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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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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

第1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第2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關鍵詞:海上污染;渤海;瀨戶內海;對策

中圖分類號:[S94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281-02

一、引言

由于陸源污染的研究依據及相關數據較多,加之海上污染的不確定性因素很多,很少學者對其進行研究,導致很多學者認為陸源污染是影響渤海環境的主要因素。但是這些不能消除海上污染對渤海環境所產生的巨大影響,伴隨著康菲漏油事件在國內各界引起的關注以及思考,為了引起群眾與相關部門對海上污染的重視,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影響渤海環境的海上污染狀況進行了總結與分析,并提出相關的建議來預防和治理海上污染。

二、研究現狀

我國關于渤海環境污染及環境治理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早期發表的文章多研究渤海污染與經濟的關系,從經濟角度分析渤海環境問題。海上污染的具體方面,林賢在2007年[4]、余江[5]等人在2006年對海水養殖自身污染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探討;2008年,林鳳翱等人對渤海赤潮發生的歷史、現狀及發生特點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在污染治理方面,2009年,王書明等人對渤海污染和關于污染的治理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和回顧[1];2010年,潘書策將日本成功治理瀨戶內海的方法與我國渤海的治理工作進行了對比,為渤海的治理工作做提供了寶貴的借鑒意義[2]。同時,韓俊松等人利用風險評估理論以及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研究出單位區域傳播污染事故分先的評估運算方法。然而專門將海上污染作為研究對象,對海上污染進行綜合性研究的仍然很少,因此,需對各方面的文獻與資料進行研究與總結。

三、海上污染主要表現形式、特點及在渤海的主要表現

1.海上污染的特點

筆者通過分析總結,得出海上各類污染有以下三個特點:

(1)擴散速度快、污染范圍廣且影響深。由于海上污染在廣闊的海域,海水的水平流動與垂直交換能力均比近海岸地域強烈,因此海上污染源產生的污染物質能夠較快擴散,甚至有些污染物沉于海底,很難清理。

(2)離海岸遠。大多數的海上污染源與陸地距離較遠,導致預防監測及污染的控制與治理方面比較困難,因此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船舶進行海上巡邏并及時處理海上污染源。

(3)很難界定海上污染源的影響程度。海上污染的界定比較困難,一方面,由于海上污染的污染源來源于海上,污染一旦形成,很難將污染影響從海洋污染中明確的分離出來;另一方面,由于海上污染的影響范圍廣、擴散速度快等特點,導致很難確定海上污染的污染影響及污染范圍。

2.海上污染的表現形式

(1)海上工程與石油開采。海上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不僅會破壞海洋的原生態環境,還會改變洋流路徑,造成海底生態環境的破壞。石油開采主要源于海上石油開采事故和石油平臺正常作業的漏油等造成的海底管道破裂及井噴等。渤海灣是我國的第二大油區,大概有200億噸的石油儲量,其中占較大比例的是質量較高的輕質油。我國工程院院士翟光明表示,渤海灣將會成為我國石油主產區之一。

(2)船舶污染。船舶污染指其在航行、裝卸貨物及停泊過程中由于船舶碰撞、擱淺或者船舶自身事故導致的沉沒等,造成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及產生的化學物品、廢氣等而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渤海海域的船舶污染分布較為分散,在近岸地區分布較多。總體來說,船舶污染對海洋環境影響較小,但是近年來,天津、曹妃甸、大連三地建立了30噸原油碼頭,導致油類和化學品等專業化的船舶頻繁出入,加大了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

(3)海水養殖污染。在海水養殖過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固液態廢物,會導致養殖水體及其鄰近水域污染含量超過正常水平,水體功能隨之受到影響。[4]近年來,在渤海沿岸地區大力發展海水養殖業,雖然渤海灘涂面積很大,沿岸有遼河、海河等流入海,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是魚蝦的主要索餌和產卵的場所。但是養殖的密度較大,且一些漁民向海里撒化肥及抗生素等,造成海水養殖生態系統物流和能流循環受阻。養殖產生的大量殘餌、魚蝦糞便及生活垃圾等的排放,產生大量氮磷營養物質,導致渤海養殖水體的富營養化,為赤潮生物提供適宜的生態環境。

四、日本成功治理瀨戶內海的啟示

1.瀨戶內海的治理歷程

跟渤海一樣,瀨戶內海是半封閉式的內海,氣候干燥少雨,原是天然魚倉,是日本列島最富足海灣[3]。直到1940年代末日本戰敗后,為了經濟發展,工業布局向沿海集中,瀨戶內海沿岸成為重要的工業基地,導致瀨戶內海成為了各種工業部門的共用下水道,工程任意排放未經處理的富含大量銅、鉛、汞等重金屬廢水。1955年以后,瀨戶內海污染越來越嚴重,成為了水俁病的發生地。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日本著手治理瀨戶內海,到1980年代初,瀨戶內海水質已基本恢復到良好狀態,海洋漁獲量超過1950年,前后30年的時間,成功把瀨戶內海還原成基本清潔的海域。迄今,該海域和沿岸資源、環境都得到恢復和發展,地區經濟發展已超過1960年代的水平。

2.主要治理手段及借鑒

(1)對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都作了明確的分工。如全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環境廳協調,海上污染事宜由海上保安廳處理,其他各個省廳、各級地方政府也都要負責各自管轄海區的污染監測。還建立了海區沿岸13個府縣和5個市的知事、市長參加的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制度。在防止海洋污染的過程中,這種聯席會議發揮著非常重大的作用。

(2)大力加強內海環境調查與監視、監測的投資。上世紀70年代,整個瀨戶內海共設數700個觀測站,自動化監測設備可以連續觀測,并多次開展海洋污染綜合調查,對瀨戶內海的污染現狀、如何治理一目了然。

