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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由此可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直接影響著繳存金額的多少,影響著制度保障水平。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設區城市(地、州、盟)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相關國家政策沒有規定繳存比例的設定規則,且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保障狀況不同,繳存比例均有不同。筆者統計了2012年全國若干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分布于5%~20%之間(見表1)。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影響因素分析
1.房地產市場狀況
1998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房地產市場開始蓬勃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與此同時,各大中城市房價逐年攀升,從房價收入比、租售比等指標來看,房價逐漸超出了絕大多數職工的承受能力,通過購房貸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已經成為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為增加職工住房資金積累,解決即期支付能力和長期還款能力,政府及職工均希望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即房屋價格影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職工收入狀況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職工收入的關系類似于稅收理論中的“拉弗曲線”,一般情況下,收入越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越高,但收入超過一定程度時,職工住房問題易于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3.住房保障政策
目前,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方面主要發揮兩方面作用:在住房供給方面,貸款支持經適房、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在住房消費方面,通過資金積累、低息貸款為職工融通購房資金,讓職工提前獲得住房。如果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政府將傾向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增加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4.其他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宏觀經濟狀況等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也有一定的影響。從歷史來看,自1992年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穩步提高,比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從1992年的5%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1%。從財政角度出發,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大部分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部分中小城市由于財政壓力較大,也影響了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另外,宏觀經濟狀況不佳時,企業生存壓力較大,政府從穩經濟、保增長的角度出發,也往往不愿意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避免給予企業較大生存壓力。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設定方法
結合以上影響因素,為具體測算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否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設定規則,初步建立以下分析模型。
1.模型一
其中:w為職工工資收入;x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t為職工累計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p為房屋價格;s為基本住房需求所對應的住房面積。
模型的前提假設。本模型為靜態模型,假定職工累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應當能夠購買一套基本住房。為簡化模型,假設職工工資收入、繳存比例、房屋價格、住房面積等因素為固定值,不考慮各指標隨時間的變化情況。
模型的應用。本模型可以根據某城市當年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平均住房面積、平均住房價格、預計職工平均工作年限等數據測算城市住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2011年天津市住宅均價為10188元/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為25.5平方米,職工年平均工資42240元,假定職工從入職到退休平均工作年限30年,則計算單位加職工繳存比例合計為20.5%。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適用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社會較為成熟的階段,未考慮職工工作期內工資收入的變動情況、職工間收入分配差異、房地產市場變動情況、基本住房保障變動情況等,與中國目前高速發展的情況相比還有一定的局限性。
2.模型二
假設職工收入、房屋價格均按照一固定比率變動,基本住房面積達到一定面積后趨于穩定,我們可以借助貨幣的時間價值概念(設定貼現率r),可將模型1優化如下:
假設w以rw的平均速度變動,則wn=w(1+r)n-1。假設p以rp的平均速度變動,pn=p(1+r)n-1。模型可
繼續調整為:
模型的應用。該模型的基本原理與模型一相同,主要增加了職工收入、房屋價格、貨幣價值的變動因素。如果系統整理近年來職工收入、房屋價格、貨幣價值的變化,可構建時間序列模型,采用計量經濟學的基本方法確定r、rw、rp,利用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房屋平均價格為基礎,計算當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適用于當前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職工收入穩步增加、房地產市場日漸繁榮的實際情況,但依然以平均值所代表的典型職工為計算依據,忽視了職工間收入分配差異。模型的進一步細化可按照職工收入進行分類,按照不同收入群體分別計算繳存比例。
3.模型三
其中:NI為當年該城市國民收入;x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TE為當年該城市房屋銷售總金額;y為總房屋銷售金額中基本住房保障金額的比例,即應當除去別墅、商業物業等高端消費,一般商品住房、保障住房也應當去除投機性因素、改善性因素。
該模型主要從國民宏觀經濟角度來考慮,假設城市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用于基本住房消費的資金量相等,該資金量應當與國民收入保持一定比例,該比例可以作為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參考。在具體應用時應注意從房屋銷售總量中刨除非基本住房消費的金額,可以采取抽樣統計方法確定刨除比例。該模型化繁為簡,從宏觀經濟角度出發,便于操作,但是同樣存在忽視職工個體間收入分配差異的缺點。
以上三個模型的分析為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供了一個初步參考方法,但在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改革不徹底、住房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變化較大的情況下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這也是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四、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的若干建議
1.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管理政策
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要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管理政策,對繳存比例的設定、調整予以規范。目前,各地繳存比例設定的隨意性較強,不同城市之間、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單位之間比例均不相同,繳存比例的高低只是依賴于財政資金的多寡、企業效益的高低,完全忽視了住房公積金作為基本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基本原則。制定管理政策,可以明確各地最低的保障標準,明確繳存比例與職工收入、房地產市場的關系,使住房公積金能夠發揮有效的作用,而不是成為職工“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一項福利。
