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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深基坑開挖;安全施工;監測措施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全國各地都興起了高層建筑工程建設的熱潮。在進行高層建筑施工時,隨著高層建筑的層數逐漸增高,地基的挖掘深入也在不斷的增加,有的甚至已經達到了30m以上。而基坑深度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地下的生態環境,特別是在城市的地下擁有著大量的地下管道等人工建筑,使基坑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因此針對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應該如何開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
1、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概況
建筑工程所處地的水文地質狀況,千差萬別,基坑支護就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根據工程地質條件,合理編制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開挖基坑時才能正確指導現場的施工。
某工程采用排樁加預應力錨桿單層支點支護體系,圍護樁采用直徑800沖孔灌注樁,圍護樁間土防護采用磚砌支檔處理辦法的支護方式。因本基坑坑底較深,因此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施工技術負責人審定簽章,并請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本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根據專家論證方案完善施工方案,交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實施。
2、基坑開挖安全全面管理措施
(1)開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本工程安全生產的主要特點、難點、要求和措施,明確崗位和職責分工。
(2)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本公司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3)工程機械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定機定人,配專職挖機指揮。
(4)做好車輛、設備進場保養,作業中定期檢查、維護,及時排除故障。
(5)配專職車輛指揮人員,負責土方運輸車輛進出場的交通安全。
(6)夜間運輸車輛進出工地現場禁止鳴號,停車等待時應盡量熄火。
(7)挖機工作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現場派專職人員看管。
(8)在與其他工種交叉作業時,加強協調,工作人員要服從指揮,杜絕安全隱患。挖機嚴禁直接跨在支撐上施工,須先在支撐上墊30cm厚土再鋪上路基箱施工。
(9)加強對臨時建筑物、周邊道路、地下管線的監測。
(10)嚴格控制基坑周邊5m范圍內堆載≤20kPa,施工時不亂加荷載。
(11)在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監測,實行信息化施工。掌握圍護結構變形和變形速率,及時了解基坑四周地面的裂縫及其變化情況等。
(12)基坑施工過程應隨時密切注意氣候、降雨、臺風、降溫等預報,以便做好相應防災措施。
(13)了解本地區類似場地已發生過的的事故經驗、教訓,做好事故的防患。
(14)做好保潔工作,做到工完場清路潔。
(15)做好土方運輸車輛保潔工作,以防車輛將施工場內污泥帶出去。
(16)土方運輸車輛駕駛員每天出車前必須檢查攔板鎖緊鉤是否有效,如有故障,必須修復后才能出車裝運。
(17)每天土方施工中和凌晨挖運結束后,派專人沿運輸路線,及時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并派灑水車從工地門口開始沿運輸車輛路線沖洗路面。
3、基坑工程的監理監測要求
根據監測方案的要求,監理部要求監測單位的監測數據應每周向監理部以書面形式匯報一次。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應每天報送一次。在雨季的情況下,應加強薄弱環節和主要管線及建筑物等項目的測量頻率,加強不利區域的監測,保證整個工程始終處于監控狀態。最后從基坑監測監理過程觀察,監測單位均按要求對監測內容,監測頻率,按監理要求進行監測,保證了基坑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控性。
4、安全監管措施
根據監理的項目情況,和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討論制定了基坑支護項目的監理實施細則,嚴防基坑事故的產生。質量安全監理工作應達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個步驟連續到位。
4.1 事前控制,對施工程序的執行進行嚴格監管
基坑工程是一項風險性工程,是一門綜合性很強的學科。基坑工程的施工既要保證整個支護結構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又要控制支護結構及其周圍土體的變形,保證周圍環境(相鄰建筑物及地下公共設施等)的安全。基坑工程參與各方有建設單位(業主)施工總包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基坑圍護設計單位、基坑圍護施工單位、土方開挖單位、降水單位、基坑監測單位、監理單位等,專業分包方有建設方指定分包,使總承包方難以管理進而疏于管理。遂道,深基坑施工較多,經驗豐富,對本基坑施工管理重視,基坑工程是臨時性工程,作為工地總監,要求監理工程師嚴防死釘,充分認識基坑開挖中的各種風險,協助業主進行現場協調,嚴格進行基坑工程監督管理。
監理組在施工前嚴格審核分包單位資質及基坑圍護、降水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方必須待坑安全性、基坑圍護設計及施工方案等專家評審意見(論證通過)出來,并按專家論證補充意見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后方可落實圍護施工方案。本工程場地內因拆遷開挖,建筑垃圾較多,且場地內有一定的起伏,根據勘察揭示,局部有4.0m左右的厚填土,主要為素填土及建筑垃圾,較松散,對打樁施工和基坑圍護施工有一定影響;施工前監理和施工方一起進一步查明圍護邊界范圍不良地質條件和地下障礙物分布情況,審核、督促施工方制定并落實清理力案,確保圍護墻施工質量。
4.2 事中控制,加強巡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協調
基坑西北角挖至底部時,基坑西北角旁邊所設監測點垂直沉降和水平位移變形值明顯變大(第78次),監理隨即簽發監理聯系單,要求增大監測頻率,上、下午都須監測;第90次J12監測點出現異常突變情況,1d水平位移達到30mm,累計位移達到40mm;垂直沉降14mm,累計25mm;J13監測點1d水平位移達到4mm,累計位移達到21mm;坑外路面與圍墻出現較大裂縫,局部支護有滲水、漏水現象。監理立即要求總包按專項施工方案啟動應急預案;停止鄰近區域土方開挖;此區域基坑外側嚴禁車輛行駛;拆除開裂圍墻;監理同時報告業主,請設計到現場召開專題會議;會議決定:鑒于J12變形較大,累計達到50mm(第96次),基坑開挖后,基坑外土體有裂縫,支護結構變形已經較大,并且每日還有約3mm的日變化量,應該引起各相關方的重視。加大監測次數,監測數據及時上報有關各方,發現問題及時商議解決;此區域施工完成前,現場隨時準備好各項應急搶險措施;繼續實施總包采取的應急措施,并且采取以下措施:加快底板施工速度,盡快澆筑已開挖至底的地下車庫底板;對圍護樁壁進行加固;如基坑變形得不到有效控制,基坑外挖土卸載,回填至基坑內側。會后,總包制定了圍護樁壁加固方案,相關方會簽后即實施;經過各項措施的落實,控制了坑底、坑壁滲水等現象發生。至第102次,J12監測點1d水平位移0,累計位移達到50mm;垂直沉降0,累計30mm;J13監測點1d水平位移0,累計位移達到25mm;垂直沉降0,累計25mm;基坑位移監測點已趨于穩定。監理組總結經驗認為基坑東側與總院相鄰,邊上有一條排水溝,土壤含水量高,基坑易滲水,使位移和沉降值連續報警,只要各方重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就可避免事故發生。
4.3 事后控制
(1)基坑開挖完成經驗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地下結構施工和基坑回填工作,避免基坑長期暴露。
(2)督促監測單位及時整理監測成果,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理竣工資料。
(3)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結算和竣工資料,審查監測單位提交的監測結果。
(4)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建檔、編寫監理總結。
