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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它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管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危險化學品經官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管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管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告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圾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全面謀劃、突出重點、把好源頭、夯實基礎”的工作思路,圍繞“本質安全”這一主線,推進標準化工作三個結合,努力促進我街道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構建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實現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錄入與報送自主化;安監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危險化學品領域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治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促進街道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三、隱患排查治理范圍
主要是生產、儲存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劇使用單位;甲種經營單位(劇、加油站);乙種經營單位(經營帶儲存、零售經營)。
四、隱患排查治理內容
(一)督促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要進一步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完善隱患排查制度體系建設。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嚴密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經常化,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制。
(三)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從業資格。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相應專業技能和知識且做到持證上崗。要督促企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從企業主體責任和管理規范入手,發動全單位員工開展查身邊隱患、“反三違”活動,使每一位員工培養成遵章守紀習慣,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要大力培育企業安全文化,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充分發揮工會和職工在企業安全生產監督作用。
(四)嚴把市場準入關,強化證后監管。對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根據《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證后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對企業許可前后安全生產條件相符性進行檢查,對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條件下降等不再具備領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提請發證機關吊銷證照。
(五)分類別有重點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專項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1、促進加油站進一步規范管理。加油站要嚴格落實“二牌一箱”制度(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安全警示牌、應急救援資料箱),定期做好自查并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記錄表。加油站要根據員工流動性比較大的特點,嚴格落實三級教育制度,加強員工的上崗培訓工作;主要設備、安全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檢測和評價,不符合國標規定要求的,要按評價報告要求限期進行整改;要編制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督促員工嚴格按照加油站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嚴格遵守加油、卸油、檢修等重點環節的操作規程,落實防雷防靜電等安全技術措施。
3、加強液氯液氨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管。使用液氯液氨等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重點是完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制度,要編制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要加強應急處理設施設備的維護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2、掌握、控制劇和易制的流向,嚴防劇丟失和易制流入非法渠道。劇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嚴格審核購買單位的資質(做到三證齊全),及時、詳盡地記錄購買情況,加強倉庫的內部管理、日常安全檢查和應急預案的演練。掌握轄區內生產、銷售、使用和承運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的情況,督促從業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引導、支持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單位,在加強值班巡邏、經常檢查各類設備設施并形成書面記錄的同時,劇毒化學品單位采用監控報警、110聯網報警等形式,不斷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六)不斷完善應急企業預案。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國家安監局頒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認真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要組織員工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預案實施的可靠性和實用性。
(七)規范自身工作,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水平。積極探索推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自身工作的標準化,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規范行政許可工作臺賬、證后監督檢查臺帳、重大危險源監管臺帳、企業安全檔案等基礎臺賬。積極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統計工作。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增強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能力,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基本素質。
五、工作任務與進度安排
根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具體安排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工作
1.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修訂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崗位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2.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隱患大排查;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及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要按照對照自查,涉及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至少要聘請專家進行一次重點安全排查,查找不足和隱患。
3.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做到治理目標、經費、機構、時間和安全措施“五落實”。
4.建立企業詳細的安全檢查檔案,建立隱患排查和整改臺帳,臺帳內容至少要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隱患內容、落實整改部門、復查時間、復查結論等。
5.依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義務,企業要明確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及時報送相關信息。重點單位對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信息應及時填寫“生產經營單位(組織)一般事故隱患情況表”(附件1),至少每月向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錄入一次;每季度未5日前通過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生成上一季度“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季報表”(附件2),打印并蓋章后報街道安監所。
(二)安監所和有關社區主要工作
1、精心組織,認真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安監所和社區要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動員部署,督促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隱患自查自糾工作開展全面檢查,對所有生產、儲存、經營許可取證單位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至少督查一次。
2、結合《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證后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
3、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社區干部信息來源廣泛,轄區情況熟悉的優勢,認真排查及時發現轄區內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或轄區內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雖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要及時上報區安委辦。
