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城市設計準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城市設計;實施制度
1引言
我國的城市規劃經過長期發展,已逐漸形成了一套層次分明的規劃體系: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層次構成;而城市設計作為一種城市空間管理手段,與城市規劃的關系密不可分。但由于城市設計并未被納入中國現行法定城市規劃體系之中,導致城市設計對城市空間與環境的完善優化等作用難以發揮,最終造成城市設計無法落實,且其發展面臨尷尬局面[1]。
為彌補現行城市規劃體系中城市設計對城市空間管理環節的缺失,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其一,在不調整現有法定規劃體系的框架上,充實和完善各層次規劃,使其起到管理和控制空間形態的作用;其二,調整規劃體系的結構,將城市設計列為法定規劃類型,并明確城市設計與其他規劃類型的關系[2]。本文重點討論第二方面的可實施性,探討依靠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的調整,建立適應我國城市建設實踐的城市設計實施制度。
城市設計作為政府對城市建成環境的一種公共干預手段,在發達國家及地區被廣泛使用,并通過相關法律授權政府職能部門對開發活動進行城市設計控制。下文將從管理制度、運作機制等方面討論發達國家及地區的城市設計控制,為我國建立有效的城市設計實施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鑒參考。
2美國城市設計實施制度
美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實行聯邦政府、州級政府、地方政府等三級體系,聯邦政府間接影響,州級政府授權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因此城市規劃職能(包括發展規劃和開發控制)的具體實施有所差別,城市設計控制政策也各具特色。
2.1 城市設計管理制度
美國的大多數城市沒有城市設計的專門法規,而是將有關城市設計的內容包含在區劃法、土地細分規則等法律法規中。但主要大城市均有城市設計專項研究,或針對城市空間發展架構與空間環境營造制定市域層面的城市設計,并頒布城市設計策略及準則等法規條文,作為執行城市規劃與管理的基本審查依據;另外,部分城市利用廣告招牌設計規則、古跡保存規則、審議制度、獎勵制度及其它手段推行城市設計工作[3]。
2.2 城市設計審議制度
美國的城市設計審議是城市設計實施政策的核心,其作為一種規劃管理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制定相關的設計原則控制和指導規劃設計部門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為城市建設管理者提供管理、引導和評審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依據,同時也為市民提供對新建或改造項目進行公眾參與及評估的平臺。城市設計審議制度可分為兩個過程:(1)制定城市設計控制原則,包括設計目標、設計原則、設計導則等;(2)執行城市設計審議程序。
2.3 案例分析
2.3.1舊金山城市設計實施制度概要
舊金山制定了市域層面的城市設計計劃,作為城市各區域及社區的城市設計指導準則。舊金山城市規劃委員會具有重要的城市設計審議裁決權,并以政府部門的城市設計專責人員的建議為參考;城市設計開發項目的審議執行由建筑管理部門受理,再轉送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呈送至城市規劃委員會公開審議,獲得審議許可方可由建筑管理部門核發建設許可。舊金山的城市設計開發項目受到市民的普遍關注,同時政府在執行城市設計的管理與決策過程中也注重公眾參與的過程。
2.3.2波士頓城市設計實施制度概要
20世紀60年代,為拯救波士頓城市中心區衰敗現象,地方政府在聯邦的輔助下成立城市重建局,后來將城市規劃委員會、城市規劃局及新成立的城市設計處合并于城市重建局之下,使之具有規劃及推動開發雙重功能,共同推動波士頓城市建設及城市復興。城市重建局的職能是對所有指定重建地區的開發項目進行審議。其中,城市重建局的城市設計審查采用自由裁量的管理方法,無成文的規章準則依據,一切均依照政府城市設計管理人員、業主及建筑師等具有完整城市設計觀的人員共同針對個案擬定設計準則。波士頓的城市設計獎勵方法是優惠稅率,以此鼓勵開發者為城市提供開發空間及公服設施。
3 日本城市設計實施制度
日本的城市設計基本上是引自美國的城市設計管理手段與機制,自20世紀70年代初期,神戶、東京、橫濱等市政府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開始推行實施城市設計,發展至今,城市設計已成為較正式的官方規劃形式運作,旨在提高公共環境以及公共空間的品質,同時加強市民與開發者之間的設計參與及協調,以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
3.1 城市設計管理制度
日本的城市土地和建筑開發控制體系以《都市計劃》、《建筑基本法》為主體,城市設計在城市規劃體系中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但其實踐經驗已經滲透在 "地區規劃制度"和依據建筑基準法制定的"綜合設計制度"、"建筑協定制度"中[4]。因此,日本城市設計具有相當的制度基礎及彈性。
日本的城市設計實施工作主要從公共環境、公共空間及基礎設施改善著手,已成為日本主要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重要手段之一。在日本大多數地區,城市設計主要依賴市民團體的積極參與,并沒有統一的城市設計標準或法律條文,地方政府多數依據自身的實踐需要,制定相應的城市設計制度和準則。
3.2 橫濱市城市設計實施制度概要
20世紀80年代起,日本的城市設計已進入了強調地方性管理與實施階段。
橫濱市是日本城市設計的產生地,1970年橫濱市設置了日本第一個官方體制下的城市設計小組,將城市設計策略融入城市建設的管理、環境設計制度以及公共基礎設施的改造項目之中,提高城市的宜居環境品質。1982年,橫濱市正式成立都市設計版,納入城市規劃局,成為規劃指導部下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能為:城市設計的規劃與調整;有關城市景觀、特定風貌區的城市設計審議;風貌區規劃及相關城市設計專職的制定、調查與調整等工作。橫濱市的城市設計實踐逐漸將城市開發與城市設計有效結合,強調未來城市發展的優越性。
4 對我國城市設計實施的借鑒
4.1 發達國家及地區的城市設計實施制度對比分析
城市設計的實施是建立在國家的城市規劃體系的基礎上,不同國情與社會發展背景、土地與開發管理體制等因素都會影響到城市設計實施方式。美國、日本的土地開發制度與我國基本相似,對其城市設計實施的國家背景制度(表1)及不同城市城市設計實施制度(表2)進行梳理對比,以求為我國城市設計實施制度提供經驗借鑒:
4.2 對我國的城市設計實施借鑒之處
發達國際及地區對于城市設計的實施,精要在于對城市環境品質的精確管理:在上層次規劃的引導下,設立專職的行政部門推行城市設計,并通過必要的審議程序加以管理,并設置必要的彈性管制裁量措施;同時,重視市民參與設計決策和實施過程。對于我國的城市設計實施的經驗借鑒可歸納為以下方面:
(1)確立城市設計的法律地位,完善城市規劃體系中的城市設計制度,使城市設計實施制度與城市規劃體系結合,將規劃層次全面覆蓋到城市的大環境與小空間。
(2)城市設計管理與實施政策化,保障城市設計落實。明確法律、行政體系對城市設計執行的保障,并采用獎勵性措施、彈性操作辦法等保障公共政策的執行。
(3)積極推行城市設計審議制度,對城市設計進行評估,并制定城市設計標準與導則作為城市設計審議的依據。
(4)城市設計應積極推廣公眾參與的決策過程。擴大公共參與是實施城市設計的重要步驟,有利于提高市民的主體意識,更好的推進城市設計的實施。
參考文獻:
[1] 吳曉,魏羽力.關于城市設計與現有規劃體系銜接的思考[J].規劃師,2007,23(6):87-89.
[2] 周劍云,戚冬瑾.融合城市設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J].南方建筑,2012,(4):10-14.
[3] 劉宛.設計管理制度--促進更加全面綜合的城市設計[J].城市規劃,2003,27(5):19-25.
[4] 劉武君,劉強.日本的城市規劃規制--日本城市規劃法研究[J].國外城市規劃,1993, (2)-(4), 1994,(1).
