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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1. 前言
(1)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事業單位承建的基建項目數量和投資額都快速增長,因而在財務管理方面也日益出現了新的問題,國家隨之出臺了多項管理規定。2002年,財政部印發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從制度層面加大了國有基本建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2012年,修訂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明確了基建投資并入事業單位“大帳”中反映。為了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2013年4月,財政部起草并公布了《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發揮事業單位在促進經濟建設過程中的中堅力量,必須要強化事業單位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
(2)筆者在財政部門從事基建財務監督管理工作10余年,從對轄區內國有建設單位審計情況看,事業單位的基建財務管理并不盡如人意。在實際工作中,不少事業單位對基建財務的管理仍比較混亂,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還亟待進一步提高。經過多年的監管,事業單位基本都能夠單獨設置基本建設財務賬,建設資金與事業經費分別核算,但是還存在很多問題,如會計科目設置和使用不規范,不能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并進行會計處理,工程完工后不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建設單位管理費使用超標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擠占、挪用財政建設資金,無法正確核算建設成本,項目投資、進度難以控制等各種各樣的問題,造成建設資金的損失浪費。
2. 當前事業單位基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了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但是,當前事業單位承建基建項目,多數是成立臨時機構,從相關單位抽調部分人員,有些可能從未接觸過基建和財務專業,然后摸著石頭過河,邊干邊學。由于精通財務管理專業的人員很少,領導對內部控制不夠重視,加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所以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基建管理很少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有些領導憑著經驗,認為會計和出納分離就是內部控制了,甚至有些單位因為人員少,會計和出納也一人兼任。至于內部會計控制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等制度很少單位知道,更不用談及落實了。
2.2財務制度不健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已經頒布了很多年,但是財務人員專業知識參差不齊,領導對規定理解不深不透,使得落實情況差距很大。長年從事基建財務的單位如住建局下屬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相對健全;承擔建設項目較少的事業單位尤其是臨時組建建設班子的,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沒有進行過深入學習,連基本的會計科目使用都不規范,財務管理較混亂。
(1)隨意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
由于基建項目投資金額大,使得有些事業單位將基建賬務當成了三公經費的小金庫,隨意發放獎金,補貼,不按規定列支業務招待費。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中要求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有些事業單位承建的項目投資金額很大,但是建設期限并不長,可以列支的招待費金額比單位正常經費要高出很多倍,抱著不花白不花的態度造成了揮霍浪費。還有些事業單位,無視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超出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10%后仍然繼續支出,財政審批基建財務決算時,單位無法彌補超支的費用,形成了爛尾賬。《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中,更改了管理費用的標準,提出項目建設管理費按規定標準和要求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也是對這一現象進行遏制。
(2)不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中,要求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但是現實情況中,項目竣工后,很多事業單位承建的基建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人員就解散撤離了,工程結算審查沒有專人負責,竣工財務決算遲遲不能編制,但是管理費用卻一直列支。
(3)基建賬務數據未并入會計大帳反映。
筆者所在地區,事業單位經費賬務由財政部門會計核算中心進行集中核算,基本建設財務由單位設立專戶自行核算。基建賬均未并入會計大帳反映。
2.3基建財務人員專業水平低。
當前,事業單位的基建財務管理中,財務人員有些是臨時抽調,有些是從社會上聘任,由于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運用的范圍較窄,熟悉精通該行業的人員很少。會計人員往往是從事了該行業后才開始學習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即使是有會計功底的人員,也可能因為對基建行業不了解所以核算不夠精確。還有些既不懂會計又未參與過基建管理的人員從事基建財務專業,更是問題層出不窮。可以說,這樣專業素養不足的財務人員已經成為事業單位基建財務管理的重大隱患。
2.4預算約束性差。
很多事業單位從申報項目開始,就只重視項目資金的爭取,不注重調查研究和項目論證,設計方案不切實際、內容粗糙,不適應項目實際建設需要。項目開始實施后,不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調整變更,隨意調整建設內容,甚至有的單位在未經過審批的情況下盲目開展建設,導致了基建項目預算流于形式,實際施工使用金額遠遠超出原計劃的資金標準,出現超投資、超概算、超標準“三超”現象。
3. 加強事業單位基建財務管理的具體措施
3.1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事業單位應該針對基建財務的行業特點,梳理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如預算、貨幣資金、采購與付款、材料設備、會計電算化等。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3.2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使用。
建議將事業單位基建財務中的管理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同時業務招待費建議按照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建設期限設定標準。管理費用的使用,可以采取建設單位在向財政部門申請用款計劃時,將工程款和管理費用分別下達預算指標,分年度據實列支,一旦出現超標準列支現象,馬上進行整改。
(2)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建議基建項目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超過3個月后,如不辦理竣工驗收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財政部門停止撥付事業單位基建款項,后期所發生的費用不準在基建投資中列支。以此督促事業單位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真實反映項目投資。
(3)基建賬務并入會計大帳反映
事業單位要按月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借記大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借記大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中歸屬于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3提高事業單位基建財務人員素質。
由于基建財務核算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專業性強,一個單體工程就涉及土建、安裝、設備、裝飾工程等十幾項分項工程核算,有些還涉及到拆遷補償費等明細核算。與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相比,基建工程核算連續性強、時間跨度大。因此,基建財務人員不僅要熟練掌握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補充規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解釋;了解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基本建設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工程知識,還應當認真學習招投標法、合同法、建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事業單位要為財務人員創造學習的條件,進行一定的人力與物力以及資金上的投入,為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提高那些專業素養不足、工作能力較差的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積極組織財務知識培訓以及有針對性的開展基建工程決算班,使財務人員能夠有的放矢的開展學習。
3.4強化預算約束。
(1)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要貫穿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要組織規劃、工程、技術、財會、法律等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和評審,確保建設項目的科學性,這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關鍵。在編制預算時,做到建設規模適度,保證資金來源。對因重大設計變更、不可預見等因素造成工程量增減變動的,要按照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工程款使用過程中,嚴格審核工程進度,根據進度結算按比例撥款。 基建管理全過程做到概算控制,預算管理。
1.1財務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不合理。
