
附件:汽車維修綠色鈑噴中心技術條件指南
汽車維修綠色鈑噴中心技術條件指南
一、維修環保手續完備齊全
1.完成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
2.具有生態環境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排污許可證(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應該取得對應手續的企業提供)。
二、使用低揮發性有機涂料
3.汽車維修綠色鈑噴中心應全部使用水性漆等低揮發性有機涂料,涂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并提供相應涂料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三、提高大氣污染治理水平
4.按照《固體源廢氣檢測技術規范》(HJ/T397)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檢測平臺。
5.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到《省固定污染物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51/2377-2017)第二階段“表面涂裝”行業排放限值要求,并提供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檢測報告(需每年提供);無組織排放應同時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
6.油漆、膩子調配、涂覆(含底漆、中涂、底色漆、清漆噴涂),干燥、烘烤等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工序應在有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的密閉空間內進行。表面前處理(打磨等)原則上應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的應配備專用的除塵設備(系統)。
7.調漆間和噴漆房應為密閉空間,應具備全過程密閉的廢氣收集裝置,配套VOCs高效處理工藝(如催化燃燒、蓄熱催化燃燒、直接燃燒等工藝)或以活性炭吸附為主的多技術組合處理工藝(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工藝僅作為惡臭異味治理,不作為VOCs廢氣處理主要設施認定);采用多種技術組合工藝或高效處理工藝應設置顆粒物過濾預處理裝置;涉及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
8.參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2018)建立廢氣治理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臺賬;建立并規范鈑金噴漆材料購買(使用)管理臺賬。
9.使用的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劑等含VOCs產品應密閉存儲,存放于無陽光直射的密閉場所;廢涂料、稀釋劑、容器、活性炭等含VOCs廢物應分類放置于貼有標識的容器內,加蓋或裝袋密封,存放于密閉危廢間內。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促進二手車交易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對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繁榮二手車市場作出相關部署。
《意見》要求,要營造二手車自由流通的市場環境。各地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不得制定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國家鼓勵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關車輛及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經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xx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完善二手車交易登記管理,開展一站式服務,對具備條件的二手車交易市場推行進場服務。簡化二手車交易登記程序,推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加快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平臺,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蓋生產、銷售、登記、檢驗、保養、維修、保險、報廢等汽車全生命周期的信息體系。非保密、非隱私性信息應向社會開放。加強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采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方便社會查詢和應用。
《意見》強調,要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一步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同時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力度,降低信貸門檻,簡化信貸手續,適當降低二手車貸款首付比例,不斷提高二手車交易保險服務水平。
《意見》提出,要積極推動二手車流通模式創新,鼓勵二手車經銷企業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提升整備、質保等增值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拍賣等交易方式,積極發展二手車置換業務。完善二手車流通制度體系建設,抓緊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范二手車交易行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市場監管。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 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
(四)有規范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鑒定評估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分別持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規定的相關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頒發或者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外資并購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二手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第十六條 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八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并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條 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二手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雙方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車經紀機構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二)二手車經紀機構依據委托人要求選擇車輛,并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三)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托購買時,雙方簽訂合同;
(四)二手車經紀機構根據委托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鑒定評估, 鑒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后,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
第二十三條 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準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后,現車輛所有人應當憑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并為客戶提供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要求,代辦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本著買賣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進行;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評估。
第二十八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并對鑒定評估報告中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是否屬事故車輛等評估內容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鑒定等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三十一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將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匯總后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二手車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試行私家車6年內免檢
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日前聯合出臺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新措施。主要包括加快檢驗機構審批建設、試行私家車6年內免檢、推行異地檢車等服務措施、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管、政府部門與檢驗機構脫鉤、強化違規違法問題責任追究等。
根據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今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意見》強調,嚴禁政府機關開辦或參與經營車檢機構,各地公安、質監部門要立即開展自查清理,凡本部門及下屬單位、人員已開辦車檢機構的,要立即停辦、徹底脫鉤或退出投資、依法清退轉讓股份。拒不執行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存在行賄受賄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明確,試行新車6年內免檢。自今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發生過人員傷亡事故車輛除外)免檢制度。上述車輛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提供相關證明后,可以直接申請領取檢驗標志。
中國將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部日前《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嚴格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這是中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的部門規章,自今日起實施。
