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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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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一)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不健全

當前,在以單位或企業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我國當前的企業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健全,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相應角色不夠充足,由單位或企業發揮社會保障供給和實施的角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支持,同時,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手段,首先要做的是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義和保障社會發展穩定和安全。不同企業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和運行,規范了不平等的再分配制度的現實。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社會救助功能被弱化,影響了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管理模式相對較為落后,在運行模式中存在一些非常嚴重的問題,比如社會保障基礎設施薄弱,在職工失業保險的實施過程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不夠科學,缺乏需要的資金和設施,并且整個社會保障管理系統沒有滿足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的需要。一方面,社會保障管理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甚至有些工作人員對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了解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社會保障資源有限的影響,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制度不健全,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的進行。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系統的實施過程中,需要企業準確把握離退休職工的具體情況,了解低收入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同時還可以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實施中,依托社區開展社會保障工作。

(三)企業離退休職工管理過于分散

在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管理過程中,離退休職工分布過于分散,管理人員對離退休職工的居住地方不熟悉,進而不方便對離退休職工進行統一管理,因此這種狀況加劇了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難度。故而,解決企業離退休職工生活場所分散的問題已成為退休職工管理的重點工作,加強企業離退休職工管理,需要將分散離退休職工建立統一的住房醫療等保障制度,促進企業離退休職工能夠進行統一管理,幫助企業離退休人員可以方便地進行溝通與互動,進而豐富離退休職工的業余生活。因此,在對企業離退休職工進行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必須解決離退休職工居住分散的問題,這也是加強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管理的關鍵點。同時,在離退休職工管理發展過程中,企業應充分了解離退休職工的健康狀況,在一定程度上,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用管理已成為企業社會保障管理的重點之一。

二、解決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方法措施

(一)完善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體系,需要不斷加快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從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形成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并且保證職工的基本醫療程度,推進企業保障制度建設的改革。不斷擴大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覆蓋面,依照法律規定統籌職工之間的社會保險,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另外,針對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內容,推進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擴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覆蓋面。

(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需要從根本上解決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促進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的形成,促進企業經濟結構的調整改革,推動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盤活企業發展資產,健全離退休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推動失業保險就業系統的構成,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縮短失業持續時間,減少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財政補貼輔助系統,制定促進再就業政策,同時,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步伐,促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方案的逐步實施,進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另外,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加強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轉變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理念

轉變對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管理理念,推動離退休職工更好地開展離退休職工管理,重視離退休職工的物質活動和精神文化共同發展,使離退休人員有著豐富多彩的生活。重視思想政治教育,促進離退休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同時應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豐富員工業余生活,應積極引導離退休職工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總之,在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活動中,應轉變管理觀念,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離退休職工活動提供了一個廣闊的空間。與此同時,推行積極的就業扶持政策,千方百計促進職工再就業。鼓勵各類企業吸納富余人員和下崗職工,發展社區服務,鼓勵靈活就業,并制定專門的行業就業扶持政策研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的能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宏觀調控,建立失業預警系統,豐富失業保險基金,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應對能力,增加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調整機制,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2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社保費;征管工作

1 當前社保費征繳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參保認識不足

社會保障制度在不斷的推進和覆蓋,大多數人都有參保的意識和觀念,在找工作時,把參與社會保險作為衡量用人單位正規與否的標準。雖然如此,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對參保的認識不足,找工作時一味要求工資,卻忽視了繳納社會保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致使社保費的征繳工作有了一定的困難。

1.2 法律意識不強

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要求每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由我國的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有些用人單位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卻忽視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維護。因而,在某些用人單位中,不簽勞動合同,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屢見不鮮,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切只能是聽天由命。

1.3 虛報繳納基數

職工社會保險的繳納基數是與本人的實際工資收入相對應的。但是在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過程中,許多單位虛報職工的繳納基數,將員工實際的工資收入,轉換名目,以其他形式發放,如借加班費、考勤費、補助費等等。這樣的做法是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更是影響了我國社保費的征繳水平。

1.4 覆蓋面小,征管有盲區

現階段社保費主要是將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的個體工商戶作為征收對象。而針對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還未覆蓋,農民的社會保險權益的維護還未受到重視。與此同時,某些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由于用人單位不負責這些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而勞務派遣單位的繳納與否又存在核實難的問題,致使這些單位的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以上情況造成了我國現階段社保費征繳的覆蓋面小,征管有盲區的現狀。

1.5 征管力度不夠

目前,社保費的征繳由于核定和征收隸屬于不同的部門,征管時時常出現管理脫節,監督制約不足的情況,致使社保費的征繳工作一直處于放任自如的局面。另外,對于不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罰力度不夠,致使社保費的征管整體力度下降。

1.6 缺乏統一標準

《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是目前社保費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據。但是各省級部門在此基礎上又出具了社保費征收的暫行管理辦法,而在具體的征收規定上又存在不盡相同的情況。這樣的情況致使社保費的征收缺少了統一的標準和政策法規,又加上財務會計的制度不統一,導致了社保費征收混亂等現象,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7 征管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社保費的征管工作要求征管人員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自我道德要求。但是許多征管人員在征收社保費的工作過程中存在“熟人好辦事”,對熟悉的用人單位稽查的力度不夠,忽視數據采集等現象;而對征收有困難的單位又存在“反正難查,查了也無用”的態度,這就造成了征管工作的失誤,影響了社保費的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2 社保費的征繳工作的建議

2.1 大力宣傳,提高參保意識

依法納稅一直是我國稅法宣傳的主要內容,在宣傳社會保險的過程中應該將社會保險納入到我國稅法宣傳的內容中去。加大力度宣傳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增強全民的參與社會保險的意識,切實解決參保人員在觀念上的不足和誤區,為社保費的征繳提供一個良好的征收氛圍。例如,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傳播媒介宣傳社會保險制度的優點,增強人們對社會保險體系的關注度,提高人們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2 依法征繳,強化征繳力度

針對某些用人單位鉆征管漏洞,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要依法對這些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確保處罰措施的到位,給用人單位以警告。針對用人單位虛報繳納基數,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情況,稽查人員要按規定核實,找出用人單位的虛報實情,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確保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保費,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2.3 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面對現階段社保覆蓋面窄,參保人員少的情況,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出具相應的政策法規和具體征管辦法,保障未參保人員的權益,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率,確保人人有保障,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例如針對農村居民參保困難的情況,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出具專門針對農村居民的參保辦法,讓占我國大部分比重的農村居民也能參與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

2.4 加強機構建設,制定統一征收標準

確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加強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的建設,建立統一的征收標準,確保社保費的核定管理與費用征收相統一。加強社保費征收過程中的審核管理和環節銜接,各個環節密切配合,手指公開,征管透明,確保社保費的足額征收。

2.5 完善征管程序,規范征管行為

社會保險費征管的程序是影響社保費征管能否快速、有效的重要因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行為規范與否是確保社保費征繳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社會保險的管理機構要將征管程序不斷完善,將征管行為進一步規范,加強征管人員素質的建設,提高征管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確保社保費征繳管理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全面。

結束語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力度的加大、社保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也在進一步的完善。全民參保,全民收益,是社保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讓更多的人參與社會保險中來,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帶來的福利,是社保工作者的職責所在。社會保險政策的不斷宣傳,征管力度的加大、全民參保意識的提高都在無形中推動者社保費征繳工作由難變易,社保費的征管水平勢必得到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任卓,陳加奇,陳建剛.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不利因素分析――以寧夏賀蘭縣為例[J].經濟縱橫,2008(11).

第3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落實公民權利、提升國民福祉、確保社會和諧、為國民提供可預期未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制度。各國的經驗表明,構建這項制度并實施落實,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尤其是實施和落實好壞,直接影響這項制度的效用和可持續發展。一項好的社會制度如果難以實施和落實,或者沒有實施和落實好,就顯現不出其“好”,甚至有可能會走向方面,違背制定者和構建者的初衷。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就我們對中國社會保障的了解而言,其存在的問題既有制度設置不足,又有實施和落實不好問題,乃至兩者相互影響。在實施和落實層面,主要是社會治理問題,其對社會保障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目前而言,從社會治理角度去探討中國的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的研究相當不夠,本文希望就此做些探索。

中國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進入社會治理階段

回溯過去,中國社會保障建設更多地停留在制度變遷和建構上,從計劃經濟時代城鄉“雙軌”,到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體制轉軌時期“殘缺型”,再到本世紀開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時代的“底線普惠”。城鄉雙軌表現為農村居民享受不到城鎮居民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更確切地說是單位保障,而不是社會保障)。“殘缺型”與“雙軌”不同的是,有一些原來在城鎮體制內享受到單位福利的人因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而被拋出體制,成為體制外的人員,其享受的保障減少了;與此同時,一大批進城的農村流動人口無法享受到城鎮的社會保障。之所以這是一個殘缺型階段,是因為單位保障制度開始向社會保障制度轉變,真正開啟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但是,參保對象存在著明顯的戶籍、所有制和區域差異,不少人沒有被覆蓋。只有進入21世紀,國家才意識到過去那種社會保障的城鄉差別、體制內外差別、所有制差別等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會公正原則,于是開始“廣覆蓋、保基本”的“底線普惠”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目前,中國已經有了一個基本涵蓋全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比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為主的社會救助制度、國民義務教育制度等已經建立;但是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只限于非農領域;住房保障僅限于城鎮居民人口,僅僅在一些欠發達地區農村,政府開展了鄉村危舊房改造。顯然,社會保障制度“全覆蓋”還在進行之中,其中人口“全覆蓋”的問題更為突出。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截止到2014年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4115萬人,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59774萬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為17043萬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20621萬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為17035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50107萬人。另據國家民政部的統計,截止到2014年10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1907萬人(1036.2萬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5209.5人(2916.4萬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合計達到84222萬人,占2014年末全國總人口136782萬人的61.54%,還有38.46%沒有被覆蓋住。其中,全國720萬左右公務員和3500多萬事業單位人員還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屬于單位養老保險,當然他們享受的養老金水平遠高于其他許多人群。如果將他們納入統計,那么當前中國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約達到88500萬人,占總人口的64.7%左右,還有35.3%的人沒有參與到養老保險之中(其中不少是未成年者)。從參保人數來看,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無疑是最多的,即便這個最多的保險覆蓋面還有一定的缺口,可想而知,其他社會保險的缺口就更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7116.5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5.2%,可以說已經對困難人群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和“應保盡保”。

