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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結合勞改勞教單位的特點,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稅;凡是生產經營用地,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管教或生活用地與生產經營用地不能劃分開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生產設施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規劃、土地局擬訂的《武漢市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保障京漢大道建設工程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三條 拆遷符合拆遷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易地安置;被拆遷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戶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積;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單方造價支付有償安置費;按戶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積,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按土建單方造價支付有償安置費。
被拆遷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認定,按《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產權所有人按城市規劃自拆自建,所需資金自籌;產權所有人經濟特別困難的,可由拆遷人酌情給予補償;確需另辟還建地的,由拆遷人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房屋產權所有人與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賃關系不變,僅對原租賃合同作相應修改。
第六條 拆遷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予安置補償。拆遷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遷人適當給予補償。
第七條 拆遷直管住宅用房,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不結算差價。
拆遷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償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屋土建單方造價和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差價;償還房屋超過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如屬房型設計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積以償還房屋商品價的90%結算;對要求增加住房面積的,增加面積部分按償還房屋商品價結算。
第八條 拆遷私房,不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一次性給予補償。
安置被拆遷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調換產權形式償還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如屬房型設計上的原因,超過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以土建單方造價結算。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標準,按《市物價、房地局關于調整武漢市房屋重置價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由于拆遷而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的企事業單位的在冊人員,由拆遷人按該企事業單位拆遷前3個月平均工資和獎金的標準,每人給予6個月的補償。
第十一條 由于拆遷而停產、停業的個體工商戶的實際從業人員,由拆遷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給予6個月的補償。
用自有私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有證個體工商戶由于拆遷而停產、停業,由拆遷人提供租賃經營門面,安排生產經營場所,或按其原用于生產經營房屋的面積以每平方米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二條 符合拆遷安置政策的房屋被拆遷人自找房屋過渡的,由拆遷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一)被拆遷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拆遷房屋是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用房的,按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被拆遷房屋是其他非生產經營用房的,按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搬遷安置一次到位的,由拆遷人給付300元搬家費;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給付600元。
第十四條 拆遷私房,房屋產權所有人放棄產權和安置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價格的兩倍,給予一次性補償。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區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開發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科學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歷史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信息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目前,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巡查執法監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法中采取動態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執法監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鄉(鎮)四級動態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巡查的質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圈地熱”就像一只猛虎,吞噬著大片的耕地。上個世紀90年代初發生于中國南部沿海城市的“圈地熱”遺毒至今沒有除盡。面對國家投資建設的利好勢頭,地方政府又要再一次謹防“圈地潮”的出現。
“圈地熱”如猛虎
4萬億投資計劃還沒有顯現出其應有的效力,違規征地就已經開始出現苗頭。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認為“保護耕地就是保護落后”,把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把城市建設擴張的觸角貪婪地伸向大片耕地。
淮北經濟開發區在一期土地尚未利用完的情況下,又開始征用土地。安徽省濉溪縣按照“三步走”規劃,工業園區將從目前的4平方公里逐步擴大到9平方公里,再擴大到20平方公里。江西省樟樹市閣山鎮為了擴建“四特酒科技工業城”,采取邊征地、邊報批的辦法,強行征用農民耕地3000畝。安徽省六安市徐集鎮和新安鎮的當地政府與開發企業在未經群眾同意、無租地合同的情況下,強制租用一個鄉兩個鎮七個行政村的3000多畝土地,用來開發建設農博園等休閑觀光項目,導致大量農作物被毀,土地喪失耕種價值。
面對全球金融危機,一些思想準備不足的地方政府卻拿出“廣征土地、招商引資”的老辦法來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某位剛剛被調任為淮北市常務副市長的官員公開表示:“不搞開發區,地方怎么發展?”