2.繳存比例設定與不同群體住房支付能力掛鉤
從模型一、模型二來看,職工收入水平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影響較大,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功能,針對不同群體確定相應的繳存比例更為適宜。針對低收入群體,可設定較低的職工繳存比例和適中的單位繳存比例,避免繳存比例過高影響職工生活。同時,由于該部分群體主要依靠保障性住房解決住房問題,降低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其參繳率,便于其利用住房公積金租賃、購買保障房。針對中等收入群體,可設定較高的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該群體是利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住房問題的主要群體,也是所謂的“夾心層”,較高的繳存比例將更有利于積累資金,獲取和償還住房貸款。針對高收入群體,可設定適中的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由于該部分群體收入較高,對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不大,設定較高的繳存比例反而導致該部分人群規避個人所得稅,引發社會不公。
另外,在職工整個生命周期內,盡管通過長期低息貸款可以熨平其不同年度資金支出狀況,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生命周期各階段住房需求及住房資金支出是不一致的,也可以考慮不同年齡段職工設定不同的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的特點。
二、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2]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2004]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5]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3]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 [2003] 122號),等等。
廣東、廣州本地的規定包括: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粵府[2002]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 [2002] 63號)、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 [2004] 31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 [2004] 87號)、《廣州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規定》(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4] 4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3] 1號)、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 [2004] 8號),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問題
目前,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個:
1、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37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睆V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第2條明也確規定:“凡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請盡快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再到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否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也明確規定:“對不按規定建立和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責令限期辦理和補繳;逾期不辦理和補繳的,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1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p>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職工個人也負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F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意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甚至要求將單位應繳部分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自己。這些認識同樣不正確。雖然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勞動者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第18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19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的通知》第8條則明確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笨梢姡鳛槁毠?,也應當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權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率、辦理手續以及工資基數上下限等的規定不盡相同,這里難以一一覆蓋。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提取、轉移、注銷以及申請貸款等。
四、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問題
現階段,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力度不足,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對于其提取、轉移、封存等問題都缺乏認識。
1、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作了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以上是國家對職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性規定,但由于各地開展情況不一樣,因此各地也都相應出臺了更加具體、細化的規定。例如,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10種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八)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九)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對照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發現,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期限、額度、次數以及手續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如職工離休、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僅是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況的,提取公積金時需保留一定余額。
2、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了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時;(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具體到各地,對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這里不一一贅述。
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3、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帳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參見各地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
