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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不降低職工現有的醫療待遇水平,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我們制定了《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認識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明確提出,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這體現了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心,是貫徹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切實關心職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要廣泛征求職工的意見,要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確定。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職工的民主參與作用,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另一方面企業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廣,醫療待遇水平要兼顧不同企業的實際繳費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廣覆蓋”。因而,為保證效益好的企業職工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使用上要突出解決重點問題。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要向退休人員和患病住院職工傾斜,首先解決退休人員住院費用中需個人自付部分,門診大額互助資金報銷后需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以及職工住院費用中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
附件: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于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重點用于解決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住院治療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可以比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八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并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依據國家、廣東省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依照自愿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承辦商業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承辦機構)和籌資標準,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選擇承辦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時,應綜合權衡資質條件、服務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辦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2年。
第五條 參保人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以上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統一辦理參加手續,保險費在參保人個人賬戶中劃扣;
(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以下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辦機構申請辦理參加手續,保險費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戶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從業居民、孤兒、優撫對象及重度殘疾居民,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統一辦理參加手續,保險費由其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渠道支付。
第六條 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年度參保繳費。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年度參保繳費時段前1個月向參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辦理事項。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如不參加的,應在年度參保繳費時段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明;在年度參保繳費時段外申請參加的,須自行向承辦機構申請辦理手續,其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待遇按承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參保人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會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住院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且應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計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由承辦機構支付70%;
(二)在同一社會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承辦機構支付70%,支付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持卡結算的屬于承辦機構應支付的費用,由承辦機構根據合同約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以現金墊付的屬于承辦機構應支付的費用,由承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九條 合同期內承辦機構的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業務凈利潤率控制在5%以內。合同期滿后,超出部分轉入下一個承辦機構核算保險費。
因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調整而產生的政策性虧損按合同約定處理,非政策性虧損由承辦機構承擔。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配合協同,加強對承辦機構承辦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切實保障參保人權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重度殘疾(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
城鎮非從業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80元,財政補助70元。
汕府〔2003〕12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籌備組),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汕頭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汕頭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企業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企業)及其所屬全體職工。
第三條、企業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第六條、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將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向本企業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指企業根據自身效益和實力自主舉辦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主要通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商業醫療保險機構、大型企業集團自主經辦等形式進行保障。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之后相繼出臺了《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目前,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主要依據是上述三大文件。海南省1995年頒布《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2001年頒布《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稐l例》分總則、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60條。2001年7月1日并施行《海南省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主要明確了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覆蓋范圍、費用征收金額、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辦法及其它特殊行業交費標準、執行時間等。2007年7月,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省本級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瓊府〔2007〕51號)》。
