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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簡稱《特別規定》),已經近一年的時間了,什么是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特別規定》對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作了哪些重要修改?為什么女職工不宜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藉此“國際勞動婦女節”來臨之際,我們就曾參與的科研項目中有關情況作一綜述,以貽讀者。
禁忌勞動范圍是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重點
禁忌勞動范圍一直是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重點。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而后,原勞動部于1990年頒布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上述兩個規定的實施,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國出生人口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特別規定》對《原規定》作出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為《特別規定》的附件納入其中,將《特別規定》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整合為一個文件,增強了《特別規定》的可操作性,更便于企業操作和執行,也便于今后對女職工禁忌勞動的內容及時進行調整或補充。
女職工應禁忌勞動范圍的依據
在20世紀80年代時,原勞動部為了起草制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委托原北京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婦女勞動衛生研究組,進行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研究。該研究組對國內11個城市女工較集中的263家工廠進行了調查,從事有害作業的女工達8萬4000余人,其接觸的職業有害因素主要有28種,其中對女性生殖功能(包括月經、妊娠、分娩、哺乳等)及胎兒發育可能有直接或間接不良影響的17種,分別是:苯、甲苯、二甲苯、鉛、汞、二硫化碳、甲醛、己內酰胺、氯乙烯、苯胺、氯、氰化物、氯丁二烯、噪聲、高溫、振動和高頻電磁場。除上述17種職業有害因素外,根據國內外文獻及課題組的研究,又篩選出11種對女工健康及胎兒發育可能有危害的職業因素,即:鎘、有機汞、鈹、苯乙烯、氮氧化物、環氧乙烷、一氧化碳、砷、己烯雌酚、放射線及負重。根據調研的結果,對這28種職業有害因素,按其對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兒發育是否有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進行了分級評價,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初步的女職工應禁忌的勞動范圍。
該研究組參考了國際勞工組織及其他一些國家關于禁止婦女參加有害作業的有關規定,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分別提出了對全體女職工、經期女職工、已婚待孕女職工、懷孕女職工及哺乳期女職工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建議,最終形成了原勞動部于1990年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此,《原規定》中有關女工禁忌勞動條款的實施進一步具體化,對于保護女職工,特別是懷孕和哺乳期女職工免受職業有害因素的危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生理因素
修改后的《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女職工不宜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的生理因素如下:
一是女性的解剖生理特點有別于男性,在體格、體力上與男性有差別,一般來說女性作業能力低于男性。因此,女性不適宜從事過重的體力勞動,如國家規定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另一方面,女性的內生殖器官易受腹壓增加的影響,長期從事重體力勞動和負重作業,易造成子宮移位和生殖器官下垂、痛經、月經過多等不良后果。
二是女性的生殖功能包括月經、妊娠、分娩、哺乳等,長期接觸有害因素,會影響其生殖功能。如接觸某些有毒化學物質,可引起月經異常及受孕能力降低;妊娠期(特別是孕早期)接觸某些有害因素,可導致自然流產、胎兒發育異常(出生缺陷)、胎兒宮內發育遲緩(出生后為低體重兒)或早產等不良妊娠結果,還可導致妊娠并發癥(如妊娠高血壓綜合征、妊娠劇烈嘔吐)的發病率增加。
三是妊娠時為適應胎兒生長發育的需要,母體的生理機能會發生一系列變化,身體各器官系統的負擔加大,因而對某些有害因素,特別是某些毒物的吸收量增加、敏感性增高,致使對某些毒物的中毒、特別是急性中毒的危險性增高,所以孕期應禁忌接觸。
四是母親接觸某些有毒化學物質后,可通過乳汁傳遞給乳兒,影響乳兒健康,如接觸高濃度鉛的女工的乳汁含鉛量增高,通過哺乳將鉛傳遞給乳兒,從而引起乳兒鉛中毒。
落實《特別規定》應
齊抓共管加強監督
近年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執行狀況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關注。根據2008年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中華預防醫學會婦女勞動衛生學組、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成的研究組對北京、福建、甘肅3省市482家各類企業,約5萬名女職工的調研結果顯示,國家關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絕大部分是可行的。80%以上企業有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機構和女職工保健管理人員;97.3%的企業沒有女職工從事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三條規定的勞動;但尚有3.1%的企業,仍安排女職工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在“四期”保護方面,80.9%的企業女工發生嚴重痛經時可休息1~2天,但尚有2.1%的企業仍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高處、低溫或冷水作業;76.2%的企業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者,孕期可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87.1%的企業女工孕期在醫生開具證明后,可減輕其勞動或安排其他勞動;75.5%的企業女工懷孕7個月以上,在勞動時間內有一定的休息時間等。但是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企業及規模大小不同的企業,執行的狀況亦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獨資或合資企業,對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貫徹執行情況較好,國有企業相對較好;而經濟欠發達地區、民營(私有和集體)企業則較差,這主要與企業領導的以人為本理念、自身素質及經濟能力等有關。
禁忌勞動范圍將不斷調整與完善
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288號文)的規定,為了規范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總行制定了《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各分行要認真學習,明確業務權限,在總行的授權授信額度內開展與券商的融資業務。
附:一、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附: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銀發[1999]288號)(略)
附:一、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規定(銀發[1999]288號文),結合中國銀行有關融資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及總行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遵守人民銀行有關貨幣市場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則,自覺維護中國銀行的信譽。