《規定》提出,國家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下級規劃不得突破上級規劃約束的指標,并將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規定》明確,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規定》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 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于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屬于國家鼓勵產業的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另外,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范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
全面實施學籍電子注冊防學歷造假
教育部日前印發了《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9月1日起高等學校學歷教育學生均須進行新生學籍、在校生學年及畢(結)業生學歷證書的電子注冊。教育部學生司負責人表示,全面實施學籍學歷電子注冊,使違規招生、學歷造假行為無路可逃。
辦法規定,高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應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辦法強調,高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并進行學籍注冊的學生頒發并注冊一份學歷證書。
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修改。學歷證書遺失的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并在學歷注冊信息中標注。
教育部學生司負責人表示,辦法環環相扣,既可以使違規招生、學歷造假行為無路可逃,又可以及時掌握高校學生報到、注冊情況,為國家制定年度招生計劃和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
最高法明確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規定》自今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 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規定》還細化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對于“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規定》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一)嚴格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核和管理。要加強駕校的管理,提高駕駛人員培訓質量,嚴查駕校資質和教練員上崗資格,對于設施、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駕校,責令其停業,并限期整改,要進一步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試標準。建立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倒查制度,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只收費不培訓等違法行為的駕校堅決予以取締,對違規操作的教練員、考試員堅決予以處罰。
(二)進一步嚴格農機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農林局要強化農機登記上牌,安全技術檢驗、檢查糾違、違法處罰等安全監管措施,并積極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開展農機無牌駕駛、無證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投入作業、超速、超限、酒后駕駛、違法載人等嚴重違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加強鄉街交警中隊和農村交通安全警務室建設,明確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職責和任務,積極排查農村無牌無證機動車和駕駛人,提高辦牌辦證率,經常化開展以整治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無證駕駛和無牌機動車上路行駛為重點的專項整治,積極支持和配合農機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管機構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三)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教育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深入開展校車隱患排查整治,科學核定校車及接送幼兒車的定員數量,建立校車管理檔案。要按照《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要求,繼續開展學校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嚴格營運企業駕駛人的聘用和管理,將駕駛營運客車、運輸危險化學品等特殊車輛的駕駛人列為重點對象進行管理。制定切實有效的駕駛人安全管理考核辦法,采取獎懲警示措施,建立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定期組織駕駛人參加學習和培訓。
(五)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管理。公安部門要對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和在公路上違法停車、上下乘客等行為從重處理,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肇事信息記錄查詢平臺。對駕駛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嚴重違法行為,在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公安部門要抄送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企業對其進行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調離駕駛崗位。對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部門注銷或吊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吊銷其從業資格。
(六)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和新聞傳媒,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構建和拓展基層安全宣傳網絡,使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動員社會共同參與和維護道路安全。
二、切實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綜合監管
(七)在進一步鞏固客運車輛清理掛靠工作的基礎上,嚴格貫徹落實“三高、三化、六統一”工作思路和公司化經營“六條界定標準”,以加強道路客運運力宏觀調控為主線,積極推進道路客運組織機構、運力結構調整。
(八)進一步督促運輸企業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完善車輛技術檔案,嚴格實施客車例檢制度。定期對車輛二級強制維護工作進行全面檢查,不進行二級強制維護的客運車輛、危險化學用品運輸車輛和貨運車輛,一律不得參與營運,確保所有營運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九)規范貨運車輛外形,提倡廂式運輸。有關部門要在汽車牌照發放、年度審驗和使用等環節中相互配合,嚴格把關,加大對廢車、非法拼組裝車的整治力度。
(十)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大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使用偽造、涂改、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從事運輸經營行為,以及其他無證營運行為車輛的打擊力度。對非法營運、非法改裝和營運車輛不按時進行二級強制維護以及多次存在“三超”記錄的車輛要存留信息,建立車輛“黑名單”制度。
三、著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十一)切實加強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尤其要以臨崖、臨水、急彎陡坡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為重點,按照國家標準,采取完善標志標線、路面拉毛、增設緊急避險車道等安全設施,降低道路危險程度。。
(十二)加強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客運車輛超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亂停亂放等交通違法行為,以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的行為,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增加巡邏密度,在重點危險路段進行排查,設置警告標志、巡邏車定點喊話,對交通違法車輛嚴肅查處,及時疏導路面交通。
(十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門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勘察完現場后,及時清理恢復交通,防止因長時間堵車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十四)繼續堅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落實山區三級以下路面夜間營運客車禁行的規定,嚴防夜間因視線不好引發群死群傷事故。
(十五)進一步改善農村道路交通條件,著力解決農民出行難的問題,大力發展農村客運公共交通,加快建設農村客運網絡,積極培育農村客運市場。
(十六)加快完善農村公路安全設施,按照路產路權關系增設交通標志、標線,急彎陡坡路段要增設必要的安全設施。
(十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等制度。
四、著力提升對運輸企業的科學監管水平
(十八)積極引導運輸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廣泛深入地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活動。嚴格執行安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規定,成立企業安全專職管理機構,充實安全管理人員,使企業真正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十九)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及客運班線車輛,強制推行安裝GPS定位裝置。建立和完善企業、公安、交通三級GPS監控平臺,充分發揮GPS動態監管作用。
(二十)督促汽車站場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堅決將易燃、易爆危險品杜絕在站外、車下,嚴禁超員、超載車輛出站運營。
五、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
(二十一)各鄉街,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主要領導要對本轄區、本行業和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負總責,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務必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嚴格落實各級、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責任,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逐級有人負責,堅決防止工作力度層層“遞減”現象。
(二十二)各相關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制定出臺相應的安全措施,認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行動。
(二十三)公安交警部門要充分發揮執法主體作用,加大對道路交通違章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真正做到陽光、廉潔、鐵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