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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勢下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1.個人養老選擇
從目前形勢分析,養老保險在原來的基礎上,無論是從深度還是廣度上都有了一定的拓展。但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運作方式分析,仍未能有效解決新形勢下所有人的社會養老問題。同時,在當前的現收、現付的社保體系中,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險基金所存在的空賬問題也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2013年,有關研究人員就了在城鎮養老保險中,2012年底個人記賬金額達到了2.9萬億,但實賬部分僅僅占到了1/10,空賬達到了2萬億。從這里可以看到空賬的缺口是非常巨大的,換種說法指的就是所暴露出來的裸老的人口養老問題還有著極大的風險。所以,在新形勢的背景下,為失去勞動能力或是孤寡老人找到一種有效的、較為完善的保障途徑很重要。新形勢的和諧、穩定社會建設是長期、合理、科學的系統性工程,無法在短期內全部實現,是需要我們在長期工作中不斷總結、積累的。從系統工程角度分析,這不單整合了各方各面的因素,也為建設和諧、穩定的社會提供了一分力量,在這個建設的過程中,保險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覷。從某種程度上分析,保險是居民生活的必備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需品。從這里可以看出,緩解我們國家矛盾是需要養老與商業保險兩者共同作用的。養老保險解決的共性問題,而商業險則解決了個人需求,雙方都在養老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商業保險應該在發展中明確定位,在此基礎上和企業年金、新農保、城鎮養老保險試點等工作緊緊相連,為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2.商業保險的高效運行有利于減少空賬率
高業保險公司是市場企業法人,其目的就是為了可以獲得市場的利潤。與養老保險進行對比,無論是在人員服務或組織形式方面,都占有比較大的優勢。商業保險公司依靠垂直式經營,同時是由國家進行統一的直接統籌管理,這樣就為其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保險公司一般是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來不斷調整自己的發展計劃,并在這一過程中擬定出合理、科學的計劃,對不同地區的保險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同時,商業保險還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出自己的本質優勢。如:人員服務及服務網點等,在此基礎上多收集有關養老的信息,再結合精算技能,可以最準確算出不同種類的保費率,以實際作為新產品的出發點,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求。
二、新形勢下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發展意見
1.擬定有效的發展計劃
在新形勢的大環境中,如果想要從根本上解決、緩解社會的養老問題,推進我國養老金的體系改革是迫在眉睫的。以現有形勢來說,構建完善、完善的養老金制度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必須的。因為我們國家現在正在城市發展的關鍵階段,城市化率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簡單來說就是城市化的發展讓傳統社會保護網及土地間的存在關系有所變化,所以要加快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到2030年止,我們國家的城市化率將達到百分之六十五,如果只是單純依靠現有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無法維持養老機制可持續運作的。由此可見,在新形勢的大環境中,商業保險參與到養老保險中,是和全中國人民都有關系的。并且,養老制度的問題也涉及到企業、政府、保險公司等等社會各個領域,因此需要有關部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擬定出一套有效的改革方案,為商業保險獲得政策的支持而創造出有利的條件。
2.保險業應加強研究,提高參與效率
雖然在新形勢下,我們可以比較全方位的認識到商業保險參與至養老保險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在其基礎上對有關領域進行更深層次的探究,同時還可以借用、學習西方、美國、日本一些發達國家的養老體系,以整體作為出發點,在新的形勢下商業保險參與到養老保險的效能度是不足的,而且本身的效用也沒有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并在參考過程中還有一些矛盾需要解決。因此,在新的形勢下,要求各類保險公司需要加強企業年金和加大商業養老保險有關領域的研究能力,為商業保險更了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創造必要的條件,促進兩者的共同、協調發展。
三、結語
可以說,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是政府與市場經濟配置的科學組合。因為此種組合方式是有理論依據的,并非盲從。
1.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動理論。
1.1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影響。
之所以說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影響,是因為在我國經濟水平有很大程度上發展的情況下,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社會保險的發展,此種情況下就使得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成為競爭關系,尤其是在社會底層群眾更青睞社會保險,高收入人群更青睞商業保險情況下,更加加劇了兩者之間的競爭。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居民,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均在不斷完善保險服務,如此可以使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相互影響。
1.2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融合。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相互融合,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要求居民必須參保,受到保護的居民在真正發生事故的時候可以受到理賠,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從而提升保險意識。居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對于促進商業保險發展非常有利。其二,商業保險的落實,可以為社會保險分擔一部分賠償支付,這可以減輕社會保險壓力。
2.政府職能轉變與購買服務理論。
政府職能轉與購買服務理論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政府職能轉變理論。政府職能的轉變就是根據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實際情況,適當的調整功能、內容、方式,使其可以更為合理的落實,更好的管理社會保險。其二,政府購買理論。在我國經濟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務,促使國民更好的生活,而對社會保險的服務模式,讓市場參與進來,這可以促進社會保險良好發展。
二、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典型經驗分析
隨著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險醫療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國一些地區已經積極落實此種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合并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此種運作體系的落實,就是湛江市政府與人保健康保險公司通過參與運作的醫療保險體系。通過此種醫療保險管理模式的實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保險、湛江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湛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大餅補助保險等,這不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還促進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良好發展。
2.新鄉模式。
在新鄉開啟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鄉市政府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的,形成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小組,專門負責新鄉地區合作醫療基金清單的審核、醫療專用帳卡的建立、支付手續的編審、補助審核等,從而為新鄉地區人們提供補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醫費用。這可以使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得到居民的認可,為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良好發展創造條件。
3.江陰模式。
在江陰市落實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是這種模式真正在我國落實的試點地區。江陰市政府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由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江陰分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負責醫療保險業務的運行,江陰市政府對其進行社會化管理,此種模式下,江陰市居民參保率較高。
4.廈門模式。
廈門市是全國范圍內首次實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結合的醫療保障模式的城市。廈門市政府在1997年出臺了《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試行規定》,一次來支持此種模式的運行。由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和廈門市政府共同參與運作,采用“社會化管理及商業化運作”的方式來進行運作,這使得廈門市醫療保險服務更加完善。
三、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
綜合以上內容的分析,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具有較高的推行價值。根據居民健康需求,對此種模式不斷的優化和完善則是當前需要努力落實的。
1.保險合同型承辦大病醫療補充保險。
行之有效的實施保險合同型承辦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可以解決居民看大病難的問題。但要想有效落實此種策略,則要求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各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為了促進此策略的有效落實,政府方面需要構建相應的競爭機制,促使競爭機制可以有效的保證社會保險良好的推進,同時增強保險公司的危機感,促使大餅醫療補充保險的落實可以更好的服務于居民。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委派專業的服務人員來管理和落實此項醫療保險業務,準確的解答居民的問題,合理的處理醫療服務糾紛,促使大病醫療補充保險的落實可以合理、適合。