第五條 中國銀行融資管理原則為“集中管理、分類授權、限額監控、適時調整”。
第二章 業務權限
第六條 總行交易對象為所有經人民銀行批準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
第七條 分行交易對象:
1.經總行授權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對象為清算的當地證券公司法人,其與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須在一級網上進行;
2.未經總行授權入市的分行交易對象僅為其清算的未入市當地證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有融資需求時,總行直接與之交易。
第八條 信用拆借。
1.總行與有授信額度的入市證券公司法人進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內;
2.經總行授權進入一級網進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總行下達的授權、授信額度內與清算的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進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內;
3.分行與其清算的未入市證券公司法人進行信用拆出必須經總行授權后方可辦理,期限為一天;
4.總行與入市證券公司法人可進行信用拆入,期限四個月內;
5.經總行授權進入一級網進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從清算的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拆入資金,以避免同業存款轉為高成本的同業拆入款。
第九條 債券回購。
1.總行與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進行債券正回購、逆回購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內,可用質押債券為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
2.分行未經總行授權不得進行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現券買賣。
1.總行與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進行現券買賣,可買賣券種為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
2.分行未經總行授權不得進行現券買賣。
第三章 清算及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清算一律通過轉賬方式進行,不得收付現金。
第十二條 交易與賬務處理必須分開。資金部門負責融資業務交易;清算部門負責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資金部門要建立融資臺賬,臺賬記錄應完整、清晰、準確。
第四章 風險監控措施
第十四條 總行金融機構部對人行批準入市的證券公司要進行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的授信,并根據證券公司的經營情況適時調整授信額度。
第十五條 總行資金部在金融機構部對入市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內進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負責對分行的授權和分配授信額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資金業務,每旬報備資金部,資金部負責匯總全行的融資業務并嚴格進行監控、考核,同時反饋資產負債管理部。
第十六條 為保證資金安全,資金部要及時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證券公司當前經營情況,并與同業市場成員保持橫向聯系。
第十七條 資金部從交易第一線獲得的信息要與行內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溝通,對疑點問題必要時要求證券公司說明。對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證券公司,我行金融機構部要調整對其包括融資在內的各項業務授信。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部、資金部及分行資金計劃部門、證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門應注意收集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內部及時交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度。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管理部每月根據全行經營策略對融資業務提出價格和期限的要求,資金部據此在市場上進行操作。
第二十條 資金交易總量和結構的確定應遵循資產負債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資產負債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條 總行及被授權進入一級網的分行必須在網上與證券公司進行交易,否則按違規處理;分行承做的業務不得突破總行的各項授權、授信。
第二十二條 承做融出資金業務的分行必須遵循以下交易規程:
1.收到客戶融資需求后檢查該客戶授信使用情況,交易前必須有足夠的授信額度;
2.有權簽字人在授權限額內審批;
3.簽訂拆借合同,非網上交易必須簽訂書面拆借合同并報備當地人民銀行,網上交易必須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規則,以成交單作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門憑拆借合同,按時劃撥期初款項,并確保到賬;
5.資金部門憑拆借合同準確登記資金拆借臺賬;
6.按時收回到期資金本息;
7.每旬匯總報備總行資金部。
第二十三條 總行融資業務實行資金部交易員、處長、總經理三級簽字制度;超過總經理單筆審批權限的業務需報經主管行領導批準。各級建立授權簽字權限。
分行實行交易員、資金科長、主管處長三級簽字制度,處長的單筆審批權限為0.5億元,超過此審批權限的業務由分行主管行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 訂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須是貨幣市場正式認可的方式,根據貨幣市場的有關管理規定,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書面合同或以成交單作為合同的方式。書面合同格式由總行統一制定(詳見附件),具體交易時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合理補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進行融資業務的分行如違反本規定和全國銀行間同業市的其他管理規定,總行將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其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業務、取消對其的融資授權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由中國銀行總行資金部制定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表:資金拆借合同
資金拆借合同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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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名 稱: |拆|名 稱: |
|出|開戶銀行: |入|開戶銀行: |
|單|賬 號: |單|賬 號: |
|位|電 話: |位|電 話: |
|∧|傳 真: |∧|傳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
|拆借金額: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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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 天|
|-------------------------------|
|拆借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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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資金,乙方同意按期歸還本息,為維護甲乙雙方正當權益,根據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特訂立下列條款:
一、甲方拆出款項、乙方歸還款項,均應按合同規定按期劃款,并確??铐棶斕斓劫~。因資金未按時達賬而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二、利息清算:拆借資金利隨本清,拆借利息按實際天數計算。
三、逾期與提前還款:拆借資金必須按本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歸還,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罰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提前還款,否則違約方要賠償提前還款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五、終止:甲方收到乙方歸還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項,經查收無誤后,本合同即終止。
六、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分別留存;如需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當地人民銀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蓋章) 拆入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或授權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說明:
1.本表各信用額度等級對應的信用額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額度必須是其信用額度等級對應的信用額度區間的下限。
附件二: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個人信用額度等級基礎分評分標準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個人信用額度等級基礎分評分標準
(滿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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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權重 | 計 分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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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會計核算 問題 建議
住房公積金政策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從其起步到現在,雖然時間不長,但是卻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管理的資金龐大,要想加強資金管理,就必須完善會計核算工作,所以,探討住房公積金核算問題并完善會計核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的特點
在我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動房地產市場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主要是由分散在各個省市縣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進行,這些管理中心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機構,而是代表著政府的管理職能與協調職能,具有協調政府、銀行、單位及職工等多方利益的職能。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可知,在我國住房公積金是暫存資金,不是用于投資的資金,屬于職工個人,按照我國現行相關體制,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涉及了管理中心業務核算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核算兩方面內容。與企業會計核算相比,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核算實施權責發生制。與經營性企業不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時間是每年的7月1日至來年的6月30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銀行依照國家規定利率對職工賬戶的累積繳存金額進行結息并轉入職工賬戶。所以,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是在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應付職工利息,同時,通過計提利息,計算當期的損益。
2、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與一般企業相比側重點不同。與一般的經營性企業相比,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成本核算作為側重點。進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目的是保證歸集資金的運營安全以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會計核算更加注重的是資金使用信息的及時性與準確性。
二、當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歸集提取方面。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的貸方核算的是收到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相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的相關情況,借方核算的是職工因為購買、建造和翻建自住房以及償還本息等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但是,隨著我國對住房公積金機構的調整,其所屬分支機構內部的資金轉移(例如職工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調動等)在會計核算中無法與正常的歸集和提取進行區別,無法真實準確地反映當年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提取情況。
2、業務收支方面。現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規定,公積金業務支出科目下設的三個明細科目:公積金利息支出、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辦理電匯、購買支票以及支付網上銀行等相關費用,使得住房公積金專戶中發生了一些工本費,這些費用發生后,財務人員需要將銀行已經劃扣的費用用先進的形式存入相應的專戶,在賬務處理上要做相應的會計分錄把這些扣劃的存款進行沖減,財務人員需要時時關注,給核算工作帶來了不便。
3、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方面。應收利息核算的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但是未收的利息,例如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等。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了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沉淀的資金購買國債或者轉存定期存款。但是《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并沒有涉及購買國債和定期存款,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者中心根據年末的實際情況對應收利息進行計提,這種做法并不能真實反映當期的收益情況,也不符合會計上的收入與支出配比的原則。應付利息核算的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付但是未付的利息,住房公積金的結算日為每年的6月30,計息期間是上年的7月1日至結算日,但是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結息年度和會計核算年度不一致,使得有些管理者中心少提或者多提應付利息,使得當年的增值收益不準確。
想要真正讀懂充滿數字的財經新聞,你應該怎么做?真正有用的財經新聞,到底具有何項特征?媒體到底寫出了什么樣的財經新聞?