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轉移、提取或注銷。
五、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較為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經常有當事人向筆者咨詢,可以說是一個比較熱點的話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即不具有可訴性),而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力度卻又遠遠不夠。筆者認為,這兩點正是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未繳、欠繳情況嚴重的主要原因,它們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具體來說:
1、目前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對因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二)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而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范圍。因此,勞動者就住房公積金糾紛提起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機構因為沒有依據,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在理論界有很大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
據了解,多數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類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勞動爭議也不屬民事訴訟,例如廣東省高院就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法規中規定“職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現迥異不一的情況,主要是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都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了解決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第1條中規定:因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得以實施,將完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保護職工權益。
3、目前勞動者解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途徑是以舉報投訴為主、行政訴訟為輔。
在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正式出臺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只能采取如下途徑解決:
(一)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處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等職責”。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此外,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和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文件,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有行政監管職能。因此,如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進行處理。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縣級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等有關法規、規章,現就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從年7月起,鄉級財政供養人員、衛生系統及有條件的企業全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余應建未建的單位,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逐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
此次新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均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5%執行,實現市、鄉兩級繳存比例的標準統一。從年1月起,全市財政供養人員及自收自支單位按照單位每年提高兩個百分點,個人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的要求,用五年時間達到市的繳存標準,即:單位15%、個人10%。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足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并及時提供職工單位和個人繳存額度明細。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單位管理的,須在年11月底前足額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否則按截留專項資金查處。
四、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的資金列支渠道。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機關單位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市、鄉兩級要將由財政負擔的住房公積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意見》(金管〔2008〕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擴面繳存工作的通知》(政辦函〔2012〕1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為目標,大力推進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重點擴大制度覆蓋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推動全區住房公積金工作健康發展。
工作目標
通過扎實推進歸集擴面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區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超過90%。2013年,全區所有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規模企業,要基本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他企業、單位要積極跟進,全年新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0.5萬人以上。從2013年開始,用1-2年時間,全區各類企業、單位必須依法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全覆蓋。
工作原則
按照“依法行政、以人為本、積極穩妥”的原則,有序推進住房公積金建制工作。
(一)機關、事業、國有(集體)企業單位和職工,及其委托勞動人事機構辦理勞務手續的社會化用工人員,要率先全員、規范建制。
(二)非公有制企業(單位)要有序推進公積金建制工作。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規模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個別暫時有困難全員建制的企業,可先在領導層、管理層、技術骨干、優秀員工中建立,以后逐步擴大建制范圍。
(三)新設立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主要內容
全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要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和對象:區內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須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為職工上年度應發月平均工資。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12%。
