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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目標
通過課堂任務訓練使學生掌握有關社會調查方法的基本程序和相關知識,通過大量實例的訓練和學生課外實踐,使學生了解從選擇調查題目開始,直至完成調查報告為止的整個社會調查過程,為學生能夠實際完成調查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論與技能基礎。
1.知識目標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應掌握社會調查的一般程序,掌握問卷、訪談、文獻、實驗法的操作流程和適用范圍,掌握抽樣的方法和具體操作,了解基本的統計與分析方法,掌握調查報告的基本結構與特點。
2.能力目標
學生應具有選擇合適的調查課題和設計科學可行的調查方案的能力;能夠根據調查內容選擇合適的收集資料方法和抽樣方法;能夠設計問卷或訪談提綱;能夠運用SPSS統計軟件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和撰寫規范的調查報告。
3.職業素養目標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完善的職業價值倫理觀;培養學生的團結合作精神和團隊意識;培養學生嚴謹規范、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對服務對象負責的職業操守。
二、設計思路
社會調查作為一種系統的、科學的認識活動,不僅具有內在的邏輯結構,還遵循比較固定的程序。因此,《社會調查方法》課程緊緊圍繞社會調查的一般程序:選題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分析階段——總結階段,這五個階段安排學習內容。
1.以實際社會調查工作為引導,圍繞工作任務,按模塊設計教學內容
圍繞實際的社會調查工作,結合社會調查的一般程序,將一般程序的五個階段總結成三個學習模塊(如圖1所示):認識社會調查方法——收集資料——分析資料和撰寫調查報告,每個模塊中劃分為不同的學習任務,按模塊分任務設計實踐教學。
2.按照社會調查的操作程序,學生分小組完成不同階段的學習任務
為確保學生“學其所用、用其所學”,課程采取“學中做、做中學”的教學方式,以實際案例為教、學、做操作對象,加強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將學生分為不同的小組,小組成員從選擇調查主題——選擇資料收集的方法——設計問卷或訪談提綱——調查實施——數據分析——撰寫調查報告的不同階段,隨課堂進度完成不同的任務(見圖2),操作訓練與學習內容同步,先訓練后學習,在實踐中發現學習內容,在學習中檢驗實踐效果。三、考核評價
本課程采用過程考核的方式。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時考核占60%,期末考核占40%。平時考核主要包括:考勤、課內項目(圍繞
任務提交的書面作業和課堂展示)、課堂參與程度,比例為1∶4∶1,主要考察學生學習態度和對于社會調查不同階段的知識掌握情況。期末考試以閉卷形式進行,主要考查學生對基礎知識以及重點內容的應用能力。
四、教學效果
在選題階段,每個組圍繞著身邊現象,結合自身生活經驗,選擇的題目多是和學生的生活、學習息息相關的,如飯堂滿意度調查、閱讀興趣調查、大學生網購現象調查等,小部分學生針對市民開展調查,如中小學生校外教育狀況調查。無論是從學生的課堂積極性還是完成作業的情況看,學生普遍認可該種教學方式,學習知識較多,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五、教學反思
關鍵詞:實踐;應用;社會調查法
一、社會調查法的含義及特征
1.社會調查法的含義
社會調查法是一種采用實證方式獲取社會信息的手段,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它通過直接實際調查,收集實在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進而推論出結果。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是什么(弄清社會問題),為什么(尋找問題原因)和怎么辦(尋找解決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充分的一手數據以解決研究的問題。
2.社會調查法的特征
首先,社會調查法的社會目的性。任何社會調查都有一定的社會目的性,調查的目的必須在調查前明確,其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面:一是服務于政府,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二是服務于企事業單位,為管理提供決策參考;三是服務于社會,為社會提供社會生活及個人行為準則之參考;四是服務于科學的理論,成為科學理論的佐證。
其次,社會調查法的多樣性。由于現代社會現象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社會調查方法也各有差異,如有問卷調查、電話調查、網上調查等多種方式,以及對調查資料的分析和研究時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以及現代科技計算機的應用。
第三,社會調查法的系統性。人類生活的社會是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在社會調查的實施中,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具有系統性,同時其采用調查方法也具系統性。
第四,社會調查法的研究性。社會調查不單單是一項收集資料的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和資料的加工、分析研究等環節,是一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資料分析階段具有研究性,資料的收集過程也具研究性,在實踐中必須把調查與研究二者統一起來。
二、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
社會調查實踐是一個復雜而艱辛的過程,需要實踐人員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這就要求實踐人員具備良好的態度、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提前做好相關調查準備。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實踐調查展開過程中,調查實踐者未在進行調查研究前做好充分的準備,結果數據只是按照實踐者個人意圖而空想的粗略結果,完全失去了數據的真實性;另一種情況是,主要設計者可能由于時間緊迫或者調查范圍較廣,需要協助人員,而協助人員因為不熟悉程序或粗心大意,在實踐過程中,做的數據粗糙或者不全面,最終無法保證數據的正確性。有時由于調查人員素質不高、不負責或大意妄為,調查統計不細心或者憑自己猜想得出數據用于報告中,結果違背了實際事實,最終會導致存在的問題往往沒得到解決,而使得整個調查變得毫無價值。
2.方法誤用問題