更有官員依法用地的觀念十分淡薄。江西省樟樹市一位副市長堅稱《土地法》規定是“先征地,后報批”。按照國家《土地法》規定,征地必須“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這一規定就連普通農民也知道,但領導連《土地法》內容都沒搞明白,豈能不發生土地亂象?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表示,除因城鎮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的少量用地以及行政區劃調整等需要,可以依法局部調整規劃外,其他城鎮建設用地均應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內。不得通過擴大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及其他方式,變相擴大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大開發區以及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等各類園區,防止出現新一輪“圈地潮”。
鹿心社還認為,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設項目要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確保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并且,要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加大存量和低效土地挖潛力度,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堅決核減超標準用地面積。還要強化執法監察和國家土地督察,堅決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后果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公開曝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積極防御
為了迎合國家政策,解決保障經濟發展和保護有限耕地的矛盾,防止“圈地潮”現象的又一次發生,河南省政府明確表示,國家下達的用地指標主要用于事關國計民生的國家及省里的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則從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和盤活存量用地中解決;不僅要樹立從節約集約用地中找出路、要效益的思想,而且要把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作為保障全省糧食安全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重要途徑。
作為中國農業的第一大省,河南的產糧量占全國的1/10,但由于河南省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的狀況長期存在,而目前工業化、城鎮化地加速發展,使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加劇。
為了守住1億畝基本農田的紅線,河南省鄭州市政府決定設立全市耕地保護基金,每年從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及土地出讓金中,拿出專項資金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進行補貼。在提高農民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自覺性的同時,也警惕違法圈地、盲目擴張的苗頭再次出現。
一、我國農村房產的現狀
我國從1949年10月1日建國,我國開始試行的是共有制形式。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一戶只允許一處住宅,規定不準買賣、轉讓,當時也包括土豪、大戶的房屋沒收充公后,重新分配給農戶的房屋,農村住宅建設一直處于較落后的發展狀況。其發展追朔于后,隨著社會主義步伐的發展,農村試行保產到戶的政策,農村經濟得到發展,農戶有錢后農村住宅才有了進一步發展。尤其1982年憲法的頒布,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過四次憲法的修正和確定保護私人財產,以及《土地法》1986年實施規定保護農村住宅的合法性,加上1988年、1998年、2004年《土地法》3次修正,明確了農村土地長期承包,農村私有房屋的保護等。由于農村改革、開放、法律的規定和正確的實施,給農村經濟帶來了機遇和發展,農村的住宅建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過去的草屋、危房等不見了取而代之是1-2層樓房、鄉村別墅、社區樓房,農村住宅得到鞏固和發展。黨的十六大五屆全會提出明確提出建設社會新農村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思路,必將給農村住宅建設帶來更新、更好地發展。如:河南省試點建設農村新社區的構想。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發展狀況不平衡,有的發放產權證,有的沒有發放,如農村社區建設,至今只是農村村民居住,沒有房產證明,不能進行買賣。我國對農村私有房屋登記一直存在漏洞,沒有一套切實可行,關于農村房屋登記等方面規定。現在社會的大發展、大流通,由其是加入WTO后,豐收富裕的農村村民對住宅建設、流通有了新的要求。法律、法規的滯后,制約了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等。我國至今沒有建立一套農村私有房屋進行買賣、過戶等方面的具體政策、法規,只是現在摸著石頭過河,這樣必然造成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的混亂,出現不應有社會矛盾,對社會的發展帶來不利,對社會資源的有效、持續地利用存在一定隱患。我國應針對實際狀況著手制定農村房屋買賣過戶的規章制度,對那些應當采取限制的,應當保護的充分給予肯定下來,結束這種混亂沒有秩序的局面,促進農村房產建設朝著健康有利的方面順利發展。
二、《物權法》的出臺不應忽視農村私有房產的登記、買賣問題
1、農村私有房產登記問題