工作要求及具體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區推進住房公積金擴面繳存工作領導小組,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周凡任組,區政府副調研員彭又沙任副組,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局、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招商局、區總工會,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等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麓區管理部,具體負責協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強化輿論監督。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工作,區屬相關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和宣傳發動,積極協調公積金管理部門宣傳建立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及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政策規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定期公布推進工作情況,對規范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要大力宣傳,對拒不履行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公開曝光,不斷增強依法建立公積金制度的自覺性。
一、當前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規定存在的缺陷及分析
目前,全國各地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仍沿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統字〔1990〕第1號令,以下簡稱1號令)中對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計算公積金繳存基數,而這一規定難以囊括當前社會出現的工資性名目費用。職工依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口徑問題的函》(人社部函〔2010〕51號)等文件主張將新增名目的工資性費用(如交通補貼、節日補助、通訊補貼等)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征繳范圍內,但這些費用名目不在1號令工資總額構成范圍中,職工主張的訴求無法得到維護。因此,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是徹底解決住房公積金少繳、欠繳問題,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鍵。
通過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存在問題的主要根源是國家統計局1990年1號令中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中沒有囊括當前職工所主張的工資性費用?,F行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政策法規與當前社會實際情況脫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仍依據20多年前出臺的政策法規核定工資總額,這就是矛盾的核心所在。真實準確地將職工工資性收入反映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中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雖然在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但該意見第三條解釋中仍明確規定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這一規定雖然賦予了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制定歸集住房公積金標準的權力,但制定標準仍局限在1號令所規定的范圍內,當前職工的訴求仍得不到有效解決。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頒布,2003年進行了修改,如今又過去了10多年時間。這期間,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各地方逐漸普及、迅速發展,原有的管理條例已經不足以全面保障各地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運用,條例的適時修訂對住房公積金的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財政部的財企〔2009〕242號和人社部的人社廳函〔2010〕51號文件中,均規范了各自部門管理范疇內的工資總額口徑,突破了1號令對職工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限制,這些經驗做法都是住房公積金制度中應當借鑒的方法。從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分析,1號令作為國家部委規章要低于行政法規,但諸多法律、法規均在工資總額構成中沿用了1號令的規定,既然1號令已經不足以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那么,為了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問題,就應當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將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統一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中。
二、解決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是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做出明確規定。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的認定不再局限于1號令中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為各地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依據,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對于充分有效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改進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概述
所謂住房公積金,意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及職工所繳存的住房儲備基金。作為一種政策性的保障住房體制,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長期性、互和保障性等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近20年來,繳存額持續穩定增長,為解決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保障問題,推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在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上,主要考察其取得及支出的途徑。從資金的來源來看,我國住房公積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自行繳存,二是單位代為繳存。從資金的用途來看,主要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國債等,另有一部分資金委托銀行存在專門賬戶里,并且這部分存款必須能夠滿足職工支取和發放貸款的需要。換言之,目前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主要集中在公積金貸款、公積金存款和購買國債這三個方面。這種運作模式有助于公積金的穩步發展,并且兼顧到三方面的平衡,能夠使公積金盡可能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一方面,保障職工對于住房的需求,提高了職工購房的支付能力,切實有效地改善了居民住房狀況。另一方面,有力支持了廉租房制度的發展,相關法規規定,住房公積金由于增值取得的收益在提取相應的儲備金和費用之后,都要用于支持廉租房建設。然而,隨著企業職業住房制度的改革,越來越多的職工需要支取公積金以購買住房,與此同時,日益呈現的人口老齡化也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支出??梢灶A料的是,如果貸款和提取公積金的增長速度快于回籠的速度,這個財務運作機制就會出現一定的現金缺口,導致“入不敷出”,不能滿足當前的需求。
二、現行住房公積財務運作的弊端
從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模式來看,固然有助于確保住房公積金穩定發展,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體現在收益不高、增值渠道缺乏,這制約了它的進一步積累和壯大?,F行運作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封閉管理阻礙發展