在實踐調查中,常常出現方法誤用問題,所采用的理論方法與實際情況的脫節,在調查方法的使用上普遍情況是陳舊而單一、缺乏科學性。現代社會調查方法雖然在19世紀才傳入我國,我國社會學者在20世紀20年代就已開始獨立運用該方法進行一些社會調查、民意測驗,但是它的影響不大。我黨所倡導并身體力行的典型調查,其中由所奠定的社會調查方法論基礎,依然是主流。這種社會調查方法還處在感性直觀層次,而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往往所做的調查停留在淺顯的表面層次。再加上目前調查、分析手段缺乏科學性,手工作坊式的調查方式仍占主導地位,一般的問卷調查,基本上是依靠人工方式完成,而電話調查、網上等新調查工具未得到合理而充分的應用,致使調查流于表面,材料也無說服力。
調查方法出現的陳舊簡單而缺乏科學性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因為以下幾點:一是理論的貧乏。對所要調查的問題在理論上認識了解不足或者缺乏了解和研究,使得調查變得漫無目的,而在問卷設計方面也不盡合理,故在實踐訪談過程中也缺少了針對性。例如:對當前學校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進行社會調查,對道德教育如果概念不清、模糊,對學校道德教育過程中所有影響因素沒有全面地把握,那么所進行的調查只能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程度。大學者先生在總結40年代調查實踐時,深有體會地指出:在實地調查沒有理論做導線,所有材料都是零星的,沒有意義的。二是被理論框得太死,形成固定套式,沒有創新性。有些調查者沒有把社會調查之前形成了一個固定的理論作為參照體系,而是以之為萬能模式,在調查中用這個模式去硬套活生生的社會生活,始終在固定的范式里循環。
三、提高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效率的對策
社會調查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酒店管理專業教學、社區警務課程教學、戰略管理及網絡應用等,它的實踐應用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有效地改變了傳統的教師、課本、課堂為中心的教學觀,同時也提高了工作運行的效率,使理論與實踐充分結合。但是如何提高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應用效率?首先,需要明確社會調查法的應用程序或步驟,然后根據上述問題及其特點提出相應的行之有效的調查實踐策略。明確社會調查法的程序或步驟,簡單來說就是明確:調查什么,誰去調查,向誰調查和怎樣調查等。具體有三個階段:第一,前期準備階段,主導者應做好社會調查前的輔導。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基本要求和具體的操作方法,明確社會調查的目的、意義、調查對象和調查過程,初步掌握如何搜集資料、篩選資料、分析資料以及撰寫調查報告。第二,實際調研階段。該階段的工作主要由實踐調查人員自主完成,進行實地調查,這時應注意方法的權變性。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情況的不同,在具體過程中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具體包括的內容有:做出周密詳細的調查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應體現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時間和地點、進程安排等。設計問卷,根據調研主題的要求,集思廣益,按照科學、合理、簡潔的原則設計調查問卷;實地調研,根據計劃,采用實地走訪、電話訪問或網絡調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資料。第三,總結階段。主要包括:整理資料,對原始數據進行整理、歸類和綜合,并以統計表或統計圖的形式將統計結果直觀表現出來,還要對統計結果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從而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此外,還包括對于完成的社會調查報告結論,進行相應的交流和繼續跟蹤調查。
而在社會調查中要得到真實可靠的數據,使得整個調查研究具體科學性具有現實意義,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實踐者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對其基本要求和具體操作方法做到胸有成竹,對調查的目的、對象、過程及意義有明確的認識。這是進行社會調查的前期工作,同時,要有了一定的理論知識,應根據具體情況,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調查計劃日程或更換調查方法。比如進行實地調查進行訪談,應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分別采取結構性訪談、半結構性訪談,以及開放性訪談,由于被訪談者個體特征的差異性(如口頭表達能力等),在具體訪談過程中也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由于原先設計過程中的遺漏和失誤,有可能還要對訪談問卷進行修改。
第二,在實踐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資源,調查人員自身特點應與所任工作相適應,防止因為粗心而造成數據失真的情況發生。調查人員在實踐中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集中精神,認真負責的落實好所擔任的工作。其次,實施調查的人員應加強協作,提高團隊協作能力,進而保證和提高工作運行的效率,在調查過程中,應培養高級數據統計分析等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
第三,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等特點,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已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現代社會調查方法理應得到廣泛應用。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調查新工具在不斷出現,如電話調查方式,網上調查方式等,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特點,極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應大量投入到調查工作中。在分析手段方面,由于較少使用電子計算機及其統計分析軟件,統計分析水平普遍較低,這就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普及網絡計算機,推廣統計分析軟件的使用,使之服務于社會調查工作,提高社會調查的工作效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調查工作更好的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陳依元.系統方法與社會調查[J].哲學研究, 1985(07).
[2]張俊亮.社會調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學中的實踐與思考[J].新課程:教研,2010(02).