(3)成立了防止瀨戶內海水質污染研究會、海洋生物環境研究所等科研機構。許多省廳和地方政府的研究所、大學和民間團體也都從事著與防止海洋污染有關的環境科學研究工作,這些相關的科研配套機構為海洋的生態保護提供了巨大的技術支持。

(4)社會各階層的宣傳。社會各階層都在宣傳保護瀨戶內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半官方的瀨戶內海環境保護協會對瀨戶內海的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且民間環保組織更是大量誕生,規模之大居全世界之首。

(5)為了切斷污染源頭,將污染嚴重的化工廠遷離瀨戶內海,并大大減少填海造地面積,瀨戶內海的大部分區域都被規劃為國家公園,建立了800多個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五、海上污染預防與治理的對策

1.加強海上檢測力度,多樣化檢測手段。渤海污染仍需要以預防為主,首先,要加強船舶的安全檢查工作,提升沿海航行船舶的安全狀況。其次,強大的海監力量、網絡式的海監巡邏系統是預防的主要手段。除去巡邏船巡邏外,還可以在在沿海和渤海海域建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有效減少船舶事故發生。最后,可以在渤海地區廣泛設立海洋污染監測站點,尤其是在主要航道與養殖場周圍,通過衛星遙感等系統及時發現污染源。

2.充分發揮海島的作用。海島被譽為“永不沉沒的航母”,將海島作為海上檢測的重要根據地和中轉站,通過加強海島建設,縮短海上污染治理的反應時間,對海上污染做出最快速的反應。建立各種檢測機制,加強陸源污染物的產生、輸移以及排放的監管,嚴格控制沿海地區各項工程的審批和建設制度,在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傾廢管理、漁業污染事故監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3.發揮民間組織的積極作用。知識依靠傳統的政府和市場很難解決渤海海上污染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人來共同參與,充分發揮我國NGO組織的積極作用。NGO既不是政府,也不是經濟體,不依靠經濟利益的驅動。我國的NGO及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以及污染監測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具有巨大的差距,充分發揮NGO的作用,加強政府與NGO的合作,不但可以減輕政府負擔,而且可以動員更多的人力與社會資金進入到渤海治理的進程中。

4.政府投入與支持是重要保障。渤海環境的治理工作仍是政府的職責,海監力量的建設、人員的福利、海島的建設等多方面均需要政府足夠的重視與資金。NGO組織的順利運轉與宣傳,也需要政府多方面的配合。

六、結束語

影響渤海環境的海上污染預防與治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社會各界尤其是相關的政府部門不僅要反思在渤海治理過程中的失誤與不足,還應該從國外的先進經驗中獲得一些具有借鑒意義的措施,為渤海的治理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王書明,周艷,李巖.渤海污染及其治理研究回顧[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4):42-44.

[2]潘書策,張焱.參考成功經驗――治理渤海污染[J].世界海運,2010(2):42-44.

[3]林鳳翱,盧興旺,洛昊,等.渤海赤潮的歷史、現狀及其特點[J].海洋環境科學,2008,27(2):1-5.

[4]林賢.海水養殖自身污染的現狀與對策[J].科技資訊,2007(15):143.

[5]余江,楊字峰,葉長鵬.海水養殖環境污染及控制對策[J].海洋湖沼通報,2006(3):111-118.

作者簡介:高天航,22歲,男,河北石家莊人,中國海洋大學經濟學院,2008級海洋經濟學,本科生,研究方向是海洋經濟,環境與資源經濟學。

鄭思遠,20歲,男,浙江長興人,中國海洋大學經濟學院,2009級海洋經濟學,本科生,研究生方向是港口、海岸帶綜合管理

第3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關鍵字: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海洋污染 海洋生態破壞海洋環境保護措施

Abstract:

The sea is the hometown of life, Marine and human relations close. Marine accounted for seventy point percent of the earth, it absorbs heat from the sun, and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tmosphere heat, and adjusting the climate, therefore, coastal areas favorable climate, beautiful environment, since ancient times is that the population is dense land, the whole world has forty percent of the people live in coastal areas. The oceanographer sears and. El said; Our planet is dominat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cean point, the weather and climate is also 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ocean's collec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species of the crown and more global, if sea chang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rth will change. The environment has been a major problem of human development, has faced man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cases, human development, they need a guiding ideology to avoid to cause more difficult to recover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this i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t.

Key word: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Marine pollution of the sea ecological destructi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環境問題是人類面臨的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復合體,海洋環境問題又是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任何一局部的破壞都會影響到海洋整體生態系統,從而產生全球性的影響。本文首先通過歷史上幾個重大的海洋污染事故來探討目前海洋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進而闡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分析我國目前海洋環境的現狀以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 歷史上幾個重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1、1978年3月16日 夜,美國標準石油公司的超級油輪艾莫科.凱迪斯船舵失去控 制,隨之在法國布列塔尼海岸擱淺,價值1500萬美元的艾莫科油輪和2400萬美元的中東原油損失在冰冷的海水中,溢出的原油形成一條寬18海里、長80海里 的海上油河,污染了130海里風景如畫的海岸。死于溢油污染的各種鳥類達10000只,還不得不把5000噸被原油嚴重沾污的牡蠣處理掉。法國政府花費9500萬美元補償溢油污染所造成了損失和清理溢油所需的開支。布列塔尼地區居民的損失達3000萬美元,這次海洋污染事件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多美元。

2、1999年12月12日,滿載2000噸重油的“埃里卡號”油船在布列斯特港以南70公里處海域沉沒,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嚴重污染了附近海域及沿岸一帶。使法國西海岸,至少大約有20萬只以上的海鳥已成為“埃里卡號”油船泄漏污染海洋的犧牲品,顯然,這場事故已經成為歐洲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

3、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等級與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核泄漏事故等級相同,向太平洋泄漏的放射性元素銫總量達到27.1千兆貝克,危害范圍大,持續時間長,放射性沉降物是可以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在體內達到一定劑量時就會產生有害作用,已釀成了迄今為止最嚴重的一次海洋污染。