然而,社會保障制度與實際數據的關系是相當復雜的,至少呈現這樣兩種情況:一是社會保障制度本身還存在一些沒有全覆蓋的問題;二是一些制度雖然實現了全覆蓋,但并不是所有國民都能享受到全覆蓋。這兩種情況分別又說明了什么呢?一方面說明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需要繼續完善,還沒有到成型的狀態;另一方面說明即使有了制度,但要惠及全民,還需要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要由完善的社會治理機制來支撐。

這從社會保障建設要實現的目標變化上也可以看出:在過去的30多年中,中國社會保障建設從擴面開始,由于存在著雙軌和殘缺的問題,因此,將原先更多的在社會保障體制之外的人們納入到體制內,顯得尤為重要。雖然擴面,也需要治理跟上,但是相對而言,政府會更偏重于制度修改、改革和創新。在最近10多年中,從理論上看,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具有“全覆蓋”的特性,但是不同人群還是有著很不相同的待遇,而且還有一些人沒有在實踐上真正被覆蓋,因此,均等化就成了社會保障建設的重要目標。但是均等化并不是一躇而蹴的,尤其涉及到社會各主體的參與和合作,就需要社會服務的配套,這些都關系社會治理的問題。沒有有效的社會治理,社會保障可能難以輻射到許多更需要保障的邊緣人群,難以體現社會公正和透明。因此,均等化與社會服務、社會治理便成為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任務。如果說,迄今為止中國社會保障還處于制度完善和健全階段,那么從現在開始,社會治理則成為社會保障建設的關鍵要求,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進入了社會治理新階段。

以社會治理視角拓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

社會治理在國外社會保障實踐中是很重要的內容和機制。一方面,社會保障需要靠社會治理來落實,另一方面它又是為服務后者而生的。社會保障大大提升了人們應對疾病、失業、貧困、老齡化等風險的能力,但是這背后需要相應的機制、條件來支持。比如,養老保障確實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經濟能力,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養老服務體系,那么提高了的經濟能力就無法轉化為對老年人養老需求的滿足(比如照料護理需求)。拿日本的介護保險制度來看,它不僅僅是一個保險制度,實際上涉及到豐富的社會治理內容,或者說,它是一個系統的社會治理體系。在日語中,“介護”是綜合“身體照護”和“家務服務”的雙重概念,可視為介于“照顧”與“護理”之間的工作,包括身體清潔、協助飲食起居以及家務服務等,而“介護保險”就是通過保險運作的方式,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服務常規化的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與年金制從經濟上提供必要的經費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目標不同,“介護保險”的目標是通過相應的生活服務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因此,“介護保險”更多與護理和生活照顧相聯系。介護保險的實施不僅需要一套規則、標準,還需要一系列的機構,需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等。介護是有級別認定標準的,需要認定的機構和專家,所以產生了“care manager”這樣的職業,認定之后,由具體的人和機構提供相應的介護服務。這就是一個社會治理過程。

不僅在養老保障方面,在所有其他保障方面,都牽涉到社會治理。醫療保障離不開社會治理。比如,什么樣的繳費和報銷規定更能吸引人們的參與。不同醫院的醫療服務水平影響人們的就醫行為,從而決定人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反過來,醫療保障的報銷規定直接影響人們的就醫行為,也會左右醫院的行為。在實踐中,醫療保障牽扯到醫院、病人、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報銷管理部門等多方的關系,反過來建構出相應的醫療資源配置和服務格局。在住房保障上,不同的制度設置也會影響住房供給和需求的關系,影響到人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凱梅尼研究發現,不同的住房租賃政策會引發不同的住房需求和購房行為,從而對政府治理產生很大的影響。在他看來,租賃市場分兩類,一類是營利型市場,另一類是社會型市場,認為“營利型租賃市場無法為一般居民提供合適的住房,而國家不愿意采取一種使國營成本型租賃住房填補這個角色的政策,其結果直接影響到了家庭對于住房的選擇……剩下的可能性只有兩種:一種是租住租金高昂、居住權沒有保障的營利型租賃;另一種是購買自己的住房,從而制造出越來越多的購買住房的需求。可見,營利型市場策略具有強烈地提高私有住房需求的效用”[2]。不同的理念決定了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政策塑造了不同的市場,由此產生不同的政府和居民(或住戶)行為,構筑市場、政策、政府、社會、居民的互動性治理關系。

社會治理是“個人和制度、公共和私營部門管理其共同事物的各種方法的綜合。它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其中,沖突或多元利益能夠相互調適并能采取合作行動。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具體地說,社會治理有多層涵義:第一,參與者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個人、制度、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等;第二,它們針對的是共同事務,社會保障就是這樣的共同事務;第三,在管理共同事務的過程中需要許多方法,有了這些方法,不同社會主體就可以就不同的看法和利益進行折可、談判、妥協和調適,最終達成合作;第四,社會治理是一個不斷的持續過程;第五,在治理過程中會有一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這些制度有可能是事先的安排,也可能是治理過程中建構起來的,因此它們既是社會治理的依據又是社會治理的產物。就此而言,社會保障從制度建構到落實,顯然是離不開社會治理的:社會保障“廣覆蓋”,是牽涉到千家萬戶、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共同事務,在管理這個共同事務中不同社會主體有著不同的想法、利益和需求,如果沒有一系列綜合的方法和制度安排,或者這些方法和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統合各個社會主體的利益和需求,那么就會產生矛盾和沖突,就不能形成合作行動;當然,在沖突中也許會找到合作的方法和制度。

由此,我們需要從社會治理的角度去探討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著重于制度―行動的關系問題:行動是否按制度規定的路徑進行?行動在多大程度上會導致制度的演變?一個理想的制度就是讓行動按照制度規定的要求進行,必須具備這樣一些條件:能有效地反映和滿足行動者的需求;是值得信賴和可預期的,即制度性信任和確定性;有著嚴格的、透明的、合理的規定和標準;有強大的技術、經費和組織支持體系。但是在現實中,行動經常會出現偏離制度的現象和問題,其原因可能是制度本身存在問題,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導致,因為其他因素有可能比制度本身更具有吸引力和影響力。制度與行動之間的互動關系就是社會治理的過程。基于此,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探討中國社會保障建設和實施、運行軌跡,找出完善和發展方向。

制度―行動的張力:

中國社會保障發展的核心治理問題

中國已經構筑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住房保障、就業保障和勞動保障等確保民生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因此筆者擬以其為重點剖析對象,從制度和行動兩個維度來探討中國社會保障的運行軌跡。從制度到行動,是一個社會運行和社會治理過程。雖然我們建構了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就如愿了,就能確保社會“共享發展成果”了。我們既要拷問這個制度是否合理,又要分析制度是否落到行動上。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和實施,意味著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正式確立。這個法律從價值、基本原則到繳費、支付、基金運作、監管和懲處等,都對中國社會保險制度作了規定。但是,仔細分析便會發現,這個法律所構筑的社會保險制度仍然存在許多不足,影響到實際運行。

1.一些法律條文過于籠統、抽象,難以操作和實施,或者不利于操作和實施

《社會保險》總則確立的社會保險價值是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但是,怎樣才算是共享發展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共享發展成果才能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呢?法律對此沒有給予明確的回答,也沒有在后面的具體條文中給予科學的規定和解答。又比如,總則規定個人監督單位繳費、社會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但是,個人怎樣才能真正地監督單位繳費呢?社會怎樣監管基金呢?社會又是誰呢?社會用什么樣的方式和機制監管呢?抽象的、籠統的規定表現為,執行主體不明確、具體執行過程不清晰、具體標準缺乏等,由此給社會保險運行制造了許多麻煩。當前,對中國社會保險費負擔是否太重問題,社會有很多的討論,這自然牽涉到如何共享發展成果問題。而這是一個在法律上甚至在理論上沒有解決好的問題。企業普遍覺得,現在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費標準太高,企業負擔太重,要求減負;而作為社會保險經費管理者,政府又覺得要維持社會保險經費的可持續性,繳費比例不能太低。目前,中國社會保險費用基本上是由單位或雇主和員工或雇員繳納,五項保險繳費占據了工資的35%左右,而最近幾年工資收入增長快,進一步加大了企業的負擔。一些企業為了規避負擔,想方設法不跟一些員工簽勞動合同,不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僅損害了社會保險法的權威,更重要的是傷害了員工的社會權利,降低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價值。2013年國家衛計委對全國流動人口的調查顯示,“流動人口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數均不到其人口總量的1/4”,其中養老保險只有22.7%,醫療保險為23.6%,工傷保險達到24.8%,住房公積金為8.7%。[4]我們的調查也印證了這一數字,比如北京的不少理發店都沒有給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瞞報員工數量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法之規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是有權監督的,而現實是政府的權力盡管是清晰的,政府卻沒有精力和能力對所有企業實施監督;個人和社會的權力則缺乏實施機制,根本沒法對企業進行監督,因為法律沒有對此做出具體的規定。目前,“舉報、查詢”是個人和社會的主要監督手段,員工個人做此事面臨許多障礙乃至代價,得不償失。比如,“舉報”得不到回應,員工有可能會被企業解雇,甚至會被以各種理由減扣應得的工資,乃至面臨人身報復; “查詢”也得不到社保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社會”的形式比較虛,沒有相應的載體,也缺乏社會組織幫助員工實施監督的案例。所以,個人和社會監督在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了實質作用。當然,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也與一些臨時性、流動性員工對參與社會保險不感興趣有很大的關系。但是他們不感興趣并不等于他們不需要,只是他們發現,自己繳費參加社會保險,如果流動到其他地方,或者回到家鄉,他們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繁瑣,部分社會統籌被扣留;于是,選擇寧可不參加,不想去面對這些麻煩。

2.技術性問題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

任何制度都有一整套技術來支撐,沒有技術支撐的制度是無法運作起來的。同樣,《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制度做了許多的技術性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本身存在技術性問題,反過來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其中,統籌賬戶是按照單位或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來繳納的,技術性問題就出現了:職工人數怎么確認?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哪些項目?工資總額的比例又是如何確立?正如上文指出的,一些企業或單位為了減輕社保負擔,就瞞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因而直接影響到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這種瞞報的背后原因不僅在于沒有統計手段,更關鍵的是缺乏組織技術,也就是說,職工不能獨立組織起來參與監督、管理和表達,這就是嚴重的社會治理問題。所以,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許多中小民營企業盡可能地利用這些技術性問題,降低給職工繳費的比例。同樣,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在繳費和養老金待遇上的技術性問題,是絕大多數參保人員選擇100元繳費檔的主要原因,而且有不少中青年農民頭一年繳費讓老人享受到基本養老金后第二年就不繳費、不參保了,他們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農村新型養老保險設計讓他們感受不到早繳費、早參保的好處。而且,他們更意識到繳納100元在收益上是最好的,但是100元檔對于養老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當下,不僅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上不能激發人們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也存在讓參保人員吃虧的問題。有網民揭發城鎮職工養老金有若干貓膩,如繳費15年拿不回成本,60%的替代率只是平均數等;推遲離退休年齡,增大對老百姓養老金的剝奪等。而不管揭秘科學與否,不管農民選擇社保檔次甚至不連續投保的行為是否理性,如果一個制度無法有效調動人們的行動,我們首先需要質疑的就是這個制度。比如,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當時國家推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舊農保),但是由于采用商業保險模式,激發不起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這次新農保增大了國家的投入,比如基本養老金由國家承擔,有效地激發起農民的積極性,但是在設計繳費檔次和享受水平上仍不能給予農民長期收益的穩定預期,從而降低了他們投保的熱情。如果一個社會保障制度不能為人們提供長期的可預期獲益和信任,這樣的制度就不可能獲得人們的支持,就有趨向衰敗的危險。