【關鍵詞】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主體;啟動;社會調查報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發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過程漫長曲折,社會調查的設立目的不是殘忍地懲罰或報復,而是改造罪犯并預防犯罪。[1]人權保障運動的逐步升溫,社會調查漸漸演變成了“量刑前調查報告”,關于社會調查的適用域、社會調查的主體、程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也在不斷細化。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熾熱化,少年司法制度成為衡量國家法治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環,如何完善各國仍在激烈探討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價值
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制定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個視角,同時也為司法上更為有效率的應對犯罪提供一個思路、一個改進路徑。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據,還對后期相關機構的矯治工作提供參考資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包含的成長、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上,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學化的參考依據;在矯治上,可以考慮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會等因素,為制定有效的矯治方案提供參考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國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
國情的差異,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也有所不同,社會調查程序主體職權主義化是國際上的一個普遍趨勢。美國設有專門的觀護官,他們根據職權走訪涉事兒童的家庭,并將家長、鄰居、老師等的觀點綜合起來,形成社會調查報告,然后依據實地調研的結果對承辦法官們提出處置建議;日本對少年問題尤為重視,不但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護未成年人,還專門設有家庭裁判所對少年問題予以規制。就社會調查而言,日本專門設置有調查官,專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2]擔任社會調查員需要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單一的法律知識或社會經驗難以滿足專業化需求。社會調查員的選用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美國,觀護官需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只有通過考試方具有從業資格,然考試內容涉獵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法律、語文、數學等基礎知識,還包括相關的實務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調查官還需要了解心理學、社會學、社會福祉學、教育學等學科,最重要的是,在社會調查員任職后,還需要在實務部門實習鍛煉兩年方可擔任。[3]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啟動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多設置在法院階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議權,然調查員是主動進行調查還是被動進行存在不同。美國獨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機關或社會民眾對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觀護官主動啟動調查程序,對涉案少年進行深入的了解,開展社會調查;日本的社會調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4]對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調查和審判階段,法官下達調查命令后,調查官才能開始進行調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
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實現。在日本,社會調查員全程參與訴訟,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由調查員在審判時宣布,并允許雙方進行認證與質證;在美國,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社會調查報告不得在事實調查聽證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會調查員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參與庭審,社會調查報告盡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方面
對于社會調查員,法律規定模棱兩可,司法運用也各自為政,導致究竟由哪個主體擔任社會調查主體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享有全面調查實施的決定權,自主決定何時、何人開展調查;有人認為,應整合資源,設立“多層次共存、專兼職結合”的社會調查主體設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護委員會為主體,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同完成;也有人認為,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主體,這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優勢。筆者認為,矯正部門應擔任社會調查主體,因為該部門處于中立地位,且組織權威、行為規范性、人員相對專業,另外,他們本身擔負著少年的矯治教育工作,節約資源。
2、社會調查的啟動方面
對于何時啟動未成年社會調查學界觀點趨于一致,即偵查階段啟動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盛長富、郝銀鐘認為應當在公安機關立案后,通知未保會,由未保會立即啟動)。這樣不僅能夠起到分流案件,節約司法成本作用,還給社會調查留出充足的時間,因為社會調查事項繁多,而與其他司法程序時間比較,偵查階段時間最充裕,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監督。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方面
學界度對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可謂眾說紛紜,歸納觀點,即證據、參考資料與雙重屬性三種。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具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為證據的“第八種”分類。[5]有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在尊重法律的現行規定下探討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社會調查報告雖然具有證據的相關特征,但是因不屬于證據七種分類的具體某類,故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的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等,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質證后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進行采納。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雖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但具有證據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類似于診斷報告、治療方案。
四、結語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無論是為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對青少年犯罪都應極為重視。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的情況及悔改表現等具體情況展開的調查,是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矯正提供參考或依據的極為重要一環,理應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加倍重視。
【注 釋】
[1]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當代法學,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鵬.“涉罪未成年人異地社會調查相關問題”研討會綜述青少年犯罪問題,2014.5.
