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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生物谷計劃”是指:在國家重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鼓勵發展生物技術產業的背景下,依托青島獨特的海洋生物科技資源優勢和優越的城市區位優勢,在青島高新區政府與青島海洋大學聯合建設“青島海洋生物科技園”的基礎上,與多個國家級生物、醫藥科研機構合作,借鑒世界生物科技園取得的成功經驗,在青島東部山谷中進行專業規劃,引導社會資金大規模跟進,實施技術與企業孵化并舉,聚集大批生物與醫藥企業,建設青島生物谷產業區。
青島“生物谷計劃”的基本宗旨是:以發展現代生物工程產業群為目的,發揮本地特色和優勢,大力引進國際領先的現代生物技術人才和成果,努力建設卓有成效的創新服務與創業孵化體系,爭取在10年內初步形成我國生物高新技術企業聚集的產業高地。具體目標是:(1)2001年,生物高科技創業孵化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入駐生物谷科研型企業30家以上;(2)2003年,生物高科技創業孵化體系基本完善,入駐生物谷科研型企業超過100家,產值過億元企業5家以上,爭取1家以上企業股票上市;(3)2005年,產值過10億元企業超過10家,爭取有5家以上公司股票上市,技工貿總收入200億元以上。
青島生物谷的主要開發方向有:基因與遺傳工程、干細胞與組織工程、蛋白質工程、生物及天然藥物開發、納米生物醫藥、海洋生物工程制品、農業生物工程。
2、生物谷建設現狀評價
2.1評價目的與依據
青島生物谷評價目的在于總結“青島生物谷”及其實施的經驗和不足,為青島生物谷發展提供參考建議。青島生物谷評價的基本依據是:(1)“青島生物谷計劃”方案及實施現狀;(2)高新技術產業及其區域創新系統理論;(3)國際、國內生物科技園建設的經驗。
2.2青島生物谷定位
自身發展定位。從引進在孵企業、項目數量方面評價,2001年底基本達到預期計劃目標;整體發展現狀與預期發展存在一定差距。
國際對比定位。國際知名生物科技園區發展時間相對較長,其內部研發、孵化、生產、服務及管理體系也相對完整,已經或正在產生成熟的生物高技術企業,在國際生物醫藥產業中具有重要地位,而青島生物谷計劃實施時間短,其體系、功能都在建設和發育之中。
國內對比定位。國內長春、上海等地生物醫藥產業基礎較好,生物醫藥科技園發展時間相對較長,其內部研發、孵化、生產、服務及管理體系趨于完整,其產業化程度相對較高,孵化或引進生物醫藥企業眾多(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30多家,上海張江高科技工業園84家),生物醫藥產業已經成為高技術園區乃至本市的支柱高新技術產業,在國內生物醫藥產業中具有重要地位;而青島生物谷計劃實施時間短,其體系、功能都在建設和發育之中。國內北京、廣州等地起步相對較晚,但其規劃起點高,設計發展規模大,所依據的優勢條件明顯(北京依托眾多國家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信息機構,加之其國際、國內信息、資金、人才、管理等要素充沛;廣州具有國際市場和國際合作的優勢),其發展不容忽視。我國中西部地區的眾多生物谷(或基因谷、藥谷)的發展計劃起步晚,但都有各自的資源(生物物種、醫藥原料、生態環境等)優勢,其專業化醫藥產業發展具有相對強的競爭能力,應當引起重視。
高新區產業體系定位。生物醫藥產業是青島高新區產業體系的主導產業之一(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根據初步調查,本區擁有生物醫藥企業31家,資產及產值規模遠小于電子類產業,與其它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研發等聯系也十分有限。
2.3青島生物谷發展環境辯識
2.3.1國際環境
世界發達國家(美國、歐洲共同體等為代表)生物工程及生物制藥行業在基礎研究、應用開發、產品生產與營銷等諸多方面都相對成熟,生命科學研究及生物技術產業化開發是21世紀國際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核心領域,其核心技術得到國家、企業等大力扶植和資助。對青島生物谷建設的有利影響表現為:(1)為青島生物谷建設提供可資借鑒的對象;(2)應當成為青島生物谷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對象。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生物醫藥產品更為容易地進入中國,國際企業通過直接投資也參與國內競爭,為青島生物谷發展帶來巨大壓力;國際技術成果和產品得到嚴格的產權保護,加入WTO意味著必須遵循國際技術貿易規范,獲取先進技術將面臨更大挑戰。
2.3.2國內環境
加入WTO后促使我國各級政府機構及政策法規改革,同時促使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將有利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高技術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國家對生物技術及其產業化,以及對于海洋產業的重視,對于青島發展以海洋生物技術產業化為特色的生物谷十分有利;國內已經或正在建設幾十個各類生物醫藥園區(或稱基因谷、藥谷、生物制藥園、生物島、生物城、生物帶、生物谷),造成對國際、國內生物醫藥資源、技術、人才、資金、市場等激烈競爭,對于青島生物谷建設造成不利的國內競爭環境。
2.3.3青島市環境
優勢因素(按重要程度大小排序):(1)2008年奧運會(水上項目)主辦城市:有利于迅速提高青島市國際形象與地位,為吸引高技術產業提供良機;(2)國家海洋科技(含海洋生物科技)基地;全國海洋科技研究與開發、高等人才培養基地,為生物谷技術、人才源頭建設提供堅實基礎;(3)國家級療養、康復基地:為生物醫藥產品應用、臨床試驗提供基礎;(4)優越的人居環境:有利于吸引高級人力居住和創業;(5)國家知名企業集群:海爾、海信、澳柯瑪、青啤、雙星等國內及國際知名企業,為其它企業發展帶來示范效應和名牌延伸的優越條件;(5)區位優勢:擁有海、陸、空交通運輸優勢;
不利因素:(1)青島市生物醫藥企業規模、數量、知名度等都相對較小;(2)青島市海洋科技產業化程度偏低;(3)生物醫藥高技術人才相對缺乏;(4)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技術小企業)不發育;(5)咨詢、中介、金融等創新服務機構相對缺乏。
