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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英國行政法;自然正義;程序正義;避免偏私;公平聽證
英國是普通法系的母國,是世界與法治的發源地。程序正義集中代表了英國的傳統與法治精神,是行政法的標志性原則。該原則不僅構成了美國、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國家程序正當思想的直接淵源,而且對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正如F·弗蘭克福特大法官所言:“自由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歷史。”追溯程序正義原則的起源與發展,分析其基本內容和根本要求,不僅有助于深刻把握英國行政法的本質,深入理解普通法系國家行政法的特征,而且對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也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一、程序正義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程序正義原則在英國行政法上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漫長而曲折的過程,有著深厚的思想基礎、堅實的制度基礎和深刻的社會原因。概言之,古老的自然正義理念是該原則得以產生的思想基礎,普通法院的權威地位是該原則得以形成的制度基礎,而行政權在近代英國的急劇擴張則構成了該原則得以發展的社會原因。
英國著名法學家威廉·韋德指出:“通過闡發自然正義原則,法院設計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程序公正原則淵源于英國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正義理念,是自然正義理念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應用與發展。自然正義即“自然的是非觀”,是對公正行使權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練為兩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響之前都要被聽取意見。在古代和中世紀,自然正義被認為是自然法、萬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內容。之所以被稱為“自然”,是在于表明該原則所具有的不因時間的流轉而被拋棄的永恒品質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廢置的普遍屬性。
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之前,行政權在英國還沒有充分發育,自然正義在當時主要是用以規范普通法院司法程序的基本準則。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自然正義原則得到了普通法院始終如一的堅持和遵守。早在1371年的里伯案中,一名巡回法院法官就由于與案件當事人有利益牽連而被取消了審理案件的資格。1723年,劍橋大學所作出的剝奪本特利博士學位的決定被法院撤銷,理由是該決定在作出前未聽取本特利的意見從而違反了自然正義的基本要求。“在某種程度上,英格蘭普通法長期發展的過程,其實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則的引導下裁決案件、連續不斷地試圖追求自然正義的過程。”通過對自然正義原則的嚴格遵循,普通法院成功地控制了司法權在公正的基礎上運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權的濫用。因此贏得了英國民眾的衷心支持,樹立起了自由之維護者與法治之保障者的良好形象,進而在英國政治體制中確立了不可動搖的地位。在英國人的心目中,所謂法治無非是普通法院之治,而普通法院之治就是自然正義之治。這就為自然正義原則向行政領域拓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同時,自然正義原則在普通法院的嚴格踐行過程中,不僅成為規范司法權運作的基本準則,而且逐步具備了超越所有權力之上的品質,成為奉行法治的基本標志。自然正義原則被認為是“落在每一個裁決者身上的義務”,甚至國王和議會也不例外。1215年的《自由大》明確規定王權要受到自然正義原則的限制:“凡自由民,未經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其中的“經國法判決”與自然正義、正當程序系屬同一意義。在1610年的伯翰姆大夫案中,首席法官柯克宣布:如果議會法律讓某人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可以宣布該法律無效,因為這樣的法律觸犯了普通法的權利與理性。也就是說,在17世紀以前,自然正義就已經逐步具備了限制所有類型權力的屬性。這就為該原則超越司法領域向行政領域擴展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礎。
17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英國的體制和權力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集中體現為:議會代替國王而獲得了國家的最高權力。之后,隨著現代政黨制度在英國的發育、成熟,國家權力開始向以內閣為代表的行政機關集中。為了靈活應對和處理各種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行政機關獲得了議會的廣泛授權,其角色開始從消極的“守夜人”向福利的提供者轉變,其職能也從傳統的國防、外交、稅收等急劇擴展至教育、衛生、交通等廣泛的領域。面對行政權的急劇擴張,奉自由為生命的英國民眾內心的憂慮也日益加劇。如果對行政權不加以限制,行政機關就有可能演變為現代社會的專制君主,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將化為烏有。1929年,英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G·休厄特勛爵所發表的《新專制》一書集中代表了這種社會思潮。在上述社會背景之下,普通法院舉起了自然正義的大旗,意圖以正當程序控制行政權的行使,以維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在新的體制之下,普通法院的努力遇到了議會和行政機關的聯合抵制。這主要表現為,議會經常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以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排除自然正義原則在行政領域中的應用。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議會在形式上代表著民眾的意志,但實際上是受到以內閣為代表的行政機關所控制的,其所制定的法律直接反映的是行政機關的意志。就行政機關而言,當然不愿意自己的手腳受到自然正義原則的束縛而希望獲得行使權力的絕對自由。因此就出現了行政機關通過議會法律轉而授予自身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法院如果強行再推行自然正義原則,將與議會法律發生沖突。這在英國是不允許的,因為議會法體現著議會,而議會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成功的基本標志,是英國的基石。因此,“自然正義不得不謀求新的立足點,并發現它是實施制定法而不是制定法的一個范式。它的基礎現在存在于解釋規則之中”。普通法院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推行正義而不是正義。對法律的解釋必須以正義為基本準則,自然正義是作為法律中潛在的、暗示的條款而存在的。即使議會法沒有明確規定自然正義原則,行政機關也必須遵守。相應的,議會法授予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必須受到自然正義原則這一法律的暗示條款所拘束的。通過上述解釋,普通法院在形式上維護了議會原則,避免了與議會的直接沖突。同時又在實質上將自然正義融入了議會法律之中,否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絕對性,從而成功地將自然正義原則拓展至行政領域,成為控制行政權運作的基本規則。
但是,在歷史上,自然正義原則是用以規范司法權運作的,當該原則擴展適用于行政權這片新的領地時,其歷史局限性也開始顯露。這主要表現為該原則只能適用于司法性質的行為,而無法包容所有的行政行為。為了克服自然正義原則的歷史局限性從而擴大法院通過行政權進行程序規制的范圍,越來越多的法官開始用“程序正義原則”取代傳統的“自然正義原則”。不過,程序正義原則在核心理念、主要內容、基本制度等方面與自然正義原則都是相同或相通的,只是根據行政行為的特點對自然正義原則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如果將自然正義原則比喻為一棵老樹,那么程序正義原則就是這棵老樹發出的新枝。
二、程序正義原則的基石: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義的基本精神,其實質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決的公正性。這一規則在普通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以至于柯克認為它應凌駕于議會法律之上。將自然正義的上述規則應用于行政領域,將法官改換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就形成了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原則。這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程序正義原則的基石。
(一)基本要求
為了使行政機關在案件中保持中立的、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和態度,程序正義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做到“沒有利益牽連”、“沒有個人偏見”。
“沒有利益牽連”首先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不得與案件有財產上的牽連。“任何直接的金錢利害關系,哪怕多么微小,都是喪失資格的理由。”在1984年的一個案件中,法院宣告地方當局授予某公司的許可無效。理由是該地方當局通過先前的一份合同與該公司產生了財產上的利益牽連。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果地方當局不授予許可的話就要對該公司承擔賠償義務。其次,“沒有利益牽連”還包括不得與案件有精神上的或者感情上的利益關系,如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友誼或者恩怨關系等。
“沒有個人偏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使個人的感情受到某種預設的觀點或偏好的支配。為了避免個人偏見的形成,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既是追訴人又充當裁判者。如已經投票贊成的治安法官不得再以裁決者的身份出現。當然,僅僅由于是控訴組織的成員并不必然導致其裁判資格的喪失,如某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會員可以裁決由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避免偏私原則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做到實質上沒有偏私,而且在外觀上也不能讓人們有理由懷疑可能存在偏私。避免偏私是一個“表象比真實情況更為重要的領域”,必須達到排除他人合理懷疑的標準。在1956年的格林姆斯貝上訴案中,首法官戈達德說道:“我們強調的偏見是偏見的真實可能性,而不是確鑿的偏見。”此即休厄特法官經常被引用的一句名言所說的:“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義。”
(二)適用范圍
隨著自然正義向行政領域的擴展,避免偏私原則目前在行政法領域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普遍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行政行為。但是,有些情況法律不認為是偏私,或者看起來是偏私,但實際上不是偏私。這主要有:
1、法律的排除性規定。“法院使用反對偏私原則是如此之嚴格,以至于議會在特定情況下授予豁免來予以緩解。”當議會法律中出現豁免條款或者庇護性條款時,法院不得堅持避免偏私原則的適用。在實踐中,法院對這類條款采取嚴格解釋的方法,以限制其應用范圍。法院認為,避免偏私是法律的默示條款,任何排除適用這一公認的程序正義原則的情況必須有立法上的明確言詞。
2、無法替代的行政機關。“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一原則的應用是以存在另外可以替代的法官為前提的。在法律將某項權力賦予唯一的行政機關的情況下,即使該行政機關與案件有利益牽連,其所作出的決定仍然有效。因為除了該機關之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裁決。而且,如果該行政機關放棄行使職權,這本身就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避免偏私的要求不得不讓位于必要性。否則,行政管理無法正常進行。如某殖民地總督有權批準關于豁免自己行為的法律,因為唯有他擁有這項權力。如果堅持適用避免偏私原則,其結果是該法律根本無法獲得通過。與此相類似,某環境國務大臣所的關于支付自己費用的命令也被認為是合法有效的。3、行政機關對政策的執行。執行政策以維護公共利益是行政機關職責之所在。因此,行政機關不顧反對意見而堅持執行政策的行為不能被認為存在偏見。1948年上議院的一個判決代表了這種觀點。城鄉計劃部長擬在某地建設一個新城,遭到了強烈的反對。部長派出一個調查團調查。調查期間,部長親自到該地發表演講,聲稱:“你們的譏訕是沒用的,工程就是要上馬。”調查報告顯示,反對的意見普遍存在,但是部長不顧反對意見仍然決定在該地建設新城。反對者認為大臣在決定作出之前就已經存在偏見,不符合公正的程序規則。上議院在判決中認為部長執行政策的決定不存在是否有偏見的問題。只要部長在作出決定前已經采取了法律規定的調查程序就是合法的,因而維持了部長的決定。
三、程序正義原則的核心:公平聽證,保障行政參與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響之前都要被聽取意見”是自然正義更為根本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案件當事人參與裁判過程、表達自身意志的權利。將自然正義的這一規則應用于行政領域,就形成了公平聽證,保障行政參與原則。該原則可以涵蓋正當程序的所有要求,足以把避免偏私原則包括在內,因為公平的聽證必定是無偏見的聽證。公平聽證原則在英國行政法中起到了“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在美國憲法上所起的作用,是普通法院建立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的基礎。
(一)基本要求
行政法上的程序正義原則起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正義原則。為了與行政事務所具有的范圍廣泛、性質繁雜、變動迅速等特點相適應,程序正義原則對自然正義原則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保持著高度的靈活性,而沒有嚴格仿效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如,行政機關無須遵循司法程序中的證據規則,不禁止采用傳聞證據,對證據也無須全面公開等。然而,如下幾項要求被認為是公平聽證的基本要素,行政機關必須達到。1、告知指控事項。行政機構在作出對人不利的決定前完全不予告知,等于裸地剝奪了當事人聽證的權利。因此,告知相對人被指控的事項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相對人最基本的程序權利。為了充分保障相對人的這項權利,首先,行政機關的告知必須全面,不得遺漏指控相對人的任何事項。其次,行政機關的告知必須準確,不得告知此指控事項卻按另一事項處罰相對人。另外,行政機關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告知,以免相對人沒有充足的時間準備答辯,使指控成為突然襲擊。
