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強征的法律程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實體法公正性的實現,必須以程序的公正為保障。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法的公正就不能實現。土地征收程序的設置正是為了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維護各方的正當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并促進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帶動經濟和社會發展。
(一)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
土地征收是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土地所有權的強制剝奪,在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既是決定者又是執行者,很輕易從自身利益出發,濫用行政權力,任意征收土地,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土地征收權,構成對他人利益的不適當干預和損害,應當對土地征收施加嚴格的程序制約。科學公道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縱和肆意妄為等現象的出現,以保證行政權力的公正公道行使。
(二)緩解征收土地者和被征收土地者間的矛盾
由于土地征收的強制性,決定了征收土地者和被征收土地者處于不同等地位,后者只能服從前者,不得阻撓前者的征收行為,加上我國對土地征收程序規定過于粗糙、不科學,導致土地征收中屢屢發生片面夸大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給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護的現象,難以真正實現土地征收中的公正和公平,導致被征收土地者極度不滿,兩者關系緊張,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科學公道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規范征收者的行為,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決策、執行依據和步驟等信息,增強征收者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緩解兩者間的矛盾,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和征收目的的實現。
(三)具有明顯的條件導向性,進步行政效率
科學公道的土地征收程序預先設定了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了其決策、執行的依據和步驟等重要內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確定性,只要符合土地征收的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該征收行為即是正當有效的。正是由于這一明顯的條件導向性,行政機關可以套用這一模式:條件成立,結果必然,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論證、內部決議等過程,節約本錢,進步行政效率,保證結果的一致性和穩定性,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反復無常,同時也可以增加被征收土地者的可預見性,增強其對行政機關征收行為的信服度,避免產生糾紛,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如上所述,科學公道的土地征收程序起著巨大的功能,但在我國,由于立法經驗的不足和立法技術的落后,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得粗糙,簡單,和其他國家的規定相比,具有明顯的不科學性和不公道性。/!/
關鍵詞:依法拆遷;建設;和諧城市
中圖分類號:TU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拆遷工作要做到既公開透明,又維護群眾利益,確保被征收人在土地征用或房屋拆遷后的后續生活保障,確保其生活質量水平不下降甚至有所提高。實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均衡,避免或者減少因征地拆遷而引發的社會矛盾,真正做到依法、和諧征地拆遷。
1、依法拆遷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根本
房屋拆遷歷來是城市建設的一大難題,特別是最近以來,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層出不窮,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其主要問題原因主要是個別領導對拆遷工作不重視,沒有召開專題會議,沒有完全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學習、研究貫徹拆遷法律法規力度不夠,依法行政、照章辦事的觀念淡薄,一定程度上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拆遷補償安置和評估不規范,資金監管力度不夠,出現了回遷安置“爛尾”現象,拆遷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素質不高,造成部分拆遷群眾上訪,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房屋拆遷工作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暴露出法律、法規的諸多不完善。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范圍、征收程序、征收補償、關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從近幾年的情況看,國家立法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設是積極而有效的。拆遷工作必須依法辦事,以立法為主,以建設和諧社會為最終目標。
2、我國征地拆遷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征地拆遷關系著我國農民未來的生產和發展,在城市化進程加快后,我國各地的征地拆遷工作也在逐漸加快,但是存在的問題也較為普遍,并且引起了一系列的反響,筆者根據多年的實際觀察總結出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不同利益者之間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沖突。無論是國家政府還是個人,在征地拆遷工作中難免都會出現因各方面因素而產生的利益不均的現象,我國政府在征地拆遷問題上是朝著一個大的方向考慮并作出決策的,對于我國土地的使用和國家未來的長遠發展都有著一定的意義。但是征地拆遷的個人往往都只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分配,如果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滿足,那么對征地拆遷工作也會產生極大的抵觸。其次,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盡快的完成工作任務,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相關的法規和程序,很多工作也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這也是產生矛盾的重要原因。最后,我國目前的土地補償措施和管理機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各地政府的拆遷征地工作都是按照我國的土地管理規定和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來執行的,然而現階段我國的經濟增速較快,土地的使用價值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政策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夠更好的適應當前形勢下的各種利益關系,很多問題也油然而生,這也是我國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較為普遍的問題之一。
3、拆遷制度存在不和諧因素的原因
3.1、拆遷補償標準太低或者不統一
在實踐中,地方上的拆遷補償標準非常隨意,并不統一,地域間、城鄉間補償差異很大,有些地方補償標準甚至由當地政府決定。這在法治化日益得到廣大民眾認可的今天顯然會成為沖突的根源之一。對于和拆遷方或與領導有關系的被拆遷人,補償標準就給得很高;對于沒關系的人,就隨便給點錢了事。有些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村干部在征地拆遷中與開發商勾結,貪污、挪用征收拆遷補償款,變相降低被拆遷戶的補償數額。另外,拆遷政策不公開,甚至因人而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政策的執行缺乏必要的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回遷要求很可能無法實現,被拆遷人購買同地段的房屋可能代價高于拆遷補償幾倍,加劇了拆遷人的住房負擔。
3.2、拆遷進程過急,未能協調好各方利益
征地拆遷工作由基層政府屬地負責,上級政府往往施加高壓,限期完成。地方黨政領導對中央城鎮化政策存在認識誤區,為了實現政績,急功近利,人為過快地推進,致使強拆和沖突難以避免。拆遷過程中行為粗暴,行政優先,不顧被拆遷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危害黨群關系。新拆遷條例未明確規定強制拆遷程序,導致司法實踐上程序混亂,而且強制拆遷屬于非訴程序,更需要對程序上加以控制,保障被拆遷人的聽證權和陳述權,實現看得見的程序正義。
3.3、司法機關受地方政府干預,辦案缺乏獨立性
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對暴力強拆行為的不受理,公安機關對強拆行為不立案、不出警。一些法院內部抬高“立案門檻”,法官對立案材料的審查突破了“形式審查”的要求,用各種理由拒收材料。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等來源于政府財政部門,因此地方政府干預司法審判過程很難避免,貪污受賄現象也可能發生,無法保證審判的獨立和公正。司法機關在無法獨立、公正裁決的情形下,往往會策略性地選擇沉默。
4、依法進行拆遷的建議
4.1、提高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公開拆遷信息
為了得到被拆遷人的配合和理解,要加強征地拆遷的信息公開,使被拆遷人充分了解拆遷信息和拆遷政策,確保他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尤其是政府在征地拆遷工作前期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做好城市規劃,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價,嚴格監督項目審批過程,做到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并在征地前舉辦聽證會,爭取多方意見。在拆遷過程中,政府要積極參與,做好本職工作,促使拆遷信息的公開、透明化,積極協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給他們搭建平等對話、協商的平臺,尊重被拆遷人,聽取他們的建議,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4.2、加強征地拆遷法制建設,完善征地拆遷政策
無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事情都要遵守一定的規矩,拆遷工作也不例外。國家要想促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對征地的使用目的進行確認,如果它的征收目的對于公眾有益,用地部門才具有合法的征收土地權利,并保證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做到程序合法、補償合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被拆遷人的權益和拆遷政策的順利實施,保證城市重建工作的順利開展,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此外,對于一些違法拆遷還要通過司法程序對其進行解決。相關政府部門在拆遷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到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做到為民辦實事、辦好事,使人民群眾受益,才能杜絕暴力征地拆遷等問題的出現。
4.3、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確定拆遷補償合理的數額
