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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關鍵詞:非稅收入;法院罰沒收入;管理制度
一、選題目的及原因
(一)提高該項收入應有的關注度
法院罰沒收入作為一種因刑罰而產生的收入,對于提高不法分子違法犯罪的機會成本、降低犯罪率、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但是,長期以來,法院罰沒收入的征管問題并沒有引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重視,沒有被獨立出來深入研究。該項收入僅有的資料幾乎都是在研究政府非稅收入或是總的罰沒收入時,作為一種分類被簡單提起,關注度普遍較低。
(二)妥善利用該項收入數據
為了規范預決算公開口徑,方便市民閱讀,各區法院都按照統一要求,僅簡單公開了部分收支內容和“三公”情況,未公開資產負債等情況,法院罰沒收入的具體數據因此很難被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獲取。因此本專項檢查工作獲取的各區法院罰沒收入的詳細情況和數據尤為寶貴,必須妥善利用。
(三)加強該項收入的監管
從2016年年中開始,T市為規范本轄區非稅收入征管,逐漸將各項非稅收入納入了統一的非稅收入線上系統管理。這項舉措本來可以很好地規范非稅收入征繳,排除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非稅收入等隱患。但是很多區縣在推進這項政策的過程中把法院罰沒收入排除在外。一方面是因為法院罰沒收入確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院罰沒收入的監管困境,也反映出對其收入管理制度進行探究的必要性。
二、對T市部分區縣的非稅收入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罰沒收入票據
不一致經檢查,各區法院甚至同一區縣不同管委會使用的罰沒收入票據皆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有的使用從區財政部門領取的《T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有的使用從高院領取的《T市人民法院繳款憑證》。票據領取渠道不同,管理多頭,權責不清,很難形成監管合力,容易形成監管盲區。
(二)未通過規范的科目
核算除“應繳財政款”、“應繳預算款”等科目外,有的區縣使用“其他收入”科目、有的區縣使用“其他應付款”科目。這些核算方式大大加大了法院截留、挪用款項的風險,不利于監管。舉例如下:某區當事人先根據法院刑事判決書和法院開具的專用票據,上繳罰沒款,收到繳款后,法院財會部門先在“其他應付款—保管款”科目核算,上繳時將“其他應付款—保管款”中當年和以前年度收取的罰沒收入款,轉入“其他收入—罰沒收入”賬戶。
(三)繳庫不及時
為了更全面地掌握詳細信息,選取某區法院,對其2014年至2015年的罰沒收入票據進行了逐一摘錄。兩年間,該區人民法院收繳的罰沒收入共692筆,687萬元,先計入本單位銀行專用存款賬戶,再不定期上繳區國庫,非稅收入上繳不及時。
三、建立健全法院罰沒收入征管制度的建議
(一)將法院罰沒收入盡
快納入統一的線上非稅系統管理部分法院的罰沒收入暫未納入統一的線上非稅系統管理主要是因為其沒收或保全的財物待判決下達后還可能有部分需要返還,而如果當事人直接繳款入庫,退還時申請手續繁瑣,法院很難拿回需要退回的款項。但是,“上線”是大勢所趨,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合理的政策進行彌補,將該項收入置于監管之下也并不困難。而且,納入統一的線上非稅系統管理,也有利于票據、科目等的統一。
(二)制定統一的內控制度
經法院相關人員介紹,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內部文書移交滯后、歸檔不及時等。因此,建議各級法院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強化時間概念并嚴格執行,保證財政資金及時足額入庫,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法律、法規
(一)本公司為求增進經營效能,加強售后服務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包括總則、服務作業程序、客戶意見調整等三章。
(三)各單位服務收入的處理及零件請購,悉依本公司會計制度中現金收支處理程序及存貨會計處理程序辦理。
(四)服務部為本公司商品售后的策劃單位,其與服務中心及分公司間,應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聯系,對服務工作處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權責劃分辦法處理。
(五)本辦法呈請總經理核準公布后施行,修正時同。
維護與保養作業程序
(六)本公司售后服務的作業分為下列四項:
1.有費服務(A)-凡為客戶保養或維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予此類。
2.合同服務(B)-凡為客戶保養或修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依本公司與客戶所訂立商品保養合同書的規定,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于此類。
3.免費服務(C)-凡為客戶保養或維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在免費保證期間內,免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于此類。
4.一般行政工作(D)-凡與服務有關之內部一般行政工作,如工作檢查、零件管理、設備工具維護、短期在職訓練及其他不屬前三項的工作均屬于此類一般行政工作。
(七)有關服務作業所應用的表單(表14.6.1)規定如下:
(八)服務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務組,于接到客戶之叫修電話或文件時,該單位業務員應即將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商品型號等,登記于叫修登記簿上,并在該客戶資料袋內,將該商品型號的服務憑證抽出,送請主任派工。
(九)技術人員持服務憑證前往客戶現場服務,凡可當場處理完妥者即請客戶于服務憑證上簽字,攜回交于業務員于叫修登記簿上注銷,并將服務憑證歸檔。
(十)凡屬有費服務,其費用較低者,應由技術人員當場向戶收費,將款交于會計員,憑以補寄發票,否則應于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費。
(十一)凡一項服務現場不能處理妥善者,應由技術員將商品攜回修護,除由技術員開立客戶商品領取收據交與客戶外,并要求客戶于其服務憑證上簽認,后將商品攜回交與業務員,登錄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并填具修護卡以憑施工修護。
(十二)每一填妥的修護卡應掛于該一商品上,技術員應將實際修護使用時間及配換零件詳填其上,商品修妥經主任驗訖后在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注明還商品日期,然后將該商品同服務憑證,送請客戶簽章,同時取回技術員原交客戶的收據并予以作廢,并將服務憑證歸檔。
(十三)上項攜回修護的商品,如系有費修護,技術員應于還商品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以便收費。
(十四)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時間修妥者,技術員應即報請服務主任予以協助。
(十五)技術員應于每日將所從事修護工作的類別及所耗用時間填技術員工作日報表送請服務主任核閱存查。
(十六)服務主任應逐日依據技術人員日報表,將當天所屬人員服務的類別及所耗時間,填服務主任日報表。
(十七)分公司的服務主任日報表,應先送請經理核閱簽章后,轉送服務部。
(十八)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業務員,應根據叫修登記簿核對服務憑證后,將當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請主任優先派工。
(十九)所有服務作業,市區采用六小時,郊區采用七小時派工制,即叫修時間至抵達服務時間不得逾上班時間內六小時或七小時。
(二十)保養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填具保養到期通知書寄與客戶,并派員前往爭取續約。
(二十一)維護與保養作業流程圖附后。(從略)
客戶意見調查
(二十二)本公司為加強對客戶的服務,并培養服務人員顧客第一的觀念,特舉辦客戶意見調查,將所得結果,作為改進服務措施的依據。
(二十三)客戶意見分為客戶的建議或抱怨及對技術員的品評除將品評資料作為技術員每月績效考核之一部分外,對客戶的建議或抱怨,服務部應特別加以重視,認真處理,以精益求精,建立本公司售后服務的良好信譽。
(二十四)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將當天客戶叫修調記簿于次日寄送服務部,以憑填寄客戶意見調查卡。調查卡填寄的數量,以當天全部叫修數為原則,不采抽查方式。
(二十五)對技術員的品評,分為態度、技術、到達時間及答應事情的辦理等四項,每項均按客戶的滿意狀況分為四個程度,以便客戶勾填。
(二十六)對客戶的建議或抱怨,其情節重大者,服務部應即提呈副總經理核閱或核轉,提前加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函告該客戶;其屬一般性質者,服務部自行酌情處理之,惟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該客戶。
(二十七)凡屬加強服務及處理客戶的建議或抱怨的有關事項,服務部應經常與服務中心及分公司保持密切的聯系,隨時予以催辦,并協助其解決所有困難問題。
(二十八)服務中心及分公司對抱怨的客戶,無論其情節大小,均應由服務主任親自或專門派員前往處理,以示慎重。
客戶投訴管理制度
客戶投訴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求迅速處理客護投訴案件,維護公司信譽,促進質量改善與售后服務,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包括客戶投訴表單編號原則,客戶投訴的調查處理、追蹤改善、成品退貨、處理期限,核決權限及處理逾期反應等項目。
(三)適用時機 凡本公司PCB產品遇客戶反應質量異常的申訴(以下簡稱客戶投訴)時,依本施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未造成損失時業務部或有關單位前往處理時,應填報異常處理單反應有關單位改善)。
(四)處理程序 客戶投訴處理流程,如表14.6.2。
1.非質量異常客戶投訴發生原因(指人為因素造成)。
(七)處理職責 各部門客戶投訴案件的處理職責
1.業務部門
(1)詳查客戶投訴產品的訂單編號、料號、數量、交運日期。
(2)了解客戶客戶投訴要求及客戶投訴理由的確認。
(3)協助客戶解決疑難或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
(4)迅速傳達處理結果。
2.質量管理部
(1)綜理客戶投訴案件的調查、提報與責任人員的擬定。
(2)發生原因及處理、改善對策的檢查、執行、督促、防之提報。
(3)客戶投訴質量的檢驗確認。
3.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
(1)客戶投訴案件的登記,處理時效管理及逾期反應。
(2)客戶投訴內容的審核、調查、提報。
(3)客戶投訴立會的聯系。
(4)處理方式的擬定及責任歸屬的判定。
(5)客戶投訴改善案的提出、洽辦、執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確認
(6)協助有關部門與客戶接洽客戶投訴的調查及妥善處理。
(7)客戶投訴處理中客戶投訴反應的意見提報有關部門追蹤改善。
4.制造部門
(1)針對客戶投訴內容詳細調查,并擬定處理對策及執行檢查
