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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生態補償;海洋生態補償;海洋環境
一、概念與內涵
要對海洋生態補償的概念進行界定,首先就要理解生態補償這一概念的含義。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生態補償這一術語的提法有多種:如資源補償、環境補償、環境服務補償、生態效益補償、生態環境補償、自然生態補償等。對于這一概念的理解更是千差萬別,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前期的文獻中,生態補償通常是損害生態環境的主體付出賠償的代名詞;90年代后期以來,生態補償則更多地指對生態環境保護者的財政轉移補償機制,如對退耕還林的補償等。
目前國內學術界比較認可的是將生態補償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包括對生態功能的補償和對污染的補償,是否包括對環境破環行為和對環境保護行為的補償。狹義的生態補償是指對生態功能的補償,只強調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對生態保護行為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補償。廣義的生態補償既包括對污染環境的補償又包括對生態功能的補償,既包括對損害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又包括對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付費,以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海洋生態補償是為了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由以上定義本文將海洋生態補償概括為三個方面的內容:
1.對海洋環境本身的補償,即生境補償和資源補償,如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優化漁業資源,我國建設人工魚礁、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
2.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予以補償,如對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程、實施漁船報廢制度、退出海洋捕撈的漁民給予補貼等。
3.將破環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如對征收海域使用費、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等。
二、國內外研究對比
與國外相比,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基本理論方面,國內顯得比較薄弱,具體表現在:
1.具體的補償模式方面,國內的研究主要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通過收取生態效益補償費或生態稅的形式來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解決資金的來源問題上。
2.在補償主客體確定上,基本思路都是根據“誰收益、誰補償”的原則確定補償的主體。國外的研究則偏重于市場化的補償模式。
3.在補償數額和標準的確定方面,國內的研究多把這個問題等同于生態效益的價值計量或核算問題,國外的研究認為并不存在一個固定的補償標準,補多補少是相關各方討價還價的結果。
4.至于資金來源,目前國際上比較通用的生態補償主要通過政府補貼、財政援助、開征生態稅和借助國內外基金等方式進行。歐美國家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態稅收、綠色環保稅收等多種特定稅收來籌集資金保護生態環境。我國沒有專門的生態稅,現行的資源稅費并沒有將海洋資源列入保護性開發和利用資源的征收范圍。
三、幾個結論
海洋生態補償的理論和實踐遠遠落后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緊迫需要。在我國海洋資源領域構建生態補償政策意義重大:
1.海洋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一片海域的環境資源保護(或破壞)會增加(或損害)周邊海域環境和經濟利益,生態破壞的后果需要由周邊海域分擔,生態保護的成果也無法阻止他人分享。海洋生態補償就是要調整經濟活動過程中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海洋環境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有利于有效的避免“公地悲劇”和“搭便車”現象。
2.海洋生態補償不同于陸地生態系統的補償,想要使外部性內部化,限于目前的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很難做到產權明晰,以政府干預為主的海洋生態補償政策,能夠帶動相關技術和政策研究的發展,使通過市場手段的來解決外部性內部化成為可能。
3.我國關于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研究才剛剛起步,遠遠落后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緊迫需要,也無法開展國際乃至國家層面上的交流。需要研究確立在國際和國家水平上海洋生態補償的理論框架,研究制定在地方水平上開展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指南,通過借鑒國內外先進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我國當前海洋生態補償政策進行檢視和完善,為我國的海洋開發和環境保護、實現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提供政策依據。
隨著保健品消費市場的不斷升溫,我們也看到許多令人擔憂的現象:如產品克隆多、創新少、同質化嚴重;“出圈”廣告多,產品更新速度慢;假冒偽劣產品摻雜其中等,我們不知道這樣的企業立錐之地能有多久?
在大連非得生物產業有限公司的采訪中,我們感受到保健企業要生存發展,靠過去的人員戰術、廣告轟炸的“打法”,已經行不通。而如何將現代的高新技術融入到企業產品的研發與生產,將服務的營銷理念融入到現代企業的發展意識當中,將本土資源與樹立企業品牌融為一體,就成為非得生物產業有限公司發展壯大產業鏈的真諦所在。也許,我們通過與“提出對大連海參養殖深加工”的第一人――大連非得生物產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兆明的對話,能夠發掘出更多企業的“亮點”。
記者:據了解,大連的海產品很多,如蝦、蟹、扇貝等,那么當初為什么選擇海參作為產品的原材料呢?
李兆明:有記錄的海參全球共有1100多種,我國海域有100多種,海參是海洋生物中的極品,其營養溫補價值高,藥用價值也較高。海參有補腎益精、養血潤燥、延年益壽之功效。而我們采用原材料的海參名為“海刺參”,海刺參是海參中的珍品,它含有豐富的蛋白質和多種名貴的營養成份,是少數不含膽固醇、脂肪含量極低的動物之一。而大連海域盛產的刺參更是馳名中外,依托本地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前景非常廣泛。
記者:非得公司投巨資開發和研制生產的非得海參肽膠囊為什么將“肽”這個人們不太熟悉的名稱放在企業產品的名字中,這在國內的保健食品類企業中是不多見的,是否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的曲解?有什么特別的含義?
李兆明:多肽與人體健康的關系近二三十年來日益受到醫學界的重視,國內醫學家也提出:21世紀是肽健康保健品的世紀。近十年來,日本每年保健品的銷售額一直在200億元以上,呈快速增長的狀態,歐美則超過500億元。將“肽”這個名稱放在企業名字當中,目的是喚起人們對相關醫學常識保健的了解,我們還針對人們對肽的理解,將“專家談多肽與健康”編輯成冊,將“海參肽的生物學特性及保健功能”放在企業產品的宣傳中,讓消費者了解非得海參肽不僅將海參中的蛋白質已分解成多肽,而且比一般的海參制品更容易被機體吸收利用,從而能將海參的營養保健作用發揮到極至。
記者:據悉,2001年大連非得海洋生物工程研究所成立,并聘請了大批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科研開發,不斷有新品推出,這是否意味著產品的更新速度與研發水平更快,但風險也與之共存,那就是怎樣把好質量這個關?
李兆明:首先,確保產品質量必須從源頭上抓起,海參肽的原材料100%采用長海的純天然優質鮮活海參,并要求:鮮活、優質、無污染。 原料送達工廠必須保活,并無化皮現象;大小在3―4頭/斤(保證生長年限在4-5年間)。污染及有害物控制標準嚴于國家標準,實行兩測一檢制度以確保其質量。
同時隨著人們對健康的孜孜追求及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海參制品已由初級向高級、從營養滋補向科學保健進化。特別是近年來生物工程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更是將海參的營養保健作用發揚光大。公司成功開發的“非得肽蛋白營養素膠囊”和“非得海蠣脂膠囊”等系列產品,科研成果已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并陸續實現了產業化。
記者:現在以海參作為原材料研發產品的保健企業逐漸增多,貴企業在眾多企業的競爭中最大的優勢點在哪里?
