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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經典案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財產保險經典案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財產保險經典案例

第1篇:財產保險經典案例范文

關鍵詞:實驗教學 課程體系 教學方法 技術支持

金融系目前開設金融學、投資學和保險學三個專業,這些專業都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在理論課教學的同時,更需加強實踐教學。在構建金融系特色實驗教學體系時,應該把握好以下原則:一是符合從業實際情況。特色實驗教學體系應符合銀行、保險、證券實際,與金融業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強調實踐性。通過實驗教學增強學生的專業技能,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三是突出實驗課程體系的代表性。在課程中選擇最具代表性課程構建特色實驗課程體系。

經過努力,我們對多門實驗課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經驗。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沒有形成完整的實驗教學體系,實驗課程之間內容交叉;二是個別實驗課教學方法不明確,缺乏完整的實驗方案等問題。

一、構建特色實驗教學課程體系

構建特色實驗教學課程體系,整合現有資源,構建三個專業的實驗教學子系統。金融學專業的實驗課包括:銀行業務、證券投資技術分析、國際金融學、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金融期貨與期權學和網絡金融實務;保險學專業包括保險業務、證券投資技術分析、國際金融學、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學;投資學專業包括期貨與期權交易、證券投資技術、國際金融學、金融工程學。

鑒于實驗課程對學生培養中的重要作用,各門獨立實驗課均已配備專門的實驗教師。另外,進一步完善了實驗大綱和實驗指導書,組織資深教師討論和審核各門實驗課的教學內容、實驗項目、實驗方案以及教學的模式、方法,避免重復和遺漏。形成標準化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設計規范化的實驗教學環節。

二、形成特色實驗教學方法

根據金融系三個專業實驗實訓課程自身的特點,實驗課教學可采用以下符合金融學、保險學和投資學實驗教學的特色教學方法。

1.開放式教學法。打破封閉式的教學方法,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開放式教學方法。聘請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的專家走入學校,介紹實踐中的案例,分享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通過校企合作基地的方式,組織學生到基地實習,通過切身體會,了解實際操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2.模擬仿真教學法。通過模擬仿真教學讓學生身臨其境,親自操作,從而大大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借助網絡開展模擬教學,如模擬證券市場交易、模擬網上銀行業務、模擬電子貨幣支付結算。

3.經典案例教學法。通過對金融、保險、投資專業領域中的經典案例的分析,既能檢驗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情況,又能對理論進行消化吸收,學以致用。分析案例時既需要學生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又需要教師動員和總結歸納。通過案例分析,能提高學生的興趣和感性認識,增強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打造特色實驗教學技術支持平臺

1.加強實驗教學的師資隊伍建設。加強對專、兼職實驗教師政策傾斜,鼓勵高學歷、高職稱的教師參與實驗教學。以保證實驗教學水平,提高教學質量;支持實驗教師牽頭高級別的科研項目中;為實驗教師提供培訓和考察活動的機會;不斷優化實驗教學隊伍,學習其他高校的先進技術與管理方法。

2.加強對金融實驗實訓中心的軟硬件支持。硬件方面,通過衛星接收器與外界進行數據信息交換;應用服務器安裝各類應用服務軟件;數據庫服務器主要儲存行情數據;PC機供學生實驗使用;其它硬件還包括防火墻、交換機、電子顯示屏、投影機等。軟件方面應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專業軟件、自主開發軟件四部分。目前已經安裝使用的軟件有商業銀行業務軟件、保險公司業務軟件和證券投資分析軟件。自主開發軟件,目前正在開發證券投資模擬賬戶軟件。數據庫資源,目前在數字化校園的環境下,已實現與圖書館的資源共享;購買專業數據庫,如Wind等;自主開發數據庫,把搜集到的金融數據、金融項目以及學生寫的金融類論文等都放到數據庫系統中,形成特色數據庫資源。

3.積極指導學生參加各種社團活動。實驗教師為學生開展各類金融社團活動提供支持。比如支持證券協會、理財協會、期貨投資協會等展開金融活動;舉行一些金融學論壇、辯論賽、模擬炒股等的比賽活動。組織學生參加省級、國家級大學生金融投資模擬交易大賽。

4.進一步加強校外實訓基地建設。在原有的中國人壽、中國人保、長安期貨、招商銀行、銀河證券、巨豐投資等校外實習基地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實際金融部門的校企合作關系。通過校企合作,一方面可以為學生提供實習基地,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社會競爭力;另一方面,金融系實驗中心也可以成為金融機構員工的培訓基地,從而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2篇:財產保險經典案例范文

關鍵詞:保險學原理 案例教學 運用

案例教學法,是啟發式教育方法中一種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時也是在教學過程中運用較為廣泛的一種方法,主要運用于一些實踐型較強的課程教學中,如計算機、機械、會計等專業的專業課程。保險行業的經營雖然有其特殊型,但在經營實踐過程中同樣具有較強的操作型,而《保險學原理》作為保險專業的基礎專業課,同時具備了理論型和實踐型兩個方面的特點。因此,在《保險學原理》的教學過程中,推廣應用案例教學法刻不容緩。

1 案例選取是案例教學法的基礎

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典型案例的選擇往往是教學取得成功的一半。因此,案例的選擇尤為重要。在《保險學原理》教學過程中,案例的選擇應做到針對型、具有真實型、富有啟發型。為此,在選擇案例時,我們必須做到:

1.1 準確選擇案例 要準確的選擇案例,作為教師,首先必須較好的把握整個教材,準確理解教材中每個概念、原理的真正內涵,而且還應清楚的掌握這些原理之間的內在聯系,即整個教材的知識結構體系。在此基礎上,教師在選擇案例時,可以根據教學的實際情況,并根據案例的特點將其進行合理的分類。如可將案例分為實操型、描述型和分析型。同時,案例的選擇還應注意要選擇與教學內容和教學目的緊密相連的典型案例,寓教學理論于案例之中。如,在講解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時,就應該選擇在時間上具有較強模糊型的案例供學生探討,這樣既可以加強學生對“成立”與“生效”兩個概念區別的理解,又可以提高學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從而進一步強化了案例教學的效果。

1.2 充分注意案例的實效型 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證案例教學的效果,我們在選擇案例進行教學時,應注意選擇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例作為教學的素材。這樣一方面可以加深學生的親切感,更好的理解案例講述的內容,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由于我國保險業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處于高速發展之中,而且也引起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親睞,所以保險法也處于不斷的修改與完善之中,因此,我們在選擇案例時,還應充分考慮保險法的調整,以保證案例教學真正與社會發展相符。

1.3 自編案例與引用案例相結合 保險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穩定社會經濟,顯然,保險學的教學也應與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在保險學案例教學過程中,案例的選擇一方面可以引用國內外的一些經典案例,另一方面,為了更好的滿足教學的需要,也可以根據收集的資料,結合課程內容實際情況編寫案例,以保證所選取的案例具有更強的針對型、時效型。

2 案例分析是案例教學法的關鍵

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選擇好案例后,接下來應該思考的問題是如何組織學生來對這些案例進行分析。由于我們所選擇的案例通常都是保險經營實踐中的真實事件改編而來的,所以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具有很強的針對型和實戰型,當然也要求我們的學生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將理論知識融入案例分析中,得出的結論又能指導我們的保險經營實踐,如保險理賠工作的進行。

