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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辦發〔2014〕151號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切實加快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和改善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質量,按照《上虞區“河長制”管理實施方案》(區委辦〔2014〕2號)文件精神,結合東進閘排澇河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東進閘排澇河,起點驛亭西陡門至終點新東進閘,全長21.8公里。其中驛亭鎮約0.6公里,小越鎮約4.5公里,謝塘鎮約3.9公里,百官街道約2.0公里,蓋北鎮約2.2公里,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約8.6公里。
二、目標任務
通過全面落實東進閘排澇河“河長制”管理,加強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治理,東進閘排澇河主干河道兩側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達到無雜物漂浮、無違章設置、無護岸坍塌,無污水直排、無污泥淤積“五無”目標,努力營造水清流暢、岸綠景美的東進閘排澇河新環境。
三、職責分工
東進閘排澇河“河長制”實施按照屬地管理、部門配合的原則進行,具體實施單位為驛亭鎮、小越鎮、謝塘鎮、百官街道、蓋北鎮、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科技局為聯系部門,區農辦、水利局、環保局、農林漁牧局、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執法局、水務集團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政協辦、黨校、法院、檢察院、人武部、建設局、規劃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文廣局、廣電總臺、審計局、安監局、城管執法局、服務業發展局、圍墾局、港務局、城改局、公積金中心、國土局、供電局、聯通公司、民生銀行、人保公司等為分段聯系單位。
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⒈驛亭鎮、小越鎮、謝塘鎮、百官街道、蓋北鎮、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6個鄉鎮(街道、開發區)作為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對本區域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質量負總責,負責做好轄區內東進閘排澇河主干河道和支流的垃圾、雜草、漂浮物的清除和攔截;負責東進閘排澇河主干河道兩側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的各類污染源、違章建筑(含污染源)、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和東進閘排澇河主河道兩側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以及河岸內灘涂陸域的日常保潔和沉船打撈工作。
⒉區科技局為工作聯系部門,負責上情下達、信息收集報送等聯系工作;按照總體工作目標和要求,根據實施單位上報計劃,負責東進閘排澇河“河長制”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解落實,開展督促考核。
⒊區農辦負責農村生活污染排放管網建設,加快東進閘排澇河沿線村莊生活污水納管;負責指導監督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按照美麗鄉村建設要求,加強沿線農村環境整體建設。
⒋區環保局負責東進閘排澇河沿線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指導;負責水質監測的設點和定期檢測工作;做好污染源治理計劃的編制,著重抓好工業污染治理;嚴厲查處各類環保違法行為。
⒌區農林漁牧局負責牽頭指導有關鄉鎮(街道)開展東進閘排澇河主干河道兩側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的農業面源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以及做好漁籪的管理工作,指導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政策制訂;負責原國營農場水面保潔工作。
⒍區水利局負責牽頭指導有關鄉鎮(街道)開展東進閘排澇河主干河道兩側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的河道違章搭建清理、河道清淤整治和配合有關部門及鄉鎮水面保潔等工作;負責水體置換工作。
7.區交通運輸局根據自身職責配合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治理。
8.區財政局根據自身職責配合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治理。
9.區城管執法局根據自身職責配合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治理。
10.區國土局根據自身職責配合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治理。
11.水務集團配合建設局、各有關鄉鎮(街道)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治理中的截污工程建設。
區級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上虞區“河長制”管理實施方案》(區委辦〔2014〕2號)文件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共同推動“河長制”工作落實。分段聯系部門要加強日常聯系支持,確保東進閘排澇河治理工作績效。
四、內容及措施
⒈加強對工業污染源執法監管。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嚴把水污染項目落戶。持續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對重污染行業產業轉型升級進行量化考核、綜合排序和分行業排序,對排名靠后的企業依法實施排污權指標削減和限期整治等綜合措施,倒逼轉型升級。組織開展各類環保專項行動。依法采取高額罰款、追繳超標排污費、停產整改、媒體曝光、人員拘留等嚴厲措施,不斷加大對東進閘排澇河沿線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清除沿線排污口。
⒉加快工業污水收集處理。加快驛亭鎮、小越鎮、謝塘鎮、百官街道、蓋北鎮、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切實提高污水納管率。
⒊清理整治沿線畜禽養殖和水面養殖場所。限期清理關停東進閘排澇河主河道兩岸100米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畜禽和水面養殖場所,整治限養區內主河道兩側200米及支流縱深500米兩側200米范圍內的畜禽和水面養殖場所。限養區內存欄2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實行全面治理,配套農牧循環處理設施,實行生態養殖;存欄2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場應結合“三改一拆”專項整治逐步實施關停。
⒋加快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加快百官街道、驛亭鎮、小越鎮、謝塘鎮、蓋北鎮等集鎮污水管網建設,加強“六小行業”污水整治,努力提高集鎮污水收集處理率。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有序推進村級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
⒌全面清理、整治東進閘排澇河兩側河道環境。全面清理、整治東進閘排澇河主河道兩側各200米支流河道上溯500米兩側200米各類違章建筑、沿河瓜棚、非法漁業養殖設施、垃圾集中收集點、廁所,及時清理河面打撈上來的垃圾堆放點。
⒍切實加強河道保潔管理。進一步健全東進閘排澇河河道長效保潔機制,東進閘排澇河水域范圍和主河道兩側200米范圍內的日常保潔由區域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具體負責。區財政按年度考核得分情況,“以獎代補”的形式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3000元/公里·每年,不足部分由鄉鎮(街道、開發區)配套〔東進閘排澇河各鄉鎮街道保潔長度匯總表見附件3〕。
7.確保河道安全暢通排澇。按計劃加強東進閘排澇河河道清淤常態化管理,實施河道沉船打撈、魚籪、魚網(魚箔)、船屋整治任務,保障河道排澇順暢。
8.加強東進閘排澇河水體水質監測。在東進閘排澇河沿線各鄉鎮、街道設立固定監測點,加強水質監測,掌握水質動態變化情況,力求斷面水質逐年好轉。
五、時間安排
⒈調查摸底階段(1月6日——4月24日)。完成東進閘排澇河主干河道兩側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狀況和沿河河道環境情況的調查。
2.動員部署階段(2月1日——2月15日)。召開動員大會,啟動整治工作方案。
⒊綜合整治階段(4月25日以后)。根據《東進閘排澇河 “河長制”管理一河一策實施方案》,按照責任和分工要求,逐年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按計劃完成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治理和沿河河道環境整治。
六、工作要求
