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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區來函詢問,應該如何執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西藏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1982〕36號文)。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1982〕36號文轉發的《報告》,原則上只適用于在西藏辦理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但是,對于曾經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以上的職工,以后調到其他省、市、自治區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費標準可執行《報告》第一條的規定;在〔1982〕36號文以前已經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達之月起,由發給退休費用的單位改按《報告》第一條的規定發給退休費,文件下發以前的時間不再補發退休費。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1982〕36號文之前,已經在西藏退休安置,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職工,其退休待遇的變動問題,由西藏自治區決定。
關鍵詞:正確處理;行政干預;減少事后糾紛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work experienc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ver the years,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at the personal point of view, expounds how to handle the relations between traffic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owners.
Key words: correctly handl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reduce the subsequent disputes
中圖分類號:U41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是以國際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為基礎。建立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相互制約的管理模式。由于工程監理制度的引入,開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種比較科學的制約機制,工程管理逐步從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 守程序、講科學的依法管理的方向過渡。由各方面技術人員組成相對穩定的監理工程師隊伍,也逐步成長壯大,發揮著日益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的單位較多,監理法規不健全,行政干預,施工等單位對監理認識的膚淺,監理隊伍參差不齊等原因,在監理工作中總會出現監理與業主,監理與設計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尤以監理與業主的矛盾最為突出,影響更大。如解決不好,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監理工程師與業主的關系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是合同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授權與被授權的關系。監理委托合同一旦簽訂,其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就確定了。監理合同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的解除和撤銷。在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時,應具有其獨立性,業主或施工單位均無權干預。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這種合同關系很難實現,監理必須在以下幾方面正確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
1.正確處理業主的行政干預。
監理的權利被業主委托,且通過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確定。監理在履行自身職責的過程中,應獨立公正地工作。其行為受合同保護,就不再受業主的干擾和影響。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業主習慣于把監理工程師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專家或顧問,而自己往往以上級領導的身份出現,對監理工作或施工單位的工作習慣于發號施令,進行行政干預。一旦發現此類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冷靜地分析對待。如業主行為得當,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可以執行,監理可按業主的意見執行;如業主干預是錯誤的,甚至干預工作或影響計劃的順利實現,作為監理工程師有權指出其錯誤,同時向施工單位發出按原計劃執行的指令。
2.正確維護監理工程師的付款控制權。
在我國監理工作職責是“三控”(質量、投資、進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在監理工作中業主有時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因而與監理工程師發生矛盾。無論何種原因,施工方從業主處撥付工程合同款不經過監理工程師都是違反原則的。削弱了監理工程師的付款控制權,因為工程款的撥付是監理工程師控制施工單位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于此類情況我們應分別對待。若施工單位謊報監理已同意,則用文字向業主澄清,要求業主收回撥付資金,并通報批評施工單位。第二種情況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報報表給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審核補辦手續。第三種情況只要業主不要求監理工程師補辦手續,不進入工程款,監理工程師視為施工單位向業主借款不予理會,如要監理辦手續,監理應拒絕。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建筑工程;應盡;職責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程監理是我國項目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在項目法人(業主)與承包商之間引入了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對承包商所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計劃及工程費用實行監督管理。實踐證明,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程監理制,對提高工程質量、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建設工期,控制投資以及增進效益等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同時,實行工程監督也是堅持對外開放、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發展我國對外承包工作和勞務合作的需要,對發展我國的工程建設,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1 工程質量監理方面的職責與權限
1.1 向承包人書面提供圖紙中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高程等資料,進行現場交驗并驗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樣;
1.2 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權拒絕使用。
1.3 簽發各分部分項工程的開工通知單,必要時通知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整個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1.4 對承包人的檢驗、測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理;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測試儀器設備,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憑數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
