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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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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的特征

第1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大多數農業人口素質較低,一般無需動腦,周而復始地按照傳統生產或生活模式運作,不少人離開小農經濟比較難生存。小農經濟確實起到了解決廣大農村人口溫飽問題的作用,使農村人口感覺生存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盡管小農經濟使大多數農民僅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是他們羨慕而不嫉妒城鎮居民生活,不少農民認為這是權利與義務根本公正原則的體現,這就是為何不少農村人口的幸福感滿意指數比城鎮人口要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一旦有人觸動了他們賴以維持生計的自給自足的房屋、土地的底線,就會引來強制性的抵抗。客觀地說,小農經濟的存在也使不少城鎮居民有了一定的比較優勢,對于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無庸諱言,上述狀況給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一是建立在人均約一畝地基礎上的農民生活水平提高顯得步履維艱。一般說,農產品生產受自然條件制約,在缺乏大規模機械化、社會化、現代化生產的情況下,采取小農經濟的形式大多只能保持微利狀態。農民與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而要縮小城鄉差別,國家對農民的長期補貼成為為穩定買單的無奈選擇。但是,國家財政長期補貼農業的狀態,客觀上僅能起到維持小農經濟狀態長期存在的結局,即不斷延緩小農經濟的命運。二是農村不少剩余勞動力長期在外打工,由于各種原因無法融入城鎮,以工補農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村務工者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客觀上也起著鞏固小農經濟根基的作用。三是政府各項惠農政策,降低了小農經濟經營成本,使不少農民工特別是有技能或成就感的農民工,不愿意轉變農民身份成為城鎮居民。

隨著企業用工的規范化,使不少農民工既可以享受農村的土地或低成本居住生活保障,又能夠享受打工的工資待遇,甚至是城鎮居民所擁有的社會福利保障等,這種雙重保障狀態已經引發了部分城鎮貧民的仇視心態,容易導致族群分裂。四是農業發展嚴重缺乏后勁。小農經濟較難與先進的農業科技或農業機械化相兼容,這是因為從事農業者的低素質或一家一戶的經營,投入農業生產的資源有限等,使現代農業無法扎根。眾所周知,農業本是高技能性產業,但是目前它卻是無需任何知識、技能或證書者都能夠從事的行業。目前我國農業生產活動的態勢:其一農業仍舊以傳統的運營模式為主體,農民主要依靠祖輩留傳的長期在農田耕作中形成的經驗來運作;其二農業仍是受自然狀態影響較大的產業,農業對自然條件、氣候、環境等的依存度較高,靠天吃飯的狀態一直未能得到徹底改觀;其三農民仍是文化程度最低的群體,絕大多數農民接受先進農業科技或現代農業理念等有一定的難度。

因此,農業的市場化程度比較低,這種以自給自足為主的分散運作的家庭經營的模式所吸納的技術、人才或資金資源有限,受成本財力、勞動性質、產品數量品種等的限制,使其沒有必要與外界產生更多的聯系,信息相對閉塞,影響了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與時俱進發展。農業技術品種的研究、推廣、服務或應用等,通過國家補貼以無償或低價形式提供給農民,這種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運作受財力影響投入有限,由于無償性可不計成本效益,對農業的促進作用有限。而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資金、技術或人才較難通過市場化運作進入到農業領域。在農業政策的保護下,農村形成的排斥競爭低級壟斷的小農經濟堡壘,拔高了民營資金、技術或人才等市場資源進入農業的門坎,因為誰要想進入首先必須解決眾多農業人口的就業或保障問題,這種本應當由國家或社會承擔的責任,受制于國家的財力而轉嫁到試圖進入農業領域的經營者身上,從而加大了市場資源進入農業領域的難度。

同樣也使農業領域內善于耕作經營的農民精英通過市場化渠道擴大生產規模受到限制,盡管目前小農經濟的內部也發生了分化,但這種分化,是建立在維護小農經濟基礎上的,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改變,部分耕種大戶僅是租借了他人土地的經營權,由于這種租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使之無法形成比較穩定的大規模化家庭農場等。目前,農村中少數富裕者主要受益于特色農業,技術、經營、創業收入,鄉鎮經濟的發展或承包地使用權的有償租用下的規模化效應等。而大多數農民仍然處于溫飽狀態。為了提高農民的收入,國家實施了普惠式的免收農業稅政策,這種大家(或同一領域行業)都有的實惠,這種一視同仁的平等,實質上就是平均,并不能起到激活農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或縮小農村收入差距的作用,容易產生“馬太效應”。對農村中強勢者是錦上添花:一是生產經驗豐富,資金投入較多,以特色農業收益為主,品種、產量、質量具有一定的優勢;二是不少人擁有其他技能,農田收入所占比重不大,成為自己相對城鎮人而言的額外獲得的一種優勢,這實際上是對其他城鄉人的一種不公正;三是土地的使用權不允許買賣,僅是有償租用,決定了只能獲得短視效應,使某些農村能人對租用而聚集的土地進行掠奪性的生產,以此獲得規模化的短期高收益等。此外,雖然減輕了農村中的弱勢者生活負擔,但并沒有消除他們與強勢者之間的差距:其一不善于耕耘,生產底蘊不足,投入有限、產品單一、質量不高或產量較低;其二以農為生存根基,缺乏其他技能,副業收入較少,僅靠幾畝地的農田收入,生活水平難予提高;其三農村中的弱勢群體一般是無勞力、因病致貧、負擔較重(債務、撫養老小或學費等),有的人由于主觀因素無能力耕作,只能將土地低價發包給他人,生活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因此,只有將這種暗補變為明補,才能夠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如對貧困戶除免征農業稅外,還進行困難補助,對中等戶實施減免稅收,對富裕戶全額征收農業稅等,或采取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據低、中或高收入者的狀態,全部退還、部分退還或不退還的稅收政策等。征收農業稅:第一它是一種合理的稅種,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目前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征稅,來調節農村貧富差距,加大幫扶貧困地區或貧困群體的力度;第二有助于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使農民更加珍惜利用土地來獲得最大收益,防止有的農戶由于沒有稅收壓力,自己主要靠副業生存,土地收益少,寧愿將土地撂荒,使土地資源不能得到合理開發利用;第三有利于剩余農村勞動力的轉型。滿足現狀是不少農民的特征之一,容易呈現夠吃夠用就行了,依托土地生存,依賴國家扶助,躲避外面打工辛勞的狀況,從而導致一方面企業用工緊張,另一方面不少農民不愿意外出打工,不利于勞動力的充分合理利用。此外,征稅能夠使某些不善于耕作的農民,考慮成本收益或機會成本,就會將土地流轉出去,自己從事非農產業謀生存,有利于促進土地的相對聚集,推動農業領域市場化運營,對于農業的特色化、規模化、現代化經營具有一定的作用。

要突破農業發展的困境,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應當通過農業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保障體系,使非農產業的產能向農業擴散,使農業過剩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使農業能夠與其他產業發展相互協調互相適應齊頭并進。首先,必須處理好農業的困境與農業補貼的幅度、方式或條件的關系。目前,非農產業如果不對農業進行補貼,城鄉差距就會不斷地加大,只要這種差距不消除,補貼就將長期地存在下去。這是因為,社會基礎公平要求,除保障全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條件外,還應當逐漸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但這種補貼是建立在非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基礎上的,只有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的情況下,即只要少量人進行生產就可以產生大量的利潤或財富時,擴大這種非權利與義務的補貼,才具有真實性、可行性或實際操作。因此,現階段對農業的補貼必須與推動農業的發展、減少農村人口或提高農村人口素質等相結合,才具有可持續發展的進步意義。

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仍較低,在社會財富或利潤的相當一部分來自于人們體力或簡單腦力操作的情況下,擴大并且長期固定實施這種非權利與義務的補貼,在生產力仍不發達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社會矛盾或生產的衰退,重返改革開放前的平均主義的狀態,只會傷害那些權利與義務者,而促使之轉入非權利與義務的行列,這實際上是往后退回不發達狀態,還是向發達社會過渡的重要分水嶺。我們不能被現代西方國家的“三高”(高工資、高福利和高保障)的表象所迷惑。西方的“三高”是建立在高度發達生產力基礎上的,不少西方國家僅是依靠高科技專利或品牌就可以輕而易舉獲得高額利潤。其次,必須處理好社會穩定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我國農業人口占人口的多數,只有小農經濟才能夠容納這么龐大的人群,小農經濟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小農經濟像海綿一樣地吸納了大量的勞動力,使他們得以生存。小農經濟將大量的勞動力消耗在農田之中,使之為了生計整天圍繞幾畝地轉悠。作為人口大國:不得不將本來可以讓機械由少數人就能夠承擔的勞動,而讓大量的農民用手工來操作。為了減輕農民體力勞動,將農民的農田勞作通過政府補貼用機器來代替,或為了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通過政府補貼農民和提供社會保障等,但這一切的目的是使農民穩定在農村。多年來農村一直在發揮著勞動力的蓄水池的作用,第二、三產業要用人時,可以從農村大量招聘,不用時可以讓其回歸農業,在城鎮經濟發展不太穩定、非農產業吸納簡單勞動力有限、農民素質普遍較低無法進行創業的情況下,農村小農經濟確實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避免了現代農業經濟情形下,不少農民流離失所,淪為城鎮貧民的狀態,保證了每一位農村勞動力有事可做,能夠自己養活自己。但是這種穩定農村人口的做法,似乎與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或解放農村勞動力具有一定的矛盾性。

改革開放或實施“計生”政策以來,農村傳統的生育觀念,并沒有隨著近年來農村重體力活的減輕而改變,而在農民僅能維持溫飽的狀態下,以處罰為主來制約農村超生行為顯得蒼白無力。農業人口盡管逐年向城鎮緩慢轉移,但農村人口的基數基本維持不變,我國八億多人口時約有七億農民,現在十三億人口仍有七億農民。城鎮由于實施比較嚴格的“計生”政策,人口增長受到制約,大量低素質的新增農業人口源源不斷地涌入城鎮,這些只能夠從事簡單勞動的城鎮后備軍,成為每次經濟不景氣時下崗的主力軍。事實表明,依靠簡單或體力勞動為主低收入的打工要使農民富裕起來比較困難。而靠小農經濟要富起來也不容易,小農經濟由于生產規模小,生產工具落后,生產者素質較低,生產資源貧乏等,充其量只能保持其生存,而不可能致富,容易導致農業生產經營無法與現代農業鏈接,城鄉差距不斷地擴大。小崗村等各地改革開放以來的狀況表明,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對于解決人們的吃飯問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農村人口單純依靠傳統農業或小農經濟來致富,受人口素質、自然、生物、氣候狀態等影響有一定的局限性。采取現代農業方式才是實現農業振興的重要途徑。發展現代農業并不是簡單地將農民從土地上趕出去,現代農業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它包括農業運用機械化、電氣化、智能化、現代化生產,提高農產品的數量、質量、品種以及精加工后的附加值,以及推動農業的發展逐漸形成一個產業鏈:農業的耕耘、特色農業研究開發運作評鑒、農產品的精細深加工、農業特色旅游、農業機械的開發、運用或修理,農產品的推廣、流通或信息服務領域的拓展等,現代農業所衍生的產業鏈可以容納一定量的就業人口。但是現代農業所依賴的是有一定科學素質的人才,因而與時俱進地提高農業人口的素質,將大量的低素質的農業人口培養成為能夠駕馭現代農業的能手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再次,必須處理好農業改革發展與社會整體改革發展的關系。發展現代農業就必須改革農村的小農經濟,試圖將現代農業建立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上是不切實際的。

