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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043-01
房地產廣告,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本文筆者將在分析當前廣告的常見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
一、常見問題
房地產企業花錢打廣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達成銷售目的。很多企業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從而忽略廣告的藝術形式,再加上近幾年一線城市房地產市場的火爆和供不應求的行業態勢導致開發商在房地產廣告品質方面的忽視,在表現形式和手段等方面難以滿足未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要求。
(一)虛假承諾
廣告承諾是房地產開發商在宣傳樓盤的同時對購買事項做出的特定說明,以及對樓盤的質量、環境、配套設施等有關方面的聲明、陳述或者對購房者的購買行為所做出的種種優惠、鼓勵措施,以達到促銷目的的行為。其中有幾種非常常見的形式,比如把尚不具備的公共配套設施在廣告中宣傳,交通、市政配套都能被拿來在廣告中宣傳,又如廣告稱:“買現房,送裝修”,卻不明示裝修的細節,為日后的糾紛留下借口;甚至出現“買房子送家具”是運送不是贈送的幽默,當然在價格上也出現“最低價格”起賣,而實際卻很少能買到。這些不實宣傳,已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應該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
(二)虛假宣傳
廣告的真實性和新奇性是宣傳中的兩個重要原則。為了吸引受眾眼球就需要新奇事物來刺激,而真實卻是廣告生存的基礎,二者不可偏廢。然而現在許多房地產廣告卻極盡新奇之能事,為了達到震撼的效果有些時候甚至扭曲事實,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廣告畫面缺乏真實性:為了視覺感受的直觀、簡潔,提高視覺沖擊力,大量采用效果圖、合成圖代替實景照片,亂人耳目、混淆視聽,為了逃避責任這類廣告往往再以極不起眼的字體標上“本廣告解釋權歸開發商”,將開發商的“心虛”表露無遺。其次是,虛假價格宣傳。有的開發商在房地產廣告中標上不可思議的最底價格,而個價格往往是在售樓盤中朝向和樓層最不好的房屋的價格,或者是特定環境、時間下的促銷價,并不反映整個樓盤的真實價格。而購房者被低價吸引過去后卻發現真實的情況和廣告上宣傳的存在較大的差距。
(三)炒作太多
翻看各地的房地產廣告,“花園”、“廣場”比比皆是,“塞納”、“1號”等詞讓人摸不著頭腦,再看廣告畫面似曾相識,這種缺乏新意的模仿已經傷害了房地產廣告的健康發展。概念營銷是以某種有形或無形的產品為依托,向消費者宣傳傳遞一種新的消費概念,賦予企業或產品以豐富的內涵或特定的品位和社會定位,從而引起消費者的關注與認同,并最終喚起消費者需求的一種營銷策略,往往以其獨特的構思為企業贏得市場先機。然而時下的房地產市場,真正的概念營銷不多,炒作卻風靡盛行,很多房地產為了達成銷售業績,不顧現實硬件建設,只在“廣告”中下功夫。
二、房地產廣告存在問題的改進策略
(一)加強政府監管
現實社會中,即使有消費者發現了廣告中的不合理問題,也很難行成力與房地產方對抗的力量。行業中存在的不合理問題更多的還是需要監管部門執行監督責任。政府作為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地產廣告中存在的問題,應加強監管、完善法律制度、規范市場競爭、引導企業行為,為房地產市場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政府部門應介入房地產廣告的審查,要求他們做好自律,這對廣告經營者、者是一種督促,并引導社會成員和組織對后的廣告做嚴格的監督,使他們能夠認真的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體系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還要完善涉及房地產行業的法律,改變房地產領域的立法滯后的現狀。目前我國調整房地產廣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三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廣告法》作為專門法,只是對所有的商品廣告做出一個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房地產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商品信息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對于房地產這個個性化的市場里的違法行為(如關于地圖、位置圖、示意圖在房地產廣告中誤導人們;投資者回報率的虛假承諾等等行為)卻顯的很無力。《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作為國家工商總局的一個暫行規定,對虛假廣告的懲治措施不立,效力也不高。《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引誘式的房地產廣告是沒有約束力的,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些都在客觀上放縱了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廣告用語
房地產廣告不切實際的復制,抄襲,造詞、錯字、濫用術語或形容詞,無休止地套用句式的現象,玩文字游戲,使房地產廣告成為一種文化烏托邦。應對項目進行深入理解,尋找有力的支持點,用簡短、明確、易讀易懂的文字,客觀、真實、科學地向受眾傳達信息,提高語言公信力。
(四)廣告行業人員技能培訓
房地產廣告作為房地產行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行業特點正在逐步形成。目前,房地產廣告專業教育還是一項空白,但是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對房地產廣告的設計人才的需求也將大量的增加,人們對其相關行業的重視,對人才的需求會帶來教育的變化,專業的人才出現也會為解決房地產廣告行業目前存在的問題帶來根本性改變,有助于房地產廣告行業走上健康的發展道路。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三章、廣告與合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銷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一、提高認識,充分認識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的重要意義
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縣房管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切實引起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部、省建設廳有關文件,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查處、,各開發企業努力打造誠信主體,規范銷(預)售行為,營造良好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建康發展。
二、整頓規范內容
①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
各區、縣房管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許可條件,嚴格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關。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應向社會公告后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登記、選號等形式收取預定款或變相預售商品房。違反上述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②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動態管理。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除提供必要的資料外,必須提供預售項目每棟樓的單元數量,以及每個單元戶數各住宅編號。并將每月銷售情況在次月5日之前上報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設專人負責)。嚴禁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對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房管部門將聯合有關執法單位嚴肅處理。
