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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5.9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99-02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12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頒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執行)共同構成了我國農村會計制度體系。本文就兩個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進行比較研究。
一、資產的比較研究
1.資產組成內容的比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將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則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資產分類具有以下特點:(1)將農民專業合作的所有投資統一為對外投資,不區分為短期和長期投資;(2)增加了無形資產的相關內容。
2.存貨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存貨的核算有以下兩點不同:(1)存貨核算范圍擴大了,增加諸如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內容的核算;(2)僅對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即將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價值計入其他支出,而對存貨盤盈未規定其處理方法。
3.對外投資的比較。關于對外投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分為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并分別規定其會計核算方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未將對外投資進行短期和長期之分。
4.固定資產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固定資產的核算主要有兩項變化:(1)增加了接受捐贈舊固定資產的計價內容,即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2)未對盤盈固定資產確認、計量和記錄做出規定。
5.無形資產的比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形資產的內容,并對無形資產計價、攤銷方法、轉讓無形資產的處理等均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未有相應的規定。
二、所有者權益的比較研究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所有者權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項目的稱謂不同,如收到投入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股金”;(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的核算;(3)部分核算內容更為細化,如接受捐贈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計入公積公益金,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單獨計入專項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較研究
(一)收入的比較
收入內容的比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兩個制度關于各項收入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差異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較
1.稱謂不同。作為反映和考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成果的綜合性財務指標,《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
2.構成不同。雖然兩個制度均將收益(盈余)區分了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構成確不同。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3.收益分配核算內容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對其當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公積公益金;(2)提取應付福利費;(3)外來投資分利;(4)農戶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內容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和進行農戶分配等內容。
四、會計報表的比較研究
(一)會計報表組成的比較
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終了應當提供的會計報表種類有所不同:
1.年度中間: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其中。科目余額表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月或按季度編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會計科目余額的會計報表;收支明細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月或各季發生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情況的會計報表。
2.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終了,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資產負債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應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其中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結構等內容基本相同。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成員權益變動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二)會計報表結構和內容的比較
1.資產負債表的比較。由于兩個制度關于資產、所有者權益組成內容的差異,進而影響了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部分的結構以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內容。《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四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項內容;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和其他資產三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五個項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間內實現盈余及其分配實際情況的會計報表,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農民專業合作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僅稱謂不同,其結構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報告式結構,其上端為收益的形成,分為經營收入、經營收益和本年收益三個層次,下端則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則采用賬戶式結構,左邊為“本年盈余”,右邊則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為若干具體項目,左邊項目是依據“本年盈余=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關系排列,而右邊“盈余分配”則是根據“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轉入-提取盈余公積-盈余返還-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關系排列。
摘要:為規范和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核算,農業部于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對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合作社 會計核算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2月,全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達到103.88萬戶。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型經營組織,在解決農產品“銷售難”、提升農民收入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標準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范合作社的會計核算,農業部于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合作社財會制度》),然而執行情況如何?筆者于2015年1―2月對鎮江市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調研,采用實地走訪和調查問卷等方式,發現合作社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在調研的26家合作社中,無專職會計人員、無會計賬簿、無內控制度的“三無”合作社有4家,占比15.3%,這與制度中規定的“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記賬機構記賬、核算”明顯不符。其他合作社雖然建立了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但是對照《合作社財會制度》,在核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