發展現代農業雖然能夠解決部分農民的就業問題,但是發展現代農業肯定會釋放大量的農村人口(即使是所謂“小農經濟”的日本農業人口也只占總人口的5%左右)。一方面要從源頭上減少農業人口,改變農村的生育觀念,實施農村人口與城鎮相同的具有較強約束力的“計生”政策標準,是有效的途徑之一。另一方面要減少現量農民,轉移農村人口,加速城鎮化發展是重要的途徑之一。這不并是農業領域改革所能夠決定的問題,它涉及到整個社會系統的改革。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各個行業領域的全面市場化,依托市場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通過市場競爭將資源平均配置到急需的領域之中。目前制約現代農業發展的主要是人才、技術或資金等資源問題,并非是我國市場缺乏現代農業發展所必須的資源,而是必須使廣大農民有一個維持生計的飯碗。如果讓市場來決定農業人口的去留,眾多的低素質的農民不是競爭的對手,將流離出農業,那么眾多的農民又如何安置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現代農業的發展與農民的安置是一對矛盾,解決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發展生產力為中心,以社會穩定為重心,兩個方面哪個都不能丟。

第2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中國地主制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實物地租、土地買賣和小農經營。它的形成是以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為前提的。在地主制經濟下,一家一戶的小農,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農民既從事糧食生產,又種植蔬果,飼養禽畜,還養蠶織帛,種麻棉織布,通過耕以自食,織以自衣,即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以滿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塊土地經營和家庭勞動的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這種局限,迫使他們從事商品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維持再生產,從而維持自己家庭的溫飽。因此,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不僅有實物平衡,而且有價值平衡。其再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除自己以實物形態滿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過市場進行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農民家庭并不單純是一個自我完成再生產的經濟單位,而是一個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的經濟單位。針對這種情況,我曾經提出,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生產,是“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雙重結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這種雙重結合,是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經成為農民生產的內在結構”[1] 。這是說,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緊密聯系而不可分割地結合為一個整體,通過它們的各自運動,又互相依存、互相補充所形成的綜合效應,既有利于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的實現,又有利于整個小農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經歷了一個長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在封建社會初期,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水平都比較低下,《管子》說,“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當時農民的生產就自然地主要是解決吃與穿的自給自足問題,逐漸形成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所謂“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如以戰國時代的情況為例,《孟子梁惠王》所記載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管子禁藏》所說,民“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這都反映了這種“男耕女織”的情況。正是由于農民主要是生產糧食與布帛,封建國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這種實物賦稅反過來更加強了這種耕與織的結合。

中國農耕發達,人民的食物結構歷來是以糧食為主。糧食生產在農民的整個生產中,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據李悝在《盡地力之教》中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農民全家一年的口糧,占其糧食生產量的五分之三。戰國時的耕地百畝,折合現在的市畝大約為三十一畝二分。當時五口之家的農民,就要用將近二十市畝土地生產的糧食,才能做到自給口糧,盡管上述數據的準確性與代表性都難以判定,但仍可以說明口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

當時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產品交換,已經普遍存在。從《孟子滕文公》所記載的情況看,農民要用糧食與從事“陶冶”的手工業者交換“釜甑”和鐵農具,要與“梓匠輪輿”之類的木工交換糧食與布帛,還要用糧食與手工業者交換“冠”。甚至有些農民還要與其他農民交換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說過,有些農民是“衣,人率用錢三百”,靠賣掉糧食來買衣服。盡管當時農民用于交換的糧食與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納封建賦稅以后的剩余生產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 ,而是具有一定數量的經常存在的剩余生產品。這種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礎上的交換,正是在當時生產力條件下,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結合的一種原始的簡單的表現形式。由于當時農民能夠用于交換的生產品還不多,商品性生產還很不發展,農民主要是靠自給性的“男耕女織”來實現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所以當時上述生產雙重結構的重心,是在自給性的農業與手工業的結合,具有比較強烈的自然經濟色彩。

隨著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生產的這種模式也在不斷地發展。在中國封建社會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男耕女織”始終是農民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產在逐漸增加,具有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農民在逐漸增多。到宋代,“河朔山東養蠶之利,逾于稼穡”[3] 。福建建寧一帶山區的農民,“又多費良田以種瓜植蔗”[4] 。太湖“地方共幾百里,多種柑桔桑麻”[5] 。這些記載都反映了這種情況。到明代中葉,封建政權取消絲棉布帛的實物賦稅之后,這種“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就開始發生變化。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養蠶織帛、或不適宜種棉織布的地區,許多農民已不從事絲和棉的紡織。特別是到清代前期,棉花雖已在全國范圍內取代絲麻成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種棉的地區,從事棉紡織的農民仍然很少。織布又有一定技術要求,也使許多地區的農民植棉而不織布,或者紡紗而不織布。加以棉花產區和非棉花產區從事棉紡織的經濟效益大不相同,遂使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逐漸向商品性的棉紡織轉移,棉花產區的商品性棉紡織日益發展,并形成了許多棉布集中產區。這就導致了農民以自給性“男耕女織”為內容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逐漸削弱和分解。這種發展變化,在清代前期日益顯著。全國各地從北方到南方,都出現了這種情況。文獻資料中記載的這類事例很多,如在山東,據康熙《鄒縣志》說,“婦女不勤紡織,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據乾隆《五臺縣志》說,“地不產棉,婦女不知紡織,雖尺布亦取給于市肆”。在江蘇,乾隆《山陰縣志》說,“淮人寸絲尺布皆資于市,桑不知栽,繭不知織,棉不知種,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縣志》說,“瑞邑既無蠶桑之利,又不獲紡織之助,民間婦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據鄭昌淦教授對清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全國直隸等十八個行省中,沒有棉紡織的州縣約在五百四十個以上,約占全部州縣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農村棉紡織很少的奉天、廣西、云南,貴州,甘肅等省的部分州縣(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內。否則,沒有棉紡織的州縣還會更多一些[6] 。

又據劉秀生教授對清代中后期產棉地區一千零五十九個縣的文獻資料考察,其中生產棉布的縣為六百八十五個,不生產棉布的縣為三百七十四個。這是說,就是在產棉地區,不產棉布的縣就占達全部縣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對棉紡織比較發達的直隸,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個省五百二十九個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其中產棉布的縣有四百二十三個,不產棉布的縣為一百零六個。后者約占全部縣總數的五分之一[7] 。

又據吳承明教授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紀前期為我國農民家庭棉紡織發展最盛的時期,由于前后的資料過少,按1860年計,農村棉紡織戶則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紡織戶則約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紡織發達的江蘇省,非棉紡織戶也占達全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紡織不發達的福建和廣東兩省,非棉紡織戶則約占達兩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五[8] 。

上述這些研究,為文獻資料的缺乏和記載的不夠詳明所局限,其數據當然不會是很準確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特別是紡紗而不織布,雖然還廣泛地存在,但是不從事棉紡織的農戶卻已大量出現。加以農民的商業性農產品生產和包括棉紡織在內的商業性手工業生產,都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生產雙重結合的重心,就自然地從自給性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轉向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結合,使后者成為廣大農民家庭實現生產與消費平衡的主要途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提出過“生產方式的堅固性和內部結構”的問題,并且指出這在中國表現為“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9] 。到了清代前期,這種情況已經有了變化。

但是,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在農民的生產中保持著自己的重要地位。在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下,農民也還需要用相當多的耕地來作到口糧自給。如在江南地區,包世臣在《安吳四種》中說,“蘇民精于農事,畝常收米三石,麥一石二斗。以中歲計之,畝米二石,麥七斗,抵米五斗”。這是說, 在正常年景,一畝田夏秋兩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說,農民的口糧,“合女口小口牽算,每人歲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說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四畝多,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如果是“五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六畝,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據教授在《江村經濟》一書中說,民國年間,江蘇吳江縣,一個四口之家的農產,必須有五畝半土地,才足以解決口糧自給。這也可資佐證。江南地區種植糧食的農民,一般是“一夫耕不過十畝”。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這些農民需要將糧食收獲量的一半以上作為口糧。江南地區的糧食畝產量,從全國來看是比較高的,其他地區農民的口糧生產,應當還會高于這個比例。盡管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已日漸重要,但是,基于糧食生產對于商品生產具有基礎作用的普遍原則,從每個農戶來說,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產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與前提。

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模式,已獲得了普遍而充分的發展。當時,不論南方和北方,許多地方官在“勸農”的時候,都總是按照這種模式來為農民設計生產。乾隆間,河南嵩縣知縣康基淵就提出,農民應當生產“谷米布帛”以“務本”,而又應當種植經濟作物進行“調劑”,以“兼權錢幣”。他要求農民的耕地在收“麥后,八分種粟,二分蒔藍。以十畝計,可獲粟二十四石,收藍易價,藍后種蔬二畝,所出亦可獲緡錢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 。這是北方的一例。從南方來看,康熙間,湖南長沙縣知縣朱前詒在《勸民開塘示》中說,農民種田,“大率三十畝,以二十畝栽禾,以八畝種豆,留二畝以種果芋蔬菜等項,按時播種,早晚灌溉,便可取利養家”[11] 。湖南農民的主食是米谷,從明代起,豆類的“功用已全入蔬餌膏饌之中”,可見他是把豆作為經濟作物提出來的。

不但官方的規劃是這樣,民間的規劃也是這樣。清初,浙江桐鄉縣張履祥的友人鄔行素病歿,“遺田十畝,池一方,屋數楹”。家有老母、寡妻、長子、稚子與侄。張為其家所規劃的生產是:由于“瘠田十畝,自耕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難以種稻,遂安排種豆三畝,豆起種麥。種桑三畝,種竹二畝,種果二畝,池畜魚,還養羊五六頭,以其糞畜桑養蠶。這樣,“豆麥登,計可足二人之食”。絲綿可以易衣,竹、筍、果與魚、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節用,佐以女工,養生送死,可以無缺”[12] 。這里農村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商品性生產項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間為農民生產設計的模式,與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記載的模式,無疑是顯然不同的。

順治《麟游縣志》還指出,該縣“核桃最佳,于地尤宜”。農民遂“以谷為本,以此為末,本末相權,庶谷不致于竭,而兇年亦可無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權”來概括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中相輔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這種“本末柑權”,與《孟子》所說的“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的交換,無論是質和量上都大有差別。所有這些記述都正是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得到普遍發展的反映。

注釋

[1] 參閱拙作《清代前期小農經濟的再生產》,《歷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價值規律在封建社會農民生產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1頁。

[3] 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4] 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一八。

[5] 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6] 參閱鄭昌淦:《明清農村商品經濟》第2章。

[7]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 該書第308頁。

[9] 《資本論》第3卷第371、373頁。

[10] 乾隆《嵩縣志》卷一五。

第3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眼中圖分類號?演G63 ?眼文獻標識碼?演B ?眼文章編號?演0457-6241(2014)03-0050-03

高中歷史必修2專題1的第一個學習主題是古代中國農業,課程標準的內容標準要求“知道古代中國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雖然各個版本的教科書對這個主題的敘述方式有較大差異,但是都涉及一些基本概念,如古代農業、傳統農業,小農經濟、自然經濟等。由于教科書的敘述比較簡略,一些教師反映學生在學習時搞不清楚這些概念有什么區別。概念不清,要準確、全面地認識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就比較困難。本文對這幾個概念略作梳理,供教師們參考。

農業按照歷史發展進程可以劃分為原始農業、古代農業和現代農業三個階段。①“由于古代農業主要通過傳承、應用生產活動中積累的經驗來發展生產,故又稱為傳統農業”。②原始農業階段的生產工具和技術是使用木石農具,刀耕火種,撂荒耕作制;傳統農業是以用蓄力牽引或人工操作的金屬農具為標志,鐵犁牛耕為其典型形態,生產技術建立在直觀經驗基礎上;現代農業階段的生產技術和方法的特點則是建立在科學理論和科學實驗基礎上。中國農業在戰國時期進入傳統農業階段。③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把農業所處的狀態分為三種類型:傳統型的、現代型的和過渡型的。傳統型農業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技術狀態長期基本保持不變,農業要素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多年前就達到了特殊的長期均衡狀態,繼續向農民世代使用的那種類型的農業要素投資收益率低。現代型農業的基本特征是農民使用現代農業生產要素,而且任何一種新生產要素只要是有利的,它的出現與被采用之間的時延是很短的,國家的研究機構有責任去發現并發展這些新農業要素。向新農業要素投資的收益率高。過渡型農業則介于前兩者之間,處于由傳統向現代過渡階段。④舒爾茨所說的農業所處狀態,類似于農業歷史發展階段,只是在傳統農業和現代農業之間加了一個過渡型農業。這種過渡型農業,相當于我國一些學者所說的近代農業。總之,傳統農業是過去曾經存在過,或現在仍地方在一些存在的一種農業狀態,是與現代農業完全不同的一種農業狀態。