3、完善臺帳記錄,及時上報工作總結。安監所和社區要督促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認真做好并保存現場檢查原始記錄,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臺帳。將本轄區內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時錄入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住息系統,于12月20日前對年度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對信息報送不及時、隱患排查不認真的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4、做好迎接區安監局在年中和年末各開展一次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抓好落實。各有關社區、安監所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危險化學品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堅持“預防為主”、“隱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努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經常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范性、有效性,構建長效工作機制。
(二)加強領導,周密部署。隱患排查工作由街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協調,各有關社區、安監所按照《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和《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行政職責》等文件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我街道成立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事處主任王國軍任組長,副主任趙玉璧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黃海劍任辦公室主任,成員黃海劍、朱君敏、王靜、黃菊芬、陸來寶,負責督促協調并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各有關社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安全生產年”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根據“分級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制度,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全面排查,突出重點。積極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從“人、機、環境、管理”四個方面全方位系統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要調動專家和社會中介的技術力量,發揮他們的作用,要將專家技術性檢查指導和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安全監管效果。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緊緊抓住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有針對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四)嚴格執法,強化監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工作不配合或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及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對隱患整治工作不負責、“走過場”、上報數據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要予以通報批評。對在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一、危化品安全監管方面
(一)嚴厲執法,深化危化品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1.扎實開展危化品領域“打非”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建立“打非”工作長效機制;開展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批情況專項檢查,重點查處未批先建、重大變更不履行審批手續等非法違法行為。
2.督促危化品企業嚴格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深入開展“治違”工作,重點治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使危化品企業“治違”工作常態化和規范化。
3.按照__危化16號文內容要求,繼續開展危化品領域年度專項執法行動,堅決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大力整治危化品“老、小、差、危”企業,加大非事故處罰力度,促使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要求變為企業的自覺行動。
(二)突出重點,大力提升危化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
4.推進危化品企業轉型升級和搬遷關閉。進一步加大對城鎮人口密集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非民用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轉型升級和搬遷關閉力度,督促當地政府認真制定工作計劃,確定企業轉型升級和搬遷關閉時間表、詳細的工作方案和持續推進辦法,做好過渡期的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限時關閉化工企業危化品的排查,其所存危化品必須在關閉前清理完畢,強化設備設施拆除過程安全生產工作。充分利用行政許可這一抓手,穩步推進危化品經營單位個轉企工作。
5.加快危化品企業安全條件提升綜合整治。按照《__市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完成__年專項整治的各項工作。開展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危化品生產儲存裝置排查,督促企業聘請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在役危化品生產儲存裝置進行設計診斷,及時完成設計缺陷的治理工作。全面完成涉及15種危險化工工藝裝置的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應用改造;涉及重點監管危化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以及危化品重大危險源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工作完成60%以上;按要求推進涉及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裝置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新項目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在設計階段按照標準規范要求,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引導和督促企業按照《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要求,規范企業危化品安全信息收集和過程危害分析、規程制度完善和培訓教育、承包商管理和特殊作業管理、設備設施維護和變更管理、生產準備和事故應急管理等過程管理,提高和規范安全管理水平。
6.推進化工園區(集聚區)規范化管理。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和基層基礎建設年要求,督促各地加強化工園區(集聚區)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的建設,確保監管力量和素質適應日常監管工作要求。按照浙政發〔__〕27號要求,落實化工園區(集聚區)定期開展區域性安全風險評價工作,落實重點目標的安全監督監管措施,控制安全風險容量。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開展化工園區(集聚區)規范化管理調研活動,研究落實 “科學規劃與建設、建立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體系、嚴格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安全措施。認真學習上虞化工園區安全監管經驗,積極推行強制更新設施設備、強制淘汰落后工藝、強制落實生產自動化改造、強制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強制開展安全培訓等“五項強制”措施。對“老、小、差、危”危險化學品企業集中區域,應按照“三個一批”,即淘汰關閉、扶持提升、發展培育一批要求,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7.開展穿越公共區域的危化品輸送管道專項治理。進一步查清城鎮危化品輸送設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稱、權屬單位、安全現狀和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完成危化品管網全面檢測、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類管網的安全狀況和安全風險等級等工作。按照國發〔__〕40號文件要求,落實地方政府責任,開展危化品輸送管道違章占壓和防護距離不足以及各類管道鋪設重疊交叉等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
8.強化危化品使用企業監管。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57號)規定,開展相關企業的排查,推進各項工作措施,明確申報辦證時限,及時完成許可任務,落實安全監管。繼續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危化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八類企業落實安全現狀評價、相關人員持證上崗、作業場所符合要求等措施。
(三)明確任務,著力推進危化品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9.全面完成企業安全標準化創建。以安全標準化各項安全措施有效運行為重點,突出企業車間、班組崗位安全標準化建設;以落實安全規范、嚴格安全管理、運行安全體系為主要內容,利用企業自身力量,全方位推進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以督促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標準化自評為推手,促進各項措施落實。鼓 勵有條件的三級安全標準化企業,積極爭創二級、一級安全標準化。進一步簡化微型危化品企業三級安全標準化考核內容,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促進此類企業開展安全管理規范化建設。