⒈加強領導,形成合力。成立以胡文煒常委為組長,各相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東進閘排澇河 “河長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局,陳榮榮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逐年列出整治計劃,按期推進實施。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支持和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促進“河長制”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⒉嚴格執法,營造氛圍。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各類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鞏固河道綜合整治成果,減少邊治理邊污染的現象。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各種媒體和宣傳平臺開展東進閘排澇河“河長制”工作宣傳,增強全體群眾保護水環境的意識,使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并參與支持東進閘排澇河整治工作,形成良好氛圍。
⒊規范制度,強化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東進閘排澇河轄區“河長制”實施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進展、整治措施落實情況及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明查、暗訪等形式強化督查,定期通報,督促落實,并建立起“河長制”聯席會議制度。各單位要落實目標責任制,逐級抓好落實,并將工作開展情況于每月底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結果與“以獎代補”資金和干部實績掛鉤,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東進閘排澇河“河長制”工作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單位及“河長”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單位及“河長”,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附件:1.東進閘排澇河 “河長制”管理實施工作責任分解表
2.東進閘排澇河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段污染源數量明細表
3.東進閘排澇河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保潔河道長度匯總表
4.東進閘排澇河2014年—2016年水環境治理工作計劃表
5.東進閘排澇河水環境治理2014年度工作任務表
西安市地方志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是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常設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
(四)組織專家對已編纂成稿的地方志進行審查驗收;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七)組織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業務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制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地方志編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資料的報送和所承擔的編寫工作,明確具體承擔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按時完成編纂任務。
第九條 地方志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字編纂能力,專職編纂人員的配備應當與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適應。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的編纂工作。
第十條 從事地方志編纂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地方志業務培訓,在編纂工作中應當恪盡職守,保守秘密,存真求實,客觀公正。
第十一條 地方志的編纂應當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完備,結構合理,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十二條 地方志書每20xx年左右編修一次,遇有重大事件發生,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適時組織編纂。
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按年度連續組織編纂。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資料征集制度。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為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的編纂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企事業單位及公民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獲得適當報酬。
第十四條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圖照(包括電子文本)、音像、實物等資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遺失;地方志編纂工作完成后,應當移交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或檔案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
第十五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
第十六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實行審查、驗收制度。編纂完成后,應依法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方可公開出版。報送審查驗收時,應當按照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審查機構應及時認真地組織審查,按時對審查對象出具審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已經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志書和經批準的地方綜合年鑒,未經原審查驗收或者批準的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實行出版備案制度。地方志出版后3個月內,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并按照規定報送樣書和電子文本。
第十九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公開出版后,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月內通過媒體以及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相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向本級和上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方便社會使用。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地方志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對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的種類和期限報送有關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將文獻資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歸檔,造成損毀、遺失,或者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執行審查驗收制度擅自出版的,或未經終審機構同意,對通過終審的書稿進行改動后擅自出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樣書和電子文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村、鄉鎮(街道)、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編纂本單位的志書等地情資料書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地方志的概念地方志是記載地方、地理、古代世界、歷史等,由古代如何演化成現代的因由。地方志是志書及與其有關的方志機構、方志編纂、方志工作、方志事業、方志文化等事項或活動的總稱,簡稱方志。地方志書是記述特定時空內1個方面或各個方面情況的資料性文獻。