根據《土地法》規定應當登記的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森林等,登記的種類為所有權登記、使用權登記、抵押登記,不動產租賃登記,資產性登記。但是對涉及農村私有房屋登記法律、法規很不健全,沒有可操作性。全國各地農村有的只頒發了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林權證,對農村私有房屋登記始終沒有明確規定登記范圍,不象城鎮居民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我國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這就是說,關于物權的一切法律行為,除必須在具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的條件之外,還必須將意思表示予以登記,并自登記時該法律行為方可生效。如德國、瑞士、我國采取這種做法。我國臺灣民法典第758條規:“定不動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瑞士民法典》第656條第1句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須在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第666條第1句規定:“土地所有權因登記注銷或土地滅失而消滅”。而我國即將出臺的《物權法》得農村私有房屋登記及買賣作出不明確規定和限制,我認為既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城市房屋作了祥盡的規定,那么新的《物權法》也應該對農村私有房屋作出明了的規定,不應該存在城市、農村在制定法律時出現法律歧視和不平等。
2、農村私有房產的買賣問題
我國農村住宅從黨的后,農村經濟體制得到了改革、開放、法律的保護,農村住宅取得日新月異的發展。我的《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農村農戶的住宅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既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公民就有權依據《民法通則》71條的規定對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我國《土地法》六十二條規定對此又給了限制,允許買賣限制了使用權。《物權法》草案16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證經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這些法律的規定限制給當今的社會發展帶來了不便。現在我國正在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加強小城鎮建設,提倡城鄉一體化,也即將全面取消戶口限制,取消非農業和農業戶口之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全面的經濟一體化的改革和發展。若河南正在試點搞農村社區建設。豐收、富裕的農村人用合法收入購制農村社區樓房,在產權方面一直沒有合法的手續。再一快速發展的鄉鎮企業帶來了人才,帶來了發展的機遇,社會出現了人才、物的大流通,資源的合理配件受到嚴重的挑戰。農村到外發展,到外流通的人員到處可見。在城市城鎮購房的農村人越來越多,那么遺留在農村的私有房屋不能隨意處分變賣,宅基地使用權受到限制,有效的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和不合理。又如城市中城中農村私有房屋的改造也是面臨著一個新課題。全國各地城市要大發展,城市要面臨改造升級、擴大、增容不解決好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問題,會給城市發展建設帶來一定。如果一未限制農村私有房屋自由買賣,隨意過戶使用權,對于整個社會來講,無疑是財富的一種巨大浪費,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與國際社會發展顯然不夠協調。為此建議出臺的《物權法》應以觀和持續發展觀,取消法律限制,允許農村私有房屋、買賣、過戶,達到資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既然城市房屋有一套規章,那么在農村也應該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的體制和市場。《物權法》應明確此問題,不應限制規定。
一、農村空閑宅基地不斷增多的原因
(一)村民封建迷信思想嚴重。原有村莊因無統一規劃,宅基布局亂,房屋間隔小,出路狹窄,許多農民相信“出門沖墻,心灰意涼”、“茅房對廚房,倒霉不吉祥”等封建信條,或聽信風水先生“宅大招財,路寬出官”的胡言亂語,便紛紛外出尋找“風水寶地”。加之富裕起來的農民有求寬敞、講美觀、圖方便的思想,就舍棄老宅破屋,在村外或公路邊修建新房,以滿足自己擺闊氣、高人一籌或“想致富,臨公路”的狹隘心理。
(二)部分地方村鎮規劃不完善。一些地方長期不搞村鎮規劃,或在規劃中不講科學,只注重新房要整齊劃一,而忽視了對舊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農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加上建房時缺乏長遠眼光,住宅設計不合理,給采光、通風、排水等留下隱患,致使房屋更新換代速度快。于是,新房越建越多,被閑置的舊宅基地自然就不斷擴大。
(三)節約用地意識不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應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買賣。但由于宣傳貫徹不到位,造成農民對土地公有的法制觀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認為土地是集體的,如能用來建房就變成了自己的,就千方百計多占宅基地,甚至將承包的責任地當成私有土地,未經許可隨意侵占或調換建房。
(四)審批制度不健全。許多土地執法人員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礙于情面或迫于壓力,不是依照《土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事,而是喪失原則,,隨意審批,致使一些有錢大戶買通國土干部挑地亂建房,頭面人物仗勢欺人霸地多建房,平民百姓請客送禮爭地搶建房,造成對住宅管理的失控。
(五)舊宅基地糾紛多。一些農民的舊宅基地,或是祖傳下來的,或是與人對調的,大都不很規則,因采光、通風、排水、出路等實際問題,很容易與左鄰右舍發生矛盾,造成人際關系難以相處。翻建新房時,高了惹人閑言,遭人記恨;低了對己則不利,心里別扭。倒不如棄舊圖新,在村外找處新宅基地建房,省心省事,悠閑自得。