[6] 姚建龍.青少年犯罪與司法論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于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采納,也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于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于實踐,其在施行初期并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后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隨著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鑒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一)品格證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并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么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于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沖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這里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癥。”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并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范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于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于“舶來”的法律詞語,其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范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并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于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并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復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并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復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并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并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并論。
(二)鑒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鑒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論。美國也是采用類似的做法,由鑒別中心或鑒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在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于鑒定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鑒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于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著原則性的要求。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鑒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類鑒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鑒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鑒定意見為“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斷”。可以看出,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鑒定等同于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并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不實鑒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于鑒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鑒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于“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該種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系,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里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于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系,例如社會調查中關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系,但卻不是必然聯系,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系。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并沒有客觀的聯系。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并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采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后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么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于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后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可以說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里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并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考慮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發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系。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里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于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么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于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并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并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并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范圍并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后,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采納,那些被采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著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系;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其并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并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著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在設計和修改過程中,筆者要求學生字斟句酌,同時體現出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扎實的文字基本功,這樣強調的目的是讓學生在平日所進行的行政公文寫作訓練、學術論文寫作訓練和生活隨筆寫作訓練之余,注重具體應用文體中的話語表述和答案探究。其次,實施調查階段是提高學生人際交往能力的機會。想要針對某個問題得到最廣泛的意見,首先要得到最廣泛的配合,這就需要用不同的方式來與不同的調查對象打交道,這要求大學生具有相應的社會交往能力,而不能以固有的方式去做事。以項目組學生為例,由于要調查讓胡路區的文化景觀,所以自然要通過對城區各種階層、各種身份的人員進行訪問,特別是對城區建設有發言權的人進行訪問。
起初的調查并不順利,因為大學生習慣了在學校與老師、同學等較為單純的溝通方式,而且不習慣捕捉他人談話中的喜好和禁忌,所以調查往往以勉強填完問卷而草草完事,效果不甚理想。經過項目組同學的幾次經驗交流,及時調整了與不同人群的溝通方式,問卷調查的開展才較為順利和理想,而無論是退休老干部的建議還是報刊亭女老板的建議都為項目組的研究提供了幫助。最后,分析統計和報告撰寫總結兩個階段對學生的文字表達能力有著極大的鍛煉。調查報告的撰寫需要項目組學生的共同參與,每個人負責的方面不同,文字表述風格也不盡相同,但落實在調查報告中,則需要文字表達做到準確、流暢和風格統一,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篩選、匯總和梳理,提出的建議也要力求簡明、清晰和可行,這就需要學生對有限的文字不斷進行錘煉,這是在日常的公文寫作和文學寫作中較少訓練的內容。學生的問題論述能力、文字綜合能力和語言表達的能力在調查報告撰寫階段得到了鍛煉和提升,這也正與我校為培養應用型人才而鼓勵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生以調查報告作為畢業論文的倡導相吻合。