(一)憑證管理較混亂。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合作社憑證管理比較混亂。一是普遍缺乏正規票據。在調研的26家合作社中,僅有9家規模較大的合作社到稅務部門領取正規發票。其他合作社要么開具收款收據,要么“白條”入賬。二是憑證審批較隨意。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規范的審批制度,往往是理事長“一支筆”。部分單據只有經辦人沒有證明人,失去了財務制衡的作用。
(二)賬務處理不嚴謹。首先,會計科目使用不規范。許多合作社未按《合作社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的還是原來《企業會計制度》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的科目。常見問題如:用“應收賬款”而不用“應收款”,用“實收資本”而不用“股金”,用“本年利潤”而不用“本年盈余”,用“主營業務收入”而不用“經營收入”,用“主營業務成本”而不用“經營支出”。尤其在“應收款”“應付款”科目的使用上,問題較為突出。許多合作社誤將與內部成員之間往來項計入“應收款”“應付款”,而根據制度規定,“應收款”“應付款”核算的是與合作社之外的成員的往來,合作社與內部成員的往來應記入“成員往來”科目。
其次,賬簿設置不完整。調研中建賬簿的22家合作社中,多數合作社只有基本的現金賬、銀行賬和總賬。設置明細賬的只有12家,占54.5%,而設置存貨數量金額式明細賬的只有7家,占31.82%。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合作社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再者,賬務處理不及時。部分合作社會計人員每隔10天、半個月才填制一次記賬憑證,每半年、甚至1年才裝訂一次憑證,平時憑證散落于辦公桌上,隨時有丟失的可能。這些做法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日清月結”的基本要求。
(三)涉稅處理不規范。一是合作社缺乏辦理稅務登記的意識。許多合作社在辦理完工商登記后,并未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處于無證經營的狀態。如某水產專業合作社2010年11月就辦理了營業執照,但直到2013年3月在相關部門的督促下才辦理了稅務登記。 二是發票使用率低。多數合作社擔心開票會多交稅,并未按規定去稅務部門申領發票。調研中只有34.6%的合作社去稅務部門領購和使用發票。多數合作社銷售產品時,要么開收款收據,要么以農民個人名義在當地村委會申請開具自產自銷證明,然后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免稅農產品發票。由于自產自銷證明的真實性無法核實,留下了一定隱患。句容市稅務部門曾經查處過一起偷稅案件,某房地產企業從某合作社開具虛假苗木發票,沖抵成本,涉稅金額較大,相關當事人已被處罰。三是納稅申報不實。調研的合作社中申報有收入的僅3家,占11.5%,多數合作社長期零申報。某葡萄合作社在成立三年多時間里,周邊形成了近3 000畝的歐亞品種葡萄種植園,年實現銷售收入5 000萬元以上,但其從未申請領購過發票,且登記以來均是零申報。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 財務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有很大一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著經營規模小,社員少,業務運作粗略的狀況。正因如此,很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設置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也沒有設置會計核算機制。如農機合作社,多半是委托村委會會計作賬或直接由農機局或經管站會計,通常以“流水帳”應付了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要求合作社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然而多數根據自己業務的需要來建立部分。同時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通常出現財權于集于一身的狀況,而且領導者沒有較為專業的理財意識。并且有相當大一部分合作社成員沒有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職責和相關控制措施的分工不同的情況。
(二) 財務人員素質低下
會計核算能力差,財務人員文化水平不高的情況非常普遍,很少財務人員經過專業的培訓,甚至有些都沒有學過會計專業知識,根本不了解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從而致使合作社幾乎沒有財務分析的能力,并且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財務人員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對國家的財經政策理解能力弱,不能掌握財政稅收和財政制度。很多農村專業合作社由于規模小,人員少,而且由于工資低導致沒有專業的會計來工作,所以幾乎是由村委會會計作賬,并不專業。并且隨著我國計算機行業的發展,會計電算化已經逐漸普及,但由于農業專業合作社中財務人員的文化水平有限,沒有經過會計電算化培訓,并且農村老一輩會計人員很難接受這種運用計算機的新模式的會計核算方式,從而不能完成運用電腦操作財務工作,導致財務信息獲取渠道不夠寬,造成了財務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同時合作社領導層及員工缺乏財會知識,會計信息失真,監督乏力也就理所應當的成為了普遍現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合作社必須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或有需要的部門提供財務報告資料,并對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就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現狀來看,合作社的負責人一般由種植大戶或者農民經紀人擔任,而這些人的財務意識十分欠缺,不能夠意識到規范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和提高財務管理的重要性。思想上缺乏重視,從而導致財務工作的欠缺。甚至采用不懂會計的人做會計的事,勿把鳥人當牛人,根本發揮不到監督和財務管理的作用。
(三) 會計核算不規范
會計核算基礎差,總賬科目應用不恰當,明細科目設置不合理,大部分合作社只設置了一級科目,不能準確反映合作社運營狀況;而且幾乎不對“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設置二級明細科目,有的即便設置了二級科目也不夠合理。原始憑證不規范,審批手續不完整,部分合作社缺少收支業務的付款回單、取現、付款審批單等憑證,有的合作社收據、采購清單白條,甚至有的合作社費用開支原始憑證只有總金額沒有具體明細。并且各專業合作社存在原始憑證審批不規范、手續不完整,不健全的情況,例如:領款單沒有出納簽字,有的審批人和經辦人為同一人;這些都不符合我國農業會計核算的規章制度,從而導致會計核算制度欠缺。同時部分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記錄不相符,摘要不具體的情況,缺乏健全的存貨核算和清查盤點的制度,并且時常出現賬實不符的狀況。部分合作社同樣會出現賬簿記載錯誤的情況,例如沒有定期對現金,銀行存款進行對賬,對固定資產和存貨沒有定期清查,從而導致了賬證,賬賬,賬表和賬實不相符的情況。也正是由于這些才引起了成本無法核算,沒有準確的數據,導致成本計算的不合理,不明確。并且在年終編制會計報表時出現個別會計報表不平衡,使有關部門無法核對會計資料。
(四) 監督形式化
各相關部門對合作社財務會計的指導工作和對財政補貼資金的運用,明顯缺乏監督,甚至導致合作社將財政補貼資金挪用,這是一種很嚴重的現象,這一直阻礙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這種現象的出現是由于監督形式化,各部門不能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查和監督所造成的,同時合作社內部的會計信息不透明,雖然設置了內部監督,內部控制機構,但卻不明確自身的責任,沒有做到會計監督的作用,常常走形式主義,內部監督形同虛設,致使社員們不能準確地了解合作社目前發展運營狀況,無法對自己的交易進行預測。
二、針對以上問題的對策
第一: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在吸取美國農社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的經驗基礎上融入中國特色的管理體制,即引入高校畢業生充實財會人員隊伍,鼓勵高校財會相關專業畢業生進行“支農”活動,開展農業會計實習項目,大力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引入新的血液,這樣不僅解決了高校財會專業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大學生實戰經驗不足的問題,并且促進農民與大學生相互交流相互學習,學生得到了經驗,農民得到了知識,同時解決了農民由于知識含量不足導致的很難勝任農社財會崗位的問題。由此可見,如果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崗位與高校財會相關專業學生的對接,就會迅速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不足,素質良莠不齊的不利局面。
第二:多開展培訓教育活動,大力支持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采取適當的措施,加強對領導干部財會知識額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及業務能力,從而提高監督水平,完善監督體制。對財會人員進行公開任免選拔,持證上崗,形成一支堅持原則,穩定精干的會計隊伍。
第三:加速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電算化普及工作,增加資金支持,快速完善相應的軟件系統的配備,電腦打印機等基礎設備的建設并依托各地區經管站的支持,舉辦相應的電算化知識培訓,普及電算化知識,盡量采用易懂,易接受的培訓方式或者引入年輕的財會隊伍與老一輩財會人員相互交流,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實現會計核算公開化,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公開化,透明化,讓社員可以通過會計信息準確的了解合作社的經營狀況,以便對自己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進行剖析。社員們應充分進行內部監督,積極參與合作社的管理,使合作社的工作效率更高,避免出現松散的現象。