10、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和《__市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管理辦法》要求,督促企業完善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企業自查自糾自報、監管部門督查督辦督導的管理機制。推行危化品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逐月逐級向安監部門報告制度,建立四級危化品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上報專用郵箱,對隱患排查、治理、銷號進行動態管理,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按照危化品企業“先走一步、更深一層”的要求,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分析和控制,即風險點排查治理活動,自覺開展風險點(危險源、事故)預警告知活動,實現安全生產關口前移、主動預防、前瞻防范。
11.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按照《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考核,每年開展一次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估,嚴格按照評估等級,實施分類監管。積極參與“黑名單”和“十佳誠信”企業評定,促進和完善企業安全管理自我約束機制,自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
(四)打牢基礎,努力加強危化品企業安全監管。
12.嚴格按照省安監局等三部門《關于提高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安全生產從業條件的指導意見》要求,督促企業落實從業人員崗位條件,特別是安全管理負責人更應率先落實;嚴格執行危化品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各類教育資源,加大化工專業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能力培養。推廣海寧做法,開展企校合作辦學(班),實施訂單式、定向型化工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13.繼續按照《關于印發<__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專家安全檢查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企業簽約相關專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或由鎮(街道、園區)統一聘請專家為企業提供常年服務,幫助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標準化工作,提高企業安全保障水平。
14.以縣或化工園區(集中區、化工企業集中的鎮和街道)為單位,推行危化品企業安全管理負責人月度例會制度,通過開展工作匯報和經驗交流、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月報,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使命意識,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15.完善《__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記錄本》相關內容,進一步幫助企業弄清安全生產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和方法,促使企業把法律、法規、標準和文件等要求融入到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之中,提醒企業認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過程管理,推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16.根據《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要求,督促企業按時、按要求將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度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報縣(市、區)安監局進行備案;嚴格按照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危險化學品專業事故統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危險化學品事故簡報表》和上半年、下半年本地區危化品事故統計表。
17.開展對安全監管部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考核。在去年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危化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考核,進一步推進各項制度的落實,并對考核結果通報公布。對各縣(市、區)安監部門落實危化品監管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推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實施,堅決糾正辦事拖拉、工作膚淺、消極怠工的行為。
18.全面開展危化品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員工、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要以危化品企業為重點,大力培育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用典型引領,促進企業完善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隱患,糾正習慣性違章,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五)嚴格許可,全力把好安全生產準入關。
19.嚴格危化品建設項目準入門檻。嚴把危化品建設項目落戶準入關,杜絕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等涉及重點監管危化品和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在非化工規劃區(集聚區)建設。加強對涉及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建設項目的審查,對無法提供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專家論證書面意見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20.加強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產業布局和選址區域規劃符合性、周邊環境適應性、工藝技術成熟可靠性等內容;全面落實涉及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安裝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生產裝置安裝緊急停車系統。
21.嚴格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項目應邀請省級安全專家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對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落實整改,整改完成情況要經安全評價服務機構和當地安監部門的確認。
22.嚴把危化品安全使用、經營許可關。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環節的安全管理,按照經營進市場的要求,嚴控經營單位數量。嚴格許可證的注銷、吊銷和定期公告制度,未按要求辦理相關許可證延期的一律予以注銷。根據行政許可分工,加強對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經營許可發證情況的檢查和指導。
23.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工作。按照局行政審批管理制度要求,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工作管理,統一規范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做到規范行政審批、嚴格受理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24.加大行政審批服務 力度。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號召,牢固樹立為企業服務思想,主動配合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制度的實施;采取重大項目重點辦理措施,開展模擬審批與企業按需審批相結合,在承諾時限的基礎上再提速20%,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方面
1.持續深入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大對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完善煙花爆竹“打非”工作體制機制,通過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產品的打擊力度。切實落實縣、鄉兩級政府及村委會的“打非”責任,把“打非”工作落到實處。繼續深化煙花爆竹企業“治違”工作,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治理,切實加大處罰力度,促使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2.進一步推進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促進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落實零售經營規范化建設。
3.深入開展煙花爆竹行業專項治理,及時排查和消除隱患,落實安全責任。以專店、專柜、包廂式專間三種經營方式為樣式,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場所隱患的排查治理,加大對超量存放、超規格經營煙花爆竹產品處置力度,有效降低安全風險。
4.充分利用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打非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積極推行煙花爆竹安全協管員制度,在培訓、試行、規范操作的基礎上,協助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5.研究探索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誠信設店、總量控制”的原則,科學構建我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絡;學習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監管計分管理辦法,堅決取締從事非法銷售活動的零售經營店,建立安全、規范、有序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提升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條件。
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方面