舉個簡單的例子,住房公積金是中國城鎮職工和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較嚴,在用途、貸款、提取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但隨著形勢的變化,特別是為應對高房價,國家主管部門以及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都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諸多人性化的規定,使符合條件的購房或者租房者可以享受到公積金的多重好處。例如多個城市已出臺了公積金可以按月提取的規定,且租房者也可以提取公積金用于房租支出,大大方便了公積金繳存者。因此,盡可能提高公積金貸款使用額度,盡可能辦理公積金按月提取,這樣既避免了住房公積金閑置在賬戶里,又可以幫助購房或租房者減輕供款壓力,改善財務狀況。
任由公積金賬戶躺在那里“睡大覺”,仍是十分普遍的情況。從理財的角度來看,用好用活公積金,融通公積金的購房融資、儲蓄積累、養老補充等主要功能,具有更現實的意義。
其實,我們可以盡量按月提取公積金,“活”用公積金提前還貸。公積金除用于貸款購房外,還可用于直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目前,不少人的公積金都躺在賬戶里“睡大覺”,嚴重影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因為公積金的計息利率相對較低,應該盡量使公積金“活”起來,讓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對于已用商業貸款而沒有使用公積金貸款,且還款壓力較大的購房者,可持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等憑證,按規定時間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取公積金用于提前還貸。這樣每月的還款額就可以相應減少,支付的利息總額自然減少。省下來的資金,可以用于其它投資或者消費用途。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額度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8003701
隨著我國住房購買價格大幅度提高,人們在購買住房時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購買已成為一個首選途徑。如何更好的利用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有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更好的開展相關工作。本文就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結合多年的從業經驗進行詳細的探討。
1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國務院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在購買房屋、修建房屋、租賃房屋以及償還貸款、出境旅游等多種情況之下都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但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之后才能在購買房屋時同時辦理公積金貸款以及提取賬戶內的余額,而不是隨意的進行。在我國,有明確的規定對此進行規范。首先,如果職工不僅要提取賬戶內的公積金的余額同時還要辦理住房貸款,使得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被取走這樣就會不能滿足別的職工貸款的要求。其次,我國三個部委在2005年開始頒布實施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的條例中規定,在建造、購買、大修和翻修其自住住房的時候,如果沒有申請公積金貸款,原則上面可以允許職工以及其家庭配偶在一年以內可以憑有效的身份證明可以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對于賬戶內的公積金進行提取,但是提取的全部額度不可以超出實際用于房屋上面的支出。同時,在19條中也規定,職工使用的個人住房貸款,職工本人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用于進行貸款利息的償還,但是每一次提取的總額度不可以超過當期需要還款的額度,如果要進行提前還款,其額度也不可以超過公積金貸款的余額。
2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那么如何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結合我國管理條例,本人作以下闡述:
首先是購買住房時公積金的提取問題。從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在職工進行自住住房購買時,可以提取公積金。在我國的個別地方,在這一個執行的過程中通常會將擁有使用權的自住房規定為自住住房,對于租賃或者是僅僅有使用權的房屋不算入其中。在本人看來,這是對條例不正確的解讀。我們國家允許職工在購買能夠支付得起的使用權的住房時,可以通過提取公積金來解決他們的住房的問題,這應該是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其次是租房提取公積金問題。相關條例認為,當職工的房租超出了其家庭總收入的規定的比例時可以提取使用賬戶內的余額。伴隨著我國房改政策的深入和完善,職工的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現象逐漸減少,但租住農民房以及城市私房的現象卻逐漸增多。房租日益高額,這也逐漸的成為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經濟負擔。目前,我國家庭的收入是多元化的發展的,對于家庭的收入在計算和核算時比較困難的。加入規定其房租超過家庭總收入的特定比例后,才可以提取和使用公積金用來支付房租中多余的部分,這一規定在當前收入多元化的背景下實現起來相對較難。
最后是關于購房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條例規定對于那些購買住房的職工能夠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是很多地方限定提取人為夫妻雙方,有的地方也將提取對象擴大了——涉及到所有住房的家庭成員,這樣就使得公積金在提取范圍涉及了更多人。本人認為可以適當的對這種范圍進行推廣,允許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幫助購房人進行購房,這不僅不會加重其經濟負擔,還能降低購房成本,給生活帶來很大的利處。
3 住房公積金提取探討
(1)非本市戶籍職工的公積金提取?,F階段,公積金制度在非公有制單位中相對是較弱的,這主要是由于其對公積金的重視不夠,個別的單位甚至認為這涉及到財政支出,會對企業造成嚴重的財政負擔,這些資金不如用來直接發給員工以刺激其工作的積極性。再加上職工沒有對公積金形成正確的了解,對于公積金繳存以及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認識還是不夠,所以才出現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以及催促繳存的重視不夠。這些現象會影響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頻次。提取頻次主要是涉及了償還貸款本息,各地對于公積金提取頻次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認為每年可提取兩次,有的則規定自購房日開始的三年之內可以每年進行公積金提取兩次,最多為六次。也有的地方認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直到購房者的貸款還完,夫婦二人每次提取的額度不能超過償還本息額,還有的地方認為可以提取公積金用于對首次付款和貸款償還本息,而且可以先用公積金的余額來償還貸款,但是不規定提取的次數頻率。作者認為,當住房的貸款還沒有還清前,可以每個月繳存當月的劃轉來還貸款,管理中心需要能夠接受委托個人進行按月的代扣,這樣可以給職工提供很大的方便,也能對貸款的回收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3)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問題。對于公積金的提取主要分為本金提取和銷戶提取。銷戶提取由于是關系到職工銷戶問題,所以提取不存在太多問題。而本金提取由于各地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同,可保留一定額度也可進行一次性提取,所以需要具體情況按照各地規定和政策進行相應的提取額度的操作。
參考文獻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征繳保障
住房公積金就是指單位及其在職員工繳納的住房儲備金,是由國家制定一項強制性政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從1991年開始實施的,實施以來為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當中的重要一環。但在實際運行當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還存在一些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住房公積金作用的發揮,研究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對策分析,顯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當中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面較低,各地區發展不平衡
由于我國各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狀態,使得我國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基數和覆蓋率上存在地區差異,呈現東南高、西北低的發展態勢。同時在住房公積金覆蓋上,還主要是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為主,很多其他企業沒有建立公積金制度,而且繳存比例和基數標準存在很大差異,公積金成為一些效益好的單位的福利制度。這些問題都使得住房公積金的調節保障作用難以正常發揮。