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在不同區域間發展差異很大。在東部沿海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很快,貸款購房的需求調整增長,因此貸款的發放供不應求,因而住房公積金難免會“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中西部地區,購房需求相對較少,公積金貸款開放較晚,因而貸款業務普遍發展較為緩慢,規模偏小,出現了大量資金沉積的現象,這也不利于公積金的壯大。另一方面,公積金的收益不高、增值渠道匱乏,這制約了它自身的發展。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住房公積金所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在經濟發達地區,僅靠積累和回收貸款是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貸款需求的。由于封閉管理,各地域管理部門間的資金無法互相調用,這更加劇了不同地區間的差距。
2、資金收繳困難
第一、住房公積金覆蓋的比例比較低,缺乏足夠的融資渠道,導致有很大一部分單位職工沒能參與住房公積金,因而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第二、繳存方式不夠靈活,我國各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都采用同一個繳納比率,這沒有考慮到參與者收入水平的差異,影響了公積金規模的擴大。應該合理確定繳存率,以促進住房公積金的積累和歸集。第三、繳存基數核定不清。根據相關規定,繳存基數由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進行核定,一般而言繳存基數就是單位職工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過在實際運行中,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工資情況往往難以獲取,因此繳存基數的核定比較困難。第四、立法沒跟上,法規不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果拖欠繳存,管理部門沒有相應的措施予以制裁。
3、利用效率不高,難以保值增值
第一,大量資金沉淀,利用效率偏低。從2008年的數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大部分的資金仍然沒有得到合理的使用,沉積在銀行里,獲利甚微。第二,增值渠道缺乏,難以保值增值。目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有限,除了用于個人房貸的發放,只能購買國債(而且購買數額偏少)。第三,由于沒有足夠的重視,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會有挪用或者占用行為,這更影響了住房公積金作用的發揮。第四,住房公積金的投資,不論是用于購買國債,還是用于發放住房貸款,都存在特定的風險。一方面,委托理財、全權委托、非實名制以及炒股式地購買國債都會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因為這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風險和收益是相伴產生的。另一方面,發放貸款會有法律及信用上的風險,而這些都是目前的環境無法避免的。
三、如何改進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
從財務運作上來說,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目標是規范資金的收繳和利用,確保資金保值增值。不過,目前的財務運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實現上述目標,為此應該致力財務運作的改進。首先創新收繳方式,將收繳模式動態化,以有效地歸集資金。其次擴大公積金的利用渠道,拓寬其投資范圍,融合收繳與使用環節,確保達到保值增值的目標。
1、繳存模式動態化
首先,要擴大公積金的覆蓋范圍,確定合理的繳納比率。分析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現狀可以得知,當前的公積金制度雖然應用了互助理論,但卻是不完整的,也缺乏系統性。因此,有必要適當調整關于公積金參與者的相關規定。鑒于我國經濟體制復雜而多元的現狀,應該拓展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將各種形式單位的正式及臨時職工全部納入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另外還可以將自謀職業者納入其中,鼓勵他們以營業收入為基數繳存公積金,以幫助其解決購房的資金問題。與此同時,適當調整并拓寬繳存期間。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期間為職工參加工作直至退休,如果退休員工仍然有收入來源,則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勵其繼續繳存公積金。強制儲蓄理論指出,儲蓄是有可能帶來損失的,但各儲蓄者的損失是有差異的。據此,在實行強制儲蓄時,應該充分考慮到儲蓄參與者各方面的情況。將這一理論運用到住房公積金問題上,則可以參照職工的收入及其增長、單位工資水平以及社會大眾的評價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動態的繳納比率,并對其進行動態的管理。在實際操作中,可以以目前的繳納比率作為基準,根據職工工資增長的幅度,單位和職工繳納比率也隨之按一定幅度增長。與此同時,不同地域的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相應的繳納比率。除此之外,如果高收入群體愿意多繳存,可以適當提高其繳納比率。如此既能更真實地反映國民收入水平,又能對經濟發展進行宏觀調控。
其次,應該規范單位和職工的繳存行為,督促其按時按量進行繳存。從根本上來說,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使廣大職工更好地應對房改,使單位減輕住房負擔。為此,相關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促使單位將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改革中,使職工認識到公積金的繳存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最后,應該加強立法工作,加強執法,有力保證公積金的繳存。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快速發展,必須強化立法及執法工作,實行剛性的約束舉措。與此同時,應該積極監督并查處拒繳、遲繳的單位,給予相應的懲罰,必要時可通過訴諸法律,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
2、拓寬資金使用渠道,促進保值增值
首先,應該適當增加國債投資比例以及投資的債券種類。可以合理利用基金等投資渠道,引導住房公積金安全進入資本市場,利用風險較小的投資渠道。就目前而言,應該致力于提升資金使用的水平和效率,增加國債比例,減少資金沉淀,保證公積金的合理增值。與此同時,可以購買中國石化、中國建設等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債券,這些債券既安全又有較高的收益。
其次,應該大力發展個人房貸,因為這既是住房公積金的目標,又是公積金保值增值的途徑。一方面,應該擴大貸款的范圍,增加貸款的種類,比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手房等各種貸款,有效地提高貸款效率,切實為職工貸款提供方便。另一方面,應該處理好個人房貸的利率問題,加大公積金貸款相對于商業貸款的競爭優勢。
最后,應該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一方面要使公積金的管理更加透明,定期公積金的相關事項(比如繳存額度、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應該規范對國債的購買評估,包括國債種類、利率、期限、銷售等諸多方面,以有效地控制國債的購買風險。除此之外還應該加強外部審計,定期聘請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全面地進行審計,以查處挪用、擠占資金等不法行為。
3、整合繳存與使用環節,促進高效運作
從理論上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使用這兩個環節是互動的,只有有效地整合這兩個方面才能促進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為此,政府的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公積金繳納比率對使用范圍和投資約束的互動性要求,將繳存和使用兩者整合起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應該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及職工收入增長水平,提高公積金繳納比率并擴大覆蓋范圍,這樣既有利于繳存額的增長,也能抑制資金沉淀,促進保值增值。應該通過調研及模型測算來確定使用投資比例,權衡留存與投資的比例,使沉淀的保值增值轉變為使用中的保值增值,以此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
要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發展,必須找出現行財務運作模式的弊端,并據以創新和改進,以此來不斷提升公積金的利用水平,降低資金沉淀,在保證資金安全流動的同時,追求資金的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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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按月委托提取