5、建立事故預防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由于深基坑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針對深基坑施工的特點,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防止突發事故的發生。①必須堅持常備不懈的原則。常備不懈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在深基坑施工時,應根據深基坑作業的特點及可能發生的事故,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率,落實好救援工作的各項準備措施,做好預防準備。②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的原則。
(2)施工企業應建立從企業到項目部再到作業組的應急救援體制,從人、財、物上全面落實,充分發揮事故單位及施工所在地的優勢作用。深基坑施工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并且容易引起群死群傷的事故,所以應當根據施工的各工種、各工序,有針對性地作好事故防范及應急救援準備。必須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主動性和力量,形成統一、高效的救援指揮部,一旦有事故發生,能迅速啟動救援機制,迅速有效地組織實施救援,盡可能避免傷亡事故發生。
①完善組織機構,明確各機構人員的工作職責,強化安全責任,堅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緊急處置,快速反應,分級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確保施工過程中一旦出現基坑坍塌事故,能夠迅速、快捷、有效的啟動應急系統。②落實物質保障措施,配備足夠的救援設備、材料,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能夠迅速處置。③建立響應程序,一旦發生事故,事故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和專業預案,同時向指揮部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6、強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強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方案再好,防護人技術再先進,如果未能得到貫徹實施,也只能是紙上談兵,于事無補。因此,施工單位要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日常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將基坑各種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及時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檢查到位,整改到位。施工中,切實按投計施工方案進行,做好施工人員的技術交底,嚴禁盲目掏挖。同時,監理單位也應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職責,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工程監理,督促施工企業做好現場的防護,對違法違規的行為給予有效制止,群策群力,齊抓共管,這樣才能有效地確保基坑施工的安全。
7、結束語
綜上所述,深基坑開挖工程雖然是一項分項工程,但是它對整個建筑的作用不容忽視,因此,對它的安全監理工作也不能懈怠。要做好深基坑開挖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理工作,首先要抓好基礎階段的技術、質量和安全生產三個方面,接著需要各個相關工作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真正做到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從而保障深基坑開挖工程的質量安全。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涉及市政雨水排放、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等行為的,按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包括公共排水和自建設施排水。城市排水設施是城市的產業廢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氣降水徑流和泉涌的接納、輸送、處理、利用及處置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排水的管網、泵站、溝渠、窨井,起調蓄功能的池、塘、浜、湖等,以及污水處理廠(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管理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社會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實施二級或二級以上處理的城市污水處理廠。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
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水單位的污水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規劃、物價、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多元化投資體制,鼓勵采用多種融資方式發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大力推行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穩妥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進程。
第八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水資源發展戰略和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引進、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有計劃地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促進污水資源化,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和污水回用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發展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執行“節水、減污、凈化、再用”的技術政策。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規劃區域內公共排水主干管網尚未到達的區域,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城市中水管網覆蓋的供水區域內的用水單位,應當建設中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中水。
城市中水管網不能覆蓋的供水區域內有條件的賓館、飯店、住宅小區、企業、大專院校和工業園區以及城市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技術標準和生態景觀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依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同步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承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企業自籌、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由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七條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
自建的排水設施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按規定設置沉砂井、格柵、隔油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承擔接通管道設施所需費用。
第十八條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應當根據受納水體功能要求、水環境容量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和設施規模。
第十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圖紙會審、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參加。
