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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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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改革

第1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運行能力與機制制約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發展規模

首先,財務主體調劑資金能力受限。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資金來源與運用出現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發放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資金不足,有的卻出現大量閑置。資金不足與閑置并存阻礙了業務發展。其次,財務主體行業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業務發展規模不斷增大,業務范圍不斷擴大,政府、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要求不斷增加,為適應業務新形勢需要,必須通過信息化建設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已經成為各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共識。一個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信息化建設從硬件配制到軟件開發,需要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資金投入,加上后續的維護則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分別重復性投入會形成巨大的資金浪費,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行業成本。再次,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管理目標缺乏科學合理的行業標準和考評機制。自2002年起先后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由于各地政府重視程度不同、公積金財務主體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評激勵機制缺乏,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社會效益差距不斷擴大,呈現出強者恒強、弱者相對更弱的現象。這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后,職工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賬戶異地轉移手續繁雜、流程復雜,成本費用較高。隨著經濟發展、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職工不同城市間工作調轉與異地購房公積金貸款將逐年增加并呈現常態化趨勢。這為住房公積金管理與創新帶來新的課題。

(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據《條例》,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在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業務運作在實踐中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委托銀行的關系區分,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大體存在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委托銀行辦理業務,中心監管與審批模式,可以簡稱為委托辦理模式。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積金業務運作與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慶等多數城市應用。第二種是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為主,銀行予以協助,可以簡稱為自主辦理模式。這是近年來公積金業務運作與管理的新興方式,在大連等少數城市應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則介于兩者之間。住房公積金核算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存在重復勞動現象。采取“銀行前臺錄入,中心后臺確認”的方式,銀行網點專柜人員需同時將相同信息錄入中心系統和自身系統,致使專柜人員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二是中心系統和銀行系統積數核對難度較大。由于兩套系統都記賬至個人明細賬,并同時計算計息積數和職工利息,如果到賬日期或調賬日期有差異,就會引起兩套系統積數不一致,最終導致兩套系統結息不等。三是難以實現跨行轉移。在多家銀行承辦公積金業務的情況下,當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跨行轉移業務時,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統軟件,無法實現帶積數轉移,只能采取全額提取方式,從而使轉移業務等同于補繳及支取業務處理,背離了公積金轉移業務的實質。

(三)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內部審計嚴重缺失

目前,全國共有340多家市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依然依據財政部1999年制定的會計核算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尚無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規范。若干財務問題的處理缺乏統一的規定,存在著重資金籌集,輕資金管理的現象。有的地方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許多財務管理措施無法落到實處。財會核算較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為了追求高額收益.哪家銀行承諾利率高就轉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大筆資金任意轉出,部分已淪為腐敗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幾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內控制度嚴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積金涉案數字之大,令人瞠目結舌,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至今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尚無統一的賬務管理軟件,軟件使用五花八門,中心尚未建立與銀行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軟件,有自己開發的,有買軟件公司研發的,模式,標準不統一,計算方法,方式不統一,與銀行銜接困難,在實際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嚴肅性,有的中心違反規定放棄職工個人明細賬的核算,導致無法對委托銀行辦理業務住房公積金進行有效,實時地監督。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創新探索

根據《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經營管理。在住房公積金運營管理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但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體工作,還承擔住房公積金的經營風險,是一個獨立完整的經濟、責任實體。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優化整合財務主體,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營造良好環境

為進一步凸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滿足政府、企業、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進廣大職工的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的步伐,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產生的新問題、新矛盾,通過吸收、新創等方式將某一區域內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進行優化整合。促進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制度協同發展,進一步增強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提升區域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抗風險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區域內職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設立直屬省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省級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省內各市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并入省級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積金財務集中運營體系。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會計處理過程是財務主體的業務辦理過程。會計工作全面、實時反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并監督控制業務風險,是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建立以”業務數據集中處理”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和相應的運營管理體系。設立賬務核算和業務管理中心,統一會計核算和人員管理。設立計算機信息開發中心,統一業務系統的開發管理、運營維護管理。統一會計制度和賬務組織。全省實行統一的會計規章制度,做到會計工作標準化規范化。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優化整合后,全省是一個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省內各城市通過系統這個網絡平臺在同一系統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使各城市辦理業務已經實現同城化,極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間職工公積金賬戶轉移和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政策性抵押貸款。在資金調劑方面,由于全省一個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住房公積金可在省內各城市間調劑,有利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在縮小不同城市間住房公積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統一管理,帶動和促進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較短時間內縮小了不同城市間住房公積金管理差距。在抗風險方面,由于優化整合后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規模以幾何倍數擴大,將大大增強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抗風險能力。

(二)積極探索運營模式,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創造條件

目前絕大多數城市實行的委托辦理模式,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貸款、結息對賬等業務全部委托銀行辦理,所有的數據資料、賬務信息都由銀行掌握,管理中心僅對業務進行審批和依據銀行傳遞的單據記錄總賬,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銀行收取票據自行錄入,并定期與銀行對賬。在這種模式下,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第一手資料由銀行掌握,管理中心時常受到牽制,造成管理工作較為被動。而自主辦理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體工作,即自己設立中心機房,不設或根據具體情況自設少量的網點,操作前臺與后臺工作均由中心人員承擔完成,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其資金在商業銀行專戶存儲。大連市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益。應當盡快完善并廣泛推廣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為主,銀行予以協助的自主辦理模式。只有實行了自主辦理的運行模式,才能夠真正實現財務主體的管理自主,切實履行《條例》的職責。

