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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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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制度

第1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關鍵詞:藥品;營銷渠道;渠道聯盟

在中國的大部分藥品營銷渠道中,藥品制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間是一種松散的合作關系,各自為政,各行其是,每個渠道成員都追求自己的利潤最大化,整個渠道效率低下。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醫藥企業僅靠自身力量與競爭對手單打獨斗已經很難取勝,因此,醫藥企業要通過制度的創新,與中間商的密切合作,形成渠道聯盟,鍛造供銷價值鏈,以獲得競爭優勢。本文將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應用于藥品營銷渠道的研究中,對藥品營銷渠道的制度創新進行探討。

一、渠道聯盟是一種新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發端于科斯,科斯在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中認為,“企業與市場是經濟組織制度的兩極”??扑挂虢灰壮杀咀鳛榉治龉ぞ?,認為企業選擇不同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據是交易成本。企業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都有其運行的成本,企業存在內部管理成本,而市場則存在交易成本。如果利用市場方式協調組織間關系的交易成本大于利用一體化組織的內部管理成本時,為了減少交易成本,就會出現一體化的企業,反之,則傾向于市場這一制度安排。企業和市場這兩種制度安排可以互相替代。

威廉姆森認為,企業進行不同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各種制度的安排與經濟績效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他運用了交易成本這一分析工具,從非確定性、交易頻率和資產專用性這三個維度變量進行論證并發展了科斯的企業理論。他認為,市場的出現是不確定性小、交易頻率和資產專用性低的結果,而當這些變量均處于高水平時,企業成為了有效的協調方式。在市場與企業之間,還存在著一些中間組織形態。隨后,拉森認為在市場和企業之間還存在著雙邊、多邊和混合的中間組織的交易形式,提出了“三極制度框架”,即市場—網絡組織—企業,并綜合了斯密和錢德勒將市場與企業隱喻為“看不見的手”與“看得見的手”的觀點,將網絡組織稱為“握手”,網絡組織也隨之成為企業間經濟活動的一種制度安排。目前,關于網絡組織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網絡組織的含義比較廣泛,包含了各組織間以合作關系構成的各種群體。其中,戰略聯盟是網絡組織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形式,邁克爾·波特認為,“聯盟是指企業之間進行長期合作,它超越了正常的市場交易但又未達到合并的程度。聯盟的方式包括技術許可生產、供應協定、營銷協定和合資企業。聯盟無須擴大企業規模而可以擴展企業市場邊界”。而渠道戰略聯盟就是制造商與中間商之間的一種合作形式,也屬于協調組織之間經濟活動的一種制度安排。

從渠道理論的發展來看,在經歷了20世紀初以效率和效益為重心對渠道結構的研究,以及20世紀60年代以權力和沖突為主對渠道行為的研究之后,以聯盟為主題來研究渠道關系成為渠道理論研究的重點。西方營銷學者們認為,由于營銷渠道是一個聯合體,各成員為實現自身的目標,存在著利益之爭,渠道成員間合作常以失敗而告終,為此渠道戰略聯盟等關系形式應運而生,建立渠道聯盟能夠解決渠道內和渠道所面臨的一些問題,并使各成員獲得更多利潤,增強他們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20世紀90年代以后,以奧德森、顧萊惕、貝克爾和斯特恩為代表一些西方營銷學家對渠道關系和渠道聯盟進行了研究,其研究認為,企業應選擇具有互補能力的企業作為建立聯盟的對象,因為渠道成員能從聯盟中獲取更多利潤并保持持續的競爭優勢,所以不同渠道層次的成員應努力構建和增進渠道內的聯盟,渠道聯盟的實質是承諾和信任。渠道聯盟正在成為渠道創新的方向。因此,本文認為,在藥品營銷渠道中,從制度層面進行創新主要是構建藥品渠道聯盟,企業可以建立橫向渠道聯盟和縱向渠道聯盟。