讓學生掌握分析案例方法的過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雖然每個案例反映的保險事故不同,處理結果不同,但基本方法是一致的。以筆者的教學過程為例,案例的分析大致分為一下幾個步驟:首先將案例的內容告知學生,并給3至5分鐘的時間讓學生去思考;其次是組織學生討論并要求學生主動發言或提名式發言,讓學生就這個案例的看法充分發表他們的想法;最后組織學生聽取筆者的一些看法,而這一步也是傳授案例分析方法的過程。在講解案例分析方法時,我們的重點應該放在如何讓學生去挖掘這個案例本身需要解決的問題,然后根據這個問題去尋找我們所需要的原理或理論,當一個案例中蘊含著多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時,這一點就顯得尤為關鍵。例如,我們給出這樣一個案例:

2008年6月,王某為自己所經營的零售店鋪以及店內貨物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店鋪保險金額為15萬元,店內貨物的保險金額為3萬元。并在簽單時一次繳清了保險費。2008年7月28日下午,店鋪因電線老化失火。王某在無法撲滅大火的情況下將店內的主要貨物(其價值據當事人估計約2萬元)搬出放置街邊。由于王某的貨物基本上屬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觀的人又比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況下,發生了群眾哄搶貨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邊的貨物基本上被搶劫一空,僅剩3000元余貨。而王某店鋪己經被完全燒毀。事故發生后,王某向當地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對店鋪損失15萬元應當賠償,王某未搬出店鋪的那部分貨物的損失1萬元也應當賠償。而對于因群眾哄搶的1700

0元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因為,搶劫屬于該保險單中責任免除項目,對這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無須賠償。雙方爭執不果而訴訟。結果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當地保險公司向王某賠償全部損失。

運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分析方法,首先本案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多個原因導致財產損失,而多個原因導致財產損失很顯然適用近因原則。由于產生損失的原因有多個,是近因原則中較為復雜的一種,這時我們就需要認真去體會和理解關于近因的含義。在保險理論中,近因是指導致事故發生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結合本案例來看,雖然導致財產損失的原因有三個,但其中火災是導致財產損失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其他原因也是火災的必然結果,因此火災是本案的近因。顯然,有了這個結論,我們處理結果同時也就產生了,即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王某的全部共計177000元損失。其申,賠償店鋪損失15萬,賠償貨物損失27000元。

當然,我們在進行案例教學時,還應該注意一下幾個問題:第一、絕不能用案例教學法來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學方法。因為,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每個教學方法都有其自身的優點,而且在教學過程中,這些方法往往是交叉適用的,也就是說,這些教學方法實際上是相輔相成的。第二、案例教學應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教師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主導者,掌控整個教學進程,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的思考;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型,對案例進行討論;帶領學生對案例進行歸納總結。第三、充足的時間是案例教學法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證。由于案例教學涉及到學生對案例內容的熟悉、思考和討論,最后還要對案例進行總結,所占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進行案例教學時,一定要選擇好時間,以保證案例分析在一個教學單元內得以完成,避免草草收場的情況發生,使得案例教學的效果大打折扣。

3 案例總結是案例教學法的根本

案例分析的過程是學生對案例分析方法的認知過程,是讓學生懂得如何用所學知識運用于實踐的過程,這個過程需要不斷的重復、積累,以量變的積累實現質變的飛躍。但同時,要使學生能夠更快、更好的領會案例分析的方法,進行案例總結則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案例總結其實是對整個教學過程的總結,是對學生思考、討論案例過程的總結。通過這個總結,可以幫助學生思考很多的問題,例如:從案例教學的內容和過程中,學到了什么?從中得到了哪些有價值的啟示?是否通過案例學習掌握了處理問題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實際應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從以上的問題可以看出,總結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幫助學生自身得到進一步提升的過程。

通過這樣的總結,不但使得案例教學效果得到較好的保證,使整個教學過程畫上圓滿的句號,而且也完成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結合。

參考文獻:

[1]范喬希、王臣.案例教學法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運用.《統計教育》2006年第4期.

[2]周新竹.案例教學法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運用.《濟南職業學院學報》2009年2月.

第3篇:財產保險經典案例范文

關鍵詞:義烏;金融業;金融保險人才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穩定器。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作為一所地方高職院校,其金融保險專業的設置必須要立足義烏實際情況,為地方經濟服務。義烏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為該院培養高素質技能型金融保險專業人才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一、義烏金融業發展概況

(一)金融市場規模大,發展迅速

目前,義烏已有各類金融機構近50家,其中銀行有18家,金融網點數百個;證券營業部5家;保險分支機構28家。還有一批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包括外資機構有意進入義烏。截止2008年底,義烏市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分別為1047.76億元和707.42億元,總量位列浙江省縣市第一位,分別占金華9個縣(市)區同類市場份額的40.66%和36.9%,已分別超過浙江省內地級市衢州市、麗水市和舟山市同期的存貸款規模,與青海、寧夏等西部省區規模日益接近。2008年義烏市人均存貸額14.95萬元和10.1萬元,位居浙江省限時第一位,義烏已成為浙江省乃至全國金融業務增長最快的縣市之一。同時,國際業務順利開展,與全球212個國家和地區都存在業務往來。保險方面,2008年義烏市實現保費收入15.36億元,比2006年增長44.39%,其中財險保費收入6.46億元,壽險保費收入8.89億元,分別比2006年增長42.97%、45.44%。從1997年起連續蟬聯浙江省縣級市榜首。此外,兩年來義烏保險業共計支付各類賠、給付款10.13億元,釋放出的巨大能量令人驚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專門推出“義烏中國小商品城貿易信用保險”,是我國第一個專門幫助中小企業收匯、規避外貿風險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

(二)區域性金融中心初步形成

自義烏市作為“強縣擴權”試點以來,該市就大力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到當地設立分支機構,聚集更多的金融資源,推動地方產業資本和金融的融合。僅2008年上半年,全市新引進的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郵政銀行、湘財證券等金融機構相繼開業,金融在調節運行、服務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功能不斷增強,招商銀行也正在積極籌建之中。近年來義烏金融市場結售匯順差持續擴大,國庫收支情況良好,金融市場表現活躍,現金投放增勢平穩。2008年,義烏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利潤32.82億元,同比增長36.25%,經濟效益十分喜人,資產質量與贏利能力顯著提高,不良貸款率只有1.76%,大大低于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3.5%的警戒線。近年來,義烏市金融機構資金實力不斷壯大,經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良好的金融生態和發展前景,正吸引著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來義烏設立分支機構,拓展金融市場,開辦金融業務,也促使各進駐義烏的股份制銀行紛紛得以“升格”。2006年,浙商銀行義烏分行的成立,是義烏金融體制改革創新的一次重大突破。2007年,進駐義烏才幾年之久的興業銀行義烏支行升格為義烏分行,又是對義烏建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一次強力助推。

二、義烏金融業發展現狀分析

(一)積極方面

1.金融創新不斷涌現。2007年下半年以來,義烏市各金融機構積極主動應對宏觀調控,不斷推進金融創新,通過出賣貸款資產、銀票、商票、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項下的貸款業務、短期融資券、信托理財等表外業務,放大、創造信用量達90億元以上;工行、中行、建行等金融機構,紛紛與商城集團相互合作,進行了大膽探索與實踐,向義烏市場首次推出市場商位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成功開辟出了以個體經濟為主的商貿型小企業信貸市場。這一業務的開辦,有利于以個體經濟為主的商貿型小企業發展,對以市場為根本的義烏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金融機構還向義烏市場全面推開非現金結算業務,以科技手段為特質載體,開辟無障礙結算區,推動信用卡、聯名卡等金融產品在市場商位的使用。