1.督促有關企業落實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并落實管理制度。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銷售負責人分工負責的責任體系。
2.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條件審查和相關備案等行政許可工作,做好證前審查與證后監管的結合,重點審查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針對性及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入庫(出庫)臺帳以及原始記錄(證明)的完整性、一致性。
3.做好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應用工作。加強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數據的審核工作,加大對季報、年報等數據填報的督促力度。
4.配合公安等部門,推進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聯合監管工作,積極參與禁毒委及其他部門聯合開展的有關活動,認真完成分工任務。
四、應急管理工作要點
1.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各縣(市、區)安監部門要明確履行應急管理的科室、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和分管領導,理順上下級關系;危化品大中型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2.加強危化品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按照嘉政辦發〔__〕147號文件要求,加強危化品企業市級應急救援基地、縣級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優化人員配置,確保人員實際到位。加強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技能訓練。要以危化品企業員工五項應急技能培訓考核為基礎,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制定年度訓練、演練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救援訓練。
3.加強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建設。督促各縣(市、區)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手冊》,明確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處置流程、指揮報告程序、縣級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等內容。健全以消防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為主力,危化品企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干,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為補充的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4.深化危化品企業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等工作。進一步完善企業應急預案的修訂、評審、備案工作,重點突出現場處置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對所有重大危險源、重點工作崗位、要害部位都要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做到簡明扼要、掛牌公示。督促各縣(市、區)要在全面落實危化品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的基礎上,制作危化品企業應急預案合訂本;有重點、分步驟的推進涉及重點監管危化品使用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工作。
5.不斷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器材的儲備。各縣(市、區)要定期統計區域內企業應急救援物資器材設備的儲備情況,建立應急情況下的調用機制,督促危化品企業配備與其生產相匹配的應急救援物資,加強承擔危化品專業應急救援任務的企業或單位應急裝備物資的儲備。
6.繼續開展應急技能比武和應急救援演練。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員工五項應急技能培訓考核參考標準》,充分利用第12個安全生產月應急演練周這一平臺,督促危化品企業開展技能訓練、比武活動,提升企業員工應急技能訓練的積極性。各縣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以危化品事故應急處置為重點的綜合性應急救援演練,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設。
道路危險品運輸在道路運輸體系中是最具危險性的活動,其運輸行為和后果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為此,今年以來,市交通部門從“科技興安”入手,從緊從嚴推進道路危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管。
一、目前現狀
1、危險品運輸經濟發展勢頭較好。據統計,**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300多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3900多家,危險化學品運輸面廣量大,危險化學品運輸總量以每年5%的比例增長,20xx年運輸危險化學品達到200多萬噸。
2、運輸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現有道路危險品運輸企業38家,運輸從業人員3000多人。其中,擁有100輛車以上的企業有2家,擁有30輛車以上的企業有14家,全年營運收入達到億元的危化運輸企業有1家。
3、運輸工具增長較快。**現有危險品運輸車輛1335輛,其中從事易燃、易爆、劇毒、強腐類危險品運輸的為1189輛。車輛總數較20xx年增長了7個百分點,位居全省第四。
二、存在問題
一是企業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少數企業對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重視不夠,安全意識淡薄,沒有切實擔負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沒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運輸生產安排不合理,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執行到位。
二是企業安全投入不到位。根據調查,**1300多輛危險品運輸車輛中,有591輛為欄板車;有281輛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有63輛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這些車輛安全硬件裝備先天不足,一些車輛已嚴重老化,一些罐車罐體已嚴重腐蝕,一旦發生事故,抵御安全風險能力較差,容易造成危險品泄漏,引發人員傷亡、環境污染。
三是駕押人員履責不到位。駕駛員超速、疲勞駕駛、超載運輸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少數押運員不認真鉆研業務知識,對所運危險貨物的特性、應急處置等內容一知半解。對駕駛員的違規行為不提醒、不制止。尤其是長途運輸過程中,持雙證的駕押人員的工作職責難以履行到位。
三、主要措施
做好危險品運輸安全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舉措。市交通部門將建立“**市道路危險品運輸監管中心”,借助科技手段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約束運輸經營行為,提高安全運輸系數,確保危險品運輸的安全有序。
一是建立標準化的危險品基礎數據庫。通過建立標準化的危險品基礎數據庫和多種方式的快速查詢功能,為源頭監管部門、路面稽查部門和企業提供標準化的危險品基礎信息,以便準確掌握危險品的相關信息及應急處置、泄露處理、人員急救等內容。
二是建立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數據庫。通過車輛信息錄入,隨時掌握企業、車輛、人員的資質情況,并設置到期報警功能,實現對車輛等級評定、二級維護、車輛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罐檢等信息的到期自動報警,從而對過期或失效的違規行為進行管理,杜絕企業安排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上路營運,提高安全監管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三是建立危險品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數據庫。通過人員信息錄入,可提供從業人員資格證件到期審驗、超齡從事運輸、異動變更、違章情況及“黑名單”等內容的提醒功能。特別是從業人員達到違規上限將被自動記入“黑名單”,所有企業均不得聘用,從而將安全隱患拒之門外。
重大危險源監管的實施
根據《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英國負責重大危險源監管的機構主要有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環境保護部及地方政府。依據危險性和數量,《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將重大危險源分為高危和低危兩個等級;并將設施分為低危險性和高危險性兩類。
危險物質的品種和數量標準
《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附錄1的第2部分,對氨、氯、氫氣、甲醇、光氣等30種化學品及其衍生物列出了低限值和高限值,其中部分品種與我國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比較如表1所示。
對未列出的化學品,《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附錄1的第3部分,根據其毒性、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給出了低限值和高限值。《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附錄1的第2部分,還提出了對多個品種限量標準的計算方法。
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的主體
《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體現了“誰制造風險,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是責任主體,凡是被列入高、低危險性設施的企業,必須落實《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的各項要求,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編制重大事故預防策略文件,開展定期評估審查;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企業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信息;企業更改設施或設施中的裝置、工藝或者危險物質性質、數量時,應在變更前進行審查,必要時形成安全報告,通報主管部門;對事故情況及相關信息進行通報。