對于漢語言文學專業師范類的學生來說,社會調查最好利用見習和實習的機會在中小學進行,調查的對象則為中小學師生,調查的選題也要緊密結合基礎教育中的師生,在社會調查過程中,除了上述文秘技能水平的提升之外,也可以提高其教育教學技能水平。首先,選取一個好的社會調查題目可以提升師范學生的教育教學技能水平。作為未來的教師,師范生除了學好專業知識外,更需要掌握現代中小學生的知識狀況和心理狀況,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地進行針對性強的教育,筆者在為本科生設計畢業調查題目的時候就時刻牢記這一點,所以才有了諸如某中學學生人生信仰與追求情況的調查、某中學學生課后古詩詞閱讀情況的調查和某中學學生對待傳統文化態度的調查等調查題目設計。對這些問題開展調查,可以掌握中小學生的知識狀況和心理狀況,為師范生在大學階段的知識儲備和技能訓練指明了方向。其次,在社會調查過程中可以提升師范生與中小學生溝通的能力。在我國,語文老師擔任班主任工作極為普遍,所以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師范生更應該在求學階段就了解中小學生的溝通方式,并在實習過程中不斷摸索適合自己的教育方法。良好溝通和疏導,可以拉近學生和老師的距離;在課內外滲透學生關心的問題和關注的知識,可以使得教師在學生心中更有魅力———做到這兩點,便更容易抓住學生的心,進而提升教育教學水平。在實地調查中,還可以改變師范生在大學階段對中小學的某些錯誤認識,而這些往往是在學習和實習中不易注意的。最后,調查報告的撰寫可以提升師范學生的文字表述水平和對問題深入思考的能力。
對于傳統的漢語言文學專業的本科論文,主要是針對某一學術問題,而對于學術研究能力相對較弱的普通本科師范院校的師范生的培養,則不能僅培養學術型人才,而更適合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在調查報告的撰寫過程中,師范生可以結合自身的實地調查數據,對基礎教育中某一問題有著更深層次的思考,也能深化自身教育理念,為日后的求職和教學工作奠定基礎。綜上所述,社會調查對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專業技能水平的提升有顯著的效果,同時,大學生專業技能水平的提升也為完成較高水平的社會調查提供了保障。但必須強調的是大學生只有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調查和寫作訓練等技能訓練中,才能真正有所收獲,逐步成為適應未來社會發展的應用型人才。
作者:原昊 趙麗 單位:大慶師范學院文學院
公共管理類課程實踐性教學方式較多,其中采用較多且很成功的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運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特定事件的現場進行案例分析,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或集體協作,進一步提高其識別、分析和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能力,同時培養正確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風、溝通能力和協作精神的教學方式。當然,案例及其教學并非要取論的發展或者實踐的觀察,而是為從一種不同的背景審視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開辟了道路,是以情景模擬的方式使學生們置身案例所描述的特定情景中來運用所學的知識獨立地觀察思考、分析問題,而不是直接進入社會實際活動中去直觀感受、觀察實踐。社會調查卻是要通過深入社會搜集直觀感性的第一手材料,進而分析研究材料,形成理性的調查結論,是知識從感性向理性深化的過程,具有鮮明的參與社會實踐的特征。在實踐基礎上從搜集直觀感性的材料、分析研究材料到形成理性的調查結論的認識過程,就是調查的過程。
在農村公共管理課程中引入社會調查法來展開實踐性教學,引導學生有目的、有意識地專門搜集和整理課堂學習知識的相關信息,通過觀察社會、了解社會,可以實現課堂學習與社會中的現實問題的有機聯系,促使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釋社會現象,實現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逐步加深,做到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實現學會認知,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生存。
二、社會調查法的框架
作為一種系統的、科學的認識活動,社會調查有著一種比較固定的程序,這種固定的程序可以說是社會調查自身所具有的內在邏輯結構的一種體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提出調查主題。這是整個社會調查工作的基礎,需要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有價值的、有創新的,具有可行性的調查主題或觀點,盡量具體化和精確化,以便界定調查對象、調查區域范疇和實施調查。
(2)調查準備。在明確調查主題后,需要為實現調查目標而進行調查設計和準備調查問卷。調查設計主要是針對需要研究的問題制定研究分析的策略,并選擇適當的調查方法以保證調查資料的收集和分析過程的規范和科學。調查問卷的設計是調查準備階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須要將研究主題放在一定的理論分析框架中,明確需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資料,緊密圍繞研究主題設計問題,采用可觀察指標,注意構建可操作的變量和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選擇適當的問卷結構,這直接影響到所收集的數據質量和后續的研究。此外,簡潔和被調查者易于理解的調查問題能保證調查的順利進行和數據質量的真實,在設計問題時必須要考慮被調查者的時間資源、個體認知能力等情況。
(3)社會實地調查。在這個環節,調查者要深入社會,根據不同的研究主題選擇不同的訪談方法收集資料。在具體調查訪談過程中,往往可能由于現實條件的變化或調查設計與現實之間存在的偏差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預定的訪談方法或對調查問卷進行修正。
(4)數據整理和分析研究。社會實地調查完成后,收集到的一手資料需要進行整理、統計和分析,得出調查研究結論并撰寫調查報告。
三、社會調查法在農村公共管理課程實踐性教學中的應用案例
筆者將社會調查法引入農村公共管理課程的實踐性教學,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下面以“京郊農民對農村公共管理狀況的滿意度調研”為例對社會調查方法在農村公共管理課程實踐教學中的運用進行說明。
(一)確定調查主題
根據農村公共管理課程的教學內容,在選擇什么內容或問題作為社會調查主題時,主要考慮調查主題的有價值性、可行性等,因而選擇“京郊農民對農村公共管理狀況的滿意度”作為調查主題。這是因為:(1)本課程學習對象為北京農學校農林經濟管理專業的本科學生,需要從實踐中認識社會,加強專業和課程認知。(2)課程學習的85%以上的學生來自北京郊區,分布于北京市的海淀區、朝陽區以及延慶縣、平谷區等九個郊區縣的44個鄉鎮,調研地點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學生以自己家庭所在地為中心進行輻射式取點或選擇調研樣本進行隨機抽樣調查或滾動取樣調查具有非常便利的條件,能夠保證問卷調查的質量,而且調研成本低。
(二)調查準備
調查準備主要包括了調查問卷設計和社會調查的組織安排準備兩方面的內容。
1·設計調查問卷
調查問卷的設計一定要緊密圍繞調查主題,本著全面、科學、可操作性來設計調查問題和構建變量和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根據當前北京郊區農村經濟狀況、農村公共管理的現狀、農村公共管理的教學內容及學生的認知能力等,以了解京郊農民對當前農村公共管理的滿意度以及影響京郊農村公共管理水平的因素為主要內容,除被調查者及其家庭基本情況的12個問題外,共設計了與調研主題相關的5大類66個問題,其中關于農村公共管理主體的有15個問題,關于農村基層民主的共計20個問題,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及發展的共14個問題,社會保障及參加情況的有11個問題,收入及其他的有6個問題,其中有些問題還設計了子問題以便搜集更詳細的資料,此外還設計了需要補充說明的問題項。通過這些問題,可以考察京郊農村公共管理的狀況、村民對公共管理的滿意度等相關情況,能使學生對京郊農村公共管理狀況有一個直觀、真實的認識,從社會實際狀況出發來深入而直觀地認識農村公共管理的內容、方式、目的等,加深對該課程內容的理解,并從課程學習角度去理解相關政策的實施基礎與意義。
2·前期組織安排
隨著課程內容的推進,在調查前1個月布置具體的社會調查事宜。主要是介紹社會調查方法、調查數據可靠性的把握、調查報告的撰寫以及本次社會調查的要求等,督促學生做相關的知識儲備,尤其是對調查問卷要做詳細的解釋,保證學生理解調查問題及調查目的,減少調查者因對問題的不理解造成的數據錯誤。因為考慮到少部分學生家庭所在地在北京市城區或京外省份,自主聯系京郊農村調研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保證每個同學都能實際進入京郊農村調研,于是按宿舍將學生分成若干調查小組,并且確保每4-6人的小組中至少有2名以上家在郊區農村的學生,要求每組來自城區家庭的學生必須跟隨來自郊區的學生進行調研。各小組自主推選一名組長,主要負責小組調查活動的開展和與教師的聯系,調查分工等由組內成員自行協商。
(三)京郊農村調查與資料收集
在調查準備階段,各調查小組根據組員情況,確定調查地點,細化到京郊的村莊。各小組優先選擇家庭所在地、親戚所在地、同學朋友所在地為調查村莊,依靠親戚、朋友、同學等熟人幫助,在被調查村莊有選擇地發放問卷或面對面地調查與訪談,既降低了社會調查的成本而且還能保證問卷的回收率和數據質量。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農民的問題補充說明為研究主題的拓展和深層次分析提供了補充資料。學生在調查總結交流中往往對這個環節的感受最深,從他們的反映來看,更多地集中在學到了課本上沒有的東西、對相關教學內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團隊協作精神的培養、調查訪談技巧的掌握和溝通能力的提高等方面。
(四)調查數據整理、分析與報告撰寫
將調查得來的原始數據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是撰寫調查報告和定量研究的基礎。這個環節中,指導學生根據調研主題,分析調查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撰寫調研報告。各調查小組成員的知識結構和水平的差異影響著各組選擇的數據分析方法。更多的小組選擇EXCEL進行數據整理和分析,分析較為簡單;有些小組選用SPSS統計軟件進行分析,實現了農村公共管理課程與統計分析課程的結合,學以致用使分析結果更為深入和全面,并加強了課程學習間的聯系。
(五)調查的總結、交流
