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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較極端的家庭負面影響外,還由于文化或素質的原因,家庭對孩子們仍有著特別多的負面影響。
如家長關心,愛孩子,更是望子成龍。他們可以為孩子而砸鍋賣鐵,但他們自己卻過著沉迷或消極的生活。他們或許會以分數至高,或許會老子唯大,或許會棍棒教育,看起來他們是在關心學生。老師為了幫著家長維護點尊嚴,也不得不昧著良心說學生的不是,教孩子如何的尊重父母。面對這樣的家長,我們是否也應該對他們說不?是否也應該給他們上一堂“生命平等”的課呢?
再如另一些家長對孩子的成長,對孩子的成才也特別關心,但他們關注的是結果,而非過程。因為他們或許因為工作忙,或許為給孩子掙學雜費而外出打工,他們把孩子(也把希望)寄托給了學校,寄托給了老師。面對這少親情,少聯系,少配合的教育,不管孩子遇到什么事,可都得由老師來擔著。這老師已不是老師了,老師兼慈母也就產生了。
與上相反的可能就是為了孩子可以包攬孩子的吃喝穿睡,孩子是飯來張口,衣來伸手?;蛟S還會配著手機,或許還會揣著大把錢財。這樣,天真的孩子們也就有了:他(她)們今天有一件新衣服,我明天要買一件更好看的;他(她)們今天花了二元錢請客,我馬上用五元錢請客。什么自己的事自己做,什么勤儉節約,什么艱苦樸素,在他(她)們眼里可是笑話,“瓜”一個。這愛孩子不當也需教師來化解。
一、我區礦產資源的開發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我區是礦產資源大區。在世界上已查明的140多種礦產中,我區已發現各類礦種135種,探明儲量的有83種,其中有5種位居全國第一,居全國前三位的有28種,有67種居全國第十位。已探明的稀土氧化物儲量占全國90%以上,居世界之首,特別是煤炭資源十分豐富,遠景儲量7000多億噸,保有儲量2981.53億噸,居全國第一位。預測石油儲量2030億噸,天然氣地質儲量7903億立方米。可利用風能總功率1.01億千瓦,居全國首位。此外黑色金屬、有色金屬、貴金屬以及建材、化工原料等非金屬礦產資源也非常豐富,潛在的經濟價值巨大。
近年來,隨著西部大開發和“資源轉化戰略”的實施,全區各地加大了資源勘探和礦產開發的力度。通過政府投入、招商引資、信貸支持、企業及社會投資等,加快了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變,促進了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牧業生產化,帶動了相關產業的蓬勃發展和交通、電力、信息等基礎設施的大幅提升,地方經濟實力和財政收入顯著增強,農牧民收入不斷提高,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昔日貧困落后的鄂爾多斯的崛起、錫林郭勒的騰飛,最能說明問題。這次我們通過對錫林浩特市、東、西烏旗、烏審旗、鄂托克旗、達茂旗等地的實地調研,無數典型和事實證明,礦產資源開發對拉動牧區經濟乃至全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概括地講,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礦產資源開發促進了牧區經濟結構的調整優化和快速發展。長期以來,牧區以傳統的畜牧業為主,經濟結構單一,二、三產業非常薄弱;其次是經濟成分單一,基本是以牧民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礦產資源的開發,不僅帶動了二、三產業迅速發展,而且引進了不少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民營經濟、股份制經濟,既為繁榮牧區經濟注入了強大的活力和動力,也為農牧民就業和增收拓寬了渠道。去年,錫盟農牧民來自非農收入達到1840元,占人均純收入的三分之一;鄂爾多斯市農牧民人均收入7052元,其中非農收入超過農牧業收入。西烏旗三次產業比重由2019年的51:21:28轉變為去年的14:71:15,地方財政總收入達8億元 ,年均增長87%。據調研組調查,凡礦產資源富集、開發較好的牧業旗,現在工業經濟已成為地區的支柱產業,第二產業稅收成為當地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牧區經濟型態和結構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
二是礦產資源開發增強了地方經濟實力,拉動了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建設,促進了教育、醫療、文化等社會事業的發展。烏審旗通過天然氣和煤炭的開發,推動了工業經濟快速發展,由牧業大旗變成了工業大旗,去年財政收入達到12.5億元,今年可能會突破15億元。鄂爾多斯市預計今年GDP將達到2019億元、財政收入400億元、可用財力達180—190億元、城市居民收入可達2萬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可達8000元。地方經濟實力的增強,不僅加大了交通、電力、城市建設、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投入,而且對牧民上學、醫療、養老保險、移民安置和生產、生活等方面補貼標準大幅提高。西烏旗2019年以來,累計投入城市建設資金5.8億元,城鎮自來水普及率和集中供熱率分別達到96%和60%;累計投資公路建設13.6億元,完成省際、縣際公路355公里,蘇木嘎查公路650公里,交通狀況有了根本改變。在這次調研中,各地城鄉面貌和群眾生產、生活方式、精神面貌的巨變給我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是礦產資源開發為生態保護與建設提供有力支持。牧區旗市區為加快實施退牧還草等生態建設的步伐,千方百計籌措資金擴大禁牧休牧范圍,延長補貼期限。達茂旗為在全旗推行全面禁牧,每畝草場市旗政府補貼5元,僅這項支出每年達1.2億元。西烏旗為了支持牧民冬羔早出欄以減輕夏秋對草場壓力,對7月15日以前羔羊收購予以價外補貼,一年財政支出達2380多萬元。為了恢復和保護草原生態,減輕草場壓力,不少地方政府對轉移安置牧區人口和禁牧休牧輪牧等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如:解決移民住房、就業培訓、子女上學、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等。由于資源開發拉動了地方經濟快速發展、財力明顯增強,為牧民轉移、牧業生產方式的轉變提供了經濟保證,部分牧區草原生態得以修復、局部地區生態惡化趨勢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轉。2019年鄂爾多斯市植被覆蓋度達到75%,而2019年僅不足30%;烏審旗植被覆蓋度達78%、森林覆蓋率達30.24%,而上世紀70年代僅不足7%。
四是牧區礦產資源開發推動了牧區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礦產資源的開發及現代工業的興起,對傳統的放牧畜牧業生產方式及廣大牧民的生活方式和傳統思想觀念是一個巨大的沖擊,使牧區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革。錫盟依托豐富的礦產資源加快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牧業產業化,以重點項目帶動基地建設、以基地建設帶動生產力布局調整,充分發揮后發優勢,推動特色優勢產業和各類生產要素向城鎮和工業園區集聚。在工業經濟的強勁推動下,財政收入得到快速增長,2019年財政收入達51億元,僅投入“三農三牧”資金達11.3億元,是2019年的13倍,工業反哺農業能力明顯增強。2019年全盟城鎮化率達55%,較2019年提高12.7個百分點,城鎮經濟總量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88.1%。“三化”的快速推進,拓展了就業渠道為農牧民轉移創造了空間和條件,2019年以來,全盟穩定轉移農村牧區人口12萬人。
二、部分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重挑戰
在充分肯定礦產資源開發對促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巨大作用和歷史功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部分牧區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當地的生態環境及可持續發展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如何切實做到開發與保護并重、發展與環境“雙贏”,是我區面臨的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在調研中我們了解到,目前有的地方在礦產資源開發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急功近利、低水平重復、盲目無序、一哄而上等問題,不僅破壞浪費了寶貴資源,而且引發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牧民意見多,潛在的風險大。特別是露天煤礦的開發,對生態環境影響尤為明顯,使本來十分敏感、脆弱的生態環境形勢更加嚴峻。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水資源緊缺的形勢日趨嚴重。干旱少雨、水資源短缺是我區牧區生態環境最主要的制約因素,而大多數礦產資源開發耗水量都很大。我們在錫盟勝利煤田神華西一號礦區現場了解到,每天疏干水外排2萬噸,據有關部門反映,錫林浩特西郊地下水位已明顯下降, 80米深井以前能抽半天水不干,現在5—6分鐘就抽不出水來了。再如扎來諾爾煤礦是呼倫貝爾草原上百年老礦,由于長期、大量的疏干排水破壞了地下水均衡系統的平衡,使開采層水質惡化,第四紀地層含水層普遍下降6—8米,礦區近一半居民用水緊張,而且礦區大量排放的礦井水、洗煤水、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嚴重污染了附近的河水、濕地和草原。牧區的礦產資源開發如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并有利于草原的永續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個躲不過去的難題。
二是植被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如:礦區及周圍草原植被破壞了,草原的固碳(或碳庫)功能大大降低;有些礦山剝離的表層土沒有分層分區堆放,堆土場沒有表層土覆蓋,對礦山采掘跡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帶來極大困難;有的堆土場土質疏松,有的沒做邊坡沙障固定處理,有的堆土場沒有植被保護等,極易造成水土流失和風力侵蝕,形成新的沙塵源或流動沙丘。