現存最早的全國地方志,是公元820xx年唐代李吉甫編的《元和郡縣圖志》(后因圖佚,改名《元和郡縣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地方志按它記述的空間不同可以分為行政區域志和非行政區域志2大類。
地方志書:地方志簡稱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記述、記載的意思。即按一定體例全面記載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情況的書籍文獻。社會主義新編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鑒。
方志記述的對象是一地自然與社會時間范圍是歷史和現狀性質是資料性著述。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緊緊圍繞發展勞務經濟和統籌城鄉就業,有效整合資源,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基礎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設,提高其公共服務能力與水平,為農村勞動力提供方便、快捷的就業服務,積極推動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促進全市農民增收致富和城鄉統籌發展。
二、總體目標
按照“整合資源、夯實基礎、規范服務、整體推進”的要求,在全市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實名制管理。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冊、一鄉一柜、一縣一庫”的要求,建立全市農村勞動力資源基本信息數據庫,及時掌握農村適齡勞動者就業、失業、培訓、社保等基本情況,建立起農村勞動就業動態管理服務機制,使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到每一位農村勞動者。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實名制基本要實現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動態化目標。建立起轉移就業動態管理服務體系和公共就業人性化服務的工作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能夠就近享受到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就業服務。
三、實名制登記人員范圍
1、具有我市農村戶籍、年齡在16-60周歲、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
2、從統計時間算起,一年內在非農產業就業達到6個月及以上的農村勞動力。
四、工作內容
(一)實名制管理內容。就業實名制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農村勞動力個人基本信息和就業信息。個人信息包括:姓名(以本人身份證上姓名為準)、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號碼、戶籍所在地、文化程度等;就業信息包括:就業狀態、求職意愿、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去向、就業時間、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參保情況、聯系電話等。
(二)實名制管理方式。就業實名制管理,先建立紙質臺帳、再錄入微機,確保記載真實,查有實據。數據由行政村(本人、家屬、村信息員)填報,鄉鎮(街道)、縣(市、區)、設區市逐級匯總上報。行政村信息員定期做好本村農村勞動力及轉移就業調查工作,2012年每半年報告其動態變化情況,從2013年開始按季報告。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充分利用就業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將農村勞動力的基本情況錄入微機,實行動態管理;對實現就業人員的就業時間、就業去向、合同簽訂、工資收入等就業信息半年(季)更新一次,確保管理信息真實全面。
五、工作步驟
根據“一次規劃,統一實施,滾動完善”的原則,以農村適齡勞動力信息檔案為基礎,勞動保障各項業務工作平臺和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相結合,及時掌握勞動力流動情況,形成反映農村勞動力就業基本情況的動態信息登記管理服務制度。
(一)準備部署階段(年10月-年底)。根據省、市要求,制定本地區實名制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相關文件,組織各鄉鎮(街道)召開專項會議布置細化工作,組織相關基層工作人員進行實名制登記業務培訓。
(二)統計調查階段
(2012年月至2012年6月)。在全市實施農村勞動力資源基本情況的首次調查登記;完成有轉移愿望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農民基本情況的調查登記;完成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基本情況調查登記, 建立我市農村勞動力資源基本信息數據庫。
(三)數據總結階段(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全面完成全市農村勞動力資源基本情況調查登記,建立完善我市農村勞動力資源基本信息數據庫,建立起全市農村勞動力就業動態管理服務機制。
六、實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一)建立就業實名制管理登記制度
1、各縣(市、區)要摸清轄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農村勞動力和轉移就業的人員底數,每名農村勞動力要填寫《省農村勞動力登記卡》(見附件1),各行政村(社區)要建立健全全村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冊,各鄉鎮(街道)建立農村勞動力信息臺帳并專柜儲存,各縣(市、區)建立數據庫,所有卡、冊、柜、庫數據一致,且均為實名,并采取定期更新方式,實施動態管理。
2、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建立實名制管理制度。一是明確村信息員、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協理員、就業服務工作人員的職責。二是認真填寫、匯總相關數據,保證真實有效。三是明確數據定期更新時間,在2013年前每半年更新一次,2013年后每季更新一次。四是明確報表定期上報方式和時間,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報市局。
(二)建立就業實名制調查統計制度
1、各縣(市、區)要充分發揮行政村(社區)專(兼)職勞動保障信息員作用,建立責任制,劃片包干,負責屬地內適齡勞動者基本情況調查。行政村(社區)專(兼)職勞動保障信息員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員半年(季)調查一次,調查時間為半年(季)、全年度的最末月。專(兼)職勞動保障信息員要及時采集、登記適齡勞動者就業、失業信息變動情況并及時上報。鄉鎮(街道)協理員按規定將調查數據錄入信息系統網絡,更新相關數據。
2、根據省廳專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實名制統計表,將農村勞動力及轉移就業人員納入就業實名制統計范圍,實行以行政村(社區)為基本統計單位的就業實名制統計報表報送辦法。完善就業實名制統計基礎資料和臺帳管理,對實名制登記情況和提供就業服務情況進行記錄,建立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電子臺帳。
(三)實現實名制管理與就業服務相結合
各縣(市、區)在實施實名制管理的同時,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平臺就業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37號)明確的行政村承擔就業工作的職責,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農村勞動力有組織轉移就業。各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實名制管理掌握的農村勞動力實際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
(四)建立依托信息化系統的實名制管理制度
各縣(市、區)要積極推進信息化系統建設,向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傾斜,優先保證基層開展公共服務必需的設備和網絡建設投入,加快信息網絡建設。依托全省統一的就業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農村勞動力資源和轉移就業數據庫,逐步向省級集中,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實名制管理全程信息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就業實名制管理,是各級政府落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重要職責、也是考核工作目標任務落實情況及工作成效的一項有效措施。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工作責任體系,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就業實名制管理的實施工作。
(二)制訂實施方案。各縣(市、區)要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實名制管理工作納入就業工作計劃,抓緊制訂推進方案和實施辦法,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組織實施。當前要盡快落實開展農村勞動力及轉移就業調查工作,做到人員底數清楚;要完善服務設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研究制訂各項工作制度,提出具體任務目標和時間要求。