2.基金管理型參與城鄉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種典型的福利事業,因此,該種保險不適宜由保險公司來承保,加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實,為城鄉居民提供優質的醫療保險服務。當然,要想使此項醫療保險服務可以有效落實,需要政府建立競爭機制和保險公司準入、退出機制,促使保險公司參與或退出此項業務,都規范合理的辦理。另外,政府還要大力宣傳醫療保險的好處,鼓勵居民參與。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是負責支付和案件審核服務,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詳細的測算,定期為醫療機構報告基金的變動情況,這樣就能夠幫助政府及時調整相關的政策。
四、結語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養老保障存在覆蓋面不寬、社會化程度偏低、保障體系不完全、運行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商業保險的功能作用遠未得到充分發揮本文系統分析了強化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從政策層面就如何發揮商業保險的支柱作用、促進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與發展提出了具體建議。
一、強化商業保險的支柱作用是構建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
(一)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通過市場配置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實現了市場效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就市場內涵而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市場競爭在帶來更高效率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更大的職業風險,各種社會矛盾日益顯現,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作為“減壓閥”或“安全網”,商業保險在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當前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和就業形式多樣化給社會保障帶來了嚴峻挑戰:一是在城市化進程(目前為45 %)當中,兩億進城農民工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二是在高流動性就業格局當中,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商業保險具有保障型產品個性化、多樣化(月前已開發的養老保險產品有100多種),以及資金運用安全穩健、盈利能力較強的特點,在解決我國社會保障難題方面可以發揮更大作用。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閏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必須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科學處理好三個關系,即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當前和長遠的關系。這只個關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本質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養老保障體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統籌規劃、制訂政策和行政監管,相關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市場商業保險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互助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應該而且能夠在完善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客觀需要
迄今為止,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企業進行了改革試點和推進,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尚未正式啟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9億人,相對于近2.8億城鎮從業人員、7.6億全社會從業人員總數來說,覆蓋面分別為72%和27%左右;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171萬人,覆蓋面只有7%左右覆蓋面不寬、社會化程度偏低、保障體系不完全、運行效率不高是我國現行養老保障體系的主要問題。立足于“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方針,為實現“全員參保、應保盡保”的社會養老保險目標,商業保險的功能作用應予以充分發揮
屬于商業保險經營范疇的企業年金、團體養老保險、個人年金等,兼具有社會養老保險所體現的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國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業保險遵循的權力和義務相對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就此而言,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對構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可以不斷豐富養老保障體系的內涵.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保障和服務功能,使養老保障體系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商業保險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尚未覆蓋的領域發揮補充作用,并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精算、年金化發放、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等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還可探索商業保險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的方式;商業保險可以為企業養老金計劃發起、運營、給付提供全程服務。成為企業養老保障的重要承擔者;商業保險可以通過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養老保險產品,有效彌補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的不足。同時,通過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不僅可為金融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促進金融體系健康運行,而且可以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過商業保險,還可有效解決現有體制下養老保障可攜帶性不強的問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
(三)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必然選擇
按照聯合國國際人仁{學會的劃分標準,我國在1999年升始進入老齡化社會。2008年底,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億人,占全國急人口的12.79%,預計2020年將占17.2% , 2050年將占31%。與發達國家不同,中國不僅老齡人口數量龐大,而且還呈現“未富先老”的特點。而發達國家進人老齡化社會時,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未富先老”的人口壓力直接加大了社會的撫養比率,這無疑會對我國養老制度的可持續性帶來嚴峻挑戰。同時,城鎮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戶均3人左右)趨勢快速發展,使得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養老制度來適應這種變化。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養老金支出將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至今.我國養老保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在現時企業和個人繳費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補過去計劃時期的欠賬,通過社會統籌保障已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綢繆,通過模式轉換逐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改變單純養老代際供養格局。以卜問題導致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始終困難重重,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不高,企業繳費不堪重負。目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險的工資計繳比例,全國平均達29.5%以上,這意味著企業每給職工發放1元工資,要開支1.30元。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測算,企業繳費在25%為經濟警界線,29%以卜為極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業成本過高,市場競爭力和更新改造發展能力被削弱.進而導致國家經濟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個國家也遭遇類似情況.為破解難題,一方面對基本養老的繳費基數、征繳范圍等作出調整,另一力一面調整保障體系構造,通過稅收等政策鼓勵和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壓力,以此逐步減緩企業計繳法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負擔。
按一些權威機構預測,今后20年里我國尚處于所謂“人口紅利”期,與此同時,老齡化社會也在快速到來。這也即意味著,我們積聚養老基金應對老齡化高峰支出壓力的時間只有20多年。因此,現階段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壓力,又要積極應對今后人口老齡高峰壓力的現實狀態下,國家必須采取諸如稅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調節國家、企業、個人的保障能力和貴任,使養老保障“三支柱”協調推進,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的發展,實現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良勝循環和發展。