三是導致區域大氣、土壤、水源等質量下降。有的礦區作業路面灑水降塵不到位,礦區上空塵土飛揚,再加上發電產生的大量粉煤灰、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礦區大動力作業設備、車輛排放的尾氣,對大范圍空氣質量造成負面影響;礦產中含有的Ca、Mg、K、Na等可溶性鹽分溶解于地表、水中,容易形成次生鹽堿化,一些酸性、磁性、重金屬、放射性物質也對地表水、土壤和大氣造成污染。
四是改變了草原自然景觀和地質結構。有的礦山采掘區和堆土區不僅占用了大量土地,破壞了大面積的草場和植被,而且不斷形成堆積上億到幾億立方的土山和上百米深的礦坑,使地貌及地質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可能誘發泥石流、塌方、滑坡等地質災害。
五是部分地區“重開發,輕監管”,“重發展,輕環保”。目前有的地方已經進入煤、油、氣、有色金屬等全面推進、地上地下立體開發的階段,礦產資源開發已成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任務。但礦產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的法規、政策、機構隊伍及工作條件、手段等與繁重的任務極不相稱;部分礦山企業對資源、環境保護缺乏自我約束機制,有的甚至拒絕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部分領導片面追求CDP,少數企業急功近利、追求超額利潤等,造成礦山開發中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被大打折扣,監督管理很不得力甚至缺失。如:自治區政府明令要求資源就地轉化率要達到50—60%,審批的礦山總體規劃設計也有就地加工轉化建設項目。但有的地方或企業往往以金融危機、資金短缺為由,只停留在賣原料階段?;菁暗胤胶腿罕姷纳鷳B保護、擴大就業、資源綜合利用等長遠效益受到損害。
從以上這些問題可以看出,牧區礦產資源開發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可大大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但如果處理不當,違背了自然規律、經濟規律,也會對草原生態環境保護、資源永續利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造成嚴重危害。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頭腦清醒、高度重視、趨利避害、因害設防、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種矛盾。要努力改變傳統工業所形成的價值觀念、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促進牧區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幾點建議
1、進一步提高對草原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關系。牧區草原是我區乃至我國重要的生態屏障,在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區草原地處北中溫帶內陸地區,屬于半濕潤半干旱氣候,降水少、蒸發強、風力大,海拔多在1000m以上,土層薄,植物群落演替緩慢且相對穩定,草原生態系統十分脆弱。受到破壞很難恢復。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大規模的墾草種地,以及長期的超載過牧、亂采濫挖和無序開礦等,使廣袤的草原遭受重創。再加上近年來氣候的變化,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面積逐漸擴大,生產力和承載力大幅度下降,一些昔日水草豐美的草原已向荒漠化演替。為了遏制草原生態嚴重惡化的態勢,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先后啟動了退耕還林、退牧退草、京津風沙源綜合治理等生態建設工程,投入了巨額資金,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草原生態迅速惡化的趨勢才得以初步遏制。在這樣的背景和條件下,牧區開發礦產資源一定要認真貫徹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對那些可能造成嚴重生態惡果的項目要堅決禁止開發,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要實行限制性開發和保護性開發。我們要吸取世界上許多國家工業化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的慘痛教訓,寧可犧牲一時的速度和效益,也不能破壞生態環境。決不能再走“先發展,后治理”、“吃祖宗飯,斷子孫路”的老路。
2、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依據地域生態主體功能區的劃分對牧區礦產資源開發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發展潛力,以及基礎設施條件、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和永續利用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和劃分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四類主體功能區。對禁止開發的地區堅決“剎車”;對限制開發區要嚴格限制;對優化、重點開發區要突出重點、合理有序,不搞遍地開花,不籠統地 “有水快流”。要從法規、財稅政策等宏觀調控的層面對不同地區實行區別對待。如,領導班子配備、區域績效評價和財政轉移支付等,不能讓以生態功能為主、為社會提供生態綠色公共產品地區的領導和群眾“吃虧”;對確定的礦產資源開發的地區,要防止片面追求速度和效益,要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節約資源能源、節省土地,支持開發應用低碳技術,積極推進清潔生產、綠色經濟。對適宜開發區要嚴格規范開發秩序,對開發規模、開發強度、開發時效都要有明確規定,確保牧區礦產資源開發走科學、有序和持續發展的路子。
3、加強對引進企業的篩選和監管,提高企業和全社會的自律意識和環保責任。企業是礦產資源開發的主體,同時也承擔著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責任和法定義務。目前我區東、中、西部的發展已列入國家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規劃,各地都在積極推進能源、重化工、礦產采選冶煉、建材等工業項目。對這些項目的建設、改造,特別是招商引資、引進企業必須認真篩選。除了企業的實力、水平、規模、誠信等條件外,要把企業的環保意識、能力和業績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考察。嚴防那些重在占土地、搶資源的企業和轉移落后生產力及“三高”的項目落戶。
思想觀念是行為的基礎。要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資源,必須提高全社會的法制理念和環境意識。因此必須加強對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的環保法制宣傳教育,使企業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評要求和“三同時”的原則,建立自我約束的內部體制和機制,全面認真地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自覺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自治區應建立正常的環保信息網絡,定期通報生態環境質量測評情況。對表現突出單位政府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達標企業通報批評、降低信用等級直至停產整頓。
作為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之一的審前調查制度,在考評犯罪并予以刑罰借鑒中的地位日趨明顯,其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1]。我們雖不應盲目追崇所謂國際領域先進的司法制度,但理當遵循法治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國際司法的一般趨向,來審視審前調查制度的合理性,并為我國司法實踐借鑒推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審前調查制度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義。盡管我國對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立法化,不過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這方面內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指出:“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值得關注的是,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形式來確立審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尚屬首次。當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同形式的審前調查報告、審前調查筆錄等,已在客觀上對刑罰裁量有一定影響作用,而對于審前調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體現,無疑還要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審前調查制度的一般解釋