農村空閑宅基地不斷擴大,不僅浪費了有限的國土資源,加劇了人多地少的矛盾,而且助長了無政府主義思想,給我們社會增添了不安定因素,當前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對農村空閑宅基地進行合理開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改造舊宅基地。農民在申請建房時,應將原有宅基地交由集體統一支配使用,以舊換新。對收歸集體的舊宅基地,結合地形、位置、土質等實際情況,或用于批給其他農戶,做宅基地建新房;或進行復耕,發展農作物。這樣既體現了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戶使用的原則,又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潛力,達到節約土地的目的。
(二)引導農民合理有序向中心村鎮發展。有關部門在進行村鎮規劃時,應結合小康村建設,將農村住宅納入規劃范圍,科學設計,有序建房,積極引導農民向集鎮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以避免耕地被無端浪費。同時,要幫助農民將房屋建造得更加合理、實用,防止今天建明天拆,勞民傷財。
(三)健全審批制度。國土職能部門與村委會相結合,建立健全各項用地審批制度,嚴格執法,按章辦事,本著“先批后建”的原則,對未經審批強行占地建房者,應依法從嚴處理。同時,要加大對《土地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讓農民自覺珍惜和節約每一寸土地,使有限的土地資源最大限度地造福于社會。
(四)實行有償使用。在不違背《憲法》、《土地法》和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按照每戶只能有一處標準住宅的原則,對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按宅收費,以質論價,多占多交”。然后再以補償金的形式返還給農戶,讓少占的人得利,多占的人吃虧,利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以遏制農村宅基地不斷擴大的趨勢。
英國土地所有制很特殊。就英國法學理論而言,英國全部土地都屬英王所有。
歷史上1066年諾曼第人(Roman)征服英國,建立新的英王王朝之后,推行封建領主制度。英王為全英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授予封建貴族或其他人,這些人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必須相應向英國盡這樣那樣的義務,作為獲得土地持有權的條件。他們又可以將所持有的土地租出,并相應獲得土地收益。這種土地制度像一座金字塔,除了位于塔尖的英王外,各層次的土地所有者、租用者,都沒有土地所有權。每一個租借人都要對從其直接領來土地的封建主承擔義務,都不能擁有土地本身,而只能根據自己的身份獲得這樣那樣的土地權益。唯一擁有土地本身的是英王,這類似于我國上古西周時代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天長日久,英王控制減弱,一些從英王領得土地的大貴族將土地實際歸于己有,甚至賣給他人。在英格蘭、威爾士,15世紀下半葉土地就可買賣。1660年,英王喬治三世又迫于壓力,將宮廷直接掌管的大量土地移交給政府管理,土地及其上的房產仍然是皇家世襲的財產,成為皇家房地產。實際上其收益不再歸皇室所得而歸政府國庫,交換條件是政府每年支付皇家成員俸祿,至今一直如此。
在英國,實際判斷是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尺度,并不在于其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在法理上、名義上一概屬于英王),而是在于,是否擁有自由處置所持有的土地的權利,這在英語中稱為FREEHOLD,譯為“自由的土地保有權”,可以為保有權人永久所有,世代相傳,并能夠隨意處置包括出賣,歸他人所有。在英國,不論個人、社團、政府,只要擁有可以自由處置所占有土地的權利,就等于擁有了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與FREEHOLD相對的是LEASEHOLD,字面直譯是“有期限的土地保有權”或“由承租獲得的定期土地保有權”。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產權,大部分依協議而產生。租用保有權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在租賃期內合同或協議上確定的土地權利和內容,不能隨意更改,自由保有權人也不能隨意干涉。期滿,土地保有權就中止,需將土地交還給自由的土地保有權人(FREEHOLDER)。
因此,英國土地制度富有古老的土地占有制色彩,社會上任何個人、單位都只是占有持有英王的土地,但擁有自由土地保有權,即無條件無期限占有并可以自由處置土地的土地保有者,就等于是土地所有者。除了英國皇室自用和出租的土地,其他一切土地都是由社會上的個人、單位擁有自由土地保有權,而相互之間可以買賣土地。如果既不出賣土地,又不自用,將土地定期出租,承租方就相應獲得租用保有權。由此可見,英國土地自由保有權的覆蓋面大于租用土地所有權的覆蓋面。另外,自由土地保有權利的擁有者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英國各級政府。
中英土地產權形式的對比
在英國歷史上,所有權的實質含義不同于大陸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英國真正的土地權利為不同形式的土地享有權。因為,除國王以外的人,擁有土地被認為是持有或占有(hold)土地,而不是所有(own)土地;土地享有者,均稱為 tenant,而不是所有者(owner)。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根據土地所有制表現形式,劃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說明我國實行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產權制度。我國法律重點強調和保護的是土地所有權。
有學者認為:“英國土地法中不存在絕對的所有權,而毋寧說是一種相對的所有權或者是分割式所有權,即在理論上,除了英王之外,任何人對土地都不享有所有權,由于受到各種限制,雖然事實上保有者所擁有的權利與所有權并無不同,因而說他的所有權是相對的,或者說是不同的人之間分割了對土地的所有權。”
