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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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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

第1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第2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背景

2011年7月15日,國際海事組織C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2次會議通過了“新船設計能效指數”和“船舶能效管理計劃”EEDI兩項標準。這是IMO歷史上首次通過適用于所有國家船舶的,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強制性能效標準。

2012年2月,就在26個國家代表齊聚莫斯科制定反對歐盟航空碳稅的一攬子報復性方案,歐盟剛剛承諾將“有條件暫停”航空碳稅法規部分內容的時候,歐盟財長會議卻提出將在2012年6月份增加“航海碳稅”,制定出全球航空和航海運輸行業碳排放稅的征收價格單?!昂胶L级悺钡奶岢?,令人感覺歐盟的反應似乎正在情緒化。

2012年3月2日,國際海事組織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3次會議落幕。作為聯合國主管海運事務的專門機構,國際海事組織這次會議的主要議題是討論如何引入市場機制治理全球航海碳排放。但各方代表爭執不下,依然沒能達成統一意見。國際海事組織的計劃是,爭取在2015年之前,確立市場機制措施以控制航海業的碳排放。

2012年10月,在航空碳稅遭遇阻力而“氣急敗壞”的歐盟稱,將在2013年引入一項針對航運業的措施,用以監控、核查和報告航運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上述措施是建立未來可能的市場機制的第一步,這些市場機制包括將航運業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聲明還指出,如果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在航運業碳減排在IMO層面沒有達成共識,那么歐盟將考慮立法,將航運業納入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從而削減航運業碳排放。

“航海碳稅”邁出第一步

歐盟委員會于2014年11月27日通過了一項旨在減少國際航運業碳排放的法案,這是首個針對航運業碳排放的監管法案。該法案要求船舶監測其碳排放指標,監控影響氣候變化的污染物指標。雖然該法案內容并未明確要求加收“航海碳稅”,但歐盟官員稱該法案是走向“航海碳稅”的第一步。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數據,國際航運業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約占全球總排放的3%。據估計,若沒有進一步的監管出臺,這一數字將在2050年躥升至18%。

第3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地理新課程標準中,“情感態度與價值觀”不再是地理知識與技能目標的陪襯、附屬,而是地理課程的終極目標。因此如何在教學中更好地體現“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要求,我結合教學實踐,作初步探討。

一、新課程標準中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普通高中地理課程標準(實驗)》對高中生地理學習“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培養提出如下目標。

1.激發探究地理問題的興趣和動機,樹立求真、求實的科學態度,提高地理審美情趣。

在以往的地理教學大綱中,激發學生學習地理的興趣和動機往往被理解為教學的手段和策略而已,而地理新課程標準卻把培養學生的興趣和動機提升到一個較高層次。學生沒有地理學習的興趣和動機,地理學習活動就不可能有效開展,即使開展也不能長時間維持。同時還對求真求實的科學態度與地理審美情趣的培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2.關心我國的基本地理國情,關注我國環境與發展的現狀與趨勢,增強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情感。

與以往相比,地理新課程標準要求學生在關心我國國情、熱愛祖國和家鄉的同時,更多地關注我國環境與發展的現狀與趨勢,以有利于學生正確認識人地關系。

3.了解全球的環境與發展問題,理解國際合作的價值,初步形成正確的全球意識。

地理新課程標準要求對學生進行具有時代特征的“國際合作”和“全球意識”教育,在資源、人口、環境、社會、經濟和發展等方面形成正確的觀念。

4.增強對資源、環境的保護意識和法制意識,形成可持續發展觀念,增強關心和愛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的設計

要在教學活動中達成“情感態度價值觀”目標,就必須明確每一課標中對“情感態度價值觀”的要求。一般來說,課程標準行為目標陳述具有四個基本要素:行為主體、行為動詞、行為條件、表現程度。在“高中地理課程標準”中,以“理解個人在環境保護中應具備的態度、責任和行為準則”為例,可以作以下的分解:

例如:在有關環境教育方面的教學目標設計,在傳統的教學目標設計中,往往很多教師認為“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就可以了。但現在可以具體化為“看環保新聞”、“關注環保新聞”、“喜歡看環保新聞”、“能夠判斷什么是環保行為”、“具有正確的環境觀和環境行為”,層層遞進的目標水平層次。同時在對于“具有正確的環境觀和環境行為”上,還可以進一步細化為“能夠領悟到人類對自然的影響和自然對人類的重要性,能夠說出一些具體措施,能夠在日常生活中愛護環境,自覺抵制破壞環境的行為”,這樣的設計,其評價的具體性增強了許多,更有利于實際操作。

三、在地理教學中實現“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的主要途徑

1.創設情境,以情動人。

地理學科以其大量生動的形象蘊含著豐富的思想內涵。

例如“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權益”教學時,可指出我國東海釣魚列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人卻在島上插樁立碑,還準軍事人員上島,并派軍艦控制釣魚列島海域,使用武力嚴禁中國大陸、港澳臺的所有船只靠近,妄圖搶占;南沙群島中的一些島嶼也被某些國家侵占,等等。列出這些事實,引發學生思考,使學生逐步意識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國際法,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認真負責、公平合理地解決這些爭議問題,是保衛我國海洋國土,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迫切任務。

此外,還可通過展示《地球出汗了》、《雨中垂釣》等漫畫,讓學生討論漫畫的寓意,從而使學生提高學習地理的興趣,更加關注身邊的環境問題,增強環保意識。

2.潛移默化,寓教于樂。

例如:在教完《大氣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后,可讓學生針對“大氣保溫氣體是否使全球變暖?”這一論題進行辯論,使學生通過辯論意識到必須對人類活動引起的氣候和環境變化加以特別注意,以防患于未然,從而樹立國際合作意識、全球意識和環保意識。也可通過舉辦“好好愛護地球,因為地球只有一個”演講會,使學生增強資源、環境的保護意識,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從而增強關心、愛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感。此外,還可以結合有關環境的節日進行環保宣傳,通過開展以環保內容為主的主題班會或知識競賽等課外活動,以達到“潛移默化”、“寓教于樂”的效果。

3.貼近生活,關注鄉情。

在課堂教學中引入鄉土地理,使學生感受到地理就在我們身邊,我們生活中時時刻刻有地理問題。

例如:在講述不同土壤的區別時,我們可以采集學校周邊的水稻土、草地土、森林土等,讓學生通過實物的觀察切身體會到這些土壤間的差別,養成關注到身邊地理事物的習慣。再如,在探究交通站點分布的時候,我們可以結合當地的長途客運站與公交站車站的分布,來說明兩者由于功能上、旅客需求及對城市影響的區別,在分布上也是不同的。

用這些身邊的鄉土地理素材,分析本地區的問題,從而增強關心熱愛家鄉熱愛祖國的美好情感。

第4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日益猖獗的索馬里海盜犯罪,對遠洋運輸、海上貿易及海上安全已構成嚴重威脅,已成為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中國籍或中方租用商船被海盜劫持的事件屢屢發生。與以往的海盜相比,現代的海盜裝備更為先進,作案手法也更為“高明”,有些海盜活動已逐漸演變成有組織的犯罪,在某些案件還帶有政治或恐怖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依法規制海盜犯罪活動不僅有利于維護各國遠洋運輸安全、促進海上貿易,而且有助于國際法學理論的發展。一、索馬里海盜問題溯源(一)海盜的歷史

索馬里海盜由來已久,良好的地理位置為索馬里海盜提供了方便。“非洲之角”索馬里位于非洲大陸東部,環抱亞丁灣,位于印度洋與紅海之間,是印度洋通往紅海和蘇伊士運河進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戰略地位十分重要。索馬里海盜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1991年1月,索馬里國內陷入無政府狀態和部族間流血沖突之中。國內派別分化,逐漸形成多個政局并存的局面。隨后,索馬里當地土匪武裝紛紛乘機不斷發展壯大,成為今天索馬里海盜的前身。除當地土匪武裝外,失業漁民也是索馬里海盜前身的重要組成部分。①

2004年12月,索馬里成立。由于缺乏實力,境內的混亂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反政府武裝肆意走私武器,擴充武裝力量,與索馬里或其他派別反政府武裝對抗。2006年10月,美國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亞出兵入侵索馬里,推翻了當時的索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亞軍隊的幫助下,索馬里成立了臨時政府。貧窮和戰亂讓許多不法分子鋌而走險,致使其3000多公里長的海岸線處于“失控”狀態,使得索馬里海域的海盜活動日益猖獗。②(二)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

