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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前提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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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前提

第1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 戰國時期 商品經濟 農業 手工業

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發展階段,商品經濟是戰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諸侯國為實現富國強兵目的推行的重商政策對商品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使商品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商人的身份得以確認,并取得了與士、農、工同等的社會地位,其所從事的商業貿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分工和生產力的發展,商品生產活躍起來,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成長,形成了那個時代令人關注的明顯景觀。

一、戰國時期商品經濟突出發展的表現

1、手工業的繁榮

據考古發現和文獻記載,這一時期的私營手工業有制陶業、制漆業、編織業、木器制造業、釀酒業、制醬業、屠宰業、礦冶業等等。其經營形式既有獨立的個體家庭手工業生產,也有匠師與多個學徒所從事的作坊手工業生產,還有大規模的工場手工業生產。當時個體家庭和作坊手工業生產普遍存在,故出現了“百工”階層。大規模工場手工業生產比較少見,往往在開礦、冶鑄、煮鹽諸方面才有所發現。戰國時期的這種私營手工業構成,奠定了中國古代私營手工業生產方式的基本格局。

2、商業城市的出現

戰國時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批繁榮的商業城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內,皆為天下名都”。其中,最為著名的當首推“陶”,被譽為“天下之中”。齊國都城臨淄也因商業發達而聞名天下。史載“臨淄甚富而實,其民無不吹竽、鼓瑟,擊筑、彈琴,斗雞、走犬,六博、者;臨淄之途,車轂擊,人肩摩,連衽成帷,舉袂成幕,揮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揚”,其商業發達和繁榮景象躍然紙上。

3、商品市場的完善

商品經濟發展繁榮的表現之一就是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春秋時期,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市”的數量明顯增加。這時各諸侯國的都城都設有市。如《左傳》中記載的周“王城之市”,楚國的“蒲胥之市”。甚至出現了“齊桓公宮中七市”的現象。都城以外的其他城邑和城鄉之間也都普遍設有市場。但是到了戰國時期,“市”的建立已經成為普遍,商品種類更為豐富,所有“被服飲食奉生送死之具”,以及東西南北的土特產品,在中原市場上都可以買到。商品交換的地域范圍更廣,“北海則有走馬吠犬焉,然而中國得而畜使之。南海則有羽翮、齒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國得而財之。東海則有紫紆魚鹽焉,然而中國得而衣食之。西海則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國得而用之。”商品經濟之發達由此可見一斑。

二、經濟學視角下戰國商品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分析

1、社會分工及所有制的變更

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社會分工。它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基礎。因為社會分工,才提出了進行交換的要求,也才有了進行交換的可能。我們知道,商品的基本前提是發生于不同所有權之間的分工。具體來說,商品的直觀前提是社會分工,一些人可以生產出超過自己需要的某種產品,而另一些人需要從別人手中得到這些產品,于是發生交換,產品轉化為商品。也就是說,分工所導致的生產與需求的對立統一,是商品形成的必須前提,生產和需求二者不可或缺。當然,僅僅有分工并不足以形成商品,它的基礎是不同所有權的對立。馬克思多次講過,“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會分工,但產品并不成為商品”。這種所有權的對立可以是私有權之間的對立,也可以是私有權與集團所有權的對立,或集團所有權之間的對立,正是由于這種對立,產品交換才成為可能。

春秋以前,是一種奴隸制的“工商食官”的格局。工商業嚴格控制在官府手中,生產的產品完全是為了滿足奴隸主貴族的需要,很少用于交換,即使民間有一些交換,也只不過是“抱布貿絲”的原始的物物交換,根本談不上商品經濟。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促進了社會分工的擴大和交換的發展,為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為了滿足多方面的需求,生產者便必然要相互用自己生產的產品去交換自己不生產而又需要的產品。戰國時期,就出現了以生產商品為主的私營手工業者和專門從事商品經營的商人階層。所謂“百工居肆,以成其事”,這些手工業者在城里開設作坊,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產。

第二是所有權。它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因為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屬于不同的所有者,由此才發生了交換行為。戰國時期出現的這些以生產商品為主的私營手工業者和專門從事商品經營的商人階層,他們的生產過程就成為以直接交換為目的商品生產過程。他們生產的產品,或是由自家銷售,或是交給專門從事販運的商人去銷售。隨著私營手工業的發展,社會需求的擴大,又出現了一批專門從事貨物販運和銷售的商人隊伍。他們有的“居肆列貨,以待民來”,在城里開設店鋪,銷售商品,故被稱為“坐賈”;有的“負任擔荷,服牛招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無”,這些被稱為“行商”。獨立手工業者和商人的出現,打破了奴隸制時代“工商食官”的格局,為商品經濟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2、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商品交換

商品經濟的繁榮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主要標志就是鐵器的普遍使用。春秋末期就出現了用于農業生產的鐵農具。隨著冶鐵技術的提高,戰國時期,鐵器已經廣泛應用于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方面。鐵制工具的廣泛使用,有利于水利的興修,保證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哀公9年,吳王夫差開鑿了運河邗溝,目的是為了北上爭霸,運送軍隊與軍糧,但后來卻使運河兩岸收獲了灌溉之利。除此之外,魏國開通了鴻溝、建造引漳水溉鄴的工程,齊趙魏在黃河兩岸修建堤防,李冰主持修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等,都對當地的農業生產和水運交通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牛耕的采用和生產方式的變革,以及一些大型水利工程的興修與生產技術的改進,提高了生產效率,開墾了大片荒地,保證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使農業生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農作物單位面積的產量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從而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充足的物質基礎。

與此同時,盡管農業生產力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但農民仍然必須拿出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參加交換。因為他們必須從外界獲得鹽、鐵等自己不能生產的生活和生產用品,也必須從市場得到貨幣以支付國家的稅收。因此,盡管農民生產的基本目的是維持自己的生存,并不是主動、積極的商品生產者,但為了自己的生存,必須拿出一部分產品用于交換,而仍然保留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根據市場供需關系可知,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增加使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均向右移動,商品市場在資源配置的作用下達到了新的平衡,但是交易次數相較過去更加頻繁,從側面反映出商品交換的發展極大地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繁榮。

三、戰國商品經濟突出發展的直接原因分析

1、重商政策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

戰國時期諸侯國實行的重商政策為商品經濟發展繁榮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重商政策,是指統治者出于政治和經濟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相互兼并,為求得生存與發展,諸侯國推行重商政策,以發展經濟,鞏固統治。

隨著戰國時期的“通商寬農”政策的實施及各國之間互通有無的社會需要,商業活動越來越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分工的擴大和細分,加之生產活動所具有的很強的區域性,客觀上也要求商品交換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無”,使“四民”之間和地區之間互通有無,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保證社會生產的發展和延續。在重商主義的政策下,農民不從事手工業,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業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農民和手工業者各自可以自己的勞動產品通過市場交換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戰國時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確認,并取得了與士、農、工同等的社會地位,其所從事的商業貿易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貿易和農業、工業生產一樣成為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經濟活動。正如司馬遷所說:“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2、小農經濟的盛行推動著商品經濟的繁榮

在戰國時期的各種農業經濟形態中,小農的自給程度最低,市場依賴性最強,因此在小農經濟占據社會經濟主導地位時,就會給商品經濟提供最有效、最強烈的需求,從而推動市場發展到一個較高水平。