二、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海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現狀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強制性基本醫療保險,其它社會補充醫療保險作為輔助醫療保險制度。各公司在實施時有自己不同的詮釋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選擇自由、形式多樣;基金籌集來源為單位、個人或共同投保;服務項目和承保范圍可以是基本醫療,也可以是特殊醫療,個別病種等;投保對象是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或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經營目的和管理形式為商業保險形式、職工福利保障形式、與關聯單位采取相互合作、儲蓄積累等;費用報銷給付補償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給付。
(二)海南D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的實施情況1.公司基本情況海南D公司是一家國有電網資產公司。公司業務涉及全海南島各個市縣,總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員工約為12000人,資產總額約人民幣150億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過《海南D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后,2010年1月1日開始為已在公司社保部參加海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并將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也納入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范圍。2.基金籌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參照國家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以及我國電力行業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做法后,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財務部門在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中按2%提取。3.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對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于最高限額內的個人支付部分補助標準為退休人員補助90%,在職人員補助80%;對年度內超過大額醫療救助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按照80%給予補助。對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門診及住院在起付線以內的個人自付部分按90%給予補助。參保人員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負擔部分,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予補助4.管理監督與制度運行現狀分析(1)管理監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帶頭、其它各部門負責人及職工代表組成的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各政策及實施管理辦法、審核監督各制度執行及保險資金使用情況、協調各部門對保險運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項的研究決定工作等。(2)制度運行情況:海南D公司從2010年起開始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所有參保人員費用從工資總額的2%進行扣繳。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共收繳了5218.34萬元,其中補助支出2348.25萬元,結余2870.09萬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況表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支出不高,資金余額高,2010年度(此為保險實施第一年)的結余比例達62.5%,這說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兩年結余比例在50%左右,這說明D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適合大多數基金保險管理條例,在企業內部實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醫療補助費用情況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參保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水平不足,個人承擔費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費率為30%以上,也就是說個人最終負擔醫療費用的壓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問題分析
以海南D公司實施現狀分析,海南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實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國家或地方對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尚不健全,實施參保人員對象、范圍不合理。2.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與企業職工收入水平不協調,嚴重影響了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與普及,全國各地國有企業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征繳辦法、交費標準規定均不統一,完全由企業自己制訂,因此各企業操作各不相同。3.企業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實施限制條件太多,補助標準范圍有限。隨著物價、醫療費用的不斷上漲,公司承保范圍小,醫保標準低,員工就醫仍然困難。4.由于相關衛生醫療、醫藥體制不太配套,企業在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時增加了風險和難度;另外,各省、市縣地區的制度不統一,出現異動就醫難、補助爭議等情況。5.政府權力機構在實施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夠清晰,國有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企業對基金費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
(四)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1.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議(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其政策規定。制度所配套的資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隨意進行調整。(2)必須切合企業實際情況。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可以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確定比例,以不超過工資總額5%為上限。(3)堅持員工福利的基本原則。國有企業在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應當考慮全局,公平與效率有效地結合。(4)保證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學利用好基金,就應反復測算,還要進行充分論證,才能使基金盡可能發揮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實施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1)規范保險人員實施范圍。企業在具體執行時,應當嚴格規定人員適用范圍,避免出現人情關系,影響公司員工的心態及情緒穩定。(2)確定保險基金籌集。按照上一個年度工資總額的適當比例或當年執行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來計算和提取。(3)調整保障范圍標準水平。完善及擴大疾病醫療保險范圍;相關補助標準與參數需結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經過調研、論證及測算之后確定。(4)提高特殊人員補助標準。在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重點應考慮一些特殊群體,如家庭困難的、有特殊貢獻的退離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實討論,盡可能加大對其補助力度。(5)加強管理監督、健全相關制度。制定相關配套的管理制度與人員責任約束機制,對經辦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監督及審核。