作者簡介:
關鍵詞:城市設計;重要性;分析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 A
一、城市設計的概述
1、城市設計的定義和目的
城市計劃,又可稱之為“都市計劃”。這一概念的產生緣由和存在根底依附于中國政府所提出的對于展開城市建造作業的社會背景,它的首要意圖是為了進步城市建造水平以及改進城市的環境質量,為人類打造一個舒服、健康、文明、生態、美麗的,且客觀存在的寓居環境。城市計劃的實質定義是指為了有效的改進城市的空間環境質量,依照擬定的城市總體計劃和當下實踐的社會日子、市民風俗以及建筑計劃藝術等對城市進行歸納的、全體的計劃和計劃。
2、城市計劃的開展
城市計劃作業的首要研究對象是城市,包含城市建筑形狀、景觀計劃、城市項目計劃等多方面的內容。城市計劃這一概念的詳細出現時刻在1950年,那時的大家對城市計劃的知道還沒有得到徹底的統一,不同專家對其的解說各有不同。其間最具代表性的解說首要有三種:一種是查理士?埃布爾拉姆斯所以為的,城市計劃是一種對城市形狀和機能有著束縛效果的規矩,城市中所有建筑的構造和外型都應該依照其規矩來構筑和建造;一種是由喬拿森?巴挪特所提出的,城市計劃是城市外型打造的一項基本作業,其首要意圖是為了向本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其他國家展露自個的城市形象美和全體美;最終一種則是由富蘭克.艾爾摩提出的說法,他以為城市計劃僅僅人類多種藝術計劃行動中的其間一種,其意圖不只在于向外界展露自個的城市美,還在于將城市環境中的許多建筑,如住宅、商店、工廠等進行妥善的組織,使其可以滿足人類在日子、經濟以及審美價值等相關方面的實踐需求。
二、城市設計要素
城市設計應突出表現城市優美特色的基本設計要素。好的城市設計應當融合城市各個要素來考慮設計思路。城市設計要素涵蓋了宏觀層面和中觀層面兩部分內容。
1、微觀層面
1.1天然環境:天然資本是城市名片中名貴的天然資源,是城市的生態綠肺,具有穩定生態平衡、減緩環境污染、減少城市熱島效應等生態功用,是讓我們城市充滿靈氣的自然載體,并具有永久的價值;天然環境的首要特點,組成部分,天然現象、文明或社會經濟資產在地輿和視覺現象質素上的直接及直接影響,合作天然環境和現象。
1.2人工環境:微觀層面上的城市設計是建立在經濟、旅游、生態等專業的基礎上,包含進行大計劃的現象生態維護、管理改造、景觀資源開發、旅游策劃計劃等。這類現象實習首要側重于景觀前期的策劃。中心是合理土地的使用與管理。是在大規模、大標準上進行景觀系統的掌握,詳細項目有區域控制性計劃、城市計劃和環境計劃等。策劃是這一層面的實習主體。
2、中觀層面
2.1天然環境:對天然現象在地輿和視覺現象質素上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2.2人工環境:中觀層面上的現象實習是指有一定的計劃,涉及到某一地域前史、文明、生態及地方特色全體面貌內容的較大型景觀計劃,包含與人類社會、文明相關內容,以及生態、前史等多學科的應用。計劃是這一層面的實習主體。人工環境設計準則:一是提高質素:經過人工現象與自然景觀的交融,提高城市環境的美觀程度,然后改進城市居民的日子質量;二是交融靈敏:編制一套交融靈敏和有利于資本可持續發展的城市設計指引;三是發起生機:發起多元和賦有生機的香港精力。四是堅持彈性:堅持必定的彈性,為新的構思或計劃預留滿足的空間;五是因為城市設計綜合了自然、人文和前史等多種元素,一起也是多樣化價值觀的交融,因此在城市設計指引應用于實習中時,一起要參閱《城市計劃標準與準則》一起實施,以作出平衡。
三、城市規劃中城市設計的重要性
1、住宅規劃對人心境的影響
在一個城市建設中,住宅規劃極為要害和重要,一個城市在開展中最為要害的要素即是人,而人在日子和作業中都離不開住宅這一根本物質需要。住宅區是人類日子時間最多的場所,其不僅包含了大家生理上的需要,還包含了大家的休閑、娛樂和日子等根本需要。一個住宅小區的建設是多個家庭和家一起構建形成的,其包含了很多人群的心情和心思的寄予。跟著這些年科學技術的開展和大家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大家在日子中關于住宅也提出了新的需要與認識,有傳統的物質需要理念逐漸朝著精力需要理念進行轉變和優化,也給大家的住宅就愛你設提出了新的標準與需要。在當前社會中,大家關于住宅的需要不光注重內部的寓居空間,對寓居的外部空間環境也越來越注重。充分營建一個好的、人性化的住宅區空間環境,對人的心境以及大家的生活將有著活躍的影響。
2、規劃人性化的公共空間
城市是人的城市,為人服務。從城市發生那一刻起,公共空間即是城市構成要素中不也許短少的一部分。從中國古代的市、坊、園林到今世的公園、綠洲、步行街、廣場等等、無不表現了城市公共空間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在咱們日子的城市中,機動交通和停車場逐漸吞食了大街和廣場,城市空間越來越小。跟著其他限制和比如廢氣、噪聲、視覺污染之類對人體有害因素的添加,城市日子在慢慢不見了。步行不再是一件樂事,乃至令人望而生畏。因為短少空位和環境惡化,在公共空間中休閑也不再也許。而最終的成果即是在城市中和停著的轎車爭搶路途。雖然很多的研討證明,城市的質量與公共日子之間存在著明顯而的依存關系,可在咱們的城市開展和政府的方針中機動交通卻越來越處于支配的位置。
3、城市濱水地區設計的積極作用
城市計劃所包括的內容當中,濱水區域計劃對城市的開展和建造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促進效果。首要對濱水區域的開展方向及其所能起的效果進行有關概述:
3.1歷史保護
首要對于至今仍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城市濱水區域,重在修補、恢復,保持原有格式,保護歷史風貌。
3.2改造及再開發
由于城市的開展,原有的濱水區域相對于城市的區位、其形狀、功用等均發生了改變,濱水區域在城市中的效果需求從頭定位,需求對其進行改造、再開發等,使其變成城市的重要場所。
3.3新區開發
跟著城市的拓寬,城市化區域的擴展,原有的并不承當城市重要功用的濱水區域,需求從頭開始,創造出一個滿足現代城市功用、市民生活需求的濱水區域。
3.4經濟開展
創造拉動全市經濟開展的契機,創造更多的的就業機會等。
3.5空間結合
經過城市計劃建構完整的濱水公共空間,完善全部城市的公共空間體系。
3.6景觀環境
整個城市的開展,即是大家自覺不自覺對居住環境改變的進程。現代社會,大家越來越注重居住環境的舒適性,因而現代城市中,景觀是非常重要的構成有些,在哪一片區域,怎樣安置,安置什么樣的景觀,交通怎么,配套設備怎么等等是一個有機的全體,因而在對城市進行計劃時有必要要對有一個全體的概念。在社會日益開展、物質日益豐厚的同時,咱們不應該被外表的物質日子所遮蓋了雙眼。可持續開展和人性化,才應該是咱們所尋求的最高標準,高于一切的最高原則,不然,終究消滅人類的將會是遮蓋了雙眼的我們自己。
四、城市規劃控制與城市設計的協同合作
一些項目的建設實施很難完全按照既有的規劃要求落實,這就要求城市設計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起提供更多、更為積極靈活的對應措施。如上面提到的“計劃單元整體開發控制”、“獎勵性區劃”、“超大街廓鼓勵”等等。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城市設計應構建城市空間景觀體系,確定城市標志性地段提出城市天際輪廓線、各個分區的建筑性質、建筑高度、城市公共活動場所等等。
對城市道路、廣場、車行空間、步行空間進行整體設計,對城市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與發展以及城市風貌的建設作出合理規劃與布局,體現城市特色。強調城市設計控制引導的重要性.需要建立城市設計的研究制度。從而推動市民認識城市設計的考慮因素,并作為考察城市設計的綱領,最終建立一個頂級的城市形象。許多城市都做了大量的城市設計工作,市中心區城市設計、城市形態設計為城市的控制提供了理論研究基礎。
城市設計不僅要有城市決策層的參與,還需要有廣大公眾的參與,引導社會向新的社會價值準則和行為方式轉移,從而達到對整個社會環境質量的改善。從我國目前城市規劃實施實踐來看,非政府組織發育極不成熟,城市規劃公眾參與存在許多問題。首先,公眾參與缺乏有效的法律基礎和保障;其次.所謂的公眾參與多停留在專家、學者的技術層面上的參與同時,公眾的規劃意識淺薄、知識層面較低.不足以真正成為城市規劃設計方案的參與者:最后,多數公眾參與僅僅是規劃方案到了最后評審階段,有的甚至評審過后才公開展示,公眾意見很難反映到成果中,公眾參與僅僅成為一種宣傳的方式。
結束語
總之,要回到更理性的軌道上運行的全過程,使城市規劃需要多個團體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加強公眾參與規劃決策的強度。不要在基本的規劃方案已確定的情況下,只有宣傳。應充分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在決策的重大項目之前,讓專家聽證會流于形式“,走過場”的鏈接。應實施城市規劃的實施,在更具體的層面,為客戶提供更詳細的指導和實施更細粒度的控制,城市建設活動,以保持與城市規劃。毫無疑問。結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兩者相得益彰,必須是城市規劃工作的實施相結合。
參考文獻
[1]喻貴兵.淺析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之間的聯系[J].四川水泥,2014,07:227.
[2]劉曉平.建筑設計的城市設計邏輯及其應用[J].中外建筑,2014,09:82-87.