(四)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發展趨勢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養老金支出壓力、經濟波動、預期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響,全球養老保險制度進人了一個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歷史階段。大多數國家都對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點:一是進行結構性改革,推動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發展。增強自愿性的企業年金計劃、自愿性個人儲蓄養老計劃的份額和作用,逐步縮小強制性現收現付計劃的規模。國家不再單獨承擔整個社會的養老保障責任,更多地傾向于國家、企業、個人和家庭共同承擔責任,多數國家實施了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年金構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二是進行調整性改革,主要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基數、繳費時間、工作年限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進行調整,以促進基本養老保險的穩健運行。三是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保障領域中的作用。有的國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會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營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擔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運營。同時政府通過政策引導,支持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其他養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趨向于建立一個覆蓋所有人員、統一的全民養老保障制度,提升養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經成為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共識。順應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實踐,我們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五)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黨和政府賦予中國保險業的歷史使命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黨和政府對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保監會吳主席強調:我國現實國情和國際實踐,決定了商業養老保險在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發揮商業保險支柱作用,促進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與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在法律制度建設上明確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 系中的定位
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過法律規范予以確立。為此,國家應把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發展放在優化養老保障體系的大框架下進行戰略規劃。一是應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中明確三支柱或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明確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確商業團體養老年金與企業年金同屬國家政策扶持發展范疇;明確商業保險在個人賬戶發放機制和實現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方面的專業化功能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建立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作用二是盡快組織制訂《企業年金法》,使企業年金在運行中更具法律約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給予商業養老保險更大的發展空間,在政策措施上鼓勵商業保險企業有效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關鍵要解決以下三個問題:(1)營業稅問題。個人年金保險的供給者是保險公司,涉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和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卜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人,免征營業稅。這對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養老保險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實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認定標準偏高,導致返還率較低。(2)企業所得稅稅基過寬問題。現行稅制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扣除賠款和營業費用后其結余都被看作利潤所得,忽視了各種責任準備金的負債性質,特別是對于壽險公司,其死亡給付具有必然性,保費收人的絕大部分將用于返還,不應將其法定責任準備金列為納稅所得。(3)重復征稅間題。按現行規定,壽險營銷員每月需按傭金收人總和的5.5%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稅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營銷費用后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形成了雙重征稅。事實上,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收人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中提取出來的,這部分傭金作為保險公司保費收人的一部分已經由保險公司計提繳納過營業稅。
此外,應提高、增強公民及社會的保險保障意識.可在全日制教學教材、全國干部培訓教材中增加養老年金保險等內容。
(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大力發展
目前,稅收優惠制度的缺位已經成為我國企業年金和居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瓶頸。國際經驗表明,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是撬動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最有效的杠桿,尤其是對繳費和投資運用環節給予稅收優惠,美國的401K計劃對于其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推動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對企業年金的優惠國外政府財稅政策對企業年金計劃的鼓勵一般體現在三個環節:雇主、雇員繳費在“稅前列支”,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稅或延遲納稅;企業年金支付階段的免稅。不同環節上的征稅或免稅構成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模式,借助征稅(tax)和免稅(exempt )的英文字頭來表示可分為:EET模式,即在繳費和取得收益的環節免稅,在養老金的領取環節征稅;ETT模式,即在繳費環節免稅,收益和領取環節征稅;TEE模式,繳費征稅,收益和領取環節免稅;TTE模式,繳費和收益環節征稅,領取免稅。我國稅法對企業年金計劃的法規至今尚屬空白,唯一的稅惠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筆者建議,我國應采取EET模式,在稅收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凡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或購買商業團體養老年金,允許企業與員工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應在5%以上)的年金繳費額,從而減少納稅基數,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在領取養老金時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將對企業和員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國外大多數國家都采取EET模式。
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優惠。我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惠政策。筆者建議,國家應在稅收制度上明確,允許企業員工以個人名義為自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在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這樣安排的益處:一是對政府而言,以減少部分當前財政收人為代價減輕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巨大壓力,以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提高來換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角色,進而改變以往政府責任過于集中現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喚醒居民個人強烈的主體意識,激發其對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及制度運行的參與感,從而降低制度變遷和運行成本,避免由于將個人努力和自我儲蓄所體現的待遇差別完全視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從而滋生不滿情緒和對政府產生信任危機。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個體福利水平。在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得到大力發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個人的養老福利規劃中將會擁有更大的權利和更為廣泛的選擇集合。按照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財富總額的條件下,選擇集合的擴大一般都會直接擴大參與者的福利水平。
(三)從管理機制上,促進養老年金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協調發展
關鍵詞:公共物品 農業保險 社會福利
引言
據統計,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20世紀五、六十年代平均每年約390億元,70年代平均每年約 520億元,80年代上升至620億元(杜一,1997),到90年代的災害損失則呈現顯著增加的趨勢,年平均損失額達到 1747億元。我國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過3%,而美國的這一比例約為0.6%,日本約為0.8%。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而且農業承受災害損失的能力最為脆弱。