另外一種理解是,英國土地法中用來取代“所有權”的是“地產權”(estate)。地產權是一束權利,基于共同的基礎(比如封贈、轉讓契據等)而產生。如果按照大陸法的思維進行討論,地產權是英美法中的自物權。在英美法中,土地所有權和地產權無截然對立的區分,地產權在一定意義上取得了類似于所有權的地位。
由于英國土地法以抽象的土地利益代替了實物性質的土地,不動產物權成為僅僅是針對房地產實物的支配權,也是一種針對這種抽象物的排他支配權力。因此,兩個主體(相繼)先后擁有的權利可同時存在于同一個時間(現在),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享有不動產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地產權可以在時間上進行分割,幾個人同時和相繼可以擁有同一客體物的所有權。在這里,所有對土地的權利,只有時間和內容上的差異,但沒有效力或法律地位上的差異,所有的權利都被稱為property,都是一種可獨立轉讓和處置的財產權。如果B應等到A死亡后才可以進住或實際占有不動產,那么,他不是在A死亡后而是與A同時享有 estate權利。地產權所確立的原則有二:一是它依據時間和內容不同而分類;二是幾個人可以同時分別或獨立地擁有同一不動產。
因此,在英國,所有的地產權均具有同一平等的性質,均是對特定土地的利益的支配權,只是支配權的內容、時間等存在不同。可以說地產權的抽象性使地產權體系呈現“平等”特征。
相比較而言,我國法律的土地所有權是以對土地占有為直接內容的支配權,因此,不僅將所有權定位于土地上,而且使占有直接表現為所有權,離開占有就不存在所有權。所有權人與地產之間并不存在地產權這么一個抽象概念,一個人要么擁有一物,要么就沒有。這種所有權觀念產生了我國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一物一權主義。一物一權主義最主要的含義即是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既然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且只能由所有權人擁有客體物,那么并存于該物上的權利只能是其他性質的權利,且不能擁有土地(盡管權利人占有土地)。這進一步導致我國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客體利益的分割,而是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權利暫時讓渡給他人,所形成的他物權。這種土地使用權是不能與所有權相提并論的。因為,使用權被認為是所有權的派生,是所有權部分權利的讓渡或讓與,因而所有權總是高于被派生的權利,這些權利最終要復歸于所有權人。
可以說,在我國,所有權是完全的、至高無上的,其他的物權都是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受限制的、有期限的不完全的權利,不僅在性質上不同于所有權,而且在效力上弱于所有權。因此,我國土地產權是圍繞保護所有權的完整性而設計的,而不是圍繞他物權成為一種可交易、可處分的權利而設計的;這種設計不是在營造多種財產權利并存體系,而是編織以所有權人為核心的所有權人與他物權人就同一物利用的權利義務關系。
總而言之,英國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屬性是:以利用定歸屬,從歸屬轉向利用,重視保護土地的動態利用,其保護土地權益的次序為租用保有權―自由保有權―土地所有權,即側重保護使用土地者。因而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較好的實現土地的持續利用。
相對于英國以土地利用為基礎的土地確權制度,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理論的出發點是保護土地所有權的靜態歸屬和支配,從而造成了土地動態利用的效率不佳。另一方面,我國土地不僅土地使用權權利不完整,劃分得不夠詳細(常常受土地所有權主體干預),而且土地的歸屬有些還不明確,特別是農村,土地主體的糾紛至今不斷。
英國土地產權制度的啟示
土地從自然、無權力意識的占有狀態到權力歸屬的界定,表明了人類對自然狀態的物體加以有意識的控制,是人類社會的一大進步。不同國家的發展進程和國情不同,導致了土地確權的不同側重。英國封建制度的歷史相對較短,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自然要求土地立法以便于土地利用與土地流轉為基礎。而在我國,由于經歷了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因此在土地立法中,特別強調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卻忽視了配置土地,沒有讓有限的資源得到合理、高效利用。
相對于英國土地確權以土地利用為準的方式,我國現行的所有權為重的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有:
1.由于所有權與代表相應利益的物質實體直接掛鉤,因而對物質利益的追求便體現為對所有權的追求。
我國土地法律賦予了土地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并以它決定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形成一種追求土地所有權,卻并不關心土地的使用以及如何提高土地效益的習慣。尤其是農村的集體土地,一些土地權屬不夠明晰,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費盡心機,導致土地權屬糾紛不斷。在城市,由于土地所有權主體和土地行政主體的統一性,造成了地方政府低價征地高價出讓的現象,不僅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而且加大了經營土地的成本,不利于土地的集約利用。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同的主體實際上受到了不同的對待。
現行所有權理論遵從“一物不二主”的傳統很難從價值形態上反映土地使用權的獨立性。所有權作為一種所有人直接支配的權利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的排他性權利為界定,限制著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進一步分離。由于土地使用常受所有權人的干涉,使得我們的土地市場中充斥了土地投資的短期行為,同時使土地流轉和利用受到了種種限制。
因此,所有權主體與使用權主體,所有權主體之間都存在著不平等的地位,造成了土地確權的困難以及土地流轉和利用的眾多利益糾紛。
3.產權不明晰,忽視了對土地使用權利的細分。