小農的盛衰決定了市場的盛衰,市場的盛衰決定了國家農業稅收形態,因此在小農興盛的戰國時期,我們不僅看到了商品經濟的繁榮,也看到國家賦稅的極大貨幣化。在整個戰國時期,自耕農始終是農業領域主導性的生產者,而佃農除了需租種地主土地外,其經營模式與自耕農并無二致,因此,小農經濟在這個時期仍然是社會主導性的經濟類型(見表1),它的盛行必然推動著商品經濟的繁榮。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筆者主要依托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對戰國時期的商品經濟發展進行初步的探討。文章首先從經濟學中的社會分工和所有權的角度分析了戰國商品經濟產生的條件和必要性,在此基礎上,主要對戰國商品經濟繁榮發展的原因作出探討。其一,重商政策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使得商人的身份得以確認,并取得了與士、農、工同等的社會地位,其所從事的商業貿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二,小農經濟的盛行推動者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在整個戰國時期,自耕農始終是農業領域主導性的生產者,而佃農除了需租種地主土地外,其經營模式與自耕農并無差別,因此,小農經濟在這個時期仍然是社會主導性的經濟類型,它的盛行必然推動著商品經濟的繁榮。

【參考文獻】

[1] 國語[M].上海:上海書店,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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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 國際語言 現代經濟競爭力 有形力量 無形力量 新元素

隨著經濟形態從原始經濟形態演變成商品經濟形態,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發展并向更高更新階段的演變,特別是信息時代的來臨和信息時代的演變,國際語言便成為科學﹑技術﹑人力技能﹑環境等經濟競爭力因素的構成要素,并成為新的﹑潛能巨大的推動和制約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國際語言在商品經濟的流通領域和生產領域通過價值規律起作用,以其有形力量——本國與它國的語言教育相對成本和絕對價值加強其現代經濟競爭力;以其無形力量——在經濟形態的演變過程中,成為新的生產力要素推動或制約著生產力的發展。

1 經濟形態演變是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的前提和條件

1.1 經濟形態是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第六”元素的前提

商品經濟形態是一門語言可成為國際語言的前提和條件。在原始經濟形態,出于對部落﹑社會形成的需要,產生了語言。但是這種語言只是在區域內交流,被地域和區域原始經濟所分割,其遠遠未達到國家的語言標準,更不用說是世界語言。這些語言的典型如中國當時春秋戰國的各國文字,如:秦國文字﹑齊國文字﹑楚國文字﹑韓國文字等。在封建經濟形態下,由于封建國家的形成和統一,也是經濟發展的需要,原來的多種語言逐漸被經濟實力最為強大的民族或者國家的語言取代。但是在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形態下,即使最強大的封建帝國,其語言都不可能成為國際語言。其原因正如國際貿易和國際分工產生的原因一樣,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使得語言不可能成為國際語言。如當時的中國,其唐代,元﹑明﹑清以及羅馬帝國,古印度等當時的大帝國,其經濟勢力在當時雄霸世界,但這些國家的語言,在當時都沒有成為世界語言。只有在商品經濟形態下,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自由競爭和尋找世界市場使得世界區域界限被打破,使得最有經濟競爭力的語言,成為國際語言成為可能。正是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英語成為了國際語言。隨著商品經濟的演變和向更高階段的發展,一些新的語言成為國際語言,如漢語,日語,俄語,德語等。因此,商品經濟形態是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的前提。

1.2 商品經濟形態演變為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準備條件

商品經濟形態的演變包括了自由競爭﹑壟斷競爭﹑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等。商品經濟形態的演變過程為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準備條件。

在自由競爭階段,語言的國際化是實現國際貿易的前提和條件。在壟斷競爭階段,跨國公司的出現,學習﹑培訓和使用國際語言是從事國際經濟的重要內容。在商品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即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階段,為國際語言服務于經濟向其成為經濟發展的因素和其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元素轉變質變做準備。

2 國際語言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論

2.1 從生產領域﹑流通領域分析

(1)經濟學原理認為,價值產生于生產領域。對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的分析也要從生產領域來分析。在從生產領域來分析要明確幾個問題。首先,要明確語言不是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而只有成為了國際語言的語言才是現代經濟的新的增長因素,就目前而言,只有英語等少數幾門語言才是生產力的因素。因為其他語言還未參與語言的國際分工,因此還不能成為現代經濟的新的增長因素;其次,在分析生產要素的時候,學習本民族語言與學習國際語言其比較成本要歸結到生產的成本中;再次,學習它國的國際語言與它國學習本國的語言(如果本國語言成為國際語言)的收益差,是分析的關鍵。

(2)生產領域里,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和勞動者三要素中,國際語言首先成為培養勞動者的新要素。對勞動者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和接受教育培訓中,接受國際語言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花費在這其中的成本,變成為產品的成本。因此,此成本的花費與國際平均成本(即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學習同一國際語言的成本的平均值)相比,花的成本越少,產品價值實現后的絕對剩余價值就越多,企業或者國家在貿易中就盈利。反之,則虧損;其次,國際語言轉化成生產工具。生產工具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標志,人們使用生產工具生產,不可避免的使用語言,從信息要素來說,既是生產工具,也是生產要素。使用語言生產比較抽象,是無形的﹑非物質的,它區別于傳統的生產工具和生產要素,是生產工具和生產要素觀念的大變革。

(3)從購買生產資料,投入生產到產品產出流通到價值實現的過程中,貨幣充當了核心,語言充當了橋梁。如果采取了非國際語言,那么產品在國際市場的流通和價值實現則還是要選擇國際語言。如果生產采取的是國際語言,那么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價值實現則無須再選擇其它的語言,本身不需要橋梁,可實現價值的實現。國際語言的學習和使用便成為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基本內容,其學習的成本比構成產品在國際市場的成本比的內容之一。眾所周知,英語是國際語言,以英語作為官方語言的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學習英語成本是其它國家學習英語成本的幾分之一或者幾十分之一,而且向那些學習英語的國家輸出師資和學習資料,并組織各種英語考試,其成本比和語言產品輸出,成為這些國家的經濟競爭力的新要素,也是這些國家的產品在國際市場具有同等條件下的比較成本優勢。

2.2 生產新要素分析

(1)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僅僅把生產要素歸結為土地﹑勞動﹑資本和企業家才能。隨著現代國際經濟的發展,西方經濟學家賦予了生產要素以新的內涵,并擴展了生產要素的外延。經濟學家認為生產要素還包括技術﹑人力技能﹑研究與開發﹑信息﹑規模經濟與管理等新型生產要素。但是也忽視了國際語言對經濟的作用。筆者從生產力新要素中分析國際語言對經濟競爭力的作用,并從新要素角度說明國際經濟和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格局變化。

(2)技術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作為生產過程中的知識,技巧和熟練程度所積累的技術,可以提高社會和個別生產率。國際語言作為世界科學技術的載體,作為技術和知識的載體和橋梁,是技術要素實現的載體和橋梁。世界科技發展的速度驚人,用于提高生產力的科技應該為全世界服務。承載這些科技的語言總是而且是必須要通過國際語言的傳播和傳載,才能在世界范圍內轉化成先進的生產力。因此,要獲得先進的科技,必須學習承載這些科技的載體,即國際語言。在學習國際語言的過程中,學習方作為消費者,國際語言國家作為生產者,雙方以語言這一特別的商品,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上進行交換。因此,國際語言便轉化成商品,這種商品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市場的作用下,有其生產成本和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過這種商品是極其特殊的商品,其生產和消費比一般商品更容易掩蓋其實質。有關理論,有待經濟學家進行深入的研究。而商品是商品經濟形態的全部內容和生產力的體現,因此國際語言成為商品便成為經濟發展的內容和生產力發展的新因素。

(3)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經濟學家認為勞動要素生產率的差異實質上就是人力技能的差異。技能勞動即進行專門培訓形成一定的勞動技能進行的技術性勞動。對國際語言的學習和使用成為人力技能要素的最重要元素之一,評價標準和重要內容,是企業和國家用人的標準之一,是定義和評估人力技能要素資本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

(4) 信息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信息要素在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日漸重要,有的科學家和經濟學家甚至提出了信息時代來臨的觀點。不管信息技術的發展水平有多高,國際語言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國際語言是一種能創造價值并能進行等價交換的無形資源,由于其歷史原因和語言學的特點,使得這一要素的生產和消費都在傳統意義上與一般商品相異,其交換價值取決于知識市場的自然力量和社會政治發展的政治力量。在信息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下,密碼形式的語言是國際語言的特殊表現形式,好比商品中的古董和歷史遺跡。