目前,我國農業面臨的主要風險為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策風險、社會風險、人生風險等多種風險,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廣度和深度的不斷擴大,這些風險日趨嚴重,對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農業保險業務發展前景廣闊,但是與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及農民對自身保障的潛在旺盛需求相比,目前的農村保險市場呈現出不可忽視的局限性,存在很大的供需缺口,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市場不對稱。這種情況不僅在我國存在,在其它國家也存在過。這表明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除了受自身特殊原因的影響以外,還受到其他國家地區保險發展共性的影響。
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特征導致的政府補貼依據
農產品的外部性很強,類似于公共物品。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相對于資本和勞動力過剩、技術和管理落后等,農民唯一的資源優勢為土地,但是土地資源少,加之我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農產品供給的完全競爭市場和需求的相對不完全競爭市場,從整體博弈上講,農民討價還價的能力較弱,導致國內范圍內農產品價格過低;二是世界農產品主產國的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民少,組織化程度高,土地的私人所有權制度的存在以及土地數量大、技術和管理先進帶來的規模化生產,使得農產品成本低,價格便宜,這對我國的農民沖擊較大;三是農產品作為生活必需品,他的需求將會隨著收入的增加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漸減小(恩格爾定理),因此價值容易被忽視和低估。
對于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其目標是利潤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標,就會根據有關的數學定律和統計來制定合理的表現價格。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領域的參與度取決于資本在農業保險中的回報率,由于農民承擔不起高保費的產品,保險公司只有在農民選擇購買適當保險時才會有相應收入,保險公司承包的風險單位將受到保單價格和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由于農業的外部性,農民收入低,承當保險的能力有限,需求低。在純市場條件下會有很大的缺口,而這個缺口必須由政府來填補,才能使供需有效。
“大量研究表明,農民并非典型的風險厭惡者,有限的購買保險意愿與能力無法滿足私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的要求”(Goodwin,2001)。我國農業保險需求更是受到土地經營規模狹小、農業經營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制約,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農產品的外部性導致農民的收入低,由于農產品的準公共產品特性,導致其收益與成本并不對應(收益小于農民投資資本的回報率),農產品的價格被嚴重低估和扭曲。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由于自身的收入問題,無法支撐保險公司的報價,從而導致供需缺口。由于農產品的準公共物品特性導致其利益和成本的主體不對等。非農人員都享受了農產品的外部性,那么整個社會就有必要對其進行補貼,這也成為政府提供農業保險補貼的理論依據。政府在應對外部性時是最有效的,為刺激農業生產者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和農業保險供給者對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政府應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使其成本(收益)內部化,從而使農業保險生產(供給)、消費(需求)的私人成本(收益)與社會成本(收益)相一致,實現農業保險的供求均衡,使得保險公司有利潤,農民有收益。另外只有在政府“墊高”的情況下從事農業保險才有利潤,在此基礎上發展的農業再保險以及農業風險證券化才有實施的可能性,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業保險以及相關工具。實踐也證明,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農業保險才有可能成功。
政府主導的農業保險的資金效率低下
Skees通過對美國政府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進行分析后認為,政府補貼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可能存在一些問題:政府陷入沉重的財政負擔;扭曲農業保險的功能,對農業保險的大量補貼,實際上使農業保險損失補償功能逐漸淡化,逐漸成為一種收入轉移支付工具;降低社會資金的效用,政府直接經營容易產生“尋租”和低效率現象;對私人保險的“擠出效應”。
政府主導的農業保險總體上講是不成功的,究其原因很多,主要是沒有厘清政府和市場在農業保險開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角色以及所承擔的職責而導致的。政府應該根據自己的本位和優勢完成應盡的角色后,把其他剩余的職責交由市場的本位和優勢來完成,在此基礎上強調政府資金的效率問題。
基于社會福利對農業保險投入的思考與建議
(一)社會福利模型與政府農業保險的投入確定
政府應該本著一個社會相對公平的角度去解決農業保險的補貼問題。公平是一個規范性的問題,在尋找公平的時候,要設置好適當的基準,為公平尋找較好的參考標準。體現在農民、政府、商業保險的共同博弈均衡,最主要的是補貼的基本準則必須使得三方面的總福利效用最大。借鑒納什的成果并作修改,把社會的總福利寫成以下的方程式:
W=AKaIbPc (1)
I=f(x) f`(x)>0 f``(x)
P=g(y) g`(y)>0 g``(y)
其中,W代表社會總福利,在農業保險的補貼問題情況下,社會的總福利由政府的利益K、商業保險的利益I、農民的利益P共同決定。其中政府的利益K由社會平均資本報酬率來替代,主要是用于解決Skees提到的資金在解決農業保險時效率低下的問題,而且社會平均資本率相對穩定保持不變,這主要是由于社會資金數量龐大造成的。商業保險的利益I主要是由商業資金在農業保險的利潤率來代替。而農民的利益P則是由農民的資本回報率來體現。x為政府對農業保險的中農戶的補貼資金投入量,y為政府對農業保險的中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資金投入量。方程式(2)意味政府對農業保險中農民補貼的投入會帶來農民利潤率的提高,但是農民利潤率增幅會遞減(資金的加大本身會導致資金效率的降低);同理方程式(3)意味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商業投入會帶來商業保險的利潤率的提高,但是商業辦農業保險的利潤率增幅會遞減。A為系數。a+b+c=1體現出社會福利整體規模報酬不變,a、b、c分別表示各自福利的增長對總體社會福利增長的貢獻率。
在社會平均資本率為基調的情況下(社會平均利潤率不變),要想政府在使用資金時效率最高必須滿足:
K/I/P=a/b/c (4)
由于K、a、b、c的相對穩定,可以得出:
I==f(x)
x=f-1() (5)
同理:
y=g-1()
也就是說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必須分兩個方向,即補貼農民和商業保險投辦保險公司,具體方式可以通過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私營保險公司管理費用補貼等。當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兩個主體分別投入一個確定量時,可以保證社會資金效率使用較高,社會福利較大。如果片面地強調農業保險的投入會帶來資本的效率降低,不如直接投資其他行業,用直接補貼的方式要優于農業保險的投入。
(二)部門主體福利對整體重要性的設置與公平原則
1.a、b、c的設置與公平原則。公平是一個規范性的問題,在這里公平的價值標準取決于對a、b、c的設置,即誰的福利對整體的影響程度問題。短期內相對于農民方面,c這個基準的設置必須考慮到在研究補貼時對農民的傾斜,以維護農民的利益,迅速地提高其存量。這是農產品的公共物品特性及農民目前的收入水平所致,也是農業保險的根本目的之一。至于商業保險在農業保險中的活動,必須考慮到商業保險在其他行業中的資本回報率。政府的利益K用社會平均利潤率替代,因為它是由整個社會資本的供需決定,即社會如果不把資本投入到農業保險市場,那么機會成本也是社會平均利潤率,即社會資本的機會成本。
具體的設置步驟如下:假設s是目前社會平均資本利潤率,t為目前商業保險辦農業保險的利潤率,v為目前農業資本的利潤率。假定目前s>t>v,即目前社會平均資本利潤率大于目前商業保險辦農業保險的利潤率大于目前農業資本的利潤率。那么制定政策的時候就應該反相掛鉤,即政策公平應以提高后兩者福利為宗旨,尤其是農民的利益。
首先設定a和b的比例:
(6)
在此情況下再設置b和c的比例:
(7)
再結合:
a+b+c=1 (8)
得出:
(9)
此時可以得出a
2.兼顧靜態和動態公平。靜態公平是指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所能達到的目標公平均衡,比如I=f(x),即對農業保險補貼投入與農民收入的增長率關系,其受到很多的因素影響,比如農民的知識技能、產業化程度、組織化水平等。同理P=g(y)也是受很多因素共同影響,短期的情況下,假定這些因素相對不變,在此情況下利用實體數據得出的I=f(x)和P=g(y)也是相對穩定的,再根據短期測量出的社會平均資本利潤率、商業保險辦農業保險的利潤率、農業資本的利潤率,結合公平原則,在短期情況下,反映現狀的同時,也是適合所要達到的靜態公平的目的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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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庹國柱,朱俊生.試論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稅收政策[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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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蓓.淺議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時代金融,2011(18)
作者簡介: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統一制度框架;分散決策;自發演進
一、我國四種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簡況
(一)江蘇淮安模式:“政策性保險、商業化聯辦共保”
江蘇省淮安市農業保險本著“豐年積累、平年結余、大災調劑、穩步發展”的經營原則,采用“政策性保險、商業化聯辦共保模式”,于2004年11月由淮安市人民政府與中華聯合保險公司簽定了“聯辦共保協議”,確定對水稻、三麥、養魚和農民意外傷害險等4個險種在10個鄉(鎮)進行試點。2005年,10個試點鄉(鎮)共承保水稻19.7萬畝,承保面為79%;三麥20.7萬畝,承保面為83%;水稻、三麥、魚塘共收入保費238萬元,支付賠款155萬元,費用35.7萬元,剩余47萬元,形成風險基金。~2006年試點擴大到20個鄉(鎮)。
(二)浙江模式:“政府推動 共保經營”
浙江農業保險采用“政府推動 共保經營”的模式,即由在浙江的10家商業保險公司組建“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由省人保公司作為首席承保人具體承擔運作。2006年3月,浙江省政府、試點縣(市、區)政府及共保體三方簽訂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項目協議書。2006年,全省11個試點縣(市、區)共有17030戶農戶參保,累計保額5.1億元,保費收入1103萬元。共保試點參保農產品產值達到試點所在縣(市、區)農業總產值的15%左右。與此同時,2006年11個縣(市、區)共有1555戶農戶受災,賠付1491萬元。
(三)上海模式:“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專業保險公司經營”