近年來,海盜犯罪活動更為頻繁和囂張,船只劫持事件猛增。據國際海事組織的統計,2008年就發生了120多起海上劫持事件,超過30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員被綁架。中國船只也頻繁途經亞丁灣、索馬里海域,2008年1月至11月間,平均每天有3到4艘中國商船經過,其中20%的船只受到過海盜襲擊,僅劫持事件就發生了7次,如中國天津“天裕8號”漁船、上海“振華四號”等都被劫持過。③據國際海事局2010年1月的報告,2009年公海海域海盜襲擊創6年來新高。全球海盜活動頻率和襲擊暴力程度呈現加劇的趨勢。

現代海盜活動頻率與全球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從海盜襲擊事件的數量來看,受21世紀初期金融危機的影響,海盜活動非常頻繁,從2004年起開始減弱。2007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海盜活動再次泛濫,2008年更是達到歷史最高,全年海盜襲擊事件達到666起。2009年全球海盜襲擊事件共發生409起,死亡8人,受傷6人,被劫持船只49艘。其中,被劫持人數達到1052人,大約是2008年被劫持人數的2倍,是2007年被劫持人數的5倍左右。而2009年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達到217起,占全球409起的53%。全年被劫船只49艘中,有47艘是被索馬里海盜劫持的,扣押的人質達867人,已儼然成為海盜活動的領軍人物。④

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已嚴重阻礙了正常的海上貿易和航運秩序,破壞了世界和平與安全,給各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海盜犯罪的國際影響

海盜犯罪活動加劇了對海上安全及海洋經濟的挑戰,現已被各國視為一項嚴重的國際犯罪。

第一,直接威脅人身與財產安全,對國際航運業影響很大。海盜以索要贖金為主要目的,為達目的甚至搶劫貨物、殺害船員,給船主、貨主以及船員的生命與財產造成巨大的威脅。海盜犯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導致許多國家的船員對出海產生恐懼、畏懼心理,這對國際航運業的危害極大。⑤

第二,猖獗的海盜犯罪不僅嚴重影響了國際遠洋運輸業的發展,還威脅國際能源安全,對國際海洋經濟帶來嚴峻的考驗。首先,由于海盜襲擊所導致的船只毀損、財物丟失等事件使得船東、貨主損失慘重。尤其是索馬里海盜已讓各大遠洋運輸公司不寒而栗,都在考慮蘇伊士運河以外的航線。其次,國際能源安全面臨威脅,尤其是石油供給。馬六甲、蘇伊士運河是石油海上運輸線的咽喉所在,一旦出事,將嚴重威脅能源與經濟安全。

第三,給海洋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加大。海盜對船舶的襲擊往往會損壞船舶,而如果被害船舶所運載的是石油等會對環境產生威脅的物質時,就可能會因石油泄漏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二、海盜犯罪的成因分析

海盜犯罪頻繁、海盜活動猖獗,其形成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主觀因素

1.國內長期處于戰爭和無政府狀態,經濟凋敝是海盜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

海盜橫行的背后必定是戰亂和貧窮。世界上海盜犯罪的高發地區,如西非、索馬里、馬六甲海峽地區和孟加拉等地區都存在著大量的貧困人口。而索馬里的貧困狀況更是達到了極致。⑥國內政治動蕩不安,必然導致國家經濟凋敝,人們生活貧困。再加上自然災害的破壞,為生活所迫的難民和貧民紛紛加入到海盜犯罪的隊伍中,這使得海盜犯罪更為頻繁和兇殘。

2.海盜犯罪在國內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間

國家經濟蕭條造成了稅收的銳減,因而地方政府不得不對海盜的臟錢產生依賴,他們通過在自我控制范圍內為海盜提供庇護來換取金錢?;谶@種經濟利益關系,地方政府對海盜行為持縱容甚至鼓勵的態度,使得海盜犯罪在其國內有一定的生存空間。

3.政府打擊海盜犯罪不力,其縱容態度助長了海盜的囂張氣焰

由于國內長期處于戰爭狀態,武裝力量都集中在應付反對派的抵抗,無力打擊海盜犯罪。海盜還利用政府的縱容態度肆意走私武器,擴充武裝力量,這也使得海盜犯罪越來越頻繁。(二)客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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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的長期殖民主義是海盜犯罪產生的歷史原因

殖民主義者根據自身利益,劃分勢力范圍,造成殖民地區國家長期分裂,為以后國內軍閥混戰、部族紛爭種下了禍根。而且殖民主義者在其控制范圍內瘋狂掠奪自然資源,嚴重破壞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又造成了人民生活貧困。⑦

2.國際法律法規不健全,使海盜犯罪有機可乘

1958年《公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律法規出于維護公海自由原則和國家領海主權的考慮,使得大多數在其領域內或其管轄范圍內的海上劫持行為,并不適用國際法對海盜行為的界定。此外,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對海盜犯罪存在差異甚至沖突,很多海盜犯罪后得不到應有的懲罰。⑧三、國際法規制海盜行為的思考(一)打擊海盜行為的國際法律依據

1.1958年《日內瓦公海公約》

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于1958年4月29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通過了《公海公約》,該公約第14至22條對長期以來存有爭議的海盜行為的定義、管轄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這是首次將習慣法中的海盜行為做出明確規定的國際公約,為國際社會打擊海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⑨

2.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迄今為止較全面和最具國際權威性的國際海洋法律。該公約對海盜行為的定義、追訴原則和國際合作措施等內容基本上是對《公海公約》的繼承和發展。⑩同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至107條對海盜行為的犯罪構成及懲治措施做出了具體規定,故該公約成為了國際社會打擊海盜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

3.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

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索馬里海盜,聯合國先后通過了第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呼吁和授權世界各國到亞丁灣海域打擊海盜。其中,1816號決議授權外國軍艦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索馬里領海打擊海盜及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授權有效期為6個月。第1838號、第1846號和第1851號決議呼吁國際社會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4.《聯合國》

遵守聯合國、維護聯合國的威信是每個國家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堵摵蠂返?章第39條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并應作成建議和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這些規定是各國打擊索馬里海盜的關鍵性條款,也是聯合國采取強制行動的法律基礎,為聯合國授權各個會員國進入索馬里、亞丁灣打擊海盜的軍事行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二)打擊海盜行為的法律障礙

《公海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律規定雖為相關國家打擊海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在現實情形中,國際法在打擊海盜行為中還存在著不足。其法律障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海盜行為的界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物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明知是海盜行為而自愿參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為者,也視為海盜行為。 11而該公約對海盜行為的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公約界定海盜行為僅限于“私人目的”,從而將其他政治目的和動機的海盜活動排除在外,界定范圍過窄。 12其次,還規定海盜行為必須是一船舶或飛機上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實施的犯罪行為。這就表明必須同時存在兩艘船舶或飛機才能構成海盜行為,除非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內。因此,對于船舶內的掠奪行為是不能被認定為公約中的海盜行為的。最后,公約還規定“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 13這顯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的海盜犯罪。如果是海上襲擊事件發生在一國管轄范圍之內,則只能由該國自行管轄而不適用公約的規定。

2.關于管轄權的歸屬

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各國對海盜犯罪都具有普遍管轄權,即不論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和罪犯的國籍,各國均有權實行管轄。但是公約又限制了各國對海盜行為的管轄范圍,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 14因此各國對普遍管轄權的行使都十分謹慎,否則,盲目的主張普遍管轄權,不但會影響其權利的行使,還可能會招致侵犯主權之嫌。 15

3.關于懲治措施的規定

國際法中缺乏對海盜犯罪處理的具體措施和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中只是規定各國負有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卻沒有具體的程序和措施規定。 16再加上,各國內法對海盜犯罪的標準也不同,甚至有些國家對海盜犯罪的立法欠缺。(三)防范和控制海盜犯罪的對策

1.明確定義相關概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重新定義海盜行為的概念,拓寬海盜行為的界定范圍。鑒于公約對海盜行為的界定范圍過窄,應該在原有基礎上擴大海盜行為的內涵。對海盜行為的界定應包括出于政治目的和動機的犯罪行為。同時可將發生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毗連區,甚至領海內發生的海盜行為或者武裝搶劫行為納入到海盜行為的范疇之內。 17

(2)明確管轄權的歸屬,保障打擊海盜行為的有效性。建議確立沿海國管轄權優先原則,沿海國管轄權優先原則主要是指沿海國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有效地打擊其沿海區域的海盜行為。這樣就不會出現各國相互推諉或者無力打擊海盜行為的現象,從而更好的維護海上安全與區域穩定。