2.3 價值分析

第3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現階段以來,在經濟學理論界對于市場經濟這一理論概念的解讀存在著不同的方式。但是總結起來主要有一下倆種方式: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作是在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之后而自發形成的一種經濟運作方式;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更加有效率配置社會資源的一種方式。而且后面的解釋也是主流觀點。我們在梳理外國文獻的時候發現:一種是把市場經濟解讀成為一種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一種經濟制度,也就是資本主義的代名詞。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作是對商品供需狀況的一種調節方式。

對于“產品經濟”的解讀并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但是這對于后面的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們所知的“產品經濟”實際上并不是一種經濟發展的一種“理想模式”,恰恰相反它是經濟發展必然要經歷的歷史階段。這是因為:第一,“產品經濟”的誕生是在批判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之上,同時也是作為否定商品經濟的形式而提出的。并且其也是經過空想社會主義者們通過實驗的方式而提出來;第二,在現階段西方世界經歷的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西方國家所施行的“高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層經面上反應出了“產品經濟”的架構維度;第三,在運用抽象的思考方法考察一個家庭的參與市場經濟而相應的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外部因素)時,我們會發現:當一個家庭的收入水平不高時,父母會以一種按需分配的方式對家庭的各個成員進行分配。相反,當收入水平很高的時候,此時家庭不會再用計量按需要的分批方式了,這一現象在我們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得到了證明。我們可以得到結論,“商品經濟”的最終歸宿將會被“產品經濟”形態所替代,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從上述的文獻綜述中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商品經濟”是的發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特別是在社會分工出現巨大變化而導致的勞動社會化的基礎之上,它人類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產生會隨著生產關系的變化。因此,從本質上講,商品經濟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階段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在一種一定階段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我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 其實就是商品經濟的代名詞。因為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相反它是以“市場”為導向、以是市場經濟制度來架構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并且通過這樣系統的方式來把社會之間各個相互獨立的整體連接到一起。因此,“市場經濟”其實就是社會經濟制度,是商品經濟把社會經濟活動聯系到一起來的社會表現,另一個方面“市場經濟”也是按照市場各個要素之間相互關系所形成的一種社會系統有效運行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是用來推動經濟活動按照一定的市場導向來運行的系統,從而可以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系統,也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制度,也是一種以商品交換和生產的社會經濟運行系統。在作為經濟制度來說,“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在商品經濟成熟的階段所形成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是作為經濟運行機制來說,在凸顯“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中心橋梁,主要是通過市場自己本身固有的資源配置來運行的。其實際的表現就是“看不見的手”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第4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一、監仔管理與搞活的關系

“活”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市場交易活動在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正常進行,達到市場縈榮活躍,實現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亂”是破壞了國家政策、法規,制造和販賣偽劣商品,投機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販私,造成了生產經營運行的紊亂。有亂就要管,管就是治亂。搞活與治亂兩者雖然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是辯證的統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與進一步改革開放和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方針相悖。沒有整個市場的繁榮和活躍,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就發展不起來,最終會導致經濟活動的停滯不前,阻礙社會進步與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規范參與商品經濟活動的行動主體—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導致經濟活動的混亂無序。經濟越繁榮活躍,社會化大生產程度越高,越需要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越離不開監督管理,這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規律的內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既有促進經濟搞活的任務,又有監督管理的責任,使經濟搞活與監督管理互相結合,相互促進,在搞活中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又通過維護秩序,搞活經濟。

長期以來,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響下,“活”、“亂”界線分不清,在管理與搞活的關系上,考慮行政干預、監督管理多,研究疏導服務、促進搞活少,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形勢。1984年以來,在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指引下明確了必須把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作為衡量各項工作好壞最主要的標準,把有利于改革、開放、搞活、管好作為工商行政各項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把宣傳、教育、疏導、服務融化在監督管理之中,從而使我們的工作服從和服務于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企業登記方面,我們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放寬了政策,允許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允許在國家政策范圍內一業為主兼營他業;允許工業系統門市部兼營省內外同行業自銷產品;允許個別企業使用兩個牌子;縮小特種行業的管理范圍;簡化申請審批手續,一般登記不超過半個月.在市場管理方面,我們支持鼓勵販運,撤銷農副產品檢查關卡,對計劃產品在完成國家計劃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許邊出售、邊上市、邊販運。對計劃外產品,稱重價值規律,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允許多渠道經營,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場建設上按照“政府決策,統一規劃,多方興建,工商統一管理”的辦法,走多渠道籌集資金、多元化建設市場的路子,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鄉市場建設。由于我們較好地處理監督管理與開放搞活的關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著既搞活又治亂的目標邁進。

二、監,管理與鼓勵競爭的關系

社會主義經濟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然就會有競爭.因此,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運行中,必須創造有效競爭的環境,以便企業在市場上直接接受廣大消費者的評判和檢驗,實現優勝劣汰,促進企業不斷改進技術設備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開拓進取,爭取打入國際市場,不僅在國內,而且要在國際竟爭中獲得勝利,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外匯。

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競爭也會出現一些消極現象和違法行為。如套購國家計劃商品,倒賣重要生產資料,走私販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等。為了維護正常的競爭,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反對不正常競爭,打擊違法行為,使所有的商品生產經營者都能奉公守法,通過誠實勞動開展社會主義競爭。在工作中,我們從福建的實際情況出發,重點打擊走私卷煙、家電,倒賣黃金和進口汽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活動,認真處理商標侵權、虛假廣告案件。這些監督管理工作創造了有利于商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的外部環境,推動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三、監督管理與搞好服務的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要為經濟基礎服務,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服務。它不僅要監督管理,而且要通過搞好服務來正確引導和影響工商企業經營人員,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此,必須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把加強管理與搞好服務結合起來。基于這種認識,我們改變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預的觀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傳教育、疏導服務、經濟監督、促進發展、增強活力這樣一個綜合的、完整的、系統的過程。實行“疏導—服務—搞活”的管理方式,糾正單純“管理—查扣—處罰”的管理方法,實現“活—管—活”的目標,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納入國家政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幾年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為企業服務的工作。例如:協助工商企業經營人員搞好市場調查、預測和引導他們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改善經營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又如:在幫助國營大中型企業發展的前提下,正確支持城鄉集體、個體工商業戶發展,鼓勵他們為發展生產和流通、溝通城鄉物資交流、活躍城鄉市場而開展正當經營。再如:增加市場服務設施,為商品交換提供方便等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務范圍更廣,項目更多,服務職能必須進一步加強。當前,為搞好國營大中型企業,我們做了如下幾項服務工作:

首先,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深入到國營重點和地方骨干企業調查研究,現場辦公,為企業排憂解難。

其次,支持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產適銷對路產品或拓寬經營渠道,增強企業活力.