一是由于項目法人對財務管理的重視不夠,沒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和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二是項目法人一般為臨時機構,存在的時間周期短,財務人員大多是臨時借調或者兼職,專業知識不足,財務人員崗位職責不明確,內控制度不健全。
1.2會計核算不規范。
項目法人或者財政部門的會計核算中心不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甚至只登記項目資金的收支流水賬;一個項目法人管理多個項目時,將多個項目在一個帳套核算;一個項目因資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被分割到不同的帳套核算。這里既有會計人員對《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相關解釋不熟悉、不專業的問題,也有管理方面的問題。如:有些地方,項目資金不是由項目法人核算,而是由財政部門的會計核算中心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或者實行報賬制,把工程價款結算原始資料留在財政部門登記收支,項目法人只核算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和工程成本核算的真實性。
1.3工程預付款和價款結算問題。
在施工單位沒有出具合法的履約保函(履約保證金)和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證金)的情況下,項目法人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預付款和結算工程進度款。工程價款結算程序復雜,周期長,工程價款支付進度明顯落后于工程形象進度。
1.4竣工決算編制和資產移交問題。
竣工決算編制不規范、不及時,形成的新資產長期掛項目法人賬上,不能及時移交給項目管理單位,新形成資產不能得到規范管理,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主要原因是項目法人不重視這些工作,內設部門之間協作不力,重工程建設,輕竣工決算編制。
1.5投資評審問題。
近年來,財政部門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管,專門設立了投資評審機構,對基建項目項目概(預)算、竣工結(決)算和招投標控制價等進行評審,評審結論作為調整項目預算、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審批竣工財務決算等事項的依據。但是由于評審機構人員力量不足,不專業,需要評審的項目多等原因,致使評審機構不能按時出具投資評審結論。一些項目投資評審時限過長,嚴重影響工程開工和完工。此外,還存在評審時不執行公路定額,不考慮公路項目的獨有的本質屬性,隨意壓縮核減工程預算和二類費用,甚至為了達到減少地方配套資金的目的,按比例審減等問題。
2解決問題的措施
2.1項目法人要重視公路工程財務管理機構的職能作用。
財務管理是公路建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財務管理機構和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是做好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的基礎。項目法人必須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規定,選擇有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基建財務人員,合理設置財務崗位,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人員在基建項目管理中的職能作用,從工程招標到竣工資產移交的項目建設全過程都要有財務人員參與。
2.2項目法人要規范會計核算,正確歸集建設成本。
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進行會計核算,按工程項目單獨建賬,并將該工程項目的所有資金來源和建設成本完整反映。項目資金在縣(市)財政會計核算中心代為核算的,會計核算中心也要嚴格執行有關制度正確核算,并且應該盡快將會計核算職能返還給項目法人。一些地方財政部門對基本項目資金支出實行報賬制的,也不得將資金結算支付的原始單據留存在財政部門,而應審核后,交給項目法人進行會計核算。
2.3項目法人要強化風險意識,規范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程序。
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的首要作用是保證中標的承包商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減少項目法人因承包商違約而受到的損失。因此,項目法人在合同簽訂之前必須要求承包商提供保證金或者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保函。工程價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法人還要協調督促財政部門明確每個環節的審批時限,及時支付工程款項,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
2.4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項目法人要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公路部《公路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14)的要求,做到大中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在完工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小型項目在完工后1個月內完成。同時要做到數字準確、真實,內容完整,程序合規。為避免資產流失,及時發揮新建成資產效益,項目法人應按照規定程序將竣工財務決算上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15日與資產管理單位辦理完資產移交手續。
2.5規范財政投資評審,提高評審效率。
關鍵詞:基本建設 財務問題 對策
一、引言
近年,隨著我國煤礦基本建設資金投入的不斷加大,煤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日趨完善,招投標制、項目法人制、施工監理制的實施,使煤礦基本建設項目在管理上產生質的飛躍,但同時對煤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我國煤炭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中還存在著財務管理弱化、個別建設項目程序不規范、概預算超支嚴重、項目投資效益較差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現狀,本著進一步加強我國煤炭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促進煤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做強做大企業規模,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指導思想,本文就我國煤礦基本建設中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做深層次的剖析,進而提出針對性的對策。
二、煤礦基本建設中的財務管理問題初探
1.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內涵
基本建設中的財務管理,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財務活動和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管理活動相比,有明顯不同的特點。從宏觀上看,由于基本建設是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內容,在國民經濟中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是擴大再生產,增加社會物質財富,推動技術進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和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對基本建設中的財務管理要求極高。財務管理的好壞,不僅直接涉及投資效益的好壞,而且對國民經濟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從微觀上看,對基本項目的財務管理,是搞好基本建設管理的重要環節。由于基本建設本身具有涉及面廣,項目建設期長,技術經濟性強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重點是保證建設資金順利有效地形成資產。
2.煤礦基本建設中財務管理問題現狀
(1)會計科目設置混亂、核算不規范。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帳、單獨核算。然而通過檢查存在以下問題:有的建設單位將基本建設資金與單位預算經費放在一起混合核算,沒有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有的建設單位將基本建設賬務記成“流水帳”。《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而有的單位將項目存款利息收入與出售廢舊材料和設備收入、罰款收入、索賠及違約金收入等一起列為其他收入;還有的列為留成收入。
(2)資金以撥代管,缺乏跟蹤問效。由于舊體制、舊觀念的影響,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仍習慣于以撥代管,缺乏跟蹤問效。尤其以自籌資金為主,財政撥款為輔的建設項目更是如此。財政部門對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無法及時掌握,資金使用效益低下,造成基本建設投資的浪費。
(3)資金運作不規范,容易滋生腐敗。為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國家對基本建設項目做出了招投標、政府采購、工程預決算審核等一系列規定。但是由于監督和管理措施不到位,部分建設單位千方百計編造理由去規避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等,致使投資成本上升,效益低下,容易滋生腐敗。
(4)撥款環節多,不利于資金的安全運行。目前,撥付到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需要經過財政部門到項目主管部門再到建設單位最后才到施工單位,撥款環節多,手續繁瑣,時間長,大大增加了在中間環節被擠占、挪用的可能性,項目資金到位率大打折扣。這樣既不符合快速高效原則,又不利于資金的安全運行。
(5)重決算輕預算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有些部門對工程預算審核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往往存在重決算輕預算的情況。這就使計劃、財政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和控制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必然造成建設單位對工程的高估冒算,從而浪費了建設資金。