2、出示相關證據。僅僅告知相對人被指控的事項,讓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的論點是不夠的。行政機關還必須向對方出示支撐其論點的全部依據,特別是對相對人不利的證據和材料。相關的證據無論是在聽證之前、聽證過程之中還是聽證結束之后所獲取的,都應當向當事人公開。1986年,一拒絕延長某出租車司機許可證的決定被上訴法院撤銷,理由是據以作出該決定的一份醫療報告沒有向該司機出示。1949年,一租金裁判所的決定也被法院撤銷了,理由是該裁判所在聽證前獲得的一項證據未告知相對人。
原則上,行政機關應當公開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和材料,但是,“自然正義要求信息公開的程度得與公開給法律計劃帶來的損害相權衡”。在公開有關材料將導致泄露官方秘密、防礙犯罪偵查等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不公開或者僅公開相關材料的摘要。
3、聽取辯論意見。聽取對方辯論意見是聽證程序核心之所在。無論是告知被指控的事項還是出示相關證據,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對方能夠提出有效的辯論意見。為了充分地聽取對方意見,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聽證。應當允許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論點和論據進行質證,允許當事人傳喚證人,向證人發問。在例外的情況下,聽證也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進行。只要行政機關在實質上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書面聽證并不違背自然正義的要求。這種方式在學校、監獄、軍隊、移民等領域適用較多。但是,如果事情關系重大、有關事實不通過口頭聽證難以查清時,行政機關必須舉行口頭聽證。
(二)適用范圍
20世紀60年代之前,聽證在行政法中的適用范圍非常狹窄。英國法院在當時認為,只有司法性質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的司法行為或者準司法行為,才適用自然正義原則,才能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而純粹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享有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受自然正義原則的拘束,行政機關無須舉行聽證。在最需要受到控制的廣大的自由裁量領域,自然正義原則卻不能發揮作用,這顯然有悖于英國的法治傳統。20世紀60年代以后,這種情況發生了改變。在1963年里奇訴波德溫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中,英國上議院提出,無論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只要該行為對公民權利和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就必須遵循程序正義原則,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自此以后,程序正義原則沖破了純粹行政行為、準司法行為與司法行為之間的壁壘,逐步取代了傳統的自然正義原則。相應的,聽證的適用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擴張。
自1963年以來,公平聽證已成為英國行政法上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原則,但是仍然有一些例外情況無須聽證。首先,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公平聽證必須服從于國家安全這一壓倒一切的因素。當聽證本身會促成進一步的罷工、交通中斷從而對國家安全形成威脅時,自然正義的要求無法得到滿足。“既然國家安全高于一切,那自然正義就得讓步了。”其次,行政立法行為。由于行政立法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眾多,因此,要求行政機關一一聽取意見是不現實的,而且對違反聽證程序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濟存在著操作上的困難。因此,在英國,除法律有明確規定之外,行政機關的立法行為無須舉行聽證。再次,有緊急情況發生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必須立即采取行動,而不必事先進行聽證。如警察追捕犯人。另外,行政機關對有違法嫌疑的公司進行臨時檢查等行為,根據事務的性質也不可能事先為當事人舉行聽證。實踐中,法院傾向于通過嚴格的解釋將上述例外情況限制在盡量小的范圍之內,以確保聽證的普遍適用性。
結語
(一)加強立法工作,保證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通過法律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要更好的調控社會和體現國家意志就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加強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規,使依法治國方針得到更好、更全面地落實。而一個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與否以至于最終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法是否正確而深刻地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調整的那部分社會事務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立法必須提高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使法律充分體現民意,與社會生活相一致,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僅要防止立法中滲入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而影響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也要避免各種規范性文件在調整社會事務時發生重復、沖突或疏漏。只有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入系統地研究依法治國的基本理論,提高法學研究水平,才能更好地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
(二)加強依法行政,營造法治環境。依法行政既是現代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也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關鍵和核心內容,是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行政執法人員要學會并善于依法處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進一步優化組織建設體系。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理順各級執法部門之間的關系,科學界定職權范圍,真正做到執法為民。二是建立健全保證行政執法規范的制度和措施。重點推行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錯案追究制和部門執法公示制度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確保公平、公正,不辦“人情案”、“創收案”,樹立法律的權威性。三是強化監督,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定期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要加強對行政許可權、處罰權等公共權力行使的監督,強化對重大事項的聽證監督和重大案件的個案監督。要把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四是加強鄉鎮政府職能建設,轉變職能、強化服務、盡職盡責、提高效率,實現權責一致,強化“兩所一庭”建設與管理,積極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為法治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社會環境。
(三)深化體制改革,確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群眾和社會各界十分關心的一個“熱點”。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手段,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愿望。以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是一個有效而又可靠措施;沒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依法治國。一是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二是嚴格依法辦案,體現司法價值,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治的權威性。三是推進司法改革,滿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錯案減少到最低限度。四是加大生效裁判執行力度,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
(一)我國高職法制教育中的現有教育理念
1995年11月28日,國家教委、中央綜合治理辦公室、司法部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要求:“學校法制教育的任務,是通過向學生傳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識和基礎理論知識,使學生對社會主義法制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認識,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地遵紀守法。”2003年2月,教育部對普通高等學校“兩課”教學基本要求進行了修訂。其中,對《法律基礎》課的基本要求是:使大學生了解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2005年2月,、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合二為一。3月出臺的《實施方案》強調,“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主要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幫助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質,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2010年,國家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納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之中。在進行《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制精神》(第七章),教學時務必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讀本的內容進行教學。
(二)我國現有法制教育理念問題分析
從以上的文件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大學生法制教育目標體現在三個方面:在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教育方面,要求了解法學的基本觀點,了解和認識社會主義法制制度,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律知識教育方面,要求掌握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識和基礎理論知識;在法律技能方面,能夠利用所學的法律知識解決成長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從我國高校的法制教育目標上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制教育目標側重于法律知識普及教育。1995年的法制教育目標定位在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2003年的法制教育目標定位中增加了提高法律素質。雖然提出了這樣的目標,但是卻沒有提供如何實現這個目標的途徑。2005年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合二為一,要求該課程幫助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質,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雖然在觀念上要求將思想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但是在實際的法制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仍然會講完前面的六章思想道德教育課之后,再單獨講授相關的法律知識課,依據現有的教學內容安排,根本不能通過講授法律基礎知識實現提高法律素質的法制教育目標。所謂法律素養就是指一個人認識以及運用法律的能力,其內容主要涉及個人或群體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水平、自身法律素養的高低以及對法律的信[1]仰程度等。由于相關課程和學時的限制,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停留在一種較為淺顯的層面,因而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尚處于對法律本質認識的啟蒙狀態,法律知識尚未轉化為法律素養,相當多的大學生法律觀念與[2]行為存在脫節現象。
二、科學人文主義視野下對法制教育的要求
(一)科學人文主義的內涵
科學主義的主要思想可概括為:認定真正的科學知識只有一種,即自然科學。自然科學是最權威的世界觀,也是人類最重要的知識,其高于一切其他類的對生活的詮釋。只有自然科學的方法才能富有成效地用來獲取知識,將它引入包括哲學、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在內的一切研究領域,才能摒棄它們的非科學形態。人文主義的核心含義,就是把人上升到一切事物和過程、政治法律制度、社會生活和意識形態的中心位置,從人的視角去觀察世界和宇宙、評價行為和事件的意義、安排社會關系和秩序。這種以人為中心的視角和態度,意味著重視人的價值,承認人的優越性,主張人的獨立性,強調[3]人的創造能力。“人文”與“科學”并列,與西方近代分科之學的出現和發展有關。伴隨科學與技術的勃興和迅猛發展,人類社會傳統的文化格局發生了重大改變,尤其通過科學與工業革命不斷推波助瀾,甚至形成了科學與人文之間所謂的“兩種文化”的分裂。唯人文主義和唯科學主義是現代性的基本組成部分,但兩者的分隔也有漸行漸遠之勢。科學人文試圖重新發現科學與人文的內在融通,增進科學與人文的互補互用,讓科學更加昌明,讓人文之光更[4]加奪目。
(二)科學人文主義對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
現代社會使人在工具理性和技術統治面前常感無力,物質的豐富和精神的幸福之間往往容易失衡。因為人是有情感的,而不僅僅有理性,理性是冷酷的,而情感是溫熱的。只有重塑價值理性,高揚人性尊嚴,個人與社會才能夠和諧發展。我國不少大學生違法犯罪并不是因為欠缺法律知識,相反有不少大學生法律知識很豐富但卻常常規避法律、甚至違法犯罪。根本原因在于這些大學生還沒有真正領悟到法律的價值,對法律并沒有形成信仰,我們的高校法制教育沒有能夠很好地實現對大學生的法治價值的塑造。法治國家的基石是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大學生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力量,通過向大學生傳播法律信仰,使之學習法律知識,參加法律實踐,增強對法律的了解和認同,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這對于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至關重要。