(三)健全內控制度,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夯實基礎

內部控制是一個單位內部,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管理中心必須建立和堅持內控制度,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營造環境。建立貨幣資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積金被挪用、貪污。管理中心應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規定開立賬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監督檢查對大額資金的轉存與調撥應建立管理中心審批制度。嚴把支取“三關”。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強取、套取、騙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一要把支取條件范圍關,用途是否合乎《條例》規定,必須對號入座,符合者辦理,不符合者拒絕;二要嚴把支取手續關,支取手續要合乎規定,要有法律效力,對那些弄虛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過時的手續,不予辦理支取;三要嚴把支取程序關,住房公積金必須經過受理—審查—批準三個階段,其審查階段必須嚴把支取證明材料的真偽關,核對余額現在狀態、是否是封存、是否為他人提供了質押擔保,只有當審查合乎支取規定,才能批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控制,防范貸款風險。為降低貸款損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貸款風險,中心應對貸款的對象、條件、期限、金額、擔保、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程序等做出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并且要建立貸款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誰審批、誰負責”。在委托貸款發放過程中,首先嚴把貸款申請人的資格審查關,其次是申請人的資信及擔保手續關,最后嚴把借款內容審查關。審查要真正做到項項留心,處處把關,才能把貸款風險降到最低。

(四)建立審計制度,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構建新機制

內部審計是管理機構內部的一種獨立評價活動,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積金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督促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認真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查找內部管理風險點,完善、整合內控制度,定期評價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都紛紛制定了眾多的內控制度,但內控制度不夠系統化和統一化。為此應結合風險點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內控制度。同時還應對內控制度進行定期的評價,分析和監督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修改和完善內控制度,以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有規可循、有規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員較少,有很多職工身兼多崗,縣級管理部等分支機構有的只有3-5名職工,而這幾個職工卻管理著幾千萬的公積金。所以,對于內部會計控制的審計尤為重要。住房公積金內部會計控制審計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風險控制是否存在、授權批準制度是否發揮作用、信息系統控制是否可靠等。重點開展資金運作審計,提高住房公積金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調整后,為確保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必須加強資金運作。加強資金運作必定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住房公積金內部審計的重點就是資金運作的審計。這種審計不僅僅是事后審計,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審計。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轉存定期存款、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國債投資等資金運作中,應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全過程地參與重大資金運作的制度建立、計劃編制、方案制定、決策實施、測算分析等工作。完善內部審計長效監督機制,提高監管質量。制定嚴密的審計計劃,細化審計過程。對審計報告嚴格把關,提高審計報告質量。采取后續審計,做好審計發現問題的落實和整改。對發現帶普遍性的問題要對系統內的機構發出情況通報,要求各部門舉一反三,引用借鑒;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情況,提醒主管部門重視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規范;同時對制度上存在的問題,要求主管部門修改完善。準確定位,突出重點,引起相關領導重視,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和高素質的審計隊伍。首先,將業務素質強、品質優秀的業務骨干充實到內部審計隊伍中。其次,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再次,強化內部審計激勵考核機制,增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和積極性。樹立正確的目標定位,提升審計層次。住房公積金管理內部審計應立足于高層次、綜合性經營監督的本質屬性。樹立和落實“圍繞工作目標,服務于管理,突出重點,控制風險,審計為民”的理念,拓展審計職能,為確保公積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務和保障。

(五)完善法規規定,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目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還是財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過去了,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增加數倍,業務范圍大大拓寬,資金規模更是增加了數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不能滿足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的需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組織相關部門為修改《條例》進行較大規模的調研,為此,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組織財務管理人員,認真查找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依法辦事的薄弱環節,建言獻策,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尋求法律支撐。作為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的財政部,應當正視全國住房公積金迅猛發展的現實,著手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提升各項業務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可行性,確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可信性。作為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當盡快爭取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支持,發揮各地管理機構和基層工作人員的聰明才智,集合各地財務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國統一的財務操作規程,規范財務運行,努力讓這部分資金增值,使之服務于民、造福于民。

第2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安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陜西 安康725000)

[摘要]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覆蓋面低、繳存比例殘差不齊,提取范圍狹窄、貸款手續復雜、投資渠道受限,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機制存在弊端,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等多種缺陷,為此應采取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加大住房公積金監管力度等改革措施,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更進一步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制度;制度現狀;改革思路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就是住房保障功能,其實質就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是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起到了促進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的目的。

1制度現狀

1.1覆蓋面低、繳存比例殘差不齊

現階段住房公積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資企業,而確需提供資助的城鎮下崗職工及農民工卻被排除在外,很多民營企業不建立公積金制度,即使建立,為職工繳存的額度也很低。很多單位以職工崗位不穩定,編外人員無編制為理由,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單位因為效益好,擅自調高繳存比例或增加繳存基數,多交住房公積金沖抵應交的所得稅,導致不同單位之間出現新的不平衡,造成新的社會矛盾。

1.2提取范圍狹窄、貸款手續復雜、投資渠道受限

住房公積金使用僅限于購建房、償還住房貸款,使用范圍狹窄,作為職工的養命置業錢,在支付房租、大病住院時卻失去應有的保障功能。提取手續過于復雜,資金支付時間過長,甚至有的地方出現公積金提取中介服務。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審批環節拖拉緩慢,效率低下,甚至出現開發商公開抵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象,給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負面影響。根據相關數據顯示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只有70%,大量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存放在銀行,除住建部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試點城市外,其他城市大量閑置的住房公積金無法投資不動產,不能投資證券市場,導致收益低下。而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利率始終低于商業銀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增值能力太差。