在中國社會、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制度建構是自上而下進行的而不是相反,那么其完善只能是在自下而上的博弈中進行的。與制度產生張力的行動,有助于推動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但前提是需要一套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它們能反映和表達對象的需求,向上傳遞真實的信息和壓力,倒逼政府作出合理的調整和改革創新。目前制度與行動的缺陷在于:最了解信息的基層政府沒有動力向上傳遞全面信息,更不能反映民眾的需求和不滿;廣大民眾有表達、上傳的強大愿望,但缺乏相應的途徑。上級決策部門往往在沒有強有力的依據,或者說局部依據的前提下,建構所謂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其中不免夾帶著部門的“私利”,由此出現上級決策部門認為政策和制度非常合理,基層政府一味地去完成任務而缺乏修正的權力和動力,于是政策到了民眾那里只能是被動接受或者消極抵抗。

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在農村的實施就是這樣一種狀況:為了讓更多的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政府將老人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權利與子女參保行為掛鉤,一些中青年農民為了父母享受基本養老金,不得不選擇了參保,但是他們對繳費參保能為其未來養老帶來好處并不看好,因此他們選擇了100元檔。基層的社保協官員也認為,這種行為是理性的。還有一些農民由于沒有持續繳費的動力,隨時斷繳的行為經常發生。對于一個制度運行來說,出現這樣的一些行為,是很大的威脅,但是基層政府并沒有將這些信息及時向上傳遞,當然,也許它們認為即使反映了,也未必獲得重視。而民眾更沒有機制去反映他們的想法和需求,這就難以有效地促進一項制度的改進和完善。這實際上反映的正是社會治理的缺位問題。

不僅養老保險制度如此,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一項保障制度從抽象的原則規定到具體的技術路徑設計乃至實施,都會影響到參加者的行為,而參加者的行為一方面是對制度的反思性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其利益和需求的體現。由此制度與行為就會出現或多或少的張力,合理的邏輯是社會治理走上了前臺。廣義地看,在任何國家,社會治理應該貫穿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技術路徑的設計和具體實施這樣的全過程,從而有可能解決各種失靈和張力問題。正如有學者所強調“普世公共福利的散布和社會民主與勞工運動的興起之間的相應關系”[5]。盡管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似乎與此關系不大,社會問題的倒逼無疑是不可忽視的,但是被動的、缺乏積極的建構性。

由此可見,只有以社會治理的視角去觀照中國的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才可能更好地解釋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的解決路徑,即構建強有力的社會治理機制。

社會治理與社會保障的積極建構

從上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英國等歐洲福利國家出現反對國家主導福利供給的聲浪,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務理論由此被引入社會福利供給領域,出現分權和為使用者賦權的參與式服務。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法國、英國和德國在福利上將中央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即所謂分權;與此同時,政府也認識到擴大使用者的權利的重要性:“如何確保使用者有發言權,不僅是坐下來開開會而已,而是表達他們的需求,決定哪種水平的服務最符合他們的那些需求,并選定服務應該如何供給,又是由誰來提供?讓使用者涉入決策過程、服務供給,甚至設施和服務的管理,所有這些全都需要仔細思量。”[6]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呈現碎片化特點,地方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目前正處于不斷向上級政府集中的過程,這里也存在如何分權和集權的問題,在這方面中國的情況比英國、法國、德國的分權更為復雜,中國的權責更不明晰: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和規劃上地方政府沒有什么權力,都是歸于中央;但是,在落實中地方政府要承擔職責。由于中國政府層級過多,即使在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權責不明,因此經常出現有權的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沒有權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基層政府)則要承擔責任的現象。結果是,不承擔責任而有權的政府,往往不顧具體情況出臺與現實不相吻合的政策和制度規定,給無權有責任的地方政府制造了“落實難題”。而為了執行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規定,沒有權的地方政府往往會采用一切手段去運作,以至于經常損害政府與民眾的關系,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把社會保險繳費與其他政策捆綁使用,扭曲了自愿參保原則和精神;反過來,參保者也會采用一些手段去規避甚至對抗地方政府。這使得一個本來為民造福的制度,卻演變為民眾負擔、官民摩擦,損害社會互信和秩序。因此,如果說歐洲國家的議題是分權的話,那么中國目前在社會保障建設上面臨的主要是責權明晰問題。只有責權明晰的不同級政府,才能更好地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有效推進中國社會保障發展。

如果說分權、權責明晰旨在厘清不同層級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關系,那么,為使用者賦權的參與式服務則是厘清政府與民眾的關系。在如何處理好政府與民眾的關系上,中國比歐洲國家更急迫。從社會治理角度去看,中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雖然也確認多方責任、社會和個人監督參與等,但是在技術落實上缺乏路徑、機制,尤其是缺乏權利和需求表達機制,行政管制色彩濃厚,社會治理幾乎缺席。這種狀況容易導致共識不夠、信任不足、合作缺乏、團結意識差、投機心理強等不利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持續發展的問題;反過來,也說明社會治理已經成為社會保障建設的重大瓶頸。從制度―行動來看,社會治理可以在以下方面進行社會保障建設和實踐:

1.在制度改革上引入社會參與、協商討論(乃至辯論)機制

當前在中國,有兩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最具爭議、最缺乏社會共識:一項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另一項是延遲退休年齡。這兩項改革之所以引發那么大爭議,關鍵在于它們觸動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特別是作為現有制度受益者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擔心改革會使他們失去原有的利益。而延遲退休年齡則引發另外三種擔憂:一是國家把養老問題轉嫁給民眾;二是既得利益者(特別是有權者)利用退休年齡延遲而更長時間地占據崗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增大年輕人就業困難。當然,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退休年齡延遲都會引發爭議,問題不在于爭議,而在于爭議解決機制,即讓不同意見者有表達、交流和達成妥協的機制。

首先,政府要向社會充分地釋放改革意圖,增加社會的了解。其次,政府應鼓勵社會提出不同的改革方案,讓不同方案進行辯論、比較,相互取長補短;媒體、民眾皆可通過各種平臺參與討論,使得方案更好地體現民眾的想法和需求。再次,經過全社會辯論而形成的改革方案,還需要經由人大進行辯論,以立法形式確立。“各色各樣的服務使用團體,讓這個議題變成福利辯論中不曾稍歇的焦點。”[7]也就是說,辯論是賦權使用者的重要機制,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涵和表現形式之一。要使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獲得更大的社會共識,各種改革方案的比較、辯論以及社會參與等勢難避免,如此才可能化解制度與行動之間的張力。這應該成為中國社會治理的新常態,也是中國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內在要求。

2.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構建上需要進一步厘清和明確不同層級政府之間以及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責權利關系,解決有權無責、有責無權、有利無權無責、無權無責也無利的問題

目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碎片化是責權利不清的充分體現。由于責權利不清,在社會保障的實際治理過程中產生各種各樣摩擦問題,比如農村流動人口在社會保險轉移接續中,有關管理部門只想到自己的權力和利益,缺乏相應的責任意識,給轉移接續設置了重重難題;而農村流動人口無處申訴,有關責任人和部門又得不到有效的制裁。這反過來大大地降低了農村流動人口在流入地參保的積極性,也降低了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任。中國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方向應該是制度上“去地方化”、行動上“地方化”。所謂制度上“去地方化”,是指不要以縣區、市為社會保障統籌單位,應建立全國性基本社會保障統籌和以省域為補充社會保障統籌的雙層制度,從而減少政府責任主體,強化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的責任,達成責權清晰、合理匹配。所謂行動上“地方化”,即中央和省級政府將運作權力和責任應委托給縣市區,服務下沉到鄉鎮、街道乃至村社,各種費用由中央和省級政府承擔,一部分轉移支付,特別針對欠發達地區,中央政府應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另一部分用于向基層政府采用購買服務方式,簽訂合約,建立相應的監管和責任機制。

3.社會保障建設離不開社會、民眾和企業的積極參與和合作

雖然《社會保險法》和其他社會保障政策都將民眾、社會組織納入到治理和運作中,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在實際治理和運行中,社會治理和民眾參與缺乏有效的技術路徑和機制,現有的企業三方談判機制和基層社會自治機制,都不能有效地發揮促進社會保障建設的作用。國家需要專門就企業、社會組織和民眾參與社會保障建設,開展專題研究,將協商民主辯論、互惠共贏機制引進來,真正為民眾賦權,不僅讓他們成為社會保障的消費者和使用者,而且讓他們參與改進社會保障運行機制,增強社會保障與民眾需求的連接。人口流動、社區和村委會行政化、社會組織發育不良、法律不健全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了民眾參與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不能有效地表達他們的社會保障需求并監督、評估社會保障,使他們成為被動的使用者和消費者。一開始不少人對參加社會保障并不積極,尤其在農村和農民工群體當中,不少人對社會保障依然不信任。因此,在政府社會保障部門與民眾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交流機制,并在基層社會構筑社會保障協會,讓民眾參與協會,以協會的形式實施對社會保障運行(比如繳費、報銷等)的有效監督,使他們意識到社會保障確實能實現社會共濟、濟困解難、共享利益、改善生活質量,才會積極推動社會保障建設和發展。

第4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 擠出效應 社會保障制度 多元結構

按照社會學對居民儲蓄性質和意義的理解,影響居民儲蓄行為和儲蓄數量變動的諸種因素或變量,可以概括為,經濟變數群和社會變數群。

所謂經濟變數群,是指一組由經濟關系作用于儲蓄行為和儲蓄數量變動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收入、消費支出和資產持有量及資產持有結構等。就經濟變數群對儲蓄的影響而言,在社會變數群作用功能一定的條件下,如果收入增加,一方面儲蓄總量隨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從實證資料檢驗情況來看,有的國家的確是收入高、儲蓄率也高,如德國居民收入在世界名列前茅,其居民儲蓄亦較高。但有的國家情況則相反,例如美國的居民收入在世界上名列前幾位,而其居民儲蓄卻排列到世界的后幾位,戰后初期的日本和現期的中國,居民收入都較低,但其儲蓄率卻雄居世界前列。