(2)提報生產單位、機班別、生產人員,及生產日期。
(八)客戶投訴處理表編號原則
1.客戶投訴處理的編號原則 年度(××)月份(××)流水編號(××)
2.編號周期以年度月份為原則。
(九)客戶反應調查及處理
1.業務部人員于接到客戶反應產品異常時,應即查明該異常(編號、料號、交運日期、數量、不良數量)、客戶要求,并即填具客戶抱怨處理表(表14.6.3)連同異常樣品簽注意見后送總經理室辦理。 若客戶要求退(換)貨數量因客戶尚在加工中而無法確定時應于客戶要求 欄注明:客戶加工中未確定
2.客戶投訴案件若需會勘者,業務部門在未填立客戶抱怨處理單前為應客戶需求及確保處理時效:業務人員應立即反應質量管理部人員(或制造部品保組) 會同制造部門人員共同前往處理,若質量管理部人員無法及時前往時由總經理指派有關人員前往處理,并于處理后向總經理報告。 3.為及時了解客戶反應異常內容及處理情況,由質量管理部或有關人員于調查處理后三天內提出報告呈總經理批示。
4.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接到業務部門的客戶抱怨處理表后即編列客戶投訴編號并登記于客戶抱怨案件登記追蹤表后送質量管理部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責任歸屬部門后,送生產單位分析異常原因并擬定處理對策,并送經理室批示意見,另依異常狀況送研發部提示意見,再送回總經理室查核后送回業務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再送總經理室綜合意見后,依核決權限呈核再送回業務部依批示處理。 5.業務人員收到總經理室送回的客戶抱怨處理表時,應立即向客戶說明、交涉,并將處理結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閱后送回總經理室。
6.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接到業務部填具交涉結果的客戶抱怨處理表后,應于一日內就業務與工廠的意見加以分析作成綜合意見,依據核決權限分送業務部經理、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決。
7.判定發生單位,若屬我方質量問題應另擬定處理方式,改善方法是否需列入追蹤(人為疏忽免列案追蹤)作明確的判定,并依客戶投訴損失金額核算基準及客戶投訴罰扣判定基準擬定責任部門損失金額,個人懲處種類呈主管批示后,依罰扣標準辦理,若涉及行政處分則依客戶投訴行政處理原則辦理。
8.經核簽結案的客戶抱怨處理表第一聯質量管理部存,第二聯制造部門存,第三聯送業務部門依批示辦理,第四聯送會計科存,第五聯由總經理室存。
9.客戶抱怨處理表會決后的結論,若客戶未能接受時業務部門應再填一份新的客戶抱怨處理表附原抱怨表一并呈報處理。
10.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每月10日前匯總上月份結案的案件于客戶投訴案件統計表會同制造部、質量管理部、研發部及有關部門主管判定責任歸屬確認及比率并檢查各客戶投訴項目進行檢查改善對策及處理結果。
11.業務部門不得超越核決權限與客戶做任何處理的答復協議或承認。對 客戶抱怨處理表的批示事項據以書信或電話轉答客戶(不得將客戶抱怨處理表影印送客戶)。
12.各部門對客戶投訴處理決議有異議時得以簽呈專案呈報處理。
13.客戶投訴內容若涉及其他公司,原物料供應商等的責任時由總經理室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14.客戶投訴不成立時,業務員于接獲客戶抱怨處理表時,以規定收款期收回應收帳款,如客戶有異議時,再以簽呈呈報上級處理。
(十)客戶投訴案件處理期限
1.客戶抱怨處理表處理期限自總經理室受理起國內13天國外17天內結案。
2.各單位客戶投訴處理作業流程處理期限
(十二)客戶投訴責任人員處分及獎金罰扣
1.客戶投訴責任人員處分 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每月10日前應審視上月份結案的客戶投訴案件,凡經批示為行政處分者,經整理后送人事單位提報人事公布單并公布。
2.客戶投訴績效獎金罰扣: 制造部門、業務部門及服務部的責任歸屬單位或個人由總經理室依客戶投訴案件發生的項目原因決定責任歸屬單位,并開立獎罰通知單呈總經理核準后復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會計單位查核,一份送罰扣部門罰扣獎金。
(十三)成品退貨帳務處理
1.業務部門于接到已結案的客戶抱怨處理表第三聯后依核決的處理方式處理:
(1)折讓、賠款:業務人員應依客戶抱怨處理單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一式二聯,呈經(副)理、總(副)經理核簽及送客戶簽章后一份存業務部,一份送會計作帳。
(2)退貨、重處理:即開立成品退貨單注明退貨原因,處理方式及退回依據后呈經(副)理核示后,除第一聯自存督促外其余三聯送成品倉儲據以辦理收料。
2.會計科依據客戶抱怨處理表第四聯中經批示核定的退貨量與成品退貨單的實退量核對無誤后,即開立傳票辦理轉帳,但若數量、金額不符時依左列方式辦理。
(1)實退量小于核定量或實退量大于核定量于一定比率(即以該客戶訂制時注明的超量允收比率,若客戶未注明時依本公司規定)以內時,應依成品退貨單的實退數量開立傳票辦理轉帳。
(2)成品倉儲收到退貨,應依業務部送來的成品退貨單核對無誤后,予以簽收(如實際與成品退貨單所載不符時,得請示后依實際情況簽收)。成品退貨單第二聯成品倉儲存,第三聯會計科存,第四聯業務部存。
(3)因客戶投訴之故,而影響應收款項回收時,會計部門于計算業務人應收帳款回收率的績效獎金時,應依據客戶抱怨處理表所列料號之應收金額予以扣除。
(4)業務人員收到成品倉儲填回的成品退貨單應在下列三種方式中擇一取得退貨證明:
①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要求買受人在發票上蓋統一發票章。
②收回注明退貨數量、單價、金額及實收數量、單價金額的原開立統一發票的影印本,且必須由買受人蓋統一發票章。
③填寫銷貨退回證明單由買受人蓋統一發票章后簽回,取得上述文件后與成品銷貨退回單一并送會計部作帳。