1.3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存在弊端

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城市為單位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貸款需求旺盛城市資金短缺,貸款需求不足城市資金閑置,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管理鏈條過長,管理中心作為事業單位,不具有金融職能,金融業務要委托商業銀行辦理,導致管理成本高,服務效率低,存在風險隱患。

1.4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建立起來的,房委會成員大多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而非專家團隊,只是流于會議形式。根據財政部規定,住房公積金既不能作預算外資金也不能作預算內資金,然而,有的城市將公積金作為預算資金調劑財政資金的余缺,有的城市政府直接決策將住房公積金投放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有的城市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公積金機構未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前就全部調走,地方財政無法監督地方政府,更多的財政監督就是將公積金管理機構作為普通的事業單位,從嚴核定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費用高于一般單位的規定,限制住房公積金事業的正常發展。由于監督機制不完善,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導致騙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挪用1.2億元豪賭,就是用公積金作抵押進行貸款。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采取虛構購房合同,首付購房款收據等方法,騙取公積金貸款116萬元,用于非法經營。而審計監督往往具有滯后性,等發現問題時,已造成嚴重的后果,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車世剛涉嫌違法挪用住房公積金高達11億余元,就是退休后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的。銀監會、人民銀行基本上不參與監管住房公積金機構的經營活動。

2改革思路

2.1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升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賦予公積金監管機構更大的行政執法權,對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強行扣劃銀行存款,聯合其他執法部門暫停辦理其他手續,直到為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為至;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要加強公積金執法隊伍建設,經常檢查各單位的繳存情況,嚴格按照繳存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存人數和繳存基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2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

將支付房租、大病住院納入提取范圍,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放寬支付房租條件,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無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還是租住商品住房,均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允許住房公積金投資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一站式大廳辦公,簡化貸款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收費項目;允許住房公積金按照一定比例投資證券市場,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2.3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23條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45條要求“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截至201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3.7萬億元,可基本滿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貸款需求,全國共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342個,業務網點2651個,從業人員3.8萬人,可充分利用這些機構、網點和人員,實行省及省以下垂直管理,一個法人,地級市設立分支機構,在縣一級設立具體辦事窗口承辦業務,實現住房公積金省一級統一管理、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這樣既可以有效提高資金管理集約化、專業化和精細化水平,降低管理運營成本,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保障繳存職工權益。

2.4加大監管力度

第3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90年代初期吸收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模式,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住房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時間,我國房價已經連續漲過了多個年頭,房價也已經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話題,從政府的角度看,怎樣才能夠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執政理念也是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的重要的任務。在1991年我國政府引入了新加坡已經較為成熟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這也是我國政府對這一問題的有效嘗試,經過將近20年的發展,目前來看公積金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而且取得了成績的同時也隨之而來有著一系列的問題存在。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目前住房公積金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積金的管理主體的性質不明確

現階段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導的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主體,本身可以承辦金融業務但是又不是金融機構,這樣的屬性就給具體的公積金的貸款的業務開展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比如巨額資金的安全問題,對于資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眾的監督問題,對于每年的通貨膨脹所帶來的損失的問題,這些都是需要我們來進行解決的問題,長期的拖下去也會帶來其他的新問題。鑒于這種情況的存在我們需要從制度和立法的雙重的角度上來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確立,明確這個管理機構的身份屬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個專門的機構來進行監管。

2.公積金的監督機制并不健全

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者這么龐大的資金,但是并不接受有關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而只是接受銀行的審計監督。住房公積金本身作為職工繳納的個人財產,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繳納而并沒有相應的監督的權利,更是沒有實行監督權利的途徑。這樣的管理機制的弊端也都早有案件發生,利用監管上的漏洞來為個人獲取巨額的回報,這種案件在全國屢見不鮮,相關的損失非常重大。這一切的情況都是由于相應的監督機制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的主體范圍不合理

住房公積金中主要的群體就是城鎮戶籍的企業職工,完全的忽視了農民工群體,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進程中,農民工所做出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農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們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買房落戶時卻遇到了困難,就是并沒有住房公積金。雖然目前有的城市為了促進城鄉的統籌所以也為農民工繳納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為農民工向城市遷徙提供一定的幫助。

二、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改革的建議

1.對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改變

住房公積金本身由于數額非常巨大,從對資金的管理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看的話,對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改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話對其相應的監管也都會存在一定的難題。也有相關的研究分析認為應該積極地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變成政策性的金融機構,這樣的提議作者本身認為是非常具有借鑒意義的,轉變完成之后不僅僅是對于公積金的規范化管理有著積極地作用,并且對于保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體的利益方面以及積極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應該有的功能上都有著巨大的促進的作用。

2.加強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的力度

公積金領域近些年來數額越來越大,以挪用住房公積金或以住房公積金為抵押從而騙取貸款的案件屢屢發生,涉及的金額也很大,這種情況使得對于公積金的監管成為了刻不容緩的大事。公積金的管理條例中本身就有相關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對于公積金的相關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可以通過一些利益相關的單位來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但是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視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數量也都有一定的限制,雖然大多數工作人員是秉公辦事的,在這里也避免不了有少數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出現疏忽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使公積金陷入風險之中等無視法律的行為。所以作者認為在現有的監督之外還需要給予大眾以監督的權利,可以把相關的信息在公積金網上進行公布,方便人民群眾進行監督舉報,這樣的方式通過大力的發展全民的力量就可以很好地減少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內部案件發生的可能性。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2003年召開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以來,我國住房公積金立法條例逐漸完善和發展,但是當前的公積金中所存在的諸多的不盡人意之處,很大的歸因就是因為目前的體制和法規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讓住房公積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須要相應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機制,將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升到立法層面,通過這種形式來加以保障其權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規也是公積金可以高效運行的重要保證,這也是對于公積金的繳納主體的權益的保護。

三、結語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鎮住房建設的步伐,政府的有關部門需要對這個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建立新的住房融資渠道,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隨著房價的越來越高,公積金對于大多數人在購房上的經濟方面的幫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顯,所以增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加強內部監管和抵制住房公積金的風險問題等顯得更加的重要。

參考文獻:

[1]鄭小晴,胡章林.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體系的探討[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

[2]柳鵬.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研究綜述[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1.