關鍵詞:城市設計;建筑設計;關系;建議
中圖分類號:TU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城市設計的作用在于不斷平衡城市空間組織、城市物質性設施、城市功能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它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相對獨立,它的研究對象是城市所在的區域及整個城市。所謂建筑設計,是指以工程技術條件為依據,從具體的建設任務要求出發提出設想,并以其要實現的功能為依據對建筑物的材料和構造,組合形式和詳細尺寸進行確定。
一、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概述
1、城市設計
在目前的城市化發展中,城市設計已成為保障城市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規劃主要是通過相關的國家規定和施工規范等硬性指標來確定城市現代化建設與社會發展能夠協調、配合進行。這樣的規劃要求對于控制城市發展方向和實現預計城市發展目標有著良好的作用與意義。在城市設計工作中,規劃的主要目標在于控制、概括和管理城市化建設中所產生和相對應的關系,從工作實施結果來完善和管理城市現代化質量控制要求。而在目前的城市化建設工作中,其規劃質量與城市發展前景緊密相關,對于城市建設質量的控制也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城市建設中,一旦城市設計不科學、不合理,那么極其容易造成城市建設質量偏低,使得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發展受阻。
2、建筑設計
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活動的不斷澎湃,城市建設事業逐步朝著高層化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和建筑方向對于緩解城市發展中面臨的緊張局面十分有效。當然,在這種建筑趨勢下,就需要我們在工作中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與設計,從而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就當前社會發展而言,建筑設計可以說是地產開發追求更大經濟利益和更高利潤空間的主要手段。也可以說建筑設計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總體而言,在目前的高層建筑設計工作中,我們首先要根據施工成本、施工條件以及實際情況來進行總結與統計,根據施工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深入全面的處理,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效益的順利進行;其次,我們還需要對于當前城市發展的經濟水平分析,使得建筑結構從功能上能夠滿足人們的個性化追求和生活要求。
二、建筑設計與城市的關系
討論建筑設計的意義首先應該討論建筑設計與城市的關系。人類社會從氏族社會向奴隸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城市及其造城運動的出現。可以這么說:隨著城市的出現人類歷史上最輝煌最激動人心的建筑藝術的大幕就此揭開了。營造城市所投入的巨大勞動和智慧讓一個個文明燦爛登場又黯然謝幕。今天即使古代文明早已灰飛煙滅了,但當我們看到些許遺跡的時候依然會為那時的壯美與精致而震驚。沒有城市,沒有那紛繁的功能與數量,建筑師也許永遠不會作為一個單獨的藝術與技術職業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僅次于總統的職業”。眾所周知,人類在河流的渡口和道路的節點聚居形成了村鎮,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有了市場的出現城市的功能驟然繁多了,之后隨著人口的加劇、交通的頻繁和城市的功能分區,不同功能的建筑物出現了。其實早期的建筑師和規劃師是不分的,近代科學的發展才使建筑和規劃有了各自的分野。所以說建筑設計與城市的關系就像水滴之于江海,樹木之于森林。從從屬的角度看,城市是建筑的載體;從物質的角度來說,建筑是城市的主體;從人類活動的角度出發,建筑和城市都是因人類活動而創造的空間。只不過從數量到功能上,建筑都比城市細小很多。所以城市和建筑的關系也是相互影響的。所以,做建筑設計首先要搞清楚建筑物與城市設計的關系。一般來說,建筑設計對于城市只能有兩種結果,或令這個城市的環境更好或是更糟:
(1)綠化。建筑物的存在必然侵占原有的植被或是綠地。好的設計可以改善綠化、植被被破壞的程度,甚至通過立體的綠化措施創造出更富趣味的綠化場所。
(2)交通。人、車流線和數量的增加加劇了城市人車爭道的機會,汽車的增加占用空間且污染環境。好的設計會竭力避免流線的交叉并增加人流通行的機會。同時減少汽車占用行人道路。
(3)能源。新建筑的加入增加了城市供水、電、氣、暖的數量。同時加劇了城市處理污水的壓力。好的設計應把節能措施作為重要的設計原則,減輕能源的消耗。
(4)城市功能。無用或有害的功能破壞了城市的效率和秩序。好的建筑設計應增加居民活動空間,和城市生活的趣味性。
(5)文脈。一個優秀的建筑外觀往往成為一個城市的象征。而惡俗的設計讓城市失去或消減了原有的特色。
(6)空間。有趣或是適當的空間吸引人們在其內駐足、休憩。這種空間應該是有活力的、動人的場所。“一個社會公共機構的空間不僅容納人群的活動,而且還應該更好地促進公眾的活動,因此應該促使這些空間轉變為我們所能接受的有意義的、值得改變的空間”。
除以上六條原則還有其他的分類方法可以作為我們建筑師評價建筑優劣的標準。但這六條也許是最基本的準則。也是建筑設計存在意義的基礎。
三、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和諧性方案建議
1、明確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間的關系
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的關系從根本上講是相輔相成的,城市設計不能脫離建筑設計的客觀實踐,而建筑設計也不能違背城市設計,城市建設者要從根本上認識并理解二者的關系,只有從思想上對二者關系進行了深刻的理解和認識才能夠從城市建設的角度對城市發展做出科學的決策和合理的規劃,進而促進建筑設計能夠有效的解決問題。
2、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
城市設計在城市化進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城市設計是否合理與科學直接決定了城市發展能否持續,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城市設計總體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城市設計滯后于城市發展的現狀沒有改變,城市設計應該與城市管理獨立,城市管理不能夠影響城市設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城市設計部門要認真將城市化過程中暴露出的相關問題進行仔細研究,認真分析,總結相關經驗,對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出現的矛盾要及時有效的解決,只有重視城市設計與城市建筑設計的和諧性才能從本質上解決問題。城市設計所面臨的主要任務就是將城市建設中的點線面問題進行科學合理的解決,城市設計要依靠建筑設計工作來進行實現,在進行城市設計過程中無論是城市設計工作還是城市建筑設計工作的實現都要通過城市建設的相關主管部門來執行和控制,同時作為城市設計部門也要對城市設計以及建筑設計之間可能產生的矛盾進行有機協調。
3、重視人的作用
城市的主體和核心是人,要充分重視和發揮人的作用,人是解決相關問題的關鍵,要實現城市設計和城市建筑設計的和諧,最根本的還是人,因為人既是主體又是整個過程的參與者,城市設計管理與建筑設計整個過程都依靠人來進行,因此要重視人在實現城市設計和城市建筑設計和諧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城市設計與城市建筑設計是相輔相成的,城市設計要為城市建筑設計指明方向,城市建筑設計要充分考慮城市發展的大環境,要將城市建筑設計放在城市發展的大空間下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城市設計與城市建筑設計的和諧,城市設計是城市建筑展開的基礎和進行設計的依據,要科學對待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之間相互關系,最終實現城市設計與城市建筑設計的和諧。
結束語
城市設計是城市發展的重要方向,而建筑又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所以建筑設計必須合理的融入城市規劃,這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在建筑設計的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建筑設計的本身特性,還要使其與城市規劃相互結合,使城市設計與建筑設計密切的聯系在一起。
參考文獻
[1]宋聚偉.加強建筑設計體現城市規劃特點[J].民營科技,2011,(02):279.