三、科學人文主義視野下法制教育理念的重塑
(一)科學法律知識教育與人文法律信仰培育過程的統一
自由、安全、平等諸價值,植根于人性的個人主義成份之中。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對個人的這樣一些認識,即完全依靠他個人的努力,他是無力實現他所珍視的那些價值的,他需要其他人充分意識到他對自由、安全、平等的欲求。個人之所以接受公益觀念,我們可以從上述認識中尋到原因。我們不能說這種認識完全是教育和經驗的結果,也不[5]能說它完全是諸種環境因素的結果。所以,我們在高職法制教育中不能總是以社會法治環境差為由,而放棄對大學生法制教育的追求,因為教育的因素在法治發展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法律基礎部分占學時的三分之一,僅10課時左右。短短的教學課時,根本無法完成大學生法律知識普及教育的目標,更不可能實現法律素質培養的重任。只有通過法律基礎課、專業法律課、法律選修課多層次、系統的法律知識教育與法律至上價值培養過程,學生才能從知識方面獲得足夠的科學理性材料,從時間上提供足夠的吸收內化過程,從情感上認同法律至上的價值觀念。
(二)科學人文主義對法制教育文化氛圍的培育要求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和羅杰斯等人強調學生在教育中的主體地位,要重視學生的主體性,以學生為本。他們認為在教育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學生的個性以及需求,積極采取有利于學生吸收并消化教育內容的教學方式,使學生提高對教育課程的興趣,從內心接受法制教育,并認同法制教育內容,從而以法律規范作為自身的行為準則,達到良[6]好的法制教育目的。美國大學法制教育側重于理論分析和研討,重點從社會背景中去分析美國的法律和制度,把法制教育同介紹美國社會特點、分析美國社會制度、介紹議會、內閣、法院的構成結合起來,以進一步強[7]化學生對美國社會政治制度的認同感。我國高職院校法制教育應重視法制文化氛圍的培養。學校應主動加強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單位或組織聯系,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通過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參觀監獄,邀請法律界人士進校舉辦講座,播放法制教育電影和專題廣播,組織法律知識競賽,或模擬法庭,開設法制宣傳園地,組織靈活多樣的實踐教學活動。利用學校和院系的宣傳欄開展專題板報活動,內容可以是法律知識宣傳,也可以是法制案例討論。通過多種途徑,教育學生樹立法律至上價值理念。
(三)科學人文主義對法制教育系統性的要求
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程序正義;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1-00-01
自人類歷史進入現代社會以來,面對復雜的社會實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成為必要,行政權力呈現擴展趨。因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所以有效控制行政權力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空間則是預防權力濫用的關鍵所在。而司法監督因其滯后性和被動性,無法有效制約行政權力的運行,因此有必要對程序正義實踐理論進行深入分析,使行政權力的運行做到合法、合理執法,最大程度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行政相對人設定充分的程序性權利,給其提供自我權益保護之方便。
一、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執法模式滯后
長期以來,我國的執法領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首先,行政主體長期缺乏程序意識,執法手段隨意性強,甚至亂用行政權力,相對人的權利往往因此遭受嚴重損害;其次,相對人歷來都存在程序法定意識缺失,對待權利時,往往單純考慮利益得失,而不考慮利益維護的法定手段,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放縱了行政主體的權力濫用;再次,行政監督也總是習慣性的有意無意回避法定程序的問題,對存在程序問題的行政行為往往只在其導致實體錯誤時才予以處置,而對于程序存在瑕疵但實體正確的行政行為則大多予以維持。
(二)對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程序權利的侵害普遍存在
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法有明文規定必須為,所以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這就要求,行政主體在執法的過程中,首先應重視相對人的法定權利。然而,從道德層面來看,依法行政所蘊含的不僅僅只法律明文規定,還包括法律條文背后所蘊含的道德理性,所以,行政相對人作為人所擁有的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之外的人格尊嚴也應的到充分尊重,也即其非法定的程序權利應在執法過程中得到保護,這也是文明社會對程序正義的現實要求。
根據自然正義原則和程序正當原則,行政相對人理應充分享受諸多程序權利,但限于我國目前的程序立法的不足,加之程序意識淡薄和人員素質的問題,其法定的和非法定的程序權利都在遭受侵害,例如,在行政許可領域,“門難進、事難辦、臉難看”的事例就是一個真實寫照。這一點英美法系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英美法系國家,相對人可以依據自然正義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要求法院對侵害自己的非法定程序權利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再者,由于法律滯后性,法律條文很難窮盡列舉所有正當權利,因此,作出一些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可以最大限度的彌補這一不足。
(三)行政相對人對程序權利觀念保守
我國歷史上長期處在封建制度文化的影響之下,加之的局部存在,全社會法治觀念還沒有深入骨髓,所以目前我國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意識和爭取程序權利的能力都處于弱勢地位。在法制實踐中,無論從立法、執法,還是司法或法律監督層面來說,皆存在體制和觀念的雙重不足,如立法者在實施立法時,往往考慮實體多,重視程序少,執法者往往重視實體問題的處理,而忽視依法定程序辦事,而司法者則限于不告不理的特點,對各方忽視程序的行為愛莫能助,法制監督環節也缺少對實體的充分考量。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國的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和權利觀念雖有所加強,但因其惰性的存在和積極意識難以形成合力,大多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對待行政權力的濫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主體對行政權力運行監督的力度,從而不利于行政執法程序制度的發展。
二、實現行政執法程序正義的法治建設路徑
在新形勢下我國深化各項經濟體制改革,各項領域都在力求與國際接軌,以期全面實現國家現代化的大背景下,面對我國程序法制觀念缺乏、程序法規散亂及“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傳統影響的執法程序現狀,可以從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程序執行法律監督的加強、程序法治觀念的灌輸等方面來促進程序正義的實現。
筆者現僅在加強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設層面,以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為切入點,為實現行政程序正義的法制保障方面進行如下探究:
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應具有統領各單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和原則,統一規范各種行政行為,確立各種行政行為共性規則的功能,這將為行政執法提供統一的程序和步驟。我國為制定法國家,法律制度的構筑也主要靠法律條文的制定來作為首要手段,而根據我國的行政執法實踐,行政程序法制定應包含以下制度:
首先是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是現代社會法治政府建設的必備內容,直接涉及公眾的知情權,凡是不屬于政府必須保密的事項,皆應向社會公開,以便為相對人認識及保護自身的權益提供邏輯上的大前提。信息公開的內容非常豐富,這就要求政府應明確公開范圍,制定科學完備的信息公開目錄以便公眾獲取。目前我國正在推行的政府權力清單目錄公開,就是一個體現程序正義的科學之舉。
其次是具體行政行為告知制度。具體行政行為告知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前,應首先告知其與該行為有關的事項,如行為時間、地點、過程、事實和法律依據及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等。
內容提要: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然要求之一。但是,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對的現狀卻是行政程序法治觀念缺失,行政程序價值理念的失落,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序滯后。在這樣的現實基礎上行政程序如何“法典化”,我們需要若干基本共識加以引領。這若干的基本共識應當是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權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價值取向,借鑒他國經驗且重視法律本土資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而單一立法與統一立法的并存則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應當是制定具有通則意義的行政法典。
一、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對的現狀
雖然我們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由程序性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構成的行政程序制度卻并不少見,如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雖然我們憲法和法律上還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字眼,但是現有成文法條文背后卻不缺乏這種法治理念,即使在一直被視為相對保守的法院也在其判決書中表達了對正當法律程序理念的認同,盡管是個別法院的作為,但我們不妨把它看作是一種晨曦的點點霞光。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所面臨的現狀仍然是相當嚴峻的。
(一)行政程序法治觀念缺失
近20年來尤其是九十年代以來的行政法制建設,盡管我們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行政程序的法治觀念卻并沒有較好地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意識相結合。許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仍停留在“法律管的是老百姓”、“穿制服是高人一等”的認識水平上。在執法上只看結果的合法性,不重視過程的正當性,雖然執法效率較高,但執法的實效卻很低。沒有行政程序法治觀念,必然導致行政程序中“人治”觀念占主導地位,法律實用主義大行其道。
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還是隨意行政,關鍵是看它是否遵守行政程序,但是,實踐中的隨意行政、恣意行政的現象可以說是屢見不鮮。我認為,形成這種現狀的原因在理論上是流行于我們法學理論上的“法律工具論”和“治國運動論”。“法律工具論”是將法律當成可以隨意取舍的工具,只要達到預期的目的,方式、手段和步驟等程序是可以忽略的,行政權可以不受其制約。而“治國運動論”則表現在各種“執法運動”中拋棄法律程序,從而助長整個社會民眾普遍蔑視法律的心理,使普法在社會民眾中樹立起來的法律信任感、親近感蕩然無。近幾年各行政機關掀起一個又一個的專項整治運動,雖然對整合社會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對建構行政法治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從實際情況看,要行政機關轉變執法方式,還有相當的難度,因為涉及到更深層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但無論是“法律工具論”還是“治國運動論”,歸根到底都是行政程序法治觀淡薄的集中表現。
(二)行政程序價值理念失落
我們訴求的不應當是行政程序法的形式意義,即制定一部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典,而應當是其內涵的科學價值理念,即正當的行政程序,也就是說僅有行政程序是不夠的,該行政程序必須具有正當性。
現行政治體制的缺陷導致對行政機關委任立法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督,行政程序法的正當性理念有時無法得到張揚,由行政機關自己設計的“行政程序”經常是以維護行政權的為己任,它表現在為行政相對人設置各種較為困難的行政程序,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難以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刁難”程序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是以開明的專制形式出現的。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建立的“兩公開一監督”的辦事制度,似乎是一種公開、民主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實不然,因為它對違反者并不追究法律責任,公民對于違反者的投訴也無法律保障,況且它公開的內容以及公開的程度都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不公開的內容也無需說明理由,公開的程度不能超過行政機關自我承受的最低線,否則行政機關隨時可以收回這一辦事制度。這種行政程序是否被遵守,完全取決于行政機關的自律能力。因此,從本質上講,它仍是以維護行政權為核心的一項制度,是民本思想的一種體現,是開明的專制表征。
(三)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滯后