1.5 按施工程序對每到工序、每個部位進行質量檢查和現場監督,對重點工程跟班檢查,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補救措施,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2 工程進度監理方面的職責與權限
2.1 審批承包人的開工前提交的總體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以及在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和變更計劃。
2.2 審批承包人根據總體施工進度計劃編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計劃。
2.3 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時,應要求承包人調整會或修改計劃,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愛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 定期向業主報告工程進度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終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業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應的決定。
3 工程費用監理方面的職責與權限
3.1 簽發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3.2 按施工合同的規定,現場劑量合適合同工程量清單規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數量和價值;
3.3 按合同規定審查、簽發中期支付證書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項的支付證書。對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活動,有權暫據支付,直到上述項目和施工活動達到要求;
3.4 按施工合同文件規定,對合同執行期間由于國家(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法律、法令、法規等致使工程費用發生的增減或其他事項(人工、材料等)價格的張羅而引起的工程費用的變化,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計算確定新的合同價格或調整幅度,予以簽認。
4 各級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4.1 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的職責與權限
4.1.1 負責和主持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監理業務工作,在合同規定范圍內對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具有決定權;
4.1.2 解釋或糾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確或不一致的地方;
4.1.3 審查、批準和簽發重大工程變更、工程延期、費用索賠、單價調整等命令和報告;
4.1.4 主持工程項目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4.1.5 簽發支付證書、月進度報告、工程竣工移交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等;
4.1.6 對監理人員進行協調和管理,對監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能力、表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評價和處理。
4.2 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的職責與權限
4.2.1 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負責并主持駐地監理工程師的一切監理業務,對所屬監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管理檢查和協調;
4.2.2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時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問題;
4.2.3 審批一般工程變更,審理延期和索賠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4.2.4 審查承包人的施工進度假話、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方案;
4.2.5 簽發分項工程開工令、中間交工證書,審核、簽認中期支付證書和最終支付證書;
4.2.6 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質量實施全面監控,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合同要求和技術規范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想承包人簽發工作指令:
4.2.7 主持工地會議,研究和解決施工中的各種問題。
4.3 監理員的責任與權限
4.3.1 熟悉合同條款和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圖紙及其變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實和實施;
4.3.2 嚴格施工現場監理,對施工現場進行有效地質量監控,對工程的重要環節或關鍵部位實施全過程的現場察看監理:
4.3.3 參加審查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3.4 監督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種實驗、測量工作,復核所有實驗、測量記錄認定并留下痕跡;
4.3.5 初審承包人提交的各種資料和表哥,核實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計量表,提出審查意見;
4.3.6 執行監理細則,做好監理日記和填好各種監理圖表:
4.3.7 復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賠申請的依據、期限和費用計算,并提出復核意見;
4.3.8 辦理高級駐地及專業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他工作。
5 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
5.1 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職責與權限包括以下幾方面。
5.1.1 根據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項目的監理規章制度、監理辦法和各種監理程序,同意整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并檢查其落實和執行情況;
5.1.2 對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報告和文件進行研究和批準,包括支付證明、設計變更、工程延期、費用索賠及重大技術、合同等問題;
5.1.3 指導和協調各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動,并有權抽檢各部位的工程質量;
5.1.4 對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及建市設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全線的監理培訓和一些技術活合同管理的會議:
5.1.5 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世界銀行、總監理工程師、業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關的報告和文件;
5.1.6 參加各合同段工地會議和有關施工活動;
5.1.7 執行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和交辦的工作。
5.2 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這則與權限
5.2.1 嚴格按照合同文件,對合同工程進行傘面管理,負責組織和執行日常監理工作;
5.2.2 批準承包人實施性施工方案,檢查進度計劃、施工圖紙和竣工圖紙,向承包人發出分項開工指令,為工程定線、定位提供數據足療,審查和認可工作區域及運輸道路等:
5.2.3 批準或不批準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員、技術骨干、采用的設備儀器及各種材料,并對承包人的施工工藝、中間檢驗,計量支付等申請進行鑒定和審核:
5.2.4 控制和評價工程質量與進度:
5.2.5 審批計日工,計日工總數應控制在合同限額范圍內:
5.2.6 主持工地會議,并寫出會議紀要,管好一切施工歸檔,做好監理日記,保存所有來往信件和記錄并歸檔;
5.2.7 檢查、合適承包人呈報的支付月報,按月將進度報告和支付證書隨同附件報送總監辦或代表處審批。
參考文獻:
[1] 我國工程建設監理的“現狀與思考”[J].廣東水利水電.2008,(2).