關鍵詞:永續發展;城市設計;綠色城市設計
中圖分類號: TU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城市是人的物質寓所,也是人的精神家園。2012年11月8日,十報告首次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11月15日,總書記也提出:“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面對城市發展的困境,越來越多的專家人士也開始意識到,人類本是自然系統中的一部分,城市是人類創造的有機體,城市的永續發展必需要以生態環境的保護為先導,城市設計首先要倡導綠色設計的理念。
2概念界定
2.1城市設計
關于城市設計的概念界定并沒有明確的說法。東南大學王建國教授在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版中對城市設計做出闡釋:“現代城市設計,作為城市規劃工作業務的延伸和具體化,目的在于通過創造性的空間組織和設計,為公眾營造一個舒適宜人、方便高效、健康衛生、優美且富有文化內涵和藝術特色的城市空間,提高人們生活環境的品質”[[1]王建國.城市設計,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版),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3-490-492,2009]。
城市設計既不是建筑設計的簡單累加,也不等同于城市規劃,其通過綜合考慮歷史傳承、地域人文、心理感知、精神訴求等多方面要素,結合美學、技術等的處理,對城市物質空間進行個性化的空間設計和形態塑造,為人們創造一個舒適、宜居、精美、雅致的城市環境,使得綜合效益實現最優化。
2.2綠色城市設計
“綠”在《辭海》中的釋義為:青中帶黃的顏色[[2]《辭海詞語分冊》(音序本)上海辭書出版社P676.]。隨著時代的發展,原本用于描述色彩的綠色被人們賦予了越來越多的引申含義。人們把綠色看作是自然的顏色,是萬物生靈的象征,它代表著生命、活力、希望和成長。從心理學的角度理解,喜歡綠色的人往往希望從自然與生活中獲得安靜、溝通與溫暖。新時代,被冠以“綠色”的“綠色產業”、“綠色食品”、“綠色消費”、“綠色生活”、“綠色奧運”、“綠色建筑”等名詞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綠色日漸成為了環保、健康、安全、無污染的代名詞。本文所說的綠色城市設計中的“綠色”包含著環保、低耗、節能、無污染等含義。
王建國教授從20世紀90年代中開始關注和倡導綠色城市設計及建筑理念,并于1997年《生態原則與綠色城市設計》一文中首次提出“綠色城市設計”的概念,他認為綠色城市設計是在以往城市設計的基礎上,“把握和運用以往城市建設所忽視的自然生態的特點和規律,貫徹整體優先和生態優先的準則,力圖創造一個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的、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未來的理想城鎮建筑環境”[[3]王建國.生態原則與綠色城市設計[J].建筑學報,1997,(7):8-12]。
綠色城市設計包含環境保護、能源節約、資源節約、文化傳承、人性關懷五個方面,在傳統城市設計體系基礎上,更注重保護生態,考慮城市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以永續發展為核心,實現城市、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3內涵解析
3.1環境保護
圖1水城威尼斯
圖片來源: 圖2蘇州周莊
圖片來源
綠色城市設計應充分利用當地的地形地貌、地區氣候等自然條件,通過藝術處理,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也使自然更突顯別樣的魅力,“因水而生,因水而美,因水而興”的水城威尼斯(圖1)和有“中國第一水鄉”美譽的蘇州周莊(圖2)均是尊重自然、利用自然的典例。城市開發與建設要注意保護景觀生態格局,維持物種的多樣性,例如城市道路的建設不應影響動物遷徙、覓食的路徑,可以考慮運用搭建橋梁或開挖隧道的辦法保護生物物種。采用生態優先的原則,摒棄“見縫插綠”的設計方法,從整體性和連續性出發,彌補和重構城市生態格局的薄弱與缺失環節,創造連貫開敞的自然綠地系統,營造宜人的環境氛圍,緩解城市熱島效應。另外,城市建設不應對環境造成污染,包括光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等。
3.2能源節約
整體布局采用混合的土地利用模式,將居住、就業、商業、文娛場所結合設置,減少居民的日常交通通勤距離和通勤量,配合公交優先的規劃策略,鼓勵步行和自行車出行,減少能源消耗,營造多樣性城市空間的同時,提升了城市生活品質。充分利用自然條件,進行合理的天然采光、有效遮陽和自然通風設計,如利用當地的常年風向,預留通風廊道,設計擋風屏障,形成良好的冬季避風、夏季通風系統,創造舒適的天然微氣候環境,降低對高耗能設備的依賴。盡量減少城市的大拆大建,嚴把建筑質量關,延長建筑壽命,減少建筑能源消耗。進行城市設計時,首選本地建筑材料及其鄉土樹種,減少由于交通運輸帶來的能源消耗。另外,在注重節能的同時也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
3.3資源節約
運用緊湊城市的理念,高效利用城市空間,節約并集中利用土地資源,遏制城市的無序蔓延,將城市功能要素集中布置,采用高密度立體化的方式,從空中、地面、地下三個層面進行城市開發建設,如修建人行天橋,增加建筑高度,開發地下空間等,并將其連接成有序協調的立體空間網絡。水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我國的水資源總體偏少,而且近年來地下水的過度取用及水污染現象嚴重,因此節約水資源的重要性不容忽視。綠色城市設計中應統籌安排水資源利用,合理利用水資源的自然循環,建立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統,進行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設計,非飲用水盡量采用非傳統水源,運用高效的灌溉方式,采用多種滲透設施增加雨水滲透量,減少地表徑流等。此外,廢棄土地及廢舊建筑材料等的再利用,也是節約資源的一個重要方面,用于減少城市更新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費。
3.4文化傳承
文化,是人類所創造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總和。一座城市有了文化才有了靈魂,積極合理的利用文化資源是積淀城市內涵,塑造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的必要途徑。充分挖掘、整理、展現城市的歷史文化、地域文化、民風民俗文化等,并將其精髓和神韻融入到城市設計從整體到局部的每個細節中去,是為城市注入源源不斷活力的重要手段。關于歷史文化的傳承手法主要是通過提取歷史人物、歷史故事、傳統的生活場景等,并將其運用象征性的手法物化性地表達出來。例如景觀節點中塑造還原歷史人物或重現歷史場景的雕像,建筑風格沿用歷史傳統形式的亭、臺、樓、閣,街區建設延續歷史時期的尺度比例等。對于地域文化的傳承,注重展現地域特色,如在城市肌理、空間形態、天際輪廓線上等延續該地域特有的形式,應對地域氣候形成獨特的建筑空間,提取并抽象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標志,將其再現在建筑表皮或景觀設計中。對于諸如戲劇、廟會、工藝等的民風民俗文化,應注重迎合現代消費者的情趣,創新性的開發和利用,使人們形成對傳統民間文化的親切感、認同感和歸屬感[[4]洪增林.城市建設發展與文化傳承[N].西安日報,2010-3-1(7)]。
3.5人性關懷
綠色城市設計應根據人的行為習慣、心理需求、思維方式、審美取向等,整合城市生活與工作模式,在設計中注重人性關懷,表達對人性的尊重,使城市更適宜人居,反映城市人性特色,體現綠色人文精神。設計應研究人在空間中的行為特征,滿足市民的愛好與需求,為人們提供舒適的公共空間和私密空間。如城市公共空間往往承擔著人們集會、表演、散步、休閑、談話、鍛煉等需求,設計中應根據不同的時段不同人群的不同行為需求予以設計。設計中應以人的尺度為標尺,創造多層次的場所。像公園、廣場這類公共空間并非一味求大為佳,往往那些以尺度為標尺設計的小而精的場所更能體現親和力、安全感、舒適性與人情味。此外,設計中不僅要考慮到廣大市民的需求,也要顧及到老人、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使用,營造溫馨感,體現人性化。
4結語
綠色城市設計應用于當今城市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一方面拓展了城市設計的關注要點,另一方面以永續發展為核心的理念也秉承了全球共識,為解決新時代的城市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理性的應答。
參考文獻
[1]王建國.城市設計,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版),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3-490-492,2009
[2]《辭海詞語分冊》(音序本)上海辭書出版社P676.
關鍵詞:城市設計規劃研究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我國的城市特色在逐步喪失,架設目標和表現形式更加雷同、功能重復。一個城市有無特色是衡量這個城市環境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城市設計這門專業學科在我國城市規劃領域逐步顯現,同時被人們不斷地研究和實踐。
城市特色和城市設計的含義 1.1城市特色的定義: 城市特色,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括的說法。廣義的城市特色指的是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城市社會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以當時所能達到的文明手段。它是一個城市文脈淵源、建筑風格、市政風貌、園林特色等城市物質文明的宏觀個性特征與城市民族文化傳統、城市地方風土人情、居民精神面貌等城市精神文明的微觀個性特征的統一、融合。 狹義說法是指城市空間和物質要素的形象外在特征,它是一座城市的內容與形式,貫穿于城市總體風貌、空間和建筑群體、建筑單體及環境小品各個層次之中。
1.2城市設計的定義: 城市設計的核心是要為人們創造一個美好的生活環境,滿足人們的心理、生理要求為根本出發點,以提高城市生活的環境質量為目的。
城市設計和城市特色的關系 2.1城市特色反映城市設計的內容: 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地方風格,但城市特色卻表現形式差別很大。城市特色對社會的作用有三個方面:第一,通過城市特色可以檢驗一個城市的社會能力和社會水平。第二,城市特色本身就是一種文化,它能夠為社會文化水平的提高做貢獻。第三,城市特色影響城市居民品質的塑造。
2.2城市設計創造城市特色: 合理安排城市特色元素,處理好各特色元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創造宜人的景觀環境,是城市特色的根本目標。城市特色正是通過城市設計這個主觀過程來創造并通過其實施來體現的。面對經濟體制改革和建筑、土地商品化的發展,要求城市設計師要研究城市歷史文脈和建筑風格。
2.3 城市設計與城市規劃一直都有著難舍難分的淵源關系,從實際的操作層面上看,城市設計與城市規劃是緊密結合、密不可分的。雖然兩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城市三維空間景觀的塑造與城市平面布局是一種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關系。城市規劃在設計城市的用地布局、路網結構、市政設施等諸方面的同時,必然包含了對城市空間特征塑造的思考。規劃的思想觀念和意圖也必須最終投映在土地和空間中才能得以實現
運用城市設計手段,體現城市特色