2.4青島生物谷基本結構分析
2.4.1深層結構分析
生物谷建設的文化理念。主要生物谷計劃提出的理念主要包括:“集聚人才、集中成果、集成技術、集結資金、集散信息”的創業平臺;讓學家由“科學人”變成“產業人”,再成為“自由人”;鼓勵創新,容忍失敗,創業留人;政府就是“服務”。提出創建的生物谷文化包括:挑戰自我,創業報國;經營自我,追求卓越;以人為本,開拓創新;瞄準市場,走向國際;長遠規劃,科學管理;技術創新,市場機制;人才戰略,資本運營。在理念上的概括中,注意強調要素的集聚和塑造以人為本的創業環境,而對企業、產品和人才的國際化競爭與交流等理念強調不足。對文化的概括則缺乏精煉性,難以進行宣傳和貫徹。
生物谷制度建設。生物谷計劃提出的制度建設內容包括:“遵循國際規范和通行慣例,按市場經濟規律和科學技術規律辦事政府參與不參股,支持不包辦,(宏觀)協調不強制,(微觀)服務不干預”;“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目的的企業化科研機構高效率、大規模、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專業孵化器創業的文化氛圍,靠創業留人的機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對于政府對生物谷計劃實施的國際規范化管理與服務強調不足;對于生物谷計劃實施的企業化(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國際化、專業化運作模式強調不明顯。
2.4.2組織結構分析
資源整合體系。(1)技術源頭整合。建立國家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十分必要,但同國際、國內海洋科技(尤其是海洋生物科技)研究與開發機構的連接功能上需要進一步加強;生物谷現今同國際、國內生物、醫藥領域研究機構的聯系尚比較分散。缺乏強有力的技術戰略聯盟或合作伙伴,使得技術源頭的穩定性、競爭力不強。(2)人才源頭整合。青島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對于生物技術人才的高級人才培育尚顯不足;對國際、國內生物、醫藥領域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的吸引和聯合培養野味內入正規渠道。(3)資金源頭整合。生物谷建設的成敗關鍵在于能否建立良好的風險資金引進、利用與退出機制,而現在生物谷的風險投資機構建設相對欠缺;隨著國家加入WTO后對國際銀行、證券、保險業的開放,青島對于中小高技術企業的資金支持相對不足;另一方面,有些資金源頭缺乏對前景好的項目的有效、及時投入,職業化的相關咨詢、中介服務機構比較缺乏。
技術及企業孵化體系。(1)應強化對被孵化企業、機構的專業化服務功能,不僅包括物業、辦公等服務,而更應該建立專業化服務分支機構,強調信息咨詢、市場營銷、人才流動、質量評價、資金運作等功能;(2)促使企業間的相互學習與交流,建立學會及企業協會;(3)建立與國際、國內相關生物技術孵化器的交流與合作關系。
生產體系。(1)生產基地發展空間有限,基地建設落后于孵化器的建設;(2)成熟生物醫藥企業(尤其世界500強中的生物、醫藥企業和中國知名醫藥企業)建立獨立生產、研究開發機構(分支)比較缺乏;(3)生物醫藥企業的生產體系的建于本區發展有限空間形成一定矛盾。
管理與服務體系。現在尚處于政府的宏觀管理為主的時期,專業化和國際化的戰略規劃與管理體系尚未形成;生物谷自身應企業化自主管理也處于初步階段。服務體系的生物企業專業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服務的運作方式應該企業化以及國際化程度也比較低。
2.5青島生物谷運行機制分析
現階段青島生物谷的外部資源整合機制和外部市場開拓機制更多地具有自發的性質,對國際要素吸引和國際市場開拓、營銷的良性機制尚待加強。生物谷內部運行的激勵機制、交流機制、協調機制和監督機制正處于建設之中,而建設初期的關鍵是如何激發生物技術企業發展的動力。
2.6青島生物谷發展判斷
發展階段。青島生物谷處于發展的初期,其特征為:(1)具有生物技術產業集群形成與發展的優勢條件和巨大潛力;(2)生物技術、人才、項目、資金等要素處于聚集階段;(3)生物谷孵化、服務機構正在完善,產業化基地初步確定;(4)生物技術企業、產品尚未正式產出,國際、國內影響尚不明顯。
發展途徑。青島生物谷發展初期的途徑是以政府推動為主,旨在培育其生存與發展能力,為其自主發展打下基礎。
3、存在問題總結
3.1青島生物谷發展環境問題
青島生物谷的發展在國際和國內都不具有超前發展的優勢,需要其走后發創新和超越式發展的道路;青島市的諸多潛在優勢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和開發,如名牌企業的延伸與投入,療養與醫療機構的納入,海洋科技成果的轉化,申奧城市的影響,會展經濟的推動等。
3.2青島生物谷深層結構問題
青島生物谷文化與理念應如何在制度建設、組織建設、管理決策和具體經營中體現出來,是解決其發展的關鍵問題;如何解決好政府管理、服務與生物谷自主運行的關系,是當前需要明確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3.3青島生物谷組織結構問題
青島海洋(生物)科技優勢明顯,而生物醫藥產業不發達,造成生物技術研究與開發、生物技術企業孵化和生物醫藥生產等三個環節的不協調,可能會使孵化企業將來面臨缺乏下游生產企業的問題。對技術、資金、人才的整合,尚處于相對自發的階段,面臨來自國際、國內對優勢資源的激烈競爭,生物谷服務體系(生命科學研究院、高新區創新服務中心)的資源整合機構需要進一步專業化和強化。對成熟企業、機構的整體(分支)引進不足,使孵化企業的產業化面臨問題。
3.4青島生物谷運行機制問題
現階段青島生物谷的外部資源整合、外部市場開拓、外部環境適應機制的建設需要提高到戰略層次;青島生物谷內部運行的激勵機制、交流機制、協調機制和監督機制,也應通過組織建設來加強。
4、對策與建議
4.1青島生物谷自身發展對策
建立協調生物谷計劃整體運行的企業化組織機構,對各環節進行專業化分工與組合,使其具備相應功能,以保證生物谷計劃的成功實施;健全各資源整合機構和團隊,加緊對資源的競爭,尤其是強化與技術源頭的聯系的分支機構;加緊建設風險投資機構和資金投入中介機構;建設專業化的青島生物谷信息交流與交易平臺,增加網站的專業化信息交流與技術、人才、產品交易內容;加強對被孵化企業的跟蹤服務,強化相互間的正式與非正式聯系,建立相應專業協會與行業協會;加強產業基地建設,協助引進成熟生物醫藥企業;建立與國際、國內知名生物科技園區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關系。