明晰的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土地作為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主體和交易形式日趨多樣化。土地的交易,以土地權利作載體。細化土地權利,確保交易安全,顯得尤其必要。權利的不同,引起的權利價值、權能都是不一樣的。許多權利需進一步細化,如地上權、地下權、通行權、空間權、輸水權等等。
以空間權為例,在生產力不發達的農業社會中,由于受農業、畜牧業等簡單生產活動的限制,人類的生存活動基本局限于地表上下極為狹窄的平面空間。因此,土地的空間效能不具有特殊財產意義,客觀上也就沒有“土地空間權”概念產生的必要。進入現代工業化社會以來,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人們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擴展了人類在地表上下的活動空間。同時,由于人口劇增,城市化進程加快,迫使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土地上下空間的合理利用。土地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也不再局限于土地地表范圍,而是向地上、地下空間延伸。國外許多法律早有土地空間權方面的規定,如英國在1945年就作出了有關空間權的規定,把空間權等作為土地使用權的細分寫到土地法中。
我國法律迄今尚無土地空間權的規定,但是,隨著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與空間權的關系顯得極為密切。特別是隨著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以及高層建筑居住主體的分割,使有關“空間權”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在我國土地法中確立土地空間權的概念及制度,對于解決我國土地法實踐中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4.過分強調土地所有權,導致土地壟斷,土地市場不規范。
英國針對城市化發展中內城地價高昂、土地所有權零散等問題,1942年出臺了厄斯瓦特(Uthwatt)報告,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由政府向現有的土地業主支付補償金額后統一征用土地的開發權,補償金額由政府制訂,即所謂的“土地開發權國有化”。這一建議被納入1947年的城鄉規劃法中,并延續至今。在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避免了土地所有者壟斷土地開發和利用的局面。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以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落實共同責任,建立完善國土資源監管長效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全面履行新形勢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為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土地法制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活動。增強土地法制觀念和全民法律意識,依法管理土地,強化監督檢查,規范土地市場行為,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全面推進土地執法工作,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水平,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確保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實施步驟
市相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活動的主體是市政府和各鎮政府。把開展創建活動作為強化執法的抓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有序推進。創建活動具體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準備階段制定開展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活動實施方案。召開創建工作動員大會,做到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各鎮在4月底前將創建工作方案報市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宣傳發動階段運用多種方法。廣泛深入地開展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活動的意義、內容等,激發全社會參與創建活動的熱情,營造良好的創建氛圍。
(三)自查自糾階段各鎮對照省“土地執法模范縣(市、區)創建評分標準及考核驗收辦法。研究制定針對性整改措施。
(四)集中整改階段各鎮集中力量、集中時間。用最大的氣力對檢查出的問題逐項進行整改,確保違法用地處理到位,問題辦結到位,軟件資料完善到位。
(五)驗收上報階段市政府對開展創建活動情況進行考核驗收。考核驗收合格的基礎上。
四、工作要求
(一)認清形勢。新形勢下加強土地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各級政府對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土地法制觀念;對于依法管理土地,推行精細化管理;對于規范土地市場行為,都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爭創“土地執法模范鎮”和“土地執法模范村”活動是市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活動的重要基礎和有力支撐,事關全市創建大局,各鎮、各相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要從保證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局出發,積極參加創建活動。