(3)取消或減少聯合國安理決議的限制,適當延長授權期限。聯合國安理會先后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呼吁世界各國積極打擊海盜,并授權世界各國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其領海打擊海盜行為。但是授權大多數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如1816號決議規定授權期限是6個月。所以建議聯合國安理會可以適當延長授權期限,繼續支持和鼓勵各國積極打擊海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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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國要完善對海盜犯罪的國內立法。由于國際法規定各國對海盜行為均具有管轄權,而發生在一國領海范圍內的劫持行為,則要依據相關國內法的規定。但是很多國家的國內法并沒用設立海盜罪,因而給打擊海盜犯罪造成了法律障礙。因此要完善國內對海盜犯罪的立法。

2.加強國際合作,發揮國際組織的作用

(1)構建國際合作機制。應積極構建國際合作機制,加強聯系,共同打擊海盜犯罪。正如中國外交部副部長何亞非在安理會索馬里海盜問題部長級會議上發言所說,打擊索馬里海盜行動牽涉多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共克難關。再比如說可以在海盜犯罪高發區域建立打擊海盜行動信息聯絡中心,以便各國能夠信息共享,加強聯系。還可以建立相關預警機制,警報,加強合作。 18

(2)充分發揮國際組織的作用。首先要充分發揮聯合國,特別是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核心作用,完善打擊海盜行動的立法和具體行動方案,積極組織協調各國參與到打擊海盜活動中。其次要充分發揮區域性組織的作用,以便更大力度地打擊海盜行為。如東盟,是東南亞地區比較成熟的地區合作組織。這種地區合作性組織在資金、技術及軍事力量上更有優勢,更能夠有效的打擊和防范海盜犯罪。 19四、結語

第5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關鍵詞: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化;探索

中圖分類號:P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5-9857(2016)01-0073-05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高度關注海洋安全”,凸顯了海洋開發與利用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的戰略思路和要求。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歷程也表明,在海洋油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全產業過程中,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研發與應用同樣十分重要與迫切。2011年發生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和2010年發生的大連新港“7.16”油污染事件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十分嚴重,至今依然不能消除[1]。然而,我國油污水處理裝備在產品質量、耐用程度、自動化水平、處理效率和處理效果等方面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分析其在管理、研究、制造和實踐應用方面落后的原因,加強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標準化管理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1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化建設總體思路

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總體思路是:重視目標引導,強化過程動態監控和管理,節約公共資源,減少行政干預,充分動員社會資金和人才積極性,建立科學的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管理體系,促進和保障油污水處理裝備走上快速發展之路,趕超國際同類裝備的先進水平。

2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現狀與革新

國內外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研發和應用,基本上都經過了3個發展階段[2]:20世紀60年代以前,屬于油污水處理裝備起步期,裝備主要以自然分隔和分流的管道容器組合為主;60-90年代為發展階段,從油污水處理理論到應用范圍,再到裝備制造工藝和新產品自動控制,都有長足的發展,不同場合和不同種類的油污水處理裝備十分豐富,品種繁多;進入21世紀以來,油污水處理裝備在油污水處理效果、能耗控制、新材料應用研究以及裝備小型化研究等方面,進入了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發展時期,取得豐碩成果。

2.1世界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現狀

國外油田含油污水處理采用的設施主要有沉砂池、API隔油池、斜板隔油池(CPI)、自然除油罐、混凝除油罐、粗粒化罐、壓力沉降罐、浮選池(柱)、壓力濾罐、單閥濾罐、組合式處理裝置、水力旋流分離器和精濾器等。從油污水處理過程的工作原理看,有物理法、化學法、理化法、生物法等油污水處理裝備種類;從油污水處理裝備應用場所看,有陸地油田地表油污水處理裝備、陸地油田地下密閉式油污水處理裝備、海洋固定平臺油污水處理裝備、水面移動平臺油污水處理裝備、潛航器油污水處理裝備等類別;從裝備工作方式和關鍵處理材料看,又有膜過濾式、壓力分離式、沉砂分隔池式、生物降解式、水力旋流式等油污水處理裝備種類。

2.2我國海洋油污水裝備開發與應用現狀

我國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目前主要依靠進口。國內相關高校與研究機構也紛紛展開了油水旋流分離器的研究,如清華大學、石油大學、四川大學等高校院所。大慶石油管理局申請了兩錐體結構的油水混合液預分離水力旋流器專利,勝利油田設計院申請了單錐體結構水力旋流器專利,西安交通大學發表了類似三錐體結構的旋流器的研究論文。國家海洋局東海標準計量中心牽頭研制的機械壓縮油水處理裝置也取得了預期成果[3]。

2.3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管理與技術革新

目前國內參與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開發與研究的熱情較高,參與的涉海單位、科研院所及高校也較多,重復研究、重復建設和低水平研究、研究成果的先進性與適用性較差等問題比較突出。同時,在項目研發管理和產品技術規程方面沒有統一規劃,缺少頂層設計,需要對國內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進行政策引導、標準設置和規范研究應用體系方面的總體布局,從而引導和促進我國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技術革新。

3組織機構與頂層設計

海洋油污水處理裝置標準化建設,要面向國際油污水處理技術前沿、面向國家能源戰略需求、面向國家海洋經濟主戰場,要組織國家層面的海洋油污水處理領域高層次專家,研究制定國家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開發與研究的標準化體系,從標準化建設的角度,做好頂層設計。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化體系是規劃、引導、管理和規范其研發行為的綜合體系,使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從社會需求開始,到項目策劃、項目方案評估與論證、項目決策、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檢驗與應用等全過程,納入標準化體系的制約和引導范圍之內,保證各個環節處于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水平,最終實現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成果的國際先進水平。

4建立國家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化體系

建立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標準化體系,首先,需要集中國內行業專家和專門機構的力量,制定好能確切反映油污水處理裝備市場需求,滿足海洋資源開發過程中海洋油污水處理需要的產品標準;其次,要建立起以“管理人員、使用設備材料、生產研發方法和流程”三要素為主軸的管理標準體系;最后,充分發揮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體系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使油污水處理裝備具有適應市場變化的能力,跟上時代的節拍,能夠隨著其相關材料、技術和方法,乃至其相關產業裝備的進步或改善而升級更新,保持其總體技術的先進性。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化建設工作應該從技術標準的建設和管理標準的形成兩個方面開展。

4.1技術標準

油污水處理裝備的技術標準要根據當前國際、國內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科學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針對具有普遍性和重復出現的技術問題進行研究和設置。4.1.1油污水處理裝備物理形態標準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物理形態,表面上無關乎開發研究的關鍵技術,似乎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實際上,與其他海洋工程裝備不同,由于其應用的環境條件,以及當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需求多數在海洋平臺、船舶或海洋其他油氣開采裝置上,其外在形體的大小,往往是決定能否投入生產實踐和發揮作用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海洋油污水處理裝置的物理形態控制標準與其他技術指標和標準同等重要,組織和引導涉及海洋油氣開發利用的企事業單位,編制應用于海洋油氣平臺、海洋船舶、海洋建筑工程、海洋觀測裝置和海洋能源裝置等不同場合和功能的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物理形態標準,作為研發項目立項的控制標準之一,引導油污水處理裝備的小型化和集約化發展。4.1.2材料和工藝標準在國內技術專家充分研究掌握當前國際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制造技術水平,特別是加強對各關鍵技術環節使用的技術標準和新型材料的使用研究,制定國內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原材料標準、零部件標準、工藝和工藝裝備標準、產品成品的標準等系列標準,指導并規范國內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項目、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實際使用。4.1.3裝備環保技術標準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是屬于海洋環保領域的海洋工程裝備,其環保技術標準遵循現有《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還必須持續推進現有技術標準的修訂。在制定油污水處理裝備海洋水質、空氣和海洋底質等常規污染防治標準的同時,應該把油污水處理裝備的聲光電等衍生污染納入控制體系,一并建立相應的綜合污染控制標準。4.1.4裝備能源消耗標準油污水處理裝備的能源消耗指標是重要控制因素,能源消耗是環境保護和節能的間接指標,是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和應用過程中必須重點考核和評估的關鍵環節。油污水處理裝備能源消耗標準應該包括研發過程能耗指標、應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能耗指標、運行壽命期維護保養能源指標,以及技術路線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更新性。4.1.5海洋油污水裝備可持續發展為確保油污水處理裝備的先進性,就必須在標準體系中規定其“與時俱進”的途徑和步驟,主要從國際國內主流技術方法、主要材料的發展方向進行把握,同時也要重視信息技術與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與使用之間的跨界融合,特別是3D打印技術的現代研究成果在油污水處理裝備方面的應用能力與未來趨勢。