行政程序法律化作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已為步入或者將要步入法治社會的人們所共識。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個標志,行政程序法律化──進而發展成為法典化──已成為現代國家政策性選擇的一個目標,同時也成為測試一個社會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剛性指標。80年代我們的立法基本上側重于行政實體法,忽視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法發展在內容上極不平衡,其原因是那個時期的行政法仍未完全脫去行政管理法的痕跡,行政程序法也不可獲得其應有的地位。90年代以后這種局面有所改變,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的制定,使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行政行為缺乏應有的行政程序加以規范。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還是比較低的。盡管行政機關內部制定了不少內部行政程序,以彌補外部行政程序的不足,但由于沒有正確的理念指導,這種內部行政程序本質上仍是維護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工具,因為這種內部行政程序中根本看不到行政相對人作為主體地位的規定。再如現行的“行政首長接待日”、“現場辦公制度”之所以出現,是因為現實的需要。為什么老百姓平時到政府機關不能辦成的事,到了“行政首長接待日”或者“現場辦公制度”時卻能順利辦成?這不正是說明我們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缺少起碼的程序規范,為具體經辦的“小吏”欺壓百姓提供了機遇。如果受欺的百姓只能在以“青天”形象出現在“接待日”或者“現場辦公”的行政首長“面前,才能獲得個來自不易的伸冤機會,那么我們所訴求的法治將永遠不可實現。因此,就本質而言,”行政首長接待日“、”現場辦公制度“仍是一種人治制度,是對行政程序欠缺的一種補救機制。對于這種制度我們不必過分的稱贊的,更不能將這種制度當成解決問題的法寶。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面對這種令社會民眾不解的制度,我們不是用心地、真誠地去反思這種制度的缺陷,卻常常津津樂道地通過新聞媒介張揚著這種制度所帶來的不可預期的“個別正義”,而對老百姓通過正常途徑不能辦事的原因卻諱莫如深,懼怕說出來影響政府的“形象”。“行政首長接待日”和“現場辦公”是我們政府中某些人給上級領導的一種做秀,如不加以徹底廢除,必然阻礙著現代行政程序法治精神的宏揚,也不利推進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進程。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基本共識
時至今日,中國需要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這是業界絕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觀點。但是,如何做成這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各方的見解分歧還是比較明顯的。好在這些分歧主要在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條文設計、章節編排等方面的內容,所以,在各方之間形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幾個基本共識還是有思想基礎的。對以下幾個圍繞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方法問題的認識,如果我們能夠達成一個基本共識的話,那么它對于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事業來說肯定是一件令人高興的幸事: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價值取向: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權
要確定行政程序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當對中國實際情況在一個較為公允的認識。依我的觀察,當下中國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的基本狀況是應該強大的不強大,不應該強大的卻是大而無邊。前者如環境保護、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礦山整治、醫藥食品安全等方面,即使法律授予的權力有時也不能正常行使,有些地區的行政機關在這方面的權力顯得過于疲軟,失去了管理社會秩序的基本能力,從而導致了這些行政領域的秩序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后者如行政裁量中所表現出來的隨意性,尤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有的行政機關為了私利、局部利益而曲解法律,導致法律授予的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背離了立法目的。如此怪象形成的原因,與行政權力缺乏行政程序規范具有直接的關聯性。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不能正常行使,與沒有行政程序保障有關;而行政裁量的濫用,又因欠缺行政程序規范之故。而所有的這些問題幾乎都與行政和法律之間應當構建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有關。
行政應當服從法律,這個理念在我國法律文化中過去是不存在的,即使在今天也是很淡薄的。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是一種治國者賞罰的工具。費正清說:“中國的法律概念根本不同于西方。它起源于古代中國人對天理(自然秩序)的觀念,認為人的行動必須合乎天理,而統治者的職責是維護這種協調一致。統治者是以懿行美德而不以法律來影響百姓的,所以認為通曉事理的文明人會受這種榜樣和高尚行為規范的指引,而毋需繩以法規。按照這一理論,只有對那些野蠻的、未開化的人,即那些不遵圣賢教導和皇帝榜樣的人,才需要實行懲罰而使其懾服。明正賞罰,在于表明每個人按其身分應采取什么樣的合乎體統的行為。但在理論上,賞罰總被認為是保證人們循規蹈矩的次要手段,其目的是‘以罰止罰’。”[1]在這樣的傳統文化中,形成權力產生法律并使之成為權力的工具之觀念也就不足為奇了。然而,在我們新的社會制度已經確立的半個多世紀之后,我們發現今天關于法律為何而生、為何而存的認識的依然是中世紀的;即使在措辭表達上用了一些法治的言辭,但內涵上并沒有達到脫胎換骨的程度。
在這樣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行政機關對于其行使的權力,有時并沒有意識到它源于法律,更沒有對法律產生一種敬畏。所以,行政機關隨意行政就難以避免。如依這樣的認識來引領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進程,我以為是難以滿足法治行政的需求的。因為,在這樣的認知背景下,制定法律的目的往往會轉向滿足權力的要求,而不是對權力的控制。當下中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價值取向究竟如何界定,應該說它是行政程序立法最為首要的問題。我們知道,行政實體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有哪些權力?即法律通過授權確定行政機關的權力范圍。行政實體法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并確定其范圍之后,在要求其正當地行使權力方面幾乎是無所作為。由于現代社會中行政權是一種相當大的國家權力,具有強大的支配力,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密切相關,且行政權的核心是行政裁量權,更具有侵權的可能性。而行政程序法通過預設的法定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行政權力正當行使。因此,作為解決行政機關如何行使權力的行政程序法,其立法價值取向理所當然應當是“控制行政權”。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機關在實現目的時采取更善的手段,從而使行政行為為行政相對人真心接受。失去了正當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持,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設計成為行政機關作“惡”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籍口。
當然,通過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權并不意味著以法律消極地限制行政權,而應當在堅持限制行政權的基礎上,積極地提升行政權行使效率。傳統行政法過度強調消極控權,這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很大的關系。但是,現代社會不僅需要一個受到法律限制的行政權力,也同樣需要一個能夠積極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的行政權。有限制地且有效率地的行政權力,是行政程序法立法價值的全部內容。正如有學者所說:“建立一套公正而富有效率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2]我國行政程序法在設計上應當體現公正兼顧效率的法律價值,任何走極端的立法都無助于控制行政權的目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既要反對固守傳統行政法的“控權論”,也要防止為了回應社會需求而放縱行政機關“無法行政”。所以,在行政程序的設計上,既要有為確保基本公正的一般行政程序,同時也應當有為了適應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簡易程序,還需要有應對行政緊急情況的行政緊急程序。
(二)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借鑒他國經驗且重視法律本土資源
現代行政程序法源于西方法治發達的國家的理論與實踐。許多西方法治國家都在20世紀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80年代伴隨著對外開放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西方法治觀念逐漸導入我國,對我國的法制建設的影響日益加重。有關中譯本的行政程序法典的陸續出版,[3]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西方法治國家的一些好的制度也開始逐漸為我國立法所接受,如聽證、說明理由等。這些程序性的行政制度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較好的作用。因此,要構建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借鑒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在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成功的經驗以免走我們可以避開的彎路,這是一個應當認真對待的基本方法。
但是,在制定我國行政程序法過程中,重視法律本土資源開發與利用也是應當堅持的一個同樣重要的基本方法。“雖然不能說人類的各項制度都是由地理決定的,但也不能否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大自然劃定的。”[4]這也說明了一國法制建設過程中重視法律本土資源的重要性。以日本為例,自明治維新以來,盡管它接受了西方法治國家的法律影響,但它能很好地結合了本國的實際情況,并有所創新,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創造的行政指導、公聽會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對現代行政程序法進行制度創新我們也具有自身充分的條件,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的傳統法制思想,建國后形成的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等,都是我們不可多得的行政程序法律本土資源。所以,在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收集、挖掘上述法律本土資源,在經過法理的錘煉之后生成一個個具有中國特征的法律制度。
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程序已經正式啟動。這是中國行政法(學)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行政程序法的靈魂是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作為一個異域的法律思想如何溶入本國的法律規范,進而成為充滿生命力量的法觀念,或許更是需要我們認真對待的問題。我國自近代以來發生的“西學東漸”過程中,法制建設與法律移植一直形影不離。然而,法律思想的移植速度遠遠不如法律規范,其實際效果似乎可以證明法律思想和法律規范的分離,足以窒息法律規范鮮活的生命。即使今天我們仍然不能避免這樣的失誤。比如,雖然我們的法官穿上法袍、敲起法錘,但似乎并沒有讓人們對法院更加敬畏,對法院不公的詬語仍然不絕于耳。雖然“聽證”已經成為一種大眾用語,但“走過場”的聽證依然屢見不鮮。這多少說明了本土對異域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排斥力量是一時難以消解的。
法學界在接受法治思想方面始終是走在時代的前列。中國的行政法學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從“行政管理法”轉向“管理行政法”,這與80年代的開放國門,進而吸納西方法治思想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行政法學界相對成熟的思想理論的影響下,90年代之后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有關行政權的立法,如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不僅加重行政程序規范在法律條文中比重,而且在法律上確立了作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的行政聽證,以及以此為核心而展開的諸如告知、說明理由等相關制度。這些法律規范雖然其實效不盡人意,但是通過學者的宣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通過這種制度產生的互動,雖然可能需要消磨我們并不堅固的耐心,但是這一過程必將有助于我們獲得一種支撐法治思想的基本共識。其實,從現有的體制內生成、發展出一套法律制度可能比從體制外強加另一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中國實際情況。比如,從座談會中發出展出相對利益多元的聽證制度,或許比簡單地引用外國聽證制度更具有可行性。
更應讓給予關注的是,系統地受過現代法治思想熏陶的基層法院的法官們已經默默地在做著這一項工作。比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授予行政爭議案”和“田勇訴北京科技大學退學處理決定案”的行政判決書中,西方國家法治思想中的程序正義的思想赫然可見。[5]尤其要指出的是,基層法院的法官們在行政判決書所表達出的這種法治思想,已為最高法院所接受,并通過其公報公開表達了最高法院的態度。[6]雖然這一無成文法律規范依據的行政判決書在具有濃厚成文法傳統的中國法制環境中顯得有點格格不入,但是無論是圈內圈外鮮有人公開指責這樣的行政判決。如此的“集體無意識”狀態至少可以表達這樣一個事實:“程序正義”的法治思想正在漸漸地為我們所接受。這種通過判決引入法治思想的具體個案雖然是點點滴滴的,但這正是一個國家法治形成的基本路徑。
失去法律思想支撐的法律規范即使表達得很準確,無異于沒有生命的木乃伊。因此,在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法律思想的引入、詮釋與宣揚,以及保證現有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合法運作,使程序正義或者正當法律程序中蘊含的法治理念、價值為越來越多人所認同,從而成為未來“行政程序法”運作的法治思想基礎。這可能是我們今天在準備行政程序立法時必須認真對待的首要問題。
三、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單行法律與統一法典
立法模式是指法的外部表現形式。它可以分為單一式和復合式兩種。單一式是將法的基本內容集于同一法典,而復合式是將法的基本內容用單行法規定,從而形成幾個相對獨立的法典。單一式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法典內部分子結構之間的協調,從而形成一個內容統一、結構完整的法典。但是這種立法模式需要較高的立法技術,否則不容易制定出一部較為科學的法典。復合式雖然不需要較高的立法技術,但是它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諸如重復相關條文的立法現象。以比較法的視野看,這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據一國的具體國情加以權衡。因為一個法制背景的差異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某一立法模式的選定。