4.2青島高新區應采取的對策
繼續大力支持“青島生物谷計劃”,在扶植方式上體現規范化管理的特征,按WTO國際通行規則要求改革政府管理生物谷的政策與具體方式;支持和協助籌建生物技術產業孵化與創新服務體系(孵化、中介、咨詢、融資、物業等),促進其按企業化運作;積極支持和促進生物谷建設的國際化合作與競爭。
4.3對青島市政府的幾點建議
將“生物谷計劃”當作青島新世紀初期高新技術發展的核心戰略,予以全方位支持,結合青島優勢企業和知名活動(會展、節慶)進行宣傳和推介;積極協調與“生物計劃”有關的地方及駐青單位企業、機構,使生物科技產業與地方經濟協調發展;結合申辦奧運會成功,積極鼓勵和支持東部地區生產與生活設施的投資建設,為“生物谷計劃”發展提供更為優越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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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iu Shuguang,Chen Cai.Progress of regional economicgeography in China:a comparative study[J].The Journal ofChinese Geography.1999,8(3):257-263.
文獻提出了一種以多主體的順序“接力”為主要特征的創新模式,并稱之為“接力創新”。文獻[2]預測在生物制藥業、生物農業、信息業、納米業等新興產業中廣泛存在接力創新。其中,接力創新在生物制藥產業的普適性已被文獻[1,3-4]等證明。文獻[5]驗證了信息產業(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術)中也大量存在接力創新。那么,農業生物技術、納米技術等是否也如預測的那樣遵循接力創新呢?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性以及為何會形成這種特性呢?這些問題尚未得到回答①。與生物制藥產業相類似,生物農業產業同樣建立在現代生物技術的基礎上,并且是除生物制藥產業以外運用現代生物技術最為廣泛、發展最為迅猛的產業,也是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重點產業。從理論層面看,研究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可以拓展接力創新的應用范圍、深化和完善接力創新的相關理論。從實踐層面看,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生物農業產業的發展對于促進中國農業技術現代化、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揭示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的特性,為中國生物農業的產業創新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可以幫助相關創新主體明確定位、科學決策,指導產業集群、創新網絡、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本文采取多案例研究方法,通過與生物制藥技術等的接力創新進行對比,探索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②。下文安排如下:在文獻回顧的基礎上提出研究變量;進行研究設計;通過案例分析得出主要發現;探討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形成機理;總結研究結論和政策啟示。
2文獻回顧與研究變量
2.1文獻回顧
接力創新的淵源可以追溯到Pavitt對“基于科學的高科技部門”的論述[6]以及國家創新系統中“基于科學的體制”[7-8]。“模式2”等理論也強調了“后現代”社會中科學研究與創新的交互作用[9],并進而形成“三螺旋”模型所描述的大學承擔企業功能、企業承擔學術功能的現象[10]。這些經典研究(但不限于這些研究)事實上分離出一類基于科學的創新。例如:Pisano認為科學的深度參與導致生物制藥是“基于科學的商業”[11];陳勁、趙曉婷和梁靚指出生物制藥等領域的創新是“基于科學的創新”[12];對納米產業的研究也佐證了這種特性[13]。那么,這類基于科學的創新如何才能獲得成功?生物制藥創新研究逐步揭示出接力創新這一新型創新模式,給這個命題提供了較為完美的答案。①文獻[3]提出:專家型公司是建立在科學研究的基礎上的、專注于分子生物學研究和現代生物技術研發前端的小型生物技術企業;而核心公司是在新藥的研發、生產和營銷等方面具有綜合組織能力的大型一體化公司。生物制藥源于20世紀70年明的DNA重組技術[14],當前已成為涉及分子生物學、基因組學、蛋白質組學、遺傳學、生物化學、組合化學、生物信息學、計算科學和納米技術等眾多科學技術的復雜體系[11]。文獻[15]指出生物制藥創新主要來自大學,大學、公共研究機構、盈利性公司等不同類型的組織在創新過程中建立聯系、共同參與創新[16-18],大型制藥公司與利用生物技術開發新藥的專業化企業之間是合作關系[19]。李天柱、銀路和石忠國等最早提出生物制藥創新中專家型公司與核心公司之間合作的本質是兩者的接力創新,技術轉讓、合同研究、并購、聯盟等常見的合作方式其實是實現接力的具體手段[3]①。在此后的研究中,李天柱等進一步針對生物制藥起源于基礎科學研究的特性,將大學等公共研究機構納入接力創新框架,提出了接力創新的完整概念,分析了“大學-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之間的主要接力關系和接力方式[1],并探討了接力創新的一般規律和發生機理,比較了接力創新與合作創新(包括產學研合作)、開放式創新和二次創新等其他典型創新模式的異同及應用思路[2]。雖然接力創新概念的提出時間較晚,但是由于它對基于科學的創新具有重要價值,已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文獻[5]驗證了信息產業中廣泛存在接力創新且它具有自身的特性;有學者運用接力創新研究了區域創新平臺、新興產業載體等[3-4,20-21]。然而,總體來看,目前關于接力創新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生物制藥產業開展的,而生物農業產業等其他基于科學的產業是否遵循接力創新及其特性則尚無專門研究。
2.2研究變量