有學者認為,應該對古代農業和傳統農業在概念上加以區分:傳統農業是指在歷史上形成的、且又系統流傳下來影響至今的一種農業文化,它與古代農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傳統農業來源于古代農業,是對古代農業的繼承和發揚。古代農業是過去已經發生過的事情,它并不包含與現在的關系和影響,而傳統農業則包含了與現在的關系和影響。如“傳統耕犁”指的是現在農村還在使用的保留古代耕犁特征的農具,而絕不是唐代或宋代制造的耕犁。①

如果用現代化史觀來研究農業發展史,對古代農業與傳統農業做這樣的區分是有意義的。古代農業與現代農業相對應,主要是用來定位農業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傳統農業與現代農業相對應,則主要是為了反映農業發展的延續性、繼承性。古代是已經過去的事情,而傳統則是延續到現代的事情。做了這樣的區分,我們就可以把現代化看做是“一個傳統性不斷削弱和現代性不斷增強的過程”。②這樣,傳統農業就可以作為我們考察農業現代化的出發點,有利于我們思考歷史與現實的關系。例如:面對近代以來的社會經濟文化變遷,傳統農業做出了哪些反應?傳統農業有哪些方面不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需做出改進;有哪些方面可以繼承和發揚?等等。

小農經濟是“以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體經濟”。作為一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它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不是唯一的,但卻是主要的。中國傳統農業自春秋戰國以來,存在過以下幾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國家屯田經營、地主莊園經營、富農經營、自耕農經營、租佃農經營、寺院經營等。③其中富農經營、自耕農經營、租佃農經營在本質上是同一種經營形式:家庭農場,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農經濟。家庭農場以一家一戶為單位,主要靠自家勞動力來從事農業經營,但也不排除少量的雇傭勞動。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多種農業經營形式并存,但是家庭農場逐漸顯示出其優越性,成為中國傳統農業最基本的經營形式。這一發展趨勢是由中國傳統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中國農業以種植業為主,種植業生產必須在耕地上平面展開,而不能像工業生產那樣在一個較小的空間集中作業。因此,農業生產工作的監督很難。而且,農業生產的周期長,很多作物的生長都需要大半年的時間。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工作的質量無法按照統一固定的標準來檢查。各個環節質量的好壞,都要積累到最后才能表現出來,即農業收成的好壞。解決監督難的辦法就是盡量利用生產者自發的工作意愿來代替從上而下的監督工作。在這里,家庭農場就發揮了特長,因為家庭農場靠家庭成員為勞動力骨干,具有最大最可靠的激勵機制,只需最低限度的監督工作。④因此,盡管中國古代農業多種經營形式并存,但是發展的結果是家庭農場占主導地位。無論是官府、地主還是寺院,都把大部分土地出租給佃戶耕種,而佃戶則以家庭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在家庭農場中,家庭不僅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且還是一個消費單位,更是社會組織的基本細胞,承擔著各種社會經濟政治功能。這是以家庭農場為主導的中國傳統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

自然經濟是與商品經濟相對應的一個概念。馬克思說,在自然經濟中,“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此外,它還要以家庭手工業和農業相結合為前提”。⑤列寧也說:“在自然經濟下,社會是由許許多多同類的經濟單位(父權制的農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領地)組成的,每個這樣的單位從事各種經濟工作,從采掘各種原料開始,直到最后把這些原料制作得可供消費。”⑥也就是說,在自然經濟中,每個經濟單位都是自給自足的,而要做到自給自足,必須以家庭手工業和農業相結合為前提。對照馬克思和列寧描述,中國古代農業經濟并不完全是自然經濟。家庭農場的生產、生活并不是完全自給自足的,其農產品除了繳納租賦、自用外,還需要拿出一部分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以便購買自家不能生產的鐵農具、食鹽等生產、生活資料。自唐朝兩稅法施行以后,還要用貨幣繳納賦稅。到了明清時期,還要用貨幣交地租。因此,古代農業中家庭農場的生產,雖然大多不以商品生產為目的,但是其產品中或多或少有一部分作為商品流向市場。另有一部分農場,則專門從事商品生產。可以說,古代農業中商品生產雖然不占主導地位,但是始終存在著商品生產和與之相應的商品市場。早在春秋戰國時期,農業中的商品生產就已經發展起來,尤其是在城郊園圃業、林、牧、漁業中,從事商品生產的程度較高。另外,小農家庭如果生產有余,也將剩余的糧、布出賣。那時的市場形態多種多樣,主要有市井、墟市、邑市、城市等等。他們遍布城鄉各地,形成不同層次的市場,共同構成商品交換經濟的內容。此后,農業領域內的商品生產,呈現出一種多元發展的趨勢,園圃種植業、林業、漁業和牧業,都廣泛從事商品生產。但是由于歷代政府的抑商政策和土貢政策的沖擊,使我國農業領域的商品生產沒有形成規模效應,只能依附于小農經濟和地主田莊經濟,難以獨立發展。特別是唐代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及谷物種植區域的擴大,逐漸抹平了我國黃河、長江流域作物種植業和畜牧業的區域界限,制約了農業領域商品生產的進一步分化與獨立發展。①宋元明清時期,為紡織業提供原料的棉花、麻類、蠶桑生產發展起來,形成各種經濟作物的專業區、專業戶。隨著各種非糧食生產專業戶、城市商旅人口的不斷增長,對商品糧的需求量越來越大,釀酒業的興盛也需要大批糧食。大量糧食進入市場流通,表明糧食商品化趨勢加強,越來越多的家庭農場被卷入市場經濟。

因此,有學者提出,我國古代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②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居于主導地位,商品性生產處于從屬地位。在另一個歷史時期,兩者的地位可能持平。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則可能占主導地位。當然,從我國古代農業經濟的整體來看,還是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

【作者簡介】鄭林,男, 1966生,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歷史課程與教學論,科學技術史、農業史。

第4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中國發展研究

中國社會的發展關鍵取決于國人自身的努力,因為人是社會發展的主體性和能動性因素。而國人的行動又取決于國民性。綜觀中國歷史,國民性的兩大痼疾是流氓性與文盲性,或者也可以說國民性的兩大痼疾是缺乏誠信和理性。

什么是流氓?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一是原指無業游民,后來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賴等惡劣行為。

流氓性不同于流氓。流氓是一種具體和表象,而流氓性是一種抽象和實質。流氓性的深層表現是缺乏誠信。

從觀念的層面看,中國社會是非常強調誠信的。對誠信的要求構成了中國傳統道德的核心精神之一。“誠”即真實無妄,其基本的含義是誠于己,誠于自己的本性。《大學》言:“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誠”既是天道的本然,也是道德的根本。“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真實無妄是天道,而對誠的追求則是人道,故“養心莫善于誠”(《荀子·不茍》)。以“誠”為基礎,中國人形成了許多相關的道德,如為人的“誠實”,待人的“誠懇”,對事業的“忠誠”。正如《中庸》所說,“不誠無物”。“信”的基本含義就是誠心實意,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與“誠”是相通的品德。《說文解字》云:“信,誠也,從人言。”孔子把它作為做人的根本。“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論語·為政》)《呂氏春秋》有《貴信》篇,把信當作人立身處世的根本,并主張人生以誠信為貴,“君臣不信,則百姓毀謗,社稷不守;處官不信,則少不畏長,貴賤相輕;賞罰不信,則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則離散郁怨,不能相親;百工不信,則器械苦偽,丹漆染色不貞。”

但從現實層面看,中國社會又是非常缺乏誠信的。這里缺乏誠信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對稱、經濟人、有限理性等一般原因外,還與中國社會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結構有密切關系。馬克思恩格斯認為,“不是意識決定生活,而是生活決定意識”(《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73頁),“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不過是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系在觀念上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98頁)。首先,傳統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是產生缺乏社會誠信現象的經濟根源。自給自足小農經濟所體現的人與自然博弈不同于社會化大分工所體現的人與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體的機會主義意識。當然,小農經濟有家庭內部的經濟分工,所以,小農經濟所導致的誠信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家庭誠信,而非社會誠信。其次,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傳統官僚集權體制是滋生社會誠信缺乏的政治土壤。人治導致隨機性,隨機性導致機會主義泛濫,而機會主義泛濫必將導致社會誠信缺乏。再次,以小農經濟為根基的中國傳統文化所表現出的價值取向是導致社會誠信缺乏的文化溫床。防止誠信缺乏的最有效策略就是提高誠信缺乏者的決策成本。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為貴”等處事原則為缺乏誠信者提供了溫馨的避難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直接結果是增大了無誠信者的收益,減少了其不守信用的成本。所以,這種游戲規則只會導致更多的人去作奸犯科,而不是誠實守法。

什么是文盲?辭海的解釋是:不識字或識字極少的人。這里文盲性不等同于文盲。文盲性的深層表現是缺乏理性。不識字不等同于沒有理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理性水平的提高。知識分子不是文盲,但不能排除知識分子具有文盲性。有些農村老漢斗大的字不識,但并非就一定具有文盲性。

在中國,文盲性的主要表現是:一是重迷信,輕科學;二是重實際,輕理論;三是重當前,輕長遠;四是重幻想,輕理想。

與產生流氓性的根源一樣,文盲性產生的深層根源也在于中國社會特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結構。首先,落后的小農經濟生產力水平是產生文盲性的經濟基礎。落后與愚昧是緊密相連,“窮”與“愚”是互為因果。治“窮”關鍵在于治“愚”;同樣,治“愚”關鍵也在于治“窮”。其次,封建專制的政治體制是催生文盲性的政治根源。專制主義總是與文盲性相伴而生。文盲性為專制提供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而專制主義又不斷催生著文盲性。再次,封建專制文化本質也是一種為強勢服務的愚民文化,這種愚民文化又進一步加深了社會的文盲性。

另外,流氓性與文盲性也是一對互補的范疇。文盲性催生流氓性,流氓性催生文盲性,二者構成一個循環的怪圈。

流氓性與文盲性對中國社會健康發展的危害是深遠和持久的。

首先,導致了中國社會發展的高成本。誠信的缺乏,增加了社會運行的無序。誠信是一個社會健康發展的必備條件。誠信的本質體現在誠與信兩個方面。有誠者,則個人品格就高尚,而個人品格高尚,則社會競爭主體行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證。有信者,則個人與社會的承諾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諾又是社會有機體運行有序化的重要保證。眾所周知,健康社會應滿足有秩序的基本條件。而當一個人自己既遵守對自己的承諾,又遵守自己對別人的承諾,這時,社會秩序也就有了保證。這樣,對于一個社會競爭主體而言,預期就有價值,契約就能得到有效執行,交換就能得到順利實現,資源可在不同空間和時間內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理性的缺乏,也導致資源配置只有短期最優,而無長期最優;只有局部最優,而無整體最優;只有個體最優,而無社會最優。

其次,不利于中國社會的法治化建設。法治本質就是要求每一個人遵守眾人的約定。所以,有了誠信和理性,法治社會也就有了保證,法律就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另外,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誠信和理性是一種內在約束。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的情況,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須與內在的誠信和理性世界有機結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會的運行成本更小和運行更高效化。同時,內在約束同外在約束相比,內在約束是更為基礎的約束。一個社會競爭主體,只有將外在約束建立在內在約束的基礎上,并且能將兩種約束有機統一起來,其約束才是最有效率的。

再次,不利于中國的民主化建設。民主的核心在于民主精神。無民主精神的民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而誠信和理性也是民主精神的核心要素。因為若沒有誠信和理性,民主就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民主就有可能成為偽民主。

第四,由于缺乏誠信和理性,“面子”與“血緣”就成了中國社會的一種秩序均衡。一方面,人們總是希望別人有誠信和理性;另一方面,對自己又是另外一套。于是,“面子”就應用而生。雖然“面子”是給別人看的,其對人的約束力是有限的,但相對于無序而言,