李兆明:非得公司在海參保健領域一直倡導陽光工程,即倡導廣大消費者陽光消費,科學保健,使自己的健身投資物超所值。非得公司一直堅持“以質量為根本,以科技促發展”的辦廠方針,從而海參肽在同類產品中始終保持領頭羊的地位。具體來講,首先,產品的質量從源頭抓起,從原料供應上嚴格按照GMP認證和ISO9001認證的要求,保證原材料的產地和品種鑒定證明,100%天然的長海鮮活海刺參為原料。其次,在生產技術上,采用國際上先進的肽分子生物技術,完整保留刺參的營養,徹底解決營養吸收問題,同時疊加放大保健功能。
另外,由我們公司成功開發的“非得海參肽膠囊”獲得了國家發明專利技術,被列為國家星火計劃項目和大連市優秀旅游商品一等獎,這一切都是我們最大的優勢點。
記者:近日在大連市召開的推進漁業6個“百萬工程”實施現場會上獲悉:這6個“百萬工程”其中包括海參養殖面積達到100萬畝;水產品精深加工量達到100萬噸,可以說,這個政策的提出與您的想法“發揮地方資源優勢,成就地方強勢品牌”不謀而合,您有何想法?
李兆明:“發揮地方資源優勢,成就地方強勢品牌”我想這句話概括的含義不僅是定位于產品的概念,更多的是將企業的發展與社會的責任融為一體,那就是充分利用大連的本地資源,做好研發產品的深加工。我想沒有社會的大環境,就不會有企業發展的小環境,只有將企業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共融、將現代高科技與本土資源的充分結合企業才會蓬勃發展。
記者:聽說貴企業在2001年對海參價值的宣傳,開創了大連海參深加工的先河,掀起了海參熱購的局面,救活了許多養殖海參的企業主,同時也有了更多海參深加工企業的崛起,您這樣做為什么?您能通過自己創業的體會,對海洋資源的開發提出一些您個人的觀點嗎?
李兆明:企業不但是企業自身的,它還是社會的、國家的,集合各企業之長帶動一方經濟發展,我想這是每一個中國企業家的心聲。至于創業的體會,我想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發揮本土資源優勢,充分利用大連海洋生物這一本地化資源,強強聯合,創造地方企業的強勢品牌;二是以科技為先導,搞好產品的深加工;三是在主業經營為主的基礎上,做好多元化產業的治理結構;四是在銷售產品服務上細化,做好售后服務這一環;五是企業管理與企業文化并重,創造現代企業管理與文化特色,真正地從實質上帶動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當地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關鍵詞:自然存在 社會存在 人化自然
一、自然存在
“自然存在是指自然界各種事物的存在,包括無機界和生物界。”這里“自然界各種事物的存在”指人類活動尚未作用過的自然界――自在自然。
首先,自在自然具有自在性,即自主、獨立性,完全受自身內在規律的支配而存在,處于完全自發的運動變化中(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第二,自在自然的未把握性,即其獨立于人類活動之外,尚未成為人類實踐對象。人類社會實踐這一認識自然界的手段具有社會歷史性(實踐的對象、范圍和方式都受著認識和實踐水平的限制)。因此,自然界總是存在著人類尚未認識把握,未納入活動對象的那一部分。因此,自然存在并不包括自然界的所有存在物,而是指在人類社會出現前就已經客觀存在的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出現后人們尚未認識和實踐的自然界。
二、社會存在
馬克思稱社會存在為“人們的社會存在”,即社會存在不能脫離人的存在,需要人這一主體的參與,指“為物質生產方式所決定的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過程,主要包括物質生產方式以及自然環境、人口因素。”
(一)物質生產方式
物質資料生產方式指人類生存和發展必需的物質生活資料的謀得方式,其物質內容是生產力,社會形式是生產關系。首先, 生產力是“人自身作為一種自然力與自然物質相對立”的關系,即人類改造自然進行物質生產的能力,是人這一實踐主體對自然界進行物質生產的能力。物質生產方式的構成因素中體現著主體(具有思維能力,從事實踐活動的人)和客體(進入主體活動領域的自然界)之間的關系。而“人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和人口本身的生產,一開始就是在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中展開的”,并且這一社會關系就是在生a過程中形成的。因此,物質生產方式屬于社會存在的范疇,體現主客體之間的關系。
(二)自然環境
“在人類社會產生的過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才是人的現實的自然界”。例如海洋的石油資源,在人類發現其使用價值前不會對其進行開發后投入市場交換,使其具有交換價值,因此未開發的海洋資源就不屬于社會存在。但當人們其施加影響并將這些資源投入社會生產,這時的石油資源就是與人類社會發生一定關系的存在(進入了社會生產領域,體現著一定的社會關系),屬于社會存在范疇。由此觀之,社會存在概念下的自然環境不包括自在自然,而應是與人類社會發生一定關系、進入人類社會生產領域的自然環境,即馬克思說的“打上人類主體意識烙印的自然界”。
(三)人口因素
在理解社會存在下的人口因素的時候,應將其與一定的生產方式相聯系。首先,一定數量的人口是進行物質生產的前提,“沒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物質生活”社會需要最低限度的人口進行物質生產活動。其次“人口數量和人口密度是社會內部分工的物質前提”人口數量的多少和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勞動力的數量和質量,是進行物質生產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人口因素只有與一定的生產方式相聯系,才是“物質生產的基礎,是進行其他各種生產的基礎”,使之成為社會存在的組成部分。
(四)總結
社會存在是人類在生產過程中展所進行的物質生活過程,因此,社會存在不能脫離人類社會的生產活動。而對于在社會存在范疇內的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和人口因素,應與生產活動緊密結合起來理解其含義。
三、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的關系
(一)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相互依賴
1.自然存在無法脫離社會存在
恩格斯《自然辯證法》中說到:“被抽象地自為地理解的、被固定為與人相分離的自然界,對人來說也是無。”即完全脫離社會存在的自然存在對人類而言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在人類社會產生的過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才是人的現實的自然界。”因此,自然存在只有依賴社會存在才存在意義和價值。
2.社會存在無法脫離自然存在
由于人類的產生出現的社會實踐這一使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活動,使人這一主體通過不斷地認識、改造自然存在使之轉化為社會存在。因此,社會存在是在自然存在的基礎上改造、發展而來的,沒有了自然存在就無所謂社會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自然存在是社會存在的基礎,社會存在不是脫離于自然存在的孤立存在物。
(二)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相互轉化
1.自然存在轉化為社會存在
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生存的需要,通過實踐活動不斷認識改造自然界,使自在自然逐漸轉化成打上人的烙印的人化自然。而實踐活動具有無限性,隨著人類需求的不斷增長,生產工具的不斷改進,實踐的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更多的自然存在不斷轉化為社會存在,即“人再生產整個自然界”。通過人“再生產”這個過程,自然存在轉化為社會存在,并隨著這個過程的深化,其轉化的范圍、程度也不斷深化。
2.社會存在轉化為自然存在
當一種社會存在物的價值已被應用窮盡,無法再滿足人類生產發展的需要時,人類則會終止對這種存在物的利用,使之再次轉化為自然存在物,獲得自然存在的屬性。例如,海洋石油資源,人類通過實踐活動使之轉化為社會存在,但隨著實踐的深入,甚至不顧自然規律對其肆意破壞,資源就會逐漸枯竭,無法再為人類生產帶來價值。這時人類就會停止開發利用,使之重新回歸自然,成為不與人類社會發生關系的自然存在。
(三)總結
自然存在和社會存在是緊密聯系且相互依賴的關系,二者又可相互轉化,甚至相互包含、依賴。因此,在哲學學習中,應認識到二者處于相互依賴和動態轉化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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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源稅改革完善
一、資源稅的現狀分析
現行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征收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使各個資源開發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保護資源、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單純的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能將資源開采的可持續成本內在化。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使用,也就無法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現行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設計思想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相悖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指導思想為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單純的級差性質極大地局限了資源稅應有的作用。一是它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發揮保護資源的作用。二是單純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無法起到遏制資源被掠奪和浪費的作用,不能達到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三是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資源稅這種立法精神、設計思想顯然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相符。
(二)資源稅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資源稅只囿于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致使大量的資源遭到掠奪和破壞,造成資源后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
(三)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科學