第4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當中會計核算工作的特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其進行會計的核算時,應該要制定符合實際的會計核算原則,但由于住房公積金的自身特點,因此,具有以下性質特點。

首先,明確主體。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定單位的職工需按月對個人長期住房的儲金進行繳存;管理中心屬于城市的人民政府獨立、但是不以營利作為準求目標的單位。此外,其還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應該對職工所上交的資金進行賬目管理與資金管理。進而形成和繳存人的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從法律角度而言,管理的中心需要承擔對各不同繳存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的負債法律責任。

其次,建立分帳。其他的住房資金與管理中心中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分賬核算。即管理中心中,其的所開展的自身業務本文由收集整理與核算工作,應該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以及管理中心的各項管理費用,需要建立獨立賬戶,以便進行單獨的核算。

最后,要實行三級核算。管理中心要設立住房公積金的明細賬、并按照三級科目的明細規定進行核算,分別是:住房公積金的總賬核算與其的單位賬戶的核算、以及個人賬戶的核算,并且還需要確保賬戶金額的相符。

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的模式種類

住房公積金,其是與住房的制度改革實際所進行的一種政策,也是利用強制性儲蓄方法所建立起來的、帶有義務性、與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與職工的工資有關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實施的目的是利用長期的、強制性的儲蓄政策,對住房的建設資金所進行的籌集與融通,并且不斷提高、進一步改善員工的家庭困難,以及解決其的住房壓力。當前,其會計核算的管理模式可分為3大類:直接的管理模式、委托的管理模式、混合型的管理模式。

首先,直接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門的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的具體過程工作。通過設立相關的機房進行有效管理,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網點的布設,管理中心的負責人員應該承擔起前臺合后臺的操作工作,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業務的直接辦理,其的資金存儲至商業銀行的專門賬戶上。

其次,委托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和受托銀行,一起簽訂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委托協議,并且通過承辦銀行等方式進行服務網點的建設,并且合理進行住房公積金的代辦點的設立。借助計算機的網絡優勢,把管理中心和銀行的網點進行連接,網點可以當做管理的前臺操作,能夠通過計算機進行數據的處理以及存儲大等功能,將住房公積金的賬目,進行落實到各職工賬戶上。

最后,混合管理模式。這種不是上述兩種模式的“1+1”,而是綜合考量現有人員少、業務量大、控制程度等現實問題,采取委托稅務部門、受托銀行等共同管理的良性競爭格局,形成“集中管理、全程控制”的管理模式,實現管理中心、受托銀行、第三方甚至多方之間相互協調、有效配合的“多贏”局面,從而達到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有效控制風險,兼顧效益的目的。

三、改革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的探索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其的改革主要立足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模式改革方面上。由于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應用范圍只能是用在職工的購、建房、以及提取退休、個人的住房貸款以及購買國債。因此,對住房公積金所使用的模式進行改革,范圍變動不大,一旦進行創新與改革,也應該是在規定的使用范圍與方向所進行的。為此,就地方而言,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方面的改革,更加應該從其的會計核算中的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管理中心需要面對很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病對其的資金進行有效管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需要委托、受委銀行進行住房公積金的貸款、以及結算等業務、設立賬戶、繳存資金與歸還手續等的辦理。這也是正確、有效處理好管理中心與銀行這兩者之間就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問題,所進行的明確分工、協調合作的有效途徑。

為了進一步適應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經營的較好分離,需要以改革原歸集、貸款核算的方式,進行創新管理中心、完善委托銀行等部門的協作關系,強化以會計核算為主線的業務管理和操作的混合管理模式已勢在必行。(如圖所示)

第5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2002年以來,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針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措施。2003年《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2005年《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2006年《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些法律法規的與實施,加強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監督,完善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支持住房消費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明確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性質,即住房公積金是專屬于住房的長期住房儲金,但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來源的屬性,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式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從而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繳費的合理控制和公積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個人及單位共同繳納,歸職工個人所有。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公積金的職工工資性質,從而使公積金繳費成為擴大國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渠道,不利于社會公平,不利于住房保障目標的普遍實現。

2.住房公積金政策存在矛盾世界銀行2006年的《中國經濟季報》指出,中國城鎮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來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能承受的住房金融,但是卻公積金貸款更多的是使高收入家庭受益。我國人民銀行在一份報告中也表示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額度限制,一般較難申請,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房的效果不明顯。我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專家劉軍民也指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個人賬戶繳存余額的一定倍數來確定其貸款額度,這就必然導致收入高、繳存高的職工所獲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貸款資助低,有的甚至無法逾越購房首付的門檻。