本文旨在驗證前人對接力創新的推斷,但是由于針對農業生物技術的類似研究尚屬空白,因此本文實際上屬于對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探索。針對這一研究目的,首先,本文將研究問題明確為“農業生物技術是否遵循接力創新,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形成機理是什么”,以避免被海量數據所“淹沒”[22];其次,除了可從研究問題直接推出的研究變量外,本文并未事前指定其他變量,以防止在研究過程中束縛思想、阻礙新理論的構建;最后,本文借鑒現有文獻的邏輯,但盡量保持開放心態,以免限制研究發現和產生偏差[22]。基于上述思想,根據代表性文獻[1-3]鋪墊的理論基礎,本文利用如下變量研究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1)接力創新。接力創新的本質是:能力顯著異質、優勢明顯互補的創新主體共同參與創新,但各主體加入創新過程的時間有先有后,且它們承擔不同的任務,在創新過程中地位平等、缺一不可、各司其職、很少“越界”,主體間的順序接力推動創新獲得成功。也有文獻指出,在新興技術的創新中,能力互補的創新主體通過聯盟等組織間合作方式共同完成創新是一種普遍現象[23],因此不能認為只要多個主體共同參與的創新就屬于接力創新。為了使研究更加嚴謹[24],針對接力創新變量,本文提出一個競爭性解釋:農業生物技術不遵循接力創新,實際上只是采取了戰略聯盟等合作創新模式。2)接力關系。接力關系這一變量是參照當前接力創新最為典型的生物制藥產業而提出的,其存在的前提是接力創新變量能夠得到較好的解釋。具體而言,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過程中可能存在如下接力關系:第一,以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知識創造接力為主線;第二,以不同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接力為實現手段;第三,以金融接力為支撐,即創新過程中存在不斷有新的資金加入、原有資金退出的接力現象;第四,創新過程中政府支持政策也具有與金融支撐類似的接力現象。3)接力方式。接力方式是上下游創新主體之間實現接力的具體手段。參照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主要接力方式應包括授權許可、平臺技術轉讓、合同研究、并購、聯盟等多種方式。與接力關系變量相類似,接力方式變量存在的前提也使接力創新變量得到較好的解釋。
3研究設計
3.1研究邊界
按照一般理解,農業生物技術是運用基因工程、發酵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及分子育種等生物技術改良動植物及微生物品種的生產性狀,培育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生產生物農藥、獸藥和疫苗的新技術[25]。該定義指出,農業生物技術建立在以DNA重組為核心的現代生物技術體系的基礎上,從而與其他農業技術區分開來。例如,袁隆平院士發明了“雜交水稻”技術,為中國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該技術沒有利用DNA重組及其他現代生物技術,因此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農業生物技術①。
3.2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最適合于研究“怎么樣”(how)和“為什么”(why)的問題[24]。案例研究以案例為基礎,從中歸納產生理論,理論的產生完全根植并升華于案例內或案例間的構念之間的關系及這些關系所蘊含的邏輯論點[26]。案例研究可分為單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27],其中多案例研究在有效性和普適性方面比單案例研究更具優勢[28-29],特別是當多個案例同時指向同一結論時,案例研究的有效性更會顯著提高[24]。本文對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探索正屬于“how”和“why”的問題,適合于采用案例研究方法。考慮到歸納理論的有效性,本文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
3.3數據收集
案例研究中常用的數據來源包括文獻、檔案記錄、訪談、直接觀察、參與性觀察和實物證據[30],本文采用文獻分析作為數據收集方法。數據收集按照下面步驟進行:第一階段,研讀有關行業報告和資訊收集,找出已進入商業化階段的農業生物技術。在這一階段,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司編寫的《中國生物產業發展報告》等權威報告、生物谷②等專業網站提供了最初的篩選范圍。第二階段,針對收集到的農業生物技術名錄,廣泛收集其技術創新過程的信息,獲得大量零散的技術創新片段。在這一階段,除了論文、研究報告等文獻外,維基百科③、谷歌、果殼網④等網站也是豐富信息的重要來源⑤。第三階段,使用三角驗證法確認數據的質量,即研究者可利用多重證據來源和多重研究方法以減少偏見的影響[31]。第四階段,將經過驗證的創新案例片段進行拼接,從而得到完整的案例。在收集數據資料的過程中,筆者還建立了案例檔案和證據鏈以保證案例質量。不可否認,諸如文獻分析這種二手數據收集方法與訪談法、觀察法等相比確實并非最優選擇,這是在現有研究條件約束下所做出的一種滿意決策。由于本文是從總體上對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進行研究,不以研究每個案例的微觀過程為目的,因此通過上述過程收集的案例資料可以滿足研究要求。待條件成熟時,再進一步利用一手資料驗證本文研究。3.4案例簡介多案例研究所需的案例一般以4~10個為宜[22],所選取的案例要具有較大的典型性和極端性,并具有獨特的研究價值[32]。本文選擇表1中的8個案例作為研究對象。案例選擇主要基于3個標準:一是盡可能廣泛覆蓋生物農業的相關領域,以提高研究結論的普適性;二是盡量針對典型的農業生物技術及企業,以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三是在滿足前兩個標準的前提下,盡量采用涉及中國企業的案例,以增加對中國的指導價值。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拼接案例受到數據來源的限制,因此肯定還有其他典型案例無法得到,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本文的研究質量,但筆者認為表1中的案例已可以較好地滿足研究需要。