4.2管理標準

結合國家科學技術管理的特點和現狀,以管理流程體系為基礎,建立國家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管理標準,是當前國家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發展的必由之路。按照標準化管理工作的理論,在ARIS平臺中實現對制度、標準內容的管理,將制度、標準與流程進行匹配,可實現“三大”標準基于流程的協同[4],從而實現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可推廣復制,可持續發展。4.2.1建立以行業協會為主的組織管理體系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部際聯席會議領導下,以國內海洋環保領域相關專家為主,成立油污水處理裝備行業管理協會,其職責主要包括跟蹤國家油污水處理裝備發展水平,引導油污水處理裝備發展方向,確認油污水處理裝備科技研發工程項目的條件,進行海洋油污水處理裝置研發項目和研發產品的綜合評估等。行業協會面向社會涉海高校、企事業單位,面向國際國內頂尖專業人才,形成資源配置和項目建設的建議,實現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有組織、有計劃、有目標、有創新的跨越式發展。4.2.2國家資源綜合調配制度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是海洋公益性需求,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包括政策扶持、資金扶持、技術扶持。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是國家節能環保戰略的重要攻堅方向,在市場資源配置條件下,需要政府利用公共資金的杠桿作用,配合普惠性政策,吸引和鼓勵社會市場資源,積極投入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技術創新活動和成果轉化應用,支持和鼓勵海洋油污水裝備的關鍵技術、關鍵材料,以及創新技術的研究與應用。4.2.3行業準入制約制度為防止低水平重復研究、重復建設,同時遏制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過度依賴進口,扶持和推動國產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促進新產品轉型升級,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政策,制定油污水處理裝備投入生產實踐的準入制度。準入制度應該對社會機構、從業人員資質、研發產品與目標等對象,從質量保證、安全生產、建設布局、節能降耗等方面進行規范,建立并形成進入海洋油污水處理領域的基準條件。4.2.4建立質量擔保制度在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管理標準的體系中,建立質量擔保責任制度將是一個全新的有益的嘗試。在依法治國、簡政放權的大形勢下,未來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管理將依賴于行業協會的專家決策和評估團隊。強化責任意識,管控科技學術腐敗,避免“官員任性”向“專家任性”轉移,建立質量擔保責任制度將行之有效。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質量擔保責任,針對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的參與者、生產者、推廣應用者和決策與評估者不履行職責,從而導致項目失敗、應用效果低下、社會和國家資源浪費等不良后果而應承擔的質量擔保義務,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針對不同環節的參與者,按參與者的職責,分別承擔不同的質量擔保責任,建立質量擔保責任清單或責任承擔標準,納入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管理標準體系。4.2.5建立動態監管與跟蹤制度結合科技部推出的改革方案,在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行業協會的組織下,召集行業專家團隊,組織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工作,重點對項目研究過程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并對成果及應用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形成標準化管理流程和環節,適時對項目研發進行干預和控制,對項目取得的優秀成果進行及時推廣和應用。4.2.6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激勵與制約制度在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研發與應用領域,應當緊隨國家科技管理改革的步伐,同步建立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技術進步的目標,對裝備研發與應用的全過程進行公開透明的責任專家監督與社會監督的雙重監督。對項目研發集體與個人、項目推薦專家與機構、項目評審專家與單位,同時建立責任追究與成果獎勵的“三公”制度,強化責任制度,鼓勵和激發社會資金和海內外行業優秀人才投入到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研發與應用領域,推動行業發展和進步。4.2.7建立統一的評估機制使用國家資金的項目或研發產品示范應用,要引入第三方監督和評估機制,進行項目事中監督評估和事后效果評估。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應當是具備相應職能和技術水平的社會機構,根據項目性質和內容的需要,通過委托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的內容應該由行業協會在建立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標準體系過程中一并確立,在規定評估指標體系的同時,明確評估結果對項目相對人的制約作用,且確保有效。

5結論

依托國家領域內專家庫的技術支持,通過行業協會的組織與協調,建立起包括機構、流程、質量保障、動態監管、激勵制約等內容的管理標準體系,建立起包括應用性、操作性、材料與工藝、能源消耗與環保、可持續發展等內容的技術標準體系,形成要素齊備、結構嚴密、功能完整的海洋油污水裝備標準化工作流程,提升海洋油污水處理裝備的建設能力,趕超國際先進水平,促進國家海洋戰略在海洋油氣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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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關鍵詞】海洋人類學;漁業社區;海權問題;話題轉向和前沿趨勢;海洋中國話語

【作 者】趙婧D,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2014級博士研究生;張先清,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361005

【中圖分類號】 C912.4;P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 - 454X(2016)04 - 0074 - 007

20世紀80年代后,在全球化帶來急劇社會變遷的背景下,海洋人類學研究不再局限于學科誕生初期弗思(Firth)對馬來亞漁民及其漁業經濟的“單純”關注①,[1 ]28-63而在文化生態或社會文化的研究范式,[2 ]49-94研究態勢開始日漸顯現。在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的當下,海洋對于世界地緣政治格局的意義不言自明。

一、傳統研究主題:漁業社區發展與人海關系

隨著全球化與城市化的深入,漁業社區傳統的生計方式、社會結構乃至人際關系注定無法掙脫“被變遷”的命運。漁業社區的發展與良性人海關系的建立歷來都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核心話題。

王嵩興對宜蘭龜山島漢人漁村社會進行的民族志書寫,[3 ]49-91阿倫貝皮文化變遷的考察,[4 ]3-32《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安達曼島人》等早期出自人類學科學研究“實驗室”的海島民族志都是人類學對漁業社區研究的經典。在延續這些傳統討論的同時,人類學對于這一話題的研究也有了新的發展動向。

Breton延續了人類學對于親屬制度的討論,他注意到加拿大魁北克圣保羅河流域的漁業社區通過社會經濟組織所展現出對特定地理和社會環境的適應性回應,以及雙邊親屬制度(bilateral kinship)如何為適應性策略給予了巨大的彈性。[5 ]他用參與觀察的方法檢視了兩個漁業社區不同的社會組織形式和家庭結構,認為盡管這兩個社區的工作組織與食物結構都類似,但一個社區與大型社會呈現出中間人式的聯系,另一個則是直接與大型社會進行單線聯系。[6 ]

choembucher和Byron的研究旨趣與人類學經典研究相契合,前者探討了印度南部漁業種姓中的平均主義和等級秩序,并提供了大量的民族志資料。[7 ]后者在歷史脈絡下分析了北歐漁民家庭與家戶的關系,[8 ]obben從社會系統中緊密相關的社會分層、社會規模、社會等級著眼,解析了兩個巴西漁業社區所經歷的社會變遷。[9 ]

后來的研究者們擴展了其研究視野并拓寬了研究興趣的范圍,Volkman關注漁業社區中的性別話語問題,他以80年代后期印尼東南沿海漁業社區中婦女在生計方式上的轉變為例,強調文化彈性(culture flexibility)是使女性得以從“傳統”織布機上抽身出來轉投漁業貿易行當,并成為國家發展以及技術進步與貿易快速擴張獲益者的原因。[10] Taway等人分析了人們對烏干達湖濱漁業社區艾滋病高發病率所產生的刻板印象,認為漁民往往給人以不負責任的高危人群印象,但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計和健康支持,漁民和漁業社區應該避免這種刻板印象的出現。[11 ]

然而,盡管海洋人類學對于漁業社區的研究已經逐漸多樣化,但是對于漁業社區更急迫的現狀仍然關注不足,難以顧及漁業社區的現實困境與未來發展方向的不確定性。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致力于在保護當地傳統文化與保護海洋生態之間尋求制衡,為發生正在變遷的社區創造新的生活方式及謀求長遠發展的策略,關懷正在經歷變遷的人們,幫助建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為海洋生態保育提供更大的保障。

如何平衡地方性知識、傳統文化與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一直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者們所面臨的困境。Siri.u.S?reng嘗試在保護資源與繼承傳統文化之間尋找兼顧兩者的方式,在對挪威近海的漁村進行考察后,他認為維持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方法在于建立體察當地捕魚技術與文化差異的多元法律途徑。[12 ]漁業社區的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問題也進入研究者的視野之內,Smith關于印第安人獨桅艇制作技藝的研究就是其中之一。[13 ]