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對策

第6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發展;問題;規范化建設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發展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長期住房儲備金,是按照國家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強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盈利機構、國企、集體企業、外企、私營企及其他性質的企業、社會團體等在中國境內的各種單位必須為職工繳存部分公積金和征繳職工應付的部分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職工個人所有,必須依照國家政策進行專款專用管理。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經歷了試行、推廣和初步規范化、完善四個階段。試行階段(1991-1994),受新加坡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啟發,上海市從我國實際出發,試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北京、廣州、天津等各大城市紛紛效尤,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試行的范圍。推廣階段(1995-1999),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各大中城市試行范圍的拓展,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逐步在全國得到推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不斷上升,彰顯了住房公積金的生命力。初步規范化階段(1999-2002),隨著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推廣,出現了諸多的問題,亟待需要國家從立法和規范化角度給予一定的約束,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使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得到了立法支持,初步實現了規范化。完善階段(2002-至今),隨著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積的日漸增大,各方面開始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研究,試圖通過更為完善的制度建設,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不良管理現狀,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更趨規范化。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從實際來看,我國雖然出臺了《住房公積金條例》,但缺乏配套法律法規做保障,造成管理制度很難實施。例如,按照條例規定,國家所有性質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應在限定時間辦理住房公積金戶頭,并按時征繳住房公積金。但實際上很多私營企業和部分國企根本就不執行,違規成本過低和執法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使得所謂的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實屬空文。同時,各省市缺乏統一的細則制度,使省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從而各自為政,管理混亂,很難按政策執行到位,亟待進一步加強規范化。

2.住房公積金存在嚴重的征繳缺口

由于改革的不斷深化,部分事業單位改制,部分人員被分離到社會中,住房公積金戶頭減少;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部分國有企業借口經濟效益不好,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拖欠住房公積金;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工等大部分未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限制了我國住房公積金征繳范圍的擴大,使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征繳存在較大缺口。同時,由于存在征繳缺口,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大于歸集率,使得住房公積金必須進一步加強征繳工作。

3.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監督不力

按照條例規定,由房委會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進行監督,而作為每年例行一次代表會議的房委會,其組織機構的臨時性,代表人員的兼職性,使得房委會形同虛設,很難發揮實質性的監督作用。

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運營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中心壟斷公積金的所有信息,自主決定對公積金信息的披露,使得公積金管理形成監督真空,住房公積金被大量挪用或占用。

住房公積金缺乏有效的監管信息系統,使得住房公積金資源不能進行有效的研發和調控,不能利用合理的理財有段,難以使住房公積金有效實現增值,也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規范化建設

1.促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法制的規范化

在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加強調查研究和取證,全面開展配套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工作,利用完善法律法規建規范公積金管理制度。制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行政法規,明確其嚴格的管理體系,健全其運行模式、相關規章制度等。各省市可以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保障省市的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規范化。

2.加強住房公積金征繳的規范化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加強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國有企業和農民工等自覺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拓展住房公積金的征繳額度,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社會覆蓋率,改變住房公積金歸集率較低的局面。同時,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執法力度,強制國有大中型企業、私營企業、社會團體等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拒不參與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給予重罰,通過增大違法成本,使所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彌補住房公積金存在的資金倒掛缺口。

3.健全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體系

建立獨立的房委會,按照銀行、企業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比例,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使房委會能夠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并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提供有利的決策服務。

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信息管理系統,由專門的房委會對住房公積金實施適時的全面監督,增加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使社會公眾了解公積金資金的利用狀況,通過網絡監督功能,使公積金得到有效控制,也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為受到約束。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定,劃分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做好對公積金的清查工作,一旦發現有挪用、占用情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處理,對情節比較嚴重的,報請立案審查。

總之,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歷經二十年考驗,影響力日漸擴大,并將對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產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此期望借助住房公積金的有效管理,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最佳效益。

參考文獻:

[1] 謝茹.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改革方向[J].管理學家,2010(12)

第7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公平性;改革方向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經濟學永恒的話題,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集普遍性、強制性、福利性和返還性等諸多特點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備受各界關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經驗首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目前全國已有2.17億人參與了這項制度,且有近1億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了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我國住房市場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住房市場正處于持續變革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在實施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來。就其公平性而論,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參與機會、使用規則以及分配結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1-2]。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要著力解決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內的各種問題,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態下我國住房市場發展的新要求。近些年來,眾多學者圍繞著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問題展開深入探討,取得了十分顯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從住房公積金受惠群體、繳存標準、使用機會以及收益分配等四個方面對現有文獻進行綜述,以期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問題有更為完整和清晰的認識。

一、受惠群體公平性研究

數十年來,許多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都相繼推出了各項住房政策,強烈刺激了住房市場的迅猛發展,但這種長時間的有限公共參與(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會住房生產也留下了諸多后遺癥[3]。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圍僅定位于城鎮在職職工,而大量的個體勞動與自由職業者以及包括廣大農民工在內的新市民等,仍然處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盲區[4]。這種覆蓋面的有限性必然會導致其受益群體的分布不均,顧澄龍(2015)等基于我國2005―2011年55個大中城市的面板數據對住房福利進行了系統分析,研究發現對于未加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鎮居民而言,他們將會付出13.5%的額外購房成本[5]。盡管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了近25年,對絕大多數城鎮新市民而言,他們的“候鳥式”生活狀態并未從根本上得以改變。如果將廣大新市民也納入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那么該群體的購房融資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將會顯著增強,同時其住房條件也將會得到進一步改善[6]。