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經歷著生長、發展、運行、衰落、再發展的過程。城市在發展的同時,許多有關城市環境建設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3.1注重城市天際輪廓線的控制: 城市輪廓線對城市特征的表現起重要作用,它反映出城市的總體形象,給人以完美的形象概念,也能顯示出城市建筑的個性特征。高低層建筑交叉布置形成的高低起伏多變的輪廓線都顯示出商業性、生產性城市的景觀特色。規劃在庫爾勒南城區延安路,通過曲線型的建筑空間退讓與兩側街景形成動態有序的連續界面。在延安路兩端處結合公共交通樞紐設計城市門戶型建筑。通過“中心區大門”的形象將人流引入中心區內部。
控制城市輪廓線,應結合城市主要和次要入口方向、易展面及其它場景來確定各自的輪廓線,按照有機統一的原則布置建筑物(特別是高層建筑),設計時要做到有起有伏、有層次、有節奏,反映出城市豐富多彩的整體風貌。
3.2保持和發揚城市傳統格局 城市格局是城市整體形象的主導因素,城市的外緣景觀、俯瞰景觀以及城市公共空間的整體景觀都是城市格局的外顯形象,其特色主要是由圖——底關系和各構成元素的綜合效應來體現的。既要保留了沿路的大體量商住樓,又增添了底層錯落有致的濱水建筑組合布局,很好的適應了現代人的情趣愛好和實用要求。
3.3重視建筑色彩與建筑群體布局: 依據色彩與城市文脈協調、色彩與自然環境協調、色彩與城市空間功能氛圍協調的原則,分別針對各特色分區幾街道確定不同的主、輔色及場所色系列,總體上強調色彩的協調,但主、輔色之間或它們與場所色之間允許對比,使色彩增加活力。對于主要節點、標志性建筑,允許建筑色彩個性化,增強標志性和吸引力。總體建筑和大型廣告禁止大面積使用濃重、強烈的色彩,而在自然綠化為主的地段,不過分強調建筑色彩的統一,大面積使用基本色,小面積點綴著重色。
3.3.1城市色彩的基本準則
突出區域特點原則:區域色彩規劃中,需結合庫爾勒城市環境特點,明確區域色彩主導色,體現核心區自己獨特之處。
結合城市水景原則:城市色彩依托水的本色,以孔雀河引流水系為城市背景色彩,核心區色彩設計應體現城市景觀的層次性。
體現歷史文脈原則:城市色彩是在歷史沉淀中形成,是城市文化的載體之一。核心區色彩應延續諸暨歷史文脈,以反映城市變化為基礎,并體現傳統文化。
3.3.2城市色彩的定位
在城市設計的建筑色彩使用上充分挖掘歷史文化,裝點城市景觀。在城市色彩上采用與周圍環境協調的色彩。中心色彩要求:公共的、共享的,動感強的,多數人的活動空間。區色彩要求:本地人居住、生產,安靜平和的空間。在此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輔助色和點綴色搭配,達到區域內色彩即和諧統一又變化豐富的效果。
3.4強調公共開放空間
3.4.1建筑界面
本部分高層建筑形成的界面應被設計成旋律界面。區域內由于濱水沿線裙房的商業活動,使得城市干道在近人尺度上——裙房部分要設計成連續界面,組成這類界面的建筑立面,構件和材料的尺度和色彩應取得協調。
3.4.2區域入口和主要視線 地區中心要與與周邊以居住為主的地區在建筑和空間形式上均有顯著的不同。因此,構成其鮮明識別性的有效方法是根據主要視線來確定地區的主要區域入口。運用視覺感應規律與視覺環境條件,積極創造反映城市新的生活方式的特色空間。
3.5高度重視居住區的居住環境
居住區是組成城市的基礎,是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居住環境的好壞對居民的生活質量、環境質量及景觀特色有著重大影響。居住區設計采用錯列式布局、少量東西向住宅圍合庭院以及部分大進深、小面寬住宅等辦法,打破常規單一建筑模式,形成平面進出的不規則居住空間和高低起伏的居住區天際輪廓線,層次豐富,為城市景觀增色不少。
結語
城市設計是一項復雜的、綜合的系統工程。它已遠遠超越了單純的工程設計的范疇而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態、文化、心理、行為等領域。城市設計就是要根據現經濟、生活環境、人們活動的功能需要和視覺感受等要求進行的創造性勞動,從而達到功能上能夠滿足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作的需要,技術上更加科學合理,美學上賦予城市特色和形象。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以及城市設計理論研究的完善和實際工作中的探索,我們的城市將會變得更加美麗。
參考文獻:
[1]王建國.21 世紀初中國城市設計發展再探[J].城市規劃學刊,2012(1)
關鍵詞:中小城市;城市規劃;科學發展觀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1城市規劃設計存在的問題
從中小城市建設進程來看,這一時期的城市規劃設計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城市規劃起步晚,意識淡薄。
(2)規劃人才匱乏,管理人才的數量、質量和知識結構不合理,素質偏低的現象長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城市規劃及其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3)規劃科學性不強,缺乏長遠性。①城市基礎設施規劃滯后于經濟增長的速度。②沒有科學有效地分區規劃,使整個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資源配置等都處在模糊的狀態。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項目的報建審批,不是在分區規劃所確立的城市功能區建設,而是按建設單位自行協商的地點進行平面規劃,出現了本末倒置的規劃行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設施服務半徑小、服務功能少、布局不均勻、發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鮮明,綜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結合本地區的人文、歷史、地理、景物等實際來搞規劃,而是貪大求洋、舍近求遠,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規劃;不是結合自己經濟能力、社會發展、生態環境等實力和功能來搞規劃,而是在出政績、顧眼前、想局部等心態和目的下定規劃,因而出現一個模式、一張臉或者功能不齊、配套不全的城市設施現象。
2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的目標和原則
2.1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的目標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樣也是一個錯綜復雜的系統,系統內各個社會群體之間價值取向和利益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是一種使中小城市發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進行過程就必須要考慮綜合中小城市社會的價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實踐中,不同人群的關注目標和價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領導認為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設計,是一種策劃、也是一種對本地區的宣傳。規劃設計人中人員認為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是一種對中小城市空間形態進行研究和設計并轉譯成控制準則的過程,借此引導中小城市三維空間形態的有序生成,規劃部門則認為中小城市城市設計院是一種管理的策略和依據。城市管理和房地產開發商注重從投資效益出發來評價中小城市城市設計對地塊產生的影響。于是,人員相互之間對中小城市城市設計要求和目標就迥然不同,有時甚至于相互沖突。
(1)協調城市群體
中小城市的區域特征表現為城鄉結合的特色,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特別是第一產業布局調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應充分體現到這種特殊性,站在區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間分工合作、協調配合的可能,充分考慮規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職能特征和輻射范圍,既滿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規模的原則統一部署,達到各顯其能、相互促進的目標,特別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區,城市規劃設計更要體現區域宏觀決策的作用。
(2)優化產業結構
中小城市往往會具有一、二、三產業并存在產業結構特征,即使第二產業,與大城市的工業也不同,大多有較強的塊狀經濟特點,城市規劃設計必須考慮到這種特點并加以利用和引導。在城市規劃設計中體現產業特點,力圖反映這種特色,使之明確區別于大城市的產業特征,通過城市規劃設計促進產品市場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規模
中小城市規模具有不確定性和相對有限的特點。城市規劃必須注意到這種特點,對前者,必須考慮到發展需求的階段規模,具有應變能力,規劃設計應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對后者,必須既注意規模效益,又具有盡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時注意人口規模相同的中小城市與大城市居住區中心的區別,著力于提高中小城市與大城市居住區中心的區別,著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輻射影響能力。
(4)表達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數量的產、銷、居一體的方式,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緣故,因此城市設計應倡導這種生活模式,并在空間、功能、景觀等方面組織出多種生活模式,并在空間、功能、景觀等方面組織出多種形態,避免簡單搬用大城市設計的做法,要體現靈活性的特征。
(5)傳達文化底蘊
中小城市雖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對大城市較低的現實,但也絕不可低估傳統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設計目標應促進傳統文明的學習和現代文明的傳播相結合,以提高文化素養,創造和保護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樹立特有的公共意識。總之,中小城市城市設計應當和文化規劃相結合,這是社會進步的標志設計。
2.2中小城市城市規劃設計的原則
城市規劃設計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應遵循和堅持以下原則:
(1)整合原則。中小城市規劃設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關系的整合原則;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燕尾服水平相適應;要正確處理好城市局部建設和整體發展的辯證關系,科學城市各類建設用地之間的內在聯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區、工業區、商業區、文教區等,形成統一協調的有機整體;要正確處理好城市規劃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辯證關系;要處理好城市經濟發燕尾服的環境建設的辯證關系,避免重復“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經濟原則。中小城市規劃要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這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重要。