2.住房公積金管理當中監管機制尚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規模以萬億計,龐大的資金規模,給公積金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監管存在一些問題,機制尚不健全,如:監管主體不明確,公積金監管意識不強,對于公積金的監管處于缺位狀態,導致公積金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公積金繳存拖延、少繳、拒繳現象存在;財務管理不規范,公積金核算當中“收支兩條線”等制度落實不到位,以至于管理費用直接“坐支”、增值收益隨意分配、公積金隨意提取、政策規定執行不到位等現象時有發生。
3.住房公積金閑置率較高,利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總體規模龐大,但是用途較為單一,審批繁瑣,使得大量資金沉淀,造成了公積金空置率較高,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公積金管理政策的局限性,公積金投資渠道不多,除了結存余額的利息收入,基本再無其它保值增值渠道。由于公積金管理當中,用款計劃制定的復雜性,管理方法的不科學以及管理當中求穩求便的思想,造成了公積金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資金的保值增值未能實現。
4.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繁雜,不能滿足百姓實際需求
目前,住房公積金支取政策較為繁雜,各地標準不一,給老百姓平時支取帶來了一定困難。各地區在公積金支取管理中,普遍存在支取規定滯后,人性化不足,不能及時解決百姓對于公積金的需求等狀況,同時,部分地區自行提高公積金支取門檻,對于合規的公積金支取限定硬性條件,造成百姓支取不變。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的對策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本文提出如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的對策建議,以供各級公積金管理部門參考。
1.落實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加大管理力度,擴大覆蓋面
要深入宣傳公積金相關法規政策,使更多的百姓了解公積金的,了解其在保障職工自身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出相關的規定制度,加強貫徹落實,提高執法能力,嚴格執行繳存規制,擴大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使公積金能夠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功能,為改善百姓的居住條件發揮更大作用。
2.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監管
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監管規章制度,規范操作流程。目前,公積金管理的職能普遍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承擔,相對獨立性比較差,可以考慮分別由政府主管部門、獨立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分責任監管,使監管更加專業,更加有效。同時,要強調監管內外兼顧,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要建立嚴密的決策、內控、內審、財務管理等制度,嚴格執行公積金管理相關條例,外部要建立透明公開的監督機制,接收社會和百姓的監督,這樣才能充分維護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規范性和公正性。
3.合理運營資金,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遵照管理、運用分離和住房公積金??顚S玫氖褂迷瓌t,合理科學的營運資金。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日常支付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制定公積金管理和使用計劃,謹慎確定資金的使用方向,拓展公積金沉淀資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選取安全穩妥的投資方式,盤活存量資金,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水平,使其安全有效增值。
4.簡化公積金支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
公積金管理中心要開展各種便民服務措施,簡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如:運用電話、網絡等多種形式開通個人公積金便民查詢業務,實時更新數據,方便百姓了解自己公積金使用和繳存情況;明確辦事流程,簡化手續方面百姓辦理公積金相關事宜,在符合公積金審批、發放規定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的支取速度,保證百姓及時提取公積金,以方便其使用。
5.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作,加大資金征繳力度
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在大力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激發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同時,要規范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加強征繳力度,除對公有制單位繼續做好公積金的繳存工作外,對非公經濟單位要積極納入公積金征繳范圍,擴大工作范圍,維護廣大非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涵蓋面過低問題,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到實處。
隨著社會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也面臨著諸多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對于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至關重要,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梳理,希望能夠給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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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髵查住房公積金發放貸款的合規性。按照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為了繳存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繳存人翻建、大修、購買自住住房資金不足問題,要關注貸款對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為不符合條件的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發放其他項目貸款,對發放貸款的原始資料要認真審查。
?髶查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的準確性。一是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的準確性,是否按照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后的余額上繳同級國庫,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二是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提的管理費是否符合規定,查明提取數與財政批準數是否一致,有無存在超預算提取的問題;三是查增值收益的使用是否合規,是否用于城鎮經濟適用房、城鎮廉租房保障性支出,有無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
?髷查住房公積金核算及開戶的規范性。一是查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繳交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無滯留擠占挪用問題。二是查銀行對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利息計算的準確性,有無少計利息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應統一按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算;三是審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銀行開戶情況,按照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統一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戶,不得在非商業銀行開戶繳存,主要審查有無在農村信用社等非商業銀行開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關鍵詞:舉措;強制性;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強制性概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我國傳統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漸被住房的商品化所取代。在此情況下,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在1991年首度提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概念,隨后國務院于1994年下發《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與住房商品化相適應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正式建立。