上海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經過20多年的探索,特別是從1991年開始,實行了政府推動、公司的經營機制,有力地推動了農業保險的穩步發展。在此基礎上,2004年9月,上海成立了全國第一家農業專業保險公司——安信農業保險公司。
安信農業保險公司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將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劃為政策性業務,享受相關政策支持。同時公司也經營農村建房險、涉農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農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目前開辦的險種有30多個,其中種植業方面包括水稻、小麥、油菜、大棚蔬菜及制種、各類瓜果,花卉、食用菌等險種。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水稻進行普惠制基本保險,政府給予農民35%的保費補貼,對其它品種按30%實施補貼。
2005年,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實現保費收入1.3億元,比2004年增長19%,其中,農業險為7825萬元,同比增長51.2%。農業險中,種植業為4662萬元,占59.6%。2005年上海農業險賠款總額7963萬元,簡單賠付率超過100%。
(四)北京模式:“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
2007年,北京市開始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采取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參與的方式運作。該制度架構包含四個層面:第一層面,農民自行承擔部分風險和保費(最高50%);第二層面,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有限農業風險損失(全年賠付率不超過160%);第三層面,商業再保險公司按照再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農業風險損失(由商業保險公司購買);第四層面,大災風險保障準備金承擔超出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保險損失(超過賠付率160%以上的部分由大災風險保障基金賠付)。
其中,政府給予參保農戶保費補貼,給予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管理費用補貼。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盈余結轉”的原則管理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參保農民獲得農業生產經營成本損失補償。
二、發達地區四種制度經驗的比較分析
(一)制度模式
在本質上,江蘇淮安和浙江采取的是同一種模式,即均由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共保,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舟共濟”的經營方式。
江蘇與浙江兩省農業保險模式的區別主要在于,江蘇省采取與一家公司(中華聯合)共保,而浙江省則是與多家公司組成保險聯合體共保(這里的共保其實有兩層含義:一是10家商業保險公司共保,二是政府與共保體“共保”),共保體可以降低獨家承保的風險,提高化解巨災風險的承受能力。另外,責任分攤的方式更為細化。
兩省農業保險模式的優點在于,增加了政府這樣一個責任分攤主體,有利于保險公司控制賠付風險。這一點在淮安模式中體現為中華聯合與當地政府按比例分享保費、分攤賠款。而在浙江模式中則體現得更為明顯,對于2倍以上3倍以下的超賠責任,由政府與保險公司以1:1的比例分擔,超過3倍到5倍的賠款責任由政府和保險公司以2:1的比例分擔。
政府與公司(或公司共保體)聯保,使得在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中,政府行為與公司行為摻雜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責任邊界,可能存在如下制度性缺陷:第一,由于政府的強勢以及其效用函數中的非經濟目標,有可能出現大災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迫于政府的壓力,保險公司不得不一起賠付,從而違背了商業原則。第二,由于農業保險風險事故的特點,政府對于將來需要承擔的責任缺乏穩定的預期,不利于建立一個制度性的政府支持體系。第三,政府介入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必然使得在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推動為主,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操作成本。同時,由于用于農業保險的宣傳、展業、查勘、定損的費用相當高,而保險公司從所收取的保費中提取的經營管理費難以足夠補償政府的操作成本,這種行政推動的方式也缺乏可持續性。第四,由于業務的開展主要依托于保險公司的服務網絡和管理資源,在微觀經營中保險公司處于信息優勢地位,有可能出現套取政府賠款的機會主義行為。
上海和北京的模式在本質上是比較類似的,即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政府主要承擔財政補貼、監管等責任,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市場化運作,政府與市場各自的邊界比較清晰,能夠較好地避免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保模式的上述制度性缺陷(見表1)。
另外,四省市的模式也有共同之處,即都較為充分地利用了保險公司的現有組織資源,從而能夠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從實踐看,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相互農業保險公司,已經成為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力軍,他們的經營技術和人才是現成的,有的公司(例如人保、中華聯合、安信、安華、黑龍江陽光)也已經有了不同的實踐積累。特別是我國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較長時間和較大范圍的實踐,又有一大批農險專業技術人才,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營和管理農業保險(主要是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驗,他們也有相當廣泛的分銷代辦網絡,再加上其他有意于農業保險政策性經營的財產保險公司的加盟,比較容易鋪開。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當,讓他們既有利潤又承擔風險,在政策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化操作的優勢,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據此,根據我國實際,對廣大的農村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比較適宜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導的框架下讓商業保險公司唱主角(庹國柱、朱俊生,2005,2007)。
(二)財政補貼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需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第一,通過保費補貼,解決農民買不起保險的問題;第二,通過費用補貼,解決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第三,通過農業保險的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為農業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基金,解決農業保險中巨災風險難以分散的問題(庹國柱、朱俊生,2007)。
四省市的試點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保費補貼,其中北京市的補貼水平最高,考慮到各區縣累加保費補貼,補貼比例超過50%;江蘇淮安的補貼比例為50%;浙江的補貼比例為35%;上海的補貼比例為30%-35%。
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省市均沒有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和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見表2)。
對于財政補貼責任如何在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之間分攤,四省市的實踐采取了三種不同的方式。
第一,江蘇淮安采取省縣財政按固定比例分攤。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忽視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往往是商品農產品基地或貧困地區的縣市(區)財政實力不足,省市財政的支持力度應當大一些。而對發達地區,省市財政的補貼力度可以小一些。
第二,上海和浙江均采取省(市)與縣市(區)差別補貼的方式。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省市財政分攤比例相對小一些,而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縣市(區)分攤的比例要小一些,以體現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原則,實現更大的公平性。
第三,北京市采取全部由市財政來承擔50%的保費補貼,各區縣根據實際累加保費補貼。這種方法由市財政承擔主要法定補貼責任,體現了市政府在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準公共產品”中發揮主導作用的理念,減輕了區縣財政壓力。同時,北京市財政實力雄厚,能夠承擔起補貼責任。
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農業保險財政補貼中地方政府不同層級之間的財政關系應該遵循這樣的原則: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原則,適當調整地方不同層級財政投入的職責分工。由于現行分稅制改革的不徹底,省級以下層層向上集中財權,加劇了縣級財政人不敷出的困境,因此要重新調整或進一步明晰各級政府的事權。即主要由省、市財政負擔全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至于二者之間的分攤比例也要視不同層級的財政能力而定。
同時,財政補貼要充分考慮到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在縣區財政較為拮據的情況下,省市財政補貼數額或比例要高一些;對于富裕地區而言,補貼數額或比例要低一些。彈性和靈活的補貼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下政府補貼的公平性問題。
這里只討論地方的財政補貼,事實上中央政府應承擔一定的甚至更大的補貼責任。
(三)以險養險
從四省市的經營實踐看,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都采取了“以險養險”辦法,并將其作為重要的經驗。即準許被批準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在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也允許他們經營農村的其它財產和(或)人身保險業務,以這些商業性保險項目或險種的盈利自我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見表3)。
但“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是在缺乏制度性的農業保險補貼情況下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無奈之舉,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庹國柱、朱俊生,2007)。