4研究發現
4.1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特性
表1中的案例具有一個共同特征:一項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全過程主要表現為,不同企業先后加入創新過程,分別完成創新鏈上不同環節的任務,創新是通過上下游企業之間的接力傳遞而逐步推進的。這一特征與接力創新的本質是一致的,因此可確定接力創新是農業生物技術的重要創新模式。例如,NaturalIndustries公司在成功研發了生物抗蟲害技術后于2012年被諾維信公司(Novozymes)收購,諾維信公司將此技術應用于水果、蔬菜等農作物種植市場。在這項創新中,NaturalIndustries承擔上游的研發任務,諾維信公司在NaturalIndustries的基礎上繼續完成商業化,屬于典型的接力創新;在諾維信公司和孟山都公司(Monsanto)的聯盟中,諾維信公司負責研究提高抗病蟲害能力、作物產量和土壤肥力的生物土壤改良技術,孟山都公司在諾維信公司研發的基礎上完成田間試驗、注冊與商品化,這也是典型的接力創新;孟山都公司收購Asgrow、Holden等公司的目的是利用這些公司的市場網絡將其玉米、大豆等轉基因育種技術推向美國、比利時等國家的市場,本質上是孟山都公司完成上游的技術研發、Asgrow等公司完成下游的商業化,這也是接力創新的具體表現。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遵循類似的接力創新模式。事實上,筆者所收集的案例數量遠超表1中的案例數量,只是很多案例因不夠完整、不夠具體或不夠典型等而未被納入分析,但其中很多案例也表現出上下游創新主體順序接力的特性。必須承認,表1中的案例確實存在多個創新主體參與并廣泛運用聯盟、并購等合作方式的事實,但本質上還是上游主體完成其承擔的任務后,像接力賽跑那樣傳遞給下游主體繼續開展后續任務,因此屬于接力創新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合作創新,變量1的競爭性解釋可以排除,對生物農業中廣泛存在接力創新現象的支持進一步加強。但是,與生物制藥技術等相比,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表現出自身的顯著特性。1)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主要發生在轉基因作物、生物防護等領域,而在生物農藥、獸藥和疫苗等領域出現得較少。即便在轉基因作物等接力創新的易發領域,接力創新也是最近10余年才逐步興起的,一些生物農業巨頭曾獨自在這些領域取得了成功,如孟山都公司推出了保鈴抗蟲棉花等。因此,筆者認為,接力創新是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新趨勢,該發現修正了文獻[1]的結論———文獻[1]曾推測生物農業應像生物制藥業那樣普遍遵循接力創新模式。2)文獻[1]和文獻[2]指出,生物制藥技術的創新基本上遵循“大學—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如忽略掉大學,則為“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順序接力的單一模式。但是,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明顯分化為3類(如表1所示):第一類,專家型公司與核心公司的接力,如“NaturalIndustries-諾維信”和“TJTechnologies-諾維信”,這與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基本一致;第二類,核心公司與核心公司的接力,如“諾維信—孟山都”、“孟山都—禮來(EliLilly)”及“孟山都—拜爾作物科學(Bayer)”,這與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有差異較大;第三類,核心公司與其他中小公司的接力,如“孟山都-Asgrow、Holden”、“孟山都—中國種子集團、河北中業集團”及“杜邦先鋒(Dupont)—山東登海種業”,這與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恰好相反。3)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極少涉及大學,或者說鮮有直接利用大學科學發現的情況———這進一步修正了文獻[1]的結論。文獻[1]曾猜想,農業生物技術與生物制藥技術一樣,創新應直接建立在大學科研的基礎上。同時,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對專家型公司的依賴相對較弱,很多重要技術都是核心公司研發的。理論上講,農業生物技術與生物制藥技術一樣,其前端研發工作最適合由專家型公司承擔,但這一特性并未得到案例的支持。
4.2接力關系
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的接力關系大體上符合變量定義中對接力關系的陳述,但又有不同表現。1)以知識創造接力為主線。接力創新的本質是通過上下游創新主體之間的順序接力,逐步完成創新中最基本的知識創造過程[1]。已證明農業生物技術的創新遵循接力創新模式,因此創新生態系統必然圍繞知識創造及其順利接力進行構建。例如,在“諾維信—孟山都”的接力創新案例中,諾維信公司將自己研發的土壤改良技術知識傳遞給孟山都公司,由孟山都公司繼續創造田間試驗、注冊及商業化等方面的知識。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是如此,不再贅述。2)以知識產權接力為手段。在接力創新中,知識產權也是一個與知識創造協同發展的接力過程,知識產權轉移成為創新主體實現接力的手段。在這一點上,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符合接力創新的一般規律[1](具體的接力方式詳見下文分析)。3)對金融支撐的接力需求不強。接力創新對金融支撐通常有強烈的需求,如生物制藥需要公共財政、天使投資者、風險投資、核心公司、資本市場等復雜資金接力支撐整個創新過程[1]。