三、結論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系指男50周歲、女40周歲以下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應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參保所需材料有:養老保險手冊;個體工商執照,從業人員登記表;街道、社區或用人單位的從業經歷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
第五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的比例繳納;只建統籌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六條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城鎮職工參加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之和,統籌金承擔部分與城鎮職工標準相同。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具備下列條件時,可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應繼續繳納。
(一)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加醫療保險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達到15年。
第八條初次參保人員,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年以后,開始享受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參保人員逾期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補繳時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不予支付,連續欠費兩年以上的,按棄保對待。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的醫藥費、統籌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超限額醫藥費的賠付范圍和標準,按《*市城鎮職工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在6個月內繳費參保;逾期參保的,須按當時的繳費標準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因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須在3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辦理續保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按棄保對待。
1.1不能有效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
與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對我國所實行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但是就其補充的范圍與人群來說,其似乎并沒有真正地發揮其效應。補充醫療保險中的保險項目以及保障人群,其與現階段所實施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著很大程度上的重合,像是職工互助醫療保險,這一項目所覆蓋的人群范圍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所覆蓋的有著明顯的重合,或是僅僅在保障的金額上有部分提升。所以,不能有效銜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使得我國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不能充分地保障職工的醫療消費水平。
1.2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工作效率較低
我國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中,全部在職、退休的職工都能享受部分醫療費用的報銷。我國的各個企業大都會在年中或年末,進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集中報銷,大量的醫療費用報銷業務增大了企業費用報銷人員的工作負荷。并且,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報銷與企業中相關的工作人員的業務熟練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如果報銷人員在工作時稍有疏忽,就會降低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的工作效率。
2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標準
2.1標準化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制度辦法
現代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標準就是,具有標準的制度辦法。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辦法的標準化,對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定位以及職工所享受的醫療消費水平等都具有積極、穩定的作用,并且,標準化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辦法對于企業內部各種方案的實施也有著一定的高效性與統一性。
2.2專業化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工作
對于企業內部職工的醫療費用的報銷,企業應建立專業化的報銷平臺,從而提高報銷業務的效率,并穩定職工的焦躁情緒。從而進一步提高自身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性能,使得企業內部的凝聚力得以增強,從而建設穩定的職工隊伍。
2.3多元化的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方案
企業自主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前提是自身經濟效益的穩定與充分的負擔能力,要使得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能夠保證職工的健康,并激勵職工的協作,從而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企業就要對內部的補充醫療保險進行多元化的方案設計,以保證補充醫療保險所使用的費用在企業自身可掌控的范圍之內。并且,企業還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內部所實施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進行隨時的調整、完善。
3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原則
3.1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實施的原則
企業在制定自身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首先應了解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從而將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與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有效結合,從而保證職工的醫療消費水平與承擔能力。
3.2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合法性原則
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必須是按照國家與當地的有關法律與政策等所制定的,而且對于企業后期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調整與完善,其也要在相關法律與政策的指導下所進行的。比如,現行規定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最大的支付金額不能超過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四。
3.3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的比例分擔原則
企業在對職工進行醫療費用的報銷時,要充分考慮自己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在自身可以接受的范圍內,結合企業周圍的外部環境等因素,確定適當的分擔比例??茖W合理的比例分配既能在企業的承受范圍內給予職工最大的幫助,對于企業自身的不合理的成本支撐,其也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3.4費用報銷方案的靈活性原則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解決企業內部職工的醫療費用過重的問題,在保障職工醫療消費水平與承擔能力的基礎上,保證職工的健康。所以,對于職工醫療費用的報銷方案,企業應具備一定的靈活性,根據職工以及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擔比例,從而保障職工與企業自身的共同利益。
4總結
近年來,本市逐步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今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又進一步推進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形成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了適應城鎮職工對醫療保障的多層次需求,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應當積極發展適應不同需求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現提出有關指導意見如下:
一、總體目標
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為輔助和醫療救助為扶持的多層次醫療保障,是本市貫徹國務院《決定》精神,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十一屆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地方附加醫療保險組成,保障廣大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
補充醫療保險包括單位內部組織開展的職工醫療互助互濟、總工會組織開展的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醫保險種以及經保險監督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醫療保險形式。各單位及個人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和健康狀況,自主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險種,以化解個人患大病、重病的醫療風險,適應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醫療救助由政府、社會慈善機構的社會醫療救助以及行業、單位內部的醫療補助組成,以發揮集體和社會的力量,幫助貧困人員緩解基本醫療費支出負擔。
二、指導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相結合,增強職工自我醫療保險意識。各行業、各單位要結合醫療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幫助職工特別是年輕職工轉變觀念,樹立長遠的自我醫療保險意識;組織職工開展醫療互助,引導職工參加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以增強抵御患大病、重病醫療風險的能力,提高自我醫療保障水平。
(二)規范引導與自愿參加相結合,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部分經濟條件較好、職工承受能力較強、且原有醫療消費水平較高的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在單位內部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于開展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三)單位、工會與個人共同負擔相結合,多渠道籌措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各單位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互濟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可以從單位福利經費、工會經費、個人繳費等多種渠道籌措,并由單位、工會與職工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則,自主商定互助互濟辦法。
(四)政府、社會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與行業、單位內部的醫療補助相結合,健全社會醫療救助體系。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對于無力支付基本醫療費用的貧困人員,給予醫療救助。各行業、各單位以及各級工會組織,要繼續承擔對因病致貧職工的醫療救助責任。拓展醫療救助資金的籌措渠道,各級財政、民政福利彩票收入要適當增加對醫療救助的資金投入。鼓勵單位、個人積極參與社會捐贈,支持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
三、實施形式
(一)各行業、各單位行政、工會及職工代表可以在單位內部組建職工醫療互助互濟組織,設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
1、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從單位福利經費、工會經費、個人繳費等多渠道籌措。根據國家規定,原醫療水平較高、福利經費不足的單位,還可提取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費用,作為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具體辦法市財政部門將另行規定。
2、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各單位按工資總額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首先應保證用于清理歷年醫療費欠款和幫助因病致貧的特困職工,其次才可用于開展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3、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應由單位行政、工會、職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并由單位內部審計部門和職代會進行監督。
(二)市總工會組織了《上海市職工保障互助會特種重病團體互助醫療保障計劃》,參保職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額補助;《上海市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對參保職工住院自負醫療費給予一定比例的醫療補償。各行業、各單位可自行選擇參加。
(三)本市各商業保險機構已推出團體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子女住院保險、儲蓄還本型醫療保障計劃等商業險種,為配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還將推出多種形式的商業醫療保險辦法和險種,各行業、各單位和職工個人可以積極選擇參保。
第二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按月足額繳納。參保單位暫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之和,以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暫按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三條 參保單位申報、繳費和資金管理等辦法按《嘉興市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7號)執行。
第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個人帳戶按在職職工11元/人·月、退休人員16元/人·月標準劃入(其中1元為個人應繳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當年個人帳戶資金只能用于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和購藥費;歷年個人帳戶資金可用于普通門(急)診、購藥、家庭病床、規定病種治療的費用和住院個人自負醫療費。
第六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負。
(二)住院醫療費用:
1.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1200元;結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標準為規定起付標準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其起付標準為規定起付標準的60%;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結算年度內累計計算。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
2.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含“雙繳雙保”、退職):1200(不含)—10000元,一級醫院45%、二級醫院42%、三級醫院40%;10000(不含) —20000元,一級醫院55%、二級醫院52%、三級醫院50%;20000(不含) —30000元,一級醫院65%、二級醫院62%、三級醫院60%;30000(不含) —50000元,一級醫院70%、二級醫院67%、三級醫院65%.
退休人員(含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的退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職職工對應檔次上增加三個百分點。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負擔的比例為退休人員的50%.規定病種門診針對性治療費用可視作住院醫療費,不設起付標準,按三級醫院同檔次住院醫療費比例支付。
經批準,轉往杭州、上海三級以上醫院就診的,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費10%后,再按規定比例支付。
3.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的支付比例為50%,其余按《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試行辦法》(嘉勞社〔2002〕129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補助標準:
(一)繳費標準為6元/人·月[包括退休(職)人員],其中:政府資助2元/人·月,統籌基金撥付2元/人·月,單位和個人各繳納1元/人·月。單位繳納部分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的醫療保險費同時申報、繳納,個人繳納部分從個人帳戶中劃轉。
(二)待遇: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本地治療補助60%(包括家庭病床、規定病種醫療費),外地治療補助50%.