2.金融服務不斷優化。一是積極開展“深化金融服務”活動。在2007年上半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了“企業行”金融服務活動。特別是注重對“轉型企業”的調查研究工作,全面、直觀了解企業目前存在的難點問題,為企業解難題、辦實事。二是積極開展“扶持重點優勢企業”、“培育重點小企業”活動。通過調查走訪確定一批有市場、有效益、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三是加大銀行卡推廣力度。各金融機構與浙江銀聯、中國小商品城集團公司聯手在國際商貿城二期箱包市場精品區設立刷卡無障礙區,充分顯現集中效益。目前,國際商貿城刷卡無障礙區的POS機構布機量達到2172臺,布機率達54%,為市場創造了良好用卡環境。國際商貿城刷卡無障礙區也獲得了由中國銀聯、中國商業聯合會共同頒發的2007年度全國級“刷卡無障礙優秀街區”稱號。

(二)不足之處

1.高端客戶私人理財需求正旺,但理財產品缺乏。在義烏,百萬富翁甚至千萬富翁級人群不僅數量多,而且增速快,這些處在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有錢人,他們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個性化的,僅僅提供一份資產配置遠遠不夠。但是由于缺乏專業理財知識,理財方式相對單一,銀行存款的比率仍占據收入的1/3。同時,義烏的金融市場產品創新缺乏。各家銀行推出理財產品或服務時,盡管名字千差萬別,實質上經常是把個人業務產品、國際業務產品或同業銀行業務產品進行重新排列組合,再以一系列新穎名稱展示給客戶,而且不少理財品種對客戶條件有較多限制,因而缺乏廣泛的適應性。因此,理財服務產品在廣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滿足客戶的理財需求。相比而言,國外的銀行一般每隔一、兩個月左右就會推出一個新理財產品。

2.嚴重缺乏具有理財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才。理財服務是一項高智力的中介服務業務,是一項知識性、技術性相當強的綜合性業務,涉及到市場、資本、金融、投資、貿易、法律等各個領域,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非常高。要求理財人員不僅要具備廣泛而又系統專業的金融知識,通曉各種金融商品和投資工具,還要掌握廣泛的社會、經濟知識和經驗,并具有較強的市場營銷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公關能力。長期以來,我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使得國內的復合型人才非常匱乏,商業銀行現有的個人理財服務人員,多是原來從事傳統銀行業務的員工,對證券、保險等專業知識知之不多,文化素質也普遍不高,其中能為客戶提供綜合財務規劃的理財專家鳳毛麟角,與目標客戶的綜合理財需求存在著巨大差距,這使我國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理財服務受到不小的制約。高素質的復合型理財人員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商行個人理財業務深入發展的瓶頸,更抑制了個人理財服務的市場供給。

三、適應地方需求的金融專業人才培養建議

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作為一所依托地方的高職院校,要積極地在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上進行調整,所培養的人才必須是盡快適應第一線實際工作的、具有一定理論基礎的應用型人才。

(一)以市場為導向確定人才培養目標

培養目標的確定是教學改革的首要問題,因為它不僅關系到課程體系的建設,而且還關系到學生的就業方向和進一步深造。作為一所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的高職院校的金融保險專業,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把學生的培養目標確定為:具有從事金融類工作能力和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以適合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和具有一定競爭力的,在一線從事金融工作的基層復合人才。高職院校金融保險專業應用型人才規格不應該是精英型的,而應該是大眾型的;在培養類型上,不應該是研究型的而應該是應用型的;人才的主體規格為基礎實、知識寬、素質高,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專業能力,以滿足社會基層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優化課程體系

課程設置必須基于培養目標和培養特色,不能因人設課,也不能因傳統設課。聯系義烏金融市場實際,在學生已擁有金融保險基礎知識與技能的前提下,專業課程設置可分為兩大模塊:

第一個模塊是商業銀行及投資理財方向。畢業后學生必須具備投資理財綜合能力,這一模塊開設的課程包括金融學、貨幣銀行學、證券投資學、保險學、現資理財、財務管理、投資銀行學、公司理財、商業銀行實務模擬等。考慮到義烏市對理財專業人才的需求,應該增加理財知識的理論講授和實戰實踐機會。

第二個模塊是保險方向。畢業后到保險公司工作的學生必須具備保險展業、核保、出單、理賠、業務處理能力和保險營銷能力,該模塊開設課程包括保險概論、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社會保障概論、保險營銷實務、團隊建設。

(三)改革教學方法,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教學過程中,可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著重培養學生的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素質。包括:(1)案例教學。教師可以找到金融保險活動中的經典案例,進行修改后與相關教學內容結合,首先讓學生討論,要求學生自主發言,積極思考,在討論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教師進行引導、揭示和總結,課后要求學生作出案例分析報告。通過對各種經典案例的分析與討論,有利于加深學生對所學專業理論的理解,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學生實際操作能力,并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2)模擬教學。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正在建設的金融保險類實驗室有保險教學軟件、證券交易模擬教學軟件、商業銀行綜合業務模擬教學軟件。學生可以通過實驗模擬教學來了解金融業務交易的實際運作,及時掌握各種資訊,了解全球金融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更重要的是,與其他學科不同,金融業務模擬交易的數據都是實時的和真實的,通過模擬教學學生可以培養對市場的洞察力,使培養的金融保險人才既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又具有較強的專業操作能力,這是一般的課堂教學和理論教學難以做到的。如可根據業務運作程序將學生分成不同小組,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業務模擬操作,由學生寫出業務操作報告,作為該門課程成績考核內容之一。如在“證券投資學”課程中設置模擬股市交易,舉行“股王爭霸賽”,在保險教學過程中進行保險產品的開發與設計等模擬實務活動。(3)業內人士專題講座。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定期邀請富有經驗的金融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士到學校開講座。業內人士可就本地區金融發展的熱點、重點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這對學生提前了解社會、認識市情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也有利于增強學生對專業的感性認識和專業前景的把握,也將壓縮課堂講課時間,留給學生較大的獨立學習和討論空間,從中獲益。

(四)注重專業理財人員的培養

針對目前義烏市理財需求旺盛的狀況,有針對性地培養一批具有專業理財知識的人才。專業理財人員需熟悉經濟、金融、證券、保險、稅務、理財等相關的知識和規章,能進行資料搜集、加工,對個人理財、企業理財和理財業務發展等制定規劃或方案,可以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能對市場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針對能力目標將課程細化,對每一能力進行小項目設計,并具體到每一章節的進程表。學生在校內專業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在專業理論學習與課堂實踐的同時,可以有專門的活動地點開展各類有校外兼職指導老師參加的投資與理財活動,如金融知識大講堂(包括證券、外匯、期貨交易模擬訓練)、理財方案設計大賽等,應特別強調交流和溝通環節,互相分享經驗,學生將獲得更大的進步。

(五)注重課外實踐性教學

要緊密聯系義烏實際,轉變教育觀念,注重課外實踐教學。目前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金融保險專業已與義烏市內多家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合作建立了專業實習基地,并聘請了各機構資深人士擔任實習指導老師,針對不同的課程安排到不同的基地進行實習。今后還要切實加強與實習基地的聯系,充分發揮實習基地的作用。我們同時也鼓勵學生充分利用假期自己聯系單位,到金融機構參加社會實踐,協同金融機構人員解決實際工作,真正做到學以致用。

參考文獻:

[1] 鄭亞娟.基于高等本科院校金融保險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思考[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9,(3):30-32.