二、建立藥品渠道聯盟

(一)構建橫向渠道聯盟

1.制藥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盟。這種渠道聯盟模式主要是制藥企業之間通過資源互補與共享,建立“制造商聯盟體”。各個制藥廠各有其優劣勢,所擁有的資源也各不相同,通過形成渠道聯盟,可以對資源進行重新組合,充分發揮每個制藥廠的優勢。制藥企業之間可以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合作:一是共同采購。制藥企業之間在采購藥品生產設備、包裝設備、藥品原材料、包裝材料、儲藏設備等方面進行聯合采購,這樣可以增強與上游供應商討價還價的力量,降低采購成本;二是聯合研發新藥。新藥的開發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而且新產品失敗的概率很高。而中國許多制藥廠利潤少,投入新藥研發上的資金有限,通過聯合開發新藥,有助于減少一家企業單獨開發新產品所承擔的費用,還可以共同教育顧客,聯合開發市場,共同承擔投資風險,最主要的是從聯盟伙伴處可以學到產品開發能力、市場營銷運作能力等,為本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此外,制藥企業之間還可以共同使用倉庫、運輸工具等,實現資源共享。

2.藥品中間商之間的橫向聯盟。該聯盟模式是指藥品中間商之間的戰略聯盟,它有助于藥品批發商或零售商實現資源互補,獲得規模效益,提高藥品中間商的市場競爭能力。在美國的藥品營銷渠道參與者中,少而精的中間商具有規模效益,而中國的藥品中間商規模小、數量多、效益差,已難以應付激烈的國內外競爭,中間商向規模化發展成為了中國藥品營銷渠道的必然選擇。通過聯盟、兼并和重組等方式都可以獲得規模效應,在這些方式中,渠道聯盟具有獨特的優勢:(1)渠道聯盟是廠商之間的合作,不涉及產權的轉讓或讓渡,也就不存在兼并后企業內部的沖突問題,從而避免了兼并中內部矛盾對規模效應的影響。(2)不需要企業投入大量資金,通過聯盟就可以從戰略伙伴中獲得自身缺少而又急需的資源,實現資源互補。(3)有利于中間商之間進行專業化的分工,各自發揮優勢執行自身所擅長的渠道職能,促進中間商專業水平的提高,通過分工協作來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以避免藥品中間商盲目擴大企業規模中出現的規模不經濟的現象??傊?,中間商之間的渠道聯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國藥品流通企業長期存在的“小、多、差”問題,以及“規模不經濟”的難題,它有助于藥品中間商實現規模經濟,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二)構建縱向渠道聯盟

1.制藥企業主導下的縱向聯盟。該聯盟是制藥企業主動與藥品中間商或醫療機構締結的渠道聯盟。這種產銷聯盟有助于使各方實現共贏。首先,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在結成聯盟后,藥品廠商之間關系日益穩定,信任感增強,交易慣例化會導致交易成本的下降,從而節省了傳統藥品渠道中廠商之間討價還價所產生的費用。其次,有助于降低庫存成本?,F代產銷聯盟往往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的,雙方之間通過建立信息系統,實現物流信息共享,既能避免滯銷或脫銷情況的出現,也能使藥品的庫存量下降,從而降低庫存成本。再次,可以及時對市場需求做出反應。通過對市場信息的掌握和信息溝通,使廠商之間能協調其生產、經營活動,通過推出顧客所需的新藥、廠商聯合促銷、藥店合理的藥品陳列展示和及時補貨等,靈活地應對消費者需求變化,從而促進藥品營銷渠道的整體效益提高。

2.連鎖藥店主導下的縱向聯盟。該聯盟是連鎖藥店主動與制藥企業建立的渠道聯盟。在這種聯盟中,連鎖藥店占據主導地位,與制藥廠關系緊密,直接向制藥廠統一采購藥品后銷售給消費者。以連鎖藥店為主的廠商聯盟具有以下優勢:(1)有利于提高藥品營銷渠道的效率。連鎖藥店成為了連接制藥企業和消費者的橋梁,減少了藥品流轉的中間環節,縮短了藥品渠道的長度,使藥品在渠道中的流通時間縮短,加快藥品的流通速度,從而提高了藥品營銷渠道效率。(2)連鎖藥店直接向制藥企業采購藥品,并以其品牌聲譽為擔保向顧客出售藥品,這些都有助于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品的安全性。在連鎖藥店主導下的縱向聯盟中,連鎖藥店應加強與制藥企業的協作,例如,廠商共同進行新藥的研發,在新藥的研發中,制藥廠提供研發人員和技術,連鎖藥店負責市場信息的收集與反饋,甚至于向制藥廠提供一定的研發資金,以及新藥上市后的促銷工作。通過渠道聯盟進行緊密的協作,雙方揚長避短,各自發揮自身的核心專長,使整個藥品營銷渠道實現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1]Williamson,OliverE.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論企業簽約與市場簽約[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第2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一、基準價的確定:

制定、各區縣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基準價,應依據成本,提供服務內容、等級并兼顧業主的承受能力。

管理費,用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區域的巡視、檢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等的各項帳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服務。

保潔費,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為保持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場地、綠地的整潔而進行的服務,包括樓道、走道、門廳等部位的定時清掃,公共門窗的擦洗,綠化,園地、街坊路面的清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滅害灑藥等服務。

保安費,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維護居住區公共秩序而進行的防范性巡視、值班等服務。

以上三項應按基準價定價原則分別測算、單列,計費單位可以按建筑面積,也可以按套、按戶。

二、浮動幅度的確定:

收費浮動幅度的確定應同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水準、質量相掛鉤。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可以多收費,反之應少收費甚至不能收費。

在規定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之內,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協商確定收費標準,物價部門不再實行審批,只辦理備案手續。但若作為提高服務等級、需要突破浮動幅度的,應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向物價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應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等級的認定,應包含以下因素:

管理人員的素質、專業技能;

企業的資質等級、以往實績;

管理設備、運用手段;

管理、服務的成本、稅收負擔;

房屋業主、使用人的評價。

三、小區內機動車輛停車費:

小區內的場地、地上車庫、地下車庫的停車費中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各區縣物價部門分別制定。

各業主委員會應根據物價部門的收費中準價和標準,規定本小區的停車收費標準。若需要突破浮動幅度的,應經所在區縣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四、小區內垃圾清運費:

居民裝修居室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清運費標準,由各區、縣環衛部門核定執行。入住居民明確表示不裝修的,環衛部門和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理費。

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清運、處理,仍按本市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居民收費。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益設施,如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以及用于社區服務的房產,入住居民不支付管理費。保潔、保安等費用是否收取或如何收取由業主委員會與公益設施業主協商確定。公益設施業主應適當支付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

六、物業管理單位提供除本通知規定外的其它服務項目并需要收費的,應事先同業主委員會、業主或使用人協商,或通過合同約定,并應明碼標價。

第3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一)國家、地方、行業有強制性加工標準并獲得有效產品質量合格的食品。

(二)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市級以上安全食品(即“QS”標志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食品等稱號或認證并以品牌經營的食品。

第二條上述標準食品實行索票索證制度、資質資料備案制度和進貨查驗登記制度。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經銷下列標準食品的,必須按品種向市場開辦者提供相關資料備案。

(一)經營QS標志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查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提供QS標志及證書編號等資料;經營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證書、使用許可及授權證明等資料;經營無公害農產品標志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等資料;經營有機食品標志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等資料;經營綠色食品標志的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等資料;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市場開辦者備案。

(二)凡經營尚未實施食品QS市場準入的標準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查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及企業所執行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市場開辦者備案。

(三)凡因小批量無法直接索取相關備案資料的,經營者須提供索取進貨單位相關資質資料,然后由市場開辦者按照查證認證情況給予備案。

第四條凡同時經營兩種或以上標準準入食品的,按不同的食品種類提供相關資料備案,經營新增標準準入食品的,按以上原則辦理;如兼有經營其他準入食品(如自檢準入)的,其食品按相關準入標準辦理。

第五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標準食品的包裝或標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食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六條市場開辦者收到各類資料后,按以下步驟進行備案工作:

(一)按戶及食品種類以書面方式整理備案資料,查證相關食品資料的真偽。

(二)建立電腦備案網頁。(見附件一《標準準入食品備案登記表》)。

第七條市場開辦者應定期檢查標準食品的銷售情況,發現銷售的標準食品不符合本規范第五條規定的,必須及時組織下架,停止銷售并按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處理;發現有未經備案的標準食品上市的,所售食品必須下架,食品經營者應在限期內提供備案資料;發現有假冒偽劣商品,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章檢測檢疫食品準入規范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的檢測檢疫食品是指:

(一)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家禽產品。

1.家禽孵化場和經營性批量生產的家禽飼養場已檢疫的產品。

2.家禽屠宰廠(場)已檢疫的產品。

3.市外調入已檢疫的產品。

4.批量經營已經檢疫的家禽產品。

本規范所稱的家禽,是指人工飼養的雞、鴨、鵝、鴿、鵪鶉、鷓鴣、鴕鳥、孔雀、珍珠雞、雉雞、火雞等。

(二)按規定必須檢測檢疫的牲畜產品。

1.憑本批次有效的檢疫證上市的活畜。

2.憑當日本市定點牲畜屠宰場對牲畜產品進行的屠宰后衛生檢疫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上市的各類型鮮肉。

