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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況
1、圍繞政府中心工作開展監督檢查,保證政令暢通
*縣行政監察機關始終堅持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為首要任務,圍繞加強擴大內需、教育收費、“三農”工作,安全生產等決策措施,認真履行行政監督檢查職能。一是加強“四項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解決干部作風漂浮、紀律松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一名不遵守工作紀律,經常脫崗離崗的橡膠產業改革工作隊員進行了全縣通報批評的問責。二是緊緊圍繞中央擴大內需項目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落到實處,資金管理使用規范安全。*縣目前已實施擴大內需項目6大方面,其中廉租房建設項目2個,總投資320萬元,實際到位資金175.93萬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1個,總投資175.6萬元,實際到位資金158萬元;重大水利工程1個,總投資375萬元,實際到位資金337.5萬元;扶貧和以工代賑項目2個,總投資212萬元,實際到位資金192萬元;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總投資118萬元,實際到位100萬元;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總投資186萬元,實際到位資金182萬元;基層文化建設總投資85萬元,實際到位資金60萬元。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組織實施進度緩慢,建設項目資金缺口大,目前資金管理使用規范安全。三是圍繞縣政府年初安排部署的20項重點工作、20項工程建設開展監督檢查。四是督促參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積極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件。
2、糾風工作和執法監察進一步加強
一是會同教育、發改、財政、審計抓好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的相關工作,積極深入教學第一線全面了解收費情況,2009年3月通過了市級驗收,得到了社會和家長的好評。二是配合相關部門抓好支農、惠農政策、資金的落實,積極參與以工代賑建設項目和整村推進項目的檢查驗收。三是繼續抓好工程廉政“雙合同”的簽訂和工程建設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截止目前共簽訂工程廉政合同33份,合同價款3837.75萬元,工程招投標8件2142.17萬元。
3、抓督查,促作風轉變
“7.19”事件的發生與干部的工作作風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縣紀委監察局針對干部的紀律作風問題,草擬了《*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作風建設督查方案》報縣委行文執行。及時從縣委辦、政府辦、組織、人事、財政、林業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三個督查組,緊緊圍繞黨紀黨風、工作作風、政策執行、組織紀律、工作不作為及亂作為等9個方面的突出問題,采取明查暗訪、專設舉報電話、媒體跟蹤曝光等形式,重點對勐馬鎮、公信鄉的下鄉工作隊員及鄉鎮干部,縣屬機關各單位的干部作風進行嚴格督查。對督查中發現工作紀律松散、上班玩游戲的干部進行當面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違反工作紀律長期脫崗、離崗的干部進行全縣通報問責;對違反組織紀律、會議紀律的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問責;對工作不作為的干部進行了調整工作崗位的問責。通過認真督查,狠剎了歪風邪氣,扭轉了不正之風。
4、加強核實工作,嚴肅查處各類違紀案件
半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共收到來信來訪18件,經過認真核查,已辦結件13件,辦結率達72.2%。受理各類違紀違規案件9件9人,現審結7件,給予黨政紀處分7人,其中:3人,嚴重警告2人,撤銷黨內職務1人;給予開除公職2人,行政降級1人,行政記大過1人。通過執紀辦案,共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62.16萬元。
二、下半年工作要點
1、繼續抓好中央擴大內需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
2、抓好公安系統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
3、繼續貫徹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堅決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
目前,從整個社會發展的進程來說,我國從建國初期到現在為止我國的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在某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的發展和政治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然而,在我國行政監督日趨進步的情況下,一些問題的出現還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些問題的出現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更好發揮,下面我們主要談一下目前我國行政監督中出現的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行政監督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
在當前的情況下,我國的行政權力監督無論是國家權力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在具體的行政權力監督的實施中都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那就是缺乏與行政監督配套的法律規定,而行政權力監督的具體如何執行方面更是沒有一個具體的程序,這些問題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有效實施。同時,其它的行政監督主體關于行政權力的監督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和行政權力監督實行的一個程序,這樣就使得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權限很空泛,而且缺乏相關的程序規定,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權更是無法實施。
(二)各監督系統之間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協調
我國現行的行政權力制約體系主體廣泛,可是由于相互之間職責權限不清,彼此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調,從而使得我國目前的行政監督從在以下問題:首先,我國行政監督制度從整體上缺乏一個有效的權力分配,具體監督權力的配置上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聯接和溝通。其次,在監督主體的監督上,各個監督主體之間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在監督體系的設計上是不能使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行政監督形成有效的行政監督合力,從而降低了行政監督的效力。政黨監督、司法監督等行政機關監督之外的監督都是彼此分散的,因此存在著行政隸屬上受多重的領導,因此導致目前的很多監督都是流于形式,而未真正的形成監督的有效力量。在司法監督方面,其具體的監督內容比較狹同時由于其屬于事后監督,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內部監督也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是在具體的監督上卻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專業監督,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缺乏一種相對的獨立性,在具體的效率上比較低。具體到社會監督方面,更是顯現的有些薄弱,像人民的有效監督這一塊更是相當于空白,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監督機構沒有必備的獨立性