從量定額計征方式使資源稅喪失了對資源級差收入的“自動調節”功能。這種計征方式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使資源稅對應稅產品價格變動完全喪失了“彈性”,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團手中,產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
目前,應稅資源品中最高稅額60元/噸,最低稅額0.3元/噸,稅額偏低而且多年來很少調整。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導致資源稅在公司銷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較低,企業承擔的稅負較輕,不利于資源稅對資源的保護作用。
(五)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難以發揮
資源稅調控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調節級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各檔的差距過小,使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
(六)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征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征管體系建設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從近幾年的稅收征管情況看,稅務部門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資源稅的稅收總額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但在實際中,依然存在許多征管漏洞,稅收流失現象比較嚴重。一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二是資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門不重視。三是資源稅征管基礎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資源稅改革的設想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資源稅。通過調整資源稅稅率,影響資源成本、資源價格的變化。間接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市場,杜絕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資源和浪費資源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資源稅的立法宗旨
資源稅的立法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使資源稅在原有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級差收人的基礎上,更好地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同時,對于資源開采者所發生的任何環境保護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扣減。構建起“監督合理、激勵有效”的資源開采和利用機制,從根本上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效率。
(二)擴大資源課稅范圍
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藏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顯得過窄,僅限于7種礦產品和鹽。應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展到所有自然資源,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資源稅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礦產資源,還應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動植物、海洋、空間等自然資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慮先將國家目前已經立法管理的一些資源納入其中,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灘涂資源等。對現行資源稅范圍進行重新調整,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水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成為資源稅的一個稅目,從而建立起一個具所有權性質的生態物質資源稅制。
(三)合理確定資源稅單位稅額
在確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時應充分考慮和認識到以下因素:
1政府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讓渡價格應以劣等資源為基礎:
2政府作為資源的所有者應將自然賦予的利益收歸國有,根據優質資源高稅、劣質資源低稅的原則制訂單位稅額:
3表達資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對該種資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強。資源稅稅率就越高:
4反映資源開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給予環境造成的損害越大,資源稅稅率就應當越高:
5應考慮資源再培育的資金需要。
(四)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明顯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發后,無論資源開采企業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得收益,資源都遭到破壞,對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因而,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應當使資源開采企業或個人為其開采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僅僅是已獲利的被開采資源。最理想的辦法應當是按儲存量計稅,即接照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實際消耗的可采儲量作為計稅依據,這樣,開采企業如能合理有效地開采資源,等量的資源儲量消耗可以生產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的稅額也就相對較少,企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這就能促使企業合理地開采資源。這種方法盡管符合資源稅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難度較大。
目前,現實的選擇是以應稅資源的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而不必考慮該產量是用于銷售或自用。這樣能夠從稅收方面促使經濟主體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以銷定產,盡可能減少產品的積壓和損失,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資源稅費
就資源稅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礦產資源補償費而言,其收入已構成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勘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礦產資源使用費征收機構的經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的關鍵是:1,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要求以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2,行資源稅按照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普遍從量征收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質含義類似;3,家目前已對礦山企業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制度,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六)減少資源稅優惠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保留《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優惠政策,明確可以享受優惠減免的條件和優惠減免權的歸宿,杜絕資源稅中各種非法減免和越權減免的發生。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重點由鼓勵資源開采轉為鼓勵資源節約,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循環再生的利用率,使資源稅成為發揮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稅種。此外,適當調整消費稅、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機制,以協調發揮資源保護效應。
[關鍵詞]地質勘探設備 地質找礦 積極作用
[中圖分類號] P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7-201-1
0前言
作為地質找礦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地質勘探設備對地質找礦工作的發展必定是有一定積極的作用的。在本文中,筆者就地質勘探與地質找礦為起點做出了具體分析,通過對地質勘探設備在實際中的運用,從而分析了地質勘探設備對于推進地質找礦工作的積極作用。
1地質勘探的重要意義及現狀
作為地質工作相同類別的工種,地質勘探工作有簡稱地質勘探。它主要服務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國防建設以及科學技術進步的需求。對某一特定的地區進行水文地質和礦產進行的由針對性的研究考察。地質勘察工作要想順利進行,就必須以抵制勘察研究為基礎,然后在根據實際所需,用最短的時間和最少的工作量來獲取最多、最好的研究,而這一項工作進行的就必須以此為原則進行技術手段與設備的選取,這樣才能保證正常地質找礦工作的進行。隨著近年來地質找礦的發展與深化,出現的礦床成礦、深部流體成礦基礎、礦床模式、地質力學等成礦理論研究成果已經對地質找礦帶來了非常有力的巨大影響。在全球人民大力倡導和執行可持續性發展與環保的時代背景下,加強地質找礦空間的拓展以及用新科技進行地質找礦已經成為了時下地質找礦業的新方向。那么,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應該做到:1、確定高效經濟的地質,根據礦體、礦石的實際特點選用合理的物化探礦方法,同時通過電阻率中梯對礦化蝕變帶范圍進行圈定,以此來提高地質勘探的效率。2、對于已有的金屬礦山共伴生組分的綜合價值與項目可行度要重視起來,以此達到資源的的高效利用。同時,為了加強新型礦中的分子與評價,應該有效的利用已有的成礦系統理論,并且應該積極的對新的勘查技術進行學習與引用。這些方法的運用都能夠有效的對礦山資源的可持續性問題進行解決。