“面子”仍不失為是一種較好的約束。所以,“面子”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無序競爭的自組織均衡。另外,“血緣”也是由于社會競爭中誠信和理性的缺乏所導致的一種合作均衡。人們產生合作的路徑主要有:血緣、地緣、業緣等。其中血緣是產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徑。而在誠信和理性缺乏的條件下,合作一般會更趨向于路徑最短化,所以,重血緣,講血緣,就成了中國社會濃重的一道風景線。

第五,缺乏誠信和理性,不利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而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設的滯后又進一步使誠信和理性更加缺乏。它們之間是一個互相作用和互相嵌套的結構,并共同制約著中國社會的健康發展。

在中國,解決流氓性與文盲性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

首先,大力發展經濟是解決問題的基礎。經濟的發展將促進社會建立起普遍而發達的社會分工體系,這是消除誠信缺乏和建設理性社會的基礎所在。這里,用經濟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基礎變量,也符合的基本原理。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們所達的生產力總和決定著社會狀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頁)。“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當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和財產關系(這只是財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所以,“一切歷史沖突都根源于生產力和交往形式之間的矛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頁)。一切“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頁)

第5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1農業附加值低

以小麥為例,目前在我國良田畝產小麥500公斤左右,即使按現在相對高價2.0元/kg算,一畝小麥毛利1000元人民幣。現在再讓我們算一算每畝的投入:①澆水,一季麥子需澆水6-7次,一次電費15元/畝,7次共計105元。②施肥,播種時施復合肥25公斤/畝,季中需追加一次尿素25公斤/畝,兩次共計需160元。③耕種,聯合收割80元/畝,播種10元/畝,共計90元。④種子,每畝需種子12.5-15公斤,合40元左右,4項之和共計395元。收入1000元減去支出395元余605元。假設一家5口有6畝地,總共產值是3630元,平均到每一人合726元,這是在各種條件都比較理想的情況下得出。從全國范圍來看有很多地方是達不到上述收入的,再加上天災人禍,農民一年的收入是可想而知的了,這其中還沒計算勞動力的問題。有人可能會說,如果能規模化經營就會增加收入。我們暫時撇開不談此主張能不能實現的問題,那就讓我們看看美國的一個農場吧:格雷格夫婦的農場和牧場,加在一起大約有3000英畝(1英畝約合6畝),農場的主要農作物是大豆、小麥、玉米和蕎麥。格雷格夫婦共擁有185頭母牛和8頭公牛,所有這些牛都是肉牛。為了打理這個農場格雷格夫婦擁有聯合收割機、四輪驅動拖拉機、風鉆機、農用軌道拖車、捆草機、播種機……這些農業機械的總價值大約為22萬美元。實際上,已經有20%的美國農場開始用直升機進行耕作管理,很多美國中等規模的農場和幾乎所有大型農場都已經安裝了GPS定位系統。在這樣的現代化條件下格雷格夫婦每年需投入39萬美元,收入40萬美元,凈收入是1萬美元,即使就是這1萬美元也是由于政府的補貼,如果沒有補貼能維持不賠不賺的局面就算不錯了。這說明了什么呢?再讓我們回到前一個問題“能不能實現規模化“的問題。作者認為實現規模化經營不是不行,但它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之上的———即剩余勞動力的出路問題,這一問題解決不好談規模化經營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2中國人的“機會主義情結”

我國社會長期以來就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以自然經濟和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的小農經濟具有天然的“機會主義情結”。有學者把我國的社會總結為“熟人社會”,這也正好契合了一位高校教授的社會調查,在一份調查問卷中設計了這樣一個問題:假設你有一頭病豬,你會賣給誰a熟人b陌生人,被調查者無一例外都選擇了b,由此可見一般。而市場經濟又稱之為法治經濟,在一個不善于遵循規則的社會里,尤其是在一個素質較低的社會階層里,要想只是通過簡單的組成農業協會與市場經濟接軌談何容易啊!基于以上兩點,提出以下思路:

2.1僅憑市場經濟解決不了我國目前的三農問題,農業需要國家強有力的保護和支持。

讓我們先看看美國和日本吧,這兩個國家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也是市場經濟發展比較充分和完善的國家。在美國,農業是一個受到高度重視和保護的傳統行業。與其他行業如工業、服務業相比,農民所交納的稅明顯要少,額度相對較低,也沒有專門針對農民的稅種。除了稅收優惠,聯邦政府還直接對農業進行補貼。2002年布什政府頒布的新農業法規定,在今后10年里,政府對農業的各種補貼和財政支持達到1900億美元,平均每年投入190億美元,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每年農業補貼不得高于191億美元,除此之外還有完善的保險體系。在日本,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日本政府在一些稅種中,一旦涉及到農業問題,就會對農業團體或農民個人實施特殊的優惠政策。從事農業的企業或個人可以在法人事業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繼承稅和贈與稅等方面得到減免。其次,日本政府為了支持和促進農業的持續發展,不斷調整農業政策,使日本農業處于一種十分完善的保護之中。日本農林水產省在許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對農民優惠的政策,例如:食品安全對策;穩定農業經營,加快農業結構改革;鼓勵城市居民到農村和山村落戶;接受或與有虧損的農協或漁業協會合并,可以減免企業事業稅、法人所得稅以及財產的登記注冊稅,等等。日本政府還對外采用關稅壁壘和技術壁壘方式,阻止外國農產品的進人,對內實施高投入、高補貼的扶助政策,為農民建立起多重保護網。日本在工業制品方面一直提倡貿易自由化,但對部分主要農產品卻設置極高的關稅。例如,日本的花生米關稅高達500%、大米關稅高達490%、小麥關稅為210%。在2003年9月11日舉行的世貿組織坎昆會議上,日本代表堅決反對就農產品貿易關稅問題設立上限、也表示反對增加重要農產品項目的配額,不惜與美國意見相左。在技術壁壘方面,日本不斷提高對農產品殘留農藥的檢驗標準,并規定進口農產品禁用日本已經作廢的農藥,受此影響,中國原來向日本出口的多種蔬菜和水產品被擋在日本國門之外。日本政府對農業和農民的補貼更是驚人。據亞太經合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調查報告,日本對農民的補貼早已超過了農業的收入,日本農業經濟存在著巨大的價格扭曲。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每年用于農業方面的補貼總額都在4萬億日元以上。2000年,日本對農業補貼的總量已經達到了6.4萬億日元,約為國內生產總值的1.3%,而同期的農業產值只有9.12萬億日元。日本農業生產者收入總額中有一半以上來自政府補貼。日本的經驗表明,農民收入要接近城市水平,一靠政府補貼,二靠農民創業和兼業。

第6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探究式教學方式

首先,要運用靈活多樣的互動方式。比如,可以采用主題探討式、精選案例式、歸納問題式等。學案的設計,大多都是采用歸納問題式。其次,探究是課堂的互動節點,也是上課的刀刃之處,要動在教學重點和難點上。例如,有些探究中的材料,可以采用歌唱的方式呈現,讓學生在歌唱中體會材料的內涵;有些材料也用朗朗上口的詩歌讓學生找出關鍵詞。讓學生動起來,能夠活躍課堂氣氛。最后,互動主體是學生,要體現“師導生學”的教學模式。采用“師引生入”“師設生行”“師撥生悟”的方式學習,真正體現出以學生為主的課堂。

教學片斷:運用材料探究學習

《古代中國的農業經濟》的第一個內容:生產力發展的表現――中國古代農業耕作方式的變化(從刀耕火種到以牛田)。這部分知識由于距離現在的時間有點長,學生很難理解刀耕火種和以牛田的具體方式。所以,運用材料來合作探究學習比較合適。

師:“大禹和他的繼承人”屬于生產力范疇。我們下面來看第一個生產力因素:刀耕火種。千百年來,農民是如何耕種土地的呢?請同學們完成第一個合作探究。

生:合作探究,完成以下材料題:

材料一 《廣東新語》中說:“澄海山中有(畬族)戶……其人耕無犁鋤,率以刀治土,種五谷,曰刀耕;燔林木,使灰入土,土暖而蟲蛇死,曰火。”

材料二 《國語?晉語》有“宗廟之犧,為田畝之勤”的記載,意思是說原來作為宗廟祭祀品用的牛,如今變成田畝耕作的畜力。

問題一:材料一反映了哪種耕作方式?此耕作方式是由什么決定的?

問題二:材料二反映了春秋戰國時期的耕作方式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問題三:這種農業耕作方式的變化有何重要影響?(在課本中勾畫、注釋)

學生通過這兩則材料,初步了解了古代的耕作方式及其變化,通過討論并找出材料關鍵詞得出結論。具體的每個朝代的耕作技術的進步和農具的改進則通過表格形式完成,學生可以在課前完成該項任務。由于書本都有該項知識點,學生對照書本就可以知道答案,教師在上課時就沒有必要“教”,而是讓學生自學得到知識。這樣既節約了時間,又使學生學習有主動性。

教學片斷:合作探究方式

對于《古代中國的農業經濟》一課的難點,也比較適合用合作探究的方式來讓學生主動獲取知識。

師:農業是立國之本,中國人民用勤勞和智慧創造了獨特的輝煌的農業文明,請問,古代農業有哪些獨有的特征呢?請同學們合作完成探究2.

材料一 “你耕田來我織布,我挑水來你澆園。寒窯雖破能避風雨,夫妻恩愛苦也甜。”――黃梅戲《天仙配》中的一段唱詞。

材料二 徐州古豐縣,有村曰朱陳。去縣百余里,桑麻青氛氳。機梭聲札札,牛驢走紜紜。女汲澗中水,男采山上薪。縣遠官事少,山深人俗淳。有財不行商,有丁不入軍。家家守村業,頭白不出門。生為陳村民,死為陳村塵。”――白居易《朱陳村》

材料三 在漫長的古代社會里,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大部分為地主所有,農民占有的土地較少。――摘自教材必修二第6頁

探1:根據材料分析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特點。(提示:可以從耕作方式、土地制度、經營方式、生產技術、農業結構、歷史地位等角度思考。)

師:解讀材料一般都先找關鍵詞。請同學們先看材料一,會唱嗎?(師唱,學生鼓掌)謝謝,關鍵詞是?

生:耕田、織布。

師:請同學們繼續找出材料二和材料三的關鍵詞,再小組合作完成。(學生分組合作探究后)請每個小組準備好發言人,我們來看古代農業經濟的特點。

生:耕作方式:鐵犁牛耕。土地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經營方式: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生產技術:精耕細作。農業結構:種植業為主,家畜飼養業為輔。歷史地位:主導地位。

師:那么,這么多特征中,哪個是最基本的特點呢?