第三,運用經濟合同管理職能為企業服務,為企業清理“三角債”。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共辦理以拖欠合同款為主的經濟案件12.5萬件,企業追回拖欠款1.32億元.第四,認真抓好本系統的治理“三亂”工作,在全系統范圍內清理了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糾正了6項未經批準或超標準的收費項目,撤銷了未經批準設立的檢查站卡15個。

四、監,管理與正確引導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之間、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著矛盾。一方面,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生產經營者所從事的商品經濟活動受著國家方針、政策、計劃、法規的制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經濟主體所從事的商品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使商品生產經營者服從國家計劃、方針、政策、法規,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體的、個人的利益置于長遠的、整體的、國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產經營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為了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他們有時也不顧國家計劃、政策、法規。

第5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觀思想狀態不無意義。恩格斯進一步指出:“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倒置過來了。而這種顛倒—它在被認清以前是構成我們稱之為思想觀點的東西的—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它,我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們還是引用恩格斯所舉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繼承權為例來說明民法與經濟的關系。他說:“以家庭的同一發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的基礎就是經濟的。盡管如此,也很難證明: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在一切細節上都只是出于經濟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過來對經濟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二者都對財產的分配有影響。”。由上述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是由靜態關系到動態關系的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某些機械地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的認識,某些割裂民法與經濟的聯系,或者顛倒二者的關系,把法看成獨立的內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歷史的發展是經濟和法律(尾法當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法律的發展除了與經濟和其他上層建筑的交互作用外,還必須保持自身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過,前已提及。所以,我們在弄清這些關系之后,也同時要看到民法的外部關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運動的規律,兼及這些與外部的相互關系,才能對其本質與作用有較全面的認識。

一百年以前馬克思、恩格斯從法的一般理論到民法理論,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論斷,至今讀起來猶覺獲益非淺。究其原因,是他們并不僅就法律現象作出某種解釋,而是對其本質和作用進行深入而透徹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質生活關系這一深刻的根源,又進一步從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由靜態分析到動態分析,從而能夠系統而全面地給出法科學和民法科學的基本原理。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國際社會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狀況也大大變化,法科學包括民法科學也有所發展;但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質和作用;所以在當今時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問題仍不失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形形的法學理論和學說都沒能完滿解釋法的本質和作用,當然也沒法對民法間題作出任何說明。諸如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然而并沒能從根本上說明法與社會生活的深刻聯系和相互影響,表面的、片斷的理解最終要導致不正確的結論。至于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繼承黑格爾關于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提出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心理法學派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則是走得更遠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從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去強調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等,則純粹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說教,披上“學說”外衣而已。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沒有專門就民法理論寫過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見于一些論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論的完整性。如果對之進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見。本文僅作些初步探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的本質和作用等的論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民法的認識停留在固定的觀念上,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的評價著重在它促進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由一般到特殊、從共性到個性對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這絲毫不意味著主張墨守成規,這和人文主義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毫無共同之處。我國近十年民法理論研究較為活躍,注意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但也受到某些機械觀念的影響。民法理論并不限于經典作家對民法的直接論述,而應包括他們對商品經濟的有關論述,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正確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馬克思曾經指出,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這些生產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疇,還是根本不能了解這些生產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對這些生產方式作出判斷。要使民法促進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發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疇,也要知道特殊的、具體的范疇。所以,我們應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要借鑒有用的經驗也不能囿于陳規。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與關系上花太大力氣,甚至把兩者對立起來,只能妨礙各自的發展。現在有了《民法通則》,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現形式,某些配套法規尚胭如,這使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造成一些困難。例如,對民事主體(經濟法律關系本質上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就必須有公司法,但卻遲遲未出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制定得太晚,雖然在此之前有過一些工商企業和公司的管理規定,但都不過是解決登記程序而已。然而實體規定一什么是公司、應具備什么設立條件,其組織、營運、解散等等卻沒有,只有登記程序規定是不能遏止種種不合法公司的。當前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應忽視民法形式,當然也不排斥行政、經濟法律形式。近幾年國家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為什么仍未收效?無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視,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門的所謂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質公司還會變相出現。會司立法使它能在經濟活動中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促進其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在關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問題上,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似較易被理解,而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并非缺點,而是它的優點,結合調整方法,正是注意到兩種關系的有機聯系,從對財產關系的調整出發,可使和諧一致。因為經濟關系最終要落到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繼承權為例,指出像遺囑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絕對自由和嚴格限制的區別,卻都因其對財產分配有影響而反過來對經濟起到作用。眾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產生的繼承制度對該所有制的作用是顯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門劃分或法的調整對象的絕對單一化而忘卻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貶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民法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注意到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而未充分認識民法對之的調整作用,尤其是對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作用方式)。這指的是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調整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對經濟關系調整,以與經濟法協調;一是民法對非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由于其與商品經濟關系的有機聯系而在調整經濟關系上達到和諧一致”。前者必須完善民事基本法規,不能滿足于現有的《民法通則》,同時應重視配套法規。例如民法上擔保法律制度對商事活動或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有關的基本規定僅見于《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文,巫應有專門法規以便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例如,國際慣例中擔保貸款采持續性擔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過擔保額度和期限的條件下,主合同(原合問,變更不必一一經擔保人同意,這既為商業活動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擔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直到前年仍規定值權人與債務人“如未經擔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自行解除”,未能區分民事與商事的不同特點,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對經濟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后者必須來個觀念上的改變,即認為民事僅僅是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調整狀況來說,幾年來出現的“第三者插足”現象,其對社會的、經濟的、秩序的影響,雖說是潛在的、間接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在運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時要兼顧及這二個方面。公司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其出現使得近代商品經濟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法律給以承認而規范之,使它發揮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在西方國家是通過被視為民法特別法或商法的公司法來實現的。這是例證。關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種情況,第三種方式可能產生第一或第二兩種效果之一。這都不意味著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極意義。我國因貶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幾至失控。事實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積極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積極作用。外國民商法中某些規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處,值得借鑒。而近年來在立法中未恰當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現一些弊端,如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問題則應引以為戒。作為思想理論體系對社會科學包括法學的指導意義,由上述關于民法學基本理論的介紹可見一斑。本文僅就其中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旨在拋傳引玉。

第6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馬克思;人類自身發展;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0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5)06-0007-04

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提出社會需要,而且在社會需要的不斷滿足中使自身不斷得到發展。馬克思把人類社會的人的自身發展劃分為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和產品經濟三大階段。三大階段的劃分,既包含人類控制自然的程度,也包含人類控制社會關系的程度,從而以人類自身的發展狀況為標準來劃分相適應的社會經濟形式。

一、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一)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

1.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極端低下。在漫長的自然經濟發展階段中,社會生產力雖然是不斷發展的,但總的來說,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還是極端低下的。馬克思認為,自然經濟把社會生產分割為無數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排斥分工和協作,排斥技術進步,單憑經驗和沿襲的技術,使用極為簡陋的工具,從始至終大體上都是維持簡單再生產,所生產的產品極為有限,社會生產力只能處于十分低下的水平。

2.人類的需要和滿足需要的產品都很少。馬克思指出:“在原始狀態下,他的生活需要和他的勞動力一樣是微不足道的。”在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的發展階段,人類只有微不足道的生產力,從而也只能提出微不足道的消費需要。由于人類所生產的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極其有限,滿足人類需要的產品當然也很少。正如馬克思指出:“在生產的最低階段上,人類的需要還很少,因而要滿足的需要也很少。”

3.社會生產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階段中,生產者差不多生產自己所需要的一切產品。無論是在原始社會,還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一個家庭不僅從事農業和畜牧業,而且還把農牧業產品加工成現成的消費品,有些地方甚至還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亞麻和羊毛紡成紗,染上色并織成織物,鞣皮,建造并修繕木頭房子,制造工具和家具,不少地方還從事木工活和鐵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團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

4.勞動是直接的社會化勞動。馬克思指出:“要考察共同的勞動即直接社會化的勞動,我們沒有必要回溯到一切文明民族的歷史初期都有過的這種勞動的原始的形式。這里有個更近的例子,就是農民家庭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產糧食、牲畜、紗、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種農村家長制生產。”在自然經濟發展階段上,勞動者的勞動產品直接供自身消費,而不是為了交換,從而勞動者的勞動幾乎都是直接的社會化的勞動。

5.真正的商品交換只是附帶進行的。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階段中,由于生產只是為了滿足生產者自身的需要,因而“產品轉化為商品,只發生在個別場合,只涉及產品的剩余部分等等,或只涉及個別生產領域(加工工業產品)等等”。由于真正的交換只是附帶進行的,從而商品生產也只是在自然經濟的縫隙中極其緩慢地生長。因此,“大體說來,并未觸及整個共同體的生活,不如說只發生在不同共同體之間,絕沒有支配全部生產關系和交往關系。”