2地質找礦意義及發展
地質找礦工作的進行所倡導的是對于人類生存的良好生態與發展環境進行促進與指導。然而從深層次來講,地質科學還肩負著地球資源的可持續性開發的重任。那么當代地質找礦工作就有別于傳統的地質找礦工作,在當代地質找礦工作中更注重新科技的運用,在有效的運用成礦理論的同時,同時還有應該充分的應用物理、化學、航空等技術進行成礦預測。這樣就能有效的縮小找礦的范圍,監理科學的成礦模式以及找礦模型。就目前礦產市場的發展以及社會需求來看,非金屬礦業發展勢頭良好,而大宗金屬礦產需求量則下降,在這里要提的是,廢舊金屬的回收利用,它對整體礦產資源補充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那么,由此可以看出,未來地礦勘探的主要發展方向應該是廢金屬資源的開發與勘查。最后要提的是,對著地質找礦范圍的不斷擴大,在地質找礦范圍的不斷擴展中,海洋領域已經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礦產資源戰略發展區域,海洋資源蘊含豐富,具有非常重要的能源發展地位,也是目前國際競爭的一大熱點,所以未來地質找礦向海洋發展是必然的。
3地質勘探設備在地質找礦工作中的運用
3.1繩鉆技術工藝
在我國過去幾年里,陜西省很多地區都是采用的繩鉆工藝進行地質找礦工作的的。陜西省是一個多山區分布的地區,其地質構造多樣、條件復雜,交通不夠便利。所以在在施工中常常會出現漏水、坍塌等,這就對繩索取芯鉆進工藝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通過技術人員在地質勘察中對繩索取芯鉆孔工藝技術進行了一系列的改良,并且還把先進的地質雷達與數字鉆孔成像等技術引用到勘察中來。能夠對勘察的地質構造進行探測,并收集比較高效的實際地質信息,然后對于地質做出快速評估以確定不良地質體的存在。就是因為有效的結合了地質雷達與數字鉆孔成像技術,兩者優點有效的發揮,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數據收集的準確性,從而使地質情況能夠準確、實時的顯現,以便地質勘察工作更好的進行。
3.2數字攝像和鉆孔雷達技術
在執行地質勘察任務時,數字攝像與鉆孔雷達的有機結合也是目前地質勘察中比較常見的,它們作為一項綜合性較強的技術應用,能夠把孔內成像、勘探、計算機有效的結合起來,以完成傳統地質勘探的難點部分或者深部地域,以此為勘探工作及時的提供準確的第一手資料。通過對綜合勘探技術的運用,可以看到,該技術的運用不僅能夠解決地質勘探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同時還可以作為巖土工程收集資料的重要工具,其對工程勘探的發展是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的。正是由于數字攝像與鉆孔雷達在地質勘探中有效的結合,各自發揮優勢,以長補短,才使得目前我國勘探技術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快。
4設備儀器管理的幾點建議
基于先進勘探設備在地質找礦中運用所產生的做大作用,那么對于具體的設備儀器使用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1)應該緊跟時展,不斷深化自身的觀念,以正確的經濟、時間、信息觀念對勘探設備進行及時的優化與完善,使設備擺脫以前單純的供應性質,能夠快速的向供應、管理、服務等多方面發展。
(2)隨著國家地質勘探的發展,應該積極的增加設備投入,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應該廣泛的吸納各方資金,進行設備儀器的投入、換代。這樣才能真正的加強其整體實力。
(3)在設備的日常使用維護中,還應該注重正確的管理方法,以經濟、技術管理為主,大力優化全面管理方法,是儀器設備能夠擁有一個更好的使用周期,以其最大的功效為地質找礦的發展服務。
5小結
在地質找礦工作中地質勘探設備時關鍵所在,其存在無可替代。地質勘探設備匯聚了人類對地址研究的重要成果,同時它們是以用最少的財力、物力獲得最大的成果為前提出現的,它們的正常使用必定推動地質找礦的全面發展與壯大。作為一項地質技術工作,在當前地質找礦工作又被賦予了經濟含義,所以在地質找礦工作中正確的使用地質勘察設備的同時,我們應該不斷的強化自身以提高國內勘探水平、拓展地質找礦的范圍、增加地質找礦的技術水平、把握好找礦工作的整體經濟效益。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我國的勘探行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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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據對以往海洋環境保護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把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作為方案選擇的重要依據,我曾提出保護海洋環境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以海定海,關注長遠利益,生態保護優先原則”;“以海定陸,海陸協調,分步推進原則”;“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別法相結合原則”和“體制服從事務,多種管理模式并用原則”①。這幾項原則以及支持我提出這些原則的主要“經驗、教訓”,都來自國內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適用于一國在本國管轄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保護。然而,當真正按照“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把視野放寬到人類海洋環境時,我們發現這些原則有幾分“狹隘”。不僅如此,人類海洋環境的視野也讓我們對世界各國已經采取的國內的和國際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所以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認識。
雖然人們習慣上將國家管轄海域稱為海洋國土,但海洋與陸地相比,除了在面積等個別自然屬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人們不能以占有和保護私家園林的方式占有和保護海洋及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因為海洋是廣泛連通的,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是在普遍連通的狀態下賦有的一種品質。雖然人們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經緯度等技術手段,對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劃分,對海洋實行分割“占有”,但人們無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狀態下實現海洋的價值。同樣,人們也無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圍內獨立地(實際上是孤立地)實現對海洋的保護。要有效保護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別占有或領有海洋的人們必須按照海洋連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環境保護,安排保護海洋環境的行動,制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或政策。
從保護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需要出發,我們認為應當在海洋保護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則:
一、普遍合作原則
所謂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區(縣)等之間的國內合作,也包括鄰國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國”履行“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③之外,還積極倡導國際合作④。《公約》要求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
1.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7條規定:“各國在為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擬訂和制訂符合本《公約》的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該條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可以概括為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
2.消除污染影響、防止或減少污染損害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8條提到了一種情形,即“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公約》除了要求獲知這種情形的國家“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⑤外,要求“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地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并防止或盡量減少損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公約》還要求“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⑥。
3.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取得情報、資料、知識方面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0條規定:“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并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范圍、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4.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1條規定:“各國應參照依據第二百條取得的情報和資料,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以便擬訂和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和程序。”
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藍色,因為海洋藍色消退不只污染一個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決污染防治的問題。