③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并標有商品房預售許可編號。堅決制止街頭亂貼、亂發小廣告,凡不明確標識預售許可編號的廣告均屬違法廣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虛假信息、違法廣告,執法部門將從嚴處理。
④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時,必須使用我市統一規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為購房者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任何單位不得私自修改、翻印合同文本。各區、縣房管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認真落實購房“實名制”。對房地產銷售過程實施合同欺詐,套取貸款,偷逃稅費的違法行為,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房地產交易手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⑤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
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機構,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一個月內到當地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中介機構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違反上述規定房管、工商、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三、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工作安排。
按照建設廳要求,用一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整頓規范房地產專項活動,具體安排如下:
①20*年8月-12月,房管局、建設局組織檢查組,對各區、縣建設局、房管局(處、所)各開發企業(包括市區各開發企業),進行一次綜合性執法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情節給予通報和處罰。
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委托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的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制度。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為進一步規范*市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的商品房銷售計劃,在申報預售證前1個月申報項目概況。
任何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需要其他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廣告的,其內容必須真實。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在相關媒體進行更正。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更正的,有關部門有權在相關媒體上公布真實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如實準確填報項目概況及樓盤表。隱瞞房屋抵押、回遷等情況的,對正在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將根據有關規定不予許可;對已核發預售許可證的,將撤銷該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未領取預售證的商品房,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房款和銷售。否則,一經發現,將責令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對拒不整改或不按規定整改的,將依法進行處理,并將該企業或個人的違規情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停止辦理有關行政業務。
(四)對不符合規劃部門規劃控制性套型結構要求的項目,不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明確該項目的擬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時間、銷售方式及每個單元的擬售價格;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全部公開銷售。
*市房屋管理系統中顯示的可售單元,房地產企業不得拒售。一經發現有拒售行為的,將立即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將延長整改期限,并通過媒體、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六)嚴禁“炒賣樓花”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將預購人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一經發現有炒賣樓花行為者,將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通過媒體、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房時,開發企業應要求購房業主按照《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提供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個人在境內學習或工作時間超過一年、分支或代表機構以及個人購房用途均為自用或自住的有效證明文件;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將商品房預(銷)售給不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和個人。
(八)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者明示所有在售單元的價目表,嚴禁不實價格。有最高銷售限價的,應當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在最高限價之內進行銷售。否則,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在銷售商品房的銷售,并通過媒體、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九)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配置電腦設備,供購房人查閱銷售樓盤詳細資料,并公布樓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附圖、《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在網上公示該樓盤的銷售資料。
二、進一步完善預售款監管措施,加強預售款監管
(十)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知會購房人憑《繳款通知書》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指定的預售款監控賬戶,不得私自收取商品房預售款。否則,按《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款監控賬戶的管理,每天將監控賬戶的基本情況數據及收到跨行轉入款項的明細信息數據提交市國土房管局。凡在各行開立監控賬戶并申請辦理按揭貸款的,其預購人的首期房款及各行的按揭貸款,必須憑《繳款通知書》直接存、劃入該監控賬戶內。
劃撥使用監控賬戶內的款項,應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稱市國土房管局)所核準同意支付的數額撥付,不得擅自批準預售人使用監控賬戶內的款項或將商品房預售款轉作他用。