行政監督機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其有效的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件,各個監督機構只有與監督客體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才能保證監督行為的有效實施。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這些監督機構一般都是接受著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機構的領導,在具體的行政監督方面缺乏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同時,在具體監督機構上,其具體的干部和負責人一般由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兼任或者由行政機關來安排和任命,這樣的話難以保證行政監督力量的純潔性和有效性。在具體行政監督機構人員的安排和經費方面,其權利都掌握在與行政監督機構同級的行政機關的手里。因所以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國的行政監督主體由于缺乏行政監督所必備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在行政監督方面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在權力監督上顯得軟弱無力。
(四)民主監督缺乏保障性有效性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行政機構在政務公開方面缺乏透明度。同時,中國自古以來的儒家正統思想對中國社會文化的影響非常之大,在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之后,封建主義的思想在中國現在依然影響深遠。同時由于受上世紀的影響,更加的導致了很多人對政治的冷漠,因此在我國的社會中缺乏相應的民主意識和監督意識。從以下情況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問題所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很多公民是不敢去監督行政機構和其工作人員的,而一些政府官員對群眾所反映的一些問題互相推諉,甚至可能出現報復的現象,更是打壓了群眾對行政監督的積極性。
(五)行政監督的被動性滯后性
全面而高效的行政權力監督必須是全方位、多領域、成體系的,其具體的行政權力監督應該貫穿于政府機關和其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全過程。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權力監督存在著明顯的被動性和滯后性。在具體的行政監督上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規范,同時由于沒有具體的配套法律規范的指導,導致很多行政監督主體不能有效的發揮監督作用。從而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在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預防工作,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之后更是不能進行有效的經驗總結和學習。
行政權力監督的完善
最近幾年來,隨著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這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畢竟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出現了一些不可忽視的新問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權力進行腐敗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如果想要實現對行政權力的有效地監督和制約,則必須從思想、制度、機制和方法上進行不斷的創新、不斷努力使其加以完善,努力提高行政監督和制約效率。
(一)健全法制,監督法制化
當前我國實行的正是依法治國,在行政監督這方面更是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只有盡快建立健全各種行政監督法規,才能為積極有效的行政監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說要想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么一個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健全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礎。
(二)全面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第一,依法規范現有行政權力。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對本部門或單位現有的行政權力進行全面的清理。第二,進一步增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尤其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同時政府應當定期重要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并回答群眾的提問,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三,加快推進政府網站建設。利用互聯網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詢中心,擴大政府信息的宣傳效應和群眾的了解渠道。
(三)監督體系分工明確化體系化
監督主體要想真正有效地行政監督,必須是有明確的責任和權力范圍的監督,那么使得監督主體實現權,責,財等關系命脈的自主,是當前首先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同時也是健全我國行政監督制度的物質基礎。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和制約,從而最大限度地彌補政府內部監督的缺陷,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
(四)監督的預防化和規范化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并審核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后,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后,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核,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準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及時打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注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涂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并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備查。
第二十條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1.新時期建設工程及其管理特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規模龐大的建設工程的建設任務結伴而至,建設任務的迅猛增長,必然對建設工程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如何加強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提高建設投資效益是建設管理部門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需要解決的問題,招投標管理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加強招投標管理活動的質量監督至關重要,要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活動質量監督體制,就必然結合新時期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特征,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從管理角度分析,新時期,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建設工程的主要特征可是納為如下四個方面:
(1)開放的政策為各個階層的投資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在我國許多地區,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較多的優惠條件,投資稅、經營稅等減免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經營成本;土地的出讓和土地使用權期限的放寬,使投資者能夠期望得到長期投資回報;政府轉變職能,優化服務意識,精減審批手續,一是減少了投資者審批過程的投入;二是為投資者贏得了時間;三是早投產,早收益,減少了投資者的前期投資風險;四是從投資的時間價值分析,有效地降低了投資成本。高效簡捷的審批辦事效率,優惠的投資政策,是各個階層投資者的良好投資機會,不論是企業、個人、甚至外商,把投資于經濟持續增長的中國作為發展事業、拓展業務的良好條件,也正是因為這些條件,為我國各個地區吸引了經濟建設更多的投資,注入了經濟發展的活力,促進了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