所謂普遍合作,其內涵之一就是針對海洋藍色消退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國際合作的應對措施。比如,海洋藍色消退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資源衰減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資源衰減、恢復海洋生物資源量方面也應該開展國際合作。《公約》在《公海》一章就有關于“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合作”⑦的規定。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資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資源等的養護和管理上開展具體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就是普遍參與。《公約》第117條規定:“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為該國國民采取,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所有國家”雖然有獨立為“各該國國民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或者“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相關措施的選擇權,但“采取”這樣的措施卻是“所有國家”的“義務”。各國可以選擇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這一義務設定的精神,當養護公海生物資源需要各國采取合作行動時,參與合作也是有關國家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普遍合作包含著普遍參與。有關國家選擇“與其他國家合作”的方式“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參與”的一種方式。《公約》關于“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合作”以義務內涵。它規定:“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以期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⑧不管是“應互相合作”,還是“應進行談判”、“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都是各國有義務做的⑨。這與《公約》接下來規定的“有關國家應確保養護措施及其實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漁民有所歧視”⑩是義務一樣。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或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條件,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不進行談判,就很難“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這是因為,如果相關國家不能形成合作關系,一起確定和實施養護和管理措施,其結果就會是所有國家都不考慮采取或拒絕“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在多個國家的“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情況下,單獨一個國家采取養護措施是徒勞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參與的國際合作的情況下,所謂養護生物資源只能是一句空話。在這個意義上,普遍合作原則實際上就是無例外參與原則。在這個原則中,國際合作是形式,參與是內容。這個原則的實質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在具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中,就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無例外地參與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二、一致行動原則
所謂一致行動原則是指在實施海洋保護方面所有利益相關者采取一致行動。所謂利益相關者既包括因藍色消退而遭受損失的主體,也包括因恢復海洋的藍色而可能受益的主體。所謂一致行動既包括采取行動的時間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時令要求進入或結束禁漁期;也包括采取行動的強度上的一致,比如對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許可標準。
如果說前述普遍合作原則強調的是參與的無例外,那么,一致行動原則強調的是普遍參與的行動的一致性。這一原則關心的是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中普遍參與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則,各國都應參與或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動原則,各國要力圖使自己參與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產生保護和管理的效果。以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為例。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需要“魚源國”、“溯河產卵種群”洄游或通過其專屬經濟區的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簡稱洄游通過國)、既非魚源國亦非“溯河產卵種群”“洄游通過國”而捕撈這種種群的其他國家(簡稱其他捕撈國)之間的合作,但這種合作要切實產生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效果,這要求有關各國之間的合作行動必須是“一致”的,或者說是協調的。《公約》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對“溯河產卵種群”負“主要”“責任”,之所以要求魚源國與其他相關國家通過“協商”,“確定源自其河流的種群的總可捕撈量”,要求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捕撈的國家“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B11,等等,就是要達到在對“溯河產卵種群”的捕撈和保護上實現有關各國行動上的一致。只有行動一致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目的。這里的一致包括執行同一個“總可捕量”,遵守有關捕撈條款和條件達成的協議,實施“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則
海洋里有廣闊的人類共享空間,這個空間可以籠統地稱為公海和國際海底。這個公共的空間里既蘊藏著無窮的財富,也潛藏著使海洋的藍色消退的危機。分享財富、避免危機的最好辦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這一原則中的惠益不是處于私人消費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營企業家收獲的產品和利潤,而是海洋向人類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比如出產魚蝦貝藻,提供貨物運輸通道,海底石油等礦產可以供人類用于生產和消費,潮汐、波浪等可以給人類提供動力,等等。所謂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體,不管是個人、區域,還是個別國家、少數國家,都不得獨享或聯合獨享海洋對人類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種服務功能,還是某個特定海域可能給人類帶來的利益。總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個人、少數人或個別國家、少數國家壟斷B12。其二,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開發活動是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這種取得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人類個體利益的需要。為滿足個體需要的海洋開發活動不能以犧牲海洋的共同惠益為代價。即使是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也不應犧牲海洋對人類的服務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顯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為人類不應為了眼前的開發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
在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之下,我們應當承認不同的國家在開發利用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海洋上的均等機會。根據《公約》的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B13就體現了這種均等性。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我們應當贊同用從共享空間取得的收益實施對共享空間質量的維護。這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開發利用共享海洋空間的行為如果造成海洋環境損害,開發者有義務治理海洋損害。其二,從共享海洋空間取得的收益應當成為用于修復海洋創傷的財政來源。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應當承認一些活動的優先地位。這包括:
1.保護海洋的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2.認識海洋的活動(包括為認識海洋而開展的科學研究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3.為公共利益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對私人或個別國家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四、謹慎開發原則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把它轉換為按照損害―補償的原理表達的要求,則該要求包含這樣的思想:從共享空間所獲得的收益應足以支付維護共享空間質量的費用B14。如果開發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開發活動給共享空間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費用,這樣的開發活動就是支付了“犧牲海洋服務功能”的代價。