拉瑪萊拉村所經歷的遭遇是當傳統生活方式遭遇現代化挑戰的典型個案。這是個位于印度尼西亞南海岸的小型漁村,延續著在每年的5月-11月期間用魚叉捕捉附近海域鯨群的傳統。但是,隨著鄰村頻繁采用炸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漁,近海生態的破壞以及抹香鯨種群數量的減少,拉瑪萊拉村已經面臨無鯨可捕的窘境。在全球化的壓力下,以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改變社會結構與人際關系為代價,擁抱現代科技可能成為該村① 剩下的唯一指望。[14 ]

拉瑪萊拉村是全球范圍內眾多發生劇烈社會變遷的漁業社區的其中之一,對漁村進行新聞式的報道顯然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目標。在傳統生活方式、傳統文化與現實中尋找漁業社區的出路與建立良性互動人海關系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宗旨。當然,設立海洋保護區(MPAs)的國際通行做法對漁業社區產生了深遠影響,海洋保護區的建立為漁業社區帶來了食品安全、資源權力、雇傭、社區組織結構和收入等方面的福利,并賦予當地社區爭取政治經濟訴求的力量,但是獲益的漁業社區和漁民只是少數而已。[15 ]

對海洋社會和漁業社區而言,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以人類學的方法與關懷去幫助架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如何平衡漁業生產與海洋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具有高度流動性的海島社會中維持社區的穩定與和諧。因此,雖然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肩負漁業社區發展與良性互動人海關系建設的責任,但未來的研究路途仍然任重道遠。

二、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作為海權問題之核心的產權問題

當今,海洋已經成為各個國家的戰略重點,基于海洋權益的一系列問題已成為各學科、各層面討論的焦點。這些看似為圍繞著爭端、海上安全利益、捕撈權(fishing rights)、海洋資源開發等海事權益(maritime rights)等核心展開的各方博弈,實則根源于海陸(ocean/land)不同的資源屬性以及產權(property rights)這一關鍵概念本身的撲朔迷離。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對這些問題也進行了回應。

產權問題從其概念本身再到產權的確認與屬性的辨析就是不乏爭議且令人困惑,其被視作一系列相關權利(bundle of rights)并涉及一套復雜區分系統。但是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認同在所有者享有的進入(access)、管理(management)、排他(exclusion)、轉讓(alienation)、撤銷(withdrawal)等基本權利中確認產權的關鍵在于排他性。[16 ]13-41動性特點顯然使得人們難以套用在陸上區分資源或財產屬性的邏輯去輕易判斷其排他性。因此,海洋到底屬于公共資源還是私有財產并非一目了然,這也使得產權確認、海域(territoriality)所有權與海洋資源使用權的界定和區分問題陷入難解的循環論爭中。

實際上,論爭的核心在于海洋到底是無疆還是有界,即海洋究竟是理所當然的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與開放資源(open resources),還是設有準入限制和產權歸屬的私有資源(private property)。換言之,各種豐厚的海事權益應是均享抑或專屬。對于世界上大多數海事權益相關者而言,產權問題 ① 決定了他們是可以隨心所欲地享有海洋資源,對所有權一事置若罔聞,還是必須遵循海洋產權的劃分和所有權的歸屬并對各自在海洋上的行為保持克制。

就通常意義而言財產(property)無所不在,而產權則處于法律、經濟、國家、政治、文化的交叉地帶,甚至涉及社會認可的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Carruthers和Ariovich根據其在經濟學和法學框架下進行的研究提出了進行產權確認需要參照五個維度的新觀點,即財產的客體與主體、財產的使用、強制權以及財產的流轉。[17 ]人類學家主張,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制(tenure)受到從資源本身條件到技術水平、人口增長幅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盡管大部分文化中陸地與海洋都隱含了作為公有財產的預設,但是隨著人口增長,環境資源變得稀缺,調節資源占有形式,轉換資源公私屬性的社會機制(social property regime)便應運而生。當然,也存在人口增長后人均資源占有率下降,但是公共資源仍然保持其公有性質的案例。因此,簡單而倉促地對海洋作出公私屬性的判斷無疑武斷而粗暴地忽略了社會現實。[18 ]

Acheson長期致力于海洋人類學的研究,他早年堅持將海洋生物等海洋資源視為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但同時也承認陸地、海洋、江河等公共資源存在被過度開發或濫用的事實。Acheson認為私有資源由其所有者維護,因為他們必須通過對資源的投資來獲益,故而不會出現過度開發或濫用的情況。于是,被貼上公共財產標簽的開放資源就陷入了只有無限制開發才符合邏輯的悖論中,[19 ]因為個體缺乏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動機而造成的公地悲劇一樣。[20 ]對美國緬因州龍蝦產業和捕蝦人進行了跨越近30年的定點研究后,Acheson發現人們將海洋作為公共財產的預設受到現實中各種劃分地盤(territoriality)的非正式規矩的挑戰,[21 ]逐漸意識到人們在海上的地盤之爭是包含一系列沖突與策略的復雜博弈。[22 ]

Durrenberger 與Pálsson在其聯合研究中就捕撈領地與海洋資源的可進入性進行了探討,盡管他們也同樣質疑了海洋作為公共財產和集體資源的刻板印象,但是他們對于產權與海洋資源準入資格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難免顯得有些簡單。其實,Durrenberger 與Pálsson也承認正是由于缺乏對產權、所有權(ownership)、可進入性(access)、海域控制(control of sea territories)等概念的系統區分才導致了爭論的延續。[23 ]

隨著研究的深入,Ostrom注意到了資源管理機構從政府到社區再到私人的三級分層對資源在公私屬性的轉換上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24 ]Quires等人為在對跨國金槍魚漁場進行了多點民族志式的田野調查后,提出產權問題的癥結在于沒有分離產權和使用權(use rights),也未能區分不同層次的公共產權設置受限的準入權。[25 ]25-59

在最近的研究中,Acheson企圖調和眾人的說法也力求對這個令人糾結又眾說紛紜的問題做出一個“了斷”。他通過分析民族志資料和比較海陸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個案(case study of Land Tenure and Sea Tenure),系統闡述了產權的概念及其產生機制,提出資源存在從公有到私有財產轉化的可能,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式取決于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和維護資源的代價(defense cost)。[26 ]言下之意在于強調海上生計方式的不穩定性以及在海上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海上資源的所有形式轉化變得不那么簡單。

然而,實際上包括Durrenberger與Acheson在內的人類學家發現其研究,不過是驗證了海洋環境本身的復雜性造成了海洋屬性與產權問題的似是而非與模棱兩可。從他們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社會文化場景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換的而非一成不變的。他們找到了影響資源屬性轉化的因素,但并非完全揭示了判斷資源性質和進行產權確認的普適性標準。

于是,在此之后的海洋人類學研究試圖沖破過去研究思路的掣肘,不再掙扎于界定產權的概念。擴寬思路后的海洋人類研究著力于分析人們爭奪海洋資源背后的動因和行為邏輯,而不同于經濟學家為了尋求提高漁業生產效率的漁業管理政策,而對政府控制海洋準入資格的權力尋租行為進行無力指責。[27 ]

Levine相信人類學關于產權的討論已經從對人類領地的適應與不適(adaption and maladaptation)轉移到控制進入空間和資源的消極/積極因素上來,在涉及地盤(territoriality)爭奪的諸多變量中,產權問題應該躋身更中心的位置。在對三個以捕撈鰲蝦為主要生計方式的新西蘭村莊進行的比較研究中,Levine歸納了準入控制(Controlling Access)的三種類型并對這一行為作出了解釋,他認為人們爭奪海洋資源就像爭奪地盤一樣,準入控制代表正是漁民保護財產的方式。據此,他反對在漁業管理中對公共財產的無限制應用(unqualified application)。[28 ]

此外,人類學家還關注漁業社區的社會結構以及社區在爭取資源和權益時的訴求與進行的表達,嘗試用文化的視角來解釋產權問題對漁業社區和漁民們所具有的意義。Taylor在對愛爾蘭Donega郡轄下的一個沿海居民點Teelin進行的考察中討論了捕撈大馬哈魚(salmon)與表達社區認同之間的關系。他認為Teelin居民在夏季捕撈大馬哈魚的行為并非旨在創造更多的家庭收入,而是以此作為表達社區認同和個人認同的方式,并與意識形態相結合,最終起到將當地社區凝聚成一個社會整體的功用。[29 ]

總的來說,海洋資源的屬性難以一概而論,而實際上在具體的社會歷史場景和文化脈絡之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化的(convertible)。在人類學家看來,產權問題的復雜與可變恰恰源于世界各地的海洋社會在社會結構、社會關系以及地方性知識乃至認知體系上的多元。因此,在社會歷史情景和文化脈絡下理解產權問題,并分析資源以及產權對于當地社會的意義,才有最終可能厘清該問題。