二.目前主要的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進入海洋,超過海洋的自凈能力;二是海洋生態破壞,即在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下,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1.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絕大部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過程。海岸活動,例如傾倒廢物和港口工程建設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進入海洋,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類的健康。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它們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業城市附近。核電站和工廠排出的冷卻水,水溫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時,往往給海洋生物帶來影響。施入農田的殺蟲劑隨雨水流進河流,或者隨土壤顆粒在河口附近淤積,最終進入海洋。偶發性的海上石油平臺和油輪事故,引起石油滲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

2.海洋生態破壞

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例如全球變暖和海平面上升,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目前,海洋開發活動還缺乏綜合的、長遠的規劃、綜合效益比較差。海洋生態環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生態環境的任何改變都有可能導致生態系統和生物資源的變化,海水的有機統一性及其流動交換等物理、化學、生物、地質的有機聯系,使海洋的整體性和組成要素之間密切相關,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變化(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都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產生的具體地點上,都有可能對鄰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和作用。生物依賴于環境,環境影響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當外界環境變化量超過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響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從而造成生態系統的破壞。

三.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海洋環境保護不僅指海洋污染的防治,而且涉及海洋資源的保護,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以及工業布局、能源結構、產品結構等許多問題,即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和科學技術等各個方面。從根本上講,保護環境就是保護資源,就是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資源和環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自然資源對環境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破壞資源,就是破壞人們的正常生活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并不是消極地保持自然的天然面貌,而是有效地、充分地利用自然環境及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者是統一的和互為因果的。要以生態平衡的整體觀和經濟觀,科學地、全局地、長遠地正確處理好海洋資源的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開發是為了人民的需要,為人民造福;保護是保護資源再生產能力,防止污染,防止生態系統惡化。保護是為了更好地開發利用,而開發利用必須注意保護。要從環境的全局出發,使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環境建設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做到海洋開發事業既能全面發展,海洋環境又能得到保護。

四.我國海洋環境的現狀及主要成因

我國海域基本屬半封閉性海區,橫跨熱帶,亞熱帶和溫帶3個氣候區,海岸線漫長,海域遼闊,島嶼眾多,海洋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具有豐富的多樣性,海洋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巨大。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海域環境依然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在一下幾點:

1. 陸源入海污染物日益增加

2. 近岸海域部分貝類受到污染

3. 赤潮發生的面積和次數逐漸增多

4. 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2009-2011年,全海域污染面積在18-24萬平方公里之間波動,污染區域主要分布在遼東灣,渤海灣,長江口,杭州灣,江蘇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臨近海域,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約3萬平方公里,入海排污口臨近海域污染尤其嚴重。中國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來自陸源排污。2009年,年排放入海污水約456億噸,主要入海污染物約2416萬噸。全國712個陸源入海排污口檢測結果顯示,82%的排污口超標排放,95%的排污口設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部分排污口檢出多環芳莖,有機氯農藥,多氯聯苯等持久和劇毒類有機污染物。

中國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態脆弱區域或敏感區建立了15個生態控制區,包括海灣,河口,濱海濕地,珊瑚礁,紅樹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的生態系統。監測系統顯示,只有廣東,廣西,海南3個生態監控區內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紅樹林生態系統健康狀況保持良好,其它海灣,河口以及濱海濕地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或不健康狀態。主要表現在富營養化及營養鹽失衡,生物群落結構異常,河口產卵場嚴重退化,部分產卵場正在逐步消失,生境喪失或改變等。總體而言,中國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整體上處于脆弱狀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中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海洋環境保護缺乏宏觀規劃和嚴格的法律標準。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和規范還不完善,從公民到企業人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都很薄弱,很多可操作的環保措施因為管理不善得不到很好的實施。在一些重點海域的開發上缺乏宏觀指導和規劃,使得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得不到協調發展。

2. 沿海地區經濟高速發展產生的巨大的生態環境壓力。我國人口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以及農業退水都排放到海洋,海洋資源過度利用,特別是過度捕撈,加上各種海洋開發活動如填海,海上汽油開采,航運等都加快了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3。海洋保護的資金和技術不到位也是導致海洋環境遲遲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原因之一。雖然國家每年在海洋保護方面的資金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金額與環境惡化產生保護費用差距也在逐年擴大,我國海洋保護起步較晚,在科學技術與專業人才上十分短缺。

五.應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措施

1.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自1978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規,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涉海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海洋管理和環境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海洋環境與日益復雜的經濟環境,我國應該加大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2.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合理規劃好環境保護與海洋經濟的協調發展。國家應該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的監測與評價,逐步建立海洋環境宏觀調控機制,實施海洋生態環境分類管理制度。對各種典型珍稀海洋生態區域實施重點保護,對脆弱敏感海洋生態區域實行限制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環境政策,對已經受損的海洋區域實行生態建設與綜合整治相結合的政策,對全海域實行綜合管理與協調開發相結合的環境政策。

3.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一是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二是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三是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四是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五是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4.完善海上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監測和應急管理系統。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臺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做到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量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不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

5.加大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力度,包括用于開發新技術與用于培養新型專業人才的資金投入,為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長遠有力的科技支持。

結論

人類幾千年的文明史,基本上都是在江河湖海上發展起來的。我們依賴著海洋的同時,卻也因為過多的索取給海洋母親帶來了沉重的災難,要使人類可以得到可持續的發展,我們必須要好好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為保護環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

參 考 文 獻:

1.拉弗雷(美). 建設彈性海洋保護區網絡指南[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09-01.

2.趙淑江.海洋環境學. [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6-1.

3.宛平路.海洋生態環境有何重要性[EB/OL]wenda.省略/wenda/thread?tid=562c2809a3e90186,2009-08-13.