審前調查制度,被我國許多學者稱作社會調查制度或者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審前調查報告,即為審判前的調查報告,鑒于我國定罪量刑的程序沒有分開,那么審前調查報告自然應當包括足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和影響量刑適用的因素;當然,審前調查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理論基礎,既有利于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也有利于保護犯罪人人權,其實質歸宿與量刑調查無異。從應然角度看,審前調查涵蓋入罪認定和量刑適用兩方面的內容;從實然角度看,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模式將犯罪和刑罰緊密結合,以品格證據質疑犯罪構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審前調查則與量刑前的調查無異。從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來看,審前調查報告包括犯罪人情況報告和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兩方面的內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等??梢哉f,現代的量刑前調查,既是緩刑的重要依據,更是整個量刑考慮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審前調查本身就被廣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對未成年人刑罰處置的輕緩化上發揮特殊的功效。
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罰原則的理論中也呈現了其必要的價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的處遇理念已被各國法律制度認同,隨之引發的未成年犯再社會化的命題也是針對未成年人社會化進程的謬誤而來,而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更是教育和再社會化理念演繹的結果,同時也是實現教育刑及再社會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審前調查制度正是配合實現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重要支撐?,F代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認為:犯罪原因既有社會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罰責任上有社會的責任也有個人的責任,各國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僅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也要適當考慮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從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運作來看實際上已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處遇,正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展開。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審前調查制度,存在的價值可見一斑。
二、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前形成
200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檢、司四家單位出臺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審前調查的主體、職責、調查的內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2010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專門會同江蘇省司法廳就《辦法》的修訂進行了座談,對主要問題深層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對調查機構的選擇確定問題
《辦法》對調查主體明確為未成年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此規定對本地籍貫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展審前調查沒有絲毫影響,但對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調查問題,矛盾比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動作案的人員,多為隨父母來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隨父母來本地的租住地容易變化難以確定經常居住地,選擇社區矯正機構來調查就形成了困擾;屬流動人員的又要其戶籍所在地出具調查證明。調查機構是否健全、調查人員是否專業、調查結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憂患。
(二)審前調查評價結論的客觀性問題
《辦法》要求審前調查由縣(市、區)的社區矯正機構統一扎口,鄉鎮街道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評價報告和兩級量刑建議。這些結論意見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因而這些人員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社會經驗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識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其所作出的調查結論影響甚大。然而,基層司法所及其所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在精力上、時間上、業務能力、敬業精神上往往不能適應《辦法》要求的相對專業化的需要。有的調查機構和人員根本未經認真、全面的調查而簡單、草率地作出結論;有的為減輕其今后需承擔對矯正人員進行矯治的工作負擔,不加區分,故意作出不宜適用非監禁刑的結論;更有甚者,某些地區極個別調查人員還可能與被調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在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評價上存在金錢交易的嫌疑。審前調查結論的客觀性受到質疑,將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恰當量刑。
(三)委托審前調查制約法院正常審理節奏的問題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限為20日,普通程序為45日。按照《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緩刑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后3日內向相關社區矯正機構發出委托調查函,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區矯正機構應分別在接到委托調查函的5個和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價報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調查報告回復的漫長過程中,案件審理的期限卻日日縮短,從業績考核以及對未成年人全面負責的層面說,都是回避不了的難題。
(四)審前調查報告結論當庭接受質詢的問題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要對調查評價報告當庭質詢的,應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指定調查人員出庭并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同時《辦法》也對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程序作出了規定。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依據的調查評價報告,雖不屬于證據的范疇,但法院應當對其客觀性進行審查,而作出結論的人員當庭接受訴訟參與人的質詢,無疑是一種最好的審查方式。但調查人員當庭接受質詢卻很難進行實際操作。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官本位觀念影響,一般不愿當庭接受質詢;二是外地調查人員因路途遙遠等客觀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質詢;三是受審理期限的限制,有時開庭審理時審前調查評價報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調查人員出于對自己人身安全的考慮,不同意當庭接受質詢。再因《辦法》規定可以當庭對調查評價報告進行質詢,在當事人或其人、辯護人向法院申請后,法院通知后調查人員實際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動。
(五)法院判決結果與調查報告結論不一致的問題
法院基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審理,根據案件事實、對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定罪量刑,這是對案件審理的職權和職責。但作為量刑參考的審前調查報告結論有時與法院擬作出的量刑結果不盡一致,由此可能帶來的一些現實后果以及對法官的無形風險也不可避免。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監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結論適用非監禁刑的,在刑罰執行時社區矯正機構的態度暫且不論,一旦該未成年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社區矯正機構可能將責任轉嫁于法官。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法官依法判處監禁刑的,則可能會引發被告人親屬無理糾纏的現象,給承辦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壓力。