(5)客戶投訴處理結果為銷貨折讓時,業務人員依核決結果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依下列三種方式取得折讓證明:
①(1)收回注明折讓單價,金額及實收單價、金額的原開立統一發票影印本,影印本上必須由買受人蓋買受人蓋統一發票章。
②填寫銷貨折讓證明單由買受人蓋統一發票章后簽回。 取得上述文件之后與銷貨折讓證明單一并送會計科作帳。
(十四)處理時效逾期的反應 總經理室于客戶投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對于逾期案件應開立催辦單催促有關部門處理,對于已結案的案件,應查核各部門處理時效,對于處理時效逾期案件,得開立洽辦單送有關部門追查逾期原因。
(十五)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客戶投訴行政處罰準則
(一)凡發生客戶投訴案件,經責任歸屬判決行政處分,給予一個月的轉售時間,如果售出,則以A級售價損失的金額,依責任歸屬分攤至個人或班。未售出時以實際損失金額依責任歸屬分攤。
(二)客戶投訴實際損失金額的責任分攤計算: 由總經理室每月10日前匯總結案與制造部依發生異常原因歸屬責任,若系個人過失則全數分攤至該員,若為兩人以上的共同過失(同一部門或跨越部門)則依責任輕重分別判定責任比例,以分攤損失金額。
(三)處分標準如下表:(經判定后的個人責任負擔金額)。
(四)客戶投訴行政處分判定項目補充說明:
1.因票據錯誤或附樣等資料錯誤遭客戶投訴者。
2.因財務錯誤遭客戶投訴者。
3.未依制作規范予以備料、用料遭致客戶投訴者。
4.經剔除的不合格產品混入正常品繳庫遭致客戶投訴者。
5.成品交運超出應收范圍未經客戶同意遭客戶投訴者。
6.擅自減少有關生產資料者。
7.業務人員對于特殊質量要求,未反映給有關部門遭客戶投訴者。
8.訂單誤記造成錯誤者。
9.交貨延遲者。
10.裝運錯誤者。
11.交貨單誤記交運錯誤者。
12.倉儲保管不當及運輸上出問題者。
13.外觀標示不符規格者。
14.檢驗資料不符。
15.其他。
以上一經查覺屬實者,即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并以簽呈呈總經理核示后會人事單位公布。
(五)行政罰扣折算:
1.警告一次,罰扣400元以上。
2.小過一次,以每基數罰扣800元以上。
3.大過以上者,當月效益獎金全額罰扣。
(六)以上處分原則,執行時由總經理室依應受處分人及情節的輕重,確定以簽呈會各責任部門,并呈總經理核示后會人事單位公布。
客戶投訴經濟處罰準則
(一)客戶投訴罰扣的責任歸屬,制造部門以各組單元為最小單位以歸屬至發生各組單元為原則。未能明確歸屬至發生組單元者方歸屬至全科。
(二)業務部門、服務部門以歸屬至個人為原則,未能明確歸屬至個人者,才歸屬至業務部門、服務部門。
(三)客戶投訴罰扣方式:
1.客戶投訴案件罰扣依客戶投訴罰扣判定基準的原則,判定有關部門或個人,予以罰扣個人效益獎金,其罰扣金額歸屬公司。
2.客戶投訴罰扣按件分別罰扣。
3.客戶投訴罰扣標準依客戶投訴損失金額核算基準罰扣,責任歸屬部門的營業人員,以損失金額除以該責任部門的總基點數,再乘以個人的總基點數即為罰扣金額。
4.客戶投訴罰扣最高金額以全月效率獎金50%為準,該月份超過50%以上者逐月分期罰扣。
(四)制造部門的罰扣方式:
1.歸屬至發生部門者,依客戶投訴罰扣標準計扣該部門應罰金額。
2.歸屬至全科營業人員,依客戶投訴罰扣標準每基點數罰扣計全科每人的基點數。
(五)服務部門的罰扣方式:
1.歸屬至個人者比照制造部各科的發生部門罰扣方式。
2.歸屬至發生部門者比照制造科全科的罰扣方式。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二章稅務管理
第一節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節賬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三節納稅申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第三章稅款征收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四十一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
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條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第四章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或者,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和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第九十條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本法施行前頒布的稅收法律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本法規定。
關鍵詞:應收賬款;新會計制度;高校財務管理;合同管理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采用權責發生制,為政府會計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4年12月,國務院批準通過了《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財政部2015年10月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6-2017年相繼出臺了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等6項具體準則,2017年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2018年財政部了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的通知,成為高校進行新舊會計制度轉換的依據及指南。為規范高校會計核算并提升高校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要求高校自2019年起執行新會計制度。新會計制度明確規定,高校的財務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并在高校相關銜接規定中指出,對于高校收回后無需向財政上繳的應收賬款(含其他應收款)應進行壞賬準備計提。此外新會計制度規范了高校事業收入的會計核算,并要求高校按照合同的完成進度進行事業收入的確認,為高校應收賬款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一、高校應收賬款的組成及特點