(6)部門之間難協調,財政監督難到位。就基本建設而言,涉及計劃、建設、財政、工程監理、投資審核和金融等部門。由于在基本建設投資管理中缺乏一套“各司其職、相互監督”的監控機制,因此,各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對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難度增加,甚至可能出現扯皮和各自為政的現象,致使財政監督難以真正到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煤礦基本建設中存在財務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分析
首先,建設單位執行基建程序不力,基建財務制度執行不規范。超規模建設,超計劃投資嚴重,擴大規模建設導致項目超計劃投資,擾亂了計劃安排,加大了財政負擔。其次,項目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工程招標程序不規范沒有實行材料設備政府采購,不能有效地降低工程造價,實際造價背離合同造價,形成了工程質量降低,或增加建設成本的惡患。再次,財務管理經驗不足,不按工程進度和工作質量撥款,支出隨意性大,不能按財政性投資項目預(結)算審查管理程序操作;大多項目完工后,不能辦理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其次,建設單位財務管理相對較弱,基建財務管理制度相對滯后。 主要表現是有少數建設單位忽視對基建財務的管理,只注重爭項目、爭建設、爭進度,不抓內部財務管理,基建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失控,致使違法違規的現象屢有發生。 思想上不重視。不少單位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對工程管理比較重視,對財務管理不夠重視,還有的單位認為財務管理重點是多爭取建設項目資金,財務人員的職責就是多要錢。
再次,檢查監督不力。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已經制訂不少,但檢查監督不力。財務部門往往以撥代管,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財務檢查。審計部門往往重視基本建設預(結)算審計,對施工單位上報的基本建設預(結)算審計比較嚴,但忽視基本建設財務審計,對地方財政撥款、自籌資金、合作資金及其他資金等來自不同渠道建設資金的形成、去向、使用效益缺乏審計監督,怕審計后影響今后建設項目的撥款。
四、加強煤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對策
1.按照“源頭控制,規范運作,部門配合,加強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規范資金的運作程 序。(1)目前,基本建設資金在運作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資金不落實,產生半拉子工程、資金來源渠道多且分散在各建設單位,致使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監督難到位,而產生了基建方面的諸多問題,其根源是對基本建設資金缺乏行之有效的監控手段。因此,要對基建資金實行源頭控制,切實堵塞腐敗源頭。(2)對基本建設資金規范運作,要做到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工程招投標及政府采購,必須進行預算和決算的審核,工程質量及進度必須由工程監理部門進行監理,建設資金不必通過建設單位這一中間環節,由財政部門憑有關文件,直接集中支付給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或其他工程承建單位。即工程項目從立項到開工再到決算必須在陽光下進行,要接受公眾的監督。(3)要治理和解決基本建設資金在運作、管理和監督方面的存在問題,各職能部門,如財政、計劃、工程監理、投資審核、建設單位等,必須樹立全局一盤棋的思想,發揮門的聯動作用,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切忌推諉扯皮,各自為政。只有這樣才能堵塞漏洞,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在監督內容上,要對建設項目從項目的資金來源到立項,從工程開工到工程款的撥付,從預算的形成到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從工程的質量和工程進度監理等各個環節,都要實施嚴格的監管,加強跟蹤問效工作。(5)通過對基本建設資金加強監督和管理,從基本建設資金實行源頭控制,從工程預決算的審核,從規范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切實壓減和剔除一切不合理、不合規的工程支出,把投資減至最低限度,提高投資效益,以便把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要制定完善的權責利相結合的機制設計,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要使基本建設的各項政策規定落實到位,就必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紀委、監察部門要不定期對基本建設情況及與基本建設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如有違反規定,不按程序越權辦事,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責任追究并通報批評,造成損失和投資浪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尤其是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
3.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單位為了實現某一經濟活動目標,維護資產財產物資完整,保證財務收支合法、會計信息真實、貫徹國家財經法規和決策,保證經濟活動效益而形成的一種內部自我協調、制約、檢查的控制系統。建設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1)組織機構。建設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置和分工,應合理解決領導層、各職能部門及個環節之間相互牽制,互相制約。(2)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明確的職責分工。健全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如人、財、物等管理制度,將各項經濟活動劃分到具體工作崗位,按照崗位確定任務、職責和權限,用制度來規范建設項目的各項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3)完善內部監督和檢查機制。按照制定的各項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對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進行檢查,并對現存的內控制度進行評價,達到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關鍵詞:合資鐵路 建設資金 管理
鐵路建設,資金是關鍵,就像人體的血液,一旦失血或流通不暢,自然有損健康甚至失去生命,所以為保障鐵路建設順利進行,必需保證資金的來源和合理使用。資金能否按計劃到位、能否按規定撥付、能否按建設用途使用,乃是鐵路建設成敗關鍵所在。合資鐵路公司,要加強建設資金管理,使建設項目順利完成,必需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遵循上級有關制度,按合同條款支付款項,并加強資金的監管,保證建設資金用到實處。
一、履行合資章程,按時請領資金,保證建設資金需求
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鐵路成為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瓶頸”。由于鐵路總公司投資有限,各地方省、市為發展經濟,修建鐵路的愿望十分迫切,為此促成了鐵路總公司與省、市共同投資修建鐵路的合資鐵路公司模式。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簽訂合資經營的章程和合同,規定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和出資額。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為保證工程進度所需資金,合資鐵路公司每年必需向股東會提報資金計劃,合資鐵路公司根據股東會批復的資金計劃向各股東請領資金。在既往的合資鐵路項目中,鐵總出資的資金都能按時到位,但地方股東的資金往往拖延,尤其是財政比較困難的地方市。資金不按時到位,勢必影響工程進度。地方股東雖沒按計劃出資且有違《公司法》,但影響工程進度追究的往往是合資鐵路公司的責任,因此,對地方股東拖欠資金問題,合資鐵路公司要高度重視,一是要提前請款,二是要及時催繳,三是要領導溝通。有的地方市股東,財政緊張、融資困難,實在沒法按時出資,合資鐵路公司應該向當地市政府及省有關部門甚至省領導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支持,保證資金的落實。合資鐵路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協調工作力度,層層深入,建立協調機制,督促地方股東嚴格按照合資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工程進度的需要,及時足額撥付建設資金,保證建設資金需求。
二、執行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辦法,按規支付工程價款
為加強項目財務管理和建設資金管理,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完整,財政部頒發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原鐵道部了《鐵路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鐵財〔2005〕30號)及《關于加強鐵路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通知》(鐵財[2006]150號)等制度和辦法,規定建設資金籌集、使用、撥付要嚴格按制度、辦法辦理。對于工程價款的支付,合資鐵路公司必須嚴格按財政部、原鐵道部及鐵路總公司的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根據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所以合資鐵路公司必須按上述有關制度和辦法,在工程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的撥付條款,規定預付款比例、進度款支付額度、質保金預留標準,并及時撥付工程款項,保證項目工程進度。在實際工作中,因為涉及到上級的考核利益,有的合資鐵路公司存在虛驗、超驗工程進度現象,有的合資鐵路公司存在預付款、進度款超撥情況,有的合資鐵路公司沒有按規定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為此,鐵路總公司多次發出通知,要求建設單位認真執行。為進一步提高鐵路建設資金使用效益,原鐵道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資金和建設成本管理的通知》(鐵財電[2008]18號);為了加強對新增中央投資鐵路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原鐵道了《關于加強新增中央投資鐵路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鐵財函[2008]1434號);為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切實防范資金風險,原鐵道部了《關于嚴格建設資金支付的通知》(鐵財電[2009]29號);為規范工程價款的支付,原鐵道部了《關于規范驗工計價撥款的通知》(鐵財電[2010]4號),這些通知要求,合資鐵路公司必須執行落實,以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完成。