然而,現實情況實際遠比研究者的預設更為復雜。Gatewood觀察了西南阿拉斯加采用圍網捕撈技術(seiners)的大馬哈魚漁場,他發現漁場的性質以及漁民們之間的關系其實長期被忽略了:漁場本身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商業組織和信息分享單位,人與人之間既有競爭又有合作,并非簡單的人群集合。[30 ]Vinck在對斯里蘭卡北部長期受內戰影響的漁村進行定點考察后發現,北斯里蘭卡的捕漁權、產權糾紛以及漁場準入問題涉及多個主體(個人和漁會都善于表達自身的訴求)與多維度的權力斗爭。[31 ]

在加入新制度經濟學和歷史學維度的研究與反思后,不免發現靜態地就產權而論產權的人類學研究可能是研究者自己天真的一廂情愿。產權的概念其實由來已久,在明清以來的中國鄉族社會就不乏爭奪水資源分配權利的個案,圍繞水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的斗爭往往以宗教儀式作為展演形式(performance),并由此促成了區域聯盟的產生。[32 ]現代意義下的產權制度只是人類整個產權進程中隨著資本主義發展所產生的一種產權形態。按照布迪厄的資本理論體系,資本可以分為客觀資本和象征資本,其中客觀資本包括源于經濟資源的經濟資本,實質為信息資本的文化資本,以及作為資源與政治權力連接形式的政治資本,還有疊加于實際與潛在人際關系網絡之上的社會資本。此外,象征資本則是一種一般性的認知資本,各種客觀資本都無法脫離隱含于自身的象征存在。用布迪厄的話說,“象征資本就是不同種類資本所取的形式。”[33 ]119作為產權依托形式的經濟權屬之外的社會意義和文化內涵的角度出發,[34 ]對具有再生產性的象征產權的重視而言,關于產權的人類學討論還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三、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海洋治污與管轄權問題(jurisdiction)

在全球化及城鎮化的加速推進的壓力下,海洋生態環境受困于生產-污染的吊詭對立,海洋污染不僅是全球范圍內存在的普遍問題,而且是既牽涉政治、經濟、技術、法律等多方面的問題,也是影響地區與國際利益的疑難雜癥。

從20世紀中期開始,海洋污染問題就已經引起海洋學、環境科學等多個學科的重視,在這些數量龐大的研究中,關注海洋污染現狀,分析污染原因,尋求污染解決辦法是其中主要的研究線索。[35 ]在經歷了前期以尋找污染源和劃分污染類型為重點的研究階段后,后期的研究側重于從技術手段上提出治理海洋污染的新方法。[36 ]

此外,解決海洋污染的主流途徑是在聯合國框架內展開國際合作,力求在國際法范疇內探索處理海洋污染的辦法。盡管通過國際合作來治理海洋污染已經取得不少突破,但是海洋污染問題的處理仍然亟待“直達病灶”的良方。《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于1982年正式生效,并日漸成為裁決國際海洋爭端、海洋資源問題、海洋污染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據。然而,管轄權的曖昧與模糊成為在國際法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的障礙。因此,為了處理涉及具體國家與責任認定的污染問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次會議界定了海洋污染來源的類型,其中包括陸基來源(land-based sources),國家管轄權內由海底行為(seabed activities)引起的污染,超出國家管轄權范圍由海底行為引起的國際海域污染,傾倒引起的污染,由空氣或通過空氣傳播的污染,船舶引起的污染。[37 ]

但是,在涉及經濟活動和國際政治博弈的復雜海洋生態問題上,面對具有不同訴求的主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海洋污染的難度與壁壘可想而知。Diehl和Siqueira在巴西的觀察就說明,盡管人們明確海上商品運輸是海洋原油污染的首因,而且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心知肚明,但是海事水域司法監管職責的履行(marine waters guardianship)卻未能配合當地的司法命令(judicial ordering)。[38 ]

人們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對海洋生態、海島社會、漁業社會乃至海洋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影響和危機。[39 ]面對復雜的海洋污染問題,難以找到一蹴而就的解決方法或補救途徑。“誰污染,誰清理,誰賠償”的假定原則只能起到有限的效力,這在試圖尋求海洋污染解決辦法的研究者們中幾乎成為一個默認的共識。Levy在對海洋原油污染的分析中認為,海洋污染之所以成為頑疾,是因為對污染責任方的簡單責難起不到震懾作用,而徹底禁止海事活動又難免對合法權益者有投鼠忌器的擔心。[40 ]

事實上,盡管人類學家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了漁業社區的傳統生計方式,以及海洋社會的人際關系乃至社會結構,然而在針對海洋污染問題進行的諸多研究中,對海洋社會、漁業社區、人海關系進行深描,關注海洋生態環境變化對當地社會和地方文化造成的影響,并重點解析造成海洋污染中文化變量的人類學研究卻并不多見。人類學研究在該話題上的方興未艾也許才是海洋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的原因所在。

關注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參與攸關民生的社會議程討論,以人類學理論指導社會應用實踐是人類學發揮學術影響力和社會號召力的必要方式,也是建構負責任的人類學(engaged anthropology)的基本準則。[41 ]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處理海洋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幾個方向:用文化的視角體認并“翻譯”人們在不可逆的全球化過程中的經歷與感受,揭示海洋污染對生計方式、地方文化傳統所造成的影響,為受到海洋污染影響的社區謀求利益,[42 ]259-280提出社區應對生態危機的具體措施。[43 ]如何擺脫開發即污染的“詛咒”,在關注海洋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的同時,以不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文化多樣性為前提,為變遷中的漁業社區尋求新的生計與生活方式才是未來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所面臨的艱巨挑戰。

四、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海洋人類學話題轉向下的機遇

海洋因其承載著人們有關食物、資源、政治、經濟等多方面的考量已經成為人類越來越重要的庇護所。 [39 ]在從“海洋”出發又重返“海洋”的人類學研究大趨勢下,[44 ]人類學的研究前景勢必可期。

然而,伴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來是急劇的社會變遷以及前所未有的海洋環境危機,海洋社會與人海關系均呈現出愈加復雜的趨向。這使得人類學家們體認到從傳統、經典的研究主題,轉向旨在以推動解決當下實際社會問題為目標的新話題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帶一路”戰略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基石,也是中華強國夢想得以實現的前提。“海洋”作為“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維度,對于順應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推動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事業都至關重要。然而,相對于內陸農業社會來說,“流動”的海洋社會并非我國人類學界最為熟稔的研究對象。但是,只要系統梳理國際海洋人類學成果并及時把握學科發展的前沿動向,方興未艾的中國海洋人類學研究將會為厘清當下海洋熱點問題貢獻出自己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將為理解我國傳統海洋文明和傳承海洋文化,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推動“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和海洋強國夢的實現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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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

一、英美法系中的民事訴訟禁令制度

及其功能

(一)禁令的界定及種類

禁令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訴訟制度,《布萊克法律詞典》對禁令(Injunction)是這樣界定的:A court order commanding or preventing an ac?tion。即要求或禁止某種行為的法院命令。英美法系國家的禁令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的程序法中,主要用于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對與訴訟相關的民事權利的保護。1999 年英國《民事訴訟規則》就專門規定了中間禁制令和凍結禁制令。美國盡管是判例法國家,但在禁令的使用上卻要依照嚴格的法律規定?!睹绹袷略V訟法》第65 條便規定了臨時限制令(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這表明禁令制度的程序嚴格性和適用法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英美法中的禁令制度應用比較廣泛,既適用于普通的民事訴訟,也可以適用于一些特殊的訴訟領域,比如,適用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環境侵權的制止、糾正海事糾紛中的違法或侵權行為等。禁令可以根據劃分的標準不同而表現為不同的種類,而劃分的標準可以是根據禁令的形式、內容或者效力等來確定。比較常見的禁令有中間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和最終禁令(final injunction)。中間禁令又可以稱為初步禁令,是在一定的期限內維持其法律效力的禁令,一般由申請人在訴訟開始前或者訴訟中提出,它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或者不經書面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其效力可以維持到判決的作出。但并不是所有的中間禁令都會引起訴訟,在一些情形下它一經作出,就會導致雙方和解。最終禁令又可以稱為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是經過審理的程序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類似裁決文書的功能,效力是永久的,除非被依法撤銷。如果從禁令的內容上看,凍結禁令(Freezing Injunction)是針對財產的,比如,瑪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是針對外國公民就不同的領域或者情形,還會有一些特別的禁令,解決特殊的法律問題和適用于特殊的領域。比如,海事訴訟領域的瑪瑞瓦禁令,最初是針對存放于英國境內的外國資產采取的強制凍結措施。而超級禁令,是從保護個人隱私出發的一種強制性禁令,它禁止任何人出版那些被申請人認為是機密的或者個人的信息,是法院針對特定的事件對媒體發出的報道禁令,如果違反,便被認為是藐視法庭。查爾斯王子就曾成功獲得法庭禁令,禁止《星期日郵報》發表他的個人日記。而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禁令也發揮了其制止侵權,防止損失的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二)禁令的功能