拆遷工作不可避免會涉及到補償問題,所以政府要確定合理的補償制度,保證征地拆遷之后居民的基本生活,不能使其生活水平較原來有所降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無論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房屋拆遷,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評估,充分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地理位置、質量、用途、當地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在評估價的基礎上,貨幣金額的確定要經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經過協商確定。如果雙方經過協商,達不到一致的意見,應該共同委托第三方或由法院依法裁決,最大化使居民得到合理的補償,促使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結束語
依法進行拆遷有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但是現在進行拆遷過程中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采取有效的措施,填補法律漏洞,多從人民利益的角度出發,為建設和諧社會出力。
參考文獻
[1]楊濤.依法進行拆遷建設和諧城市[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0,05:315-316.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公共利益”具有動態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馬建華張衛國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征地拆遷是指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中的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在現行制度下,征地拆遷工作出現的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政策制度不夠落實。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與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單獨設置,形成第三方監督管理體系。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既負責城鎮規劃區房屋拆遷和土地使用管理工作,還具體經辦征地拆遷協議的簽訂并發放安置補償等事宜,造成了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運行模式,不利于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如,2010年在對某縣國土資源局進行保障性住房審計時,發現該縣土地使用管理工作和房屋拆遷工作以及征地拆遷協議簽訂,均由國土資源局管理或由國土及房管局組成的拆遷辦管理的現象。
2.業務資料不夠完整。相關單位普遍存在征地拆遷業務資料整理不規范、不完整,原始丈量、確認資料不齊全,未按各征地拆遷項目形成規范的業務檔案,有的業務原始調查資料與后期財務補償數據之間存在出入,但不能說明原因。加之個別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較差,補償資金支付表冊反映項目等內容不全,會計核算較混亂,賬務處理不規范,給后期被拆遷人的查詢和相關部門的檢查帶來了不便。如2009年在對某縣高速公路決算審計時,發現該縣征集土地和拆遷房屋時,未建立老房圖片、土地丈量、協議等相關的原始檔案資料。
3.監管機構不夠到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制度不落實,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撥付和使用環節監管不到位,征地拆遷補償費應撥數、實際撥付情況不明,對已撥付的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未進行動態跟蹤檢查。如2010年在對某縣縣長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應撥未撥資金大量存在,并滯留賬上的現象。
4.補償標準不夠明確。由于政府相關補償標準文件滯后,對部分不可預見的具體征地拆遷補償項目沒有明確補償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征地拆遷承辦單位為了完成任務而妥協,采取部分提高補償標準的方式來息事寧人,給征地拆遷戶范圍及標準之外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人為造成了隨意提高補償標準,補償金額明顯超出實際情況等“暗箱操作”問題的產生。如2010年在對某縣縣長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該縣某村鎮在新建移民新村時,為了息事寧人,個別提高該村某“丁子戶”補償標準問題。
5.資金使用效益不夠明顯。如2009年在對某縣高速公路審計時,發現該縣某村鎮上級撥付的征地拆遷資金,有的直接撥付至鄉鎮財政所,有的直接指名撥付至村組人員。補償安置資金未全部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核算下撥,而是誰申請給誰撥付,同一項目分別給業務管理部門和實施單位撥付補償款,導致產生重復撥付的問題。有的鄉村通過采取多報、虛報面積和提高補償標準等辦法,套取補償資金用于支付征地拆遷工程款、彌補工作經費等。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1.政策法規意識較淡薄。部分單位領導及財務人員忽視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尤其在執行程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遵紀守法意識,致使征地拆遷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違背了有關規定。
2.職能部門監管較弱化。相關職能監督管理部門對征地拆遷行為及資金使用缺乏全面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專項資金從申請、審批到有關部門審核把關、撥付、使用等環節比較粗放;征地拆遷專項資金撥付后,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未及時進行跟蹤監督檢查,被動檢查的多,日常性的事前、事中監督少,對某一環節檢查多,全程跟蹤監督少,從而不能及時掌握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
3.補償標準脫離實際。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是根據土地原產值確定的,其主要依據是土地在作為農業用地時的價值,認為土地被征用后產生的巨大級差與農民無關,導致補償標準偏低。農民無法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收益,而農民離開土地后便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長遠的生計問題無從保障。房屋拆遷,實行的是以空間換空間的補償辦法,而不是房屋所值的貨幣結算辦法,導致農民補償期望與實際補償款有較大差距,難免使被征地農民在心理上產生“相對剝奪感”。
三、具體對策措施
要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征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關鍵是要建立完善征地拆遷檢查監督機制,建立完善補償保障機制,建立完善矛盾調解機制和建立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具體對策如下:
1.加大征地拆遷政策宣傳力度。
在征地拆遷工作開始前,應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礎上,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盡量把拆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想復雜,并進行深入論證。在征地拆遷政策制定前,加強征地拆遷政策宣傳力度,使征地拆遷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在征地政策制定時,必須把日后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最大限度地考慮周全,并制定具體的適應本地實際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做到“有據可依”。使群眾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
2.執行統一的征地拆遷補償規定。
征地拆遷工作領導機構應自始自終掌握統一的尺度,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進行拆遷和補償,做到一個政策執行到底。保證“先拆后拆一個樣”,“鬧與不鬧一個樣”,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公平性,維護政策的嚴肅性。
3.嚴格執行征地拆遷工作程序。
加強征地拆遷工作的透明度,做到程序公正、公開,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政府在雙方間搭建談判協商的平臺,進行平等的對話,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千方百計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切實保障征地拆遷群眾合法權益。
制定嚴格的拆遷工作程序,對于直接決定補償數額及項目金額的現場測繪工作須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共同負責。審核環節,嚴格把關,誰簽名誰負責。所有項目應當有詳細的原始資料備份并盡量保留原始照片、錄像等視聽資料。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加強其工作責任心。
5.建立征地拆遷監督保障機制。
要成立由紀檢監察、審計、國土、建設、房產等部門組成的監管機構,對征地拆遷項目貫徹執行法律、政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同時向社會公開實施單位和工作人員相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要制定實施拆遷戶優先住房保障制度、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等,解除群眾后顧之憂。在征地拆遷項目啟動前,要簽訂征地拆遷責任狀和廉政責任書。
6.依法追究征地拆遷管理人員的責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安排有關部門人員與被征地拆遷人結成對子,負責解釋和疏導工作,化解征地拆遷中出現矛盾糾紛。對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或、,引發群體上訪的,要快查快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理或追究法律責任。
7.建立新的征地拆遷補償機制。
我國現行的征地拆遷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與市場經濟體制相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土地權益主要體現在土地發展權益上。征地拆遷補償是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在城市化進程中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彌補,也是最容易引起征地和拆遷糾紛、沖突的焦點,因此要探究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或被拆遷人之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
近日,記者接到南昌市高新區麻丘鎮寺前李村村民的投訴稱:4月10日,他們村突然闖進了一支奇特施工隊,上百人統一身著迷彩服,幾輛重型翻斗車一趟一趟地往村子的稻田里倒砂子,然后被停在稻田中央的推土機推平。轉眼工夫,近20畝水田就被一層砂石覆蓋。
村民們說,他們村這塊被加油站侵占的稻田,國土部門至今都沒有與村民簽訂征地協議。
69歲的肖根老人向記者回憶道,從今年4月1日開始,他們村前面約20畝的稻田,就陸續有施工隊用沙土填埋稻田。每當中午11點、下午5點左右,施工隊便會悄悄地來到田間,將一車車砂石拉到田里,傾倒在長著莊稼的田里。如果村民們阻止,他們就停工,如果村民們稍不留神,他們又開始填埋工作。
4月10日那天,她也在現場,但這次現場卻有麻丘派出所民警、村干部,以及差不多一百多個統一著迷彩服的人。她剛到現場就被幾個虎背熊腰的年輕人圍住,不管她年事已高,一來就動手……
另據村民李油吉等人回憶,那群著迷彩服的人,有不少是熟悉的面孔,有些就是麻丘鎮菜市場賣菜、賣農藥的,以及鄰村的村民等。有村民當時就抓住穿迷彩服的老鄉問:“你怎么跑來打我們啊?”對方說:“我是被叫來的,60塊錢一天呢。”后來村民才得知,這是麻丘鎮政府為強征他們村土地,組織的所謂“維護秩序”工作組所為。
7月13日,記者采訪了麻丘鎮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馮于夏。他說:“麻丘啟航加油站及其服務區的修建,屬于德昌高速公路的一個拆遷安置項目。由于寺前李村的水田被征收安置建設加油站,村民們覺得補償標準太低,每當加油站施工時,村民們就不予配合,屢次阻攔施工,所以上級部門要求他們鎮政府做好征地協調工作。”
7月30日,南昌市高新區麻丘鎮黨委胡委員接受了采訪。他解釋:“我們鎮的征地協調工作從今年3月初就開始了。4月中下旬,根據南昌市高新區管委會的委托,由鎮政府組織平整土地。鎮里、村里以及派出所都派出了工作人員上門做工作,但均未成功。于是,鎮里才派出了上百人的工作組,到工地維護新安置的加油站施工秩序。”
他還解釋,穿迷彩服到現場維持秩序的人員,絕大部分是鎮、村干部,有一部分是工地上的工人。那天之所以統一著迷彩服,主要便于分辨維護秩序。
村干部為民說話被撤?