三、加強資金監管,防范資金風險,保證建設資金安全
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完整是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之一,更是建設項目能否按時完成的保障。《鐵路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建設資金管理工作,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內控制度,并加強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落實。為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合資鐵路公司應根據財政部及鐵路總公司的有關制度,制訂相應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牽制制度,加強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工作。在撥付工程款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資金使用聯簽制度;在撥付工程款后,要監督、檢查參建單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防止參建單位挪用、轉移建設資金。
1.嚴格執行資金使用聯簽制度。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規定,企業對于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原鐵道部《關于加強鐵路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鐵路局、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大額資金使用聯簽制度。合資鐵路公司撥付建設資金時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大額資金使用聯簽制度。合資鐵路公司根據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對施工單位提交的請款單,首先由監理單位確認現場質量、進度和安全情況,然后工程部門或物資部門簽字,以確認工程進度及材料數量,提出應付款項的建議,再由財務負責人簽字。財務負責人根據應付款、實際工作量、已付款及公司資金情況,提出付款建議,財務負責人對工程驗工計價應了解,要關注工程的實際進度,對虛驗、超驗的工程堅決不能付款,并按合同規定保留足額的質保金,簽字后交由計劃財務部部長審核。上述部門審核后,交由主管工程或物資的副總經理(或總會計師)審批,再呈報總經理審批,最后轉送董事長批準。聯簽過程中各部門、人員必須對提交資料及決策結果的真實、合法、合規性負責。會計人員應憑簽字齊全的請款單上編制付款憑證,出納把好最后一道關,對未聯簽完的請款單拒絕付款。通過大額聯簽,可增強集體決策觀念,降低撥付建設資金的風險。
2.加強參建單位資金使用的監控。
根據鐵路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管理機構要與施工單位和其開戶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項目管理機構對撥付施工單位的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實時監管,防止建設單位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監管的內容包括:工程預付、進度款、施工單位的各項撥款,民工費支付,大額現金支出等的資金流向及用途。合資鐵路公司為加強對施工單位的資金監管,應對施工單位每季不少于一次的檢查,以確保建設資金的合理使用。近年來,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有所歇制,擔目前仍未得到根治,因此引發的也會嚴重影響項目的進展,所以對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尤為重要。為此建設單位必須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每月施工單位根據分包單位上報的工資單審核后提報給建設單位作為撥付工資專款的依據,工資專款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合資鐵路公司只有通過上述加強建設資金管理的辦法和措施,才能保證建設資金的落實和安全使用,從而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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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實行獨立核算的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但不包括經財政邵門批準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還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施工合同、開工許可證等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資本金。
非經營性項目籌集建設資金仍按現行制度管理。
第八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項目據以向投資者發給出資證明。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圖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國家資本金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政府設立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其它財政性資金等。
第十條對于國家投入資本金比例較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資本金應按國家關于基本建設撥款的程序和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四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五條經營性項目在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后,財務管理不再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在建項目已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仍按現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非經營性項目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其包干節余按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于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財政性資金投資形成的包干節余,3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建設工期長的項目,其單項工程辦理竣工決算后有節余的,可按單項工程節余的20%預提包干節余,待全部工程竣工辦理竣工決算時統一清算。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在辦理竣工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接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于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投資形成的結余資金,5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條應交財政的包干節余和竣工結余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三十日內上交財政。第十八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它投資支出。
第十九條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二十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第二十一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包干結余、壞帳損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土地使用稅、匯兌損益、國外惜款手續費及承諾費、施工機構轉移費、報廢工程損失、耕地占用稅、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投資方向調節稅、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概(預)算審查費、(貸款)項目評估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車船使用稅、其它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二條其它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工資附加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如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報廢單項工程的損失,作為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項目完工(或取消)后,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統建住宅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統建住房和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轉出投資的受讓單位和接受經營性項目轉入資產的單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應根據項目的資金來源,分別作增加負債和增加資本公積處理: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轉入事業單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三十一條試運行期的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舍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三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分配。