在農業生物技術的第一類接力創新中,位于創新鏈上游的專家型公司主要依靠風險投資和公共財政的資金,在創新任務被傳遞到核心公司后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資金和資本市場的資金,因此整個過程表現出一定的金融支撐接力性質。在農業生物技術的第二類和第三類接力創新中,整個創新過程都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資金和資本市場的資金,金融支撐接力的特性并不顯著。總體來看,雖然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面臨高度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投入巨大、周期漫長,但是對金融支撐接力的需求卻不強烈———這與接力創新的現有理論相比可謂大相徑庭。4)強烈依賴政策支持接力。政府政策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發揮重要作用。以轉基因作物為例:實驗室研究階段需要有利于轉基因實驗、動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育種研究階段需要政府開放對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試驗管制、大規模田間試驗審批等方面的政策;更突出的是,生產和商業化階段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申報審批、品種審定和證書發放、大規模種植許可及國際貿易管制等一系列有利政策。只有在創新的不同階段分別配置合適的政策且各政策之間無縫銜接,才能為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奠定良好基礎,任一環節上的政策變化都可能給創新造成重大影響。2012年歐盟質疑孟山都公司的“NK603”轉基因玉米的安全性,曾造成孟山都公司所有的轉基因作物都面臨被歐盟禁止的威脅。政府政策對新興產業創新普遍具有重要意義[33],但是像農業生物技術這樣對政策支持接力的依賴如此之高是罕見的。
4.3接力方式
農業生物技術的3類接力創新具有相對穩定的接力方式,不像生物制藥創新的接力方式那樣動態復雜。下面針對3類接力創新分別論述。在第一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間的接力方式主要是并購。通常是下游的核心公司并購上游的專家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這與生物制藥創新中專家型公司整體出售這一接力方式的相似度較高。采用這種接力方式的一般情況是,上游企業提出創意且技術研發已成型,而下游企業擁有田間試驗、申報審批、市場推廣等一系列加速技術商業化的能力,且下游企業的營銷網絡和顧客基礎規模較大,能使技術在商業化環節發揮更大價值。同時,上游的專家型公司大都是借助風險投資創辦的,通過并購可獲得較高的企業價值溢價,風險投資愿意推動這樣的并購;而下游的核心供公司則擁有充足資金可為并購支付較高價格。諾維信公司收購NaturalIndus-tries和TJTechnologies都屬于這種情形。在第二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間的接力方式包括聯盟、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這些方式的本質都是通過簽訂某種契約將知識產權從上游企業傳遞到下游企業,我們統稱為協議合作。協議合作普遍發生在核心公司之間,一般是上游的核心公司提出研發創意且完成基礎研究和實驗開發,而下游的核心公司完成申報審批、市場推廣等商業化工作。其中,如果采用聯盟方式,則會按照企業對創新的貢獻預先約定好利益分配辦法,上下游企業通過分割創新的終端收益獲得各自的回報。“諾維信—孟山都”的接力創新聯盟即是如此;如果采用技術轉讓或授權許可,那么上游企業通常事先劃定下游企業使用技術的范圍和條件,上游企業除了獲得一筆技術轉讓費(或技術許可的門檻費)外,通常還能在未來創新成功后獲得從創新收益中分成的權利。孟山都公司將其轉基因抗除草劑大豆技術許可給拜耳作物科學就采用了這種方式。在第三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間的接力方式包括股權收購、合資等途徑,我們統稱為資產聯結。使用資產聯結這一名詞是因為這種接力方式一般發生在上游企業為核心公司而下游企業規模較小的情況下,核心公司掌控全部技術研發及田間試驗、申報審批等后期創新工作,但在最終拓展市場(尤其是拓展國際市場)時面臨較大障礙,因此以股權收購或合資方式控制下游企業,借助下游企業擁有的市場網絡以及對特定市場熟悉等優勢加速技術創新擴散。這種情形與第一類接力創新中核心公司收購上游專家型公司的方向恰好相反、目的也不同,為區別方便稱之為資產聯結。杜邦先鋒與山東登海種業合資成立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將其轉基因玉米種子推向中國市場就是以資產聯結方式實現創新接力的實際反映。此外,接力方式變量中包含的合同研究、平臺技術轉讓等典型接力方式并未在生物農業產業中發現相應的案例,這也反映出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不同之處。
4.4其他發現
除了上述基于3個變量得到的發現外,筆者在研究過程中還發現中國企業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主要參與第三類接力創新,基本上是承接跨國公司已研發成功的技術并將之拓展至中國市場。從企業創新管理的角度看,中國企業采取這種方式可以規避生物技術研發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風險,且可獲得相應的創新收益。然而,從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中國生物農業發展的角度看,這種接力創新愈演愈烈可能使中國企業逐漸喪失自主研發的動力和熱情,并使中國生物農業的核心技術受制于人,因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5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形成機理