[2] 崔寅.新形勢下培養應用型金融人才模式的探討[J].黑龍江金融,2009,(2):31-32.

[3] 朱蓉.構建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金融與證券專業工學交替教學改革的實踐與探索[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7,(30):13-14.

[4] 王東升.基層復合型金融人才需求與培養探析[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9,(1):150-152.

[5] 曾之明,何應平.基于能力拓展的金融人才培養模式改革[J].當代教育論壇,2008,(11):51-53.

第4篇:財產保險經典案例范文

[關鍵詞] 責任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 除外責任 酒后駕車……

今年1月份天安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種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險種(也就是人們俗稱的“酒后駕車險”,為保持內容的統一性,以下將統稱為“酒后駕車險”)。隨后數月間,天安保險公司陸續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廣這一新險種。稍有保險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酒后駕駛向來是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此險種一經推出立即引起業內人士、媒體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中,不少學者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對“酒后駕車險”發表了評論,有些評論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的焦點是這個保險的合法性。縱觀對此險種合法性的評論,總體來說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數意見還只是停留在表面現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最大的任務是,立足于的視角,通過民法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酒后駕車險”合法與否做出解答。其次,希望借助于西方保險界的某些先進實踐經驗,對這一險種的修改提出些許建議。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酒后駕車險”的大致內容。作為車險的附加險,該保險條款規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之后,才可投保“酒后駕車險”。同時該條款還規定,在事故責任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公司依據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每次事故損失的責任限額為25萬元人民幣,并設定每次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據悉,該附加險的費率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萬元的“酒后駕車險”需要每年繳納800元的報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最多能獲得7萬元的保險賠償,另外3萬元屬于絕對免賠額的范圍,由駕駛人自己承擔。

今年8月中旬,保監會首次就此險種表態。其認為,酒后駕車險與我國先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應該大力扶持。該聲明還強調,責任保險有利于維護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今后除了“酒后駕車險”以外,相關的責任保險也將是各大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中國保監會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其聲明足以使該保險獲得事實上的合法地位。但直到今天,學術界對此險種的激烈爭論還未平息。這同樣表明,“酒后駕車險”的合法性并不是絕對的,不論是在上還是在倫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問題。針對此項保險,界、法律界甚至社會學界的學者們可謂各抒己見。但大體上還是可以分為兩派。正方認為,此保險是市場的產物,并不背離我國先行法律框架。應大力提倡。而反方則認為,次保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于社會是弊大于利。筆者在閱讀各方意見之后,對其稍加整理歸納,現將每一方的依據羅列如下。這可能有利于我們發現問題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據有:1、與現行法律相左,所謂現行法具體指《民法通則》、《合同法》、《保險法》和《交通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文。2、酒后駕駛是一種故意行為,若允許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無疑會引發極大的道德危險。3、此保險免除了肇事者的經濟制裁,不利于對酒后駕駛的預防,并且間接助長了酒后駕車。4、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已具備保護受害方的功能,再設立酒后駕車險實屬多余。5、有違公共道德。6、酒后駕駛造成事故的機率很大,從而有違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

正方的依據主要有:1、法律并無明令禁止設立該保險。2、作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權益,而不是酒后駕車者的利益。3、傳統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逆向行駛等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4、該保險只減輕肇事者的民事責任,并不其行政和刑事責任。5、責任保險合同作為私人間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從上述正反兩方的依據來看,有些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例如反方的依據3,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確具有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后駕車恰恰是其除外責任,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從保險公司受償。按照其保護受害者利益的邏輯,該保險不是很有必要設立嗎?再看反方的依據6,酒后駕駛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固然有密切的關系,但肯定沒有達到只要酒后駕駛就必然發生交通事故的程度。所以“酒后駕車險”其實并未違反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正方的依據5同樣大有問題。責任保險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交易行為沒錯,我們的確應該保護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為一樣,行為雙方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而必須受到現行法律規范的約束。

在剔除雙方那些顯然站不住腳的依據之后,我們應該可以發現正反兩方最核心的理由。保監會以及支持“酒后駕車險”的學者們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對交通事故中對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護上,他們認為第三者利益就是該保險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而持反對意見的學者最集中的理由在于此險種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偏離了人們常說的“公序良俗”。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是由于人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很顯然,反對該保險的一方是出于現實角度來認識問題的,而支持方則跳出了現實中的制約,以一種更高層次的眼光,或者說是一種理想的眼光來分析問題的。這或許就是一種實然和應然的斷檔吧!

我們很難評說這兩種路徑誰是誰非,但任何為解決現實問題而創設的機制都不可能完全脫離現行的法律基礎。當代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雖然法律總是落后于人們的實踐,但是人類的任何創新都必須以現行法為依托,至少不能夠根本的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容許機制創新領先與法律,必然意味著對現行規范的大規模改動,從而使法律適應新的機制,這樣的成本顯然是巨大的。當然,機制的創新可能代表著較之于現行規范更先進的理念,我們當然也不能無視他的存在,畢竟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這種進步本來就意味著新規范代替舊規范。按照這樣的邏輯,當我們在分析“酒后駕車險”的問題時,首先就應該考慮它是否與我國現行法律規范相違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再次這兩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過引入某種設計而加以調和。這后兩步只能算是筆者的一些理論思考,體現的可能是本文的“預期價值”,而第一步由于體現出的是“現實價值”,筆者也就會費更多的筆墨對此加以闡述。

中國保監會在有關聲明中指出,“酒后駕車險”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它是一種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護。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我們可稱之為廣義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具體又可細分為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雇工責任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等種類。而狹義的第三者責任險僅指以與特定的財產標的或施加在特定財產標的上的行為相聯系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1(后文凡出現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取狹義概念)。例如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參見文首的“酒后駕車險”的保險條款和保監會的聲明可以初步斷定,該險種從設計本意而言顯然屬于狹義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來說即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基本理論是圍繞著第三者責任展開的。而第三者作為該種責任的相對人,也就決定了其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特殊地位。我們應該對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范圍給予必要的關注。

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第三者。其范圍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實務中,保險條款一般采用排除法對不屬于第三者范圍的民事主體予以明確規定。如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第三者是指本車司乘人員、搭乘人員、乘客以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爬車吊車者(私有車輛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之外的民事主體。有學者還將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構成的特點概括為以下三點: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事先無任何利益上的合同關系或其他民事關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所保的標的無任何事先必然的聯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的具體民事活動事先無任何必然聯系。2比照這三項標準,筆者認為“酒后駕車險”將第三者范圍擴展到“本車乘客”是不適當的。既然能夠成為某車的乘客,其與駕駛者或乘坐車輛不可能毫無聯系的。這種聯系如果是血緣上的,則此人就不具備成為責任保險第三者的資格。若這種聯系是合同關系,那么此人只能成為服務責任保險的第三者。總之他都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設想這樣一種情況,車上的乘客明知駕駛者是酒后駕車,非但不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還能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準則是存在出入的。法諺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利”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

以上我們僅僅是指出了“酒后駕車險”在設計的形式上的一個缺陷。那么,是否當該保險將“本車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時,它的合法性就無可置疑了呢?我們認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后駕車險”在內容上與民法及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存在根本的違反。