前面的工作只是完成了一項社會調查,但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性教學成效,調查的總結與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進行調查成果的交流,各小組以PPT形式匯報各組的調查情況、調查結論等,就調查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分享調查體會與經驗,并且回答老師和同學的提問,實現知識的啟發、碰撞、提升。同時對調查中暴露出問題的總結,比如對于組織安排、問題設計、調查難點等進行總結,以便在今后的社會調查中避免出現相同的問題,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施和提高調查效果。從學生對調查交流、總結的情況反映來看,有些小組事先組織安排有所欠缺,導致調查時間和次數比預想的多,很多學生在經過社會調查后改變了原先對社會調查的簡單認識;更多的學生反映經過社會調查后對農村公共管理課程中的很多知識有了直觀和更深入的認識,并開始思考相關問題,而且還在調查中取得了許多意想不到的收獲和感受,比如被調查的村民面對學生說出自己的想法并期望學生們能解決他們說到的問題時,很多學生的反映是認識到專業課程學習的重要性和激發出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此外,社會調查對交流、溝通能力以及與團隊合作能力的鍛煉也是學生交流總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方面。
(六)社會調查的評價考核
各小組完成社會調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上交調查報告、填寫后的調查問卷、小組成員的分工說明等材料。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由調查報告成績、交流匯報老師打分和學生評分三部分組成。交流匯報中,參加匯報會的課程組教師和各調查小組根據調查匯報和回答問題情況打分,分別匯總平均后得到教師評分成績和學生評分成績。調查報告成績、交流匯報教師評分和學生評分成績分別按照60%、20%和20%的比例加權得出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每個學生的成績以小組成績的85%為基數,15%按照每個學生在小組社會調查中的分工和表現等給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有助于借助評價考核來檢驗課程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能力與素質的提高情況,有助于完善實踐性教學的各個方面。
一、社區矯正和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涵義
社區矯正是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非監禁矯正制度,矯正對象是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本質上屬于刑罰執行活動。目前,社區矯正作為西方發達國家刑事活動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重視。在英國、美國、法國、加拿大、俄羅斯、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等國,均實行社區矯正制度。
社區矯正在我國的探索推行始于2003年,至2011年施行《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開始實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基本確立了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在我國現階段,社區矯正是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不脫離社會,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這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備受社會的重視與大眾的認可,其進步性和人性化的表現充分體現了我國在刑罰領域的不斷探索和進步。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在本質上是社區矯正的一項前置程序,是在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合理地限制非監禁刑罰濫用的雙重作用下的產物。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鑒于目前社區矯正對象大多是被法院判處緩刑的罪犯,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調查評估的較少。通常情況下,審前社會調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釋案件后,委托司法行政機關根據被告人或擬假釋罪犯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擬依法適用非監禁刑,在開庭審理前,赴被告人或擬假釋罪犯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區矯正機關對他們的個人情況、一貫表現和社會背景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考量和評估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提出是否對被告人或擬假釋罪犯適用非監禁的建議和意見,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活動。
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審前社會調查的必要性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推進,今后將會有越來越多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在社區服刑,因此,由社區矯正日常事務的具體承擔者――司法行政機關主導開展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可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塑造社區矯正制度執行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法制性,為實現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發揮重要作用。
實現社區矯正工作的前移,也實現了社區矯正與審判工作的無縫對接,提高了工作效率,掃除了工作盲區。在未開展審前社會調查工作時,司法行政機關對適用社區矯正的人員情況幾乎是一無所知,只有在接收之后才開始逐步了解,不利于及時全面系統地對矯正對象進行監管,導致工作效率低下。而開展審前社會調查這項工作以后,司法行政機關對接收的社區矯正人員基本情況已了然于胸,便于迅速開展工作,大大提高了社區矯正的工作效率,對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起到了強大的推動作用。在審前社會調查的過程中,對調查對象的各種相關信息,例如對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家庭背景、個性特點、犯罪前表現、悔罪表現、罪犯所處的社會環境、社區群眾對罪犯的接受程度、監管條件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有利于全面客觀地認識調查對象,為今后有針對性地開展日常的社區矯正工作和對調查對象判決后的日常監管、幫困扶助等方面做好必要準備。在全面開展審前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合理、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提高幫教質量,使社區矯正人員早日回歸社會,最大限度地減少重新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提高了適用社區矯正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重新融入社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口流動日益頻繁,流動人口的犯罪率也在不斷增加。而我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更新較慢,在流動人口犯罪時,司法行政機關較難獲得他們的基本信息,若要對他們準確地適用社區矯正,通過審前社會調查來獲得他們相關的背景信息作為一條前置途徑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審前社會調查,司法行政機關既可以了解被告人或擬假釋罪犯的犯罪情況,又可以掌握他們在犯罪前的表現、個性特點、家庭狀況、鄰里關系、社區環境等等,從而判定其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以及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為法院在判決或裁定時提供可靠的依據,從而使社區矯正適用做到有的放矢,減少社區矯正適用的盲目性,真正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實把那些不適宜監禁、不需要監禁的罪犯放到社區里,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對其實施矯正,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重新融入社會。
體現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為審判機關作出判決或裁定提供了客觀的依據。審前社會調查委托給作為社區矯正工作主體的司法行政機關來執行,可以更全面、快速、有效地了解被告人的實際情況,使法官擺脫繁重的社會調查工作,能夠更好地致力于案件的審查和分析,并且使得審判機關在判決或裁定時避免在案件審理前就出現先入為主的看法,當好一名更加透明、客觀、公正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避免司法腐敗現象的產生,有利于體現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的精神,提高司法機關工作效率,推動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創新。
三、余姚市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執行現狀