3.在廣州市獸醫防疫檢疫站指定的地點驗證查物,被認可后可進入本市市場銷售的市外屠宰的各類型鮮肉。

第九條上述檢測檢疫食品實行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制度。

第十條食品經營者經銷上述食品的,應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單位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在檔位公示,并在銷售前或當日交市場開辦者進行查驗登記。禁止經營無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的畜禽產品,嚴禁檢疫不合格的禽畜產品進入市場,確保上市銷售的畜禽產品100%經過檢疫。

第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對每天的查驗登記單據按行業和檔號進行歸檔,并在單據上注明檔號,查驗登記單據保留時間按不同行業要求劃分,保存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每天檢查檢測檢疫食品的銷售情況,發現有銷售禽畜無相關票證或品種數量與票證不符的,應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章購銷掛鉤協議食品準入規范

第十三條本規范所稱的市場購銷掛鉤協議食品,是指市場開辦者或食品經營者以合同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銷售關系的食品,購銷掛鉤食品準入必須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質量責任,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目前重點對糧食、蔬菜、肉、禽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食品推行購銷掛鉤制度,其中,熟食(含燒臘、熟食制品、糕點、豆制品等)行業必須推行購銷掛鉤制度。

第十四條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方式。

第十五條上述購銷掛鉤準入食品實行索票索證制度、資料備案制度、進貨查驗登記制度和自檢制度。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實行購銷掛鉤形式經營食品的,應向協議方(生產、供貨商)索要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明(熟食、燒臘行業必須提供生產場地的衛生許可證),并提供購銷合同(見附件二《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合同》文本式樣)給市場開辦者備案。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同時經營購銷掛鉤食品和其他準入食品的,購銷掛鉤食品按上述要求辦理,其他準入食品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收到各類資料后,按以下步驟做好備案工作。

(一)按戶及食品類別以書面方式整理備案資料。

(二)建立電腦備案網頁(見附件三《市場購銷掛鉤準入食品備案登記表》)。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在每個星期內應不少于3次檢查購銷掛鉤食品準入情況,發現銷售與協議準入不符食品時(不屬于購銷掛鉤食品除外),應及時組織下架并按退市處理,對實行購銷掛鉤的相關食品,市場開辦者還應結合自檢工作要求予以定期抽檢。

第四章自檢食品準入規范

第二十條本規范所稱的自檢食品是指進入市場銷售經營但不能實施標準準入管理和檢測檢疫準入管理的食品,主要包括:蔬菜、豆制品、水產品、干鮮果等。

第二十一條對自檢食品主要由市場開辦者按照國家、地方或行業衛生、質量標準或要求利用自購的檢測設備進行檢測,凡設備無法檢測的應定期會同工商、衛生、質監部門抽檢;凡被消費者投訴的,由市場開辦者抽取樣品先行自檢,若雙方對檢驗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及時轉交轄區工商所抽樣檢測(可使用監測車或監測箱)。經工商部門檢測不合格的商品,市場開辦者與經營者實行協議退出,實行下架處理,并由市場開辦者監督經營者銷毀,保證不重新進入市場。

第二十二條自檢食品實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登記制度和自檢制度。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經營自檢食品的,應在進貨時填寫市場自檢準入查驗登記票據,記載進貨日期、進貨品種、進貨數量、供貨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見附件四《市場抽查準入查驗登記票據》式樣),并提供給市場開辦者進行查驗登記。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收齊每天的查驗登記單據,并按行業進行裝訂歸檔,查驗登記單據保留時間按不同行業要求劃分,在保證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能及時查到來源的原則下確定保存時間,但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必須每天對自檢準入、購銷掛鉤協議準入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測。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抽查檢測發現問題的,應通知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并視問題的性質分別作出下架退市、進一步送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處理。