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因覆蓋范圍受限導致了其受惠群體的不公,因此,針對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區仍然需要在擴大公積金覆蓋面上下功夫,應該緊緊圍繞其制度屬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著力推進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與此同時,我們應該清楚地意識到,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屬于有素質群體,農民市民化的過程絕非僅僅是其社會身份或者職業的轉變,也不僅僅表現為他們居住空間的地域轉移,更值得強調的則是其思想意識、角色觀念、社會權利以及行為模式等一系列的變遷。因此,不論從素質層面抑或是城鎮化的角度來說,在以農民工為代表的新市民群體中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在理論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贏的[10]。正因為如此,王先柱、張志鵬(2015)則建議不僅可以考慮將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范圍,同時還可以嘗試讓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設資金嚴重匱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建立的,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加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等,這種住房矛盾逐漸在新市民群體中日益凸顯出來。為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構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本著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則,就必須要以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消費問題為宗旨,并且要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

二、繳存標準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的計繳比例采用的是區間浮動制,不同的行業及企業之間存在較為嚴重的“肥瘦不均”現象,繳存比例差距極值甚至達到百倍,這必然會引起住房公積金收益與收入水平高度正相關的“馬太效應”[11]。住房公積金這塊窮人的“福利餡餅”如今卻為富人“錦上添花”,進一步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喪失了其本應具備的公平性原則。更為嚴重的是,住房公積金因其繳存基數以及繳存標準不統一,逐漸有淪落為財富轉移和逃稅避稅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輝(2010)基于34個大中城市的經驗證據,指出房價、住房投資、生產總值、城市人口等諸多因素會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并且我國的市場化進程、非國有經濟的發展以及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等也是其繳存比例的重要影響因素[13]。由此可見,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繳存標準層面存在較為不公的現象。

針對目前我國不同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公平的現象,中央政府應該以全面增強我國住房公積金系統的資金流動性為重點,依據各地區房價、國內生產總值等宏觀經濟指標對公積金繳存水平進行指導和調控[14]。應該根據職工的收入狀況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讓職工及單位都能承受計繳負擔[15]。同時,楊巧(201

4)認為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繳存比例上應該要更加注重層次性及差異性。也就是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居民的收入狀況相掛鉤,中低收入群體的計繳比例和貸款門檻要適度放低,而相應提高高收入群體的繳存比例及貸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強調必須要嚴格遵循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限高保低”的總體思路,依據現實情況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17]。陳友華(20

14)則提出要對計繳比例進行統一規定,并且對計繳基數進行限定,以此適度改變當前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狀況與其享用條件的設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還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內的各項不確定因素,降低這種不確定性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產生的影響[18]。

綜合來看,學者們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的公平性問題及解決對策眾說紛紜,觀點不一。就現有研究而言,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標準不公的現象較為突出,這不僅會打擊社會群體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還會促使偷、逃、騙公積金等各種不良現象的發生,讓制度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時,還要防止住房公積金因繳存標準的漏洞使其成為避稅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國家稅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別重視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繳存標準方面的制度設計缺陷,結合我國不同地區實情,適當降低當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允許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申請緩存,這將有利于實現社會資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機會公平性研究

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源地,新加坡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就開始實施這一政策,這對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質量、高密度、可持續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促進住房消費發揮了重大的歷史作用。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本質上是通過調配廣大人民的資源,實現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資[19]。就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機會而言,目前我國公積金貸款的條例設置尚不科學,貸款政策調整變動較為隨意,這不利于廣大繳存群體公平地獲取公積金貸款,也不利于公積金的科學使用[20]。同時,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及其影響效應存在著十分顯著的收入、單位類型、職業類型以及職稱等諸多層面的差異性[21]。也有部分學者對于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狀況予以了較為直接的抨擊。周威、葉劍平(2009)一針見血地指出住房公積金既非“社會福利”又無“保障功能”,其制度實施的實際效果甚至導致了“多數人受損、少數人受益”的社會不公現象[22]。相比較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的有限優勢在于其向繳存人發放的貸款利率稍低于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變勞動的供求關系,因此公積金也就難以增加參與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過是將勞動者的部分應得收入轉變成了由個人及單位共同繳納的“儲備金”而已。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機會公平性一直飽受學界質疑和批判,為了扭轉這一尷尬局面,使住房公積金擺脫窘境,楊黎明、余勁(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國七個二線城市的年度面板數據,提出應該要繼續實行差別化的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并且要充分發揮公積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剛性需求層面的積極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國住房市場的基本事實,系統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歷史脈絡及最新進展,指出信息不對稱和福利效應不顯著是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改革所面臨的重大問題。此外,還應該適當拓展公積金貸款范圍,切實精簡貸款流程[24]。同時還可以考慮繼續擴大公積金貸款的優惠程度,讓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購房便利,不斷加快構建全國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體系,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公眾使用機會方面的改革與完善[25]。

總的來說,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使用機會上存在“劫貧濟富”的嫌疑,并且該制度所謂的普惠功能也被諸多學者認為是“偽福利”命題,相比較而言,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遠遜于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制度。由于公積金政策與我國的經濟社會轉型、財稅體制改革以及社會福利制度構建等高度相關,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著重解決住房公積金使用機會的公平性問題,努力使其真正成為一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各項事業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矚目,可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26]。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存儲,用于建立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換言之,雖然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但其增值收益卻歸地方政府,這種制度定位導致職工的義務和權利嚴重脫節[27]。也有學者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僅體現了住房保障體系的不公,同時還進一步擴大了這種不公,成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職工群體尚無有效路徑履行自己的發言權及監督權[28-29]。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樂部”的帽子,并廣受國內外學者的詬病。并且圍繞著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問題,理論界形成了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兩種相對的觀點。朱曉矗2011)卻認為,在當前這種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積金制度理念發生轉變的形勢之下,探討公積金增值收益“姓公還是姓私”的問題是無解的,因為國家所有或者個人所有都無法克服住房公積金在法律邏輯及價值判斷上的內在矛盾[30]。