我國傳統上是成文法典的國家,所以法典以治理社會的做法是可以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自1978年恢復法制建設以來,我們在20多年的立法工作中制定了大量的法典,并積累了許多的立法技術與經驗,立法質量的逐年提升基本上回應了行政法制的需求。這幾年來,我們制定了不少單行的、僅適用于某一行政領域的行政程序規章、法規,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一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規章。但是,我們也應當看,雖然我們在立法上不乏成功之作,但是駕馭重大、復雜的法律制定工程之能力仍然是不夠的。幾部重要法律在制定實施之后的短時期不斷地被修改的事實多少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的存在,回避這樣的問題來討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可能會誤導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所以,在行政程序需要法典化已成為一句肯定句的今天,討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模式仍然是具有重在意義的。
對于這個問題,臺灣學者葉俊榮曾經把行政程序法典化模式分為四種:(1)最完全的法典化,它是針對所有行政權行使,不論是程序或實體事項,都通過法律內部結構的安排,統一規定于一部法律。但這在目前仍是一個理想,也仍必須通過許多理論上的考驗。(2)除去實體的法典化,僅對程序作出統一規定,但在行政程序上。則作完全法典化,所有的行政事項都適用于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他法律都不必有程序的規定。(3)拋棄全部立法的排他意圖,僅就各種行政管制事項的共通適用部分納入行政程序法,但內容上包括程序與實體在內。此種立法形式是針對行政共通事項所作的總則立法。此種總則性質的法典化,相當可行,但在那些是“共通事項”的判斷上必須相當講究,才不致落入失之空泛或巨細無遺兩個極端之中。(4)只對幾種重要行政類型規定其適用程序,對于實體問題留待其他法律作具體規定,這是最低限度的法典化。此種立法可稱得上網架立法,在立法的可行性上最禁得起考驗,可行性也最高。[7]從葉俊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能力確定“共通事項”的范圍,那么,第三種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可能是我們最佳的選擇。
行政程序法典是我們最終的目標,這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從行政法治發達西方國家看,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先后都經歷了一個長達幾十年的準備期。這可能與行政程序法典所涉及問題本身的復雜性有關。鑒于我國的立法技術和行政法學理論發展的狀況,近期可先制定單行的行政程序法,除已制定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還有“行政強制法”、“行政調查法”等。通過切實有效實施上述法律,將行政程序法所內涵的價值與觀念為社會基本接受,等條件成熟后再編纂為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當然我們現在就開始起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排斥單行立法的同時進行,在行政程序法實施若干年之后再進行一次法典編纂,也不失為一條可行之路。
四、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法不能法典化已經成為學界的一種共識,鮮有人提出質疑。雖然荷蘭制定了《基本行政法典》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但許多章節的部分段落仍然處于空白狀態。[8]這也多少說明了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難。“所以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在行政法法典之立法工作上,所作的努力,皆表現于行政手續法之制定。因而一方面,由于行政手續法立法之成功,以及行政實體法法典化之枉然,行政手續之概念,已日見擴張;過去被歸類于行政實體法之事項,逐漸有被納入行政手續法條文內之趨勢;欲藉此,增加行政法法典化之功能。他方面法學者主張:行政實體法之重心,在于行政法分則;至于行政手續法則構成行政法總則之核心,因為行政法總則,實系行政法總則與行政手續法,在概念上密切牽連,進一步造成行政法法典化與行政手續法之吻合,所以今日法學者所謂行政法法典化之問題,大致即指行政手續法制定之問題。”[9]這一說法,基本上符合20世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發展歷史。國內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立法的內容應嚴格限制在程序方面,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不是行政法的法典化。”[10]
但我以為,從當下許多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內容看,純粹的“行政程序法”并不存在,倒是大量的行政實體規范沖淡了名為“行政程序法”的意義,使之名不符實。其實,隨著行政法學總論部分的理論成熟度不斷提升,行政實體法的法典化也不是不可能,如德國、西班牙、葡萄牙、中國臺灣、澳門等行政程序法都已經作了比較成功的嘗試。所以,以程序規范兼容實體規范,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不是純粹的、有關“行政程序”的法,而應當是一部“行政法通則”。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典,至少蘊含如下意義:
(一)無論是實體規范還是程序規范,只要可以適用于各個行政領域的,都應當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規定。僅僅適用于某一具體行政領域的規則,可以在為該領域制定相關法律時加以規定,從而構成作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與作為特別法的專門法律之間關系。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有不少共同的規范,這是因為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所產生的立法資源浪費,等到《行政程序法》出臺之后,這些法律應當進行修改,消除它們之間的規范重疊現象,從而確保行政程序法基本規則統一。
(二)行政程序法就內容而言,它實質是行政法的通則,即在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規范加以法律化,并以通則統帥各個行政領域中的分則。比如,無論是公安行政行為還是工商行政行為,它們的合法要件適用于通則的規定,同樣有關行政聽證的程序也是如此。因此,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它的法律效力應當是涉及所有的分則調整的行政領域。同時,通過立法構建適用于個別領域的特別行政程序也是今后一個重要的立法任務,通過特別行政程序填補一般行政程序所產生的漏洞,從而形成一個相對比較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律體系。
(三)具有通則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僅僅是確立一種最低限度的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的最起碼的程序。只要行政效率允許,法律不反對行政主體為自己增加程序義務。但是,由于正當法律程序本身并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可能會以它自己的理解來向行政機關提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所以,正當程序與其說是一種規則,倒不如說它是一種理念,一種法律精神。
總之,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是中國未來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這不僅符合世界范圍內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而且也適應現代社會法治行政的需要。
注釋:
[1][美]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2]張春生:中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與展望,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第三屆年會暨行政程序法國際研討會(1998.上海)提交論文。
[3]如應松年主編的《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法]羅迪埃:《比較法導論》,徐百康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8頁。
[5]參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海行初字第103號)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8]海行初字第142號)。
[6]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公布“田勇訴北京科技大學退學處理決定案”中說道:“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7]葉俊榮:《轉型時期的程序立法: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設計與立法影響評估》,載《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第387-388頁。
[8]應松年主編:《比較行政程序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頁。
2. 深化職工崗位創新創造。搭建職工技術創新成果展示、轉化平臺,推廣職工的絕技絕活,繼續推廣職工名字操作法,評選區級首席工人,發動廣大職工立足崗位,挖潛增效,節能增收。做實“工會技師攻關服務隊”品牌,開展“百家企業技術幫扶行動”,每名隊員全年至少指導一次比武、幫帶一名學徒、結對一家企業、攻克一項難題。
3 .深化職工技能素質提升。制定“十三五”職工技能素質提升規劃,采取與區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職工技能比武,街道、社區獨立舉辦技能比武等多種形式,全年開展“百場職工技能大賽”,完善“培訓、練兵、比武、晉級”一體化的職工技能發展機制,為職工成長成才搭建平臺。創新職工教育培訓和創業相結合的新模式,發揮區職工學校全省首批職工教育培訓基地作用,提升培訓的適用性和實效性,全年職工學歷、技能、業務教育培訓愈萬人次。積極倡導企業內部職工評聘機制,不斷提高內聘質量和擴大內聘范圍,讓企業和職工實現雙贏。
4.深化勞模先進引領作用。進一步弘揚勞模精神、工人階級偉大品格,深化勞模精神“三進”及志愿服務活動,組織開展在職勞模療休養、慰問關愛勞模等活動。學習全國示范性勞模創新工作室創建經驗,發揮區勞模創新工作室的綜合效應,努力在提升建設標準、發揮品牌示范和創新輻射帶動效應上實現新突破。
5.開展法治理論專題教育活動。制定、落實《__區工會系統2015年工會普法工作規劃》,廣泛宣傳四中全會精神,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宣傳主題教育,以“六五普法宣傳月”、“勞動法制宣傳周”為載體,組織工會律師志愿者走進街道、深入企業,開展“法在身邊”法制宣講服務,引導職工群眾堅定法治信仰,自覺學法,遇事找法,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
6、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和援助。加大源頭參與力度,推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由試水破冰向擴面深化發展。逐步在有條件村(社區)、企業建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組織。部署開展工會法律監督月活動,堅持每年選擇一個重點突破口,推行重大典型勞動違法案件曝光制度、公開譴責制度、工會監督與行政執法監察協作制度,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出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強化源頭維權,深入推進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建設,繼續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為職工提供多渠道的心理健康咨詢服務,加強對員工情緒管理現狀調研,積極培育職工良好的社會心態。繼續聯合省總干校加強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師培訓、考證工作和社區工會專干工會法律業務培訓提升工作,進一步擴充律師顧問團隊伍,加強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促進工會依法履職和維護落到實處。
7.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提質增效。在保持動態全覆蓋的基礎上指導督促企業采取“1+3”的模式開展好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深化工資集體協商檔案規范化建設。大力推進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不斷深化以5個區域為重點的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協助市總做好集卡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工作,指導建立有行業特點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工資增長機制,促進集卡行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進一步推廣小港街道“集體協商、個體認領”工資集體協商新模式工作。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舉辦三期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培訓班。
8. 強化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宣傳和貫徹落實《__市特殊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召開全區“安康杯”競賽活動動員大會和年終表彰總結會,通過重點企業分級賽、不同行業專項賽、街道區域集中賽,努力形成“三位一體”的競賽工作格局,通過評選表彰一批優勝單位、“安全型”班組、先進個人和金點子,夯實企業安全基礎。深化勞動保護分級管理,組織實施高溫期間勞動保護系列行動,監督檢查我區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高溫期間職工生命健康安全。
9.深化和諧企業創建工作。進一步完善創建工作目標管理,強化分層創建,健全評價運作機制,組織實施第四批和諧企業創建工作,提升創建工作水平和質量。深化“一網二庫三系統”信息平臺建設。推進我區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制度建設
,實施百名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員培訓計劃,指導企業做好首批市級最具社會責任企業獎的審報評選工作。三、全面推進職工服務普惠化,為民生質量改善作出新貢獻
10.健全完善服務平臺。進一步整合資源,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普惠化服務職工的工作。創建新一輪省級示范服務中心,提升職工服務中心的服務規范化和實力。繼續開展職工服務站點的創建達標活動,力爭全區85%規模以上企業建立職工服務點,85%職工服務點通過達標考核,實現幫扶困難職工與服務全體職工有機結合。
11.做好5.1服務卡品牌。探索推進“5· 1”服務卡社會化、市場化運作新模式,以公共服務應用為突破口,以購買服務和拓展合作為抓手,以運營公司和銀行推動為主要方式,加大資金力度和優惠普惠力度,切實增強5·1服務卡的實用性和吸引力。