第五章職責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者對其所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對提供的備案、查驗登記資料負責;所售食品與備案、查驗登記資料應當相符;因不按索票索證制度索取相關資質資料備案或查驗登記的,因提供不詳不實資料備案和查驗登記或所售食品與提供備案查驗登記資料不符的,銷售腐爛變質或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打假條例》、《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以及本規范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強化對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管,切實保障食品消費安全;如因管理不力、工作失職,導致市場食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按《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轄區工商所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質量,查處各類違法經營行為。在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市場建立健全食品準入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檢查食品經營者提供的各類食品備案資料、查驗登記資料是否齊備,與所售食品是否相符,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4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一級批發商、其他)、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在主體業態后以(網絡銷售)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據供餐形式標注是否含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申請酒類銷售的,應當填寫《酒類經營特別標注登記表》,并在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按品種明確標注)。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

(十)其他類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為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為食品制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二、四、五章相關要求。

第六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1),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F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九條 食品經營企業(含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十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體檢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經營者應當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等。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從事制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倉庫與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個許可轄區的,申請人應當報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審查。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四條 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三)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與生活區分(隔)開。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第十五條 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一)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三)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養。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過程需要運輸食品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應當抗腐蝕、平整、防潮、易清潔消毒;

(二)配備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

(三)散裝食品運輸應當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閉包裝;

(四)冷藏食品運輸車輛的中心溫度保持在5℃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條 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經營流程,防止銷售的食品品種間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置。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九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利用冷凍(藏)倉庫(柜)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潔,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風,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庫房應當密封,有防蟲、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應當具備貨架、托板等設備設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設備設施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應當有溫度自動調節和顯示裝置。冷藏庫(柜)溫度保持在-2~5℃;冷凍庫(柜)溫度保持在-18℃以下。

(四)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冷凍食品應按類別分區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或其他雜物混存。冷庫內產品堆放應穩固、整齊、適量,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食品的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二十三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銷售食品的網站、網頁或網店主頁的展示圖,展示圖上應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公示的具置。

第二十四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活動場所。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為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設置與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檢驗檢測設備和經過培訓的檢驗人員。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

第二十七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條 申請銷售需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需配備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三十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登記備案證明、供貨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申請銷售進口散裝食品的,還應當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銷售保健食品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索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商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備案憑證(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供貨商出具的銷售發票或相關憑證。

(二)保健食品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資料的內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與保健食品批準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標簽、說明書的貯存條件貯存,并在有效期內,不得經營過期、變質、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進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標識(標簽、說明書),除按第一點索證索票外,還需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五)經營的保健食品須建立購進驗收、銷售臺賬。

(六)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及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第四節的相應規定。

其他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相應規定,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條 加工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三十九條 應當設置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應設在室內。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第四十條 食品制售活動推薦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第四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四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四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應分別設置并標識用途。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八條 應當配備足夠數量,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閉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五十條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十一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五十二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單位食堂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五十三條 就餐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廁所門不能正對食品處理區。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五十四條 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

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

第五十六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非手動式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七條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八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九條 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條 食品檢驗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第六十二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三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當按照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分餐專間。

第六十四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五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條 食品檢驗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三)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八條 申請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相應規定。

單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的,還應當符合第四章第三節、第四節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單位食堂集中備餐應當按照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專間;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單位食堂集中備餐應當按照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設立專用操作場所。

第七十條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 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冷食類、生食類、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項目。職業學校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批發商,指向生產企業、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或其他組織,一般不直接服務于終端消費者的經營者。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商場超市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不小于200m2。

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食雜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貿易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包括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指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網絡食品銷售商,指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普通餐飲,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方式。

第七十三條 場所及區域定義:

(一)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七十四條 尊重不同民族飲食特色、風俗文化,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許可審查條件。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出臺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為統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標準,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實現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標準化、信息化,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章,制定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第5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一)風險社會理念德國社會學家貝克將“風險”定義為處理因現代化本身引起的危機與不安全的一系列方法,所以風險的概念是對現代化的一種反身性認識,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來,其本質與傳統社會的自然風險有明顯不同:

(1)現在社會的風險是我們無法感覺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過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這些物質都是長期或者短期對我們或者周圍的生活產生影響,當然這種傷害是不可預見的,也是我們看不到的,但是這種傷害卻是致命的。因此,風險的嚴重程度走出了預警檢測和事后處理的能力:“精確的風險‘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鋒利,斧子正被掄起來。那些指出風險的人被誹謗為‘杞人憂天’和風險的制造者。他們所表明的威脅被看作是‘未經證實的’。人們說,在確定情況如何并進行合適的測量之前,必須進行更多的研究?!?/p>