一、開工前交接樁事項
1.交樁內容:全線(即本合同段)平面控制樁、轉角樁、方向樁、大中橋、涵洞和重要結構物定位樁等;高程控制樁;控制樁的護樁
2.交樁要點:路線起、止控制樁與國家固定控制樁(平面、高程)的連接關系及精度;全路線由幾個勘察設計單位分段承擔設計時,應檢查結合部樁位(平面、高程)連續關系及精度;路線跨越兩個不同的高斯投影帶,勘察設計單位應考慮并解決坐標換算的問題;重要樁位丟失過多,應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補測。
3.接樁。交樁數量和精度已滿足施工要求時,承包人應簽署接樁文件。
二、橋梁施工測量監理
1.開工前,測量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下列內容并以其結果作為批復承包人申請開工報告中測量工作準備情況的依據:承包人的測量組人員數量、資質、測量儀器種類、、數量、精度級別、及工作狀態;全線(本合同)控制樁(平面、高程)恢復情況及復核精度;護樁的恢復和補充(按正常施工)情況;即將開工路段和構造物的施工測量及放樣情況;樁的制作、埋設、保護情況。
2.施工中。測量監理工程師應安排測量監理組進行下列工作:檢查、批復承包人路基施工中測量、放樣自檢報告;按合同規范和路基施工監理程序要求,復核承包人路基施工中邊樁位置和高程測量結果;檢查、批復承包人路基驗收測量報告,按要求組織部分或全部路段復核測量;檢查、批復承包人路面(包括結構層)施工放樣自檢報告,按要求組織部分或全部路段復核放樣;對橋涵結構物中重要工程部位,應對承包人測量、放樣自檢報告組織復核測量;檢查現場監理人員要求的測量、放樣復核工作是否辦理;經歷雨季或按規范規定的施工時間間隔,如每隔半年督促承包人復核全線(本合同)控制樁,并審核其測量成果。
3.竣工后。測量監理工程師安排監理測量組進行下列工作:檢查承包人全線(已竣工路段)恢復定線和路線竣工驗收測量工作,審批竣工測量報告,視情況組織部分路段復測;檢查承包人全線(已竣工)橋涵及其他設施竣工竣工驗收的測量資料,按總監或駐地高監要求組織復核測量,審核批準測量報告;核實因變更設計引起工程數量變動所需的測量內容;檢查、督辦總監、高級駐地和現場監理人員要求的其他測量工作。
三、施工測量、放樣核驗
1.開工前檢查工作。在開工前,應檢查承包人如下測量內容:人員及儀器配置情況、儀器精度及使用狀況;橋位樁、基線樁以及重要部分樁位測量、放樣工作;護樁精度及分布;監理復核測量內容和方法。
監理工程師應扼要復核設計圖紙上全橋控制樁的關系,以及全橋平面和工程尺寸關系。橋梁工程測量放樣工作的檢查和復核,應由測量監理工程師與橋梁工程師研究和協調進行,以測量監理工程師為主要負責人。測量監理工程師安排監理測量組人員,檢查承包人測量放樣工作,測量工程師和橋梁工程師審核承包人測量報告后,決定監理復核測量內容。
現場測量、放樣過程中或資料審核時,如確實存在精度或其他問題,應由承包人測量人員解釋,必要時指令復測部分或全部樁位,如確系設計問題,應會同設計單位研究解決;
測量監理工程師批復承包人測量放樣報告,并把該項執行結果和批復意見報總監(高監),以作為批準開工申請報告依據。同時繪制并張貼于監理辦公室全橋測量資料示意圖。示意圖上列出導線點坐標表、橋位及分部樁位坐標表、導線距離和夾角資料表、橋位及分部樁位放樣資料表、路線曲線資料表、水準點表等。
2.施工測量檢查要點:一般經常性的檢查包括高程、平面控制基點樁、橋涵中心樁及測量資料的復測、核對;布網是否通視,不受干擾,基點埋石是否牢靠,編號是否清晰;樁制總圖的檢查;補充的水準點、橋涵中樁精確與否;各種測量方法如二級坐標法、直角坐標法、方向線交合法操作正確與否等等。
(2)一般大、中橋的三角控制測量。三角網的基線不應少于2條,依據當地條件,可設于河流的一岸或兩岸。基線一端應與橋軸線相連,并盡量近于垂直。當橋軸線較長時,應盡可能兩岸均設基線。長度一般不小于橋軸長度的0.7倍,困難地段不得小于0.5倍,設計單位布設的基線樁精度夠用時應予以利用;三角網所有角度宜布設在300~1200之間,困難情況下不應小于250。
委托人________監理人_______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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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項目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 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集成商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 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四條 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信息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項目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集成商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托人報告,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設備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監理項目組或委托人的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簽認權。
第五條 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項目組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設計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七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對集成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委托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一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后應適當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否則委托人有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權利,并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費用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十七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八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項目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四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項目組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后,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6)報經業主同意后,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形碼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生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業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量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關鍵詞:環境監測 環境監理 促進