所謂社會變數群,是指一組由社會關系作用于儲蓄行為和儲蓄數量變動的因素。主要包括有社會分層、社會心態和動機、人口與家庭即社會群體以及社會制度等。上述兩大變數群都對居民儲蓄行為和儲蓄數量發生作用。筆者就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著重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居民儲蓄和社會總儲蓄的影響談談自己的看法。

1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特征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從廣義上來講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六個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又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主要險種。

受我國典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作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具有多元結構的特征。首先是城鄉的二元保障結構,在城鎮又存在明顯的國有和集體不同保障的二元結構。在社會保險方面,城鎮居民有較高和較全面的社會保險體制的保護,而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生老病死等風險引起的損失基本上是由家庭承擔。在社會福利方面,早熟與缺位并存。包括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福利”、“企業福利”大大高于經濟發展水平,具有明顯早熟特征;而城鎮集體企業和廣大農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不發達的,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都是實行社會統籌帳戶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社會統籌帳戶按現收現付制,以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為原則;個人帳戶實行基金制。

2 居民儲蓄變動的狀況和特征

1996年以后連續5年來,我國居民儲蓄以18%的高速度增長,儲蓄率超過35%,這么高的儲蓄率出現在一個人均收入不到800美元的國家是令人驚奇的。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近公布的材料,中國的國民儲蓄率從20世紀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前列。其中1989~1993年居民儲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5%以上,居世界之首。2005年國內儲蓄率高達51%,而全球平均儲蓄率僅為19.7%,今年1月末,我國居民儲蓄余額已經突破了14.8萬億元,儲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人均儲蓄超過1萬元。可見,中國居民儲蓄率水準之高已成為世界所公認。

通過比較分析,至少可以發現中國居民儲蓄變動的幾個主要社會經濟特點:

(1)中國居民儲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居世界前列。

(2)個入儲蓄率(每年個入新增儲蓄額/每年個人可支配收入)顯著提高。因而,中國居民儲蓄具有長期行為的動機。

(3)個人儲蓄總余額巨大,與當年個人可支配收入幾乎等額,有些年份甚至超過當年個入可支配收入。并且居民儲蓄支出范圍還比較小,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被迫儲蓄的性質。

(4)由于國民收人分配格局的變化和個人儲蓄率的提高,全國總儲蓄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個人儲蓄上升,而政府儲蓄和企業儲蓄下降。

(5)1988年儲蓄增長率較上年增長率下降13.6個百分點,而1994年儲蓄增長率較上年增長率上升14.9個百分點。1988年和1994年同樣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兩個高通脹年,但在儲蓄增長率上反映出兩個完全不同的態勢。這表明在通脹環境下,由于居民心態及其心理承受力的不同,反映對儲蓄的行為結果不同。

(6)城鄉人均儲蓄存款額相差近10倍之多,說明中國城鄉社區居民在收入、消費以及儲蓄社會心理預期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中國居民儲蓄具有明顯的二元社區儲蓄結構特征。

(7)邊際儲蓄傾向呈非規則變化,有的年份高達60%,而有的年份出現負值6個百分點,最高和最低之間相差10倍之多。

3 社會保障制度的多元結構和特征對居民儲蓄的影響

馬丁費爾德斯坦提出了“擠出效應”,他認為,人們既然可以從公共養老金計劃中獲得養老金收益,就可能減少為退休期消費而在工作積累財產的需要,這叫做“資產替代效應”,即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對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同時戴維斯利用生命周期理論認為養老保險制度不僅不會使個人儲蓄減少,一些學者還提出基金制會增加個人儲蓄。

具體在我國說來,據央行統計表明,城鄉居民儲蓄年均存款呈增長趨勢。筆者并不認為這就不存在著擠出效應;而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多元結構和特征影響著我國的居民個人儲蓄。

(1)受城鄉二元保障結構,和在城鎮又存在明顯的國有和集體二元結構的制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覆蓋范圍狹窄,養老保險只是覆蓋到了城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部分企業職工和少數個體勞動者,醫療保險暫時也還沒有覆蓋各類企業職工和自由職業者。那些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的人要使自己病有所依,老有所養,就要靠自己或購買商業保險或投資或增加個人儲蓄的方式為自己保障。但是在我國現階段,商業保險的發展還不是很成熟很規范,并且商業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對參保人員的范圍有嚴格的限制,讓人們不敢放心購買;另一方面,我國投資渠道的狹窄和投資工具的匱乏以及股票市場的低迷狀態和時而的不規范,使得投資者不敢貿然行動。于是儲蓄成了最安全的資金去處,為了養老,為了突發事件,乃至為了子女的教育,居民選擇了把儲蓄作為了自己的“個人保障”。

(2)基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制度變遷的不可確定和相應政策規范的不完善導致居民收入預期的未知性,為保證未來的消費水平和預防事故和災難,他們只有節省開支增加儲蓄。消費者并不只是簡單地根據當前的收入作出消費決策,他們在很大程度上著眼于長期收入前景來選擇自己的消費行為,這就是著名的永久性或生命周期收入假說(薩繆爾森《經濟學》)。居民今日儲蓄往往是為了一種日后的消費。作為理性人的消費者,往往把當前消費維持在較低水平上而提高當前儲蓄。在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下崗、就業、教育等一系列問題使居民自己也不清楚自己要準備多少才能迎合未來的需要,這就帶來了居民個人儲蓄的增加。

(3)根據巴羅的“中性理論”,社會保障有可能被個人代際轉移支付所補償,抵消一部分擠出效應;另外如果存在著遺產動機,即當私人儲蓄不僅僅為個人進行時,社會保障對于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應該為零。

(4)中華民族節約的優良傳統,是一種長期的心理特質。“天晴帶傘,食飽帶糧”這是和西方享受消費“即時行樂”不同的地方。某種程度上,節約的傳統美德限制了居民的當前消費,而是促成了他們的儲蓄。

4 社會保障制度的多元結構和特征對社會總儲蓄的影響

社會總儲蓄并不僅僅是指居民的個人儲蓄,還包括政府儲蓄、企業儲蓄等。政府儲蓄往往和國家一個時期的經濟走向和社會秩序有很大關系;同時企業的儲蓄也與企業的經營狀況緊密相連。筆者認為在不久的未來,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的情況下,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良好結合能帶來居民個人儲蓄的下降,與此同時,政府和企業的儲蓄相對增加,他們為居民的養老、醫療安全做了保障。

5 結語

當前我國的銀行利率一再下調,但是居民儲蓄的積極性不減。降息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分流儲蓄,刺激消費,但1996年以來連續降息并沒有實現預期目的。

高儲蓄率雖然為經濟發展提供了重組的資金來源,但是儲蓄率過高過快增長卻又潛伏著巨大的隱患。過高的儲蓄率導致內需不足。從宏觀來看,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投資部分后的支出結構由消費和儲蓄兩部分組成,消費指現期消費,儲蓄是未來消費。居民當期消費與儲蓄存款有著反向聯動關系,在可支配收入一定時,儲蓄傾向的提高意味著當期消費的減少,其結果是削弱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消費需求的膨脹對國民經濟增長所做的貢獻是不容忽視的。數據顯示,近5年來,我國居民最終消費率持續走低,10年來,我國最終消費率平均為59.5%,比世界平均消費率低將近20個百分點。消費需求不足,制約著國內需求的進一步擴大,使經濟增長動力不足。另外,儲蓄率過高也給銀行增加了系統性風險。有效地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的增長,是當前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課題。

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夠分解居民未來生活之憂,從而起到釋放儲蓄,刺激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整個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經濟和政治更是緊密相連的,社會制度的進步勢必帶來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葉望春.居民儲蓄變動的若干社會因素初探[J]. 江漢論壇,1996(1)

2 李珍著.社會保障理論[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1

第5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社保基金賬戶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8-0152-03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有效地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隨著人口的老齡化及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存在越來越多的現實問題。在現行制度模式下,開征社會保障稅來取代現行的繳費方式,利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在法規方面具有的強制性和統一性,并不能克服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困難,相反,只會增加大企業的負擔,阻礙經濟的正常發展。要開征社會保障稅,就必須完善現行社會保障體制,理順國家、單位與個人的收入分配和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造成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困難的主要原因,并非社會保障基金在籌集方面的規范性和法制力度不夠,而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和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不完善引起的。開征社會保障稅,不僅要發揮稅收的特殊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稅收調節下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適合我國的基本國情,促進社會公平與經濟發展。

一、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基本思路

(一)社會保障稅稅制要素的構想

我國社會保障的籌資方式是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為基礎開征社會保障稅。關于建立社會保障稅稅制的設想,有眾多不同的觀點,但經過爭論之后逐漸形成了一些主流觀點:(1)社會保障稅的覆蓋面,即納稅人的確定。社會保障的理想覆蓋范圍即理想的納稅人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應分城市和農村,不應分部門和行業,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然而,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農民作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顯然不現實;國家公務員的性質決定了其社會保障與其他從業人員有明顯的差異,也暫不宜作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在現階段應定位在包括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等。(2)社會保障稅稅基的確定。社會保障稅應由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事業單位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計征,職工個人則按其從企事業單位取得的工資收入計征,個體工商戶原則上可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繳納的平均水平核定征收。(3)社會保障稅的稅目和稅率的確定。可以先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這三個項目,以后視情況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稅目。社會保障稅按比例稅率計征,可由國家規定彈性幅度比例稅率,各省(市、區)按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職工收入狀況等,在規定的幅度內具體確定稅率。如養老保險的綜合稅率可在25%~30%之間確定,個人負擔部分可在5%~10%之間確定。

(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一般思路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十五”計劃中單獨列項,表明未來五年中國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步伐將比原來預期更快一些。正在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其核心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各項制度。

社會保障的制度選擇屬重大課題,國內學術界在這方面有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看法:一種是主張實行完全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制度;另一種是主張實行徹底的個人賬戶積累制度;第三種是主張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國內學術界對第一種主張的批評是它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危機;對第二種主張的批評是其缺乏社會共濟;對第三種主張贊同的較多,這種混合模式在理論上既要保存現收現付制養老金的代際轉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要發揮完全積累制培養個人責任心,提高繳費積極性以及提高儲蓄率等作用;同時,還可以克服現收現付制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和完全積累制沒有再分配功能的弱點。因此,這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目前很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在朝這個方向改革,我國也最終選擇了這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