綜上,從我省的實踐情況及我們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況看,我國目前的審前調查報告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報告名稱不統一,如審前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情況等;二是調查對象不完全,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如豐臺區法院等個別法院才有對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調查目的不寬泛,更多是為了考慮適用緩刑的效果,便于非監禁刑犯進入社區矯正,對可能判處實刑的調視程度不夠;四是調查的主體不確定,有檢察、審判機關直接調查的,有基層司法所調查的,也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委托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五是調查內容不規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除了北京門頭溝法院引入社區評價、蘇州平江法院考慮幫教條件外,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等影響量刑的因素極少評判。為使審前調查報告更具有實踐操作性,就以上幾個方面,進行統一的論述。
1.調查報告的名稱
在我國有著各種名稱的審前調查報告。判決前的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1]按照我國目前的狀況,應當說,有什么樣的制度名稱,就應該有什么樣的報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實,又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讓其認識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其在訴訟中的表現。[2]如此看來,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調查報告”名稱是能夠被借鑒和貼近實際的。
2.調查報告的對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別保護和關注的對象,雖然我國的審前調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強制,但司法解釋對審前調查已作出授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運用審前調查報告,就符合了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待審前調查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時,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廣,現有形勢下的審前調查,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適用,對成年被告人鼓勵適用。
3.調查報告的調查主體
依據現有規定和做法,調查報告來源于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團體、社會調查員等多種渠道,究竟由誰來承擔審前調查的主體,也存在一定爭議。如有學者主張,調查報告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從法理上來說,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3]但司法機關直接擔任社會調查主體有不少弊端:如在偵查環節的警官同時承擔社會調查任務的,其對犯罪主觀的判斷容易誤導調查報告的內容;如檢察官,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其積極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甚至內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夠影響法官定罪量刑的情節,這些要求似乎與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職責不相協調。[4]調查過程的“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的弊端,則有可能對法官公正判決產生影響。而由辯方擔當社會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可能有失偏頗,調查報告極易淪為脫罪的工具。由社會團體組織進行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的調查,是各國審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見形式。[5]社工等社會團體組織人員,不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親和力,且相對獨立于各方當事人,所做社會調查報告更具客觀性,還可彌補司法資源緊張等缺陷,是人民參與司法的具體表現。[6]所以,我們建議從立案起,調查工作就應伴隨刑事訴訟的展開而啟動,這樣可以減少批捕、的案件數量,也有利于提高審判的效率。
我們不妨參照一些法院嘗試的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聘請的社會調查員(審前調查員)來進行審前調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前已經先行形成調查報告,而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再根據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現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點,也反映出對審前調查報告科學、客觀性的認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發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調查活動就能伴隨辯護權的行使,無疑也是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體現和尊重。社會調查員全面直接參與調查,選拔時應要求其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審前調查技能,如面談與溝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調查量表、撰寫分析透徹的調查與評估報告等,再適當地對其進行培訓。為保證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在必要時,還應委托專業機構及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醫學、心理學及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這樣做既解決了困惑我們的審限問題,也解決了調查員的出庭問題,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調查報告的質量。在逐漸建立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后,調查報告的正確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說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擺脫外界的干擾、專心辦案。
4.調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目前,審前調查報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六個內容:
(1)個人情況和性格特征。
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òň癫。?、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網癮等不良表現,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
(2)犯罪情節和個人表現。
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個人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環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況和對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當等情況。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學習態度,學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況等。
(4)生活環境和幫教條件。
生活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鄰里關系等。幫教條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的完善、矯正人員的配備、矯正措施的得當等。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判運用