6.人與人的關系是統治和服從的關系。馬克思指出:“不管這種統治和服從的性質是家長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直接地表現為人的關系。但是,這種人的關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人之間即獲得全面發展的個人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直接的個人之間的統治和服從的關系。

(二)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1.保障社會生產按比例發展。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生產什么一般決定于自己需要什么,生產多少一般決定于自己需要多少,生產始終跟在需求的后邊。而且,絕大部分產品都是為自己生產的,并不進入市場,無須變成別人的消費品,因而社會生產能夠大體保持比較適當的比例關系,一般不會有大量過剩現象發生。因此,“在人們為自己而生產的社會條件下,確實沒有危機。”

2.推動了人的生產能力不斷發展。馬克思指出:“在文化初期,已經取得的勞動生產力很低,但是需要也很低,需要是同滿足需要的手段一同發展的,并且是依靠這些手段發展的。”自然經濟條件下,雖然人們的需要很低,但也是不斷發展的。在這樣的發展階段上,不僅人們的需要與人們自身的能力是相適應的,而且人們的需要與人們自身的能力是一起發展的。同時,人們自身能力的不斷發展,推動經濟的不斷發展,使人們不斷發展的需要得到滿足。

3.不斷成長的商品貨幣關系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階段中,自給自足的生產是主體,居于支配的地位。但商品生產和貨幣交換,在自然經濟的夾縫中仍然得到不斷的發展。在自然經濟階段中存在的“商業和商業資本的發展,到處都使生產朝著交換價值的方向發展,使生產的規模擴大”。同時,“商人對于以前一切都停滯不變,可以說由于世襲而停滯不變的社會來說,是一個革命的要素。”

(三)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對經濟發展的消極作用

1.對經濟發展的制約作用。馬克思指出:“小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生活條件相同,但是彼此間并沒有發生多種多樣的關系。他們的生產方式不是使他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們互相隔離。”十分明顯,這種狀況對經濟發展有多方面的制約作用,集中表現為“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總的來說,社會經濟的發展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

2.商業資本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阻礙作用。馬克思指出:“只要商業資本是對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商業利潤就不僅表現為侵占和欺詐,而且大部分是從侵占和欺詐中產生的。”因此,“占主要統治地位的商業資本,到處都代表著一種掠奪制度。”商業資本對大量社會財富的侵占,使生產過程創造的成果不是進人流通,而是被商人用于個人消費或用作貯藏手段,因而極大地限制了經濟的發展。

二、商品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一)商品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

1.商品生產者之間發生全面的依賴關系。馬克思指出:“每個人的生產,依賴于其他一切人的生產;同樣,他的產品轉化為他本人的生活資料,也要依賴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費。”在商品經濟中,每一個獨立的商品生產者生產的,不是為自己消費的使用價值,而是為別人為社會消費的使用價值。而商品生產者自己在生產和生活中需要的產品,則要由其他商品生產者生產出來。這樣,各個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之間必然發生一種全面的依賴關系。

2.商品生產者必須服從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分工。馬克思指出:“誠然以生產者互相間的全面依賴為前提,但同時又以生產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離和社會分工為前提,而這種分工的統一和互相補充,仿佛是一種自然關系,存在于個人之外并且不以個人為轉移。”。在商品經濟中,每個商品生產者是一定量的生產條件的占有者,他們總是出于對利潤的追求從事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了實現盡可能多的利潤,他們必須服從社會分工,在各自不同的領域從事不同種的商品生產,從而才能產生不同種商品之間的相互讓渡。

3.商品生產者之間的關系表現為物的關系。馬克思指出:“毫不相干的個人之間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賴,構成他們的社會聯系。”在這里,產品的社會形式以及個人對生產的參與,表現為對于個人是異己的東西,表現為物的東西。“活動和產品的普遍交換已成為每一單個人的生存條件,這種普遍交換,他們的互相聯系,表現為對他們本身來說是異己的、無關的東西,表現為一種物。在交換價值上,人的社會關系轉化為物的社會關系;人的能力轉化為物的能力。”

4.交換價值的真正基礎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馬克思認為,不同品種的商品之所以可以互相交換,之所以表現為一定量的交換價值,是因為每個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時耗費了一定量的勞動。這種勞動不是具體勞動,而是抽象勞動。生產同種商品的各個生產者,由于生產條件、技術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不同,生產商品所消耗的勞動時間是不一樣的,因而只能形成不同的個別價值。他們之間的相互競爭,使個別價值轉化為社會價值,即每一種商品都必須按照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量商品的價值。

5.商品貨幣關系粉碎了各種形式的統治和服從的關系。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階段中,以前各種形式的統治和服從的關系,“事實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各個商品生產者看起來似乎可以自由地互相交換,似乎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物的限制,即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并獨立存在的關系的限制。如果這種限制不能消滅,人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6.人們只能通過物的形式獲得自己支配社會財富的權力。馬克思指出:“個人的產品或活動必須先轉化為交換價值的形式,轉化為貨幣,才能通過這種物的形式取得和表明自己的社會權力。”在商品經濟中,每一個商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并不是以這一活動為目的,也并不是以獲得該種商品為目的。他們的目的是為了支配別人的生產活動,為了獲得社會財富。換言之,商品生產者只有把自己的產品變成交換價值或貨幣,獲得支配他人活動或社會財富的權力,才能夠獲得他人的活動或社會財富。

(二)商品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1.商品生產者之間的全面依賴性有利于擴大社會分工。馬克思指出:“機器生產同工場手工業相比使社會分工獲得無比廣闊的發展,因為它使它所占領的行業的生產力得到無比巨大的增加。”在商品經濟發展階段中,不僅商品生產者為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而致力于采用科學技術,造成社會分工的擴大,而且由于商品生產者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他的需要都必須通過轉讓自己的產品換取貨幣之后才能獲得。可見,隨著人們需要的不斷深化,生產的產品會越來越專門化。

2.人類自身的發展狀況有利于推動相互之間的競爭。馬克思指出:“社會分工則使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互相對立,他們不承認任何別的權威,只承認競爭的權威,只承認他們互相利益的壓力加在他們身上的強制。”商業生產者為了取得競爭的勝利,獲得盡可能多的收益,就必須加強管理,降低勞動消耗,降低成本。否則,就會在競爭中被淘汰。可見,競爭的強制性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3.人類自身的發展狀況決定了商品生產者必須不斷提高勞動生產力。在商品經濟發展階段中,商品生產者進行交換的基礎是社會價值。然而,每個商品生產者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是不同的。如果商品生產者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他就能獲得更多的價值,從而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相反,如果商品生產者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高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他就必然發生虧損,從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這樣,就促使所有的企業不斷改進技術,提高本企業的勞動生產力,從而“把社會必要勞動減少到新的更低的標準”。

4.生產要素在各個生產部門之間自發地實現按比例分配。馬克思指出:“凡是品種、數量不符合當前社會需要的商品,競爭就使它們的價格落到它們的勞動價值之下,通過這種曲折的途徑,使生產者感覺到,他們或者是生產了根本不需要的東西,或者東西本身雖然需要,但生產的數量已經超過需要、成為多余的了。”因此,在商品供過于求的那些部門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生產者,就會把投資轉向商品供不應求的部門,從而使生產要素按社會需要與供給的狀況自發地在社會各生產部門之間進行流動,實現生產要素在各生產部門的按比例分配和發展。

第7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剩余勞動 剩余產品 剩余價值

基金項目: 2011年第三批陜西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項目:整體性視角下的“原理”課教材體系向教學體系轉化研究(陜教工宣〔2011〕8號);咸陽師范學院教學改革研究項目,項目:《基本原理》教學中的整體性問題研究(編號:200802027)階段性成果。