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上的救濟方法,禁令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事先防止侵害行為的發生或者后果擴大,造成不能彌補的損害。通過法院簽發禁令,申請人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的侵害。盡管如此,禁令的終極目的不是對實體爭議的裁判,而是對訴訟的某種程序性的保障,是對當事人權利免受侵害或得以實現的法律救濟。只不過這種保障和救濟多數情況下不是直接針對財產,而是針對行為。

禁令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作用,是因為其本身具有緊急性、臨時性和即執性的特點。通常,禁令是在權利受到侵害的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不是針對普通的侵權行為。情況緊急意味著不采取禁令就會造成難以避免的損失,或者使正在產生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一些情況下,禁令使申請人在法律強制力的干預下,其權利恢復到正常行使的狀態,或者避免行使受阻;另一些情況下,它只起到臨時性的救濟作用,它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影響權利行使的紛爭。即執性的含義是立即排除妨礙。一般來說,法院簽發禁令后會立即執行,這種立即執行性,符合禁令適用于情況緊急的條件下和臨時性強制措施的救濟方式。

二、我國相關規定現狀

(一)民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中目前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禁令制度,從屬性方面分析,禁令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體現了行為保全的若干要求。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也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為保全制度的存在。在以往的民事訴訟程序設計中,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并列的兩種救濟措施。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章節的設計上將原先的財產保全改為保全,主要是因為其中增加了行為保全的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00 條規定中使用的立法語言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其中包含了兩點重要的修改:一是,保全適用的條件,由單純的保證判決執行,增加了避免可能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二是,保全的對象由單一的財產,增加了行為。保全的方法由查封、扣押、凍結等,增加了責令當事人做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為。這表現出我國法律更加注重對當事人權利和利益在遭受侵害時的事先救濟。

(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

海事訴訟作為一個特殊的民事訴訟領域,在世界范圍內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和統一化,它的一些特別的法律制度、規定和司法實踐,它對航運業的特殊保護,已經成為各國的共識和慣例。英美法系下某些海事訴訟的理論與司法實踐,包括禁令制度,對相關的國際海事公約的制訂和國際海事訴訟具有重要的影響,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制度,就是在立法和司法領域的明顯例證。該法第51 條將海事強制令界定為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申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強制措施。海事強制令制度在糾正違反法律規定和違反合同約定方面,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受到侵害或遇到妨礙的情況下,恢復或者回歸到正常的狀態,這在立法宗旨和司法實踐方面,借鑒了禁令制度的有益之處,邁出了行為保全司法實踐的重要一步。

(三)知識產權法相關規定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協定)的相關規定,通過修改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單行法的方式,確立了知識產權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公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訴訟前臨時措施的條件和實施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適用于專利權和商標權領域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又規定在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中,也可以參照侵犯專利權臨時措施適用的司法解釋執行。

上述這些規定與禁止制度有相似之處,是禁令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萌發,也是禁令制度在我國建立和健全的基礎。

三、建立我國民事訴訟禁令制度的現實需要

禁令制度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對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干預和糾正,使失常的秩序恢復到常態,避免造成或者擴大損失。同時,禁令制度也可以防止行為人利用訴訟,或者以拖延時間等方法持續其侵權或者違約行為而從中獲取不當的利益,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因此,禁令制度可以運用于海事、環保、知識產權及其他特殊領域。在環境保護方面,一些對環境的侵害行為需要以禁令的方式予以及時糾正,防止可能造成對環境的重大損害或者不可挽回的損失。以渤海灣蓬萊193 油田漏油事故為例,該事故使870 平方公里海域受到重度污染,造成了海洋生態損失約16.83 億元人民幣,被事故聯合調查組定性為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遭受損失的河北、山東、天津等沿渤海地區水產養殖戶因受損嚴重,分別提起訴訟索取賠償,但迄今為止,在國內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的僅有河北樂亭21 名養殖戶。本起事故中存在眾多遭受油污損害的權利人,如果這些權利人想要通過訴前行為保全進入訴訟,來索賠損失是不現實的。而如果在溢油發生的初期,法院能根據最先遭受油污損害的相關權利人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的申請來禁令,強制漏油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海洋污染,那么不但能夠解決不斷漏油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也能夠避免和減少給眾多養殖戶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在涉及海洋資源,特別是海洋中石油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在海域、灘涂或林地等使用權方面,有時如果不及時禁令,當事人之間小的糾紛也會造成損失,甚至發生群體性事件。在合同履行方面,也存在嚴重違約下干擾正常經濟秩序和侵害他人權益的情形,比如,在一些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情形中,如果不以禁令的方式排除妨礙,制止侵權,會出現嚴重的利益失衡和帶來司法中不必要的麻煩。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由于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產生無法挽回的后果,而臨時禁令可以制止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使用,避免權利人的損失擴大。以員工跳槽而引發的商業秘密侵權為例,甲是A 公司工程師,掌握A 公司某一產品生產的技術秘密,競爭性B 公司意欲高價聘請甲到本公司來研制開發該產品,并已簽訂聘用合同,甲尚未與A 公司解除雇傭關系,沒有到B 公司工作。但基于聘用合同已訂立的事實,可認定B 公司與甲的行為已對A 公司構成客觀的、緊迫的危險性,其結果必然要侵害A 公司商業秘密權。在這種情況下,A 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B 公司使用A 公司的商業秘密,防止A 公司商業秘密的泄露。

在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行為保全制度雖以立法形式得以確認,但制度體系和制度規定處于不健全、不完善的狀況。同時,對行為保全的理論研究也很不夠,關于行為保全的概念、性質、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以及適用程序的探討,有的正在起步,有的尚未起步。這也影響了行為保全在司法實踐中的使用。同時,禁令和行為保全雖然都是避免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責令相關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措施,但兩者依然是相互區別,不可替代的。從目的性來看,行為保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全,而保全的提起和最終結果是基于訴訟的提起和結果,即使訴訟前的行為保全,也要根據法律規定在30 日內提起訴訟。而禁令的目的在于及時解決即將發生,或者雖然發生但尚未造成現實損害的特殊領域內的侵權行為。起訴并獲得判決不是禁令的起點和終點,且禁令執行完畢,其使命便結束。從時間上看,行為保全發生在侵權行為已經發生,訴訟即將形成或者已經開始,損害發生或者損失正在進一步擴大,乃至危及請求人將來權利的實現。而禁令則發生在侵權形成和即將發生,或在雖然發生,但尚未形成損害,其阻止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也就阻止了損害的形成。從執行措施看,雖然行為保全和禁令都是責令申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措施,但行為保全的為或不為,是與被申請人的正常生活和經營相適應,并且以能實現財產利益、判決執行為目的的。而禁令下的為或者不為,則完全針對干預和制止現實違法或侵權行為的需要,以達到恢復秩序和常態的需要。不僅在強制性強度上要強,在執行時效上要快,而且在被申請人不執行時的代替執行更堅決。我國司法實踐沒有明確為或不為的具體措施,需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與禁令制度雖相似,但前者有過之,而后者有不及。海事強制令不僅對違法行為進行干預和糾正,而且對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干預和糾正,存在適用范圍界定不嚴格或者適用范圍過寬,容易濫用的問題。而適用于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訴前臨時措施,雖然是針對侵權行為的,但該侵權行為有時也會是與知識產權合同的履行相關。此外,如果有其他可以適用禁令的領域,相應地,會存在與海事利益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不同的內容和方法。

因此,在采用海事強制令制度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合理規定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其他領域中需要強制措施保護的事由,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禁令制度,作為我國行為保全制度的補充是有必要的。

四、我國民事訴訟禁令制度的程序設計

禁令的體系存在于禁令的基本程序中。禁令制度與海事強制令制度相似,都是操作性和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設計嚴密的適用程序,以保證其正確的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在許多重要的環節,比如,合法性的審查、擔保的提供、保全措施的確認和采取等,一定要在嚴格的程序下進行。禁令的基本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適用條件和范圍