要確保海洋開發活動所獲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維護海洋質量的費用,對公海和國際海底的開發活動應當實行謹慎行事原則B15,或者叫謹慎開發原則。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在確信開發所得利益足以支付為消除開發活動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時才可以開發,對可能出現無力消除不利影響的情況,不能以無科學上確定的結論為理由而拒絕停止開發。
謹慎開發原則落實在海洋開發實踐中可以表現為“先研究后開發”。實行“先研究后開發”的目的是實現有科學保障而后開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與謹慎開發原則存在精神實質上的暗合,有利于貫徹謹慎開發原則。它賦予“所有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B16,要求“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進行”B17,鼓勵“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類開展海洋科學研究,并進而掌握海洋的規律,取得開發海洋的知識、技術和能力。
按照謹慎開發原則,對深海資源的開發,對極區的開發和利用應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里所說的準入主要是就技術水平、開發能力等設置較高的門檻。
五、強制保護原則
國際貿易領域奉行自由貿易原則,海洋環境保護不能接受“自由貿易”原則,而應采取強制保護原則。所謂強制保護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公海和國際海底實施強制保護;其二,各管轄國家應對其管轄海域實施強制保護。海洋的連通性使海域的領土的絕對性大打折扣。國家可以從空間范圍上對管轄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這種管轄權的內容卻不像對陸地的管轄權那樣豐滿。
所謂強制保護主要是指強制推行保護標準和保護計劃,在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與已確立的保護標準、保護計劃相沖突時,保護標準和保護規劃優先于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比如,《公約》規定,各國應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而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準許,不進行傾倒”B19。如果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觀上存在未經“主管當局準許”的傾倒,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傾倒者也應服從先申請“準許”再行傾倒的規定。如果未得到準許就不能傾倒。再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這個標準是強制標準,即使漁民、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在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與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之間,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決定私人海域使用權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權決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高低。
強制保護原則表現在立法實踐中,就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設定規范,不必考慮已經形成的對海洋的占有、使用關系以及有關主體依據這種關系所享有的利益。
強制保護也可以理解為先行保護。就像在各國對南極的大規模開發到來之前先締結《南極條約》,建立保護南極的法律規范一樣。
六、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則、一致行動原則,還是惠益共享原則、強制保護原則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護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實現行動一致的辦法變成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現在國際層次上的海洋環境保護得益于《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南極的環境之所以沒有遭受嚴重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南極條約》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等國際法律文件對南極地區設置了保護網。《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和管理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對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無疑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我們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這些國際法還應當要求締約國、簽署國等及時制定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國內法。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的原則,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還應建立相應的訴訟制度,給相關國家、非政府組織等阻止或干預侵犯海洋環境的行為提供通暢的訴訟途徑。
注釋:
①參見拙作:《保護海洋環境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載徐祥民主編:《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紀議程》對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斷。《議程》第17章第4條稱:“盡管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各級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針對海洋資源和沿海資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針并沒有常常證明是能夠實現可持續的發展,而世界許多地區的沿海資源和沿海環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蝕。”
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
④后來的《21世紀議程》等國際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見《21世紀議程》第十七章)。
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8條。
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9條。
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7-120條。
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8條。
⑨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措施,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
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9條第3項。
B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6條。
B12我們曾就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做過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類的共同財產,而填海所造之地歸某些個人或單位占有或使用”,(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也就是惠益由個別社會主體享受。
B1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8條。
B14圍海造地就存在“圍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價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態成本”的情況。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
B15我們曾對“謹慎行事原則”做了如下界定:“謹慎行事原則是指各國在從事與環境有關的活動時,應當謹慎小心、周密計劃和安排,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潛在性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本國能力范圍之內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環境惡化。”(徐祥民、孟慶壘等著:《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頁)。
B16《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8條。
B17《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9條。
關鍵詞:青島 旅游業 核心競爭力 機遇
隨著時代的發展,旅游業已經成為我國第三產業的支柱產業,已經成為青島的三大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為青島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730公里長的海岸線,眾多的海灣、海島、沙灘,以及港口等海洋資源為青島的旅游開發提供了優越的條件。03年,青島市旅游局局長王建功就說“興建大的旅游項目是重振青島旅游市場,加快發展我市旅游特色經濟的需要”,王建功還說,大項目是旅游業發展的亮點,是旅游經濟的增長點,是旅游競爭力的核心。
分析過去并尋找新的核心競爭力迫在眉睫。08年奧運會伙伴城市的頭銜,給青島旅游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而這恰巧成為了青島旅游的新亮點、新起點。所以,將來青島市的核心競爭力將是以奧運為起點的與國際接軌的旅游接待。
一、旅游核心競爭力概述
(一)核心競爭力概念
核心競爭力的概念是1990年美國密西根大學商學院教授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倫敦商學院教授加里·哈默爾(Gary Hamel)在其合著的《公司核心競爭力》(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他們對核心競爭力的定義是:“在一個組織內部經過整合了的知識和技能,尤其是關于怎樣協調多種生產技能和整合不同技術的知識和技能”。 核心競爭力是一組經過整合的知識和技能。