保險是一種民事行為,具體說是一種合同行為。這就表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8條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見,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與否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此同時,我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六)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此條規定已明確了駕駛者在駕駛過程中保持清醒狀態的義務。另外,我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與此相對應,在第5條第7款將“駕駛員飲酒”認定為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從名稱上可能不具備行政法規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導致保險合同的雙方對此規定的忽視。其實,該保險條款是由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它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即使并未將條款的有關內容寫進保險合同中去。那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定“酒后駕車”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是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還是保留呢?筆者認為這種想法是沒有根據的。聯系《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從法律統一性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定“酒后駕車”實質上是間接對這種行為的禁止。為了達到法規禁止酒后駕車的目的,責任保險公司必須對酒后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實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決定對賠償責任保留與否的可能性。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沒有權利開設以承保酒后駕駛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內容的險種。

《合同法》作為保險行為的一般法對其有約束力,那么《保險法》作為保險的特別法,其對保險行為的約束力應毫無疑問。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也再一次證實,保險公司不能為違法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否則將有違保險的宗旨,也是與我國的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的。3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設立“酒后駕車險”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嚴重沖突。不知保監會何以得出“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我國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的結論?當然,以上所涉的法律沖突僅僅是在保險設立層面上的沖突。如果我們以一種現實主義的態度認可“酒后駕車險”的合法存在性(我們在這里的探討畢竟只是純理論上的,從現實情況來看,保監會的確已經承認了它的合法性)。筆者認為該保險與法律的沖突還將繼續影響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具體而言,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害者能否真正受償并不確定。

我國《保險法》第35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合同。很顯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是駕駛者應遵守的安全、操作方面的規定。如前所述,該條例明令禁止酒后駕車。換句話說,駕駛者酒后駕車就意味著對其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違反。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依據《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拒絕賠償。

天安保險公司有關人士指出,傳統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所以酒后駕駛雖違反條例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履行賠償義務。有一點不可否認,闖紅燈、強行變道等行為和酒后駕駛一樣同屬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行為。這就引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是否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抗辯的事由?

以駕駛機動車輛為例。任何正常人都有可能因一時疏忽而闖了紅燈,若不幸造成第三者損失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花費金錢的代價。責任保險的目的正是將這種突發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轉嫁”于保險人一方。如果要求駕駛者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所有規定,那么保險人的義務將縮至僅對因不可抗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責任保險的宗旨實在是背道而馳。但是,保險標的的安全程度與占有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密切相關。為避免保險制度有可能導致的道德危險,避免社會財富之不必要的損失,法律不可能不對被保險人設置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有學者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違反這一義務的責任條件從三方面加以界定(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滿足如下條件時保險人才能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第一,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其承擔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只責任的條件;第二,被保險人未采取安全措施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三,被保險人對于安全措施的采取,應能為而不為或者具有重大不當。4將上述三條標準運用到酒后駕車肇事后的索賠理賠中去,我們認為,首先酒后駕車是一種故意行為;其次絕大多數酒后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直接是由于駕駛者因飲酒而思想不能集中而引起的。(當然,我們并不否認在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即使駕駛者沒有飲酒也還是不能避免的。但若僅僅為了這很小一部分的事故而概括的對所有的酒后駕車進行保險顯然成本過于高昂。)第三,酒后駕車這種行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綜上所述,酒后駕駛者應自己承擔違反法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保險人可以“酒后駕車”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現在來理解為什么保險公司可以將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列入保險范圍就容易了:只要駕駛員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保險人沒有理由拒絕賠償。

以上我們用較多的篇幅論述了“酒后駕車險”在設立上的違法性以及即使存在了這樣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為規定而變成一紙空文。接下去,我們希望換一個角度——從保險利益出發來繼續討論“酒后駕車險”的合法性。保險利益之于保險的重要性可以經典的概括為六個字,即“無利益,無保險”。雖然保險利益至今仍然是學術界一個沒能徹底搞清楚的。但是既然涉及了保險問題又怎能繞得過保險利益的問題呢?以下,筆者將結合對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認識對“酒后駕車險”之被保險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做些評論。

對保險利益的定義,學者們的見解相差不多。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責任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基本是重合的,下文對這兩個概念的運用若無特別說明則指同一對象)對投保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5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而將減少現有的財產,或者失去應得的利益,從而與其賠償責任的承擔具有上的利害關系。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6對于此種保險的實質,美國法院認為,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存在于被保險人的全部財產及其順利地經營業務所可獲得的一切經濟利益上,投保人憑借此種保險措施對于因偶然事故發生所蒙受的金錢損失或不利益獲得填補,此既所謂消極的期待利益。7因此,消極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為保險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對其現有的財產有利益。8

筆者認為這個結論是有誤導性的。我們可用反證法加以證明。假設一個投保了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人故意開車撞了人。此時他對現有財產肯定是享有利益的,因為他若承擔了賠償責任其現有財產必然就會減少。但我們是否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因為對現有財產享有利益而對第三人責任險也享有保險利益,從而由保險人代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我想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所以筆者認為,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對責任保險享有保險利益,不應看他對現有財產是否享有利益,而應把重心放在對投保人潛在的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考察上。對此,有學者將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歸納為三個構成要素:1、投保人必須有某種可能發生的潛在責任;2、這種潛在的責任應該是保險標的;3、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有某種法律上認可的聯系。9我們不妨就用這三條標準來檢驗“酒后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首先,我們認為對于第一、三條標準,投保人還是符合的。因為對于一個駕駛者來說,酒后肇事既不是必然發生的,也不是不可能發生的。這就表明駕駛者因酒后駕駛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只是一種潛在的可能性。當然,被保險人會因責任不發生而收益或因損害產生責任而受到損失,這也就是投保人與潛在責任之間法律上認可的聯系。現在問題就簡化為,完全由第2條標準來決定“酒后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換句話說,如果這種潛在的責任屬于責任保險標的的話,投保人就有保險利益,反之則沒有。

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限于法定責任,即法律直接規定應由行為人承擔的過失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責任保險的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責任的產生必須具有以外性或偶然性,被保險人蓄意進行的行為不屬于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第二,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承擔的具有財產責任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包括其應負的刑事、行政責任和非財產性質的民事責任。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道路管理條例》,酒后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另外,保監會和天安保險公司也再三強調,“酒后駕車險”僅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不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處罰。可見,“酒后駕車險”之投保人的潛在責任符合責任保險標的的后兩條標準。但是,酒后駕駛的蓄意性是不容否定的。僅次一條就可使酒后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符責任保險標的的要求。如果我們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或事故也納入保險的范圍無疑會引發巨大的道德危險。這等于在客觀上鼓勵了酒后駕駛這種違法行為。雖然天安保險公司宣稱,“酒后駕駛的主觀故意并不妨礙酒后駕車事故的客觀存在”。但正如我們先前提到的,酒后駕車和事故的出現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酒后駕駛的故意本身足以將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排除在責任保險之外。

綜上所述,由于酒后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屬責任保險的標的之列,以至于不滿足責任保險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應有的構成要件。所以“酒后駕車險”的投保人實際上是不擁有保險利益的。按照“無利益,無保險”的原則,他顯然沒有資格投保該險種。既然如此,“酒后駕車險”一方面要吸引大眾投保,另一方面大眾本身對該保險又都不具備保險利益,這不可謂不是一個巨大的矛盾!

以上,筆者分別從形式角度和實質內容角度對“酒后駕車險”的合法與否做了較深入的。這個保險在形式上較之標準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明顯的缺陷,在內容上和現行法律存在根本的沖突,同時也違反了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因此,我們認為保監會批準該險種是不恰當的,“酒后駕車險”缺少合法性的支持。

我們雖然已對“酒后駕車險”合法與否的問題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這些結論的得出莫不是建立在現行法和當前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基礎之上的。所以我們可把之前所做的一切分析看作是一種實然的路徑。與此同時,天安保險公司、保監會和該保險的支持者們著重強調“酒后駕車險”對第三者保護作用的聲音如此響亮,以至于我們無法忽視這些聲音的存在。那么,強調對第三者利益的保護是否就是責任保險的方向呢?或者說,我們是否能在應然的路徑上發現“酒后駕車險”的些許合理性呢?