(2)多元投資并存
改革開放政策為各類投資主體開拓了廣闊的投資渠道,生產投資、建設投資、公用設施投資、貿易服務投資等幾乎各個領域都滲透有國有投資主體之外的投資者,有企業、有集體、有個人、有獨資、有聯合投資、有引進外資,投資主體呈多元化的特征。不同投資主體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應該說的確有其各自的特征,滿足和服務于各個投資主體建設工程管理活動的需要,是新時期建設工程管理的新特征。
(3)建設主體的多層次
建設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業主),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采料、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一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形成多層次的業主;二是不同業主對建設工程建設管理的要求不同,建設活動中的建設參與主體也必然各有所異,有的如外商投資要求國際監督咨詢公司、施工承包企業、勘察設計單位的介入,甚至要求進口設備和材料的使用,這些就自然形成了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多層次的建設主體;三是投資渠道廣闊,投資額度大小變化較大,不同的規模,不同等級的建設工程項目,法律上規定了要有不同資質等級的建設主體承擔其任務。
(4)建設工程管理的國際化
投資主體、建設主體、建設活動的國際化,必然要求建設工程管理國際化。一是有關管理法規、條例要和國際接軌,并且不僅有中文一個版本的,還應該至少有英文版本的,這也是新時期國際經濟一體化為投資、建設者創造良好建設管理氛圍的主要體現;二是向境外投資者、建設者宣傳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管理法律、法規,使他們在建設活動中能夠更好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三是加入WTO后,建設工程管理體制應率先向國際慣例靠攏,按國際管理體制和規定進行建設工程管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國際化。同時,為國內建設主體熟悉國際建設管理規則,提供良好的培訓場所,為實施建筑業輸出興業做出貢獻。
2.招投標過程是建設工程質量形成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設工程質量形成有其客規規定的內在規律性, 是按照建設工程實施建設的基本建設規定程序逐步遞階形成的。它是從分析確定建設工程質量需求著手,到通過各個階段規定的必要的建設活動實現其質量特性、功能需求的滿足為止,形成了建設工程質量的全部內涵,建設工程質量按其形成的先后次序主要分為五個階段:即可行性研究與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施工準備階段,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和工程的使用與維修階段。每個階段按其各自規定的任務和內容,履行工程質量形成過程中的各自職責,五個階段的任務全面完成,構成了建設工程質量的完整體系,同時各個階段的質量形成過程和各自特定的質量任務和內容之間有著其內在的、互為依據的必然聯系,每一階段建設工程的質量活動及其結果都是建設工程質量形成的必要組成部分,系統全面地實施各個階段的質量形成的任務和內容,是實現建設工程質量整體優化的前提。招標投標管理中的質量活動和質量監督管理屬于建設準備階段質量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施工建設階段質量形成過程的規劃和事前控制,是保證建設工程建設主體質量能力和素質的關鍵把關,市場競爭和政府監管有機結合構成對建設主體質量行為準入選擇的有效機制,是保證施工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樹立系統的觀點、全面的觀點、全過程的觀點和整體優化觀點的有機組成。
3.招投標行為質量監督是政府建設工程質量全面、全過程監督管理的要求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全面管理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均納入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范疇,涵蓋了所有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開發區投資建設項目,不管是個人投資、企業投資,或是外資、中外合資,還是國有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一樣都屬于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范圍。二是對全部參與建設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生產或供應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行為和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涵蓋了建設工程質量形成的所有責任主體。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主體,不管是什么層次,哪一個國籍,都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3].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是指政府對建設實施的所有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包括可研決策階段的質量管理,工程勘察設計階段的質量管理,工程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建設階段的質量管理和使用維修階段的質量管理,可研決策、勘察設計是建設工程質量目標的規劃階段,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產品實體質量形成階段,是決策和設計質量規劃目標的實物化階段,是實現質量目標的關鍵,使用維護階段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維護和完善階段,是實現全壽命期建設工程質量目標必不可少的階段,施工階段質量目標的實現影響因素多,關系復雜,但是最關鍵的就是質量的投入,投入的核心因素是人的質量和素質,人的群體的質量能力和水平,保證這一關鍵因素———人的質量的關鍵,就是施工準備階段的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質量監督與管理,它是事前控制施工階段質量要素的關鍵環節[3],這是因為,中標單位的確定,其資質、能力和水平就已確定,質量投入的人及人的群體的要素也就基本確定,它是形成工作質量和工序質量的技術操作者和實現者,提高施工階段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應該首先把好招標投標階段的質量監督控制關,保證信譽好,質量體系健全,管理水平高,質量保證能力強的施工企業優先中標承攬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進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目標的有效實現。
4.加強招投標行為監督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1)招標投標階段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施工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主體招投標參加者的有關資質、質量活動的監督,保證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各主體在其資質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有利于維護良好的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體系的高效運作[1].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控制的PDCA循環要求,對投標單位投標活動中的質量監督審核,嚴格投標文件中有關質量管理方法、措施的審查,是對施工階段質量計劃控制監督的基礎,是對投標單位質量保證能力的確認和審查。
(3)施工前,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活動頻繁,招標投標活動是建設單位工程質量活動的一個方面,規范建設工程建設業主的質量行為,更好地落實建設工程業主負責制,就必須加強對業主從事招標活動中的質量行為的監督,保證建設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的發展[4].
(4)通過對招標投資活動中的質量行為的監督,更好了解和檢測各建設主體的資質、信譽、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各方在其法律規定的合法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以體系健全保證工作質量、以工作質量提高工序和工程質量,這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重視“以人為本”、“事前控制”思想的具體體現[4].