對于不同的行業,核心競爭力的側重點并不一樣,但基本都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含義:
首先,核心競爭力必然是一種知識和技能。對傳統制造企業而言,核心競爭力更體現在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采供銷管理上,是一組技能的體現,比如格蘭仕能成為世界微波爐老大,就是一種整合資源、成本控制和市場開發能力的集合。
其次,核心競爭力要依靠企業家的整合能力。國內企業的競爭優勢往往是單一的,比如說格蘭仕在微波爐這個產品的價格控制這方面,他的確有自己的核心專長和能力,但是如果要多元化發展,就必須把在單一產品的能力拓展為企業的一種核心能力,超脫微波爐這個產品。
(二)旅游核心競爭力的概念
根據核心競爭力的概念,從兩方面定義來分析旅游業的核心競爭力概念。
首先,核心競爭力必然是一種知識和技能。對于綜合產業的旅游業來說,這個行業所提供的產品多數是無形的,具有不可保存性,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因此服務進行時也就是產品的生產進行時,等量代換來看,旅游業核心競爭力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就是綜合性的高質量的服務。
其次,核心競爭力要依靠組織或者企業的整合能力。對于旅游行業而言,其本身已經是一個綜合性非常高的服務產業,它整合了旅游、交通、酒店等諸多行業,要構成旅游業的核心競爭力,就要將這諸多的行業進行正確緊密的整合。
因此,旅游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指經過企業或組織正確整合了的綜合性的高質量的服務。
(三)核心競爭力的特征
首先核心競爭力應該有助于公司進入不同的市場,成為公司擴大經營的能力基礎。這種能力能很好地實現顧客所看重的價值,如:能顯著地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效率,增加顧客的效用,從而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
其次,核心競爭力還具有延展性,能夠同時應用于多個不同的任務,使企業能在較大范圍內滿足顧客的需要。實現顧客最為關注的、核心的、根本的利益。
最后,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應該是難以被競爭對手所復制和模仿的。正如海爾集團總裁張瑞敏所說:“創新(能力)是海爾真正的核心競爭力,因為它不易或無法被競爭對手所模仿。”
綜上,核心競爭里的特征是:有用性、延展性和獨特性。
二、青島市旅游業現狀及分析
青島是我國著名的海濱旅游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內涵豐富,山海風光絢麗多彩,旅游設施配套完善。豐富的旅游資源和發達的旅游業使青島躋身于我國旅游大城市之列,并成為我國第一批優秀旅游城市,旅游業已經成為青島的支柱產業和三大特色經濟之一。青島鐵路、公路與全國鐵路公路相連,四通八達,十分方便。青島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青島海底世界,青島極地海洋世界等,都如顆顆明珠閃耀在青島的濱海一線上。08年奧運會的到來,更為青島的旅游業帶來了蓬勃的生機。浮山灣大型綜合海上運動中心,不僅成功承辦了2008奧運會帆船、帆板等比賽項目,還令國內外游客對這座藝術般的建筑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它不只為承辦08年奧運會而建,還將被打造成集國際游船停泊,海上娛樂、觀光、運動、接待等綜合服務接待中心。這對海內外游客來說也是一大吸引之處。
三、青島旅游核心競爭力
(一)青島旅游核心競爭力闡述
青島目前的旅游核心競爭力就是以奧運為起點的與國際接軌的旅游接待。
關鍵詞:法學意境;自然資源;法學概念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7-0226-04
中國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其種類齊全,數量也比較可觀,但是人均相對擁有量大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因為有效利用率低和浪費嚴重,造成自然資源短缺,嚴重影響到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目前已經在大力倡導節約自然資源,提高自然資源利用率的觀念。自然資源的概念是自然資源物權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構建自然資源物權法律制度的基石,更是研究自然資源物權法律制度的起點。如何科學界定自然資源的概念,改變傳統法學意義上的自然資源的認識,不僅影響到立法執法的全過程,也影響人們利用資源觀念的轉變,科學構建自然資源的內涵和外延就成為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關于自然資源概念的討論
“自然資源”一詞由來已久,自然資源這個概念在多數學科中都有所涉及,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歸納起來不外乎以下三類觀點:
1.景觀說。這種觀點認為,自然資源即天然景觀。如張書理、李桂林認為,“自然資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環境和生物所構成吸引人們去參觀的天然景觀,包括地貌、水文、氣候動植物等。”[1]按照景觀說的觀點,首先,自然資源是美學意義上的概念,只要能引起人們美感的環境和生物就是自然資源;其次,只有能吸引人們去參觀的才能是自然資源,人跡不能去的則不是。
景觀說這種觀點認識到了自然資源的天然性,但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景觀說過分夸大了人的認識。景觀說從人的主觀感受出發,只有人愿意去參觀的才能是自然資源,定義有失偏頗。其次,該說僅從審美意義上對自然資源定義,范圍過于狹窄。再次,由于自然資源地理分布狀態的多樣性,有的自然資源深埋地下,有的暫時未能被人所探知,景觀說無限擴大了人的活動范圍,夸大了人的認知能力。
因此,景觀說的含義很狹窄,不能科學地解釋絕大多數的自然資源,是很片面的觀點。
2.資產說。這一觀點認為,自然資源是貨幣資產或流量。如《環境經濟學辭典》認為,“自然資源是依靠自然生產而不是人造的貨物資產與流量。”[2]就資產說而言,主要是取經濟學上的含義。資產說首先認識到了自然資源的天然性;其次,資產說認為,自然資源是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統一,可以用貨幣來計量。
就資產說而言,有其合理的一面,如認為自然資源是天然生成物和自然資源的有用性。但是,資產說將自然資源用貨幣來衡量過于絕對化。資產說就其實質來說,是用價值來衡量自然資源的使用價值,在經濟學中,價值與使用價值并不一定統一,對于自然資源來說,統一的必要前提是自然資源的稀缺性。這樣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資源都適宜用貨幣計量,如陽光、空氣等,同時,某自然物在這一歷史條件下的不是自然資源,在其他歷史條件下也可能是自然資源,如水資源等。
因此,資產說將自然資源等同于貨幣,是一種以偏概全的觀點,僅在經濟學中具有一定的意義。
3.自然物質與自然環境說。這是主流觀點。如地理學家金梅曼在《世界資源與產業》中指出,無論是整個環境還是其某些部分,只要它們能滿足人類的需要,就是自然資源[3]。鐘水映、簡文華認為,“自然資源是不依賴人力而天然存在的自然界的物質因素。”[4] 梁曉波認為,“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所有能為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具有可利用潛力的無限性與資源的有限性雙重特點。”[5]《辭海》關于自然資源的定義是“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資源、礦藏資源、水利資源、生物資源、海洋資源等,是生產的原料來源和布局場所。”[6] 僅就法學學科來說,對自然資源的定義的闡述大多支持自然物質說。自然物質說首先認識到了自然資源的客觀性。其次,自然物質說凸現了人的主體性和自然資源與人類的相互作用性。自然資源從本質上說是自然環境和人類社會相互作用的一種價值判斷與評價,是以人類利用為標準的,同時人類的利用是以尊重自然資源的客觀性為前提的。
綜合上述三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自然物質說。但是,自然物質說主要是從它的自然屬性和使用價值的角度研究的,傳統法學中的自然資源的概念也是參照經濟學的含義,只注重其經濟性價值,忽視其生態價值以及文化價值;將人抽象為只有社會屬性的人,忽視人與自然界的物質循環、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關系,這樣,為環境危機和資源危機埋下了制度性伏筆。其次,自然物質說也是立足于自然學科的研究角度而論述的,就法學學科的特點來說,概念必須運用法言法語來表述,因此,它不適合法律科學直接借用,法學應建立符合本學科的自然資源概念。
二、自然資源詞義考
法律是通過文字來表現的,法律研究首先是文字研究。任何一個法律術語都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來源于人類的生產生活。研究法律術語詞義的變遷,可以探究其發展規律,確定法律調整的廣度和深度。從文義上看,“自然資源”一詞由“自然”與“資源”二詞合成;在語言學里,“自然”是修飾詞,主干是“資源”,要弄清“自然資源”的概念,我們首先要理解“資源”的詞義。
(一)資源的詞義考察
“資源”在漢語中由“資”和“源”兩個字組成。《易?旅卦》里“必次舍,”說明了“資”字的構成;《說文解字》中“”的解釋是:,zi,也,即財物,貨物的意思;《義理?聘禮》[],行用也,即對人們日常生活有用的物品;《現代漢語詞典》中“資”的解釋為“財物,錢財”[7],沿用了“資”的歷史含義。“源”字的本義是水流出來的地方,引申為事物的根由。
資源是相對于人來說的,對于人類來說,任何能夠滿足生理、社會經濟、文化娛樂的需要的能量和物質都可以稱為資源[8]。資源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資源指人類生存發展和享受所需要的一切物質的和非物質的要素。因此,資源既包括一切為人類所需要的自然物,如陽光、水、礦產、土壤、海洋、森林等,也包括以人類勞動產品形式出現的一切有用物,還包括無形的財產。狹義的資源僅指自然資源,《英國大百科全書》中把資源說成是人類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生成這些成分的環境功能[9]。
對資源一詞來說,本身是概括性極強的名詞,內容極其豐富,我們可以這樣來認識資源:(1)資源是一個歷史范疇,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其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的變化;(2)資源是相對于人這個主體來說的,與人類的生存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3)資源本身并無所謂價值,需要人類的勞動。因此,可以給資源作如下定義:資源是指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人類為了生存生活的需要可以利用的物質或者非物質因素的總稱。
(二)何謂“自然”
自然資源由“自然”與“資源”兩個詞所構成,前面考察了“資源”,那么,什么是自然?由于當今人類普遍面臨生態危機、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的困擾,于是,重新認識自然,反思人與自然的關系便成了多門學科共同的熱門話題。