7月13日,看到記者來訪,麻丘鎮寺前李村村小組長李昌巴趕來訴苦:他被撤職了。
李昌巴今年69歲,從1965年開始擔任村小組長,是40多年的產黨員。他說,他是因為他不同意國土部門的征地方案而被村委會撤職的。
李昌巴說:“在今年3月31日上午,在征地協調會議上,我當時把收集到的幾條村民意見提交村委會討論。一條是村民們說征地補償標準太低,二是征用村民農田的手續不合法,三是若政府要強征,村民們也擰不過,但只要將安置的加油站選址往東或者往西挪動一下即可,這樣既可以避免占用肥沃的水稻田,也可以保住村里的機耕道。然而,我帶著的這幾條村民意見提交時,卻被麻丘村村主任閔才林當場否決了。我因此拒絕在征地協議書上簽字。”
之后的幾天,李昌巴被通知參加麻丘村的村委會會議,村主任在會上告訴他,他被撤職了,以后不用再去開會了。采訪中,村民們對此事表示極為憤慨:李昌巴是村民們推舉出來的,當了40多年的村小組長,村委會怎么可以因為他給村民帶上了幾句真話,就免掉他職務呢?
針對李昌巴被撤職一事,麻丘鎮黨委胡委員的說法是:“對李昌巴的處理,是經過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的,目前只是暫時停職處理,并沒有撤職。”
為了解麻丘鎮寺前李村的稻田被征用是否合法問題,7月26日,記者采訪了南昌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孫副局長。他說,根據省政府與啟航加油站簽訂的企業引進落戶合作協議要求,應該對該加油站拆遷實行土地等面積置換安置。整個項目,都是經過南昌市政府會議同意的。
他解釋道,2007年,南昌市政府向省政府報批300畝麻丘鎮的農業用地用以城市建設,2008年省政府批準了市政府的報批,其中19.64畝用于置換建設加油站。2010年4月28日,南昌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與麻丘鎮麻丘村村委會簽訂了征地協議,協議表明補償款于4月30日到達村民賬戶。并在6月11日,向該土地使用權人江西啟航公司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所以加油站建設的征地都是合法的。
但是記者在翻閱孫副局長提供的征地材料中發現了許多疑問:在征地協議的乙方落款上,只有村委會主任一人代表寺前李村簽字,這份協議是否合法?啟航加油站的土地證于6月11日才頒發下來,而江西啟航實業有限公司卻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前,多次自行在農田上填沙施工,這是不是違法行為?
孫副局長解釋,村委會有村主任的簽名就合乎規定了,不需要村民的簽名。以往的土地征收協議都是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因為江西的村小組都沒有公章,所以認可的就是村委會主任為法人代表。但孫局長在與記者解釋的時候,一直強調麻丘鎮的這片土地在辦理農轉用時,有個土地征收方案,當時還召集了村民開了村小組會議,并且都有記錄,可他們分局沒有將這些材料收入檔案。
土地安置僅憑政府會議紀要?
7月21日,記者就此事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進行了咨詢。該廳法規處徐副處長表示:如果查實征收土地違法違規,首先就要責令施工單位停工,并接受調查。
他還介紹,最近國務院頒布了一個征收土地的硬性規定,指明省會城市周邊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并在省里面通過以后,市縣要進行公告。像南昌市國土局高新區分局僅僅依據市政府的一個會議紀要,就決定將農民種植水稻的稻田,置換給被拆遷安置對象建加油站,這顯然在征收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并且在未獲得征地手續前就開始平整土地,特別是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強行平整施工的,更是明顯違法。
村民們說,政府給他們村這宗被征用水田的補償價格,每平方米僅僅約33元,這是他們區域最低的補償標準。并且,根據國土局出示的只有村主任閔才林簽字的征地協議,麻丘村委會共可獲征地補償款44.9579萬元。可協議中還約定,補償款60%分發給村民個人,40%用于村委會集體事業發展。村民對村委會的這種按比例發放補償款存有非常大的意見。村委會還向上級匯報說,他們村被征收的土地補償款,已經打入了村民的“一卡通”中。可截至8月27日,村民們“一卡通”中從來沒收到補償款。
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點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保證重點項目依法、按時用地,最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派員對重點項目建設征地情況進行了調查,提出了更好地為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措施建議。
河南省重點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與保障體系建設
今年河南省共分三批下達省重點建設項目134個,總投資2016.3億元。其中,續建項目35個,計劃新開工和預備新開工項目99個。1-9月份,有34個項目先后開工建設,比去年同期多27個。69個在建省重點項目完成投資138.2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48.6%,拉動全省同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2.4個百分點,對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的貢獻率為28.8%。其中,高速公路項目完成投資77.9億元,占年計劃的75.7%,比去年同期增長133.7%;電力項目完成投資18.8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41.9%;工業項目完成投資388.1億元,占年計劃的40.7%,比去年同期增長76.1%,拉動同期全省投資增長25.3個百分點,對全省投資增長貢獻率達57.8%;除此之外,城建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進展也較快。
在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決策和管理層對重點項目建設更加重視
今年以來,河南省決策和管理層加大了抓好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力度,組織力量,認真分析研究了影響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的有利條件、制約因素、體制障礙,在更新觀念,深化改革,體制創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實行了重點項目責任制,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交通建設管理體制和投融資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精簡下放了行政審批事項和審批權限,充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為例。自省政府與省廳簽訂重點項目服務目標責任書以來,省廳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協調服務工作的通知》和《關于成立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協調服務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了領導機構,明確了工作職責;省政府轉發了省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改進了用地費用征收管理制度和用地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了用地審批效率。
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加快
今年以來,河南省逐步打破了高速公路、電力建設行業壟斷和依靠政府投入的格局,放開市場,引入平等競爭機制,使各類社會投資主體以平等的身份進入高速公路和電力建設市場,充分吸收社會資金、民間資金。全省逐步形成了各類投資主體競相投資高速公路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局面。目前河南省高速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建設不再依靠政府投入,而是由社會投資主體進行建設,電力項目主要由國家五大投資公司、外商和社會投資主體投資建設。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設已有黑龍江中植集團、河南瑞華公司等多家民營經濟進入。今年新開工的6條高速公路,社會資金、民間資金已占到建設資金總量的70%。社會資金的大量進入,既拓寬了融資渠道,又減輕了政府的債務壓力。
河南省重點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征地補償費用較低。各地上報的征地方案中,土地補償安置基本上按法定標準填寫,但在征地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出現征地補償費用實際支付低,甚至嚴重偏離國家法律規定標準的現象。
征地補償費低于法定標準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有些地方政府為加快經濟發展,促進城市化進程,在招商引資、城鎮建設中,征地的補償價格往往是市、縣領導根據需要定價,采用強制手段,用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補償農民,個別地方甚至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和補償的倍數上做文章,忽視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使農民生活陷入困境。二是一些地方水利、公路等基礎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嚴重低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下限,使當地農民生存權受到侵害。這種以犧牲農民利益換取局部經濟的發展,最終將導致農村經濟遭受損害,農民生活水平下降。
在實踐中,征地補償費用的高低往往與年產值相關性不大,而與區位條件和行政干預程序密切相關。一般來說,越靠近城市的土地,征地補償費用越高,反之則低。行政干預程度高的地方政府的項目,征地補償費用低,反之則較高。往往國家項目征地補償費用高于省項目,省項目高于市,市高于縣。