(2)現在風險所牽涉的對象具有非常大的廣泛性。也就是說,在風險社會下的風險可能對我們整個社會、整個世界都造成極大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全世界都會遭受的,與任何國界、地域毫不相干,在這樣的損害面前,任何國家、民族、種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損害。

(3)在風險社會里,人們所遭遇的風險是無法評估的,因為新的風險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內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響,同時,我們所面臨的風險是各種社會制度下的產物。人們在追求物質生活的同時,對整個地球造成了極大的環境及生態污染,這都將成為一種風險的組成部分。

(4)我們所面臨的風險存在于很多方面,作為現代人類工業化社會的正常后果,這種風險將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且,在人類毫無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無休止地對大自然進行破壞以獲得舒適便利生活的同時,這種風險的陪伴將不會停歇和消除。

(二)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的屬性由風險社會理論我們可以看出,人類面臨著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未來的不確定性與全球化趨勢結合在一起,社會的中心將是現代化所帶來的風險與后果。同樣,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就會對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在食品的加工生產及銷售過程中,需要對食品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有風險評估判斷,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幾個基本屬性。首先,食品安全的發展變化性。我們知道,現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持,整個食品安全問題也是科學技術的把關問題。在人類食品的發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產的進步,都與科學技術的進步息息相關,如現在大家比較熟悉的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現,都是科學技術進步的產物。當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發,也不斷讓人們對公共衛生和整個食品加工體系和處理方法加以重視。其次,食品安全的經濟性。食品作為我們的生活必需品,對我們人類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農業發展水平和農產品的特點,不斷研發各種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發作也對本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了很多負面影響。例如,我國在2008年爆發的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事件,導致全國的牛奶產業受到極大的影響,對各省乃至全國的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當然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奶粉業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由于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歷史性及世界性的問題,因此,不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都會涌現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當時的人們是否對同時期的食品安全給予足夠的重視。當然,由于各國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點也有所不同。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人們所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本國或者世界內由于科學技術的良好發展引發的具體問題,比如如何提高轉基因食品在人類食品運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發展中國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識比較薄弱的國家,對食品安全所側重問題就是賴以生存的食品的質量問題,如食品中是否摻有有毒有害的物質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偽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問題實際與國家或者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這些特性對于構筑確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社會關系性要求利害關系人均可參與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關系,行政對于食品的安全性負有說明責任。而可變性則要求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自己的危險防止責任,在必要時應撤回原行政行為,當然也可能會產生損失補償的問題,同時還要求對風險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審查、再評估,實施不斷完善的過程化管理。

二、風險社會視野下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反思

從我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來看,已經有很多風險思想的體現,例如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眾所周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個典型的抽象危險犯,即只要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也構成該罪。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與風險刑法理論的預防性體現的還很不夠。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方面絕大多數屬于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這樣的規定與風險預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現在一般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既然以市場經濟秩序為法益,那么,只有偽劣產品投入市場,并且投入市場達到一定的程度,即從銷售金額看來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擾,需要刑法的出擊予以保護。因此,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偽劣產品是否達到銷售金額較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為根據具體的銷售金額能判斷出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過程中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多大的損害結果,這也反映了我國很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相關犯罪是結果犯或者具體危險犯。其次,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監測等方面考慮了風險預防的原則,但是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是否與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風險預防方面進行了很好的銜接呢?例如,為了提前預防風險的傳播,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舉措的同時,也在很多條文上規定了生產經營者的一系列作為義務,如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對于那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并沒有結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范規定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這些健康檢查義務而造成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結果時,該對這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如何定罪處罰,因為我們知道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中,有關食品安全的不作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為理論本身在刑法理論中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難題,依照不作為理論,如果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義務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可是對于一定行為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罪名認定問題該如何決定,卻一直是個難題。尤其針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僅靠刑法總論加以分析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罪名確定問題,一直是個難解的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生產經營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關于健康管理的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健康檢查義務,從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損害后果的,似乎也難以依照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這就是源于我國刑法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范之間的不協調所致,也就是我國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體現的風險預防的思想。