(三)充實管理人員隊伍。各縣(市、區)要結合轄區內面積、人口數量、特別是新成長勞動力和富余勞動力情況和需求,合理配置專兼職調查員。按照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意見》(政[]79號)文件要求,各行政村要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動態管理工作作為重要工作職責,由農保統計人員(沒有農保統計人員的由村兩委主要負責人)負責信息統計工作,同時要發揮大學生村官的作用,負責本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動態管理等基礎工作。要根據就業政策和實名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對基層從事實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員進行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等培訓,原則上經過2-3年時間普遍輪訓一次,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市七屆五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決策部署,圍繞管理規范、綠色生態、推動發展要求,把管理細起來、執法硬起來、服務優起來,切實提高礦產開發利用質效,為加快建成“三市三區”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
以壓減礦山總量、優化礦山布局、提高準入門檻、推進擴能升級、限期排污達標為目的,著力加強礦山企業生產過程監管,通過實行科學規范、細致有效管理,推進礦山“五化”建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杜絕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和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細化管理,執行礦山新標準。
1.科學編制礦山規劃,優化空間布局。落實經濟轉型升級的要求,堅持生態開發、保護優先、節約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發展方向,實現礦產資源規劃與相關規劃相銜接。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不斷調整和優化礦產資源開局與結構,合理開發利用全市礦產資源。充分發揮我市優勢礦產資源潛在價值,提高深加工能力,拓展產業鏈,提升附加值。
2.嚴格礦山準入標準,推動提檔升級。礦山開采規模不得小于以下標準:露天采石場30萬噸/年、飾面石材1萬立方米/年、重晶石礦3萬噸/年、方解石礦3萬噸/年、硫鐵礦9萬噸/年;其它地下開采礦山不得小于3萬噸/年。礦山開采最低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得少于5年。除各類石灰巖、化工用灰巖、飾面石材以外的其它甲類礦產必須采用井工開采。建筑石料及其它露天開采礦山應該埋設明顯界址標識樁。凡達不到新標準的礦山一律實施關閉。同時,對所有礦山企業試行質效管理評價機制,評價結果與礦山企業年審和擴能等審核審批直接掛鉤。
3.規范審核審批程序,細化流程管理。
(1)建立部門聯合踏勘制度。對擬新設非煤礦山采礦權和調整礦區范圍,聯合安監、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現場踏勘,并書面征求意見;局礦管科、耕保科、規劃科、利用科、地災防治中心、鄉所要聯合參與踏勘會審。
(2)嚴格各類方案核準備案。礦山辦證應提供完整的審批資料,包括國土、安監、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林業等相關部門前置要件,涉及公路、電力設施的同時應提供主管部門允許開采證明。
(3)實行凈礦權出讓。在采礦權出讓前,由礦山所在鄉鎮、村民代表,對擬出讓采礦權項目的環境評價、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遷等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形成一致意見,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實施出讓。
4.強化生態環境整治,建設綠色礦山。
(1)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措施。要求礦山開采企業必須做到生產性、過程性恢復治理,做到“邊開采、邊保護、邊治理、邊復綠”;排土場必須有專項設計并及時復墾恢復植被;礦山開采形成采坑應及時充填,無法充填的應設置警示標志和圍欄;造成地面變形、地下水位下降、礦震等地質環境問題,影響居民住房及其他設施安全的,督促礦山企業進行恢復治理或補償安置。
(2)強力推行采石場防塵降噪設備。督促露天采石場全部采用帶穩壓收塵裝置濕式鑿巖機、機械鏟裝、封閉破碎及封閉加工車間。設施設備及排放不達標的礦山不予通過年審并限期整改。
(二)強化執法,構建礦業新秩序。
1.明確執法監管責任。各國土資源所、礦管科、執法監察局和全員監管小組主要對礦山是否存在無證開采、開采礦種不符、越界越層開采及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破壞性采礦、粉塵污染、排土場安全隱患、防塵降燥設備更新不到位和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等問題進行檢查。
2.建立執法檢查機制。實行月查季巡隨機抽查制度。即國土所每月到礦山檢查1次以上,礦管科每季度檢查1次以上,全員監管小組全年隨機抽查15次以上。每次每項檢查均實行填表記分,納入礦山企業質效評價。實行執法檢查信息互通機制,通報執法檢查工作情況,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即時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3.加強違法預警處置。對礦山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實行預警提醒、限期整改。屢查不改的依法處理,記入黑名單,停止證件審核審批,直至問題得到徹底整改;嚴重問題立案嚴肅查處,查處結果及時通報公示。
(三)優化服務,塑造礦管新形象。
1.加強業務培訓。針對礦山企業技術力量缺乏問題,定期組織礦山企業技術人員培訓,宣傳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政策,學習開采技術規范、礦山生態復綠、礦產資源補償費在線申報、采礦權年審等基本知識,全面提高礦山企業管理水平。
2.實施全員管理。建立全系統全員聯系礦山企業制度,實行局班子成員聯鄉鎮、中層干部聯礦山、系統干部職工全員參與的礦產開發利用質效監管模式。監管小組主要檢查礦山證照,開采和地質環境恢復情況,檢查國土所、礦管科、執法局履職情況,加強與企業溝通,幫助解決生產、辦證中的困難。
3.提高服務質量。實行窗口統一受理,一站式服務,限時承辦。涉及市內重要礦政項目申辦審批需要到市局、省廳辦理的,可安排礦管科人員引導、協同辦理。
4.推進審批改革。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相關規定,由企業自行按要求組織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礦山儲量核實、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等報告。同時根據省政府規定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合并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凡通過評審后均予認可。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國土資源所、局屬相關單位、機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質效管理年”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產資源管理科,負責活動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
一、指導思想
以促進科學發展觀為核心,以服務經濟發展為重點,以為當地黨委、政府科學決策、為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信息需求提供服務。
二、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信息定期分析報告制度
市場股要建立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信息定期分析報告制度,對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上漲、下跌或者小幅上漲、小幅下跌的原因,價格基本穩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間的關系進行綜合分析。
1.完善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每日監測制度。市場股要建立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監測點,確定專人將當日采集的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信息于16時前以電子郵件上報市局。