第八條 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與標準、醫療費用的結算與管理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現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一種醫療保障形式。經審批,同意參保單位從其他醫保形式過渡到本辦法時,應在當年10月底前向市社保局辦妥手續,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條 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出臺的保障形式,現將名稱規范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即本辦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二),即嘉政發〔2001〕112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統),即嘉政發〔2004〕127號文件規定的辦法。
關鍵詞:醫療保險;屬地管理;社會保障
醫療保險的屬地移交工作成為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神東公司”)近年來的重點工作。因醫療保險屬地移交工作關系著萬千員工的切身利益以及企業的成本控制,如何有序推進、順利移交是擺在神東公司面前的重要課題。
1神東公司醫療保險封閉運行現狀
為了保障職工健康和基本醫療需求,實現職工醫療保障水平與企業發展相協調,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參照周邊地區醫療保險政策現狀并結合企業實際,神東公司自2004年9月起開始實施醫療保險內部統籌管理。截止2017年,神東公司共有參保單位65個,參??側藬?6,207人,其中在職22,308人,退休3899人。在職人員單位繳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個人繳費按個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退休人員單位繳費按上年度退休金、生活費總額的18%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參保職工可自主選擇地方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消費。
2神東公司與地方醫保政策差異
神東公司地跨蒙、陜、晉三省區,因三省區目前沒有實行省級統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神東公司醫療保險參保地可選擇的有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榆林市、神木縣、府谷縣、保德縣。2015年神東公司將6地醫療保險參保條件、報銷待遇、個人賬戶待遇標準、繳費基數、兩定目錄、就醫管理、繳費年限規定、生育保險等政策標準編制成冊,發放員工參保地調查問卷,要求員工根據政策標準及就醫習慣做出參保地選擇。統計結果顯示,選擇鄂爾多斯市參保的職工有18,120人,選擇榆林市參保的職工有8240人,其余人員分散其他幾個地區參保。按照相對集中原則,初步確定鄂爾多斯市、榆林市為神東公司醫保參保地。目前神東公司醫療保險的待遇框架與鄂爾多斯市、榆林市統籌基本相同,但在支付標準上略有差距,在待遇支付標準上均高于各地水平。
2.1繳費比例不同
神東公司醫保政策規定在職、退休人員單位繳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個人繳費按照繳費基數的2%繳納,退休人員不繳費;鄂爾多斯市醫保政策規定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單位繳納6%,在職個人繳納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榆林市醫保政策規定在職人員單位繳納8%,在職個人繳納2%,退休人員滿足繳費年限的單位、個人均不繳費。鄂爾多斯市的繳費比例與神東公司醫保繳費比例一致,榆林市對于在職人員的單位繳納比例的規定要高于鄂爾多斯市與神東公司。
2.2個人賬戶劃撥比例不同
神東公司醫保政策規定在職個人繳費全部記入社保個人賬戶,單位劃入部分為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2%,剩余部分記入社保統籌賬戶。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金、生活費總額的13%劃入社保個人賬戶,剩余部分記入社保統籌賬戶;鄂爾多斯市醫保政策規定在職個人繳費全部記入社保個人賬戶,單位劃入部分為2%,其余記入社保統籌賬戶,退休人員按照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記入社保個人賬戶;榆林市醫保個人賬戶劃撥比例按照年齡段不同,分別為在職40歲以下,劃入比例為3.3%,41~50歲,劃入比例為3.6%;50歲以上,劃入比例為4.5%,退休人員劃入比例為5%。
2.3起付標準不同
神東公司在職人員在榆林地區、鄂爾多斯地區、包頭地區及忻州地區內住院治療的執行住院標準,起付標準為300元。不在上述地區住院的視為轉院,起付標準為1000元;鄂爾多斯市不分地區內和地區外,起付標準為第一次入院600元,年度內以后每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榆林市在轄區內,初次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500元,二級300元,一級2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50元,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降低20%,一個年度內三次住院后,最低起付標準為三級300元,二級150元,一級1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0元,轄區外不分醫院等級起付標準為1000元,自主選擇的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2000元。