根據國務院于1999年頒布并于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包括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歸集到職工賬戶,作為其長期住房儲金,專項用于職工對個人住房的購置、返修、建造,國家對扣繳公積金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內容。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通過長期積累的住房公積金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直接提高職工購買個人住房的能力,幫助大多數職工圓自己的住房之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國家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資金,又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公民的住房保障水平。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可謂是一項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制度,在保障全國職工住房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概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系通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互助模式,把全社會所有個人的一部分閑散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規模巨大、穩定性強的資金池,幫助亟待解決住房問題的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由于其實行的是大數法則,必須完全依賴相關個體普遍、長期的參與才能實現資金的歸集,保障該制度的良性、有效運行,這就內在地要求該制度本身必須具有普遍性,而這種普遍性對相關個體而言即體現為強制性,也即在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職工均應當參與并按時、足額地繳存。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在實踐中的落實狀況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低覆蓋率體現了其強制性仍不足
截至2003年底,我國已有327個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全國344個應設立的城市中已占到95%,可以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在全國遍地開花,實現了地域上的廣泛覆蓋。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仍遠遠沒有實現在法律規定的職工及單位范圍內的全面覆蓋。一方面,我國公積金繳存的職工覆蓋率較低,截至2006年5月底,全國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首次超過1 億人,但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人數僅為6245 萬人,與2006年全國在職職工11160萬人相比,還有4915萬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占全部應建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的44%;另一方面,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還是在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中推行較為順利,還有很大一部分民營企業和城鎮私營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仍未真正履行相關規定。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不足帶來的影響
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的缺失,一方面,導致有不少用人單位長期以來一直成功地逃避了其責任,造成遵紀守法的企業承擔了高昂的成本而違法投機的企業卻節省了公積金的開支的不合理現象;另一方面,諸多用人單位不繳納公積金,必然導致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落空,進而不得以采取自力救濟方式來維護權益,這直接導致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矛盾加劇,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很多企業長期存在拖欠公積金現象,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數額無法達到預期,直接動搖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基,也嚴重影響了住房保障體系功能的發揮,若這一問題不能得以解決,將給未來的政府帶來沉重的負擔。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難以有效落實,既有制度本身設計上的原因,也有實際運作上的原因。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尚不健全
“五險一金”一詞已經清晰地呈現了住房公積金與社會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同樣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起來的兩項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卻實現了遠遠高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率,這一差別與兩制度的立法狀況不無關系: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建立以來,歷經二十余年,卻仍僅有制度設立初期出臺的寥寥幾件法規,較之自建立以來已陸續出臺二十余件綜合法規及數十件單行法規,法律制度已日趨完善成熟的社會保險制度而言,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的完備性明顯不足。
第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高法律保障為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此外僅有以“意見”、“決定”、“通知”等形式出現的一些規范性文件,較之以具有法律位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為最高法律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整個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的效力層次較低。
第三,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在這兩部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最權威、最直接的法規中,卻看不到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只言片語,這就造成了住房公積金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的強制利待遇卻毫無來自勞動法律法規的任何支撐這一矛盾尷尬的境地。
(二)對用人單位履行建立及繳存公積金義務情況的監督不夠
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雖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對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但其對用人單位的督促作用還仍不夠:
第一,目前的制度僅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處罰的職權,并未讓其承擔落實公積金歸集的義務,而基于住房公積金的公益性及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法律定位,其主動監管的動機及力度必然不夠。
第二,勞動者的監督權主要體現為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舉報,但在目前公積金制度的歸集覆蓋率本身就較低的情況下,其投訴往往石沉大海,要真正維護權益,還只能自己去找用人單位,而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中的弱勢一方,其對用人單位的督促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公積金建立及繳存情況并未納入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的范圍,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用人單位而言較之社會保險制度明顯缺少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這一有力的監督主體。
(三)違反規定不繳納公積金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及成本較低
法律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義務的履行則需要相應的責任作為保證,沒有責任的義務,就不是真正的義務。而目前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公積金建立及繳存義務的責任,僅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奔暗谌藯l“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短短兩條進行了簡單規定,責任成本較低:第一,其僅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而并無任何有關對職工賠償損失等的民事責任;第二,用人單位的責任設置中,均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限期繳納的督促前置程序,只有經過了督促仍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才需要實際責任,而這也是眾多用人單位敢于明目張膽地長期違反規定的一個重要原因。總體而言,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公積金繳存義務所面臨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幾率及費用成本均過低,無法對用人單位形成有效制約,因此嚴重減損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