參考文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A]。中國農業出版社,2010。
二、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三、周琰《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農業科技與裝備 2011(6)
四、陳琳《湖南省煙農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思考》商業會計 2015(9)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規制;規范;公平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6-0863(2013)10-0047-05
政府規制(簡稱規制)是政府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糾正市場失靈,依據法律和法規,以行政、法律和經濟等手段規范特定市場主體活動的行為。[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有效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合法壟斷組織,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政府對其規制由管理規制、商業規制、技術規制、資本規制、會計規制和安全規制六項內容構成。合作社制度設計所決定的先天競爭劣勢,是其為廣泛的正外部效應付諸的成本,需要政府通過規制對其成本予以補償,用扶持政策彌補其競爭劣勢。[2]目前的合作社規制政策中,扶持性政策遠多于規范其內部管理及市場運行的政策。
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制,需要在確立適宜的價值取向的基礎上展開。規制的價值取向,既可以體現在規制法規的擬定、出臺和具體實施中,也可以體現在規制內容的偏重、規制方法的選擇、規制機構的設置和職能部署以及規制主體的績效評價中,甚至可以從規制結果中反觀之。它會影響到規制者在行政過程中的行為選擇,影響到規制對象對合作社發展的信心,還會影響到社會對合作社的評價及接納程度。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規制的價值取向存在一些偏差,亟需適度矯正。
一、對農民主體地位的維護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置身弱質產業的農民為應對市場經濟沖擊而創造的,其存在的核心價值是將農民聯合起來參與市場競爭。誠然,其發展的外部效應廣泛惠及政府、其他市場主體和社會等,但這些效應的發揮皆須以農民聯合需求得以滿足為前提。維護農民主體地位,是保證合作社本質特征的根本要求。但目前該類規制主要停留在法律規定層面,在具體規制政策和規制實踐中并未充分體現,致使保護農民、尤其是為數眾多弱勢小農戶權益的具體規定無法落實,農民主體地位無法得到實質性保障。
(一)偏差:忽視對農民主體地位的保障
目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制法規(主要體現在《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已給予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維護了弱勢小農戶的決策權和收益權:
(1)在成員構成上的主體地位。農民成員的數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員數量80%的規定,使農民在數量上占據主體地位,為其在合作社中實現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礎。
(2)在合作社運行中的主體地位。通過建立內部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制度,使合作社成為農民自己的企業。合作社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而因出資額較大或者與本社交易量較大而具有的附加表決權,則被限制在基本表決權總票數20%以內。這意味著,在數量上占優勢但資本和交易量占劣勢的小農戶,在合作社管理中占據著主導地位。
(3)在合作社收益上的主體地位。農民在合作社中的收益主要來自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按惠顧額返還的盈余、購銷中增加的交易收益。社員除了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增強談判能力和提高生產效率實現收入增長外,對合作社的盈余也參加分配。法律在兼顧了資本增值需求的同時,也維護了“按交易額分配”的合作社原則,規定可分配盈余的至少60%須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可分配盈余再進行分配。這一規定在質上保證了合作社盈余主要惠及利用合作社服務的農民。
這些具體規定,賦予了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以更加深刻的內涵,即給予為數眾多的弱勢小農戶充分的參與、決策和受益權。合作社建立和運行民主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是落實上述法律規定和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必要條件,本應由相關規制機構通過外部監督管理予以落實。但目前的規制實踐卻難如人意:
(1)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未受到必要的外部監督,決策不民主,選舉與監督流于形式,弱勢小農戶在事實上喪失決策權。目前的合作社中,一股獨大的情況比較普遍,合作社的決策權在事實上被企業、能人和大戶操縱的現象比較突出。生產經營中的重要決策和盈余分配等重大事務的決策權,也完全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為數眾多的普通成員喪失發言權。在此基礎上,出現諸如財務管理不公開,贏利分配不公正,對社員的服務不到位,甚至以社員為盈利對象等現象就不足為怪了。
(2)合作社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未受到嚴格的外部監督,形同虛設,弱勢小農戶本應獲得的經濟利益直接受損。沒有會計賬,與公司合用一本賬,在示范項目實施后再重新編造會計賬,偽造或虛假抬高成員二次分配數額等現象都不鮮見。一些合作社事實上為公司或少數幾人控制,合作社賬務的處理自然也在控制之列。混亂的財務管理,無法使合作社賬務真實地反映其內部和外部交易情況;無法給社員監督管理者提供佐證;無法使審計制度發揮實效。
“堅持‘以農民為主體’,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要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3]但實踐中,農民,尤其是為數眾多的小農戶的主體地位在政府規制過程中被忽視,直接導致上述現象存在,使為數眾多的小農戶雖然在合作社中仍然占據數量優勢,卻無法在組織決策和收益分配中更加有力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二)矯正:重視并保障弱勢小農戶的主體地位
重視并大力保障弱勢小農戶的主體地位,是真正貫徹“維護農民主體地位”的政府規制核心價值的關鍵。終歸,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農民”,不應單純以戶籍定性為標準,還應以“從事農業生產”和“處于市場競爭劣勢并具有合作需求”為必要條件,分散經營且為數眾多的弱勢小農戶理應成為其中的主體,這直接決定了合作社是否能夠保持其本質特征并且避免發生異化。
即使在國外已然具有公司傾向的合作社,也仍堅持合作社的本質特征,維護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如美國新一代合作社與傳統合作社已有很大差異,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業,但它仍保持了合作社一些基本特征:①投資者與服務對象的身份保持同一,都是農業生產者,故合作社是農業生產者的企業;②因成員持股額與農產品交售配額按照固定比例掛鉤,其利潤按成員的股份返還,事實上就成為“剩余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的另一種實現方式;③不允許少數人控股局面的形成。[4]總之,其農場主仍然是合作社的首要服務對象、所有者、控制者和主要受益者,在合作社中仍居于主體和核心地位。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問題
1.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 雖然財政部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已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但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大部分來源于農業農村,農村會計隊伍專業技術、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又加上長期以來疏于管理,不少會計人員從未接受正規會計專業培訓,無證上崗現象也比較嚴重,現金收支管理混亂,賬簿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造成賬賬不符、賬實不符、賬務混亂的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核,集體決策無法落實。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財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財產清查等基礎管理制度不完善,或雖有制度規定,但也是“寫在紙上”、“貼在墻上”,形同虛設,失去了反映和監督作用,以至于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無收支計劃、無正常審批手續、無領報制度”等,財務管理成為一句空話。在會計核算方面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能結合自身的特點設置內部科目,不能準確恰當的反映合作社的經營狀況,從而制約著合作社的發展。