12.辦好服務職工實事。堅持上下聯動,扎實做好“四季”服務工作。通過 “十大關愛行動”,即“醫療互助參保、金秋助學園夢、困難職工動態建檔、企業幫困基金建設、困難職工微心愿認領、青年職工婚戀交友、“示范職工食堂”創建、外來職工平安返鄉、小候鳥暑期放心班、職工就業援助”十個項目,讓職工群眾感受工會組織的溫暖。做好職工住房公積金建繳這一關系到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施職工健康促進工程,深化以“職工療休養、健康體檢、名醫直通車、健康管理師、健康志愿者”為主要內容的職工健康促進工作,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13.廣泛開展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深化“中國夢·勞動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開展理想信念、形勢政策和“四德”教育活動,以“法治·誠信”為主題,精心組織企業與職工“人品、企品、產品”職業道德教育實踐活動。
14.扎實推進職工文體活動。加強與職工文化服務類社會群體和組織的聯系和協同,善于運用社會各方資源為工會服務職工所用。舉辦全區企業職工乒乓球大賽、羽毛球大賽、籃球大賽等職工喜聞樂見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業余生活。以區職工藝術團為龍頭,開展文藝走親活動,以“職工文化藝術年”為載體,舉辦第二屆職工文藝匯演,進一步塑造“勤奮工作、勞動筑夢”新時代職工形象和搭建展現職工精彩人生的全域舞臺。
15.拓展新興媒體新聞宣傳。善于借助工會網站、微信、微博等自身平臺優勢,積極開展原創微文、微視征集宣傳活動,增強工會新聞宣傳影響力。要加強網絡輿情的實時監控和正面輿論引導,完善應急處置方案,牢牢把握工會新聞宣傳主動權。
16.深化“三定一統籌”區域化社區和升格的社區總工會規范化建設。社區工會要進一步加強對所轄區域基層工會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健全指導聯系企業工會的工作機制,推進工會重點工作落地生根,鞏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融合、協調發展的區域社區工會工作局面,為更好地服務職工發揮更大的作用。街道(鎮)總工會要一方面要繼續推進以“六好”為基本要求的規范化建設、“一鎮一品”建設,同時要指導和協調好所轄社區總工會、工會聯合會抓好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發揮好街道 (鎮)工會在領導、服務基層工會中的“橋頭堡”作用。
17.全面推進“活力基層工會”星級創建。結合全總“六有”標準,分類指導、分層推進、分步實施,推動基層工會實現服務能力明顯提升、活力明顯增強、績效明顯改善目標。從組織體制、運行機制、活動方式等入手,不斷創新加強基層工會建設的路徑和方法。繼續依法推進民主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績效評估,推動“雙代會”擴面、代表常任制履行、會員評家等工作開展。
18.精心部署開展工會組建行動。以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兩新”組織為重點,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建,加強城市綜合體、經濟功能區、村(社區)、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區域性工會建設。采取單獨建會、聯合建會、行業(區域)覆蓋等形式,推動中小企業建會,使工會組建從量的擴張向質的提升轉變。開展全區新經濟業態企業“十百千萬”組建工作,全區1767家7月份完成組建、覆蓋任務。
一、正確理解“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的內涵
“理性、平和”是執法行為的定位與態度,“文明、規范”是執法行為的方式與方法。這種執法觀的提出,契合了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要求,反映了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更深層次的認和執法觀念的根本轉變。
理性,就是客觀公正的面對問題,冷靜妥善的處置問題。司法作為一種以說理方式解決問題的特殊的社會活動,特別需要理性來保證,司法者也必然應該具備理性精神。從某種程度可以說。現代司法的生命在于理性。司法理性的核心是依法辦事,就是司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范、法律的原意、法律的本質和法律的精神。公訴的理性精神要求公訴人在公訴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刑法的基本要求,審慎、周全地判斷和實施公訴行為,這就意味著公訴人應當具備以下思維意:一是尊重規則,運用專業思維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的意;二是注重縝密思維。客觀、周全、慎重地作為或不作為,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三是增強庭審時公訴意見的說理性,提高辯論發言的針對性,注重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闡述。
平和,就是以平靜的執法心態,良善的司法舉措,公正的司法結果,不斷修復業已遭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化干戈為玉帛,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目的。平和的執法觀要求司法要謙抑,即司法活動應當保持足夠的謹慎、自制和謙遜。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司法謙抑是司法的內在品格。在公訴工作中貫徹司法謙抑理念應當做到:一是在是否適用刑法時,應考慮其他法律優先適用,只有當其他法律無法調整或者能調整但達不到預期目的時,才不得不考慮適用刑法來干預。二是為解決法律有限性和犯罪無窮性的矛盾,當出現與刑法規定的類型相同但性質更為惡劣的行為時,一方面應嚴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另一方面也不能機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則,以追求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統一。三是在具體辦案中,要注重公共利益原則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相結合。執法活動既要符合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和最大多數人的期待,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個案闡釋社會公正。
文明,是檢察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是執法為民理念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也是對嚴格執法的進一步要求。文明相對于野蠻,我們說一項制度文明程度高,即表明該項制度依靠野蠻暴力手段維系的程度低。司法走向文明,即表明司法的權威不能再簡單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或能暫時壓制矛盾,卻使矛盾不斷積累,因而必須轉向更多地依靠社會公眾的尊重與認可,從根本上消解矛盾。檢察工作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執法是否文明直接決定著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和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社會不斷向文明邁進,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水平也要與不斷發展的社會相適應。在執法辦案中,要深層次把握現代法治的精髓,堅持以人為本,作到法情相融,體現出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將法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文關懷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檢察工作朝著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發展。
規范,是檢察執法的基本要求,是指執法行為必須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不得恣意而為。規范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前提。作為法律監督者,自己首先要規范執法,依法辦案,只有這樣,監督行為才能得到被監督者的信服和遵從。執法規范包括執法實體和執法程序兩個層面的要求。“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正當程序是司法運行的既定軌道,是規范司法的有效途徑。由此決定了檢察工作必須循程序而動,依規矩而行。對于公訴工作而言,“規范”就是要在完善公訴工作管理上下功夫,細化辦案規程,完善業務流程,規范辦案環節,力求使每個執法環節都有章可循。
二、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應具備的理念
一是多元平衡的理念。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的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執法觀問題。當執法活動處于多種利益和價值觀念的沖突時,檢察機關的執法就有一個價值取舍和定位的問題。檢察執法的價值取向受歷史文化傳統、民族心理模式、政治經濟制度、社會道德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會因國家、種類、時期的不同,其價值定位也會隨之不同。由于刑事執法往往關涉個人生命和自由的剝奪與限制。因此,刑事執法是價值觀念和利益沖突最為突出的領域,并集中表現為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多年來,我國檢察機關的刑事執法活動一直偏重于打擊犯罪的價值取向,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重視不夠。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之一就是對人權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是對社會中守法公民之權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對那些違法或者可能違法的人的權利的尊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對“壞人”權利的尊重比對“好人”權利的尊重更能體現社會文明的進步。因此,檢察機關在刑事執法活動中要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維護公平正義,就必須摒棄“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牢固樹立“保障人權”的現代司法理念。當然,保護人權不等于就可以弱化打擊犯罪。從刑事司法的目標來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不是其要追求的惟一價值目標,刑事司法的目標,是要讓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免除犯罪對其人身或財產的侵害,或由此帶來的恐懼。因此,嚴重犯罪應該受到有效的偵查和,這是符合每個人利益的。當我們在糾正過去那種“只講打擊”的執法觀念時,不能就此忘記了刑事執法的根本任務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檢察機關在所有的執法活動中,都應當兼顧不同的價值取向,平衡不同的利益,努力實現多元價值觀之間的平衡。
二是客觀中立的理念。客觀是司法安身立命之本,要旨是“全面”基礎上的裁斷。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日趨認同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聯合國《檢察官作用準則》亦對此予以明確肯定。“中立”是實現客觀的保障。要旨是“居中”裁斷。中立是對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它要求檢察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不得對犯罪嫌疑人存有歧視或偏袒,只能忠于事實和法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與法官一樣,均為客觀中立準則的共同守護者。首先,檢察官必須秉持公義。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保障人權。具體到實際辦案中,不僅要做到“不縱”,而且要做到“不枉”,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既不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其次,正是因為檢察官承擔了客觀義務,所以“以事實為
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才不僅僅是對法官的要求,而且也是對檢察官的要求。這一要求表面上看來難以實現。但也正因其難以實現,所以才成為法律人的執著追求。再次,既然檢察官亦肩負有客觀義務,其與法官也就互為監督:法官通過審判權的行使。對檢察官之指控進行審查:檢察官則可以通過抗訴權的行使,對法官之判斷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制約”,正含有此意。因此,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公正無私且不懷偏見,對各種不同的意見或觀點給予同等的關注,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為價值追求,做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公平正義的守護人。
三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理念。法律效果是基礎,是局部的評價。具有特殊性:社會效果是目的和歸宿。是全局的評價。具有一般屬性,兩者統一于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責的全過程。在執法辦案中,首先要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社會效果的支撐,片面追求社會效果而不顧法律效果,往往導致執法違法,損害法治的權威。要忠實于法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做到認定事實、審查證據、適用法律準確,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時,還要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辦理任何案件都要以社會視角來審視和判斷,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注重社會和諧,努力爭取社會效果的最大化。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撤案、不等裁量權,要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合理運用好這些裁量權,以使執法活動取得最優效果。