長期以來,定罪量刑捆綁在一起成為習慣的方式,在立法沒有修改、現行訴訟程序不改變的前提下,審前調查報告在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罰處罰上,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如何較好地把握審前調查報告,是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刑罰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實現量刑均衡的重要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蓖瑫r,隨著近年來非監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擴大適用以及社區矯正等非監禁處遇方式的發展,是否選擇非監禁刑,以及選擇何種非監禁處遇方式,均依賴于審前調查對涉罪未成年人個體情況的調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階段突出審前調查報告的作用,對于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個性化矯治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調查報告僅作為量刑的參考
在審判實踐中,審前調查報告主要反映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觀與客觀因素,是少年法庭據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動機的重要依據。有人認為,根據調查報告本身的內容及其作用,從理論上而言,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證據規則中品格證據的屬性。[1]傳統觀念認為,證據必須與犯罪事實聯系在一起,也就意味著證據只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部分,從庭審程序上說屬于犯罪事實的調查,只限于根據犯罪構成來判斷定罪與否。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何種犯罪,都應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來加以判斷,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樣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當被告人的品格證據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相關證據涉及品格問題,或者使用品格證據對污點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進行質證等情況下才能使用品格證據。[2]由于審前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有學者提出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1]伴隨時間的推移,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相分離的模式正被試行并有逐漸推廣的趨勢,審前調查制度將更大程度地為世人關注。
(二)審前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指出了調查報告的提交者為控辯雙方、必要時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調查。為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各類的調查報告,有關其認識和在法庭審理時的出示時間、方式、效果,都不盡一致。更有呼吁社會調查報告從理論上應當視為證據的觀點,[2]但同時又提出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的依據,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如果從證據角度來說,只能在法庭對犯罪事實調查時出示,且一般均為與訴訟程序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提供,這種方式的市場比較廣闊,值得深思。
根據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對獨立,由此,審前調查報告作為影響刑罰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為。我們通過對當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離的庭審觀摩,清晰知曉庭審調查的事實部分已經由單純整體的犯罪事實轉變至定罪部分的事實和量刑部分的事實。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調查的僅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都納入量刑事實部分加以調查,列舉證據,在這里審前調查報告便可以自然作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從幕后走向臺前,在法庭調查階段作為量刑事實出示,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對審前調查報告的判斷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證轉變為審判程序的合法環節。出示審前調查報告時,可以參照個別法院引入“適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勵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作為一個類似專家證人的社會工作者,其僅對其調查報告所載未成年被告人成長經歷和生長環境的客觀、真實負責。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據此作為從重、從輕的量刑辯論,從程序和實體上都能達到一種平衡。從效果上看,既闡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應注意的問題,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的訴訟要求。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量刑評析
由于通過審前調查所獲得的有關該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征,因此,審前調查是獲知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途徑。人身危險性“表現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是以行為人的犯罪傾向性和人格為基礎的”,[3]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
審前調查能夠影響量刑的具體因素非常多,在此無法用所謂量刑基準來簡單說明。我們這樣認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需要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
在審前調查制度被落實、具有相當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公正獲取客觀資料,經法庭質證后由高素養的開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夠借助法庭審理教在場者信服,還可以借助文書制作讓公眾者認可的。
四、結語
社會調查實施方案
二、社會調查實施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
1、召開全班學生大會,動員布置社會調查事宜。
2、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擬定調查提綱。
(二)調查階段
1、指導教師審定學生選題及調查提綱。
2、學生根據調查提綱進行調查。
(三)調查報告寫作階段
1、學生撰寫社會調查報告初稿。
2、指導教師指導學生修改初稿。
3、學生修改調查報告,定稿。
4、指導教師審定后,學生使用A4紙雙面打印調查報告一份,交給指導教師。
5、學生最后交稿日期為
6、交稿方式:
(1)社會調查報告的初稿和修改稿一律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寄給指導教師黃江寧。
(2)社會調查報告的審定打印稿除直接交給指導教師外,也可以交給班主任轉交指導教師
(四)評審階段
指導教師完成社會調查報告成績評定,送學校審核驗收。
三、社會調查的學分
社會調查共3學分,不得免修。
四、選題和形式
1、社會調查的內容應限定在本專業實踐范圍內。學生應根據行政管理專業的特點,結合我國公共管理的實踐,以及一些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選題,并實施社會調查。
2、社會調查可采取行政機關實習、實地綜合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成績評定
(一)關于調查報告:
社會調查的成績考核以學生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依據。參加行政機關實習、實地綜合考察等活動的學生應獨立完成調查報告,完整的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社會調查題目、調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形成相關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
指導教師以學生參加社會調查活動的情況、效果、撰寫文字材料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水平,在社會調查過程中的表現以及調查單位的反饋意見等作為評定成績的依據。
(二)關于案例分析:
包括選擇的案例、案例所展示的問題、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字數不少于2000字。
(三)社會調查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
指導教師對學生在選題是否恰當(占10分)、觀點是否明確和正確(占35分)、材料是否豐富和翔實(占30分)、邏輯是否嚴密和結構是否嚴謹(占15分)、語言文字是否流暢和優美(占10分)等五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給出具體分數。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70-79分(含70分)為中等,60-69分(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四)凡字數不足、內容不全的調查報告或案例分析,給予不及格處理;