禁令的適用條件和范圍,與禁令的基本作用密不可分。目前研究禁令制度的法律實踐,主要是借鑒來源于對海事強制令制度和訴前臨時措施的借鑒。海事強制令制度的基本作用,是對違法和違約行為的糾正,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和合同履行。訴前臨時措施的使用,也是出于對權利人的保護,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的擴大。但是,訴前臨時措施不適用于對違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保護。但兩者共同之處在于對緊急情況下的違法行為的強制處置,這也是禁令制度所必須具備的重要前提。因此,禁令的適用條件,首先是情況緊急,只有緊急情況下發生的損害行為,才能以禁令的方式對行為人的行為予以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是不以情況緊急為基本條件的?!睹袷略V訟法》第100 條僅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適用保全。而情況緊急僅僅是保全中的一種情形,它在程序上的規定性,是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情況緊急不是保全的適用條件或前提,而是快速處理的條件。這與禁令制度應當適用于情況緊急下的侵權或者違約是不同的。

禁令制度需要研究的另一個適用范圍問題,是僅適用于侵權行為下對行為人行為的糾正,還是也適用于合同違約條件下的行為糾正。作為現行《海事訴訟法》將合同違約規定為糾正的內容,有著其行業的特點和立法的考慮。但作為更廣泛適用的禁令制度,應當是在特定領域,對特定的侵權行為的糾正,既不應當將一般的侵權行為列入,也不應當將合同違約的行為列入。禁令制度主要針對法律特別保護的權利在通過訴訟前不受非法侵害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主要是因為禁令制度所適用的權利多為對世性,是不特定的侵權主體所為。而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對象清楚、內容特定,應當用合同約定的方法或者合同法規定的方法加以解決。

(二)禁令的申請

禁令應當從申請開始,不僅是程序的需要,更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需要。如果我們將禁令設計為訴訟前的禁令和訴訟中的禁令,訴訟前的禁令則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才能被法院所受理,法院不能依照職權作出禁令。而在訴訟中對當事人的行為以禁令的方式予以保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法院依職權作出。

禁令的申請人應當是其特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對象,而禁令的被申請人則是實施了具體侵權行為侵犯他人特定權利的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處于同一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之中,是法律特別保護的領域中的主體。

禁令的申請應當是書面的形式。申請中除了要寫清楚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寫明申請的事項和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等。申請的事項應當是責令被申請人為或者不為的具體事由,包括被申請人侵害其特定權利的事實,糾正該侵權行為的主要方式。申請的理由主要應當指明其請求符合禁令的基本條件和要求,以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上述事項不是簡單地陳述,而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

(三)禁令的審查和準許

禁令的審查和準許。法院對禁令申請的審查,是準許或者駁回禁令的法定程序。如果說申請是當事人行使私權利的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就是公權力的介入,但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限于訴訟程序的范疇,而不是對實體爭議的最終解決。因此,對禁令的審查采取的是書面審查方式,不是實體的審查。反映在程序的規定性上,不是以公開開庭審理的方法進行,不需要當事人雙方對申請的相關事項及其證據當庭質證和認證,而是對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法院作出的裁定也是這種書面審查后的結果。

以書面審查方式作出的裁定如同法院其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法律的強制力予以強制執行。通常,法律也會作出規定,責令申請人對自己的申請提供擔保,承擔申請錯誤的法律責任。因此,禁令制度下的擔保是必不可少的。法院在對申請進行審查后,如果確定其申請是合法的,可以裁定準許,必然通知當事人提供擔保。而對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法院主要是對其可靠性進行審查,以確定它的真實性和可兌現性。所謂真實性,不僅指擔保本身在客觀上是真實的,而且包括擔保提供人的真實。所謂可兌現性,指它的安全和可靠,不僅考慮擔保人和擔保財產的現實情況,而且也要考察擔保兌現時是否會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或者變現的困難。法律上的障礙可以是不得被變賣、拍賣或抵債等情形,也可以是在變賣或拍賣后,無法得到有效的受償。而變現上的困難,反映在變賣和拍賣中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以及抵押財產價值的減少或損害。法院對禁令申請審查的重點,一是,申請禁令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禁令的條件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是當事人申請和法院審查的遵循,也是把握禁令適用的規格。申請的事項應當在禁令的適用范圍之內,申請的理由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缺一不可。二是,申請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和可操作。禁令的保全方式是針對被申請人的行為所采取的,在實踐中可能因申請的事項不同而存在較大的差異。法律也不會像財產保全規定查封、扣押和凍結那樣,去規定若干個統一的保全措施作為選擇。因此,對申請人提出的責令被申請人的為或者不為的具體要求,應當是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在裁定被準許后可以實際操作。否則,禁令便不具有實際的意義。三是,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據的真實性和申請事項與理由的關聯性,是書面審查的重要方面。必要時,法院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對證據進行辯論式的審查,這是彌補書面審查不經過雙方質證的途徑之一。借鑒國外程序法律中的宣誓制度,要求當事人對所提供的證據承擔明確而實際的法律責任,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根據對申請的書面審查,法院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禁令的裁定。這個裁定應當是具有立即執行效力的裁定。輔之以法院簽發的禁令,便可以對被申請人的行為進行保全。法院裁定中應當載有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在責令被申請人為或者不為的同時,規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雙方爭議的事項。如果不起訴或者不申請仲裁,則取消禁令。這既是對申請人濫用禁令的一種限制,也是體現和發揮保全功能的需要。

(四)禁令的復議和異議

禁令的復議和異議。為了保證法院簽發的禁令的公正性,防止出現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在程序的設計上,應當參照海事強制令的規定,給予被申請人必要的救濟渠道,即復議和異議的程序。復議是對被申請人的救濟方式,權利的行使人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接到法院裁定后的法定期限內,一般可規定為收到裁定后的五日內提出復議。異議是案外人對裁定的不同意,是對案外人的救濟渠道。案外人應當與禁令有利害關系,因此,在相似的立法上,異議人也有被稱為利害關系人的。

被申請人的復議應當提出具體的理由和相關的證據,說明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或者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上的根據,法院根據對其提出的復議理由的審查結果,作出維持原裁定或撤銷原裁定的決定。同樣,異議人提出異議,也要用證據證明禁令的準許會損害其利益。無論是復議還是異議,都在禁令的程序中形成了與申請人的申請理由相對立的理由和證據,這對于法院作出公正的裁決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對復議或者異議的審查,既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僅就復議人或者異議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進行。近些年,以聽證的方式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糾紛或者執行方面的某些問題,已經有許多成功的經驗,特別是海事強制令的復議和異議,采取聽證的方法已經是很常見的了。聽證不同于審判程序,不是開庭審理的程序。聽證是借用行政程序的方法解決民事糾紛下的事實認定。但是,法院采取聽證的方法,一般會參照審判程序進行,這樣會更好地聽取雙方的意見和建議,防止簽發錯誤的禁令。

(五)禁令的中止和解除

禁令的中止和解除。禁令的中止和解除是復議或者異議的后果。禁令的中止是指禁令經過復議或者異議,發現申請存在一時難以解決的疑點,或者禁令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在實施時會難以執行,或者雖然能夠執行,但會帶來不當的后果等情形。禁令的中止不是禁令的解除,而是有條件的不執行。一旦影響中止的原因消除,還是要恢復禁令的執行。如果最終的審查證明禁令的準許是錯誤的,會在中止的基礎上予以撤銷。禁令的解除即禁令的撤銷,如同海事強制令的撤銷,其基本的前提是復議人或者異議人提出的理由成立。復議或者異議的理由推翻申請人的申請理由,當然禁令不能成立,而法院已經作出的禁令,只能采取撤銷的方式終止它的法律效力。對于禁令的中止或者撤銷,不僅要有嚴格的審查程序,也要有嚴格的操作程序。撤銷禁令裁定的事實與依據,應當設計一定的程序進行證據的交換和質證,以確保撤銷程序的公正和撤銷裁定的準確。

(六)禁令的執行和錯誤申請禁令的法律責任

采取正確的執行方法才能保證禁令的目的。司法實踐固然積累了一些好的執行方法,但目前主要還是靠不執行法院裁定將承擔法律責任為威懾,不是執行方法的本身在起作用。比如,責令被申請人不得為某種侵權行為,如果被申請人繼續侵權,法院會對其進行處罰。而對執行措施的研究重點,應當是設計出類似查封、扣押和凍結這樣具體的方法,保證禁令的執行。

申請禁令錯誤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才能保證禁令的嚴肅性。申請禁令錯誤的一般情形,主要表現在申請禁令的理由可能是虛構的,支持禁令申請的相關證據是虛假的或者不充分的,申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受到侵害等,實踐中應當結合具體的案情進行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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