高校收入除財政撥款收入和升級補助收入外,其他來源收入都可能產生應收賬款,其中事業收入產生的應收賬款為本文研究的重點。大多數高校的業務活動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分別是教學活動、科研活動和其他業務,上述三類業務活動產生的應收賬款可劃分為教學類應收賬款、科研類應收賬款和其他類應收賬款。隨著業務范圍的擴大,高校在保證完成非營利學歷教育活動的同時開展了市場性的培訓教學活動。教學類應收賬款可進一步劃分為學歷教育類應收賬款和培訓類應收賬款。學歷教育類應收賬款主要由學歷教育學費形成,構成較為單一,回收難度較小。培訓類應收賬款由于資金來源復雜,回收難度較大。
二、高校應收賬款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對應收賬款重視程度不足除民辦高校外,大多數高校可以依靠財政撥款和上級補助開展大量非營利性的教學科研活動。隨著高校市場化業務的發展壯大,成人培訓、市場性科研等帶有營利色彩的教學科研活動占比逐步提高。高校業務逐漸由過去以非營利性的教學科研業務為主轉變為現階段營利性業務和非營利性業務共同發展。以科研項目收入為例說明。過去,高校科研項目經費收入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各類科研基金收入、系統內相關單位支持和高校自籌。近幾年,伴隨越來越多的科技成果運用到實際生產中,校企合作等科技成果轉化通道逐漸打通,市場化的科研活動在高校整體業務中占比快速提高。市場化科研業務高速發展,應收賬款也緊跟而來。高校業務已然進行轉型,然而針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并未及時跟進,且重視程度嚴重不足。
(二)信用風險防范意識不足高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產生的應收賬款存在信用風險,但是高校對該部分信用風險的防范意識嚴重不足。該問題的形成有一定的歷史原因。過去,高校的資金往來單位除政府部門外,主要為系統內企事業單位及校辦企業。系統內企事業單位及校辦企業與高校在業務和管理上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在一定范圍內人員交流頻繁,但是總體環境較為封閉,因此信用風險較小,導致高校在信用風險的防范意識方面較為欠缺。現階段,越來越多系統外的社會企業開始與高校進行教學科研及其他業務合作。隨著合作單位的多樣化復雜化,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問題逐步凸顯,高校的信用風險防范意識亟待加強。
(三)內部控制不完善高校關于應收賬款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首先,在新會計制度出臺前,高校在財務制度方面對應收賬款及壞賬準備沒有制定細則。新會計制度要求高校梳理已有應收賬款并結合自身情況計提壞賬準備,高校需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及應收賬款的實際情況,完善并細化財務制度中關于應收賬款部分。其次,在業務管理方面,對教學科研等業務的合同管理力度有限。部分高校的合同管理只停留在合法合規性審核及檔案保管層面,未與財務管理部門結合,財務人員較難及時掌握合同執行進度等信息,不利于收入的確認和應收賬款的回收。再次,高校的考核評價指標未將應收賬款等收入質量指標納入其中。高校針對教學科研人員的考核指標一般量化為教學課時、科研成果數量等,未從財務收入質量角度進行考核,這導致教學科研人員對應收賬款不重視。
(四)缺乏明確會計指標和專人管理應收賬款周轉率過低會占用大量貨幣資金,巨大的貨幣資金時間價值可能會導致運行、發展受阻,因此應收賬款的周轉水平一直備受重視。一般企業設置專人專崗管理應收賬款,然而高校由于重視程度不足、相關制度短缺和人員短缺等原因未針對應收賬款設置明確的會計指標和專人專崗,導致應收賬款長期管理雜亂,造成高校資金的浪費。
(五)財務信息不透明相比上市公司,高校沒有明確規范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因此高校財務信息披露較少,與應收賬款相關的會計信息透明度嚴重不足。高校的教學科研人員與合作方簽訂合同,并借助高校各項實驗設備或其他資源按照合同要求開展了大量工作,部分資金并未按照合同時間或進度到賬,財務信息不透明導致財務人員與業務人員無法及時溝通,加大了應收賬款的管理難度。
三、高校應收賬款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針對上述梳理的諸多問題,本文根據現階段文件要求和實際情況,針對高校應收賬款管理提出了以下優化升級建議。
(一)重視應收賬款管理,強化風險防范意識首先,面對金額大、賬齡長的應收賬款,高校管理的重視程度不足,且信用風險防范意識不足。高校應當以此次新會計制度實施為契機,高度重視應收賬款存在的問題,在領導層面上加強信用風險防范意識。其次,高校應優化升級應收賬款等相關管理模式,提高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將應收賬款的追索責任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人員。再次,可以通過公告、進行宣講等方式,在全員范圍內以信用風險危害案例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強化信用風險防范意識。