三、加強項目工程進度和公建配套建設的監管,防止隨意變更規劃許可,保護購房業主利益
(十二)開發企業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確定公建配套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審批部門應現場勘察有關樓棟工程建設進度。開發企業領取預售證后,應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月底前向市國土房管局提供在建工程(包括公建配套)建設進度情況以及現場照片,市國土房管局結合實際每季度現場抽檢1-2次,并將抽檢結果在“陽光家緣”網上公布。
(十三)開發項目申請取消監控賬戶,應當繳清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屬于開發企業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稅費、完成規劃驗收和確權,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其最后一期應完成出讓合同或國土證用地范圍內規劃要求的全部公建配套建設。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在監控賬戶中扣繳;未完成公建配套建設的,不能取消監控賬戶,在監控賬戶中存留相應建設資金。
(十四)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隨意調整、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變更規劃許可;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經在*市房屋管理系統建立樓盤明細表、網上公開銷售的,樓盤明細表不再變更。
四、加強交易登記管理,及時辦理商品房交易登記手續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申請確認產權。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十六)房地產交易轉移登記申請人應持完稅憑證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開發企業不得挪用購房業主委托其繳交的契稅。
五、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中介行為
(十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如實向當事人介紹所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銷售時,應當向買受人介紹所的商品房的有關情況,不得隱瞞;房屋租賃時,還應如實向租賃雙方說明房屋租賃政策。
(十八)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為手續不齊全、不具備合法銷售條件的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務,不得為開發企業進行內部認購、預訂提供服務;提供服務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一經發現,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記錄在誠信檔案中,實時向社會公布,并在年度檢查中扣分。
六、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租賃管理
(十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租賃房屋的,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變更之日起3日內,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二十)房屋承租人、居住人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或者實施違法建設行為。如需要改變房屋用途,房屋出租人應當依法向規劃部門申請房屋使用功能變更手續。
七、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規范估價行為
(二十一)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對房地產進行估價時,應嚴格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將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給予處理。房地產估價機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土房管部門將根據情況將房地產估價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十二)具備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時,應當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市國土房管局制定的相關規則和技術規范以及*市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協會制定的相關工作指引進行評估。
(二十三)房地產估價機構接受商業銀行委托,通過評估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8號)的規定及《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進行評估。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的,抵押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提供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提供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二十四)房地產估價管理機構聯合市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協會定期對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進行抽檢,并對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為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所涉及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依法查處,并記入其信任檔案,向社會公示。
八、監督檢查
(二十五)市國土房管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業務辦理及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二十六)市國土房管局發出的違規行為整改通知,15日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項目,對于開發企業,將依法根據有關規定延長其項目的預售許可、抵押登記和網上簽約手續限制時間,直至完成整改;對于中介機構,也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資格審定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3.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根據會議的安排,我就全市房產管理工作發個言。主要講兩點:
一、近年來房產管理工作情況
近年來,全市房產管理系統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加強行業管理,保持了房產行業良好的發展勢頭。
(一)加大住房建設力度,提高居民居住水平。