建立穩定可靠的籌資方式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核心環節。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建立個人儲蓄賬戶;二是征收社會保障稅。前者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后者常見于實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國家,其特點是:社會保障稅由專門的管理機構(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稅專用”,超支部分由財政撥款補足。從當今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社會保障稅以其特有的規范和效率贏得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青睞。經過慎重研究,我國擬將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取代目前的收費辦法。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

1.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2.有利于減輕中國進入人口老齡化國家后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的養老金負擔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將達到12%,超過國際老齡化社會10%的臨界點,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夠逐步縮小社保資金缺口,才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3.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4.對社會保障稅實行收支分離原則,進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稅的健康運行和廉政建設,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增強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形成社會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別獨立的科學管理系統。

5.有利于與國際的稅制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目前,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制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經濟杠桿作用,成為了各國除所得稅外的第二大稅種,我國依國際慣例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收協議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協調國家之間社會保障支出的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及本國居民的權益,促進國際間的開發與交流。

三、社會保障費改稅的相關策略

(一)實行一個統一,三個同步的改革策略

一個統一,就是統一國家財政,將政府的一切公共收支統一納入國家預算管理。不再保留任何放在國家預算外、實行自收自支自行管理辦法的公共收支,也不再保留任何坐支、抵扣等管理辦法,以便從國家財政管理制度方面挖掉產生亂收費的根源。

三個同步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城市和農村“費改稅”同步。實踐表明,城鄉收費有著密切聯系。農村亂收費項目許多是來自上級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壓力,諸如下達一些不切實際的“達標”、“升級”等增加支出但沒有經費供給的任務,鄉鎮就不得不開征新的收費項目,以滿足資金需要;反之,由于農村公共分配不規范,以及與上級政府職能范圍缺少明確劃分等,鄉鎮政府又常常將一些開支推向上級,擠壓上級政府同意開征新費以滿足其需要。這樣,如果農村實行“費改稅”而城市不實行,其成果就無法穩定。農村“費改稅”如果不和城市“費改稅”同步,城市亂收費項目一旦涉及農村,農村也就難免在“費改稅”后出現新的亂收費。

二是清理收費項目與行政事業體制改革同步。現在的各項收費無論是否合理,都已打入各行政事業單位收支基數之中,其中不少合理或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還在支撐著一些不合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撐著一些不應當由政府舉辦的事業。如果在清理收費項目中廢除了一切不合理項目的同時,不進行政府職能轉換和改革事業體制,解散那些不合理的機構,將不應由政府養活的事業推向市場,他們不可避免地要利用手中的權力,巧立名目再開新的收費,以滿足自己的需要。

三是“費改稅”與調整優化國家預算支出結構同步。費改成稅后,其收入自然會納入國家預算,原來靠收費支撐的機構和各項事業,也就隨之失去經費來源,從而需要財政給予相應的支持,否則會造成各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矛盾尖銳,不能正常實現其職能,結果就不得不再回到自我創收、巧立名目收費來增加收入的老路。然而就財政來說,僅靠費改稅增加的收入,是無法滿足這些行政事業單位支出需要的。在“費改稅”后,財政依然按原來的行政事業支出結構供給經費是不可能的。出路只有一個,就是在實現政府職能轉換和事業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大力壓縮行政經費支出,同時實現財政轉型,從計劃經濟財政向市場經濟財政轉換,從市場可以解決的各項事業供給中退出去,全面進入必須由政府實施的各項事務供給領域,保障這方面的各項基本需要,依照新的職能結構,全面調整和重新構建支出結構。這樣,才能有效地滿足各方面基本需要,使各方面沒有必要再去自找財源,亂收費現象就可隨之消失。

(二)建立流動性和廣覆蓋的社會保障制度

1.增強社會保障的流動性。人才的流動和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流動性的增強,意味著保障主體不管是在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業,還是在非國有企業就業,均享有失業、醫療、退休等社會保障,即受保障主體始終與保障基金緊密聯結在一起,保障基金隨著受保障主體流動而流動。這就要求社會保障號、信用號、身份證號三號合一,否則就難以從制度上和技術上建立流動性很強的社會保障。

2.增強社會保障的廣覆蓋性。一要將國家公務員作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既讓國家公務員拿出工資的一部分,為社會互濟增添力量,又讓國家公務員在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中能夠承受待崗、失業和養老的風險。二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我國農村幅員廣闊、地區差異很大的實際,短期內讓全國農民普遍參加進來是不可能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是多元化的,除探索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以外,還可建立承包土地轉讓制度、儲蓄互助會等多種形式,同時充實農村五保戶供養的資金來源,使農村五保制度真正做到名實相符。

(三)適度降低初始保障基線

1.適度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繳費率的高低一般是由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和收益大小決定的,而覆蓋范圍和收益大小又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可以考慮的是,將現行的社會保險繳費率適當降低,如由40%左右下調到35%左右,這樣,社會保障稅剛開征時,稅率就可定得低一些,然后隨著社會保障項目的拓寬,逐步提高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在適度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同時,必須要適度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因為,單純降低繳費率會打破社會保障基金供給與基金支付的理論平衡,在基金支付量不變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嘗試通過擴大基金覆蓋面來維持平衡,如將逐步涌進城市的青年農民納入征稅范疇,推進城市化進程。否則,政府將面臨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危機,作為基金償付的最后擔保人,甚至還將面臨嚴峻的政治風險。

2.適度降低工資替代率水平。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保障“激勵與保護相統一”的原則,應將養老金工資替代率水平由當前的90%左右降低到繳費工資的60%左右。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把已經降低的工資替代率水平提高起來,這是完全符合福利分配的規律的。

(四)擇機推動社會保障基金入市

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具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投資渠道多元化,社會保障資金不僅投資于股票、政府債券、企業債券,還投資于存款、抵押貸款、不動產、外國資產等;二是股票投資所占比重都比較高,尤其是美、英兩國,其養老金投資于股票的比重分別占到46%和53%。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社會保障基金利用多種金融工具進行投資(尤其是利用股票進行投資)已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渠道也必須進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第一,要利用多種金融工具進行多元化投資;第二,要允許社會保障基金入市,投資于股票。而社會保障基金入市,反過來又可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一方面社會保險基金規模大,可以滿足資本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解決其擴容壓力;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基金每年收入與支出的總量相對穩定,不會有劇烈波動,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減資本市場上短線投機的沖擊,起到市場穩定器的作用。可見,從法律上、證券市場上做好準備,在兼顧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贏利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擇機而動,推動社會保障基金入市,是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有力手段。

(五)夯實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管基礎

一、加大清理、催繳拖欠社會保障費的力度。欠費問題是長期困擾社會保障資金征集的一個大問題,我們要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征繳手段強硬、征收渠道通暢、網絡系統健全等優勢,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籌資的強制性。對于欠費數量大、欠費時間長的典型企業,采取新聞曝光等多種形式,并適當采用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力求將欠費降低到最低限度,為社會保障“費改稅”打下良好基礎。

二、核實稅基。核實企業職工的繳費工資,減少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之間的差距、名義繳費率與實際繳費率之間的差距;核實非企業職工如個體經營者的經營利潤和雇工人數,杜絕私營、個體經營者瞞報、少報經營利潤和雇工人數的現象。

三、搞好稅源監控。加強稅務登記管理與社會保障登記管理的統一性,做好按人監控的繳費記錄;提高稅源監控的技術手段,通過綜合稽查,從整體上改善稅源監控效果。例如,社會保障稅稅基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基互補,納稅人為少繳社保稅有可能少報職工人數,為少繳企業所得稅又必須多報職工人數以擴大扣除額。如果利用社保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鉗制性,把二者綜合起來進行稽核監控,必然會取得良好效果。

總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深入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們都應該認識到加快社會保障“費改稅”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保持社會的穩定,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保證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前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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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高等教育 民辦高校 教師 社會保障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經過30多年的發展,無論是在辦學數量、辦學模式,還是在辦學水平上都有了較大發展,多年來為社會培養了許多實用人才,在社會上的影響力也在逐步提升。黨和政府也順應時代需求,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促進和保障我國民辦高校的快速發展。事實上,民辦高校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與公辦高校一起為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然而,民辦高校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問題與挑戰,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教師隊伍不穩定,人員流失比較嚴重。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體制、心理以及社會環境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民辦高校教師缺乏健全的社會保障機制。只有逐步健全和完善民辦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障體制,才能更有利于民辦高校的發展。本人在民辦高校工作將近十年時間,現結合民辦高校的實際,重點談一談現階段民辦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障情況,分析一下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并就完善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提出自己的一點意見和看法,以期給大家一些借鑒。

一、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障現狀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會成員基本生存與生活需要,特別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的特殊需要。因而它要求將全體國民都納入社會安全網之中。然而,現實情況是民辦高校缺乏健全的社會保障機制,民辦高校教師待遇不高,在出現糾紛時缺乏必要的保障。

近年來,國家和政府雖然越來越重視民辦高校的發展,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特別是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實施以后,民辦高校教師在社會保障上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其政治地位、經濟收入和職業聲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與“準公務員”形式的公辦教師相比,民辦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障還存在著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 民辦高校教師收入水平低,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從民辦高校教師的收入狀況來看,雖然有的高校為了招攬高素質的人才,開出了較高的薪資待遇,但從總體來看,民辦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年薪水平低于全國公辦高校的平均水平,而其中青年教師的待遇在所有民辦高校教師中是屬于最低的。這造成了廣大青年教師缺乏工作熱情,從而導致了青年教師流失嚴重。除工資外,民辦高校教師目前的社會保障程度參差不齊,有的學校為其交納“三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一金(住房公積金)”,有的交“五險(外加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也有的不交住房公積金,或者無任何保險可言。繳費的標準也不同,一種是按事業單位標準,一種是按企業單位標準。盡管《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民辦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教師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有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因此多數民辦高校為了節約辦學成本,都按企業標準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因此,在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下,民辦高校教師的退休金比相應的公辦高校教師要少很多。許多民辦高校教師對于民辦高校福利制度的信任度較低,有的甚至抱有完全不信任的態度。

第二、 民辦高校教師職稱、編制問題難以解決

絕大多數民辦高校無力為教師解決職稱、編制、評獎等問題。眾所周知,一般公辦職業技術學院的教師評職稱都很不容易,對于民辦高校的教師來說就更難了。首先,民辦高校一般都沒有自己的職稱評定委員會,所有的材料都要遞交到專門的部門或機構,參加專門針對民辦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定委員會。其次,民辦高校職稱評定名額非常有限。有的民辦高校教師可能在工作年限、學歷、科研成果等方面都達到了職稱評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名額的限制,許多教師不能及時解決自己的職稱問題。更有記者報道一些民辦高校在職稱評定上甚至采取“排隊”的做法。此外,現有的編制制度是國家人事制度的一種,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之分,只有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才有。民辦學校屬于民營單位,一般不會給予國家編制。當然,極少數民辦高校由于當地政府的支持,可能會給予部分事業編制,但都是屬于自收自支,而且編制數量也非常有限。