依據《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英國高危險性設施除符合上述4項要求外,還需承擔更多責任:一是安全報告。在新設施建設、投產前,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安全報告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應包括設施所處的環境;裝置情況;風險辨識及最嚴重事故情況;事故防范措施等內容。二是應急預案。企業必須在設施運行前,通過與設施工作人員、行政機構、應急和衛生主管部門協商,編制現場應急預案;同時應咨詢地方主管部門,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便于其編制場外應急預案。三是向公眾提供足夠、及時的應急、警告信息,包括企業基本情況。
對高風險領域的監管
英國《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把管理重大危險源風險的法律責任移交給企業,政府部門則集中精力,對高風險設施進行強化監管。
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的責任為:審查企業提交的安全報告和通報;建立檢查方案,對高危險性設施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并編制檢查報告;指導地方政府編制場外應急預案。
地方政府的責任為:場外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修訂和演練,向公眾有關企業的安全信息。
新建化工企業安全審查嚴格
在英國,新建化工企業尤其是涉及高、低危險性設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準入門檻很高。根據《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從選址規劃開始,建設單位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環境評估和事故模擬,并將評估、模擬結果上報城市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之前,要征求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的意見,并結合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出具的意見,綜合平衡各種情況后作出審批決定。從實際結果看,近年來英國幾乎沒有新建大型化工企業。
建立事故及險情報告、統計制度
根據《1974年職業健康安全法案》和《1995年報告傷病和危險事故條例》(RIDDOR),英國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事故報告程序。根據《報告傷病和危險事故條例》,事故分為傷害、疾病和險情三類。對于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通過電話或網絡上報,并在15天內提交文字報告;對于造成7天以上工時損失的事故,要在15天內通過網絡提交報表;對于職業病和部分事故險情也需要網絡提交報表。
啟示與建議
確立企業自律、行業指導、政府監管的頂層設計原則
從立法上,應進一步明確企業的責任。按照“誰制造風險、誰負責”原則,企業承擔風險管理的法律責任,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標準,全面開展風險評估,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國家負責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明確政府部門、企業的職責;政府部門負責對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執法監管。
英國企業的自律程度很高。如:羅賓遜兄弟化工公司成立于1869年,是一家殺蟲劑和醫藥中間體的化工生產企業。該企業能定期向安全監管機構報告企業情況;主動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安全隱患;建立包括過程安全管理、事件報告、風險管控等安全管理體系。
加強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安全監管
英國職業安全健康監管體現了分危險等級管理的思路,突出了重點品種、數量、重要危險設施,對重大事故予以重罰。對此,建議我國加強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安監部門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形成具有適應我國經濟體制和發展階段的危化品監管體系。
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對低危險等級企業提交的安全報告進行符合性審核,對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對重點企業的安全報告開展收費審查;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處罰的力度。對發生事故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了給予經濟重罰外,還會明確犯罪情節,納入刑罰。
加強危化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
針對我國目前情況,建議加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執行力度,加強對高風險重大危險源監管。對危險性大或者量特別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對監控手段、安全評價報告、應急預案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同時,指導中介機構開展重大危險源評估分級,發揮中介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
建議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并吸收英國重大危險源管理經驗,對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進行修訂。同時,建議我國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將所有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納入該條例的范疇,特別應明確將城市新建重大危險源安全規劃的內容,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規劃審批。
在企業全面推行風險辨識機制
利用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建設的契機,指導企業將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貫穿到整個企業日常運行管理制度中去,并作為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英國羅賓遜兄弟化工公司,將風險辨識意識體現在作業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公司在作業前,均會進行風險辨識,明確各項風險,制定控制方案,確定參與人員的崗位職責。
加強我國安全監管隊伍的執法專業水平建設
英國安全監管人員,特別是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運用科技手段的能力、專業支撐水平,要高于我國的相關工作人員。與英國相比,我國的安全監管隊伍特別是危化品安監力量和專業性明顯不足。因此,建議我國建立專業化的危化品安監隊伍,提高專業準入門檻,嘗試改革危化品安監人事錄用、考核、管理機制,采用聘用制多途徑補充隊伍力量;加大專業培訓力度,通過專業知識及技能培訓、安全科技研發、建立各行業專家庫等方式,使每位安監人員都能掌握風險管理等重要工具手段,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安監隊伍。
發揮安全協會和中介機構的作用
建議制定安全評價機構的定期審查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評價報告等內容的抽檢、審核力度,杜絕技術含量低、模板化的報告,同時設立中介機構淘汰機制。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通報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國家發改委產業發展政策。
(三)《江蘇省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方案》。
(四)化工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五)《連*化學工業“*”發展布局規劃和連*化學工業發展導向目錄》。
二、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范圍和目標
專項整治范圍:全市化工行業所有生產企業,重點是技術含量低、環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化工生產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
專項整治的主要目標:按照“逐個排查,集中整治,入園進區,改造提升”的總體要求,通過提高生產經營標準、行業準入門檻和從業資質要求,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用一年時間集中整頓、淘汰各類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引導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在兩年內向化工集中區域集中。通過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達到環保標準,全面消除事故隱患,全面提升化工企業環保、安全和技術裝備水平,推進化工行業科學健康有序發展。
三、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重點和分工
(一)產業準入方面。由市經貿委負責,重點查清是否違反產業政策或產業發展規劃;是否仍在使用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與裝備;是否違反其他市場準入標準等。
(二)安全生產方面。由市安監局負責,重點查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布點在經市批準的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門區域;化工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是否通過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是否通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經市政府設立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等。
(三)環境保護方面。由市環保局負責,重點查清化工生產企業是否通過環評審批;環保設施是否配套,裝置運行是否正常;項目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是否編制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配置比較完備的應急處置設施;是否能夠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廢水是否排入達到地表水功能區劃要求的水域等。
(四)技術質量監督方面。由連*質監局負責,重點查清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是否領取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特種設備是否按規定注冊登記并經定期檢驗合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是否落實;氣體充裝單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等。