一、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污染負荷日趨加重,環保壓力不斷增加。因此,在現有條件下要完成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任務,必須要加強環保執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環境監理與環境監測體制。目前,我國工程環境監理工作還沒有完善的行業規范和具體的技術要求,但是,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將會越來越受到國家、企業的重視。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是整個環境管理體系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整個環境保護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邁進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在新形勢下正確處理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之間的關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的工作關系,對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有重要的作用[1]。
二、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監督職能中的技術監督工作,是指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和對環境影響的過程。其主要任務是及時、準確、可靠、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污染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提供科學高效的服務。
環境監理是指環境保護監督職能中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是環境現場監督、檢查、督促與處理的總稱。其核心工作就是日常現場監督執法,是執行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的環境監督執行系統。環境監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對海洋及生態破壞事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并參與處理[2]。
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是服務與依靠的關系。環境監測是環境監理工作的基礎,是執行環境法規、標準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技術措施。環境監理只有在這種技術支持的基礎上,才能使其工作走上科學化、定量化、規范化的軌道。
三、環境監測促進環境監理的順利進行
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是環境保護管理系統工程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推動。因此,環境監測部門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污染源監測,使例行型監測向監督監測型轉變,以進一步提高整體監測水平,為環境監理部門提供及時、準確、可靠的數據。環境監理在技術上必須依靠環境監測,在履行職能時必須以環境監測部門提供的數據為依據 [3]。
1.環境監測為環境監理提供科學有效的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既為環境監理提供有效的反映環境狀況的信息,同時又是衡量監理行為和監理效果的手段。環境監測數據反映了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是環境污染預測的基礎,是實施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污染設施運行等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手段。污染源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環境監理行為的成功與否。
隨著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環境監理工作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這就需要具有準確性、精確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的監測數據。離開了環境監測去執法,環境監理就失去了目標和執法的基本手段,也就脫離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就不能正確地判定企事業單位環保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同樣,環境監測人員如沒有認識到環境監測是環境監理的耳目和手段,沒有將環境監測的數據用于檢驗環保法規的執行效果,支持環境監理開展工作,為環境質量管理與評價提供依據,那么環境監測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價值。
2.環境監測對環境監理工作的技術支持作用
基層環境監測工作對環境監理執法工作的技術支持和促進作用尤為突出。環境監理屬于環境管理體制中的監督執行系統,其職能是現場監督執法;環境監測屬環境管理體制中的支持保證系統,其職能是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與服務,為環境監理提供科學有效的監測數據等等技術類工作。環境監測對環境監理工作的技術支持作用的具體體現為:環境監測對基層征收排污費工作的技術支持和促進作用;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調查的技術支持和促進作用;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技術支持和促進作用;以及對調解污染糾紛的技術支持作用。
3.環境監測為環境監理中的監督檢查提供指導
環境監理中的監督檢查是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理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判定排污單位的環保設施是否在正常運轉、排放濃度有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處理效果能否達到設計要求,只能對污染源及其排放口進行采樣分析,由監測站及時、準確地提出監測報告,以此作為監理部門對排污單位是否要做出限期改進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的依據。
監理部門在檢查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證情況的過程中,環境監測站負責對污染排污申報內容進行技術檢查,為污染物總量分配方案和制定排污許可證允許排污量提供科學依據,對排污單位執行許可證情況按規定進行監督、抽測,定期報告結果。
4.環境監測為排污收費提供依據
排污收費工作是環境監理的一個重要內容,這是加強環境管理既有效,又是最基本的經濟杠桿手段,而征收排污費的基礎是了解和掌握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的一些定量化的數據,這些數據來自于兩種方法,一種是在監測力量所不及的情況下,通過物料衡算等方法獲得,另一種更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環境監測獲得。排污收費監測也是環境監測的一項主要任務,通過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進行定期定量的監督、檢查、采樣分析等監測活動,得出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時空分布狀況基礎實測資料,為監理部門征收排污費提供法律上、行政上必要的科學依據[4]。
四、總結
環境監理和環境監測都是環境保護整體工作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缺一不可,環境監理要依靠環境監測,環境監測要為環境監理服務,促進環境監測監理的協調發展。在深入研究監測、監理工作內在規律的基礎上,及時把握監測、監理工作發展的新特點,隨時調整工作思路和促進其發展的舉措,環境監測站要把為監理服務看成是監測的基本方向和任務,并在環境監理中發揮重要的技術支持和監督作用。環境監理部門也要把環境監測看成是實現科學化、定量化、法制化管理的基本保證。只有這樣,環境監測、環境監理工作才能協調而有序地進行,環境保護工作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龐永師.建設工程監理[M].廣東科技出版社,2004.