4.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6-01

5.張麗穎.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 [m]山東:冶金工業出版社.2010-08-01

第4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化學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生物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高達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五、海洋溢油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5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第6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現階段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世人的共識。“低碳經濟”是人類社會繼農業革命、工業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場“能源革命”。它既符合當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我國政府的戰略選擇。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廣東省在海洋經濟發展中倡導“海洋低碳經濟”是一個全新的思路。大力發展海洋低碳經濟,這不僅為廣東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保護生態環境奠定了基礎,而且對實現廣東省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低碳經濟是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

1.1低碳經濟的內涵

從內涵看,低碳經濟兼顧了“低碳”和“經濟”,低碳經濟是溫室氣體排放量盡可能低的經濟發展方式,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種經濟模式。所謂低碳經濟是指依靠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為主要能源,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新型經濟發展方式[1]。低碳經濟代表了未來經濟發展的形態,其實質是能源效率和清潔能源結構問題,旨在建立新的能源結構,降低能耗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核心是能源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目標是減緩氣候變化和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即依靠技術創新和政策措施,實施一場能源革命,建立一種較少排放溫室氣體的經濟發展模式[2]。

1.2發展海洋低碳經濟的意義

海洋經濟是開發利用海洋的各類產業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總和。海洋低碳經濟是在以海洋為活動場所和以海洋資源為開發對象的各種經濟活動中,以經濟與環境的和諧為目的一種海洋經濟發展模式。海洋低碳經濟作為一種平衡式經濟,是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環境友好型的、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所以,對廣東省來說發展海洋低碳經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2.1有利于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和落實加快海洋經濟發展,是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直接體現。在廣東省的海洋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生態環境基礎十分脆弱的一個基本省情條件下,發展海洋低碳經濟實際上是從需求的角度提出的,在發展中注重系統整體的互利互動和協調一致,使人與自然、經濟、社會有序循環,形成良性互動發展。

1.2.2是實現海洋經濟強省的必然選擇在低碳經濟視角下,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的落腳點是把廣東省建設成海洋經濟強省。發展海洋低碳經濟是廣東省海洋經濟有效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廣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載體。在發展中,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的原則,通過充分重視恢復和保護海洋自然生態環境,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自然生態基礎,推動海洋經濟強建設的順利進行。海洋經濟強省本身應該是海洋生態強省、海洋綠色強省,海洋經濟的發展中盡可能采取“綠色”技術,實行清潔生產,形成海洋經濟之間、海洋經濟與海洋生態環境之間的互利交換和良性循環。

1.2.3是廣東海洋經濟和諧發展的客觀需要海洋經濟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的內容:一是陸上經濟活動不對海洋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施加難以消解的壓力;二是海洋經濟系統的產出能較好滿足人們對海洋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三是海洋經濟的發展能明顯促進全省經濟的發展。目前主要影響兩者協調發展的突出矛盾表現為陸上經濟活動對近岸、近海的強大的污染威脅。廣東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全國領先,陸源污染負荷強度非常大,實施海洋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大力解決陸源污染問題,才可能為海洋經濟建設提供相對寬松的海洋生態環境,才有可能全面實現廣東海洋經濟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2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的現狀分析

2.1廣東省建設海洋經濟強省的成效

2.1.1廣東省海洋經濟總量長期位居首位

廣東省海洋經濟自1995年以來,始終保持著快速發展的勢頭。2010年,廣東省海洋生產總值達8000億元,約占全省GDP的17%,比2009年增長17.6%,比2005年增長2.7倍,年均增速達22%,連續16年居全國首位,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態勢良好,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海洋漁業等主導海洋產業均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1.2三大藍色產業密集帶建設初見成效

廣東省沿海地區憑借區位和資源優勢,海洋經濟區域布局得到進一步優化,粵東、粵中(珠江口)、粵西三大藍色產業密集帶初步形成。珠江口地區已成為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最具活力和潛力的地區之一。東西兩翼加快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經濟發展邁上了新臺階。在三大藍色產業密集帶中,汕頭突出發展重化工業和水產品加工業,水產品出口連續4年居全省地級市首位;潮州建成全省最大的烤鰻加工、貝類集散地。汕尾是全省最大的鮑魚養殖基地,全市養鮑場已達40多家,年產量超1000t;惠州著力建設臨海石化工業區;湛江、茂名大力發展海洋石化業、港口物流業;珠海、陽江、惠州、茂名等地區著力打造濱海旅游品牌等等。

2.1.3海洋科技和教育成效顯著

廣東省積極部署實施“科技興海”戰略,全面啟動實施了《廣東省科技興海1999—2010年規劃》,海洋生物資源綜合開發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海洋礦產資源開發技術等海洋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重大科技興海招標項目取得豐碩成果,14項技術獲得國家專利。建成4個省級重點實驗室,8個區域性水產試驗中心。在海洋教育方面,廣東省擁有全國第二所海洋大學———廣東海洋大學,除此之外還有中山大學海洋學院、廣東省水產學校等海洋教育機構,多年來培養了大批海洋與水產技術和管理人才。

2.1.4海洋環保取得進展

完成了第二次海洋污染基線調查工作,編寫《廣東省海洋污染調查報告》。針對全省發生赤潮,成立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和赤潮研究中心[3]。省政府出臺了全國第一部規范人工魚礁建設的政府規章,決定省、市、縣財政投入8億元,用于人工漁礁建設。廣東省編制實施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加強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力度,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了徐聞珊瑚礁自然保護區、雷州白蝶貝自然保護區、東山—南澳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示范區等100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4個、省級自然保護區9個,保護區面積達69萬hm2,初步形成了類型較齊全、布局較合理的保護區網絡。#p#分頁標題#e#

2.1.5海洋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監測治理效果顯著

全省各地基本建立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對重點排污口、海水浴場、海水增養殖區監測實現常規化,連續7年省級、沿海市級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建立了重大海洋與漁業環境災害監測預警機制,重新修訂了廣東省重大海洋環境突發災害應急預案,妥善處理了澄饒聯圍水污染、茂名水東灣死魚事件、深汕高速公路甲苯泄露事件等近10宗海洋漁業污染事故,有效維護了當地社會穩定。環保執法力度加強。嚴格要求直排入海重點單位執行“三同時”制度。全省海岸工程環評執行率達100%。