第三、 民辦高校教師無法充分參與到學校的教育管理中去

民辦高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是由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創辦的教育機構。絕大多數民辦高校的主要管理者一般都是由出資人及其家族成員擔任,多少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在管理理念上沿襲著傳統的人事管理理念,采用“家長式”的、強制性的、被動的管理。學校的大小事務都由校長一個人說了算,其他職能部門沒有直接決定的權利。有的民辦高校也有教代會、工代會等制度,但大多數流于形式。由于害怕被解雇,教師代表或者工會代表在遇到問題時不敢提,也不愿意提。教師不能真正的參與到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中去。

第四、 受經費制約,民辦高校教師的發展空間狹窄

我國當前大多數民辦高校的經費來自于學生所繳納的學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校友、企業的捐贈等,其中學生的學費是民辦高校經費的主要來源。為了在社會上有影響力,能夠招到一定的生源來維持學校的運轉,大多數民辦高校都把相當部分的經費用在了對外的招生宣傳上,加上每月還要支付兼職教師相對高額的課時費,真正剩下的費用不是很多了,這制約了民辦高校自身的發展。因此,各民辦高校無法在教師的教育和培訓上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教師學歷提升或進修的費用也都由教師本人承擔,在科研上的資金投入就更少了,這不利于民辦高校教師自身的發展和提高。

二、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障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第一、 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欠完善

從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綜合起來看,民辦高校教師所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民辦高校教師的權利保障是有法可循的,但在真正實施的過程中又遇到了如政策過于寬泛而不夠到位、難以執行或法律適用不符等困難,因而令人們對民辦高校教師的權利產生“似無卻有,似有卻無”之感;此外,由于法律部門、負責部門的多樣化,碰到問題的時候又容易產生相互推諉的局面。

第二、 缺乏良好的輿論環境

輿論是指社會公眾對組織的政策、行為、人員或產品所形成的看法和意見的公開表達。輿論對民辦高校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輿論環境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和優秀的人才加入到民辦高校建設的隊伍中來;良好的輿論也可以使民辦高校的畢業生獲得社會的認可,從而也為民辦高校贏得更多、更好的生源。

民辦高校經過3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社會對于民辦高校的認識也逐步在提高。盡管如此,在現實的輿論上,人們對民辦高校還是存在一定的偏見的,嚴重的還有歧視傾向。在有些人看來,民辦學校不是“正規軍”,學生的生源質量差,素質也不高,充其量只不過是對公立學校的一種補充,更有觀點認為民辦高校存在的必要性不大,是多余的。這些偏見不利于民辦高校政策的制定,從而阻礙了民辦高等教育的壯大和持續發展,也給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影響。

第三、 相關組織沒有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現階段,保障民辦高校教師權益的組織主要有教育工會、人事和人才派遣等機構。但是它們在保障民辦高校教師權益方面沒有發揮積極的作用。比如教育工會,其主要的職能便是表達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并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但在現實中,教育工會主要成員往往受制于所在學校或上級單位。公辦學校尚且如此,民辦高校所謂的教育工會也就更難起到維護其教師合法權利的作用了。

第四、政府缺乏有效的監管

民辦高校雖然經過了30多年的發展,但是仍然處于發展的初期。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政策的原因,民辦高校招生批次往往是最后一批,生源質量相對于公辦高校來說比較差。而民辦高校得不到政府的資金扶持,為了自己的發展,民辦高校不得不擴大生源,從而部分民辦高校在招生中出現了一系列違規事件,如招生人員拿回扣,超計劃招生等。因此,政府部門將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對民辦高校是否有違規招生等現象的執法檢查上,較少顧及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問題。

第五、民辦高校管理者不夠重視

民辦高校的管理者大多是出資人和舉辦者,很多民辦高校管理者不愿意花很多的資金為廣大教師購買保險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他們認為這是一項重大的開支,會加重學校的負擔。

三、完善民辦高校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第一、 政府應該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這個規定比較含糊,沒有明確民辦高校教師的待遇問題,從而在決定教師待遇問題上給了舉辦者很大的靈活度。因此,政府應該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譬如可以在《教師法》中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待遇應當不低于當地相應公辦教師的平均水平等。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民辦學校教師最基本的福利待遇,又能綜合考慮到各地經濟的發展水平與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給了民辦學校一定的約束。

另外,《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可以說是民辦教育法制化的一個進步,但兩部法律提及的更多的是民辦學校教師應具有的一些義務,對于如何保障教師權利的條款較少,而且不明確、不具體。

第二、 建立對民辦高校良好的輿論環境

民辦高校雖然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但依然是一個新生事物,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也必然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在招生方面,各地往往將民辦高校排在公辦高校招生之后,因而民辦高校的生源總體來說較差,這也給民辦高校的教學與管理帶來了許多問題,從而造成許多民辦高校教育質量不高;同時,少數民辦高校為了搶奪生源,在招生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等問題,這使得社會對于民辦高校抱有懷疑甚至是不信任的態度。因此,我們要扭轉社會對于民辦高校的片面看法,給民辦高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民辦高校應注重自身的內涵建設,讓社會了解民辦高校,從而逐步認可并接受民辦高校。媒體也可以向社會多宣傳民辦高校的先進事跡和取得的成就,加深社會對于民辦高校的進一步了解,從而促進民辦高校教師權利保障社會化。

第三、 拓寬民辦高校資金來源

民辦高校缺少政府的財政支持,其資金主要來自于學生的學費、董事會的投資、社會愛心人士的捐贈等,其中以學生的學費為主要來源,走了一條“以學養學”的道路。民辦高校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因此民辦高校應該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可以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和社會的捐贈。同時,民辦高校可以走向社會,主動和企業合作,為企業培養專門人才,從而獲得企業資金支持。學校也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資源,積極推進資本的運營。民辦高校只有具備了充足資金支持,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教師的社會保障機制。

第四、民辦高校管理者應轉變自身觀念

民辦高校管理者應認識到人才的重要性,要有長遠的眼光,采取“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注重建立學校自身的社會保障體系,留住人才。學校可以加強與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障系統中各環節的協調與溝通,按照最有利于民辦高校教師權益保障的目的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此外,民辦高校還可以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為教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即所謂的“年金制”。

第五、民辦高校教師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許多民辦高校教師對自己作為教師應享有哪些法定的權利不清楚,對于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該如何保護自己也一無所知。此外,民辦高校教師中很大一部分人維權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當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時,大多數人采取“能忍則忍”的辦法,無意去維權,也不敢去維權。因此,民辦高校教師應提高自身維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當自身利益受侵害時,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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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養老;農村;制度設計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的目標,其關鍵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有重大突破,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在運作機制、覆蓋人群、負擔能力、保障水平等方面轉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框架之下,在深化改革中得到完善與創新。但我們也發現,雖然我國近年來財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方案在思路設計上,如果過多地依賴于政府財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這顯然只能是提供低水平的保障能力。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啟動廣大農村家庭和農村集體經濟資源的內生性活力,最后有可能走向西方福和國家的道路。為此,有必要按照發展經濟因素市場的原則,依托家庭財產(土地)保障和財政支持,通過全面實行土地資本化,“以土地換社保”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此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順利開展。

我國現階段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其主要特征為:

(一)農村總體上仍然以傳統的家庭保障為主要模式。這種保障模式的農用土地為生產資料,通過農產品生產獲取勞動收入。為了增加家庭收入,便產生增加勞動力數量和“養兒防老”的家庭人口需求。但是,我國現行土地制度起家庭保障作用的農村土地只是一種資源形式,不能夠以完全的資本形態在市場上運作。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勞動收入,其財產性收入及資本收入極少。受土地收益的限制,多年來我國農村中收入水平提高緩慢,其中純收入增長的絕大部分為務工等勞動收入,大多數農戶在社會保障的支付能力上十分有限。許多地方試點就發現,以個人繳費為主的模式很難在經濟欠發達農村推行。

(二)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普遍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后,在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經濟虛構化現象嚴重,村、組根本無力承擔社會保障要求的財力支付。這與城市中有各種類型用工單位及相應經濟實力是有根本區別的。在多數農村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這點上。一般只有在集體土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土地收益才可以轉化一部分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收益。但目前這種收益大部分通過國家土地征用后再有償出讓的過程為政府所得,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有限,最終受益很少,還產生了不少新問題。

(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有擴大趨勢,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財政實力雄厚,可以在城鄉統籌發展上發揮較有力的作用,可以通過“工業反哺農業”和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促進農村建設,走城鄉一體化的道路。但就廣大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而言,當地的城鎮化發展水平有限,城鎮和工業缺乏對農村地區的足夠的經濟輻射及帶動能力,且地方財力困窘,一些財政赤字縣長期靠上級財政支撐。如有的縣一年所增加的財政收入還不夠當年全縣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調資需要的開支,要依靠這些地方財政建立全覆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乏客觀的經濟基礎。因此,我們在有關目標定位上要充分認識有關國情充分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提供公共產品的實力,以及農村集體經濟和社區經濟的現實特征。