關鍵詞:控制性詳細規劃;問題;對策分析;科學性
Abstract: " The 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 ", is the our city planning system in a critical level, with overall planning and zoning plan as the basis, to the land use control as a key point, over the years in our city planning and city construction has played the huge role. However, due to the formation of relatively short time, in practice there is still some imperfection. In this paper, the main technical aspects of existing problems are reviewed, and proposed the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
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scientific nature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一、解決控規的剛性控制與彈性引導的問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特征表現為:(1)通過抽象的表達方式落實規劃意圖。(2)具有法律效應。(3)綜合性。(4)剛性與彈性相結合的控制方式,規定性與引導性的結合;通則式與判例式的結合;動態控制與相互轉化的可能(兼容性規定);強制性內容的提出。
2008 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中,明確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的一個法定地位,它的目的是強化控規的“權威性”和“剛性”,但城市開發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開發模式、建設條件和投資等都會發生變化,這就要求規劃必須有一定的彈性,才能適應城市建設中多變的市場需求。如何解決控規的剛性控制與彈性引導的問題,對于增強控規編制階段科學性與執行階段權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1剛性控制。(1)系統控制。包括剛性道路、綠地綠線、河道保護藍線、市政管廊、鐵路和軌道交通的涵蓋內容(如主干路、次干路等),并提出相應控制指標。道路紅線控制方面,確定快速路、主干路和主要次干路的道路走向、紅線寬度、斷面形式、交叉口組織形式、控制點坐標、主要交通廣場的位置和規模,同時就交叉口、交通廣場等提出控制要求。綠地綠線控制方面,主要是針對區域內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等綠地資源,確定其位置、邊界、規模。河道保護藍線控制方面,規劃重點劃定河湖水面水體規劃位置和保護范圍界線,并依據相關法規提出嚴格的藍線保護與控制要求。市政管廊控制方面,確定35kV及以上架空線路線位、保護范圍及其控制要求,確定市政管線走廊的控制范圍和控制要求,控制工業管廊帶的控制范圍和控制要求。鐵路、軌道控制方面,根據區域的發展需求,對區域鐵路設施提出升級改造策略,確定鐵路線位,劃定鐵路兩側控制區的范圍并提出控制措施。確定鐵路站場的規模、位置與控制要求。(2)設施控制。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安全設施和交通基礎設施的用地規模。公共設施包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娛樂設施等,交通設施包括對外交通設施、城市交通設施、軌道交通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設施包括給水設施、排水設施、電力設施等,規劃確定以上設施的用地位置、規模和用地范圍,并提出控制策略。對涉及環境影響的設施(如水源保護)劃定保護范圍,涉及安全防護的設施(如環衛設施、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劃定衛生安全防護距離。
1.2 彈性引導。在城市開發建設中,一個或幾個地塊技術指標的調整并不會影響到整個區域的實施效果,只要這個區域最后總的容量沒有大幅超標。同樣,一個區域中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或公共活動空間,只要能保證它的性質和規模,位置的調整基本不影響其使用。因此,應深入分析控規中真正要控制的要素,把握好最核心的控制要素,其他的可進行彈性引導,這樣的規劃才有針對性,才能應對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在區域規劃中,按照系統控制、設施控制、總體城市設計和產業用地四個類別來組織彈性內容的主要部分。
系統控制包括一般次干路和城市支路等彈性道路,規劃將工業用地內的一般次干路和城市支路等道路列為彈性道路,彈性道路起分隔用地的作用,當工業企業所需地塊較大時,則彈性道路可能取消,以提供足夠規模的用地。規劃對其道路走向、紅線、斷面組織、交叉口組織形式等提出指導性措施。
設施控制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基礎設施。在公共設施方面,規劃確定設施用地的用地性質、用地布局、開發強度。服務中心的布局按照服務半徑和其他用地的原則進行布局。在交通設施方面,對于公交站點、交通廣場等各類交通設施的設施屬性、用地布局、開發強度等指標提出引導,以及制訂相應的控制策略。在市政設施方面,規劃主要是對各類市政設施的選址進行控制。
總體城市設計包括規劃高度控制,以及廊道、界面、分區等景觀風貌要素;在規劃中對城市設計主要采取彈性的控制策略,對城市設計中的高度分區和景觀風貌中的廊道、界面、節點、特色分區等要素提出引導。
產業用地主要對產業型可開發用地和配套服務型可開發用地中除用地規模外的其他要素進行控制。產業用地開發中,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彈性控制。具體指標除常規的用地性質和開發強度外,從建設高技術產業園區的角度出發,對環境影響方面的指標提出引導。
二、如何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科學性
規劃是對城市未來較長時間發展的控制與預測。從另一方面講城市發展又有較多的不可預見因素,是動態的,所以,規劃也應是動態的,應具有一定彈性。但一個合理的規劃不應在其執行初期就面臨頻繁的調整。當然,不是說控制性詳細規劃就完全不能調整,哪些可以調整和論證、哪些必須堅持,這應是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就確定的,是有一定的原則的,或者說是可以預知的東西。
對不同規模不同特點的城市,以及同一城市內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采取不同的深度、做法和要求,采用多種不同的方式進行控制。現在許多城市提出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的理念,而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也應該是在采取不同深度和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的。現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往往在城市的數平方公里的范圍內采取統一的編制方法,造成該細的無法細,該粗的有控制得過死,導致可實施性差,控制力度達不到要求,實施過程中,面對實際情況不得不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
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從理念上講,首先,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規劃與管理、規劃與實施之間銜接的重要環節(從規劃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據;從規劃到實施——控制、引導、監督)。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將城市建設的規劃控制要點,用簡練、明確、適合操作的方式表達出來,作為控制土地批租、出讓的基本依據,正確引導開發行為。其次,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宏觀與微觀、整體與局部有機銜接的關鍵層次(從宏觀到微觀——上接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下接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從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體化;從整體到局部——控制指標細化、分解、落實)。 也就是說控制性詳細規劃,向上應當銜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向下應當銜接修建性詳細規劃、具體設計與開發建設行為。它以量化指標和控制要求,將城市總體規劃的宏觀控制轉化為對城市建設的微觀控制,并具體指導建設開發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設計、土地出讓等行為和活動。第三,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設計控制與管理的重要手段(從二維到三維——平面控制與空間控制的結合;從規劃到設計——規劃要求與設計條件的結合;從消極到積極——控制與引導的結合)。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將宏觀城市設計、中觀城市設計到微觀城市設計的內容,通過具體的設計要求、設計導則以及設計標準與準則的方式體現在規劃成果之中,借助其在地方法規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威地位使城市設計要求在實施建設中得以貫徹落實。在目前還沒有形成獨立的城市設計審議制度的情況下,在城市設計的發展與實施控制要求方面,控制性詳細規劃責無旁貸。
第四,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協調城市內部各利益主體的公共政策平臺(從個體到群體——利益協調的平臺;從分歧到統一—公共政策的具體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直接涉及到城市建設中各個方面、各個階層的利益,它是城市政府意圖、公眾利益和個體利益平衡協調的平臺,體現著在城市建設中各方角色的責、權、利關系,是實現政府規劃意圖、保證公共利益、保護個體權利的公共政策內容的具體化。
三、結語
總之,在《城鄉規劃法》的指導下,只有深入探索和研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方法,不斷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才能使控制性詳細規劃真正成為城市規劃和管理的指導和依據,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效應。
參考文獻:
[1]何鶴鳴,羅震東,李雪飛.新形勢下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確定方法探索.規劃師,2009(10).
[2]李雪飛,何流,張京祥.基于《城鄉規劃法))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改革探討.規劃師,2009(8).