凡抄襲造假者,取消社會調查成績。
(五)凡社會調查成績未達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據珠海電大實踐教學具體安排,在學籍有效期內進行。
(六)社會調查由指導教師給出初評成績,由電大分校復審,省級電大驗收,中央電大抽查、終審。
六、社會調查報告的書寫格式要求
文章的結構層次用下列符號表示:
一、(一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一)、(二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1、(三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文章正文中:
(1)題目---宋體、三號(加粗),居中。
(2)姓名----宋體四號。
(3)正文(宋體、四號)
內容結構包括:基本情況(社會調查題目、調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建議(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
七、社會調查報告范文
范文如下:
XX行政服務大廳現狀調查
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本人對XX進行了訪談式調查。
一、XX大廳基本情況
XX大廳是XX各相關職能部門集中對外的一個辦事窗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到政府辦事的單位或個人,特別是需要跨部門找多家單位的,可以在一個大廳內辦完所有的事,實現一條龍服務,從而體現政府辦事的高效率、高效能,并實現公平、公正、公開、真正為民辦實事這個目標。
XX大廳,由區黨政辦領導和直接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抽調工作人員派駐,據統計,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計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民政局、計劃生育局、教育局、經濟貿易局、農業局等十三個部門。有些部門是固定工作人員到窗口上班,有些部門是幾個工作人員輪流到窗口上班。
整個服務大廳的面積為590平方米,布局為敞開型柜臺式,以部門分段,共有30個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就位后在柜臺上放置有單位名稱和個人姓名的工作牌。有一工作室提供傳真、復印服務,大廳里有飲水機和沙發,有報刊供閱覽。特別的是有區政府和各部門的有關紅頭文件也陳列出來供大家查閱,通過相關手續并可辦理出借。
整個服務大廳,日常工作量最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經??煽匆娪腥伺抨牭群颍瑩趧雍蜕鐣U暇值墓ぷ魅藛T介紹,他們平均每天要接待35人。
二、存在問題
根據大廳意見箱上的留言和工作人員提供的情況,及本人的觀察、了解,行政服務大廳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信息的、傳播不到位。
服務大廳2006年5月從金灣區辦公中心搬至2公里外的原西湖幼兒園,沒有通過媒體廣而告之,只在原大廳門口貼了通告,很多辦事的人先跑到原地址,才獲知情況,轉到新辦公地點,多走了冤枉路。
(二)新辦公地點比較偏僻,交通不方便。
雖然到服務大廳辦事,可乘201、207、504、701路等4路公共汽車,但從公共汽車站到服務大廳要走700米的路,稍為遠了一點,夏天走得滿身大汗,而雨水天便會淋個透,辦事人員會感到比較不便。
(三)有些服務沒有真正做到家。
現在服務大廳辦公地點是地處待開發的金灣區主城區——西湖城區,但目前其周圍4公里范圍內找不到商業服務場所,例如:服務大廳雖然設有便民復印機,但一張A4紙要收1元,與外面商業服務0.4元相比差距太大,給人覺得有亂收費之嫌。
三、一些建議
首先,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以及相關設施,建立政府電子網絡,讓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網絡辦理一些日常事務,不用來回奔跑和等候,做到減少人力、物力的浪費,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又能實現無紙化辦公,減少資源浪費,保護環境。
其次,對一些事務重大或者業務量多的工作,可以提供上門服務。對一些問題要有預見性,防范于未然,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提前介入,避免事件發生或不良發展。比如,加大勞動法規的宣傳,加強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方面的監督,以此可減少或避免工人集體上訪、提出行政訴求等行為,減輕政府機關辦事壓力,又可讓工人們感覺到政府對他們的強有力的保護作用。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2012年第二次修訂否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86條就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展社會調查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對于檢察機關進行社會調查的范圍、調查內容、調查主體等予以規定。由此,社會調查制度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正式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予以明確。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調查主體不統一
通過兩高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社會調查的主體主要有四類:控訴方(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各地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嘗試和探索,如江蘇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山東法院聘請團委、婦聯干部和學校老師等等。在社會調查主體的確定上,各地的做法顯得過于混亂,容易造成地區間社會調查司法協作無法進行。調查主體的多元化和混亂,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端,一是重復調查,二是相互推諉。各個調查主體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調查內容方面可能各有側重,造成調查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沖突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訴訟各方相互質疑、爭辯,則可能延誤審限,同時也是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摧殘。
(二)調查內容不明晰
開展社會調查,應針對哪些方面進行,新刑訴法僅僅是泛泛規定,有待實踐中的細化和補充。以各地實踐看,江蘇省規定“自我認識”“幫教條件”是調查內容;湖北省規定“受害人意見”也是調查內容。調查報告是社會調查的總結,調查內容的不統一,就造成了社會調查報告在客觀內容方面也不統一。除此之外,實踐中對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應該存在主觀內容有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不需要制作專門的調查報告,只要把各種調查材料匯集提交給法庭就可以,而對材料的加工容易加入制作者的主觀成分。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社會調查報告多以表格的形式存在,內容主要由選擇題構成。這種表格通常由法院制作,然后下發給有關被調查人填寫;二是認為調查報告要專門制作,根據調查的原始資料,進行科學的歸納總結與分析,形成一定的結論,并可以給出一定的建議?!?/p>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當前,我國宜在確定雙向保護原則、客觀、中立原則、全面調查原則的指導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明確社會調查的主體。在實踐中,有的地區是由辦案人員調查,有的由律師進行調查,也有的是由第三方調查。具體而言,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不足的現實條件制約下,辦案人員自行調查并不可??;律師由于職業自身的利益傾向性,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對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而忽視那些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利的材料,有時難以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真實。有鑒于此,雖然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主體應當是辦案機關,但由辦案機關委托中立第三方進行調查,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得由他們所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更容易被辦案機關所采納,有助于妥善處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安機關在偵查環節應當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在受理案件時,對缺少社會調查報告的,應當讓公安機關予以補充,也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在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應將社會調查報告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小學生關于環境的調查報告
活動過程:
1、提出問題:該怎樣保護環境?