第8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問題;對策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自1998年正式設立發展至今,可以說在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成績還是顯著的,至少使我國城鎮住房分配制度從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起到了引導作用和主流作用。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明顯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且不順應時展改革這個制度,可以說已經引起了廣大繳存者的非議與不滿,長此以往將得不到廣大繳存人的認可和支持,難以繼續發展。

現在公積金制度面臨許多根本性制度性系統性的問題。作為一項全國性的系統住房保障制度,從法律體系、管理模式上、隊伍建設上、業務操作規范和流程上、監督和激勵機制、以及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作為個人的財產的分配問題,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統一的法律層面的保障。目前全國僅僅一項條例,力度明顯不夠。我個人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和對策:

一、公積金立法方面問題

目前我國公積金制度的全國性統一法規僅1999年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雖然從機構及其職責、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監督和罰則做出了規定,但是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問題就僅僅是紙上談兵。例如繳存方面,規定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都要求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時間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開戶和繳納工作。但是實際情況呢,往往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把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制度加以執行,相當部分的私營企業還有相當部分的國有企業,涉及到本身的既锝利益,是不可能執行這項制度。因為對企業來講,沒有法律不構成強制性,違法成本太低,同時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地位尷尬,幾乎是無法可依。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體系制度以適應住房公積金事業的發展,首先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立法,其次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運行模式、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行政法規,再者建立統一的自上而下的各項制度,最后地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只有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建立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

二、具體制度和管理模式不盡合理

1、各個部門對公積金監管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機構、人員任命等等系列問題都做了規定,但是仔細研究,能夠具體落實的的卻少之又少,具體問題均不具備可操作性。例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問題,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管理委員會的主任由社會有公信力的人士擔任。負責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實際工作中這些代表或者人員都身兼數職,同時房委會作為一個臨時機構,不可能對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工作有較多的了解,實際在每年一次的房委會的具體決策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就可想而之。又例如“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儲、財政監督”這個問題,各個機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具體起到什么作用大家心知肚明。房委會決策形同虛設,財政更多的監督了管理經費,銀行順從了中心這個“大客戶”。從制度本身而言,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不是很貼近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

2、公積金管理中心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從具體政策的制定、運用、監察都是有管理中心具體運做,既是比賽規則的制定者,又是比賽的參與者,更是比賽結果的總結者。這其中的資金運作,住房公積金各項信息報告和報表格式都沒有一個自上而下統一的模式,定期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歸集、貸款、提取明細、投資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況及其重大事項的定期披露,沒有一個具體的制度規范,難以起到制約作用。權利監督出現真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現行制度缺位使然。

因此建立合理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體制是非常必要的,要變“治病”為“防病”,管好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住房儲金。

3、沒有一套統一的成熟的硬件配備和管理系統。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自為政,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資源的浪費也是驚人的?,F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都實現了信息化管理,各地根據情況不同的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使用和維護,并且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的不斷發展進一步的研發和投入,重復建設和重復投資時有發生。

具體到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住房與建設部門應該牽頭,仿效銀行、保險業的成熟經驗,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的意見和需求,開發一套較為合理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集中統一使用和管理,能夠有效的監管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做和流動,這樣更有利于管理者、監督者明了的對各項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應該說從制度上、手段上實現全國或全省的遠距離監控提供了平臺,也加大了政策透明度、資金的安全度,更能促使管理者更加規范的運用資金。

4、住房公積金管理本末倒置。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住房公積金的啟動器,住房公積金的一切管理工作重點應當放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方面。人力、物力、財力、制度必須為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增長保駕護航。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增長幅度明顯遠遠低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的增長幅度。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在大部分地區都徘徊在50-60%。但是很多地方的資金運用率都達到了90%多,有的甚至出現了倒掛。這不得不值得我們深思。究其深層次的原因,是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除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余下的可以說在公積金繳存方面,意識是比較淡薄的,僅僅從免稅上激勵,不能帶來巨大促進。

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者,在增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下大力氣,只有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這個住房公積金的啟動器不斷強大,才能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又快又好發展。當然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增長一方面依賴于我們做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必須把住房公積金制度上升到“法”的高度,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要靠“法”不能靠“罰”。因此住房公積金盡快立法就迫在眉睫,立法關系到這項事業的生存和發展壯大。有法可以了,管理者執法嚴了,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給執法者的執法提供強大的法律依據,必將從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量,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

三、增值收益的分配問題

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又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但是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對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于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本著誰收益誰付費目前沒有疑問,那么把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目前爭議較大。根據《物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其他合法權益。第六十六條有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既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那么作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自然也應歸職工個人所有。沒有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無償的將本應由職工所有的增值收益作為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把解決住房困難職工的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或者說是政府的職能轉嫁給了住房公積金廣大繳存職工,于理于法都不合適。

因此我個人建議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作為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沒有問題,但是必須明確兩個問題,一是用此資金建設的城市廉租房所有權必須歸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二是承租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建設的城市廉租房的受惠人群,確定由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建設城市廉租房應由廣大繳存了住房公積金但是由于各種困難符合享受城市廉租房的這部分繳存人來承租。解決了這兩個問題,一方面解決了資金的歸屬問題,明確資金歸廣大繳存人,那么建設的保障房也歸廣大繳存人。另一方面有利于緩解公眾長期以來對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的責難。對于長期繳納公積金,但是實際收入水平不高,已經符合申請城市廉租房。目前的城市廉租房明顯不能滿足申請人的需求。這樣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建設廉租房將有力的緩解這個問題。這也是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廣大繳存人對給予自己資金支持的弱勢群體的一種支援、救助。同時在整個社會范圍也同樣解決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壓力。