關鍵詞:地鐵站點上蓋物業;站點綜合開發;TOD的3D原則;開發控制
中圖分類號:TU984.19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14)05-0065-04
1 前言
在我國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許多大城市普遍出現建設用地蔓延、土地利用低效、交通擁堵等問題。在此背景下,針對美國城市蔓延和過度機動化問題而提出的新城市主義的“TOD”開發模式被引入到國內,并在各大城市修建地鐵的熱潮中得到了一些研究與運用。TOD的概念最早由Peter Calthorpe于1992年提出,強調土地混合使用、步行友好、公交出行。1997年,Cervero和Kockelman提出了關于“TOD”的“3D”原則,即:“密度”(Density)、“多樣性”(Diversity)、“合理的設計”(Design),并證實了“3D”開發原則能有效減少對機動車的依賴和私人汽車的交通量。但在國內城市的TOD開發過程中,往往只重視提升開發強度以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對功能多樣復合和合理的設計考慮不足,沒有實現精細化的開發控制,常常導致交通站點與周邊用地各自為政、銜接不緊、活力不足,難以實現公共交通與用地功能的耦合效應,也就難于實現以TOD策略幫助解決城市問題的目的。
在TOD開發模式中,地鐵站點上蓋地塊具有突出的經濟價值,常常在滿通功能的前提下,進行與交通站點無縫銜接、集多種功能物業于一體的綜合開發(StationIntegrated Development),其精細化的開發控制與實施建設對于TOD開發策略的實現起到重要的作用。
筆者以新加坡烏節路Orchard Turn綜合體和穗莞深城際軌道虎門商貿城站上蓋商住綜合體兩個地鐵站點上蓋物業的開發控制為例,對兩個項目從綜合定位、設計控制和實施機制等各方面進行了全面剖析,探索其規劃理念實施的過程,并以3D原則為指導歸納了相關的設計控制要點,以期為類似項目的精細化開發控制提供參考思路。
2 烏節路orchard Turn(簡稱OT)綜合體
2.1 背景。著名的烏節路是媲美倫敦攝政街、巴黎香榭麗舍大街、紐約第五大道的購物街,也是新加坡最重要的商業區,全長2.2km。新加坡地鐵(SMRT)南北線烏節站(NS Line-Ochard)位于烏節路與巴德申路(Paterson RD)的交匯處(圖1),是商業區的門戶與核心節點,也是烏節路唯一毗鄰路口的地鐵站,預計將來換乘量超過8萬人次/天。2008年,URA作為政府的,通過政府土地租售計劃(Goverment Land Sales,簡稱GLS)捆綁出讓烏節站上蓋物業作商業用途開發,其中A1地塊面積1.865公頃,99年產權,開發容量≤125726m2,折合容積率≤7.0,≥40%的建筑面積須作零售、飲食和娛樂用途。A2地塊面積0.3hm2,可用于地下空間開發,但必須提供行人接駁通道。OT作為寸土尺金的烏節路最后一塊較完整的用地,是打造世界級商業區的最后一塊關鍵拼圖。
2.2 項目狀況。OT最終由新鴻基地產(新地)及新加坡嘉德置地共同投得,Benoy事務所承擔建筑設計,裙房和塔樓先后在2009年7月和2011年建成,樓高56層,共218m,是烏節路商業區的制高點。居住塔樓部分稱The Orchard Residences,提供177套超豪華住宅,銷售對象為全球的置業客戶,商業裙房部分就是著名的ION Orchard(圖2)。
ION Orchard擁有超過450家商鋪和餐廳,是4層購物中心和4層停車庫的組合。整個商場的外墻利用先進的互動多媒體幕墻設計,帶有天幕的公眾廣場ION Square占地約3000肝,可供舉辦大型活動、聚會和慶典;位于商場第四層的ION Art面積約500m2,專門用作藝術及文化展覽;項目頂部55-56層還有可360°飽覽全市美景的觀光臺ION Sky。項目建成后旋即成為新加坡的必到景點。
2.3 開發控制過程。在以國有土地為主的新加坡,重要地塊的開發控制手段按土地權屬不同主要有兩種:1) 國有土地出讓時,規劃控制內容作為“政府土地租售計劃(GLS)”的出讓條件;2) 私人土地開發前則須通過“開發草擬申請(Outline Application)”程序向URAe申請城市設計控制導則開發紀經審批后繼而獲得規劃準則(Written permission),案例屬于前者。烏節路作為城市重要地段,URA為其制定了詳細的城市設計指引。相比起國內,新加坡的城市設計指引主要關注公共空間品質、步行連續性、交通便捷度和城市活力,重點管控近人尺度的空間要素,包括建筑圍合、步行連廊、有蓋騎廊、地下通道、臨街商鋪、以至照明和戶外廣告等(圖3、圖4)。
OT地塊出讓時,URA制定的設計指引內容直接融入《競標技術條款》(TechnicalConditions of Tender)與《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共設施執照持有人條款與要求》(Conditionsand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CompetentAutorities/Public Utility Licensees)文件中,具體以控制圖則,控制要素匯表(圖7)和詳細說明呈現。控制圖則包括現狀,位置,地下二層(圖6),地下一層,地上一/二層(圖5)、剖面等。相關內容與烏節路的城市設計能很好地承接,從控制內容和項目建成形態對比可清晰追溯規劃設計理念是如何通過一系列的規劃管控機制起作用的(圖8):
3 穗莞深城際軌道虎門商貿城站
3.1 背景。穗莞深城際軌道線系珠三角東岸城際客運主軸,設計起點為廣深鐵路新塘站,向南經中堂、望牛墩、洪梅、厚街、虎門、長安至深圳機場,與深圳11號線銜接至福田;北段經新塘向北至白云機場。線路由白云機場至深圳福田,全長148km(圖9)。虎門商貿城站位于東莞市虎門鎮的新城市中心區,是珠三角城際TOD軌道綜合開發規劃的示范試點站場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車站主體已基本完工,出入口及其附屬設施尚未建成,根據上蓋物業一體化設計可適當調整。
3.2 開發控制過程。東莞市主要通過地塊包裝規劃對重要地塊的開發進行精細化管理,具體內容包括“一圖(控制圖則)一表(控制表)”,于土地出讓前編制,成果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補充,納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中。
為了更好地配合TOD策略,虎門鎮政府在軌道站點核心圈開展了一系列規劃設計,包括控規、城市設計、交通專項、步行系統規劃等(圖10)。到了土地出讓階段,鎮政府要求每個地塊必須先完成地塊包裝規劃研究,以歸納上位規劃,整合現狀條件,無縫銜接軌道站點與周邊地區,優化、細化包括公共空間、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建筑形態的設計要求,保證規劃理念能落到實處。
3.3 項目狀況
虎門商貿城地下車站橫跨主干道太寶路和新中心區04街坊兩個開發地塊,其中北端接壤將來的長途客運站和公交樞紐。而本文研究的是南端的05地塊商住用地及相鄰的03地塊廣場用地,面積分別是2.5hm2和0.68hm2。05商住地塊的控規指標限定商業建筑面積≥40%,高度≤150m,建筑密度≤60%,綠地率≥25%。地塊包裝從公共空間、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和建筑形態幾方面對上位規劃和控規進行了深化和研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調整了建筑密度(到65%)和綠地率(到15%)。
作為軌道站上蓋物業,首要考慮的是完善公共空間和接駁步行系統,根據上位城市設計和步行系統規劃的指引,上蓋物業是軌道站周邊區域的聯系焦點和集散中心,聯系的方式通過地上、地下多個層面立體組織,規劃設計對相應的空間要素進行控制(圖11),主要包括:廣場/集散空間、街道空間和二層步行連廊。
與空中步行連廊相似,地下空間也要求各個方向對指定地塊互聯互通,預留通道接駁口。地下人行通道、空中步行連廊及其接駁口將以具體坐標、高程、尺寸標準(交通部分凈寬≥6m,內凈高≥3m)在地塊包裝的開發控制圖則固化下來,并且限定常年對外開放。除此以外,地下空間也規定了建設范圍、開發功能、豎向深度、關鍵高程點等(圖12)。
道路交通方面,兩地塊由太寶路、濱海大道和規劃支路圍合,對外交通便利,機動車出入口主要設置在太寶路和規劃支路。地下車站覆土上方部位規劃為內部指引性道路,為了促進街坊道路的微循環,地塊包裝明確內部指引性道路必須控制保留機動車通行功能,同時在開發地塊內布置出租車和訪客車輛停靠點。
公共交通出行需求選擇除了城際線軌道交通,也可以通過地下站廳到達01地塊的公交樞紐和長途客運站解決。
配建停車方面,配建指標根據相關規定和控規要求確定,03與05地塊共同分擔停車位要求,也同時考慮地下商場面積增量的停車位要求。為了促進慢行接駁,兩地塊也考慮提供自行車停車位,以分散、便利、靈活為原則,使用多層停車或者機械停車形式,配置標準為1個/m2(建筑面積)。
作為城市設計指定的核心節點和地標,上蓋物業的建筑形態應該在建筑高度、塔樓形態和立面設計幾方面強化標識性和門戶形象。05地塊上蓋物業限高150m,將與其南側的06地塊物業(限高200m)形成虎門鎮中心區第二高和第一高的地標建筑,其他建筑則普遍限高100m。為了形成有層次、有錯落的中心區天際線,規劃提出同時設高度下限120m,以與周邊建筑群拉開高度距離,突出核心地帶形象。
05地塊上蓋物業塔樓的主要功能為住宅,為使建筑群的形象迎合城市中心公共的氛圍,規劃控制塔樓建筑最大連續面寬≤65m,截面最大對角線尺寸≤70m,以及限定建筑立面公建化處理(陽臺、空調不外露)。保持挺拔、整潔的形象(圖13)。
4 基7“3D”原則的開發控制指標體系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發現,地鐵站點上蓋物業,尤其是城市中心區的站點上蓋綜合體物業,需要極為詳細的規劃設計控制,而地方性的通用的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常常難以做到如此細的程度,甚至與站點綜合開發的指標要求存在較大沖突。本文以“3D”原則為框架,結合國內外高密度城市的發展經驗,總結出地鐵站點上蓋物業的開發控制指標體系。
4.1 密度――Density
密度指標:TOD首先提倡高密度的形態。作為地鐵上蓋物業,開發地塊通常要布置地鐵相關設施,如出入口、風井、防災廣場、共享中庭、公共通道等,平面布局限制較大。一般商住開發項目的較低密度指標難以滿足開發訴求,也浪費了軌道站周邊近地空間的商業開發價值,根據情況,地鐵上蓋合理的商業裙房建筑密度上限可考慮設在65%或以上。
綠地指標:軌道站點上蓋是行人穿梭頻繁的區域,地面層也不適宜過多植被。綠化景觀和樹種選擇應該以遮陽、美化為主,不得阻礙步行流線的集散和穿越,也不應阻擋視線。為滿足居民休憩環境和城市的景觀要求,建議在屋頂平臺集中布置綠地,鼓勵立體、垂直綠化。參考新加坡對景觀綠化面積的計算方法,靈活折算綠化面積以擬補占地空間,使建筑設計更有彈性,城市景觀更加豐富(圖14);基于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土流失方面考慮,應引入綠色建筑技術和審核標準,采取透水鋪裝等措施,減輕城市排洪壓力。
4.2 功能多樣性――Diversity
用地功能:TOD強調功能、活動的多樣性,強調減少通勤交通量的要求,不能排除住宅或其他功能。在進行規劃和建筑功能布局時,尤其是綜合體,要協調平衡各方利益,考慮照顧各功能主體的空間要求,譬如住宅環境要求,公共設施的可達性,會展場所的疏散要求等。在滿足相關規范規定的前提下,可探索功能的兼容、通用和轉換的可能,例如新加坡烏節路段曾鼓勵地塊功能由住宅轉酒店,以增強中心區商業氛圍,滿足旅客需要。
4.3 合理的設計――Design
合理設計:
良好的街景氛圍、空間營造、細節設計可以塑造出有趣的、安全的“慢行優質”環境,進一步降低對小汽車的依賴,故此軌道周邊地區的城市設計是必要的,并且應以近人環境和公共步行空間為核心。新加坡URA以人為本的、類型豐富的城市設計導則是很好的借鑒范本。比起方案型的城市設計,高密度城市更需要多種多樣的策略型城市設計,且適時增補和調整。虎門新城市中心區已開展各種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為TOD的實施和高密度城市宜居環境的塑造奠定了良好基礎,應在下層次的開發控制環節貫徹理念,并且應在開發控制的深度、廣度和持續度上完善。
步行聯系:軌道設施一旦啟用,便成為城市重要的公共設施。上蓋物業與車站共構建設,必須提供足夠的可達性(Accessibility),車站接駁通道和出入口的界定是保障公眾利益的底線。
公共空間:由于行人活動容量的拓展和立體化,開發地塊內甚至室內有必要劃出指定區域作為公共通道、共享空間(Concourse)或“城市客廳”(圖15),這些空間即私人物業內公共空間(簡稱POPSD),這些POPSD和其他公共設施一樣,應得到高標準的建設和維護,以及政府制定的相關設計控制和管理指引。建設密度和POPSD(及其配套設施)可以形成一定程度的交換關系,滿足要求的POPSD能得到建筑面積或者現金的獎勵。例如在新加坡,為步行聯系(linkage)開辟的建筑內通道不計入容積率,在香港和紐約也有相關規定,并且可以獎勵不超過原建筑物20%的開發容量。
交通接駁:除了加強傳統公交汽車與軌道交通的換乘接駁,完善人性化設施(圖16);基于提供多種交通出行方式,地鐵共構地塊也鼓勵為自行車使用者增加停車庫、換洗間;為訪客車輛、出租車提供上落客貨停靠點,避免對周邊路網造成壓力。
地下開發:現行人防、建筑和高層建筑的防火規范對單建式非人防地下公共建筑缺乏具體規定。軌道站周邊地下建筑的拓展使高密度城市整體的防災矛盾日益突出,有必要在地塊開發控制階段明確地下空間的防災、自然采光、通風等條件,同時提升地下空間環境的質量,如日本規定地下行人通道每50m范圍內要至少建設一處防災廣場。
調整機制:現實中,每個地鐵上蓋物業的特征、功能和控制重點差別很大。為了保證控制導則的實效,客觀評價導則的優劣勢,相應的修正細則是必須的。如在新加坡烏節路商業區設置了導則豁免委員,以免普世的導則限制重點地區的個性化發展,盡量規避控制的負作用。