(五)土地審批方面。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重點查清是否越權審批用地預審;是否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是否越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耗方面。由市經貿委負責,根據國家、省、市制定效能指標,重點查清單位產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額規定。
(七)項目審核程序和工商登記方面。由市發改委、經貿委、工商局負責,按各自職能重點查清項目是否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是否越權審批或核準;是否以備案代替核準;是否未經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即已審批或核準;是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是否未經相關前置許可辦理工商登記等。
(八)人員資質方面。由市安監局、質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各自職能重點查清化工生產企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否經過考核并持證上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經過法定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法定培訓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四、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措施
(一)依法淘汰違法化工生產企業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安監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1)逾期未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5)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環保部門報請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應當關停的;
(2)超過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或環保設施不配套、運轉不正常,在三個月的治理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3)本方案實施之日前,各地區已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化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完成治理任務的;
(4)在居民集中區及附近排放惡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氣體,群眾長期、集訪,短期內無法解決的;
(5)發生重大環境事件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
(6)危險廢物不能自行安全處置又未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造成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
(8)其他依法應當停產或關閉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記注冊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4、凡實施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卻未在規定期限內領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5、對于應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當地政府組織同級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注銷或吊銷企業相關證照,拆除相關生產設施,并向社會公告。其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對僅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吊銷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從事多種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或注銷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提出轉產或解散的企業,變更或注銷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依法關閉的企業所占用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土地重新轉產,但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企業確實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當地政府收回。
6、對被責令關閉但又擅自恢復生產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按非法生產論處,由縣區政府組織公安、監察、環保、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強制取締。同時,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推動化工生產企業向化工集中區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產企業集中進區步伐。鼓勵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集中到符合化工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進入經市政府批準的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所有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集中區域,否則不予環保、安全審批。區域外的化工生產企業,不再批準任何形式的改建、擴建項目,并力爭于*年底前搬遷進入化工集中區域。
2、加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進度。原則上*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遷出主城區;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制訂搬遷計劃并報當地政府批準,逐步搬遷。企業搬遷異地重建的,必須按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標準、要求、程序等辦理所有審批手續。
3、全面清理和重新確認現有化工集中區。化工集中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布局。市政府將于*年底之前出臺“連*化學工業‘*’發展布局規劃和連*化學工業發展導向目錄”,對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及綜合性開發區中的化工片區進行全面清理確認,市區原則上不設化工集中區,縣域可以根據化工產業布局原則,設置1-2個化工集中區。從*年起,經過重新確認的化工集中區,區域環評與環保規劃須經省環保廳批準。
(三)嚴格化工生產企業市場準入
1、嚴格執行產業準入門檻。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屬于淘汰類項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嚴格項目審核程序。嚴禁將項目分拆、違規審批、核準或備案;將原由縣(區)核準、備案的化工項目權限上收至市投資主管部門(市發改委、經貿委);市發改委、經貿委要通過市項目審批會商機制及時向同級環保、安監等部門通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情況;對已備案的項目,只有在通過環評、安評、征地、能耗評價等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嚴格項目準入門檻。禁止新建單個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投資項目,須由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對其合理用能作出評價,達不到行業節能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定額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核準。
2、嚴格執行安全準入門檻。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經安監部門組織安全審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按審批權限,由市安監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化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中安全設施初步設計要通過安監部門組織的審查,并嚴格按初步設計進行施工,正式投產前安全設施要通過安監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對*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凡未履行設立批準、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的,已建設并竣工投產的,由安監部門提請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產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環保、土地規劃等要求,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或取消項目,如果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后限期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3、嚴格執行環保準入門檻。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項目;嚴格執行《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建設廢水排入現狀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項目。
4、嚴格規范從業人員資質要求。化工生產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資質,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經法定培訓并持證上崗,操作人員要進行強制性的崗位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操作。
5、提高化工生產企業的產品檔次和技術含量。市經貿委要明確各階段必須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設備名錄。