2.完善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每周分析報告制度。縣局市場股每周要對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上漲、下跌或者小幅上漲、小幅下跌的原因,價格基本穩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間的關系等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綜合分析報告,每周二前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3.建立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每季度分析報告制度。縣局市場股每季度要對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上漲、下跌或者小幅上漲、小幅下跌的原因,價格基本穩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間的關系等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季度綜合分析報告,并于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4.市場股從2009年5月1日起建立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每日監測制度,將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監測情況報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5.市場股從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變化情況每周綜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6.市場股從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變化情況季度綜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三、建立市場監管信息定期分析報告制度
市場股從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對市場主體變化、流通領域食品監測、消費熱點、違法廣告、商標申報注冊等情況每季度進行分析,并在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形成分析報告,報當地黨委、人民政府。
一是市場主體變化。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增加或減少的原因、對策以及投資的領域、投資的熱點等進行綜合分析。各縣、區局對應市局相關科室上報。(協辦股室:企業個體股,報送時間下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報市場股匯總,聯絡員:付永波、彭天梅。)
二是流通領域食品監測。主要是對監測的數量進行歸納,綜合判斷市場食品安全的指數,存在的問題,應對的措施等進行綜合分析。各股室、分局、工商所對應縣局相關科室上報。(協辦股室:12315,報送時間下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報市場股匯總,聯絡員:董劍波。)
三是消費熱點。主要是分析當前民生關注的消費熱點問題是什么,對消費與發展的關系等進行綜合分析,為政府引導消費提供依據。各股室、分局、工商所對應縣局相關科室上報。(協辦股室:12315、消協辦,報送時間下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市場股匯總,聯絡員:董劍波。)
四是違法廣告監測。通過監測數據,分析違法廣告重點及表現形式,提出下步監管重點。各股室、分局、工商所對應縣局相關科室上報。(協辦股室:企業個體股,報送時間下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報市場股匯總,聯絡員:楊樹華。)
五是商標申報注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件數,未來商標拓展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協辦股室:企業個體股,報送時間下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市場股匯總,聯絡員:楊樹華。)
四、要求
1.市場股要將農副產品和農資價格變動情況、每周綜合分析報告和每季度綜合分析報告抄送市局市場科,將每季度市場監管信息分析報告上報市局市場科。
2.要加強對市場監管信息定期分析報告制度的組織領導。擔負任務的股(室)要指定業務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過硬的人員專人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定期分析報告制度的落實,報告內容要具體、詳實,做到數據準確及時、分析原因透徹、建議合理可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蔬菜質量平安管理。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蔬菜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蔬菜質量平安工作的領導。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蔬菜質量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蔬菜質量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
做好蔬菜質量平安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環境維護、工商、衛生、商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開展蔬菜質量平安知識的宣傳。
并對生產、加工、經營蔬菜違法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蔬菜質量平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查詢。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和鼓勵投資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組織建設無公害蔬菜生產示范基地,逐步實現本市蔬菜無公害化。
第二章生產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蔬菜生產基地規劃。
建設蔬菜生產基地必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達到蔬菜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作為蔬菜生產基地。
第七條禁止向蔬菜生產基地及其周邊地帶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粉塵、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農田灌溉水質規范的水灌溉菜地。
第八條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藥使用的規定和農藥防毒規程。提倡使用生物農藥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定期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產品質量規范、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以及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的農藥。禁止在蔬菜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長激素類物質。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品種。
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禁止在蔬菜集中產區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藥。蔬菜集中產區目錄。
第九條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使用平安間隔期的規定。未過農藥平安間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條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施用肥料。提倡施用加工處置后的有機肥料、復合肥料、生物肥料。降低蔬菜有害物質殘留量。
第十一條蔬菜生產基地應當依照蔬菜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做好蔬菜生產質量平安自檢工作。
對第十二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宣傳推廣蔬菜生產新技術、新材料、良種。提高蔬菜生產人員的蔬菜病蟲害防治技術和檢測水平。
第十三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的監督檢查。推廣平安高效農藥,指導平安合理使用農藥。
第十四條環境維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及其周邊地帶的環境質量檢測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五條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和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經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和認證的無公害蔬菜產品可以使用相應的證書和標志。