首先,政策性農業保險所需要的補貼需要多少商業性財產和人身保險項目來滿足,實際上是一個難題。假如商業保險業務所賺多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之補貼所需,而且逐年有所積累,像上海那樣當然好說,日子也好過,不過也有個要不要交稅和如果要交稅該交多少的問題。假如商業保險業務所賺少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之補貼所需,虧損由誰補償或消化?在后一種情況下無非四條路,要么向政府要補貼;要么收縮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擴大財產和人身保險的商業保險業務;要么走商業性農業保險的道路;要么完全放棄農業保險經營,在走后三條路的情況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就不可能達到。
其次,如何核定一家保險公司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兩類保險業務的盈虧?由誰去核定?核定的原則如何確定?從我國實際和各方面暴露出來的制度缺陷來看,對這些問題必須事先有一個規則和解決辦法。在實務操作中,已經出現了兼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難以區分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費用關系,難以避免搭便車的現象。
第三,給這些政策性公司多少商業性業務,還涉及到商業保險市場的平衡性和公平性的問題。
第四,“擠出效應”問題。允許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商業性業務,必然對其它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產生“擠出效應”。其他商業公司多開展業務,多產生利潤,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轉化為財政收入。而如果想借助于“以險養險”的方式,則是以商業保險業務部分的利潤免稅的方式進行間接補貼的,從總量上并不一定會減輕財政負擔。
因此,如果財政補貼足額到位,則沒有必要再采取自身存在諸多沖突和矛盾的“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
(四)保障對象
從保障對象角度看,四省市采取了三種不同的方式。江蘇省主要保小戶斗而浙江省主要面向種養大戶;上海和北京則沒有明顯區分小戶和大戶,在政策上面向所有農戶(見表4)。
農業保險首先吸引哪種類型的農戶投保,這方面可能有其內在的規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觀意愿為轉移。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農場的規模以及農場收入對于農戶總收入的重要性是是否參保的重要影響因素。2002年,在130萬休閑農場(rural residence farms)中,只有6%購買了農作物保險。這些農場的農產品產量很小,以至于農場之外的收入為農戶提供了足夠的風險保障。當農場收入占農戶總收入比例提高時,購買農作物保險的比例也隨之提高。2002年,在年銷售收入不到25萬美元,且其經營者將種植業作為主要職業的中等規模農場(intermediate farms)中,約30%投保了;在年銷售收入至少為25萬美元的大型商業化農場(commercial farms)中,農作物保險的參與率提高到近42%。如果這帶有規律性的話,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可能對規模較大的農業龍頭企業,種植養殖大戶或基地最具吸引力,對小規模農戶,特別是種植養殖的農戶經濟不具重要性的小規模農戶,不會具有很大吸引力。對于后者,張躍華博士(2006)曾經在上海、山西、河南等地所做調查對此提供了佐證。
但從政策制定上,對大戶小戶都應當一視同仁。江蘇重視小規模農戶補貼,浙江重視較大規模農戶補貼,都有偏頗。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應該定位于“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庹國柱、朱俊生,2007)。如果對大戶小戶區別對待,則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沖突。同時,公共財政提供的服務或福利應該體現均等化的原則,不能有歧視。因此,上海和北京的保障對象面向所有農戶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五)保障程度和水平
農業保險的保障程度大小體現在保險標的范圍、風險事故的界定以及保障水平等三個方面。
第一,在保險標的范圍方面,四個省市差別較大。江蘇省淮安市范圍較窄,主要包括水稻、三麥、魚塘;而上海農業保險的經營歷史較長,通過“普惠制的基本保險 補充保險”提供了30多種保險,保險標的范圍最廣;浙江為“1 x”模式,提供了12種選擇;北京市試點則重點開辦果品、蔬菜、糧食、肉禽、奶牛5類10多種政策性農險業務。
第二,在風險事故的界定方面,農作物一般以自然災害造成的作物產量損失和飼養動物以其死亡損失作為風險事故。其中,淮安對風險事故的界定非常嚴格,水稻和小麥必須是由于自然災害造成農作物絕收或減產70%以上,病蟲害損失達70%以上或絕收,才能獲得賠償。浙江則主要以重大的自然災害為保險事故。上海則賦予各縣(區)根據本地區農業情況、經濟條件及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保險責任范圍的權利。
第三,在保障水平方面,淮安和浙江都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原則上保障程度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北京市則著眼于補償參保農民農業生產經營成本損失。
如上所述,考慮到農民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財政實力,四個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水平基本上都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則,從基本保障起步,在取得經營經驗之后逐漸提高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
當然,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的確定還要兼顧農民的支付意愿。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有時候過低的保障水平和過于狹窄的保險標的范圍可能難以滿足農民的差異化需求。比如,淮安開辦的農業保險僅限于水稻、三麥和養魚的初始成本保險,由于各縣(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經濟收入差異明顯,用一刀切的辦法確定保險品種,不符合農業生產實際,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在這方面,浙江和上海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浙江采取“1 x”模式;上海采取“基本保險 補充保險”的運作機制,為農民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從而在保障范圍的選擇上也就更為靈活(見表5)。
(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眾所周知,農業易受巨災風險事故的襲擊,大面積旱災、水災在我國各地的發生率都很高。因此,農業保險必須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可見,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都沒有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缺乏巨災風險準備金,分散風險的其他安排也不足,這樣的農業保險試驗經營就成了一著“險棋”,等于將風險都集中到了當地政府身上,這也是目前有的省市政府試驗政策性農業保險時最擔心的事。因此,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勢在必行。在這方面,北京作為全國的先行者,其改革示范的意義重大,改革取向值得關注。
為了進一步提高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分散程度,除了要盡可能在較大地區推行農業保險、進行再保險安排外,必須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還必須規定巨災風險事故發生后巨災風險基金不足賠償時的融資方式。同時,積極關注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趨勢,探索其在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領域的可行性(見表6)。
(七)管理機構
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必須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庹國柱、朱俊生,2005)。與一般的商業保險相比,政策性農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對其管理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復雜性不僅體現在其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層面,更主要的體現在其政策性本質所要求的跨部門協調上。因此,設立管理機構的關鍵在于,要能很好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和政策,這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前提。
從四省市的實踐來看,都建立了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參加的管理機構。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的管理機構的職責比較單一,難以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管理重任。因此,應借鑒北京市農業保險設立管理機構的經驗,拓展和充實管理機構的職能,切實履行以下職責或職能(庹國柱、朱俊生,2007):制定和執行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組織進行農業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工作;研究農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精算費率,設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標準(或示范)條款。實際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發保險產品,但其條款與費率必須經農險管理部門審定;籌集、管理和使用巨災風險準備金;協調各地、各個參與農業保險的主體之間的關系;組織安排以及提供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審核和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等(見表7)。
三、結論和討論