三、風險社會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完善

所謂風險社會,如前所述,按照德國學者貝克的思想,就是指現代工業化社會具有的一種風險性特征。貝克在總結風險社會的特點時,將現代風險與傳統的自然風險進行了很多的比較,他認為現代風險大多是由于人類不節制地開采所造成的人為風險,這種風險會給我們整個世界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后果,在這樣的損害面前,沒有國界地域的區分,任何人、任何階級都會受到這種風險的影響,并且由于人類在不斷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層次,因此,在追求的過程中還會產生更多的所謂幸福生活的“附帶品”,這樣,現代的風險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這樣的不可避免的風險面前,我國刑法應適當作出調整,以適用現代社會下風險預防的理念。

(一)適當增加過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方面都是規定為具有主觀故意,從而把生產者存在過失行為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加工經營乃至銷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義務性規定,如行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查證查貨的注意義務,在查證查貨過程中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率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該如何處罰呢?按照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是很難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的,當然如果相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倒是可以在罪方面進行考慮,可是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而在很多食品生產加工乃至銷售環節中,并不一定所有的檢驗人員都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樣對其他人還是無法追究相應責任。因此,考慮到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以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及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刑法相關罪名中增加過失型食品安全犯罪類型,達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第6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議準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系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并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志。

第九條市場現場制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制作食品在消費者可是范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7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一、持合法有效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加強對經營場地、設施、工具等方面的檢查管理,及時更新經營工具設備,保障食品安全資金投入,確保經營場地、設置、工具、空間布局、操作流程及貯存、清洗、消毒等食品經營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一同貯存,一同銷售。

三、嚴格遵守進貨查驗制度,進購食品時先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索取供貨方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索取合法的進貨憑證,保證不從非法渠道進購食品。

四、確保經營的食品質量符合法定要求。進購的散白酒按不同廠家、不同批次單獨存放。配置甲醇快速檢測儀器和試劑,對所進購的散白酒,銷售之前批批進行甲醇快速檢測,經快速檢測合格后再進行銷售。如經快速檢測不合格,立即封存該批散白酒停止銷售并抽樣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甲醇含量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規定后才解封銷售。一旦檢測證實甲醇含量超標,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置,如實講清散白酒來源并提供進貨憑證等相關證據,主動將問題散白酒交工商部門全部扣留。保證不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五、保證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證后才上崗,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六、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批發銷貨記錄制度,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和批發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臺帳和進銷貨憑證保留二年以上。

七、經常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清理,嚴格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發現不合格食品和過期變質食品,及時下架下柜停止銷售。

八、遵守食品標簽制度,保證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九、經營的食品明碼標價,主動為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保證不欺詐蒙騙消費者。

十、實行質量“三包”,遵守國家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包退包換等相應義務。

十一、保證涉及食品的廣告宣傳內容真實合法,不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不搞虛假、夸大宣傳,不誤導消費者。

十二、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和調查,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法建議、行政命令、行政告誡和行政整改意見,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維護食品安全。

十三、歡迎消費者、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如發現本人(單位)違反上述承諾,請您向安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

如有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8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何謂散裝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沒有給一個具體的解釋。筆者認為,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那么,工商部門應當如何加強對散裝食品的監管呢?

一、加大巡查力度,嚴把散裝食品經營資格準入關

工商部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要實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嚴格審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經營資格,對證照不齊的經營戶一律依法處理或予以取締,積極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和有關部門一起形成聯動,加大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聲勢。

二、切實履行職責,嚴把散裝食品質量準入關

一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立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初次交易的散裝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并保存其復印件。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對購進的散裝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禁止銷售沒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對已經銷售的應當責令經營者召回;對已經進購的、沒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督促經營者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記錄留存備查,切實維護消費安全。凡未執行食品進貨檢驗制度的,一律責令停止銷售并督促整改。

二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并執行食品進貨臺帳制度,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食品進貨臺帳是否記錄供貨人、購進時間、食品名稱、數量、保質期等事項,是否保存進貨單據。從事批發的,是否記錄購貨人、購貨時間、食品名稱、數量及保質期等。告知經營戶食品進(銷)貨臺賬和進貨單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根據散裝食品保質期限,定期檢查待售散裝食品、庫存散裝食品的質量狀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

四是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是否在儲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凡是涂改、偽造散裝食品、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的,一律依法重處;凡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一律責令整改或停止銷售;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三、加強對散裝食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

散裝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食品銷售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散裝食品銷售工作。

四、定期抽檢,嚴厲打擊流通領域銷售不合格散裝食品的行為

第9篇: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一、明確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觀構成要件

1、何為“明知”