當然住房公積金事業在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中,盡管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看到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推動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功不可沒。但是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必須從上到下、從體制機制上、管理模式上下大功夫,僅在細枝末節上修修補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然我個人認為如果能將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力結合,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9篇:住房公積金改革范文

一、充分認識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991年,在**同志的倡導下,**市率先創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此后在全國推行。十多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取得很大成績。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建立,公積金規模不斷擴大,對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鎮住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推動了以居民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發展,促進了以物業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社區服務業發展。各地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了一批“安居工程”和經濟適用住房,解決了一部分城鎮困難居民的住房;不少城鎮居民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了住房,居住條件得到改善。國務院公布了《條例》,把住房公積金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實踐證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正確途徑,應當堅持下去。同時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住房委員會制度不健全,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管理分散;違法擠占、挪用公積金和違規貸款現象嚴重,公積金的風險隱患加大。據不完全統計,到去年底,全國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和項目貸款余額達140多億元,其中逾期貸款約40多億元,不少貸款已無法收回。對此,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盡快予以解決。

國務院十分重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設。去年底和今年初,國務院兩次總理辦公會議研究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最近,國務院對《條例》作了重要修改,并下發《通知》,對這項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更大,住宅建設對經濟發展的拉動力更強。這對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公積金對居民購房和建房的促進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是防范公積金風險的有效措施。現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但還不完善。特別是在公積金決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問題,嚴重影響公積金的安全運行。這些問題發展下去,不僅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將失信于民,滋生腐敗,影響社會穩定。加強公積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積金的風險。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堵塞漏洞,化解和消除潛在風險隱患,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是繼續深化房改工作的重要基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是解決我國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的一個大政策。這項政策的出發點,就是解決城鎮居民買房、建房資金短缺問題,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這就必須繼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實管好用好公積金,進一步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使公積金得到不斷積累和充分運用。只有這樣,廣大職工才能更多地使用公積金購買住房,鞏固和發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是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證。公積金的使用有“低存低貸”的特點,更適合廣大中低收入城鎮居民貸款購房的需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公積金管理混亂,服務質量差,公積金使用效益不高,一方面居民得不到購房貸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資金閑置,還使相當多的資金流失。必須盡快改變這種狀況,努力提高公積金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確保資金安全,搞好資金運用。這樣,才能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充分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需要著重抓好的幾項工作

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在新的形勢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一步加強公積金管理,必須以這個基本原則為指導??偟囊笫牵航∪珱Q策體制,調整管理機構,強化監督工作,規范發展業務,努力把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第一,健全決策體制。就是要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機構,規范決策機構人員的組成,形成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公積金決策體制不健全,是造成許多問題的主要原因。只有建立民主、公開、高效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隨意發放公積金貸款,擠占、挪用公積金等問題。因此,建立健全公積金決策機構,完善決策機制,是加強公積金管理的當務之急。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盡快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是決策機構,統一行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職能。管委會的人員組成,要嚴格按照《條例》中“三個三分之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的要求選聘,以保證管委會能夠充分代表住房公積金所有人意志,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確保公積金安全運行。管委會要抓緊制定章程,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在決策時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表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管委會依法作出的決策,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決不能干預。

第二,調整管理機構。就是要撤并、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定位。目前,大多數地方的管理機構隸屬于不同部門,或與隸屬部門合署辦公。同一城市存在多個管理機構,難以對住房公積金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h(市)一級設置管理機構,公積金規模小,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較多。因此,撤并、調整管理機構勢在必行。各地區要在所有地級以上(含地級)城市,建立統一高效、運作規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h(市)不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每個設區城市只能有一個管理機構。現存的各個管理機構,包括上級政府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行業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都要在全面審計基礎上,按照“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的原則,進行撤并、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是非營利性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和單位,也不得投資、參股或者興辦各類經濟實體。

第三,強化監督工作。就是要健全監督機制,明確監督責任,加大監督力度,確保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各地要針對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切實加強監督工作。要完善同級監督,加強自上而下的監督,形成監督體系。建設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牽頭部門,對加強監管負有重要責任,要定期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并認真落實。要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改進和強化專職機構的監督手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水平。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對隨意干預造成公積金損失的,必須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規范發展業務。就是要依法運用公積金,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發展個人貸款業務。目前一些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發展緩慢。到去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僅為歸集余額的1/3,不少省份還不到10%。大量公積金閑置,說明群眾還用不上這個錢。這不僅違背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極大的浪費,甚至誘發擠占、挪用的行為。要充分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就必須在保障資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規范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要轉變觀念,改進服務,認真解決貸款條件過高、手續繁雜、審批時間長等問題。要充分考慮城鎮中低收入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完善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辦法。公積金個人貸款應嚴格執行國務院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三、加強領導,保證《條例》和《通知》的順利實施

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當前,要著力抓好以下幾點:

一是統一思想,做好管理機構撤并調整工作。這項任務涉及面廣,需要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思想統一到《條例》和《通知》精神上來,明確責任,顧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抓好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撤并調整工作。

二是清產核資,認真做好移交工作。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要進行認真清理,登記造冊,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防止資產流失。要積極清理回收違規資金和逾期貸款,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回收”的原則,加大回收力度。

三是嚴肅紀律,做到四個不準。在改革體制和調整機構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各項政策,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別要強調,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機私分財物,不準突擊提干,不準擅自擴充編制,不準濫發獎金和實物。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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