2.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 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或者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的合作社建立了內部審計部門,也很難保證它的獨立性,以至于合作社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機制。還有,多數的合作社成員財務知識匱乏,即使公開合作社的財務狀況,許多成員看不懂,也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另外,鄉鎮和各級財政部門缺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效的監督和檢查,未發揮應有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3.自主理財意識意識差 農民合作社的負責人一般都是種植、養殖方面的能手,在各項事務管理中集事權、財權和物權于一身,權力大,財務費用開支隨意性大,財務預算缺乏科學性,沒有理財意識。
二、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建議
1.設立財務管理機構,完善財務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結合自身管理需要和業務特點,設立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建立會計核算會計體系,設置會計、出納和保管崗位,規模小、業務簡單的合作社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記賬機構會計核算業務。出納要由專職人員擔任,實物保管要由熟悉業務的人員擔任。做到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建立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采購業務、銷售業務、存貨,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內部控制,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會計部門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會計部門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合作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要及時加以改善。在財務預算方面,做好預算編制,根據預算來安排各項資金和費用,并且,要做好財務決算工作,加強財務預算管理。
2.培養一支高素質的財會人員隊伍,是搞好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基礎和關鍵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會人員從事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能夠客觀、公正地處理合作社中的各項會計事務;必須具有相當的業務水平,能熟練地運用各項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政策,同時要熟悉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生產經營模式,了解不同類型專業合作社在財務處理中的特殊要求。完善合作社會計人員的使用制度,對財會人員實行聘任制,選用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做到財會人員持證上崗,做好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業務水平能夠得到不斷提高。作為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還應帶頭并要求社員加強學習財會知識,提高全體社員的財務管理意識。
3.實行財務公開,強化監督作用 財務部門應定期公開經營財務狀況,接受合作社成員的監督,充分保證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決策權。鄉鎮和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合作社的財務審查和指導,做到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在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依據“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自發組成的一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據國家農業部統計,目前全國有l5萬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和規模的擴大,預示著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邁向新的臺階。但由于合作社的理事長一般都是由農村中的種養大戶和長期從事農產品販運的大戶擔任,他們中絕大多數對財務核算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財務管理混亂、核算不規范、原始憑證手續不齊全等現象非常普遍,如果不及時加強管理,將嚴重影響合作社的生命力。2008年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對合作社的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披露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但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只有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工作,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才能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農民自愿組織起來,以農業生產者為主體,以專業化生產技術和生產經營為紐帶,以增加社員收入為目的,在農戶自主經營的基礎上,實行資金、技術、生產、供銷等互助合作的民辦經濟科技服務組織。它的財務活動就是合作社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實質就是合作組織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合作社資金運動包括資金的籌集、使用、耗費和收入分配四個方面。
第一,籌資引起的財務活動。籌集資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合作社可以吸引社員投資,向銀行和信用社借款等籌集資金,這表現為合作社資金的收入,它是合作社資金運動的起點。
第二,投資引起的財務活動。合作社籌資的目的是為了把資金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以便取得盈利。合作社把籌集到的資金投資于合作社內部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便于形成合作組織對內投資。目前,合作社由于其自身發展的局限,還沒有對外的投資活動。
第三,經營引起的財務活動。合作社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資金收支。合作社要進行生產首先要采購原材料商品,以便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合作社將產品銷售以后,便可以取得收入,收回資金。
第四,分配引起的財務活動。主要表現為三方面的活動:一是合作社在經營過程中會產生利潤。這表明合作社有了資金增值或者要依法納稅;二是用來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三是要向社員分配利益。
二、安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現狀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基本情況。截至2009年11月,安寧市規范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44個,2008年實現農產品銷售額4,000多萬元,入社社員850多戶,帶動農戶5,500多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覆蓋了安寧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特等農業主導產業,包括茶葉、水果、蔬菜、食用玫瑰、生豬、畜禽、螞蚱、鄉村生態旅游、農機作業等10多個主導農業產品。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施行以后,對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對財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財會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從2009年8月至11月,筆者對安寧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發現財務管理現狀不容樂觀:第一,很大一部分專業合作社都沒有建賬,由供銷社基層社記賬;第二,有的將專業合作社財務與村的財務混在一起記賬,沒有單獨核算;第三,建賬的大多只是一本流水賬;第四,有的雖然建賬但沒有按財務規定科目入賬。合作社對財務管理工作的忽視,限制了合作社提升空間,也阻礙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要發展壯大,不僅需要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加強內部自身的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工作,對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分析,積極尋求解決措施,規范財務行為,以提高合作社競爭力,促進合作社長足發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總體上看,財務管理工作長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長期以來,合作社對財務管理工作的忽視,限制了合作社提升空間。財務管理工作未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初期,由于其經營活動較少,造成收入低下,合作社不愿意也承擔不起專門聘請會計人員而產生的成本;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財務管理意識淡薄,觀念比較落后,對于財務知識比較欠缺,很難識別財務公開的真實性,也就起不到監督作用。