第三十四條基建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并按財政部門有關費用扣除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收入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組織和管理建設項目方面的開支,30%用于職工獎勵和福利。
第三十六條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后,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余額轉為企業的盈余公積金,非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余額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八條各級建設單位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基建收入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不得虛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擴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都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已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待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組成部分,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準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有關人員不得調離。
第四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復文件;經批準的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造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峻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分別制定。主要有:
1、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
6、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7、封面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帳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投資包干節余、基建結余資金等的上交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經開戶銀行簽署意見后,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意見后,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關鍵詞:中小學校;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問題及對策
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是反映建設項目的建設成果以及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文件,是據以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依據。因此,做好基建竣工財務決算是中小學校財務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部分中小學校在基建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重進度,輕決算”的現象,導致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仍未辦理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手續,造成國有資產賬實不符,不利于國有資產的管理。本文從中小學校基建竣工財務決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解決中小學校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難的對策。
一、中小學校基建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
(一)編制范圍
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均需要進行基建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
(二)提交的基建檔案資料
從項目開始報建、立項到竣工投入使用所包涵的各個環節的材料。
一是項目建議書、立項批文、可行性研究批文、初步設計批文、設計概算批復、施工圖評審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預公告,拆遷公告及實施方案,用地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開工單。
二是項目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變動補充協議、設計、施工以及勘察單位等各種資質證明材料。
三是竣工圖,勘察、設計、監理等費用的合同、審定報告和建安工程、遷改工程審結書、設備驗收證明、竣工預驗收鑒定書及會議紀要、監理工作報告、項目停、緩建,增、減建設內容及計劃外項目,其他主要變更事項的報批文件,項目賬簿、憑證。
(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承諾書、各類報表
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主要是對項目概況、財務管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資金情況、項目管理情況、財務決算存在的問題和建議、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需說明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含封面在內的報表共七張,分別是: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竣工工程財務決算報審表,報表封面,項目概況表,財務決算表,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明細表,工程相關費用審核情況表。
建設單位的單位領導需對報審材料的真實和完整性簽署承諾書。
二、中小學校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存在的問題
(一)編制不及時,導致資產賬實不符
按照規定,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 3 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然而,部分中小學校建設項目竣工后資產直接投入使用,有的一年甚至幾年都沒有完成財務決算的編制,資產也沒有暫估入賬,而是等財務決算批復后據以入賬,造成資產賬實不符。或者資產按暫估價值入賬,因沒有完成財務決算審計,估算的價值不準確,往往也會導致資產賬實不符。
(二)缺乏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
由于基建業務不經常發生,有的學校沒有健全的基建內部管理制度,或建立了制度沒有細化,在執行過程中流于形式,形同虛設。部分項目預算不夠科學或設計不夠合理,導致項目實施過程中設計變更等,而財務部門沒有很好地履行財務監督的職能,在項目沒有按規定向職能部門申請調整總概算的情況下,累計付款數超過總概算數也予以支付,造成工程竣工時,項目造價超過總概算5%,審計部門不接收報審材料,影響決算工作的開展。
(三)學校領導或項目負責人不夠重視
由于“高考制度”的存在,中小學校的領導普通認為“升學率”才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此存在 “重教學質量、輕內部管理”的現象,不重視財務管理工作,認為項目已經投入使用,對決算工作抱無所謂的態度。
而項目負責人對工程的立項、規劃報建、進度和質量等方面的管理較為重視,但對竣工財務決算的重視不夠,認為項目能通過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就達到預期的目標了,財務決算這些收尾工作就交給財務人員來完成。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相關職責不明確,財務人員和項目負責人之間產生相互推諉現象,以致財務竣工決算難以開展。
(四)基建檔案資料缺失,缺乏報審依據
編制基建竣工財務決算需提供的資料很多,而中小學校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于人員配備等原因,往往沒有設專人收集和保管這些基建檔案,項目負責人經常是總務處主任或抽調的老師來擔任,對基建知識了解不夠,不重視這些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導致這些資料時有散失,從而影響決算工作的及時編制。
(五)財務人員缺乏基建知識,影響決算的編制
中小學校一般規模較小,財務人員編制有限,一般只設會計1至2人,所以,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基建財務人員大多由學校財務人員兼任,而財務人員只負責一般的財務處理,沒有參與到基本建設的全過程中去,對項目的立項到竣工驗收等環節不了解,基建與財務工作銜接不夠,對哪個環節所對應的基建檔案資料不清楚,導致后期由財務人員做決算時,不知所措,困難重重,不得已將決算工作擱置下來。
三、加強中小學校基建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各職能部門的監督力度,督促及時編制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財務監督和資產登記管理,督促完成竣工項目的財務決算編制工作。計劃部門應關注項目的執行情況,對已竣工項目督促建設單位填報各種經濟數據,及時編制財務決算。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學校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考核和監督機制,督促學校按時完成財務決算編制。
(二)加強基建內部管理制度建設
基建竣工財務決算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跨越項目的立項、建設、驗收等全過程,時間長,工作復雜,涉及到基建、總務、財務部門,且不是日常的學校業務活動,所以,中小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各成員崗位職責,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進行建設,各部門、各成員之間相互配合、積極溝通,保證按時完成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監督考核機制
1.提高領導層的管理理念
領導的重視程度,是推進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關健。因而,中小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利用會議、通知公告等形式,對領導層宣講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們對竣工財務決算工作重要性的感知。