規劃后管理:軌道設施是牽涉社會巨大人力物力的建設工程,其周邊空間必須持續、高效地服務大眾,獲得規劃許可并不意味著城市設計控制的終結。在新加坡和香港的城市規劃和管理體系中,有針對開發完成后的運行和維護提出的規劃后管理和設計指引,相關內容包括建筑物、廣告、標志物、底層商鋪業態、室外餐飲區、POPSD及其提供的設施,以及營業時間等,以確保建成環境長期使用的質量。
關鍵詞:修建性詳細規劃;存在問題;分析;建議
中圖分類號:F1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道路交通規劃設計;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近年來,隨著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我國城市規劃管理中的作用日益減弱。修建性詳細規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逐漸轉型,己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法定性需要重新思考。
一、存在問題
1、編制主體不明確
城市規劃作為城市公共政策,其編制主體應當是政府。而在實際編制中,作為指導工程建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絕大部分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在1990年《城市規劃法》中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即作為法定規劃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其編制主體應當是政府。
在新版《城鄉規劃法》第一章“城鄉規劃的制定”中的第一十一條提出“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在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實施”中提出“申清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較以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法》對由不同編制主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了區別對待,在“城市規劃的制定”章節中提及的城市規劃編制主體均為政府,而將由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規劃實施的一個環節。
2、編制主體與建設主體的不一致
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指導工程建設規劃,其核心內容是對規劃范圍內的建筑物布局、道路、工程管線等具體的建設內容作出布局。而往往由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并不需要上述內容。
需要由政府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區一般均為城市的重點地段(如城市中心區、歷史地段),這些地段在規劃編制時往往尚未明確的建設主體。在市場化運作的條件下,一個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內的建設項目往往會有多家建設主體進行建設。因此,在實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中,大量由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僅僅是對未來城市空間的研究,甚至僅僅是作為未來地塊進行招商的宣傳材料。許多修建性詳細規劃僅有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名,并無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實。
3、在詳細規劃管理鏈條中不順暢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詳細規劃層面必不可少的規劃內容,也是城市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而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對地塊的規劃各項管理要求(如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均己經包含。
根據《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2002年)》,僅規定了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未區分控制性詳細規劃與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就是說修建性詳細規劃與控制性詳細的強制性內容是一致的。而根據《城鄉規劃法》關于城鄉規劃的修改的相關內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啟動程序、修改后審批程序均作了明確要求,但對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由原審批機關同意非作明確要求。
由此可見,在詳細規劃層面,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規劃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與地位不明確,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城市規劃管理中的地位正在減弱。修建性詳細規劃己經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管理的需要,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引導城市建設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二、主要原因分析
1、經濟體制的轉型
1984年頒布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是我國城市規劃走上法制化道路的標志性文件。《城市規劃條例》將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提出“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布置和安排,作為修建設計的依據。”當時的詳細規劃其實質內容便是現在所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政府便是城市建設的主要主體,修建性詳細規劃是落實政府各項城市建設計劃的依據。
在1991年《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首次提出“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詞。此時正是我國城市土地市場初步建立之時,也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孕育而生之時。“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詞很大程度上是用來區分同屬于詳細規劃層面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針對城市土地市場化運作進行控制與管理的詳細規劃類型,它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主體多元化的需要。1993年《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中提出“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市詳細規劃中的地位逐步凸現,成為城市建設活動必不可少的規劃類型。
2、城市規劃向公共政策轉變
縱觀世界各國城市規劃的發展歷程,城市規劃由關注物質空間機械式規劃逐步向關注社會經濟公共政策轉變。在我國2006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提出“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應當是一種公共管理的活動過程,其制定主體是政府或權威機構,核心作用與功能在于解決公共問題,協調與處理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其性質是一種準則、指南、策略、計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藍圖式”的規劃,著眼于建筑物、工程管線等靜態的城市物質空間的具體安排與落實。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往往只是地塊眾多規劃方案的某一種可能,以此為依據進行城市規劃管理,有悖于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的原則。
3、規劃體系的完善
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以總體規劃一一詳細規劃為主要規劃層面的城市規劃體系主要源自蘇聯模式,體系內的規劃類型和內容針對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在經濟、社會等層面己經歷半個多世紀的深刻變革之后,當前我國的城市建設機制、規劃管理方式也己經發生了根本的轉變。在此背景下,城市規劃的內容也必將發生本質的變化。隨著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位的日益提高,同屬于詳細規劃層面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作用和地位正在日益降低。按照《城鄉規劃法》,是否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己經在規劃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己成為可有可無的規劃類型。
因此,隨著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我國法定規劃體系中地位的穩固,我國的城市規劃體系應當進行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適時淡出法定規劃層面。
三、建議
由于劃編制主體、編制對象的不同,修建性詳細規劃退出我國法定規劃體系之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對當前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分解,落實到不同層面的規劃或設計中。
1、城市設計代替重點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重點地段(如城市中心區等)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由政府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但由于規劃區內的建設主體通過市場方式引入,建設主體是多元化的。從而必然導致規劃的編制主體與建設主體的不一致。因此,這類規劃并非用于直接指導工程建設,而是彌補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空間形態管控方面的不足,其實質內容為城市設計。
因此,筆者認為城市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由城市設計代替。從近年各城市的城市設計編制情況也能反映這一點。但由于城市設計內容中涉及大量空間美學方面內容,是否需要立法,是否應當納入法定規劃層面應當慎重決定。
2、建設主體編制具體地塊場地設計
由城市政府作為建設主體的城市公共地段(如城市公園、行政中心等)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建設。雖然同屬政府職能部門,但編制主體與實施主體的不一致必然會帶來不必要的協調成本。因此,這類規劃應當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對于建設主體明確的具體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視為規劃實施的一個環節,納入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管理程序。
由明確建設主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管是由政府部門還是一般建設主體,其內容應視為設計層面的工作。因此筆者認為這類規劃的名稱改為“場地設計”較為合適。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S].1984.
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S].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