撤地設市后,市委、市政府審時度勢,做出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策,使信陽城鎮化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期,信陽房地產業也由此步入了春天,迎來了新的機遇,全市房地產市場保持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住宅需求穩中有長,商品房交易漸趨活躍,銷售量和銷售額逐年提高,成為我市拉動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起到了擴大內需、拉動消費與投資的雙重作用。全市房產管理部門緊緊圍繞房產管理職能,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從城鎮居民住房需求出發,以舊城改造為突破口,采取多種途徑,大力發展住宅建設,切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實現了我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的新跨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二是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近年來,我們在增加住房供應量的同時,積極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取消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審批制度,降低房改房入市門檻,凡房改房產權過渡到100%的,一律直接上市交易,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現了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已達到23.7平方米,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三)強化物業管理,全面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
為加強物業管理法制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房管部門在調研的基礎上提請市政府了《信陽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市局出臺了《信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信陽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了《小區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住戶手冊》、《小區文明公約》、《物業管理企業崗位責任制》、《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守則》、《小區治安保衛管理規定》等示范文本,從而保證了物業管理健康有序的發展。加大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和監管力度,截止目前,全市(市區)累計歸集維修基金達800余萬元。
(四)規范拆遷管理行為,確保舊城改造順利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拆遷管理行為,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局提請市政府了《信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局出臺了《信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暫行規則》、《關于加強對拆除隊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今年,我局成立了信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委員會,起草了
《信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及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已報政府待批。各級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補償標準、統一建設”的要求,從拆遷申請受理到審查各種手續,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要求,對手續完備的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做到依法拆遷、文明拆遷。自市拆遷辦成立以來,共發放拆遷許可證131份,批準拆遷面積106.3萬,動遷1.1萬多戶。通過拆遷改造,城市面貌煥然一新,居民的居住條件、生活環境有了很大改善。
(五)完善服務硬件設施,規范產權產籍管理。
為了方便群眾辦證,在中心城區、平橋、明港建成了功能完備的一站式交易服務大廳,內設房地產轉讓、抵押、商品房預售、商品房合同登記、測繪、收費、發證等十幾個服務窗口,同時還開發使用了房地產市場管理計算機網絡系統軟件,實現了辦證一條龍服務。今年,我局緊密結合實際,采取得力措施,圓滿完成了作為市政府“一抓一”競賽活動的信陽市房產檔案館建設,累計投資110余萬元,配備了現代化檔案管理設備,進行了《信陽市房屋產籍檔案管理系統》的開發研制工作,建立了規范的檔案管理和查詢系統,實行了辦公網絡自動化操作,完成全市房產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歸集房產檔案10萬余卷。
總體上看,我市房地產業發展是健康有序的。但是還要看到,我市房地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房地產開發管理力度不夠、拆遷管理體制不健全、物業管理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
房產管理方面。房管機構不健全,管理職能弱化,全市八縣中僅潢川縣設立了房管局,其余七縣的房管工作大都一攬子交給自收自支的房管所管理,無法承擔起各縣的房產行政管理、開發企業管理、住宅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重要職能;存在開發項目多家管理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在有些地方處于無序狀態;在房地產開發上,個別縣無資質開發,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規預銷售商品房;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制度沒有建立和有效實施。
物業管理方面。存在物業管理無資質企業管理、開發商不進行招投標委托管理;有些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未按規定實行抄表到戶,其水費電費仍由物業公司代收,水損、電損由物業承擔,造成了業主與物管企業之間糾紛不斷;公共部位設施維修基金大部分縣尚未收取等。
拆遷管理方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體制不建全,目前市拆遷辦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僅靠收3%的管理費,難以維持正常的工資和工作運轉;大部分縣沒有設立專職的拆遷管理機構,絕大部分是成立領導小組,臨時抽幾個人進行拆遷,對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只審批其合法性,對其合理性審查不細,造成拆遷補償不盡合理,拆遷安置補償矛盾日趨漸多。
二、當前需要做好的幾項工作
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于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城鎮建設步伐,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和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拉動投資增長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我們要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從總體上看,全市房產行業的發展態勢是健康平穩的,房價上漲速度、幅度比較正常,住房供應結構相對合理,不存在炒買炒賣現象。目前,全市(含八縣二區)商品住房平均售價每平方米1059元,中心城區樓市平均售價約在每平方米1435元左右,與周邊南陽、駐馬店價格水平相當。因此,面對信陽的房地產發展,我們還要宏觀把握、理性認識;既要大力調整和改善住房供應結構,又要繼續支持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有效遏制投機炒作。當前,全國各地都在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和部分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都把穩定房價提到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議程,我市房價漲幅雖然基本平穩,但也要及早采取措施。對此,我們要認真做好以下5個方面的具體工作。