(5)建設工程推行低價中標準則,必須加強招投標行為的質量監督管理[2].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逐步突出質量、信譽特征,盡快試行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制度,按國際招投標慣例,實行低價中標的評標準則。由于以上四個特征,必然帶來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改革要求,我國十幾年通用的以概預算定額為基礎的標底編制方法勢必受到國際工程管理的沖擊,低價中標的準則正在引導招投標主體和管理體系向著符合國際慣例的規范化發展。由于我國建筑企業長期依賴概預算定額的標價編制習慣,建設主體尚未積累自主定價的標價編制體系,加之招投標行為不規范,招投標有關法律不健全,招投標主體的素質和能力的局限性,建設市場發育不完善,這些都直接影響建設工程國際一體化的發展,建筑業作為首批開放的行業,應盡快全面推行低價中標的準則,實施這一準則,帶來的首要沖擊,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這是因為我國建設工程風險和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建設主體的資信管理較為混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仍處于發展初期,社會建設監理服務不能完全到位,低價中標就有可能形成低劣質量。因此,實行低價中標就必然在招投標活動中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與監督,牢牢把握好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信譽的準入關。真正實現招投標的目的———使建設工程優質低價高速地完成,真正起到優勝劣汰,提高建設投資效益。建設工程招投標實行低價中標的發展要求,必須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更好地嚴把質量行為的質量能力關,是防止任何以無限度降低價格擾亂建設市場的重要措施,是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因此,招投標中應更加重視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資信的監督和管理,使招投標這一市場行為真正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促進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韓慶祥。重新認識質量[J].企業管理,2000,(5):31-33.
[2] 王武杰。招標采購中質量與價格[J].企業管理,2001,(4):42-44.
[主題詞]行政訴訟 訴訟協調 合意和解 構想
一、協調制度在審判實踐的應用及存在問題
基于“司法不能干預行政”的理論,在我國,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是明確的。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就成為了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之一。但是,我們必然面對和承認的現實是:自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十多年,大量的撤訴案件的背后,是法院背后協調的結果。據《中國法律年鑒》和《人民法院年鑒》統計,從1990年至2004年,全國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的撤訴結案分別為:36.1%、37.0%、37.5%、41.7%、44.3%、50.6%、53.9%、57.3%、49.8%、45.0%、37.8%、33.3%、30.7%、31.6%、30.6%.[1]行政訴訟中的撤訴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原告起訴后,認識到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正確因而主動申請撤訴;二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行政裁決案件中,原告和第三人達成和解,原告申請撤訴。上述三種情形中,大多數都是法院找原、被告或第三人進行“協商”、“協調”的結果,尤其是發現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避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而“影響關系”,主動找行政機關“交換意見”,被告撤銷或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促成原告申請撤訴。因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并不意味著協調不能作為行政訴訟中的一個手段或環節來解決爭議。只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協調制度,協調的結果是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在政治、經濟不斷飛速發展的今天,隨著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百姓法律意識的提高,行政訴訟案件隨之增多,且越來越復雜,為定紛定爭,構建和諧的官民關系,節約司法資源,在行政訴訟中選用協調來化解紛爭的做法會越來越受到推崇。
同時,我們也必須看來,由于缺少立法上的規范,審判實踐中的協調方式可能出現下述問題:一是法院喪失了獨立公正審判的地位和監督行政的功能。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既是權利救濟機關,又負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能,但實踐中,為了片面追求協調結案,不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做出明確判斷,不分清是非的協調,“和稀泥”,特別是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視而不見。“《行政訴訟法》施行至今,幾乎沒有哪個法院在審查撤訴申請后作出過不準許撤訴的裁定”。[2]二是被告為了達到不“敗訴”的目的,要么無原則犧牲公共利益,要么脅迫或變相協迫原告接受和解而撤訴。行政機關的“敗訴率”直接影響其聲譽和公信力,有些地方還作為年度考評、職務普升的重要依據。因此,某些行政機關面對訴訟,如臨大敵,對法院恩威并施,找原告以利誘或恐嚇等手段動員撤訴,有些只要達到讓原告撤訴的目的,什么條件都接受。這種做法或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或者是以犧牲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三是原告的司法保護被虛置。事實上的協調很多是達成“合意和解”協議后以撤訴的形式出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對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實上的“合意和解”游離于現行法律規定之外,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撤訴后,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完全可以對協議內容置之不理,此種情況下,相對人既無權對抗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又不能請求司法救濟,司法保護的大門對相對人來說等于虛置。
協調方式被廣泛應用及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無論對廣大司法工作者而是對于立法機關來說,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不但要加強對協調理論的研究,更應盡快從立法上加以規范。
二、行政訴訟協調概述
(一)訴訟協調的概念
中國社會科學院綜合研究所對“協調”的解釋是:“使配合得適應。”[3]可見,協調必須有第三方的合介入和努力。訴訟協調,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積極進行協調工作,引導當事人各方盡快“合意和解”,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訴訟協調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又是法院“準審判職能”的體現。[4]法官主要是給當事人各方擔供“合意和解”的便利條件,指出各方當事人將訴訟進行下去將要可能面臨的風險負擔,讓當事人明了法理,知曉是非,讓當事人各方自愿進行利益衡量,以便達成“合意和解”,法官的積極參與,只起“引導”作用。
(二)訴訟和解、協調、調解的異同
訴訟和解,協調、調解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礎上,并且都是其實體權利或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體現,都有解決紛爭終止訴訟的功能。但是和解、協調、調解是三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概念應厘清。
1、訴訟和解與訴訟協調。和解按爭議是否進入訴訟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和解”和“訴訟和解”,他們都是基于當事人的自主協商而達成,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擾和強制,并且沒有任何第三方的參與和協調,完全基于當事人各方的平等自愿,自主協商而達成,所以和解和協調的主要區別就是,和解沒有法官的積極參與和“引導”。
2、訴訟調解與訴訟協調。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解釋,調解意為“勸說雙方消除糾紛。”[5]訴訟協調和訴訟調解一樣都是有第三方(法院)的介入和努力。只不過調解中第三方所起的作用更進一層。訴訟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通過積極主動的介入并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各方盡快“合意和解”,從而終結訴訟程序的行為。訴訟協調和訴訟調解的共同點表現在:第一,兩者的制度基礎相同,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礎上,是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第二,兩者制度運作的外觀相似。無論是訴訟協調還是訴訟調解都是有法官作為第三方參加,是法官職權行為與當事人處分行為交互作用的產物。但訴訟協調與訴訟調解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他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官在兩者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訴訟協調中,法官只起“引導”作用,鼓勵當事人“合意和解”,但并不為雙方當事人提出具體的和解方案;而訴訟調解中,法官起“促進”作用,通過其直接、深入、細致的教育、疏導工作,促進當事人雙方“合意和解”,必要時,還可主動提出解決爭議的具體和解方案。