[2]朱若華,強紅,王玉賢.環境分析與監測課程體系的構建與實踐[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7.
關鍵詞:環境監理現狀必要性工作內容
1 環境監理的概念
工程環境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依據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通過工程環境監理的方式,代表業主進行的施工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與整個施工組織管理緊密結合。
環境監理制度是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等文件的要求通過第三方環境管理機構對建設項目施工期實施全過程環境監管的管理制度,是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補充,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具體體現。
環境監理一般由具有環評資質并同時具有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由環保專業人員為主進行組建,并以市場化的公開招標形式確定建設項目的具體監理單位,為業主提供建設項目從環評到驗收的全過程環境管理服務,確保工程順利通過環境保護驗收。
2 環境監理發展現狀
為適應加入WTO新形勢下環境管理的要求,貫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階段的環境管理,控制施工階段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制度。2002年10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匯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門聯合了《關于在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環境監理試點的通知》,要求青藏鐵路、西氣東輸管道工程、岷江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等13項建在生態敏感區、對生態環境影響突出的國家重點工程實施環境監理試點工作。
通過13個試點工程的環境監理實踐,并借鑒國外經驗和工程監理經驗,國家環境保護部提出了《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辦法》及其配套的《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指南》等指導性文件,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監理模式,以使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制度化、規范化,并在國內全面開展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工作。
當前,我國在推行環境監理制度方面進行著積極的探索,部分省市、行業部門已將環境監理作為環境管理體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2004年,交通部發出了“關于開展交通工程環境監理工作的通知”(交環發[2004]314號),決定在交通行業內開展工程環境監理工作,并作為工程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工程監理管理體系。
深圳市于2006年8月頒布的《深圳市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對項目施工過程中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破壞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施工進行現場檢查;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是工程環保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為強化建設項目施工期的達標排放和生態保護工作,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體制,遼寧省全力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制度,于2007年印發了《遼寧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未委托環境監理即開工建設的,由有監督管理權限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對未按規定提交環境監理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竣工環保驗收。2010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部同意將遼寧省作為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省份。2011年3月,遼寧省環境保護廳了《遼寧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環境監理工作。
近幾年,國內大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如金沙江溪落渡水電站,雅礱江錦屏一級水電站、錦屏二級水電站、官地水電站,大渡河長河壩水電站等全面實施了環境監理工作,環境監理在水電工程建設期間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因工程建設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對國內類似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有較好的示范作用。
3 實施環境監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兩項制度始于20世紀70年代,管理工作的兩個重點是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和竣工驗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之后、“三同時”竣工驗收之前的施工階段,沒有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未能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實行有效的環境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未引入環境監理機制,主觀上存在“重審批,輕管理,忽視過程監督”,客觀上導致施工階段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突出,因此,建設項目施工期引入環境監理機制加強環境管理勢在必行。