2.2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2.2.1海洋資源衰退、環境污染狀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資源過度利用以及粗放式經營對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沒有根本緩解,海洋生物資源補充能力嚴重衰退。目前,南海北部大陸架底層漁業資源密度已下降到很低水平,不足原始資源密度的1/9,而北部灣海域的漁業資源密度已不足原始資源密度的1/8。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質量除局部區域有所改善外,總體表現為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面積不斷擴大,污染程度不斷加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國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表明,廣東省近岸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由2005年的9860km2增至2010年的22042km2。另外,廣東省沿海城鎮生活污染源的源強持續快速增長,生活污水處理率目前僅為39%。

2.2.2綠色海洋科技整體水平不高

海洋經濟綠色發展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綠色海洋科技發展的狀況,其開發范圍的深度和廣度受到綠色科技的制約,同時,其開發利用中伴隨的負面的影響也需要先進的綠色科學技術來解決。廣東省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的貢獻率卻不高,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在11個海洋兄弟省份中,海洋科技綜合競爭力的排名只處于第4的位置,其中高級職稱人員為310人,不及山東727人的1/2。廣東新興海洋產業產值只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1/4。一些新興產業,如海洋藥物、海洋能源等明顯開發不足。最直接的原因是受技術水平的限制,使得海洋資源的開發仍停留在粗放利用階段,以資源為優勢的高附加值的產業還沒有形成,海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發明專利數量少,主要的海洋儀器依賴進口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2.2.3海洋綜合管理滯后

目前,廣東省海洋和海洋資源法律制度現狀己難以適應海洋開發、管理和維護海洋權益的需要,尤其是海洋和海洋資源綜合性管理的法制建設滯后,加劇了廣東海洋資源開發的無序和無度。沿海各市海洋綜合管理的機構尚未健全,體制尚未理順。海上執法部門,如海監、漁政、環保、港監、公安、邊防、海關等力量大多各自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無法對海洋實施統一、有效的監督和監察。

2.2.4綠色發展意識不足目前綠色海洋意識

雖然有所提高,但就總體而言,其普及度還不夠,尤其是對海洋生態的保護意識不強。一是缺乏“綠色”生產意識。涉海經營企業把海洋當作無償的排污場所,無償的使用海洋資源,不愿意治理污染;二是綠色消費意識不夠,據調查,約有2/3的消費者對消費的產品是否是“綠色產品”并不在意;三是缺乏資源節約意識,認為海洋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完的。

2.2.5海洋法制不健全

至今尚沒有一部海洋的綜合法律。在海洋權益管理方面,缺乏海上人工構造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在資源開發管理方面,行業管理法規較多,但缺乏海洋資源開發、綜合協調管理方面的立法,尚沒有頒布海洋資源開發管理基本法、海岸帶管理法等。雖然“誰污染誰治理”早已形成法律,但實施效果并不好。排污收費面不全,收費的主要是超標排放的大中型企業和一部分事業單位,但環境污染很大一部分來源于不超標排放的企業和規模小、布局分散的鄉鎮企業;收費標準偏低,僅為污染治理設施成本的50%左右,導致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不愿進行污染治理。資源法律的不完善弱化了對人們破壞資源的強制性約束,忽略了人與自然關系的行為規范,阻礙了人與海洋資源環境的和諧發展。

3構建基于低碳經濟的廣東海洋經濟發展模式

海洋經濟是以海洋為活動場所和以海洋資源為開發對象的各種經濟活動的總和。包括海洋漁業、種植業、工業、運輸業、旅游業等,是一個多門類的經濟領域;它包括海岸帶、近海和遠洋,包括水面、水中和海底,范圍極為廣泛。由于海洋水體具有流動性、可依托性、阻礙性、媒介性,海洋這個特殊的經濟空間使得海洋經濟具有整體性、公共性、跨地域性的特征。從管理體制看,有各級行政單位和經濟組織,以及一部分協作活動機構;因此,海洋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海洋經濟的發展具有層次性、系統性及多部門交叉性的特征。綠色海洋經濟是在低碳這一理念指導下發展海洋經濟的有效經濟模式。根據上述海洋經濟的特征,我們認為,海洋經濟綠色發展是指一個多層次、多側面體現海洋經濟綠色發展的立體框架,將綠色理念融入到海洋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部分,既可以實現低碳發展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目的,又可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綠色海洋經濟在發展中兼顧“社會安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以滿足未來發展的需要。由于廣東自然資源不足,環境承載有限,必須將有限資源作有“效率”的使用,并加強對環境保護,確保海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以創造經濟、環保與社會“三贏”愿景。

4基于低碳經濟推進廣東海洋經濟發展的措施與建議

4.1政府加大對發展海洋低碳經濟的支持力度

在發展海洋低碳經濟的過程中,政府的支持很有必要,要根據海洋經濟結構演進的一般規律,從整體效益出發,進行與產業優化相適應的環境建設。要通過媒體宣傳、信息、市場預測等,使社會明確全省海洋經濟發展的主攻方向。通過行政、法律、財政等手段引導企業將資金投放到低碳產業。鼓勵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吸引社會各方面多元化投資。強化重大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提高投資效率。此外,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要與海洋產業結構調整配合。在海洋產業優化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和增量調整,進一步優化第一、三產業內部的行業結構,提高其檔次。集中力量重點發展海洋生物制品工業、海洋電子、海洋旅游等新興或低碳的產業。