無論中文還是西文,“自然”一詞向來都有兩種含義,第一略與“本性”、“天然”同義,第二略與“天地萬物”同義。前一含義最為古老,也是古代“自然”一詞的主要含義。在亞里士多德的《自然學》和老子的《道德經》中,“自然”指的都是某種內在的根據。這里“自然”的含義,學術界基本認為并非通常意義上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意思。因此不是“物之集合”意義上的自然界。近代以來,后一種含義逐漸成為主要的詞義,而且兩者之間的聯系也消失了。“自然”被看成是由自然物組成的物的集合,除了物質以及支配物質運動的外在的力,并無其他任何內在的神秘的東西。一切事物的運動不再取決于事物的“本性”(自然)。“自然”不再象征著內在的根據,自然是純粹的外在性,甚至就是外在性本身。近代以來,把自然視為毫無意義的、純粹的有機物和無機物的物之集合的觀點和思想成為主流,甚至將自然視為極富挑釁性的敵手,必須征服。
法學意義上“自然”的概念與物質世界密不可分。古希臘人認為自然即理性,人類理性是由自然賦予的,符合自然即正義[10]。人的理性來源于自然,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論出人的理性和對世界的認識,自然是人對世界產生認識的淵源。自然界被當做是活的且有理智的,不僅是一個自身有靈魂或生命的巨大動物,而且是一個自身有心靈的理性動物[11]。現代則把自然看做客體,與作為主體的人相對。
(三)自然資源的詞義溯源
在人類社會發展初期,地球上的資源是很豐富的,人口數量又非常有限,同時科學技術停留在很原始的階段,如采集植物的果子和種子、簡單的捕魚及圍獵等,此時人類所利用的自然資源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種類上都是極其有限的,人們對自然界的影響可以說是極其微弱的,遠遠沒有超過自然界可承受力,人們尚沒有自然資源的意識,更多的是被自然所支配。
發源于歐洲的工業革命,促進了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自然資源的觀念深入人心。人類不斷地向自然界索取,逐步擺脫了物質匱乏,漸漸向現代文明邁進,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但同樣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工業革命以來對自然環境的利用與破壞是空前的,自然資源的詞義被扭曲為滿足人類吃喝玩樂的財富,人口的劇烈增長需要生產更多的物質產品,大量的廢棄物投入環境中,地球飽受掠奪性開發和垃圾化雙重摧殘,人類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資源的短缺與破壞共存、生態的惡化、糧食危機等等困繞著人類,為人類的未來蒙上一層陰影。
隨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普及推廣,為自然資源內涵的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用“世上本沒有垃圾,只有放錯了地方的財富”的名言來解釋自然資源是非常絕妙的。隨著新的學科和邊緣學科的興起,“自然資源”一詞得到廣泛的運用,不僅拓展了狹義資源的范圍,而且也使自然資源概念從狹義走向廣義。
(四)法學學科中的自然資源概念
法學中的自然資源,雖然與其他學科中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其獨特的含義。作為法學學科中的自然資源,應該有下列特性:
1.可調整性。可調整性又稱為可規范性,自然資源只有進入法學調整的范圍才具有法學上的意義,這是自然資源納入法學范疇的前提,否則自然資源概念只能是普通意義或其他學科意義上的概念。法律調整的自然資源的概念,應該是在精練普通意義的基礎上并結合法學學科的特點,運用法律術語表達,同時,法律邏輯的嚴密性要求自然資源的概念必須具有表達的完善性和一定的前瞻性。
2.可利用性。這是人與自然聯結的紐帶,也是運用法律調整自然資源的必要所在。自然資源作為自然界重要的組成部分,人類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受到法律的調整,但只能調整是人們能利用的那一部分自然資源,不能被利用的自然物即使在一般意義上稱為自然資源,也不能成為法學視野中的自然資源。
3.有限性。有限性是自然資源的本質特性。法學意義上自然資源的有限性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法律調整的自然資源的范圍是有限的。自然資源雖然總體上數量龐大,但是由于人類的認識和開發程度的限制,自然資源是有限的。同時,由于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調整范圍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資源都必須由法律調整,如陽光、空氣等在現階段就不需法律的調整。第二,法律只調整現階段有限或即將稀缺的自然資源。如水資源,在古代,由于人口和水的矛盾不突出,水被視為用之不盡,取之不絕的物品,因此不需用法律調整。隨著現代人口、環境矛盾的突出,水資源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
4.整體性。整體性又叫系統性,是指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觸動其中一個要素,可能引起一連串的連鎖反應,從而影響到整個自然資源系統的變化。傳統法律對自然資源的規定范圍不同,特別是把自然資源從所屬的生態系統中剝離出來,作為一個孤立的事物看待,法律之間的沖突不可避免。自然資源資源的整體性要求在立法、執法、司法的過程中,注意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平衡,特別注意自然資源生態系統的整體效益發揮。
5.法益性。①自然資源的法益性,是指可以在自然資源上設定權利、享受利益。自然資源并不只具有經濟價值,還具有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自然資源的法益遠比普通權利廣泛,甚至于沒有直接支配該自然資源的主體也可以享受利益,比如,一片森林,森林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享用(主要為經濟利益),其他人也可以享受到森林提供的新鮮空氣、清潔水源、美麗景觀等。因此,法益性也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特性之一。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學學科中的自然資源是在傳統自然資源概念上的精練與法律化,簡單的說,法學學科中的自然資源就是一類物,即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存在于自然界或處于自然狀態,可由權利主體直接支配或享有特定法益的、具有相對稀缺性的天然形成或生成之物的總稱。
法學學科中的自然資源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自然資源是自然生成物。自然過程所產生的天然生成物包括地球表面、土壤、礦藏、水、野生動植物等,都是自然生成物。自然資源與資本資源、人力資源的本質區別,正在于其天然性。第二,自然資源能滿足人類的需要,即具有使用價值。如果某物不能滿足人類需要,即使是天然形成,但也不能稱為自然資源。如老鼠、蚊蟲等。第三,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自然資源之所以能成為物權法律調整的對象,就是因為它的稀缺性。如果某種天然生成之物隨處可得,取之不竭,就不可能成為物權法律的調整對象。如陽光、空氣、風等,雖然是可滿足人類的需要的天然生成物,但由于不具有稀缺性,不能成為法學意義之物。
當然,自然資源的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人類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或者說人類對自然資源的認識,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范圍、規模、種類和數量,都是不斷變化的。同時還應指出,自然資源的范圍與文化背景有關。自然物是否被看做自然資源,常取決于信仰、宗教、風俗習慣等文化因素。例如佛教徒食素,這就決定了他們的“食物資源”的概念;又如非洲一些地區的人把烤蚱蜢看做美味佳肴,這在其他文化背景的人看來是不可接受的。
三、法學學科中自然資源外延的實證分析
所謂外延,是概念所指的類的組成。就法學意義上自然資源的外延來說,中國《物權法》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47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49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因此,中國法律中的自然資源的外延包括礦產、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動物和植物、土地、海洋等。
就法學意義上的礦產自然資源來說,包括屬于一國或地區境內的一切探明和未探明的以天然狀態下存在的礦物,它與非自然資源礦產的界限在于開采勞動行為。開采前屬于自然資源,開采后屬于自然資源產品。所謂自然資源產品是指單位或個人為了滿足利用自然資源的需要而從自然資源中提取的,處于單位或個人實際控制和管理之下的自然物質。因此,開采后的礦產品即使在其他學科屬于自然資源的范疇,也不屬于法學意義上的自然資源的范圍。
水資源即處于自然界一定載體范圍內的淡水,具體包括地下水、江河水、湖泊水、水塘和水庫中的水。其他水,如大江、大河上的水利設施和自來公司的供水,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似乎應該納入水資源的范疇,但由于這類水包含了經過水利工程公司或自來水公司的取水、過濾、凈化等一系列人類勞動。而且這類水也不是直接用于水利公司或自來水公司自用,而是通過市場銷售給最終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從而成為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私有物。如果把這類水歸入自然資源范疇,就與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相抵觸,有損法律的統一性[12]。
土地資源的外延比較寬泛,具體包括山嶺、荒地、灘涂、林地、草原等。土地是萬物的載體,在法學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調整對象。土地作為自然資源而言,它與非自然資源土地的界限仍然在于人類的勞動范圍。因此,處于天然狀態下的山嶺、荒地、灘涂、林地、草原屬于自然資源,而經過人類精耕細作的耕地和大興土木的建設用地不再屬于自然資源。當然,非自然資源土地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自然資源土地,如耕地的荒蕪、建設用地上房屋的拆除以回復天然狀態等。
森林資源的外延中,主要爭議在于人工林是否自然資源的范疇。本文認為,應該把人工林排除在自然資源范疇之外。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人工林是利用人工育苗造林的方式建造的森林。從森林的初始狀態,就已經包含了人類勞動。其次,人工林誕生的時間、地點,不是由自然界決定,而是人類決定的。第三,人工林的權屬從它誕生那刻起,就屬于造林的單位和個人,與森林資源國家所有權相沖突。但是,森林資源并不是只包括樹木,還包括森林系統中的其他動物、植物、微生物,它們一起構成了大森林資源的范疇。
相應地,動植物資源的顯著特征在于動植物存在的天然性和權屬的公有性。自然資源性動植物與人工養殖的動植物雖然物理生理結構完全一樣,但人工養殖的動植物屬于養殖者所有,因此,人工養殖的動植物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自然資源。另外,天然狀態下的動植物由于人的捕獲、采集后屬于捕獲人、采集人所有,也不再屬于自然資源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