第一,在制度模式方面,江蘇淮安和浙江采取了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或其共保體)聯合共保的模式,其優點在于增加了政府這樣一個責任分攤主體,有利于保險公司控制賠付風險。但使得在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中,政府行為與公司行為摻雜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責任邊界,存在諸多制度性缺陷。而上海和北京均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政府與市場各自的邊界比較清晰,能夠較好地避免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保模式的制度性缺陷。另外,四省市的模式共同之處在于,都較為充分地利用了保險公司的現有組織資源,從而能夠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在財政補貼方面,四省市的試點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保費補貼,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省市均沒有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和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在省市與縣區財政的分擔方面,江蘇省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攤方式,而浙江和上海都采取了分類補貼的辦法。研究表明,要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原則,適當調整地方不同層級對農業保險財政投入的職責分工。同時,財政補貼要充分考慮到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彈性和靈活的補貼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下政府補貼的公平性問題。
第三,在以險補險方面,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都采取了“以險養險”,并將其作為重要的經驗。但分析表明,“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本身并不可取,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北京市在補貼比較到位的情況下舍棄其他地區“以險養險”的“經驗”,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第四,從保障對象看,四省市采取了三種不同的方式。江蘇省主要保小戶,浙江省主要面向種養大戶,而上海和北京則沒有明顯區分小戶和大戶,在政策層面面向所有農戶。農業保險首先吸引哪種類型的農戶投保,可能有其內在的規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觀意愿為轉移。但在政策制定上,應當對大戶小戶一視同仁,以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同時,公共財政提供的服務或福利應該體現均等化的原則,不能有歧視。因此,上海和北京在保障對象面向所有農戶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第五,在保障程度方面,四個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水平基本上都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則。研究發現,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的確定還要兼顧農民的支付意愿。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有時候過低的保障水平和過于狹窄的保險標的范圍可能難以滿足農民的差異化需求。北京、浙江和上海為農民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在保障范圍的選擇上也就更為靈活。
第六,在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方面,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都沒有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北京作為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先行者,其改革示范的意義重大,改革取向值得關注。
第七,在管理機構方面,四省市都建立了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參加的管理機構。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的管理機構的職責比較單一,難以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管理重任。因此,可以借鑒北京市農業保險設立管理機構的經驗,拓展和充實管理機構的職能,切實履行農業保險管理職責或職能。
從上述制度比較可以看出,四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結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與地區環境的相容性,不同制度結構之間的差異也反映了地區環境之間的差異。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表明,制度的動態演進必須具有“適應性效率”的制度特征。具有適應性效率的制度結構要允許組織進行分散決策,允許試驗,鼓勵發展和利用特殊知識,積極探索解決經濟問題的各種途徑。因此,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創新中,首先要允許分散決策,允許各地多樣化的制度選擇。由于不同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存在差距,以及各地不同的發展戰略,各地可以實行分散決策,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自行確定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項目的范圍、種類和保障水平,自行決定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原則和標準等。
并沒有如期出臺,有關部門正在抓緊時間進行我國強制三者險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擬從國際比較的角度對我國強制三者險立法中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探討。
一、歸責基礎。道路交通事故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強制三者險立法的歸責基礎。從世界范圍來看,強制三者險的歸責基礎主要有三: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無過失責任。過錯責任以當事方過錯責任的大小作為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依據,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向受害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英國是采用這類歸責原則的國家的代表。嚴格責任,又叫危險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以德國、日本為代表,我國臺灣地區也采用嚴格責任。這類強制三者險制度規定,在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由一方承擔責任,但又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方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如日本《損害賠償保障法》第三條規定,運行供用者在不能證明有下述三項事由時將不能免責:(1)自己及駕駛者對于之運行并未怠于注意;(2)受害人或駕駛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過失;(3)并無構造上的缺陷或機能上的障礙。無過失責任則以美國馬薩諸塞州及加拿大部分省為代表,在典型的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的強制保險制度下,受害人放棄了對加害人(駕駛人)的侵權之訴,直接從自己的保險人處取得賠償;包含駕駛人在內的所有事故受害人都可以獲得保險賠償,因而這類保險極具社會保險的性質。從我國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來看,嚴格責任應當成為我國強制三者險的歸則基礎,其理由主要在于:一是采用嚴格責任可以免去過錯責任下的不必要的繁瑣的責任認定,可以為受害人提供及時、迅速的賠償,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二是采用嚴格責任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需要,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用要求受害人放棄侵權之訴、直接向自己的保險人請求賠付的社會經濟條件。
二、立法目的。采用過錯責任的立法例往往以追求責任分攤的公正為立法目的,確保受害人有權獲得與其所應承擔的責任相應的賠償;采用嚴格責任的立法例往往突出受害人能夠獲得迅捷的基本保障,并強調該法對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其立法目的確定為: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并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采用無過失責任的立法例則多以減少侵權之訴、為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快的賠償和降低保險費率等為立法目的。比較而言,與我國采用嚴格責任為強制三者險的歸則基礎相適應,我國的強制三者險條例應當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的基本賠償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立法目的。現在所能見到的強制三者險條例草案將保障受害人享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確定為立法目的,沒有包括使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的賠償這層意思,似有不妥。
三、與商業保險的關系。強制三者險屬于強制性投保的法定險種,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勢必影響到商業保險業務的發展。從理論上講,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當與一國侵權法所確定的賠償范圍一致,即應當將侵權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賠償一并計入。為協調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兩者間的關系,各國一般在實踐中將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僅限于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以為商業保險的發展預留空間。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強制保險沒有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納入保障范圍,強制保險主要用于受害人的各項醫療康復費用、收入損失和精神損害。雖然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已經從最初的30萬日元達到了現在的3000萬日元,但死亡事故的實際賠款一般都遠高于這個數字,有時甚至高達數億日元。由于正確處理了強制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在日本的汽車保費收入中強制保險所占的比例是15.5%,而商業保險(任意保險,日本語)所占的比例則是84.5%.由此我們認為,我國強制三者險的保障范圍以提供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基本保障為宜,可考慮不將財產損失納入保障范圍。
1) 陳總經理關于保險和保險營銷的演講
a)
當今中國保險市場狀況(1)首先他分析了當今中國保險行業的一些基本狀況.如以一個表格形式列出在中國保險市場上影響最大的幾家保險公司的保費和的資產狀況.(其中國壽的資產和保費位列榜首,而泰康的保費達到200億,為第5位)他特別強調了泰康在收益率上的成就(收益率位居榜首,償付能力達132%)(2)分析了他們在資產和保險營銷方式上存在的差別,比如由于國壽保險在經營中國的市場上時間上早于其他的保險公司,因此使得他能夠在保險營銷方面投入較少的費用.(3)簡單的講解了外資保險在中國市場上的處境,關于外資企業陳總還特別提到適應本土文化對于外資保險的重要意義.