工程建設項目引入環境監理機制,可以使環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變事后管理為過程管理,變政府強制性管理為政府監督與第三方服務和建設單位自律相結合的管理,同時也是我國工程建設健康發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4 環境監理的工作目標
國內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工作目標主要體現在:
(1)依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通過環境監理工作,控制施工期不利環境影響,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群健康,確保建設項目環保設計文件及審批意見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將施工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控制在區域環境可接受的范圍內,促進工程順利建設。
(2)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宣傳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及環保知識,增強工程參建單位環境保護意識,明確環境保護責任,提高環保工作水平,確保工程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3)形成真實反映管理工作過程和環保措施落實的規范完整的監理資料,為工程的環保驗收提供依據。
5 環境監理工作程序
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見以下框圖:
6 環境監理內容
環境監理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審核工程設計和招投標文件中相關的環境保護措施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要求;二是嚴格按照監理工作“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方法,按照工程環境保護的設計方案,在施工階段做到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使工程改善環境的設計方案(或措施)通過環境監理得到全面落實。環境監理的具體內容包括: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大氣污染防治、噪聲控制、野生動植物及生態環境保護、人群健康保護和水土保持的工作管理等。
對環境監理的具體工作要求是:
(1)建立健全環境監理組織機構,編制環保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并推動和協助建立包括業主、工程監理、承包商三方在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體系。
(2)對環保專項設施的設計、建設、運行及其維護管理進行監理,根據合同要求對非直接監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環保工作進行效果管理。
(3)負責專項環保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管理環境監理工作過程資料。
(4)制定環保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的環保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行為和方法,及時提出工作建議或發出整改指令。
(5)定期召開環保工作例會,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必要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現場存在的環保問題。
(6)定期向業主以書面形式提交環境監理工作報告。
(7)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完成環保措施階段性驗收及竣工驗收。
7 環境監理的方法
環境監理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監理旁站:監理旁站是指環境監理對工程施工階段可能出現環境問題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蹤的監督活動。
(2)日常巡視:這是一種流動的檢查方式,環境監理對工程的環境項目實行巡回檢查,如環境空氣污染、噪聲防治、廢水處理等。
(3)定點監理:每逢一固定時間監理各指標的執行情況。
(4)監測:根據施工區環境保護需要,開展環境監測、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例如利用現場可靠的監測資料,或利用遙感信息技術如衛片、彩紅外航片等進行目視解譯和計算機分析,宏觀監控環境問題,如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和生物影響等,為環境監理工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5)例會及專題會議制度:按固定時間(如每月)召開施工區環境管理會議,進行總結,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要求,對某些環保重大問題召開相關專題會議。
(6)定期報告制度:要求承包商定期向環境監理提交環境保護工作報告;環境監理定期向業主提交環境監理報告及相關工作總結。
(7)簽發指令:環境監理工程師通過簽發指令文件(如通知單、便函等)指出工程中出現的各種環境隱患和存在的問題,要求承包商進行整改。
(8)工作建議:環境監理通過向業主提出工作建議的方式,指出工程中可能出現或已經存在的,合同授權范圍外環境監理不能直接處理的環境隱患,提請業主及時處理。
8 結語
環境監理工作在國內環境管理領域中是一種新的管理方式,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監理工作存在許多不成熟的地方,推行環境監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過程控制難的問題,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補充。因此,實行環境監理制度是加強我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實踐證明,環境監理在工程建設期間具有重要作用,降低了工程建設給生態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工程建設期引入環境監理機制,保證了工程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關鍵詞:鋼結構;施工質量;質量控制;監理要點