近年來,隨著住房市場的繁榮,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為輿論關注的重點。如何改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變公積金工作方式,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的住房夢、公平夢,是每一個住房公積金從業人員追求的夢想。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就是公積金人努力的成果之一。
2003年天津等幾個大城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率先在全國開辦了這一業務,隨后不斷摸索總結,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陸續跟進,2010年以后各大中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開辦了此項業務。寧波市鄞州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2008年開辦這一業務以來,經過五年多的實踐探索,積累了一些較好的工作經驗,也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一、住房公積金按月委托提取的基本情況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全民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寧波市鄞州區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和保值、增值,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一直秉持開放的運作思路,積極探索新型業務模式,按月委托提取還貸,就是其進行業務創新的一次嘗試。
傳統意義上的因住房按揭提取公積金業務流程主要包括:在每年規定的月份,職工持身份證明及相關的按揭證明等資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開具銀行存單給職工。傳統提取公積金業務存在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每年一次,還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去領取;第二,每次都需重復準備材料,一旦資料未帶全,還會出現多次往返的情形;第三,造成管理中心業務繁忙。
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簡單來說就是指繳存職工在其每月償還住房貸款后,委托管理中心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核定的貸款信息和還款信息,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或全部資金劃人本人還貸卡內,從而完成公積金提取的一項新業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開辦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之處,這項業務就受到了繳存職工的熱烈歡迎。截至2013年12月,簽約開辦這一業務的戶數占到了公積金貸款戶數的81%,按月委托提取累計提取金額已經占到了同時期因還貸提取總額的52%。
二、住房公積金按月委托提取的積極意義
(一)有效緩解了貸款職工的還貸壓力
隨著前幾年房價的飛漲,房屋總價不斷攀升,以致貸款總額也不斷擴大,自然而然貸款職工每月還款金額也越來越大。以寧波市鄞州區為例,一套90平米的房子,按15000元/平方米來算,總價為135萬元,首付30%后,還需要貸款將近95萬元。不考慮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按20年貸款期限、現行公積金貸款利率以及等額本息算,每月需還款5500元以上。這個金額已經大大高于當地普通職工每月工資收入總額了,對貸款職工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壓力。辦理了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后,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將一定金額劃入職工還貸卡內,對于貸款職工來說,相當于增加了一筆現收資金,大大緩解了每月資金壓力。
(二)切實減輕了公積金窗口的工作壓力,提升了服務質量
還貸支取公積金一直是公積金窗口工作的“大件”,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推出前,還貸支取占到全部支取金額的38%。住房公積金中心大廳每天人滿為患,窗口工作人員每天高度緊張應對提取工作,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提高服務質量。如今,窗口還貸支取已經降到11%,窗口支取的人流明顯下降,為公積金窗口提升服務質量贏得了條件。
(三)增強了貸款職工的公積金使用效率
對于辦理了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的職工,在公積金中心的余額將變得非常有限,因為一旦有余額,基本就能劃轉到還貸卡上去。從這個角度來講,對于繳存公積金職工而言,按月委托提取大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這也從根本上體現出了住房公積金切實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政策本意。
完善公積金使用制度的一次有益嘗試。隨著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進程的加快,住房公積金作為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重要資金來源,其重要性越來越突出。住房公積金中的提取業務、繳存業務與貸款業務相輔相成,互為一體,有利于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公積金按月委托提取業務完善了公積金支取方式,從過去的一年一支取,變為如今的每月支取,這一年到一月的轉變,既是政府機關“以人為本,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切實體現,更是切切實實、實實在在地方便了廣大群眾,為他們帶來了更多的實惠和好處。
三、住房公積金按月委托提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業務范圍有限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業務范圍,目前只包括貸款發放所在中心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純商業貸款和其他中心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都無法辦理。
1、純商業貸款無法辦理
很多公積金繳存職工,由于繳存年限、基數、房產所在地特殊等各種原因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而選擇了商業貸款。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中心與各家商業銀行無法共享貸款信息,造成了技術上無法實現按月委托提取業務。這部分公積金繳存職工,還是只能根據銀行出具的還貸情況證明書,每年一次提取公積金。這部分職工既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也因為不能辦理按月委托業務而無法達到最大效率的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2、非貸款發放公積金中心的繳存職工,無法辦理
非貸款發放公積金中心的繳存職工,無法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舉個例子:賈某是鄞州區住房公積金中心的公積金繳存職工,而他的妻子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的公積金繳存職工,2012年10月,賈某和他妻子在鄞州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到了住房公積金貸款80萬元,賈某可以申請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但是他的妻子無法辦理。如果2013年5月,賈某因為工作調動,公積金繳存到了寧波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那么賈某也只能終止本來辦理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自為政,一個城市里各區縣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各自負責,造成系統不一致,數據無法共享。
(二)業務責任的問題
按月委托提取業務,是一套相對復雜的系統。按月委托提取每月的劃款時間和劃款具體金額,能否與銀行每月的扣款時間和金額相匹配,這是一個問題。如果一旦不能匹配,繳存職工又未及時發現這一不匹配,所產生的諸如不良信用記錄等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由于相關方較多,業務責任的厘清和確定,是按月委托提取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舉個例子:王某是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用戶,業務一直很順暢,2013年8月15日,由于王某所在單位銀行賬戶余額不足,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及時托收到該單位所有職工的當月公積金,8月18日,公積金中心系統統一辦理按月委托提取劃款業務時,由于王某個人賬戶沒有公積金繳入,導致當月王某的還貸卡沒有相應金額的公積金劃入。8月20日,銀行扣款,王某就會因還貸卡內余額不足,發生逾期。這種情況下,王某、公積金中心、王某所在單位誰應該承擔逾期的責任呢?