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區要把貫徹國務院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作為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一項突出任務,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二是調控規劃,改善供應結構。房管部門要根據當地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房地產市場供求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好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并制定出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要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庫,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選擇開發項目提供服務。三是明確標準,引導住房建設和消費。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則上應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四是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手冊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預售許可制度、合同備案制度、竣工綜合驗收制度。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一律不準參加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招投標;項目資本金達不到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批準和辦理開工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有任何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訂性質的費用;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必須實行實名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后,3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禁止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金融部門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二)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隨著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和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公有住房大部分出售給了職工個人,新建住宅基本上是個人購買,房屋所有權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們對物業管理的需求越來越大。尤其是2004年市政府出臺《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之后,居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推動了物業管理的發展。如何使我市物業管理更加健康、快速、有序的發展,是今后我市物業管理的重點工作。
一是積極開拓物業管理市場。逐步推進各部門、各單位自管房屋的管理與其業主的分離,加快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后勤房管部門改革步伐,逐步改制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進一步推進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方式,積極創造條件推進老城區非小區住宅的物業管理工作,將新建住宅小區、大廈納入專業化、社會化的物業管理,努力擴大物業管理的覆蓋面。二是廣泛進行宣傳,完善配套規章制度。通過宣傳《物業管理條例》和《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意識,使物業管理企業及員工能認真執行法律制度,切實履行好服務職能,以優質服務、誠信服務取信于業主。全面推行業主大會制度,嚴格物業選聘招投標制度,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實行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 “建管分離”,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要積極取得當地公安機關的支持,積極設立“警務區”。三是加快住宅小區水電管網改造步伐。各物管住宅小區要按規定實行水電一戶一表,直接抄表到戶、收費到戶。今后,新建住宅小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按抄表到戶的設施要求進行建設,否則,不予驗收,不辦理房產有關手續。未實行抄表到戶的舊有住宅小區,要逐步進行改造,仍由物業公司代收水費電費問題要盡快糾正。四是加大住宅公用部位維修基金歸集力度。嚴格按照《信陽市住宅公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加大收繳力度,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監管。五是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建立“質價相符”、“以質論價”的收費機制,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規范物業管理服務。同時結合物管行業的自身特點,在小區內開展有償服務、親情服務,針對業主的需要,提供家政、代辦、清潔、機電維修等專業化服務,走多種經營之路,增進企業與業主的感情,增強企業發展的后勁,為廣大業主提供一個寬松、舒適、優美的居住環境。
(三)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我市大力推進城市化和房地產業發展的進程中,拆遷工作有其獨特的地位和貢獻,所發揮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市各縣區的城市建設特別是舊城改造中,近年來因拆遷也出現了不少的矛盾,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決。一是要充分認識拆遷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各縣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一定要全面認識做好拆遷工作對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研究拆遷當事人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細致的具有說服力的思想工作,化解拆遷矛盾,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二是要堅持量力而行搞拆遷。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研究編制舊城改造和拆遷計劃,合理確定拆遷規模。確定拆遷規模一定要和當地的財力以及老百姓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以科學的態度為指導,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做好拆遷工作。三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拆遷。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拆遷法規規定,明確拆遷主體條件,規范拆遷行為。對拆遷補償資金不到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落實和條件不成熟的項目,一律不能實施拆遷。各級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嚴格拆遷行政許可制度,加強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除自拆自建外,各種拆遷項目必須申請《拆遷許可證》后才能實施拆遷;已辦有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不得擅自擴大和縮小拆遷面積。