6、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環保部門會同經貿部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五、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第一年為集中整治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業屬地原則進行,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地范圍內化工生產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部省屬在連企業的專項整治由企業所在地的區政府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專項整治方案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制定各自的具體實施方案,并抓緊部署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的具體實施方案要在*年11月10日前報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自查自糾階段(*年11月-12月)。各縣、區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摸清化工生產企業的現狀,掌握情況,確定本地區整治工作的重點范圍和重點企業,并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在此階段,相關部門不得為任何企業補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土地、工商登記等手續。各縣區于*年12月20日前上報化工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自查情況,并提出依法關閉的意見和限期整改處理的意見。
(三)限期整改階段(*年1月-6月)。各縣區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分階段組織督查。
(四)檢查驗收階段(*年7月-8月)。各縣、區要按照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根據市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認真進行驗收和總結。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在*年8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上報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區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將有關情況匯總并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報全市。
*年、2009年要在繼續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化工企業入園進區和改造提升,從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隱患,全面提高化工行業生產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六、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縣、區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切實抓好專項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為組長,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邀請市人大、市政協的同志和有關專家參與指導、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市發改委、安監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外經貿局、科技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質監局、工商局等部門抽調專人參加。
各縣、區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要根據“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區域劃分,逐級簽訂專項整治責任狀,嚴格落實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建立有目標、有任務、有考核、有獎懲的責任制,確保專項整治全覆蓋,不留死角,取得實效。
(二)嚴格執法,強化追究
市化工企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部門加強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審批化工項目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化工項目的要從重處罰。對在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充分運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大力宣傳普及安全和環保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并掌握《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同時,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并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媒體對整治的監督,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進行。各縣區要設立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舉報電話,對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舉報。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全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暨專項整治工作現場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精神,全面強化“安全生產年”的各項工作,按照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和專項整治工作相關要求,動員全市各級各部門各行業,扎實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和專項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推動全市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等一會費市長還要作重要講話,請大家按照費市長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下面我講三個問題:
一、關于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
今年是國務院提出的“安全生產年”,是無錫市確定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去年底,無錫市政府以107號令下發了《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今年3月10日,無錫市政府專門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為貫徹落實無錫市政府相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市政府下發了《*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實施方案》(澄政發【2009】65號)。現將工作要求如下:
1、開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活動的目的
此次“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年”活動的目的是: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企業安全生產法制教育為先導,深入開展工業企業ABC分類監管,扎實推進企業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促進企業、尤其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知曉并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最終實現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的目標。
2、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法》和《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對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了如下6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類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制定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要求。二是提供安全生產保障。落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三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對生產經營場所、作業現場、生產裝備設備、特種設備等要強化安全管理,高危企業要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四是嚴格開展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企業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定期對企業進行經常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檢查。按照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五是加強應急管理。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有關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及時報告、并配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六是嚴格責任追究。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又無法整改的企業,堅決進行停產停業整頓,直至關閉。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各類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企業主要負責人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不得擔任同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3、工作目標任務
為確保此項活動收到實效,市政府確定了8項量化工作指標。
(1)深入學習貫徹《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各級各部門要召開相應會議,進行培訓、宣傳、教育,要求全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的參訓率達到100%,告知承諾書簽訂率達100%。企業從業人員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知曉率達到95%以上。為便于宣傳貫徹,市政府安委會在《*日報》全文刊登了《規定》內容,并進行了解讀。