在“基本原理概論”(以下簡稱“原理”)課程教學中,必須著眼于的整體性開展教學及研究工作,做到“四個堅持”,即:堅持繼承和創新的統一,找準完善和發展基本原理范疇體系的現實基礎;堅持經典與現代相結合的原則,找準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的關節點;堅持“精”與“管用”相結合的原則,找準講授“原理”的基本點;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找準講授“原理”的現實針對性。只有做到“四個堅持”,從學生思想實際出發,努力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藝術,以解決學生的思想疑慮,消除學生認識偏差,提高學生對科學性的認識,才能使學生真正理解基本原理,才能促進課堂教學質量的提高,使“原理”課真正成為大學生真心喜愛、終身受益的優秀課程。在“原理”課程第四、五章(《基本原理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訂版)的講授中,學生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無剩余價值提出質疑,對此問題我認為應該結合我國現實加以分析,才能使更加貼近實際,更具鮮明的時代感,這樣才不失理論的生機與活力。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剩余價值是資本主義特有范疇,否認社會主義經濟存在剩余價值。剩余價值被排除在社會主義經濟之外,這極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實剩余價值是商品經濟的普遍范疇,無論是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只要存在商品經濟,都存在剩余價值,剩余價值規律就必然發生作用。隨著商品經濟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存在和發展,要求我們必須沖破傳統經濟理論的束縛,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客觀現實對剩余價值理論進行再認識。這樣才能正確認識剩余價值及規律對商品經濟發展的普遍意義,自覺地運用剩余價值規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原理”課程教學角度來講,也有利于解決學生的思想疑慮,消除學生認識偏差,提高學生對科學性的認識,促進課堂教學質量的提高。

馬克思關于剩余價值的一般論述

剩余勞動、剩余產品是任何社會擴大再生產的前提條件,如果勞動者的全部勞動時間和全部勞動產品,都只能滿足勞動力再生產,那就沒有積累,擴大再生產就不可能實現,就只能進行簡單再生產甚至萎縮性再生產,也就不會有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歷史階段,盡管剩余勞動的歸屬和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但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卻始終存在。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勞動,作為超過一定的需要量的勞動,必須始終存在。”[1]恩格斯也指出:“勞動產品超出維持勞動的費用而形成剩余,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后備基金靠這種剩余而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發展的基礎。”[2]可見,如果沒有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就沒有人類創造的文明。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從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角度研究剩余價值,剩余價值是由工人創造的被資本家無償占有的價值,本質上反映了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關系。從量上看,剩余價值是商品生產所要追求的“余額”,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分析剩余價值時,有多次是在商品生產的“余額”和“果實”意義上來講的。在分析資本總公式時,馬克思指出:資本運動過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預付貨幣資本額加上一個增殖額。我把這個增殖額或超過原價值的余額叫做剩余價值。”[3]在分析資本形態變化及循環時,他說道:剩余價值是“勞動力的剩余勞動使產品價值超過產品形成要素的價值而形成的余額,也是資本的果實。”[4]追求生產的“余額”和資本的“果實”,是任何商品生產的基本特征,當然也是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基本特征,這個“余額”和“果實”的價值必然表現為剩余價值,沒有“余額”和“果實”,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就無法進行下去。從質上看,剩余價值是剩余勞動的凝結,只是物化的剩余勞動。剩余勞動、剩余產品和剩余價值的邏輯關系是:剩余產品是剩余勞動的物質成果和物質表現,而剩余價值則是剩余勞動創造的實物形式的貨幣表現。沒有商品生產的社會,就沒有價值范疇,因而剩余產品也就不可能表現為剩余價值形態。這種關系只有在商品經濟社會才能實現。

建立剩余價值理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馬克思承認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的普遍性,但并未由此引申出剩余價值的普遍性,這并不足為奇。這是由于馬克思當初設想,人類社會經濟形態依次經歷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建立在發達資本主義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基本特征之一是沒有商品生產和貨幣交換,然而現實并非如經典作家所料。

商品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勞動創造價值,就必須承認剩余勞動創造剩余價值,把價值歸結為勞動和剩余價值歸結為剩余勞動,是完全符合邏輯的。如果只承認勞動創造價值,卻否認剩余勞動創造剩余價值,顯然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那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剩余勞動的必然存在及在價值形態上表現為剩余價值也就順理成章。

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剩余勞動轉化為剩余價值是不言而喻的。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由于存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剩余勞動始終存在,那么剩余勞動必然要物化為剩余產品,價值形態上表現為剩余價值;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也必然分為必要勞動時間和剩余勞動時間兩部分,必要勞動時間形成勞動者直接的個人收入,剩余勞動時間形成剩余價值。這種剩余價值是社會主義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的堅實基礎。沒有剩余價值,就不可能有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剩余勞動時間、剩余勞動、剩余產品和剩余價值并非是資本主義特有的經濟范疇。如果我們把這些概念獨特的資本主義性質丟掉,那么它們為一切社會生產方式所共有。

社會主義經濟是市場經濟,社會主義企業是市場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商品生產者的企業的生產目的仍然是不斷追求剩余價值,因為,價值是社會財富的表現形式,剩余價值是社會財富增長和積累的表現形式,企業創造的剩余價值越多,自然為社會創造的財富就越多。如果否認這一生產目的,單純強調滿足人民物質文化需要,就會出現不計成本、不講效益和積累、不顧擴大再生產和資產增殖、分光吃凈的現象。

過去很長一個時期,我國主流經濟學只準講凈產值,而不講利潤。現在雖然承認了公有制企業的利潤發展目標,但卻不贊成以剩余價值為目標,這是不符合馬克思經濟思想的。馬克思曾明確提出:“剩余價值和利潤實際上是一回事,并且在數量上也相等,利潤是剩余價值的一個轉化形式。”[5]馬克思的論述為確立公有制企業追求剩余價值目標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確立剩余價值范疇的重大意義

作為價值增值的剩余價值范疇,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的特有范疇,而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范疇。剩余價值理論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市場經濟理論的重要內容。為適應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當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剩余價值理論。這種理論上的創新和突破,必然會推動經濟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市場經濟的局限性決定了國家加強對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性。增強國家財力是國家加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剩余價值,不僅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物質基礎。企業的發展基金、集體的福利基金、國家的稅金、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國家的財政儲備等,都來源于剩余價值。沒有剩余價值,企業連簡單再生產也無法維持,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就會失去財力來源,沒有剩余價值的增加,就沒有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和社會公益活動就無法進行,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就不可能實現。因此,沒有剩余價值國家就很難加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很難得到健康發展。

這里有必要指出,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時,為了揭示資本家與工人階級之間的對立關系,特別強調了剩余價值歸屬上的階級對立,即“被資本家無償占有的”,由此,剩余價值就成了資本主義的特有范疇,認為社會主義經濟不存在剩余價值也就成為必然。今天我們理解剩余價值這一概念時,應更側重于剩余價值的來源。在勞動生產率極大提高的現代社會,工人的勞動顯然由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兩部分構成,其創造的價值形態也必然包括必要價值和剩余價值兩部分。只不過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剩余價值部分由勞動者共同所有,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剩余價值歸屬上的變化并不影響它本身的存在,因此,對剩余價值這一范疇的理解也應反映社會實踐的變化,把握它的一般性。

開展對社會主義剩余價值理論的研究,一是要深化對馬克思剩余價值理論的理解和認識,堅持馬克思剩余價值的基本原理,這是研究社會主義剩余價值理論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原則。二是深化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的認識和總結。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根本原則,實現理論的開拓和創新,豐富和發展馬克思剩余價值理論,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剩余價值理論。在深化對剩余價值理論的認識時,要充分肯定這一理論的歷史意義和現實價值,但又不可因此就給它貼上永恒的資本主義標簽,而要運用唯物史觀,把這一范疇放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進行分析。理論總是以實踐為依托,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創新,我們應正視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和探討,把這一范疇引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框架體系之中,以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的進程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5.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8.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2.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