生: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

師:這個知識點是本課的難點,請同學們認真掌握。

結束語

第7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一、中國古代契約的歷史形態

(一)外在與內在形態

在我國古代的文獻中有“刻木為信,結繩記事。”這是在沒有文字的情況下,契約的書寫。而在西周時,契約有外在形式和內在形式。契約的外在形式是“判書”。《周禮·秋官·朝士》曰:“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鄭玄注云:“判,半分而合者。”“合”就是合卷為證。《周禮·天官·小宰》中提到的“聽稱責以傅別”,“聽賣買以質劑”,“聽取予以書契”。也是三種不同的契約形式。在這里為,借貸契約叫做“傅別”,買賣契約叫做“質劑”,贈予收受契約叫做“書契”。上古之時“傅別”主要用竹簡木牘制作,自文字發明以后,“傅別”制作也有了改進,古人以“傅別”立契,雙方各執其一。“質劑”就是將一木杖一分為二。每人各執一片,負債人償還以后,則就債權人手中之半收回。“書契”泛指文書、文字。而非契約。

契約的內在形式是契約的內容構成或內在結構,例如周恭王時的格伯簋銘文:

“佳正月初吉癸子己,王才在成周,格曰伯受良馬乘于倗生,   田,則析。”[1]

這是西周中期的一份與土地有關的抵押,典當契約文字。“正月初吉癸子”是訂立契約的時間。“格白”和“倗生”是立約雙方的名字,“良馬乘”是指四匹好馬,是標的,“  (三十四)”是契價,“  ”是貯,當是贖的假借字。“  ”就是抵押、典當。“則析”則指“交割”、“析卷成議”。這可能是當時的一份比較完整的契約的原文。就這份契約所列述的內容來看,已涉及財物讓渡的時間、交易雙方的名字或稱謂、交易物的數量、價格、析卷成交等條款,已具備現代契約的主要條框,反映了當時締約的文字技術水平已達相當進步的程度。

(二)官契和私契

除了對契約的外在形式和內在形式有所了解外,中國古代的契約又有“紅契”和“白契”之分,也就是官契和私契。在封建社會,主要是小農經濟,但不乏市場管理與國家因素的介入。德國歷史學派經濟學家卡爾·比雪認為“人類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展和生產與消費關系之變遷又家庭經濟到城市經濟,再到國民經濟,而其深化過程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動力基礎就是市場的高度發達。”雖然中國的經濟一直是小農經濟,但卻沒有影響到他相對程度上的發達。從通說角度認為,中國的資本主義萌芽產生于明清時期。但契約的發展卻有幾千年的歷史。在一個國家中,一定是先有了民間自由經濟的存在,才會有政府干預的調配。在古代中國社會,,特別是宋代以后國家以官印統一的“紅契”代替了“白契”。顧名思義“紅契”也就是官方對已生效形成了的契約做出了鑒證和許可。中國的契約是可以通過官方在契約上蓋紅色印章的形式來表現的。從而形成了中國契約的一種分類。而“紅契”主要適用于田宅,奴婢等不動產、動產的買賣。這樣就加強了國家對契約制度和稅收制度的管理,“紅契”在中國有著一千年以上的歷史,在一千年中,它始終沒有太大的發展和變化,甚至被加以格式化和固定化了。官方文書的固化現象,不但形成了傳統契約的固定模式。同時這一模式也框住了中國契約的進一步發展變化。

     二、中國古代契約精神

(一)訂約自愿

無論是西方法學傳統還是中國古代契約。在契約的訂立過程中,始終講求“事須兩合”即雙方共同合意,即使是在現代社會,自愿公平仍然是一個重要的交易原則,在我國的民事法律精神中就會把自愿公平作為原則來強調。在中國古代,從西周到晚清都嚴行禁止強買強賣,以宋代為例,對于強買強賣者,官方的態度甚為堅決:

“開封府言,京城浩穰,鄉莊人戶船載到柴草入城貨賣不少,多被在京官私牙人出城接買,預先商量作定價例,量與些小定錢收買。本主不期卻被牙人令牽拽車牛,輾轉貨賣,更于原商量價錢外剩取錢物。稍以貨賣未盡,又更于元載柴草內誑稱斤兩輕少,減落價錢,住滯人戶車牛,枉費盤纏,府私雖出榜曉示鈐轄,終未斷絕。欲乞特將指揮止絕,如有違犯,并乞重行斷遣,所賣柴草任從人戶自便貨賣,及令廂巡人等常切覺察收捉,送官堪斷。”[2]

牙人就是中國古代買賣雙方的中間人,其存在是為了促成交易并且獲取傭金。但在此案中,鄉莊人戶用船載著柴草進城進行交易,卻被牙人欺騙,以至于貨物買賣不能一次結清。導致剩下的柴草或低價賣出,或滯留于牛車帶回,也浪費了來回的路費。官府在這個時候就起了很大的作用,先是出榜文警告,如果還未斷絕,就送官府處理。從這以案例,就可以看出在宋代官府是禁止強買強賣的,如若違犯,還要送到官府去審查。這不僅體現了在宋朝時就注重意志的自由,還強調人們在選擇上的自由。自由公平的交易是人類幾千年文明的結晶。在某些方面這是符合現代法律精神的。如果說羅馬為世界做出的貢獻之一就是法律,那么現在從中國的文獻資料來看,在有人類文明的地方自然會有時代的進步,文明的進程是不斷的朝著更加先進的方向發展,今天的現代社會,人們的物質條件充裕,精神生活也在不斷的改善,我們所看的古代封建社會就會不由的認為其落后和愚昧。但中國古代文明幾千年,人類從遠古時期到現在的各種文化的繁榮,就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大環境。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契約文化也不是一天行成的,自由和沒有約束的環境使古代勞動人民形成了自愿公平的習慣,而官府的管理,法律的規定又促使了這一習慣的落實,中國古代的契約文明就是在這種逐漸良好的環境中不斷的進步。

其次在民事主體與官府的交易上,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以官欺民。官民交易應以“和市”為正道。嚴禁剝削民利。在中國古代的自愿原則就有法律規定。到清朝時《大清律例》規定,市場交易行為必須本著雙方自愿。“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有買賣,在旁高上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己得利物,計贓,重者準竊盜論,免刺。”兩種行為之違法性在于一以強行手段,二以欺詐手段導致在非自愿的狀態下進行交易。在使用強行手段時,官府可以用公權力使平民強買強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就會根據《大清律例》來進行處罰。欺詐手段就表現在串通牙行,所賣貨物以次充好,或者是將貴重的貨物賤賣,再者即為在旁邊亂抬價格,使賣貨的人可以以高于原來價格的多倍賣出。但是這兩種行為都是會受到刑罰。交易從古代就是不能貴賤為標準,雙方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不管一方是否是有權有勢的官員,在買賣雙方中都只是居于一方的地位。更不要說是用欺詐的手段進行買賣。

(二)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領域的帝王條款,當然,不僅是民法,在其他法學領域如行政法,民事訴訟法也需要誠實信用這一原則。調整的是公民和公民之間,公民與政府單位和司法系統之間的關系。它并不是一項法律規則,而是法律原則。這樣就會在無形中灌輸到人們的意識領域,但歸根結底,誠實信用來自于中國幾千年的契約文明。在中國古代契約中,誠實信用被稱為契約之魂。古代中國就有“一言既出,駟馬難追。”這就是誠信。說出去的話,是不可能收回的。《說文解字》以“信”,“誠”互訓,是其道德化的表現。在唐朝時期,對有違背交易誠信的處罰就很重。《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窄而賣者,各杖六十”,貨物充公,而所謂“行濫”者,“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即今日之假冒偽劣者是。可以看出,在唐朝對違犯誠信原則并且有假冒偽劣者的處罰是很重的。這是官方對違犯誠信者的處罰。而在民間“誠信被視為人之為人之本。立身處世,誠信為本,長育子孫,德重于才是傳統中國的國有特色。誠信是一種“德”,也是一種“義”,于自身品格修養謂之“德”,于世事交往謂之“義”,德義并重,名聲攸關,為士人民間所推重。”就是因為重德重義,所以更加的推行誠實信用原則。以此為基點就可以了解到為什么在中國古代會有無訟的價值觀念。自古以來,中國歷朝歷代的思想家都推崇儒家的文化理論,而儒家的創始人孔子所追求的就是一個大同社會,“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就是一種從先秦時期就流行于中國的傳統的思想觀念。而支撐“無訟”的價值觀也就是誠實信用的存在。人民之間的相互信任是交易成功的一大基本要素。從自然的誠實信用思維到法律文化的無訟價值取向,在更深層次的意義是傳統中國特有的自然農業經濟與社會結構和現實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結果。誠實信用也根植于中國的小農經濟,并推動著中國農業和經濟的發展,這樣更有利于經濟生活中交易效率的實現和國家的穩定。

誠實信用的表現方式就有“中人”制度,相信中間人的作用,“婚姻憑媒,買賣憑中”意思就是說,像婚姻這種大事不僅要父母做主,還要有媒人說合;如果是買賣,那就要中人來從中說合。第三方的參加,形成了中國古代民事契約的一個獨特的特征,相信第三方。是誠實信用的一種體現。

中國古代契約之魂有誠信原則、自愿原則。顯然,契約關系、契約制度中的人文主義精神受到了以禮儀文明為核心的社會整體文明的熏陶。同時,在契約習慣中首肯誠信的道德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治權,這對后來中國商品經濟傳統的形成和發揚具有其重要的意義的。

但筆者認為中國古代是缺乏交易的契約自由精神的。就契約自由來說,源自于羅馬的契約自由原則,曾經是近代資本主義契約制度的核心,也是支持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精神支柱。為什么會有契約自由呢?其實原因是很深刻的。歸根結底在于客觀的經濟基礎,如果經濟足夠發達,那么人們之間的交易會越來越頻繁,交易的簡單頻繁,使交易的成本變低,而人們之間的交易就是自由的,隨心所欲的。社會的基礎是由個人組成的。而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交往就可以促進貿易的往來。這種契約自由是人們所向往的一種美好狀態。但契約自由在中國古代并不完善、從兩漢時期壟斷鹽鐵專賣、到明朝時的禁止海外自由貿易的交往,都是國家控制交易自由的體現。尤其是明清時期的東南沿海一帶,中世紀的地理大發現,西歐的擴大海外市場并沒有用自由平和的方式打開中國的國門,這種交易的不自由和限制,也直接導致了從十五世紀開始,中國漸漸的落后于西方國家,轉而1840年的打開了中國的國門,此后雖然出現了短暫的同治中興,卻依然是世界落后大國。契約自由在中國受到的限制在形式上所表現的在此只是冰山一角。沉淀的歷史可以給予教訓與深思,在今天的中國市場經濟,我們更加需要的是交易自由。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誠然,契約的高度發達還是要依托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中國古代契約的發展始于小農經濟,但其沒落的原因也在于小農經濟的停滯不前。但其并不能說明主要的問題。首先,問題的更深層次還是在于受到儒教禮儀的影響,儒家幾千年的傳承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固定的模式,等級森嚴,特權和貴族階級占有的財富是整個國家的一大部分。其次是,在制度層面上,以王權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制度制約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阻礙了契約的前進。從唐初的關隴氏族到明朝的文官集團再到清朝的滿人集團并不希望打破其既有利益,并且不斷的破壞一切的改革措施,使國家的運轉陷入大范圍的停滯。而在西方,即使是被人稱之為黑暗的中世紀,也會有文藝復興和法國大革命這種強調解放和人民自由的精神存在。王權與教會之間的斗爭總會朝著對人民有利的方向發展,而中國的每一次王權的更替,有很明顯的表現就是土地兼并。人們追求的只是新的統治者來代替舊的統治者,但是制度并沒有變。所以在這種行政權干預經濟,行政權壓制等價交換的情況下,是很難會有契約更完善的發展。

雖然如今保留下來的契約文本數量比較稀少,但存在于中國的契約文明仍然在不斷的發展壯大。我們中國古代還有很多可以值得學習的契約精神,大量的提倡誠信公平、童叟無欺的交易倫理,反對見利忘義,反對欺詐。只有契約文明通過人們的意識不斷傳承和發展,優良的傳統才能得以保留,好的習俗總是規范人們生活的最簡易和高效的工具。市場經濟不僅是需要法律的規制,法律也只是人類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實施縱然是合法的,但是會觸及到人類更深的道德,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市場經濟更需要發揚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等存在于人類內心的優良精神。今天社會的良好發展、長治久安更依賴精神的自覺和人們自我行為控制的自覺。中國古代的契約文明是經濟發展的值得宣揚的價值觀,清末明初西方法律傳統迅速的進入中國,在經歷了一系列的磨合,再加上本土資源的再創造,已然成為自己的獨特的法律文明。糾其原因,其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點在于西方法律文明與中國古代優秀的發明文明進行了融合,這是一種優秀文明的相互契合。現階段更應該發揚這些精神,保留中華文明中的優秀成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的穩定繁榮。

第8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前的兩三千年里,炎黃子孫在神州大陸建立了統一強盛的封建帝國,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在這漫長的中,我們既可以看到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有不同的關系及其亞種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尋見各種經濟關系消長的軌跡。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封建始終是建筑在綜合經濟基礎之上的。

正如馬克思所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因而它的關系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系的地位和影響。在封建社會中起這種作用的生產是農業,它的關系則是地主制生產關系。地主通過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剝削佃農,是這種經濟關系運動的軸心。在這種關系中,地主和佃農矛盾對立,相互依賴,各自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主經濟、佃農經濟以及與之并存的自耕農經濟和各種小生產經濟的總和,構成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經濟體制,我稱之為“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是人類歷史上多種封建經濟類型之一。這種類型的封建經濟是否也象領主制經濟那樣,其本質屬性是經濟的,或者說它也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并可由此進而認為,凡封建社會必然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呢?這個既不應該教條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據一些表面現象簡單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經濟單位——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的運轉過程,它的帶有普遍典型意義的經營方式,以導找適當的答案。