分別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和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以及標志的管理工作。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定和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以及標志取得的條件及順序依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經營
第十六條本市實行蔬菜銷售檢測制度。
配備專業檢測人員,蔬菜批發、大型零售市場應當配置檢測設施。對銷售的蔬菜進行農藥、硝酸鹽、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量檢測,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有條件的應當配置檢測設施、配備檢測人員,本條第二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蔬菜零售市場。對銷售的蔬菜進行檢測,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法定檢測機構對銷售的蔬菜進行檢測。
經認證的無公害蔬菜可以實行免檢。
第十七條依法成立的檢測機構。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蔬菜質量平安檢測工作。
第十八條經檢測發現有害物質殘留量不符合標準的蔬菜。并及時演講農業、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銷售者拒絕接受檢測的不得進入蔬菜市場銷售蔬菜。
第十九條經認證的無公害蔬菜掛牌銷售時。
蔬菜市場應當為經認證的無公害蔬菜設立銷售專區或者專柜。
不得假冒無公害蔬菜銷售。未取得無公害蔬菜認證的蔬菜。
第二十條農業、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蔬菜銷售的監督檢查。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同一生產地或者銷售地的同一批次、同一類品種蔬菜的同一檢測項目指標不得重復抽檢。蔬菜抽檢。
第二十一條蔬菜貯藏、加工、包裝、運輸、銷售過程中。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用餐單位和餐飲館應當推銷經檢測質量平安符合規范的蔬菜。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行蔬菜質量平安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向蔬菜批發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告知其質量平安責任以及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農業、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
并向農業、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蔬菜批發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對市場銷售的蔬菜質量平安負責。因蔬菜質量平安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傾倒、填埋、焚燒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環境維護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一)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規范的水灌溉菜地的責令改正。
(二)蔬菜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長激素類物質的責令停止使用。
(三)蔬菜集中產區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責令停止銷售。
(四)采收未過農藥平安間隔期的蔬菜上市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毀違法銷售的蔬菜;對其中經過無害化處置可以符合規范的責令限期作無害化處置,拒絕作無害化處置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并處違法銷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有毒有害包裝物,或者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市委九屆五次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總體要求,立足提高質量、保障安全、擴大內需、促進增長,努力營造有利于質量提升的社會環境,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高質量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質量和安全年”活動,促進企業質量意識普遍提高,強化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杜絕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群眾對產品質量的滿意度明顯提升,進一步提高我區產品質量總體水平。
三、主要內容
(一)加強宏觀質量管理,提高企業質量控制能力。繼續深入實施名牌產品戰略,促進我區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企業和產品提高市場競爭力并積極組織名牌產品的申報。
(二)加強對我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對市級重點監控產品擴大監督檢查和抽查覆蓋面。
(三)組織好各項專項整治活動。認真落實我市20項民心工程之一的家具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質量安全專項治理工作部署;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區域性質量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加大處罰力度,懲治違法行為,有力震懾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四)組織對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全面巡查,對重點獲證企業持續保證能力進行專項檢查,做到問題企業限期整改,違法企業依法處罰,堅決打擊無證生產違法行為。
(五)全面貫徹《食品安全法》,深化食品企業日常動態監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完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檔案;抓住區域內存在的突出問題,實施食品安全重點區域整治,防止發生區域性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提高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
(六)組織開展起重機械和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加大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行為。通過對起重機械和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的自查、檢查和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摸底排查,建立相關臺帳等措施,排除特種設備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七)認真為企業開展標準信息服務。充分發揮技術標準平臺的作用,為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加快產品更新換代,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應對貿易技術壁壘,準確、及時地提供標準信息服務。
(八)開展以涉及民生的計量器具為重點的專項整治行動,查處無證生產、打擊假冒偽劣和計量作弊等違法行為。
(九)加強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提高認證質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加強對“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的組織領導,保證各項工作扎實、高效、有序展開。我局成立以郝官廷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成員包括:的“質量和安全年”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全局“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質量管理科。
(二)注重宣傳,擴大聲勢。
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使“質量和安全年”活動深入人心,提高全社會的質量和安全意識。加大對“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的宣傳報道力度。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擴大“質量和安全年”的參與度和影響力。
(三)精心組織,密切配合。
從實際情況出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搞好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為區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設。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以及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范圍及時通知有關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以下事項:
(一)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三)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手續。
本條規定的暫停辦理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第十條 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暫停期限內,因出生、結(離)婚、轉業(復員)等原因確需在拆遷范圍內入戶或分戶的,應當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也可由拆遷人自行拆遷安置或者委托拆遷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行統一拆遷。
自行拆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遷安置工作。
委托拆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安置承辦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承辦單位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后五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明確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其副本送交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協議雙方也可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保存,作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與安置的憑證。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等問題在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協議而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住處的,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十六條 到達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期,或者到達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截止日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七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到達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截止日期,糾紛仍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人在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或在被拆遷人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得對未搬遷住戶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煤氣等影響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安置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房屋成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拆遷人應當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新或者由產權單位自建,建后產權仍屬原房屋所有人,拆遷人負擔其全部費用;
(二)拆遷人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本條(一)、(二)項規定的補償形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差價結算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償還建筑面積與原面積相等,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建筑面積大于原面積,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其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三)償還建筑面積小于原面積,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拆遷國有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其結算差價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和集體所有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時,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面積大于或小于面積時,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二)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標準對原房屋作價收買;
(三)要求償還產權的,新舊房屋均按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標準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拆除出租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該合同條款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單位補貼個人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予以分別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產權不明或無合法繼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遷人報請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登記、攝影備案、評估價格后,由拆遷人按規定將補償費如數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為儲存。
第三十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及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時,由拆遷人付給搬遷補助費,對提前搬遷的可給予獎勵。
在規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付給越冬采暖補助費。
拆遷人未能按照規定日期組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的,應當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應當加發越冬采暖補助費。
越冬采暖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該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照或租賃手續。其中需要作為工商用房安置的,還必須具有營業執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該住宅房屋的所有權證照或租賃手續、以及拆遷范圍內的正式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用房,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拆遷人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應當依據拆除房屋居住面積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當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積的,按上一年當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安置。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時,當地統計部門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積的,可按上溯一年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居住面積計算。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況的,按照以下規定安置:
(一)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屬同輩的,分戶安置;屬不同輩的分室安置。