4.2構建海洋科技創新體系#p#分頁標題#e#

應該圍繞海洋科學與技術、海洋生物制品及加工、海洋工業與能源、海洋環境與發展等領域展開海洋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活動,加強高新技術的攻關力度,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以解決當前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生態環境、精品養殖、資源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通過高校與科研院所的結合,構筑產業科技開發的平臺,實現科技開發和產業需求接軌,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核心技術問題。同時,要鼓勵應用型科研機構和涉海企業聯合開發新技術。通過與海洋企業的技術研發中心共同進行技術和產品研發工作,可以促進海洋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逐漸形成企業連基地、基地帶區域的海洋產業開發格局。

4.3強化發展海洋經濟的低碳意識

廣東省海洋經濟走綠色發展之路就必須強化人們的低碳意識。低碳意識是伴隨著人類工業文明的發展,人與環境的沖突愈演愈烈的情況下逐漸衍生發展起來的。一方面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提升環保危機感和責任感,為改善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促進人與海洋和諧,提供制度基礎、設施建設和政治保障,鼓勵技術創新和發展清潔能源產業,為海洋產業的發展創造優越的社會條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實施環境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激發和強化各級領導、環保執法人員、環保產業單位的環保責任。再次,充分有效地利用媒體和信息網絡技術等途徑,大力宣傳低碳觀念,倡導低碳生活,廣泛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多種形式的環境道德實踐活動,逐步強化公眾的低碳意識。

4.4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建設

海洋生態環境的建設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強化監督管理”的原則。由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狀況是不斷變化的,所以要做好海洋環境監測,通過大力組建海洋環境監測網,逐漸形成行政監管、專業機構監測、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測體系,以利于準確地掌握海洋資源及環境的變化狀況,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還要發揮海洋行政執法的作用,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各種用海活動。對重點海域進行環境污染容量評價和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調查,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標準控制制度,對重點排污口加強監測、監視和管理,嚴格限制排放數量。對圍海、填海項目必須進行科學規劃、科學論證和嚴格管理,以促進海洋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

4.5轉變海洋開發模式

一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傳統經濟是“海洋資源?海洋產品•海洋污染物排放”型經濟,最終會導致海洋資源的短缺和海洋環境污染。而循環經濟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將經濟活動組織成“資源•生產•消費•二次資源”的閉環過程,使資源和能源得到合理和持久利用,并使經濟活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二是采用科學的政績評價指標,實行綠色GDP考核。省委、省政府要大力推行綠色GDP指標和產出率等效益指標。逐步在沿海各地建立海洋綠色GDP統計核算指標體系,以利于正確測度生產者和消費者行為的成本和收益,督促人們經濟行動的改進。三是轉變發展觀念。摒棄“高投入、高消費、高排放、低效率”的傳統經濟發展方式。

4.6加強海洋綜合管理

發展海洋低碳經濟走綠色海洋發展道路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須通過綜合管理實現。由于對現有管理體制的路徑依賴,需要完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一是成立海洋機構協調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省的海洋研究、開發、保護的重大戰略方針,進行全局性連續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關系。這是海洋經濟管理系統中最重要的層次,也是綜合統一管理能否展開的關鍵環節。在健全機構的基礎上,明確劃分省級和市級管轄海域的范圍。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實現地方政府的效用,減少沿海地區的用海矛盾和糾紛。二是弱化行業管理,減少涉海管理部門,將海洋資源、環境行政管理權限以海洋委員會為主導納入到海洋綜合管理體系之中,鼓勵公眾參與。

第7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近海漁業捕撈總產量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捕撈強度的不斷加大,加上海洋污染的日趨嚴重以及海洋工程建設對產卵場、索餌場的破壞,導致我國近海漁業資源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而呈技術衰退趨勢。歷史上曾輝煌過的東海區、南海區魚汛已有多年未出現。政府實行的伏季休漁制度,并沒有緩解捕撈壓力,反而在開禁之后更宣泄了漁民酷魚濫捕的情緒,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難以實現,世世代代依靠打魚為生的漁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總結我國海岸帶的生態環境問題,即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海岸帶生態資源退化由局部向更廣闊的區域擴展等,概括起來主要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的復合污染和海岸帶生態資源的退化。

海岸帶開發中的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剖析

筆者認為,產生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除了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類對海岸帶資源的保護意識單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資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帶環境保護機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發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

1海岸帶開發模式粗放及產業結構不合理

我國的海洋產業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海洋第一產業以近海養殖等水產品產業為主,這些產業多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技術設備落后、生產效益不高、國際競爭力不強、用海面積較大、污染嚴重的產業。同時沿海地區海洋第二、第三產業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產業結構空間配置趨同。較低的產業結構層次嚴重制約了海洋產業的高級化發展,更加造成海岸帶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1.1近海養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養殖規模、養殖方式和養殖品種等方面缺乏規劃和控制,加上養殖技術、水產動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與疾病防治技術落后,給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出現了諸如水域營養指標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優勢、海洋環境富營養化程度加重等狀況。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門灣,目前已屬于重富營養化海灣,生態環境已有明顯的局部退化[3]。

1.2工業建設及生活排污在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物中,陸源入海污染物約占90%,污水排放、垃圾傾倒、農藥化肥面源污染等產生的污染物質沿河道或河岸隨河水漲落流入鄰近海域,或者從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項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在海邊紛紛建設一些不具備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等工業生產項目,直接或者間接地向海域排污。《2010年海洋行政執法公報》顯示:在檢查的29176個用海項目中有違法行為1836起,各級海監機構在傾廢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184起,海洋工程環保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321起,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換不暢的地區,如我國的渤海灣,大量的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漁場外遷、魚群死亡、赤潮泛濫等,一些珍貴的近海生物資源正在喪失。

1.3城市擴張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城鎮建設用地緊張和招商引資發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評估規劃,圍填海造地相對舊城拆遷所耗費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圍填海造地活動呈現速度快、面積大、范圍廣的發展態勢。2005年以后全國每年圍海的面積都超過1萬hm2。目前,圍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設用地約占全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3%~15%[4]。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認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帶的開發無序無度,圍填海造地對毗鄰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主要表現為海岸線急劇縮短、海岸生態系統退化、重要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岸防災、減災能力降低等。