先看地主經濟。所謂地主經濟是指地主自身的經濟,它是地主制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它制約著并存的其他經濟,影響它們的。地主經濟的主要特征是非生產者——地主占有土地經營農業,其經營形式大體分為兩大類,即地主經營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謂地主經營制是地主在自己擁有的地產上進行農業經營;一般以使用雇傭勞動為主,有的使用奴婢勞動或僮仆勞動;產品往往是出售的,當其種植經濟作物時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經營大多不是自然經濟。實行地主經營制的地主是經營地主,這類地主到明清才逐漸增多;但即使這時,他們在地主中也是少數。因此本文在對地主經濟進行質的剖析時以租佃制地主為主要對象。因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經濟成熟了的形態。就讓我們用解剖人體去理解猿體那樣,通過對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認識地主經濟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將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給佃戶經營;自己坐收地租。中國封建社會中絕大多數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進行剝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學田乃至王府莊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經營方式的實質也都是地主租佃制,盡管它們的形式或有小異。所以說,租佃制是中國經濟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經營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制經濟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及與之相適應的、相伴隨的農業經營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積大小不等。絕大多數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沒有草地、牧場、森林等多種類型的地產。有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當之大,特別是皇室、王府及縉紳。不論土地占有多少,他們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塊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營。自營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戶提供勞役耕種,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傭長工和短工耕作。是為租佃地主兼經營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農勞役,如為之看家護院,家庭服役等,但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從佃農那里收取實物地租。實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產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節之際索些雞鴨之貢,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預佃農的種植耕耘。當其為佃農提供耕牛、農具或種籽時,或對佃農生產施加某種程序的干預。這是因為提供生產資料帶有租憑、借貸性質,干預生產以便于秋后獲得滿意數量的谷物,并非監督種植計劃以滿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設總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務是催租,是單純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農的生產活動。可見,沒有自營 地的地主的經濟活動內容不包括農業生產環節。這樣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農經濟。租地佃農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另一種基層經濟實體。他與租佃地主相依,無此無彼。這種經濟實體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時包括雙親)組成的小家庭為單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備其它生產資料,依靠家庭勞動力主要從事農業勞動。佃入土地的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勞動力數量的制約。他們從確定種植品種直到收獲的全部生產活動都獨立進行。收獲時把租地上收獲的農產品的二分之一左右無償地繳給地主作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種、農具等經濟條件的補償、擴大再生產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費。有的佃家家庭兼營副業、手作為補充。租種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戶自行決定所從事的副業、手工業的種類和規模,地主不作統一安排。出賣勞動力,充當短工,往往也是佃農收入來源之一;再不敷時,借貸則是不可避免的了。佃農自負盈虧,跟地主只發生佃地償租、借債還錢的關系,其經濟條件的補償和再生產不在地主考慮之內。另有一部分佃農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時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種,是為半佃農,其經營方式接近自耕農,屬于自有的那塊土地上的收獲物與地主無涉。

還有自耕農經濟。與地主、佃農時存在的相當大量的自耕農,也是由小家庭組成的經濟實體。他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堵陽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體是家中勞動力所能耕種的,或者雇傭少數短工協助即可耕種的。一般地說,自耕農的經濟比佃農優越,家中的勞動力也比佃農較多、較強。他們兼營副業、手工業的規模可能比佃農的大。自耕農自負盈虧,在分配方面不與地主發生直接關系;但需向國家繳納賦稅,承擔差徭。與自耕農經濟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業者、小手工業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農經濟這個范疇之內,不另敘。

在講座自然經濟的條件問題時,我們曾經提到,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往往既是強制本經濟單位內生產者為土地所有者提供勞役地租的有力保證,也是使勞動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進行分工的保證。這在領主制經濟中表現得相當明顯。中國封建社會中佃宵和地主的關系是因土地租佃關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給予地主階級某些特權,使之擁有對佃戶的超經濟強制力。例如,為保證社會治安穩定而將佃戶的戶籍編入地主戶籍,為維護等級秩序而將佃戶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區制止佃客離開租地他往,以保證勞動人手不致外流,規定佃戶不交租應受刑法懲治,等等。這種超經濟強制力使主佃關系帶有等級特征。不過,由于我國封建政權歷來實行中央集權制,朝廷賦予地主的權力,最大也沒有達到準許地主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的程度。在生產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這些特權強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進行分工。又由于土地買賣和其他原因,地主與佃戶的關系并不長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個佃戶難以形成固定的內部分工。地主索來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進行生產活動的全寄考消費經濟單位。他們的需求卻是復雜多樣的。谷物地租的價值量足夠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價格而有余,但從使用價值來看,單純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給食物中的主食所需,遠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車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種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繳納須以貨幣繳納的賦稅。實物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靠地主經濟單位自身無法解決。唯有和其他經濟單位彼此發生商品貨幣關系,問題方能迎刃而解。他們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貨幣,也可以得到一切。他們完全有條件做到這一點,因而沒有必要強制佃戶按照他們的需要分工生產各種實物。單一的實物地租絲毫不妨礙地主經濟的發展,所以這種地租形態得以久存。概括為一句話,就是:單一實物地租形態不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的實現條件,租佃地主經濟單位不能以自然經濟為基礎。有一種論點認為,對地主制經濟而言,實物地租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條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說,實物地租長期占統治地位反過來又鞏固了自然經濟。這種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為這里忽略了單一實物地租和多種實物地租產生的后果是不一樣的。

租佃制使佃農相對獨立于地主經濟之外,佃農既不被強制提供勞役地租,又不按統一要求提供多種實物地租,地主經濟要想實現使用價值形態自給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擁有其他資源的數量多少,對于是否自然經濟已經沒有意義了。盡管中國封建社會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資源方面為實現自然經濟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農分散獨立經營和繳納單一的實物地租,使這種可能性再也不能變為現實。

佃農和自耕農有許多共同之外,其基本點是:兩者都是以小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都是小農經濟。他們耕種的土地面積大小,一般都與家庭勞動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負擔能力相適應;他們的收獲物都以農產品為主。作為一個生產型的經濟單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鹽、陶瓷器皿等生活資料外,要有鍬、鎬、鋤、鐮、犁等金屬農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車、船等運輸工具和耕牛、挽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業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織機等。這些都不是小農經濟個體能夠自給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價值形態的收入單一(少樣)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并且這個矛盾都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地主制經濟總產品中相當的一部分須經過如下的轉化:使用價值形態(谷物及副業、手工業產品)賣 價值形態(貨幣)買 使用價值形態(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不經過這形態的轉化,生產循環必將發生危機。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五個基本條件,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商品買賣活動對于地主制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環節,而是由地主制經濟各個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所決定的。所以說,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是以商品交換關系為條件的,商品經濟在地主制經濟的運轉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經濟和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聯系。

在分析中,人們有時認為,為了換了 本經濟單位使用價值的需要而生產部分產品出售,這不是商品生產,不屬商品經濟范疇。這個提法可以商榷。說為買而生產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當然是對的,但說它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值得重新。因為這實際是,為了論證某種經濟單位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簡單地根據是否以使用價值為目的來確定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

經濟單位生產活動的目的性可有三種不同情況,即(1)為了獲得直接消費需要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用生產”,(2)為了換得本單位需要而又不能生產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買生產”和(3)為了價值增殖,簡稱為“為利潤生產”或“為賣生產”。經濟單位的生產目的性跟它的生產關系性質、經濟類型的關系可表示如下:

生產關系性質 生產目的 經濟類型

非資本主義生產 (1)為用生產 自然經濟

(2)為買生產 商品經濟

資本主義生產 (3)為賣生產

從表中可以看出,(1)為用生產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經濟類型不同但生產關系性質相同;(2)為買生產和(3)(為賣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生產關系性質不同但經濟類型相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雖是非資本主義性質,經濟類型卻是商品經濟。經濟單位的生產關系性質和它的經濟類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兩者雖有密切聯系,但無必然的統一關系。這是因為商品經濟并不專門存在于某種性質的生產關系之中,非資本主義經濟并不必然是自然經濟。因此,分辨生產關系性質時,考慮其生產目的是為了使用價值還是為了價值,分辨經濟類型時考慮的卻是達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過外部的貨幣交換關系。不要因為(2)為買生產是非資本主義經濟就認定它不屬于商品經濟類型;也不必因為它是商品經濟類型而認定它必是資本主義經濟。人們為了說明(2)為買生產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只看到其生產的目的和(1)一樣都是為了使用價值,就認為(2)也是自然經濟。這種看法忽視了使用價值的獲得是否通過貨幣交換;而通過貨幣交換與否,卻代表著看不同的經濟類型。把(20為買生產看成自然經濟,在上是把商品交換納入到自然經濟范疇之中;而商品交換恰恰是自然經濟范疇所要排斥的主要內容,否定為買生產是屬商品經濟范疇,實質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產的存在。

我們還應注意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的買賣問題。地主兼并土地成為大地主,或破產而出售土地,自耕農出賣土地淪為佃農,或買進土地變為地主,佃農購入土地成為自耕農乃至上升為小地主等等現象,在中國地主制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中是經常發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諺語,生動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頻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買賣當然是商品貨幣關系。在正常情況下,想買土地就得先積攢貨幣,出賣土地得到的也是貨幣。小農是存在購進土地的可能性的。經濟上升的欲望總在刺激他們擴大土地占有面積。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盡量擴大(2)為買生產,以便得到多一點貨幣。由此他們與商品經濟的聯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發展自然經濟。

如前所述,有與農業相結合和與之并存的多種手工業是自然經濟的重要條件。地主制經濟中的佃農和自耕農確有不少是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為了增加產品、擴大收入,他們有必要這樣做;在農業收入不足維持生計的情況下尤其如此。他們也有可能這樣做,因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勞動力搭配組成的,便于內部協調分工;還因為農業生產有明顯的季節性,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在一年內有許多閑暇,佃農和自耕農都可以自由支配勞動時間,一個小農個體同時從事的手工業項目畢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經營多種手工業。他們選擇哪種手工業,要考慮勞動力數量,原料來源、技術傳統,更需考慮的是產品能否賣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夠進行的手工業,盡可能多生產一些拿到市場出售。這也就談不上家庭手工業是為了自給自足了。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為掃地而自做兩把掃帚,與其稱之為家庭手工業,倒不如把這算做家務勞動更為貼切。自然經濟必須有家庭手工業,但有家庭手工業不一定是自然經濟。不能把有關家庭手工業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統統用來證明自然經濟,其中很多只是反映價值形態的自給自足而已。

許多著作認為男耕女織的耕織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典型表現。乍看起來,小農自種糧食以果腹,自織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備,無復有求于他人,也就與商品經濟無涉了。其實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經濟是有特定含義的,首要的是經濟條件的自足。很顯然,衣食兩項是很重要的,但遠非全部經濟條件。單一的家庭手工紡織,并不能使經濟單位得到使用價值形態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認,家庭手工織品中會有一部分是自給性生產,但不能僅僅看到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說“織”是自給,就意味著該戶農民自己植棉,自己紡紗,自已織布,最后自己縫制給夠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種、紡、織、縫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決或根本解決不了的;如果進而想到這一系列勞動所需工具的來源,就更復雜了。其實耕種這類經濟作物以及從事一系列手工業生產的農戶的產品,大都遠遠超過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說,桑、麻、棉等經濟作物總是作為商品作物種植的。農村中出售棉花、紗線、布匹,以及買棉紡紗,買紗織布成衣的,從來大有人在。麻亦類似,絲織尤其明顯。在這里,買賣雙方盡管都是為了滿足本經濟單位所需的經濟條件,但都是通過貨幣運動進行的,商人活動其間尚暫不論。“男耕女如何”農戶的產品從價值形態說可能收支相符,但這不意味著滿足了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產品的使用價值形態對本經濟單位來說,不論是自給不足還是自給有余,都將與商品經濟發生聯系;前者買進,后者賣出。可見,為了獲得再生產必需的全部經濟條件,耕織結合的小農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換。事實上,我國直到明清時期植棉織布的農戶也從未達到總農戶的一半以上,面織麻,織綢的更少,在考慮到大量農戶的穿衣問題并不能依靠家庭自產解決時,可以設想其間普遍存在的商品貨幣關系。何況小農之家機杼之聲達旦,無非是為了明晨拿到市場上的布匹稍多一些。這種耕織結合越發展,市場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說自明的。男耕女織現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經濟下男婦勞動力的充分作用,說明小農經濟的經營方式,而不能證明農戶個體或更大的范圍內必然是自然經濟。