(四)在城市化和工業化推動下,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養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政策實行一代人成長周期以來,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已經加速凸顯,2006年我國農村老齡化水平已達7.5%.高于城市水平(6.4%)。其中農村因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中青年人大量轉移,實際的農村老齡化程度更高,問題也更為嚴重。如四川勞務輸出大縣的“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問題就十分突出。農村人口結構畸型化。我國農村65歲以上人口達6000多萬,約占全國老齡人口近70%。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民政部門即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和試點,但卻存在政策不完善,個人繳費標準低,保障水平弱,管理制度有重大缺陷等問題,實踐已證明是不成功的。當前在城市化和工業化推動下,廣大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養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嚴重挑戰:單純依靠土地從事種植業的勞動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漸弱化:農村人口的不穩定狀況及“兩棲”流動特征突出:外出人員返鄉的大部分為老弱病殘及智能偏低者,這進一步加重了勞務輸出地區(多數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要在現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實現廣覆蓋的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合作醫療、公共衛生、低保、五保、扶貧、救災等),關鍵是財政補貼和財政兜底問題,能否實現有關目標及達到應有保障水平,與財力密切相關,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財政的支付能力為主體。按照現有的一些政策設計的思路,如果中央財政在支持力度上達不到一定水平,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很難有實質性的推進。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部分。農民的保險費支付能力又直接取決于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求農民個人繳納費用的比重為80%,政府提供為20%的比重,已經符合退休年齡的個人要一次繳納近6000元現金,才能領取每月150元的養老金。如此繳費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參加有困難: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點生活補貼作用。因此,如何切實提高農村家庭的經濟收入,從而提高其參保的經濟能力,以及重構集體經濟運作的平臺,啟動農村家庭和集體組織(村組)經濟資源的內生性活力等問題,則是需要充分重視和重新認識的問題。如果我們僅僅停留在現有的農村經濟制度框架下,是很難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進,也是很緩慢的。但是我認為,如果在農村的財富之源——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過農村土地資本化的創新,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可以得到較好的發展。這一模式不僅可以進一步擴大我國土地的市場化水平,也與“以人為本,富民為先”理念的轉變相吻合。其潛力巨大,可能成為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專家認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斷提高,不需要通過城鄉土地制度的改革,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資金來源。其實我國中央財政預算仍然是“赤字財政”,政府對基礎教育、醫療、衛生、農村公共設施等“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十分低下。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戶救濟、企業人員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標準要求,財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問題。目前一些學者指出,我國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正在不斷地弱化。因此需要開辟財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來源。這種觀點是基于人均農用土地數量不斷減少.來自農用土地的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和國民總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的情況下提出的,不能說沒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農村家庭的土地的農業用途及收入的基礎之上的,土地僅是作為一種農業生產配置的家庭經濟資源形態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長潛力十分有限,當然很難發揮出有效的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夠通過解放思想,觀念轉變和體制創新,將農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資本化,就可以地生財,為農村家庭和集體經濟組織增加收入,從而為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提供一定的資金保證。

有關農村土地資本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設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換社保“的原則,對有條件在城鎮定居已有穩定收入的農村戶口家庭(即“農轉非”家庭),通過與集體簽訂放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協議,便可以以徹底放棄家庭承包的農用地和宅基地為交換條件,取得由政府財政提供的法定勞動年齡結束后養老金的合約。即以放棄現期基本財產權而獲取一定的預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標準可暫按當時、當地城鎮平均工資的50%發放。這筆費用可由政府的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達到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數人為預期性的財政開支,并不需要現在來支付養老金。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保持農村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長期不變,對穩定社會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時造成農村土地的大量閑置、撂荒和浪費。如近年來許多農村家庭成員早已轉移到城鎮就業,收入已相當穩定,但仍未放棄農村承包的土地。如在調查中發現,四川一些勞務輸出大縣,60%左右的勞動力外出打工。以上的農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閑置或半閑置。這是對經濟資源和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如果政府能通過“以土地換社保”的方式將這批土地“贖買”出,再通過土地開發整理等方式使之轉變為耕地或城鄉建設用地加以及時、充分利用,對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緩解耕地資源不足的矛盾,減輕耕地保護的沉重壓力,對增加建設用地供給能力,推進城市化有積極的意義,還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徹底離土轉移和定居城市穩定就業。在我國農村現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實現人口城市化,需為離土進城農戶同時配置兩套土地。農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棄,同時在城市就業居住又要由政府為之配置相應的土地資源。如果設想在2020年前全國有2億農村人口轉移入城,雙重配置土地的資源總體數量驚人。此辦法的實施對廣大邊遠地區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較為公平。因為這些地區區位條件差,很難有工業項目布點和由政府征地帶來的集體土地收益。但通過這種方式可取得相當數量的外遷農戶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當地可通過土地開發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數量的耕地.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有償出讓新增耕地指標和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取得~筆土地收入。而當地政府利用有關指標區內調劑,可以在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耕地面積控制的情況下,合理統籌安排工業布局和城鎮布局,集體經濟組織(村、社)利用有關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為留土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此舉可使離土農民和留土農民均能從中受益,使集體土地產權的收益權也得以真實體現。

(二)對因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等社會公益性土地征用的失地農民進行合理的經濟補償,除住房重新安置外,還應包括對勞動人口的城鎮就業的免費技能培訓,以及為有關家庭全體成員提供養老等社會保險。有關費用均應由土地征用后“招拍掛”出讓的土地市場收益來支付,即一般人講的“以土地換社保”的形式。而對非社會公益性質的土地征用,則應考慮盡快開放農村集體土地市場交易市場,直接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土地的鄉村集體進行“招拍掛”等方式的交易談判,以確定合理的土地價格。當地政府則退出交易者的角色,而是以第三者身份,按市場交易規則指導、監督有關交易、談判活動依法進行,使之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管理的其它要求。政府從農村集體出讓土地的收益中收取交易稅,并為用地單位辦國有產權證書及用地協議等。政府應規定集體土地征用收益必須按一定比例為失地農民辦養老等保險,或直接從交易土地的收益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社保基金,以體現“以土地換社保”的原則。政府由征用等行政手段轉為交易中介性質,通過市場方式達到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權轉變為國家所有權,并從中獲取一定的土地收益。有的專家和地方提出的工業等用地采取農村集體土地入股企業的方式則不太妥當.因為企業經營有很大的風險(如發生企業虧損或破產的情況),收益的取得有周期,以及企業的資產轉移、積累再投資等問題,不可能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發揮保障作用。

(三)進一步開放農村集體土地的資本化運作經營的范圍,使之由不合法到合法并規范管理。目前各地,尤其是大城市周圍鄉鎮、旅游度假地的農村集體或個人利用集體土地和宅基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形成了數量不少的所謂“小產權“商品房,再進行出租或出售,其價格低于用國有土地的房地產商開發的商品房(即“大產權“商品房)。“小產權”商品房雖然不符合現行土地管理法規要求,但又是客觀上普遍發生的事物,實質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非農用土地的資本化運作,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所有者與國有土地產權所有者(政府)對土地收益的博弈結果。事實上,我國城市中廣泛存在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自己占用的國有土地修建廉價的“集資房”及“經濟適用房”等情況,其價格也是低于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的價格,可見政府在國有土地利用的管理上也并不規范。目前有關部門對于農村“小產權”商品房在管理上是禁而不止,各級地方政府也無從入手加以妥善處理。其解決辦法可考慮為承認其合法性,但嚴格限定只能在現有的農村非農用地(如農民宅基地、廢棄的鄉鎮企業用地、交通用地等)上開發:也可通過土地開發整理使鄉村居民點集中的方式,在節約出來的集體產權的宅基地上進行集中開發。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對占用耕地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懲。政府可明確規定對過去和今后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補收、征收土地占用稅和高額的房產交易稅,專項用于土地開發資金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的籌集,從而為國家開辟一大稅源以充實城鄉養老基金。

(四)對廣大留地農民家庭,要通過建立土地租賃合作社等方式,結合農業產業化經營,以“公司+合作社“方式將耕地等作為股份投資,獲取土地股金收益:也可由農戶與產業化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農民既可在當地農業公司中作農業工人獲取工資收入,也可外出務工,獲取務工收入。在一部分農戶徹底離土放棄承包地的基礎上,擴大部分種植專業戶的土地經營規模,使之家庭收入顯著增加。只有在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五)大力發展“農家樂”等鄉村休閑旅游業,發揮農業土地等資源的生態、保健和文化功能,創造社會財富。積極鼓勵有條件的留土農村家庭利用庭院、自留地及周圍的林盤、果園等農用地發展家庭第三產業,使農村土地獲取資本化的收益,促進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在新農村建設中,不能按照過去用集體土地辦鄉鎮企業的方式在農村發展工業,為農民爭取土地收益。工業布局有其客觀規律,如區位條件等對生產成本制約很大,農村或農民自己辦工業,其土地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鄉村發展工業還有“三廢”排放、處理不力的環境污染等更嚴重的問題難以解決。

第8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公共財政;社會保障資金;轉移支付;收支結構

中圖分類號:F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7-0010-02

目前,中國人均GDP已經達到1 000美元,這是中國多種矛盾的凸顯期。這一時期,收入出現了嚴重的分化,主要原因在于市場的負面作用,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后果之一,對中國的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威脅,因此當前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對中國社會的進一步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共財政與社會保障內在聯系的理論分析

(一)社會保障的性質需要公共財政的支持

社會保障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其與公共財政存在內在聯系。當然,并非所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項目都具有典型公共產品特征。盡管目前理論界對此看法不一,但社會保障中的基本保障,比如養老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公共性是非常明顯的[1]。

從社會保障具有互濟性的角度來看,由于市場經濟基礎條件下,資源和個人能力還有社會環境的差異,個人所獲得的勞動成果多寡存在很大的不同,收入分配的不均,造成個人生活條件的不同,會對社會公平造成損害。社會保障是在第一次市場分配之后,政府統籌社會財富,按照成員需要提供生活資料,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是將高收入階層的財富以公共財政的方式轉移給低收入的階層。因此社會保障是社會成員之間通過公共財政的一種互濟行為。

從社會保障具有風險負擔性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憑借社會的共同力量,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利。社會保障的原理在于:把個人的短期較大的、難以抵御的風險,轉化為長期較小的風險,并由社會共同分擔。社會保障存在的前提即社會成員風險的可分擔性。公共財政作為一種政府為主體的分配行為,目的在于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追求社會的公共目標。

從社會保障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角度來看,要想使社會成員對社會產品的分配達到社會公平,需要對收入進行再分配,使處于劣勢者得到補充的社會產品份額。社會保障制度能夠通過資金的籌集與支付,使社會產品的分配更加趨于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維護社會穩定。而社會保障這一功能的實現需要公共財政的支持。

國家財政向公共財政的轉變是出于對市場經濟認識的不斷深化,公共財政是以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為基礎,是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分配行為。公共財政的功能是彌補市場的缺陷[2]。因此,公共財政的出發點與社會保障是一致的。社會保障作為公共財政運行的一種手段,作為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其作用的發揮需要完善的公共財政制度支持。完善的公共財政制度可以有效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持久的制度支持。

(二)公共財政是社會保障的重要保證

首先,社會保障是公共產品。公共財政是一種契約財政,體現了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即政府收取稅收,必須為納稅人提供滿意的公共服務;納稅人為獲取公共服務,必須付出納稅的代價。社會保障作為維護社會安全的穩定器、減震器和調節器,是納稅人需要國家提供的一種公共服務,具有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必須由政府承擔起供給的責任,由公共財政提供財力的支持。

其次,社會保障是優值品。優值品指消費者對消費品的效用評價低于該產品應有的效用評價的物品。因為消費者未能充分認識到產品給其帶來的利益,使其對產品的效用評價過低,若任由消費者根據自己的偏好購買,市場提供的優值品數量會低于資源配置的最佳水平,從而造成資源配置不足的效率損失。