征地補償費被截留、挪用現象嚴重。由于征地補償費補償分配原則、發放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支付對象不是一步到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將有關款項“一攬子"撥付給縣、鄉,再由鄉對村、村對組、組對農民個人進行補償。這樣做就難以杜絕縣、鄉、村(或干部)挪用、截留、克扣農民應得補償費,且屢禁不止、長期存在。如焦鞏公路黃河大橋鞏義段施工遇阻、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補償費用不到位。又如許多村集體經濟組織不經被征地村組農民同意,把征地補償費投資辦實體,結果是實體倒閉,農民應得的補償費用流失。
報批手續繁雜,報批周期長。按照現行規定的辦卷時限,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批材料是一個月,市級土地部門審查是5天,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是10-15天,再加上各級政府的審查審簽,待批準征收轉用,一般是3個月。批后落實中,市或縣在接到征地批準文件后的10日內進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辦理補償登記一般時限為15天左右,因此,從組織報批到完成征地,大體需要近半年的時間。而實際工作中,從市、縣組織報批,到依法批準征收,按照實際的征地程序,征地所需材料齊全,且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效率較高的建設項目,可能會快一些,但絕大部分所需時間更長,其間至少要經約50人以上審閱,起碼用印11次。
多數市、縣沒有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的規定,甚至有些鄉、村干部反對公告的辦法,認為過于透明,不利于協調農民工作。
附著物補償范圍隨著產業結構的多元化而擴大,如對苗木花卉、藥材、養殖、鄉村道路、蔬菜大棚、門樓、廚房、廁所、農村自修的自來水管道、農電設施等等的補償,如果處理不好,嚴重影響征地工作。
征地糾紛多。據統計,目前土地量中,征地引起的上訪占總數的15%左右,大多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引起,且因征地涉及農民較多,這類上訪多為群訪。
土地浪費現象嚴重。由于征收耕地補償費用遠低于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所需的成本,一些建設用地單位寧肯申請征收耕地而不愿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同時,還有一些單位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等,使城鎮周圍良田大量流失,為耕
地保護及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帶來了很大壓力。
更好地為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幾點建議
按照中央關于“兩個根本轉變”的要求,切實轉變用地方式,逐步實現由粗放型用地向集約型用地轉變,由外延擴展型向內涵挖潛型轉變。在用地管理上,要將合理利用和開發復墾土地結合起來,引導用地單位走節約用地和內涵挖潛的路子。對需要取土的項目,要盡量挖取山坡、荒地和廢棄土堆或集中深挖取土,不取或少取耕地表層土,減少耕地的破壞程度和毀壞量。同時,要結合工程情況,及時復耕造田,把耕地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建立、健全征地服務機構,保證職能到位。重點項目應該由征地服務機構包干征地。要明確土地管理部門和征地服務機構之間業務領導關系,建設用地審批與管理工作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征地過程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應由征地服務機構承擔。
推行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全程管理,加強征地的前期工作。為了掌握建設用地報批的主動權,加快建設用地報批速度,土地管理部門在建設用地報批前,要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選址定點等工作;報批中要參與地面附著物的清查、勘測定界工作,完善征地包干協議,制定安置補償方案,嚴格審查用地報件;審批后應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了解土地利用情況,監督征地費用的管理與使用,認真總結項目征地中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更好地做好征地工作。
多渠道籌集資金,進行前期基礎設施開發。重點項目一般用地量大,投資大,時間緊,如果提前進行基礎設施開發,不僅可以縮短項目建設周期,減少項目建設壓力,而且可以使土地增值,保證國家的土地收益不流失。當前,可以考慮從上繳省財政的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由政府組織土地開發公司進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基礎設施開發。
關鍵詞:土地征收;行政訴訟;程序構建
永嘉縣屬溫州市轄區,土地面積有2674平方公里,人口已經超過百萬,在溫州各縣市區中總面積最大,但是山地面積也是最多的縣,達到2397平方公里,平原面積為277.0平方公里,擁有耕地面積僅有36.16萬畝,在如此稀缺的土地資源下,土地征收行為對民眾的土地所有權的剝奪顯得更為重要。
一、永嘉縣行政訴訟概述
1.永嘉縣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特點
2009年-2013年五年內,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98件,年均收案數達到40件,在浙江省溫州市各基層法院中收案量中等偏上,具有一定的考量價值。通過5年的數據分析,可以得出一些較為清晰的特點:
一是收案量少。年均40件的行政訴訟案件,在浙江省溫州市地區已屬中等偏上的數量,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比較規范,還是基于其他原因導致案件量偏少。二是被告單一。在每年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主要集中在政府、公安、規劃、國土等部門。是其他部門都依法行政,合法行使職權,還是這幾個部門易有爭議,還是法律的設置本身造成的,還需進一步分析。三是撤訴比例高。在結案方式中,以撤訴方式結案的達到50%以上,高比例的撤訴率,是否是真實情況反映,還是因為無法以其他方式結案,只能選擇以撤訴結案為妥。
2.土地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
從永嘉縣人民法院的案件特點可以反映出以下的問題:
一是國土部門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占了較大的比例,在這么多行政部門中,擔任被告身份的情況占到了1/10以上。這說明土地問題一直存在,即使土地征收多數問題無法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其他土地問題仍然使其成為被告。
二是土地征收案件多數未進入行政訴訟中。雖然行政訴訟案件中,國土資源局多次作為被告,但是土地征收糾紛基本沒進入行政訴訟。造成這樣的問題,主要是由于相關法律對于因土地征收決定、土地征收補償等產生的爭議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加上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以及行政裁決的終局性等,行政訴訟這一救濟途徑的實施在土地征收中面臨著很大的障礙。
三是行政訴訟多數以撤訴結案,我在創新項目浙江省永嘉縣行政訴訟研究中曾作過論述,撤訴率高是有一定原因的,尤為重要的一點就是法院對雙方進行協調,最終以調解式撤訴。因此,我建議調解可以引入行政訴訟,尤其是土地征收案件,希望能夠依靠行政訴訟的角度保障農民權益。
二、溫州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制度構建
從實際征地工作情況看,村集體和農民對征地政策上基本上沒有意見,在征地協商中村集體和農民往往都提出政策外的一些問題,要求政府予以解決,影響了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有以下的問題:
1.溫州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1)因征地政策調整引起的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如龍灣街道狀元村的林東京上訪案。90年代金溫鐵路、金麗溫高速等重點工程項目是一個項目一個征地政策,金溫鐵路路基部分還出現過裸征,2003年后市區執行統一的征地政策,同樣類型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其他項目一樣實行了同地同價,較早征地的就覺得很吃虧,通過上訪形式要求政府給予解決,導致狀元油庫擴建項目無法在當地落地。再如鹿城區南匯街道南塘村的耕地1994年左右已基本被征完,由于我市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從1998年以后開始實施的,該村村民就無法得到社會保障,民眾意見較大,導致目前一些零星征地都無法實施。
(2)因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引起的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如90年代后期、2000年代初,我市實行的勞力安置房政策,因當時的征地成本加上建筑造價高過房屋市場售價,在經濟上不劃算,龍灣區大部分村都沒有選擇使用勞力安置房指標,鹿城區如箬笠岙等村選擇把勞力安置房指標直接由安居工程指揮部收購。2000年后,城市中心區也同樣根據村里要求回購龍沈、嶼田等村三產留地指標。由于之后房地產市場發展,地價上漲,在新的征地過程中部分村民反悔提出異議。
(3)征地實施單位征地前后對村里態度不一,誠信缺失。征地是村里能集中提出訴求的唯一機會,提的大多是村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問題,征地實踐中征地實施單位對村里態度往往是前熱后冷,一達到目的,就把村里的訴求晾在一邊,缺乏認真解決問題的誠信,而村里的訴求長期得不到及時解決,日積月累成為歷史遺留問題,在下次征地中這種互信缺失的矛盾突出表現。
(4)農民對村集體的意見影響征地。比如換屆后新一屆村委會否定前屆村委會的征地決定(如龍沈村);村民對村里征地補償分配方式、分配方案、分配對象不滿引發;對村干部本身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不信任。而這些村內矛盾激化會引起涉及征地。
(5)征地地類爭議問題。如村里要求10米高程以上林地或山園地要求認定為耕地,現狀違法建設用地按違法前地類耕地認定,落實留地指標。而違法占用農用地,根據溫州市里2005年規定是不再核給留地指標的。因涉及經濟利益重大,近幾年時間這類問題出現較為頻繁。
2.土地征收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構建