(三)公平性問題
公積金貸款職工不僅享受到了低息貸款的優惠,同時能夠最大可能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而沒有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他們不僅沒享受優惠利息,也無法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但是這部分職工也承擔了繳存公積金的義務,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存款利率又普遍低于銀行利率(銀行目前基本上浮10%)。很多職工由于繳存公積金額度較低,可能永遠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從目前來看,公積金貸款職工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了公積金制度的好處,而未貸款職工,尤其是低收入職工,基本貸款無望的職工,則更加遭遇了不公平。這些實際情況違背了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而按月委托提取業務,更加加劇了這一不公平。
四、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按月委托提取的建議
(一)完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相關規則
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作為一種業務創新,是一種新事物,相關的制度和規則,必定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隨著實際運行中經驗的積累,必須進行及時的修訂和完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業務交流、學習活動,相互借鑒經驗,完善按月委托業務相關操作及規定。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相關制度的公平性制度設計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初衷,是保障群眾公平的享有住房權利。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的制度是公積金制度的三足,三者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共同發生影響。按月委托提取是對公積金提取制度的一大完善,公積金的繳存和貸款制度,也應該順勢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便相互銜接,更好的完善整個公積金制度,確保公積金制度的公平考量。
(三)跨部門聯動,改善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模式
目前,各公積金管理中心基本上屬于當地住建管理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導致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自為政,無法共享數據和資源,導致部分類型的住房貸款無法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建議通過協調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來要實現各種形式的住房貸款都可以辦理按月委托提取。另外一種解決途徑是調整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運行模式,即將公積金管理中心改組成為政策性的專門的住房信貸銀行,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下開展工作。這樣一來,商業貸款辦理按月委托提取的問題也能迎刃而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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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主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規避行政處罰風險
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訂?!稐l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稐l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企業職工的權利,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規定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進行行政執法。隨著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加大,職工維護自身權益意識不斷加強,各類私營企業主動按《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避免被行政執法和處罰的風險,同時對企業來說也是規范管理、長遠發展的需要,可以穩定員工隊伍,樹立職工的責任感和榮譽感。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為職工積累購建房資金、增加收入同時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稅收相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二、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策劃
策劃思路:一是通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費用支出總額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額。二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交金額、比例,最大限度減少納稅額。
案例:某私營企業從業職工30人,實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10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得額為35萬元,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5×25%=8.75(萬元)。
策劃方案一: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員工收入同時減少當年企業應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條例》第十六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條例》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假設2010年該企業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假設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繳交比例5%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8萬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應納所得額為33.2(35-1.8)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8.3萬元(33.2×0.25),減少企業所得稅0.45(8.75-8.3)萬元。企業通過增加1.8萬元的支出費用為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0.45萬元,同時平均每位職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積金收入。實際上也可以說是企業只花了1.35(1.8-0.45)萬元就可以實現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為職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營企業可以根據政策規定最低標準以較少的支出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效果,同時還可增加職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業職工普遍持有企業股份,更可以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同時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
策劃方案二: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減少應納所得額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減少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如上例,該企業可以通過增加住房公積金月繳交金額(不能超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繳存上限,工資基數一般是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最高為12%)。假設該企業將職工平均工資定為3000元,按12%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2.96萬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為22.04萬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應納所得稅額為4.408(22.04×20%)萬元,與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4.342(8.75-4.408)萬元,減少了49.62%;與按最低工資及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3.892(8.3-4.408)萬元,減少46.89%。如果企業原應納所得額大于30萬元、企業職工較多、未繳或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高的企業利用此方案進行策劃效果明顯。當然月繳存額調整方案要結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要求進行。