(三)行政訴訟應選擇引入協調制度
在訴訟和解、訴訟協調、訴訟調解三者之間,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中應選擇引入訴訟協調制度。
1、訴訟和解的引入沒有必要性。訴訟和解只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法官的主動“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合意和解”效率不高,而且數量有限,起不到充分發揮“合意和解”定紛止爭終止訴訟功能的作用。筆者認為,隨著協調制度的建立,完全可以將審判實踐中數量不多的和解歸入“協調”的大概念中,成為協調制度中的一部分。
2、行政訴訟引入調解制度有違“司法不能干預行政”的原則。按照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別設立、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的現念,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權與司法權一樣具有獨立性,“司法不能干預行政”,“而法院的調解制度,偏重于過強調法院的職權行為,當事人只是作為法院調解工作的對象,法院在當事人的‘合意和解'過程中起著積極的主導作用”。[6]特別是在法官主動提出和解方案時,令行政機關的獨立行政權處于尷尬的境地,有“司法干預行政”之嫌疑。
3、行政訴訟中引入協調機制有其理論基礎。訴訟協調既可以調動法官引導當事人“合意和解”的積極性,又可以避免“司法干預行政”之嫌疑,而且有其理論基礎。
第一,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協調制度的建立留下可能性。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原告可以撤訴,盡管法律條文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依據此條規定,原告可以在與被告“合意和解”后撤回起訴,而法院也可以以協調為手段,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礎上,對于可以通過協調使雙方達成“合意和解”的行政案件,通過妥當的協調工作,做到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既能使案結事了,又能融洽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前文所述的近十幾年來原告在與被告“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居高不下且效果顯著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
第二,大量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為行政訴訟協調提供了可能性。現在行政主要表現為自由裁量行政,絕對的羈束權限行為幾乎不可能的。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處理法律規定了一定幅度選擇權的行政事項和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事項時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其實質是行政主體的自由選擇,是行政主體自由處分職權的表現。如行政機關對職權的處分不侵害國家利益和不違背法律,且相對人(原告)可以接受,就能夠低成本,徹底地消除矛盾和糾紛。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只要行政機關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就存在協調使雙方“合意和解”的基礎。
第三,行政裁決中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和解”為行政協調創造了條件。行政裁決而形成的法律關系較復雜,一方面存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與裁決者(行政機關)之間依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存在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依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行政訴訟中,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第三人,原告要求更變或撤銷行政裁決,其實屬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原告與第三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程下,就民事權利義務達成“和意和解”后,行政機關的行政裁定就自然喪失價值和作用,這時行政機關維持、變更或撤銷行政裁決,實際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并不涉及公權力的調整減讓。例如,筆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原告鄧某訴被告房產局、第三人岳某不服頒證一案,鄧某系岳某的繼母,岳某的父親在與鄧某再婚后,以“自己已死亡”為由將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岳某,岳某的父親去世后,鄧某認為房產局頒證給岳某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頒證。經法院協調后,原告鄧某與第三人岳某達成和解協議:岳某的父親的死亡補助金及撫恤金等歸鄧某所有,岳某的父親生前已過戶給岳某的房屋仍歸岳某所有。盡管該案中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可撤銷的事由,但因原告與第三人的“合意和解”而不需要申請撤銷了。由于現行政訴訟法未規定協調制度,故該案以原告撤訴結案。
三、構建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
如何構建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訴訟協調所形成“合意和解”的性質
訴訟協調過程中當事人達的“合意和解”的性質,既是有“私法契約”的性質,又具有“替代性裁判文書”的性質。從效力上來看,當事人的“合意和解”,一是定份上爭,二是終止訴訟。
(二)訴訟協調的基本原則
1、堅持自愿原則。行政協調應建立在對立的當事人各方權力或權利能互諒互讓,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和解”協議必須出于自愿,并且不得侵犯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把當事人自行和解也介定為協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堅持合法性原則。行政訴訟協調應建立在查明事實,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明確判斷,對原告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明確判斷,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礎上進行協調,既不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縱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可以放寬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訴訟協調不得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協調。
3、堅持司法不干預行政原則。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司法權必須尊重行政權,堅持司法不干預行政原則。
(三)訴訟協調的案件類型
公權力不得隨意處分的原則在行政訴訟中必須得到遵守,因此并非所有的被訴行政行為都適用協調,對于不含民事權利義務且被訴行政行為受法律羈束的行政案件不適用協調,只有可以協調的行政案才可以引入協調制度,具體來說,可界定下列行政案件可適用協調: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案件。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裁決的案件。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4、其它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的案件。
(四)訴訟協調的結案方式
行政訴訟協調案件采用行政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之后,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裁定;原告不申請撤訴的,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是否終結訴訟的裁定。
行政裁定書的內容可以敘述為:原告××與被告××一案,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已達成如下“合意和解”協議,敘述協議內容并就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后作出確認合法與否的認定。接著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協議的關系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作出判斷性敘述。明確當事人雙方應按和解協議履行,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確認的和解協議內容,最后,裁定案件終結訴訟或準許原告撤訴。