2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和政策設計滯后

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制度設計和政策工具的供給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我國海岸帶環境污染長期處于“沒法(律)管”“沒人管”“沒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現為海岸帶生態環境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門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漁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尤其是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與海洋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利,導致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適應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陸地”的特點,無法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中發揮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和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諸多法律法規,但卻難以對沿海開發中存在的各種利益進行統一有效的協調管理,主要原因在于,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業法,尚沒有單獨形成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方面的規定較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盡管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設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種法律責任形式,但在實踐中,幾乎是以行政處罰作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規對刑罰的規定比較籠統,使得執法者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參照。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而海洋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大都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5]。

3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并存

海岸帶資源環境具有顯著的公共產品屬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場機制不健全性,市場機制常常出現無效率的現象。如在近海養殖中存在過量使用飼料、病害防治藥等造成水體污染等方面的負外部性。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實行近海生態養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環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著海產品生長周期長或易遭受病害等減產風險。沿海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進的治污技術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臨治污成本增加等問題。環境經濟學告訴我們,由于存在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價值不能通過市場得以體現,可能造成市場失靈。對于產生負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生產者并沒有將外部性內部化,生產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而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使得產品數量超出了由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造成產品過剩,負外部性增加,導致海岸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污染的過度產生,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嚴重。對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可能帶來生產者收入的減少和產量的降低,造成社會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預算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產品數量就不足以滿足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導致良性產品供給不足,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海岸帶資源的稀缺性并沒有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巨額海岸帶開發成本在經濟決策中被低估,導致產業和項目進入門檻過低,出現過度重復建設和低水平雷同現象。政府干預被認為是傳統的、效果最明顯的消除公共產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維護和擴大正外部性,減少和消除負外部性,適當的政府干預就成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但是政府干預不當也可能適得其反。以近海捕撈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開始實行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簡稱“雙控”),但是這種采取捕撈投入要素控制的對策并沒有使捕撈投入得到有效縮減[6]。現行的生態環境干預體系難以應對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缺乏協作等現象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政府失靈現象,主要表現在海岸帶生態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執行性、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專門機構、海岸帶環境保護投入嚴重不足等方面。

4社會機制不健全

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除了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之外,還有社會機制作為補充,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宣傳教育等方法能夠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城市環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較大進展,然而對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關注還相對較少。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社會機制還處于萌芽階段,由于重視不夠、宣傳不足,公眾對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淡薄,不能自覺地參與到海岸帶環境保護行動中來。同時政府營造的公眾參與氛圍不夠、參與渠道不明、形式單一,公眾參與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不健全,這些都難以影響政府決策。此外,當前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會機制有效運行,嚴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作用的發揮。

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

結合以上分析,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的基本思路是:構建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將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到海岸帶經濟發展決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激勵和約束兼容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決策與管理體系。以期通過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緩解海岸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實現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

1適時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進行戰略定位

發達國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共同點可歸納為: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視為環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視對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的評估。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實踐中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重新進行戰略定位,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將其納入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建設之中。加強對重點海域養殖業污染負荷和重點區域工業、農業、城市生活等污染狀況的科學評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污染監測、監控體系,將環境檢測結果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前提和基礎,保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性。

2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

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大量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的,圍填海造地等海岸帶資源開發加劇了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惡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對于近海養殖業來說,可以繼續通過改變養殖方式來優化養殖環境,通過增加水處理裝置以及混養等方式減少污染,不斷拓展海洋無污染養殖新領域。對于沿海工業來說,關鍵是優化工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以及提高科技進步水平,通過制度創新走新型的沿海工業經濟增長道路。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是近年來解決高能耗工業企業轉變生產方式的主要途徑。未來沿海工業結構升級的目標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結構,并實現沿海工業的適度集中,實現集聚經濟和基礎設施共享,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產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

3構建完善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

由于海岸帶環境污染復雜、來源廣泛、分散、污染種類繁多,因此利益相關者眾多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政策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搭建可供協商和交流的公眾參與平臺,需要構建完整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并通過綜合手段約束污染排放行為,激勵公眾廣泛參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公共政策體系重點包括海岸帶各類資源的產權制度、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稅費政策、財政政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海岸帶環境準入門檻制度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帶資源市場交易機制、減排補貼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海岸帶資源環境保護教育、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激勵機制和行為標準等。經驗表明,不能簡單地通過某種單一標準判斷哪種政策工具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選擇往往取決于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問題的性質、管理機構獲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誰承擔治理成本的社會決策。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機制。

4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體系

第8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區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保護體系、防災減災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列入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并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林業、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支持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舉報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鼓勵社會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編制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海洋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建設、重點海域、海洋生態建設項目安排以及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的要求等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有關沿海開發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標準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聯動機制。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共享機制,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及規范,定期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作出評價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第十條 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與生態以及近岸海洋環境狀況、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從事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五條 發生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盡快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污染事故處理工作,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有關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條 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并及時就近向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事人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轉交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章 海洋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十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以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及時掌握海洋生態環境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準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碼頭、航道、跨海橋梁、臨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線等的安全。

除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設施、航道的建設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區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魚類洄游通道、索餌場、越冬場、產卵場和棲息地;

(二)海洋水生動植物養殖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傳統趕海區;

(三)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防護林帶、海洋生態監控區、濱海浴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條 人工魚礁建設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魚礁區、休漁期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監測。

第二十二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批準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應當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發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報告當地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組織跟蹤觀察,發現可能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消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制定所轄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的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入海河流源頭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入海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負責制,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海河流的水質監測,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低于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水質要求;發現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海水養殖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漁業養殖規劃等有關規劃,嚴格控制淺海灘涂養殖總量。

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區域內養殖,推廣生態健康的養殖方式,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藥、漁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不得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對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度假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遷移或者關閉排污口。