2.加大對項目終身負責制的執行力度
落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的規定,做到凡事有始有終,避免后來的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對前面的工作不了解產生推拖現象,影響項目竣工決算工作的及時編制。
3.加強內外部監督考核機制
將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完成情況納入學校績效總額、個人績效和升遷考核中,進一步推動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主動性。同時,加大對基建項目的財務審計工作,督促學校及時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
(四)加強基建檔案的監管
指定專人歸集和保管基建項目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資料,明確基建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將基建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工作納入常規業務檢查中,確保基建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五)加強對基建財務人員的培訓
1.提高參與度
鼓勵基建財務人員參與到項目的立項到驗收等環節中,使其充分了解基建業務方面的知識,提升編制基建竣工財務決算的能力。
2.加大培訓范圍
一是加強對基建相關的規章制度及業務流程的培訓,讓基建財務人員熟悉從項目的報建到完成所經過的每個環節所涉及的基建檔案,避免在準備后期的竣工財務決算資料時,不知所措。
二是組織基建財務人員學習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填列和決算報告的編寫,讓其熟悉報表中每一個指標的含義,口徑和資料來源,保證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做到內容全面、完整。
三是培訓基建財務知識,使其掌握基建業務賬務處理的要求,準確規范核算基建各項支出,為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做好準備。
四、基建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方法和步驟
在編制報表及報告前,要對項目的檔案資料、財產物資以及賬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主要分為三大步驟:
(一)歸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
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需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整理,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對缺漏的資料及時聯系有關單位提供,核實消防是否通過驗收、竣工驗收是否已到建設部門備案,最后,將歸集好的資料按項目進展時間順序裝訂成冊。
(二)全面清點財產物資
對各種材料、設備等財產物資逐項清點核實,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需要處理的,其變價收入如實入賬,嚴禁私分各種物資和變價收入。
(三)清理賬目
1.清理項目總成本。項目總成本包含建安工程審結價、各項前期費用總支出之和。一是勘察、設計、監理等要按規定送審計機構審定,以審定價為報審金額。二是清理建安工程勞動保險費是否已按審結價的2%到建設部門進行結算。由于缺乏對工程知識的了解,很多中小學校只于工程開始時按中標價的2%預繳勞動保險費,建安工程審結后,沒有按審結價結算。三是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新型墻體改革專項基金是否已按規定核退。四是各項前期費用是否已按合同、有關規定結算并取得相關確認依據。
2.將清理后的項目總成本與批復的總概算對比,超過總概算的向有關部門申請調整投資總概算,獲批后方能報送決算材料。
3.對各項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收回應由施工單位負擔的電費、水費等各項應收款。償還各項應付款,并做好賬務處理。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決算前收回或償還的各種往來款項,應與對方單位取得書面確認函。項目結余資金要按照規定處理,該上交的及時上交,不得轉移、隱匿。
4.清理項目的資金來源。中小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性資金,部分學校有少數的捐贈款項等。對賬目中的基建撥款科目進行核實后,及時與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做好對賬工作,并取得書面確認函證。
5.加強與施工、勘察、監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溝通聯系,對編制峻工財務決算過程中需要這些部門提供的資料,及時溝通解決,保證決算工作的及時準確完成。
最后,根據清理后的項目檔案資料、項目總成本以及各項開支情況填報整套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決算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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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軍.淺談高校基建竣工財務決算管理[J].現代商業,2009,18:214-215.
【關鍵詞】 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為了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財政部相繼出臺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圍繞如何發揮財務管理職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基本建設工作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財務制度比較獨立,管理難度大,在具體的實施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解決。為此,本人就如何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目前來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基礎比較薄弱
主要表現在有少數建設單位忽視財務管理,相當部分基建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建財務管理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的業務培訓,也沒有配備專職、熟悉業務的財務管理人員來加強基建財務管理。
2、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相對滯后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很多,有國家的、有地方的、也有部門的,總的來說比較雜亂。雖然財政部門制定的制度具有一定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但是,財政部沒有及時對那些過期的、失效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基建財務管理規定進行有效清理,讓建設單位在執行中往往相互扯皮,發生矛盾。
3、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監督比較乏力
由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大而不細,而且常處于一種不斷的變化之中,缺乏執行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執行中基本建設財務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管理效果不盡人意。
二、從建設項目三個階段加強財務管理
1、加強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財務管理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從建設項目醞釀決定到開工建設以前進行的各項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的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以及按照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審批這一時期,它是我國基本建設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在建設項目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具體包括:
(1)建設項目資金籌措的管理。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由項目資本金、借入資金構成。對于項目資本金,必須確認其籌集的可能和可信度,以及資本金籌集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確認項目資本金能夠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以保證建設項目的資產負債比達到合理的水平,為項目投產后運營提供良好的基礎。對于借入資金的監督主要是擬建項目準備利用銀行貸款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銀行是否出具貸款承諾意向書等,以保證項目進入實施階段能夠按計劃、按進度及時借入資金,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2)建立健全完整的評價分析指標體系。建設項目在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重點是對建設項目技術上、經濟上是否可行進行研究。因此,在項目立項、初步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國家的現行財稅政策和價格體系分析、計算項目的財務效益和費用,編制財務報表,計算評價指標、考察項目贏利能力、償債能力等財務狀況,以判斷項目的財務可行性。
2、加強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財務管理