2、具體上看,財務管理中的籌資、投資、收益分配、財務管理制度等環節存在問題
(1)籌資困難,資金嚴重不足。合作社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會費、股金、從結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來自銀行和信用社的借款、接受國家財政的直接補助、他人捐贈等。造成合作社資金籌集困難的原因有:一是許多傳統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按社員身份同等投資的,造成投資額有限;加之社員通常需要以現金形式得到更多的返還金;二是由于合作社是一個非盈利性組織,對外交易量少,盈余少,再加上合作社普遍存在抵押資產不足,擔保難以落實等問題,金融機構出于防范風險和規范管理的要求,限制對合作社發放貸款。
(2)資產管理混亂,相應的資產保管制度不健全。合作社把籌集到的資金投資于合作社內部用于購置固定資產、農業資產等,形成合作組織對內投資。目前,合作社由于其自身發展的局限,很少有對外的投資活動。對于合作社的資產管理,一些合作社未制定健全的資產保管制度,導致對固定資產、存貨等資產缺乏有效控制。如一些合作社缺乏對貨物流通的必要賬簿記錄,從而不能將實物流轉信息與賬務信息一體化。
(3)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存在收益分配混亂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紅、股息、利潤返還的比例制定不合理,甚至合作社社員對這三個概念理解不清楚,混淆不清。導致不少合作社把付給社員股息當成是股金分紅,而實行股金分紅,這種現象帶有普遍性;二是一些合作社沒有建立起相應的收益分配制度,對社員不進行利潤返回,從而違犯了辦社宗旨和相關法規。
(4)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合作社法》的頒布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無章可循、監督控制機制不健全,或有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但未形成完整的約束體系,從而造成財務管理混亂的局面。
(三)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機制。有的合作社沒有或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也很難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機制;有的專業合作社沒有固定的財務公開欄,沒有定期向社員公開財務收支情況和經營成果;多數合作社成員財務知識比較匱乏,即使公開合作社財務狀況,也是只公開幾筆數字,而沒有詳細公開具體內容,許多成員也看不懂,根本起不到監督作用。同時,外部監督也沒能發揮更好的作用。
三、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開拓新的籌資渠道,彌補資金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想方設法擴大籌資渠道,使籌資渠道和方式呈現多樣化,彌補資金不足。一方面應適當調整原來的分配制度,形成按交易額分配與按股分配并存的格局。即合作社生產經營產生的盈余,提取一定的公共積累、風險基金等之后,歸全體社員所有,并按社員同合作社的產品交易額比例與按股金比例并存進行分配,從而提高社員集資入股、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盡可能擴大股金來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種信用工具,廣泛地在合作社外融資。譬如,爭取國家農村政策金融機構、農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借助證券信用,像工商企業發行債券一樣發行合作社債券等。
(二)依法建立財務管理體系。加強會計核算,強化內部管理。專業合作社必須按《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規定,明確合作社內部崗位責任制,實行錢、賬、物分管,建立健全簽收、審批和內部稽核制度。首先,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根據專業合作社的不同形式,制定適合不同專業合作社的核算流程,如收購環節的核算、加工環節的核算、銷售環節的核算等;其次,按制度規定實行崗位分工,規范貨幣資金審批使用程序。貨幣資金收支實行審批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收支業務,對重要或額度較大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的行為;再次,實行現金管理雙人監督制。現金收付必須有兩人以上簽字方可生效。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管理,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嚴禁收款不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私設“小金庫”。
(三)加強財會隊伍建設,提高財會人員素質。一是按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齊配財務人員,做到責、賬、錢、物相分離,實行理事長、監事長雙筆聯簽和監事會民主監督制度;二是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親屬不得在社內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等相關工作;三是財務人員要實現聘任制,理事會在聘任人員的時候要嚴格把關,挑選思想好、業務素質優、責任心強的人來擔任;四是主管部門要抓好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水平,使合作社財務人員均能持證上崗。
(四)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一個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靈魂,既是社員努力工作的核心激勵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員加入的關鍵制度安排。要明確合作社是社員的經濟組織,合作社的宗旨是為社員謀福利。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是實現社員收益的重要手段,搞清社員加入合作社應該得到的各種收益至為關鍵。貫徹《合作社法》中有關收益分配的規定,并根據本社的特點,合理確定盈余返還、股金分紅和股息的比例。根據該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業,主要有三點不同:第一,專業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并量化給每個成員,計入個人賬戶,這是合作社在財務核算中的一個重要特點;第二,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這說明按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是盈余返還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徑;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另外,要分清盈余返還、股金分紅、股息這三個不同概念。簡單說,社員作為顧客(供應商和消費者)應該得到盈余返還,作為投資者,應該得到股金分紅和股息。三者收益各自占的比重,由合作社的具體發展情況來決定。初創階段,股金分紅的比例高一點,可以吸引社員的加入;發展階段的關鍵是穩定,利潤返還應該成為分配制度的主角。如果合作社中社員繳納的股金數量較大,在合作社總資產中的比重較高,股金分紅就應該占較大的比重,反之,則應該著重進行利潤返還。
(五)實行財務公開,強化監督機制。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應作為一種制度長期堅持下去,充分體現全體成員的參與權、知情權。每個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時,都應當明確財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等,以便于成員的監督,體現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宗旨。要將成員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效結合起來,定期接受業務指導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的專門審計,提高財務管理的透明度。
總之,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想走上長久發展之路,必須重視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對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給予認真分析,并多方尋求解決措施,使得財務管理對合作社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云南安寧市委黨校)
主要參考文獻:
[1]王瑜,賈憲威.淺談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農村經濟與科技,2006.8.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現狀
1.資金短缺已經成為遼寧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瓶頸
合作社能夠實現小生產和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將負外部效應內在化,減少農民市場經營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降低農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對于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市場競爭力都具有重要作用。雖然目前遼寧省合作社發展迅速,但絕大多數合作社還處于起步階段,成立時間短,總體上發展水平還不高,普遍面臨資金短缺問題。根據對30家合作社的隨機抽樣調查(見表1),50%以上認為資金短缺是合作社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難,其中有80%以上的合作社認為資金問題是當前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狹窄的資金來源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影響了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和更新技術的投入,極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發展。資金問題已經成為遼寧省合作社規范建設和深入發展的瓶頸。