第8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一、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方法與適用條件的區別問題

商品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有價值,所以分析商品實質上就是分析價值。無論簡單商品經濟社會還是發達商品經濟社會,商品都是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的經濟現象,只有從此入手,才能了解價值的內涵,才能進而說明貨幣、資本、剩余價值等比較復雜、比較具體的范疇。正如列寧所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的發展,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總和中的、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注:列寧選集第二卷第712-713頁。)“這是研究任何事物發展過程所必須應用的方法”。(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頁。)然而有的學者卻以此為依據提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原始的純粹的實物交換,沒有貨幣居間,更沒有資本的余地,除勞動外的要素都是無償的;勞動是簡單勞動而不是復雜勞動。在超越了這些條件后,勞動價值論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懷疑的。”顯然他是把研究勞動價值理論所遵循的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認定為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從而混淆了價值產生和發展的條件與價值研究方法這樣兩個命題。

價值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有了商品交換就產生了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價值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相聯系的,那么作為價值問題的研究也就會自然遵循這一原則。對此恩格斯曾指出,“不僅是純粹的邏輯過程,而且是歷史過程和對這個過程加以說明的思想反映,是對這個過程的內部聯系的邏輯研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頁。)所以《資本論》第一章所分析的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兩個原始公社之間的原始物物交換中剛在艱難地發展著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而是“充分發達了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誠然馬克思在研究價值形式發展是從原始公社時的物物交換開始的,但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邏輯的展開要求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可是這并不意味勞動價值理論僅僅只適用于研究的起點,恰恰相反,勞動價值理論正是遵循邏輯的展開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基礎上,揭示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進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

總之,勞動價值理論對價值問題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證法的基本要求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邏輯的展開和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勞動價值理論所揭示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只要是處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勞動價值理論所包含的基本規律就會發生作用。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尚處于初級階段,商品經濟在相當多的地方還很不發達,只有自覺運用價值規律,才能促使生產力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并由此帶動生產關系向前發展。如果簡單的以所謂的現實已經超越了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為由而斷章取義地曲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并且認為勞動價值理論過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對于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勞動價值理論只適用“有條件性”論斷,應該說是一個重大誤解。

二、正確認識價值的決定和源泉問題

在價值的決定問題上,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內容,而這個內容最初同這種形式無關。我們從小麥的滋味中嘗不出種植小麥的人是俄國的農奴,法國的小農,還是英國的資本家。使用價值雖然是社會需要的對象,因而處在社會聯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會生產關系。”(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頁。)可見,作為交換價值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它是有別于商品學研究的使用價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價值是因為它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即政治經濟學只是研究產品成為商品的條件下,作為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那么,在交換過程中兩種使用價值交換的依據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學者所講的是由生產出來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或者是由所有參與生產使用價值的要素作為依據的嗎?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商品的交換價值與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價值,是不同的兩回事。因為:“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49頁。)。它體現兩種異質的使用價值背后存在著可以通約的東西,而這種可以通約的東西,絕不能由使用價值來決定。即“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50頁。)。事實上,交換的前提的確是該種商品具有使用價值,這毫無疑問。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據,交換所依據的東西是抽去了各種具體形式的人類一般勞動。但有學者認為既然是各種要素都參與了價值的創造,但為什么單單只抽象出一個人類一般勞動呢?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理解的樞紐就是馬克思的勞動二重性,即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是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統一,異質的具體勞動是形成使用價值的要素,同質的抽象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實體。其實所謂的異質指的是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在質上是不同的;所謂同質指的是形成價值的勞動,在每個商品上是同質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換價值的依據只能是人類勞動一般,只有以此為依據,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將各種要素也參與到交換價值的比較中,交換勢必會陷入究竟是什么樣的勞動和勞動過程是怎么樣的循環陷阱中。

而且,馬克思指出,“處于流動狀態的人類勞動力或人類勞動形成價值,但本身并不是價值。它在凝固的狀態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價值。這就是說,要把人類抽象勞動,凝結在一定的物體里面,即一定的對象里,它才形成價值。”(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65頁。)由此可見,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如有些學者所認為的“脫離使用價值抽象地談論價值”,而是將使用價值和價值統一起來談論價值的。其實僅僅認識到交換價值的依據是人類勞動一般還不夠,因為還并沒有認識到價值最本質的內容,馬克思是把價值創造的勞動當作社會勞動來看待,把價值當作社會關系來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換,其實質是體現人與人的勞動交換關系,不過在商品社會里,人們交換勞動是通過商品為媒介來表現人與人的關系,表現一定的社會關系。所以無論從交換價值的依據來看,還是從使用價值的屬性與價值的屬性是無法替代性上來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劃一的。所以有的學者提出的“交換價值只不過是使用價值的一種延伸和另一種廣義的使用價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實質上還是一重性”的認識是極其片面的。

在價值的源泉問題上,特別強調的是價值的源泉和財富的源泉是兩個概念。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生產價值必須以生產出使用價值為前提,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同樣也是生產價值的條件,但絕不能混淆生產價值的條件和價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價值形成的源泉和財富形成的源泉。生產價值的條件和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則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類抽象勞動,后者的源泉是勞動和生產資料。這是因為價值所代表的是人類勞動的交換關系,而財富的生產是體現人類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二者蘊涵著不同的內涵,故不能簡單劃一。此外,更加令人擔心的是有學者提出,“各種生產要素都有可能充當交換價值的源泉”的論斷,其實不過是馬克思對此早已進行過嚴厲批判的薩伊的“三位一體”公式。對此馬克思指出,資本、土地和勞動這三者“屬于完全不同的領域,彼此之間毫無共同之處”(注:《資本論》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頁。),就象公證人的手續費、甜菜和音樂這三者之間毫無共同之處一樣。其錯誤之處在于,把各種收入的源泉之間能聯系起來的社會生產關系拋掉以后,又把它們還原為互不相關的各種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種收入,只是一種分配關系,而并非收入的實體本身,至于收入的實體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無法回答的,因為收入不是與實體本身,要分配,必須以所分配的實體已經存在為前提,那么收入的實體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會勞動。物化的社會勞動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權可以轉化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轉化為實體本身。

三、正確認識價值和價格的關系問題

首先,在價值和價格的關系問題上,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作了詳細地闡述,他指出,價值決定價格,而“價格是物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即價格只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因為商品是客觀存在的,看得見、摸的著,價值雖也是客觀存在的,但卻和商品不同,看不見、摸不著,價值要表現出來,只有通過和貨幣發生交換關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該商品的價值表現出來,“必須把自己的舌頭塞進它們的腦袋里”,也就是說內在的價值只有通過外在的價格才能得以表現,價格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而已。

其次,馬克思肯定了價格與價值在量和質上存在背離的問題,馬克思指出,“雖然價格作為商品價值量的指數,是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但不能由此反過來說,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必然是商品價值量的指標。”(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頁。)這就是說,雖然商品的價值量必須通過價格才能表現出來,但并不意味著價格一定要和商品的價值量完全一致。對于價格和價值量的背離情況,馬克思指出,貨幣和商品的比例關系,既受價值量的決定,又受其它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響。此時的價格“既可以表現商品的價值量,也可以表現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這種較大或較小的量來讓渡的”。所以只要價值量轉化為價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響,商品和貨幣在市場上進行交換,價格與價值的背離也就是必然的。而這種價格與價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此外,馬克思還指出,價格和價值在質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價格。”可見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在闡述了商品價值決定價格的基礎上,并不否定價格本身有脫離價值的現象,而認為這恰恰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

再次,馬克思同時也指出“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和影響的現象”的論斷還有著致命的錯誤,它根本無法回答當供求一致的情況下,商品的價格是由什么來決定的這一問題。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尚未出現以前的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就已經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為決定價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況下,一輛汽車和自行車為什么是有不同的價位?顯然是無法回答。