要加大對拆遷項目許可證發放、拆遷評估、拆遷補償等環節的檢查力度,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要充分發揮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和裁決委員會的作用,有效減少拆遷糾紛,依法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落實住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全市住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和交接管理,提高商品住宅小區的綜合效益。近期,我局結合房地產開發工作實際,出臺了《信陽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對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包括經濟適用房和集資建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嚴禁復制剽竊房的竣工驗收,從驗收程序、提供要件和違規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該辦法對保護消費者和房地產開發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希望各縣區要認真參照執行。今后,對房地產開發的住宅項目,未進行竣工驗收和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的,開發企業不得通知業主入住,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他項權抵押登記手續和房屋所有權證。
(五)扎實開展全市房產綜合執法檢查,積極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關鍵詞】現房銷售;避免二次裝修;透明售房;按使用面積售房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住房消費主體逐步由集團轉為個人,大批個人購房者成為市場的主體,此時政策法規如果不能及時跟進,處于弱勢群體的購房都就可能會成為無辜的犧牲品。一房多售、廣告虛假、合同違約等問題逐步暴露出來。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建設部陸續采取了一系列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舉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對于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解決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為維護購房者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現實中的商品房銷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那么,如何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1、保障購房人資金安全和收益,取消預售制度,實現現房銷售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商將未建成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商品房預售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使購房者所面臨的風險比現房買賣高很多。購房者通過房屋預售合同只獲得一種期待權,非常地被動;且購房者的預付款不是交給第三方監管,而是直接交給開發商。這種制度設計對購房者非常不利,無論是房屋的質量,還是購房者與銀行的利益都根本無法保障;其次,由于一次性將購房款交給開發商,使得開發商的融資成本極為低廉、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資金建房,還故意延遲交房的時間,將多余的資金用于開發投資,助漲了房價泡沫。
由于住房預售制度存在著設計上的缺陷,近年來,社會各界人士不斷呼吁取消預售制度。但是,住房預售涉及開發商的巨大利益,每一次討論取消,都遭到開發商強烈的反對。即使現在在利益的博弈下,難以立即取消,也應對其動兩個大的手術:一是在交房之前,購房者最多只交付20%的購房款,而不是全部;二是將購房款交給第三方進行監管,而不是直接交給開發商。無論如何,盡快地取消預售制度是最好的選擇。
2、促進低碳節能環保,現房要實現精裝修,避免二次裝修
簡單來說,“精裝房”就是指經過精致裝修的房屋,長期以來,“毛坯房”一直是房地產市場的“主角”,自上世紀90年代廣東推出簡裝房,本世紀初上海推出“精裝房”,隨后,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精裝房發展迅速。短短幾年,“精裝房”已占全國住房比例近二成。近兩年,政府有關部分也大力提倡精裝修,主要是“精裝房”能夠避免“二次裝修”消費,促進房地產行業實現低碳環保節能減排的目的,且受廣大城市白領的青睞。推行“精裝房”不光需要政府的推動作用,同時也需要開發商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去具體實行。這樣才能讓更多的人真正感受到精裝修的實惠。
綠色低碳環保是“精裝房”的特點。精裝修房多選用綠色環保材料,這又為“低碳”作出貢獻,另外,規范的裝修行業,使得購房者又多了份售后保障,開發商集中大規模裝修,以公司的身份與裝修單位進行接觸,能夠保證比較好的售后服務效果。隨著住宅產業的升級,“精裝房”產業鏈的成熟、開發商品牌意識的提高、消費者居住觀念的變化,“精裝房”的發展正逐漸成為潮流。“精裝房”時代的到來被認為是房地產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
3、促進公開公平,改進透明售房,開盤時一套房屋有兩個以上申購的采用搖號方式
很多開發商通過控制樓盤房源上市數量,進行饑渴式的銷售,從而不斷推高房價;商品房銷售不實行明碼標價,部分開發商雖然實行明碼標價,但對售房相關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故意隱瞞,使消費者最終被迫接受不必要附加項目及費用,如標價外加收燃氣設施建設費、陽臺鋁合金安裝費等費用;商品房經營者在進行廣告宣傳時,故意使用誤導情語言、文字和計價單位等,如某開發商廣告稱,樓盤地置距市區僅20分鐘車程,實際距離40多公里,開車至少需40分鐘,開發商利用這些模糊性用語誘導消費者與其簽約并付款。
透明銷售則采取敞銷售的策略,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對房屋的銷售情況、房屋價格等關鍵信息進行公開和透明化,開盤時一套房屋有兩個以上申購的采用搖號方式。其交易信息公開化使銷控也越來越難操作,同時,為更好地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行為,應適時開展房地產“誠信先進企業”評選活動,發揮“誠信先進企業”的典范和帶頭作用,提升房地產行業在社會中的形象,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4、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部門的監管,按使用面積售房
大部分的房地產糾紛都源自面積問題。現行的以建筑面積計價的方式,計算復雜且環節較多,容易導致買賣雙方發生沖突。其次,房屋面積問題,面積測繪很關鍵。無論是按建筑面積售房還是按使用面積售房,房屋面積都是由專門的測繪機構測繪后進行確定的。所以,測繪單位嚴格把好關,關于面積的糾紛也會減少,購房者的利益得到進一步的保障。所以,政府主管部門在加大對違規房產商的處罰力度,推廣按使用面積售房的同時,還應加強對測繪部門的監管。
按使用面積計價,簡單、透明,不僅能有效遏制面積縮水,同時對虛假起價、均價等廣告欺騙行為起到限制作用。目前在廣東、上海、重慶等多地省市的部分樓盤已開始采用按使用面積計價的銷售方式。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和贊許,這是因為,按使用面積銷售房屋,消費者可以對具體的面積進行測算,明白自己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錢,公攤面積多大,是否合理。
5、加強商品房銷售合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微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商品房銷售合同是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效方法。但是,由于不法開發商的合同欺詐行為,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以及人們對司法手段管理合同與行政手段管理合同界限混淆不清等原因,存在不法開發商違規開發、銷售商品房的現象,其中合同欺詐行為成為近年來消費投訴的熱點問題。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管理,為人民群眾創造放心的消費環境,是房產管理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