2、選定調查地點,被調查人。
3、對每位被調查對象在平時環境保護方面的表現和行為進行細致訪問,了解他們有無破壞環境的行為。
4、小組成員共同探討我校存在的破壞環境的不良行為,倡議為保護環境從我做起,從身邊做起,凈化校園,保護環境。
活動總結:
通過本次調查活動,孩子們的環保意識得到了加強,認識到破壞環境的危害既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也進一步提高了校園主人翁意識和生活實踐能力。
小學生關于環境的調查報告
校園環境調查報告
調查地點:校園
調查時間:XX年XX月XX日
根據老師的要求,我對校園的環境進行了調查。
調查情況如下:
1、幾個大垃圾桶內經常有廢液流出。
2、花草不經常修剪、澆水,顯得雜亂無章。
3、池水太臟,水不流動,造成很多臟物浮在水面。
4、有些地方雜草叢生,廢物堆積,無人打掃。
5、校園內出入的車輛較多,造成噪音、廢氣污染等問題。
6、廁所衛生打掃的不及時,沒有專門的潔廁工具。
7、窗臺太臟,同學們往往什么東西都往上面撞。
8、黑板上亂涂亂畫的嚴重。
我的建議:
1、幾個大垃圾桶換成分類垃圾桶。
2、請專門的人定期修剪花草。
3、定期換池塘里的水。
4、讓掃地的同學定期清掃雜草。
5、禁止與學校我關的車進入校園。
6、定期打掃廁所。
7、購買專門的潔廁工具。
8、讓各班請同學定期清掃窗臺。
9、定點擦黑板。
我的結論:
1、為了美化校園,首先要對工具進行處理。
2、然后,對學習氛圍做好相關的事。
3、最后,對教室進行每周大掃除。
小學生關于環境的調查報告
星期五下午一放學,我就和幾個同學一溜煙兒跑回家。我們用最快的速度吃完晚飯后立即集合前往沱江河、商機廠及市區調查家鄉的環境情況。
我們首先來到了沱江河旁,這是流經我家鄉的最大的一條河了??僧斘矣H眼看見那被污染的河水后,我非常吃驚。那些形容河水清澈的美妙語句根本就沒辦法拿來形容這條河了,只見河底布滿了青苔、泥巴、紅色的蟲子和烏黑的像棉絮一樣的沉淀物。水面上漂浮著從廁所里排出的糞便、塑料袋、蔬菜葉子、泡沫、包裝盒等雜物。我們一路走到商機廠(這里白天是個家禽屠宰市場),這里河水的情況更糟。河兩岸到處都是雞毛、鴨毛、磚頭、煤渣、白天殺雞留下的捆雞的稻草,岸邊到處都堆滿了廢物。盡管夏天還沒到,偶爾我們都能看見蚊子和蒼蠅在空中飛舞。四周的黑泥土散發出一陣陣臭氣。就連為數不多的幾棵樹上還掛著許多冰箱用的泡沫和袋子,還有白天殺兔子留下的兔子腳。
在商機廠的一角,有許多稻草被堆成一團,正在燃燒著,散發出一陣黑煙,天空中就像蒙上了一層薄膜。我們路過一個建筑工地,這里晴天時只要一有車經過,就可以看見塵土飛揚的景象,抬頭看看,天空都被一層灰遮住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實踐意義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起訴、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
我們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則上對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全部由聘任制社會調查員負責。開展社會調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開展社會調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據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開展調查。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開展的調查,不作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僅作為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開展社會調查的,由法庭決定是否繼續委托開展調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共判處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對365名被告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沒有開展社會調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異地犯罪的46名,適用簡易程序的14名。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報告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三)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情況
法律對于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做規定,我們的做法是要求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在證人席處設置社會調查員標牌,由社會調查員在法庭調查后,法庭辯論之前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訴訟參與人,出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形成過程的詢問。此舉主要是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人格證據”使用,避免將社會調查員歸于公訴人或辯護人一方,體現其開展社會調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審結的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對社會調查形成過程提出問題,但未就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在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后,由審判長對報告給予評價,對可以確認的內容予以確認。在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以引用經確認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支持自己的控辯意見。在最后陳述后,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參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開展社會調查程序及其在文書、卷宗中的體現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訴機關起訴書后,根據案情確定社會調查員人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聘任社會調查員。轄區各縣(市)法院原則上委托本地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市區各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在市區范圍內委托社會調查員,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兩名社會調查員共同開展調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會調查員共同對多名被告開展調查。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簽訂委托書,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地址、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式。社會調查員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調查提綱并經合議庭審核后開展調查,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不在訴訟參與人中開列社會調查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表述時,簡明敘述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情況。在事實部分的最后一段,敘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常表現等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情況,以及實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論述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客觀原因及應當汲取教訓的內容,一般主要采納社會調查結論。在對有罪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引用社會調查結論作為參考和依據。開展社會調查的委托書、調查筆錄、社會調查報告、幫教意見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和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調查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卓有成效的舉措,確實發揮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會各方的積極評價,但由于我國沒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意見又十分原則,社會調查員制度還存在著諸多法律和實踐操作方面的問題和障礙。
(一)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是刑事證據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產生,而且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鑒定結論”相似,同時該報告作為一種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筆者認為,調查報告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指證據與案情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而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對案情本身沒有證明意義,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不能屬于法定的刑事證據。
雖然社會調查是個新生事物,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是仍不應有悖于現有的刑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調查報告既然不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證據,僅是案外的一些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調查報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社會調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問題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狈缸锸且环N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由于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中存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說明,且是人民法院據以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依據之一和量刑的參考,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或重或輕的傷害,希望法院可以為其討回公道、重懲被告的因素會影響其對調查報告的認識偏頗,因此,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真實才能保障社會調查制度實施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確定調查主體是保證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前提。社會調查員一般由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一定的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經驗的品質高尚的人擔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出現,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第二,在調查方法上,一般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實踐中,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如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時可以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調查筆錄,最終制成社會調查報告。第三,法院在開庭前,合議庭必須先對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庭審時允許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此發表意見,這樣就進一步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三)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筆者認為:首先,社會調查員不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在訴訟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社會調查員是參加了訴訟以后才了解案件情況的,而且不是客觀的真實情況而是法律證據反映的情況,屬于法律事實,它和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員屬于品格證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證的證人,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是案件事實,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內容不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雖然國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證人的出現,但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實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證”,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內容作證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得規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據調查的內容將社會調查員認為是品格證人。其次,社會調查員也不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委托或訴訟參加人的委托聘請的專門人員,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社會調查員調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說是案件背景情況,兩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種等腰三角形關系,控方與辯方居于等腰對角,法院居于頂角居中獨立裁判,社會調查員在刑事案件中當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由于社會調查員是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的調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給其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是屬于輔助或者說是服務審判的人員。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建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一)通過立法明確社會調查員地位和身份