以轉基因作物為例的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過程可抽象為圖1。圖1農業生物技術的創新過程(以轉基因作物該過程由上游的實驗室研究、中游的育種研究和下游的大規模生產與商業化3個序貫相連的階段構成,每一階段又可細分為更多階段。3個階段的主要任務和所需能力存在顯著差異:實驗室研究的目標是克隆目的基因,創造轉基因作物品系,因此基礎研究能力在這一階段最為關鍵②;育種研究的目標是開發育種工藝和方法,并通過小規模田間種植試驗對工藝方法和安全性進行檢驗(試驗面積約為100m2),這一階段也有較強的科學研究成分,但更接近生產技術和工藝的研發;規模生產和商業化階段的目標是,通過大規模田間釋放試驗確定穩定的育種技術和工藝,并對試驗成功的作物品系進行申報審批和開展商業推廣,因此,除了研發能力外,對政府的公關能力和商業化能力也至關重要。平均而言,農業生物技術的創新周期長達13年、投入超過1.3億美元。其中,創新鏈上游的實驗室研究能否成功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創新鏈下游的大規模生產和商業化面臨的風險同樣驚人,尤其是能否通過品種審批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整個創新周期中約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時間用于通過政府審批,平均審批費用超過3500萬美元。此外,商業性推廣還面臨不同國家在政策、社會和國際貿易方面的嚴格壁壘[34]。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過程和特點與接力創新發生的一般規律十分吻合[2]。具體而言,受規模、資金、公關能力和市場網絡等因素的限制,專家型的農業生物技術公司基本上不具備完成整個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能力,也無力承擔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尤其是下游風險),因此通常聚焦于從事創新中前段的實驗室研究或育種研究,或在創新后段的商業推廣、大規模種植等環節參與進來,因此此時不確定性已很低。孟山都、諾維信這類核心公司擁有完成整個創新過程的能力,但創新的不同階段所需的能力存在較大差異,由核心公司獨自完成創新仍是低效率的。特別是在實驗室研究環節,核心公司的能力有時明顯弱于專家型公司。而在創新后端,單獨一家核心公司———不論其規模和影響力如何巨大———突破不同國家的政策、社會及國際貿易等方面的障礙都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根據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在不同階段的特點,由優勢能力各異的企業分別承擔創新任務,通過接力合作推動創新成功無疑是更好的選擇。
但是,農業生物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又使其接力創新具有如下自身的特性:1)農業生物技術體系龐大、涉及領域較多,不同細分領域存在一定差異。我們觀察到,一些農業生物技術(如生物農藥技術、獸藥技術等)的研發難度不像轉基因作物那樣大,其創新風險相對較低,尤其是遭受的政府管制相對寬松。這些技術的創新可能在一家規模較大的公司內部或采取其他合作創新方式即可完成,因此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發生范圍不如生物制藥技術那樣普遍。同時,根據我們的不完全觀察,在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早期,專門從事農業生物技術研究的專家型公司相對較少,因此孟山都等核心公司只能自己開展技術研發并完成創新過程。近十幾年來,從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的專家型公司的數量開始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最近10余年接力創新(尤其是第一類接力創新)在農業生物技術領域才大規模興起的原因。2)生物制藥技術創新所需的異質性能力嚴格分布在不同的創新主體中,只能采取“大學—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的接力方式[1]。而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像生物制藥技術創新那樣嚴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階段有目的、有選擇地配置不同類型的創新主體,這加速了接力創新的分化。有些技術研發專家型公司的能力突出,而商業化能力掌握在核心公司手中,從而形成第一類接力創新。例如,對于“TJTechnologies—諾維信”的接力創新,諾維信公司的副總裁Videbk表示:“TJTech-nologies的生物解決方案提高了作物產量、業內領先,可與諾維信形成互補”。有些技術的研發能力掌握在一家核心公司手中,而商業化能力掌握在另一家核心公司手中,從而形成了第二類接力創新。例如,對于“諾維信—孟山都”的接力創新,諾維信公司的首席執行官Nielsen認為,這“很好地將諾維信的微生物研發能力與孟山都的田間試驗和商業化能力結合起來”,而孟山都公司的首席技術官Fraley認為,“這是技術推向成熟發展的催化劑”。還有一些技術從研發到商業化的能力都掌握核心公司手中,但在技術擴散過程中運用其他公司的資源和網絡更易克服市場拓展過程中的障礙,從而形成了第三類接力創新。例如,山東登海種業的規模遠小于杜邦先鋒,但前者在開發中國市場時卻具備杜邦先鋒所沒有的本土化優勢。3)大學科研更熱衷于針對人類健康醫療的研究(如干細胞等),直接滿足生物農業創新需要的最新前沿科學成果相對較少。這造成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只能更多地利用相對成熟的現代生命科學發現,大學主要提供基礎理論和基本的技術手段,所給予的是間接支持。這可以解釋為何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大學進入接力環節的案例較為罕見。而生物制藥技術創新的前端離不開大學的參與,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生物制藥的研發不僅直接建立在大學科研的基礎上,而且大學也樂于為生物制藥提供直接可用的最新成果。此外,由于大學科研更重視人類健康醫療,因此大學衍生的專家型公司聚焦于農業生物技術的就相對較少。這可以解釋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對專家型公司的依賴性不強的現實,其實質是缺乏可以依賴的專家型公司。