總之,對于地主制經濟來說,與農業相結合的單一的家庭手工業除去可能滿足本經濟單位某一種物質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充家庭經濟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實現自然經濟;它不象在領主制經濟單位中的多種手工業那樣,是多品種實物地租的前提。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條件。在考察地主制經濟時,不要看到哪里有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就認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經濟;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種結合正是商品經濟的表現,它跟商品經濟的發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據之一就是小農一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并不排除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可能存在自然經濟的經濟單位。如前所述,凡具備平衡律實現條件的經濟單位都可是自然經濟的。魏、晉、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莊田,它們包括大片地產,擁有相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足夠的人身隸屬于主人的勞動力,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要求的條件。如果這類莊田是統計表的經濟單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經濟的個體。不過迄今對它們的組織、經營情況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勞動者間是否租傭關系,內部如何分工,所屬店鋪、店舍是什么狀況,如此等等,史料語焉不詳。我們姑且把它們看作是類似歐洲領主莊園那樣的自然經濟單位。不過這類莊田是中國封建農村經濟的組織形式之一,一般來說,是不用它做中國地主制經濟的典型代表的。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黃河中下游,長江流域及長江、珠江兩個三角洲等地,經濟水平提高,那里的區域間以及經濟單位間的商品經濟都比較發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很明顯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內地、中部和邊疆、平原和山區、漢族和少數民族、近郊和遠效、經濟作物區和大田作物區,經濟水平差別很大。有的地區生產水平極低,特別是地理條件決定的困難地區,與外界的經濟聯系極少,呈相對閉鎖狀態。那里有的農民家庭自己生產所需的幾乎一切物品,從而不依賴于市場和它以外那部分社會的生產運動和歷史運動,雖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經濟。即使在一般地區,地主制經濟各類經濟單位產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們之中有的絕大多數產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認為自然經濟是地主制經濟的必然呢?不能。經濟單位把部分產品留作自用,這和經濟條件的自我滿足是兩碼事,前者只是部分生產具有自給性,不能稱之為自然經濟。自給程度較高的現象并不是地主制經濟運動方式內在決定的,而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結果。與商品經濟聯系很少的農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夠的勞動力,不掌握較高的生產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舊,或者還有其他原因,他們只得以最壞的經濟條件從事最供銷水平的生產。他們的產品僅夠維持起碼的生存條件,沒有多少產品能向市場提供,從而也極少右能從市場上獲得較多的經濟條件。這種經濟單位再生產的經濟條件低得和勞動力的生存條件極差而外,交通條件惡劣,運輸工具落后,這是農民突破相對隔絕狀態的重要障礙。這些都是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誠然,由于中國封建社會生產力一般地說是較低的,因而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往往帶有不同程度的自給性。但應注意的是,這種現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義先進得多的生產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經濟的各種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而且以商品經濟為自身繁榮的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呈基本自給狀態的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一量生產條件改善,產品有所嗇加,商品經嚌運動就會展開。生產力水平越高,商品經濟就越發達,地主制經濟也越繁榮。商品經濟的發展不但沒有破壞地主制經濟,沒有改變它的本質,反而使之繁榮;相反,地主制經濟并不以生產的自給性為條件。誰也不會認為,地主制經濟越發展,生產的自給性定然起高。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呈自給現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經濟。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說以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西歐中世紀早期領主制經濟的主要特點,是可以的;稱它是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經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不妥當的。

再有,所謂基礎是指事物發展的根本。A是B的基礎,意味著B離開A就不復存在,或者改變本質。自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全然不是A與B的關系。即使佃戶完全進行商品性生產,只要和佃關系不變,它仍然屬于封建的地主制經濟范疇。既然地主制經濟是中中國這樣的大國中躡在了兩、三千年的封建經濟制度,那么在研究整個人類社會封建歷史階段特征時,當然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不加區別地統稱封建社會經濟制度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提法,也是不妥當的。

現在討論一些有關的

先談地方小市場的性質問題,我以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整個經濟運動過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農的商品率較低,便斷言商品經濟僅僅是地主制經濟與之略有聯系的身外之物。而應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經濟的交換形式,沒有它,分配所得與消費(包括生產消費)所需對不上號,經濟運動難以繼續。地主制經濟依賴商品經濟的根本原則,是私有制下小生產形成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這個矛盾是由地主制經濟的經營方式決定的。

地主制經濟的三類經濟實體,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含小手者經濟)是我國封建經濟的基本細胞。出于細胞生存的需要產生了地方小市場,在地方小市場的基礎上形成了區域性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以及域鎮商業(這里暫時舍象對外貿易)。這種情況,在以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特征的社會,例如歐洲中世紀早期建立在領土莊制基礎上的封建社會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認為,在地方小市場上進行的品種調劑,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產的交換是使用價值的交換,乃是勞動的直接交換,雖然往往也經過商人,但應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這個看法似可商榷。

市場是屬于商品經濟范疇的概念。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業以來,市場也和商人,商人資本、貸幣、價值、價格等一系列關系一樣,早已存在。價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規律,在一切通過貨幣進行的交換關系中,不同程度地發生作用。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市場為不同的生產關系服務,它的范圍和性質隨生產關系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產的目的是 通過購買勞動力進行價值增殖,那就是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這種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時,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市場就是資本主義市場,其規模擴展到空前的程度,勞動力普遍成為商品。這標志著商品經濟的高度,進入新的階段。不過,不能認為僅只這種市場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

封建社會的國內商品流通曾經相當發達。城鎮中的商品經濟固不必說,地方的、區域性的乃至區域間的商品商場都早已存在。各類市場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場是整個商品流通的基層環節,它起著為大范圍市場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過它才解決了基本經濟單位固有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生產循環得以順利繼續。

市場,總是反映個人之間、經濟單位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的概念;大小市場都是一樣的。地方小市場的貿易有許多是商人的活動。也有許多是生產者出售自己的勞動產品。生產者主要是小農和小手工業者,他們的產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費,蓁部分進入市場出售,就成為商品。不是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為商品生產的物品,是不會作為商品進入漢通的。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物品生產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產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自發的社會分工使得產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換,即買和賣,就使個體生產者有可能滿足各式各樣的需要,既不應以小農產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質決定自用部分的性質,否定這部分生產是自給生產。也不該以自用部分的性質決定出售部分的性質,否定這種生產是商品生產。盡管在一些情況下,個體小農的產品中進入市場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場上,他仍以小商品生產者的身份出現。在生產過程中,小農根本無法分清哪一件是為了自消費,哪一件是為了出售而勞動。中交換中,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都不問題的性質,都被商品這一共性掩蓋了。

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時說,產業資本是和各種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錯在一起的,只要這些生產方式同是是商品生產,不論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生產的產品,還是中國農民的,印度農奴的、荷隸東印度的公社的、俄羅斯農奴制國家的或者半開化的狩獵民族的產品,它們總是作為商品和貨幣同表現產業資本的體貨幣和商品相對立,作為它們來源的生產過程的性質如何是沒有關系的。我們在分析封建社會市場進可以運用同樣的。自耕農的產品也罷,佃農交租后自用有余的產品也罷 ,封建主利用奴婢勞動生產的產品也罷,地主收來的地租也罷。當它們作為商品出現時,共同構成市場客體,與貨幣相對立。地方小市場也不例外。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地方小市場上,確有許多生產者之間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這看作是使用價值的直接交換、勞動力的直接交換。從所周知,我國很早就有貨幣,至少到秦朝已經統一了貨幣單位,通行啟蒙 及城鄉了。我國封建社會中包括地方小市場在內的各級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勞動交換,而是以貨幣價格為背景的。使用價值交換是不能離開交換價值。這里已不是一般等價物出現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貨幣轉換過程的商品交換。這就意味著交換的產品不但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是交換價值的相當者,就是說,它是商品。

總之,中國封建社會中產品交換過程表現為商品流通過程,前者與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場也和更大范圍的市場一樣,是流通的場所,不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小市場不但和更大范圍的商品流通市場是在同一體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不應把它們從性質上分開對待。

再談談經濟單位的劃分問題。所謂自然經濟,是指一個經濟單位的經濟條件通過內部的再生產補償,而不通過與其他經濟單位進行商品交換。因此,與地方小市場是否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怎樣確定經濟單位范圍。

有同志認為,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中,單一的經濟單位個當于一個鄉或邑縣,包括這一地區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還有小商人,一家一戶,包括手藝人戶,只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不是“經濟單位”,他們聯合起來才成為一個經濟單位。邊個意見也可商榷。“經濟單位”范圍的確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異。例如:研究國際經濟時可以國家或跨國公司算做經濟單位;研究區域經濟時可以經濟區或行政區為經濟單位。現在我們研究的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單位劃分的原則宜以是否能夠發生商品交換行為為據。所以,所謂經濟單位,應指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自負盈虧的獨立體,也是最基本的經濟組織。本文有時也稱之為經濟實體。它有經常性的比較固定的收入來源,能夠自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和規模,在交換中是買賣的一方。其內,有決定全部經濟活動的實際上的權威;這個權威是生產資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勞動力,在封建家長制下,往往就是家長本人。其收入如果是來源于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活動,它就表現為一個生產單位;如果是經營商業,則表現為一個商業店鋪;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貸,則表現為一個地主或高利貸者家庭。經濟單位可以是一個消費單位,不一定是一個生產單位,而生產單位總是一個經濟單位。所以,經濁單位實際只表現它在經濟上的獨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質如何。中世紀早期西歐領主莊園中領主的自營地靠農媽的勞役地租經營,靠農奴繳納多種實物地租滿足經濟條件。農奴雖有相對獨立經濟,他的生產卻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于領主的需求,農奴之間有勞動交換而不形成商品貨幣關系。領主和他的農奴們共同成為一個不可分的經濟實體。他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地主佃農的經嚌關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領主莊園作為一個整體是經濟條件自我補償和再生產的經濟單位。中國地主制經濟中的小農家庭(包括佃農、自耕農以及小手工業家庭)和地主家庭,則分別是獨立的社會經濟組織。一個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給許多佃戶。佃戶們用承擔繳納地租的義務換取土地使用權。地主如有自營地,并不靠佃戶勞役耕種。佃戶所繳實物地租是地主的經濟來源,但不是再生產的物質條件。地主對佃農經濟的盈虧不承擔義務。佃戶和自耕農一樣自行決定生產內容,他們的經濟條件補償和再生產過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動。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戶們的生產計劃者、組織者,更不是一個村、邑縣的經濟級織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戶們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統一為一個經濟單位;村、縣就更加不成其為統一的經濟單位了,如果把許多自負盈虧的獨立個體,臂如說一個縣范圍內所有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稱之為一個經濟單位,無異于把肌體說成是細胞。那當然會認為地方小商場是經濟單位內部的事,那些經過商人的貨幣交換活動,也都被劃為自然經濟范疇了,把商品流通活動歸納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經濟概念之中,這在理論上是費解的。

最后談談地主制經濟下商品經濟的特征及其它。資本主義關系的產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我認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制經濟相適應。

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是以生資料私有制和雇傭勞動為基礎的大生產。勞動力成為商品;資本家使用雇傭勞動進行價值增殖。為了價值和剩余價值得以實現,的產品必須全部出售,經過轉化為貨幣這樣一個產品運動階段,否則,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都不得補償,再生產循環中止,利潤也不能實現。機器、原材料等不變資本也是貨幣資本通過流通五一節實現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轉中的必要環節。流通從屬于生產;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