四是平等保護的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旨在通過檢察執法人員的公正執法行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現代社會的法治原則,是公平正義的有效載體和支撐。因此,樹立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平等保護理念,公平的適用法律是“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的必然要求。按照當前檢察工作的特點,要在日常的檢察執法中做到平等地適用法律,主要是要做到反對特權和禁止歧視兩個方面。反對特權就是要求我們的檢察干警在執法中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分地域、公私、貧富、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禁止歧視與反對特權相對。不允許對任何在社會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的主體有歧視待遇,應當對他們予以平等的關懷幫助。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的歧視現象,如對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與本地人在適用強制措施上的不同,同樣的犯罪、同樣的情節,本地人取保候審,外地人往往被采取逮捕措施。雖然這種情況的出現有其客觀原因,但我們還是可以做不少工作,以充分利用保證人擔保的方式,將強制措施適用的不平等問題降至最低限度。
五是司法高效的理念。司法高效,即司法活動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來獲取最大的“收益”,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司法效率,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效率,強調的是訴訟進行的快慢程度,解決糾紛數量的多少,以及在訴訟過程中人們對各種資源的利用和節省程度。二是司法效益,即我們經常所說的實際效果,強調的是司法調整的實際狀態和結果與司法目的之間的重合程度,反映出社會對司法的認可、接受以及司法在社會的地位、權威,它的高低一定程度上是社會法治與否的基本表征。前者偏重于提高辦案速度,加快訴訟周期,以盡早解脫當事人因參與訴訟,本人權益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給本人及其親屬思想上造成的壓力和精神上的恐慌,避免“遲來的正義”:后者偏重于司法的實際成效,注重法律與政治、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避免“粗糙的正義”,從而以最少的人、財、物投入,在最短的時間界域內,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應當指出,在法律監督活動中,公正是第一位的,缺失公正,再高的效率、效益也不好。我們強調效益,只能是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和效果,以體現檢察執法的“又好又快”。
六是刑罰輕緩的理念。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和刑罰威懾的有限性,決定了單純的重刑主義并不能夠解決社會治安和國家穩定的根本問題,刑罰雖必不可少,但并非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刑罰輕緩的核心是反對重刑,主張刑罰應當和緩,以便減少刑罰的施用可能造成的損害。在國際上,隨著非犯罪化的發展,同時出現了非刑罰化的國際潮流。倡導以刑罰之外的比較輕緩的制裁手段來代替原來的刑罰,或者減輕、緩和刑罰,以處罰犯罪。刑罰的輕緩化是堅持刑罰功能有限性科學理念的必然選擇,是對重刑主義破壞社會和諧的必要矯正,是刑罰合理化和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它要求國家在運用刑罰調整社會關系時,應適當控制刑罰的適用范圍和力度,并力求以較小的刑罰成本達到最大的社會效果。同時,刑罰輕緩化是達到刑罰經濟的必要條件。刑罰功能的實現,是通過對犯罪實施者的懲罰,即剝奪罪犯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等權益來達到的。從本質上講,刑罰畢竟是一種“惡”,刑罰的投入量過剩,必然會導致刑罰對社會成員的自由和其他權益的過度限制與剝奪,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是違背正義理念的。此外,對犯罪人處以輕緩的刑罰,有利于培養公民內心對于法律的信仰。“刑罰通過排除違反規范的行為,確證規范的有效性,使人學會對法律的忠誠。這里的忠誠,可以理解為信仰。在這種情況下,服從法律不再是外在強制的產物,而是內心信仰的結果,刑法也不再是強迫的工具。”當人們對法律產生認同感時,自然就會以積極的態度遵守法律;反之,就會在內心形成與法律的對立,想方設法的規避法律成為其主觀追求。基于此,對犯罪人處以輕緩的刑罰是對社會公眾權利的維護,是培養公眾法律信仰的需要,而這種實現社會和諧所必需的人道主義乃是刑罰輕緩化最根本的哲學基礎。
三、公訴工作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的新途徑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在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語境下,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具體要求下,只有認真實踐“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才能夠澄清模糊認,明確工作要求,對公訴工作實現創新發展起到積極的引領、推動作用。
(一)審查時更多的考量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作為指導國家機構運作的原則,指的是國家權力運行必須有利于公眾的整體意志和最大多數人的普遍期待。當前,以社會矛盾化解為基礎的三項重點工作,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黨的執政地位鞏固、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因此,可以說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現階段我國最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則作為檢察機關或檢察官活動的一項基本準則,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和確立。雖然目前我國理論界尚未將公共利益原則作為我國檢察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并進行深入研究,但它無疑是指導我國檢察機關訴訟工作的政策思想。公共利益原則的確立符合檢察制度和公訴權的本質屬性。公共利益是一種動態的、具體的存在,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也在不斷
調整、擴充,而法律則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保守性。因此,公訴權的正確行使需要通過制定刑事政策加以指導,同時也意味著檢察機關履行公訴權時應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公訴權的行使既符合法律規定,又不至于刻板、僵化。而且在注重個人權利保護的同時,又能最終服從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原則的確立為公訴裁量權的擴大奠定了基礎,在具體的適用中,即在擴大公訴自由裁量方面要擴大相對不訴權的運用,完善相對不訴制度的法律規定,探索并建立附條件不和辯訴交易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或完善,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在現階段,即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
(二)充分借鑒“恢復性司法”的經驗
“恢復性司法”是近年來西方刑事政策領域的一個重要名詞,它的基本含義是指與特定犯罪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共同參與犯罪處理活動的司法模式。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實現原有的和諧與秩序,其理念基礎是恢復性正義理念,它在刑事司法的宏觀系統內促進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護的價值平衡,促進了刑事司法的整體公正性。㈨在恢復性司法中,“恢復”一詞的含義不能機械的理解為使事態恢復到犯罪發生前的狀態,事實上犯罪所造成的某些損害是根本無法恢復原狀的。恢復性司法的價值在于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社區人際關系升華到一種更和諧、人與人之間的紐帶更牢固的境界。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須對傳統的公訴方式和內容進行適當的改革創新,才能夠適應這種要求。公訴部門在執法辦案中,要借鑒恢復性司法理論,嘗試賠償或其他補償方式的運用,并通過和解與調解等一切可能的途徑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及時鈍化和減少矛盾,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快速便捷的訴訟程序就成為一種可供考慮的選擇。當前,要更加注意應用好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建立健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或輕重分流,根據專業特長、辦案能力、辦案經驗等特點,將辦案人員分為辦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行較輕的刑事案件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小組和辦理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小組,以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要主動與公安、法院磋商。共同制定、會簽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的具體辦法,明確程序以及偵、捕、訴、審各環節的辦理期限,為司法實踐提供具體的操作依據,
(四)繼續深化未成年人辦案方式改革
要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針貫穿于審查工作的始終。要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基本要求,積極構建和依托未成年人司法和社會支持體系,推進未成年人司法專業化和預防矯正社會化。在審查階段,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努力創造條件促使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積極引導并會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開展刑事和解工作,并將刑事和解作為不或建議從輕量刑的重要依據。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實行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分案,情況特殊不宜分案的案件,對未成年人應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量迅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會同法院開展未成年人量刑規范化改革,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量刑基準和量刑程序: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人,應當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準確把握建議對未成年人判處禁止令的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注重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探索開展未成年人相對不記錄封存工作:協調法院落實未成年人輕罪前科報告義務免除制度,并探索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積極推動建立由綜治、政法、教育、勞動等職能部門參與的未成年人刑事記錄限制公開配套工作制度。
從內容而言,一切有利于人性真善美提升的人和事物皆應成為教育組成部分,它們是一種“活的教育”存在;從目的而言,教育是人的物質生命和精神生命的整合協調與全面發展。因此,教育自身就內含著對人的良好德性修養的訴求。如果說一定要凸顯道德教育,那僅僅是為了強調道德在人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非是想將對象化的道德教育從教育中脫離出來。如果試圖將道德教育從教育中抽離出來,勢必會把教育分割異化而適得其反。因此,道德教育要走出脆弱性困局,必須回歸和遵循教育本質,以培養人的素質能力全面協調發展為導向,實現生命在“能力成事”和“道德成人”上的統一,從而推動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的文明和諧。
一、從物本到人本:道德教育的價值轉向
道德教育是以人為中心的,其意義在于讓人占有人之本質,而非成為一種物質性的存在。當然,從為了更好地培養社會成員的良好品質角度而言,很多道德教育活動的初衷無疑是好的,它們都有著良善的價值追求,希望通過活動的開展實現社會成員身心的淘洗或精神境界的提升。諸如,英雄模范學習活動、愛國主義基地參觀活動、社會公益實踐活動等,這些活動本身是有益的,同時對參與者的身心也能起到積極的影響作用,但從活動對于人的道德品質塑造來看卻是非連續性的和流于感受式的,它并未真正融入到社會成員的生命意識和實踐行動之中,其原因在于道德教育活動的主體雙方都將其作為一種執行的任務來對待,雖然參與者都按照各種要求積極完成該項學習活動,甚至用“計量”的手段對活動進行質量評價,但正是因為這種“物化”的道德教育方式使得作為教育中心的“人”不見了,人被活動任務所取代,人們更注重的是舉辦和完成了多少數量的“道德教育活動”,很少關注人自身道德品質的提升,這也是為何道德教育活動層出不窮、實際收效卻不如人意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使得道德教育是有效的,道德教育在價值意識上須要從“物本”轉向“人本”,通過實施以人為本的道德教育活動來促成人的道德素養提升。
那么,何為道德教育的以人為本呢?眾所周知,道德是專屬于人類的特有現象,即使我們把人的本能界定為自私自利,但這種自私自利要得以成為一種積極的力量推動人類社會的發展,則離不開人類在漫長的實踐中形成的對共同規范和行為準則的遵守。離開了道德的規約和指引,只會生成叢林法則、恃強凌弱的社會亂象,使社會成員生活于混亂、失序和危險之中。所以,道德教育從“物本”轉向“人本”的目的在于要使人能夠占有自己的本質,讓人的理智受到道德的指引從而服務于人的美好生活,不至于把理智化為一種欲望、等級、權力、控制等破壞性力量,讓人異化為純粹式的動物性存在。而要實現人因接受道德教育變得更為人性化,須要在道德教育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確保人的實踐行動是在自我意志的驅使下完成的,并且依靠理性的權衡做出抉擇,惟其如此,道德教育才能實現人本化。每個個體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進行交往,進而逐漸認同有利于所有人共同福祉的規范、原則,這種認同是一種自覺的生命實踐,不同于沒有自由意志支配的道德灌輸。沒有意志自由的道德灌輸雖然整齊劃一、高效快速,但難以真正使道德規范和原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從超越到自我:道德教育的目的轉型
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認識自己,能夠以道德自律來規范生命,使自我身心處于和諧之中,這就意味著道德教育不是為了讓人成為名人。雖不能否認名人身上具有某些值得學習的寶貴品質,但道德教育顯然不是為了使教育對象變為名人,因為所謂的名人本身并不能代表道德自身,真正的道德是一個人在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關系上始終以體現著真善美的行為規范、原則來行事,不會為了名利而違背這些規范和原則。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肯定名人,只是對其身份地位的一種艷羨,絕非是對其德行的認同,而這恰恰也折射出當下社會成員道德發展的紊亂性:一方面,人們希望自己成為名利的擁有者,為了讓生活變得更好,人們不顧道德規范乃至法律去追逐,并未將道德視為做人之根本;另一方面,人們又希望他人對于自己是道德的,當自己身處困境時都想得到他人的援助。之所以造成這種狀況,與長期以來道德教育的超越性不無關系,人們在不斷的激烈競爭或攀比中逐漸迷失和遠離了自我。