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上的規定尚不完善,現實當中關于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食品問題層出不窮,如果我們想要實現“懲戒”的作用,就需要對生產者和銷售者這兩者主觀要件的考察實行更加嚴格的標準,以真正實現威懾作用,更好把控行業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妒称钒踩ā返?48所規定的“明知”一詞并非嚴格意義上描述主觀狀態的詞語,它到底代表確定知道、推定知道還是應當知道?對此并無確切定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的“明知”應當如何定義?從法律的語境上來說,“明知’有兩層深意:“知道”和“應當知道”。明確、明白的知道是“知道”;在不知道別人是否知道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合理的依據和根據來猜測別人應該已經知道了。

各類司法解釋當中,對于“明知”一詞的解釋通常只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這兩種形式。我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明知”應當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這是為了減少消費者所承擔的舉證責任負擔、填補違法商家逃脫責任的漏洞。有些銷售者雖然否認其“明知”,但是從客觀的誠信原則或者交易習慣上能夠推定銷售者“應當知道”的則可以推定為其“明知”。綜上所述,銷售者的“明知?應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兩層涵義。所謂“知道”,是在銷售者明確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之下,仍從事該食品的經銷活動的。這種情況下銷售者主觀心態是故意。所謂的“應當知道”,是銷售者即使并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對銷售者而言是應該知道的并且是有能力了解的,這種情況下銷售者的主觀心態是過失。如果銷售者不知道也不能夠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屬于“不能知”,就沒有過錯。

3、生產者是否應當明知

對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明確了食品經營者在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時的主觀要件是“明知”,而對于食品生產者而言,這一主觀責任要件卻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第4章關于食品生產經營的章節部分明確地規定了食品生產者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可以認定為食品生產者對就食品生產環節而言的這些義務應當是明知的。因而就生產者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之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時候,對銷售者應當要求其“明知”,而生產者則不要求其“明知”。

3、故意與過失的鑒定

對于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其主觀狀態的故意與過失應當如何進行鑒定?在司法實踐當中,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行為人的心理狀態都是判斷與評價故意與過失的對象。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當中,食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者明確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繼續銷售的,他們的主觀狀態均屬于故意。而銷售者應該知道或者有能力知道其所銷售的該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其不知道仍繼續銷售的,他的主觀狀態屬于過失。在懲罰性賠償責任當中,只有食品銷售者可能存在著過失,而食品生產者的主觀形態只存在故意。

二、合理化配置舉證責任

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現階段仍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但根據前文的分析,基于食品行業的特殊性,讓消費者來承擔食品安全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一個很難進行的程序。不論是對于生產者或是銷售者他們的違法行為,消費者與生俱來的消費滯后性及其消費后食品所產生的安全問題引發的事件本身也具有滯后性,這都使得他們在食品安全事件爆發后其實都已經脫離了舉證的范圍,而在之后的訴訟當中,消費者在回過頭去找那些經過了很長時間的證據再去進行舉證,這其實是很難達到的。特別是在有些食品安全的事件當中,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案件受害人需要自己去證明其受到的損害是因被害人的食品有安全問題所造成的,兩者之間是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的。受害人如果沒有辦法進行舉證時,就得自己承擔敗訴的風險。在食品安全案件當中,受害者一般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的范圍有:第一,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在行為實施過程當中是基于主觀的故意或者過失的惡劣程度的考量;第二,客觀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違法行為的發生是事實,并造成了既定的損害結果;第三,因果關系。前兩者的發生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在食品安全領域范圍之內,因為考慮到原告的舉證的特殊性,所以應該更靈活的去衡量關于舉證責任應當如何承擔。建議從實際情況出發,在法律中規定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遏制生產者和是銷售者的違法行為。

1、規定由食品銷售者對其不“明知’'進行舉證

根據第148條第2款,《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對食品生產者的懲罰性質的賠償責任的承擔是不依其主觀過錯為要件,但食品銷售者的主觀意識上的“明知”是其承擔懲罰性質的賠償的要件。根據第2條第1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民事訴訟”的規定,消費者必須證明作為食品的賣家,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銷售,然而《食品安全法》還沒有對“明知”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收集證據方面能力,消費者顯然沒有賣家更具優勢。因此,食品的賣家應該要舉證證明其不“明知”,如果C據不能或證據沒有說服力,我們就可以假設其在主觀上是“明知”的,且食品銷售者應支付給消費者一定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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