2.4報銷比例不同
神東公司職工在二級及二級以下醫院住院通過統籌賬戶支付比例為95%,在三級醫院住院為90%。退休人員在二級及以下醫院住院通過統籌賬戶支付比例為96%,在三級醫院住院為92%;鄂爾多斯市規定在職人員在三等乙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報銷比例為90%,其他92%,退休人員在三等乙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報銷比例為92%,其他94%,在職人員轉外的均為88%,退休人員轉外的均為90%;榆林市規定轄區內三級醫院在職90%,退休92%,二級醫院在職92%,退休94%,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職94%,退休96%。轄區外在職87%,退休89%。非定點醫療機構無論轄區內外,在職82%,退休84%。
2.5床位費標準不同
神東公司醫保政策規定三級醫院床位費為60元/天,二級及以下20元/天;鄂爾多斯市醫保政策規定三級醫院床位費標準為60元/天,二級醫院50元/天,一級40元/天;榆林市規定三級醫院30元/天,二級20元/天,一級15元/天。
2.6慢性病門診待遇不同
神東公司醫保規定了21種慢性病的病種和支付標準,個人賬戶支付標準從2000元至3500元不等,統籌賬戶支付限額從1.5萬元至12萬元不等,報銷比例按照住院比例報銷;鄂爾多斯市醫保規定城鎮職工門診慢性病暫不限病種,在職人員超過2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員超過15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在職和退休人員最高支付額為5000元,癌癥、器官移植等重癥患者的門診費用比照住院結算;榆林市醫保規定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為2000元至5000元的,按80%報銷,支付限額為8000元的,按照85%報銷,其他規定的重大慢性病病種支付限額上不封頂,按照90%的比例報銷。
2.7生育保險待遇不同
神東公司未設獨立的生育保險。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不執行起付標準,在規定額度內持票據實報銷。順產報銷額度為2500元,剖腹產報銷額度為5000元。超過此額度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鄂爾多斯市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繳費滿1年才可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貼為女職工3個半月,男職工1個半月;榆林市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5%,繳費滿1年才可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貼為女職工90天,男職工無。
3目前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移交方式帶來的問題及措施
從移交方式看,可分為分散屬地和整體參保兩種,分散屬地參保的特點是同公司職工享受不同的基本醫保待遇,最終又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削峰填谷”,保證全公司待遇的基本一致。這種方式帶來的困難:一是不僅要平衡神東公司與地方的差異,還要平衡鄂爾多斯市與榆林市兩地的差異,而兩地的起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個人賬戶劃入比例、統籌賬戶支付比例、異地待遇、兩定機構、藥品目錄等都存在一定差異,如何測算差異,怎樣平衡差異,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二是醫療保險轉移時,鄂爾多斯市不接受統籌區外的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對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不予認定。對于神東公司這種下屬單位分散、跨地區、跨省流動較為頻繁的,這種方式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員工內部流動。相比之下,醫保整體移交鄂爾多斯市保證了全公司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統一,且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運行提供了便利。選擇分散屬地參保需要提前測算兩地參保的差異值,計算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償比例。同時要與鄂爾多斯市醫保部門協調繳費年限認定的事項。若選擇整體移交,需要對參保地的選擇做出詳細地政策解釋,爭取最大認同。
3.2移交后的管理方式帶來的問題及措施
移交后的管理方式,即移交后是地方直接管理還是委托神東公司管理。神東公司參保群體大,內部單位多、職工內部調動頻繁,流動性大且異地工作居住職工多,職工到地方醫保機構辦事有諸多不便,同時也增加了地方醫保部門的工作難度,選擇地方直接管理不易于工作的順利開展。而委托神東公司管理對企業、職工和地方管理都有利,可以把移交帶來的波動降到最低點。建議通過與地方社保系統聯網或在神東公司周邊設立經辦點,保留神東公司醫保部門的事項。若選擇醫保人員在地方社保機構業務,則需要進一步考慮業務人員的管理、考勤、住宿、通勤等問題。