具體來說,道德教育的超越性是指人們在生活中形成了爭當“最強、最好”的思維意識和價值心理,家庭、學校、社會都在灌輸著“強者為王敗者寇”的成功學思想。從家庭來看,每一個孩子都熟悉父母的反復告誡,要好好學習以改變家庭命運,孩子從小就背負起出人頭地的重擔;從學校來看,做學習上的“NO.1”是學校評價好學生的重要乃至唯一尺度,學生們卯足勁頭在分數上斤斤計較;從社會來看,流行的是誰的官大、誰的錢多、誰的車好的攀比之風,各行各業的人都在努力拼搏著,盡可能使自己在比較中勝出而獲得滿足感。可以說,在這種“超越性”道德教育之下,無論是成功者還是失敗者,所有的人都是受害者,成功者在權力、金錢的光環下變得趾高氣揚、盛氣凌人,而失敗者在差距面前會“耿耿于懷”,雙方都會以一種負面的狀態來與他人交往,當然這種負面狀態更多的時候是潛在的,在特定時空下才會以破壞性行動表現出來。所以,當前道德教育有必要從超越性中擺脫出來,回歸到對自我的確認之上,以做一個有德性的人作為道德教育的目的,讓個體本著踏實做人、認真做事的態度去面對生活,在成就事業的同時成就人生,如此才能使生命變得有意義。
三、從知識到生活:道德教育的內容要求
道德教育以人為對象,其所要達成的結果是社會成員能夠以道德立身,這一過程必須以人們的生活為依托,并以融入生活的形式來完成,而不能僅僅依靠既定的道德規范和原則的指令、觀點、文本來加以認知掌握,這是因為作為理論的道德知識能夠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方向和指導,然而不經生命內化的道德知識必然是虛空的,人們憑借認知能力可以實現對道德規則的認識和詮釋,然而能不能轉化為道德行動卻是另一回事。許多時候人們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主動放棄已經掌握的道德知識,其行為實踐會背離道德知識甚至反其道而行之。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原因在于道德認知無法直接對應道德實踐,任何一項道德行為的發生都是在道德情感與意志支配下的具體行動,它不同于解決自然物質方面的問題,自然物質方面的問題可以直接利用理論知識加以分析解決。因此,一個人在知R方面有著豐富的道德理論儲備,并不意味著他能夠將道德理論踐行在自己的生活中。常見的“理論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說一套、做一套”的現象,其原因就在于道德知識并未真正內化于人的生活之中,這樣的道德知識還不足以構成一個人的道德素質或能力。惟有自己在與他人共同交往的基礎上形成的規范、原則才能得到自己的認同,并自覺地化為道德實踐。
因此,道德教育需要融入生活,讓教育對象以主體的身份參與交往實踐,和其他主體在一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達成有益于共同利益的道德共識,道德共識達成的過程就是主體知行合一的過程。主體對道德規范的認知是在自我意志和情感的起伏、控制、調節之下完成的,而同時它又是建立在行動實踐之上,而非人們對一種已然存在的道德知識的機械執行。換言之,社會主體在行動實踐中生成的道德認識,會直接作為方法、信念來發動主體做出和道德認知相一致的道德實踐,從而真正實現道德認知、情感、意志、行為的一體化。然而,這是否意味著道德教育只能在社會實踐中來完成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社會實踐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影響主體身心發展的作用,但畢竟教育不直接等同于社會實踐活動,社會實踐活動是真實、具體、流變的,而道德教育是可控、可重復、預設的,這就要求道德教育回歸生活要注意雙重性:一方面,可利用社會生活中的道德事件作為內容,讓主體對問題自由展開探討、交流,在思想、經驗的互動過程中確立起一致認同的價值規范和行動準則;另一方面,道德教育要正視生活中的道德困境,使人直面這些困境,將其真實感受加以抒發,在和其他主體交流中加以釋疑,并在此過程中輔之以正面的道德人物和事件作為激發,引導主體轉向正性的力量。總之,當前道德教育在內容、形式上要從“知識”回歸“生活”,實現道德教育在知行關系上的統一,以培養社會主體的良好道德品質。
四、從單一到互補:道德教育的法治保障
道德具有穩定性與可變性的雙重特征。穩定性是指存在著經過人類歷史積淀之后而超越時空、體現人類共同價值的道德原則和規范,比如自由、平等、公正等。道德的可變性是指道德會受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影響,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人們在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關系的規則中會有所變化,比如現代社會中個性的彰顯、價值觀多元化。道德的穩定性和可變性是相統一的,道德的可變性是遵循了道德穩定性之結果,道德的穩定性也需要道德可變性的繼承,二者共同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離不開道德作為穩壓器的重要作用。因此,道德教育在任何時候都是有必要的。為什么這樣說呢?雖然社會的發展需要不斷依靠人類理性認識能力的發展來推動,通過人們對自然科學知識及其技術的掌握和運用來創造豐富的物質財富和日益便利的生活環境,但這并不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如果缺少了規范人類共同體福祉和個人身心協調的道德規范,作為美好生活必要條件的物質財富和便利環境反而會吞噬著社會的穩定和諧與個體生命的健康,這已經被諸如戰爭、暴力、環境污染、疾病、犯罪等各種人類社會問題所印證。所以,道德要尋求改善,一個不可忽視的措施在于要高度重視道德教育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大意義,須作出教育改革以切實促進社會成員形成良好道德品質。然而,要真正培養社會成員擁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僅僅依靠教育部門和學校來進行道德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只有在人人講道德的社會風氣中,道德教育才有著良好的社會環境,也才能夠真正起到增益人們道德水平提升的價值效用。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于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則。一般認為,國際習慣法有兩個最基本的構成要素:其一,具備普遍或者區域范圍內的國家實踐;其二,上述實踐活動被相關的國家或地區承認為法律并適用。通常,國際習慣法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和歸宿,因此這些古老的條款或規則就被逐步承認為法律規定。當然,世界上也會有少數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發達國家的共同實踐推動發展而成的。中國在世界范圍內的社會地位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國社會性質的重要轉型,逐步由封建社會步入了社會主義法制化國家的行列。長期以來,民間廣為流傳和普遍認同的地方性規范習慣法起到了主要的作用,為社會的安定團結和人類的文明進步起到了重要的制約作用,也奠定了習慣法在中國民法乃至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口前,在一些相對不甚發達的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域,習慣法依然繼續發揮其對當地居民的約束和規范作用,例如在一些農村地區依然采用習慣法處理家庭婚姻及財產繼承等問題。這種傳統意義上的習慣規則,為避免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起了積極的約束和規范作用,也讓人們在道德和為人處事等方而有所參照。
二、國際習慣法在中國社會發揮作用的原因分析
第一,習慣法可以彌補國家法的不足。習慣法中的一些規定是國家法所沒有的,尤其在社會交往、喪葬、宗教信仰等方而,習慣法比國家法規定得更加具體和明確,因此能夠有效地彌補國家法本身所具有的抽象特點,形成良好的補充和診釋。比如,國家法對贍養老人糾紛的解決往往簡化為強制勝定期錢或物的給付,不能夠從親情、人性的角度去引導人們主動贍養老人,而中國習慣法中有對尊重和贍養老人的相關規定,這一點比國家法更為細致和完善。
第二,習慣法的存在穩定了社會秩序。國家法強調的是強制性的約束力,而習慣法則以引導、規范和約束等多種形式去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因此,習慣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比如,當某一個家族內部產生了糾紛時,首先要由家族的長輩出而進行調解和處理;而家族外部引起矛盾時,則要請村干部予以解決和處理。我國仍然是以農村為基礎的國家,口前鄉村的許多有關禮教的習慣法則,都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鄉村的良好風氣,有利于整個國家社會的安定和諧發展。
第三,習慣法更易被人們理解和接受。國家法乃是法典,而習慣法的語言和措辭要比國家法更為簡易,多為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文字,因此人們在理解時不容易出錯。尤其是一些與國家法一致的習慣法規定,能夠很好地幫助人們提高對國家法的理解水平,對于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和維護國家法,具有更加重要和積極的影響。
三、國際習慣法的適用范圍及其主要功能
習慣法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外部要素和內部要素,且不能夠與國家法相沖突和矛盾,不能夠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習慣,最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經國家明示或者默示承認,否則習慣法將不被采用和推廣。習慣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行業性和地域性;第二,非明示性;第三,穩定性等。習慣法的適用范圍主要體現在非處罰性的法律領域,其最主要的適用領域是在民商法領域,偶爾也會運用于行政法中。在刑法領域罪刑法定原則明確排除了習慣法適用的空間。
習慣法是由習慣發展而來的,其功能主要在于彌補成文法自身不可避免的漏洞和不足之處,對其形成一種有效的補充和診釋。眾所周知,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無法通過立法窮盡所有事項,成文法國家即使有了完備的民法典,也不可能做到對民事生活的一切關系都有明確規定。更何況社會生活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將不斷產生一些新的關系、新的問題,無法從現行法中找到相應的規定,這就為習慣法留下了生存空間,民事習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豐富和彌補了國家制定法調控機制的不足,成為一種有效的補救手段和協同方式。習慣法主要依靠民眾的普遍認可,依靠情感、良好的心理認同,價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和社會輿論來實施和維持,與國家法相比,不具有強制性,體現的是一種同意權力,口。因此,習慣法的實行成本明顯小于國家法。當前,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由于民事糾紛的可調和性、復雜多樣性等特點,從私法自治的角度出發,民事審判在追求公正、效率的同時,應當盡可能地遵從當事人自愿原則,充分利用當地的習慣法公正地裁斷案件,這應當被列為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習慣法在中國的適用
中國憲法沒有規定國際習慣法在我國的適用方式及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疇,當今國際交往日益密切,促成了國際習慣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因此習慣法的運用就十分有必要。國際習慣法是各國重復類似行為而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國際習慣法相比一般條約而言,是一種不成文的法則,因此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甚至很容易引起社會爭議,故而習慣法在其適用方而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口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在憲法中或通過判例確定了國際習慣法在其國內的適用方法,同時也較為詳實地界定了習慣法的效力。在中國,國際習慣法一直受到國內法律行業的積極遵守,比如,我國早在1951年就根據國際習慣規則制定通過了《外交官及領事官優遇暫行方法》,而且在一些部門法中也確定了相關的國際習慣規則,例如《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等。口前,我國憲法中對于國際習法在國內適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缺乏明確規定這一弊病,其長期缺位必會引起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問題的沖突。因此,隨著我國對外交往日益頻繁,需要不斷運用國際習慣法,因此我國很有必要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國際習慣法在我國的適用方式及其效力,來解決其缺位引起的沖突。口前關于國際習慣法在國內適用的方式有納人,轉化和納入與轉化相結合三屯納入即直接采用并使其成為本國法律的一部分,是口前國際上最普遍的方式,大多數國家采用了這種方式轉化即經立法納入。從我國口前的一些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對國際習慣法的適用似乎采取轉化的方式,其只有在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是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綜合來看,我國今后在處理國際習慣法適用問題時最好應采用納入與轉化相結合的方式,結合我國國情,充分發揮納入和轉化兩方而的優勢,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為我國解決國際事務提供便利。五、法院適用習慣法通常應遵守的規則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到習慣法的運用,但由于我國立法尚未確立習慣法適用的規則,各地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習慣法方而還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因此,確立習慣法適用的規則顯得極為必要。筆者認為,法院適用習法通常應遵守以下規則。
第一,法律對適用習慣法有明文規定的。例如,在國際貿易場合,按照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及《海商法》的規定,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國內法的適用順序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國內立法、國際慣例。
第二,法律對適用習慣法無明文規定的當一般法與地區性、職業性等習慣發生沖突時,顯然是前者占優勢。即一般情況下制定法應優先于習慣法適用。法制統一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所奉行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口的在于維護法律的位階,避免法律適用的紊亂,保障法律的尊嚴。
第三,習慣法通常屬于不成文法范疇,但也有通過成文法予以規定的情況。現代國家的法律中偶爾也會出現通過成文法認可習慣法的情況,如果成文立法中有習慣法的規定,則優先于不成文的習慣法予以適用。
第四,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決定習慣法的適用。在當事人之間沒有關于決定習慣法適用方而的協議時法院可以適用與當事人或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習慣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當事人之間任何交易的性質、形式和口的;訴訟原因發生地;當事人各自的生活方式;為決定對于土地的利益的口的,該土地的所在地等等。
五、我國習慣法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