我們不得不承認,隨著的高度發達所帶來的意外災害的頻繁性和嚴重性的增加,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這首先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預防性懲罰功能逐步后退,相反對受害者損失填補功能卻得到加強。而侵權行為法和責任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現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互補關系。10因為侵權行為法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了損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的利益若想得到真正的補償顯然還關系到損害人的經濟實力等其他因素。這就決定了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必須得到責任保險制度的大力支持。我們欣喜的看到,已有學者將“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作為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予以表述。11應該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是責任保險的初始目的,受害第三人所受損失及時得到補償不過為其客觀結果。但隨著責任保險覆蓋面的拓寬和法律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正漸漸成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從這個角度說,責任保險具有保護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的雙重功能,但保護后者利益更顯其突出性和重要性。

當今社會,酒后駕駛的確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據有關數字顯示,上海市僅今年七八兩月就查獲酒后駕車942起。考慮到酒后駕車的隱密性,真正的數字遠不止這些。站在酒后駕車的受害第三人的角度而言,這種酒后駕車的頻發性對其人身和財產都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受害者都很難及時得到賠償。即便求助于訴訟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結果也不一定是令人滿意的。這一切其實都是導致社會不安定的隱患。但是,正如本問所論述的,在現行法框架內,的確還難以做到不計較被保險人主觀過錯來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權益。有學者將這種現象經典地表述為“責任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責任,與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大責任,常不能銜接”。12具體的說,當被保險人為故意行為時,保險責任與民事責任并不一致,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均不能從責任保險中得到任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保險的作用豈不無從發揮?這樣,民事責任無從分散其危險,更無法提及損害賠償社會化這一遠大目標。

由上述分析可知,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說即“酒后駕車險”,在實然和應然兩方面還是存在不可調和性。一方面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一方面按責任保險的長遠發展趨勢要更注重對受害第三者的保護。這看似是兩個背道而馳的目標,其實適當地借鑒西方國家在此問題上的先進經驗,在制度上做些調整,還是有可能同時實現這兩個目標的。

這種制度主要就是增加責任保險人的事后追償權。具體內容指: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法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應當不承擔支付保險緊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在依法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后,取得對被保險人的求償權。那么對于酒后駕車這種行為,就需要我國法律取消酒后駕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除外責任的規定,同時要求責任保險人即使在被保險人酒后駕車肇事的情況下,仍須向受害者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事后擁有要求被保險人返還保險金的求償權。其實在國外早已存在類似于“酒后駕車險”的險種,但那些國家大都實行保險公司的追償制度。我認為這種制度有兩大優點:首先,它能及時、完全的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補償;其次,損失歸根結底還是有被保險人承擔的,因此也大大的降低了道德危險產生的可能性。其實嚴格來說,這已經不能算作是真正的責任保險了,我覺得它更像是一個重新分配社會公平的工具。因此,建議在我國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框架下,取消酒后駕車為除外責任的規定,同時引入責任保險人的追償權制度。這樣一來,既達到了“酒后駕車險”的預期目的,還防止了道德危險。真可謂一箭雙雕。

我國責任保險業的真正發展至今也不過20年的時間,我們很難說它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不論是上的還是實踐上的。而當今的領域可謂是一個紛繁復雜的世界,幾乎每一天都會帶給我們新的驚喜。這種理論上的落后和實踐上的超前應該說是一個相當大的矛盾。“酒后駕車險”可能只是眾多矛盾的一個縮影,它看似微小,其實卻挑戰著相關領域內的整個制度。面對這樣的新問題,就需要我們借助理論的力量認清其本來面目,然后再放入實踐層面加以完善。本文僅僅在這方面做了些嘗試,拿來與理論界同仁一起探討。

1 樊啟榮編著:《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第32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樊啟榮編著:《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第327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 丁鳳楚編著:《保險法案例評析》,第302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3

4 尹田主編:《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第304頁,社會出版社,2000

5 李玉泉著:《保險法》,第69頁,法律出版社,1997

6 樊啟榮編著:《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第70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 覃有土主編:《保險法教程》,第75頁,法律出版社,1995

8 李玉泉著:《保險法》,第76頁,法律出版社,1997

9 丁鳳楚編著:《保險法案例評析》,第145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3

10 肖剛:《論責任保險與侵權行為法的關系》,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總第29期)

第5篇:財產保險經典案例范文

【關鍵詞】校企合作 高職保險實務 教學改革

隨著保險監管制度的日益完善及保險市場運行機制的日趨規范,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愈發體現為保險營銷人才的競爭,兼具保險專業知識、服務創新意識和保險產品營銷能力的高職畢業生成為各保險公司爭搶的熱點。保險公司對其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要求的提升,促使高職院校保險實務課程培養目標的定位也隨之發生深刻的變革。傳統的以課堂理論教學為核心的教學模式已不能適應新的課程培養目標定位的要求,加強校企合作是高職保險實務課程改革的大勢所趨。

一、當前高職院校保險實務課程教學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雙師素質型教師匱乏

保險實務課程主要對接保險人崗位,實踐性極強,對學生保險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起著支撐作用。因此,保險實務課程對授課教師素質要求更高,教師既要掌握扎實的保險基礎理論知識,又要熟悉保險人崗位的各項業務流程,同時還需要具備豐富的營銷技能。而現實情況是,多數高職院校保險專業起步較晚,規模較小,師資儲備不足,專業教師隊伍中“雙師型”素質教師和企業長期兼職教師占比低,大部分教師仍然是從學校到學校,從理論到理論,沒有保險公司的從業經驗。[1]教師實踐經驗和實踐技能的缺乏嚴重制約著保險實務課程教學的效果和人才培養的質量。

(二)保險實務課程實訓教學不到位

完整的實踐教學內容體系應包含基本技能、專業技能、綜合技能三大模塊的訓練,貫穿于保險實務課程的課內實訓環節、實訓室專項實訓環節、第二課堂素質拓展環節、技能競賽環節、校外頂崗實習環節。當前許多高職院校的保險實務課程只注重于對保險基本技能(投保單填寫、保險條款解讀等)的重復訓練,而對于保險從業尤為重要的“職業禮儀、陌生拜訪、營銷話術、保險規劃、銷售促成”等核心技能缺少必要的訓練。[1]對保險行業以“誠信”為核心的職業道德教育缺失,第二課堂和技能競賽環節未與課程的教學目標統籌考慮,針對學生綜合技能培養的頂崗實習缺乏有效監控。

(三)教學內容與工作任務脫節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職院校的保險實務課程課程標準及教學大綱的制定仍然是封閉式的,缺乏保險公司的有效參與;教材及授課內容依然圍繞學科的系統性進行,授課內容與實際崗位工作任務脫節;教學方法和手段單一,仍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以教師的理論講授為主。

(四)考核方式不科學

多數高職院校保險實務課程評價仍以理論知識記憶為主體,沒有重點關注學生在技能競賽和實踐中的動手能力、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尤其是在現行的高校實踐教學環節中占比重最大的頂崗實習,其完成情況主要通過提交實習手冊這一單一的形式來確認,其他如假期撰寫社會調查報告、主動參加生產實踐活動等實踐學習任務則缺乏有效途徑來證實和檢驗。