(五)協調制度的救濟
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經法院裁定確認后,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對同一事實與理由再行起訴。但是在和解協議出現情形之一的,法律應給予適當的救濟,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①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④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⑤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的情形。
[注]
[1]黃新波:《論和解制度在我國行政訴訟中的建立》,來源于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網。
[2]河海波:《行政撤訴考》,《中外法學》,2001年第2期。
[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2002年第3版,P1392.
[4]仇慎齊:《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選擇“合意和解”協議的效力及結案方式》,來源于《漢制網》。
關鍵詞:城市化;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改進
一、當前城市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成效案例
1997年,我國實行城市行政管理執法試點工作,目前,我國城市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一是通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相對成熟的城市行政執法監督體系,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戰略,在法律體系完善方面取得很大的成效,為我國城市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強制力保障。二是我國的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效率得到很大提升,之前我國的城市行政執法工作存在諸如多頭、重復執法等問題,使得城市的文明化治理進程一直處于緩慢狀態,現在城市行政體制監督工作明確執法主體,使得城市行政執法工作成本大大降低,形成了較強的執法合力,提高了執法工作的效率。三是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形式趨于多樣化,執法監督方式手段多樣,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化數字化時代為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之處,合理運用互聯網手段,增加了城市執法監督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陽光下辦公的執法監督體系,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二、當前我國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障有待加強
伴隨著城市的發展和規模擴大,城市執法監督工作變的越來越復雜,首先從外部條件來說,對城市執法監督的外部保障和外部支持做的還不夠到位,應該對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合理的工資薪酬,現行的城市管理人員的薪酬普遍不高,這樣工作人員沒有很大的積極性且有一定的消極情緒,工作效率并不高。再者很多城市管理部門資金投放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城市管理基礎設施和設備不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最終影響了城市執法監督工作的效果。
(二)執法監督程序有待加強
由于現行的法律還不完善,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城市行政執法監督程序不規范。一方面是因為城市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文件的效力有限。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大部分都屬于試行法規,其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都不強,在運行的過程中,容易遭到更改;另一方面城市行政管理執法監督體系缺乏人性化設計,缺少人文色彩,重法制缺少人性理念,有時候會導致執法監督的錯誤現象發生。
(三)城市行政執法監督方式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城市執法監督工作中暴力執法、野蠻執法現象時有發生,這與我國城市執法監督工作的根本目的相違背,暴力執法手段必須加以取締,惡劣的手段容易造成社會恐慌,喪失群眾的信任度和好感度,相關部門必須對執法監督工作的手段和方式加以改進,爭取早日實現文明執法。
三、完善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措施
(一)構建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作為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保障是開展城市執法監督工作的前提,完善的前提,要明確的肯定城市執法監督工作在法律當中的地位,劃分出明確的法律權利保障體系,形成擁有較強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體系保障。在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方面要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城市管理人員的薪資以及編制問題,從而保障工作人員的自身利益,提高積極性,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完善城市行政執法監督體制
要提高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效率,建立健全城市行政執法監督管理體制必不可少,實現明確崗位,權責分明,推行陽光化辦公、陽光下執法的透明化辦公,建立賞罰分明的獎懲制度;其次借鑒其他省份的先進管理模式亦是不可或缺,在借鑒經驗的基礎上推行有特色的地方管理體制,形成先進的地方管理模式,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實現進一步對城市執法監督管理體制的完善,對執法監督管理隊伍素質和能力的培養和提高。
(三)創新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手段
在實踐中,我們應調動全民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浪潮,形成城市執法機關為執法主體,全民參與執法的城市管理體系。首先當前城市管理模式單一,大多表現為行政處罰等,我們應當將更多的部門納入體系,形成多個部門組合;再者,減少暴力執法和野蠻執法這種粗暴的手段,可以引入新興的手段,譬如對話式手段,大家可以將合理的需求和訴求表達出來,對癥下藥,從根源解決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和群眾協商溝通,形成一種契約精神;還可以在數字化時代背景下,運用數字和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手段促進城市的和諧發展。
四、結語
當前,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文明城市化建設不斷推進,加強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建設,提高城市發展軟實力,對于當前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城市執法監督工作勢在必行,基于城市執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以科學化、合理化的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來解決,促進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韋紅霞.城管執法存在問題及對策探析[J].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0(6).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 pillar related to people's livelihood, basic industries. Lack of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sector management system, documentation and management is not complete, compared with foreign advanced mode gap. With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project supervision behavior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ject can be achieved using the fun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results. Commission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it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is to protect the quality control of the behavior of an important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aspects.