很久以來,國家就征收土地這方面沒有規范且完善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們一致認為國家只有先意識到這個問題,其次不斷地完善法律內容,以全新的法律思想去考慮國家征收土地行為,不僅僅要理解公民內心的想法,更要搞清楚被征地者內心的想法,一方面尊重人們的權利,另一方面要不斷地為公眾獲取利益,讓百姓知道國家是為了他們好,心甘情愿地交出土地的使用權。
(1)制定《財產征收法》
我國目前的征地程序是國家本位主義理念下的產物。明確土地征收程序的根本目的是規范行政權、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利,增強征收程序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應當制定專門的《財產征收法》,對土地征收的程序做詳細規定。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無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其條文分散在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中。立法機關對征收程序的法律規定應盡量詳細、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現在的《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土地管理,重在保障土地管理秩序,而土地征收涉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博弈和平衡,是國家征收權和公民私權利的沖突和協調。二者的理念不同,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具體制度也有很大差異。土地管理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利用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等內容,而土地征收則主要包括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征收補償、救濟、法律責任等制度。所以,《財產征收法》的制定在程序上符合立法本意,對公權力的行使又可通過程序加以限制,且內容更符合征地的性質和特征,更容易達到控制和約束征收權、切實保護被征收農民合法權益的目的。
(2)確定行政機關為征收主體
國外發達國家對征收主體主要做兩種方式的規定,一種是議會征收的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集中在美、英等國,第二種方式是行政征收,主要在德、法、日等國家實行。我國在理論界也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立法機關為主體,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做主體。當然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可以由司法機關做主體。
中國國情造成以行政機關做征收主體更加合適。一是人大難以代表公眾意見。我國的制度造成人大代表對決議投票,但是并不是這些代表就能真正體現民眾的意見。二是人大代表是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非專職人員,對土地征收的各個環節并不熟悉,可以說是非常外行,不能保證征地正常進行。三是人大的召開并非隨時隨地,諸多問題需要馬上解決在人大難以實現。四是政府權力來自人民,行政機關行使征收權有正當性。行政機關涉及各個領域,且均有該領域的專業人員,結合其原有的土地信息,可以更好的統籌土地征收。
(3)設立公共利益認定
國家征收土地只能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但是公共利益無法界定最終導致征地目的混亂。但是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公共利益認定程序來加以規范。各個國家對是否是公共利益有專門的機關來認定,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也需要作出相關認定,只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確有必要,則可以通過認定。對公共利益的認定有比較復雜的認定程序,與土地征收的認定應當具有相似性。比如日本由事業認定機構來認定,臺灣也需要通過事業認定。
(4)增設調查程序
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征地程序中都設有專門的調順絳頡7ü行政階段包括兩個調查程序:(1)事前調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則由該階段進行。接到需用地人申請后,由調查員或者調查委員會對事業是否屬于公用目的、事業所涉及的環境和城市規劃進行詳細的調查論證。(2)擬征地項目位置調恕S墑〕せ蚱涫諶ǖ鈉淥副省長親自進行,對被征的土地位置、面積做調查,具體哪些人應當受到補償也應該在調查范圍。縱觀來看我國的調查程序還是不夠具體和規范,準備階段不充分,市場調研不完善,很難順利地開展一系列的活動,所以為了維護公民利益不受侵犯我們更應該完善調查程序。另外,調查應公開進行,調查結論應對外公布,允許公民查閱和質疑。
三、溫州地區補償問題和建議
由于溫州處在沿海發達地區,相對于國家統一制定的補償標準,明顯補償過低。2003年溫州全方面考慮補償標準低的問題對產值片區做了規劃,兩者相結合做出比較適當的補償。2008年溫州提出新舉措,進一步提高補償標準,縮小不同區域間的土地補償標準。原來的標準是按行政區域劃分,市區范圍里總共有三種標準,現縮小為兩個區域,劃分為山地和平原。原來土地類型多樣化達到七種,現在只劃為三種。從之前的不同區域得到的補償不相同轉變為同一標準,對低標準進行了更大的提升,現在每畝可以補償2000元。1998年,溫州地區征收每畝耕地補償18000元,到2014年已經上升到每畝90000元,是之前補償的5倍,標準大幅度高。
1.溫州土地征收補償問題
2012年溫州開展土地征收陽光工程建設,土地征收各環節得到進一步控制,補償更加陽光透明,但在調研中發現補償標準過低仍然是個大問題,在補償方面還有其他幾個問題:
一是補償遠低于土地市場價。近6年來,溫州房價一直居高不下,2009年溫州市區新房成交均價為22532元/平方米,2010年均價則25415元/平方米,2011年上升到35336元/平方米,2012年、2013年、2014年均價分別為26121元/平方米、23278元/平方米、19789元/平方米。高房價帶來的是土地價值的持續上升,雖然近年房價略有下降,補償標準也已有提升,但是兩者相比較,仍是相差過大。
二是有的縣(市)補償安置費是通過鄉鎮政府直接收取和支付,沒有經過統一征地事務機構,有個別縣統一征地事務機構連征地費財政專戶也未建立,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征地主管部門無法掌握,存在著征地補償未能按時足額到位風險存在著征地補償不按時足額到位風險。
三是因個別被征地村存在征地補償內部分配機制不夠健全公開,村民參與征地補償的程度很低。征地補償過程中,從村集體的補償費如何分配,以及政府作出的保證基本生活的社保名額給誰,安置留地的用途都無法參與其中,且認為可能存在不公平,而該類征地補償又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予以制約,造成部分村民對村集體不信任,影響征地本身的合法性。
2.土地征收中確定公平補償的原則
要改革征地制度,必須盡快構筑公平補償制度。公平補償制度之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應從建立公平理念、實行市場標準、拓寬補償范圍、提高農民參與權等方面全面展開。
(1)重構補償公平的理念
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先農業后工業,當經濟總量達到一定程度后,更應當注重農業發展,達到平衡。如今我們的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4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3.6萬億元,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名列前茅,人均GDP約為7485美元(約合人民幣46531元),①現在應該到了適當減緩經濟發展速度,提高社會福利建設,注重社會公平的階段了。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物權法》也對私人財產保護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立和法治社會背景下的今天,在國家與農民利益關系問題上,仍然抱持實現城市化實現經濟發展必須犧牲農民利益的觀念,繼續采取“農業為工業積累”的征地補償思維,已經不符合時代的要求。
(2)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溫州屬沿海發達地區,高房價、高物價導致在溫州生活的成本進一步加大,失地農民若無相應的足額補償,很可能會因失地造成無法生存。依據溫州地區的生活水平,再次提高征地補償。遠期應考慮允許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由轉讓,建立集體土地市場體系。改革開放后城市土地也遇到過實行市場化問題,當時遇到的障礙要比現在困難得多。許多人擔心土地市場放開會導致農民大量賣地,加劇耕地的流失,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我們認為國家可以通過提高土地增值稅,通過稅收手段調節土地買賣行為。對土地保有農業用途的農民,可以給予免除稅收、給予獎勵等各種優惠政策。
(3)推行征地補償安置費預繳制度。征地補償安置費統一在征地報批前預存入統一征地機構財政專戶,在征地批準后由統一征地機構統一支付,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及時足額支付到存。農民失地后獲得的補償的具體分配,應有相應的程序予以監督,最好能有農民參與其中,進行村民監督,讓補償費、社保名額、留地指標如何分配有具體的制度規范。
(4)事先需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必須補償,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征收”是國家在征收制度中的通用規則,也是財產權憲法保障的主要內容。我認為,征收補償程序在征地程序中不僅不應設置為子程序,而且應設置為前置程序,提到征地決定作出之前,即補償安置方案被農民接受以后,再決定征收。這種制度設計也符合我國為解決因征地引起的大量糾紛而提出的“先補償后征收”的思路和安排。
(5)完善補償安置實施程序。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方案確定并公告以后,政府應該鞏固征地,確保行為順利開展,并采取措施,策劃方案,然后開展。之前政府應該明確自己的責任和任務,尤其是補償資金方面妥善處理,要做到足額及時。補償費應確定被征地農民和集體應得的具體份額,直接交由權利人或其指定人受領。補償費和安置費支付完畢后,土地征收程序終結。在程序的設定中,應當明確補償安置與征地是否生效相結合,補償安置為征地最終能否生效的必要條件。補償安置費發放完畢,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的補償,征地決定生效,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轉移。