3.3移交前后政策差異帶來的困難及措施
一是若直接按榆林、鄂爾多斯市兩地分別移交的話,會存在參保人轉移責任的風險。前期參保地意向選擇已過2年,期間參保人員的就醫習慣、單位住址是否發生了變化。當醫保從榆林市轉入鄂爾多斯市時,會面臨著鄂爾多斯市不接受統籌外關系轉入的風險。二是神東公司醫保政策較地方寬松,各地的藥品目錄、兩定機構、繳費基數等政策差異解釋、宣傳工作將是一項大工程,所有利益相關者,包括醫保業務人員、下屬單位勞資人員、員工都需要了解相關政策以及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盡快建設集政策宣傳、自助服務及交流互動于一體的醫療保險微信公眾號,及時對醫保政策提供系統、權威、透徹的解答。在多種渠道中除宣傳神東公司、榆林、鄂爾多斯市三地的政策差異外,提前制定移交后的醫保制度以及具體操作流程。建議再次進行移交宣傳,慎重選擇移交方式,并確保員工充分地了解兩地參保的優缺點之后再重新做出選擇。另外所有相關的業務人員都要進行系統的醫保政策培訓,以應對后續的大量解釋工作。
3.4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銜接的困難及措施
補充醫療保險需要提取基本醫療保險的數據做測算。數據的準確性以及有效、及時性決定了補充醫療保險。移交后的補充醫療保險的運作因管理方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運行模式。移交后地方直接管理的,釆用定期到地方醫保部門提取本公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數據,然后按規定計算補助的辦法,實現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對職工的二次報銷。為提取數據方便可以和地方醫保實現聯網,按網絡數據計算,二次報銷。實現委托管理的,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還在公司醫保系統中運行,仍然是基本醫療和補充醫療無縫銜接,凸顯了準確、便捷、及時的特點。
3.5慢性病移交面臨的困難及措施
神東公司內部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險對慢性病的病種、待遇、鑒定有明確的制度規范,規定需特殊門診醫療待遇的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近兩年相關的檢查、治療資料,神東公司醫保管理部門每年組織神東總醫院醫療專家鑒定小組對特殊待遇慢性病職工進行鑒定和復查。原在神東公司已鑒定為慢性病,且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職工,在醫保移交后,由地方統一安排重新組織鑒定慢性病易引起職工隊伍不穩定,不利于順利移交。鑒于神東公司對于慢性病管理較為規范,建議與地方醫保部門多溝通、多匯報神東公司特點、政策體系、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成效等,積極爭取對慢性病鑒定結果的認可,避免因重新組織鑒定引發職工隊伍的不穩定。
3.6繳費年限認定面臨的困難及措施
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時,限于當前政策規定,鄂爾多斯市不接受統籌區外的醫療保險關系轉入。轉移關系時,對于鄂爾多斯地區以外的暫不認定繳費年限。若神東公司最終采取榆林市與鄂爾多斯市兩地分散參保,首先必須確保兩地對神東公司參保職工2004年9月1日起的繳費年限認定;其次為了不影響調出人員的醫保待遇,由神東公司負責開具醫保繳費年限證明,積極爭取調出人員繳費年限認定的工作;再次在爭取鄂爾多斯市對其他地區醫療保險關系轉入的認可政策外,要確保每位參保職工了解鄂爾多斯市這項政策規定,避免損害職工權益,不利于內部勞動力流動。
3.7公司職能轉變面臨的困難及措施
移交后神東公司的定位和職責發生轉變,需要與地方提前確認,以便業務的分工開展。移交過程中,要明確地方和公司的職責,做好銜接。針對神東公司職能的轉變,要眼睛向內,及早動手,制定相應的流程和制度。建議先將兩地的醫保流程分類對比,確定哪些環節是神東公司負責的,爭取到方便職工的操作流程;提前對流程進行模擬,確定各個環節的周期,可能存在的問題,防患于未然;將若最終確定采取委托神東公司管理的方式,那么神東公司應重點考慮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履行服務協議情況監督業務,對急診、轉診、異地就醫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審核、報銷業務;內部醫保資料進行整理存檔,提前做好數據基礎性工作,為審計、地方調研工作做好準備工作;提前與地方醫保協商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醫?;鹗乱耍_?;鸢踩沤^違規轉移、挪用基金行為的發生。屬地化是醫療保險改革的大勢所趨,在明確了既符合國家政策,又能維護職工利益、企業利益的移交原則的前提下,確定合理的過渡時間和辦法,避免一刀切。留存部分結余基金用于解決過渡期的支付標準不統一及特殊情況等問題,做好風險分析和相關問題的處理預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對移交的參保人數及結構、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基金收支、滾存結余、待遇標準、欠繳欠發等納入地方統籌管理的數據共同清理核實,妥善解決有關問題,確保移交工作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韋娜.行業統籌保險納入地方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貴州電力技術,2014(12):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