Keywords: Qualit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government oversight agencies act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倒塌事故及工程質量問題時有發生。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對建筑工程質量十分重視。提出了“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質量方針,頒布了許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2000 年1 月30 日施行的國務院第279 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主要方式是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1、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3、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5、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6、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7、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8、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建筑節能、安裝工程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主要手段是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多年以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是一種全方位的有償技術服務。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規定,明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工程監理單位具有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公平性,應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引自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合同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監理工程師應該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引自第三十八條)。所以加強對監理機構的管理是政府對工程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
建設工程監理制在我國經過這些年的推行,雖然已取得了某些成果,由于實行時間不長,目前監理企業的監理行為尚存在有待提高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影響建設工程監理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1、 監理行業管理混亂
(1)20年來監理企業從無到有,從試點到推開,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整個監理行業不乏存在監理工作不規范現象,主要表現在監理企業的市場行為不規范和監理人員工作不規范。這些不規范行為必將給建筑市場帶來一定的風險,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樣的監理單位大都缺乏獨立管理能力和有效的控制手段。只有及時識別與分析風險,進行項目風險應對策略及監控,才能使得監理事業越來越興旺發達。
(2)監理企業采取壓低取費標準或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壓價競爭影響監理工作的開展。在監理業務招標競爭時,很多建設單位不是優先考察監理單位的資質、人員的素質,而是以最低的監理取費標準為選擇的唯一標準。部分監理單位為了能得到監理業務,也互相壓價,以致個別工程的監理取費滿足不了監理日常工作的要求, 監理機構對工程現場監理人員的合理配置難以得到保證,只能通過采取減少人員數量、降低人員層次和減少監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監理成本,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影響著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工程質量管理的進步。(3)以掛靠手段承接監理業務。允許個人或低資質監理企業掛靠,利用企業資質進行經營;由于被掛靠資質的企業通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所以企業對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根本無從談起。監理與本單位有同一隸屬關系的單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將監理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管理,這些行為不僅僅是不規范行為,更屬于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清出監理市場。
2、 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差
實行監理行業準入制度以來, 我國監理隊伍的相應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從整體素質而言,仍然還不能適應監理市場的需要。一方面,現有的監理從業人員, 臨時聘用人員較多,專業技術能力較差,容易造成監理隊伍不穩定,這樣就使這部分監理人員不能形成良好的系統理論和監理工作經驗。另一方面,高級職稱和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太少,監理行業缺乏技術全面的監理人才,職稱結構不合理。在這樣的結構體系下,大部分監理人員只能提供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理。真正精通工程技術、法律、經濟、管理知識,又有較強管理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更是缺乏,大多數監理人員尚不能夠提供高智能的咨詢服務,這些風險因素的存在就必然制約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3、 項目監理現場管理不到位
(1)項目監理機構不健全。主要表現為未配備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人員。
(2)項目旁站監理不到位。旁站監理是指對工程施工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關鍵施工過程,進行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有事甚至連續跟班監理。如澆筑混凝土、土方回填、梁柱節點鋼筋隱蔽工程、卷材防水工程等等都應全程旁站監理。由于旁站監理不能連續跟班不能認真規范地做好旁站記錄,使得施工質量難以得以保證。
(3)有的項目監理人員不能對進場材料進行嚴格的有效控制,致使工程中使用了沒有材料證明、沒有按照要求復試的原材料。
二、 解決影響監理行為問題的重要途徑1、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辦理監督注冊手續時對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查工作, 在報監項目時要求監理單位明確項目總監及各專業監理人員,建立網絡登記鎖定制度。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的,監督管理單位應當給予不良行為記錄。
2、在日常監督巡視的過程中有重點的對監理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對監理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現場總監、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進行不定期抽查到位情況,做好不良監理行為記錄,建立監理市場信用體系。對有嚴重違犯有關法規的監理機構及個人提請其資質主管部門對其資質進行降級甚至清出監理市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各證券經營機構:
經過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股票發行工作進展順利。但在股票發行過程中,還存在著對發行工作重視不夠,組織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計算機數據處理失常,申購資金退還不及時,凍結資金利息未按規定支付等問題。個別中介機構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在承銷活動中弄虛作假。為了加強對股票發行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股票發行工作,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強對股票發行工作的領導
股票發行面對全國成千上萬股民,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各地對股票發行工作要高度重視,要按規定成立發行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精心組織,確保股票發行工作萬無一失。在股票發行時,要建立正常的聯系制度,將發行中的情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報告。
二、要切實做好企業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
各地證管辦(證監會)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能,加強發行監管。在審核企業申報材料過程中,要按照國家及證監會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把初審關,確保上報材料符合國家及證監會的法律、法規、政策,杜絕上報材料的虛假和不實。