(二)結合實際,兼顧效率。創建活動重在改進和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各鎮、各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把創建活動與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相結合;與日常土地管理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與強化土地執法,建立監管長效機制緊密結合,通過創建活動促進我市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加強領導,分級負責。創建“土地執法模范市”活動主體是市人民政府。為了保證創建活動的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法院、檢察院、、發改、經信、民政、財政、住建委、交通運輸、水利、農林、商務、審計、環保、統計、城管、規劃、工商、國土、供電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爭創“土地執法模范鎮”土地執法模范村”活動主體是各鎮人民政府和基層村委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創建各項工作的落實。各鎮要切實把創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市政府的領導下,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創建合力。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指導,幫助創建單位協調解決創建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創建活動的質量和水平。
[關鍵詞] 農村土地;違法;管理;問題
1、農村土地違法及管理問題現狀
農村土地廣,且分布不均,在使用過程中所出現的違法問題較多,解決起來比較困難。農村土地違法現象多種多樣,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徹底解決的問題,要制定長期的解決目標和方案,并且采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始終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找到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法,深入農村了解土地違法問題現狀、特點和成因,追本溯源,來徹底解決違法問題。
1.1、農村土地違法現象
農村土地違法現象并非是個人行為,一部分是政府行為。據相關資料顯示,某些地方政府成為違法用地的主體,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從眼前利益出發,大肆占用農村土地,不顧長遠發展目標。一些重點項目未批先占、未公即用現象較為突出。而且某些政府占地特點十分明顯,占用面積大,選擇優質區域。另外,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樣受到短期利益驅使,默許并支持違法行為,甚至有的直接參與其中,獲取更大的利益。主要表現為,私下簽訂承包、出租合同,建設污染嚴重的造紙廠、磚場和砂石廠等。對于農村土地非法占用問題,農民也參與其中,主要表現在違法建筑。農村宅基地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在農民的思想意識中并不存在違法占用等法律觀念,他們認為在自己的地塊上建設家園理所應當,大量占用房屋周邊土地也理所應當。對我國農村而言,農村村落建設所占用的土地面積占比不小,有待處理解決。以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為名進行違法占用現象屢見不鮮;或者以養殖的名義大量占用耕地,或者建設農宅。
1.2、違法現象成因
第一,法律意識差。人們所能接受的土地相關法律較少,在其思想中未能形成法律意識,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就應由自己處理,可隨心所欲進行建設或用作其他,最終造成土地使用處于無序狀態。第二,利益驅使。利益驅使下人們就會走向錯誤的道路,甚至執法犯法。第三,先使用后審批。此種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尤其是城鄉結合處,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在未審批的情況下先進行使用,置法律程序而不顧,自作主張。第四,法律不夠完善。
2、農村土地違法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創新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
創新要從實際出發,把如何保護耕地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城鎮化與農業產業化相結合、提高農村土地使用率與維護農民利益相結合,需要創新土地制度和管理方法。
2.2、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嚴格把控農村宅基地問題,讓宅基地市場更加完善,杜絕隨心所欲建設和占用。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使用和利用好農村現有宅基地,制定農村閑置宅基地的補償機制[1]。
2.3、完善征地制度
隨著我國城市化、城鄉一體化的大力發展,土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因此一些征地問題慢慢凸顯出來。我國相關法律已有規定,不是由我國財政出資、完全用于公共事業、非營利性的建設用地,不可以向農民征收經營性用地。需要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對所征土地進行合理補償,切實安排好農民住房、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問題,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有效制止黑色交易[2]。
2.4、建立解決農村土地違法及管理問題的長效機制,綜合解決農村土地違法問題
解決農村土地違法行為是一個長期且艱巨的任務,要力爭在土地征收范圍、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土地執法強制措施與強制執行、土地管理共同責任等方面有所突破。應著力完善土地法律法規執行細則,對土地補償費發放標準、呈現、公示等作出細致規定[3]。
參考文獻
[1]劉允洲.土地執法大全[M].北京: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