(二)規范財務管理,建立壞賬準備計提制度建議規范財務管理中收入確認流程,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收入確認,認真梳理并分析現存的應收賬款,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壞賬準備計提制度,確定適當的壞賬計提比例。通過全面梳理應收賬款,將全部應收賬款落實到相關項目組和責任人。此外,將應收賬款周轉水平的相關指標納入財務指標體系中,在注重收入數量的同時關注收入質量,從而提升高校資金使用效率。
(三)借助新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借助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升級財務信息化系統,將財務管理系統與合同管理等業務系統進行有效對接,實現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信息實時共享。通過財務信息化系統,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使高校全員參與到會計監督管理工作中,為應收賬款相關責任人實時掌握財務信息創造便捷途徑,實現高校各項業務的精細化管理,并為內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高創造條件和基礎。
(四)加強合同管理,調整考核指標新會計制度中關于高校的補充規定明確指出高校事業收入的確認應按照合同完成進度執行,這就要求高校提高自身的合同管理水平,不僅對合同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還要對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全流程監控。高校應盡快完善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業務的實質對合同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在對項目進行全流程監控中選擇恰當的合同完成進度協同財務部門確認收入。在提高合同管理能力的同時,針對應收賬款引入考核指標和激勵機制,使應收賬款掛鉤高校業務人員考核的相關指標或依據,調動業務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協助回收應收賬款的積極性。
(五)借鑒企業經驗,引入信用評級機制由于高校等事業單位在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上開始較晚,可以借鑒企業的相關經驗,結合高校自身業務特點,將行業外優秀的管理方式運用到高校的財務管理工作中。例如信用評級機制,高校通過梳理合作對象,將資金往來單位進行信用評級,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合作方采取差異化管理方式,對信用等級較低的合作方重點關注,甚至禁止合作,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合作方給予一定的優惠補償措施等。
四、以新會計制度推動高校財務管理優化轉型
(一)從“收入實現制”到“權責發生制”轉型新會計制度要求高校會計核算從“收付實現制”轉型為“權責發生制”。采用權責發生制是高校業務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趨勢,對推動高校教育科研業務良好發展有深遠意義。應收賬款管理只是財務管理優化轉型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收入實現制”到“權責發生制”轉型不僅僅包括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轉型,還包括收入和費用管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管理等等。為實現從“收入實現制”到“權責發生制”的順利過渡,不僅要從具體會計業務層面進行轉型,更要從財務管理思想上進行轉變,并且將這種轉變進入到各項教學科研活動中去。以科研業務管理為例,一個項目從簽訂合同開始,就應當按照合同進度確認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確認成本,而不是項目經費到賬一次性確認收入以及項目組成員報銷時或項目結題時才確認費用。采用權責發生制,可以清晰、全面、及時反映高校教學科研活動的財務信息。
(二)從“管理財務”到“服務業務”轉變新會計制度明確要求高校的財務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這一新要求迫使財務管理必須向業財融合進行轉型[1],實現從“管理財務”到“服務業務”的轉變。目前,高校財務管理部門與教學科研等業務部門相對獨立且溝通較少,尤其基層會計人員與教學科研等業務人員的交流仍停留在報銷、開票層面,這導致財務管理工作無法融入教學科研等業務工作中。高校可以新會計制度轉型為契機,鼓勵財務人員轉變思想,到教學科研等業務部門進行輪崗或調研,在深入了解各項業務的基礎上,調整相關財務業務流程,使財務管理更好地保障和服務教學科研活動,實現從“管理財務”到“服務業務”轉變。
(三)以財務管理優化轉型推動內部控制重塑由于財務管理在高校管理中占據重要地位,財務管理的優化轉型勢必促使其他管理工作優化升級。高校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2],都是為了保障教學科研等業務健康有序、合法合規地開展。財務管理是內部控制的基礎和手段,內部控制引導制約財務工作,兩者相輔相成。一方面,新會計制度下高校財務優化轉型需要重新梳理會計核算、資產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相關內部控制管理的構成或流程必然重塑,另一方面,財務管理優化升級也為內部控制管理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的數據支撐和控制節點,重塑后的內部控制管理也將更加及時有效。