[論文摘要]自《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學界便開始了在我軍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探討工作,成果頗豐。但是目前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理論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對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性核心問題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自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即開始研究和探討軍隊內部是否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軍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軍事機關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等問題,可惜的是至今仍無定論,甚至沒有形成主流意見。隨著依法治軍方針的確定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認識到,解決“軍事行政訴訟問題”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能,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將對國家和軍隊法治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筆者試就目前軍
事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的三個基礎理論問題略述管見。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二、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具體構想
凡事皆雜于利害,司法實踐表明,權利也可能濫用。如果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無疑會干擾軍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軍隊行政權威,同時令軍事司法機關增加工作負擔。因此明確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有其重大價值的。
根據已厘定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是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因為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糾紛的種類及數量繁多,而軍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將所有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的糾紛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況且部分軍事行政主體還具有自我監督的機制,所以沒有必要將所有軍事行政糾紛都通過軍事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科學合理地界定軍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利于軍事法院對于軍事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促進軍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經過多年的完善,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正呈現出逐步擴大之勢。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其第2章專門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后,分別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兩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充和優化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以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主要依據,兩者在總體上應當保持協調一致。同時,由于軍事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為了軍事行政訴訟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確保部隊的安全穩定,其受案范圍宜小不宜大。當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圍可以再行擴大。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軍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對軍事行政處罰不服的。如果軍隊保衛部門對某涉嫌違法的軍人實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軍人認為該軍事行政行為違法,即可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軍事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某軍事行政主體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軍職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將其部分財物當作非法所得而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則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3.對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軍事行政主體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假設一名符合條件的軍人,向有關軍隊行政司法機關申請軍隊律師執業證,該機關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拒絕頒發其軍隊律師執業證,該軍人就此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4.有關當事人認為軍事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給予其相應經濟待遇的。有關軍人住房等涉及軍人經濟待遇的問題,相關的軍事法規政策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一些法規政策難以得到徹底貫徹的執行,軍人的權利時常遭受損害。此時權利受損的軍人就可以通過軍事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5.軍事行政主體非法干涉軍隊律師的會見權。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軍隊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軍人以及軍人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看押軍人或軍人犯罪嫌疑人的軍隊保衛部門,如果自行設置障礙,非法阻止軍隊律師會見權的實現,則軍隊律師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6.軍事院校學員(此處專指具有軍籍的生長學員或軍隊干部學員,不包括地方委培生)與軍事院校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涉及軍事行政管理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近年來,在軍事院校中,在職干部學員逐漸占據了絕大多數。入學以后,在職干部學員的人事關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單位,在職干部學員與軍事院校之間,已經不再是以往那種純粹的內部行政關系。如果這兩者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的問題產生了爭議,在職干部學員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三、關于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軍事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體制內”制度,讓軍人受冤屈,或者權利、尊嚴和人權受到損害時能得到一個被保障的途徑,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國家公權利侵害時,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個人權利般,這可以說明在我軍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大環境已經形成,而且該制度的建立不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義。第一,有利于依法治軍方針在軍隊切實得到貫徹實施、推進軍隊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維護了軍隊的穩定。若及時、有效的軍事行政訴訟依法解決問題,則能將軍隊內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維護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通過軍事行政訴訟可將軍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行為統一到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中,克服個別部隊組織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亂現象。第三,有利于提高軍事機關的工作效率,克服因軍事行政相對人無休止地逐級申訴,導致軍事機關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時間被牽扯的弊端。最后,為完善我軍的法制監督體系補上最后一塊拼圖,加強了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