對于價值分析和價格分析的層次問題,恩格斯在編輯《資本論》第三卷時,為了對付庸俗經濟學家對馬克思勞動價值價值理論的攻擊,運用大量的經濟史料,詳細論證了價值的產生和發展直至轉化為生產價格的歷史過程,論證了價值規律轉化為生產價格規律的歷史過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簡單商品交換中,價格是以價值為中心,并且是圍繞價值來變動的,特別是簡單商品生產越充分,則較長期內的平均價格越是與價值一致;伴隨機器大工業的出現,一切落后的生產方式最終被資本征服了,工業取得了應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資本在不同部門之間轉移的障礙,使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平均化為一般利潤率,這樣對整個交換來說,就完成了價值向生產價格的轉移,這是一個歷史過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歷史過程。生產價格規律恰恰是價值規律在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轉化形式,盡管現象會偏離本質,但終究替代不了本質。可見價值分析是高于價格分析的深層次的實質性東西,無論價格怎么樣地復雜,如何偏離價值的軌道,其背后的決定力量都是價值,價值分析的獨立化不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嚴格區分價格決定和價格實現的不同。前者是一個根本原則問題,后者是現象問題,二者絕不能混淆。

四、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在現階段的指導意義的問題

首先,勞動價值理論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價值規律理論的揭示。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以及競爭規律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刺激生產力發展的強大動力。只要人與人的關系還表現為利益關系,只要社會不能直接地調節這種利益關系,商品生產就是發展生產力的最適宜的形式,商品生產過程中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之間的矛盾運動,必然會促使每個商品生產者設法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普及全社會,使生產力向前發展。市場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證明只要我們尊重價值規律,我們的事業就能向前發展;相反,如果忽視價值規律的作用,我們就必然走彎路。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教訓的,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脫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們不僅要完成工業化,而且還要完成現代化目標,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大力發展商品經濟。但是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實踐上把商品經濟、價值規律統統視為異端,簡單地認為我們可以不經歷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就能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目標,這種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做法,結果證明只能是經濟的“窮過渡”。

再看當今的時代特征是經濟的全球化,其實質就是市場的全球化即資金、人才和生產要素的全球范圍的自由流動和最優配置,也就是價值規律將在全球范圍內發生作用,為各個國家在世界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和開拓市場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經濟,使本國經濟結構在全球化的世界經濟體系中占據盡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進各國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所以在這種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想獨立于全球化市場經濟之外,不遵循價值規律的原則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個理論能否經的起歷史的檢驗,關鍵是要看這個理論本身是封閉的還是開放的,封閉的理論必然被歷史所拋棄,隨著歷史的前進而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開放的理論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實上,我們對勞動價值理論和價值規律的認識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發展,并不斷運用于實踐的過程。從計劃和市場的排斥論到消極結合論到積極結合理論再到十五大所確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過程是我們豐富和發展價值規律理論并自覺地運用于實踐的過程。價值規律伴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農村,由于實行了,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煥發出了生機。縱觀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中國的市場化改革成績斐然,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解放和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極大地提高,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加強。這一切恰恰是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在社會主義的實踐中閃耀出的燦爛光芒。那種認為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經不起歷史的檢驗的說法,才是真正地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第9篇:商品經濟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 封建自然經濟 文化 宗法制度

一、幾千年的封建自然經濟嚴重阻礙了民法的發展

繁榮的商品經濟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土壤和前提,商品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則是民法發展起來的動力,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民法能否發展成熟。由于我國地大物博,有著發展農業的良好條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以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封建自然經濟一直占統治地位。社會長期停滯在自給自足的狀態,社會生產以家庭形式為主,產品也僅用于自我消費。封建統治者則從維護自身統治的角度出發,也把農業放在首要地位,我國歷代統治者都以農業為立國根本,強烈地排斥商品經濟,普遍采用“重農抑商”的政策,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對商品經濟的發展進行限制打壓。農產品、手工業品的交換和流通只是偶然出現,而且大多以物物交換的方式實現,貨幣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自然經濟的這種封閉性和自足性特點,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完全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在這種長期的封建自然經濟體制下,必然會阻礙社會中民事關系的產生,導致商業法律關系的簡單化,與此相關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發達的土壤條件。

二、封建專制集權制度對古代民法發展的阻礙

民法在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的重要內容就是規定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權利為軸心建立并運轉起來的,它規定了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的方式,民事權利的種類,權利保護的方式等內容,是一個以權利為中心的體系。而我國古代封建政權是君主專制主義政體。從建立皇帝制度開始,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統治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權力的行為。同時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經濟基礎之上,封建地主依靠對土地的占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壓迫和剝削,根本沒有平等、等價可言。古代社會還強調“家國一體”,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忽視“個人”的存在。家族組織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大的社會職能,個人完全被束縛在家族身份之中,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國古代法以刑為本,只是些禁止、命令的強制性規范,根本與權利無關。而且,在封建專制之下,封建君主不受法律約束,這種法律只是帝王權力的延伸,是執行統治意志的手段。古代中國是一個國家權力和觀念高度發達的社會,君主專制主義集權不斷加強,家國一體,因此形成了一切以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最高價值,包括“個人”在內的一切領域。為此,以維護最高價值為目的的國家法律只可能是忽略個人存在的法律。在古代社會,客觀上存在著財產、商品交換、婚姻和家庭等關系,古代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刑罰。可以說,中國從形成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與之相適應的是政治權力對私人權利、對人的欲望、對人與人之間交往的限制,以此為前提,民法的已經沒有可能,對權利的法律保護也無從談起。

三、文化上的重義輕利的思想對民法觀念發展的阻礙

古代民法的發展還受到了傳統儒家文化中的“重義輕利”思想的制約。“重義輕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所有關系的首要準則,不僅把義利對立起來,肯定了義高于利,而且認為義可以取代利。從漢代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我國古代社會的封建正統思想。具有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如此對待“利”,成為古代中國知識分子鄙視從商謀利的思想根源,在古代社會“義”就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四、禮俗社會的特點決定了民法存在的非必要性

在社會學里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一種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鄉土社會(即禮俗社會),一種是為了要完成一件任務而結合的社會――法理社會。在鄉土社會中被土地束縛的農民,他們平常所接觸的是生而與俱的人。在一個熟悉的社會中,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一種禮俗,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古代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他們的活動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這是一個“熟人”的社會。古代中國人眼中,訴訟被認為是不光彩的。在司法方面,官府對參與解決民事糾紛態度冷漠,這樣廣泛的漠視民事法律關系的態度,極大的影響到民法這一權利法、人法的弘揚光大。

五、宗法社會抹殺了作為民事主體之個人的合理存在

中國古代社會建立了一套完整而嚴密的宗法制度。宗法制是古代社會中存在的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在宗法制的影響下,形成“家國同構”的政治格局,這也形成了古代社會等級森嚴的宗法社會,宗法社會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影響是深刻的。首先,宗法社會是一種等級社會,強調身份之間的差異和待遇上的差別,這種等級與秩序的存在,在法律的實施上必然會體現出不平等性。在古代中國平等權利是不存在的,也必將不會產生保障權利的民法。其次,宗法社會影響了古代法律制度的普遍適用,在宗法社會下,宗族家規、道德倫理在相當程度上承擔了法律的作用,而且也形成了中國古代“無訟”的思想。在宗法社會下,官府對于發生在民間的土地、婚姻、金錢等糾紛,可以通過鄰里鄉親的干預達到平息。在長期的統治中,統治者也發現這樣處理不僅有效,而且有助于減輕政府及人民的訴訟,于是進一步強化宗法族規的地位。所以,在宗法統治下的中國,個人權利很難成為法律關懷的對象。而且,宗法制度的根深蒂固,也從地域和人際網絡上束縛了民法的發展,失去了它獨立發展的機會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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