余姚市作為浙江省社區矯正工作的試點城市,自2007年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雖然已在審前社會調查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樣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著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實施執行。
我國法律沒有相關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程序要求。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并未將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納入其中,在訴訟要求上沒有將管制、緩刑這類非監禁刑罰與監禁刑罰區別開來,缺少一個前置的調查程序。《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也未就審前社會調查如何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作出具體的規定,使得審前調查不僅存在于法無據的缺陷,也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了困難和問題。這也在余姚市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有一定體現,比如各地法院寄送的委托函的格式、內容五花八門,有的監獄在寄送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函時,只簡單附上一張僅含出生年月、地址的基本情況表,而沒有與案情相關的刑事判決書,缺項、漏項情況時有發生,以致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無法知曉具體案情,以及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或者民事賠償等具體情況,使得調查的結果不客觀、不全面、缺乏針對性。這與該制度規范化、合法化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相距甚遠。
審前調查人員隊伍狀況難以適應任務需要。目前,社區矯正日常管理事務基本依賴于公務員序列(或事業編制)的鄉鎮(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開展。但是從現實來看,余姚市大部分鄉鎮(街道)基層司法所存在工作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員還承擔著禁毒工作、接待、人民調解、基層維穩等工作,甚至還要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其他中心工作。從人員結構看,按照社區矯正隊伍“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雖然余姚市已累計招錄了司法助理員41名,但矯正工作者整體隊伍還未儲備足夠的法學、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管理學等多個領域的知識。因司法所地位不高等原因,其人員流動性也比較大,已有10名司法助理員通過調動、遴選等方式離開該工作崗位。與之形成對比的是,由于審前社會調查程序復雜、繁瑣,面對大量的審前調查委托函,沒有時間和精力顧及這項工作,極個別鄉鎮(街道)司法所出現了審前社會調查時間緊,調查結果較粗糙,調查流于形式,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矛盾。主要表現為:審前社會調查時間不足、調查結果趕不上判決結果,甚至存在委托函中要求審前社會調查表寄回的時間臨近甚至是早于收到委托函的時間。由于刑事案件有嚴格的審限限制,普通程序一般為一個月半,簡易程序為20天,這樣的話可能出現審前調查還正在進行中而判決已經下發的情況。余姚市在審前社會調查工作中已數次出現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函和該調查對象的判決結果同時到達,或者在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完成前收到該調查對象的判決結果,甚至還出現判決結果先于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函到達該市,調查結果不僅失去意義,還大大打擊了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日常開展。
四、完善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對策建議
健全完善立法保障。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提出了社區矯正的概念,對擬適用緩刑、管制等人員要求考慮其對社區是否有重大影響。但是對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程序和具體操作都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對適用社區矯正的審前社會調查,從全國來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導致出現了在接收省外法院、監獄的委托調查函時,程序紛繁復雜,內容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撐,審前調查在試行過程中缺乏了法律上的依據。所以,今后可以通過出臺一部專門《社區矯正法》,將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納入法律規定,使其更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一支與審前調查工作相適應的隊伍。鑒于司法所面臨人員少、力量不足但同時又承擔較為繁重的工作任務的現狀。筆者認為,一方面,要充實司法所的人員力量,在落實鄉鎮街道現有編制人員的基礎上,對一些社區矯正人員較多的鄉鎮街道在現有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增加一些法學專業的社區矯正專職協理員,擴充社區矯正隊伍。村(社區)基層組織和公安派出所也有義務配合參與審前社會調查工作,這樣也能集合多方面的力量全方位的做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另一方面,由于審前社會調查與法院庭審緊密相聯,法律專業性強,審前社會調查表是為法院庭審提供參考的,質量要求高,審前調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這樣審前調查目的才可能達成。因此,要組織調查人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制定完善審前社會調查啟動程序。提前審前社會調查啟動所處階段,防止審限沖突產生。筆者認為,這項工作應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啟動,即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審查刑事案件時,根據案件事實、情節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若判斷被告人有可能判處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罰,可以在提起公訴之前,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司法行政機關在提起公訴前完成審前調查工作,形成調查意見后提交公訴部門。檢察院公訴部門根據審前調查結果,向審判機關提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量刑建議,連同書、案卷材料一并提交,作為量刑參考依據。
關鍵詞 品格證據;地位;社會調查;運用
中圖分類號 C913.5 文獻標識碼 A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證據的證明內容
我國對某人是否構成犯罪確立了三個特征,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在這三個特征中以刑事違法性為首要條件,也就是我們通常說得是出罪還是入罪,而后兩個特征主要決定了該人是否需要處置及如何處置的問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證據的證明內容和采信內容應當體現在后兩個特征中,而排斥刑事違法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品格證據能證明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三特征中的決定性條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將決定該名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受到刑罰處罰,以及受到何種程度的刑罰處罰。社會危害性是衡量嫌疑人犯罪情節輕重的重要指標,其考察社會危害性不僅要考量犯罪時行為的危害性,更主要的是考量其個人將來可能具有的危害性。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是否具有可能的社會危害性,而其自我控制能力的判斷來源于他的性格、一貫表現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導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如果通過品格證據能證明其具有較好的自控能力,不再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那么是否為貫徹“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找到了很好的依據。
(二)品格證據能證明其應受懲罰性的程度
社會危害性決定了是否應受懲罰性及應受懲罰性的程度,所以品格證據在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量刑、量多少刑及刑罰執行的方式起到很大作用。而我國的法律恰恰在量刑的幅度上比較寬泛,那么以什么標準來確定一個人的刑期呢,我們采用的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哲學觀點,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刑罰個別化原則。那么這個“實際”、“個別化”意味著什么呢,就是我們對嫌疑人具體的犯罪情節、犯罪動機、以往的一貫表現、是否有前科劣跡等等來考量,而其中的許多因素來源于該人的品格。蘇力教授就認為:只要社會制約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從生物學看,每個人都會在一定程度重復先前的行為、視角和分析理解問題的方式。否則他(她)就會呈現出必定為社會拒絕的多重人格。其實,即使是一個具有高度創造力的人更大程度上還是一個重復的人。所以通過品格證據來進行個別化的處置,在我國還沒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當前,在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將產生卓著的成效。