2.內部融資有限
合作社社員大多為低收入的農民,且有些合作社成員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資金十分有限,因而內部融資的資金極有限。根據本次調研數據,30家合作社中大多數主要靠發起人出資,發起人出資占資產總額50%以上的合作社有14家,占46.67%;有9家合作社新入社社員無需出資,占30%;有11家合作社新社員入社出資額小于1000元,占被調查合作社的36.67%,其中有一部分還不是現金資本。
3.金融支持嚴重不足,間接融資能力極其有限
(1)資金供求錯位,信貸支持不足,與合作社發展程度不相適應。目前,遼寧省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獲得的信貸支持微乎其微,與其資金需求嚴重脫節。對30家合作社的調查發現,其中有17家合作社在遇到資金困難時曾尋求向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但是僅有3家合作社以合作社或其興辦的經濟實體名義獲得貸款。
(2)信貸機構和信貸模式有限,無法滿足合作社的多渠道融資需求。目前,為合作社提供貸款支持的僅農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機構,在調查中獲得貸款的3家合作社的貸款全部來自于信用社。同時,合作社為了獲得資金,多以間接方式貸款,即通過向合作社的成員個人獲取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間接為合作社貸款。但這種貸款的期限短、額度低,一般為一年期10到20萬的小額貸款,這僅能提供合作社日常資金周轉,無法滿足合作社擴大生產或興辦經濟實體的需要。在本次調查中有4家合作社以這種方式獲取貸款,以合作社或其興辦的經濟實體名義得到貸款的僅為3家。
二、當前遼寧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合作社是弱勢群體的合作,遼寧省絕大多數合作社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合作社的總體經濟實力弱,盈利水平低,抵押品缺乏,合作社成員收入水平低,合作社經常面臨資金困境,難以滿足合作社及農戶的發展與生產需求。具體原因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合作社原則存在缺陷,造成產權融資不足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使得合作社股權融資有限且不穩定;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不利于吸引大額出資者;資本報酬有限、利潤返還原則不利于吸引外部資本的投入,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造成的合作社資金籌集困難。
2.合作社成員多數屬于低收入群體,投資合作社股金數量有限
在被調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26家是由農民牽頭成立的;而30家合作社的農民成員數占到總成員數中比例達到97.18%。絕大多數農戶的自身經濟實力弱,農民手頭并沒有多少剩余資金。因此,通過內部成員融資數額十分有限。
3.大部分合作社經濟實力弱,整體盈利水平低
遼寧省絕大多數合作社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僅限于種植和養殖類,很少有涉及農產品加工領域,處于資源性的生產銷售初級階段。跟據對30家合作社的調查統計,僅有4家合作社成立了深加工實體。這樣使得合作社的經濟實力不強,利潤率很低。以盈余為例,在2010年度,30家合作社共為成員統一組織銷售農產品總值1.6億元,而獲得利潤僅僅901萬元,因此要依靠留存收益獲得資金數額也是十分有限。
4.從財務運行看,大部分合作社財務不規范
由于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業的經濟組織,其財務運行有其獨特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了合作社的會計主體地位,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應核算和監督合作社的經濟業務,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在被調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16家是聘請兼職人員進行財務核算,真正能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核算的合作社更是在少數。由于財務核算及記錄的不規范,使得金融機構無法準確了解合作社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增加了金融機構為合作社提供貸款的風險,阻礙了合作社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
5.農業的弱質性與金融的逐利性產生矛盾使得合作社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青睞
合作社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于弱勢的農民的聯合型組織。商業性金融以盈利為目的,其天然地與小農經濟缺乏聯系,小農經濟制度無法產生有效的商業性金融需求。另外,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高額的交易費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因此,即便是合作社,其資金需求也大多低于商業銀行貸款的保本點,銀行基本上沒有積極性去滿足其貸款需求。
6.缺乏有效的貸款風險轉移機制
不健全的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體系無法為金融機構貸款轉移風險。一是合作社缺少可抵押資產;二是區域擔保公司缺乏,難以提供有效的擔保。在調查的10家申請貸款而未獲得的合作社中,有7家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擔保。可見抵押與擔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最大障礙。三是農村保險市場萎縮。農業風險大、賠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動力去開展農業保險。另外,農民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低,造成資金風險向金融部門轉嫁。在調查的30家合作社中,投保農業保險的僅有兩家。抵押資產的缺少及擔保機制和農業保險的缺位,增大了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的風險,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狀況。
三、破解融資難的思考
針對當前遼寧省合作社的融資特點及問題,本文認為應從供需兩方面應對。首先,合作社應該加強自身規范建設,增強融資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加大力度,創新金融產品,更好的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同時政府應該積極引導,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與資金支持。
1.合作社加強自身建設,增強其直接融資能力
(1)建立合理的資金籌集與積累機制,彌補合作社制度缺陷,增強融資能力。
在股金籌集上,可采用相對靈活的形式。例如,對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合作社可以借鑒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員資格制度方面,“新一代合作社”首先根據合作社的生產交易或加工業務量確定合作社的投資規模,然后算出總股本和接受社員的數量,一般要求每個社員必須根據自己與合作社的未來交易量,購買交易權股,但對社員的最低與最高持股額有限制,不允許少數社員占多數股份。同時加入合作社的社員一般不能自由退社,只能將股份轉讓。在合作社管理制度方面,已有合作社開始突破“一人一票”制這一原則,拿出一定比例的投票權作為投資股表決權。同時允許非社員參加合作社理事會。以上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彌補的傳統合作社的缺陷,使得內部融資有了可靠地保證。
建立規范科學的公積金和利益分配制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不穩定性,一定的公共積累能夠保證社員生產活動的順利展開;另一方面,公積金制度也更有利于解決由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所導致的還貸問題。例如,浙江省臺州市黃巖院橋番茄合作社明確規定:年終盈余,除按35%提取公積金、5%提取公益金后,剩余的60%作為社員返還收入,充分的體現“民收益”的原則。
以財務管理為核心,提高規范運營水平。財務管理規范與否,是衡量所有經濟實體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合作社也不例外。財政部下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是合作社從事經營管理的會計準則。嚴格貫徹執行合作社財會制度,可以更好地幫助合作社組織好各項資金活動,處理好各種財務關系,準確記錄和反映其生產經營和財務運行情況,為合作社獲得更多的融資渠道鋪平道路。
(2)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自辦資金互助社。合作社把信用合作、生產合作與供銷合作結合起來。在合作社內部進行資金的互助,就可以把社員的資金進行有效整合,互助資金解決了農民的資金困難,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解決了合作社的融資難題。此處以湖北省建始縣益壽果品專業合作聯合社為例加以說明。2007年底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下成立了“資金互助合作社”,為聯合社下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融資服務。
截至2011年底,遼寧省參與建立資金互助社試點的合作社為13家,這一模式還處在初步的摸索階段。但其緩解合作社資金壓力的作用十分明顯,2011年4月份統計,13個試點單位籌集互助資金1050萬元,其中投放農民成員生產設施建設163萬元,占16%;投放農民成員購買生產資料等297萬元,占28.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生產設施10萬元,占0.9%;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590萬元,占55%。隨著試點工作的進行,合作社資金互助服務逐漸得到成員的認識和支持,參與資金互助的成員不斷增加。[2]