第二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分別移交城建檔案館(室)及有關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章城市污水收集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排水排水許可制度。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二十四條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
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八條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九條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排水管理部門。
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三十條在汛期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排水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三十一條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排水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排水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并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排水戶對排水管理單位檢測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申請重新檢測。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三十七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必須達到相應的水質控制指標。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三十九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四十條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采用厭氧、好氧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采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理。
經過穩定化處理后的污泥,用于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理應嚴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因特殊情況必須停運搶修而需暫時排放未經處理污水的,應當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設施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三條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必須保障排水設施維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維護)中毒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排水設施維護技術水平。井下作業必須落實“下井安全作業票”制度。
第四十四條城市排水設施的維修、更新及安全管護責任一般以接駁井為界,無接駁井的以排水設施產權界定,按下列規定劃分,并承擔費用:
(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城市污水處理、泵站等設施,由城市污水處理單位負責養護和維修;
(二)自建排水設施及其連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支管、檢查井、隔油池、化糞池等由產權單位(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三)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四)非住宅小區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五)集貿市場內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六)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出戶管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安全作業的,建設方應在開工前向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查明有關情況,事先與設施產權管理單位商定保護措施,由設施產權管理單位監督實施;因作業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方應承擔相應的維修和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城市公共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應采取措施,及時維修、疏通。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正常進行。需暫停排水的,應當將暫停排水時間及時通知沿線排水戶。對生產、生活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較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通告。
第四十七條排水戶發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影響城市排水的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放者應當將水泥漿、雜物等進行沉淀后,方可排放;因排放工程污水造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淤積堵塞的,排放者應當負責疏通、維修,或者委托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有償疏通、維修。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作出排水許可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排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十一條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
經排查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五十八條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六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據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擅自停止或不滿負荷運行、經監測水質超標的,依據《甘肅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按規定征收污水排污費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直至達標排放。
第六十三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依據《甘肅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處理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費。
第六十四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糾紛及損害賠償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解決。
第六十五條阻礙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依法監察、監測、維修或搶修作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明知是盜竊仍然購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或者委托代收單位可依據合同的約定收取滯納金。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收逾期付款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可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繳,并可采取措施停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
第六十八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行政區域范圍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單位和個人,向本市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