國家可通過房地產管理部門運用行政管理手段,與司法手段有機結合,達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目的。通過加大對房地產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嚴格對商品房銷售進行管理,銷售商品房時必須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商品房銷售合同管理制度;對已經出售的商品房的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不按法律規定簽訂合同,違反法律擴大解釋或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合同條款,不僅糾正,還要對商品房開發商進行相應的處罰,維護合同制度的嚴肅性;等措施。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合同實施管理。
總之,商品房的銷售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需要在商品房銷售監管方面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履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職責,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避免和降低購房者的風險,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現將《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保障房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以出售、預售、拍賣等形式轉讓與受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在本辦法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具體辦法按《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與其合法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同時轉移,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房地產出售
第七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必須到市交易所辦理交易登記手續。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出具委托書,由人辦理。
第八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應向市交易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交易雙方申報的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以評估價格計算稅費;高于評估價格的,以申報價格計算稅費。
第九條 按份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應提前90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產時,須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書。能分割的應允許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須經協商共同出售。
第十條 出售租賃的房地產,產權人應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條件下具有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權人、承租人、其他優先購買權人的順序享有房地產優先購買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
(二)權屬不清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四)經行政主管機關公告拆遷的房屋;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房地產。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出售:
(一)未經產權登記的;
(二)經改建、擴建的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
(三)產權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
(四)房地產設定的他項權利未注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視為出售,必須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
(一)以房地產出資,并已轉為合資企業擁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以產權分成的;
(三)以房地產作價入股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收購、合并或分立企業時,房地產轉移為新的權利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房地產的,應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屬于政府直管的公房,應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審批;屬于系統自管公房的,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條款,以及變更與解除等,依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轉讓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售房地產時,出售人應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應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契稅,由購買人(包括外國人和外國企業購買房地產的)按交易總額的6%繳納。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以僑匯、外匯購買房地產,及其在境內的投資企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僑匯、外匯購買房地產的,減半征收契稅。
(二)印花稅,由交易雙方各按交易總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三)交易管理費,交易雙方各按交易總額的千分之五繳納。
交換房地產的,根據交換差價按前款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 出售的房地產發生增值的,應依照國家的稅法規定,由出售人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條 享受國家、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的房屋,需要出售的,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過開發,將正在建設的各類房屋預先出售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前,應持下列證件,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申領預售商品房許可證:
(一)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二)預售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合同、建設用地平面四至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文書;