二、構建基于企業需求的校企合作機制是課程教學改革的前提與保障

隨著對職業教育理念的理解不斷深入,各高職院校都把校企合作作為課程改革的必由路徑。然而,由于當前校企合作雙方主體利益訴求的不同,校企合作過程中往往是學校一頭熱,而學校能為企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效益與企業的預期相距甚遠,企業在度過最初的憧憬期后便喪失合作的動力與熱情,導致大多數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流于表面形式。[2]校企合作深度和廣度的不足直接制約著課程教學改革的內涵與效果。因此,從保險公司的需求角度出發,與保險公司建立雙贏的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成為深化保險實務課程教學改革的前提與保障。

保險公司不是公益機構,其參與校企合作必然服務于其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如果保險公司在與學校合作過程中只是一味向學校輸血(提供實習基地、提供實訓師資、參與專業建設等),而不能從校企合作過程中獲取相應的利益,保險公司必然會失去合作的動力與熱情,合作也不會持久。保險公司參與校企合作的初衷是看重于高職院校巨大的市場潛力和人才儲備優勢:高職院校教師待遇好、收入穩定,是車險、投連險、分紅險、子女教育規劃保險、健康保險等保險產品的需求主體;高職院校學生規模龐大,成千上萬的學生背后是成千上萬個家庭,市場容量很大;高職院校畢業生資源豐富,不乏既掌握扎實的保險理論知識,又具備良好的營銷技能的優秀人才。

高職院校應轉變校企合作理念,主動服務保險公司。將欲取之,必先予之。高職院校要牢固樹立為保險公司服務的思想,把為其服務視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積極尋求為其提供服務的領域和方式。高職院校可在校內為保險公司提供辦公場所開設校中廠――保險產品銷售中心,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在項目中心購買車險等保險產品;高職院校可邀請保險公司定期來校向廣大師生做保險理財知識講座,增強師生保險意識,激發保險需求和購買欲望;高職院校可以為保險公司定向培養人才,將那些有意愿從事保險銷售業務的學生集中組建訂單班,按企業的標準與要求執行教學計劃,為保險公司輸送一批批極具發展后勁的保險專業人才。只要確實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將保險公司視為自身發展的戰略合作伙伴,必能使保險公司真正感覺到校企合作是其自身發展的需要,有效地激發保險公司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

保險公司只要在校企合作過程中充分感受到學校服務于企業的誠意,并收獲一定的經濟效益,保險公司才會更主動、更深入地迎合學校的合作需求,積極參與專業建設、課程改革、教材編寫、實訓教學、技能鑒定、課題研究、師資培訓、考核評價、實訓基地共建等工作,使校企合作的內涵得到實質性深化。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保險實務課程改革的思路

(一)校企合作,打造專兼結合的高素質雙師型教學團隊

雙師型教學團隊的建設既要走出去,又要請進來。走出去,是鼓勵與支持高職院校保險專業教師利用假期及課余時間在保險公司掛職鍛煉,直接從事保險公司一線銷售崗位,這不僅能使專業教師的實踐銷售技能得到鍛煉與提升,還能使專業教師對保險公司人才需求與崗位能力要求有更感性的認識,更好地服務于課程教學改革。請進來,是邀請保險公司人力部門管理人員加入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完善人才培養方案,探討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改革方案,聘請保險公司銷售精英擔任兼職教師,協助完成實訓教學任務及校外實習指導任務。[3]

(二)校企合作,開發基于崗位能力的教學項目與教學內容

在充分考慮高等職業教育“理論夠用”的要求下,理論知識的選取緊緊圍繞保險人崗位工作任務完成的需要來進行,兼顧保險從業人員相關職業資格考試對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實現理實一體和課證融合。[4]在保險公司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圍繞保險人保險規劃方案設計、保險產品銷售與咨詢等核心職業能力,以真實工作任務為載體,將教學內容設置成五個理論教學項目(認識風險與保險、保險原則解讀、認識財產保險產品、認識人身保險產品及熟悉保險監管制度)和六個實訓項目(保險需求分析、保險規劃方案設計、保險職業禮儀訓練、保險銷售技能訓練、保險單證填制、保險承保與理賠)。

(三)校企合作,創新教學模式,改革考核體系

靈活運用項目驅動教學法、案例教學法、仿真教學法和角色扮演法,推行保險實務課程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一體化、教學內容與工作任務一體化、教學場所與實踐場所一體化、考試與考證一體化的教學模式。研究保險實務課程“工學交替”、“企業課堂”實施方案,將保險實務課程中操作性很強的實訓教學項目,如保險營銷技能訓練、承保與理賠教學項目等移到保險公司及實際工作環境,由保險公司的兼職教師帶領學生進行客戶拜訪、話術演練,實現學習和工作零距離結合,使學生在做中學,學中做。改革學生能力考核與評價體系,突出保險職業能力培養的目標。以職業能力考核為中心,采取理論筆考、技能競賽表現、實戰演練綜合測評等相結合的多樣化手段對學生能力進行考核與評價,突出“過程化、能力化、成果化”三原則。

(四)校企合作,開展保險技能競賽,以賽促學

在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的統籌下,與保險公司充分溝通,共同制定基于保險行業標準的保險規劃方案設計競賽和基于真實產品銷售的保險產品營銷競賽實施方案。通過技能競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并讓學生在競賽過程中鞏固已學過的知識和技能,培養實踐技能,實現以賽促學的目標。

(五)校企合作,共建保險實務課程教學資源庫,為學生搭建自主學習平臺

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的積累,總結出了許多銷售經典話術、陌生拜訪技巧,擁有豐富翔實的銷售成功案例、騙保案例、核保疏漏案例、理賠糾紛案例等,這些資源是高職院校所欠缺的,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經驗的積累十分有益。

四、基于校企合作的保險實務課程改革的實踐與成效

保險實務課程是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精品資源共享課,課程教學團隊于2012年9月全面啟動基于校企合作的課程教學改革。教學團隊運用系統化的思維統籌教學改革,深入研究保險公司與學校校企合作的利益結合點,從與友邦保險廣州分公司建立互惠互利的校企合作長效機制著手,將深化與保險公司校企合作的層次和內涵作為保險實務課程改革的切入點和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學校與友邦保險廣州分公司完善了互聘機制,保險公司每年接受專業教師下企業實踐鍛煉,熟悉保險公司業務,學校吸收保險公司管理人員加入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年選聘優秀保險公司員工擔任實訓指導老師和校外實習指導老師;保險公司專業人員全程參與保險實務課程教學項目的設置,根據保險人的實際崗位任務,構建了集理論、方法、實踐操作為一體的教學內容體系,有效促進了“任務驅動、項目導向”教學方式的推行;友邦保險廣州分公司在學校設立保險產品項目中心,吸收那些取得保險人證書的同學進項目中心開展車險業務,項目中心每年五一前夕和十一前夕舉辦保險產品營銷競賽,主打產品是旅游意外傷害保險,讓學生在真實的產品銷售中得到鍛煉和提升。

保險實務課程教學改革實施一年多來,金融專業學生對保險課程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顯著增強,教學效果明顯改善,學生參加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的通過率接近100%。與此同時,學生對保險行業的看法有了極大的改觀,對保險人崗位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對于職業發展的定位也進一步明晰,有志于從事保險銷售的學生大幅增多。教學改革的推進,極大提升了2010級和2011級友邦保險訂單班的學生的保險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絕大多數訂單班學生一畢業就能順利進入保險公司熟練展業,基本實現了學校教學與保險從業的無縫對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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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財產保險經典案例范文