(四)公積金所有者即勞動者追繳公積金的救濟途徑不暢通
由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勞動者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終受益者,卻無法通過法律手段有效追討住房公積金,其權益自然難以保障。一方面,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未在勞動法律、法規中有所規定,也未被明確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各地勞動仲裁部門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爭議均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各地方人民法院對住房公積金相關爭議是否受理的做法也不統一,很多地方法院以住房公積金糾紛既非勞動爭議也非民事訴訟為由,也不予受理。在用人單位未給予職工公積金福利時,勞動者無法訴諸法律,權利享有者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向義務承擔者追究責任,必然造成這一制度強制性的嚴重缺失。
四、提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的舉措
公積金的歸集是整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正常運轉的基礎,而公積金的歸集依賴于制度的強制性作為保障,如果不解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問題,公積金的征收就無法得到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住房保障體系就無法良性運行。因此,我們有必要采取措施來解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問題。而要實現應然與實然的統一,離不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者、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共同努力,也離不開能有效推動及保障住房公積金強制性得以落實的一系列舉措。
(一)完善我國公積金法律體系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國家住房基金,需要運用國家立法去保障它的實施。因此,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也需要首先從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入手。對此,筆者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層次,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直接上升為《公積金法》,或出臺《住房保障法》并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或章節,以樹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權威性。
第二,效仿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狀況,將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中,從勞動關系的角度重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在立法上對“五險一金”作為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應當給予勞動者的強制利待遇的地位進行確認。同時,借鑒社會保險繳存的制度設計,引入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將其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備案并憑備案后的合同為勞動者辦理公積金建立及繳存事項的制度,使住房公積金繳存與簽署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一系列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制度上統一起來并形成有效互促機制。
第三,將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自的監察事項范圍,以雙重行政執法作為威懾,增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一方面,根據“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這一定義,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強制利待遇,顯然應將其納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范圍。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應將其執行情況納入住房保障制度的監察事項范圍,由住房保障局等機構承擔起監督職責。
(二)深入宣傳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并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
針對很多職工由于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了解而對單位扣了自己的錢繳納住房公積金還感覺不樂意,以及很多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還缺乏明確認知的問題。一方面,要積極向相關單位和勞動者開展公積金政策宣傳,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惠民性及強制性能夠深入人心,并在社會上樹立起依法及時足額繳交公積金的義務觀念,爭取單位領導和職工的支持和理解,依法主動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要以強化宣傳為先導,以表揚曝光為手段,通過定期向單位職工公開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建立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及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明確告知職工,充分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
(三)強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歸集中的職能作用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實現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不僅需要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更要有能夠嚴格執法的機構。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具體負責公積金運作的機構,應承擔起公積金歸集、追繳職責,強化其在公積金歸集中的職能作用,通過有效催建催繳,確保將應收的公積金費用歸集上來,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得以落實。
第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單位、職工的信息資料庫,并實時更新,在技術上實現對轄區范圍內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繳存、覆蓋情況有一個全面、詳盡的把控,為催建催繳工作提供可靠事實根據。
第二,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流程,創新工作制度,正確指導并有效督促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一方面,從工作流程上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違反義務的單位下發《催建催繳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及對逾期仍不整改的單位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書》的工作時限,并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按照工作流程及時、主動履行催建催繳職責;另一方面,建立并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業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確保工作人員認真、負責接待舉報、投訴、上訪職工,并及時、有效為其解決公積金繳存問題。
第三,在日常催建催繳工作的基礎上,每年開展住房公積金建制繳存情況年度專項檢查及治理工作,對已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的繳交基數、人數情況,及未建制的單位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有計劃地擬定出全年公積金繳存擴面的工作目標,分工作周期,具體確定出每一階段應重點催建催繳的單位,逐步有序地落實推進。
(四)加大住房公積金處罰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建制及繳存義務