(二)拆遷通告時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與父母分室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三)夫妻以外的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異性家庭成員,分室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綜合開發區內,按照當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安置的,拆遷人對超過原房屋居住面積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擴大面積安置費,由使用人所在單位交納;所在單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單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納;所在單位無力交納的,由使用人交納。
對不屬于前款規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屬于前款規定,已經按照前款規定進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還要求增加面積的,拆遷人對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照房屋商品價格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擴大面積安置費交納者對房屋享有的權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無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或調換安置。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綜合開發區內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不分戶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二)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當地民政部門共同核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困難戶。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應當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拆遷范圍內常住人口為依據。但在拆遷范圍內原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員應列為安置人口:
(一)現役軍人(不含配偶戶籍在外地的);
(二)戶籍在學校、幼兒園的學生或學齡前兒童;
(三)支援邊疆建設的夫婦一方。
第四十三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除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償安置。具體安置標準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住宅房屋兼作營業房屋的,拆遷時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房屋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其中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直接責任者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對不符合拆遷條件擅自拆遷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范圍的,拆遷人負責賠償被拆遷人的經濟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委托不具備拆遷安置承辦資格的單位承擔拆遷安置工作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雙方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未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或在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前擅自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停水、停電、停止供熱、供氣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不按本條例有關規定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對未按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安置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規定予以調整;逾期不調整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妨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與拆遷安置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中的房屋重置價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結構、相同標準房屋的單方工程造價。
一、整治目標
201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電鍍行業深化整治工作。
二、整治對象
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電鍍生產企業,包括其他企業的電鍍生產車間、電鍍生產線。
三、實施步驟
我市電鍍行業深化整治分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檢查驗收3個階段。
(一)全面排查階段(2009年8月31日前)
2009年8月31日前為全面排查階段。前期已由市環保局組織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自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電鍍生產企業(電鍍生產車間、電鍍生產線等)進行拉網式排查,重點檢查了環評審批、證照辦理、“三同時”制度落實及企業工藝設備、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管理、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危險固廢管理等方面的情況。目前,市環保局已完成排查情況匯總并上報*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整治階段(2009年9月1日~2010年1月31日)
各電鍍生產企業根據整治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全面啟動、完成整治工作。
1、搬遷改造企業
結合20*年電鍍行業專項整治要求,繼續督促*市新藝電鍍廠、*市順發五金廠、*市三金車配涂飾廠、*市金龍裝飾有限公司等電鍍生產企業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配備相應的治理設施和貯存場所,并盡早完成搬遷改造。
妥善處理好企業搬遷后舊廠址的電鍍廢液、電鍍污泥、廢電鍍槽、廢包裝容器等危險固廢,對受污染的泥土進行處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進一步整治企業
對20*年已經完成整治并已通過驗收的企業,要按照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和*市電鍍企業整治要求,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1)控制排放總量,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2)廠房必須符合安全、環保要求,排水實行清污分流,污水實現分類收集處理,地面有防滲漏措施;
(3)經清潔生產審核和IS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達到國家《清潔生產標準電鍍行業》(HJ/T314-20*)標準;
(4)設置標準化廢水排放口,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5)實現廢氣集中收集處理,并達標排放;
(6)確保電鍍污泥的安全處置。
3、關停整治不達標企業
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企業,市政府將依法予以關停。
(三)督查驗收階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3月31日)
督促各電鍍企業在完成整治的基礎上,準備好整治驗收材料,迎接市電鍍行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和*市電鍍行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
為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府辦副主任和市環保局局長為副組長,市委宣傳部、發改、經貿、監察、公安、國土資源、建設、安監、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電鍍行業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加強管理
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電鍍行業深化整治工作,市環保局做好電鍍行業深化整治工作監督管理、驗收和環保執法工作;其它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