一、我國《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因此對于保險人之詢問,投保人應當負有如實告知義務,這是非常明確的排除了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法》第16條如實告知義務履行主體的情形。當然國內也有學者主張被保險人應當作為如實告知義務主體納入《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義務履行主體,并將2009年《保險法》未將被保險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意見采納作為本次保險法修訂工作中最大的失誤和遺憾之一。 但實際上,被保險人作為告知義務主體從保險合同履行的角度并不恰當,因為從訂立合同之時,被保險人并未參與合同條款的談判,對此并不知悉,也不可能成為其未知的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從保險合同的履行角度,將被保險人確定為告知義務履行主體,似乎違反了民事行為的明示原則,即只有知曉的合同條款才有效,否則即無效。從保險合同的履行主體看,通常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被保險人作為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主體,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實際受益人(即使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有利于改善被保險人的現實處境),與保險利益息息相關,并掌握大量的保險標的信息,特別是在人身保險方面,對于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被保險人無異是最熟悉也最能提供準確信息的人,但如果規定其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則顯然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一方的責任,將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風險變更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風險,從而使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風險顯著增加,保險人解除合同并不予賠償的可能性也顯著增加,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利益明顯不利,不符合當前趨向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保險法》修訂精神。對于被保險人提供人身保險信息的要求,我國《保險法》第16條并未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在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條款內也并未出現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要求,在文意內容上均以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代替,因此可以理解為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并無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強制性規定。然而,對于海上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84條明確規定:“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險合同”中使用的概念則普遍為“被保險人”概念,這一概念貫穿“海上保險合同”一章的始終。在《海商法》第216條第1款開宗明義的將海上保險合同定義為“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在這里可以發現海商法下的“被保險人”與保險法下的“投保人”有相似之處,都具有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如《海商法》第261條規定:“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合同成立”,《保險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從上述條文的表述看,海商法下的“被保險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被理解為“投保人”,但在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障方面,《海商法》則賦予被保險人更大的權利,同時也給予其更嚴格的要求,如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訴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海商法》下的告知義務,集《保險法》下的“投保人”告知義務與“被保險人”告知義務于一身,從而承擔了比保險法下的“投保人”告知義務更大的責任,一方面由于海商法下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簽訂者,承擔著保險合同項下的簽約者責任,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對方相關保險標的信息,另一方面作為被保險人自身,受到如實告知自身船舶、貨物、營運收入、預期利潤、船員工資等保險標的真實情況,這種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責任合二為一的告知義務顯然要大于僅限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因此,與1992年11月7日通過的《海商法》相比,2009年2月28日修訂的《保險法》對被保險人無告知義務責任規定顯然更加寬松,也更有利于保護作為保險活動消費者的被保險人利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第11條規定:“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告知義務履行主體也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作為告知義務履行主體的比較研究

在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日本保險法第4條、37條、66條中,均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列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并在第28條、31條、55條、59條、84條、88條中規定了相應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責任,可見日本保險法將被保險人與作為如實告知義務主體。韓國商法(韓國玄巖社1999年版《小法典》)第651條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若保險合同人或者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過失未告知重要事項或者虛假告知時,保險人自知道該事實之日起1個月內,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年內,可以終止合同。但是,保險人已知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而未能知道時,除外。” 可見,韓國商法將被保險人列為履行如是告知義務的主體,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并不承擔保險金支付責任。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于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可以說臺灣地區保險法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并不負如實告知義務,但在臺灣地區“通說認為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本體,對于危險狀況,最為了解,使之負有告知義務,將有助于評估承保之危險程度。” 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如實告知義務履行主體之外,如臺灣地區司法院司法實務研究會第3期(告知義務人及違反告知義務之認定)載明:“法律問題:人身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時,告知義務應何人負擔?研討結論: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僅規定要保人有告知義務,并未規定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至于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訂立之限制,不能因此解為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 我國澳門地區商法典第97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最遲應于訂立合同時以完整及明確方式向保險人聲明其所知悉或通常應知悉且能影響風險評估之一切情,不論論此等情是否列于所收到之問卷。”可見澳門地區將被保險人明確排除在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主體之外,只有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才可以按照第974條、975條之規定解除合同并不承擔保險金支付或者提高保險費。

三、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規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定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非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履行主體,但在具體規定上則不盡相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6號)(2009年9月8日)第5條規定:“投保人詢問內容不限于保險人在投保單中設置的詢問內容,但保險人須對存在投保單中設置的詢問內容以外的詢問事項負舉證責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雖然未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不負如實告知義務,但從第5條表述看,只有投保人存在如何回答保險人詢問的問題,也就是回答詢問的并不包括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排除在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蘇高法審委〔2011〕1 號)(2011年1月12日)第17條規定:“投保人對其不知道的事項未作披露,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的如實告知義務履行人也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只有投保人對其知道的事項未予披露,保險人才可以主張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3月17日)第5條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不負如實告知義務,只有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作為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11〕44號)(2011年9月2日)第4條規定:“對于不屬于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從第4條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將被保險人列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人,被保險人不屬于《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人。這里,雖然沒有明確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如實告知義務人之外,但從第4條文意看,只有屬于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投保人才負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主張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是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并未如實告知,對被保險人則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告知的情況,被保險人則沒有此項義務要求。但同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7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或效力恢復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以保險人書面(包括投保單、風險調查問卷或其它書面形式)詢問為限。”該條出現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表述,從字面理解應當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似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突破了《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將被保險人納入了如實告知義務履行主體中來,但結合上下文意思,又會發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僅規定了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方式,如第4條、5條、6條,因此第7條的“被保險人”是否因疏漏而增加不得而知。但不管怎么說,《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由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非常明確的,不存在任何理解的爭議問題,事實上,對于2009《保險法》修訂之時,司法界、學術界及保險業界均提出了由被保險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的修法建議,但由于種種原因最終未被采納,并在現行法下只能判定投保人是承擔如實告知義務的當事人。 作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司法文件直接突破《保險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顯屬不當。《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贛高法〔2010〕280號)(2010年12月21日)第4條規定:“對于不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的,不予支持。”從該條規定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似乎將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一道列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人,如果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投保人、被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將予以支持,否則法院將以投保人、被保險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為由駁回保險人主張解除合同。但由于該條是一個否定條款,即如果不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主張解除合同,結合第5條規定:“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的,不予支持。”與保險人訂立合同當時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相關的是法院對其主張“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不支持,也就是只要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非明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則其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因此,最后如實告知義務的歸屬仍然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規范指引》(2009年10月1日)第14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僅在保險人主動詢問的情況下負有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范圍以保險人詢問問題為限,且限于保險人詢問時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這里也明確將如實告知義務界定為是投保人義務,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之外。上述浙江、江蘇、山東、廣東、福建的規定是一致的,即按照《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將如實告知義務明確為投保人的專屬義務,只有投保人存在未履行如實告知的情況,保險人可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主張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責任。

但同時,在2009年新《保險法》生效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規定,規定被保險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04年12月20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次會議通過)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復效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可以理解為在保險合同復效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收益人按照訂立保險合同時一樣需要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如實告知,這種復效時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派生于保險合同訂立時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考慮《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是在《保險法》2009年修訂之前,由于2009年《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1995年《保險法》第16條、2002年《保險法》第17條相比有重大修訂,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與2009年《保險法》相沖突的地方應當無效,包括2009年《保險法》第16條第1款明確的如實告知義務履行主體為投保人而非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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