二、社會保障需要公共財政支持的現實依據

(一)社會保障資金缺口過大,個人空賬規模空前

從1995年以來,中國養老保險開始實行“現收現付”向“統賬結合”轉軌,在這一過程當中,由于對轉軌成本事先沒有一個清楚的衡量,為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的發放實際上占用了職工的個人賬戶,造成個人賬戶的基金因被用來彌補社會統籌基金的不足而存在空賬運轉,且要支付“空賬戶”的利息,形成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因統賬一體造成職責不清,進而導致統籌賬戶基金透支個人賬戶基金。所以,中國個人賬戶在一開始就出現了“空賬”的問題,而且,逐年遞增,達到一個相當大的規模。截至2004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達7 400億元,而且每年以1 000多億元的規模擴大。在北京大學的一次論壇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透露了上述數字[3]。

(二)積累資金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脹率和空賬規模上升的速度

社保資金的收益率遠遠低于同期的通貨膨脹率,評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績效,通常采用的衡量指標是實際收益率,即基金投資取得的名義收益率扣除同期通貨膨脹因素后的收益率。如果基金投資的名義收益率低于通貨膨脹率,說明基金在同期內貶值。用這一指標衡量,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實際收益率都不理想。例如,從社保基金成立幾年來的累計收益看,按資本加權計算,社保基金累計收益率為11.48%,和同期累計通貨膨脹率5.04%相比,高出了6.44個百分點[4]。同時考慮空賬規模的上升也達到驚人的程度,中國的社保資金積累的速度遠遠趕不上空賬規模和同期的收益率。

(三)社會保險費并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務院勞動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納費額。條例同時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4]。根據條例規定,社保機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專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財政部門需將保費的發放亦由社保機構負責。于是社保機構存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費再返撥給社保機構由其發放。

(四)地區社會保障水平不平衡需轉移支付調節

在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所以社會保障水平也很不平衡,社會保障水平取決于省級財政的規模和中央的轉移支付規模,在2005年,社會保障支出最多的是遼寧,達到263.38億元,占全國比重的7.84%,但人口比重最大的河南社會保障支出是168.06億元,社會保障支出占全國比重的5%。按照瓦格納法則來看: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公共支出的規模也會加大。所以,要提高社會的社會保障水平,就要提高省級財政的收支能力,提高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要縮小各地區間的差距,就應當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對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尤其是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力度。

三、社會保障制度良性發展的公共財政舉措

(一)增加公共財政收入來源,夯實社保資金基礎

社保資金的來源依靠強大的國家財政支持,所以夯實社保資金的基礎就要通過擴大稅收來源,增加就業,加強中央財權等措施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根本上為社保資金提供強大的財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個人賬戶空賬和個人賬戶預期收益率低以及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出現了個人參保的積極性不高,社會保障覆蓋面較窄這些問題,而且,目前中國社保基金的征繳率并不理想,普遍存在著漏報瞞報繳費基數的情況,企業欠費問題也比較嚴重。此外,大多數職工并沒有按照實際收入上繳社會保險費,導致社保基金的來源大大減少。

(二)提高社保資金統籌層次,加大公共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首先,提高社保資金統籌層次。這是在國務院決定中所提到的,統籌層次的提高符合社會保險的基礎理論,有利于統籌調劑。但本文的考慮主要是基于政府責任的承擔方面,社會保障基金應達到全國統籌,原因是在目前達到省級統籌之后,并不能完全解決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的流動所帶來的保險轉移問題,并且省級統籌必然會導致各地方權力的分割和對于中央財政的依賴。

社保基金的全國統籌有利于加大收入分配的力度,全國的退休職工都將以同一個標準領取保險金。我們設立個人賬戶制度主要是解決效率和激勵問題,社會統籌所負責的基礎養老金應該更多的考慮公平,至于不同地區的生活費用差異問題我想可以在實際實施中加入物價指數進行調節。

其次,中央對地方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是為了保證國家宏觀層面的公平,但是一味依靠中央的轉移支付力度會增大中央的財政負擔,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最終社會保障的提高依靠的是地方對個人收入的提高,而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保證基本的就業。

(三)優化公共財政收支結構,開展多種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

當前中國公共財政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比重較大,這是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容忽視的一個情況是中國當前的貧富分化也達到一個不得不解決的程度,所以,作為社會公平平衡器的社會保障必須發揮更大的作用。雖然中國的社會保障支出逐年遞增,超過了GDP的增長速度,但是這部分支出覆蓋的群體比較窄,所以要繼續擴大社會保障的范圍就應該加大社會保障的支出力度。

一方面要將大量的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收入,當前中國公共財政存在一個大規模的預算外資金的收入,這部分資金的使用至關重要。使用不當會造成尋租腐敗,所以應盡快完善公共財政體制以將這部分資金納入財政收支體系,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要創新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比如當前減持國有股,發行社會保障彩票等,但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欠妥,稅負過重不利于資本的引進和就業機會的創造。因此應該優化公共財政收支結構,開展多種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四)統一社保資金運營模式,建立保值增值新機制

根據各地社保資金結余較大、保值增值困難的實際,建議國家盡快修改《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社保資金在保證正常支出前提下的投資運營政策,盡量通過全國社保資金理事會等權威機構,將地方社保資金結余統籌運營,拓展投資渠道,重點投向電力、交通、石油等利潤較高、收益較穩定的行業,使社保基金發揮更好的經濟與社會效益,更好地促進社保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洪銀興,劉小川,尚長風.公共財政學[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3:3.

[2]肖莉.2004年社保基金收益率為2.43%[EB/OL].省略/chinese/FI-c/836684.htm.

第9篇: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綜述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成因

全面、客觀認識中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準確分析其存在的問題,是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改革方向及對策的基點。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發展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相關制度改革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為2億多人。但不容忽視的是大多數農民工的處境相當艱難:他們的生活環境普遍較差;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子女就讀,費用昂貴;薪金難以按時領取;文化生活單調貧乏;工作安全保障程度低。而這部分人面臨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成為中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不容回避和忽視的問題。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所面臨的問題

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大多數學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而不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戶籍制度問題(這一點將在原因分析中詳解)

2.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

(1)勞動報酬:從目前情況看,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勞動技能的限制,整體收入水平普遍低(黃黎平,2006)。據農業部得調查顯示,2002年農民工的人均年收入為5579元,也就是說每人每月的平均工資僅有466元,大約是城鎮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半(黃黎平,2006)。

(2)勞動條件:農民工中的大多數人集中在“3D”(險、臟、難的英文字母第一個字母)職業崗位上,工作條件惡劣(劉麗娟,2006),工作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各類工傷事故時常發生。

3.社會保險問題

國家支持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險保障理應是全國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長期以來這部分福利只是覆蓋城鎮職工,雖然近年來開始向農民工延伸,但其覆蓋面較為狹窄,絕大多數農民工依然沒有社會保障,拿的只有“”工資(彭宅文,2006)。即使有少量的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但在享受保險待遇、投訴索賠、返鄉退休等方面,處處遇到難題(黃黎平,2006)。

(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成因分析

(1)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和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劉麗娟,2006)。農民工群體的產生從根本上起源于中國特殊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黃黎平,2006),是中國特有的社會現象。從職業角度講,他們是工人,從身份角度講,他們卻是農民工(曾振國,2006)。這種職業身份與戶籍身份的矛盾卻使他們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從事著工人的工作,卻礙于沒有工人身份,得不到參加工會組織的權利。由此,他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安全網之外,沒有起碼的勞動福利保障(曾振國,2006)。同時,這種尷尬也延續到他們的子女,使得他們難以享用當地城市的教育資源(曾振國,2006)。

(2)社會保障立法和相應政策的不健全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劉麗娟,2006)。這是因為,一方面,保護農民工的立法數量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工雖屬“工”,但大多數勞動法規都未提及這一特殊群體利益的保障問題,導致一些用工主題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侵犯農民工的利益。

(3)社會保障資金不足。財力支持不夠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劉麗娟,2006)。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

針對上述不同問題,不同學者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提出了不同的解決對策,大體上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贊同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這是相當具有代表性的一種觀點,他們認為,有關部門應對進城就業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視同仁,實行同工同酬,執行相同的社會保障政策,即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只要農民工按要求參保、按標準繳費、達到規定的條件,就應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而且,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增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減輕當期基金支付壓力。但從實際情況看,在相當長時期內,農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鎮職工的諸多特點,直接將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并不現實。其具體原因在于:農民工是以流動就業、靈活就業為主,勞動關系不穩定;城鎮社會保障的繳費標準和享受待遇的條件,超越了多數農民工的實際支付能力;社會統籌基金不能轉移,農民工在流動就業過程中會損失一大部分社會保障權益;參保農民工一旦發生醫療和工傷費用,往往難以承受城市過高的醫療和生活費用而被迫返鄉,從而無法享受到城鎮社會保障的相關待遇。據此,有人說這種做法是“企業盡了責任,政府得了實惠,農民工丟了權益”。

第二種觀點是統籌城鄉,重新構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這是一種新思路是從根本上打破城鄉分立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著力于建立制度模式全國統一、覆蓋城鄉居民、城鄉和地區保障待遇有所差別的社會保障體系以此一并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我們必須承認,現行城鄉分立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也不是完善的,制度設計不夠科學,覆蓋面過窄且擴面難,財政和企業負擔重,管理和運行成本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長期滯后的局面必須盡快改變,早主動代價也低,而且,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基本條件。從城鄉統籌的角度解決約2億農民工(進城務工約1億人、在鄉就地非農轉移約1億人)的社會保障問題,不但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深化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一次重大機遇。

在《走進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一書中,盧海元同志提出的設想方案正與第二種觀點不謀而合。他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和城鎮化聯系在一起,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與解決“三農問題”結合在一起,提出了設想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1)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按照發展是第一要務的要求,適當降低費率延長繳費期限,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保,提高服務管理社會化程度,推進基金投資運營市場化,確保基金增值幅度,建立基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增長機制。

(2)建立實物換保障的社會養老保險路徑。根據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歷史起點的差異和存在“雙重經濟保障”的現實,農民工應該實施以土地換保障為主的多種形式的“實物換保障”,建立多元化的籌資機制,并從城鄉兩個方向同步推進農民工城鎮化進程中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3)建立健全農民工退出機制。該觀點認為應該建立適應城鎮化要求的土地制度,應該進一步探索農村土地制度的多種實現形式,重點通過設立土地銀行,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管理制度,確立土地資產化經營的新機制。同時,農村土地制度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同步進行協調推進。

參考文獻:

[1]彭宅文,中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J].云南社會科學,2006(1)

[2]劉麗娟.論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及對策[J].經濟縱橫,2006(12)

[3]曾振國.論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J].科技經濟市場,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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