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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寬時常主體準入條件。全面落實促進非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消除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制度,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對個體私營企業申請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沒有列入的經營項目,積極予以支持。
2、拓寬時常主體出資方式。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作價出資,積極引導企業以股權出資等方式進入新興產業。允許農民牧民以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興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
3、放寬企業冠名條件限制。凡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企業申請冠省名的,均予核準。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可申請不冠行政區劃名稱。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企業經濟活動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與同一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字號不相同的企業、許可企業以“實業”、“產業”、“發展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允許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并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對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新辦企業、名稱中可使用“集團”字樣。
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我省境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在年至2020年期間,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從事科技服務為主的科技服務機構,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屬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裝備制造業的,自生產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3、新辦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工業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新辦的不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但投資、生產規模較大,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超過法定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工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受優惠稅率外,自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6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對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自獲利年度起,繼續執行政()34號第4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新辦獨立核算的咨詢業(包括經濟、規劃、工程、管理、勘探、設計、會計、審計、稅務、法律、環保、證券、擔保等咨詢服務)、信息業及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新辦老年養老服務機構、民營醫療機構,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在農村、牧區舉辦老年養老服務機構、民營醫療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投資新辦農牧產業化項目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6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新辦的商貿和服務企業,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安置比例達到職工總人數50%(含50%)以上的,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達到職工總人數30%(含30%)以上的,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原有的商貿、服務型企業,安置上述人員達到原有企業職工總人數50%(含50%)以上的,3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達到職工總人數30%(含30%)以上的,2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對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4、經批準投資舉辦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學前教育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經批準投資舉辦的文化體育產業項目,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5、企業開發建設旅游景點和景區的,其所從事的旅游經營活動取得收入達到總收入70%以上的,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6、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生態環境建設、旅游開發、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裝備制造、科技型和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內結轉抵扣。
營業稅
1、金融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反還營業稅,后3年減半反還營業稅。
2、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反還營業稅,后3年減半反還營業稅。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契稅
1、新辦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工業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免征建設期內城鎮土地使用稅。
2、新建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生態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單獨核算),自投產(使用)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免征建設期內城鎮土地使用稅。
3、轉制為企業的科研結構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入孵企業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免征建設期內城鎮土地使用稅。
5、對公租房、廉租房、基層周轉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規定對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對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建設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6、對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金融機構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并免征房產稅3年。
7、新建并獨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層公用停車場,新建商貿建筑中附設的獨立核算地下或多層公用停車場(不包括賓館、飯店、商住樓、住宅小區等附設的自用停車場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車場),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
關稅
1、對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
2、對單純從事礦產品開發銷售、沒有后續產業鏈的資源型企業,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自年起,取消其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土地政策
1、支持有條件的省級開發區申報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園區,支持和外省市共建產業園區,促進產業集中布局、土地集約利用。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底價標準》的10%~15%執行,開發園(區)、工業集中區建設用地的基準地價按基準地價的80%執行。
2、實施差別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向民生、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等重點領域傾斜。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礫地等國有未利用地發展鹽田及礦山等不改變基本土地類型項目的,在做好對農民補償的前提下,可以租賃方式供地。對在3~5年內完成露天采礦并復墾的,可采取租賃等方式供地。對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控制性單體工程,受工期和季節限制急需開工的工程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先行用地支持。對突發重大災害的搶險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土地,使用結束后不能恢復原狀的補辦用地手續。
3、對利用荒漠化土建設太陽能、風能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實行劃撥方式供地,免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4、對產業園區的工業項目,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區內的交通、電力、通訊、供水等配套基礎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先行用地支持。對列入區內的各類產業發展項目,在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優先考慮并給予保障。支持現有開發園區打破行業行政區劃擴區調位。重點保障我省承接產業轉移項目用地。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土地整治項目。
5、只用我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從事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或農林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免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可依法繼承,使用期滿后,原使用權人可申請續期;達到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或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6、允許農村集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共同參與項目開發。
投資政策
1、對符合《國家產業振興指導目錄》中鼓勵類企業發展項目,加大貸款貼息和補助辦法。項目貸款原則上給予兩年貼息。補助資金按照現行國家規定,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鼓勵企業擴大外貿出口,對于提升產業水平的項目給予支持。
2、圍繞民心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中央投資重點領域,加強中央財政性投資爭取力度,爭取國家更多更大的支持。充分發揮省級政府資金的引導扶持作用,加大省級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重點支持能夠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和能力,改善民生、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以及加快重點城鎮建設和循環經濟發展等方面的項目前期和建設工作。加大對國有投資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教育、衛生等民生工程及農牧產業化項目貸款貼息扶持力度,積極帶動和引導銀行貸款及社會資金投入。
3、運用財政、投資優惠政策,提高對產業園區,包括縣域工業園區(集中區)供電、供排水、供氣、道路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資金投入比重。將資源綜合開發礦區、企業自建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納入支持范圍,采用回購、給予補助等方式鼓勵企業自建基礎設施。
價格政策
1、實行鼓勵地方交通事業發展的價格政策。對新建支線鐵路和高等級公路,按照償還貸款本息、補償合理經營成本的原則,核定特殊運價或收費標準。內外資企業、組織或個人獨資投資建設的收費公路,在政府審批收費年限未能收回投資或未達到預期收益的,經批準過允許適當延長收費年限。
2、加快建立健全資源性產品價格體系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科學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合理確定城市供水價格,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落實國家中水回用設施建設投資支持政策,實行中水利用優惠價格,采取補貼、獎勵等綜合措施,保障垃圾、污水處理企業正常運行。落實服務業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政策。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并已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的旅游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后,免征排污費。
3、按照保持相對低價電價的原則,合理確定輸配電價格和上網電價水平。推進電能交易市場化,推進發電企業競價上網、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等定價機制。依據有關電價鼓勵政策,核定利用余熱、余壓以及煤矸石、煤泥、沼氣、垃圾等低熱值燃料并網發電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上網電價。落實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上網電價補貼政策。
金融政策
1、積極吸引有實力、業績好、合規經營、重視創新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托公司等來投資設立機構。凡在境內新設總部、地區總部性質及一級分支機構的,按實際到位注冊資本或營運資本給予一次性補貼,10億元以上的,補貼1000萬元;10億元以下、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按1%補貼。對在引進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的個人,由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科技項目、中小企業、“三農”事業等領域的,按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在基層建立金融機構的,可適當降低準入標準。支持業績優良、實力雄厚管理先進的企業集團入股金融機構。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上市公司在融資。凡在我省境內首發上市公司,扣除發行費用后按其融資額給予50-200萬元的獎勵。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的,扣除發行費用后按再融資的0.2%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對上市(借殼)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和對集合發債業經國家相關方面通過的企業,所發生的上市,發債工作費用給予適當補貼。對企業改制上市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