四、土地征收救濟制度構建
1.完善民間性救濟制度
(1)強化基層調解制度。我國《物權法》第32條明確規定,權利人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保障自己受侵害的權益。土地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的糾紛,一種是被征地者包括集體組織和個人,由于補償不到位,安置不妥當引起的與征地方發生的糾紛;另一種是補償金分配不合理導致個人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糾紛。很顯然,調解比司法救濟有著高效率的優勢,不至于想要獲取救濟而花費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健全基層調解制度并加強其執行力,實為一條便民的救濟通道。
(2)建立征收仲裁制度。我國目前由作為土地征收方的政府既吹哨又參賽對征地糾紛進行裁決的做法,很難保證裁決的公正性,也不符合國外通常由獨立于政府的機構對此類糾紛進行裁決的國際慣例。“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該法并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②使得土地征收仲裁至今仍舊無法可依。我認為,借鑒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這幾點內容,未來我國土地征收仲裁制度的設立,有兩條可行的路徑:
其一,可考慮修改《糾紛調解仲裁法》,將其仲裁的范圍進一步拓展,不只接受土地承包糾紛,還可以將土地征收糾紛囊括進來。其二,可以考慮參照《糾紛調解仲裁法》之規定,單獨制定《土地征收糾紛調解仲裁法》或者在專門的《財產征收法》中規定有關土地征收糾紛調解仲裁的內容,并據此設立專門的仲裁機構,降低甚至免除申請人的仲裁成本,避免無法可依、費用過高等缺陷。
2.完善行政救濟制度
解決征收糾紛使用行政救濟是最常用的手段,浙江省溫州市每年的土地案件保持在150件左右。對于被征地農民而言,所要防范和應對的主要是但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還包括來自農村集體組織的不法行為,其所需要的救濟路徑顯然更多。
(1)行政和解與調解。“從域外法制的實踐看,行政調解、和解已經成為各國普遍運用的行政糾紛解決方式。”2008年最高法院頒布《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撤訴規定》)。該規定的出臺并不是以撤訴為目的,是為了給行政訴訟和解提供依據,由于行政訴訟法并無和解制度的規定,若以和解的規定出臺,則會導致與法律沖突。撤訴就成為了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切入點,以撤訴的方式達成和解,雖是撤訴規定,但包含了和解的意思。行政訴訟禁止調解,不應有行政調解的依據。對于學界熱議的能否適用調解,主要的焦點集中在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處分權的問題。公權力不能自由處分這是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觀點,公權力在行政機關來看,既是權力也是責任,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處分,包括放棄、轉讓等行為。據此,行政機關無實體處分權,以此為調解基礎的方式就無生存空間。但是民事訴訟中最為適用的調解,以及“大調解”環境下的調解結案,均是行政訴訟調解應當發展的方向。③
在我國土地征收的整個過程中,這類糾紛既牽涉鄉規民約,又牽涉基層的自治。在這種情況下,最好能由基層通過人民調解組織來進行解決,在基層調解仍舊無法解決、必須動用公權力時,可以考慮采取行政和解、行政調解的手段。
(2)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取決于法律的規定,依據規定,享有征地補償定價權的征收方同時握有被征地方不同意該定價時的爭議裁決權,后者則完全失去討價還價的權利和機會。法律未明確對裁決決定不服是通過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解決,由此裁決效力并不完全有效。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行政裁決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首先,提倡協調功能,在行政裁決中要合理運用協調解決糾紛。其次,明確被征收人的主體資格,明確裁決的具體實施部門,建立專門的裁決機關,由在百姓中享有一定聲望的專家來裁決,向人們說明,更加具有說服力,政府還能表現得更加親民。再次,法律可以規定優化裁決程序,畢竟相當一部分百姓經不起法律官司的拖延。最后,應擴大裁決標的的范圍,只要需征地有關則都可以適用該裁決。
結語
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城市化還將是我國發展的主要方向,而大規模的城市化往往伴隨著大規模的土地征收。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也顯得愈發迫切。
(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永嘉縣行政訴訟研究課題結項成果。
注解:
① 國家統計局2015年1月20日的數據。
② 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③ 朱凱:“簡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及結案方式――以永嘉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為例”,載《開封教育學院學報》第4期。
參考文獻:
[1] 朱凱:《簡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及結案方式――以永嘉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為例》,載《開封教育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
[2] 季金華、徐駿:《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 王利民:《論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3期。
[4] 李集合、鄒愛勇:《土地征收補償之同地同價的理性分析》,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9期。
關鍵詞:征地;拆遷;矛盾;原因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6-0058-02
隨著全國范圍內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提速,城市規模的擴大、舊城改造的加快以及城市規劃的改變,帶來征地拆遷規模的擴大和步伐的加快。大量在征地拆遷中形成的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引發矛盾和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已經成為與勞資糾紛和社會保障糾紛并提的三大社會矛盾之一。
征地拆遷事關民生。從南京翁彪到成都唐福珍因拆遷自焚,從河北定州村民被襲到河南駐馬店基本農田被毀,征地拆遷糾紛已經成為不得不關注的社會問題。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存和生活的基本問題。土地被征用,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和生產資料,房屋被拆遷,居無定所,如此民生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勢必激化社會矛盾。在征地拆遷中,惡性征地拆遷、暴力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低、補償金額少、補償款不到位、安置房屋偏遠、長期不能回遷以及回遷房無法辦理房產證等都是大量存在的問題,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征地拆遷問題處理不當,影響到很多人的生活、居住和工作等問題,容易引發大規模,影響社會的穩定,與我們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相背離。
作為一個快速發展的城市,廣州市征地拆遷的規模較大,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也引發了一定的糾紛和沖突。廣州市的征地拆遷糾紛除了具有征地拆遷糾紛的共有特征之外,還表現出其獨特之處。筆者將根據對廣州征地拆遷糾紛的調研,分析當前征地拆遷矛盾的特點和產生的原因,為進一步研究化解征地拆遷矛盾進行基礎研究。
一、廣州市征地拆遷矛盾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在廣州市發生的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醫患糾紛以及物業管理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主要社會矛盾和糾紛中,征地拆遷糾紛不是所有糾紛中最為多發的。但因其關系到人們的生活居住問題,是最大的民生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對社會造成較壞的影響。而且,征地拆遷糾紛中往往牽涉許多人的利益,群體性的糾紛比較多,如果處理不當,更容易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二、廣州市征地拆遷矛盾的特點
(一)征地拆遷糾紛多為群發性案件
近年來,廣州市城市化速度加快,進行大規模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每一次征地拆遷活動中,牽涉的都不是個別人的利益,而是數十戶甚至成百上千戶人的生活安居的問題。在征地拆遷程序不合法、不能達成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或者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無法落實的情況下,經常會引發大量被征地、被拆遷人員拒絕搬遷或者拒絕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從而形成群體性糾紛。大量被征地拆遷人員往往自發或自覺地組織在一起,尋求權利救濟,這種群體性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會給社會穩定與和諧造成不利影響。
(二)征地拆遷糾紛引發較多