(四)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預售商品房工程總投資的25%(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前期開發費),或者預售商品房的基礎工程已完成,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證明。
(五)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代收商品房預售款的賬戶;
(六)向境外預售的、還應提交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自受理開發企業申請預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預售商品房許可證。
開發企業領取預售商品房許可證后,方可預售商品房。進行預售廣告宣傳的,應載明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號碼,并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與預購人簽訂預售預購合同。
合同內容包括:預售人、預購人名稱或姓名,預售商品房的地點、位置、建筑結構、樓層面積、單元號碼、配套設施,裝修標準、售價、交付使用時間,保修措施,違約責任、糾紛解決辦法以及其他需約定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交易雙方簽訂預售預購合同后,開發企業應在30日內持合同文書向市交易所辦理審核、登記手續。凡未經審核、登記的商品房預售行為無效。
開發企業不得為商品房預購人非法辦理轉讓更名手續。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后30日內,應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產權。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已售出的商品房,由開發企業統一為預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
第二十七條 預售、預購商品房應按規定預征稅費。
第四章 房地產拍賣
第二十八條 從事房地產拍賣活動的機構必須取得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核發的房地產拍賣資格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
(一)依法沒收或強制收購需拍賣的房地產;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決需拍賣的房地產;
(三)因抵押處分需拍賣的房地產;
(四)因清償債務需拍賣抵債的房地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委托拍賣房地產,委托人應事先持拍賣委托書、房地產權屬證書和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拍賣機構方可接受委托,組織拍賣。
拍賣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房地產,委托人申請拍賣時,還應提交行政決定書或司法協助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委托拍賣房地產,拍賣機構可以收取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廣東省拍賣業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委托拍賣房地產,委托人應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合同內容包括:拍賣人、委托人名稱或姓名、地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地點、位置、面積、使用年限及用途;拍賣標的物交付時間、方式、拍賣手續費、價款的支付方式;拍賣時間、程序、中止和終止的條件;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拍賣,由拍賣機構在拍賣30日前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拍賣標的物的產權性質、拍賣標的物的基本情況、拍賣時間和地點、競買人的條件、應付的保證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批準拍賣的文件名稱、文號,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須在拍賣7日前,向房地產拍賣機構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資信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房地產拍賣機構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后,合格者發給競買證書,并收取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競賣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抵交所競得拍賣房地產的部分價款;未競得拍賣標的物的,保證金由拍賣機構于拍賣結束后7日內返還未競得者。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拍賣機構應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拍賣。在拍賣成交后的5日內,競得人應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拍賣轉讓合同,并應按規定將成交價款匯入房地產拍賣機構的銀行帳戶。競得人不能即時清結的,應交付成交額20%的定金,并自拍賣成交之日起60日內付清成交價款。
第三十七條 競得人付足全部成交價款,方可領取所競得標的物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在房地產拍賣中,凡出現競買報價低于標的物的保留價(評估底價)時,房地產拍賣機構有權宣布其報價無效,或中止拍賣競價,但委托人無保留價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拍賣機構依法收取的拍賣成交價款,除按規定代扣繳有關稅費外,剩余的價款應全額交還委托人。
第四十條 委托拍賣人、競得人與房地產拍賣機構之間產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買賣行為無效;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交易總額1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應納稅費,并處以交易評估價總額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辦理交易登記擅自出售房地產的,應責令補辦登記手續,補繳應納稅費,并處以交易評估價總額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預售,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按商品房銷售總額5%以上,10%以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未領取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
(二)擅自涂改預售商品房許可證的;
(三)為商品房預購人非法辦理轉讓更名手續的;
(四)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房地產拍賣資格證從事房地產拍賣活動的,其拍賣行為無效;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處以非法拍賣價總額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除本章規定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處罰的以外,其余處罰由市交易所決定和執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人員或拍賣機構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交易的各類合同文書,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契約文本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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