2.金融加大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1)加強政府支持和引導。
一是對合作社進行必要的財政扶持。在這一點上,政府不應簡單提供資金,而應該以貸款貼息或貸款擔保的形式提供支持。這樣可以發揮杠桿作用,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合作社。根據調查數據,30家合作社累計供貨的政府支持資金389萬元,平均每家13萬元。應該說支持力度已經不小,但這些資金支持全部是以現金形式發放到每家合作社,而十幾萬元的資金對于解決合作社的資金需求仍顯得杯水車薪。如果這些現金是以貸款貼息的形式提供,那么為合作社帶來的資金就將達到上百萬,對解決合作社資金困難會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二是盡早出臺合作社地方法規。針對本省出現的一般問題和特殊問題,如合作社成員身份認定,開具發票等問題給予解決,為合作社規范發展,以取得金融支持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三是加大對合作社負責人的金融知識的宣傳,政策和資金支持金融會計人才的培養。
(2)創新商業性金融服務模式,培育適應合作社特點的金融產品。
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擔保形式。擴展抵押擔保物的范圍,凡法律法規不禁止、產權歸屬清晰、價值評估合理的各類資產都可允許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對應收賬款、倉單、林權、漁權等權利抵押方式,要加大推廣力度,特別對于土地流轉和投資分紅等的質押方式需要繼續探索。還可利用價值鏈融資理論,探索發展合作社、龍頭企業與金融機構三方的融資模式。
二是金融機構針對當地農業生產周期和經營方式,根據農合社生產性資金需求特點,科學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等要素,著力滿足合作社發展生產的資金要求,大力發展不需要抵押擔保的農合社小額信用貸款和合作社聯保貸款。鑒于農村信用社與民間融資利率基本接近,建議率先在農村進行貸款利率市場化試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重視非正規金融的作用。
對部分合作社而言,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要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在被調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9家合作社向非正規金融機構或私人借款,占被調查對象的30%。非正規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緣性的信息優勢,通過互相監督,發揮聲譽機制的作用,比銀行更好地解決借貸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其在合作社的發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缺位。根據非正規金融的特點,應對其加以規范和保護,其規范化可以先進行試點而后再推廣。
(4)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轉移機制。
建立有效的農業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商業機構開展農業擔保服務,政府應可拿出一部分財政支農資金成立農業貸款擔保基金,幫助合作社樹立信用高的良好形象,引導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業。到合適的時機,政府擔保基金可選擇退出。
完善農業保險體系。農業經營風險大,完全由商業保險來提供農業保險服務不現實。應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并存的保險體系。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適合自身的農業保險業務。明確財政支持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力度,確定農業保險的業務補貼范圍,根據農業保險業務種類、風險大小,確定補貼金額。在一定程度上轉移金融機構貸款的風險。
本文系遼寧省科技廳軟科學計劃項目(2010401017);遼寧省科技廳軟科學計劃項目(2008401046);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11YJC790249)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張滿林.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基于遼寧的調[J].中國國情國力,2010,(12)
[2]張力華.遼寧:積極穩妥開展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J].中國農民合作社,2011,(10)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存在著以下問題:其一,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組織發展狀態不好。其二,發展不平衡。其三,組織創建的依賴性強。其四,利益連接存在松散性。其五,資金來源存在約束性。其六,法律制度存在滯后性。
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中,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堅持走多元化發展、分類指導的道路。
隨著農業專業化、社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各具特色的地區專業化日趨明顯,而不同的產業對組織的要求各不相同。在發展農村合作組織時,應堅持多樣性原則,防止片面性,充分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讓農民自由地發展,不要盲目地推行什么模式,堅持先發展后規范、邊發展邊規范的方針。在組織形式上可以組建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同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興辦各種農村合作組織。把分散的各種農村合作組織,以社區或區域為單位組成聯合社,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組織體系,這樣既便于更好地管理、協調、指導各種農民組織的工作,又可以壯大實力,提高抗御風險的能力。
二、深化體制改革,加強金融合作。
傳統的農村社區合作組織、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三大農民組織,既是我國農民合作組織的重要資源,也是發展新型合作組織的重要依托,但由于受傳統體制的影響,這些組織存在著巨大的資源浪費,而農民自發形成的各種新型組織,卻能較好地規范農村私人信貸,引導和促進農民自我信用組織的發展。
三、堅持農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預。本文來自
農民合作組織必須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從長遠看,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引導經濟發展方向,協調各個群體的利益關系,許多具體事務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該管,發展合作組織的職能,應逐步交由農民組織來承擔,這是必然的趨勢。政府應從鼓勵、支持、引導、協調等方面發揮在合作組織制度創新中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級稅務部門應對合作社實行稅收優惠;二是要開通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降低流通成本;三要在用地方面給予優惠;四是開展對合作社授信的探索,改善對合作社的信貸服務;五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農業風險基金,重點扶持合作社;六是保險公司要擴大對農業風險承保的探索與試驗,要開辟新的險種,增加對農業市場風險,自然災害風險,病、蟲、藥害等風險的承保;七要加大對合作社的技術支持力度,鼓勵現職農技人員受聘于合作社或離崗參加合作社;八要鼓勵和支持合作社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九要加強管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給合作社一條向政府反映呼聲的渠道,這個主管部門應該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扶持一個產業的關鍵在于扶持支撐這個產業的組織體系。
四、加強行業管理,實行規范化運作,大力增強經濟實力。
合作社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一要建立完善規范的合作社章程;二要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三要建立以年度為單位的分配制度;四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五是合作社要盡量減少機構和專職人員,降低成本費用;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農民的教育和引導,切實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七是合作社之間可根據自愿和實際需要,通過聯合組建專業合作聯社;八要大力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目前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生產無公害食品,并打出標識,樹立品牌本文來自農產品分級包裝、貯運、銷售,通過經營活動健全機制和積累財力,有條件的以興辦小型加工和流通實體等手段,逐步提升經濟實力,從而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必須市場化。