在前述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生物農業的其他特點,可進一步解釋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其他特性。就接力關系而言,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對資金的需求無疑是巨大的。由于僅有一部分新技術是由專家型公司開發的,很多農業生物技術都是由核心公司負責研發、生產和商業化的,因此核心公司的資金實力、從資本市場融資的能力完全可以支撐整個創新過程。這造成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對金融支撐接力的依賴遠低于生物制藥技術。但是,農業生物技術(尤其是轉基因作物)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社會爭議的焦點,更是政府嚴格監管的對象。針對轉基因生物的政策法規不僅嚴格,而且相關政策法規密集地分布于從實驗室研究到商業化的各個環節,政策變動對于創新進程而言可能是致命的,這種特性導致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高度依賴政府支持政策的接力。就接力方式而言,在第一類接力創新中,核心公司理論上也可以像生物制藥技術創新那樣采取協議研究、平臺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方式從專家型公司那里獲得技術,但是表1中的案例全部采用并購方式。我們認為,這是核心公司出于對風險規避的考慮。在我們觀察到的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案例中,核心公司并購的專家型公司均為已成功完成技術研發甚至開始初步商業化的公司,這使得核心公司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開展商業化的不確定性大為降低。雖然并購需要付出較高的溢價,但是可一并得到新技術和專家型公司的技術平臺、研發團隊等重要的創新資源,能夠顯著提高核心公司的吸收能力,給技術的商業化進程提供技術保障。如果采用協議研究,那么核心公司一般需要在研發前期就介入,這不僅要支付給專家型公司一筆固定費用,而且要依據技術研發進程支付里程金,并可能需要在商業化成功后付給專家型公司以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更重要的是技術研發能否成功仍是不確定的。如果采用平臺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方式,核心公司除了要一次性付出固定費用及未來商業化成功后的利益分成外,所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在商業化過程中很難得到專家型公司的專有技術能力的保障。在第二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為勢均力敵的核心公司,并購這種接力方式很難被雙方接受,協議合作自然成為更明智的選擇。第三類接力創新采用資產聯結實現接力,主要是因為核心公司要掌控商業化過程。中種迪卡公司總經理汪泓在談到與孟山都公司的合資時曾表示:“商業育種企業必須保證從育種、制種到銷售全過程不脫節,否則企業的運營風險很大”。但是,下游的小公司本身不擁有核心技術,并購這類公司往往不符合核心公司的戰略,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接力方式在控制方面又面臨風險,此時資產聯結就成為較好的折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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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研究結論
本研究發現,接力創新是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最新趨勢,其形成機理遵循接力創新的一般規律。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管理應以接力創新為理論指導,同時重點考慮本文所揭示的一些特性,主要包括:第一,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主要發生在轉基因作物、生物防護技術等領域,并分化為“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及“核心公司-其他小公司”3種類型,且接力鏈條的前端極少涉及大學,創新過程對專家型公司依賴不強,核心公司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發揮很大作用;第二,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對金融支撐接力的需求并不強烈,但高度依賴政策支持接力;第三,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主要采用并購、協議合作和資產聯結等方式實現接力,而合同研究、平臺技術轉讓等典型的接力方式則罕有出現。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之所以會形成自身特性的原因是:首先,農業生物技術的不同細分領域存在差異,即有些領域迫切需要接力創新,而有些領域的需求不大明顯;其次,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嚴重,可根據創新的實際情況在不同階段有目的、有選擇地配置不同類型的創新主體,這加速了接力創新類型的分化;最后,大學科研中直接針對生物農業的最新前沿成果相對較少,因此無法將大學納入接力創新鏈條,由大學衍生的專家型公司較少承擔前端的技術研發任務。上述這些因素進一步造成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核心公司,而核心公司自身的能力決定了創新對金融支撐接力的依賴不強。然而,由于轉基因作物等農業生物技術具有高度敏感性,因此政府對之嚴格管制,這致使其創新過程非常依賴政策支持的接力。而在具體的接力過程中,為了規避技術研發、商業化等環節面臨的各種風險,并購、協議合作和資產聯結成為主要的接力方式。
6.2政策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