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程序法并沒有對社會調查員的出庭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做法主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司法實踐應嚴格依法辦事。第一,應從立法上明確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選任、職權、責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體應當細化,委托關系如何確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責任要確定下來。第三,保證內容的真實性。第四,設立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程序,脫離科
學方法和程序,內容的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五,要經過質證??傊?,明確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將社會調查制度推廣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盡快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立法。
(二)規范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
社會調查雖然有其獨立性,但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社會調查員的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調查函前應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會調查員前往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罪犯時應由法院人員陪同;3、對調查內容應當制作成筆錄,或者用音像資料保存,作為調查報告的依據;4、一個案件應設立至少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時應由二人同往。
(三)強化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
1、由于目前社會調查員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監督應當是人民法院,包括對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的審查,聽取被告人、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并要求調查員作出解釋或補充、核實;在開庭時聽取訴訟參加人的質詢,雖然調查報告不具備刑事證據的性質,但由于其直接關系著量刑,應比照刑事證據在庭審中接受訴訟參加人的質詢,但該意見應向法庭發表,社會調查員沒有義務回答;如果在庭審中訴訟參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或提出實質異議,法庭不宜將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
2、聘任單位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措施要加強。如規定社會
調查員定期向聘任單位報告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對于調查員的不良行為聘任單位有權依取消其調查員身份等。另外,社會調查員還應接受被調查單位的監督。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的×花園房地產項目進行市場調查。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公平、誠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托調查項目
1、項目名稱:×花園房地產項目市場調查。
2、甲方委托乙方調查的內容等詳見附件一:《×花園房地產項目調查綱要》。
二、項目工作組
針對甲方所委托項目,乙方專門成立由上?!链髮W產業經濟與區域經濟學教授×、市場營銷學教授×、旅游與酒店管理學博士×等相關專家組成的項目工作組(項目工作組成員的簡歷和名單等詳見附件二),負責項目調查工作方案的制訂、市場調查的組織協調、市場調查結果的分析、市場調查報告的編制以及提供相關建議。
三、調查期限
1、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完成調查,并向甲方提供市場調查報告的文字資料和電子版資料各三套,乙方保證調查報告中的數據均真實、準確、可靠。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調查的全部原始資料,以核對上述數據是否真實。
2、乙方應當按照《×花園房地產項目調查綱要》所列的時間計劃完成階段性調查和報告工作。
四、甲方的協助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應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關資料明細,經甲方確認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絕提供,乙方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或延期向甲方提供市場調查服務。
2、乙方獨立調查有困難的,經甲方同意,可請甲方提供協助。
五、保密義務
1、乙方承諾對甲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2、保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所有書面資料(但提供給乙方以前已經公開的除外)和乙方通過調查取得的全部資料及調查報告等(以下統稱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3、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未公開披露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業秘密;對于一項完整的商業秘密,如果甲方僅公開披露部分內容,對未披露的部分乙方仍要承擔保密義務。
4、涉密人員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項目工作組成員及乙方其他全體員工。
5、保密期限: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起至甲方向社會公眾披露該信息時止,在此期間無論甲、乙雙方合同關系是否存在,乙方都應無條件的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6、泄密責任:乙方承擔因泄漏甲方商業秘密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經濟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應當相當于本合同總價款的十倍。
六、成果提交與驗收
1、本次調查項目在本合同簽訂后×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調查成果按合同約定交付甲方。
2、調查成果包括:社會經濟環境背景資料調研報告、項目自身條件和特點實地調研報告、項目區位和附近交通狀況調研報告、項目周邊人口狀況調查報告、項目周邊地區商業環境調研報告、項目周邊居民消費心理及需求調研報告、與本項目相關的經營者和業戶調查報告、類似房地產項目調查報告和項目綜合分析報告等。
3、乙方提交調查報告后,甲方應按照《×花園房地產項目調查綱要》約定的項目和目的及本合同約定進行驗收。
4、乙方所提交的調查報告經甲方驗收后,其所有權利歸甲方所有。
七、咨詢費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給乙方項目咨詢費人民幣×萬元,分兩次支付。第一次在協議簽訂時支付×萬元,第二次在調查報告完成并交付甲方,且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剩余款項×萬元。
2、本合同咨詢費包括咨詢報酬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人工費、利潤、稅金等因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費用,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無須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3、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詢費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等額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且并不因此向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非經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反合同。如有違約,違約的一方應承擔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調查報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咨詢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萬元。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的調查報告超過十日,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得以與其他單位合作等任何方式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分包或轉包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其他約定義務,經甲方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全部咨詢費,并按照本合同咨詢費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本合同履行期間,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權隨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時,對于甲方已付的款項乙方不予退還,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補償、賠償等違約責任。
十、其他
1、雙方確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和方式完成的調查工作成果做出決策并予以實施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確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調查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成果,歸甲方所有。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互相諒解和顧全大局的原則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1、本協議經過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4、本協議附件如下:
附件一:×花園房地產項目調查綱要;
附件二:項目工作組成員的簡歷和名單。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今天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和綠色產品行業調查報告既表明伊頓將全球可持續發展理念帶到中國,也表明我們致力于推動中國綠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與中國經濟社會共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強烈愿望?!币令D公司中國區總裁周濤在研討會上表示。
據了解,伊頓公司于2008年首次了在中國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體現出公司在中國致力于可持續性業務增長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努力。今天該公司再次2009年中國可持續發展報告,展現過去一年在這一重要領域取得的成果,同時回顧伊頓在中國市場提供的廣泛的創新環保綠色技術及合作項目。
在華首發中國綠色產品行業調查報告
伊頓在華首次了中國綠色產品行業調查報告,通過對經銷商和客戶、員工、行業協會和社團、政府部門和媒體等綠色行業利益相關方的問卷調查和案頭調研,深入了解中國綠色產品行業的發展情況,包括綠色產品行業發展過程中的機遇和障礙,并在此基礎上對綠色產品行業在中國的發展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伊頓公司中國區總裁周濤表示:“這是對總結和揭示中國綠色產品行業發展現狀及未來趨勢的一次有益嘗試,也是為致力于中國綠色產品行業發展的各方提供的一個參考。”
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公眾對控制污染、減少排放和能源保護等話題的關注在穩步上升。所有被訪者一致認為,“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已成為全球性問題?!?/p>
可持續發展是伊頓中國業務的核心
在當天的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圍繞“可持續發展之綠色產品行業成長”和“可持續發展之企業社會責任”兩大主題,深入討論了新能源、節能減排、中國綠色產品行業發展、中國低碳經濟建設,跨國公司在華企業社會責任等全球共同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