征地拆遷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有些人認為司法途徑耗時、費力,加上法律規定的模糊甚至是矛盾,許多人存在不太相信法院判決的意識,因而較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有統計表明,“在34件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法院判決維持拆遷管理部門拆遷裁決的案件為24件,判決撤銷裁決的案件為10件,被拆遷人敗訴率高達70%;在8件未經行政裁決、被拆遷人徑行要求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的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決結果與拆遷人提出的補償安置方案大體相同,對于被拆遷人提出的超出拆遷人方案以外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處理[1]。”這樣的現實促使被征地拆遷人往往到政府部門進行。有時會出現大量人聚集在政府門口,圍堵相關領導甚至通過不理智的方法尋求解決問題的現象。
(三)因歷史問題引發的征地拆遷糾紛比較多,而近年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引發的糾紛相對減少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廣州經濟開始迅速發展,實施了大量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項目。有些項目動工之后,因為各種原因沒能繼續進行下去,有的開發項目甚至幾易其主,但最終仍然沒能繼續進行,形成爛尾工程。而當時征地拆遷法律不健全,對被征地拆遷人權利保護的規定和措施不完善,造成被征地拆遷人補償無法落實,回遷無望,積聚大量矛盾。而近年來,因為征地拆遷政策法規的逐步規范和完善,如2004年6月9日開始實施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拆遷人應當開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以保障被拆遷人獲得補償的權利,這一規定的嚴格實施可以減少因補償款無法到位引起的糾紛。廣州的征地拆遷糾紛,主要是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糾紛,新發生的糾紛相對減少。
(四)征地拆遷糾紛的解決耗時長
前已述及征地拆遷糾紛多數是歷史原因造成的,因為各種原因項目無法進展下去,開發商不愿意支付補償金或者沒能力支付補償金,導致問題長期無法解決,糾紛一直處于未決狀態。新發生的征地拆遷糾紛的解決也需要較長時間,被征地拆遷人往往先,得不到解決再訴訟,訴訟再經過一審二審,往往也要一年到兩年的時間,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容易形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五)因對征地拆遷糾紛解決不滿意,容易在被征地拆遷人與政府之間或者與司法機關形成新的矛盾
被征地拆遷人與征地拆遷方發生矛盾后得不到解決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例如,對行政裁決的不滿或者對裁判不滿,往往容易在被征地拆遷人與政府或司法機關之間形成新的矛盾,被征地拆遷人因不滿行政裁決或法院判決而圍堵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三、廣州市征地拆遷矛盾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沖突
從根源上分析,所有的矛盾都是利益沖突造成的,征地拆遷糾紛也不例外。在征地拆遷活動中,為了公共利益,政府享有征地拆遷權力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強制征地拆遷的權力,征地人和拆遷人在征地拆遷活動中處于強勢地位。被征地拆遷方則處于弱勢地位,在程序上,他們缺少與征地拆遷方談判的平臺和對話的機會,在實體上,對于自己財產的處分無權作出決定,權利比較容易受到侵犯。這種利益沖突和權力保障的不平衡是征地拆遷矛盾發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法律制度不合理不健全,征地拆遷主體地位不平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48條的規定,國家征地經批準后應當進行公告和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公告。可以看出,在方案批準和決定之前,作為直接利益關系人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卻沒有任何話語權,不能對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發表任何意見,這是在征地行為中引發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目前調整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要法律規范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在提交包括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在這個過程中同樣是無視直接利害關系人――房屋所有人的存在。在此之后,才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雖然名為拆遷協議,但被拆遷人卻沒有一般協議中的平等地位。
征地拆遷主體雙方地位不平等,法律規定忽視了一方的利益,被拆遷人是在其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后,被動進入拆遷活動中,在是否同意拆遷的問題上,被拆遷人沒有選擇、無權退出,而只能做肯定的答復,其有權做的只能是對拆遷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安置地段等問題與征地拆遷方進行協商,可是在這些問題的協商上,因為雙方地位和實力的懸殊導致被拆遷人也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法律法規的不合理規定導致在現實中對被征地拆遷人權利的漠視和侵害,引起糾紛發生。
(三)法律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國家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2007年修訂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從前述我國征地拆遷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對私人的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個人利益。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疇有多大,卻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許多開發商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侵犯私人權利[2]。
(四)補償標準低、補償款難以到位
補償標準低且難以到位是產生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房屋被拆除,獲得的補償款遠遠不夠在同地段購買房屋甚至是和被拆除房屋相近樓齡的二手房。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也很低,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款的確定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依此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雖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土地被征收的補償款的標準較低,以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補償款,而沒考慮土地被征收后的預期利益,這本身就不合理。更嚴重的是,這樣的補償標準甚至都沒有考慮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直接增加的生活成本。按土地原來的用途給予補償,可是原來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卻因土地被征而改變,失去能夠為其提供糧食、蔬菜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轉而一切都要按市場的方式去購買,可是購買的能力(主要是靠失地補償)卻遠遠低于市場的要求,因此,其生活質量必將下降。在國家描繪美好生活藍圖,大多數人生活水平越來越高的環境中,失地農民卻經歷著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下降,毫無疑問,這將引起矛盾的發生。
(五)政府角色定位不當
在征地拆遷活動中,政府應當處于監管者的角色[3]。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活動中,政府往往是應開發商請求,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招牌下,以公共利益之名強征土地,然后高價出讓給開發商,政府和開發商各取所需、各得其利,在政治、經濟利益驅動下的,政府部門有時會出現角色錯位。政府行為中存在管理職能與征地拆遷職能不分的現象,習慣于用行政干預代替法律、法規,違法行政,出現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的問題,導致被征地、拆遷人與政府產生矛盾[4]。
(六)糾紛解決渠道不順暢,導致征地拆遷矛盾的激化
征地拆遷糾紛發生后,作為弱勢群體的被征地拆遷人尋求權利救濟時,往往存在訴求難、解決難、費時費力等問題[5],這些實際困難容易導致征地拆遷矛盾的激化。
征地拆遷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已受到政府和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重視,研究征地拆遷矛盾的現狀、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是以廣州市為例進行的研究,但是目前全國整體城市化進程加快,該研究具有一定普遍意義。筆者的意圖是針對原因研究對應的措施,解決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
參考文獻:
[1] 劉慶富.房屋拆遷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幾個疑難問題――對張家界市房屋拆遷案件的調查[J].法律適用,2005,(5).