地主制經濟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同樣是在一定水平基礎上的再生產過程的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各經濟單位的生產循環過程,使生產進一步發展。不過,這里的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小商品生產即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佃農、自耕農、小手工業者等都是小商品生產者。他們是依靠家庭個體勞動的小規模個體所有者經濟。商人資本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產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顯然不是資本主義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產為特征的地主制經濟,也完全不同于以雇傭勞動為特征的資本主義大經濟。盡管地主制經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但商品生產總是停留在簡單商品生產階段,商品流通也總是人屬于地主制經濟,為地主制經濟服務。這樣的商品經濟,其發展程度無法和資本主義的相比,其結果也只能是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

小商品經濟是十字路口的經濟,它時刻在向兩極分化。它本身沒有導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顯地受當時主導經濟形態的制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它主要上升為資本主義企業,是謂小商品經濟第時每刻產生資本主義。在封建地主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中,小商品經濟雖然有的也向剝削雇傭勞動式轉化,從而產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但它難以壯大為新的占主導地位的生產方式,其中絕大多數走向購買土地進行地租剝削的道路,向地主經嚌蛻化。所以當小商品經濟處于地主制經濟的寬容度范圍以內的時候,它的發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度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是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時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為自耕農或佃農。但地主經濟卻同時有不斷再生的能力。由于遺留或力量強制形成的帶奴隸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最終也被地主經濟“同化”。如下圖(按,圖略)所示,

地主制經濟就是在這樣的循環中發展的。如果這個示意圖是三維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圖中的大圈隨歷史前進越來越大,其中諸半徑形成的夾角在不同時期是有變化的,但它的結構將基本不變。圖中的雙線箭頭()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經濟的這個圈圈就難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會就當然地屹立不動。

由此而順便談及,解決中國封建社會何以特長的問題,我以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為什么能長存,而這一問題的契機,則在于找到地主經濟具有強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經濟受到上層建筑全力保護和意識形態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剝削方式。購買土地的欲望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導投資意識,它對以各種方式積累起來的財富的投向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地主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太陽,整個封建經濟在圍繞著它旋轉。對解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來說,這里就是“羅陀斯”。

小商品經濟和地主制經濟的協調統一是因為,一則小商品經濟和小規模經營相適應,二則小商品經濟和適合分散操作的技術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適應。小農、小手工業者都是依靠歸個人所有的、只供個人使用的、小的、簡陋的和數量有限的勞動資料進行個體生產。在那些小農能夠買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機器工具和相應的技術出現、從而突破分散的小經營形式以前,小商品經濟只能是小商品經濟。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證明這一點。歸根結底,是生產力狀況決定了生產關系形式及整個社會經濟結構。至于生產力之所以長期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有其經濟的、上層建設的意識形態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單一的因素解釋清楚,而這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范圍。

在看到商品經濟發展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的同時,還應看到它對小農的另一面的影響。地主得到的實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費掉,一部分進行糧食投機,其余部分將投放市場換成貨幣,用于其化消費、繳納捐稅、購買土地、從事商業、開張典當,放高利貸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貸者用一部分資金購買土地兼行地租剝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過商業渠道或放債、抵押、典當等活動剝削廣大農民。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態。地主、商人、高利貸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體的結合。

小農生產的糧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為了生產需要必須投入市場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時為了以細換粗品種調劑,也要通過市場。一些貧困農民則往往陷入如下的惡性循環:春耕時借貸,秋收后賣谷還債,春荒再次借錢買糧度日;自有糧食全得通過市場環節。這就出現了谷賤傷農、谷貴也傷的怪現象。農民明知兩頭吃虧,還不得不投入這種買賣關系之中;他們被卷入商品經濟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無力自拔。

由此可見,我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經濟生產循環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的層層剝削活動的前提;而三結合的剝削反過來又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某些方面的發展,并不一定意味著生產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農民經濟十分興旺發達,也不預示生產關系方面將有什么重大變化或突破。但我們卻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結合的依據。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同有商品經濟也就沒有這種轉化。正是從這個特定的意義上說,在中國的封建經濟中,商品經濟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聯合對方大農業勞動者進行剝削活動的工具。不同范圍的市場網與三結合剝削網基本上是協調一致的,或者說,前者是后者的表現。上面只是糧食為例說明這個問題,其他所有經濟作物和手工業品的生產又何嘗不是大同小異。如果認為小農純屬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基本無關,實際上也就是把他們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貸者剝削對象名單之外了,那么,三位一體的剝削又從何談起呢。

以小商品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是為整個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樣,是封建經濟不可分的組成部分。地主、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將其根系盤曲交錯、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經濟這塊沃土之中,通過租佃關系、商品關系和債務關系三條管道,盡情地吮吸一切養分以自肥自壯,資本主義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長,難矣哉!

第9篇:小農經濟的特征范文

(一)我國農戶金融需求的特性分析

中國農村是典型的小農經濟,其特征是農業規模化不足和以種植業為主的農業收益率低下。這種條件下的農戶及其借貸行為也就帶有明顯的小農經濟特色。從目前我國居民手持現金的絕大部分在農村地區這一事實來看,雖然這與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服務體系未能深入廣大農村有關,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小農經濟下農戶主要出于日常交易和預防動機的金融需求。即使存在部分貸款需求,也因為經營規模狹小,和農業固有的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的影響嚴重等原因,對信貸資金的需求表現出一定特性:

(1)貸款數額小。家庭經營的規模決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產方面的貸款需求規模不會太大。

(2)希望采用較少抵押甚至無抵押的貸款方式。由于耕地、山林的所有權不屬于農戶,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住房作為農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很難被用于抵押,因而農戶可用于抵押擔保的資產非常有限;

(3)農戶的貸款需求具有很強的時間或季節性,要求信貸手續簡便、靈活、及時。因為,煩瑣的手續會貽誤時機,往往造成貸款尚未批準,需求時機己過。

(4)我國的農村社會是由層層的親情和友情結成的關系網絡,當他們有部分資金需求的時候,會首先考慮關系網絡內部的借貸。這就為純粹商業借貸的市場開拓造成了一定的障礙。信貸需求和供給的不均衡,造成了目前農村金融建設的困難局面。

(二)我國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分析

自十七大以來,國家對于“三農”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農村金額體系不斷完善,從而向農村地區注入了大量的資金支持。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規模化的逐漸推進,農村的生產經營結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新型經營主體涌現。農業種養殖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為代表的新型經營主體開始活躍在農村的金融市場,這些經營主體的變化也使得農村的金融需求更加多元化。據中央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統計,截止2014年6月底,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77.63萬億元,同比增長14%。主要金融機構及小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財務公司本外幣農村(縣及縣以下)貸款余額達到18.51萬億元,同比增長16.5%,其增長速度高于貸款規模增長平均水平。2014年上半年增加1.53萬億元,同比多增496億元;農戶貸款余額5.06萬億元,同比增長24.4%,其中上半年增加5547億元,同比多增1043億元;農業貸款余額3.3萬億元,同比增長10.7%,其中上半年增加2713億元,同比少增189億元。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金融機構涉農貸款規模不斷擴大,對于農村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漸增強。而涉農貸款中大部分是用于支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通過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來輻射帶動更多的農戶脫貧致富、發展生產。隨著農村經營主體從單一的農戶生產,發展到現在的多元化農村經營主體,農村的信貸需求發生的一系列的變化。農村不同發展階段的經營主體資金需求特征由于其經營特征的不同而各異。貧困農戶的信貸需求比較小,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其信貸需求一般通過親戚朋友的民間借貸完成。專業化的種養殖大戶和家庭農場,由于生產的專業化和規模化,其信貸需求要高于一般農戶,啟動資金主要來源于自有資金、民間借貸和少量的商業貸款,但其發展生產依然需求資金用于啟動市場和擴大規模。處于成長期的企業,產品開始為市場所接受,銷售收入開始增加,并且具有少量的可抵押資產,但風險仍然比較大,因此資金主要來源于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以及結合政府擔保的商業性信貸,因為有少量可供抵押的資產而風險仍較大,所以會有結合政府擔保的商業信貸,資金主要用于生產貸款需求。處于發育期的龍頭企業,產品相對成熟,市場更加廣闊,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有一定的資產可抵押,是農村企業中獲得資金比較容易的企業,同時,又是地方政府扶持的對象,因此,其資金來源主要有商業性信貸和政策金融,處于此階段的企業的資金主要用于生產規模擴張。從普惠金融的視角來看,農業龍頭企業獲得傳統商業銀行信貸支持的可能性較高,而其他的農村經營組織則存在金融抑制。所以,推進普惠金融體系的發展,構建完善的農村小額信貸體系是農村的動力所在。

二、普惠金融視角下我國農戶小額信貸模式分析

中國小額信貸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走過了從小額信貸試驗階段、小額信貸與非政府組織共同試驗階段、政府開始采用小額信貸的方法開展扶貧、正規金融機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大力開展小額信貸的階段、多元化信貸政策和機構發開展小額信貸業務階段的發展。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經歷了這五個階段的發展后呈現出項目小額信貸、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小額信貸、政府小額信貸、正規金融機構操作的小額信貸和民間小額信貸這五種類型的小額信貸項目并存的格局。根據資金來源和組織機構的不同,中國小額信貸可分為三大模式:

(1)孟加拉GB模式。以國際機構捐助或軟貸款為資金來源,包括外國援助機構有期限的小額信貸項目、專業性NGO的小額信貸項目、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小額信貸項目等。

(2)政府扶貧小額信貸模式,主要是借助小額信貸這一金融工具,以實現扶貧任務為宗旨,以國家財政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為資金來源,政府和金融機構運作的政策性扶貧小額信貸。

(3)正規金融機構自主經營的小額信貸模式,如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個別信托投資公司開辦的小額信貸業務。在新型農村金融信貸需求下,由于政府扶貧資金的有限,由政府擔保的政策性小額信貸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的小額信貸業務成為農村小額信貸市場上的主力軍。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相對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小額信貸方式,擴大農村小額信貸的覆蓋面,滿足我國農村當前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是我國發展農村金融的目標,也是普惠金融體系構建的政策目標。針對于目前農村生產經營狀況的改變,農村小額信貸開展的方式主要以政府扶貧資金、政府擔保的政策性貸款、農戶信用貸款、農戶擔保貸款、聯保互保貸款等方式開展。

1.政府扶貧資金。政府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貧困農戶的生產發展,以及以村委會為單位的資金互助組織。但是由于政府扶貧資金的有限、缺乏持續性的資金支持,其對于農村的產業化發展作用較弱。

2.政府擔保的政策性貸款。中央及各級財政籌措擔保基金,為有發展愿望和發展能力的農戶提供擔保,提供部分貼息資金的小額貸款。該中小額信貸方式解決了農戶在信貸需求中缺乏有效抵押擔保品和風險高的難題。同時,政府的政策性貸款的貼息資金既降低了農戶的自己使用成本也保證了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的收益。

3.農戶信用貸款、農戶擔保貸款以及農戶聯保、互保貸款。除了政府的資金支持以外,一些正規金融機構也逐漸的開始涉足農村金融市場,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其主要力量為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小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農村農戶及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離不開持續性資金的支持,資金的可持續才能保證經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以正規金融機構開展的小額信貸業務方式是目前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主要方式。

三、研究結論及相關建議

普惠金融體系框架是一種包容性和開放性的金融體系,其宗旨在于為廣大被排斥在傳統金融體系之外的弱勢群體提供完善有效的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發展模式,建立完善的金融體系,而要實現這一目標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小額信貸。

(一)持續性的國家宏觀政策支持

農業生產的發展離不開國家宏觀政策的支持,十七大至今,國家連續提出針對“三農”的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加大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力度。伴隨著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資金的可持續性供給是支撐農村生產經營和規模發展的主要動力。因此需要國家持續性的宏觀政策支持。

(二)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建設

個人征信體系數據是正規金融機構提供信貸資金一項重要參考指標。由于農村生產的分散和參與金融活動度不高,大量的農村地區沒有完善的征信體系。這就為商業信貸資金的注入造成了障礙,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的正規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成本,也能提升農戶的貸款可獲得性。

(三)引導和培育農村地區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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