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是指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項目被國家列入年度投資計劃(預算)后,開始建設到項目建成投產移交階段。建設項目能否在國家批準的概算投資內按質按量完成,投資效果的好壞是檢驗建設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好壞的標準,因此在建設項目實施環節應從幾個方面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1)規范建設項目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質量。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抓好會計基礎工作;結合國家現行財政法規,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保證建設項目資金監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一是組織機構。建設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置和分工,應合理解決領導層、各職能部門及各環節之間相互牽制,互相制約的問題。二是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明確的職責分工。三是完善的內部監督和檢查機制。
(3)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建設單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建立有效的資金運行機制,強化建設資金使用的控制和約束,具體辦法:一是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二是落實建設資金監管責任人。建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建設資金監督、管理、使用負責,建設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建設資金監管的各項職責,共同監督管理。三是建設資金監管按照效益原則進行。建設資金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厲行節約,防止損失浪費,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工程價款是施工企業實際完成設計工作量的貨幣表現形式,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價格進行結算。加強工程價款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審核工程價款結算的手續是否完備、結算審批程序是否規范。二是審核結算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5)重視項目的過程管理,實行項目主管會計負責制:以工程項目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的要求為標準,要求會計人員了解概算每個項目包含的具體內容,從項目的招投標、合同談判、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結算等全方位、全過程參與項目管理。
3、建設項目竣工的財務管理
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是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內容,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重要依據,是考核工程建設成果的總結性文件,對總結基本建設過程的財務管理工作、檢查竣工項目概算和基本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考核投資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對項目竣工的財務管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竣工項目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清理。建設項目完工建成后,應對各種物資、材料、設備、債權債務及時清理,做到工完賬清。各項資產進行清理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得任意侵占,處理的財產物資收入按照規定沖減相關成本;報廢工程需按規定的程序上報有關部門批準。
(2)財務決算的組織工作。竣工財務決算是一項綜合性強、程序復雜的工作,決算工作必須按照財務部門組織,其他部門積極參與的原則進行,各部門必須按照要求及時、高質量地完成各自承擔的任務。
(3)財務決算的前提。完成工程結算是財務決算的前提。工程結算能否按期完成是影響財務決算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求工程部、物資設備部、計劃部等相關部門必須加快工程結算工作,完一項結一項,同時要求結算項目劃分清楚,形成資產名錄清晰,以達到滿足運營單位資產管理的要求。
(4)流程圖。工程驗收―清理工作(檔案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工程結算(定案單)―財務決算―審核(財政廳評審中心)―審批(財政廳)―資產移交。
總之,建設項目財務管理不僅僅局限于建設實施階段,而應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建設項目竣工三個環節進行,才能有效控制建設項目投資成本,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果和項目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1] 楊勝雄.高級財務管理[M].東北財大出版社,2004.
[2] 何春奇.試論基建財務管理辦法[J].中國總會計師,2005.(04).
【關鍵詞】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引言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基本建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物質和技術保證,對加速建立強大的社會主義物質基礎、發展科學文化教育事業、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指利用價值形式對建設單位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作及其所體現的各方面財務關系,行使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調節職能,合理地籌集、分配和使用建設資金,以提高建設單位投資效益為中心的一項綜合性管理。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體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投資規模的擴大,要求企業財務管理逐步將基本建設財務工作轉化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真正納入企業財務管理范圍,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系。
目前,很多企業已十分重視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工作,設立專業職能部門,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還處于被動地位,滯后于經濟建設的發展。
二、淺析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存在的有關問題
1、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滯后,建設單位對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我國現行依據的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1996年1月1日起執行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是財政部2002年修訂并施行的。近幾年來的改革開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投資規模的擴大以及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伴隨許多新生事物、新興因素相繼出現,原有的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管理辦法以及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滯后于經濟建設的發展,加之少數建設單位領導對財務管理缺乏足夠的認識,不重視財務管理,造成財務工作監督不利;另外,財務人員對基本建設業務程序、工程概預算知識也缺少必要的了解和培訓,造成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使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變成了事實上被動的計賬工具,根本沒有起到控制、考核作用。
2、在我國大型企業管理層次多,很多企業設立獨立的基本建設專職部門,從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標、合同、施工、概(決)算,實施全過程管理,資金納入集團公司預算,主管領導一只筆審批,總公司財務只負責撥款、計賬。在這種模式下,投資、建設、管理混為一體,很難形成有效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機制,既不利于資金的安全使用,工程質量也難以保證。
3、超概預算現象嚴重
⑴經驗不足,計劃缺項。基本建設中補充計劃、補充合同、追加預算已成普遍現象。
⑵審核不嚴。首先,建設項目沒有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報告開展設計工作,使編制的概算一開始就超計劃;其次,有的建設項目開始為能申報上,或為減輕稅費負擔,人為壓縮概算,項目批下來,又把攤子鋪開,使建設項目概算超計劃、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
⑶時間跨度長,使設計時的成本與現行實際投資成本相差較大。
⑷責任心不強,不重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盲目決策。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概預算審查不嚴,工程的概預算審查不嚴或審而不調,使實際施工遠遠超出原定的概預算。
⑸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及臨時性設計修改。
⑹拆遷周期長、工程未能及時竣工等各種因素,造成臨遷補助費增加、占用資金不能及時回籠、銀行貸款不能及時償還等,都必然造成投資增加,收益率下降。
4、建設項目中含多個單位工程,而財務部門沒有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把在建工程按項目單位工程列置,而是項目支出混在一起,單位工程投入資金無法區分,造成單位工程成本不實。
5、固定資產從工程竣工后就直接投入使用,等基本建設單位財務決算審批后再以核準數入賬,管理上存在真空階段。
6、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再清算。有些建設單位預留質量保證金不足,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很難向施工單位索賠并扣回款項,起不到約束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作用。
三、淺談改進和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拙見