為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行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競爭力,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省、市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中心任務,堅持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的,著眼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創辦、政府支持、部門指導、市場運作”的思路,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力鼓勵發展農村經紀人,全面推進我市農業向產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二、目的和目標任務
(一)目的
依托主導優勢產業和產品,推廣現化農業科技和裝備,推進標準化生產、科學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實現維護和發展好農民群眾利益,探索創新合作社風險基金機制,激發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農民權益。
(二)年度目標
20**年、20**年,每個鄉鎮每年分別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1家,新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1家,全市每年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16家,新規范16家。20**年底,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總數達到80家,其中規范達到50家。全市有20%的農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30%的農產品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加工和銷售,逐步形成“合作社+基地+農戶”的發展模式。
(三)建設標準
1.新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1)有章程。有符合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經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的章程。
(2)有登記。按照國務院《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在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3)有場所。專業合作社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至少要保證一間房子、一套桌椅、一部電話或手機),并懸掛醒目的專業合作社招牌。
(4)有組織和制度。專業合作社有組織機構,能定期組織成員開展民主決策活動,并有記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建立會計賬目,檔案資料完整。
(5)有服務。專業合作社向成員提供統一采購生產資料、統一技術指導、統一銷售產品等服務。
(6)有規模和作用。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主導產業、主導產品或特色產業、特色產品而建立,市場前景和效益良好。年底前社員達到10人以上,具體規模是:
①種植業(玉米、小麥除外)面積達到100畝以上;食用菌年投料量達到80噸。
②養殖業
——牛年終存欄達到100頭以上;
——豬年終存欄達到500頭以上;
——禽類,雞、鴨、鵝存欄分別達到2萬只、1萬只、1萬只以上;
——其它養殖類,梅花鹿、肉鴿、蝎、貂、狐貍、兔、羊、蜜蜂等存欄分別達到100頭、2萬只、2噸、300只、300只、1000只、200只、100箱以上。
2.規范達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1)有章程。有符合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經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的章程,懸掛上墻。
(2)有登記。按照國務院《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在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3)有場所。專業合作社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服務條件,有一定的資金、技術、場地、設備等生產經營要素,有條件的要建立圖書資料閱覽室和培訓室(固定資產屬專業合作社自身的要入賬,不屬于的要有租賃合同)。
(4)有成員名冊。加入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要履行加入手續,有統一格式的社員證(載明專業合作社名稱、社員姓名、編號等),并進行登記造冊,成員內部管理檔案齊全。
(5)有組織。建立有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機構活動正常;社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并有詳細的會議記錄。
(6)有制度。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成員(代表)大會工作制度、理事會工作制度、監事會工作制度、財務制度、培訓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決算制度等各項制度懸掛上墻。
(7)有完整的財務資料。專業合作社設有專職財務人員,會計賬目齊全,資料完整,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的要求,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財務公開,管理民主。
(8)有二次返利。專業合作社產權明晰,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產品交易額比例進行返還。
(9)有服務。專業合作社要為成員提、供、銷一體化服務,其中統一采購生產資料和銷售主產品的比例不低于80%,能有效地為成員提供市場信息、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等專業服務,成員能從中直接受益。
(10)有規模和作用。專業合作社業績良好,切實帶動社員增收,成員農戶收入比入社前收入增長10%以上。年底前社員達到50戶以上,具體規模是:
①種植業(玉米、小麥除外)面積達到500畝以上;食用菌年投料量達到300噸。
②養殖業
——牛年終存欄達到300頭以上;
——豬年終存欄達到2000頭以上;
——禽類,雞、鴨、鵝存欄分別達到5萬只、3萬只、2萬只以上;
——兔、羊存欄分別達到3000只、1000只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濃厚氛圍。全市上下要繼續搞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宣傳。市農業部門、各鄉鎮(區)要通過辦宣傳板報、懸掛橫幅、設置咨詢服務臺、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市電臺、電視臺也要開辟專欄,開展形式多樣、層次豐富、內容廣泛的宣傳活動,積極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知識,提高全市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重要性的認識。
(二)搞好業務培訓,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市農業部門要積極制定培訓計劃,重點對規范合作社的法人、骨干和部分農民經紀人進行法律法規、理論知識、專業技能、管理制度等業務知識培訓;對農村經濟管理人員的培訓要側重于市場營銷、規范化管理、品牌建設、財務制度等知識。同時,積極組織鄉鎮(區)分管領導、部分農村干部、重點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及骨干社員外出考察取經,進一步開拓視野,增強市場意識、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加強引導培育,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注重規范,不斷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一是依托優勢產業,培育和發展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在促進優勢產業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生產的基礎上,積極鼓勵和引導有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創辦合作社,大力提高優勢產業的產業化經營水平和基地農戶的組織化程度。爭取在“十一五”期間,全市每個鄉鎮的優勢產業都至少有兩家以上專業合作社,從事優勢產業生產的專業大戶基本上入社,合作社收購的優勢農產品所占份額有較大提高。二是鼓勵有能力的各類主體積極牽頭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農村經紀人、種養大戶牽頭創辦合作社,發揮其運銷、技術等優勢;鼓勵基層農技推廣和供銷合作組織牽頭創辦合作社,發揮其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務體系等優勢;鼓勵農村基層組織牽頭創辦合作社,發揮其基層組織優勢;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牽頭創辦合作社,發揮其農產品加工、技術、資金等優勢;鼓勵農機服務大戶組織牽頭創辦合作社,發揮農機大戶裝備、技術、服務等優勢。三是積極推進規范達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在新建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重點加快規范達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的發展建設,通過培訓、指導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設置組織機構、社員股金結構,規范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健全檔案管理,實行社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堅持民主管理,由社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民主決策合作社重大事項;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按產品交易額和入股金額相結合的原則分配盈余,實現入社農戶節本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