科學合理的責任設置才能有效督促義務主體切實履行義務,而嚴格的責任本身也是其強制性的彰顯,因此,在目前情況下,應加大用人單位違反公積金建立、繳存義務的成本。第一,應提高對不履行建制及繳存義務的單位的處罰標準,并且對于拖欠時間越長、拖欠數額越大、拖欠人數越多的單位,其處罰力度應越強;第二,應增加用人單位違反公積金義務的責任風險,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違反規定未按時建制及繳存的情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無論是否已對其進行催建催繳,均可以直接對其已經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第三,應增加承擔法律責任的類型,在行政處罰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對職工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外,為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能夠及時、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履行義務情況,應增加用人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瞞報職工人數、工資基數等的法律責任。
(五)為勞動者提供暢通有效的救濟渠道
無救濟即無權利,無權利也就無義務可言,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也將蕩然無存。因此,要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就應當為權益享有者即勞動者提供暢通有效的救濟渠道。一方面,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將公積金繳存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范圍,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取公積金仲裁、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對于勞動者已經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控告,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及時履行督促職責的,應規定勞動者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五、結 語
為解決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以來強制性缺失、歸集覆蓋率低的問題,一方面,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框架和內容,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在現有制度下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逐步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促進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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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會計核算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會計核算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是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政策,跟普通百姓的生活緊密相關,普通民眾對于住房公積金一直都有著關注,也是普通民眾的一個焦點話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跟會計核算工作有著巨大的關系,合理的解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會計核算中所存在的問題是促使住房公積金合理有效的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本文根據現在會計核算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所出現的問題進行一個分析。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會計核算工作的現狀
(一)會計核算工作的基礎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這些都在間接上的影響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會計核算的可比性原則的實現
會計系統的會計核算的可比性原則指的是會計工作可以在橫向(不同企業、公司的相同時間),以及縱向(不同時間的相同企業、公司)上進行一個相互比較的原則。會計可比性原則實行的首要基礎就是有著一個統一的會計政策。會計政策的不統一就會導致在進行比較時的一個差異,更甚至會導致會計核算沒有辦法進行一個正常的比較。
(二)我國發現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存在的問題
其中的國債債權的核算方法就個住房公積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方法沒有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進行會計核算。國債債權的會計核算跟住房公積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沒有采用一個統一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這在根本上就不符合會計核算中一個配比性的原則中的要求,這樣子更會導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會計核算產生一個巨大的差距,使得得出來的結果呈現一個不穩定的狀態。
會計系統中會計核算的配比性原則:企業或者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所采用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在同一個會計期間內所產生的收入與其所采用的成本、費用應該在同一個會計期間內進行確認。但是在對該會計期間的收入、成本、費用進行計算時有著一個基本的規定,及時進行計算的會計基礎必須保持一致。但是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有著這樣的一個明確性的規定:“住房積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處理?!薄拔匈J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從這兩條規定就可以看出來現在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會計核算違反了會計核算規定中的配比行原則。
(三)《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的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核算沒有一個明確的計算方法,導致現在的住房公積金的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不明確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中的逾期貸款利息收入核算的不明確,直接性的導致其違背了會計核算方法中的謹慎性原則。會計核算工作是一個嚴謹的工作,一點點的錯誤都會導致核算出來的數據的不準確。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違反了會計核算方法中謹慎性要求,就會導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核算的操作隨意性現象出現增加。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方法》中沒有對逾期貸款利息收入有一個詳細的核算方法,沒有對貸款逾期的停止計提時間、已經計提的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相關處理方法,只是簡單的提到:“當期應收但未收的委托貸款利息應借記應收利息、貸記業務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薄蹲》抗e金會計核算辦法》只是對這些做了一個簡單的核算辦法,這樣的核算方法顯然是不完整的,這樣的核算方法已經在根本上違反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利息預提與年度結息存在著不同步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核算應該需要進行一個及時的核算,但是在現在的規定中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會計核算的滯后性就會導致進行會計核算時有可能會進行一定的人為操作。我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方法的相關文件中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有著這樣的一個規定:規定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該與每年的6月30日進行一個利率結算。但是會計年度的結算時間是每年的12月30日,直接與會計年度的結算時間不一致。但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還有著這樣一個規定:管理中心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在期末進行職工公積金的利息預提,計入當期支出,從而減少當期增值收益,但實際上職工公積金預提的利息并未計入個人賬戶,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在每年6月30日進行年度結息時計入職工賬戶。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如果在會計核算上出現問題,就有可能直接性的導致住房公積金在工作中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從而產生一個惡性的循環現象的產生,使得住房公積金沒有辦法進行一個正常的發展,還有可能導致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的一個延后性。隨著國家的發展越來越迅速,各種物價、房價的上漲,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可以更好的解決民眾住房難的問題,因此希望相關部門去重視下住房公積金中所出現的問題,積極的進行解決。
參考文獻:
[1]潘玉民.住房公積金及增值收益物權屬性保障對策研究[J].財務與金融,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