三、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策劃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策劃思路:一是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通過合理確定職工繳存金額將職工收入調減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下或較低檔次的應納所得額,達到不交或少交個個所得稅。
方案一:假設上述企業員工月工資收入3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來計算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企業增加員工收入500元,則企業員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則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案二:假設上述企業某高級管理人員月工資收入6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10%-75=225(元),該員工實際收入為6000-225=5775(元)。如果員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2000元(假設未超當地住房公積金規定標準),單位和個人各1000元,此時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沒交住房積金可減少個人所得稅225-125=100(元)。
關鍵詞:公積金保障深度適應性
本文在我國各位學者研究社會保障尤其是住房保障的基礎上,借鑒住房保障測度模型,設計了公積金對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保障力度的測算模型,并探討公積金繳存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的適應性,力圖分析我國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地區差異。本文運用統計軟件Excel和Eviews5.0,采用公積金保障密度指標、公積金保障深度指標等對我國2003~2007年公積金與國民經濟相關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其中,保障密度是衡量居民住房保障從公積金制度中實際受益程度的指標,以公積金繳納數額比總人口的結果來表示。公積金對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相對水平即保障的深度,以當年的公積金繳存總額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來表示。公積金對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的密度和深度都與人均GDP有關。由于人均GDP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因此,可以構造出公積金對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密度或深度與人均GDP的函數,根據該國或地區的人均GDP來預測保障密度或深度。
一、實證分析
(一)各地區公積金人均繳存額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標準化值
首先,統計2003-2007年我國31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個人平均公積金繳存額。其次,計算公積金繳存率,即公積金繳存人數除以當地職工總人數。再次,以各地區的個人平均公積金繳存額乘以公積金繳存率,除以全國平均值,可以得到2003-2007年各地區個人平均公積金繳存標準化值。
以同樣的方法計算各地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標準化值。首先,統計2003-2007年各地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其次,以各地區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除以全國平均值,可以得到2003-2007年各地區個人平均公積金繳存標準化值。
(二)不同地區公積金保障深度與經濟發展適應性分析
為考察不同地區公積金保障深度與經濟發展適應性,可以將各地人均公積金繳納水平和反映經濟發展水平的人均GDP結合起來,考察各地區的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的適應性,同時,利用時間序列考察各地區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動態變化特征,
首先,將2003年各地區的人均GDP進行標準化處理,即將各地區的人均GDP除以全國平均人均GDP,記為G(i),然后將各地區的G作為橫軸,以同年的該地區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P(i)作為縱軸,繪在同一個散點圖中。在散點圖中。用一縱一橫兩條線把分布圖分成①、②、③、④四個區域。其中的橫線為Gfil=1,為全國人均GDP水平線。在這條線之上,表明該地區人均GDP水平比全國人均GDP水平高:相反,在這條線之下,表明該地區人均GDP水平比全國人均GDP水平低??v線也為1,即對2003年各省、市、自治區公積金繳存水平做標準化處理,其平均值為1。右邊表示各地區公積金繳存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左邊表示各地區公積金繳存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根據這兩條線的含義。所分成的4個區域的經濟含義分別為:區域①屬于“經濟實力差,高保障型”,表示該地區的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同時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區域②屬于“經濟實力較好,高保障型”,表示該地區的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也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區域③屬于“經濟實力差,低保障型”。表示該地區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同時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區域④屬于“經濟實力好,低保障型”,表示該地區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卻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對2003年31個地區進行區域判定,并以同樣方法對2004-2007年各地區進行區域判定。
從統計結果可以看出,全國2003年有4個城市屬于類別①,8個城市屬于類別②,16個城市屬于類別③,3個城市屬于類別④。其他年份差別不大,表明我國絕大部分的地區屬于類別③,即經濟實力差且公積金繳存數額較低、公積金住房保障力度較弱的地區,其次是類別②的地區數有7-8個,屬于經濟實力強,且公積金住房保障力度大的地區。從2003年到2007年的總體情況看,連續5年有10個地區屬于類別③,表明這些地區長期以來,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于全國平均水平,公積金對住房的保障水平也落后于平均水平。連續5年有10個城市屬于類別②,表明這些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公積金對住房的保障水平也高于平均水平。連續5年只有遼寧屬于類別④,即經濟發展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公積金對住房的保障水平太低,與其全國的經濟地位不相稱。河北省和黑龍江省2003年屬于類別④,但后來四年中,進入了類別③。表明河北省的公積金對住房保障水平一直較低,但經濟發展水平逐年降低,需要加快經濟發展速度,提高公積金繳存水平。內蒙古前兩年屬于類別③,后3年進入類別④,說明內蒙古經濟發展水平上升,但公積金對住房的保障水平應該進一步提高,以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山東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積金住房保障水平前4年較高,但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沒有跟上經濟的發展。其他省份在類別③和類別①之間波動,說明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一直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公積金住房保障的相對水平不穩定,其中安徽、廣西、、青海、新疆的住房保障水平有上升趨勢,其他地區則有下降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