中圖分類號:TU391 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材料工藝、建筑施工工藝的不斷發展,鋼結構在建筑結構中的運用已經非常普遍。在工業廠房、橋梁特別是有大空間要求的建筑物中,鋼結構所具有的輕質、經濟、施工周期短、抗震性能好等優點十分明顯。作為監理人員,在鋼結構施工過程中如何把握監理工作實施的要求,準確地對工程各個環節進行準確有效控制意義重大。本文以鋼結構施工過程中各個環節為紐帶對相應環節的監理工作控制要點進行闡述,希望能對同仁有所幫助。
一、鋼結構工程施工準備階段
1、對現場施工單位質量管理人員配備以及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其做好工期目標控制與工程質量控制計劃;此外,監理單位還應嚴格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以及工程實際情況配備擁有執業資質以及工程經驗的監理人員,適當增加具有多專業能力監理人員的配備比例。
2、監理在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應從全局角度對從鋼結構構件制作到安裝完畢直至掃尾的施工全過程制定完備的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必須建立在詳細閱讀理解工程施工圖紙、規范標準并熟練掌握工程施工工藝、施工現場客觀施工條件的基礎之上,防止后續實施過程中出現矛盾錯誤,對工程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3、督促施工單位組織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編制符合工程實際的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時限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的一致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核并提出相應的修改完善意見。
4、對于涉及分包的工程,監理單位還需會同業主方、設計單位以及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資質、生產條件開展專項審查。對于過程中的重點部位、重要施工工序必須進行統計并嚴格落實旁站與平行檢驗制度。
二、鋼結構構件制作階段
1、重視對原材料、構配件的監理
(1)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完備可行的材料、構配件保管、收發制度,對焊接材料所用烘焙、保溫設備等的可靠性進行檢查。此外,還應督促施工單位建立詳細的焊接材料收發臺賬;
(2)對材料的質保書進行審查,確定材料復查內容并且參與材料的復查試驗。
2、協同技術、質保部門商定工程中使用到的質檢報告內容與格式、質量控制方案中涉及監理工作的內容。
3、應對進場鋼結構專用除銹、涂裝設備的規格、質量是否符合相關關技術要求進行嚴格檢查。
4、加強鋼結構構件制作過程中焊接施工的監理
(1)嚴格執行施工單位焊接工藝評定任務書審查制度,對于存在問題的任務書應提出修改意見并責令施工單位予以修正,在修改確認無問題后應及時簽字批轉,此外,監理單位必須安排專人參加焊接工藝評定試驗;
(2)應對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及有效期進行檢查。此外,為保證焊接檢測的準確可靠性,監理人員還應對無損檢測(NDT)人員資質及其檢測設備的鑒定證書實施嚴格審查。
三、鋼結構工程各實施階段
1、焊接及焊縫檢測監理
(1)應嚴格查驗焊接原材出廠質保書以及焊接工上崗證書,同時督促并參與施工單位開展的相關焊接工藝試驗;
(2)焊縫無損檢測
①事先確定RT檢測具體部位并對其進行核查確保達到相關技術要求;②系統審查各類焊縫檢測類別及長度是否符合工程相關技術條件規定;③審查檢測單位出具的超聲波探傷報告,并根據業主委托進行部分焊縫的復檢;
(3)焊縫質量檢測
應針對結構構件中全部一、二類焊縫的表觀質量進行系統檢查,此外還應對貼角焊縫以及全焊透角焊縫的質量進行抽查;
(4)在焊接過程中,還應有監理人員進行巡視,確保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
2、結構監理
該階段中監理人員需完成的監理工作內容見表1:
表1結構監理階段監理工作內容
3、涂裝監理
為保證鋼結構工程的涂裝施工質量,監理人員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控制:
(1)認真檢查各類進場涂裝原材料出廠質保書、檢測報告以及防火涂料消防認可證書等材料;
(2)執行嚴格全面的涂裝外觀質量以及涂層附著力檢查驗收制度;
(3)在涂裝施工開始前應對結構構件表面的潔凈度進行檢查,保證涂裝表面無泥漬、油污等殘留;
(4)嚴格控制涂裝施工作業環境的溫濕度以及粉塵量在規范限值之內;
(5)應嚴格控制施工過程中涂刷遍數以及涂層厚度以保證達到設計文件的要求;
(6)對于涂裝層出現損壞部位,需要采取細致的處理措施以保證該位置處的涂裝質量。
四、鋼結構安裝施工階段
1、安裝施工是鋼結構工程施工的重要環節,在這個階段監理人員應當充分履行監理自身的職責,確保施工單位嚴格執行自檢、互檢與專業檢驗相結合的綜合檢驗制度。
2、為防止因施工人員素質不高、施工規章制度不完善等客觀問題影響工程的安裝施工質量,監理人員需增加對施工現場的巡視、旁站及平行檢驗頻次,確保安裝施工質量達標、安全無虞。
五、鋼結構工程施工掃尾階段
在工程施工掃尾階段,監理人員應及時對工程監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對工程質量實施評估,以此為后續參與工程初驗、核收、終驗和定級等工作打下基礎。監理工作總結必須包含:工程質量指標檢測結果與監理復檢結果對比、監理過程與監理方法、監理發現的質量問題等。
六、結語
總之,作為施工監理人員,在鋼結構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以及施工掃尾階段中準確把握質量控制要點,對于保證工程施工質量,促進鋼結構工程在我國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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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偉;黃秀霞;劉艷茹. 鋼結構工程施工監理的研究 [J]. 吉林建筑工程學院學報,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