(4)講到目前中國保險行業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尤其是和日本和瑞士等國家的差距,如在日本每人有幾分保單,而 在中國每一百人中只有數十人賣友保險;而在瑞士對于保險行業的重視程度和中國存在的差別. 但我們也了解到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保險市場將對外開放,市場前景廣闊.
b)
保險和保險營銷的基本知識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什么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指保險公司對其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付款時的經濟補償能力.保險風險的隨機性決定了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
從而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很大. 如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人總行可以按照保險公司償付比率差額,采取具體的措施.
關于營銷觀念及行為的轉變.其營銷觀念從傳統的產品導向轉變到客戶導向,也就是從過去注重產品種類和功能的介紹轉變到了解并滿足客戶需求的一個階段.而要實現這種轉變就需要對于客戶的需求作出詳細的分析.首先就需求的燎原來說是現實和了理想之間的差異,他也可以表現為缺乏某種必要的東西.其次,從內容上說需求有許多種,諸如生理需求 ,憂患需求 成本需求虛榮心的需求.
在分析了客戶的需求后,陳總又分析了客戶的心理.需求心理,出眾心理和逆反心理的運用.
達成交易的5個前提條件:
確定需求,也即客戶最終購買的動機
購買力:只有具有購買決策權和購買經濟實力的才能夠達成交易.
可行的解決方案:針對客戶的需求和煩勞,找到解決方案.
證明物有所值:讓客戶認識到你購買的保險是能夠解決你的需求的 ,是經濟的.
緊迫感:只有當客戶有緊迫感時候才可能達成交易.
達成投保的集中策略關于條件談判如我們在條件談判過程中應該本著一種互惠互利的 原則,進行談判,此外還可變通方式達成最終交易.價值重申,也就是在次向你的客戶聲明你的價值
首先,可移情換位增進感情.多站在他的角度來分析和闡明問題,來增加與客戶之間的感情.
其次,群眾的去同心理作用的運用.向他闡明其他客戶和他存在的共同疑慮和問題,以次打消他的疑慮.
再次,還可以通過一種問問題的方式來增進與客戶的感情,以次來支持你的話題.
關于保險的銷售
陳總通過分析幾個概念( 投資與消費 , 和一個公司的實列(布蘭公司)來 說明保險的銷售策略.如布蘭公司采取寄售古色古香的古代錢幣的方式讓,約6000戶美國家庭投保其保險,以次來說明獨特的營銷模式對于企業的重要性.
2)關于保險業務流程
(1)關于保險的種類及不同保險種類的特點.
一般的商業保險可以分為健康保險,人身保險,和醫療保險. 而這幾種保險又有可詳細劃分,諸如健康保險可以分為費用性和定額給付性的,人身保險又可以分為定期,和終生性的,,,
(2)關于保險的業務流程 :
營銷員----保單-----投保單-----初審環節----錄入-----復核------核保 (在此時有可能被拒保,因為健康,或犯罪,在被拒保后,保險款將會被退回 )承保日和投保日的區別(承保日也就是保單生效日,而投保日24小時后以外事故開始生效日)
3) 問保險公司人員相關問題
作為理財產品 保險 ,股票和 基金的在風險和收益等方面的區別和保險的優勢.
與其他2種理財產品相比,保險的風險較小. 保險不僅僅是個理財產品而且是既有保障作用的一種儲蓄,從陳總所給的公式:保險理財=保障+儲蓄 就可以知道他對于社會保障的巨大作用.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以"是否以盈利為目標"作為劃分標準,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兩類.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全體社會公民強制征繳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標,運行中若出現赤字,國家財政將給給予支持.商業保險指保險公司所經營的各類保險業務.商業保險以盈利為目標,進行獨立經濟核算.
什么是分紅保險分紅保險,就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風險發生率低于預計的風險發生率,即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所產生的盈余;
(2)利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高于預計的投資收益時所產生的盈余;
(3)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營運管理費用低于預計的營運管理費用時所產生的盈余.
關鍵詞:養老保障體系 商業養老保險
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了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保險構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商業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障體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主導者,滿足人們更高水平、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并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甘肅省作為西部欠發達省份,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而社會養老保障負擔逐年加大。積極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既能填補現有社會養老保障的空白,拓寬社會養老保障范圍和領域,也能彌補社會養老保險供給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一、全省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缺乏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稅收優惠政策直接影響著人們參與商業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我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惠政策。目前,我省企業年金只是企業年金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免稅,個人繳費必須在稅后繳納,完全以養老保險為特征的商業保險沒有稅收政策支持。
(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人較低。近年來、甘肅經濟發展取得了顯著的進步,但由于基礎薄弱,發展相對滯后,在全國仍然處于落后地位。2008年甘肅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人達到10 969.41元,比2007年增長9.560I0,但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人在全國的位次后移,差距在逐年擴大,省內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仍然突出:商業養老保險需要投保人具有持續、穩定的經濟收人,可支配收人的較低水平直接限制了人們對養老保險的投保能力和有效需求。
(三)商業養老保險意識薄弱。我國長期形成的政府和企業包攬一切的觀念至今仍未根除,人們缺乏風險與自我保障意識。另外,商業保險起步晚,多數壽險保單尚未兌現,人們對保險公司的信譽心存疑慮,習慣把儲蓄作為養老的首選方式。從我省情況來看,人們商業養老保險意識普遍薄弱,還不擅長運用保險機制去防范和化解風險,企業和個人參保意愿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的轉化。
(四)保險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目前中國人壽、太保壽險、平安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太平人壽、平安養老、人保壽險、幸福人壽9家壽險公司已在我省設立了分支機構,各家公司均已開辦了養老保險業務,但是養老險種雷同,個別險種“克隆”現象嚴重。一方面是某些保險產品的過度開發和供給,另一方面又有大量養老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保險需求的實現。
(五)保險服務質量較低。目前我省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較低。主要表現在:首先,缺乏服務意識,更多是從自身利益出發,沒有意識到服務對于保險這一無形商品的重要性,保險服務的手段和方式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費者難以從保險公司享受到高效、專業的風險管理及其延伸服務。其次,保險公司管理不規范,公司內控機制還不完善,沒有將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公司管理的重要內容。此外,保險業務手續繁雜,消費者獲取相應的信息以及保險索賠較為困難等都是保險服務質量低的表現。
(六)保險銷售過程中問題較多。長期以來,我省保險消費者的保險知識相對缺乏,選擇保險產品主要依賴于銷售人員的推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專業性較強,客觀上要求銷售人員在承攬業務時必須擔負起客觀、全面、準確介紹保險產品的劍玉,使客戶能基于自身的保險需求作出正確、自愿的抉擇。但是部分銷售人員由于受自身專業知識限制或出于個人利益考慮,在保險銷售過程中過分注重保險功能和好處的宣傳,甚至產生銷售誤導行為,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人們在風險處理方式上對養老保險的選擇。