(2)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范化,各類事故隱患整改監控率達到100%。
(3)扎實推進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分類監管工作,全力推進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危險化學品企業許可證到期換證率達到100%,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單位貫標率達到100%,重大、重點危險源100%納入市級預警監測。
(4)客貨運專業運輸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重點駕駛人的監管,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安全教育率達100%,對機動車檢查率達100%。
(5)工礦企業杜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災事故;消控中心、電焊、氣焊等重點工種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員工消防安全培訓率達10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和演練率達100%。
(6)進一步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文明工地的創建活動,文明工地達標率95%。
(7)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危險品運輸車(船)的監管力度,危險品運輸車(船)GPS衛星跟蹤定位儀安裝率達到100%。
(8)積極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管理,重點監控單位貫標率達到100%。
4、工作步驟
一是宣傳培訓階段,從現在開始到本月底。各級各部門都要成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要認真組織并積極配合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對《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培訓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參訓率、知曉率達到目標要求。要組織上門送法服務,指導企業負責人簽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書”。
二是排查整改階段,從4月底到9月底。各級各部門要組織各類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要樹立一批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示范企業,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要加大督查力度,結合事故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以高危行業企業為重點組織檢查和督查。
三是評比驗收階段,從10月到12月底。10月10日前,各地要對本行政區域開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10月25日前,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對活動中涌現的優秀組織單位、示范典型企業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5、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由市、鎮(街道、開發區、臨港新城)兩級政府統一領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及行業監管職能的部門條線負責。市政府成立了以費市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對全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進行領導、部署、推動、檢查。各級各部門都要結合本地區、本領域的實際,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扎實措施將活動落實到所屬區域的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無一遺漏。
(2)突出重點,強化督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要突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重點企業。各級各部門要對重點行業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要結合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一票否決”等制度,強化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3)強力推進,全面覆蓋。作為此項工作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標準,市政府、安委會確定了2個工作指標:即活動宣貫率和安全生產承諾書簽訂率都必須達到100%。這2個要求作為2009年度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已經納入考核細則。以每個鎮(街道、開發區、臨港新城)的入庫企業數為基數,承諾書簽訂率每低于10%,年度考核扣10分;低于70%,本年度不得評為優秀。
二、關于2009年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根據市政府安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今年全市將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標準廠房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冶金鑄造、壓力管道元件、危化品運輸車等7項專項整治活動。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1)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由市安監局牽頭。各級要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換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企業的安全現狀評價,推進危險工藝企業生產裝置的自動化改造,加大對加油(氣)站的安全監管力度,加強對停產半停產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
(2)道路交通專項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重點是開展路面交通秩序整治,嚴格車輛、駕駛人員和運輸企業的管理,加強事故多發危險路段的治理,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
(3)標準廠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主要是對建筑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手續不完善、擅自變更使用性質、擅自改變原消防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混亂的標準廠房加強源頭管理,規范審核和驗收手續,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4)建筑施工專項整治工作由市建設局牽頭。主要是以防范工地大型起重機械、深基坑、高處墜落等引起的事故為重點,加強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實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作業現場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嚴把工人進場手續關。
(5)冶金鑄造專項整治工作由市安監局牽頭。主要是加快建立全市冶金鑄造企業數據庫,明確整治重點,加強指導,搞好服務,對隱患跟蹤復查、督查,及時整改,務求實效。
(6)壓力管道元件專項整治工作由市質監局牽頭。主要是規范壓力管道元件的生產和使用,加強壓力管道檢驗工作,切實提高壓力管道安全質量水平。
(7)危化品運輸車專項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牽頭。主要是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狀態,加強相關人員教育培訓,完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今年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總體方案已經下發,各牽頭單位要立即制定細化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和時序進度要求,扎實推進,原則上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11月份,市政府安委會將組織相關人員對各部門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各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高危行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隱患排查治理等重點工作,切實提高重點企業、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三、當前有關工作
結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和專項整治,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在生產安全方面。強化危化品、冶金鑄造、機械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全面推進高危行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工作,深入開展工業企業ABC分類監管工作,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對173家重大危險源點實施聯網預警監測,加大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治力度,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學習借鑒振華港機的先進經驗,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采用多種形式抓好安全教育培訓,嚴格日常安全檢查巡視,加大考核獎懲力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2、在公共安全方面。加強對重點路段的交通安全監管,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專項整治,加強學生春游交通管理,加快推行道路交通服務和保險處理制度。大力宣傳新的《消防法》,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紡織行業、丙類廠房的安全檢查。經貿、建設、交通、教育、質監、工商、水利農機、港口、海事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和行業安全生產特點,結合專項整治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各條線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