1、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首先,領導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會計制度及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初步了解。其次,在國家相關制度、管理規定、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程序、制度及財務管理條例,領導帶頭員工共同尊守;對員工進行必要的上崗培訓;定期報表、匯報工作對投資計劃進行有效監、控。
2、進行企業內部的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精減機構減少管理、審批層次,成立專業管理機構,主管領導負責制。實行計劃、設計、財務、工程管理等各專業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專業分工監、管合作,統一指揮,形成安全、有效的投資、使用、收益全過程的監、管機制。
3、根據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管理規定,科學合理建賬
培訓財務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會計制度,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設置賬簿進行監、控。
4、固定資產交付使用與入賬
工程竣工,使用單位接收投入使用的同時,采取暫估入賬的方法入固定資產賬,等待最終決算確定正式入賬。
5、嚴格審計,杜絕超預算付款
嚴格檢查工程質量,按國家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工程決算,按合同預留足夠工程質量保證金,約束施工單位做好質保工作。
關鍵詞:基建會計 事業會計 預算管理 統一核算
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對基建項目應獨立設置賬簿、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形成目前的基建賬簿與事業類賬簿分別設立、分別編報的局面。事業單位基建賬簿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事業單位事業類賬簿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一個單位兩套賬簿并存構成了目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框架。但是筆者根據自己實際操作經驗發現,隨著事業單位的發展及財政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兩套賬簿獨立越來越不適應當前事業單位財務核算的基本要求,其諸多弊端給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及以防范財務風險帶來嚴重影響。
筆者所在的單位,擔負著全市的大型環衛設施基本建設,每年都有市政府的重點建設任務落在我處,基建賬項按照有關規定一直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編制會計報表。近年來隨著建設項目的增多和工程量的增加,筆者發現,這種兩套賬的核算方法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 一個單位兩套賬簿并存與會計理論相違背。從會計理論來分析獨立設置基建賬簿,把它與事業單位事業類賬簿人為分開,使得單位的事業經費和基建經費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內同時反映。兩套賬的相互分離,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單位的經濟活動全貌,這不符合《會計法》第l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規定,對構建完善全面完整的事業單位財務核算體系非常不利,影響了一個單位財務報表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 單獨設置基建賬簿也為事業單位規避政府監督,轉移財務風險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單位的資產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分開核算,使得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按不同的核算口徑分別于兩套賬簿之中,容易魚目混珠。因為基建項目的資金與單位的行政經費來源不一致,使得有些單位巧立名目,在行政賬目和基建賬目上作人為賬務調整,影響賬目真實性,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在閱讀分析時霧里看花。
(三) 獨立管理基建財務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各種客觀原因,基建項目完工后,不能及時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單位財務部門也無法對基建項目完工與否、上賬與否進行及時檢查,經常造成基建投資支出長期掛賬,既不轉增固定資產,也不按財務制度作費用列支 ,這可能造成單位賬面資產小于實際資產,導致賬實不符。另外,由于長期掛賬,基建投資檔案資料未及時整理歸檔,為日后維修事項也帶來諸多不便。其次,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會發生一些相關的債權和債務,有時即使在資產交付使用后也無法及時結清相關債務,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結算完畢。單獨核算可能造成財務管理和資金結算混亂,這也違背了獨立管理基建財務的初衷。
(四) 兩套賬簿的存在對事業單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及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改革起到了消極的作用。目前我市現行的部門預算中一般不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國庫集中支付也僅限于部門預算中的行政撥款資金,而基本建設資金大多來自源于基建貸款,因而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缺少財政的監督,這就增加了資金使用的自由性。另外,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發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對基本建設支出的核算主要歸口于兩個科目:基本建設支出及其他資本性支出。由于兩套賬簿對基建支出的核算內容重疊,在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時,實務中已出現同一工程項目的資金由于其來源的不同,其支出要在基建賬簿、事業支出賬簿分開核算及管理的問題,違反了“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的規定,給會計核算和日后的統計等帶來很多不便。
近年來,把基建賬簿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事業支出中進行統一核算已成為專家及會計工作者的共識,已有很多人撰文建議合并。筆者也認為,把基建賬簿并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范圍進行統一核算已具備相應的基礎。首先,企業已經在基建財務與企業財務并軌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嘗試,并積累了許多寶貴的實踐經驗。其次,財政部頒發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已為基建賬簿并入事業收支賬簿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根據筆者的實際操作經驗認為,目前情況下,把基建核算納入事業單位會計還需要作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首先,從宏觀上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制度。建議以《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收支分類科目》為基礎,相互銜接,達到既要滿足單位會計核算的要求,滿足政府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又使開展基建項目的核算得以順利完成。
其次,強化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單位根據當年工程項目建議書,將基本建設的用款計劃并入當年的部門預算中,政府貸款的工程資金與單位行政經費一樣經過財政資金網絡下撥到工程建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手段監管資金使用。這樣,收支既適應了財政國庫治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又滿足了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統一的會計制度對單位會計資料的要求,同時也有利于單位加強經費收支和資產治理。
再次,統一核算后的基建業務會計處理,筆者也作了如下嘗試性建議:
第一,資產類賬戶。增設“在建工程”一級會計科目,該科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實際發生但尚未完工項目的支出。單位可根據需要增設二級或三級明細科目,如“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該科目年末余額表示尚未完工的投入;第二,支出類賬戶。增設“基本建設支出”科目,該科目核算年度內完工的基建項目的全部支出。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轉入“基本建設支出”,并根據竣工決算等會計資料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同時分別等額記入“固定資產”、“固定基金”賬戶。第三,凈資產類賬戶。在“結余”科目下增設“基建結余”二級科目,該科目核算已完工項目的資金余額,科目借方數為“基本建設支出”科目中已完工項目的貸方;第四,收入類賬戶。在 “撥入專款”科目下增設“撥入基建款”二級科目,該科目核算單位收到的財政性基建專款。年末該科目余額表示尚未完工工程對應的撥入基建款,已完工項目則轉入“基建結余”貸方。在實際中,單位可根據需要,在上述科目下增設更下一級子科目,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年終時,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結轉。這樣,既規范了基建會計的核算工作,也使單位的財務核算更加全面完整,資產管理也更加方便集中。
另外,調整相關的基建報表。在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中,還需把基建投資表、待攤投資明細表、基建借款明細表列入事業單位報表的編報內容,使之成為一個單位完整、全面的會計報表。基建報表原有的資金平衡表、主要指標表予以取消。
總之,從完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視角下重構基建核算體系,把它并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核算范圍,從更深層次及長遠來看,對構建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具有更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佚名.行政事業單位對自籌基建的會計處理[J] 中州審計,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