[2] 李閻巖.城市房屋拆遷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8,(2):9.
[3] 張軍濤,劉建國.城市房屋拆遷改造對居民生活影響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8,(1):100.
[關鍵詞]征地拆遷;不穩定問題;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 C916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變遷,舊城改造、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等大規模建設較多,征地拆遷成為當今社會中越來越普通的現象。雖然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征用土地、貨幣補償、回遷安置等工作已經走上了較為規范化的軌道,但由于征地拆遷工作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群眾的利益得失,圍繞征用土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的不穩定因素仍然呈明顯增多的趨勢。研究和分析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化解征地拆遷矛盾的能力和處置水平,是各級黨委、政府必須直面和思考的問題。
一、征地、拆遷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及其特點
近年來,隨著項目建設規模以及一些舊城區改造加速推進,征地、拆遷力度不斷擴大,由此引發的矛盾和不穩定問題多種多樣。總起來說,因征地、拆遷引發的不穩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具有明顯的對抗性。參與者越來越多地采取堵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等形式發泄不滿情緒,行為的劇烈程度顯著上升,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和破壞性。
二是具有較強的組織性和目的性。有相當數量的征地、拆遷類不穩定事件在醞釀之初,一般都有一個或幾個“幕后”策劃者,指使、煽動群眾對峙政府,制造事端。事件的聚散進退直接受這些組織或骨干人員的控制和影響,策劃周密,目的明確。
三是規模不斷增大。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一些群眾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只是采取錯誤的訴求表達方式,因此在特定情況下難以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予以迅速處置。
四是處置工作的難度大。每起事件,都能在網絡上迅速得到反映。網絡輿論監督功能的增強,一方面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監督政府部門施策施政、推進社會民主化進程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網絡輿論也存在著惡意炒作、泥沙俱下的問題,個別言論是非不分,片面過激,增大了事件處置工作的難度。
二、拆遷引發的不穩定因素的原因
(一)土地征用范圍過寬,超出法律規定范圍
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農用地的,必須通過政府征用,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才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土地用途的轉變會導致土地收益的急劇上升,而全部增值收益都被政府所占有,必然引發征地權的濫用,出現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現象。
(二)征地過程缺乏透明度
在整個征地調查、征地補償分配過程中,農民通常被排除在外,而參與的主體僅僅是征地調查人員、地方政府有關領導、用地單位和農民集體個別領導,以至在征地過程中,農民無法了解到自己被征土地的實際面積、國家具體的補償標準、鄉政府及本集體領導是否參與了非法分配等具體情況。盡管目前出臺了《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但執行的力度還不夠,在執行中往往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
(三)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
目前的土地補償標準是一種與市場無關的政策性價格,與土地的市場價值和農民的經濟預期偏離較大。雖然集體土地因征收轉為國有,但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并不能隨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變更而取消,房屋所有權人仍然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征地拆遷不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必然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征地補償項目僅包括直接的損失,而間接損失未包括在內,從而引起農民的對政府征地行為的不滿。
(四)拆遷補償標準不統一,補償費截流嚴重
由于一些拆遷補償措施是從單個項目拆遷推進考慮,缺乏區域的統一標準,實施過程中彈性較大,最后實際補償到拆遷戶手中的總額難免存在一定差異。在實際征地補償過程中,大多數農民完全不知道政府給集體的補償費是多少,政府補償中多大比例是分給村民或失地農戶的。集體干部利用制度空缺和程序混亂可以截留土地補償金、少報土地補償金或將土地補償變相轉移等,嚴重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社會保障措施滯后,難于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基礎設施配套在項目推進的過程中是互動的,安置措施能否落實,直接影響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有些農民對失地后的生活條件、生活保障的心存顧慮,擔心土地被征收后將居無定所;有些失地農民無法承擔應繳的社保費用,而其自身所能享受的補償又較低,無法解決養老等問題,這些都成為征地農民長期的隱憂。
(六)土地被征用后的巨額增值造成心理落差
現行征地補償并不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一經征用并經市場化運作后,其價格不斷上升,最終導致被征地的農民產生心理失衡,嚴重的還會引發農民和政府或企業之間的沖突。雖然有些地方政府或企業會相應的增加土地補償標準,但這樣又會引起過去被征用土地群眾的不平衡心理,引起更多矛盾。而普遍提高補償標準,不但超出地方財政承擔能力,而且影響政府前期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使政府進退兩難。
二、解決因征地拆遷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
每項工程建設的征地拆遷工作,都要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樹立“加快城市化建設,群眾是最大受益者”觀念,大力宣傳大項目帶動大發展、大開發帶動大建設、城市化帶動大提升的積極意義。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使廣大群眾理解、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特別是要加大有針對性宣傳力度,一對一地交待政策,通過“以案說法”等形式,為順利推進征地拆遷工作打好基礎。
(二)堅持安置先行,體現以民為本思想
要切實從維護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提前考慮被拆遷群眾的安置工作,做到安置先行。爭取做到先建后拆、先安置后遷移,以消除被征拆農民顧慮,破解征地拆遷難題。充分考慮居民的商、住、休閑、就學等因素,確保安置區內分配給農民的新住房面積質量超過原住房,店面不但較原來的保值,而且確保增值。尊重農村的傳統文化習俗,還應在規劃區內建設科技文化區和娛樂區。
(三)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目前,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普遍采用貨幣安置,絕大部分被征地農民將征地補償費用于建房等消費性支出。一旦這些征地補償費用完,由于受自身條件和職業轉變成本高的影響,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較弱,大多數很難就業,就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這就要求一方面征地企業應優先考慮錄用被征地農民,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也要加大對失地農民的培訓力度,增強失地農民的再就業技能,加速農民向市民轉化。此外,政府也可以采取其他可行措施,如延長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安置被征地農民從事商業、服務等經營性活動,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
(四)加強對征地拆遷補償的引導和監管
一是要虛心傾聽失地農民的意見。對于一些比較注重眼前利益,對除貨幣以外的其他補償方式不愿意接受的群眾,要進行耐心地說服教育,宣傳有關土地管理和國家經濟建設方面的法規、政策,充分發揮試點地區示范帶動作用。二是要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使用辦法,規范農村集體組織合理使用征地補償費,防止這筆資金被侵占和挪用。三是加強對村干部的培訓和管理,引導他們正確使用村集體土地補償金和安置費用,實現補償款的增值。
(五)強化依法意識,規范拆遷行為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自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推進征地拆遷工作。一是嚴格監督拆遷人。要堅決禁止和杜絕違法拆遷,防止拆遷人受利益的驅動,采用暴力拆遷、野蠻拆遷等不合法手段對被拆遷人施壓。要始終堅持依法拆遷,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二要依法妥善處理征地拆遷工作中的“釘子戶”問題。對釘子戶要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處置,不能圖一時之快而埋下不穩定的隱患。
參考文獻
[1] 張必勝.《物權法》后城市房屋的拆遷及補償,中國房地產,2007 年第8期.
[2] 張德元.征地問題是什么問題,調研世界,2006年第10期.
[3] 李明力.論城鎮化過程中征地政策的執行,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
[4] 甘羽翔,許瑾.新形勢下征地拆遷難問題的對策思考,桂海論叢,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