對品格證據采信持反對意見的同行認為,品格證據大多采用傳聞證據和意見證據,這是一種很主觀的活動。但在我國目前立法中承認酌定情節在量刑中的作用,如認罪悔罪態度,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等,這些酌定情節也都是主觀和內心的一種反映,與品格證據具有類似的特征,其證明的內容也體現在其是否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危害性的大小,應受懲罰性的程度等,因此以此來排斥品格證據顯然是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二、品格證據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階段中的具體運用
闡明了品格證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后,筆者將重點分述其在刑事檢察各階段中證明內容的側重點。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雖然沒有明確的“品格證據”條款,但“無其名而有其實”。在偵查階段,偵查員往往通過一些不良品格證據來鎖定作案目標,我們檢察官也會依據一定的品格證據來判斷強制措施的手段。品格證據的確定,對于我們司法人員真正了解和認識未成年人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對于落實各階段的教育職能更是體現了很大的成效。但我們現在強調和研究的是如何規范而有效的去運用品格證據,使之能發揮公平、公正的作用。
(一)審查逮捕階段
我國刑訴法第六十條對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作了如下闡述:“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羈押的措施,取決于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如何,是否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而所謂的人身危險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響人身危險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質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態度,其關鍵是個人的素質特征,即年齡、性格、愛好、以往的一貫表現、為人處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質。因此,在這一階段,一般采信兩類品格證據,即前科劣跡情況和社會調查報告。
在審查批捕階段,對前科劣跡證據的審查一般是決定對未成年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的決定性因素,要高于社會調查報告等其他品格證據的采信力度。以目前的實踐操作來看,如果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跡與此次所犯罪罪名具有相關性,或同類性,如以前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此次又因盜竊被提請逮捕,那么會被認為,重犯的可能性較大,具有較大的人身危害性,以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為一般原則。在此階段,通過初步的調查,對未成年人以往的在家庭、學校、社區的表現情況、個性特點和社會的認可度,都有了大致的了解,在沒有前科劣跡的情況下,依據社會調查,確認其是否具有人身危險性,為其作出是否需要羈押的可行性評估。采取這種做法,既有效采信了品格證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排除承辦人的主觀臆斷。
(二)審查階段
在審查階段,品格證據除了發揮與在批捕階段同樣的作用,在羈押審查和直訴案件審查中確定強制措施的種類外,在未成年人猶豫中將發揮更大的成效。未成年人雖然已經涉嫌犯罪,或者說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如何,是否有必要受到刑罰處置還需要品格證據來確定。而依據品格證據對未成年人做出最終的處置已經是各國比較通行的做法,完全符合國際公約的原則。《聯合國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在“之外的辦法”中作出規定,“檢察官擁有決定應否對少年酌處職能的國家,應對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保護社會和少年的品格和出生經歷給予特別考慮。在作出這種決定時,檢察官應根據有關少年司法審判法和程序,特別考慮之外的可行辦法。……”該條文明確了檢察官可以根據品格證據來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以及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都有類似的規定。
我國《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決定。”在實踐中,對于如何理解“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刑罰處罰”,各地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這些情節都反映了犯罪三特征中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的特征,應當用品格證據來加以判別。
一般而言,作出不決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多大的傷害,而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
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歷程、道德品質、個性特點、家庭社會關系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這一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處置未成年人最佳方式的重要依據。又如心理測試,通過各類測試題目,以求反映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處世觀點、是非評判、家長教育方法等內容,從而分析出其性格特征、判斷是非的能力、悔罪態度,然后得出重犯越軌可能性的大小程度結論。檢察機關依據心理測試的結論,來判斷未成年人的可逆轉程度、是否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等,以此來作為對該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訴的依據之一,并制定出適合未成年人個性特點的矯治方案,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防止其重新犯罪。對于心理測試的結論認為重犯越軌可能性較大的未成年人,則依據心理測試中對其性格的判定,形成的是非觀等因素,在訴訟的過程中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和引導。目前,心理測試并沒有以一個專業機構或專家證人的身份出現,其合法性仍受到質疑,但它畢竟不同于用以定罪的實體證據,其必須有社會調查等相關品格證據予以共同支撐,且在實際辦案中也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把心理測試作為品格證據來運用并不違背品格證據的一般原則。
(三)法院審判階段
基于上述認識,本人在執教初中思想品德新教材實踐的基礎上,開展了“以‘活動促發展’,促學生感悟和內化道德認識,實踐道德行為,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為目標的活動導學的實踐探索。在學生中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用活動導學,有效拓展思品課堂,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提供一個多樣化的舞臺,讓學生真正“動”起來。
1.開展課前“分享感悟”“時事評論”。
結合教材的內容,七年級階段開展“分享感悟”,八年級階段開展“時事評論”活動。首先,提前布置,抽出兩名同學,做好準備;然后,每節課前5分鐘由兩位同學分別上臺展示或演說,“分享感悟”只要能結合所學知識即可。“時事評論”結合自己身邊發生的事,或是國內外、本地區的時政重點、熱點問題,結合課本知識來分析評論、展示或演講完畢,由學生起來點評,或者交流收獲。
為了保證課前“分享感悟”“時事評論”的質量和效果,我要求學生事先把要分享、要評論的東西先填寫在一張A4紙上,課堂上演說完后再交給老師。這樣即使活動不流于形式,讓同學真正做到有備而來,又可保證活動質量,讓學生言之有物,儲備了豐富的教育教學資料。
“時事評論”主要是學生從報紙、網絡上選取一些新聞,結合書本所學進行評論。涉及面也非常廣,大體分兩類:一是涉及公民與法、公民與道德的社會熱點新聞評論;一是涉及時政焦點的新聞評論。學生為了評論時理據充足,查閱了大量的課外資料,學會了用書本上的觀點來分析社會生活中的事,學以致用,為思品課的開放性奠定堅實基礎。
2.開展課后“制作多媒體課件”“制作電子小報”“寫學習反思”“寫小論文”“社會調查”及完成“探究作業”。
“制作多媒體課件”一般是每學期提前選出一課內容,分成幾個環節,讓學生以小組合作的形式自己備課并制作多媒體課件,最后在課堂上,由學生當小老師,展示并演說,老師和其他同學都充當學生角色。“環境保護”“多元文化‘地球村’”等主題是最適宜學生自學的內容。從學生制作的課件效果來看,學生們對課本內容的處理、課件的制作技巧有些連教師都自愧不如。
“制作電子小報”一般是結合所學教材內容,有選擇性地以小組合作的形式制作電子小報,一般每學期兩次,并集中在班級展示。
“寫學習反思”每學期次數不定,每次大的活動、考試后,就要求學生寫反思,如“制作多媒體課件”“制作電子小報”,完成“探究作業”“期末考試”后就要求學生人人寫反思。
“寫小論文”“社會調查”一般結合所學教材內容開展,“社會調查”以小組合作形式進行,調查報告以Powerpoint或電子小報的形式完成,學期末在課堂上匯報展示。這兩項活動的難度相對較大,一開始我是全班布置并培訓,讓同學觀察模仿。后來重點培養一些學生組成小組,開展社會調查、寫小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