(四)財務人員觀念轉變及能力提高由于過去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導致包含高校在內的事業單位基層財務人員習慣以現金或銀行收支作為財務記賬的依據,長期以來普遍形成了收入看銀行到賬,報銷一次性進費用,年終結轉看結余的觀念。新會計制度的實施,要求高校財務人員轉變過去的觀念,根據新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新會計制度在應收賬款、固定資產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是對基層財務工作者現有知識的挑戰。為遵照新會計制度的各項要求,財務人員必須盡快拓寬知識面,提高相應的業務能力,補齊業務短板,為新制度下高校財務工作的優化轉型提供力量。
(五)加快校園信息化建設,助力財務管理轉型升級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已經建立并使用財務信息化系統,現階段為滿足新會計制度要求,除升級現有的財務信息化系統外,還需要加快校園信息化建設,實現財務等管理部門與教學科研等業務部門的信息共享。合理統一推進校園信息化建設,不僅僅有利于避免各部門重復進行信息化建設的資源浪費[3],還有助于高校各項業務的整合梳理,避免在業務層面上出現重復審批及信息不對稱現象,有助于提高財務管理效率并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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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場和工作人員版權所有
一、市場營銷部是商品房銷售管理的第一責任部門。
二、市場營銷工作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目標,營銷人員必須發揚愛崗敬業、團結奉獻精神,具有責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給的商品房營銷任務。
三、售房有形市場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設的窗口,營銷人員要做到誠實守信、規范交易、熱情服務,自覺維護公司的聲譽和形象。四、市場營銷部在新建項目開盤前,應認真作出切實可行的營銷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銷售價格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五、房屋預售建筑面積由投資發展部會同市場營銷部計算,房屋銷售面積須經房管局測量復核后,列出明細表,雙方工作人員書面確認無誤后,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備案。在預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
六、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顧客介紹商品房時要講究服務態度和推銷技巧,做到宣傳力度大、范圍廣、影響深、效果好。
七、在銷售商品房屋工作中,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設立銷售帳本、房屋預訂登記本、房屋移交登記本、售后服務登記本;認真簽訂和及時發放房屋預售協議書、房屋買賣合同、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八、銷售帳薄的記錄要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月底及時向總經理上報銷售情況,及時報表。
九、房屋銷售后,要及時將預售協議書、買賣合同、結算單等銷售資料整理入檔管理。
十、所有購房款必須由市場營銷部于收款當日交財務部,存至指定銀行帳戶,嚴禁公款私存。
十一、營銷人員要圓滿完成各自的銷售任務,負責從介紹房屋、交款、貸款、結算、簽訂合同、房屋移交、維修等等營銷過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營銷人員要保守商業機密,確保商品房價格、戶型、銷售情況等內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銷售任務以外,營銷人員要服從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公司管理制度之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十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明確以下內容: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房屋狀況、銷售方式、房屋面積、價格、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建設標準、配套設施狀況、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處理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做到合法、嚴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買賣合同檔案,每份合同在蓋章前都必須到公司辦公室登記、編號。市場營銷部負責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包括序號、合同號、簽約日期、對方姓名),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商品房按揭貸款和其它業務
十七、為購房戶辦理按揭貸款,要熟悉業務,熟練掌握操作流程,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簽定合同,做到辦證細心,資料齊全,專人辦理。版權所有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權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六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的計收:
(一)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采砂管理費。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取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條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同管理中,、、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并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第十二條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
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第十七條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準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九條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將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材料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條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
(四)有規范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鑒定評估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分別持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規定的相關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頒發或者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外資并購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二手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第十六條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八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并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條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二手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委托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雙方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車經紀機構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二)二手車經紀機構依據委托人要求選擇車輛,并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三)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托購買時,雙方簽訂合同;
(四)二手車經紀機構根據委托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鑒定評估,鑒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完成后,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
第二十三條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準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完成后,現車輛所有人應當憑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并為客戶提供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要求,代辦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本著買賣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進行;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評估。
第二十八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并對鑒定評估報告中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是否屬事故車輛等評估內容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鑒定等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三十一條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將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匯總后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二手車流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