第二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要求,加強對入海排污口和陸源污染物排海監控。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將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以及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保證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沿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區域外臨海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以及畜禽規模養殖等相關場所,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本單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臨海工業園區以及不在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污水,并按照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和項目環評要求實行達標離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傾倒費。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應當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實行船舶廢棄物集中處理。

船舶及其相關作業不得違反規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廢棄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對來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廢棄物、垃圾、污水、壓載水等污染物,應當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檢驗檢疫部門申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該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以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經依法批準從事圍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先圍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圍填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洋環境跟蹤監測工作,并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施工。

第三十三條 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用海范圍內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石油開采、排放污染物、海上運輸、傾倒廢棄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態環境、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給國家、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污染事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條例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款應當用于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水產資源增殖。

第五章 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六條 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和當地公眾意見。

第三十八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或者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請批準或者核準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該工程開工建設前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重新審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挖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的,責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或者將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排入海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準方式圍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發生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嚴重污染損害后果的;

(二)超越權限審批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得審批或者核準,擅自批準工程開工建設的;

(四)挪用排污費、傾倒費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是近年來清潔海洋的舉措之一,該計劃對海上油(氣)田、船舶的廢棄物排放入海和廢棄物海洋傾倒等海洋排污行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規定。

第9篇:海洋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3-0015-01

近些年來,過渡捕撈、近海養殖、船舶游艇、海洋石油鉆探以及陸地污染物的海洋排放等等行為的發生,使得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海洋污染造成的赤潮,海岸侵蝕等問題日益多發,及時對海洋環境進行監測,能對發生的污染問題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污染和修復損害,另一方面,對海洋環境進行檢測,對于厄爾尼諾現象、海平面上升、海嘯等氣候災害也能起到提前發現、及時規避的作用,因此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具有重要意義。

1 海洋環境監測分類

(1)常規監測。作為一種例行監測,它是最基本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之一。(2)調查性監測。這種監測工作是由國家,也可以是地方的組織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或者綜合調查,以達到對海洋環境污染或者海洋環境質量的情況進行監測的目的。(3)有的時候榱瞬槊魑廴疚锏奈廴痙段А⑶慷群統潭鵲榷院Q蠡肪車撓跋斕奈侍猓需要開展一系列的研究性監測工作。(4)應急監測。應急監測是指海洋環境在遭遇漏油、海洋生物集體中毒、赤潮等環境突發事件時,采取的監測內容,主要是為了收集海洋污染資料,為以后環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依據[1]。

2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概況

2.1 國外發展概況

國外在上世紀60年代相繼展開對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研究開發。美國的CMAN技術(海岸海洋自動觀測網)就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而到了80年代末,SEAWATCH系統和MERMAID系統也被挪威和德國開發出來并推向市場。在之后的時間里,海洋水質監測浮標被法國研制出來,在此技術基礎上,美國、挪威和俄羅斯又將傳感器用于浮標上,開發出EB52、TOBIS、ACK-3000等型號的海洋水質監測浮標[2]。

2.2 國內發展概況

近幾十年來,在我國相關人員的努力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逐漸變小,取得了相當不錯的發展。尤其近幾年來,海洋監測技術被納入國家863計劃,更是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3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分析

3.1 水下GPS定位技術

作為水聲通訊設備重要技術的水聲高速率數據傳輸技術,具有信息傳遞的重要功能,是實現指揮船與水下載體、或者水下載體之間的信息傳遞關鍵手段。而與數據高速傳輸技術相配合發展的是水下GPS定位技術,它通過聯合衛星定位、水聲定位、浮標技術和水聲通訊等技術,能夠實現對水下載體和設備的更為精確的定位。水下GPS定位技術相比于水聲定位精確度更高,它的應用能夠實現對水面船只的定位,而且對于水中的目標,還能得到它的大地坐標系數據,另一方面,GPS的使用更為方便、靈活。

3.2 遙感監測技術

近幾年來,伴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傳感器技術的逐漸開發,現代化的遙感監測技術也逐漸被開發和應用,這是一種新型的,以航空器、無人機、衛星等設備做為主要載體的綜合性監測技術。由于遙感技術采用的是高空監測,因此監測的范圍極大擴展,能夠實現監測信息的全面收集,獲取的內容和數據也空前豐富。這項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宏觀的分析和研究海洋質量狀況。當前,可以用海洋遙感監測的項目有:海洋表面溫度和鹽度、海洋葉綠素和懸浮物濃度。作為實行衛星遙感監測的海洋遙感監測,不僅能夠實現大范圍的遙感監測,同時還能夠長時間、不間斷的同步近實時監測。

3.3 船載快速監測技術

與傳統技術相同的一點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取樣也是采用船舶,但與傳統技術不同的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進行現場取樣后樣品檢測和數據分析直接進行,然后通過衛星通信網絡將得到的數據實時發送給數據中心。然后數據中心根據相應程序,綜合分析處理收集得到的數據,從中找出影響當地海洋環境較大的因素,通過分析這些因素的變化情況,最終得到環境質量現狀情況。船載快速檢測技術的優點有:獲取的數據準確、反映的情況全面、具有非常高的可用性。

4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對于我國而言,未來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要緊跟世界各國研發前沿,加強對基礎技術發展,逐步將監測設備的生產向產業化轉化。在海洋監測人員方面,加強人才培養,壯大從事海洋監測和研發的人才隊伍。近些年來,我國科研事業穩步向前發展,對科研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建立一支能與世界接軌的優秀科研隊伍,使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先進的水平,對于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尤為重要。另一方面,重視海洋環境監測的作用,加強海洋監測應用,增加海洋監測的內容和項目,對于獲取的海洋監測數據提高分析能力,逐步提升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上的影響力。

5 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對于我國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對于海洋經濟效益的提高和海洋環境的持續發展貢獻重大,因此,我們要采取多種手段,發展海洋環境監測技術,以期更為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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